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激励机制失灵的矫正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郭建斌[1](2021)在《跨域生态环境多元共治机制研究》文中指出治理机制通常被认为是社会治理研究的“黑箱”,对其构成要件和工作策略等机理问题分析则是打开“黑箱”看到机制工作画面的钥匙。中共十九大以后,我国生态环境多元共治理念的提出为解决日益复杂化的环境治理问题提供了新的方向,成为我国应对长期性、全局性、复杂性生态环境问题的科学思路,也成为实现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的必然选择。然而,生态环境共治机制这只“黑箱”内部结构如何?其机理如何运行?如何进行机制有效性判定?这些都是当前亟需回答的现实问题。研究以上述问题为导向,首先着力于“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环境治理新理念下的跨域生态环境多元共治机制相关问题分析:一是对跨域环境治理、环境多元治理及环境治理模型机制等方面现有文献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发现研究者将跨域和协同融合上升为环境多元共治理论方面研究比较匮乏,对多元共治机理过程分析渗入的经济学思考较少,从经济机制设计层面对环境治理进行的系统化理论研究鲜有发现;二是对环境治理理论、经济机制设计理论进行了阐述,并对研究的理论支撑价值进行了分析,发现已有的环境治理理论能够为我国环境多元共治分析提供部分理论支撑,经济机制设计理论的分析范式能够为我国环境治理新理念的机制化表达和解构提供较好思路;三是对新阶段环境治理机制选择和判定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得出新阶段我国环境治理必然转向多元共治的基本判断,在准确识别政府、企业、公众关系的基础上,将环境治理新理念下跨域生态环境多元共治机制解构为政府引导机制、企业履责机制和公众参与机制。接着,研究将“跨域”作为具体研究背景,涵盖了政府引导机制中政府所跨越的国营企业域和民营企业域、企业履责机制中企业所跨越的机构消费者域和个体消费者域、公众参与机制中公众所跨越的中央政府域和地方政府域;将“治理”作为主要研究方向,对刚性干预到柔性干预的思维变革进行剖析,对被动履责到主动履责的转向进行求证,对缺席治理到参与治理的实践进行探索;将“机制”作为研究的关键核心,对现行的单一环境治理机制进行考察,对新阶段转向多元共治的环境治理机制进行判定,对环境治理新理念如何机制化表达和解构进行详细深入分析。在政府引导机制分析当中,研究从“公共物品——市场失灵——政府干预——政府引导”的理论逻辑方向切入,分析了跨国营企业域和民营企业域背景下政府通过技术创新投资引导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机理,引入委托代理模型从绿色技术创新投入方向讨论了政府对企业最优激励合同设定问题,发现在更接近于现实的不完全信息条件下,当政府能够观测到影响企业运行环境的外生变量,且当外生变量影响企业低投入时产出分布密度与企业高投入时产出分布密度的比(似然率)时,外生变量应被写入激励合同。在企业履责机制分析中,研究将企业履行环境社会责任置于市场运行过程中进行分析,将矫正调整因素加入到传统市场运行过程中,从跨机构消费者域和个体消费者域的背景下分析企业履责动因,设立“企业——公众(消费者)”博弈模型分析了市场运行中企业履责博弈情况,发现在政府介入(规制与引导)既定的情况下,博弈总能达到相对均衡的状态。在公众参与机制分析中,研究探讨了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法理学基础和经济学基础,从跨中央政府域和跨地方政府域的背景分析了中国语境下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机理,指出了中国语境下公众参与环境治理需经过“赋权—认同—合作”的过程,并在“合作期望”的条件下分析了“公众——政府”环境治理演化博弈过程,发现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实践不仅取决于地方政府对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环境利益问题的权衡,更取决于中央政府的环境制度约束设计。最后,研究对“政府引导、企业履责、公众参与”环境治理机制进行了适度评价和深一步拓展。将企业作为利益目标比较的关键主体,依据企业与政府比较、企业与公众比较的思路来审查结果是否和解构分析中的结果相一致,再选择从完全显示到参数传递、二维信息、一维信息逐层比对的原始但却有效的方式来判定信息有效性,发现激励相容和信息有效的要求都是可以实现的。在对解构得出的环境治理一般性分析框架进行拓展时,比较了不同领域问题的本质是否相同,回答了“为什么能够一般化”的问题,进而依据“系统环境实现代言人政治压力均衡、信息交互有效维度最低、各主体行为利于社会总福利目标实现”的三个标准要求,提出了用来解决类似领域治理问题的“系统环境——信息交互——主体行为”多层嵌入的一般化理论工具。据此,形成了一些适用于中国语境的结论:(1)政府通过技术创新投资的方式可以达到引导企业绿色技术改进的目标。政府科技创新投入对企业技术创新引导是一个历经演化的动态过程,且会产生杠杆效应,杠杆效应容易促使政府出台科技资源投入相关政策,进而形成资源流向示范,利于扩大科技创新投入供给规模和改善科技创新投入的供给结构,能以政府科技创新投入为杠杆,形成整个社会科技创新投入的集聚,进而实现企业绿色技术改进的目的。(2)企业通过自我矫正的方式可以达到履行环境社会责任的目标。企业自我矫正调整通过对市场运行三大要素(价格、竞争、供求)的作用影响来实现,矫正力量改变了价格与供求之间双向循环运动的状态,使得企业作为环境治理过程中市场运行的最重要构成主体,有义务为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买单,有责任为消费者生产出更为环保健康的高品质产品,有动力选择长期生产经营中的“绿色化”模式,进而实现履行环境社会责任的目标。(3)公众通过与政府合作的方式可以达到参与环境治理的目标。政府引导公众参与环境治理需经过“赋权——认同——合作”的过程,合作期望下引入中央政府环保督察是改变地方政府与污染企业形成“利益合谋”行为的有效路径,公众参与环境治理路径的实现不仅取决于地方政府对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环境利益问题的权衡,更取决于中央政府的环境制度约束设计,“中央给压力,地方来推动,公众都参与”的期望状态在适当的条件下能够实现。(4)“政府引导、企业履责、公众参与”的环境多元共治机制是有效的。对政府利益目标与企业利益目标关系、企业利益目标与公众利益目标关系考察,可知激励相容标准在相关条件限定下能够实现,对完全显示机制、参数传递机制和竞争机制的信息维度逐层比较,可知信息有效条件在二维信息空间中能够达到,进而“政府引导、企业履责、公众参与”环境多元共治机制可以达到机制有效的基本条件要求(激励相容和信息有效)。
李晶淼[2](2020)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研究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在于厘清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在立法中应当具备的规范功能和法律地位,以证成第三方组织对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必要性。回归规范的法律意义上对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的法律地位、法律行为进行健全与完善是摆脱实践中的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及理论需求中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所遭遇的困境之关键所在。如此,能够紧跟法治政府内涵的新发展,建设符合法治政府建设需求的第三方组织,实现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我国已经积极开展了多年的法治政府建设实践,因此也积累了较多的经验。但是伴随着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的深入,无论是法治政府目标的确认还是法治政府建设的路径,占据主导地位的“政府推进型”法治政府建设进路都遭遇了不少问题。“政府推进型”进路在面对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需求与法治政府建设所应当遵循的程序正义标准时都遭遇了无法周延的正义困境。目前,在实践中产生并区别于“政府推进型”进路的“第三方组织推进型”进路从内涵和外延上都符合其应遵循的自然正义与协商共识的正义标准,为破解当前法治政府建设所遭遇的问题提供了可能,也为法治政府建设紧贴正义维度保驾护航。第三方组织除了自身必须具备的组织性、独立性特征外,在理论和实践中往往具有相对性,故而,必须结合其所处的具体环境和场域开展考察,否则只能流于形式。因此,要研究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必须抛却只关注主体的内在特征的静态研究逻辑,需将第三方组织放置在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场域中,关注两者的关系与互动,以主体要件、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共同作为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的存在标准,方能实现研究的周延性。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是指在法治政府建设活动中能够以自己的认知和行为积极参与并影响政府法治意识和行政行为的社会组织,其相对于政府及行政相对人,具有中立或独立地位。换言之,它应是对法治政府建设产生促进作用的社会组织。从广义上来分析,它不仅包含了实践中的已经进入法治政府建设领域实际发挥影响力的第三方组织,也包含了在理论设计中被期待出现的能发挥自身功能、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的第三方组织。理想的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应当具备回应法治政府建设需求的能力,能以独立的地位顺利开展活动并得出符合自身认知的结论,进而通过影响政府主体的行政行为或者法治观念等方式,对法治政府建设实际产生促进作用。而在实践中,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存在自身失灵的消极状况,其功能发挥被阻碍和影响力实现被制约;与此相对,在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也面临着第三方组织志愿性不足、第三方组织加入的路径单一等问题。问题大多因法律制度设计与现实需求之间存在的张力所致,尤其是第三方组织的法律地位难以确认,其身份角色的二重性使得“法治政府建设者”角色时常被“行政相对人”的角色掩盖,因此,第三方组织与政府组织和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在实践中往往失衡。同时,问题产生的另一成因是历史观念的局限性,“官本位”和“国家主义”的思想在中国的法文化中的深入人心也会影响第三方组织对政府组织的影响力,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其对法治政府建设的促进作用。面对中国问题,要打造法治政府建设中理想的第三方组织,必须考虑法治政府建设中第三方组织的功能、行为和结果三个要件的内容,结合其主观和客观方面应当具备的特征,依照法治政府建设的需求,通过法治思维与手段对第三方组织进行改造。具体路径如下:第一,减少立法尤其是行政立法与现实之间的张力,在行政法律体系中寻求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作为行政相对人和法治政府建设者双重身份的平衡,革新法治政府建设中第三方组织主体的监督、管理立法和行政组织法的相关制度。第二,结合程序性、程序度这两项程序法基本原理对主体行为的法律规则加以设计,确保第三方组织在法治政府建设领域中的活动规范、顺畅,以实现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行为需求。第三,依据我国的法治政府建设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在具体领域对第三方组织实现扶持和激励,促使有潜力的第三方组织进入法治政府的建设中,满足法治政府建设中第三方组织的广度需求;第四,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加第三方组织的实际影响力,为功能的发挥和促进作用的实现保驾护航。
