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举报线索审查协调制度的完善(论文文献综述)
刘洋[1](2021)在《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研究》文中指出自然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在国家加大环境保护力度的背景下,我国开始着手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我国选择了13个省市开展了较为广泛的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重要制度创新,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成为试点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2017年,正式将“公益诉讼”这一条款加入到《行政诉讼法》中,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正式得以制度保障。之后,“两高”又相继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程序等问题予以细化,为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提供了操作指引。今天,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运行在实务中解决了很多问题,但是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有必要予以关注和解决。本文首先对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特点和其历史发展过程等进行了阐述,分析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体系的理论基础,并在考察学习美、德等域外国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亮点的基础上,提出了可供我国参考借鉴之处。当下,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运行中主要存在原告主体范围有限、检察机关身份发生重叠、案件来源较少、举证责任过重以及诉前程序过简等问题,通过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笔者认为,应该从扩大原告主体范围、厘清检察机关角色定位、拓宽案件来源、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以及刚性诉前程序等几个方面来予以制度完善。
陈慧[2](2020)在《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党十九大明确提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实行最严格环境保护。良好的生态环境一旦被破坏就很难恢复,保护生态环境要始终保持对打击污染犯罪行为高压态势,让法律长出“钢牙利齿”,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绝不姑息。生态美好是最大的美好,美好的生态需要有力的法治来保障。实践中,检察监督权常常受到环境行政权挤压和干涉,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简称环境“两法”衔接)严重“断裂”,监督失灵是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本文在环境“两法”衔接问题研究基础上,以检察监督为切入点,进行详细阐述。笔者从五个部分进行研究:第一部分,研究背景、意义、国内外文献综述、研究方法和研究的创新点。第二部分,基础理论。具体共分为三小节:一是环境“两法”衔接概述;二是对环境“两法”衔接运作模式分析;三是对检察监督职能定位四种理论探析。第三部分,笔者从收集的环境“两法”衔接典型案例、司法实践现状公布的数据,对案例和数据进行重点分析。通过研究找出衔接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成因分析。第四部分,梳理国外对环境“两法”衔接中检察监督相关规定,通过对立法及实践的研究,借鉴有益成果。第五部分,从三个方面提出对环境“两法”衔接完善的对策和建议:第一,检察机关应坚持的基本原则;第二,建议完善移送检察监督、追诉监督;第三,完善环境“两法”衔接在司法实践中工作制度。对环境“两法”衔接问题进行研究,以期为环境“两法”衔接制度完善提供参考,实现环境保护案件移送顺畅,节约司法资源,切实保障生态环境权益。
庄浩,杨涛[3](2020)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实务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保留了检察机关对14类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侦查权。实践证明,此举不仅强化了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刚性,优化了办案资源配置,而且进一步提高了反腐败整体效能,是对监察全覆盖的积极配合与有力补充。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对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工作进行了一些浅显的思考。
王紫薇[4](2020)在《完善纪委监委派驻机构运行机制研究 ——以苏州市某派驻纪检监察组为例》文中研究指明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立足新时代的使命要求,作出了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国家监察法》的出台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已经取得压倒性胜利,面对新形势新要求,监察体制改革仍在不断深化发展,各级纪委监委承担着更为艰巨的职责使命。派驻机构作为纪委监委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延伸监督触角,发挥“探头”作用。2017年8月,苏州市纪委监委在党中央、省委、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完成了派驻机构改革工作,但在实践过程中,派驻机构运行机制依然存在许多矛盾和问题。本文回顾了我国派驻机构发展历史,结合苏州市纪委监委实际情况,详细分析了该市派驻机构“点片结合”的运行机制模式,指出制度、关系、流程、资源、能力等方面的现存问题,进而从明确职责定位、理顺工作关系、完善体制机制、加强队伍建设、创新监督方式等方面出发,提出具体对策建议。进一步优化目前运行机制,使得派驻机构既能深入被监督单位日常工作,又能实现资源力量的高效整合,全面提升派驻机构独立性和权威性,为进一步深化派驻机构改革提供理论参考和实践依据。
