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谈死刑观念的可变性(论文文献综述)
梁根林,陈尔彦[1](2020)在《中国死刑民意:测量、解构与沟通》文中研究指明死刑存废是一个以公众认同为正当性与合法性基础的公共政策选择问题,死刑政策决策与死刑制度设计必须认真对待民意。基于三万余个样本所做的实证分析显示,虽然多数受访者仍然支持保留死刑,报应和威慑是民众主张保留死刑的两大观念支柱,但是,中国主流民意对死刑的认同已经发生了明显松动,不再绝对认同死刑,绝大多数中国民众已经无条件地支持或有条件地接受废除死刑。一旦提供了恰当的死刑替代措施,近八成一般性地支持保留死刑的民众转而同意废除死刑。死刑民意具有复杂的生成机理,自我实现、传媒依赖、社会不公遭遇、安全感、法治意识和社会问题评价与死刑存废态度显着相关。应当运用沟通商谈模式对死刑民意进行理性引导,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的文明和谐,发挥政治精英的关键少数作用,科学设计死刑替代措施,普及死刑知识,借助大众传媒平台,与民众进行沟通商谈,为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死刑改革奠定坚实的社会心理基础。
洪莉鸥[2](2019)在《死刑裁量标准研究》文中提出死刑诚严厉,标准最可贵,如若标准错,后果不堪估!死刑裁量标准随着我国死缓制度的逐步完善与细化而愈发突显其建构必要性与价值。这一标准的构建不仅体现为是否选择死刑,死刑是否立即执行,死缓是否限制减刑(或死缓终身监禁)这三个层次裁量环节的规范与统一,还体现为鼓励法官发挥主观能动性妥善合理解决死刑案件应当具有的人性与科学。对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努力减少死刑立即执行,实现死刑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威慑、教育挽救,对被害方的安抚救济等功能,达致和谐社会均具有重要意义。事实上,学界及司法界对于“罪行极其严重”、“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缓的严格限制”等裁量规范存在的理解模糊与判断不一致在很大程度上归结于对行为人主观方面责任认定的不清晰,通过对人格责任理论引入死刑裁量的理解以及目前立法与司法裁量现状问题的分析,死刑裁量各个具体标准的探讨在以体现行为责任的社会危害性与体现行为人责任的反社会性两大量刑根据为主线中依次展开,如下图所示。首先,在阐述死刑裁量具体内容的基础上分析我国死刑裁量标准的立法与司法现状问题及“少杀、慎杀”发展趋势。指出量刑情节适用混乱的根源弊病,提出对死刑裁量各层次标准的区分把握关键在于对主观责任情节的功能性划分认定与综合评判。其次,梳理归纳、批判分析学界及司法实务界就“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及“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一般规定的理解与认定,对归属主观范畴的相关概念做一比较辨析,区分适用反映行为责任与行为人责任的不同功能的诸多裁量情节。再次,引入稳定性与可变性相统一的人格因素并借鉴域外国家将人格因素纳入量刑体系考察的做法,强调国家与社会综合治理,通过人格责任理论对我国罪刑相适应原则进行全新的理解,在行为责任与行为人责任有机统一中认定行为人应予担负的罪责。复次,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作为适用死刑的基本标准,其中对支配行为人犯罪的罪过心理的把握需超脱于主观故意的心理事实,对反映情感罪过与犯罪动机相关情节进行规范性价值评判,在主观罪过的审慎认定中严格把握死刑准入的第一道关卡。最后,以行为人的反社会性极大作为死刑具体裁量的调节标准,在教化环境中给予行为人悔改自新的机会,根据行为人人格改过迁善的良性转变决定对其判处死缓,在此基础上根据需要依其反社会人格的改造难易程度决定死缓是否限制减刑或终身监禁。
