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引起的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赵剑乔[1](2021)在《温州市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问题研究》文中提出
梁东枝[2](2020)在《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后置资格审查法律风险分析》文中研究表明实行资格后置审查是运用科技手段全面创新实行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的关键程序性安排,本文通过实践检验和完善网上交易制度创新的科学性、合法性,尽快制定全省统一的资格后置审查制度下的网上交易管理办法、交易规则和操作流程。避免交易纠纷和风险,降低交易成本,构建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交易环境。
吴淑萍[3](2019)在《地方政府城市土地供应量价决策研究》文中认为地方政府是中国城市土地的垄断供给者、城市土地市场的管理者和中央政府的代理人,其土地供应决策显着影响土地资源配置、土地市场运行和土地政策执行,是关系到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论文通过探究地方政府土地供应决策背景、影响因素和核心内容,构建理论和实证模型,对地方政府自身、土地市场表现和中央行政干预影响下的地方政府宏观土地供应数量决策和微观土地出让起始价格决策进行了系统分析。论文首先基于土地供应制度和土地市场特征,识别了宏观土地供应数量和微观土地出让起始价格两类核心决策内容,以及地方政府自身、地方土地市场和中央政府三类关键影响因素;进而基于局部均衡和拍卖理论建立模型,分析了地方政府进行宏、微观土地供应决策的理论路径,理论探讨了宏、微观决策的联动关系,以及三类因素对土地供应宏、微观量价决策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应用宏、微观数据,针对居住、商业办公、工业三类用地,分别检验了:(1)在地方政府自身效用目标下,地方经济和政府官员特征对地方政府土地供应量价决策的影响;(2)在政府-市场关系下,前期土地市场表现通过地方政府的学习行为对地方政府土地供应量价决策的影响,及其对后续土地市场表现的影响;(3)在中央-地方关系下,中央行政干预对地方政府土地供应量价决策的影响,以及地方政府土地供应决策中的代理问题及其对土地市场成交量价的影响。论文发现:(1)地方政府的土地供应决策是宏、微观两个维度的决策,宏、微观决策彼此独立又相互关联,宏观土地供应数量对微观土地出让起始价格存在负向影响。(2)地方政府作为土地垄断供给者,在自身效用目标下,其土地供应量价决策首先受到地方经济和政府官员特征的影响,“以地生租”动机显着影响居住和商办用地供应决策,“晋升激励”动机显着影响居住和工业用地供应决策。(3)地方政府作为土地市场管理者,在动态决策路径下,其土地供应量价决策进一步受到前期土地市场量价表现的影响,并最终影响了土地市场成交量价的周期性波动。(4)地方政府作为中央政府代理人,在代理决策路径下,其土地供应量价决策还受到中央行政干预的影响;但由于信息不对称、动机不一致、市场不确定以及决策非理性,其决策存在代理问题。最后,论文从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提升地方政府土地供应决策能力、完善城市土地调控工具、改善中央-地方委托-代理关系的角度,为从供给端构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长效机制提出了针对性政策建议。
王小琰[4](2019)在《现行土地出让方式对住房价格与社会福利的负面影响及其创新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城市住房商品化改革以来,我国住房价格在总体上处于持续上涨并屡创新高的状态。为促进房地产行业的平稳发展,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也先后多次出台了诸多调控和治理政策,但多聚焦于限购、限贷、限首付等需求侧的管理,其效果并非十分理想。针对供给侧的调控政策与长效机制则正处在建设过程中。因此,如何从土地供应、房产开发与建设税费及其相关成本等供给侧出发,来探索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长效机制,则是摆在学界和业界面前亟需解决的重要课题。本文从土地出让方式这一供给侧入手,采用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在简要梳理我国土地出让方式的演变历程,分析“招拍挂”方式形成的背景与成因的基础上,首先从一般理论角度深入探讨了我国现行土地出让方式与地价及房价的内在关联关系,揭示了现行土地出让方式下,地价与房价轮番上涨并相互作用的机制与后果。然后,较为全面地剖析了现行土地出让方式存在的问题及其对地方经济与社会福利的负面影响。最后对现行土地出让方式改革与创新的目标进行了初步设计与构想,提出了组团招标模式并论证了其优点与可行性。本文除第一章导论之外,主要包括以下五部分内容:第二章(中国土地出让方式的历史演进)。本章对我国土地出让方式的演变历程进行了系统回顾与梳理,揭示了现行土地出让方式的形成背景及其成因。主要观点和结论是:我国土地出让方式经历了无偿划拨、有偿出让的初探,以及有偿出让的普及三个阶段。其中,无偿划拨方式具有无价格、无流动性以及无期限性等特征,该方式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偿出让方式,特别是其中的“招拍挂”方式是在我国经济市场化改革大背景下产生的,也是为发现土地资源价格,实现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而实行的土地出让方式。这种方式在促进土地价值显性化方面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其本身存在的问题和负面影响却不容忽视。作为某一历史背景下的产物,它也必将被更为完善的土地出让方式所取代。第三章(现行“招拍挂”方式对住房价格的影响)。本章从一般理论角度深入探讨了现行土地出让方式与地价及房价的内在关联关系,揭示了现行土地出让方式下,地价与房价轮番上涨并相互作用的机制与后果。为进一步分析“招拍挂”方式存在的问题和负面影响奠定了基础。本章的主要观点与结论是:由于招、拍、挂三种方式的具体规则不同,导致其对土地价格的影响程度也是不同的。其中,拍卖出让助推地价上涨的力度最大,挂牌出让次之,招标出让助推力度较小;土地出让方式作为土地价格供给侧影响因素之一,将直接影响地价,并通过成本和预期作用间接影响住房价格,而住房价格又会通过预期作用和引致需求影响土地价格,从而引发住房价格与土地价格的轮番上涨。第四章(现行“招拍挂”方式存在的问题与负面影响)。本章结合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实际,运用相关数据资料,较为全面地剖析了“招拍挂”出让方式所存在的问题及其对房地产市场和社会经济与福利所带来的负面影响。通过本章分析发现,现行土地出让方式主要存在信息不透明、评标体系不规范、参与主体易发生串谋以及出让规则过于注重价格等问题,这一系列问题会强化土地稀缺预期,助推房价虚高。此外,巨额的土地出让金也会加大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使地方政府倾向于发展房地产及相关产业,进而易导致区域产业结构的失衡。第五章(组团招标模式——土地出让方式创新的一种初步设计)。基于前文分析,本章在回顾和评价国内部分地区已有创新型出让方式及其应用案例的基础上,对我国土地出让方式改革与创新的目标模式进行了初步设计与构思,提出了组团招标这样一种模式。本章的主要观点与结论是:组团招标方式可通过规范参与主体资格、地价支付形式以及招标评价体系三方面,使土地出让结果体现市场中真实的需求状况,遏止投机需求的同时充分保障刚性需求,提高土地和住房供给的效率和精准度。组团招标模式是我国现行土地出让方式改革与创新过程中,值得考虑的目标模式。第六章(完善和创新土地出让方式的对策建议)。本章主要是从完善现有法律法规、规范“招拍挂”的运行流程与内在机制以及积极营造组团招标模式的实施环境与条件三方面,提出完善现有土地出让方式以及更好推行组团招标模式的对策建议。
