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县级工商部门行政执法不规范性表现(论文文献综述)
孙冲[1](2021)在《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研究 ——基于浙北T市的实证调研》文中提出人民调解是被誉为“东方之花”的一种纠纷解决制度,在新中国社会治理的历史当中,人民调解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人民调解的短板逐渐显露出来。从组织体系上看,传统人民调解的组织体系过于碎片化,不同的调解组织隶属于不同的行政部门进行管理,处于“多中心”管理的涣散状态之下。这造成组织间的联动性差,调解效率低,调解资源容易被浪费。除此以外,在调解手段和规则体系上,传统人民调解在调解过程中经常使用一些策略性的调解手段,在调解规则的适用上不统一、不规范、缺乏体系性,造成调解结果的差异化明显,人民调解的公平性常常受到外界质疑。因此,传统人民调解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与此同时,法治话语逐渐取代政治话语,成为主导人民调解的话语体系,人民调解的功能、定位和实践形态也都需要随着话语体系的转化而发生转变。在当事人看来,他们需要一种低成本、高效率的纠纷解决机制,而这种纠纷解决机制必定是统一、协作、高效的。在治理者看来,他们需要一种能够对接司法系统、执法系统的专门纠纷解决体系,来分流司法、执法体系当中的纠纷解决压力,满足社会治理的“维稳”需要。此外,地方政府在“法治竞赛”的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提升社会法治水平和社会治理能力,需要对纠纷治理机制进行一番改革和创新。因此,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治理者,都有动力推动人民调解的进步,人民调解的体系化运行就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之下产生的。部分地方开始了一些有益的尝试,最具特色的是通过建立两级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的方式使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在人民调解的管理上变“多中心”为“一中心”,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人民调解制度内部组织体系。与此同时,通过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的建立,顺畅人民调解与其它纠纷解决制度之间的衔接与对接机制,便利内外联动,从而使人民调解嵌入到更为广阔的外部纠纷治理体系之中。在体系化运行的过程中,人民调解的调解手段更为法治化和规范化,人民调解的规则体系也更加完善,人民调解逐渐摆脱了“边缘化”和“碎片化”。人民调解纵向体系可以分为“县(市、区)—镇(街)—村(社)”的三级网络,从横向体系上看,村(社)一级包括品牌调解室、村(社)治调主任、网格员等;镇(街)一级主要包括司法所管理的具有综合性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警调”和“诉调”等附设型人民调解组织;县(市、区)一级包括各类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镇(街)一级的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负责统一调度和管理镇(街)和村(社)两级的人民调解组织和其它解纷职能部门,县(市、区)一级的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则负责统一调度和管理县(市、区)一级的人民调解组织与其它解纷职能部门,各级政法委负责人兼任同级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的领导职位。人民调解的体系化运行过程是在由行政主导的“高位推动”下,运用了对组织结构的调整、对权威体系的整合和对调解组织工作空间的整合三种手段完成的。人民调解通过体系化运行的方式达到了对纠纷分级分类处理的精细化需求,达到确保类似的案件能够得出相似的调解结果的体系化追求。人民调解的这种体系化运行模式与马克斯·韦伯笔下的官僚制如出一辙。人民调解的体系化运行呈现出了层级化与专业化,规范化与司法化,联动常态化和“三调融合”的发展倾向这四个特点。随着人民调解组织层级的提高,其化解纠纷的手段方法和运用的规则体系都与低层级人民调解组织不同。人民调解组织的层级越高,其专业化程度越高,系统的开放性程度越高,规范化与法治化程度也就越高,因此,高层级的人民调解组织更倾向于使用法律作为其调解的规则与手段。此外,人民调解组织与组织之间的联动呈现常态化的运行模式,人民调解组织不但与其它纠纷治理组织联动,甚至还嵌入到其它纠纷治理组织的工作之中。特别是在“警调”“诉调”之中,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人民调解似乎已经承担了司法与行政的部分纠纷解决功能。人民调解组织体系化运行后,既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也有一定的不足和问题。积极作用在于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能够促进溢出纠纷和剩余纠纷的有效治理,能够既分流纠纷,又确保纠纷解决后续工作能够及时有效地与其它组织机构进行对接。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编织起一面纠纷解决的大网,能够结合大数据平台有效排查矛盾纠纷并利用和调动起基层治理资源。最重要的是,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改善了人民调解在整个社会矛盾纠纷治理体系当中的定位,改善了人民调解与其它纠纷治理机制之间的关系,并且促进了纠纷治理体系内部权责体系的顺畅。消极作用在于人民调解科层化弊端明显,韦伯笔下官僚制的不足在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过程中充分暴露出来。层级化结构分工导致部分人民调解组织面临悬浮性危机,人民调解灵活性受限。由于层级管理的需要和组织衔接的需要,文牍化现象愈发严重,文牍化的发展影响了人民调解的日常工作重心与重点。此外,系统的开放性越来越强,这意味着系统的兼容性也需要越来越强,人民调解体系需要在规则的适用上尽量与其它纠纷治理机构相统一。法治化与规范化的要求日益增加。体系化运行加强了不同层级人民调解组织间的相互渗透和相互影响,高层级人民调解的法治化追求与规范化追求间接影响了低层级人民调解的实践活动,具体表现包括:低层级人民调解组织在规范化与法治化上表现出了教条主义的特点,忽略地方性知识、法律文化在人民调解中的作用;人民调解全体系都在追求调解结果的“类案同调”,因而,忽视个案中的特殊性,导致“个案正义”问题频出,上述问题进而影响到了低层级人民调解的调解实效;人民调解在被纳入到整个社会的纠纷治理体系中时,就已经被拟定了相应的分工与职能。但分工意味着整体效率的提高,也意味着单个功能的减损。人民调解从过去蕴含着促成“调解—履行”等案结事了机制的独立纠纷解决闭环系统,逐渐演变成为大的矛盾纠纷治理体系中的一个局部环节,并且只负责发挥调解这一局部功能。协议的履行已经不在人民调解者需要考虑的范围之中。因此,签订协议却得不到履行的情况越来越多,案结事却未了的困境逐渐显现。为此,要反思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人民调解的体系化运行源自于自上而下的推动,主要是为了能够让人民调解顺利融入到社会纠纷治理的体系之中,但在这一过程中,人民调解被单纯的理解为是一种纠纷解决的工具。人民调解制度原本是一项面对基层的“底层设计”,人民调解原本具有社会动员、政治教化、传统激活等复合性功能,因此,人民调解具有很强的社会适应性,能够适应不同社会群体的解纷需要,是“国家—社会”间缝隙的弥合机制。综上,人民调解的体系化运行仍然要注重对基层的关心,对个案的回应,分层分级的同时要注重区分不同层级的不同需求,特别是要避免体系化导致人民调解向教条主义的方向发展,避免体系化过程中不同层级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手段与调解规则被同构,避免体系化过程中不同层级人民调解组织的价值追求被同质化。最后,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经验是人民调解发展过程中的有益尝试,更是未来人民调解发展的方向。针对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首先需要注重充实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能力,要将人民调解的中心层级从县(市、区)一级降低到镇(街)一级,注重发挥基层力量的作用,提升网格员等自治性力量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其次是要发挥自治、法治与德治的三治合一,特别是要坚持赋予人民调解更多的自治自由,尊重当事人的自治权利。避免体系化发展导致在规则理念等方面形成法治对道德风俗的消解。最后,是要加强党组织的统筹与联动。通过党组织的力量简化组织联动的程序、文案工作,增强体系化过程中的联动能力。
李珍妮[2](2021)在《云南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论文的研究对象是云南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选择这一研究对象,原因有二:一是在2015年,国内融资担保行业迎来巨变,国家第一次明确融资担保的历史定位为服务中小微企业及“三农”的普惠金融、准公共服务产品,这使得此前一度处于低潮的政策性融资担保迅速成为了行业主流,并在扶持中小微及“三农”、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方面发挥出日益重要的作用;二是云南省作为西南农业大省、贫困大省、沿边大省、民族大省,每一个独特的特征,都决定其健康发展需要各级政府投入更多的引导和培育。在这个过程中,政策性融资担保可以发挥出比其他地区更为重要和独特的作用。因此,对云南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研究,不仅可以丰富新公共产品理论的实践,而且可以助力云南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的健康发展。本论文在完成相关基本概念和理论阐述以及我国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历史回顾这些基本工作后,重点梳理了云南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在过去20年的三次构建,并从运营体系、监管体系建设、主要成效等方面进行了较为详尽而系统的分析,基本厘清了整个体系的发展历程。通过分析得出,云南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还存在一定不足,主要包括行业监管有效性不足,政策性扶持补偿机制没有完全落地,现有政策性融资担保运营平台扩展陷入瓶颈等。据此,本文提出了一系列改进建议,主要包括进一步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强行业监管有效性,完善落实政策性扶持补偿机制以及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运营平台的壮大升级等。
