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1世纪出版产业型态——再论大出版概念(论文文献综述)
贾佳[1](2021)在《未竟的改革:中国高等教育的第三次转型》文中研究说明
廖颖恺[2](2020)在《我国台湾地区借名登记行为刑法规制研究》文中提出借名登记行为,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及实务认为系“当事人约定,一方(借名人)经他方(出名人)同意,就属于一方现在或将来之财产(借名财产),以他方名义,登记为所有权人或其它权利人,但借名财产之实际管理、使用、收益与处分仍由一方自行为之的法律行为”,至于借名财产则包括土地、房屋、船舶、航空器、车辆、股票、存款账户、公司负责人等,此于刑事法律关系中亦多有援用。在民事法律关系中,通说认为借名登记行为性质上为劳务契约,法律效果应类推适用委任契约之规定。借名登记行为之发生,是基于当事人实际需要而创设,并经由实务不断累积之案件事实,逐渐发展而成的一种交易型态,早期学说及实务见解多以“脱法行为理论”与“是否具有正当理由之消极信托”作为借名登记行为是否有效之判断依据,近期学说及实务则变更见解,从个案中具体判断借名登记行为之内容,认为若无违反强制、禁止规定或公序良俗,且原因正当之前提下,依私法自治与契约自由原则,即赋予借名登记行为法律上效力。借名登记行为之效力,可区分为内部效力与外部效力。内部效力系指借名人与出名人间权利义务关系,亦即于借名关系存续期间,借名人负有将借名财产以出名人名义登记之义务;出名人则负有出借名义供借名人登记,并不得干涉借名人管理、使用、收益与处分借名财产,且于借名关系终止或消灭后,负有将登记名义返还之义务,若有违反,则借名人得请求出名人返还借名财产或损害赔偿。外部效力则指出名人将借名财产处分予第三人时之效力,最新实务见解基于登记名义具有公示力与公信力、保障第三人之信赖及维护交易安全而采有权处分说,即不论第三人是否恶意,均认为出名人之处分行为有效,此时,借名人仅得请求出名人损害赔偿。相较于借名登记行为在民事上系通过回复原状或金钱填补损害之方式,恢复私人间之权利义务关系,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中产生的价値或利益,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则较为广泛,亦即,借名登记行为若有侵害国家、社会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个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法律上利益者,刑法即介入施以刑罚。也就是说,纵使借名登记行为在民事上被赋予法律上效力,仍不得侵害刑事法律保护之利益。例如出名人未经借名人同意将借名财产移转登记予第三人,因民事上采有权处分说之结果,不论第三人是否恶意,均取得借名财产之所有权,且无庸负担民事责任;然而,在刑事上,第三人若属恶意,即明知借名财产实质所有权人为借名人时,第三人可能与违背任务之出名人成立背信罪之共同正犯,应负担刑事责任。由此可知,由于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性质不同,二者在成立标准上也有明显的差别,即便当事人之行为在民事上无庸负担民事责任,在刑事上仍可能因侵害刑法所保护之利益而受处罚,可见在刑法保护法益的角度上,对于当事人的权益保障似较为周全。近年来,因借名登记行为在民事上日益发展,行为人常自恃该行为为法律所允许,而滥用借名登记行为作为犯罪之手段,实务曾出现之犯罪包括侵害个人法益的背信罪、侵占罪、诈欺罪、侵害社会法益的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伪造文书罪、填载不实会计凭证罪、侵害国家法益的逃漏税捐罪、洗钱罪、诈术投标罪及借牌投标罪等,然借名登记行为不应在民事体制下毫无限制任其发展、更不应容任行为人利用借名登记行为作为犯罪工具,基于规范国民行为、维持社会秩序、保护法益、预防犯罪、保障自由人权之刑法机能,实有必要对于滥用借名登记行为予以刑法规制。由于借名登记行为盛行于华人地区,欧美国家并无整体刑事立法,于参酌、比较国内外立法规范时,仅临近韩国有不动产登记实名法及我国台湾地区各种法规,其他国家则系基于国际协议之要求,着重于规范洗钱行为的防治与处罚,例如日本犯罪收益移转防止法、德国刑法、美国众议院2019年企业透明度法案等。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对于借名登记行为发展类似,惟二者对于借名登记行为之态度却大相径庭,前者要求真实权利者须实名登记,明文禁止借名登记行为,若有违反则对借名人或出名人科以“名义信托罪”之处罚,后者则基于尊重私法自治及契约自由原则之思维,而宽认借名登记行为之效力,仅依滥用借名登记行为之样态来判断应成立何种犯罪。因此,通过各国(地区)立法规范之观察,参酌我国台湾地区法令实务的现状,应可成为我国大陆以刑法规制借名登记行为的借鉴。在滥用借名登记行为成立犯罪的刑法规制上,笔者见解认为,对于滥用借名登记行为实施犯罪者,应依照犯罪行为之样态(或类型),参酌本文所提各该罪名成立之要件界限,科以所犯罪名的刑罚。例如,在出名人处分或拒绝返还借名财产可能成立背信罪之类型中,其要件界限应以出名人之行为有无影响借名人就借名财产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稳固而定。其论理过程为,于“借名登记法律关系存续期间,为借名人持续担任借名财产之登记名义人,使借名人能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借名财产,并于借名登记契约终止或消灭时,确保借名人就借名财产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稳固”,应属出名人为借名人处理事务之范围;若出名人于借名登记法律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处分借名财产,或于借名登记法律关系终止或消灭时,积极以实质权利人自居,拒绝返还借名财产,客观上已使“借名人就借名财产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稳固”之事实产生变动,难认其无违背任务之行为,应成立背信罪嫌。滥用借名登记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后,仍有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依法令之正当行为等阻却违法事由的可能,例如,借名人或出名人遇有借名财产遭受现在不法之侵害行为,得为避免自己或他人权利或利益受侵害,对于加害人为适当、必要之防卫行为。然而,须加以辨明者,若借名人与出名人就借名财产之买卖,系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以假买卖之不实事项向地政机关申办登记,自不能主张系依法令之信托让与行为而阻却违法。至于业务上之正当行为、得被害人承诺与推定之承诺等,本文认为借名人或出名人并无可主张得该事由而阻却违法之情形。滥用借名登记行为之借名人或出名人应否负担刑事责任,以有无责任能力、是否欠缺不法意识、有无期待可能性加以判断。在责任能力部分,仍以年龄及精神状态为准。在欠缺不法意识部分,应依行为人标准观察,若无“有正当理由而无法避免”之情形,即不得主张欠缺不法意识而免除刑事责任。在期待可能性部分,应以借名人或出名人于实施行为时的客观现实状况,是否有不得不为之事实或规范等压迫情境与心理,有无当为、须为且无其它合法方式可为之情况作为参考基准,若无法期待借名人或出名人实施适法行为时,就不能对借名人或出名人行为加以非难,而无从要求行为人负担刑事责任。滥用借名登记行为,除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伪造私文书罪、填载不实会计凭证罪、逃漏税捐罪不处罚未遂犯外,其余各项犯罪,均有成立未遂犯之情形,至于滥用借名登记行为成立各种犯罪之共同正犯部分,原则上,仍应以行为人间是否有成立犯罪之犯意联络及行为分担予以判断,但仍应注意特别规定,例如税捐稽征法第43条系对于逃漏税捐之教唆或帮助行为特设之专条,为独立之处罚规定,故出名人担任公司名义负责人,使借名人得以利用该公司名义帮助他人逃漏税捐,借名人与出名人应构成帮助逃漏税捐罪之共同正犯。滥用借名登记行为仍有可能成立教唆或帮助犯,惟仍应依具体事实判断应否成立共同正犯。