程博[5](2019)在《海域使用权流转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资源配置是人类社会永恒的课题,海域资源的优化配置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海洋在过去被认为是完全开放的空间,物权没有存在的余地。但近几十年的实践证明,由于人们恣意于私益,放任于经济利益,海洋不幸成为公地悲剧的现实标本。世界各国的海域物权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不断完善的过程。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公法理论在我国影响颇深,所以我国海域使用权流转制度的设计主要基于公法理论,导致现行海域使用权流转制度行政管理色彩浓厚,海域使用权的私权性未得以彰显,表现在:海域使用立法主要以实现国家对海域资源的管理和控制为目的,以公法性规范为主,义务性、禁止性规定居多,而私法性规范不足,不重视权利,忽视对权利的保护。这种制度设计在我国海域物权制度建立初期,起到了稳定用海秩序、强化国家对海域资源管理的作用。但是在市场经济的今天,社会经济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法律观念发生了重大转变,限制权力、权利平等、物尽其用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延续公法理论无法解决私权流转效率的问题。鉴于此,本文以物权法的视角,运用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归纳法、经济分析法,对海域使用权流转问题进行研究,探寻完善我国海域使用权流转制度的法律路径。由于长期受限于公法理论,对海域使用权性质的认识并不清晰。尽管海域使用权在设立、行使、变更、消灭、保护等方面附加了公法的诸多限制,但不能以此作为海域使用权是公权的依据。海域使用权“私权化”有两个根本动因:一是赋予私人主体对一定范围内海域排他性支配权利,使其可以从对该海域付出的劳动和投入中获得应有的回报;二是界定私人主体可以从事排他性支配活动的范围,平衡不同私人主体的利益以及私人主体与社会整体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定海域使用权为用益物权,既是对物尽其用的回应,也是消解海域资源利用与保护之间冲突的私法选择。因此,尽管海域使用权受到公法的诸多限制,但不能改变其私权属性。海域成为民法之“物”,是对传统物权客体应为有体物及具有特定性、价值性、可支配性认识的突破和发展。海域资源的空间性决定了海域资源可以综合利用。海域使用权配置模式的选择是实现海域资源综合利用的关键。现行海域使用权单一配置模式不适应海域多功能、多层次利用的需要。分层确权理论是对我国现有海域使用管理制度的突破,但仍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海域资源综合利用过程中的复杂关系。基于海域资源的空间性特点,提出按照海域功能用途设立海域使用权的构想,海域使用权的配置应当以海域功能用途为核心,根据海域功能用途的不同进行归类划分,基本原则是“一类功能用途、一项权利”,即依据实现海域的某一项经济价值的需要,确定该项海域使用权涉及的海域空间范围,并论证了这种构想与物权法理论的相容问题,为实现海域资源的立体综合配置和最佳利用提供了思路。海域使用权流转方式的选择影响海域使用权变动的效率。在海域使用权一级市场,海域使用权以行政审批方式出让为主,竞争性方式所占比重较小,市场的作用有限,导致海域资源配置不合理,造成海域使用效率低下。在海域使用权二级市场,海域使用权流转受到多重限制,并附加了行政审批程序,市场的作用发挥不充分,造成海域使用权流转不畅,物尽其用难以实现。因此,应区分公益性用海与经营性用海,分别设置海域使用权流转的条件,公益性用海采用行政审批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变动的,严格实行行政审批制;经营性用海采用竞争性方式出让,优先选择挂牌或拍卖方式,取消对海域使用权流转的不合理限制,促进海域使用权市场化流转,实现物尽其用。完善行政审批制度,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外延,以限制权力的滥用。审视与完善海域使用权流转登记制度,使之与物权法相衔接,以弥补法律的不足,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为海域使用权流转提供有效保障。海域使用权是物权,所以海域使用权流转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应以物权法理论为架构。由于海域资源具有公共物品属性,关乎公益与私益,关乎效率与公平,所以,公法的引入与规制不可或缺。因此,应在尊重公法适度干预的前提下,从物权法的视角,对海域使用权流转制度进行理论解释、制度设计和法律完善,使其回归物权性,实现物尽其用。
谢鹏[6](2019)在《土地财政对居民收入分配的影响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在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迅速扩大。在进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亟需通过协调发展来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地方政府土地财政的发展模式对居民收入分配产生了怎样的影响?这是直接关系到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打赢脱贫攻坚战、实现共享发展的重大问题,需要学术界进行专题研究。虽然地方政府过度依赖土地财政的发展模式及其引致的一系列问题已备受关注,但系统研究土地财政对居民收入分配和收入不平等影响的文献尚不多见。本文运用多种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方法,就土地财政发展模式下的地方政府行为对居民收入分配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进行系统研究,主要试图回答3个问题:一是土地财政发展模式下的地方政府行为逻辑是什么?二是土地财政对居民收入分配产生了怎样的影响?三是土地财政影响居民收入分配的作用机制是什么?在全面检视上述问题的基础上,从优化收入分配格局的视角提出完善地方财政体制的政策建议。本文首先对土地财政、地方政府行为和居民收入分配的概念进行清晰界定,并进行理论分析。在土地财政模式下,按照行为的连续性,地方政府主要有3种代表性行为:土地征收、“以地引资”、“以地生财”。土地征收主要影响居民收入与财富以及收入差距与财富差距,“以地引资”主要影响城镇职工工资和工资差距,“以地生财”主要影响城镇居民收入差距和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从公共选择理论、委托代理理论、福利经济学定理等视角,分析上述地方政府行为对居民收入分配各方面可能产生的重要影响。其次,本文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土地财政和收入分配有关政策进行系统梳理,试图找出中央政府的政策脉络和意图。同时,结合政策分析,对近年来土地财政和居民收入差距的现状和发展态势进行统计描述,发现本世纪以来土地财政收入在波动中快速增加,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也呈快速扩大态势,从而得到土地财政可能影响居民收入分配的直观印象。