孙超然[3](2020)在《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一般而言,行政解释是指行政机关对广义的法律文本做出的解释或说明。在现代国家中,行政解释同时涉及立法、行政、司法等多种国家机关,处于国家权力的交叉地带。因此,一国的行政解释模式,即行政解释及其合法性控制的制度和实践,集中体现了该国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关系,也体现了一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特性。我国行政解释模式可以概括为职权模式,这一模式深受我国法律制度及实践的影响,鲜明地体现出我国行政机关的强势地位。我国法律解释制度建立时,原本以立法者解释为重;但行政机关的解释权获得法律认可之后,却凭借其强大的行政职权逐渐从制度和实践两个方面侵蚀立法机关的解释权。以1981年《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为基础,我国构建了独特的法律解释制度。为了尽快地解决改革开放初期行政机关在执行少数基本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同时尽可能地限制行政机关对法律的任意解释,避免行政解释突破法律文本,当时的立法者基于苏联式的“立法者解释至上”的法律解释观念,对不同法律解释问题的解释权进行了分配,把法律中的冲突漏洞和空白漏洞问题的解释权保留在立法机关手中,只允许行政机关解释除此之外的一般法律解释问题,希望借此控制行政解释内容的合法性。这一制度中的行政解释,以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为基础,以实践中的问题为中心、以主动和依申请制定规范性文件或公文为主要方式,是一种部门内的法律解释制度。然而这样严格和晦涩的分权规定,却没有同样严格的合法性控制机制,几乎只靠规定本身的权威性以及行政机关主动与立法机关进行互动来维持,立法机关并没有能力对行政解释的内容进行主动的控制,行政机关内部的程序则是封闭而偏颇的,司法机关的审查也一直相当乏力。因此,这一制度便迅速被行政机关的法律解释制度和实践所突破。在制度方面,行政机关对行政解释制度的规定,常常与立法者对行政解释制度的规定相矛盾。而在实践方面,行政机关一方面大量制作行政解释,其中有不少行政解释的内容都超出了立法机关规定的解释权限,对冲突漏洞和空白漏洞进行了解释,形成了解释权侵占现象;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大量制定解释或重复上位法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将这些文件的解释权归于其制定者,使上位法的解释权层层下沉,形成了解释权下沉现象。而且,我国行政机关经常在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解释法律文本,这也是我国行政解释制度所不能解决的问题。我国行政解释制度之所以未能维持,并最终被行政解释制度和实践所突破,由立法者设计的立法者解释制度变为职权解释模式,主要有两个层面的原因:表面上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的行政解释制度过度以实践中的问题为导向,只重视行政问题的解决,而不重视行政解释的合法性;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行政解释制度中的分权方式较为简陋,可操作性较差,使得行政解释很容易越界。其深层的原因则在于立法者解释观念与职权解释模式之间的冲突,以及行政解释合法性控制机制的普遍无力。此外,陈旧的“立法者解释至上”观念,也是导致我国行政解释制度长期滞后的重要因素。为此,我们有必要学习外国的先进经验,参考域外较为成功的行政解释模式,为我国行政解释制度的革新提供有益的借鉴。美国行政解释可以为我国行政解释制度的革新提供大量的经验和教训。美国行政解释模式可以概括为授权模式。因为其行政解释制度建立在国会立法授予行政机关的权力之上,其合法性得到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全面和动态的控制,在外部和内部、事前和事后、实体和程序的多种控制之下,行政解释得以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而不至于溢出其边界。其中,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对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主要是事前和事中的控制,而事后的司法控制则是行政解释合法性的重要保障。因此,我们也可以将美国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总结为“以司法控制为主的全面控制”。美国行政解释合法性控制中独特的“司法尊重”,鲜明地体现出国会的授权在行政解释问题上的极端重要性。“司法尊重”包含三种不同的行为模式,其一是法院对行政解释独特优势的承认,这种优势就来自于国会授予行政机关的职权;其二是法院审查范围受宪法或国会成文法限制的情况,它意味着法院对国会授予行政机关裁量权的维护;其三是法院基于对自身审查权限或能力的考虑而主动放松行政解释的审查标准,而法院这样做前提条件则是对国会是否授权行政机关解释特定法律文本的判断。不过,在司法尊重之外,法院还可能会对行政解释进行一般的高强度司法审查,甚至预设某种反对行政解释的态度。而且司法尊重并不是最高法院一时兴起,将控制行政解释合法性的职责拱手让出,而是深深地植根于其法律制度和传统之中,并以行政解释的全面和动态控制为基础:法院对行政解释放松审查或审查受限,往往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内部对行政解释的控制互为因果。因此,即使法院采取尊重态度,也并不意味着行政解释就可以为所欲为。由此可见,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不能仅依靠司法机关来完成,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同样需要通过事前和事后的监督和控制手段,确保行政解释的合法性。而在其他控制手段乏力的情况下支持司法尊重的做法,将导致法律制度的毁灭。比较中美行政解释模式,我们会发现宪法制度和宪政实践、法律概念观和法律解释观念,以及对行政解释本身的认识程度,对一国的行政解释模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美国行政解释制度和实践的经验还向我们显示出,在民主立法、明确授权的制度基础上,如果行政解释能够得到全面和动态的控制,那么法律的含义就能够以较为健康的方式得到更新,以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因此,理想的行政解释制度应当在激活立法机关活力和根本控制力的基础之上,以司法控制为基础全面盘活各种国家机关对行政解释含义的控制力,让行政解释能够更好地发挥在各国家机关之间传递信息的作用,以服务于法律含义的探究与更新。
曾锡晓[4](2020)在《广西乡镇“四所合一”机构改革后的行政效率研究 ——以G市B街道为例》文中指出2014年广西率先在全国试点乡镇“四所合一”机构改革,即将原国土所、建设站、环卫站、安委办等机构合并,新成立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挂综合行政执法队牌子,2016底年全区所有乡镇完成组建工作。本文对乡镇“四所合一”机构改革后的行政效率研究,有助于验证改革成果,对基层政府治理实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以广西G市B街道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作为主要研究对象,通过实地调查、查阅文献资料,采用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描述B街道“四所合一”机构改革后的运行现状,在数据包络分析法(Date Envelopment Analysis,简称DEA)、Malmquist等分析模型基础上,提出构建广西乡镇“四所合一”行政效率评价指标体系,选取2017年、2018年相关数据对G市25个乡镇(街道)“四所合一”机构改革后的行政效率进行评价。实证结果显示:广西乡镇“四所合一”机构改革后的行政效率有所提高,但是提升程度有限,不同乡镇(街道)“四所合一”行政效率差距较大。本文在两个方面做了创新性研究。一是通过初步构建广西乡镇“四所合一”行政效率评价指标体系。二是基于SBM模型和Malmquist指数分析,从不同侧面进行评价和优化,得出的结论更为精准。
郝金旋[5](2020)在《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研究》文中认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是为解决环境行政部门职能交叉、分散等问题,依据法定程序,通过对行政权的重新分配,将原先散落于多个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权由某一独立的行政机关单独行使的制度。此制度对解决我国环境执法中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问题起到积极的作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虽是我国环境领域行政执法之趋势,但我们也要正确看待它所面临的挑战以及存在的现实问题。首先,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主体资格备受质疑,执法队伍结构也十分不合理;其次,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权限范围界定不清,为执法活动带来困扰;再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程序缺乏规范性,具体表现在执法依据混杂、执法观念落后以及执法程序不规范;最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监督机制薄弱,主要表现在结构的不合理以及监督机制的非制度化上。针对目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面临的现实问题,从实际出发,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主体建设,明确综合执法的主体地位,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合理划定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权限范围,理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与相关部门的权责关系;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程序,提高服务意识;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实现内外部监督的良性互动。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作为此次研究的论题,具有一定时效性,在立法与理论上提出一些建议,希望能够促进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在实践中的进一步发展。