卢建平,俞静之[3](2018)在《日本死刑民意现状、原因及其价值探析》文中指出在废除死刑的国际趋势与亚洲国家整体减少适用死刑的背景下,近几年内日本死刑判决数量与执行数量却在持续上升。民意是日本现代死刑制度存留与适用的决定性因素,日本死刑民意官方调查多次显示,大部分民众支持存留死刑。文化观念、社会环境与司法效果、死刑政策与死刑制度是呈现日本民意现状、影响民意浮动的外在因素。为了更好地发挥民意存留死刑的功效,日本政府从成因、表达与价值层面对民意进行逐步"操控",其死刑民意调查问卷设置之合理性与相关结论之准确性均值得深究。探析日本死刑民意现状、原因并反思死刑民意的价值对我国死刑改革具有重要启示。
袁斯潮[4](2016)在《论边沁功利主义刑罚观》文中研究说明杰里米.边沁是功利主义法学的创始人,也是功利主义伦理学家,还被誉为英国近代法律改革的先驱和领袖,他对法律世界的最大贡献是提出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功利主义原理,这些思想在刑罚理论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在他的代表作《道德与立法原则导论》一书中,边沁系统地运用了功利主义原则,对刑事立法包括犯罪和刑罚等问题作深入细致的分析。如,在他看来,刑罚目的是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结合,刑罚的适用应该具有相称性,能够使得惩罚所得的痛苦大于犯罪所获得快乐,并刚好达到刑罚使用的量;再如,他对死刑的适用问题运用功利原则进行比较得出结论---死刑应该彻底废除。在功利主义研究的基础上,深入理解边沁功利主义刑罚观,尤其功利主义刑罚观对前人成果如何传承和怎样形成的过程,有助于丰富对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研究,有助于在现代刑罚理论上厘清功利主义刑罚和报应主义刑罚关系。在实践中,可以指导我国现代刑罚立法,首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我国刑罚立法思想的确立提供了参照系;其次,准确理解和把握功利主义刑罚观的精神实质,可以为我国司法工作人员刑罚裁量工作指明方向;最后,边沁“圆形监狱”的思想对我国刑罚执行改革提供了启示。当然,确立正确的刑罚执行理念,既要做到刑罚的可行性同时也要注重有效性。通过对功利主义概念、功利主义法律观内涵和功利主义法律观的流变作出界定,从刑罚根据、刑罚目的、刑罚适用和关于死刑问题等视角系统阐述了边沁功利主义刑罚观的主要内容。在论述边沁功利主义刑罚观的前提下,着眼于边沁所处启蒙主义时代氛围和资本主义逐渐兴起的社会环境,看到边沁缘何提出功利主义理论,并将功利主义系统运用到刑罚理论中。边沁在刑罚理论上得益最多还是贝卡利亚的《犯罪与刑罚》,基于此,从刑罚根据、刑罚目的、刑罚适用和关于死刑观点进行比较,可以看出边沁功利主义刑罚观更为系统,论证更为充分。任何一种理论,都存在缺陷,功利主义也不例外,同时建立在功利主义之上的刑罚思想也不可避免存在缺陷,指出功利主义刑罚可能存在的刑及无辜,刑罚可能为遏制犯罪需要而加大处罚犯罪人力度,存在滥用嫌疑,功利主义刑罚也容易将犯罪人沦为工具而非人本身应该具有目的等缺陷。为弥补这些天然的缺陷,需要加入与之对立的报应主义刑罚思想,只有将功利主义刑罚和报应主义刑罚结合起来,刑罚才能更加趋于理性。不可否认的是,无论功利主义刑罚观有着怎样的缺陷,但是功利主义刑罚所具有的理论光芒掩盖不了,边沁功利主义刑罚观对我国刑罚的立法指导思想、刑罚裁量和刑罚执行都产生了影响。
刘春花[5](2015)在《舆论与刑罚:我国当代死刑社会态度调查的实证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死刑存废改革无疑是我国当代刑法改革中最受公众关注和最富有争议的议题。政府对于死刑的社会态度迄今尚未有全面深入的调查,却常以"人民"的名义宣称保留死刑和慎用死刑。民意已成为我国废止死刑之路上一个绕不开的技术障碍。通过学界和网络媒体有关死刑存废的一般性调查和众多高度曝光的死刑案件舆情的分析,可以看到死刑的社会态度呈现出一定的规律与特征,其异质性、可变性、局限性等内容绝非一个"主流民意支持死刑"的结论能够说清楚。而后者模糊的表述和笼统的定性不仅不能给死刑改革提供实质的帮助,还会延宕死刑废止的脚步。所以应当从民意测量、民意导入与民意提升三个方面细化工作,努力为死刑改革准备良好的舆论环境.