再者,就土地财政模式下的各种地方政府行为对居民收入分配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进行实证检验。主要分为4个部分:(1)“以地引资”如何影响了城镇职工工资?“以地引资”是指地方政府通过协议出让等非市场化方式压低工业用地价格,吸引国内外投资,推动GDP增长以及在此基础上扩大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基的行为。由于“以地引资”人为压低了工业用地出让价格,势必对各种生产要素回报产生影响。本文运用2003-2013年284个地级以上城市面板数据,将2007年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政策视为外源冲击,采用双重差分法,就该政策冲击对城镇职工工资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进行实证检验。结果发现: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政策平均提高了城镇职工工资1108.554元,安慰剂检验和用中国土地市场网数据再检验的结果均表明该结论具有较高的稳健性。机制检验结果显示:土地出让市场化背景下的融资效应、资源配置效应以及经济增长的涓滴效应是导致城镇职工工资提高的重要机制。异质性检验结果显示: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政策对国有企业职工工资的增收效应大于民营企业。由于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政策是对“以地引资”行为的明显遏制,反推可知“以地引资”明显降低了城镇职工工资。(2)土地征收对居民收入与财富的影响。利用2010-2016年CFPS数据,采用双重差分方法,实证研究了土地征收对被征地农户家庭收入和财富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研究发现:土地征收导致被征地农户家庭财富比未被征地农户平均增加2.608万元,但对农户的家庭收入产生明显的减收效应,减收幅度为0.322万元,该结果的稳健性通过采用倾向匹配双重差分法和安慰剂检验得到了验证。机制分析表明其原因在于:土地征收使被征地农户房产现值和现金存款分别增加1.656万、0.44万元,从而增加了家庭财富;但土地征收诱发被征地农户劳动时间减少20.68%,从而使其工资薪金收入下降,集中反映为家庭收入的减少。土地征收直接给被征地农户带来财富增加,本身是致富机遇,但如果放任其劳动时间持续下降,从可持续生计的角度而言,有可能会陷入贫困陷阱。进一步讨论发现,土地征收对农村居民收入差距和财富差距都产生明显的扩大作用,对财富差距的影响大于对收入差距的影响。(3)“以地生财”如何影响了城镇居民收入差距?“以地生财”是指地方政府通过招拍挂的市场化方式出让商住用地,并在供地面积上实行“饥饿供地”,推动房价与地价的螺旋式上升,从中获取土地出让金和契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房地产类税收的行为。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持续推进,城镇居民收入差距对总体收入差距的贡献越来越大。而“以地生财”作为一种收入分配机制,对城镇居民收入差距可能产生影响。利用1999-2015年全国31个省面板数据,采用双向固定效应模型和工具变量法,实证检验了地方政府“以地生财”行为对城镇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研究发现:地方政府“以地生财”行为总体上有利于缩小城镇居民收入差距;“以地生财”行为推高了城市房价,而房价上涨对城镇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存在两面性,一方面通过财富效应和信贷效应使城镇居民收入差距扩大,另一方面通过提升城镇职工工资,带来城镇居民收入差距的缩小。“以地生财”行为导致财政支出偏向,不利于最大程度发挥财政再分配职能。必须看到的是,“以地生财”行为带来的城镇职工工资提高,并不是劳动生产率提高的结果,而是企业生产成本和居民生活成本提高倒逼的结果。这类因扭曲政策导致的工资上涨,将提高企业成本,减少企业利润,城市对低技术工人的有效需求将减少,且弱势群体的结构性失业将增多。(4)“以地生财”如何影响了城乡收入差距?在进行理论分析和中介效应讨论的基础上,利用2000-2015年全国269个地级及以上城市面板数据,在考虑“以地生财”行为的空间溢出效应的基础上,实证研究了地方政府“以地生财”行为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研究结果表明:地方政府“以地生财”行为显着拉大了城乡收入差距,且对其他地区城乡收入差距产生显着的扩大作用,采用工具变量法,将土地供应的地理限制和中长期贷款利率的交乘项作为工具变量进行再检验,发现研究结论具有高度稳健性;中介效应检验结果表明:在“以地生财”的发展模式下,“人地失调”的城镇化、“去工业化”效应和扭曲的公共品供给结构会扩大城乡收入差距。异质性检验结果表明:“以地生财”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在各区域存在显着异质性。最后,在以上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得出结论:土地财政既有正向收入分配效应,又存在负向收入分配效应,并且以负向效应为主。土地财政虽然有利于缩小城镇居民收入差距,但对被征地农户家庭收入、农村收入差距和财富差距、城镇职工工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负向分配效应明显。针对研究结论,提出完善财政体制和优化收入分配格局的政策建议:一是进一步推进土地出让市场化改革。上级部门加强纪律监察和执法督查,对价格过低的工业用地出让项目进行重点监控;完善预算管理制度,规范财政转移性支出,强化审计和监察职能,严格控制向企业变向补贴工业用地出让成本的行为。二是优化农地非农化的利益分配格局。应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创新、优化征地补偿方案,使农户即能得到合理补偿,又能受到勤劳致富的制度激励;密切持续跟踪被征地农户的经济行为,关注征地对农户精神面貌、心理状态以及人生观、价值观等方面的长期影响。三是去除“以地生财”的制度土壤。优化中央、地方财政关系,合理划分事权和支出责任,完善财产税体系,规范转移支付体系,改革GDP至上的政绩考核体制。四是完善土地管理政策稳定房价。增加东部地区土地供应,提高中西部地区土地利用效率。五是纠正土地财政发展模式中的城市偏向。放宽户籍限制,以民生为导向完善土地财政支出管理,推进“人地协调”的城镇化进程。