刘薇[5](2020)在《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凭借“互联网+”这股春风,食品行业迎来新机遇,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购买网络食品已成为多数消费者习以为常的生活方式。与此同时,传统的食品安全犯罪也利用互联网迅速发展升级成为新型的网络食品安全犯罪,滋生出更为复杂的犯罪手段,来势凶猛,扰乱网络食品市场秩序正常运行的同时,严重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考验国家治理能力与水平。在实施食品安全战略的背景之下,原有的犯罪治理措施对于防控网络食品安全犯罪效果不佳,协同治理模式成为有效解决网络食品安全犯罪的最优选择。鉴于此,本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搜集的2014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六年间680件网络食品安全犯罪有效案件为研究样本进行统计分析,总结网络食品安全犯罪现状与特点,并结合已有文献资料,深入了解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现状与不足,适当借鉴域外先进经验,在此基础之上,有针对性的提出优化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的对策建议。具体来看,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本部分主要阐述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现状及主要研究方法。第二部分: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概述。本部分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对网络食品、食品安全犯罪、网络食品安全犯罪以及协同治理等概念予以界定,并且明晰协同治理主体及其权责,分析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的必要性。第三部分: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的现状与不足。本部分通过统计分析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搜集整理的2014年至2019年共680件网络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掌握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犯罪现状与特点,并对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现状与不足进行深入阐述。第四部分:域外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的经验借鉴。本部分主要分析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的现状,以及适合我国借鉴学习的经验做法。第五部分: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的完善与创新。本部分立足于我国实际情况,结合域外优质经验,从协同治理保障层面、立法层面、执法层面以及其他主体层面对优化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对策展开探讨,打造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新格局。
陈路璐[6](2020)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网络监督制度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网络监督,就是网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公共生活进行监督,检举、揭发、举报权力的不当行使以及公权力的滥用,进一步曝光涉嫌违法违纪的相关人员,以保证新形势下建设廉洁政治,确保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一方面,作为新兴的权力监督方式,网络监督在信息化时代不断扩张了公民的政治参与途径,另一方面,政府相关部门通过与网民的互动,通过对不依法履职人员的处置、对责任部门的纠错、对腐败行为的严厉审查,进一步提升了治理能力、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由此来看,网络监督是国家治理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其秩序的规范和内容的建设对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和治理能力的发挥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然而,在现实中,网络监督的发展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呈现出权威性缺失和规范化有待加强的问题,值得庆幸的是,网民运用互联网的能力较高,并对网络监督抱有较大的参与热情。因此,必须积极引导网络监督的规范化发展,严格把控国家治理现代化对网络监督制度化发展提出的要求,充分发挥网络监督主体多元、效果显着、成本低廉的优势,不断调动各要素完善网络监督制度化建设,充实国家治理体系的法治层面,大力提升网民的权利意识与政治素养,从而不断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实现党的长期执政和保障人民的主体地位。为了实现网络监督的有序化、规范化、制度化,真正发挥在促进社会良性发展过程中的作用,首先需要提升网络监督的信息公开能力,以最大程度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这是网民有效参与监督活动的关键。其次,完善网络监督举报相关制度,以保证举报人的信息安全和人身安全,严厉打击虚假举报行为,积极引导和激励真实举报。再次,发挥沟通协调作用,开设沟通协调平台,提升沟通协调能力,确保信息在多主体之间的流通。最后,加强网络监督在回应方面的相关建设,通过专业的管理队伍和平台建设,有效提高回应能力,完善回应方面的相关立法,不断提升政府监督网站和相关部门的公信力。只有把握互联网这个大环境,不断认识互联网拓展公民政治参与的能力,才能逐步完善网络监督制度化发展所需的各种要素,实现以上的对策安排。当然,这是一个多元的层面,涵盖网民对信息的研判能力的提升,权力部门职能的健全,党政领导干部的足够重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的提升以及网络监督平台的管理机制和监管法规的建立健全,只有在多层面共同协调,才能不断保证网民的政治参与权力,一步步将我国的国家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的治理效能。
齐彩文[7](2020)在《反洗钱行政调查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洗钱犯罪不仅自身是—种违法行为,更涉及对相关上游犯罪的资助和支持,严重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反洗钱行政调查是发现洗钱犯罪的先决条件,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金融机构提交的可疑交易进行分析判断,并及时将具备洗钱风险的交易移交刑事侦查机关,为刑事侦查机关侦破洗钱案件争取了宝贵的时机。可以说,反洗钱行政调查就是在刑事侦查程序之前,专门针对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活动进行查证研判的—种具体行政行为。然而,我国反洗钱行政调查制度建设起步较晚,反洗钱行政调查经验不够丰富,导致现行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与其相关的规定较为粗糙,难以适应反洗钱行政调查的现实发展和需要。为了更好的对洗钱行为进行科学、高效地分析和识别,有效遏制洗钱犯罪,进—步完善我国反洗钱行政调查制度显得尤为重要。文章第—部分从选题背景及意义、研究现状、研究方法与内容出发。介绍了近年来反洗钱行政调查制度的实际应用与发展现状,以及对反洗钱行政调查制度进行研究所具有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对中外反洗钱行政调查制度的研究现状进行概述,并运用文献研究法和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反洗钱行政调查制度进行论述和探讨。文章第二部分切入的重点是反洗钱行政调查理论。从洗钱的定义入手,通过对反洗钱行政调查进行概念分析和界定,明确了反洗钱行政调查的具体特征和定位。对反洗钱行政调查与反洗钱调查的主体、客体等进行比较,辨明二者的不同之处。