陈宇峰[3](2020)在《“长安(敦煌)-泉州线路”五城五项目文化生态研究 ——“文化线路”非遗视角探讨》文中研究指明中国的文化中心经历过东移南迁,从中原地区迁移至东南沿海地区。文化事象一路流播,时至今日,通过这条“迁徙之路”上重要的节点(城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依然能够看到当年的“足迹”,也能看到这些文化事象在历史中与其他因素之间的互动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关系,文化生态对文化事象的形成、传播、传承、发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因而,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生态,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同样有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借鉴“文化线路”的理念、视角和研究方法,以“长安(敦煌)—泉州线路”中的五个节点城市(西安、敦煌、淮安、杭州和泉州)的五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西安鼓乐、敦煌彩塑制作技艺、楚州十番锣鼓、江南丝竹和泉州南音)的文化生态作为研究对象,通过研究这些文化事象在其传播传承的历史中,与相关影响因素(自然环境、政治、经济、交通方式)的互动关系,在探讨“文化生态”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影响的同时,也尝试探索“文化线路”的理念、视角和研究方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产生的经验与借鉴意义。
曹雨杨[4](2020)在《《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壹)-(叁)》疑难字词集释及释文校注》文中研究说明2008年7月,清华大学入藏了一批战国时期的竹简,据碳14年代测定为战国中晚期,文字风格主要为楚系。经整理,2010年12月出版《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壹)》,内容包含《尹至》《尹诰》《程寤》《保训》《耆夜》《周武王有疾周公所自以代武王之志(金縢)》《皇门》《祭公之顾命(祭公)》《楚居》等九篇;2011年12月出版《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贰)》,内容包含《系年》一篇;2012年12月出版《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叁)》,内容包含《说命上》《说命中》《说命下》《周公之琴舞》《芮良夫毖》《良臣》《祝辞》《赤鹄之集汤之屋》等八篇;2013年12月出版《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肆)》,内容包含《筮法》《别卦》《算表》等三篇;2015年4月出版《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伍)》,内容包含《厚父》《封许之命》《命训》《汤处於汤丘》《汤在啻门》《殷高宗问于三寿》等六篇;2016年4月出版《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陆)》,内容包含《郑武夫人规孺子》《管仲》《郑文公问太伯(甲、乙)》《子仪》《子产》等五篇;2017年4月出版《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柒)》,内容包含《子犯子余》《晋文公入于晋》《赵简子》《越公其事》等四篇。本文主要以《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壹)—(柒)》的三十六篇文献为研究对象,分上下两编,上编主要对简文中一些未能解决、讨论较多的疑难字词进行串联集释,收集各家观点以及研究成果,同时对诸家观点尽量客观分析并补充自己的意见,下编在归纳总结学界最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综合利用古文字学、音韵学、训诂学、文献学的方法进行分析研究,对简文进行重新校注,力求反应当下学界的研究成果。限於篇幅,本论文仅选择《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壹)—(叁)》部分。
范世琦[5](2020)在《新型态演绎作品着作权保护研究》文中提出着作权的建立与保护,一直是具备数百年来长远历史脉络与国际共通趋势下的关注课题,尤其是时值二十一世纪文创商品产业的大发利市与商业视频经济的丰富多元,再透过互联网时代的推波助澜效应,伴随着新经济浪潮频频出现的新型态演绎作品,日渐形成规模庞大的特殊文化与经济产业现象,此观戏仿作品的网络破亿点击率暨同人创作粉丝艺术的国际竞赛规格带来之惊人商机即知深浅。演绎作品来自于原有作品的改作,改作所衍生的修改权暨改编权则是所有作品所能展现的最大保护射程界限,从广义的演绎作品观念来看,新型态演绎作品起源于原有作品的改造,本质上属于演绎作品的一环,从细铎新型态演绎作品的创造立基以观,无论是基于临摹学习、崇敬仰慕、藉名顺势、商业考虑、意见表述、幽默恶搞、批评嘲讽等情境动机,新型态演绎作品显然容易成为原有作品权利人欲除之而后快的类型,更是遑论必须事先取得授权或同意改作的期待可能。处境之艰难,足堪想象。然而在为实践《着作权法》“促进国家文化发展”的制度宗旨下,如何调和鼎鼐的均衡各方利益归属,正确松绑释出演绎改作者的创作动能,实有必要借鉴国际立法例的多元视野经验,并且梳理融合两大法系的各自优点,以期能建构出对应审视新型态演绎作品的适法性判别基础。本文主要共分为六个部分,企图从各个关联面向进行分析论述。第一部分,首先探讨了构成演绎作品的改作之由来与概念,并阐述其权利界限竞合问题;第二部分,则是针对传统型的演绎作品探讨其定义与特性,分析国际公约暨各国立法例之相关规定,并且引述了演绎作品类型的介绍;第三部分,则是针对新型态的演绎作品探讨其定义与特性,同样分析了国际公约暨各国立法例之相关规定,以及关于新型态演绎作品类型的内涵,诸如戏仿作品的嘲讽着作(Parody)与讽刺着作(Satire)、恶搞作品(Kuso)、挪用艺术(Appropriate art)、同人创作(Fans art)、再生设计(Redesign)等六种型态演绎作品;第四部分,则是论述侵权问题的解方,也就是针对合理使用原则制度的探讨,尤其是梳理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对于合理使用的适用情形,特别借鉴了美国联邦法院判决演进历程,作为开启崭新视野的理论基础;第五部分,则就新型态演绎作品的各类型进行现行法理处置状态适法性之分析与检讨;第六部分,作为全文结论,并尝试为新型态演绎作品类型保护提出司法实践暨修法刍议层面的建议,以期为创意奔腾的知识产权经济时代贡献棉力。