张春林[7](2018)在《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日臻完善,出让方式也更加多元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三种出让方式逐步在全国推开,通过引入具有配置资源性质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一方面能够通过市场手段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另一方面能够通过引入市场竞价机制使政府获得可观的土地出让收入。目前,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制度较为完善,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比例逐年提高,拍卖这一作为配置资源的市场化手段使土地的稀缺性能够通过价格竞争机制得到充分体现。但目前为止,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制度尚未形成完整法律体系,缺乏统一有效的法律法规对土地拍卖行为进行规范,全国各地区对土地拍卖的范围、流程、不当拍卖行为的界定和处置仍缺乏明确统一规定。在土地拍卖实践当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一些地方领导干部在经营性用地拍卖过程中,利用自身行政职权指定供地对象、位置、面积、价格,甚至直接指定竞得人和拍卖成交价;在国有土地使用权中拍卖出让过程中,竞买人、政府、拍卖人三方彼此间通过内部或者私下达成协议的方式建立攻守同盟关系,共同压低拍卖成交价格从而获取非法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拍卖导致的非理性竞争推高了地价房价过快上涨,严重背离土地及房屋真实价值。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该制度的实施效果,因此有必要通过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实践中出现问题进行研究,从而为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简要概述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及国内外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制度的相关研究。第二部分,明晰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制度的相关概念。本部分主要是对论文阐述的主要议题的基础性概念进行概念陈述,梳理土地拍卖制度在我国的历史沿革,并对土地拍卖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第三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制度的问题。本部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阐述和分析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以法律体系、拍卖主体、监督体系、拍卖动机等方面为切入点,分析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制度中问题成因。第四部分,提出关于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制度的建议。该部分主要是针对提出的问题及成因,从法律体系构建、考评机制完善、拍卖制度创新等方面提出对策建议。
殷玉娥[8](2018)在《乌鲁木齐市土地公开出让市场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土地是不可再生和稀缺的自然资源,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需求日益增加,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土地市场的快速发展。乌鲁木齐市作为首府城市,人多地少,资源相对紧缺,如何处理国土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之间的关系,发挥土地市场供应的调控作用尤为重要。近年来,乌鲁木齐市依托资源优势和民族特色,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现代服务业和城市现代化,经济发展对资源持久上升的需求压力逐步加大,特别是建设用地需求强劲,土地市场化进程明显加快。在土地市场运行过程中,健全和完善土地市场相关工作制度,规范交易行为,严格执行经营性及工业用地招拍挂制度;完善土地储备机制,加强地价管理,适时有序推进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构建国土资源交易监管平台,加强土地动态检测。土地供应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有力地支持了乌鲁木齐城市建设,土地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市场运行环境有所好转,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本文以乌鲁木齐市土地公开出让市场为研究对象,全文共分为七个部分。经过对国内及乌鲁木齐市的土地公开出让市场现状及各区域地块成交情况进行剖析,对土地出让市场运行进行综述,重点对土地出让及公开市场交易情况、土地公开出让价格走势及市场度、土地出让价格与房地产价格关系以及流拍情况进行分析对比后,揭示土地出让市场供应及批后监管不到位、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较低、出让市场秩序不完善、地价更新及市场竞争程度低等问题。提出规范土地出让市场主体行为、优化配置资源、健全市场管理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等方面的对策建议。
彭柏绚[9](2018)在《土地出让方式对土地供给的影响研究 ——基于北京市的经验数据》文中指出近年来出现不同的土地出让方式,使得土地供给呈现出不同的态势。本文以土地出让方式为切入点,以北京市土地市场、房价作为研究内容,通过理论结合实践的方法,找出适合北京市房地产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土地供给方案。本文介绍土地出让方式的情况,分析研究土地出让方式的实际和理论意义。首先在对国内、国外相关研究进行归纳总结的基础上,介绍了全国和北京市的土地出让情况和房地产市场状况,总结出土地出让与土地供给存在的问题。其次概述我国土地出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历程,介绍了土地出让方式中的协议转让和“招标、挂牌、拍卖”四种土地出让方式,通过比较分析各自特征,然后实证研究北京土地出让方式对土地供给的影响,并进一步探究其对城市地价、房地产市场的关系。最后,得出土地出让方式的不同,会对城市土地供给有影响,导致城市地价波动和城市房价变化的结论,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吴迪[10](2018)在《我国一线城市土地出让政策发展研究 ——以上海招挂复合出让方式为例》文中指出我国土地招拍挂出让制度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建立的,针对计划经济体制下土地使用方式无偿划拨造成的土地资源浪费、土地使用效率低下所进行的改革。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在统一的土地交易市场公开出让土地使用权,是对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有益尝试。但招拍挂出让制度作为政府实现土地管理目标的公共政策,实际操作过程中土地价格偏离正常的市场价格轨道无法实现政府对土地出让源头的价格管控,无法实现政府对产业招商项目的适度引导和差异化供地,也无法实现土地出让后对土地使用内容的有效监管,从而影响了土地市场的稳定和效率,违背了公共政策制定的初衷。所以需要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招拍挂制度进行改革和调整,以适应土地管理的要求,促进土地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近几年国内一线城市纷纷进行了对土地出让政策的调整和探索,旨在有效抑制地价、更好地实现对产业项目的引导。上海土地招挂复合出让政策是根据上海土地市场经济运行现状,对现行招拍挂出让方式的内容、流程、操作方式进行修改和优化,旨在从土地出让源头上更好地实现政府对土地市场的管控。