李磊[6](2020)在《S县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基层税务机关作为税收政策落实和直接面向纳税人的最前沿,承担着开展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的重要职责,基层的征管效率直接反应我国依法治税的水平,机构和职能的定位也决定了基层税务机关在开展税收工作的过程当中存在相应的风险,因此,构建风险管理体系,运用风险管理的方法和理念,提升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减少税款流失是当前税收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近年来,许多基层税务部门开始探索税收风险管理,研究税收风险产生的原因和规避方法,致力于健全和完善税收风险管理机制。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实施,税务部门正面临新的契机和挑战。S县税务局2014年为了整合现有的征管资源,完善税收征管体系,提升纳税遵从度和满意度,降低征管成本,进行了机构扁平化的探索性尝试,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离完善的税收风险管理还有一定差距。笔者以S县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问题为研究对象,在税收风险管理相关理论的指导下,深入分析S县税务局在日常征管过程当中遇到的税源管理不专业、外部涉税机制不完善、内部岗责难以落实、人力资源配置不合理、执法刚性不足等问题,探讨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了强化依法治税理念、完善综合涉税机制、优化人力资源建设、提升专业化管理和纳税遵从度等相关措施。为S县税务局在下一步税收风险管理的过程中提供些许参考意见。本文的研究成果主要有:一是提升税源管理的专业化。借鉴发达国家在税收风险管理方面的经验,成立独立的专业化的管理团队,分类分级管理;二是优化人力资源建设。在减少上级主管税务机关借调基层人员的前提下,通过人选岗、岗择人的“双向选择”机制,进一步做到人岗匹配、人尽其才;三是构建新的激励机制。通过实行风险与待遇相匹配的薪酬制度充分调动税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职务实行任期制,缓解税务干部晋升渠道狭窄的问题。在税收领域引入风险管理,是促进税收现代化的必经之路,也是征管体制改革发展的必然选择,坚持风险管理导向,完善风险管理理念,才能优化征管资源配置,提高征管效率,逐步实现税收的法治化。
郭跃[7](2019)在《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行政法的精髓在于行政裁量,对行政裁量治理及其基准的研究一直是行政法学研究的热点和难点。其中学界对行政裁量基准的正当性、技术构造、程序控制、司法审查等方面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取得了一系列研究成果,初步建立起了行政裁量基准的理论框架,并为行政裁量权的治理以及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度建设提供了理论基础。然而,纵观行政裁量基准的研究成果,行政裁量基准的研究旨趣和具体实践领域仍局限于行政处罚,使得以行政处罚为例证而建立的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的全面性、一般性不断受到质疑。行政行为的差异性构成了行政裁量基准差异性的根源,以行政处罚为典型的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以行政许可为典型的应申请行政行为的差异性构成了裁量基准差异性。我国现有的裁量基准理论与制度基本上都是以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例证而建立起来并主要应用于行政处罚裁量的治理,导致了裁量基准一般理论的“一般性”不足并使裁量基准陷入了全面实施的困境,由此形成了对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研究的必要性。行政裁量基准一般理论具有体系化的功能,但是如果仅单一性研究裁量基准一般理论则会产生功能性缺陷。行政许可裁量基准与裁量基准一般理论的互动推动了裁量基准一般理论与制度的创新和改革,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研究为裁量基准理论完善与制度构建提供了路径、有助于提取“中度抽象水准”的研究论题、可以重新审视行政法上行政许可行为的利益分布并为新型行政行为提供注解。对行政许可裁量基准正当性的证成侧重于对制定许可裁量基准权力的来源以及运用的考量,核心是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基本命题。然而学界仍存在认为裁量基准不具有正当性的观点,认为行政许可裁量基准违背了法律保留原则而不具有合法性,认为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性质、形成和构造特点使其失去了合理性基础。从一般性证成和具体性证成两条进路来回应对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质疑。晚近几年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大量涌现为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研究提供了鲜活的对象,通过对五十部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规范考查,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存在较为严重的象征性“立法”问题。然而象征性许可裁量基准并不符合许可裁量基准功能主义的要义,因具有象征性而使许可裁量基准失去了部分规范的功能,并且因执行力不足而损害了许可裁量基准实用主义的功效。克服行政许可裁量基准象征性“立法”缺陷必须回归许可裁量基准的制定目的,充分衡量制定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必要性,从制定技术上避免对法律文件设定的许可条件的直接复制,才能实现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制定从形式主义走向实质主义。技术构造是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灵魂,效力是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核心。对行政许可裁量基准技术构造的认识是基于行政裁量一元论的总结,同时必须依据行政特许和普通许可的差异来构造许可裁量基准技术的总体面貌,分别建立对许可裁量基准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的技术构造。法律要件的构造包括对法定许可条件的细化、对法定许可条件中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行政许可规范与事实的等置等;法律效果的构造包括对期限、申请材料、程序和许可结果的效果构造。行政许可裁量基准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具有相同性质和强度的对内效力,这是基于许可裁量基准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为行政自治规范共同属性的总结,非因特定情形并履行特定程序而不得逸脱。行政许可裁量基准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对外效力具有差异性,行政许可裁量基准作为行政机关的审批标准和相对人准备标准具有“二元性”以区别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主要作为行政机关处罚标准的“一元性”,由此形成了许可裁量基准强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对外效力。许可裁量基准不仅具有基于平等性原则和行政惯例形成的对相对人间接的对外效力,还因具有“二元性”取得了对相对人直接的对外效力。科学性是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定的核心话语。科学制定许可裁量基准应遵循必要性、合规律性、合法性、合目的性、相对一致性的科学化标准。针对目前存在的对科学制定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阻滞因素,应参考立法科学化的要求、遵循“自下而上”的科学化的逻辑进路、基准的制定与清理并重的科学化方法、先行制定规制要求后制定许可裁量基准文件的“立法”顺序,才能制定出具有科学性的行政许可裁量基准。行政许可裁量基制定的制度化有利于实现规范体系的统一性,应围绕制定权限和制定程序两方面内容展开。制定行政许可裁量基准作为执法活动的性质从一般性上要求赋予了所有的行政主体享有制定许可裁量基准的权利能力,但是从现实性和可能性上应限制部分主体制定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行为能力。应建立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定的正当程序,包括公众参与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定、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应公开、建立基准制定的听证制度,同时要完善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变更和废止的程序。《行政诉讼法》将规章以外的行政规则全部排除于司法审查依据或参照的范围之外。应着力于合理性的基础对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司法审查地位作出科学性判断,笔者倡导将行政许可裁量基准作为司法审查的“参照”。当然必须认识到行政许可裁量基准作为司法审查的“参照”,不同于法律、行政法规作为司法审查的依据,也不同于规章作为司法审查的参照。司法审查“参照”行政许可裁量基准是一种相对性“参照”,即原则性“参照”并建立合法性许可裁量基准的逸脱制度。作为司法审查“参照”的前提是对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基准进行审查,包括对是否符合实质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两方面的审查。实质性条件的审查要求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必须合法和有效;程序性条件的审查要建立以相对人申请为发起条件的许可裁量基准“附带”审查机制、建立“参照”许可裁量基准的说明理由制度、建构不予“参照”许可裁量基准的后续处理程序等。然而建立许可裁量基准可以作为司法审查的“参照”的诉讼地位在目前仍然面临一些法律制度的障碍,为维护法制统一与权威,应对我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文件作出适当修订,以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