并进—步说明目前我国反洗钱行政调查制度涉及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中所蕴含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制度所依循的指导原则。文章第三部分以分析反洗钱行政调查制度的立法现状为主线,对其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探讨。主要论述了反洗钱行政调查主体较局限,不利于反洗钱行政调查系统内部有效整合调查信息数据资源。调查对象的范围较窄,当前仅规定了对金融机构的行政调查,没有涉及到对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调查。导致行政调查存在缺漏之处,影响反洗钱行政主管机关对可疑交易的准确核查与分析判断。调查管辖权限中跨区域协调实施程序较为复杂,影响反洗钱行政调查的及时性,跨部门协调有关的法条大多是原则性规定,导致工作程序不规范、不明确,影响协查效率。反洗钱行政调查措施种类较少,不利于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调查手段和方法的灵活运用。义务机构对行政调查配合制度的约束力较弱,实践中往往存在配合时效性不足的问题。文章第四部分从三个角度展开,对导致反洗钱行政调查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探究。包括反洗钱行政调查制度理论与立法技术滞后,自身缺乏足以保障各环节精准实施的配套措施,社会环境中缺少反洗钱行政调查氛围,机构和工作人员专业程度不高。文章第五部分通过研究域外反洗钱行政调查制度的相关规定,比较分析反洗钱行政调查国际组织:防制洗钱犯罪金融行动工作组(FATF)所制定的国际标准以及美国、德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域外国家反洗钱行政调查制度建设,为我国反洗钱行政调查制度的完善提供经验。文章第六部分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实际发展状况,以前述问题为导向,提出相应的破解渠道。首先,反洗钱行政调查主体与调查对象的范围可以适当放宽,根据具体实施情况、专业设施条件等适当将行政调查权下放到部分基层机构;其次,优化调查管辖权限的运作流程,根据案件情形简化跨区域协调工作程序,建立反洗钱行政调查部门间协调机制,加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执法部门的信息共享与交流合作;再次,对调查措施与社会实际的适应性做进—步探讨,对不利于高效防制洗钱行为的措施进行适当调整;最后,明确义务机构对行政调查配合的具体程序,规定问责制度和相关数据提交时限,增强对义务机构的约束力。
王丽娜[8](2020)在《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极大地促进了经济和社会发展,但其负面问题不断显现,由此互联网治理的相关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随之推动互联网监管部门不断探索行之有效的治理方式。在诸多互联网的治理方式中,互联网运动式治理凭借其治理的快速和有效成为相关管理部门的一种重要治理选择,同时也受到研究者的关注。本文梳理不同时期的全局性的互联网运动式治理案例,纵向勾勒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发展历程;界定了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涵义;厘清了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规制体系,分析其治理主体的构成,对其治理客体进行分类,并分析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行政过程;此外,本文探讨了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必然性和过渡性,对治理的效果评价和价值评价等理论问题进行细致探讨,提出以下观点:互联网运动式治理具有过渡性特点,体现在治理中行政与法的一致和相悖并存,治理的行政合作机制反复重叠,治理中运动性治理和常规化治理相冲突等方面;就其治理的效果评价来说,最初互联网运动式治理显现出治理速度快、治理效果好的优势,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问题的增多,其治理成本高、治理效率低、治理违规现象多及治理内卷化等弊端也越来越突出,由此对它的评价从最初的肯定其治理有效性转向对其弊端的多方诟病;鉴于互联网运动式治理存在的底层逻辑和规定性,本文认为对其应进行客观的再评价:要看到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行动催生的规则在不断导正其治理行为偏差;要看到其治理行动中输送的制度对互联网秩序的维护作用;要看到其法治化转型对互联网治理行为的合法性要求在增加;要看到其制度供给背后的法治追求和治理理念的转型努力;要看到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中维护治理对象的相关权利的客观结果。对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价值评价进行否定之否定不是不顾其弊端而默守陈规,恰是为了正视其所面临的困境。就互联网运动式治理面临着的法律困境而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主体经常不能协调好秩序、安全、效益、公平、自由、正义等诸多法律价值的平衡,导致治理中多元法律价值的失衡和错位;另外,治理中所依据的法律文本缺失和模糊导致治理的法律规制中出现较多困难。就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主体和客体各自面临的困境而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治理主体的同质化困境、复合性困境和权威性困境亟待解决;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治理客体在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管制框架内,受到治理主体所采取的行政的、法律的和技术的治理手段的影响,导致互联网优势的发挥、互联网融合发展趋势以及治理主客体间的协调发展都受到极大限制。上述互联网运动式治理所面临的多种困境使得其合理转型变得非常迫切。就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转型方向而言,法治中国建设、网络空间法治化建设和公共治理理念引入等背景和因素都指向了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这一解决之道。具体而言,要转变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律观念,走出治理主体和治理客体各自面临的困境,同时要充分发挥其治理中的法制输送机制,包括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律文本输送机制和法律制度输送机制,从而推动互联网法的完备化、制度化、体系化和均衡化发展,并有力推动互联网法的良好执行、适用、遵守和互联网法的监督体系建设;此外还要充分发挥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中的治理学习机制和技术再塑机制,共同推动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