姬蕾蕾[6](2019)在《数据权的民法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的主要内容是从民法视角系统分析数据的权利化,以及数据权的民法保护。具体而言,包括数据的法律属性、缘何与如何确立数据权、数据权的内容与界限、以及数据侵权的民法救济。第一章:数据法律属性。本章着力于对数据权确立的前提性概念进行系统梳理和界定。数据的法律属性是数据权属问题的逻辑起点,而数据权属问题是与数据相关法律关系的形成和调整的关键。数据法律属性确定的关键在于区分个人信息与数据。个人信息与数据的法律属性并不相同,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是人格利益,具有不可转让性,而数据的法律属性则是财产利益。第二章:数据权的确立。数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路径、知识产权法保护路径以及物权法保护路径均存在保护力度不足的问题,无法有效适应数据归属与利用中多元、复杂的法律关系。数据权利化的保护路径必要且可行的。就其必要性而言,数据权的确立可保障数据利益的全面实现;实践中数据交易是对数据权的现实确认。就其可行性而言,数据权的确立,是财产权利扩张的表现,更是对现实权益关系的一种抽象和确认;数据权确立的法理基础是罗马法中的无体物理论;数据权的确立符合利益上升为权利的正当性标准。数据权的主体是数据控制者,非信息主体,赋予数据控制者控制权,其哲学基础在于劳动财产理论;其法理基础在于添附理论;其现实基础在于数据控制者是数据价值的主要开拓者。数据权的客体是数据,包括独立存在的、具有财产价值的、可交换的数据资源与数据产品。第三章:数据权的内容。数据上关联的利益类型,主要有个人信息与隐私利益、市场经济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从民法上设立数据权、明确数据控制者的财产权利是一种采取私权形式的财产权构造,是对数据控制者付出的努力和劳动给予的肯定,同时对数据产业的发展起到激励作用。数据权的内容应该从积极面向与消极面向两部分来设计:积极面向是从内部确定数据权人的权利内容,消极面向是从外部对接或者协调数据权的各种利益关系的实现。数据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其内容的积极面向体现为数据控制者对其数据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以及与其权能相应的法律效力。其内容的消极面向主要体现为数据和个人信息、公共利益的冲突与协调。数据流通与个人信息安全协调的具体规则有:区分敏感个人信息与一般个人信息、更新知情同意机制、确立个人信息去身份化原则、保障个人信息权利、强化数据控制者的法律责任。数据上承载的公共利益的实现规则有:规制数据市场交易秩序、确定数据合理使用的范围、确立数据强制公开制度、建立数据强制许可制度。第四章:数据侵权救济。本章围绕数据权的侵权法保护而展开,主要涉及:数据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和责任方式。数据侵权的归责原则并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应采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数据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过错、加害行为、损害事实以及因果关系。数据侵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有赔偿损失与预防性责任方式。基于数据侵权行为本身的特性,民法可引入惩罚性赔偿来弥补填补性赔偿的不足,以保障数据权人的合法权益。预防性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具体表现为停止处理、删除、采用技术手段恢复数据完整性。
孔菁华[7](2019)在《抗战时期重庆版《大公报》社评的国族认同建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大公报》是中国近代新闻史上影响最大、人才最盛的报纸之一,其中重庆版《大公报》存在于其发展的鼎盛阶段——抗战时期。社评是重庆版《大公报》的重要栏目,本文通过文献研究法、文本分析法和个案研究法,对重庆版《大公报》在抗战时期发表的1941篇社评进行了系统分析,发现这时期的社评在国内外议题上的关注度差别不大,但是存在阶段性侧重的特点,尤其在国内战事、政治、外交、经济、社会民生与文化教育以及日本、美国内政国事议题上有着较为明显的关注波动,这些波动与当时的战事及国情密不可分。通过分析,本文发现抗战时期的重庆版《大公报》社评为读者建构起了以排他性认同、彼此认同和整体认同三个维度为主要内容的国族认同框架。在排他性认同维度下,《大公报》通过比较的手法区分和排斥中华民族的外群体——日本侵略者和汉奸,同时通过呈现本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文化接纳与认同中华民族这一内群体;在彼此认同维度下,《大公报》在当时中国三对群体——中国国民党与中国共产党两个政党、海内外中华同胞、国内报界同仁之间传播彼此释放的信息,以建构国族认同;在整体认同维度下,《大公报》主要通过强化民族疆域观、褒扬统一战线下的国军队伍、树立五类中国国家正面形象和点明“中华民族”“国族”两个关键词,来建构国族认同。国族是一个想象的共同体,重庆版《大公报》向当时的读者描绘了一幅波澜壮阔的国族画卷,这画卷中包含了以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中国人、国内政党、海外侨胞、报界人士、领土、租界主权、国军形象、国家形象等为内容的国族认同意象。在建构国族认同的过程中,出于国家民族情感的激荡,以及《大公报》自身文人论政和市场导向的双重性质,《大公报》也存在着部分历史局限性,比如在关于国共两党的话语中扮演着“不倒翁”的角色,在关注度上更偏向国民党一方等,这与《大公报》生长的时代土壤密不可分。
王俏蕊[8](2018)在《国民政府时期中国“亚洲”话语研究》文中指出“亚洲”是界于“国家”、“世界”之间的政治和文化范畴,它在近代中国作为一种区域性概念话语出现与近代中国国家转型和世界观念革新密切相关。因此研究者必须将“亚洲”与民族生存、国家独立、世界近代化和格局趋变相结合,才能明晰近代中国“亚洲”话语的内在理路。近代中国的“亚洲”话语不仅关系到近代中国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型,而且涉及到近代中国与周边国家的区域关系,更是直接关系到当前中国与亚洲乃至世界的交往。所以对其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和现实意义。目前学术界已经对“近代中国与日本亚洲主义”这一课题进行了大量研究且有丰富成果。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近代中国的“亚洲”话语确实深受日本亚洲主义的影响,尤其是1870年代至日俄战争这一阶段。1870年代,中日两国遭受西方侵略的共同命运为日本亚洲主义进入中国提供了契机,中国民间士绅、维新知识分子、洋务官员对日本的亚洲主义表现出了极大的兴趣,但是亚洲主义在中日两国政府事务中并未发生很大作用。甲午战争以后,日本亚洲主义借助中国师日的浪潮通过中日两国报刊媒体被中国广泛认知,维新派、革命派、地方官吏利用亚洲主义表达了对日本政府和人民的诉求。不过仅仅“近代中国与日本亚洲主义”仍然无法体现近代中国“亚洲”话语的全貌,因为近代中国“亚洲”话语的本源不是日本亚洲主义,而是鸦片战争后中国主动学习西方世界洲际地理知识体系和认知世界及亚洲政治局势,以及近代以前中国与周边国家的交往和朝贡体系。而且日俄战争后中国与日本亚洲主义的分歧日渐凸显,直至1910年“日韩合邦”,中国对日本亚洲主义的理想最终破灭。