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谈合同中工程变更的定价(论文文献综述)
谭启平,周冠宇[1](2022)在《“贷款基准利率”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司法适用偏差及其纠正》文中指出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自2019年8月20日起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取代贷款基准利率的司法适用偏差,具体表现为法院不当释明并要求当事人变更利率、擅自变更约定或法定利率等情形。这不仅导致法律适用错误、损害当事人信赖利益,还进一步造成同案不同判现象频繁出现、损及司法统一与公正。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贷款基准利率已经取消的认识偏差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溯及效力混乱不清。基于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渐进性及立法修改的滞后性,贷款基准利率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将在一段时期内继续并存。实践中应纠正自2019年8月20日起一律适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不当做法,根据具体情形参照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确定利率基准。此外,还应修改金钱债务迟延履行利息既有立法、建立金钱债务迟延履行利息一般制度、明确相关司法解释的溯及力基准时,从而实现利率标准的规范统一。
刘琨[2](2021)在《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研究》文中指出基础设施建设作为经济发展的基石,为社会生产和居民生活提供物质工程设施及相关公共服务,对其投资可以带来几倍于投资额的“乘数效应”,有着举足轻重的“先行地位”。随着全球基础设施短缺及老化现象日益严重,给各国政府带来了持续性的挑战。由于传统采购模式引起的公共部门财政支出与债务压力,以及资产交付与服务质量的低效率问题,基础设施正由公共供给转向私营供给,这一趋势因思维方式转变和良好实践效果受到支持,因技术进步和制度创新得以加强。上世纪90年代,随着英美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兼顾效益、效率、公平的公私合作PPP模式应运而生。目前,全球已有135个国家开展了基础设施公私合作,但各国PPP运行效率差异较大,在PPP模式风靡全球之际,加拿大发展为最具PPP市场热度和成熟度的国家之一。本篇论文针对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展现了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全貌:以PPP模式相关理论为基础,通过对加拿大PPP模式发展进程中,全生命周期采购管理,风险管理,多元化投融资市场,法律制度与政府监管体系建设四个方面的探究,挖掘加拿大PPP模式跻身领先地位的深层驱动力。目前我国基础设施PPP模式正经历由高增长到高质量的规范化发展阶段,面临着诸多困难与挑战。通过研究,吸取加拿大PPP模式发展进程中的经验与教训,中西交流和鉴往知来,对我国PPP模式的行稳致远与深化基础设施领域的国际合作均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首先,本研究从四个方面对PPP模式相关理论和制度优势进行了探讨。第一,阐述了PPP模式概念,众多参与主体、伙伴关系、风险分担、利益共享、服务绩效五个主要特征,以及价值驱动因素。第二,分析了PPP模式应用对象,即公共产品与准公共产品特征,基础设施属性与市场失灵,以及PPP模式在基础设施方面的应用行业领域。第三,以公共选择与政府失灵、新公共管理与实践、公共事业民营化等公共管理理论为依据,探究了PPP模式的制度优势。最后,以不完全契约下的交易费用理论、产权理论、以及委托代理理论为基础,分析了PPP模式缔约机制,有助于深入了解物有所值、投融资结构、风险与利益分配、合同管理、绩效监管与激励机制等一系列关键问题。第二,分别从基础设施的需求侧与供给侧两个角度,阐释了加拿大基础设施建设引入公私合作PPP模式的动因。总结了近30年加拿大PPP模式发展的两次浪潮及特征,宏观展现了项目在各基础设施领域、管辖层级及地域分布的基本情况。在1991-2003年的第一波浪潮中,加拿大PPP模式经历了由理论转向实践的艰难过程,伴随着部分项目失败,在质疑声中积累经验和教训。第二次浪潮是2004年至今,加拿大省级政府作为PPP主要开拓者,打造了更具活力的基础设施PPP市场,公共部门拥有更专业的评估技术与监管能力,制定了更明晰的法律制度体系,不断深化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伙伴关系。在项目实践中,转变对私营资本需求方式,优化交易结构与回报机制,采用有限的需求与市场风险转移,极大提升了PPP项目产出效率及复杂程度。第三,加拿大PPP模式展现了公私双方从咨询伙伴、运营伙伴、协作伙伴、到贡献伙伴权利逐渐下放过程,根据私营部门参与度和风险转移程度,形成连续的包含设计、建设、融资、维护、运营等责任的组合体。在探讨加拿大PPP模式全流程运行机制和采购管理中发现,加拿大主要PPP应用省份虽然较其他国家和地区,在项目审批与采购管理上更为复杂且周密,但实际上加拿大PPP项目采购效率极高,表现为较短的招投标时间以及较低的招投标成本。这种高效性得益于,采购前期项目评审与决策管理、招投标评估与竞合谈判、合同体系建立三方面的运行监管与结构设计。首先,加拿大PPP项目采用了以物有所值为核心,细致且繁复的前期规划和评估工作;其次,加拿大省级PPP专业机构借助发达的咨询服务,实施评标以及竞争性对话,能够确保透明度和竞争性,权衡技术创新与财务方案;最后,分析了加拿大PPP合同协议在绩效产出规范以及回报机制两个关键边界条件的特征。第四,基础设施发展的先决条件是能够获得足额、长期、稳定的资金,PPP模式核心价值驱动因素之一是发挥民间资本优势,缓解政府财政支出与债务压力。加拿大PPP模式迅速发展,也得益于其成熟且深厚的PPP项目投融资市场。论文回答了关于加拿大PPP项目投融资结构的相关问题,并着重阐述了包括PPP项目债券、绿色债券、社会效益债券在内的债券类融资,政策性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养老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以及加拿大PPP基金与联邦基础设施基金,以上四类重要且极具特色的多元化投融资工具,对加拿大PPP模式支持方式和投融资特征。第五,加拿大PPP模式风险管理较为完善。以加拿大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原则以及风险管理工具为依据,探讨了加拿大在PPP项目风险管理七个要素,分别为风险全流程沟通,建立风险管理范围和标准,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估,风险处置,以及风险动态监管。并根据安大略省交通类PPP风险矩阵,探讨加拿大PPP项目风险识别中的风险触发机制与影响结果,以及风险评估方案。最后,归总加拿大主要省份交通项目的风险分配方式,探究加拿大PPP项目风险分配特征。第六,加拿大PPP模式拥有较为健全的法律制度体系,宏观治理能力仍有待提升。首先,探讨PPP制度建设的意义,以及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下PPP立法特征,总结了加拿大联邦及主要省份PPP法律制度体系。其次,将治理能力、人力资源、协调能力归纳为加拿大PPP专业机构三大核心能力要素,体现了联邦PPP机构的战略引导作用,以及省级PPP机构的运营与执行能力。最后,从绩效监管、财政监管、审计监管三个方面,探析加拿大PPP广泛的宏观治理体系。最后,对加拿大PPP模式进行了评价及启示。重点分析了加拿大PPP模式按预算与准时交付效率,社会公众与主要参与者认可度,以及项目经济系统性影响。探讨加拿大在PPP模式发展中面临的挑战,包括市级PPP市场发展的制约因素,降低对长期私营资本需求及有限需求风险转移所带来的影响,以及部分地区和项目未实现真正的物有所值的原因。并且对本篇论文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研究进行了总结。篇末部分,阐述了我国PPP模式发展现状和问题,并通过对加拿大的研究得到对我国PPP模式发展的启示。
廖剑南[3](2020)在《PPP模式养老项目的投资决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目前,在我国面临着重度老龄化国家、家庭的小型化和“421养老”负担的家庭结构趋势逐渐显现的背景下,政府的财政支付已经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老年人多元化养老需求,而养老服务产业投资的长期性、稳定性和高安全性这三大特点与PPP模式的特点相吻合,因此,PPP模式作为一种有效的融资管理方式可以与养老产业有效结合。社会资本作为PPP模式养老项目重要的参与者,通过雄厚的资金、丰富的技术、专业的人才、有效的管理和优质的服务等优势,可以为老年人提供一个良好的养老环境。但是,社会资本方在参与PPP模式养老项目中会面对诸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因素,从项目的定价、融资到收益等与投资决策相关的内容,这些对其是否参与养老项目都存在疑虑,因此,在社会资本决定参与投资PPP模式养老项目时,项目的各个阶段存在何种风险因素?政府与社会资本对于各项风险因素的责任如何划分?如何做好PPP模式养老项目的投资定价与投资收益决策?项目以何种方式融资?诸如此类的PPP模式养老项目投资决策中的问题都是目前值得我们深入研究的重要问题。本文以“PPP模式养老项目的投资决策研究”为研究对象,立足于“投资决策”的视角,以“公共产品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项目管理理论”和“投资决策理论”为理论支点,通过运用实证分析、模糊综合分析和蒙特卡罗模拟等方法,对PPP模式养老项目的风险因素、政府和社会资本风险分担情况、项目的投资定价决策、投资收益决策和投资融资决策等问题进行综合研究,在此基础上,将项目的投资定价模型与投资收益模型应用于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的案例中证明其可行性,并提出PPP模式养老项目投资决策的融资方式。本文由八章内容构成:第一章绪论部分。主要介绍论文的研究背景与意义,对国内外相关文献进行总结与述评。在梳理我国PPP模式养老项目投资研究的学术史的同时,吸收学术界相关研究成果和研究方法,从创新的角度,提出本文的研究方向、研究目标和研究的主要内容。第二章介绍与PPP模式养老项目投资决策相关的理论基础。其中包括公共产品理论、项目区分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等PPP模式项目相关理论以及与项目投资决策相关的风险、定价、融资和收益理论等,为论文对PPP模式养老项目投资决策的现状分析、模型构建和实证分析打下基础。第三章PPP模式养老项目投资决策的现状分析。从目前我国面临严峻的老年人养老需求问题入手,介绍我国目前养老产业项目投资决策的现状和PPP模式养老项目投资决策面临的相关问题。第四章PPP模式养老项目投资决策的风险因素研究。通过对PPP模式养老项目的风险进行分解,运用模糊综合评价法,对项目投资中的风险影响因素进行识别和分析,把从定性分析的风险转化为基于指标构建的定量方法分析风险因素,确定PPP模式养老项目可能面临的风险因素,最后得出PPP模式养老项目投资中主要的风险因素以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关于风险因素的责任分担比例。第五章介绍PPP模式养老项目的投资定价决策模型。立足于养老项目政府与社会资本双方风险的承担与主要风险影响因素,依据我国现实的经济水平对项目的价格进行定价。从价格构成、需求导向定价和基于博弈的角度设计PPP模式养老项目投资决策的定价模型,同时计算有政府补贴和没有政府补贴时的项目市场定价,最后将构造的投资定价决策模型应用于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的案例。