检察纪检监察调研报告
问:县级纪检机关对反映什么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向上级纪检机关报告
- 答:机关对反映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常委、监委委员,以及所辖地区、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第二十六条规定: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
党的十八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作出专门部署,其中一项就是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返凯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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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县级纪委还存在于检察机关、公安、司法机关衔接不紧密的问题,在全国上下反腐一盘棋的大局下,还出现个别地方各打小算盘、各算经济账的现象。这漏渣唤就要求县级纪检监察机关确实发挥好反腐败领导小组的协调职能,进一步做好与检察机关的配合,改变过去纪检监察与检察机关配合不紧密、衔接不到位的问题,改变过去纪委、检察院各算经济账的问题。
逐步形成在案件查办工作上纪检监察机关做减法、检察机关做加法的反腐格局,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有时不我待的政治责任感,既要办好具体的个案,又要发挥好全县的梁郑反腐败领导作用,既要保证办案质量经得起历史检验,又要确保办案效率为反腐败工作争分夺秒赢得时间。
参考资料来源:
问:监察机关对于人民检察院依法退回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向什么报告并积极开展补充
- 答:监察机关对于人民检察院依法退回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积极开展补充调查工作。
法律依据:《监察法实施条例》
第二百二十六条 监察机关对于人民检察院依法退回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积极开展补充调查工作。
第二百二十七条 对人民检察院退回察毕补充调查的案件,经审批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不够充分的,应当在补充证据后,制亏没仿作补充调查报告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对无法补充完善的证据,应当作出书面情况说明,并加盖监察机关或者承办部门公章;
(二)在补充调查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增加、变更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三)犯罪事实的认定出现重大变化,认为不应当追究被调查人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并说销纤明理由;
(四)认为移送起诉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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