黎小琴[8](2019)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中行政处罚问题研究》文中认为食品安全事关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涉及千家万户和每个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成为了全国人民共同关心的话题和热点之一;而作为食品链条最末端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问题更能引起人们的关注。而行政处罚是有效惩治和预防各类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手段之一,但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则等滞后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的执法需求;又因餐饮食品具有累积性、即时性和差异性等特点,且执法队伍存在力量薄弱、法律意识不强等问题,导致当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存在难执行或执行不到位、处罚不当和滥用职权等情况,使得行政处罚效果偏离了立法目的的预想;同时,又缺乏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行政处罚监督机制和法律救济机制,使得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力未得到有效控制,行政相对人权利也没有得到保障。因此,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中行政处罚问题的研究迫在眉睫。本文以公共治理理论、法治政府理论、权利保障理论为研究基础,利用文献研究、实证研究和对比分析研究等方法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问题进行分析,找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完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的对策及建议,为食品安全监管执法环境奠定一定的治理基础。本文主体由五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绪论。主要对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思路与方法进行了阐述,对国内外研究文献进行了述评。第二部分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中行政处罚概述。对本文研究涉及的基本概念及特点、行政处罚涉及的罚制与罚种、研究理论基础和当前行政处罚现状及创新进行了概述。第三部分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中行政处罚问题及原因分析。主要从立法与执法衔接、执法效能、监督与责任追究机制和法律救济机制等方面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第四部分是国外食品安全行政处罚的经验与借鉴。通过评析国外如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先进经验,得出可供我国借鉴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对策的启示。第五部分是完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的思考与建议。主要从完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配套的法律法规及制度体系、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相对人的权利保障和营造全民参与食品安全治理氛围等方面提出具体对策和建议。
周琦[9](2019)在《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不断被曝光的如“镉大米”、狂犬疫苗造假等重大的食品药品违法案件让人们陷入了极大的恐慌当中,对我国食品药品安全的信心大降,严重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尽管国家越来越重视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也在不断加强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力度,但是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的数量并未大量减少,表明我国在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仍存在缺陷,尤其是在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方面。因此,要想解决我国目前食品药品安全案件频发的问题,就必须找准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中存在问题的根源,采取切实有效的完善措施,发挥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在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维护社会安定中的强大作用。第一章在对食品药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中的相关概念进行简单解释之后,分析了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特殊性。第二章介绍了目前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在我国运行的现状。第三章从目前的立法状况、检察机关的监督制度、各部门合作情况、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证据转换、检测鉴定、“食药警察”、执法人员的个人素质这八个方面分析了目前我国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中存在的问题。第四章介绍了法国、美国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方面的先进经验,对我国在理顺体制和完善信息共享平台这两方面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第五章从立法和实践两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建议:在立法上,要提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法律规定的效力、细化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相关标准;在实践上,则提出完善检察监督制度、信息共享平台、证据转换制度、检测鉴定制度、“食药警察”队伍以及提高各部门合作力度、执法人员执法能力这七个方面的建议,分别对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其他部门提出了工作要求,希望能够形成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合力,保障人民饮食用药的安全。
董斌彬[10](2016)在《目的地游客安全:网链现象、套链管理结构与模式创新》文中研究说明游客安全作为旅游业的核心问题,长期以来得到国家和地方政府的重视。在我国社会加速转型以及旅游消费需求升级的新常态下,源自游客自身、人群交织以及目的地环境所引致的游客安全事件日趋复杂,游客安全管理的困难性凸显,社会综合治理的作用明显。随着游客游览路线由“景点-酒店”两点一线逐渐向周边社区扩展,周边社区承担着游客安全管理与服务功能。本研究以景区及周边社区的小尺度目的地游客安全为研究命题,综合运用文献分析法、数据统计分析法、基于扎根理论的质性研究方法、实地调研法等方法,遵循从现象入手构建理论,用案例实践佐证理论的研究思路,得到以下结论:目的地游客安全案情呈现复杂网链特征,游客安全管理的组织架构、主体间关联度以及方案体系与其游客安全案情的网链现象以及目的地行政环境密切相关。(1)从八个案例地五年来近十万条警情数据中筛选出9587条游客安全案情,分析不同旅游吸引物类型、封闭程度、地理环境的目的地的游客安全案情在表现形态、时空特征等方面的差异及其复杂性。游客安全案情的引致因素包括人、机、环、管四个大类60个直接引致因子,游客进入目的地空间范围的时间周期内,与不同群体交织、与景区管理方博弈、与环境不安全状态的耦合的过程中各种引致因子单一或随机组合所生成的游客安全案情呈现网链现象特征。(2)通过实地调研,归纳出小尺度目的地游客安全管理的景区管委会主导、社区主导、景区安全委员会主导、外包、分类管理等五种模式,各种模式的套式结构存在明显差异,但共同面临着政府部门间横向协作不足、公安部门承担过重的管理职责、社会参与程度较低等问题。目的地原生安全管理系统的各主体以追求游客安全度为目标,通过主体自组织运行链优化、主体间横纵向链搭建演化而成的符合游客安全管理和服务需求的立体性结构,即“套链管理结构”。研究对游客安全管理的主体要素、链结构、套结构、套链结构等进行了界定,结合游客安全案情处置及游客安全风险防控实践归纳出套链管理结构类型,研究发现,五种游客安全管理模式的套链管理结构呈现在游客安全案情处置中高度依赖于公安部门的纵向单链及纵向链状结构、通过方案体系搭建的横向链状结构和网状结构不稳定性的共性,进而提出优化路径。套链管理结构在游客安全管理实践中的运用从两方面展开探讨:第一,选择福建崇武作为案例地,分析案例地警务“旅游+”模式实施前后的套链管理结构差异,通过公安派出所实现政府科层结构与多源网络结构的“握手”,是公共安全资源服务于游客安全管理的尝试,但存在基层推动力不足、科层制藩篱难以破除、考核体系缺乏等不足;第二,借鉴国内外游客安全管理经验,从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两方面对崇武模式进行套链管理结构优化,探索性地提出“政府负责、警务主导、社区参与、社会支撑”的旅游警务模式。本研究的主要创新点包括:(1)将景区与周边社区作为整体进行研究,拓展了小尺度目的地游客安全管理的研究范畴;(2)以公共安全部门的游客警情数据为基础,翔实地分析了游客安全案情的复杂网链特性;在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归纳总结了小尺度目的地游客安全管理的五种模式;(3)在现象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目的地游客安全套链管理结构;(4)构建了适用于小尺度目的地的旅游警务模式。
二、县级工商部门行政执法不规范性表现(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县级工商部门行政执法不规范性表现(论文提纲范文)
(1)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研究 ——基于浙北T市的实证调研(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问题意识、研究意义及材料来源 |
(一)选题背景 |
(二)问题意识 |
(三)研究意义 |
(四)材料来源 |
二、研究现状与可能创新 |
(一)国内研究现状及评价 |
(二)国外研究现状及评价 |
(三)可能的创新点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四、基本概念分析与章节安排 |
(一)基本概念分析 |
(二)论文章节安排 |
第一章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背景 |
第一节 传统人民调解的实践与不足 |
一、传统人民调解的实践 |
(一)传统人民调解的调解组织 |
(二)纠纷的发现、处理与解决 |
(三)传统人民调解的价值取向 |
二、传统人民调解的不足 |
(一)传统人民调解过于碎片化 |
(二)传统人民调解的效果不佳 |
(三)传统人民调解公平性较差 |
第二节 从人民调解政治论到人民调解法治论的更迭 |
一、法治论逐渐取代政治论 |
二、人民调解功能的再定位 |
三、对接司法与执法更加频繁 |
第三节 社会现实发展的驱动 |
一、客观现实层面的动因 |
(一)社会结构的变化 |
(二)纠纷的多样化程度不断加剧 |
二、当事人层面的动因 |
(一)低成本高效率解纷机制的需要 |
(二)“工具理性”的趋使 |
三、治理者层面的动因 |
(一)地方政府法治竞赛的需要 |
(二)法院与派出所分流纠纷的需要 |
(三)信访部门分流信访压力的需要 |
四、社会主义法治需要不断完善 |
第二章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具体内容 |
第一节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模式 |