第六章介绍PPP模式养老项目投资决策的融资方式。目前我国在PPP模式养老项目投资的实施中面临着融资困难的问题。论文从基于新公共服务理论的PPP模式养老项目融资、基于资产证券化的PPP模式养老项目融资供给和推进保险资金参与PPP模式养老项目建设三个角度,阐述了构建全生命周期角度下的PPP模式养老项目投资融资方式的创新理念,期望能对PPP模式养老项目投资决策中的融资问题提出适当的解决思路。第七章介绍PPP模式养老项目的投资收益决策模型。首先,通过运用基于概率论思想的蒙特卡罗模拟方法,并确定PPP模式养老项目中的变量,测量其概率分布,由此建立合理的模型参数;其次,从项目收益率、投资年限和净现值三个角度对项目在土地风险、调价风险和需求风险三个条件下的PPP模式养老项目进行模型设计,并寻求对该类型的项目更合适的投资收益分析方法,同时,政府对PPP模式养老项目的财政补贴也是作为该项目是否可行的重要依据;最后,将构造的投资收益决策模型应用于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的案例。第八章全文的总结与展望。基于全文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作者的政策性建议,指出本文研究的不足之处以及提出未来的研究展望。通过上述的研究,本文主要的研究结论如下:(1)养老产业需要引入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目前,我国政府的财政收支出现了较为明显的缺口,原本过度依赖土地财政的收支模式也难以持续,经济结构与经济发展模式也处于转型阶段,但是,一方面,我国的老年人口数量和增长率却呈现快速增长的状态,老年人对养老服务的需求也日趋多元;另一方面,我国的社会资本方拥有着雄厚的资金、成熟的管理经验和专业的人才,不仅可以缓解政府部门的财政压力,也可以通过为老年人提供优质的养老服务获得一定的收益。政府部门通过给予社会资本优惠政策并且与社会资本方共同承担项目的风险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PPP模式养老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最终为我国老年人群体提供合适满意的养老服务。(2)投资决策中收益是影响社会资本投资养老项目的关键因素社会资本投资PPP模式养老项目是为了在保证项目风险程度较低的情况下稳定地获取一定的项目收益,而根据目前的数据来看,大部分投资PPP模式养老项目的社会资本并没有取得预期的盈利,约占总数50%的养老机构只是维持了养老项目的收益平衡,仅有大约20%的养老机构取得了项目利润盈余,而剩下30%的养老机构属于亏本的范畴,所以出现了社会上有大量的养老需求,但是很多企业却不愿意投资养老项目的局面。当然,这其中有养老产业发展水平的因素、社会资本方自身投资能力的因素和市场环境的因素,同时也有着制度环境的因素。(3)项目风险因素是社会资本投资PPP模式养老项目决策中考虑的重点在社会资本投资PPP模式养老项目决策中,融资困难、合作伙伴选择失误、市场需求不足和专业化水平不足等都是项目主要的风险因素,这些风险因素会对项目的收益产生重要的影响。过高的项目风险会造成社会资本难以获得盈利甚至难以收回本金,从而使得社会资本在投资PPP模式养老项目面前望而却步,因此,政府部门与社会资本间合理地划分项目风险可以保障各方均承担了最适合的项目风险,推动了PPP模式养老项目的持续运营和服务创新。(4)建立完善的PPP模式养老项目投资融资决策方式基于新公共服务角度下的多元共治思想,政府部门作为PPP模式养老项目必要的参与者,肩负协调组织其它社会治理主体的责任,社会、企业和第三方部门共同参与到公共产品的服务和供给中,因而,PPP模式养老项目的社会资本方投资者是由社会多方构成的。建立完善的PPP模式养老项目投资融资决策方式,需要在项目全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进行投资管理,将项目融资安全合理高效地运用于养老项目各个阶段。资产证券化作为目前世界上主要的项目融资方式之一可以借鉴到PPP模式养老项目中,可以解决银行贷款高额成本和社会资本项目退出机制等问题。保险资金与PPP模式养老项目具有诸多相契合的地方,通过将保险资金注入养老项目,从而对养老项目的建设、运营等阶段提供风险担保,同时保险资金也对PPP模式养老项目的各个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进一步优化了项目的结构和提升了项目的执行效率。(5)政府部门是否给予PPP模式养老项目补贴决定着社会资本是否投资项目政府给予PPP项目的补贴对于社会资本方是至关重要的,决定着社会资本投资PPP模式养老项目与否。通过实证的案例,养老项目的补贴会较大程度地影响社会资本方项目投资收益的回收期,若失去了政府的补贴,不少PPP模式养老项目将会难以在特许经营期内完成项目的预期收益,或者回收期超过特许经营期限的最大值,总体来说,政府部门给予的项目补贴是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方参与PPP模式养老项目投资的重要保证。但是,社会资本方不能完全依赖政府部门的项目补贴,而应该通过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和优化项目的管理方式等方式提高项目的服务效率和市场竞争力。本文主要的创新在于:(1)研究角度较为新颖。养老项目是未来热门的研究方向,但是基于PPP模式的养老项目投资决策的研究成果目前还比较少,现有的研究成果大部分是研究养老产业的模式、养老项目目前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相关的政策为主,但是涉及通过风险的角度来划分政府和社会资本投资PPP模式养老项目需要承担的风险的研究成果较少。本文主要侧重于PPP模式养老项目中的社会资本方,明确PPP模式养老项目投资决策中的政府资本和社会资本的风险分担方式和程度,由此确定不同的风险因素对PPP模式养老项目投资决策的影响。(2)确定了更加合适的PPP模式养老项目投资决策中的定价与收益模型。通过模糊综合评价法确定项目主要风险并建立基于PPP模式养老项目风险因素的投资定价与收益决策模型。本文立足于养老项目公私双方风险的承担及主要风险影响因素,依据我国现实的经济水平对PPP模式养老项目的产品进行定价,设计出符合政府部门、社会大众和社会资本三方诉求的养老项目产品价格,然后,通过运用蒙特卡罗模拟方法,建立基于PPP模式养老项目投资决策中项目收益的变量和测量其概率分布,并建立合理的模型参数,在此基础上对PPP模式养老项目的投资收益进行模型设计,最终寻求出对该类项目更合适的投资收益分析方法。(3)本文立足于PPP模式养老项目的投资决策现状,为其提出该类项目合适的项目融资方式。PPP模式的养老项目融资方式与一般的项目不同,也与大多数的PPP模式项目的融资方式也有不同之处。在目前阶段,处于新兴发展时期的PPP模式养老项目面对自身和外部环境的风险,传统的融资方式还难以与该类项目完全接轨并提供项目融资,基于PPP模式养老项目自身的性质和特点,为其提出能较好地适用于PPP模式养老项目的投融资方式。
祝恺滢[4](2020)在《爪哇7号燃煤发电工程合同翻译实践报告》文中研究说明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澎湃浪潮,在各个国家的不断发展进程中,中国也对世界敞开了大门,对外开放使得我国与世界各国的沟通交流开始增多,越来越频繁的合作促进了我国的经济发展,也加快了我国国力的提升。跨国公司的迅速发展,大大推动了国际资本流动,金融全球化进程的步伐明显在加速,新的世界形势下,老旧传统的贸易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多元化合作的需求,因此,需要探究更高更有效的合作模式。在中国与世界的合作中,经济往来是必不可少的。我国在许多领域和其他各国有所探求和交流。在众多的合作谈判中,工程合同便成为了至关重要的一部分。那么,如何让多国公司更好地了解技术发展,准确无误地理解工程条款与需求,合同翻译工作则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笔者在实习期间为工作单位进行翻译工作,该公司从事神华国华印尼爪哇7号2× 1050MW燃煤发电工程在印尼的一系列工作,包括建筑、安装以及调试等。发包方需要有合格的承包方就本项目D标段#1机组主体及输煤系统建筑工程进行施工,且该承包方愿意从事上述工程施工。因此发包方需要就此工程与承包方签署有关协议。此报告翻译文本题材为印尼浙江能源建设有限公司与神华国华(印尼)爪哇发电有限公司的合同文件。译者对此合同进行翻译,从而实现其传递信息并有法律约束力的功能。该文件所涉及的知识领域专业性较强,因此对译文要求较高。笔者首先要对合同的性质进行探究,掌握合同的定义、特点以及其主要功能等。在翻译的过程中,通过查阅学习多方面的文献资料,探索并找到适合此类翻译的翻译理论,将原文所要表达的含义精准地呈现出来,并实现其交际性。功能主义翻译理论则是本次翻译实践的指导理论。该理论的概念是由德国功能学派提出的,其代表人物分别是凯瑟琳娜·赖斯、汉斯·弗米尔、贾斯塔·赫兹·曼塔利、克里斯蒂安·诺德。该理论最核心的两个概念则是翻译目的论和翻译行为理论。在此次翻译实践中,译者需掌握工程合同类文件的语言特点,在有效完成该合同文件翻译工作的基础上,对词汇、句法、文体等专业性较强的方面,能基于功能翻译理论的指导找到翻译该类合同文件合适的方式与策略。该翻译实践报告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介绍了翻译文本的背景、选题意义和翻译要求。第二章主要研究翻译过程中所涉及的翻译理论以及工程合同的发展情况。第三章对翻译过程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包括翻译的思考过程以及遇到的问题等。第四章中,通过列举实例对翻译文本进行案例分析。最后一章中,笔者根据合同文件翻译的研究现状,总结出此类文件翻译中常见的问题,并归纳出相应的策略和技巧,为今后此类文件的翻译工作提供参考。
李宏斌[5](2020)在《公共文化PPP项目全生命周期风险识别、分担及评价研究 ——以广西某文化广场项目为例》文中提出近年来,PPP模式在公共文化项目的应用增多,但风险也逐渐显现,如资金需求大,社会资本方可能通过“明股实债”让政府背上高息债务,加重了未来财政压力;由于项目经营性收入低,在建设期常常捆绑其他项目资源如土地进行融资,与现行政策抵触;由于项目付费主要依靠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容易出现政府财务状态不佳导致社会资本方投资难以回收等。本文以广西某文化广场PPP项目为对象,研究该项目建设及运营的风险识别、风险分担和风险评价。首先运用文献分析法对公共文化PPP项目的风险项目进行识别,提出了共性的项目生命周期风险因素,再采用专家访谈法明确了项目特定风险因素;基于问卷调研提出了合理的风险分担方式,通过定量评价得出关键风险因素,并采用社会网络分析方法(SNA)分析了关键风险因素间的影响特征;最后据此提出了针对性的风险防范对策。研究发现,公共文化项目特色在于投资额大、功能要求复杂、参与方众多、收益低和需求不确定等,且该类项目PPP模式应用处于初期,面临运作并不成熟,合同管理不规范,金融工具缺失等问题。实施PPP项目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关键风险要素包括前期和建设期的融资风险、审批延误风险、投资超支风险、政府干预风险等;运营移交期的政府支付能力不足风险、政府补贴不及时风险、运营成本超支风险、运营效率低下风险。通过对关键风险因素的SNA网络分析可知,融资风险是风险传染体系中的关键节点,起到了很强的“传播者”和“中间人”的作用,直接影响社会资本方的工期和投资风险;政府的决策失误风险是项目风险传染体系中的关键节点,政府方应避免过度干预,将管理权实质上转移给项目公司。此外,公共文化PPP项目应制定合理的风险分担方案为有效的风险管理奠定了基础,其中由社会资本方独立承担的风险18项,由政府方承担独立承担的风险16项,由双方共担的风险13项。其排名前三的关键因素是社会资本方需承担的融资风险和工期延误风险,政府方需承担的决策失误风险。基于以上结论,建议措施包括拓宽融资渠道;建立公私双方职责分担机制;建立严格的合同管理制度;完善项目公司运作制度;建立各方沟通渠道和机制等。针对运营移交期的关键风险提出将可行性缺口补助纳入中长期财务预算;将建设期绩效考核纳入绩效考核范畴等建议。本文将为政府方推行公共文化PPP项目运作和实施提供指导,为该类项目社会资本方开展有效风险管理提供了理论和实践支撑;为同类准经营性PPP项目运作提供了参考。