祝雅柠[3](2020)在《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研究 ——以规制道德风险为核心》文中研究说明金融机构道德风险是金融市场的“灰犀牛”,几乎每一次金融危机都与其密切相关,如何解决金融机构道德风险一直以来都是金融监管领域的重要命题。2008年金融危机使学术界与金融监管部门意识到金融机构行为监管已经不足以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故提出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监管,以进一步完善与强化金融监管。2019年,帕特里克·博尔顿(Patrick Bolton)等四位欧洲经济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发表《金融体系终于稳健了吗?近十年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回顾与评估》研究报告,从经济学角度来看,金融监管改革尚未有效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并未遏制其过度风险经营倾向。实际上,以公司为组织形式的金融机构是法律抽象的结果,法律是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对其形成与运作产生重要影响。实践中,金融监管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缺乏自足性,通过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解决其道德风险问题是后危机时代金融法与公司法交互与融合的重要命题,须针对金融机构的特殊公司治理改革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从而改变其行为动机与风险偏好,进一步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尽管,我国金融系统并未受到2008年金融危机的直接冲击,但我国特殊金融市场体制存在极为突出的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问题。并且,我国金融市场化正进入提速期,民营资本不断进入银行业,人民币国际化与资本可兑换的推进使金融业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与更宽领域开放,金融机构道德风险规制与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意味着更高的制度要求与更国际化的视野。本文以我国金融市场为研究背景,结合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存在的本土问题,借鉴域外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相关理论成果与制度改革经验,对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展开具有前瞻性的法律制度改革研究:突破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路径依赖,以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改革为路径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从而为我国金融体制的市场化转型、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提供法律保障。本文对以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改革为路径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问题进行研究,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改革规制其道德风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道德风险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却被广泛适用于法学领域研究。从信息经济学角度来看,道德风险并非风险而是由事后信息不对称形成的、产生或扩大风险的行为机制。规制道德风险的基本原理是激励相容理论,即对代理人的奖惩与其行为相关信息相联系,从而将委托人的成本与收益内部化为代理人的成本与收益,换言之,通过激励机制促使代理人为委托人利益行事。法律作为重要的激励机制之一,其通过要求行为人对自身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使相关社会成本与收益转化为私人成本与收益,从而通过个体行为的最优选择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优状态。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发生机制是多元的,包括金融安全网的设立、金融市场的创新等,其法律制度根源则是权利义务的失衡。以公司为组织形式的金融机构是法律抽象的结果,其行为不可避免地受到自然人意志的影响,相较于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等行为法维度上的权利义务失衡,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在组织法层面形成的权利义务失衡亦不容忽视。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监管既有传统的命令与控制型监管,也逐步确立了金融机构后设型监管,前者包括金融机构资本监管与结构性监管等措施,后者则是围绕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展开的董事会构成、董事、高管薪酬奖励等公司治理监管措施。但是,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与金融机构特殊公司治理错位、现代公司法激励机制缺失体系化的公司治理法律责任制度等因素进一步加剧了金融机构权利义务失衡,使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对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激励相容作用极为有限。并且,我国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发生与规制上存在本土化问题,即金融市场存在突出的政府隐性担保,且其正处于市场化提速期,金融体系的结构性变革、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进一步诱发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问题,但目前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规制仍依赖于金融监管的强化,对我国金融机构隐性道德风险的规制效果极为有限。因此,有必要基于我国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特点,改革现行公司治理法律制度,重塑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相关权力配置、行为规则与权利义务安排,以填补金融监管空隙,调整金融机构行为动机与风险偏好,从而进一步解决我国政府隐性担保与金融市场化交织为主要发生机制的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问题。二、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理论演进与基本原则的确立当下是一个复杂多变的“公司的时代”,任何一种单一理论都不可能为公司治理的所有问题提供全部答案。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研究领域,基于其与传统公司治理实践的客观差异,金融机构公司治理需要理论上的演进指导制度上的改革。股东利益至上被认为是导致2008年金融危机的重要因素之一,但英美等国在后危机时代针对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监管与立法上的改革,仍深受股东利益最大化理论的影响,聚焦于股东与经营者代理利益冲突,通过股东赋权强化监督经营者行为,实现股东与经营者利益的统一,实质上进一步加剧了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利益相关者理论在公司利益以何为准的问题上给出与股东利益至上理论截然相反的答案。但是,以德国为代表,适用利益相关者保护公司治理目标的公司法国家,其在金融危机中的表现同样差强人意,一方面,利益相关者理论受制于难以界定利益相关者范围的固有问题,不仅存在较高的制度成本,还易引发金融机构经营者机会主义行为;另一方面,后危机时代,诸多学者围绕利益相关者理念提出了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思路,即以董事信义义务制度为依托,引入债权治理。但是,与非金融业公司债权人风险厌恶不同,金融监管与金融安全网机制形成了债权人的风险中立,其缺乏激励与能力参与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已然是一个更为独立的研究领域,英国学者安德烈亚斯·科基尼斯(Andreas Kokkinis)基于安德鲁·凯伊(Andrew Keay)提出的实体最大化与可持续发展(EMS)公司治理理论,针对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提出金融可持续发展(Financial Sustainability)理论,以规制道德风险,遏制金融机构过度风险经营,从而确保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该理论对以公司治理为路径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具有重大的理论启发:以社会整体利益为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终极目标,立足于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体系化地重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责任制度,克服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制度内生因素,从而为以规制道德风险为核心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提供理论上的支持。三、金融机构股东责任制度重构对金融机构股东道德风险的直接规制股东有限责任是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重要制度根源,公司人格否认适用条件缺乏预测性与可操作性、法官对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的审慎态度、非自愿债权人集体行动困境等问题使其在实践中适用范围极为有限,难以解决股东有限责任的道德风险问题。以2008年金融危机为背景,金融市场与金融机构为场域,影子银行的产生与扩张以及机构投资者的兴起表明,金融机构特殊性实质上改变了股东有限责任的理性预设,从而加剧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问题,最终导致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负外部性问题产生的社会成本高于其带来的制度收益。实际上,相较于非金融业公司股东有限责任,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的立法确认较晚,但其发展迅速,推动金融市场发展的同时,也不断积聚金融系统性风险,现有商事风险分配与控制机制不足以解决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的道德风险问题,故通过考察与梳理金融法与公司法学者提出的股东有限责任改革建议与方案,包括股东双倍责任、股东比例责任、选择性股东责任、金融系统性风险基金与比例责任以及股东加重责任,结合我国金融市场发展阶段、金融体制特点以及相关立法现状,以类型化金融机构为前提,以“事实状态预设、权利与义务规则以及法律后果”为逻辑结构,重构金融机构股东责任制度,即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股东加重责任,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金融系统性风险基金与股东比例责任。