刘春花[6](2015)在《向死而生:公众舆论影响下的死刑正义实现》文中指出历史上死刑曾被用作或者试图被用作实现正义的手段。随着人类文明的演进,死刑正义陷入"该死"或"冤死"的纠结,并在世界范围内朝着废除死刑的方向发展。在我国要取得公众舆论对废除死刑的认同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应从宏观的民意测量、微观的民意吸纳、未来的民意引导与升华、现实的民意尊重与沟通等方面采取综合性举措,在死刑存在的既定事实面前为逐步废除死刑打下坚实的舆论基础。
曹玉玉[7](2014)在《结果加重犯限制论》文中指出结果加重犯起源于教会法的“自陷禁区”原则,被认为是结果责任的残余。刑法理论界试图通过提出结果加重犯主观罪过与因果关系来调和结果加重犯与责任主义的冲突,以达到限缩结果加重犯适用范围的目的。可以说,从结果加重犯诞生的那天起,限制结果加重犯的努力一直在进行。本文通过结果加重犯的类型化限制、客观因果关系限制和主观罪过限制三个方面,从犯罪构成的角度限制结果加重犯的成立范围。通过确定标准和逻辑路径来认定结果加重犯因果关系和主观罪过,是对限制结果加重犯适用的一种全新尝试。并且,采用类型化的法律方法,将“加重结果”与“主观罪过”类型化,以明确结果加重犯的成立范围。本文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第一章详细论述了限制结果加重犯的原因。限制结果加重犯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结果加重犯缺乏合理的加重根据。无论是大陆法系的结果加重犯,还是英美法系的重罪谋杀罪,均被立法者设置了畸高的法定刑。然而,学说和判例均无法提供加重处罚的合理根据。二是结果加重犯缺乏明确、统一的立法表现形式。主要表现为:结果结果加重犯的规定不明确;结果加重犯的罪过形式在刑法中规定亦不明确;结果加重犯的“被害人”不统一;三是限制死刑适用的需要。通过以上三个方面的论述,本文找到了结果加重犯存在的顽疾,由此在下文提出将结果加重犯类型化,解决立法不明确、不统一的问题。提出“直接性关联”回答加重处罚根据缺失的质疑。第二章详细论述了结果加重犯的类型化限制问题。通过类型化的法律分析方法,将“加重结果”类型化,认为加重结果必须是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之外的结果;基本结果与加重结果间是质的升层关系,并非量的简单增加;加重结果必须是刑法所阻止的结果。将“主观罪过”类型化,认为结果加重犯的主观罪过主要有两种情况:对加重结果持故意心态;对加重结果持过失心态。本文对几个有争议罪名进行了辨析,认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罪不属于结果加重犯;《刑法》第114、115条规定的放火罪等属于结果加重犯的规定。第三章详细论述了结果加重犯的客观限制,即因果关系的判断问题。司法实务中结果加重犯因果关系认定存在困境,主要表现为: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表述不一,较为混乱;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因而,本文提出通过引入“直接性关联”,明确结果加重犯因果关系判断标准。并对“直接性关联”的概念、地位、判断方法等进行全方位、多层次诠释,规范“直接性关联”要件。本文对特殊情形的因果关系判定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认为“引起被害人自杀”的情形属于“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结果加重犯。“被害人为躲避伤害,因为自己或第三者原因致死”属于“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被害人特殊体质”一般需要考察行为、体质对结果发生的原因力大小,行为人对结果的预见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一般不认为具有因果关系。第四章详细论述了结果加重犯的主观限制,即主观罪过的认定。详细阐述“双重罪过”理论的弊端与不足,分析“传统单一罪过”理论的不足,明确提出结果加重犯只有一个罪过,即行为人对加重结果的发生必须具有预见可能性。并认为通过构成要件该当性层面的“客观预见可能”与有责性层面的“主观预见可能”来认定结果加重犯的主观罪过。