赵乐萌[6](2020)在《基于PPP模式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合同柔性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城市轨道交通对城市发展所起的至关重要作用日益凸显,极大改变了市民出行方式,是解决大城市交通拥堵难题最理想的绿色交通保障体系。然而轨道交通项目投资大且回收期长,完全依赖政府投入将会导致公共财政负担较重。公私合作(PPP)模式作为项目融资模式中崭新的融资模式,既弥补了政府财政负担较重的窘困,又能充分调动社会资本的积极性。故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中得到越来越多的应用,丰富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内涵。但由于城市轨道交通PPP协议期较长,履约环境不确定性日益增加,过于刚性的合同无法良好的适应建设工程项目的不确定性。为使PPP合同能快速且经济的应对环境变化能力,研究探讨适用于我国城市轨道交通PPP项目的合同柔性条款评价指标体系及提出柔性条款设计的措施建议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主要研究内容及结论如下:第一,通过对合同管理领域合同柔性研究现状的文献综述,总结了PPP模式在城市基础设施领域尤其是城市轨道交通更是具有较高的适用性和匹配性。对城市轨道交通PPP合同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进行了访谈,研究构建了基于合同柔性的评价指标体系,形成调查问卷;并运用SPSS软件对回收的调查问卷其相关研究数据进行分析。先进行信度、效度检测,对问卷数据的可靠程度,及各个题项之间存在的相关关系,再进行相应的探索与研究,得到了较满意的结果。第二,通过建立熵值模型以及构造判断矩阵从而建立层次分析模型,对城市轨道交通项目PPP融资模式的合同柔性要素指标进行评价,以及结合各个要素指标的权重计算结果,提炼出权重较大的指标项,研究探讨适用于完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PPP合同柔性条款的建议内容。第三,开展实证研究。以海南省三亚有轨电车示范线项目、云南省滇南中心城市群现代有轨电车示范线项目以及福州城市轨道交通2号线PPP项目为对象,综合应用所取得成果,提出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完善PPP合同的柔性条款的措施建议,以期对采用PPP模式进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项目,在签订PPP合同时有所借鉴和参考。图9个表40个参考文献73篇
朱鑫瑜[7](2020)在《PPP项目跟踪审计研究 ——以J项目为例》文中提出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逐渐开始实施PPP项目,近年来PPP项目数量逐渐增多,截至2019年8月31日,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管理库入库项目9170个,入库项目金额达138517.44亿元。随着PPP项目的广泛开展,如何有效监督PPP项目的实施、评价PPP项目的绩效,都已然成为审计机关面临的难题。本文首先界定了PPP模式、跟踪审计、PPP项目跟踪审计三个关键概念,整理了国内外PPP模式与PPP项目跟踪审计相关文献,为后文奠定理论基础;其次,本文根据PPP项目阶段将PPP项目跟踪审计划分为五个阶段,分别为识别阶段跟踪审计、准备阶段跟踪审计、采购阶段跟踪审计、执行阶段跟踪审计、移交阶段跟踪审计,并尝试提取各阶段影响PPP项目实施的关键因素,构建PPP项目跟踪审计各阶段的审计评价指标;在此基础之上,本文选取国家示范PPP项目J作为研究对象,依据构建的跟踪审计评价指标,对该项目的各阶段进行跟踪审计;最后,本文对审计发现的各类问题提出审计整改建议。研究表明:对PPP项目进行跟踪审计能及时发现项目存在的问题并能及时督促项目进行整改;跟踪审计是规范PPP项目运行的必要手段;建立PPP项目跟踪审计评价体系能实现对项目的多维度综合评价;本文构建的PPP项目跟踪审计评价指标具有可行性。根据以上结论,结合我国PPP项目现状,本文提出健全PPP项目的法律体系,明确责任主体;强化项目库管理;完善PPP项目跟踪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应当把PPP项目跟踪审计重心放在项目识别和合同订立阶段;运用BIM技术提高PPP项目跟踪审计信息化水平;加强审计队伍建设的建议。
黄志豪(Raymond Wong)[8](2019)在《英国PFI法律制度与实践研究》文中提出PFI(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制度发端于英国,并流传于美国、加拿大、法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与地区,在世界各地形成一股PFI项目浪潮,被诸多国家和地区广泛地应用于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包括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建设、投资、运营等领域,并逐渐构建出了一套PFI基本法律制度,形成了一系列理论与实践成果。PFI一改由政府全权负责基础设施建设的传统,提出了促进私人部门参与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全新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公共产品和服务提供过程中的高投入、低效率和资源高消耗的弊端,改变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模式。本人作为香港、英国和爱尔兰的执业律师,执业20余年,于中国大陆、中国香港、英国、加拿大以及美国等不同法域的公司治理、收购重组、IPO、PFI、政府采购等方面,拥有较丰富的法律实务工作经验,对英国的PFI制度曾长期进行过关注与研习,对其制度背后的法律经济学及其法理逻辑有较深刻的认识。结合自身英美法的法学知识背景以及律师实务经验,本人认为,英国PFI制度对推动我国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国家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缓解公共财政压力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中国“一带一路”发展战略提出和实践的历史节点上,英国PFI制度尤显重要和相关。本文立足于英国PFI项目制度及其实践,以法学为视角,以历史为纵截面,以现实为横截面,运用实证分析、价值分析、定性分析、定量分析等方法,在研究英国PFI制度的法理基础上,着重探讨了英国PFI的本质、历史演变、法律制度框架、合同制度、竞争性谈判制度、监管制度、纠纷阻却与解决机制等内容,并对这些制度在英国运作实践经验、存在问题进行了分析,旨在为我国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公共产品和服务有效供给提供经验借鉴,尤其是“一带一路”战略中实施PPP制度提供指导。关于PFI的内涵,诸多学者从经济学、金融学、公共管理学等角度进行了阐述,形成了多种定义。大多学者把PFI看成是一种融资方法或政府采购程序。从法律角度来看,PFI本质上是一种契约(合同),或者说一系列契约总合,是政府为了实现公共管理目标、提供更优质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而与私人部门(包括私人部门之间)签订的一揽子契约,可以分为向公共部门提供服务型(Services Sold to the Public Sector)、收取费用的独立运作型(Financially Free-Standing Projects)、合伙运作企业型(Joint Ventures)等多种类型。PFI与PPP、BOT、BOO等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PFI的最终目的是要通过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合作,实现以经济效益的方法来提供有效率和效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PFI作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的法律制度选择,既具有政府迫于财政压力做出选择的主动性,也具有经济理论决定法律制度选择的客观性。“政府失效”、“市场失灵”,一直是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上的一大难题。因此,发挥非政府制度即私人和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实现政府与非政府的合作,便成为一种基于互补愿望下的必然选择。通过政府部门与私人部门的结合,以优化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制度的最优化,即提升了其效率,也保障了其公平性。制度发展演化是必然的。在此种条件下,PFI制度出现也就成了自然而然的事情。PFI以公共产品和服务提供的目标,围绕公共产品和服务进行投资、融资、建设、经营、管理和移交等一系列活动,形成了众多主体参与的复杂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PFI形成的法律关系复杂,而参与PFI法律关系的主体众多。总体来说,PFI可分为公共部门(政府)、私人部门(社会资本)两大主体,而它们的关系则建基于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物)以及与其相关的行为。PFI能在英国首先出现并加以运用,其并非偶然产生的成品,而是受到当时英国乃至世界的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因素影响与制约的结果。其次,PFI是人类社会或公共组织发展到一定先进阶段的证明,是对传统国家统治、管理观念与制度的一次重大突破。PFI制度发端于撒切尔政府时期,因撒切尔政府系列改革(1979—1990)酝酿与萌芽,并在梅杰政府时期(1990—1997)得到确立,带领市场化改革,以不断提升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布莱尔政府时期通过“合作政府”等一系列改革,PFI得以进一步完善(1997—2007);其后,卡梅伦推出的“大社会”新政(2008—2016),对PFI作出修正与调整,有针对性地提出了PF2,预示着PFI的改革方向与进程,并把PFI推向了更高层面。当前,随着英国“脱欧”(BREXIT)程序正在进行,深受欧盟的相关法律法规所制约的PFI和PF2正面临着重大挑战。英国是普通法系国家的典型代表,在法律制度的构成上以判例法为主,其法律制度构成具有鲜明的特点。虽然英国没有制定专门针对PFI的法律,但是英国通过自己多年探索,形成了丰富的PFI项目运营经验,并结合实际需要不断出台和更新PFI法律性文件,同时对欧盟有关政府采购指令等规定实现国内法律法规转化,在英国逐渐形成了以《公共合同条例》、《公用事业合同条例》等为核心、以财政部政策指南为补充的金字塔式的PFI法律制度。总体说来,英国适用于PFI/PPP项目的法律制度可以分为以下三个层次:第一,国际条约,例如欧盟条约、WTO协议等国际条约中均载有PPP的规定,是英国PFI/PPP法律制度的重要来源。第二,议会通过的法律法规,例如英国国会通过的《公共合同条例》(2015)、《公用事业合同条例》(2016)和《公共采购(修改)条例》(2016)等,是用来约束PFI/PPP项目的基本法律制度;第三,政府制定的政策,包括英国财政部制定的各种PFI/PPP指引、规范指南以及实施细则,以及PFI标准合同等政策,是英国PFI/PPP运作的主要制度依据。英国PFI合同法律制度主要由三部分组成:由欧盟制定的的《政府采购指引》;英国制定的的《公共合同条例》(2015)、《公用事业合同条例》(2016)和《公共采购(修改)条例》(2016);以及英国财政部制定的多个实施细则、标准条款、标准文件等内容构成。