四、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对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直接规制以2008年金融危机与我国金融市场实践为研究场域,现行公司治理法律制度造成董事治理职责与激励机制的结构性扭曲,形成了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实践与理念的偏差,从而诱发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在路径依赖理论框架内,通过检视与反思金融机构内部公司治理改革实践,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强化对道德风险的规制作用极为有限,有必要在金融可持续发展理论指导下重塑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进一步改革违反信义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考察并分析既有董事信义义务制度改革建议与方案,包括直接扩张董事勤勉义务适用范围、引入董事诚信义务与董事公共治理义务;在我国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视阈下,结合金融立法现状,在不完备法律理论指导下,重置“强监管、弱司法”的权力配置格局,以渐进主义法律改革模式,在现行法律框架中嵌入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规则,构建董事信义义务三元结构体系。以区分银行业与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前提,前者应引入董事公共治理义务以解决我国银行依赖政府隐性担保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后者则通过引入董事诚信义务,纳入债权人利益,构建董事信义义务的三元结构,以实现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治理目标,从而起到规制道德风险的作用;反思与重构金融机构董事违反信义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制度,构建利益相关者派生诉讼制度,使其成为实现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目标,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重要制度依托。五、金融机构监事会职能完善对道德风险的间接规制相较于其他行业公司的监事会制度,我国金融机构监事会的运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管控具有重要作用,应在“强化监事会实质性监督权力、优化监事会与独立董事会监督权限配置以及构建金融机构监事会激励与约束制度”问题上作出实质性的制度改革。与德国等国一样,我国监事会制度固有缺陷使其面临严重的公司治理困境,造成监事信义义务制度虚置,且我国公司监事会还存在独立性缺失、公司法激励与约束制度的结构性扭曲等本土化问题。以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为公司治理目标,结合我国公司内部特殊的监事会——独立董事复合监督结构,借鉴德日等国监事制度相关立法经验,通过构建金融机构监事会信息权、同意保留权与风险管理监督职责赋予其实质性的监督权力;构建针对监事会监督职能特点的薪酬制度与信义义务制度,确保监事会独立性的同时,激励其充分行使监督职权,从而在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问题上发挥金融机构监事会内生的、间接的规制作用。
高锐[4](2020)在《现代金融治理视域下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平衡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以来,随着一系列“严监管”政策的出台和执行,各类金融风险呈现收敛可控的局面,中国金融杠杆率得到了有效控制,金融体系总体稳健。但是,随之而来的是民营企业融资环境的进一步恶化,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再次凸显出来。为应对这一问题,中国政府正在通过各项举措缓解民营企业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民营企业的融资环境,但又出现政策持续放宽导致的局部领域杠杆率快速回升的问题。为什么“防风险”政策和行动会加剧民营企业融资的难度?而随后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的政策和举措会再度引发风险?从公共治理学科的视角看,“防风险”与支持民营企业融资不能实现平衡的根本原因在哪儿?回答这些问题,需要解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经济融资环境实现平衡的理论意涵,给出推动“防风险”背景下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理论和实践答案。本文通过研究认为,防控金融风险和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间的矛盾,其本质上是政府干预与市场运作之间的矛盾,其根源在于政府金融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无法适应现代金融发展的要求。二者的协调本质上涉及金融体制结构改革、政府经济金融职能重新定位、政府金融管理权力分配等问题。因此,本文从金融治理现代化的角度,在理论和实践层面给出如何促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经济融资环境实现平衡的答案。金融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治理、政府治理在金融领域的表现形式,是各类金融活动主体在国家治理框架下维护金融稳定、推进国民经济发展的制度安排、相互关系,以及治理的方式方法、途径、过程和能力。本文认为,“金融治理”的概念和框架更加适用于解释和应对纷繁复杂的金融事务管理活动和金融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其理论发展和实践探索的蕴意是健全现代金融治理体系、塑造现代金融治理能力,即实现国家金融治理的现代化。本文所探讨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是金融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具体而言,实现金融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就是金融风险可控,包括实现对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银行同业业务等的良好治理,同时,把握好改革、发展与风险防范之间的平衡,避免发生重大金融风险;实现金融治理现代化的现实基础就是加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优化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从而为金融体系注入源源活力、为金融创新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以此推论,构建现代化金融治理框架,对缓解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出现的突出矛盾、实现两者的统一与平衡具有重要理论指导意义。金融治理现代化的核心旨向是要求政府履行现代金融治理职能,一是要进一步增强市场意识,明确政府干预边界、推进金融市场化程度,发挥市场在配置金融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二是要通过建立健全金融市场体系,积极有为地支持民营企业融资,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基础上不断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从而实现“金融监管”到“金融治理”的转变、推进金融治理现代化。本文主要研究了如何实现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的平衡,即如何处理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的关系。总体上,文章基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背景下民营企业融资环境变化的实践状态,通过建构现代金融治理分析框架,考察其中存在的金融治理偏差和失灵问题,继而寻求推进金融治理现代化的可行路径。具体而言,首先,研究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对民营企业融资环境的正反两方面影响。一方面,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可以进一步防止金融“脱实向虚”的倾向,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的意愿和能力,进而优化民营企业的融资环境;另一方面,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使得民营企业融资渠道变窄,促使银行收紧信贷政策、减少民营企业贷款份额,从而加剧了民营企业流动性风险和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其次,文章认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实现平衡的理论意旨就是要实现金融治理现代化,推动传统的金融监管范式向金融治理转变。金融治理现代化的基础是实现金融治理体系、治理能力和治理模式的现代化,是金融治理制度、金融治理体制的现代化,是金融治理主体、金融治理工具的多元化,是政策供给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社会动员能力、金融服务能力、通用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强调金融治理中的部门整合和多元融合。再次,文章认为从当前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的实践情况看,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陷入失衡的表现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前后民营企业融资难度的变化,不同企业由于规模、类型、信用甚至隐性社会地位的差异而金融风险与融资水平不同,以及抑制金融业发展造成的金融资源配置和实体经济发展在结构上出现不协调、不适应。其原因在于金融治理制度、体制、政策、协调能力、动员能力等出现问题与偏差,以及金融体系公平竞争机制长期缺位、行政干预与市场调节的潜在矛盾、金融治理体系存在的固有矛盾引发的治理失灵。本文从金融治理偏差与失灵两个理论分析维度出发,通过构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陷入失衡的归因分析结构,系统地揭示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陷入失衡的一般规律。最后,本文认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背景下实现民营企业融资环境的优化需要完善金融治理偏差与矫正金融治理失灵。其一,采用多元化治理工具,继续推进金融治理手段科技化,丰富已有治理理念。其二,积极参与全球金融治理,积极推动建立更加有序、有效的全球金融治理体系。其三,建立综合型治理政策调控架构,建立民营企业融资环境优化的长效机制。其四,推进现代金融治理的“元治理”进程,为金融治理得以实现提供各种制度机制支持。其五,明晰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的边界,建立治理主体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以及风险分担和问责机制。其六,完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建立金融法人治理体系等金融治理各项体系,继续推进金融市场改革与开放,增强金融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