北洋政府时期,在世界各国平等交往的原则下,日本已经不具备亚洲主义所提倡的面对西方国家的亚洲特殊性,而且一战后形成的欧美世界体系和苏联世界革命体系也对日本亚洲主义提出了挑战。孙中山的亚洲主义与李大钊的新亚细亚主义虽然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回应日本亚洲主义,但是二者已经在这种回应中结合本国立场和世界局势创造出不同于日本亚洲主义的中国“亚洲”话语。国民政府时期国人在前人基础上发展出更为丰富的“亚洲”话语内涵。理解这一时期的“亚洲”话语可以借助:一个中心——反侵略基础上的寻求安全的亚洲“和平”;两类主体——政府主体和社会主体;三个对象:欧美列强、日本、亚洲弱小民族;四种体系——英美主导的世界体系、苏联领导的世界革命体系、日本亚洲主义、亚洲地缘政治体系。十年建设时期,新生的国民政府致力于与世界各国重新发展主权独立、平等和平的国家关系,面对共产党依托的苏联世界革命体系和日本帝国主义化的亚洲主义,国民政府选择利用英美主导的世界体系获取对内“剿共”、对外面对苏、日两邻国的优势地位。印度和土耳其作为亚洲地缘关系中影响较大的国家为中国提供了日本之外的亚洲“他者”。政党、知识分子、报刊媒体作为非政府的社会主体,反对国民政府迎合日本不平等合作的要求,并随着法西斯势力的壮大呼吁建立亚洲太平洋区域对日的集体安全体制。全面抗战时期,世界势力分为法西斯阵营和反法西斯阵营,国共合作的中国政府与美英苏世界体系合作,联合日本“大东亚共荣圈”波及的亚洲太平洋国家共同抗日。中国政府在抗战中表现出了亚洲大国责任意识,不过仍然无法建立中国主导不受美英苏影响的亚洲区域组织。降日势力服务于日本侵略性的“东亚新秩序”、“大东亚共荣圈”,歪曲利用孙中山的大亚洲主义。因为日本政治、经济方面的亚洲主义已经失败,汪伪降日势力遂以“东亚文化复兴”的名目企图在沦陷区维持日本侵略统治。国共内战时期,日本亚洲主义对亚洲的行动影响已经结束,但思想诱因仍在。国共分别选择了美国世界体系和苏联世界体系。国民政府亲美反苏反共及张群“亚洲区域经济集团”的“亚洲”话语以国人普遍反对而失败。国人对共产党的亲苏政策舆论不一,但对“亚洲民族解放运动”的号召获得舆论和党派的响应。1947年国民党媒体对中国共产党将在亚洲组织共产国际的预测流于传闻,说明中共在国共内战时期对民族问题的运用多于意识形态斗争。战后亚洲国家因为对美苏冷战控制亚洲的恐惧,基于战争合作情谊和亚洲地缘关系,试图通过泛亚洲会议这种亚洲国民交往形式培养出一种美苏之外的第三方力量。国民政府对此表现出审慎的参与,舆论普遍表示支持。不过当第二次泛亚洲会议触及到印尼具体国家民族问题时,国民政府并未如印度尼赫鲁那样积极,而是表示遵从联合国仲裁结果。战后国内舆论反对政府“亚洲”话语却对国民外交形式参与亚洲事务表示支持,体现了政府作为国家官方机构在亚洲事务上的局限性,而经济、文化、交通等非政治性的国民外交却既能实现联络亚洲的目的,也可以避免触及亚洲民族主义情感和对政治联盟再次引发战争的顾虑。对于中国的“亚洲”话语而言,“亚洲”的正当性来自于每一民族的生存、每一国家的独立、整个世界的近代化,单一的“亚洲”甚或“日本”并不具有天然合理性。1927年至1949年的国民政府所面对的世界局势是:承接一战后世界秩序,经二战后接续美苏冷战秩序。此时期在亚洲范围内日本亚洲主义已经走向帝国主义、侵略主义化,中国与日本之外的更多亚洲国家建立密切联系。日本的亚洲主义是反西方、孤立主义的,然而他本身却是帝国主义、亚洲内噬的。中国不能排除西方的压力,这是中国“亚洲”话语的悲剧,也是“亚洲”话语的生机。因为世界视野下中国的“亚洲”话语呈现出更为丰富的面向:英美国联世界体系之下的“亚洲”、苏联世界革命之下的“亚洲”、与日本亚洲主义博弈的“亚洲”、地缘关系中的“亚洲”。这些面向都要求建立在反侵略民族主权国家生存合法性的基础之上,避免了日本垄断“亚洲”话语权,进而控制亚洲国家的未来。
胡星灿[9](2019)在《困境与策略 ——马华文学主体性建构研究》文中提出伴随着一九五七年马来亚联合邦独立,马来西亚华文作家的身份也由中国侨民变成马来公民,这一身份的变化导致马华文学的归属问题趋于吊诡:从文学的渊源、传承来看,马华文学深受中国五四新文学的启发与影响,将之视为中国文学在南洋地区的延展并无不妥;然而,从现代国家的建制、要求而言,在马来西亚生产的马华文学,被纳入马来西亚文学版图也是情理中事。所以,在文学传统和政治的差异化标准之下,马华文学的归属渐趋吊诡,并始终未有清晰定论。不仅如此,在新兴国家论述中,马来西亚为打造国族主义,还将非马来文化都排除在国家文化体系之外,而对待用华语书写、传递华人文化的马华文学更是加以约束、宰制。至此,无论是马华作家还是马华文学,都面临着“有国无籍”的尴尬。当然,面对困境,马华作家也尝试着调整创作,并借晚近兴起的全球化浪潮,跳出家国、民族的阈限,书写具有普世性、泛文化的文学作品,但是,这批作品究竟能否克服此前困境还很难说。可见,在不同语境里,马华文学将面临各种困境。面对困境,马华作家具有针对性地不断调试创作,建构相对坚实的文学主体,以期攻艰克难。这种策略性质的主体性建构历程证明了马华文学主体性绝非铁板一块,它注定要踏上不断建构,又不断延异的未竟之旅。基于这样的认识,本文将从动态的马华文学主体性入手,探讨在不同困境中,马华文学主体性建构的嬗变。为了更好地说明问题,本文将引入“冲击—回应”视域,将“困境”和“主体性建构”作为互相参照的依据,确保本文能够准确还原主体性建构的思路。对此,本文将以下三个方面,展开马华文学主体性建构论述:第一,以“本土意识”为中心的主体性。马华文学是在“中国文学/文化”系统的影响下诞生的,从一开始,它就无法摆脱该系统的影响。然而,随着马华文学在地化趋势愈演愈烈,马华作家对走出该系统影响的呼声也愈来愈高。因此,面对“中国文学/文化”系统对马华文学的影响/干预,马华作家建构了一种以“本土意识”为中心的主体性。该主体性并非被强力塑造,而是在马华文学与“中国文学/文化”系统的互动拉扯中渐渐地被发现、被营建,因此它的出现是马华作家应对影响的权宜之计,天然就存在限度和不足。第二,以“抵抗意识”为核心的主体性。由于建国后的马来执政精英旨在打造一个马来化的“国家文化”体系,因此,马华文学长期被国家层面的霸权话语遮蔽、排除。为维护自身利益和文化特征,马华文学不得不调动各种资源、各种手段来抵抗文化霸权,由此,马华文学以“抵抗意识”为核心的主体性随之被建构起来。该主体性重在挖掘马来华人/马华文学不同于官方话语的隐蔽语本,以表演式的书写挑衅“国家文化”体系的威权。第三,以“文学共同体想象”为重心的主体性。面对全球化浪潮的汹涌而至,文学生产不再是此时此地的行为,因为马华作家也顺时顺势地建构了以“文学共同体想象”为重心的主体性。该主体性不仅灵活利用华语语系文学的优势,广泛地向域外华语文学借贷创作资本,以补充马华文学场的资源匮乏;它还想象了一个具有人类普遍主义精神的“文学共同体”,以此超越本土,走出主体困境。经过以上三方面内容的讨论之后,本文在结语部分将总结性地指出三种马华文学主体性并非各自独立、毫无瓜葛,而是相互对话、彼此应和。而“二元思维”是连结三种主体性对话的关键词。换句话说,三种主体性都是在“二元思维”的左右、牵制、驱动下完成建构历程的,因此,这种建构方式容易存在审美盲点,建立起来的主体性更易走入板结化的趋势。