艾琦[9](2020)在《协同治理视域下H市派驻纪检监察组派驻监督优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党的十九大后,派驻监督被写入党章,成为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手段之一。随着纪检监察机构改革的深入推进,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健全工作也进入到系统集成、协同高效阶段。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需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派驻监督如何同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发力,同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审计监督有效衔接,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因此,在派驻监督的各项工作机制已初步形成基础上,优化派驻监督就要从提高派驻监督的协同高效着手。在实际工作中,派驻纪检监察组作为派驻监督的实施主体,目前的监督机制在涉及不同部门时运转情况如何,其中存在哪些不足,如何优化成为需要研究的问题。文章从H市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设置、领导体制、工作机制的现状出发,站在协同治理视角,对如何优化派驻监督进行研究。运用文献研究法、访谈法,梳理出H市派驻监督在协同方面存在着协同机制运行缺乏高效率、协同机制建设存在空白和协同机制成效不强等三大类不足。以目标、资源、信任度、制度、信息技术五个影响协同效力的因素分析不足产生的原因,包括对监督目标认识不正确、人力资源保障不充分、缺乏流畅的信息化渠道,缺乏统一指挥和协调制度等。继而提出弥补监督机制中存在不足的对策,包括深化“三转”强化彼此信任、细化工作责任单强化目标一致,建设信息平台实现扁平化管理、建立信息库制度轻化工作量、正确认识批评性报道调动舆论监督力量等,以从增强派驻监督协同高效方面予以优化。
孟浪琴[10](2020)在《建立健全党内监督保障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被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三转”“两个责任”“灯下黑”等的提出,为开展党内监督工作指明了新的方向。能否将党中央的要求落实到位,提升党内监督质量,关键在于党内监督机制是否科学、健全,能否将党内各监督要素有效链接起来,让每个监督要素都能在系统中发挥最大作用,以实现整体性功能。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案例分析法等研究方法,阐述了党内监督保障机制的相关理论问题、党内监督保障机制的发展进程和经验,指出建立健全党内监督保障机制主要面临着监督主体独立自主性不够、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不强、监督机构整体协调性不强、纪检队伍专业化素质不够等问题,分析了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有党内监督主体责任缺位、党规党法的可操作性欠缺、监督协调机制缺位、纪检干部队伍建设不到位、文化氛围上存在一些不利因素等,力求通过建立健全同级纪委与党委横向监督机制、党员民主监督保障机制、联动协作机制、地方纪委自身建设机制、后勤保障机制等为保障党内监督工作责任落实提供理论支撑,从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图4幅,参考文献15篇
二、举报线索审查协调制度的完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举报线索审查协调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以及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与理论框架 |
第一章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概述 |
第一节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特征 |
一、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 |
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特征 |
第二节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 |
第三节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公民环境权理论 |
二、诉权理论 |
三、信托理论 |
第四节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功能 |
一、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有利于公民环境权的实现 |
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有利于我国的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 |
三、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有利于制衡和监督行政权 |
第二章 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现状 |
一、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运行现状 |
第二节 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原告资格范围过窄 |
二、检察机关身份发生重叠 |
三、案件来源较少 |
四、调查取证权薄弱、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 |
五、诉前程序不够完善 |
第三章 域外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考察 |
第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
一、美国公民诉讼 |
二、英国检举人诉讼 |
第二节 大陆法系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
一、德国团体诉讼 |
二、法国越权诉讼 |
第三节 域外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一、原告资格范围比较宽泛 |
二、诉前程序比较健全 |
三、举证责任和费用分担方面较为完善 |
第四章 完善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扩大原告资格范围 |
一、赋予公民和环保组织原告资格 |
二、严格设置起诉主体扩展范围的边界 |
三、对公民提起诉讼予以国家层面的保障 |
四、适当降低环保组织准入门槛,完善环保内部制度 |
第二节 厘清检察机关角色定位 |
一、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应更偏向于原告色彩 |
二、依原告资格而非监督者履行诉讼程序 |
三、对检察机关撤诉处分权作出一定限制 |
第三节 拓宽案件来源渠道 |
一、扩大检察机关履职范围 |
二、优化检察机关内部案件移送机制、提高检察机关队伍建设 |
三、畅通案件线索来源渠道 |
第四节 完善调查取证机制、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
一、完善调查取证机制 |
二、检察机关的举证责任分配 |
三、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分配 |
第五节 完善诉前程序 |
一、厘清诉前程序与诉讼程序之衔接 |
二、赋予检察建议一定的强制力 |
三、建立双重考核标准、允许特殊情情形下履行职责的期限的例外规定 |
四、明确和细化检察建议书内容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3.1 文献检索概况 |
1.3.2 国外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相关研究 |
1.3.3 国内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理论研究 |
1.3.4 国内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研究分析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文献研究法 |