罗吉[5](2020)在《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失衡及其矫正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具有社会保障作用的基本公共服务逐渐得以满足,人民对于公共服务(产品)的需求在种类、数量、质量、自由选择程度上提出了新的要求。特别是对于农村地区来说,其本身所具有的地域广博、资源与人口分布分散、受地形、气候和自然环境影响大、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等特点,导致其居民对于公共服务的需求更为碎片化、小众化与原子化。这在很大程度上从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福利层面对这些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提出了新的挑战,导致大规模集中式的公共服务需求相对较少,而更多体现为难以实现规模效应的零散需求。正是由于农村公共服务的这些特征,农村公共服务普遍存在利用率低、投入成本高、规模效应小,社会效益优于经济效益等固有缺陷。围绕如何更好地满足农村多元化与小众化的公共需求,首先应根据农村公共服务的特点对其进行分类,然后再根据不同回应主体的比较优势对其进行分工与合作,分析农村公共服务的供需失衡情况,并探索怎样建立一个完备而尽善其职的农村公共服务供需失衡矫正机制。一是农村公共服务应该怎样进行分类,二是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是否以及应该怎样进行分工,三是我国农村公共服务的供需失衡是否存在矫正机制。本文以长尾理论、机制设计理论、资源依赖理论等为理论基础,通过对我国农村公共服务供需匹配情况进行实证研究和基本判断,探究供给主体效率影响供需失衡的机制。本文针对这种失衡提出以不同回应主体分工为基础的满足激励相容和信息效率的农村“长尾”公共需求失衡矫正机制,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通过将农村公共需求置于“嵌入”的经济社会制度与发展进程中,分析其未来的趋势及其回应完善路径。本文的主要内容有,以农村“长尾”公共服务、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失衡、矫正机制等核心概念为研究起点,首先分析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失衡的现状和特征。然后基于不同需求回应主体在治理效率上的差异,分析这种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失衡的总体性原因(包括需求的离散化、政府财政限制、政府理性选择偏差、社会组织发育不成熟、供给“市场”缺失等),特别是针对有代表性的农村公共服务领域(例如教育、养老、医疗等)进行实证研究分析其供需失衡的差异性影响因素,揭示出影响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失衡的内在机理和基本路径。再次,本文通过构建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失衡指数等指标体系,对这种失衡的严重性程度进行实证测算。以此为基础,本文进而提出构建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失衡的矫正机制设计,对不同供给主体进行合理有序分工。最后,本文提出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均衡“互联网+社会组织”模式,对这种网络化平台进行理论构建和实践运营机制阐述。本文主要创新在于,首先,本文创造性地将“长尾理论”运用于农村公共服务,对农村公共服务中具有不同特点和性质的需求进行“头部”和“长尾”分类与区分。在此基础上,本文针对不同类型的需求特征进行数理证明与实证分析,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拓展长尾理论幂律分布的运用前沿,也为农村公共服务的异质性分类提供了新的理论视角。在此基础上,本文利用长尾需求的聚合对农村公共服务的回应主体进行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可行性分析,基于长尾需求的差异性(多样性)偏好、回应主体的福利水平和供给不同公共物品的外溢性大小构建“长尾均衡”与“头部均衡”比较静态和动态均衡模型。其次,在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均衡模型的基础上,本文选取教育、医疗、养老等领域进行专项实证研究,分析影响农村“长尾”公共服务动态失衡的经济与社会因素,并检验这种失衡是否存在时序与空间上的自我矫正机制。另外,考虑到“长尾公共需求”与“头部公共需求”的相互影响,本文构建似不相关模型(SUR)对“头部”与“长尾”的互动与耦合进行深入分析,从而在理论上更好地完善农村公共服务“长尾需求”理论体系。此外,本文通过比较政府和社会组织在回应农村公共服务需求上的分工、各自特点和优势,对基于异质性偏好农村公共服务的长尾分工机制进行主体匹配度回应与分析。基于机制设计理论构建满足信息效率与激励相容的矫正机制,本文构建“互联网+社会组织”模式,实证研究其在供给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中的比较优势与运营机理,为不同类型社会组织在新时期我国新农村建设与“乡村振兴”伟大目标中所发挥的作用提出新的理论视角与解决方案,以及未来其在多元主体协同治理中新的发展趋势与动向。
周志波[6](2019)在《环境税规制农业面源污染研究》文中认为当前,全球农业资源环境呈现总体持续恶化趋势,农业生产基础环境不断遭到侵蚀和破坏,特别是农业面源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已经威胁到全球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中国的农业生产生态环境形势也不容乐观,同时面临内源性面源污染和外源性面源污染的双重压力,这将严重制约农业增产、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强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深改小组会议审议农业绿色发展的文件时指出,“农业发展不仅要杜绝生态环境欠新账,而且要逐步还旧账”。因此,研究农业面源污染规制问题,具有宏大的时代背景和重大的战略意义。理论研究表明,环境税在点源污染规制方面比较有效,发达国家的政策实践也证实,环境税规制点源污染具有有效性。但是,环境税制度能否向农业面源污染延伸呢?如果可行,环境税规制农业面源污染是否有效呢?由此,提出本文研究的科学问题——环境税规制农业面源污染是否具有有效性?本文将在既有文献的研究基础上,建立基准分析框架,利用实验经济学、博弈论、制度经济学等方法,分析环境税规制农业面源污染的有效性问题,随后放松相关经济假设,寻求最优的环境税政策工具组合,并就具体的制度设计提出政策建议。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包括:(1)农业面源污染现状趋势、经济规制理论基础及规制工具选择。在文献综述的基础上,分析当前全球和国内农业面源污染发展态势,阐述农业面源污染产生和规制的相关理论,分析各种规制政策工具的比较优势。(2)环境税规制农业面源污染的有效性。在外部性内生化和有条件的完全信息情境下,构建环境税规制农业面源污染的基准分析框架,主要运用博弈论、实验经济学等方法,从效率性和稳定性两个维度比较分析不同类型环境税机制和集体罚款机制规制农业面源污染的有效性。进一步放松基准模型假设,引入减排成本信息不对称和污染者异质性,采用实验经济学方法,研究集体罚款和污染总量型环境税机制下污染者的合作共谋行为,对两种机制的有效性进行再检验。(3)环境税规制农业面源污染的最优政策工具组合。进一步细化农业生产过程,在一个局部均衡分析框架下,研究基于环境税和环保补贴的两部门规制工具组合的政策效应,并据此得出最优的政策工具组合。(4)环境税规制农业面源污染的制度设计。根据理论研究结果,就中国环境税规制农业面源污染的制度模式选择、制度要素设计和配套制度建设等提出具体建议。本文的研究得出以下结论:(1)环境税规制农业面源污染具有可行性。从技术层面讲,环境税规制农业面源污染具有技术可行性,可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自发调节作用的比较优势。从政治层面讲,只要制度设计科学合理,环境税规制农业面源污染具有政治可行性。(2)环境税规制农业面源污染具有有效性。基于实验经济学方法的比较分析发现,要素投入型环境税、产出水平型环境税两种机制在效率性和稳定性方面都令人满意。以规制效率性、实验组间稳定性和博弈轮次间稳定性三个指标为依据,对几种机制的优先级按由高到低排序为:要素投入型环境税→产出水平型环境税(与要素投入型环境税基本相当)→污染总量型环境税→集体罚款→污染总量型环境税—补贴。(3)环境税规制农业面源污染需要双向激励。实现社会最优的方法很多,但最优的环境税规制政策组合包含三大工具,即要素投入型环境税、产出水平型环境税、绿色农业发展补贴。(4)环境税规制农业面源污染需要科学的制度设计以确保合意性。在制度模式选择层面,要坚持财政中性改革原则,实行政策预告、试运行、专款专用等制度,并防止出现“框架效应”。在税制要素设计层面,需要重点关注规制对象、规制标准和规制手段,可以通过间接规制达到政策目标。在配套制度建设层面,需要从法律法规、财政预算、农业技术推广认证、工程技术和强制管制等方面加强保障。本文的理论研究和实证检验结果,对农业面源污染规制具有重要的政策启示。(1)规制农业面源污染需要分类施策。农业面源污染的规制应当根据面源污染的不同特征和各种规制政策的适用范围,进行分类规制、综合施策。环境税规制农业面源污染的制度性比较优势,在污染排放弹性大、污染损害小且环境破坏可逆的情境下才能得到有效发挥。(2)规制农业面源污染需要双向激励。农业面源污染的规制,需要从正向和反向两个方面同时给予面源污染者激励,建立一种双向激励机制,以更好地实现环境政策目标。(3)规制农业面源污染需要纠正政策偏差。本文的研究表明,要素投入型环境税和产出水平型环境税,在规制农业面源污染方面具有效率性和稳定性,并且相对其他机制具有比较优势。因此,建议调整当前关于污染性农业生产要素投入品和农业产出品的增值税政策,实行统一的增值税税率。一方面,理论上的增值税制度要求实行单一的税率,并尽量减少免税和不征税的环节,以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另一方面,对污染性要素投入品和产生污染较多的农产品征收统一的增值税,有利于纠正免税或实行低税率政策可能诱导面源污染过度排放的政策偏差。本文的研究可能存在四个方面的创新:(1)信息约束下的间接规制。鉴于农业面源污染具有分散性、随机性和不易观测性,在信息不对称的约束条件下,突破传统庇古税(Pigouvian tax)理论的直接规制框架,按照间接规制思路对农业面源污染进行规制,规避了对农业面源污染排放的相关信息需求。(2)面源污染外部性的内生化。在有条件的信息不对称情境下,考虑污染者与环境之间的反馈效应,假设农业面源污染者本身受到污染的影响,将面源污染的环境负外部性内生化,比较分析不同类型环境税机制及集体罚款机制规制农业面源污染的有效性。(3)实验经济学方法的适切应用。在环境税并未针对农业面源污染排放实际单独征收的背景下,采用实验经济学方法对政策情境进行模拟,使得研究结论更具可信性、政策建议更具可行性。(4)统一框架下的政策模拟。构建一个基准框架,将四种环境税机制和集体罚款机制放在同一框架内进行比较分析,以无规制的情境为基准,模拟了各种规制机制的政策效应,并根据效率性和稳定性两个层面的三个指标,对各种规制机制进行排序。