李宜蓉[10](2018)在《基于地域特征的台湾当代建筑设计研究》文中指出台湾于1970年代台湾经济稳固后开始对地方乡土怀旧,掀起对传统建筑重视,传统建筑样式瞬间成为台湾建筑样式的发展,来表达地域主义(regionalism)(vernacular)的风格,并将传统建筑的空间形式及材料作为地域风格表达,地方样式兴起试图改变单一风格的中国大屋顶样式建筑,台湾都市天际线开始有了变化,至1980年解严后,台湾建筑发展开始摆脱政治因素,台湾建筑发展如同经济发展,附庸欧、美、日等先进国家,并开始伴随者后现代主义崛起,与西方后现代建筑的复古论正巧产生了时空结合,在这样巧合造就台湾建筑发展开始步入后现代建筑时期,此时台湾房地产处于蓬勃发展,开始大量拆除老旧的建筑,古迹保存也就此停格,反而在新建筑上大量拼贴传统建筑元素或大量复制西方古典建筑,与台湾地里环境及地域特征更是毫无关联,至1990年代,台湾建筑发展正式迈入另一阶段,此时台湾年轻建筑师已具有较为完整的建筑教育过程,并且试图面对台湾的环境与地域特征,逐渐扬弃抄袭西方及日本建筑风格,开启了台湾地域建筑的不同尝试。加上地方文化地区总体营造活动蓬勃发展,以自然及文化为主体的建筑活动逐渐地受到关注,开始有大量的研究论文对此有详细研究及探讨,研究内容大多从国民政府迁台这段研究综述较多外还有闽南传统建筑形式问题即史观探讨居多,演变至今大多讨论地域主义与现代主义的相互过程,但这些研究少有谈论地域特征对台湾当代建筑生成的影响与变化,本文地域特征针对“气候”的特征,和族群一样是具有多元性,族群决定生活方式与文化发展,气候特征决定建筑形态,台湾气候从南到北除了差异性外,还有较难克服之热湿气候,台湾地域特征从来都没有改变过,其在地文化也有可辨识性,面对台湾的地域特征“气候”当代建筑师是如何应对,通过台湾当代建筑师的实践调研与探讨做为研究,从理论的发问找出问题之所在,并尝试给出问题的答案。
二、21世纪出版产业型态——再论大出版概念(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21世纪出版产业型态——再论大出版概念(论文提纲范文)
(2)我国台湾地区借名登记行为刑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之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架构 |
五、本研究之意义与价值 |
第一章 借名登记行为的民法、刑法视角考察 |
第一节 借名登记行为的一般描述 |
一、借名登记行为的意义与要件 |
二、借名登记行为之历史沿革 |
三、借名登记行为的当代展开 |
四、借名登记行为的性质与效力 |
第二节 借名登记行为在民法与刑法上的意义考察 |
一、民、刑事规范对象、保护法益、违法责任之区别 |
二、借名登记行为在民、刑事保护范围、违法责任之差异性 |
第三节 滥用借名登记行为刑法规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滥用借名登记行为刑法规制的前提:刑法机能与目的 |
二、滥用借名登记行为的现状及危害 |
三、滥用借名登记行为刑法规制的国内外立法规范 |
四、滥用借名登记行为刑法规制的原则 |
第二章 滥用借名登记行为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类型 |
第一节 背信罪 |
一、相关案例 |
二、界限 |
第二节 侵占罪 |
一、相关案例 |
二、界限 |
第三节 诈欺罪 |
一、相关案例 |
二、界限 |
第四节 与我国大陆地区法制之比较 |
第三章 滥用借名登记行为的侵害社会法益的犯罪类型 |
第一节 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 |
一、相关案例 |
二、界限 |
第二节 伪造私文书罪 |
一、相关案例 |
二、界限 |
第三节 商业会计法填制不实会计凭证罪 |
一、相关案例 |
二、界限 |
第四节 与我国大陆地区法制之比较 |
第四章 滥用借名登记行为侵害国家法益的犯罪类型 |
第一节 税捐稽征法逃漏税捐罪 |
一、相关案例 |
二、界限 |
第二节 洗钱防制法上之洗钱罪 |
一、相关案例 |
二、界限 |
第三节 政府采购法上之诈欺围标罪及借牌投标罪 |
一、相关案例 |
二、界限 |
第四节 与我国大陆地区法制之比较 |
第五章 滥用借名登记行为之刑法抗辩事由 |
第一节 违法阻却事由 |
一、正当防卫 |
二、紧急避险 |
三、依法令的行为 |
四、正当业务行为 |
五、得被害人承诺与推定之承诺 |
第二节 责任阻却事由 |
一、无责任能力 |
二、欠缺不法意识 |
三、欠缺期待可能性 |
第六章 滥用借名登记行为成立犯罪的未完成阶段与参与形态 |
第一节 滥用借名登记行为成立犯罪的未完成阶段 |
一、预备 |
二、未遂 |
第二节 滥用借名登记行为成立犯罪的参与形态 |
一、共同正犯 |
二、教唆犯 |
三、帮助犯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3)“长安(敦煌)-泉州线路”五城五项目文化生态研究 ——“文化线路”非遗视角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研究对象、方法及相关研究状况 |
第一节 研究对象及研究方法 |
一、研究对象 |
二、研究方法 |
第二节 相关研究状况 |
一、文化线路相关研究状况 |
二、非遗保护相关研究状况 |
三、文化生态相关研究状况 |
四、本文相关非遗项目研究状况 |
第一章 初探:从“文化线路”到“长安(敦煌)—泉州线路” |
第一节 文化线路 |
一、“文化线路”的发展历程 |
二、“文化线路”的提出与内涵 |
三、“文化线路”的研究理念 |
第二节 “文化线路”非遗视角 |
第三节 “长安(敦煌)—泉州线路” |
一、“长安(敦煌)—泉州线路”的提出 |
二、“长安(敦煌)—泉州线路”的内涵 |
第二章 田野:走近“长安(敦煌)—泉州线路”五城五项目 |
第一节 西安与西安鼓乐 |
一、九天阊阖开宫殿,万国衣冠拜冕旒 |
二、从隋唐宫廷乐舞到西安鼓乐 |
第二节 敦煌与敦煌彩塑制作技艺 |
一、敦,大也;煌,盛也 |
二、从敦煌艺术看隋唐宫廷乐舞 |
第三节 淮安与楚州十番锣鼓 |
一、襟吴带楚客多游,壮丽东南第一州 |
二、从楚州十番锣鼓看江淮漕运 |
第四节 杭州与江南丝竹 |
一、东南形胜,三吴都会,钱塘自古繁华 |
二、从江南丝竹看临安市井 |
第五节 泉州与泉州南音 |
一、云山百越路,市井十洲人 |
二、从泉州南音看中原文化的东移南迁 |
第三章 思考:探究“长安(敦煌)—泉州线路”五城五项目的文化生态环境. |
第一节 优越的自然环境是文化形成和传播的客观基础 |
第二节 稳定的政治形势是文化传播传承的基本前提 |
第三节 便捷的交通方式是文化传播传承的有利条件 |
第四节 富庶的经济水平是文化传承发展的重要保障 |
第四章 展望:文化生态与文化线路对非遗保护的意义 |
第一节 文化生态之于非遗保护的思考 |
一、“文化生态”丰富整体性保护理念 |
二、知史以明鉴:在“文化生态”中探索非遗保护 |
第二节 文化线路研究方法之于非遗保护的思考 |
一、非遗的流播在某种意义上也是“文化线路” |
二、温故而知新:非遗保护也需要“线性思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致谢 |
(4)《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壹)-(叁)》疑难字词集释及释文校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凡例 |
前言 |
上编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壹)—(叁)》疑难字词集释 |
第一章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壹)》疑难字词集释 |
第一节 《尹至》 |
第二节 《尹诰》 |
第三节 《程寤》 |
第四节 《保训》 |
第五节 《耆夜》 |
第六节 《周武王有疾周公所自以代王之志(金縢)》 |
第七节 《皇门》 |
第八节 《祭公之顾命(祭公)》 |
第九节 《楚居》 |
第二章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贰)》疑难字词集释 |
第一节 《系年》 |
第三章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叁)》疑难字词集释 |
第一节 《说命上》 |
第二节 《说命中》 |
第三节 《说命下》 |
第四节 《周公之琴舞》 |
第五节 《芮良夫毖》 |
第六节 《良臣》 |
第七节 《祝辞》 |
第八节 《赤 之集汤之屋》 |