一、人民调解的类型与分工 |
(一)村(社)一级的人民调解 |
(二)镇(街)一级的人民调解 |
(三)县(市、区)一级的人民调解 |
二、纠纷的发现与受理 |
(一)社区纠纷的发现与受理:当事人求助与纠纷排查 |
(二)附设型人民调解:委托与流转 |
(三)专业性与司法所人民调解:派单式服务 |
三、纠纷调查的方法 |
(一)走访式调查 |
(二)询问式调查 |
(三)阅卷式调查 |
四、纠纷解决的方法 |
(一)推动式解决 |
(二)压制式解决 |
(三)中介式解决 |
五、纠纷解决的规则 |
(一)人情、面子与舆论 |
(二)道德与地方风俗 |
(三)法律规章制度 |
第二节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表现 |
一、调解组织的体系化 |
(一)组织结构的体系化 |
(二)调解权威的体系化 |
(三)组织空间的整合 |
二、调解行为的体系化 |
(一)纠纷精细化分级分类治理 |
(二)纠纷的类案同调机制 |
第三节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特点 |
一、组织内部层级化与专业化 |
二、运作过程规范化与司法化 |
(一)规范化特点 |
(二)司法化倾向 |
三、组织外部联动常态化 |
四、“三调融合”的发展倾向 |
第三章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作用 |
第一节 促进溢出纠纷与剩余纠纷的有效治理 |
一、承担纠纷分流解决功能 |
(一)分担化解溢出纠纷的功能 |
(二)分担化解社会剩余纠纷的功能 |
二、确保后续程序的有效对接 |
(一)司法确认程序的顺畅 |
(二)行政执法程序的顺畅 |
第二节 提升社会治理的治理水平 |
一、为社会治理提供大数据资源 |
二、充分调动并利用起基层资源 |
(一)让人民调解的触角向更基层延伸 |
(二)解决了人民调解员的动员与选拔问题 |
第三节 改善纠纷治理体系的整体生态 |
一、提升了人民调解自身的地位 |
(一)功能性地位得到提升 |
(二)政治性地位得到改善 |
二、改善了人民调解与其它纠纷治理机制间的关系 |
三、促进纠纷治理体系内部权责关系的理顺 |
第四章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问题及内在逻辑 |
第一节 调解层级化引发的问题 |
一、层级化引发问题的表现 |
二、层级化问题的内在原因 |
(一)理想化层级与实践之间的错位 |
(二)层级发展的弊端 |
第二节 人民调解的个案牺牲问题 |
一、个案牺牲的表现 |
二、个案牺牲的内在原因 |
(一)官僚制“工具理性”下的必然 |
(二)忽视了多元化价值追求的重要性 |
第三节 人民调解的文牍化问题 |
一、文牍化问题的表现 |
二、文牍化问题的内在原因 |
(一)司法联动和执法联动的需要 |
(二)人民调解组织的主动选择 |
第四节 人民调解的执行难问题 |
一、人民调解“执行难”的表现 |
二、“执行难”问题的内在原因 |
(一)人民调解分工的必然 |
(二)人民调解法治化的影响 |
第五章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价值反思与优化路径 |
第一节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价值反思 |
一、人民调解体系化需要回归人民性 |
二、人民调解体系化需要回归本土性 |
第二节 充实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实力 |
一、将镇(街)一级作为人民调解的中心层级 |
(一)完善镇(街)“矛调中心”下的人民调解组织 |
(二)下沉专业纠纷调解力量到镇(街)一级 |
二、提升基层网格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的作用 |
(一)增强“微网格”中人民调解的供给能力 |
(二)充实“大网格”中的法治力量 |
第三节 坚持“自治”、“法治”与“德治”合一 |
一、用自治破除人民调解行政官僚化的弊端 |
(一)赋予人民调解员更多自治自由 |
(二)赋予当事人更多选择自由 |
二、细化《人民调解法》的制度规定 |
(一)明确“自由决定权”的适用条件 |
(二)设立调解员履职保障条款 |
三、坚持法治的同时重视道德风俗的现实价值 |
(一)注重传统风俗习惯 |
(二)注重道德正义观念 |
第四节 简化衔接程序与完善执行机制 |
一、发挥党委和政法委的协调功能 |
二、精简文牍负担与简化衔接程序 |
(一)精简不同类型的文牍 |
(二)在党委和政法委的协调下简化衔接程序 |
三、完善人民调解协议的执行机制 |
(一)建立前置“执行和解”程序的机制 |
(二)加强人民调解与法院执行间的联动 |
结语 |
一、行政主导下的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 |
二、深化分类治理与构建多元化人民调解体系 |
三、基层人民调解需要“人民性”“本土性”与“自治性” |
参考文献 |
附录A 访谈人员名单 |
附录B 部分政府文件材料 |
作者简介及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2)云南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情况 |
一、国外文献综述 |
二、国内文献综述 |
三、研究述评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
一、研究方法 |
二、技术路线 |
第四节 创新点与不足 |
一、创新点 |
二、不足之处 |
第二章 相关概念界定、理论阐述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界定 |
一、普惠金融 |
二、融资担保 |
三、政策性融资担保 |
第二节 理论工具 |
一、新公共产品理论 |
二、市场失灵理论 |
三、信息不对称理论 |
第三章 云南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历程及体系构建分析 |
第一节 我国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简史 |
一、第一阶段:探索的起步 |
二、第二阶段:集中监管的起步和乱象的加剧 |
三、第三阶段:顶层设计完成后的健康发展 |
第二节 云南省政策性融资担保发展历程 |
一、云南省政策性融资担保的初次尝试 |
二、云南省政策性融资担保被边缘化 |
三、云南省政策性融资担保成为行业主流 |
第三节 云南省政策性融资担保运营体系分析 |
一、省级政策性融资担保平台的成立和运行 |
二、省级政策性农业融资担保平台的成立和运行 |
三、市县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成立与运行 |
第四节 云南省政策性融资担保监管体系分析 |
一、监管法律及制度支持体系的构建 |
二、监管组织体系的构建 |
三、监管方法的构建 |
第五节 云南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成效 |
一、从根本上厘清了云南省政策性融资担保的边界和发展道路 |
二、政策性融资担保运营体系初步建立 |
三、银担模式得到有效推广,银政担模式开始进入尝试 |
第四章 云南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存在的不足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云南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存在的不足 |
一、行业监管有效性尚有不足 |
二、政策性扶持补偿机制没有完全落地 |
三、现有政策性融资担保运营平台扩展陷入瓶颈 |
第二节 云南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存在不足的原因分析 |
一、监管部门对行业的重视程度及认识高度不够 |
二、地方经济实力薄弱,对银行系统影响力弱 |
三、政策性融资担保运营平台无扩张动力 |
第五章 推进云南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构建的建议 |
第一节 进一步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强行业监管有效性 |
一、尽快完成政策性融资担保配套政策的制定下发 |
二、严格监管购买服务 |
三、以大数据推进信息服务平台建设 |
第二节 完善落实政策性扶持补偿机制 |
一、落实财政资金的定期补偿 |
二、解决政府和银行两个关键,落实“银政担” |
第三节 加快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运营平台壮大升级步伐 |
一、推动政策性融资担保平台的继续扩张 |
二、推动“科技金融”,让政策性融资担保发挥更大作用 |
三、进一步推动两个省级政策性融资平台的升级壮大 |
四、不断推出高质量政策性融资担保产品 |
参考文献 |
附录A:云南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一览表 |
致谢 |
(3)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中国研究综述 |
(一)对中国行政解释的研究 |
(二)对外国行政解释的研究 |
(三)对中国现有研究成果的总体评述 |
三、外国研究综述 |
(一)美国研究综述 |
(二)其他国家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基本框架 |
第一章 行政解释的概念 |
一、作为行政解释上位概念的法律解释 |
(一)法律解释概念简述 |
(二)法律解释与解释法律辨析 |
(三)法律解释与涵摄辨析 |
二、中国行政解释概念 |
(一)规范的行政解释概念 |
(二)学理的行政解释概念 |
三、美国行政解释概念 |
(一)美国常见“行政解释”概念 |
(二)美国常见“行政解释”概念辨析 |
(三)美国行政解释概念的特点 |
四、统一行政解释概念的尝试 |
(一)中美行政解释概念辨析 |
(二)中美行政解释概念之统一 |
五、行政解释的特点 |
(一)行政解释的必然性 |
(二)行政解释与相似概念辨析 |
第二章 中国行政解释模式 |
一、中国行政解释法律规范体系 |
(一)立法机关对行政解释的规定 |
(二)行政机关对行政解释的规定 |
(三)对中国行政解释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结 |
二、中国行政解释体制 |
(一)中国行政解释的对象 |
(二)中国行政解释的主体 |
(三)中国行政解释主体与解释情形的对应关系 |
三、中国行政解释机制 |
(一)中国行政解释程序 |
(二)中国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 |
四、中国行政解释模式:职权解释 |
(一)行政解释制度设计时的冲突 |
(二)行政解释制度发展中的冲突 |
第三章 中国行政解释模式之实践 |
一、中国行政解释文件的制作 |
(一)解释主体之确定 |
(二)解释草案的起草 |
(三)解释的成果 |
二、中国行政解释文件的实效 |
(一)在行政实践中,行政解释作为法源 |
(二)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对行政解释处理方式不一 |
(三)联合解释对立法的影响 |
三、对中国行政解释模式实践的总结与评析 |
(一)中国行政解释模式实践概况 |
(二)中国行政解释实践存在的问题 |
(三)中国行政解释实践存在问题的原因 |
四、中国行政解释模式的可能改进方向:初步的分析 |
(一)激进的改进方案 |
(二)保守的改进方案 |
第四章 美国行政解释模式 |
一、美国行政解释相关制度简述 |
(一)美国宪法对行政解释的影响 |
(二)两党政治与行政解释 |
(三)普通法与法律解释 |
二、美国行政解释体制 |
(一)美国行政解释体制 |
(二)美国行政解释的类型 |
三、美国行政解释机制 |
(一)行政解释的程序与行政机关的内部控制 |