张金艳[7](2019)在《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研究》文中提出作为驱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生要素,技术创新不仅是现代生产力的重要表现,更是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引发产业革命的重要内核,在新技术革命时期,尤其如此。虽然技术创新的主要参与和推动力量是企业等市场主体,但创新的持续推进离不开必要的国家干预。历次工业革命无不彰显国家在技术创新中的重要干预色彩,国与国之间的竞争实则以科技创新为内核的核心竞争力之争。2018年备受关注的中美经贸摩擦不仅仅是单纯的国际经贸摩擦,更是两国之间创新能力的博弈;不仅是技术之战,更是法律之战。迈克尔·波特的国家竞争优势理论亦表明,在创新驱动经济发展阶段,企业技术创新和政府作用都是构建一国竞争优势的重要因素。制度创新决定技术创新,技术创新引领经济发展离不开相应的制度创新与有力保障。创新必需的良好法治、竞争、文化等营商环境的营造不仅是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重要目的,更是其干预的重要表现。经济法作为促进和保障经济健康、协调发展之法,对经济运行的介入和调节使命决定了其内含的国家干预本质。在众多法律制度领域,经济法在有效链接政府与市场、实现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中的重要规范与保障作用无可取代。经济法语境下的国家干预既是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的谦抑性干预,又是以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适度干预。经济法既能对技术创新行必要的促进、激励与保障作用,又能以其特有的规制功能引领技术创新朝向合理化方向发展,通过激励与规制双重维度的作用发挥,彰显其在创新驱动发展时期经济发展促进法的本质。本文立足于全球新一轮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时代背景和我国创新驱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求,基于技术创新的生产力本质和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经济职能,在经济法视域下考察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问题,意图在经济法国家干预理念与制度保障下,正确界定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最优体制保障、最佳界限厘定等,在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维度充分彰显经济法在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中的制度作为。这既是对技术创新与经济发展的必然因应,亦是经济法自身制度创新的应有之义。本文共有五章,沿着基础理论——提出问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基本研究与论证逻辑进行展开。具体如下:第一章为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与经济法:理论与因应。该章试图建构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与视域勾连。第一节首先从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的基本内涵展开,界定了本文研究范畴下的主要概念。本文的技术创新是以企业为主体、涵盖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运营全链条的完整经济行为,国家对其干预建立在弥补或修复市场失灵、防范技术风险等基础之上。文中的国家干预并非广泛意义的国家干预,而是以政府等经济管理主体为主的政府干预行为,与政府干预具有概念统一性。这里的概念解读与限定意在与经济法视域下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基本研究语境与范畴保持一致。接着梳理了技术创新的基本理论,回顾比较了不同阶段技术创新理论中相应国家干预元素的变迁,试图解构论文中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由来及演进。第二节重点梳理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不同理论分支,为论文研究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问题奠定直接理论基础。本节对相关理论的梳理与介绍主要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不同维度进行分类,首先从激励、引领、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视角,重点介绍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市场失灵理论和市场创造理论。根据传统的国家干预理论,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必要性主要源于该领域市场失灵的存在。技术创新因其明显的知识外溢性、高风险性等特征使其具有不同于一般市场失灵的特点与表现,决定了不同的国家干预需求。在对技术创新领域传统市场失灵理论梳理与阐述的基础上,论文接着对近年来西方非主流经济学关于技术创新领域的“市场创造理论”进行了介评与分析,意在拓宽本文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理论支撑。市场创造理论对于技术创新领域的国家干预解读超出了一般意义上国家干预的诱因与范畴,将国家在新技术革命时期技术创新领域的相应超强规划与干预解读为弥补或修复市场失灵之外的市场创造的内容。这也是近年来在非主流经济学领域备受关注的全新观点,其在技术创新领域“企业家型国家”的角色定位的确反映了现代国家在新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中的重要作用。无论该理论是否超越了传统意义上国家干预的市场失灵理论,其对印证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不可或缺都有所裨益。其次从防范技术风险、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干预视角,重点介绍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风险社会理论和负责任创新理论,意在从规制与约束技术创新负面效应的角度,为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另一维度寻找理论支撑。现代社会充满了风险,其中技术创新尤其是新技术迅速发展带来的风险更加难以预估。技术创新作为一把双刃剑,其在具有促进经济发展典型正外部性的同时,亦会因技术成果的滥用带来诸如环境污染、经济秩序失范、危及经济安全等负外部性,甚至会挑战道德、伦理与法律等。国家必须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对技术创新带来的风险进行预防与消弭,敦促技术创新主体进行负责任创新。而无论是风险社会理论还是负责任创新理论,其实都暗含了必要的国家干预需求。而其中不当的国家干预与规制本身又可能成为新的风险源泉,因此必须将这种国家干预纳入法制的框架,以避免其干预在消弭市场失灵的同时,产生新的干预失败问题。这种需求就与经济法本身的国家干预本质具有天然的契合性,因此,论文最后介绍了经济法语境下的国家干预理论,为本文经济法语境下研究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问题建立自然的理论衔接。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本国经济运行之法,本身就具有对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进行双重矫治与匡正的内在功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作为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必要组成部分,自然与经济法的国家干预理论具有天然契合性。论文分别从国内外经济法概念与代表性经济法国家干预理论的视角诠释该理论的主要内容。以上相关理论建立了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完整理论架构,也奠定了全文研究与论证的维度与基调。第三节针对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与经济法之间的因应重点着墨,亦是本文论证的重要铺垫,主要在于解决从经济法视域下审视与论证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必要性。技术创新会影响制度创新,推动其不断发展完善;而制度创新又进一步保障与规范技术创新。论文主要基于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之间的协调互动关系,为接下来论证技术创新与经济法之间的因应奠定基础。技术创新尤其是新技术革命直接推动经济法的发展,同时经济法的基本特征、功能及回应性品格也决定其回应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的必然性。经济法不仅要在技术创新过程中不断回应与调适、完善自身,更应以其必要的创新与发展,保障技术创新在安全、有效的制度环境中运行。论文主要从经济法的经济性和现代性特征、经济法促进发展之法的使命以及经济法之风险防范与规制法功能等三个方面论证经济法与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之间的必然回应关系。以上对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之间关系的论证再次夯实本文研究的范畴与语境。第二章为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现状。该部分是论文研究的实证逻辑起点,目的在于通过对我国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现状的分析,探寻其中存在的问题及瓶颈。第一节主要论述了我国技术创新体制发展的不同时期、取得的主要成就及存在的问题。经过多年科技体制改革与发展,我国技术创新取得了较为突出的成就,正在逐步跨入创新型国家行列,但是仍然具有较大的提升空间。机制体制尚需完善、自主核心技术依然缺乏、距离创新型国家标准还有差距等,这些均制约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同时也对相应国家干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二节重点论述了我国促进技术创新相关国家干预的现状,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第一个维度展开。本节首先论述了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促进技术创新几乎是所有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首要目的,也是国家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基本体现,主要在于通过克服技术创新过程各环节存在的市场失灵问题,更好激励和促进技术创新与发展。在技术创新的基础研究、共性技术研发、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扩散以及市场进入等不同阶段,存在的市场失灵及相应国家干预需求是不同的,因此国家介入的程度与手段也应有所区别。经济法作为规范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之法,理应通过其促进经济发展的相关规范在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过程中发挥其重要保障作用。论文接着阐述了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相关政策及具体举措。主要梳理了我国不同时期的科技创新政策与产业政策。此处的国家干预政策主要表现为国家层面的战略、规划等顶层制度设计,也属于广义上的经济法律规范范畴。在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主要举措方面,论文分别从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主的营商环境优化,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优化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创新激励,主导或引导产学研协同创新等实践层面展开,意在说明及国家在技术创新领域的积极作为。最后重点论述了促进技术创新领域的具体经济法律制度的现状。首先梳理了激励技术创新及成果转化的专门法律制度安排与相关经济立法。在专门法律制度安排领域,本文主要列举了与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相关的具体法律,重点围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新修订部分的“市场导向”亮点进行了详细解读。