1.4.2 案例分析法 |
1.4.3 数据分析法 |
1.4.4 比较分析法 |
1.5 研究的创新点 |
2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基础理论 |
2.1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缘由 |
2.2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运作模式 |
2.2.1 行政牵头主导运作模式 |
2.2.2 司法审查主导运作模式 |
2.3 检察监督职能的性质 |
2.3.1 司法权说 |
2.3.2 行政权说 |
2.3.3 法律监督权说 |
2.3.4 双重属性说 |
3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衔接问题分析 |
3.1 检察机关环境监督规范样态分析 |
3.2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典型案例 |
3.3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实践考察 |
3.3.1 内蒙古 |
3.3.2 河北省 |
3.3.3 江西省 |
3.3.4 珠海市 |
3.4 实践中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存在的问题 |
3.4.1 移送当中监督困难 |
3.4.2 立案追诉监督失灵 |
3.4.3 起诉环节监督失效 |
3.5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的成因 |
3.5.1 监督范围狭窄 |
3.5.2 监督缺乏针对性和刚性约束 |
3.5.3 专业人才配备不足 |
4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域外经验及借鉴 |
4.1 俄罗斯 |
4.2 巴西 |
4.3 美国 |
4.4 德国 |
4.5 域外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5 我国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完善的对策 |
5.1 坚持基本原则 |
5.1.1 依法监督原则 |
5.1.2 及时监督原则 |
5.1.3 有限监督原则 |
5.1.4 惩处与预防相结合原则 |
5.2 完善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监督机制 |
5.2.1 优化移送环节的监督机制 |
5.2.2 追诉环节监督 |
5.2.3 设立专门监督机构 |
5.2.4 构建多元监督体系 |
5.3 完善衔接工作制度 |
5.3.1 完善信息移送和报备工作 |
5.3.2 相互沟通协作 |
5.3.3 风险评估 |
5.3.4 提前介入 |
5.3.5 考核评价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3)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实务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保留检察机关部分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必要性 |
(一)保留检察机关部分职务犯罪侦查权是保障检察机关监督刚性的现实需要 |
(二)保留检察机关部分职务犯罪侦查权有利于优化侦查资源配置 |
(三)保留检察机关部分职务犯罪侦查权是对监察监督的补充配合 |
二、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
(一)工作机制不健全,认识存在偏差 |
(二)侦查取证困难,成案难度较大 |
(三)线索来源渠道窄,移送反馈不及时 |
(四)侦查力量较为薄弱,办案能力有待提升 |
三、加强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意见建议 |
(一)主动作为,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 |
(二)发挥优势,充分运用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 |
(三)积极探索,将侦查与巡回检察深度融合 |
(四)多措并举,破解案源线索瓶颈 |
(五)内部挖潜,加强侦查队伍建设 |
(4)完善纪委监委派驻机构运行机制研究 ——以苏州市某派驻纪检监察组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的背景 |
1.1.2 研究的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研究现状 |
1.2.2 文献评述 |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1.4.1 研究创新点 |
1.4.2 研究不足 |
2 相关基础理论研究 |
2.1 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
2.2 纪检监察体制改革 |
3 相关概念界定和特点研究 |
3.1 相关概念界定 |
3.1.1 派驻纪检监察组 |
3.1.2 纪委监委与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关系 |
3.1.3 派驻机构运行机制 |
3.2 派驻纪检监察组的特点 |
3.2.1 监督身份的“异体化” |
3.2.2 监督模式的“有利化” |
3.2.3 监督效果的“前置化” |
4 派驻机构的历史沿革和现状分析 |
4.1 我国派驻机构的历史沿革 |
4.1.1 初创探索阶段 |
4.1.2 统一管理阶段 |
4.1.3 派驻全覆盖阶段 |
4.2 我国派驻机构的主要运行机制 |
4.2.1 “点驻式”运行机制 |
4.2.2 “片驻式”运行机制 |
4.2.3 “点片结合”运行机制 |
5 改革初期苏州市派驻机构运行机制的实证研究 |
5.1 改革初期苏州市派驻机构运行机制探究 |
5.1.1 苏州市纪委监委发展历史及运行机制概述 |
5.1.2 派驻机构改革后的工作成效 |
5.1.3 改革初期苏州市某派驻纪检监察组运行机制及工作亮点 |
5.2 改革初期派驻机构运行机制现状问卷调查的数据分析 |
6 改革初期派驻机构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 |
6.1 改革初期派驻机构运行机制存在问题研究 |
6.1.1 工作机制和制度建设有待完善 |
6.1.2 角色定位和工作关系不够明确 |
6.1.3 沟通协调和工作流程存在障碍 |
6.1.4 人员配备和资源利用不够合理 |
6.1.5 队伍建设和业务水平有待提高 |
6.2 派驻机构运行机制存在问题原因研究 |
6.2.1 工作体制机制未健全 |
6.2.2 考核、晋升、培训机制不完善 |
6.2.3 干部选配机制不科学 |
6.2.4 职能定位有偏差 |
6.2.5 派驻机构边缘化 |
7 优化派驻机构运行机制的对策分析 |
7.1 明确职责定位,提升派驻监督实效 |
7.1.1 优化现有制度,进一步明确职责定位 |
7.1.2 加强业务指导,进一步强化人员配备 |
7.1.3 转变思想观念,进一步解决派驻边缘化问题 |
7.2 理顺工作关系,优化管理模式 |
7.2.1 进一步理顺派驻机构与纪委监委的关系 |
7.2.2 进一步理顺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的关系 |
7.2.3 进一步理顺派驻机构与其他监督机关之间的关系 |
7.3 完善体制机制,为派驻监督提供有力支撑 |
7.3.1 厘清工作流程规范,落实各项权力 |
7.3.2 建立健全日常联系机制 |
7.3.3 建立廉政档案制度 |
7.3.4 探索政治生态评价体系 |
7.4 加强队伍建设,激发派驻干部工作积极性 |
7.4.1 优化考核晋升机制 |
7.4.2 优化培训教育模式 |
7.4.3 完善自我监督机制 |
7.5 创新监督方式,全方位提升派驻监督成效 |
7.5.1 依托信息化平台,提升监督质效 |
7.5.2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拉近群众距离 |