从1997年开始,英国着手编制PFI标准合同范本,2012年英国财政部根据《公私合作的新方法》(2012)中所提出的改革要求,发布了新版PF2标准合同草案(Standardisation of PF2 Contracts)(draft)。在法学层面上,PFI可以看成是由一系列合同构成的一个系统。在PFI项目中,项目各个主体通过合同的方式紧密联系在一起,确立了PFI各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形成了PFI项目的流程,也构成了PFI主要法律制度框架。各个合同环环相扣,不可分割,缺一不可。PFI合同之间的相关性,组成了一个整个项目合同群,构成了一个复杂的合同系统工程,主要包括项目合同、承包合同、融资合同等。项目合同(Project Agreement),也称为特许合同(Concession Agreement)是PFI项目中最为关键的一份主要合同,而其他合同都由该合同产生演化而来,可以说是项目合同的次合同或附加合同。PFI项目合同的标准化(So PC)是通过对PFI项目合同的规范并形成统一适用合同的活动。So PC为PFI项目各方主体进行各种行为提供了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也为各方主体减少了相应的谈判时间,降低谈判成本,加快交易速度,形成各主体之间风险分配共识等方面,提供了具有普遍操作意义的文本与程序。So PC体系庞杂、内容丰富、条款众多,一般包括了规范性条款、引导性条款、说明性条款等内容。从规定条款的内容上来看,So PC规定了政府主体、项目承包商以及融资方三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很明显,So PC考虑的不仅仅是项目合同问题,而且对与项目合同密切相关的问题也尽量加以考虑。由于PFI合同是一个长期的制度安排,在此过程中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因素,PFI项目承包商、融资方的借款违约风险非常大,项目受外在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带来的风险也随处可见。因此,在So PC中需要对金融机构的权利作出明确规定,也需要通过法律对项目各方主体能力作限制明确的规定。竞争性谈判制度是PFI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所谓竞争性谈判是指公共部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与私人部门(多家供应商)进行谈判,最后从中选出最佳公共产品和服务供应商的活动。竞争性谈判为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所规定的非招标程序的采购方法之一,也为世界诸多国家所采纳。自2004年3月在欧盟公共采购法指令(Directive2004/18/EC)中规定竞争性谈判制度以来,即被认定为是最适合于PFI项目的采购程序,因此,英国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多次对该程序在PFI领域的适用颁布了指南。根据《公共合同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英国PFI总体上存在着四种类型的招投标制度:一是公开招标程序;二是限制性招标程序;三是商谈性谈判程序;四是竞争性谈判程序。竞争性谈判程序主要适用于复杂项目PFI项目,也被认为是英国PFI法律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在四种类型招投标制度中,竞争性谈判程序最为灵活,在该程序下公共部门(招标人)可以就项目的甄选与私人部门(投标人)进行充分商谈,由竞标人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和技术指标。Vf M(物有所值)是英国PFI竞争性谈判制度的重要原则。根据英国财政部颁布的《物有所值评价指南》(Value for Money Assessment Guidance)等政策性文件的规定,要求开展PFI项目的所有部门必须进行Vf M评价,评价主要围绕可行性(Viability)、有益性(Desirability)、可实现性(Achievability)等三方面展开,并分为计划阶段评估(Programme Level Assessment)、项目评估(Project Level Assessment)和采购评估(Procurement Level Assessment)三大阶段进行评估。英国PFI竞争性谈判流程异常繁琐、复杂,乃是造成英国PFI公共采购成本高昂的主要原因。根据欧盟委员会颁布的《关于竞争性谈判的解释指南》、英国政府商业办公室《关于新法规中竞争性谈判程序的指南》(2006),以及英国政府商业办公室与英国财政部联合颁布的《竞争性谈判指南》(2008)等规定来看,我们可以把PFI竞争性谈判分为三个阶段:谈判准备阶段、谈判阶段、谈判后续阶段。由于PFI项目过程复杂、生命周期漫长,对其的监管亦随之变得异常棘手。英国对于PFI项目监管采取了以政府行政监管为主,外部行政监管为辅的监管制度设计。经过一系列改革与调整之后,在英国建立起了较完整的监管组织体系,形成了较完整的PFI监管机制。总结起来,现行英国PFI监管架构主要包括三个层面:三个层面主要为中央层面、地方层面、中央和地方交叉层面;中央层面主要包括IPA(前身为IUK)、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国家审计署;地方层面主要是享有一定政策自主权的地方当局;中央和地方交叉层面主要包括地方伙伴关系公司、政府采购管理当局。英国PFI监管措施多样、程序复杂,主要可以分为PFI合同签订过程中的监管和PFI合同运行过程的监督两部分。对PFI项目计划方案的审核是在PFI正式签约前的一个监督问题。这是PFI项目正式进入签约前的必经阶段,对保证项目后续进展以及如期高质交付公共产品和服务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对PFI项目计划方案审核监管,可以分为实体审核与程序审核两大方面。实体审核是解决审核的内容与标准问题,程序审查是解决审核的方式与方法问题。程序审核主要体现在英国政府对PFI项目的审批与管理,分战略规划阶段(SOC)、业务规划阶段(OBC)、业务全面启动阶段(FBC)三个阶段完成一系列审批程序,主要由英国财政部完成。在PFI合同签订之后,PFI项目就正式开始启动运行,英国政府从财务、审计、工程管理、时间管理等方面对PFI项目的运行过程进行了全方位的监管。PFI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合同体系,涉及到诸多主体的利益,加上其生命周期漫长,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可避免。在长达几十年的持续合同安排与合作中,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的合作条件、社会环境、技术进步、融资结构、风险分担、利益分配、项目实施等诸多要素都将不同程度发生变化,难以预料的风险不可穷尽,这就很容易打破当初签订PFI合同时的设想与计划,影响到各方的利益均衡,由此引发各种争议与纠纷。从合同的角度来看,英国PFI纠纷总体上可以分为两大类: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争议;私人部门与其他私人部门之间的争议。英国PFI纠纷情况并不是我们所想象的那样常见,据公开信息统计,英国PFI项目发生争议纠纷比例相当少,不到项目合同总数的10%。其中原因较多与英国PFI合同签订履行的大量前期准备工作以及完善的合同纠纷阻却机制有关。PFI纠纷阻却制度,主要包括PFI合同定期审查阻却机制、合同谈判与再谈判阻却机制、标准合同的弹性条款阻却制度等。所谓定期审查(periodic review),是指PFI项目合作各方在项目运行一定期限内,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与风险进行重新评估,并基于评估结果对项目的资源利用、各方权利义务、风险承担等进行再分配。定期审查制度是英国PFI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化解项目风险、阻却合同纠纷起着重要作用。如果在PFI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情势变更而确实发生履行困难或不能履行的情形,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有关内容可以启动再谈判程序,对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协商和变更。在通常情况下,与可预见的变更事项相比,不可预见的变更事项更难达成共识,为减少PFI项目合同的签约阻力,也为了更好地解决PFI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在合同中设置再谈判程序可以受到一定的正面效果。对于很难完全预见服务标准变更情形的,公共部门可以要求承包商将预先指定的可定价变更事项纳入合同,出于特殊情形的出现可以变更合同中的有关事项,预设数量、单价等弹性调整机制。根据英国相关法律以及《PF2标准合同》的规定,PFI纠纷解决方式或程序主要包括磋商(Consultation)、专家决断(Expert Determination)、仲裁(Arbitration)、诉讼(Court Proceedings)和CEDR(Centre for Effective Dispute Resolution)。磋商是解决PFI争议的重要方法,也是处理PFI纠纷的优选程序,并且贯穿到争议解决的整个过程。专家决断是在相互磋商失败后进入到第二个解决阶段,即在磋商失败或不被采纳之后进行。专家决断并不是必经程序,有时可以采用其他ADR途径进行解决。专家决断依赖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专家决断的优势在经济便捷,便于保密。专家决断一般具有终局性,一旦做出决定对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仲裁是在专家决断失败之后,PFI纠纷解决进入到了第三个阶段后采取的一种ADR形式。是否采取仲裁进行解决PFI纠纷,主要依靠合同当事人的同意或合同的仲裁条款。在《PF2标准合同》中,诉讼与仲裁均被列明为处理PFI合同争议的最终方式,但亦写到诉讼不是解决PFI争议的首选方式。CEDR是一个旨在解决PFI或长期合同、民间商业性争议的组织,建立于英国调解与仲裁争议解决制度的基础上。随着CEDR的不断发展与广泛使用,现已经成为解决PFI争议的一个重要途径,为PFI争议解决提供了一个具有综合性的选择。英国PFI取得成功有目共睹,并且成了世界诸多国家以及国际社会仿效的对象,其成功经验值得研究和总结。一是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从本质上来说,PFI就是以合同为核心而建立起来的各种制度合成品。虽然英国受法律传统的影响,没有单独出台《PFI法》,但是英国推行了以国际法(欧盟法、WTO组织协议)、《公共合同条例》、《公用事业合同条例》和《公共采购(修改)条例》等为核心的PFI法律制度,同时辅以诸多的政策指南,形成了较为金字塔式的PFI法律制度。二是注重保护PFI主体的合法权益。英国PFI之所以能够维持发展,并得到众多私人部门的拥护与支持,是与英国政府在PFI中充分考虑和尊重各方主体合法利益并进行切实保护紧密相关。保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贯穿于PFI整合项目的运行过程之中。三是不断提高PFI制度及其项目运作的透明度。英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确保最大限度地增强项目运作的透明度。英国国会要求更强的透明度及建立PFI项目的问责制;政府采购部门需要从私人部门合作方得到及时、准确的信息以确保对合同的有效管理;企业需要从政府部门获得更多信息以推进有效的商业安排及服务交付。四是不断促进PFI的物有所值(Vf M)。Vf M评价体系在英国得到了广泛的适用。英国是世界上最早推行PFI的国家,也是最早建立Vf M评价体系和采用Vf M评价方法的国家。达到Vf M的最大化已成为项目经济评价的核心,是引入PFI的重要前提标准英国PFI法律制度所取得的成功也非一朝一夕所能完成,而是在不断改革中使公私合作制度逐渐走向成熟,使各项制度走向完善。