在相关经济法律制度部分,本文重点围绕激励技术创新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安排和维护技术创新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制度安排两个维度进行列举与介绍。前者主要体现为财政、税收、金融、政府采购、促进企业技术创新领域的相关法律规范,后者则主要是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市场规制法律规范,主要在于呈现经济法在促进技术创新领域的制度保障现状和基本样貌。第三节重点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技术风险防范维度呈现我国经济法在防范技术风险领域的立法及制度现状。首先是对防范技术风险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分析,论文从技术风险的定义出发,介绍了技术风险的不同成因、危害与不同分类。本文的技术风险主要是指技术应用过程中结合经济、政治等社会因素产生的外部风险或负外部性,并非指技术研发过程中因其不确定性产生的内部风险,该风险类型是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过程中着力规避的对象。接着再次重申经济法对其进行规制的正当性。第二部分重点介绍了目前技术风险防范领域国家干预的政策及立法体现。由于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政策在所有技术创新政策中占据绝对优势地位,技术风险防范的政策内容异常薄弱,因此本部分与相关经济立法一并阐述与呈现。第三章为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困境,亦是本文的问题提出部分。该部分共分为三节,每一节呈现一个较为突出的困境或问题,为下文的针对性对策解决提供论证的对应框架。第一节从目前科技创新体制角度论述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困境。重点围绕现行体制下的主体同构与政策协调问题展开。体制是否顺畅直接关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效果,现行体制下的干预主体众多之累、协调沟通之困及政策弥合之惑均是制约干预效果与成本的重要因素,也是文章着力研究、探讨与试图解决的重要问题,意在通过干预体制优化下主体的同构、政策的弥合等为解决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扫清主体不统一与干预效果掣肘之困。科技与经济发展的深度融合不仅是创新驱动发展之基本要义,更是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进行勾连的重要背景。在科技经济深度融合过程中,科技、经济等不同干预主体之间的协调与配合甚至是深度融合必要且迫切。现有体制下,与技术创新相关的国家干预主体涵盖了科技、经济等众多管理部门,看似国家对技术创新支持与鼓励的全面覆盖,但也会呈现出干预主体繁多、机构烦冗的困扰。在国家一贯主张并力促科技与经济发展深度融合背景下,当前科技与经济管理平行体制下的干预主体沟通、协调之困无疑会阻碍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步伐,这也是导致我国长期以来科技与经济“两张皮”的重要原因。文章从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提出及必要性入手,分析了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主体之间的协调与政策联动之困。第二节重点探讨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界限厘定之困。国家干预界限或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问题是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研究中历久弥新的话题,由于二者之间的界限始终难以准确界定,因此在技术创新领域依然具有探讨与研究的必要。在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方面,依然因干预越位、缺位并存对干预适度的把握造成困扰。在防范技术风险的相关干预领域,也存在监管与创新之间的平衡难题。技术创新过程中的国家干预越位或缺位其实就是干预失灵的问题,对其进行充分预警有利于尽可能减少干预失败造成的损失或成本,尤其在促进技术创新的举国体制下,过度的产业政策激励未必产生应有的效果。本节最后一部分以光伏和新能源领域的产业政策实施为例,探讨了目前对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败的预警不足之困,为下文进一步思考相应的经济法矫治对策进行铺垫。第三节为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不足之困。本节是在第二章经济法制度现状基础上,进一步从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维度探讨经济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目前虽然有关于促进和规制技术创新的经济法律制度,但是相关制度还很不完善,防范技术风险、新兴产业规制等领域亟需补缺。第四章为美国、日本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借鉴。本文重点选择美国和日本两个典型创新型国家作为蓝本,通过对两国不同科技经济发展和国家干预传统下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及其立法的介绍评价,为我国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体制保障、界限厘定及经济法律制度完善提供启示与借鉴。论文前两节分别围绕美国和日本的技术创新及国家干预进行介评,分别梳理了两国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不同时期的国家干预及立法。美国虽然历来具有市场自由主义的悠久传统,对国家干预具有天然的排斥和反感,但是美国崛起与创新之路却始终伴随国家干预的影子,其在新技术革命时期的“企业家型国家”角色更为彰显,不同时期的科技政策与立法一直是其国家干预的体现和保障。美国自工业革命以来就是在政府与市场协同共进下依靠技术创新的力量逐步实现其经济的迅速崛起。日本虽然也属于资本主义创新型国家,并且和美国一样经历了早期经济复苏与发展过程中市场换技术的阶段,但是日本的引进、消化、吸收到自主创新之路却与较强的国家干预紧密相随,其一路发展过来的经济社会环境和国家干预传统与我国比较相似。日本这种政府主导的经济发展模式和广泛存在的产业政策对我国的创新型国家建设与经济改革与发展更加具有启示与借鉴意义。第三节重点总结美国、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对我国的启示。首先,无论是倾向于市场自由的美国还是重产业政策的日本,在以技术创新为内核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均离不开不同程度的国家干预,而科学完善的科技创新体制是其创新成功的重要保证。其次,美国和日本在创新型国家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国家干预是以充分尊重市场为前提的适度干预,国家干预与市场自由相得益彰、游刃有余,所有相关干预手段和措施均是基于市场失灵修复或必要领域的市场塑造和引领。美国和日本均重视对政府干预失败的预警,为尽量减少政府失灵,美国一直秉承市场优先、经济自由的悠久传统,对国家干预保持一定的忌惮和谨慎;日本为汲取创新领域相关产业政策的失败,也在不断调整干预力度与模式。再次,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两国实现技术腾飞与经济跨越的重要保障。两国不仅高度重视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还注重对技术创新与发展过程中相应经济风险防范的立法规制,以保障技术创新驱动经济发展的同时,尽量降低野蛮技术创新带来的经济、道德、伦理风险与秩序失范。这些均对我国相应国家干预提供了有益启示与借鉴。第五章为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完善。本章为论文的对策篇,亦是论文着力追求的创新之处,论文针对前文提及的问题,在进行域外借鉴的基础上逐一进行完善。第一节为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的干预体制优化,与前文提及的第一个突出问题相对应。论文认为,解决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体制之困的关键是应积极探索科技与经济管理体制的大部制改革,通过进一步优化、整合科技与经济管理部门,使其具备从技术研发到投入市场、转化为产业的全链条技术创新管理与干预能力,避免因现行科技、经济管理体制相对分立下出现的干预低效问题。论文首先提出了科技与经济管理体制的大部制改革探索,介绍了大部制改革的含义及我国历次改革的概况,指出了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现实需求和地方科技与经济管理大部制改革的探索等改革的内在动力和改革的基础,同时分析了改革面临的困境,进而提出了深度推进的具体措施等。由于大部制改革的推进并非一蹴而就,在现行体制下关键是解决好现有干预主体以及相关干预政策之间的协调与联动问题,论文针对以上问题亦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在现行体制下,尽量加强相关干预主体之间的沟通与协调,通过建立相应的沟通协调机制,降低干预的沟通成本问题;加强政策实施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减少政策实施中的掣肘与低效问题。第二节为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边界的正确厘定。分别从应客观审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之边界、正确把握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限度、预警及矫治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灵等三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内容为对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之边界的客观审视。文章主要从坚守市场失灵弥补之边界,正视引领、塑造市场的超强干预之边界和探索技术风险防范之边界三方面展开。首先,技术创新是以企业等市场主体为主的自发行为,动力主要源于自身利益最大化实现的需要,放松管制、减少干预是技术创新所需的最佳外部环境。产业革命与转型是技术创新的最终归宿,只有尊重市场规律的谦抑干预、适度干预,才能真正突出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其次,国家在基础研究和重大技术、关键技术创新领域的超强引领与干预必不可少,意在发挥其“企业家型国家”角色,这也和我国建构型、过渡型的市场经济体制相契合。再次,在抑制、消弭、防范技术创新风险和保障经济安全领域,国家亦负有重要的干预责任,文章强调了对技术风险防范领域国家干预的强化与重视,不仅与前文的风险社会及负责任创新理论因应,又与文章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经济法律制度设计进行呼应。第二部分为正确把握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限度。首先论述了技术创新领域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基本互动规则,接着阐述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适度原则,该部分主要结合经济法国家适度干预原则进行论证。适度干预或需要干预其实是对国家干预界限的一种笼统却又相对灵活的表达,适度其实就是为了避免干预的越位或缺位问题。政府失灵的存在更需要国家在干预经济运行中始终保持谦抑的品格,以需要国家干预作为介入经济运行的边界标准。引领、主导型超强干预抑或以尊重市场为前提的谦抑、必要干预均以正确发挥技术创新驱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为己任。本部分对适度干预的必要性、判定原则、判定标准及适度把握等进行了阐述。国家干预的界限与限度掌握不好,极易产生国家干预失败。第三部分重点论述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败的预警及矫治。