(二)立法机关对行政解释的控制 |
(三)司法机关对行政解释的控制 |
四、美国行政解释模式:授权模式 |
(一)全面的合法性控制 |
(二)法院对行政解释权的审查和“司法尊重” |
第五章 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理论的发展与实践意义 |
一、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之界定 |
(一)“司法尊重”的内涵 |
(二)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的外延:典型案例的类型化 |
(三)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的重新界定 |
(四)司法尊重与国会授权的关系 |
二、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的发展 |
(一)早期的行政解释“司法尊重” |
(二)规制国家中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
(三)行政解释司法审查的现状与地位:“审查强度光谱” |
三、美国联邦法院尊重行政解释的实践基础 |
(一)历史原因:有限审查的传统与尊重观念 |
(二)现实原因:法院与行政机关的现实差异 |
(三)司法尊重的保障 |
四、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实践的总结 |
结论 |
一、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 |
(一)中美行政解释概念比较 |
(二)中美行政解释制度及实践比较 |
二、影响行政解释模式的因素 |
(一)宪法制度和宪政实践 |
(二)法律概念观和法律解释观念 |
(三)对行政解释必要性和行政权扩张性的认识 |
三、中国行政解释改进方案 |
(一)走向授权模式:权力关系的理顺与行政解释权来源的更正 |
(二)以司法控制为重点,全面激活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机制 |
(三)发挥行政解释的作用:让行政解释服务于法律含义之探究与更新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 |
(一)中文着作 |
(二)中文译着 |
(三)英文着作 |
二、会议论文 |
三、学位论文 |
四、期刊析出文献 |
(一)中文期刊文献 |
(二)中文期刊译文 |
(三)英文期刊文献 |
五、报纸析出文献 |
六、电子文献 |
(一)中文电子文献 |
(二)英文电子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4)广西乡镇“四所合一”机构改革后的行政效率研究 ——以G市B街道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2.3 国内外文献评述 |
1.3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2 核心概念、理论工具 |
2.1 核心概念 |
2.1.1 机构改革 |
2.1.2 行政效率 |
2.1.3 四所合一 |
2.2 理论工具 |
2.2.1 整体政府 |
2.2.2 激励理论 |
2.2.3 DEA理论 |
3 G市B街道“四所合一”机构改革的做法 |
3.1 G市B街道“四所合一”机构改革的实施 |
3.1.1 “四所合一”机构改革的依据 |
3.1.2 “四所合一”机构改革的内容 |
3.2 G市B街道“四所合一”机构改革后的运行状况 |
3.2.1 机构设置情况 |
3.2.2 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
3.2.3 部门融合情况 |
3.2.4 乡镇主管现状 |
3.2.5 县(区)级业务部门的指导情况 |
4 G市25个乡镇(街道)“四所合一”机构改革后的行政效率评析 |
4.1 “四所合一”机构改革后的行政效率测评方法 |
4.1.1 DEA方法和Malmquist指数的基本原理及模型 |
4.1.2 指标体系的构建及数据来源 |
4.1.3 实证结果 |
4.2 广西乡镇“四所合一”机构改革后行政效率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4.2.1 广西乡镇“四所合一”机构改革后行政效率存在的主要问题 |
4.2.2 影响广西乡镇“四所合一”机构改革后行政效率的原因分析 |
5 提升广西乡镇“四所合一”机构改革后行政效率的对策建议 |
5.1 落实简政赋权,提升办事效率 |
5.1.1 明确乡镇职责理顺条块关系 |
5.1.2 制定“四所合一”权责清单依法行政 |
5.1.3 建立高效协同机制提升效率 |
5.2 创新管理模式,降低行政成本 |
5.2.1 建立统一管理体系 |
5.2.2 加强先进技术运用 |
5.2.3 落实财政经费保障 |
5.3 强化监督考核,提升满意度 |
5.3.1 加强绩效考核管理 |
5.3.2 加强监督执纪问责 |
5.3.3 加强公众评议监督 |
5.4 健全激励机制,强化队伍建设 |
5.4.1 组织培训学习,提升专业水平 |
5.4.2 优化资源配置,加速部门融合 |
5.4.3 完善选人用人机制,激励干事担当 |
5.4.4 健全法律法规,提高全民守法意识 |
6 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访谈提纲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科研成果 |
(5)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内容和方法 |
第一章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合理性 |
第一节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内涵 |
一、综合行政执法的内涵 |
二、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第二节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必要性 |
一、横向上存在多头执法之困局 |
二、纵向上存在多层重复执法之乱象 |
第三节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内在机理 |
一、整体性治理理论 |
二、新公共管理理论 |
三、治理现代化理论 |
第二章 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现状与面临的问题 |
第一节 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现状 |
一、中央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现状 |
二、地方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现状 |
第二节 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面临的问题 |
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主体问题突出 |
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界定不清 |
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程序缺乏规范性 |
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薄弱 |
第三章 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完善思路 |
第一节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主体的建设 |
一、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部门的主体地位 |
二、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队伍划转并壮大基层执法力量 |
三、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的编制 |
第二节 合理划定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权限范围 |
一、合理把握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 |
二、理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与相关部门的权责关系 |
第三节 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程序 |
一、系统清理修订相关规范 |
二、加强行政服务意识 |
三、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 |
第四节 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
一、完善环境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机制 |
二、完善环境行政系统外部监督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6)S县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的背景 |
二、研究的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第三节 研究内容及方法 |
一、研究内容和技术路线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本文创新 |
第二章 税收风险相关概念和理论 |
第一节 税收风险相关概念 |
一、风险 |
二、风险管理 |
三、税收风险 |
四、税收风险管理 |
第二节 税收风险管理相关理论 |
一、纳税遵从理论 |
二、税收流失理论 |
三、信息不对称理论 |
第三章 S县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情况 |
第一节 S县税务局风险概况 |
第二节 S县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现状 |
一、S县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历程 |
二、S县税务局在风险管理方面的措施 |
第三节 风险管理成效 |
一、初步优化纳税服务 |
二、纳税遵从度得到一定提升 |
三、初步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
第四章 S县税务局税收风险问题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S县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中的问题 |
一、税源管理不到位 |
二、外部征管环境制约 |
三、内部岗责难以落实 |
四、部门和人员设置不合理 |
五、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失衡 |
六、纳税人遵从度有待提升 |
第二节 S县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问题成因分析 |
一、税收管理专业化程度低 |
二、涉税机制不完善 |
三、人才建设机制落后 |
四、人力资源配置待完善 |
五、行政执法刚性不足 |
六、纳税人缺乏纳税意识 |
第五章 国内外税收风险管理经验 |
第一节 国外税收风险管理的实践及经验 |