张雪嫚[8](2014)在《对安阳市滑县地区死刑存废的民意调研》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随着许多西方国家死刑废止潮流的袭来,死刑的存废问题再度被推上争论的高峰。而在死刑是存还是废的这一尖锐问题上,除了相关权力机关在立法上能够做出决定外。不得不承认的是,民意对死刑的影响也不容忽视。在我们国家死刑民意究竟是倾向于存还是废?我们通过对安阳市滑县地区进行死刑的民意调研,来研究分析我国死刑民意的倾向。然而在对待死刑民意上,我们不能盲目否定死刑民意,当然也更不能不顾一切地听从民意。我们要辩证地对待死刑民意,正确地引导民众对死刑观念的转变。使符合人类文明的、科学的死刑观在民众心里扎根,只有这样,我国才能汇入不可阻挡的死刑废除的世界潮流。
高永明[9](2012)在《刑法修正案修正规则研究》文中认为以修正案形式修改刑法成为目前我国刑法修正的主要方式,因而对刑法修正案基本理论研究的重要性就凸显出来。就刑法修正案与刑法典的关系而言,刑法修正案不是刑法文本,也不是刑法的渊源,刑法修正案只是新旧刑法文本之间的过渡桥梁,在新的刑法文本生效之后,刑法修正案只是告诉阅读者旧的刑法文本何时被修正而已。相对于旧刑法,修正案的意义在于生成新的刑法文本,在此意义上,刑法典是刑法修正案的作品。刑法修正案使刑法典具有了开放性功能,刑法典的僵化和封闭在一定程度上被打破。刑法修正案与单行刑法具有应用背景和具体功能上的差异。刑法修正案与附属刑法存在内容和构成上的不同,与刑法立法解释存在前提、性质、设立程序和未来趋势等四个方面的差异。刑法修正案条文修正的类型有变更原文型修正、增加条款型修正和废止原文型修正三种。刑法修正案的功能定位于两个方面:一是立法技术功能,即修正刑法典和维护刑法系统的功能。二是实体功能,即赋予刑法典的开放性功能、调整刑法典处罚范围和促进刑法发展的功能。通过对修正案草案说明的实证分析,表明刑法修正存在的根基在于司法实践需要和立法者态度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其中刑法修正的实用性成为刑法修正的主导。罪刑法定原则、法制协调性原则和合法性原则是刑法修正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之安定性价值要求刑法不应频繁修正,并要求刑法的修正不应是支离破碎的,而应具有连续性,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和实体正当性也为刑法的修正提供了直接指引。法制协调性原则要求在修正思想上和法律体系内的协调。合法性原则要求修正形式和修正内容合法。修正条款的基本结构是“如何修正+修正内容”,“如何修正”是修正案的修正用语。修正用语具有独特规则。修正案的“为了”用语具有表明修正的原因性、反映修正的工具性、体现修正的逻辑性并折射出修正目的条款的不必要性等特征。修正案的“为了”和刑法典的“为了”存在较大差异。修正用语不是立法语言,其本质是新旧刑法之间的沟通语言。修正用语的“增加款作为第1款”、符号“,”以及“之”字的使用应受到特殊关注。“修正内容”的修正规则有前提规则、程序规则和内容规则三大方面。前提规则要求修正应具有前瞻性和慎重性,程序规则重在按照正当程序修正刑法。内容的依附性、目的性和谦抑性构成内容规则的具体内容。刑法修正案草案具有以下四个规则:起草主体的非唯一性,参与主体的多样性,起草方式的合作性,起草程序的制度化。修正案草案公开的基础在于代议民主理论、程序正义理论和利益博弈理论。采用多种方式公开草案是草案公开规则的重要内容。草案公开具有民主修正刑法、科学修正刑法以及修正思想观念和权力控制等四种功能规则。通过对我国刑法修正案的实证分析,其形式规则在于:修正时间较为任意、修正前瞻性较差以及修正频率过高;条文数量过于悬殊,这反映出立法机关在刑法典出台后对其并没有进行过系统梳理;修正案具有溯及力的依附性、生效时间的应急性和时间规定的重复性特征;现行编号具有正当性,不能以宪法修正案编号来同样对待刑法修正案编号;目前的条文序号具有适当性,但生效时间条款的序号应予以变通。其内容规则在于:在修正指导思想规则上,以实用性为修正指向,同时突出民生的刑法保护;在修正对象规则上,修正内容广泛,并突出经济犯罪的修正重点;在修正方式规则上,进行大规模的犯罪化,同时导致犯罪圈形式上的不当扩大;在修正受刑事政策影响上,从刑法总则到具体制度,刑事政策影响刑法修正日益明显。基于罪刑法定所要求的法律主义,修正案不应是刑法修正的唯一方式,成文法主义不等于法典主义。刑事法律整体性的表达在于刑法具有的人权保障、谦抑理念以及刑事法治的独立品格这种统一的整体理念,而不是形式上的一部刑法典。因而在刑法精神统一的前提下,采用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等多种修正方式就成为必然的选择。