这种制度的成熟具有阶段性和整体性,表现在专业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分工、公私合作业务细分,以及标准合同条款的精细化、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更加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等。英国的这些宝贵经验,我国可以按自身实际情况适当地反映和采用。首先,我国可以单独制定《PPP法》为基本法。英国关于PFI的法律制度非常完善,形成了金字塔式的PFI法律制度,是英国PFI成功的制度基础。因此,借鉴英国经验,建立健全我国PFI法律制度成为当前首要问题。其次,建立PPP标准合同制度。从英国PFI法律制度及其实施经验来看,其标准合同在PFI法律制度中作用举足轻重,为各方主体提供了行动指南,大大降低了谈判成本和时间,成文英国PFI实施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第三,建立强而有力的PPP监管制度。当前,我国PPP项目监管体系不完善、正面对政府监管角色混乱、监管职权界定不清、监管力度不足与行政过度干预、监管效率低下等诸多问题,亟需对我国PPP监管制度进行完善。英国成立了PFI实施的专业机构,实施三级监管制度,值得我国借鉴。第四,完善PPP风险防控制度。大部分PPP项目由于生命周期长、投资大、参与主体多、技术要求高等原因,导致其风险重重。根据英国PFI制度的经验,PFI项目风险尽量转移到私人部门,公共部门一般承担少量风险。英国PFI制度对我国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尤其在“一带一路”战略中具有较强的运用价值。虽然我国“一带一路”战略中PFI/PPP项目实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不可否认,沿线众多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法律等方面千差万别,投资与建设环境异常复杂,并与我国的环境很不一样,势必造成PFI/PPP在实施与运用过程中困难重重,项目的风险也随处可见。因此,有必要进一步研究与全面认识“一带一路”战略中PFI/PPP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降低投资风险,推动“一带一路”战略全方位实施。览观国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域广阔,参与主体众多,各国与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文化传统、法律制度等千差万别,必然导致PFI推进过程中的难度与障碍;纵观国内,PFI/PPP制度在国内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法律制度尚未成熟,尤其是在“一带一路”跨境基础设施建设中,还存在着项目审批、项目融资、项目规划设计、项目税收、项目采购、法律纠纷解决等诸多风险,亟待进一步研究。在这种内外交困的背景下,作为PPP重要组成的PFI,在英国具有较成熟的法律制度与成功实施经验值得借鉴,为“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大家可接受的融资模式和制度保障。当然,借鉴英国PFI法律制度经验完善我国PFI/PPP法律制度前提下,在“一带一路”战略中运用PFI/PPP法律制度,还需要进一步考虑到诸多国际因素:第一,加强政治经济文化交流,实施“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中国方案。交流是增进各国相互了解,提高互信,实现利益共赢与对话,是解决“一带一路”PFI/PPP项目争议的前提条件和必然途径。第二,加强“一带一路”PFI/PPP顶层制度设计,推动“中国标准”国际化。PFI天生具有国际性,与其他国家拥有强大的可通约性,当今世界多国政府几乎都支持PFI制度,并在很大程度上推进PFI项目的开展。我国作为“一带一路”的倡议国,理当建立起一套以中国为核心、具有普遍适用性的PFI/PPP制度。第三,加强“一带一路”PFI/PPP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建设,推进PFI/PPP项目顺利开展。我国需要从海外投资保险、双边投资条约、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等方面,建构协同、严密、综合性的投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第四,创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PFI/PPP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促进PFI/PPP争议及时解决。随着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合作项目增加,投资快速增长,PFI/PPP项目投资争端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作为“一带一路”的倡导者以及主要投资者,中国理应主导并创建包含地缘特征的PFI/PPP争端解决机制,例如,建立“一带一路”国际仲裁机制、完善与拓宽中国-东盟FTA争端解决机制、设立AIIB的PFI/PPP争端解决机制、及与国际认可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合作设立PFI/PPP争端解决机制等。
王丽[9](2019)在《基于开发商角度的工程量清单计价结算方式优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加快及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建设项目数量及规模迅速扩张、建设项目管理模式逐步与国际接轨,工程计价方式也在逐渐转变、由最初的定额计价模式转变为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以政府指导价为基础的定额计价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应用充分迎合了市场定价的需求,实现了风险的合理分摊,体现了市场竞争性的特点。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合同的模式主要有三种,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是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应用较广泛的两种形式,两者的区别在于工程量及综合单价的可调节性以及风险范围划分。单价合同下,最终计入的结算工程量可以按照工程实施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计入,当工程量变化超过一定的幅度时综合单价可以按照合同规定进行调整,因市场波动造成的主要材料的价格可以根据合同中约定的方式进行调整;而总价合同下,除因变更签证引发的工程量据实增减外、其他的合同工程量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综合单价不能调整,因市场波动造成的主要材料的价格也可以调整。工程竣工结算是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控制中至关重要的环节,而如何利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特点对结算方式进行优化、从而达到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变得尤为重要。本文首先介绍了定额计价与工程量清单计价在我国并行的现状,将两种计价方式的特点以及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进行对比,证明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相较定额计价模式更加适用于当今形势发展的现状;概述了工程量清单模式的概念及计价原则;阐述了工程结算在工程造价中的作用;基于开发商角度,针对结算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实际案例进行了优化研究,研究内容主要从三个方面展开:一是,单价合同下,摒弃了以往采用实际工程量计入结算的方式,大胆地提出以合同工程量为基数、当实际发生工程量超过合同工程量某个幅度以上时、对超出的部分在基数上据实增减然后计入结算的想法。通过研究此幅度取不同数值的情况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得出此幅度的最佳取值范围;二是,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下,比较物价波动情况下主要材料调差的不同方式对工程造价的影响,找到最适合控制工程造价的材料调差方式;三是,所有的合同模式下,变更签证都是影响工程造价的重要因素,因此制定一套完善的签证变更流程及表格成果文件势在必行。通过以上研究,达到优化工程结算方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
颜诗方[10](2019)在《基于灰色关联分析成本变更原因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工程项目的成本变更不仅导致投资额度的增加,而且对工程的整体质量、安全和工期等方面造成重大影响。一般而言,降低成本、加强成本控制往往是企业抵抗同行竞争、提高员工和股东福利等的内外压力、求得生存的重要基础保障。目前,我国工程项目管理的实际成本普遍超出预算,因而降低了项目的效益与企业资金链管理。一方面在于未正确处理周期、质量与成本的关系,另一方面在于更成本控制意识差和全过程控制不力。因此,发现导致成本变更原因,加强成本控制不仅对工程的变更和签证的发生起到积极的预防作用,也对工程项目管理、提高项目收益有着重大意义。本文选取了2011年至2019年Z公司住宅、酒店与写字楼等三个项目作为研究对象,三个项目合计选取2034份成本变更案例。其中,住宅项目(R)施工过程中共计发生成本变更1401份,酒店项目(H)施工过程中共计发生成本变更279份,写字楼项目(O)总变更单数354份。通过描述性统计得出三个项目中,合同变更较大的工程类别;采用灰色关联分析各成本变更的因素相关性,将施工过程中的成本变更归纳为验收规范要求、工作范围调整、功能变化、合同调整、设计质量问题、结算调整、设计优化、现场管理、销售要求、地质条件变化、定位调整11个原因,纳入模型进行分析。经研究发现验验收规范要求,灰色关联度达0.845,其次是工作范围调整,灰色关联度为0.733,另外,功能变化,合同调整,设计质量问题,结算调整,定位调整,地质条件变化,设计优化等因素的灰色关联度也均在0.5以上,成为影响成本变更的重要因素。基于研究得出的五大影响因素,经总结分析提出工程项目按照规定办好“两证一书”,谨慎决策、部门协同、提升素养、完善制度,寻求专业技术团队支持、严格核查执行变更必要程序和准确描述发包范围五大对策建议,以此做好工程成本控制,提高项目收益。
二、浅谈合同中工程变更的定价(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谈合同中工程变更的定价(论文提纲范文)
(1)“贷款基准利率”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司法适用偏差及其纠正(论文提纲范文)
一、贷款基准利率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司法适用偏差 |
二、贷款基准利率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关系厘清 |
(一)贷款基准利率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之沿革 |
(二)“贷款基准利率已经取消”观点之否定 |
三、贷款基准利率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适用规则重述 |
(一)合同约定适用贷款基准利率作为计息标准案件的处理 |
第一,充分尊重当事人变更利息计付标准的权利。 |
第二,正确认定当事人是否变更利息计付标准。 |