本研究运用公共政策效果评估模型,通过前后对比法分析了上海招挂复合出让政策执行前后土地成交溢价率、参与竞买人数、产业匹配度等因素变化,肯定了该政策的执行效果,有效抑制了土地出让价格、实现了政府对产业项目的引导、实现了政府对土地出让后地块运营管理内容的有效管控,强有力地提高了政府的管理权威。新政策的探索执行也伴随着负面效应,招挂复合出让方式进一步强化了招标和评标环节的重要性,在政策运行过程中出现大型房企垄断加剧、企业合作串谋机会增加、公职人员寻租空间变大、基层政府自由裁量度过大等问题。究其原因是政策内容条件设置缺乏灵活性和针对性、政策执行过程缺乏透明度、政策执行环境缺乏有效监管和法制保障,就要求政府对招挂复合出让政策进行渐进的修改和调整,同时加强政府自我约束和监督,以实现公共政策目标。通过修改和完善招挂复合出让政策的内容和流程设置,根据地块性质和功能定位灵活合理选择出让方式,来巩固和实现该出让方式的优越性。并通过加强信息公开、完善监督和惩处机制、健全集体决策机制、完善法律规范和制度保障来营造良好的招挂复合出让政策执行的内外环境,从而全面完善土地出让制度的执行过程,实现政府对土地市场的有效管理,实现土地出让制度建立的稳定市场、提高效率、促进发展的政策目标。
二、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引起的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引起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3)地方政府城市土地供应量价决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进展 |
1.2.1 地方政府土地供应决策研究 |
1.2.2 拍卖理论与地方政府土地供应决策研究 |
1.2.3 代理理论与地方政府土地供应决策研究 |
1.2.4 行为经济学理论与地方政府土地供应决策研究 |
1.2.5 文献综述小结 |
1.3 研究对象、研究内容和技术路线 |
1.3.1 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 |
1.3.2 研究内容 |
1.3.3 技术路线 |
1.4 论文结构安排 |
第2章 地方政府土地供应决策的影响因素和核心内容 |
2.1 地方政府土地供应决策的制度和市场背景 |
2.1.1 土地供应制度演进 |
2.1.2 土地市场变化 |
2.2 地方政府土地供应决策的影响机制 |
2.2.1 地方政府在土地供应中的角色演变 |
2.2.2 地方政府自身的影响 |
2.2.3 地方土地市场的影响 |
2.2.4 中央政府的影响 |
2.3 地方政府土地供应决策的核心内容 |
2.3.1 核心宏观决策:供应数量 |
2.3.2 核心微观决策:出让起始价格 |
2.4 地方政府土地供应决策的研究框架及章节逻辑关系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地方政府土地供应量价决策的理论分析 |
3.1 地方政府土地供应量价决策的建模思路 |
3.1.1 决策过程和决策内容 |
3.1.2 决策结果 |
3.2 地方政府土地供应量价决策的理论模型 |
3.2.1 基准模型 |
3.2.2 拓展模型 |
3.3 地方政府土地供应量价决策的理论路径 |
3.3.1 地方经济和政府官员影响下的地方政府土地供应量价决策 |
3.3.2 市场影响下的地方政府土地供应量价决策 |
3.3.3 中央干预下的地方政府土地供应量价决策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地方经济和政府官员影响下的地方政府土地供应量价决策 |
4.1 城市土地供应中的地方经济和政府官员特征 |
4.1.1 地方经济特征 |
4.1.2 政府官员特征 |
4.2 地方政府宏观土地供应数量决策 |
4.2.1 理论假设和模型设定 |
4.2.2 数据和描述分析 |
4.2.3 地方经济特征与土地供应数量决策 |
4.2.4 政府官员特征与土地供应数量决策 |
4.3 地方政府微观土地出让起始价格决策 |
4.3.1 理论假设和模型设定 |
4.3.2 数据和描述分析 |
4.3.3 供应数量、地方经济特征与土地出让起始价格决策 |
4.3.4 供应数量、政府官员特征与土地出让起始价格决策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市场影响下的地方政府土地供应量价决策 |
5.1 城市土地供应中的政府-市场关系 |
5.2 市场表现与地方政府宏观土地供应数量决策 |
5.2.1 理论假设 |
5.2.2 数据和描述分析 |
5.2.3 前期土地成交数量对当期土地供应数量决策的影响 |
5.2.4 当期土地供应数量决策对土地成交数量的影响 |
5.2.5 当期土地供应数量决策对土地成交数量波动的影响 |
5.2.6 稳健性检验 |
5.3 市场表现与地方政府微观土地出让起始价格决策 |
5.3.1 理论假设 |
5.3.2 数据和描述分析 |
5.3.3 前期土地成交价格对当期土地起始价格决策的影响 |
5.3.4 当期土地起始价格决策对土地成交价格的影响 |
5.3.5 当期土地起始价格决策对土地成交价格波动的影响 |
5.3.6 稳健性检验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中央干预下的地方政府土地供应量价决策 |
6.1 城市土地供应中的中央-地方关系 |
6.1.1 中央-地方委托代理关系 |
6.1.2 中央-地方委托代理关系演进 |
6.2 中央数量干预与地方政府宏观土地供应数量决策 |
6.2.1 政策背景和理论假设 |
6.2.2 数据和描述分析 |
6.2.3 模型设定 |
6.2.4 数量干预对土地供应数量决策的影响 |
6.2.5 土地供应数量决策对土地成交数量的影响 |
6.2.6 稳健性检验 |
6.3 中央价格干预与地方政府微观土地出让起始价格决策 |
6.3.1 政策背景和理论假设 |
6.3.2 数据和描述分析 |
6.3.3 模型设定 |
6.3.4 价格干预对土地出让起始价格决策的影响 |
6.3.5 土地出让起始价格决策对土地成交价格的影响 |
6.3.6 稳健性检验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结论与展望 |
7.1 论文的主要结论与政策建议 |
7.1.1 论文的主要结论 |
7.1.2 政策建议 |
7.2 研究的主要贡献、局限性与未来研究展望 |
7.2.1 研究的主要贡献 |
7.2.2 研究的局限性与未来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A 理论模型推论证明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4)现行土地出让方式对住房价格与社会福利的负面影响及其创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第二节 相关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目标及内容 |
第四节 创新点与不足 |
第二章 中国土地出让方式的历史演进 |
第一节 无偿划拨阶段 |
第二节 有偿出让方式的探索阶段 |
第三节 现行“招拍挂”方式的形成与实施阶段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现行“招拍挂”方式对住房价格的影响 |
第一节 现行“招拍挂”方式对地价的影响 |
第二节 现行“招拍挂”方式下地价与房价关系分析 |
第三节 现行“招拍挂”方式对住房价格的影响 |
第四章 现行“招拍挂”方式存在的问题与负面影响 |
第一节 现行“招拍挂”方式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现行“招拍挂”方式对房地产行业的负面影响 |
第三节 现行“招拍挂”方式对地方经济和社会福利的负面影响 |
第五章 组团招标模式——土地出让方式创新的一种初步设想 |
第一节 国内已有土地出让方式创新案例评析 |