胡婧[10](2012)在《中国死刑的程序控制 ——以死刑复核程序为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刑罚是一种不得已之恶,其适用是不得已而为之。死刑作为刑罚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因其严厉性和特殊性,更应该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运用。基于死刑价值的有限性,我国的死刑政策和国际上死刑的实际发展趋势都说明,死刑走向限制而非扩张才是未来变化发展的方向。但鉴于我国长期存在依赖死刑的传统死刑观念以及现实国情的需要,目前尚不能废除死刑,只能实行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刑事政策。在此政策下,我们可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种角度出发,限制死刑的适用。但由于通过实体法控制过于明显,容易引起民意的极大反弹,因此,我们应当更加重视程序法上对于适用死刑的控制,通过程序法路径控制死刑既是现实的选择,也是明智之举。其中,作为死刑的刑事诉讼特别救济程序之一的死刑复核程序显得尤为重要。但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对于程序公正的忽视,死刑复核程序一直不能达到预期的目标,且在死刑复核程序仍存在许多问题的情况下,我国控制死刑的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因此,对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就成为当务之急。本文通过对我国目前的死刑政策及其成因的分析,论证了以程序控制死刑的优势,提出目前我国在限制死刑适用上应该更加重视程序保障,尤其是通过死刑复核程序控制死刑。长期以来,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从启动方式到具体程序都具有很强的行政化色彩,不仅不能保证司法公正,更不能很好地发挥其限制死刑适用的作用。此外,有关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过少且过于笼统,因此不具有可操作性。尽管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于死刑复核程序做了进一步完善,但这次立法修改的力度毕竟有限,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距离一个审判程序的要求仍有差距。因此,本文结合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及存在问题,从价值观念、启动方式、审理方式、被告人的参与度等方面入手,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若干建议,以达到维护司法公正,最终限制死刑适用的目的。
二、浅谈死刑观念的可变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谈死刑观念的可变性(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死刑民意:测量、解构与沟通(论文提纲范文)
一、死刑研究范式的转型:死刑存废、死刑民意与实证研究 |
二、死刑民意的外部测量 |
(一)数据来源及样本构成 |
(二)死刑民意的总体情况描述 |
1.死刑态度 |
2.死刑观念 |
3.死刑执行数量 |
4.死刑替代措施 |
(三)进一步分析 |
1.死刑观念与死刑态度 |
2.死刑替代措施与死刑态度 |
三、死刑民意的内部解构 |
(一)基本假定 |
1.自然情况 |
2.自我实现 |
3.传媒依赖 |
4.社会不公遭遇 |
5.司法信任 |
6.安全感 |
7.法治意识 |
8.社会问题评价 |
(二)变量测量 |
(三)回归结果 |
(四)进一步的讨论 |
(五)归纳与总结 |
四、死刑存废与死刑民意 |
(一)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文明和谐是理性引导死刑民意的基本前提 |
(二)政治精英是理性引导死刑民意的关键少数 |
(三)大众传媒是理性引导死刑民意的重要平台 |
(四)适当适用死刑替代措施是理性引导死刑民意的突破口 |
(五)普及死刑知识和人权观念是死刑民意引导的终极归宿 |
五、结语 |
(2)死刑裁量标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及意义 |
二、研究背景与现状 |
三、研究方法和方案 |
四、研究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死刑裁量标准概述 |
第一节 死刑裁量标准的内容与价值 |
一、死刑裁量标准的具体内容 |
二、死刑裁量标准的作用价值 |
第二节 死刑裁量标准的现状分析 |
一、死刑相关罪行的立法梳理 |
二、死刑裁量实践问题及症结 |