下编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壹)—(叁)》释文校注 |
第一章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壹)》释文校注 |
第一节 《尹至》 |
第二节 《尹诰》 |
第三节 《程寤》 |
第四节 《保训》 |
第五节 《耆夜》 |
第六节 《周武王有疾周公所自以代王之志(金縢)》 |
第七节 《皇门》 |
第八节 《祭公之顾命(祭公)》 |
第九节 《楚居》 |
第二章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贰)》释文校注 |
第一节 《系年》 |
第三章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三)》释文校注 |
第一节 《说命上》 |
第二节 《说命中》 |
第三节 《说命下》 |
第四节 《周公之琴舞》 |
第五节 《芮良夫毖》 |
第六节 《良臣》 |
第七节 《祝辞》 |
第八节 《赤(?)之集汤之屋》 |
附录一:全文全称简称对照表 |
附录二:引用文献及简称 |
附录三:《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壹)—(叁)》论着知见录 |
凡例 |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壹)》 |
《尹至》篇知见录 |
《尹诰》篇知见录 |
《程寤》篇知见录 |
《保训》篇知见录 |
《耆夜》篇知见录 |
《周武王有疾周公所自以代王之志(金縢)》篇知见录 |
《皇门》篇知见录 |
《祭公之顾命(祭公)》篇知见录 |
《楚居》篇知见录 |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贰)》(存目) |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叁)》(存目) |
综论知见录(存目) |
(5)新型态演绎作品着作权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意义目的 |
二、研究现况背景 |
三、研究思路说明 |
第一章 着作权作品之改作源由 |
第一节 作品改作之概念 |
一、演绎作品之由来 |
二、台湾地区之改作权 |
三、我国之修改权与改编权 |
第二节 改作的宪法基础 |
一、人格尊严 |
二、表现自由 |
三、艺术自由 |
第三节 改作的权利界限 |
一、着作人身权界限 |
二、着作财产权界限 |
第二章 关于演绎作品之理论分析 |
第一节 演绎作品的定义 |
一、学者定义 |
二、背景学说 |
三、结语 |
第二节 演绎作品的特性 |
一、利用性的要件 |
二、原创性的要件 |
三、结语 |
第三节 主要立法例与国际公约之规范分析 |
一、各国际公约对演绎作品的规范 |
二、各国立法例对演绎作品的规范 |
第四节 演绎作品的类型 |
一、原作者或授权同意者的改作类型 |
二、非经合法授权同意者的改作类型 |
第三章 关于新型态演绎作品之理论分析 |
第一节 新型态演绎作品的定义 |
一、一般性之定义 |
二、学界分类定义 |
第二节 新型态演绎作品的特性 |
一、利用性的要件 |
二、原创性的要件 |
第三节 主要立法例与国际公约之规范分析 |
一、各国际公约对于相关新型态演绎作品的规范 |
二、各国立法例对于相关新型态演绎作品的规范 |
第四节 新型态演绎作品的类型 |
一、戏仿作品与恶搞作品(Parody、Satire、Kuso)类型 |
二、挪用艺术与同人文化(Appropriate art、Fans art)类型 |
三、原创设计师的再生设计(Redesign)类型 |
第五节 结语 |
第四章 新型态演绎作品阻却违法制度之现况探讨 |
第一节 欧盟国家阻却违法机制之分析 |
一、国际公约 |
二、欧盟指令 |
三、德法制度 |
四、我国法制 |
第二节 美国判例合理使用原则之诠释 |
一、经典判决 |
二、演进结论 |
第五章 新型态演绎作品各类型的问题分析探讨 |
第一节 新型态演绎作品的例示 |
一、戏仿作品与恶搞作品类型例示 |
二、挪用艺术与同人创作类型例示 |
三、再生设计类型例示 |
第二节 新型态演绎作品的论析 |
一、戏仿作品与恶搞作品类型 |
二、挪用艺术与同人创作类型 |
三、原创设计师的再生设计类型 |
第六章 司法实践暨立法刍议 |
第一节 侵权之解方 |
第二节 司法之实践 |
第三节 修法之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6)数据权的民法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数据法律属性 |
第一节 数据法律属性的困惑与重要性 |
一、数据法律属性的困惑 |
二、数据法律属性的重要性 |
第二节 数据法律属性困惑的缘由 |
一、数据构造复杂 |
二、数据范围模糊 |
三、数据存在无形 |
四、破解困惑的关键:数据与个人信息的区分 |
第三节 数据财产属性的界定 |
一、财产概念的民法述评 |
二、财产含义的具体剖析 |
三、数据财产属性的证成 |
四、数据财产的具体范围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数据权的确立 |
第一节 数据法律保护的比较经验 |
一、美国数据法律保护经验 |
二、欧盟数据法律保护经验 |
三、我国数据法律保护现状及局限 |
四、小结:数据法律保护的比较法趋势 |
第二节 现行法律应对数据保护的可能路径及其局限性 |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路径及其局限性 |
二、知识产权法保护路径及其局限性 |
三、物权法保护路径及其局限性 |
第三节 数据权利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数据权利化的必要性 |
二、数据权利化的可行性 |
三、小结:数据权利化路径——数据权应纳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保护 |
第四节 数据权的主体抉择 |
一、信息主体作为数据权人的正当性质疑:个人信息泛财产化的反思 |
二、数据控制者作为数据权主体的哲学基础:劳动财产理论 |
三、数据控制者作为数据权主体的法理基础:添附理论 |
四、数据控制者作为数据权主体的现实基础:数据价值的主要开拓者 |
第五节 数据权的客体 |
一、数据资源 |
二、数据产品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数据权的内容 |
第一节 数据权法律关系中的利益构成 |
一、个人信息与隐私利益 |
二、社会经济利益 |
三、公共利益 |
第二节 数据权内容的积极面向 |
一、数据权的期限 |
二、数据权的权能 |
三、数据权的效力 |
第三节 数据权内容的消极面向之一:数据流通与个人信息安全的协调 |
一、区分敏感个人信息与一般个人信息 |
二、更新知情同意机制 |
三、确立个人信息去身份化原则 |
四、保障信息主体的权利 |
五、强化数据控制者的责任 |
第四节 数据权内容的消极面向之二:数据流通与数据自由的平衡 |
一、规制数据市场交易秩序 |
二、确定数据合理使用范围 |
三、确立数据强制公开制度 |
四、建立数据强制许可制度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数据侵权救济 |
第一节 数据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存疑性 |
二、一般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合理性 |
第二节 数据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