第二节 组团招标模式——土地出让方式创新的一种初步设想 |
第三节 组团招标模式的优点及可行性分析 |
第六章 完善和创新土地出让方式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相关法律制度 |
第二节 进一步规范“招拍挂”的运行流程与内在机制 |
第三节 积极营造组团招标模式的实施环境与条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5)海域使用权流转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海域使用权流转之基本理论分析 |
第一节 海域使用权流转之确定 |
一、海域使用权流转概念的界定 |
二、海域使用权流转的必要性分析 |
第二节 海域使用权流转之理论支撑 |
一、可持续发展理论 |
二、产权理论 |
三、物权法理论 |
第三节 海域使用权流转之基本价值取向分析 |
一、公益与私益平衡 |
二、公平与效率兼顾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海域使用权流转之客体研究 |
第一节 海域使用权性质之辨 |
一、海域使用权概念的界定 |
二、关于海域使用权性质的学说之争 |
三、关于海域使用权权利类型的学说之辨 |
四、海域使用权制度是对用益物权的发展 |
第二节 海域使用权客体之思 |
一、大陆法系关于物权客体的历史演进与立法比较 |
二、大陆法系物权客体理论对我国民法理论的启示与影响 |
三、海域成为物权客体之理论分析 |
四、海域的厘定 |
五、海域范围的确定 |
第三节 海域使用权内容之析 |
一、海域使用权人的权利分析 |
二、海域使用权人的义务解析 |
第四节 海域资源综合利用视域下的海域使用权配置研究 |
一、海域使用权“私权化”的动因分析 |
二、关于海域使用权配置模式之批评性讨论 |
三、关于海域使用权配置模式的构想 |
四、按照海域功能用途确权与物权法相容问题探讨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海域使用权一级市场流转方式问题研究 |
第一节 非竞争性方式的适用与分析 |
一、行政审批行为法律性质之辨 |
二、申请人范围的确定与特殊群体利益的保障 |
三、行政审批程序的确定 |
四、关于海域使用权取得时间的讨论 |
五、行政审批方式的优势与不足 |
第二节 竞争性出让方式的确定与评析 |
一、招标方式的适用 |
二、关于拍卖方式 |
三、挂牌方式的确定 |
第三节 海域使用权一级市场流转方式的改进 |
一、海域使用权一级市场流转方式比较分析 |
二、权力的限制与权利的保护 |
三、海域使用权一级市场流转方式之完善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二级市场流转方式问题研究 |
第一节 海域使用权二级市场流转方式的适用与分析 |
一、转让方式的适用 |
二、出资方式的确定 |
三、抵押方式的探讨 |
四、关于出租方式 |
第二节 关于海域使用权二级市场流转限制条件的反思 |
一、海域使用权转让限制条件设置目的分析 |
二、海域使用权转让限制条件的必要性探讨 |
三、海域使用权转让附加行政审批程序的必要性讨论 |
四、取消对海域使用权转让的不合理限制 |
第三节 海域使用权二级市场功能的实现路径 |
一、法律法规的多重限制导致海域使用权二级市场流转不畅 |
二、促进经营性用海市场化流转是实现二级市场功能的迫切要求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海域使用权流转之登记制度探析 |
第一节 海域使用权登记之功能定位 |
一、海域使用权登记的内容分析 |
二、海域使用权登记行为法律性质的探讨 |
三、海域使用权登记兼具公法与私法的功能 |
四、海域使用权流转登记制度与海域使用权流转 |
第二节 海域使用权流转登记制度之思考 |
一、海域使用权登记的效力有待完善 |
二、海域使用权登记的法律依据效力有限 |
三、关于海域使用权登记机构的规定存在缺陷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海域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
第一节 我国海域使用权流转的现状与困境 |
一、海域使用权流转法律体系不完善 |
二、现行立法例行政管理色彩浓厚 |
三、法律之间存在的冲突需要协调 |
四、海域使用权配置不合理 |
第二节 完善海域使用权流转制度的思路选定与路径选择 |
一、回归物权性是完善海域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基本思路 |
二、强化现有法律的私法性是完善海域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基本路径 |
第三节 海域使用权流转制度之立法完善 |
一、完善海域使用权流转法律体系 |
二、完善海域使用权流转登记制度 |
三、建立以海域功能用途为核心的海域使用权配置模式 |
四、规范海域使用权收回制度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6)土地财政对居民收入分配的影响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内容、目标与方法 |
四、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基本概念与理论分析 |
第一节 基本概念界定 |
一、土地财政 |
二、地方政府行为 |
三、居民收入 |
四、居民收入分配 |
第二节 相关理论分析 |
一、地租与土地国有化理论 |
二、公共选择理论 |
三、委托——代理理论 |
四、马克思主义收入分配理论 |
五、福利经济学理论 |
第三节 土地财政影响居民收入分配的机制分析 |
一、“以地引资”对城镇职工工资的影响机制 |
二、土地征收对居民收入与财富的影响机制 |
三、“以地生财”对城镇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机制 |
四、“以地生财”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机制 |
第二章 土地财政、收入分配的制度安排与发展趋势 |
第一节 土地财政相关制度 |
一、需求层面:分税制改革和政绩考核制度 |
二、供给层面:土地、房产制度的变革 |
第二节 土地财政的规模和变动趋势 |
一、土地征收和土地供应面积 |
二、土地财政收入 |
第三节 收入分配政策 |
一、打破平均主义,恢复按劳分配(1978-1984) |
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建立多元分配格局(1987-2006) |
三、注重追求公平的收入分配格局(2007 年至今) |
四、对收入分配政策的评价 |
第四节 收入分配状况和变动趋势 |
一、居民总体收入差距 |
二、城乡收入差距 |
三、城镇居民收入差距 |
四、城镇职工工资差距 |
五、农村内部收入差距 |
第三章 “以地引资”与城镇职工工资 |
第一节 研究方法、变量和数据 |
第二节 实证结果 |
一、基本结果 |
二、机制检验 |
第三节 稳健性检验 |
一、安慰剂检验结果 |
二、GMM方法估计结果 |
第四节 异质性检验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土地征收对居民收入与财富的影响 |
第一节 数据、模型和方法 |
第二节 计量结果 |
一、双重差分(DID)回归结果 |
二、安慰剂检验结果 |
三、倾向匹配双重差分方法检验结果 |
四、机制检验结果 |
第三节 土地征收对居民收入与财富差距的贡献度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以地生财”与城镇居民收入差距 |
第一节 实证模型、数据来源与变量描述 |
一、实证模型与变量设定 |
二、数据来源与变量描述 |
第二节 实证结果分析 |
一、“以地生财”对城镇居民收入差距影响的基准回归 |