首先论述了国家干预失败的含义、原因及表现。在对一般意义上国家干预失灵进行界定与论述的基础上结合技术创新领域对其表现进行阐述。国家干预失灵或政府失灵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不可回避但却难以有效解决与矫治的问题,技术创新领域亦是如此。本节最后一部分提出了相应的矫治方案。首先论述了公共选择学派关于政府失灵的一般矫治手段。但是无论是改革宪政、财政立宪还是引入公共部门的竞争与激励机制均非经济法视域下能够解决的问题。文章接着从立法、执法、司法及社会监督等方面简要论述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失败的综合矫治对策。经济法视域下的矫治与匡正主要借助于经济法律制度的建构与完善,将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行为纳入经济法律制度框架本身即是一种矫治,也是经济法对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双重矫治功能的重要体现。因此,文中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灵的经济法矫治其实就是通过相应的经济法律制度设计将其干预行为纳入法制的框架,也为文章最后一节经济法律制度完善埋下伏笔。第三节为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呼应论文提出的最后一个问题,主要解决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制度完善问题。本节共有三部分内容,首先结合目前技术创新国家干预领域的政策与法律现状、困境,进一步强调了加强经济法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其实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既是广义的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对其干预行为的一种规范与保障。接着呼应全文关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基本维度,分别从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维度展开对经济法律制度完善与创新的论述。前者主要论述了财政、税收、金融、政府采购、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等领域相关法律制度和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竞争法律制度的完善,更好发挥经济法在弥补市场失灵,促进、激励创新方面的作用;后者则从防范新技术发展下共享经济、金融科技、人工智能产业、基因技术应用等新业态、新经济相应风险维度,通过相应市场监管或规制法律制度的创新或完善,发挥经济法通过必要的国家干预以防范相应经济风险、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作用。其中贯穿了国家干预过程中对鼓励创新与必要监管、创新主体私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兼顾、创新自由与国家安全等兼顾的综合平衡与考量,亦对新技术革命时期政府、市场与社会等多元共治下的国家干预定位进行思考。结论部分再次重申关注与研究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重要性,并对未尽研究进行展望。要充分发挥经济法在促进、鼓励技术创新与有效防范、规制相应技术风险中的重要作用,就必须合理厘定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界限,正确把握干预的限度,对干预失灵进行充分预警并进行相应的矫治,同时还应关注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的干预体制优化与主体同构问题。只有遵循制度创新保障和决定技术创新的规律,对经济法进行相应的制度创新与完善,才能在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和创新驱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过程中,不负经济法促进发展之法的使命。
陈冲[8](2019)在《中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研究 ——以投服中心为研究视角》文中认为我国证券市场构成中,中小投资者占比九成以上,持股市值达半数,却贡献了八成以上的交易额。从绝对值来看,中小投资者数量超2亿,以三人之家的标准计算,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是保护了超2亿中产家庭、超6亿的中产群体利益,对于维护国家稳定、社会和谐也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中小投资者却是最容易受到权利侵害的群体,主要原因有三:一是立法对于中小投资者保护的目标属于“符号性”目标,是发展资本市场顺带实现的附属性目标;二是立法没有对于中小投资者如何保护做出具体规定,实践中中小投资者寻求保护也处处碰壁;三是长久以来对于资本市场治理以公权力为主导,对于中小投资者也是公权力保护为主,没有发挥权利主体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对于私权利的保护长期处于抑制状态。随着国家设立投服中心作为专门的中小投资者保护机构,通过其公权力背景和市场地位优势,发挥中小投资者的示范、引领作用,唤醒中小投资者权利意识,并联结自上而下的公权保护和自下而上的私权利保护。本文结合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现状和投服中心运行的体制机制,探索适合我国资本市场和法治社会发展的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本文共七个章节,其中第一章为绪论,主体为五个章节,第七章为结论。绪论部分主要阐述本文选题的背景和研究意义,从文献角度梳理了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概念和法理发展,从投资者保护到中小投资者保护的应然性和必要性研究,以及中国证券市场发展与中小投资者保护研究,推演出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水平落后的原因在于公权力保护不足、执法激励不足,现有保护体系的不完备推导出需要强化对私权利的保护,并由权利主体行使保护的权利。而由于中小投资者分散化的特征导致个体行使私权利的成本高,因此需要由专业保护机构引领行权:一方面引导投资者以股东身份和投资者身份积极行使防御性权利;另一方面在权利受到人为损害时积极行使救济性权利。进而希望达到的目标是:权利人通过行使自己的权利来维护法律,并通过法律来维护资本市场不可或缺的秩序。第一章为理论基础研究,界定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的范围和概念,区分金融消费者、中小股东、个人投资者及流通股股东等概念,对中小投资者的持股比例和金额做出限定。研究私权利的概念、投资者私权利的内涵和特征,论证保护投资者私权利与我国证券市场法治理念的契合。从维护社会稳定、中小投资者私权利易受侵害以及私权利保护制度的缺失角度,论证中小投资者保护应然性的法理逻辑。对于我国证券法实施机制下的行政保护、市场保护和司法保护进行评析,推演出赋予性公权力保护不足和内生性私权利保护必要的法理逻辑,对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制度建设和创新模式做出思考。第二章为机构引领下的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制度构建,并研究投服中心作为引领机构的角色和功能定位。目前我国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困境在于:一方面,中小投资者长久以来对于公权保护的倚重、在资本市场中的投机心理及用脚投票、缺乏股东权利和本位意识,导致其缺乏私权利保护的意识;另一方面,中小投资者由于信息弱势、缺乏公司治理的参与能力以及私法救济的专业能力,导致其缺乏私权利保护的能力。破解之道在于通过机构示范引领养成其私权利行使的意识和能力实现事前保护、构建证券民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实现事中保护,以及完善证券民事诉讼实现事后保护的全链条保护模式。同时注重专业引领机构的培养,明确其性质、法律定位、行为模式和监督与激励机制,有序推进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中国新模式探索。最后通过细化对中小投资者权利的各项指标实证分析,以及投服中心对于各项指标提升所发挥的作用,检验我国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实践效果。第三章横向分析各法域中小投资者保护引领机构的组织和行为模式,主要对比了四个法域的投资者保护模式:一是美国ISS引导的股东积极主义、律师主导的私权利行使以及非营利组织对于投资者权利的保护;二是韩国PSPD的行为模式和对于中小投资者保护起到的引领作用;三是台湾地区投保中心的功能与运行机制,及对我国大陆投保中心的启示与反思;四是香港地区证监会、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以及司法规制对中小投资者保护的作用,研究我国在制度建设中可借鉴、可吸收的有益成分。第四章探讨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防御性机制,主要从股东积极主义的角度通过引领示范使中小投资者通过持股行权参与公司治理,从损失防范的角度维护法益。研究公司法和证券法中规定的的法定股东权利和投资者权利,分析中小投资者行权的难点,结合投服中心的示范性行权以及征集代理权等,唤醒和引导中小投资者的股东意识。同时研究投服中心在持股行权和代理行权中的法律和制度障碍,以及选择性行权中存在的问题,并对投服中心引领行权、示范行权的行为模式提出建议。通过让中小投资者知晓权利、敦促上市公司与中小投资者互动、为中小投资者行权创造制度性条件,并逐步扩展引领机构的行权保护范围,达到进一步提升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目的。第五章探讨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救济性机制,主要通过多元纠纷化解和证券民事诉讼的角度研究中小投资者对于损失填补的法益修复。中小投资者私权利的核心和落脚点是财产权利,相较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中小投资者更关注于投资的当下收益与可预期收益,以及一旦发生因人为欺诈产生的损失,如何进行损失弥补。投资者为追求经济利益而入市,最佳的救济性保护是给予受损投资者经济补偿,使之恢复原有经济利益。本章节主要分三个部分:一是证券民事纠纷的ADR机制,讨论投服中心整合现有的调解、仲裁等诉讼外纠纷解决的渠道,以及现有的先行赔付制度,帮助中小投资者获得诉讼外的权利救济;二是证券民事诉讼,从支持诉讼和示范诉讼的角度,结合司法改革中的案件管理和繁简分流制度,研究法院逐渐放开证券民事诉讼管制之后的案件处理方式,寻找集团诉讼的替代模式,让司法发挥其作为权利保障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三是针对证券市场违规行为发生的责任竞合问题,如何保障民事责任优先赔付,进而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落到实处,主要研究罚款罚金回拨制度和建立专项赔偿金的可行性,以及在推行上述机制时投服中心能够发挥的作用,通过制度整合,推进更好的法治。结论部分是对投服中心引领中小投资者保护模式的总结、反思与展望,归纳保护机构从私权利行使维护与私权利保护救济的中小投资者私权利全链条保护模式,中小投资者公权保护与私权利保护的衔接耦合才是中小投资者权利保护的核心要义。提出四方面建议:一是建立以投资者私权利保护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二是破除中小投资者权利救济的制度障碍;三是为中小投资者行权提供制度保障;四是探索投服中心的长足发展,以及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在其他领域推行适用的可尝试性。