一、数据侵权的特殊形态与行为特征 |
二、数据侵权人的主观过错认定 |
三、数据侵权的损害事实判断 |
四、数据侵权的因果关系识别 |
第三节 数据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
一、损害赔偿责任 |
二、预防性责任 |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7)抗战时期重庆版《大公报》社评的国族认同建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重庆版《大公报》社评与国族认同建构 |
第一节 重庆版《大公报》:抗战时期的一面舆论旗帜 |
第二节 重庆版《大公报》社评议题的呈现特征 |
一. 国内外议题的数量分布较为均衡 |
二. 社评关注的议题存在阶段性侧重 |
三. 主要社评议题的变化特征与背景分析 |
第三节 国族图景:多元主体创作下的同一主题 |
第四节 国族认同在社评中的考察框架 |
一. 排他性认同 |
二. 彼此认同 |
三. 整体认同 |
第二章 比较语境下排他性认同的建构 |
第一节 区分和排斥外群体 |
一. 揭示日本民族特性 |
二. 四重维度对比中日国情 |
三. 揭穿日本对华罪行阴谋 |
四. 抨击无耻叛国汉奸 |
第二节 接纳和认同内群体 |
一. 以历史叙事突出认同脉络 |
二. 以重大事件纪念日触碰耻感痛点 |
第三章 由主体间性突出彼此认同的建构 |
第一节 建构政党之间的彼此认同 |
一. 塑造国民党的正面抗战形象 |
二. 正面评价共产党的起源与成绩 |
三. 在国共摩擦中尽力斡旋 |
第二节 建构海内外中国人的彼此认同 |
一. 建构国内同胞对海外侨胞的认同 |
二. 建构海外侨胞对国内同胞的认同 |
第三节 建构报界同仁之间的彼此认同 |
第四章 统一战线下整体认同的建构 |
第一节 强化民族疆域观念 |
一. 呼吁争取沦陷区领土 |
二. 扞卫租界领土主权 |
第二节 褒扬以国军为整体的军队 |
一. 称赞国军在战场上的英勇牺牲 |
二. 呼吁慰劳和爱护国军将士 |
三. 肯定国军的精神觉悟和文化素质 |
第三节 树立中国的国家整体形象 |
一. 中国热爱和平,勇担责任 |
二. 中国恩怨分明,不计前嫌 |
三. 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抗战方针 |
第四节 建构国族的想象共同体 |
结语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国民政府时期中国“亚洲”话语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说明 |
二、学术史回顾 |
(一) 通论性质的研究趋势 |
(二) “孙中山亚洲观”的研究状况 |
(三) 学界对“近代其他人物亚洲观”的研究状况 |
三、研究方法、思路、内容 |
(一) 研究方法 |
(二)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内容 |
四、创新点与不足 |
(一) 创新点 |
(二) 不足 |
第一章 国民政府之前中国的“亚洲”话语 |
一、近代中国“亚洲”话语的初步形成 |
(一) 地理“亚洲”的“发现” |
(二) “亚洲”成为政治空间 |
二、1870年代至1910年:日本亚洲主义与中国 |
(一) 甲午战前:中日命运异同与民间、政府两层面的“兴亚”矛盾 |
(二) 戊戌至日俄战争期间:亚洲主义热潮与中国对日诉求 |
(三) 日俄战争至“日韩合邦”:中国对日本亚洲主义的理想陨落 |
三、北洋政府时期:四种体系视域下的“亚洲” |
(一) 日本的“亚洲特殊性”与“特殊权益” |
(二) 一战爆发后英美式国际主义与苏俄式世界主义下的“亚洲” |
(三) 亚洲多元民族国家话语:亚洲民族国际 |
第二章 十年建设时期中国的“亚洲”话语 |
一、国民政府“世界之亚洲”与日本“日本之亚洲”的博弈 |
(一) “九一八”之前国民政府对日本大亚洲主义的迎合与利用 |
(二) “九一八”之后英美世界参与的东亚和平之策 |
(三) 国联技术合作前情下的中日“经济提携” |
二、中国与亚洲被压迫民族国家的联合与复兴 |
(一) 亚洲弱小民族的“新亚细亚” |
(二) 中印文化联合基础上的亚洲民族国际——以亚洲文化协会为个案 |
(三) 亚洲“病友”土耳其:中国民族复兴的“他者”比照 |
三、共产党东方战线及太平洋集体安全 |
(一) 共产党的东方战线与亚洲、太平洋 |
(二) 国人对“太平洋集体安全”的热议 |
第三章 全面抗战时期中国的“亚洲”话语 |
一、安全与秩序:中国抗战政府的“亚洲”民族话语 |
(一) 世界反法西斯同盟视野下的中日与亚洲 |
(二) 战时中国的亚洲责任与亚洲太平洋区域组织 |
二、汪伪势力对孙氏大亚洲主义的歪曲及“东亚文艺复兴运动” |
(一) 日伪勾结的“和平运动”与大亚洲主义 |
(二) 政治、经济之外的另一“名目”:“东亚文艺复兴运动” |
第四章 国共内战时期中国的“亚洲”话语 |
一、反苏反共?反美反帝?——美苏对峙影响下国共亚洲路向选择 |
(一) 国共内战与远东和平 |
(二) 亚洲民族解放运动与亚洲反共同盟 |
(三) 战后对日清算与国民党“亚洲经济集团” |
二、国民外交与亚洲政治:战后中国对第一次泛亚洲会议的参与 |
(一) 第一次泛亚洲会议缘起与国民政府对泛亚洲会议的态度 |
(二) 中国对第一次泛亚洲会议的参与过程 |
(三) 国内舆论对泛亚洲会议的评论 |
三、区域导向抑或联合国:第二次泛亚洲会议及国人态度 |
(一) 中国亚洲关系协会成立 |
(二) 第二次泛亚洲会议过程 |
(三) 国内舆论对第二次泛亚洲会议的态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主要学术论文 |
致谢 |
(9)困境与策略 ——马华文学主体性建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动机与主题 |
1.2 研究范畴与对象 |
1.3 研究现状的回顾 |
1.3.1 以“本土意识”为核心的主体性研究 |
1.3.2 以“中国意识”为核心的主体性建构研究 |
1.3.3 以“抵抗意识”为核心的主体性研究 |
1.3.4 以“文学共同体意识”为核心的主体性建构研究 |
1.4 研究方法与框架设计 |
第2章 “中国文学/文化”系统中的隐身与显现 |
2.1 “中国文学/文化”系统中隐身的马华文学主体性 |
2.1.1 “中国文学/文化”系统影响了“马华文学系统”的建立 |
2.1.2 “中国文学/文化”系统限制了马华文学的创作思路 |
2.1.3 “中国文学/文化”系统使马华文学的归化之路愈益艰难 |
2.2 再造中国:论马华文学对“中国文学/文化”系统的加工与改造 |
2.2.1 再造华文:从“去政治”角度思考 |
2.2.2 再造文化:从“马华特质”层面思考 |
2.2.3 再造技术:以“现代主义”角度思考 |
2.2.4 小结 |
2.3 本土的崛起:辨析马华文学“本土意识”的限度问题 |
2.3.1 作为盾牌的本土意识 |
2.3.2 作为商品/招牌的本土意识 |
2.3.3 作为政治规范的本土意识 |
2.3.4 小结 |
2.4 本章结语 |
第3章 马来西亚“国家文化”论述中的离心与抵抗 |
3.1 “国家文化”论述中离心的马华文学主体性 |
3.1.1 附会马华文学的政治意涵 |
3.1.2 限制马华文学的创作题材 |
3.1.3 马华文学抵抗主体与抵抗策略的成型 |
3.2 马华文学的隐蔽语本:以马共书写中的“身体”为例 |
3.2.1 身体与展览的互文 |
3.2.2 身体与解构思维的结合 |
3.2.3 小结 |
3.3 华文学的抵抗式表演:以同志书写的“敢曝”为例 |
3.3.1 马华同志书写的身体表演与敢曝 |
3.3.2 马华同志书写的语言游戏与高级敢曝 |
3.3.3 小结 |
3.4 本章结语 |
第4章 “全球化”语境中的“弱势”与“借势” |
4.1 “全球化”语境中弱势的马华文学主体性 |