第三节 死刑裁量的发展趋势 |
一、减少死刑的执行 |
二、限制死刑的适用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传统死刑裁量标准分析 |
第一节 “罪行极其严重”的判定标准 |
一、客观说 |
二、主客观说 |
第二节 “应当判处死刑”的认定要件 |
一、死刑适用的积极要件 |
二、死刑适用的消极情形 |
第三节 “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含义与适用 |
一、死缓适用标准理论纷说 |
二、死缓适用的事实根据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死刑裁量标准中人格责任的引入 |
第一节 人格刑法中强调犯罪人格 |
一、刑法中的反社会性人格 |
二、国家与社会的责任分担 |
第二节 死刑裁量标准中的人格因素 |
一、相对稳定人格的行为征表 |
二、可予改造人格的挽救教育 |
第三节 人格责任与刑罚相适应原则 |
一、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相统一 |
二、罪刑相适应与刑罚个别化并重 |
三、行为责任与行为人责任相结合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死刑裁量适用基本标准的提出 |
第一节 行为的客观危害极大 |
一、犯罪性质及附随情状 |
二、危害后果极其严重 |
三、危害行为特征与表现 |
第二节 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极大 |
一、主观罪过的心理状态 |
二、行为责任的规范评价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死刑裁量调节标准的深入与细化 |
第一节 死刑立即执行与死缓的界限 |
一、死刑犯求善教化的康庄大道 |
二、死刑犯反社会人格向善评价 |
第二节 一般死缓与特殊死缓的界限 |
一、死缓制度严格模式及适用根据 |
二、反社会人格改造难易程度评判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4)论边沁功利主义刑罚观(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本选题研究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
二、国内外本选题的研究动态 |
(一)国外的研究现状 |
(二)国内的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及方法 |
第一章 边沁功利主义刑罚观概述 |
第一节 功利主义法律观内涵及流变 |
一、功利主义概念 |
二、功利主义法律观的内涵 |
三、功利主义法律观的流变 |
第二节 边沁功利主义刑罚观的内容 |
一、刑罚的根据 |
二、刑罚的目的 |
三、刑罚的适用 |
四、关于死刑的存废 |
第二章 边沁功利主义刑罚观生成的理论基础和时代背景 |
第一节 边沁功利主义生成的理论渊源 |
一、古希腊伊壁鸠鲁的快乐论 |
二、法国爱尔维修的唯物主义哲学 |
三、英国休谟的利他主义 |
四、普里斯特列的必然论 |
五、贝卡利亚功利主义的直接影响 |
第二节 边沁功利主义刑罚观产生的时代背景 |
一、经济背景——工业革命的产生 |
二、政治背景——君主立宪制 |
三、法律背景——无节制的刑事法律 |
第三章 边沁对贝卡利亚功利主义刑罚思想的超越 |
第一节 边沁对贝卡利亚刑罚根据思想的超越 |
第二节 边沁对贝卡利亚刑罚目的思想的超越 |
第三节 边沁对贝卡利亚刑罚适用思想的超越 |
第四节 边沁对贝卡利亚在废除死刑的超越 |
第四章 边沁功利主义刑罚观反思 |
第一节 两种刑罚观的博弈与融合 |
一、边沁功利主义刑罚观与报应主义刑罚观的分野 |
二、边沁功利主义刑罚观与报应主义刑罚观的融合 |
第二节 边沁功利主义刑罚观的缺陷 |
一、边沁功利主义理论上的缺陷 |
二、边沁功利主义刑罚适用上的缺陷 |
第五章 边沁功利主义刑罚观对我国现代刑罚的启示 |
第一节 对我国现代刑罚立法指导思想的启示 |
一、罪刑关系的成本—收益制刑思想 |
二、罪刑关系相称的制刑思想 |
三、刑罚体系中的废除死刑的制刑思想 |
第二节 对我国现代刑罚裁量的启示 |
一、构建刑罚裁量的预防性制度 |
二、刑罚裁量预防性情节影响法官量刑 |
三、刑罚裁量的非刑罚措施的运用防卫社会 |
第三节 对我国现代刑罚执行的启示 |
一、对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启示 |
二、边沁的圆形监狱对我国监狱执行方式的启示 |