第三,当事人未就变更利息计付标准达成合意时应按合同约定处理。 |
(二)法律规定适用贷款基准利率作为计息标准案件的处理 |
第一,立法继续使用贷款基准利率作为计息标准。 |
第二,立法转为采用贷款基准利率或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作为计息标准。 |
第三,立法转为采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作为计息标准。 |
(三)没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时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适用 |
结语 |
(2)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对加拿大PPP模式的研究 |
1.2.2 国外对加拿大PPP模式的研究 |
1.3 研究方法与结构安排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结构安排 |
1.4 研究创新与不足 |
1.4.1 研究创新 |
1.4.2 研究不足 |
第2章 基础设施PPP模式及其理论基础 |
2.1 PPP模式一般性分析 |
2.1.1 PPP模式概念 |
2.1.2 PPP模式特征 |
2.1.3 PPP模式价值驱动因素 |
2.2 公共产品与基础设施相关理论 |
2.2.1 公共产品与准公共产品 |
2.2.2 基础设施性质与市场失灵 |
2.2.3 基础设施分类与PPP项目选择 |
2.3 PPP模式与公共管理相关理论 |
2.3.1 公共选择与政府失灵理论 |
2.3.2 新公共管理理论与PPP实践 |
2.3.3 公共事业民营化组织形式 |
2.4 PPP模式缔约机制相关理论 |
2.4.1 交易费用理论与PPP模式 |
2.4.2 产权理论与PPP模式 |
2.4.3 委托代理理论与PPP模式 |
第3章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发展动因及现状分析 |
3.1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需求角度动因 |
3.1.1 经济发展对基础设施需求 |
3.1.2 基础设施老化与投资缺口 |
3.2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供给角度动因 |
3.2.1 基础设施投资呈下降趋势 |
3.2.2 基础设施政府供给管理能力不足 |
3.2.3 基础设施战略与PPP政策导向 |
3.3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发展历程、现状与运作机制 |
3.3.1 基础设施PPP模式发展历程与特征 |
3.3.2 基础设施PPP模式发展现状与国际地位 |
3.3.3 基础设施PPP模式主要运作机制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采购管理分析 |
4.1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采购管理框架与管理原则 |
4.1.1 PPP模式全流程采购框架 |
4.1.2 PPP模式采购管理原则 |
4.2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项目评估与采购决策体系 |
4.2.1 PPP全项目筛选及物有所值动态评估 |
4.2.2 PPP物有所值定性评估计分法 |
4.2.3 PPP物有所值定量评估方案 |
4.2.4 PPP物有所值创新因子与量化 |
4.3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项目采购管理的竞争性与效率性 |
4.3.1 PPP项目竞合对话的充分竞争性 |
4.3.2 PPP项目非招标提案的竞争性优化 |
4.3.3 PPP项目技术与财务评标的权衡 |
4.3.4 PPP项目采购时间与成本的效率性 |
4.4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项目采购主合同边界条件 |
4.4.1 PPP项目合同标准化 |
4.4.2 PPP项目合同绩效产出边界 |
4.4.3 PPP项目合同回报机制边界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投融资管理分析 |
5.1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投融资结构 |
5.1.1 PPP项目投融资一般性分析 |
5.1.2 加拿大PPP项目投融资结构 |
5.2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债券类融资构成及创新 |
5.2.1 PPP项目债券融资现状 |
5.2.2 PPP项目债券构成要素 |
5.2.3 绿色债券与PPP绿色项目协同创新 |
5.2.4 社会效益债券与公共服务融资创新 |
5.3 加拿大PPP项目政策性及商业银行金融支持与变革 |
5.3.1 加拿大基础设施银行对PPP政策性金融支持 |
5.3.2 省属金融管理局对基础设施建设支持 |
5.3.3 金融危机后商业银行PPP投融资变化与变革 |
5.4 加拿大养老金对基础设施及PPP项目投资与绩效 |
5.4.1 养老金资产配置与基础设施投资规模 |
5.4.2 养老金基础设施投资领域与风险偏好 |
5.4.3 养老金基础设施投资方式与投资业绩 |
5.5 加拿大PPP产业投资基金与基础设施基金作用与机制 |
5.5.1 PPP产业投资基金类型及主要作用 |
5.5.2 PPP产业投资基金运作机制 |
5.5.3 联邦基础设施基金运作机制 |
5.6 本章小结 |
第6章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风险管理分析 |
6.1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风险特征及风险管理制度 |
6.1.1 基础设施PPP项目风险及特征 |
6.1.2 PPP模式风险管理原则与工具 |
6.1.3 PPP模式风险管理要素 |
6.2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风险管理核心内容与管理实践 |
6.2.1 PPP项目风险识别 |
6.2.2 PPP项目风险分配 |
6.2.3 PPP项目风险评估 |
6.2.4 PPP项目风险救济 |
6.3 本章小结 |
第7章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监管保障分析 |
7.1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法律构成要素与制度框架 |
7.1.1 PPP模式法律构成要素 |
7.1.2 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下PPP立法特征 |
7.1.3 联邦与省级PPP法律制度框架 |
7.2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专业机构与治理能力 |
7.2.1 PPP专业机构核心能力要素 |
7.2.2 联邦级PPP机构战略引导作用 |
7.2.3 省级PPP机构运营与执行能力 |
7.3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监管机制 |
7.3.1 PPP模式绩效监管 |
7.3.2 PPP模式财政监管 |
7.3.3 PPP模式审计监管 |
7.4 本章小结 |
第8章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评价 |
8.1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效率评价 |
8.1.1 加拿大PPP项目交付效率分析 |
8.1.2 社会认可度与市场参与度分析 |
8.1.3 PPP模式经济系统性效益分析 |
8.2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面临挑战 |
8.2.1 加拿大市级PPP模式发展受到制约 |
8.2.2 弱化对长期私营资本的需求及其影响 |
8.2.3 部分地区或项目未能真正实现物有所值 |
8.3 本章小结 |
第9章 加拿大经验对我国基础设施PPP模式发展的启示 |
9.1 我国基础设施PPP模式发展历程与现状 |
9.1.1 我国基础设施PPP模式发展历程 |
9.1.2 我国基础设施PPP项目发展现状 |
9.2 我国基础实施PPP模式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
9.2.1 政府与社会资本PPP模式理念认识不清,双方合作地位不平等 |
9.2.2 PPP模式全生命周期监管、财政隐性风险、绩效管理存在不足 |
9.2.3 PPP项目融资属性欠缺,项目回报渠狭窄,存在短期投资倾向 |
9.3 加拿大经验对我国基础设施PPP模式发展的启示 |
9.3.1 协调财政与发改部门轴心作用,建立省和市级PPP专业团队 |
9.3.2 提升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绩效、财政及审计综合治理能力 |
9.3.3 加强PPP项目规划与筛选,完善物有所值定性与定量分析 |
9.3.4 优化PPP项目风险分担、回报方式与激励机制 |
9.3.5 拓展PPP多元化投融资市场,逐步向项目融资模式转变 |
参考文献 |
附件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3)PPP模式养老项目的投资决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述评 |
1.2.1 PPP模式的理论研究 |
1.2.2 PPP模式的养老项目研究 |
1.2.3 PPP模式养老项目的投资决策研究 |
1.3 论文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研究内容 |
1.4 创新之处与不足 |
2 PPP模式养老项目投资决策相关的理论基础 |
2.1 PPP模式项目相关理论 |
2.1.1 公共产品理论 |
2.1.2 项目区分理论 |
2.1.3 利益相关者理论 |
2.2 投资决策的相关理论 |
2.2.1 投资决策的理论 |
2.2.2 投资风险决策理论 |
2.2.3 投资定价决策理论 |
2.2.4 投资融资决策理论 |
2.2.5 投资收益决策理论 |
2.3 PPP模式应用于养老项目的理论 |
2.3.1 PPP模式的基本类型 |
2.3.2 PPP模式养老项目的操作流程 |
2.4 本章小结 |
3 PPP模式养老项目投资决策的现状分析 |
3.1 PPP模式养老项目的发展现状 |
3.2 PPP模式养老项目投资决策所面临的问题 |
3.3 本章小结 |
4 PPP模式养老项目投资决策的风险因素研究 |
4.1 项目的风险因素识别 |
4.1.1 基于项目风险核对表法的风险因素识别 |
4.1.2 基于风险层级系统的风险因素识别 |
4.1.3 基于法律政策的风险因素识别 |
4.1.4 基于案例分析法的风险因素识别 |
4.1.5 基于文献调查法的风险因素识别 |
4.1.6 PPP模式养老项目的风险因素清单 |
4.2 项目风险因素的组成 |
4.2.1 风险评估方法及选择 |
4.2.2 风险评估过程 |
4.2.3 风险评估结果表 |
4.3 基于PPP模式养老项目投资决策的风险因素承担主体确认 |
4.4 本章小结 |
5 PPP模式养老项目的投资定价决策模型 |
5.1 PPP模式养老项目的定价原则 |
5.2 PPP模式养老项目的定价方法 |
5.3 PPP模式养老项目的一般定价模型 |
5.3.1 老年人可承受范围定价 |
5.3.2 PPP模式养老项目的补偿性收益的价格 |
5.3.3 PPP模式养老项目的产品定价 |
5.4 PPP模式养老项目的补贴定价模型 |
5.4.1 床位等前期设施的一次性补贴总额 |
5.4.2 公正报酬定价法的养老项目产品定价和项目的运营补贴 |
5.4.3 养老服务的补贴价格 |
5.4.4 政府的补贴综合定价 |
5.5 博弈视角下PPP模式养老项目定价的激励机制设计 |
5.6 案例应用 |
5.7 本章小结 |
6 PPP模式养老项目投资决策的融资方式 |
6.1 推动基于新公共服务理论的PPP模式养老项目投资决策融资 |