一、美国税收风险管理的实践及经验 |
二、英国税收风险管理的实践及经验 |
三、荷兰税收风险管理的实践及经验 |
第二节 国内税收风险管理的实践及经验 |
一、广州市地税局税收风险管理的实践及经验 |
二、海南省国税局税收风险管理的实践及经验 |
第三节 经验启示 |
第六章 S县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的对策 |
第一节 提升税收专业化管理 |
一、税源分类管理 |
二、税收风险等级管理 |
第二节 完善综合涉税环境 |
一、构建“综合办税”机制 |
二、建立税收执法量化机制 |
三、加大政府干预行为监督机制 |
第三节 优化人力资源建设 |
一、减少上级机关借调行为 |
二、岗位配置实行“双向选择” |
三、做好岗位间的人才互动 |
第四节 强化依法治税的理念 |
第五节 构建新的激励机制 |
一、风险与待遇相匹配 |
二、实行新的职务职级晋升制 |
第六节 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
一、提高纳税人公平感 |
二、注重保护纳税人权益 |
三、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 |
第七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目前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 |
(四)研究展望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可能的创新 |
(一)研究视角的创新 |
(二)研究内容的创新 |
(三)研究方法的创新 |
第一章 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研究与裁量基准一般理论的互动 |
第一节 具体行为裁量基准与裁量基准一般理论的关系 |
一、“个别”与“一般”关系原理 |
二、两者可比照性关系原理 |
第二节 全面认识裁量基准一般原理的逻辑前提 |
一、依职权行为与应申请行为的划分 |
二、两者划分意义:全面认识裁量基准的前提 |
第三节 裁量基准一般理论的体系性功能及功能性缺陷 |
一、裁量基准一般理论的体系化功能 |
二、单一性研究裁量基准一般理论的功能性缺陷 |
第四节 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研究的可能性贡献 |
一、推动裁量基准理论完善与制度构建 |
二、重新审视行政法上行政许可行为的利益分布 |
三、提取“中度抽象水准”的研究论题 |
四、为新型行政行为提供注解 |
小结 |
第二章 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正当性及象征性“立法”缺陷 |
第一节 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正当性 |
一、正当性证成——行政法理论与制度的逻辑前提 |
二、对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质疑 |
三、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一般性证成 |
四、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具体性证成 |
第二节 行政许可裁量基准象征性“立法” |
一、引言:象征性立法的缘起与进路 |
二、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制度边界 |
三、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文本评析 |
四、行政许可裁量基准象征性“立法”的成因 |
五、象征性“立法”对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功能的损害 |
六、行政许可裁量基准从形式主义走向实质主义面临的障碍 |
七、象征性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规避 |
小结 |
第三章 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构造和效力 |
第一节 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构造 |
一、引言:技术构造是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灵魂 |
二、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一元论结构 |
三、基于差异化而构造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总体面貌 |
四、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要件裁量的构造技术 |
五、行政许可裁量基准效果裁量的构造技术 |
第二节 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效力 |
一、基于双维度而研究行政许可裁量基准效力的必要性 |
二、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内部效力 |
三、对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外部效力的质疑及其缘由 |
四、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具有外部效力的证成 |
五、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外部效力的特点 |
六、尊敬与惧诫:着力于全面性效力前提下的许可裁量基准研究 |
小结 |
第四章 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制定 |
第一节 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定的核心话语 |
一、科学性的寓意 |
二、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对科学性的诉求 |
三、制定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科学性标准 |
四、科学制定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阻滞因素 |
五、科学制定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实现路径 |
第二节 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定权限和程序的完善 |
一、正义性: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定的价值取向 |
二、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定的制度化 |
三、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制定权限 |
四、完善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应遵循的正当程序 |
五、完善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变更和废止的程序 |
小结 |
第五章 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司法审查 |
第一节 法院“参照”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缘由和解释 |
一、法院“参照”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缘由 |
二、法院“参照”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解释 |
第二节 法院“参照”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实质和结果 |
一、法院“参照”的实质是附条件的司法审查依据 |
二、法院“参照”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结果 |
第三节 法院“参照”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条件 |
一、法院“参照”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实质性条件 |
二、法院“参照”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程序性条件 |
三、修改与完善“参照”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法律制度设计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后记 |
(8)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中行政处罚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研究的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述评 |
1.2.1 国内文献研究述评 |
1.2.2 国外文献研究述评 |
1.3 研究运用的主要方法、基本思路 |
1.3.1 研究运用的主要方法 |
1.3.2 研究的基本思路(含论文所要解决的问题) |
2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中行政处罚概述 |
2.1 相关概念厘清 |
2.1.1 餐饮服务 |
2.1.2 食品安全 |
2.1.3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 |
2.1.4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中行政处罚 |
2.2 涉及的罚制与罚种 |
2.2.1 罚制 |
2.2.2 罚种 |
2.3 研究的理论基础 |
2.3.1 公共治理理论 |
2.3.2 法治政府理论 |
2.3.3 权利保障理论 |
2.4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中行政处罚现状及创新 |
2.4.1 行政处罚现状 |
2.4.2 执法创新之处 |
3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中行政处罚问题及分析 |
3.1 立法与执法衔接不畅 |
3.1.1 现有法律法规滞后 |
3.1.2 现有制度不完全满足执法需求 |
3.2 执法效能不高 |
3.2.1 基层执法力量相对薄弱 |
3.2.2 行政处罚裁量权滥用 |
3.2.3 行政处罚程序执行不严格 |
3.2.4 部分责任条款未有效实施 |
3.3 监督与责任追究机制乏力 |
3.3.1 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
3.3.2 缺乏有效责任追究机制 |
3.4 法律救济权保障不到位 |
3.4.1 救济途径不通畅 |
3.4.2 救济程序不规范 |
4 国外食品安全行政处罚的经验与借鉴 |
4.1 国外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情况简介 |
4.1.1 美国 |
4.1.2 德国 |
4.1.3 日本 |
4.1.4 新加坡 |
4.2 启示与借鉴 |
4.2.1 加强配套法规和制度建设 |
4.2.2 强化法律责任落实 |