三、对我国死刑个别罪名的刑罚执行的启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6)向死而生:公众舆论影响下的死刑正义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民意测量: 对死刑的社会态度调查应确保科学性和连续性 |
二、民意吸纳: 对死刑个案民意建立合理的导入机制,降低判决风险 |
三、民意升华: 遵循大众心理变化规律进行死刑启蒙以革除死刑迷信 |
四、民意尊重: 在社会共识内“渐变式”削减死刑数量,降低死刑依赖 |
五、民意沟通: 焦点案件需加强审判公开和掌握审判时机 |
结语 |
(7)结果加重犯限制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限制结果加重犯的原因 |
第一节 结果加重犯缺乏合理的加重根据 |
第二节 结果加重犯缺乏明确、统一的立法表现形式 |
第三节 限制死刑适用的需要 |
第二章 结果加重犯的类型化限制 |
第一节 加重结果的类型化限制 |
一、 加重结果是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之外的结果 |
二、 基本结果与加重结果间是质的升层关系 |
三、 加重结果是刑法所阻止的结果 |
第二节 主观罪过的类型化限制 |
第三节 几个有争议罪名的辨析 |
一、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 |
二、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罪 |
三、 放火罪 |
第三章 结果加重犯的客观限制:因果关系的认定 |
第一节 司法实务中结果加重犯因果关系认定的困境 |
一、 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表述不一 |
二、 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缺乏明确的认定标准 |
第二节 结果加重犯因果关系判断标准的确定 |
一、 “直接性关联”的引入 |
二、 “直接性关联”的规范 |
第三节 特殊情形的因果关系认定 |
第四章 结果加重犯的主观限制:主观罪过的认定 |
第一节 结果加重犯主观罪过认定的前提:单一罪过论的坚持 |
一、 “双重罪过”理论的弊端与不足 |
二、 传统“单一罪过论”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结果加重犯主观罪过认定的标准:“预见可能性”的提出 |
第三节 结果加重犯主观罪过的认定:“预见可能性”的判断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对安阳市滑县地区死刑存废的民意调研(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意与我国死刑民意的概述 |
(一)民意的概念辨析 |
(二)对我国死刑民意的解读 |
二、安阳市滑县地区死刑存废问题中的民意调查及分析指导原则 |
(一)有关安阳市滑县地区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民意调查数据统计 |
(二)对滑县地区不同群体的死刑民意分析 |
(三)对死刑民意正确引导的原则 |
(9)刑法修正案修正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本文的研究对象 |
二、 本论题的研究现状 |
三、 本文的研究方法 |
四、 本文的选题意义和价值 |
五、 本文的论证思路和框架结构 |
第一章 刑法修正案一般界说 |
第一节 刑法修正案与相关概念界说 |
一、 刑法修正案与刑法典 |
二、 刑法修正案与单行刑法 |
三、 刑法修正案与附属刑法 |
四、 刑法修正案与刑法立法解释 |
第二节 刑法修正案条文修正类型 |
一、 变更原文型修正 |
二、 增加条款型修正 |
三、 废止原文型修正 |
第三节 刑法修正案功能定位 |
一、 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技术功能 |
二、 刑法修正案的实体功能 |
第四节 刑法修正案的根基 |
一、 研究对象的选择 |
二、 关键词的词频分布 |
三、 基于修正案草案说明的结论 |
第二章 刑法修正案修正原则 |
第一节 罪刑法定原则 |
一、 罪刑法定的安定性价值 |
二、 罪刑法定与刑法修正 |
第二节 法制协调性原则 |
一、 刑法修正思想的协调性 |
二、 法律体系内的协调性 |
三、 修正的协调性与修正的合法性、连续性 |
第三节 合法性修正原则 |
一、 合法性修正的内容 |
二、 合法性修正的保障 |
第三章 刑法修正案语言规则 |
第一节 目的条款的语言规则 |
一、 修正案“为了”的基本界说 |