6.2 构建基于资产证券化的PPP模式养老项目投资融资决策 |
6.3 推进保险资金参与PPP模式养老项目投资融资决策 |
6.4 本章小结 |
7 PPP模式养老项目的投资收益决策模型 |
7.1 公私双方的蒙特卡罗模拟 |
7.1.1 蒙特卡罗模拟的理论 |
7.1.2 随机变量的概率分布的确定 |
7.1.3 蒙特卡罗模拟中的随机变量概率的分布及常见的概率分布 |
7.2 基于公私双方风险分担下PPP模式养老项目投资收益决策模型的构建 |
7.2.1 确定PPP模式养老项目投资决策模型的变量 |
7.2.2 构建PPP模式养老项目投资决策模型 |
7.3 案例应用 |
7.4 本章小结 |
8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8.1 本文主要研究结论 |
8.2 政策建议 |
8.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PPP 模式养老项目投资决策中风险因素发生的重要性、概率和分担主体调查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项目及科研成果 |
致谢 |
作者简介 |
(4)爪哇7号燃煤发电工程合同翻译实践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Abstract |
摘要 |
1. INTRODUCTION |
1.1 Background of the topic |
1.2 Overview of translation tasks |
1.3 Strucure of the Report |
2. The development of functionalist translation theory and engineering contract translatio |
2.1 Development of functionalist translation theory |
2.2 Basic situation and development status of engineering contracts |
3. Translation process |
3.1 Preparation before translation |
3.1.1 Project plan and task requirements |
3.1.2 Formulation of the professional glossary |
3.1.3 Translation software and auxiliary tools |
3.1.4 Selection and exploration of translation theories |
3.2 Translation process |
3.2.1 Understanding and division of text |
3.2.2 Translation representation |
3.3 Translation proofreading |
4. Case study on translation of engineering contract text |
4.1 A case study of vocabulary and sentences under the guidance of functional translation theory |
4.2 Analysis of translation skills in wrong translation |
5. CONCLUSION |
5.1 Major finding |
5.2 Limitations |
References |
Appendix |
Acknowledgements |
(5)公共文化PPP项目全生命周期风险识别、分担及评价研究 ——以广西某文化广场项目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公共文化PPP项目风险识别相关研究综述 |
1.3.2 公共文化PPP项目风险分担相关研究综述 |
1.3.3 公共文化PPP项目风险评价和防范相关研究综述 |
1.3.4 公共文化PPP项目研究评述 |
1.4 研究内容和技术路线 |
第二章 公共文化PPP项目概述及相关理论 |
2.1 公共文化PPP项目概述 |
2.1.1 PPP模式概述 |
2.1.2 公共文化项目概述 |
2.1.3 公共文化PPP项目特点及面临挑战 |
2.2 公共物品理论 |
2.2.1 公共物品理论概述 |
2.2.2 公共物品理论公共文化PPP项目的实施 |
2.3 项目风险理论 |
2.3.1 项目风险管理理论概述 |
2.3.2 项目风险管理理论在公共文化PPP项目管理中的应用 |
第三章 公共文化PPP项目全生命周期风险总体分析 |
3.1 公共文化PPP项目前期及建设期风险 |
3.2 公共文化PPP项目运营移交期风险 |
3.2.1 运营期风险 |
3.2.2 移交期风险 |
3.3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广西某文化广场PPP项目风险识别及分担 |
4.1 项目概况 |
4.2 项目调研方法 |
4.2.1 专家访谈 |
4.2.2 问卷调研 |
4.3 广西某文化广场PPP项目风险识别 |
4.3.1 广西某文化广场项目前期及建设期风险识别 |
4.3.2 广西某文化广场项目运营移交期风险识别 |
4.4 广西某文化广场PPP项目风险分担 |
4.4.1 前期及建设期风险分担分析 |
4.4.2 运营移交期风险分担分析 |
4.5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广西某文化广场PPP项目风险评价 |
5.1 广西某文化广场项目前期及建设期风险评价 |
5.2 广西某文化广场项目运营移交期风险评价 |
5.3 广西某文化广场项目全生命周期关键风险传染分析 |
5.3.1 网络边界确定 |
5.3.2 网络关系评估 |
5.3.3 社会网络可视化 |
5.3.4 项目全生命期风险传染指标计算 |
5.3.5 项目风险传染特征分析 |
5.5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公共文化PPP项目风险防范建议 |
6.1 公共文化PPP项目前期及建设期风险防范 |
6.2 公共文化PPP项目运营移交期风险防范 |
6.2.1 运营期主要风险防范 |
6.2.2 移交期主要风险防范 |
6.3 本章小结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 广西某文化广场PPP项目风险调查问卷 |
附录2 广西某文化广场PPP项目风险案例(部分) |
附录3 所有风险因素的描述性统计表(按均值高低排序) |
附录4 风险因素分担的描述性统计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6)基于PPP模式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合同柔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3.1 有关PPP模式与城市轨道交通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外关于合同柔性的研究现状 |
1.4 研究内容 |
1.5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理论基础与概念界定 |
2.1 合同条款柔性化理论研究 |
2.2 不完全契约理论 |
2.3 PPP与城市轨道交通概念界定 |
2.4 PPP轨道交通合同柔性概念界定 |
2.5 研究方法与思路 |
2.6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PPP轨道交通合同柔性指标体系建立 |
3.1 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思路 |
3.2 评价指标体系的初步构建 |
3.3 评价指标体系的预调查问卷编制与发放 |
3.4 调查问卷的预调研及结果分析 |
3.4.1 预调研数据统计 |
3.4.2 预调研信度检验 |
3.4.3 预调研探索性因素分析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指标数据分析及权重确定 |
4.1 正式调研及结果分析 |
4.1.1 正式调查问卷描述性分析 |
4.1.2 正式调查问卷信度检测 |
4.1.3 样本数据的效度分析 |
4.2 权重计算的方法选取 |
4.3 熵值法确定指标权重 |
4.3.1 算法实现过程 |
4.3.2 熵值法权重计算 |
4.4 层次分析法确定指标权重 |
4.4.1 层次分析法的计算步骤 |
4.4.2 层次分析法权重计算 |
4.5 数据结果综合分析 |
4.5.1 基于AHP-熵值综合权重分析 |
4.5.2 结果分析 |
4.6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案例分析 |
5.1 案例研究方法分析 |
5.2 案例一:海南省三亚市有轨电车示范线工程 |
5.2.1 项目概况 |
5.2.2 项目合同柔性分析 |
5.2.3 PPP合同柔性条款分析与对策建议 |
5.3 案例二:云南省滇南中心城市群现代有轨电车示范线项目 |
5.3.1 项目概况 |
5.3.2 项目合同柔性分析 |
5.3.3 PPP合同柔性条款分析对策建议 |
5.4 案例三:福建省福州市轨道交通2号线项目 |
5.4.1 项目概况 |
5.4.2 项目合同柔性分析 |
5.4.3 PPP合同柔性条款分析及对策建议 |
5.5 案例总结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基于PPP模式城市轨道交通合同柔性调查问卷 |
致谢 |
作者简介及读研期间主要科研成果 |
(7)PPP项目跟踪审计研究 ——以J项目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选题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重要概念界定 |
一、PPP模式 |
二、跟踪审计 |
三、PPP项目跟踪审计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框架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框架 |
第四节 创新点与不足 |
一、本文可能的创新点 |
二、研究不足 |
第二章 文献综述及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文献综述 |
一、PPP模式 |
二、PPP项目跟踪审计 |
三、文献评述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物有所值理论 |
二、委托代理理论 |
三、不完全契约理论 |
第三章 PPP项目跟踪审计模式分析 |
第一节PPP项目跟踪审计阶段划分 |
第二节PPP项目跟踪审计客体 |
第三节PPP项目跟踪审计目标 |
第四节PPP项目跟踪审计方法 |
第五节PPP项目跟踪审计评价指标构建 |
第四章 案例分析 |
第一节J污水处理项目简介 |
一、J污水处理项目基本情况 |
二、J污水处理项目运营模式 |
三、J污水处理项目阶段 |
第二节J污水处理项目跟踪审计模式 |
一、J污水处理项目审计客体 |
二、J污水处理项目审计目标 |
三、J污水处理项目审计方法 |
四、J污水处理项目跟踪审计评价指标 |
第三节J污水处理项目跟踪审计实施 |
一、J污水处理项目识别阶段跟踪审计 |
二、J污水处理项目准备阶段跟踪审计 |
三、J污水处理项目采购阶段跟踪审计 |
四、J污水处理项目执行阶段跟踪审计 |
五、J污水处理项目移交阶段跟踪审计 |
第四节J污水处理项目跟踪审计评价 |
第五章 研究结论与建议对策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一、PPP项目跟踪审计能及时发现项目存在的问题 |
二、PPP项目跟踪审计能及时督促项目进行整改 |
三、跟踪审计是规范PPP项目运行的必要手段 |
四、建立PPP项目跟踪审计评价体系能实现多维度综合评价 |
五、本文构建的PPP项目跟踪审计评价指标具有可行性 |
第二节 建议对策 |
一、建立PPP项目的法律体系,明确PPP项目责任主体 |
二、完善PPP项目跟踪审计评价指标体系 |
三、强化PPP项目库管理 |
四、PPP项目跟踪审计重心应放在项目识别和合同订立阶段 |
五、运用BIM技术提高跟踪审计信息化水平 |