二、“以地生财”影响城镇居民收入差距的渠道分析 |
第三节 内生性问题处理 |
第四节 异质性和稳健性检验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以地生财”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
第一节 研究设计 |
一、模型设定 |
二、变量的选取及说明 |
三、内生性的处理 |
第二节 实证结果 |
第三节 “以地生财”对城乡收入差距影响的中介机制检验 |
一、土地财政背景下“人地失调”城镇化的中介效应检验 |
二、公共品供给扭曲的中介效应检验 |
三、“去工业化”的中介效应检验 |
第四节 土地财政与城乡收入差距之间的空间关系检验 |
一、模型设定 |
二、空间计量回归结果 |
第五节 异质性与稳健性检验 |
第六节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结论与政策建议 |
第一节 全文总结 |
第二节 政策建议 |
一、深入推进工业用地市场化改革 |
二、完善农地非农化的利益分配格局 |
三、去除“以地生财”的制度化土壤 |
四、完善土地管理政策稳定房价 |
五、纠正土地财政发展模式中的城市偏向 |
第三节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7)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一)国外文献综述 |
(二)国内文献综述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第一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制度概述 |
第一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的概念 |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概念 |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概念、特点和性质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的概念及性质 |
第二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的价值分析 |
第三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制度历史沿革 |
一、计划经济时期的土地行政划拨阶段 |
二、改革开放后的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阶段 |
三、市场经济时期土地有偿使用阶段 |
第二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
第一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制度现行法律体系 |
一、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 |
二、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有关规定 |
三、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
第二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立法不够合理 |
一、与《拍卖法》不能有效衔接 |
二、拍卖法律制度不完善 |
三、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 |
第三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政府主体职能不清 |
一、土地管理法及招拍挂规定关于政府主体职能定位存在矛盾 |
二、政府现行主体职能定位无法适应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市场发展 |
三、政府单方委托权过大,形成对拍卖人市场的垄断 |
第四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机制不完善 |
一、评价模式单一 |
二、竞价机制不合理 |
三、预防机制不健全 |
第五节 法律监督体系尚未形成 |
一、内部监督体系不够完善 |
二、外部监督体系未有效构建 |
第三章 完善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的法治对策 |
第一节 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法律体系建设 |
一、整合现有立法,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行政法规 |
二、厘清政府定位,剥离土地经营职能 |
三、完善诉讼机制,协调司法管辖和行政管辖的冲突 |
第二节 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机制 |
一、构建多因素评价体系 |
二、采取多样化成交拍卖法 |
三、规范土地拍卖流程 |
第三节 强化政府土地管理行政职能 |
一、强化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中统一管理和严格限制土地供应总量 |
二、减少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改革政府考评机制 |
三、强化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的信息公开 |
第四节 完善法律监督体系 |
一、构建内部多层次法律监督体系 |
二、强化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 |
结论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8)乌鲁木齐市土地公开出让市场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1.2 研究的内容 |
1.3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第2章 相关概念和理论研究 |
2.1 相关概念的界定 |
2.2 研究理论基础 |
2.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第3章 乌鲁木齐市土地公开出让市场现状分析 |
3.1 乌鲁木齐市土地公开出让市场建立和发展 |
3.2 乌鲁木齐市各区域土地出让市场分析 |
第4章 乌鲁木齐市土地公开出让市场运行分析 |
4.1 土地出让市场运行综述 |
4.2 土地出让及公开市场交易情况分析 |
4.3 土地公开出让价格走势及市场度分析 |
4.4 土地公开出让价格走势及房地产价格的关系分析 |
4.5 土地流拍情况及原因 |
第5章 乌鲁木齐市土地公开出让市场存在的问题 |
5.1 土地供应及监管不到位 |
5.2 缺少市场化配置资源的评价制度 |
5.3 土地公开出让市场秩序不完善 |
5.4 土地公开出让价格问题 |
5.5 土地公开出让市场竞争程度低 |
第6章 完善乌鲁木齐市土地公开出让市场对策建议 |
6.1 规范土地公开出让市场行为 |
6.2 加快推进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 |
6.3 健全土地公开出让市场管理服务体系 |
6.4 完善土地公开出让市场价格形成机制 |
6.5 完善土地储备制度提高市场竞争度 |
第7章 总结与展望 |
7.1 总结 |
7.2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历 |