7.5.3 探索“嵌入式”监督模式,发挥派驻优势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5)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3.3 研究简评 |
1.4 研究方法 |
2 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概述 |
2.1 网络食品安全犯罪相关概念界定 |
2.1.1 网络食品的界定 |
2.1.2 食品安全犯罪的界定 |
2.1.3 网络食品安全犯罪的界定 |
2.2 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的必要性分析 |
2.2.1 协同治理概述 |
2.2.1.1 协同治理释义 |
2.2.1.2 协同治理主体及其权责 |
2.2.2 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的必要性 |
2.2.2.1 落实“食品安全战略”的迫切需要 |
2.2.2.2 解决网络食品安全犯罪问题的实践需要 |
2.2.2.3 化解信息不对称困境的现实需要 |
3 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的现状与不足 |
3.1 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的现状 |
3.1.1 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犯罪的总体形势 |
3.1.1.1 犯罪数量:呈增长趋势 |
3.1.1.2 犯罪主体:文化程度和职业特征显着 |
3.1.1.3 犯罪地域:全国性、跨地域特征突出 |
3.1.1.4 犯罪手段:线上线下紧密结合 |
3.1.1.5 犯罪类型: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类犯罪占比较高 |
3.1.2 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的现状 |
3.1.2.1 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具有一定的立法保障 |
3.1.2.2 政府监管执法日趋规范 |
3.1.2.3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依法履行职责 |
3.1.2.4 其他主体逐步参与协同治理 |
3.2 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的不足 |
3.2.1 网络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不完善 |
3.2.1.1 相关立法不健全 |
3.2.1.2 刑罚配置不尽合理 |
3.2.1.3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 |
3.2.2 行政部门监管力度不足 |
3.2.3 公安机关防控力量有限 |
3.2.4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责任缺位 |
3.2.5 其他主体参与共治有待加强 |
3.2.5.1 网络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律性不足 |
3.2.5.2 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存在问题 |
3.2.5.3 食品行业协会功能缺失 |
3.2.5.4 新闻媒体宣传监督效果不佳 |
3.2.6 协同治理观念亟待强化 |
3.2.6.1 各方主体公心理念欠缺 |
3.2.6.2 缺乏信息共享意识 |
4 域外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的经验借鉴 |
4.1 域外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现状 |
4.1.1 美国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现状 |
4.1.2 欧盟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现状 |
4.1.3 日本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现状 |
4.2 域外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对我国的启示 |
4.2.1 构建完备的网络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
4.2.2 强化网络食品产供销全程管控 |
4.2.3 引入社会力量保障网络食品安全 |
5 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的完善与创新 |
5.1 基于协同治理保障层面的防控对策 |
5.1.1 确立互利共赢的协同治理理念 |
5.1.2 创建协同信息共享技术保障 |
5.2 基于立法层面的防控对策 |
5.2.1 明确网络食品安全犯罪的司法解释 |
5.2.2 严密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刑事法网 |
5.2.3 完善其他配套法律法规 |
5.3 基于执法层面的防控对策 |
5.3.1 优化网络食品安全行政监管 |
5.3.1.1 打造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的专业化队伍 |
5.3.1.2 建立网格信息化智慧监管模式 |
5.3.1.3 构建线上线下高效持续的监管执法体系 |
5.3.1.4 健全网络食品安全追溯召回体系 |
5.3.1.5 强化网络食品安全问责机制 |
5.3.2 强化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刑事执法 |
5.3.2.1 提升情报搜集和调查取证能力 |
5.3.2.2 创建网络食品安全犯罪预警防范模式 |
5.3.2.3 加强打击网络食品安全犯罪的执法协作 |
5.3.2.4 力推网络食品安全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
5.4 基于其他主体层面的防控对策 |
5.4.1 提升网络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自律意识 |
5.4.2 规范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运作 |
5.4.2.1 理清并落实管理责任 |
5.4.2.2 健全信用评价体系 |
5.4.2.3 促进政企合作监管 |
5.4.3 强化行业协会监督指导作用 |
5.4.4 提升消费者的维权能力 |
5.4.5 增强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力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一、 在学期间所获的奖励 |
二、 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6)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网络监督制度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对国内外研究现状的思考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研究重点与创新点 |
一、研究重点 |
二、创新点 |
第二章 国家治理现代化与网络监督制度化相关概述 |
第一节 国家治理现代化相关概述 |
一、国家治理 |
二、国家治理现代化 |
三、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衡量标准 |
第二节 网络监督制度化相关概述 |
一、网络监督的内涵 |
二、网络监督的特征 |
三、网络监督制度化的内涵 |
四、网络监督制度化的前提条件 |