六、加强审计队伍建设,提升审计能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英国PFI法律制度与实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PFI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作为契约的PFI:法律视角下PFI的内涵界定 |
一、PFI内涵的法律界定 |
二、PFI的特点分析 |
三、PFI的类型化分析 |
第二节 PFI与相关概念比较 |
一、PFI与PPP比较 |
二、PFI与BOT比较 |
三、PFI与BOO比较 |
第三节 PFI法律制度选择的法理基础 |
一、公共产品供给中市场与政府的双重缺陷 |
二、PFI法律制度选择的经济学理据 |
第四节 PFI法律关系分析 |
一、PFI法律关系的主体 |
二、PFI法律关系的内容 |
三、PFI法律关系的客体 |
第二章 英国PFI法律制度的起源及演变 |
第一节 英国首倡PFI的历史背景 |
一、思想背景:凯恩斯主义(KeynesianEconomics)的失败 |
二、经济背景:公共财政危机的挤压 |
三、公共部门改革背景: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 |
第二节 PFI法律制度的酝酿与萌芽(1979—1990) |
一、启动国有企业私有化改革 |
二、启动公共部门改革 |
三、废除莱利法则(RyrieRules) |
第三节 PFI法律制度的确立与发展(1990—1997) |
一、私有化改革的继续 |
二、发起公民宪章运动 |
三、PFI制度的正式确立 |
四、PFI实施进展 |
第四节 PFI法律制度的基本建成(1997—2007) |
一、布莱尔的“合作政府”(Joined-UpGovernment)改革 |
二、PFI法律制度的完善与PFI项目的大规模推进 |
第五节 PFI法律制度的修正与调整(2008至今) |
一、卡梅伦的“大社会”(BigSociety)改革 |
二、PF2的提出:PFI制度的修正与发展 |
第三章 英国PFI法律制度框架 |
第一节 英国PFI法律制度框架理论基础 |
一、法律制度的含义 |
二、英国法律制度的构成 |
三、英国没有单独出台PFI立法及其原因分析 |
第二节 英国PFI法律制度主要框架内容 |
一、欧盟PPP相关条约 |
二、英国国会通过关于PFI的法律 |
三、英国政府PFI的政策文件 |
第四章 英国PFI合同法律制度 |
第一节 英国PFI合同性质分析 |
一、PFI合同性质的几种观点 |
二、英国PFI合同属性分析 |
第二节 英国PFI合同系统框架 |
一、项目合同 |
二、承包合同 |
三、融资合同 |
第三节 PFI合同主要内容:以SOPC为例 |
一、SoPC的形成过程 |
二、SoPC的主要内容 |
三、PF2标准合同对SoPC的发展 |
四、SoPC条款的适用及其约束力 |
第五章 英国PFI竞争性谈判制度 |
第一节 PFI竞争性谈判制度的法律渊源及其适用 |
一、PFI竞争性谈判制度的法律渊源 |
二、竞争性谈判制度适用 |
第二节 PFI竞争性谈判制度的原则:VFM(物有所值) |
一、VfM的含义 |
二、VfM定性评估 |
三、英国VfM评估的应用 |
第三节 PFI竞争性谈判的流程 |
一、谈判准备阶段 |
二、谈判阶段 |
三、谈判后续阶段 |
第六章 英国PFI监管制度 |
第一节 PFI监管组织结构 |
一、PFI监管组织的建立 |
二、英国PFI监管机构 |
第二节 英国PFI主要监管措施 |
一、PFI合同签订过程中的监管措施 |
二、PFI项目运行过程中的监管措施 |
第七章 英国PFI纠纷阻却与解决制度 |
第一节 英国PFI纠纷的类型 |
一、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纠纷 |
二、私人部门之间的纠纷 |
第二节 英国PFI纠纷阻却制度 |
一、PFI合同定期审查阻却机制 |
二、PFI合同谈判与再谈判阻却机制 |
三、PFI标准合同的弹性条款阻却制度 |
第三节 PFI纠纷解决机制 |
一、磋商(Consultation) |
二、专家决断(ExpertDetermination) |
三、仲裁(Arbitration) |
四、诉讼(CourtProceedings) |
五、CEDR解决程序 |
第八章 英国PFI经验借鉴与运用 |
第一节 英国PFI制度及其实施经验总结 |
一、建立完备的PFI法律制度 |
二、注重保护PFI主体的合法权益 |
三、不断提高PFI制度及其项目运作的透明度 |
四、不断促进PFI的物有所值(Vf M) |
第二节 英国PFI制度及其实践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PFI项目竞投者选择过程缓慢:以伦敦大学学院(UniversityCollegeLondon)案为例 |
二、PFI项目运营机制缺乏灵活性:以帕丁顿健康校园(PaddingtonHealthCampus)案为例 |
三、PFI项目合同履行不力:以JarvisPlc案为例 |
第三节 英国PFI制度对我国的借鉴 |
一、制定《PPP法》为基本法 |
二、建立PPP标准合同制度 |
三、完善PPP监管制度 |
四、完善PPP风险防控制度 |
五、中国PPP的发展现状和趋势 |
第四节 PFI制度的应用:以“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为例 |
一、“一带一路”战略中PPP实施现状 |
二、“一带一路”战略中的PPP:以PAYRA项目为例 |
三、“一带一路”战略中PPP实施风险以及存在的问题 |
四、“一带一路”战略中PPP实施的对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基于开发商角度的工程量清单计价结算方式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建筑业两种计价模式并行的现状 |
1.1.2 合同条款不完善引发的结算争议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课题研究目的和意义 |
1.4 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 |
第二章 工程结算的相关理论概述 |
2.1 工程量清单计价概述 |
2.1.1 工程量清单概念 |
2.1.2 工程量清单计价原理 |
2.1.3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适用范围 |
2.1.4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特点及优势 |
2.2 工程结算概述 |
2.2.1 工程结算的概念 |
2.2.2 工程结算编制依据 |
2.2.3 工程结算的计价原则 |
2.2.4 工程结算的重要性 |
2.3 合同体系概述 |
2.3.1 单价合同 |
2.3.2 总价合同 |
2.3.3 成本加酬金合同 |
2.4 相关合同条款 |
2.4.1 工程量计量 |
2.4.2 国内物价波动类材料调差方式 |
2.4.3 国外物价波动类材料调差方式 |
2.5 变更签证概述 |
2.5.1 变更签证产生的原因 |
2.5.2 变更签证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
2.6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工程结算方式优化研究 |
3.1 结算工程量可调整范围的优化研究 |
3.2 主要材料调差方式优化研究 |
3.2.1 钢筋调材差方案优化研究 |
3.2.2 商砼调材差方案优化研究 |
3.3 变更签证流程优化研究 |
3.3.1 变更签证流程优化 |
3.3.2 变更签证管理办法优化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工程结算方式优化案例应用 |
4.1 案例背景 |
4.2 案例应用结果 |
4.2.1 结算工程量可调整范围优化结果 |
4.2.2 主要材料调差方式优化结果 |
4.2.3 变更签证流程优化成果 |
第五章 结论与展望 |
5.1 结论 |
5.2 展望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10)基于灰色关联分析成本变更原因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问题提出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文献综述小结 |
1.3 研究目的 |
1.4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第2章 案例介绍及分析 |
2.1 案例项目概况 |
2.1.1 住宅项目(R) |
2.1.2 酒店项目(H) |
2.1.3 写字楼项目(O) |
2.2 项目变更比例分析 |
2.2.1 住宅项目(R)成本变更比例及原因分析 |
2.2.2 酒店项目(H)成本变更比例及原因分析 |
2.2.3 写字楼项目(O)成本变更比例及原因分析 |
2.2.4 住宅项目、酒店项目与写字楼项目变更对比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施工过程成本变更灰色关联分析建模 |
3.1 灰色关联分析 |
3.1.1 灰色系统 |
3.1.2 灰色关联分析 |
3.2 灰色关联建模 |
3.3 施工过程成本变更灰色关联案例分析 |
3.3.1 案例项目数据提取 |
3.3.2 数据均值化 |
3.3.3 差值计算 |
3.3.4 关联系数矩阵 |
3.3.5 关联排序 |
3.3.6 成本变更的时间与项目分析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灰色关联度分析结果与对策建议 |
4.1 成本变更影响因素量化分析评价 |
4.2 成本变更案例项目结果及说明 |
4.2.1 成本变更案例项目结果 |
4.2.2 成本变更案例项目结果分析 |
4.3 对策建议 |
4.3.1 工程项目按规定办好“两证一书” |
4.3.2 谨慎决策、部门协同、提升素养、完善制度 |
4.3.3 项目工程获取专业技术团队支持 |
4.3.4 严格核查执行变更的必要程度 |
4.3.5 准确描述发包范围 |
4.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成本管理制度 |
致谢 |
个人简历 |
四、浅谈合同中工程变更的定价(论文参考文献)
- [1]“贷款基准利率”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司法适用偏差及其纠正[J]. 谭启平,周冠宇. 法学评论, 2022(02)
- [2]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研究[D]. 刘琨. 吉林大学, 2021(12)
- [3]PPP模式养老项目的投资决策研究[D]. 廖剑南. 江西财经大学, 2020(01)
- [4]爪哇7号燃煤发电工程合同翻译实践报告[D]. 祝恺滢. 东北电力大学, 2020(01)
- [5]公共文化PPP项目全生命周期风险识别、分担及评价研究 ——以广西某文化广场项目为例[D]. 李宏斌.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5)
- [6]基于PPP模式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合同柔性研究[D]. 赵乐萌. 安徽建筑大学, 2020(01)
- [7]PPP项目跟踪审计研究 ——以J项目为例[D]. 朱鑫瑜. 浙江工商大学, 2020(05)
- [8]英国PFI法律制度与实践研究[D]. 黄志豪(Raymond Wong).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
- [9]基于开发商角度的工程量清单计价结算方式优化研究[D]. 王丽. 山东大学, 2019(03)
- [10]基于灰色关联分析成本变更原因研究[D]. 颜诗方. 哈尔滨工业大学, 2019(01)
标签:投资论文;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论文; ppp融资模式论文; 公共产品理论论文; 财政部ppp项目库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