(9)土地出让方式对土地供给的影响研究 ——基于北京市的经验数据(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现实意义 |
1.2 研究思路与内容 |
1.2.1 研究思路 |
1.2.2 主要内容 |
1.3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1.3.1 主要方法 |
1.3.2 创新点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理论基础 |
2.2 国外文献综述 |
2.3 国内文献综述 |
2.4 小结 |
第3章 全国和北京市土地出让与供给现状 |
3.1 全国的土地出让现状 |
3.1.1 总体出让现状 |
3.1.2 土地出让情况分析 |
3.2 全国的土地供给现状 |
3.2.1 总体现状 |
3.2.2 房地产开发用地供给现状 |
3.3 北京的土地出让和供给现状 |
3.3.1 北京市的土地情况介绍 |
3.3.2 土地出让情况分析 |
第4章 我国土地出让方式制度和北京市概况 |
4.1 我国土地出让方式历程概述 |
4.2 协议出让方式 |
4.2.1 协议出让方式的内涵 |
4.2.2 协议出让的特点 |
4.2.3 协议出让的程序 |
4.2.4 北京市协议出让土地情况 |
4.3 挂牌出让方式 |
4.3.1 挂牌出让方式的内涵 |
4.3.2 挂牌出让的程序 |
4.3.3 挂牌出让的特点 |
4.3.4 北京市挂牌出让土地情况 |
4.4 招标出让方式 |
4.4.1 招标出让方式的内涵 |
4.4.2 招标出让的程序 |
4.4.3 招标方式的特点 |
4.4.4 北京市土地招标方式出让情况 |
4.5 拍卖出让方式 |
4.5.1 拍卖出让方式的内涵 |
4.5.2 拍卖出让的程序 |
4.5.3 拍卖出让的特点 |
4.5.4 北京市土地出让拍卖方式情况 |
4.6 不同土地供给方式的对比 |
第5章 北京市土地出让方式对土地供给的影响 |
5.1 实证研究 |
5.1.1 实证研究设计 |
5.1.2 实证结果及分析 |
5.2 北京市土地出让方式对住宅用地的影响 |
5.2.1 城市地价对房价的影响 |
5.2.2 实证分析结论 |
5.3 北京市土地出让方式对工业用地的影响 |
5.4 小结 |
第6章 结论与政策建议 |
6.1 主要结论 |
6.2 政策建议 |
6.2.1 紧跟时代变化,创新方式提高效率 |
6.2.2 完善土地供给管理制度 |
6.2.3 强化土地流转过程的监管 |
6.3 不足之处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10)我国一线城市土地出让政策发展研究 ——以上海招挂复合出让方式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研究目的和意义 |
第三节 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第五节 研究思路和基本框架 |
第二章 土地出让政策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概念释义 |
一、土地出让 |
二、招拍挂出让 |
三、土地管理职能 |
四、土地管理政策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渐进决策理论 |
二、政策评估理论 |
三、公共选择理论 |
四、博弈论 |
第三章 我国土地出让政策发展和评价 |
第一节 我国土地出让政策的发展过程 |
一、计划经济下土地无偿划拨使用(1949 年至1987 年) |
二、市场经济初期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初探(1988 年至2000 年) |
三、市场经济成熟期土地招拍挂制度基本完善(2001 年至今) |
第二节 招拍挂制度的基本内容和适用 |
一、招标 |
二、拍卖 |
三、挂牌 |
第三节 招拍挂制度存在的政策效果偏差 |
一、土地成交价格偏离合理价值范围 |
二、无法实现产业项目差异化用地导向 |
三、缺乏对地块出让后项目监管的抓手 |
第四章 上海土地招挂复合出让政策研究 |
第一节 上海土地出让政策发展和现状 |
第二节 招挂复合出让政策的制定目标 |
一、合理控制土地价格 |
二、实现产业项目用地引导 |
三、监管出让地块后续开发运营 |
第三节 招挂复合出让政策的内容 |
一、政策内涵 |
二、出让流程和时间安排 |
三、评分体系 |
第四节 政策效果评估方法和选取因素 |
一、前后对比分析法 |
二、因素选择 |
第五节 政策效果评价 |
一、土地溢价率可控 |
二、竞买申请人数限定 |
三、竞买人性质多样 |
四、产业匹配度契合 |
第五章 上海土地招挂复合出让政策执行中问题及成因 |
第一节 招挂复合出让政策执行中的问题表现 |
一、大型房地产开发商垄断加剧 |
二、企业合作串谋动机显化 |
三、公职人员权力寻租空间显现 |
四、基层政府自由裁量权过大 |
第二节 问题的成因分析 |
一、出让方式和内容设置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 |
二、出让流程和决策机制缺乏透明度 |
三、土地出让公职人员监管和惩戒机制弱化 |
四、土地出让相关法律规范和制度保障缺失 |
第六章 完善上海土地招挂复合出让政策的建议 |
第一节 调整招挂复合出让政策的自身内容 |
一、明确地块条件、性质和出让方式的适用关系 |
二、优化评标文件的内容和分数设置 |
第二节 构建透明公开的政策执行环境 |
一、加强土地出让全过程的信息公开 |
二、建立土地工作集体决策制度 |
三、严肃问责严厉惩处 |
第三节 培育政策执行的外部环境 |
一、加大社会和市场的监督和参与 |
二、建立开发企业征信系统 |
三、形成合规性文件予以法律保障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结论 |
第二节 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四、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引起的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温州市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问题研究[D]. 赵剑乔. 湖北工业大学, 2021
- [2]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后置资格审查法律风险分析[J]. 梁东枝. 法制与社会, 2020(23)
- [3]地方政府城市土地供应量价决策研究[D]. 吴淑萍. 清华大学, 2019(02)
- [4]现行土地出让方式对住房价格与社会福利的负面影响及其创新研究[D]. 王小琰. 聊城大学, 2019(01)
- [5]海域使用权流转制度研究[D]. 程博.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
- [6]土地财政对居民收入分配的影响机制研究[D]. 谢鹏.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7]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法律制度研究[D]. 张春林. 吉首大学, 2018(02)
- [8]乌鲁木齐市土地公开出让市场问题研究[D]. 殷玉娥. 新疆农业大学, 2018(05)
- [9]土地出让方式对土地供给的影响研究 ——基于北京市的经验数据[D]. 彭柏绚.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8(05)
- [10]我国一线城市土地出让政策发展研究 ——以上海招挂复合出让方式为例[D]. 吴迪. 上海交通大学, 201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