第三节 国家治理现代化与网络监督的关系 |
一、国家治理现代化对网络监督提出的要求 |
二、网络监督对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推动作用 |
第三章 网络监督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网络监督存在的问题分析 |
一、网络监督信息公开不足 |
二、网络监督举报存在隐患 |
三、网络监督沟通协调存在问题 |
四、网络监督回应不足 |
第二节 网络监督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网民对信息的研判能力参差不齐 |
二、权力部门职能缺失 |
三、网络监督平台建设不足 |
第四章 加强网络监督制度化发展 |
第一节 颁布网络监督信息公开相关制度 |
一、制定信息公开宣传政策 |
二、制定民生政策公开指引 |
三、强化信息公开制度的内容建设与标准准则 |
第二节 完善网络监督举报相关制度 |
一、建立健全举报人保护制度 |
二、建立并完善虚假举报处罚制度 |
三、建立健全举报人奖励机制 |
第三节 构建网络监督沟通协调相关制度 |
一、建立沟通协调平台制度 |
二、建立沟通协调运行管理制度 |
三、建立多主体间沟通协调制度 |
第四节 健全网络监督回应相关制度 |
一、建立规范的回应管理制度 |
二、完善网络监督回应相关立法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从事的科研工作及取得的成果 |
(7)反洗钱行政调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 |
第二章 反洗钱行政调查制度概述 |
2.1 反洗钱行政调查概念界定 |
2.2 我国反洗钱行政调查制度的法律依据 |
2.3 反洗钱行政调查的指导原则 |
第三章 我国反洗钱行政调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
3.1 调查主体及调查对象范围狭窄 |
3.2 调查管辖权限制度不完善 |
3.3 调查措施的种类存在局限 |
3.4 义务机构调查配合度低 |
第四章 反洗钱行政调查制度问题的原因分析 |
4.1 法律原因:理论和立法技术相对滞后 |
4.2 社会原因:缺少反洗钱氛围 |
4.3 内部原因:工作人员和机构专业程度低 |
第五章 反洗钱行政调查制度的域外考察 |
5.1 反洗钱行政调查制度的国际标准 |
5.2 普通法系国家反洗钱行政调查制度 |
5.3 大陆法系国家反洗钱行政调查制度 |
第六章 我国反洗钱行政调查制度的完善 |
6.1 扩大调查主体及调查对象范围 |
6.2 健全调查管辖权限 |
6.3 增加调查措施种类 |
6.4 提高义务机构调查配合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8)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作为行动的互联网运动式治理 |
第一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发展及现状 |
一、常规行政管理方式被移植 |
二、运动式行政监管日见成效 |
三、运动式行政监管趋于成熟 |
四、运动式行政监管纵深发展 |
第二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涵义界定 |
一、社会管理与社会治理 |
二、管理行政与治理行政 |
三、互联网治理与互联网运动式治理 |
第三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行动逻辑 |
一、行政主体的主导性 |
二、行政方式的强制性 |
三、秩序优位的导向性 |
第二章 作为规制的互联网运动式治理 |
第一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规制体系 |
一、管制型行政传统和秩序追求 |
二、制度资源不足的外部局限性 |
三、互联网典型事件爆发的刺激 |
四、行政路径依赖的消极性因素 |
五、治理主体选择的积极性因素 |
第二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必然性 |
一、治理中行政与法的一致和相悖 |
二、治理的行政合作机制繁复重叠 |
三、运动治理与常态治理时有冲突 |
第三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过渡性 |
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主体及其职责与职权 |
二、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客体及其权利与义务 |
三、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行政过程及其实施机制 |
第四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结果评价 |
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正向结果 |
二、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负向结果 |
第五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价值评价 |
一、对治理价值的正面评价 |
二、对治理价值的负面评价 |
三、治理的价值评价的否定之否定 |
第三章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转型困境 |
第一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型的法律困境 |
一、治理的法律价值平衡之难 |
二、治理的法律规制文本之失 |
第二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型的主体困境 |
一、治理主体的构成同质和单一 |
二、治理主体内部行政协调不良 |
三、治理主体的合法性日趋弱化 |
第三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型的主客体间的相对困境 |
一、运动式治理的管制思维限制互联网的优势发挥 |
二、运动式治理的分割治理阻碍互联网的融合发展 |
第四章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型的方向和目标 |
第一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型的方向 |
一、法治中国建设指引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向法治化 |
二、公共治理理念影响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向法治化 |
三、互联网法治建设引导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向法治化 |
第二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目标 |
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与互联网法的健全化 |
二、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与互联网法的良好实施 |
第五章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实施保障 |
第一节 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实施路径 |
一、治理的法律观念的转型路径 |
二、治理主体的转型路径 |
三、治理主客体间相对性困境的缓解路径 |
第二节 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法制输送机制 |
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文本输送机制 |
二、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制度输送机制 |