二、 修正案的“为了”与刑法典的“为了” |
三、 “为了”的逻辑悖论与观念 |
第二节 修正用语的语言规则 |
一、 修正用语的本质 |
二、 修正用语的特征 |
三、 刑法修正与宪法修正语言比较分析 |
第四章 刑法修正案修正规则的内容 |
第一节 前提规则 |
一、 前瞻性规则 |
二、 慎重性规则 |
第二节 程序规则 |
一、 议案提出规则 |
二、 议案审议规则 |
三、 议案通过并公布规则 |
第三节 内容规则 |
一、 依附性规则 |
二、 目的性规则 |
三、 谦抑性规则 |
第五章 刑法修正案草案起草和公开规则 |
第一节 刑法修正案草案起草规则 |
一、 起草主体与参与主体规则 |
二、 起草方式与起草程序规则 |
第二节 刑法修正案草案公开规则 |
一、 公开方式规则 |
二、 公开功能规则 |
第六章 刑法修正案修正现状 |
第一节 我国刑法修正案的形式特征 |
一、 修正时间特征 |
二、 条文数量特征 |
三、 施行时间特征 |
四、 修正案编号特征 |
五、 条文序号特征 |
第二节 我国刑法修正案的内容特征 |
一、 指导思想特征 |
二、 修正对象特征 |
三、 修正方式特征 |
四、 刑事政策影响特征 |
第七章 刑法修正案规则的未来趋势 |
第一节 国外刑法修正概览 |
一、 国外刑法修正现状 |
二、 国外刑法修正规则 |
第二节 我国刑法修正“修正案主义”之预防 |
一、 修正案修正规则的趋势 |
二、 “修正案主义”的预防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
致谢 |
(10)中国死刑的程序控制 ——以死刑复核程序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我国目前的死刑政策及其成因分析 |
(一) 我国目前的死刑政策 |
(二) 我国目前死刑政策的成因分析 |
二、 通过程序控制死刑的优势 |
(一) 通过程序控制死刑具有持续性 |
(二) 通过程序控制死刑具有妥协性 |
(三) 通过程序控制死刑具有隐蔽性 |
(四) 通过程序控制死刑具有渐进性 |
(五) 通过程序控制死刑具有反思性 |
三、 对死刑复核程序的反思 |
(一) 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 |
(二) 死刑复核程序的功能 |
(三)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新增规定及分析 |
(四) 我国死刑复核程序仍然存在的问题 |
四、 完善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若干建议 |
(一) 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方式 |
(二) 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方式 |
(三) 完善死刑复核程序中的检察监督 |
(四) 完善死刑复核程序中对被告权利的保护 |
(五) 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证明标准 |
(六) 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量刑标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浅谈死刑观念的可变性(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死刑民意:测量、解构与沟通[J]. 梁根林,陈尔彦. 中外法学, 2020(05)
- [2]死刑裁量标准研究[D]. 洪莉鸥.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6)
- [3]日本死刑民意现状、原因及其价值探析[J]. 卢建平,俞静之. 刑法论丛, 2018(03)
- [4]论边沁功利主义刑罚观[D]. 袁斯潮. 湖南师范大学, 2016(02)
- [5]舆论与刑罚:我国当代死刑社会态度调查的实证分析[J]. 刘春花. 刑法论丛, 2015(03)
- [6]向死而生:公众舆论影响下的死刑正义实现[J]. 刘春花. 理论导刊, 2015(12)
- [7]结果加重犯限制论[D]. 曹玉玉. 华东政法大学, 2014(03)
- [8]对安阳市滑县地区死刑存废的民意调研[J]. 张雪嫚. 法制与社会, 2014(08)
- [9]刑法修正案修正规则研究[D]. 高永明. 吉林大学, 2012(03)
- [10]中国死刑的程序控制 ——以死刑复核程序为视角[D]. 胡婧.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