4.1.1 在冷战思维影响下的马华文学 |
4.1.2 “离境”背景中嬗变的马华文学属性 |
4.1.3 全球语境下吊诡的马华作者身份认同 |
4.2 弱势华语语系文学的跨国主义:以“在台马华文学”为例 |
4.2.1 共谋:处理中国性问题 |
4.2.2 共识:反思在地化问题 |
4.2.3 同构:透视文学的国籍问题 |
4.2.4 小结 |
4.3 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的马华文学:一个文学共同体的想象与实践 |
4.3.1 马华文学场域里“文学共同体”的表述与呈现 |
4.3.2 读者的共同体 |
4.3.3 命运的共同体 |
4.3.4 文化翻译与共同体想象 |
4.3.5 小结 |
4.4 本章结语 |
第5章 结语:反思马华文学主体性建构与“二元思维” |
5.1 马华文学与先验的“二元思维” |
5.2 “二元思维”下的审美盲点 |
5.3 “超越二元思维”的马华文学主体性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科研成果 |
(10)基于地域特征的台湾当代建筑设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序论 |
1.1 问题的提出及研究的动机 |
1.2 研究目的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1.5 研究学术贡献与创新点 |
1.5.1 台湾当代设计者面对及处理台湾地域特征的设计思维 |
1.5.2 台湾建筑应结合地域特征与技术工法作为建构逻辑 |
1.6 研究框架 |
上篇:理论篇 |
第2章 台湾地域与气候相适应 |
2.1 地域性与在地性定义 |
2.1.1 台湾地域建筑形成及其背景 |
2.1.2 本土化运动与台湾地域建筑关连 |
2.2 真实的与批判性地域主义 |
2.3 台湾在地历史意象的建构起源 |
2.3.1 本土文化对台湾在地化影响 |
2.3.2 台湾传统建筑保存对地域自觉与本土运动影响 |
2.3.3 台湾传统建筑保存开启台湾建筑史建构 |
2.3.4 从本土化到传统到地域主义探索 |
2.4 台湾各时期建筑发展 |
2.4.1 台湾原住民建筑发展 |
2.4.2 荷兰据台建筑发展 |
2.4.3 明清时期汉人来台建筑发展 |
2.4.4 日据时期建筑发展 |
2.4.5 国民政府迁台时期建筑发展 |
2.5 台湾不同系统建筑如何回应台湾气候 |
2.5.1 南洋系建筑(原住民建筑) |
2.5.2 西方殖民文化 |
2.5.3 汉式建筑 |
2.5.3.1 台湾客家建筑 |
2.5.3.2 闽南建筑 |
2.6 日治时期建筑构成对台湾地域建筑发展影响 |
2.6.1 日据时期在台营建的建筑类型 |
2.6.2 日据时期顺应台湾气候建立家屋规则 |
2.7 国民政府迁台对台湾建筑现代性建构 |
第3章 台湾气候与建筑生成探究 |
3.1 台湾地理对气候影响 |
3.1.1 台湾气候形成原因及特征 |
3.1.2 台湾气候对建筑引发的问题 |
3.2 台湾建筑样式与气候对应性 |
3.2.1 植被决定台湾建筑用材 |
3.2.2 面对台湾气候建筑对策 |
3.3 建筑引入气候特征建筑发展情况 |
3.3.1 台湾建筑在不同时期材料应用 |
3.3.2 台湾各时期建筑对应气候特征发展情形 |
3.4 台湾殖民文化与移民文化对建筑现代化影响 |
3.4.1 1895 年至1949 年对台移民及殖民文化 |
3.4.2 1949 年国民政府迁台迄今对台移民文化的转变 |
3.5 因应台湾气候未来可持续发展之建筑观 |
第4章 台湾建筑的思潮与当代建筑面临课题 |
4.1 台湾本土概念的起源 |
4.2 台湾建筑现代化发展基础 |
4.2.1 日据时期现代化对台影响 |
4.2.2 国民政府迁台实施现代化对台影响 |
4.3 台湾战后建筑的发展 |
4.3.1 1950 年代至1970 年代建筑发展 |
4.3.2 1970 年代至1990 年代建筑发展 |
4.4 批判性地域主义解析台湾现代建筑发展与反思 |
下篇:实践篇 |
第5章 台湾当代建筑转换过程 |
5.1 台湾当代建筑观察 |
5.2 台湾传统建筑迈向现代建筑发展 |
5.2.1 新传统地域主义解析台湾传统建建筑特色 |
5.2.2 由中国传统建筑转向在地性建筑 |
5.3 以批判性之地域主义看台湾当代建筑 |
5.3.1 用批判性地域主义看礁溪户政与卫生所: |
5.3.2 用批判性地域主义看富贵三义 |
5.4 基于当代建筑提出设计观点 |
第6章 以台湾当代建筑作品为例-探究对本土性设计实践 |
6.1 案例分析-国内外建筑师在台实践案例 |
6.1.1 安藤忠雄亚洲大学现代美术馆调研案及书面访谈 |
6.1.2 王铭国建筑师冠军绿概念馆 |
6.2 台湾当代本土建筑设计手法 |
6.2.1 黄声远案例调研 |
6.2.2 江文渊案例调研 |
6.2.3 台湾其他建筑师本土实践案例与分析 |
6.2.4 结论 |
6.3 评论家如何看待台湾当下建筑形式 |
第7章 基于当代台湾建筑面对未来之实践 |
7.1 台湾当代建筑如何重新定义 |
7.1.1 基本需求与空间建构 |
7.1.2 异质文化重组与在地性建构 |
7.2 台湾全球化到在地性建构 |
7.2.1 从在地性反思台湾当代建筑 |
7.2.2 从城市思考在地性面向 |
7.3 台湾绿建筑与气候之对应性 |
7.3.1 台湾绿建筑与气候之实践 |
7.3.2 NEXT DESIGN:建筑应迈向新科技运用 |
7.4 建筑策划论应用与在地实践 |
7.4.1 建筑策划论应用 |
7.4.2 在地实践 |
7.4.3 使用者用后空间感受 |
7.5 用后评估对于案例检视 |
7.5.1 研究范围与方法 |
7.5.2 使用者意见调查 |
7.6 分析与结论 |
第8章 结语 |
8.1 从黄声远案例省思台湾建筑 |
8.2 从江文渊案例思考台湾建筑 |
8.3 建筑差异性源自于地域特征 |
8.4 台湾建筑可持续发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附录1 |
附录2 |
附录3 |
附录4 |
附录5 |
附录6 |
附录7 |
附录8 |
附录9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四、21世纪出版产业型态——再论大出版概念(论文参考文献)
- [1]未竟的改革:中国高等教育的第三次转型[D]. 贾佳. 南京师范大学, 2021
- [2]我国台湾地区借名登记行为刑法规制研究[D]. 廖颖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8)
- [3]“长安(敦煌)-泉州线路”五城五项目文化生态研究 ——“文化线路”非遗视角探讨[D]. 陈宇峰. 中国艺术研究院, 2020(01)
- [4]《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壹)-(叁)》疑难字词集释及释文校注[D]. 曹雨杨. 吉林大学, 2020(08)
- [5]新型态演绎作品着作权保护研究[D]. 范世琦.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6]数据权的民法保护研究[D]. 姬蕾蕾.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7]抗战时期重庆版《大公报》社评的国族认同建构研究[D]. 孔菁华. 南京师范大学, 2019(06)
- [8]国民政府时期中国“亚洲”话语研究[D]. 王俏蕊. 华中师范大学, 2018(05)
- [9]困境与策略 ——马华文学主体性建构研究[D]. 胡星灿. 西南交通大学, 2019(08)
- [10]基于地域特征的台湾当代建筑设计研究[D]. 李宜蓉. 清华大学, 201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