5 完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的思考与建议 |
5.1 完善配套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 |
5.1.1 加快法律法规制定和修订进度 |
5.1.2 加强法律条款约束力 |
5.1.3 健全处罚执行标准体系 |
5.1.4 提高违法成本 |
5.2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
5.2.1 夯实执法队伍执法基础 |
5.2.2 强化执法人员法治思维 |
5.2.3 完善执法人员的培训机制 |
5.3 强化相对人的权利保障 |
5.3.1 尊重和保障相对人权利 |
5.3.2 规范行政处罚程序 |
5.3.3 控制处罚自由裁量权 |
5.4 营造全民参与食品安全治理氛围 |
5.4.1 创新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方式 |
5.4.2 完善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治理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选题的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论文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一)论文研究方法 |
(二)论文的创新点 |
第一章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相关概念及其特殊性 |
一、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相关概念 |
二、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特殊性 |
第二章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现状 |
一、法律方面 |
二、实践方面 |
第三章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方面 |
(一)规范性法律文件效力低 |
(二)相关规定不明确 |
二、实施方面 |
(一)未建立完善的法律监督体系 |
(二)部门之间缺乏配合 |
(三)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不完善 |
(四)证据衔接不完善 |
(五)检测鉴定制度不完善 |
(六)“食药警察”队伍建设不完善 |
(七)执法人员能力不足 |
第四章 国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
一、国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经验 |
(一)法国的双重司法监督 |
(二)美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
二、对我国的启示 |
(一)理顺执法体制 |
(二)完善信息共享平台 |
第五章 完善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措施 |
一、立法方面 |
(一)提高法律位阶 |
(二)明确相关规范标准 |
二、实践方面 |
(一)完善法律监督体系 |
(二)增强部门之间的合作力度 |
(三)完善信息共享平台 |
(四)完善证据衔接制度 |
(五)完善检测鉴定制度 |
(六)完善“食药警察”队伍 |
(七)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10)目的地游客安全:网链现象、套链管理结构与模式创新(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问题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问题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研究内容和预期创新点 |
1.4 研究方法 |
1.5 研究思路与逻辑框架(技术路线) |
第2章 理论基础、概念界定与文献综述 |
2.1 理论基础 |
2.1.1 系统理论 |
2.1.2 生态系统和生物链理论 |
2.1.3 供应链理论 |
2.1.4 治理理论 |
2.1.5 国内外安全管理模式 |
2.1.6 游客安全管理对相关理论的借鉴 |
2.2 核心概念界定 |
2.2.1 旅游目的地 |
2.2.2 游客安全、游客安全管理、游客安全管理模式 |
2.2.3 网链现象、套式结构、套链管理结构 |
2.3 文献综述 |
2.3.1 目的地游客不安全现象研究 |
2.3.2 目的地游客安全管理研究 |
2.3.3 目的地游客安全管理的理论与方法 |
2.3.4 目的地游客安全管理的研究述评 |
第3章 目的地游客安全案情的“复杂网链”现象分析 |
3.1 研究设计 |
3.1.1 样本地选取 |
3.1.2 研究方法 |
3.2 游客安全案情的多样性与复杂性分析 |
3.2.1 游客安全案情表现特征的多样性分析 |
3.2.2 游客安全案情的时间特征的复杂性分析 |
3.2.3 游客安全案情的发生空间的复杂性分析 |
3.2.4 游客主体特征所导致的游客安全案情复杂性分析 |
3.3 游客安全案情的发生机理分析 |
3.3.1 游客安全案情生成机理的“层链结构”分析 |
3.3.2 游客安全案情引致因素分析 |
3.4 游客安全案情的网链现象分析 |
3.4.1 游客安全案情的“人际交织”网链现象分析 |
3.4.2 游客安全案情的“客管博弈”网链现象分析 |
3.4.3 游客安全案情的“人环耦合”网链现象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4章 目的地游客安全管理模式“套式结构”分析与评价 |
4.1 研究设计 |
4.2 案例地游客安全管理模式的“套式结构”分析与评价 |
4.2.1 景区管委会主导模式的“套式结构”分析与评价 |
4.2.2 社区主导模式的“套式结构”分析与评价 |
4.2.3 景区安全生产管委会主导模式的“套式结构”分析与评价 |
4.2.4 外包模式的“套式结构”分析与评价 |
4.2.5 分类管理模式的“套式结构”分析与评价 |
4.3 案例地游客安全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与引发肇因 |
4.3.1 案例地游客安全管理的现实问题 |
4.3.2 基本肇因 |
4.4 目的地游客安全管理模式创新的现实趋势 |
4.4.1 目的地游客安全管理主体内部运行机制的优化提升 |
4.4.2 目的地政府与多元主体横向协作的逐渐增强 |
4.4.3 目的地游客安全管理纵向职责的横向整合 |
本章小结 |
第5章 目的地游客安全“套链管理结构”分析与构建 |
5.1 目的地游客安全“套链管理结构”的思维与认知 |
5.1.1 目的地游客安全管理思维变迁的推动力分析 |
5.1.2 目的地游客安全“套链管理结构思维”的阐释 |
5.1.3 目的地游客安全“套链管理结构”认知 |
5.2 目的地游客安全“套链管理结构”的阐释 |
5.2.1 目的地游客安全管理的主体要素分析 |
5.2.2 目的地游客安全管理“链”结构和“链层”结构 |
5.2.3 目的地游客安全管理“套”结构 |
5.3 基于目的地游客安全管理实践的“套链管理结构”分析与评价 |
5.3.1 目的地游客安全案情的安全管理等级划分 |
5.3.2 基于游客安全案情网链现象的套链管理结构类型分析 |
5.3.3 案例地游客安全管理模式的套链管理结构分析与评价 |
5.3.4 小结 |
5.4 目的地游客安全“套链管理结构”优化 |
5.4.1 目的地游客安全套链管理结构优化的价值取向 |
5.4.2 策划环节优化——组织架构的优化调整和管理方案的制度化 |
5.4.3 实施环节、检查环节、反馈与修正环节优化——目的地游客安全管理的长链机制创新 |
本章小结 |
第6章 旅游警务:一种基于套链管理结构的目的地游客安全管理创新模式 |
6.1 研究设计 |
6.1.1 研究案例地的选取 |
6.1.2 研究方法选取 |
6.2 案例地游客安全案情的网链特征分析 |
6.2.1 案例地游客安全案情类型、表现形态及损失规模分析 |
6.2.2 案例地游客安全案情的时空特征分析 |
6.2.3 案例地游客安全案情的网链特征分析 |
6.2.4 小结 |
6.3 案例地游客安全管理模式的套链管理结构分析与评价 |
6.3.1 案例地游客安全管理面临的问题 |
6.3.2 案例地警务“旅游+”模式的套链管理结构分析 |
6.3.3 案例地警务“旅游+”模式的套链管理结构评价 |
6.4 旅游警务模式:一种目的地游客安全套链管理结构的创新 |
6.4.1 国内外目的地游客安全管理经验借鉴 |
6.4.2 结合我国具体实践的旅游警务模式构建 |
6.4.3 旅游警务模式的学理性、法理性和可行性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7章 结论与展望 |
7.1 主要研究结论 |
7.1.1 目的地游客安全案情呈现复杂网链特征 |
7.1.2 目的地游客安全管理模式与目的地行政环境及游客安全案情网链现象密切相关 |
7.1.3 提出目的地游客安全的套链管理结构,系统分析其内涵、类型、特征 |
7.1.4 基于套链管理结构构建一种适用于小尺度目的地的旅游警务模式 |
7.2 主要创新点 |
7.2.1 研究内容创新 |
7.2.2 研究素材创新 |
7.2.3 研究尺度创新 |
7.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游客安全案情的表现形态和损失规模的交叉列联表 |
附录B 不同旅游吸引物类型目的地的游客安全案情类型及表现形态 |
附录C 案例地游客安全案情时刻聚类分析表 |
附录D 游客安全案情的发生场所、发生区域的聚类分析及风险地图 |
附录E 案例地游客安全管理半结构访谈大纲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四、县级工商部门行政执法不规范性表现(论文参考文献)
- [1]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研究 ——基于浙北T市的实证调研[D]. 孙冲. 吉林大学, 2021(01)
- [2]云南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研究[D]. 李珍妮. 云南师范大学, 2021(09)
- [3]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研究[D]. 孙超然. 吉林大学, 2020(02)
- [4]广西乡镇“四所合一”机构改革后的行政效率研究 ——以G市B街道为例[D]. 曾锡晓. 广西大学, 2020(07)
- [5]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研究[D]. 郝金旋.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6]S县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研究[D]. 李磊. 云南财经大学, 2020(07)
- [7]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研究[D]. 郭跃. 东南大学, 2019(01)
- [8]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中行政处罚问题研究[D]. 黎小琴. 中共重庆市委党校, 2019(05)
- [9]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研究[D]. 周琦. 江西理工大学, 2019(01)
- [10]目的地游客安全:网链现象、套链管理结构与模式创新[D]. 董斌彬. 华侨大学, 201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