第三节 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配套机制 |
一、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治理学习机制 |
二、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技术反塑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期间公开发表论文目录 |
后记 |
(9)协同治理视域下H市派驻纪检监察组派驻监督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1、选题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1、关于协同治理的研究 |
2、关于派驻纪检监察的研究 |
3、文献述评 |
(三)研究工具和思路 |
1、研究方法 |
2、理论工具 |
3、研究思路 |
(四)创新点与不足 |
1、创新点 |
2、不足之处 |
(五)有关概念界定 |
1、派驻纪检监察组 |
2、派出机关 |
3、驻在单位 |
二、H市派驻纪检监察组派驻监督的实践 |
(一)H市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改革现状 |
1、机构设置和领导体制 |
2、行政运行保障 |
3、H市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职责 |
(二)H市派驻纪检监察组派驻监督现状 |
1、“纵向”协同 |
2、“横向”协同 |
3、“内外”协同 |
三、H市派驻纪检监察组派驻监督中的不足 |
(一)“纵向”协同中工作机制运行不够流畅 |
1、工作安排与汇报机制有瑕疵 |
2、后勤保障机制磨合不到位 |
3、信息共享制度执行不力 |
4、监督强度不均衡 |
5、个别监督单位落实监督主体责任不强 |
(二)“横向”协同中机制建设有空白 |
1、缺乏畅通的信息共享机制 |
2、监督力量整合有遗漏 |
3、党风廉政意见回复程序不明确 |
(三)“内外”协同监督成效需增强 |
1、外部主体参与意愿不高 |
2、参与监督方式有限 |
四、H市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存在不足的原因分析 |
(一)“纵向”协同不足的因素分析 |
1、对监督目标的认识不一致 |
2、人力资源保障不充分 |
3、制度保障体系不断变化 |
4、缺乏流畅的信息化渠道 |
(二)“横向”协同不足的原因分析 |
1、缺乏统一指挥与协同工作制度 |
2、“互联网+监督”资源整合不足 |
(三)“内外”协同不足的原因分析 |
1、群众对共同监督目标关注度低 |
2、群众的信任度不足 |
五、H市派驻纪检监察组派驻监督优化建议 |
(一)“纵向”协同优化建议 |
1、深化“三转”强化彼此信任 |
2、细化工作责任单强化目标一致 |
3、完善保障制度优化资源配置 |
4、完善培训制度培养高素质综合型人才 |
5、科学建设信息平台扁平化管理 |
(二)“横向”协同优化建议 |
1、健全目标体系覆盖对象 |
2、前移审计监督关口完善监督制度 |
3、建立信息库制度轻化工作量 |
4、建立人才库制度配强监督力量 |
(三)“内外”协同优化建议 |
1、主动沟通提高群众信任度 |
2、端正认识用好批评性报道 |
3、加快检举平台建设推进信息化处置信访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个人简介 |
致谢 |
(10)建立健全党内监督保障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重点、难点及创新之处 |
1.4.1 研究重点 |
1.4.2 研究难点 |
1.4.3 创新之处 |
2 党内监督保障机制的相关理论问题 |
2.1 党内监督的内涵 |
2.2 党内监督保障机制的内涵 |
2.3 党内监督保障机制的相关理论 |
2.3.1 马克思、恩格斯的党内监督思想 |
2.3.2 列宁的党内监督思想 |
2.3.3 国外监督思想 |
2.4 党内监督保障机制构建的理论机理分析 |
3 党内监督保障机制的发展进程和经验 |
3.1 党内监督保障机制的发展进程 |
3.1.1 初步探索阶段(1921—1966):党内监督保障机制确立并不断调整 |
3.1.2 停滞阶段(1966—1976):党内监督保障机制停滞甚至倒退 |
3.1.3 恢复完善阶段(1976—2012):党内监督保障机制在运行中定型 |
3.1.4 创新发展阶段(2012年以后):党内监督保障机制在改革中完善 |
3.2 党内监督保障机制发展的历史经验 |
3.2.1 发挥党内民主监督的作用 |
3.2.2 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 |
3.2.3 加强各监督力量的协调配合 |
4 建立健全党内监督保障机制面临的主要问题 |
4.1 监督主体独立自主性不够 |
4.2 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不强 |
4.3 监督机构整体协调性不强 |
4.4 纪检队伍专业化素质不够 |
5 建立健全党内监督保障机制面临问题的原因分析 |
5.1 党内监督主体责任缺位 |
5.2 党规党法的可操作性欠缺 |
5.3 监督协调机制缺位 |
5.4 纪检干部队伍建设不到位 |
5.5 文化氛围上存在一些不利因素 |
6 建立健全党内监督保障机制的主要途径 |
6.1 建立健全同级纪委与党委横向监督机制 |
6.1.1 明确党委责任 |
6.1.2 完善双重领导下的工作细则 |
6.1.3 完善纪委对党委决策的干预制度 |
6.1.4 严格落实问责制度 |
6.2 建立健全党员民主监督保障机制 |
6.2.1 完善党员教育制度 |
6.2.2 畅通信息沟通渠道 |
6.2.3 完善党员权利保障制度 |
6.3 建立健全联动协作机制 |
6.3.1 完善党内监督主体间的沟通交流制度 |
6.3.2 完善党内监督与外部监督协调制度 |
6.4 建立健全地方纪委自身建设机制 |
6.4.1 完善纪检干部选拔培养制度 |
6.4.2 完善内部监督制度 |
6.4.3 完善正向激励措施 |
6.5 建立健全后勤保障机制 |
7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简历 |
四、举报线索审查协调制度的完善(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研究[D]. 刘洋.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2]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研究[D]. 陈慧. 内蒙古科技大学, 2020(06)
- [3]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实务问题研究[A]. 庄浩,杨涛. 2020年贵州省检察院理论研究年会优秀论文集, 2020
- [4]完善纪委监委派驻机构运行机制研究 ——以苏州市某派驻纪检监察组为例[D]. 王紫薇. 苏州大学, 2020(03)
- [5]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研究[D]. 刘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2)
- [6]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网络监督制度化研究[D]. 陈路璐. 重庆邮电大学, 2020(02)
- [7]反洗钱行政调查制度研究[D]. 齐彩文. 华东交通大学, 2020(07)
- [8]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研究[D]. 王丽娜.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9]协同治理视域下H市派驻纪检监察组派驻监督优化研究[D]. 艾琦. 郑州大学, 2020(02)
- [10]建立健全党内监督保障机制研究[D]. 孟浪琴. 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 20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