孙松[9](2019)在《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指出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作为连接着作权人与使用者的许可桥梁,既是实现着作权大规模许可的良好设计,也是促进作品广泛传播的重要前提。然而,上述许可功能和价值的良好发挥,不仅得益于着作权人的私人自治,而且依赖于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有效实施。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发挥上述制度功能的同时,存在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天然倾向。实际上,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集体管理组织就存在着索取高额许可费、拒绝许可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表现。此外,由于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成立,在很大程度上是政府支持和政策驱动的结果。这种过度“行政化”的路径依赖,非但无法充分发挥出有效规范集体管理行为的重要职能,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集体管理组织的市场支配地位。对此,实现对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的法律规制,是解决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上述问题的重要内容。由此可见,厘清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正当性基础,实现对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本土化完善,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对此,本文除导论和结语外,关于上述问题的具体分析和论证,共分为六章的主要内容。第一章是对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基本问题概述。第一,在集体管理行为的基本概念上,集体管理行为具有“集中化”、“标准化”和“意定化”的内涵特征;其不宜被定位为信托性质的法律行为,而应被解释为法定意义上的特殊委托行为。此外,一方面,集体管理行为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功能和激励价值,而且存在着差异性较大的社会文化功能;另一方面,集体管理行为既不同于直接许可行为,也不同于相应的代理维权行为。第二,在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的运作机制方面,集体管理行为的应然价值取向,应以权利人的利益为本位。着作权人的信任程度、商业模式的发展因素和技术的变革因素,也会影响着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的有效运作。第三,在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实施依据方面,着作权法与反垄断法的实施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理念共性。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所具有的市场支配力,既来源于着作权权利本身的法定垄断属性,也产生于集体管理行为的特定许可机制。当然,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一系列权利滥用行为,也有着影响着作权许可交易,以及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危害结果。第二章分别从法哲学、民法学、经济学、公共政策学和着作权法的多元视角,具体考察和分析了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正当性基础。第一,在法哲学的视角下,对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予以法律规制,不仅符合分配正义的基本蕴意,而且符合矫正正义的具体要求。第二,在民法学的语境下,一方面对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进行法律规制,并不是对私人自治原则的违反,而是旨在更好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以及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另一方面,对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予以法律上的规制,不仅符合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应有之义,而且契合着作权法和市场竞争法的立法宗旨。第三,在经济学的语境下,对集体管理行为予以法律规制,符合抑制集体管理组织所具有的机会主义的需要。第四,在公共政策学的语境下,对集体管理行为所采取的法律规制措施,需要遵循“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基本理念,来共同促进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的有效运行。第五,在着作权法的内部视角下,实现着作权人、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需要在制度安排上对集体管理行为予以有效的法律规制。第三章是对英国、美国、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样本考察和比较分析。第一,英国的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采取的是竞争化的组织模式,且并不限制集体管理组织的具体类型。在英国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实施方面,着作权法庭的明确设立,是其制度安排上的主要特色。当然,英国对于集体管理行为的法律规制,也带有执行欧盟相关法律制度的一般特征。第二,美国在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基本定位上,采取“自由竞争”的组织模式和“相对开放”的组织类型。具体到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实施方面,一方面美国所采取的“和解协议”,能够根据技术和市场的不断发展,有效回应和调和不同产业主体的利益诉求;另一方面美国所采取的反垄断法规制的司法适用,也在很大程度上补充了“和解协议”所存在的规制不足,以及进一步完善对市场竞争秩序的司法保护。第三,德国关于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模式选择,经历了由“自由竞争”到“法定垄断”,再到“事实性垄断”的发展演变。德国不仅具有颇具特色的分层授权机制,而且确立了仲裁委员会的争议解决机制。此外,德国还具有相对完善的着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专门规制路径,以及欧盟层面操作性较好的竞争法规制路径。第四,日本在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的组织模式上,实现了由垄断模式向竞争模式的有效转变。一方面,日本文化厅所实施的专门行政监督的规制方式,与公平交易委员会所实施的准司法行政的规制方式,有着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的制度优势;另一方面,日本法院对于集体管理行为排除竞争的反垄断法规制,既具有明确的司法态度,也正在表现出规制力度不断加强的发展态势。第五,我国台湾地区采取适度调节的竞争模式和费率调解的争议解决机制。此外,在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实施方面,其所采取的着作权法和竞争法规制的双重路径,发挥出了规范合理、衔接有效的良好规制效果。第四章是对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现状考察。首先,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不仅具有法定式垄断、非营利性,以及行政化色彩较为浓厚的具体特点,而且在集体管理行为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层面,也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不合理性。其次,在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进路分析上,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仅具有制度规范上的法定垄断地位,而且拥有市场竞争层面的优势性市场支配地位。此外,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所规定的行政救济路径,难以真正有效地发挥出相应的制度功能和价值;而我国在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反垄断规制方面的实施路径,也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最后,在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实施方面,我国存在着价值认知不当、法律依据不明、实施路径不畅和配套机制不足的问题。第五章是关于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路径选择。第一,就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事前路径而言,垄断式的组织模式是一种不可取的模式方案,而“限制竞争式”的组织模式则是一种对“垄断模式”的本质依赖和简单变形,因此应该采取竞争式的组织模式。其次,不宜将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限定为“非营利性”的组织类型,而应采取更加多元化、竞争化的组织类型设置。第二,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事中路径而言,通过对着作权费率法庭、仲裁委员会和调解委员会三种不同模式的利弊分析,可以得出使用费仲裁机构的解决方案具有相对的优越性。第三,就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事后路径而言,相对于“以行政规制为主导”的实施方案,“以司法规制为主导”的实施方案,更加具有一定的制度合理性。第六章是对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体系完善。首先,在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制度模式方面,我国不仅应该采取“有效竞争”的组织模式和相对自由的组织类型,而且应该采取多元化的着作权许可方式,以及进一步强化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定义务。其次,在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组织结构方面,一是需要进一步优化我国集体管理组织的内部机构,如建立相应的监督委员会;二是应尽快确立着作权使用费仲裁委员会的争议解决机制;三是应进一步优化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主体的职能衔接。最后,在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实施路径方面,一是需要遵循反垄断豁免、同等对待、竞争保护和分类适用的实施原则;二是应进一步优化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专门实施路径,弱化对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的行政干预,强化对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垄断监督,并进一步优化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救济途径;三是应进一步完善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反垄断实施路径。一方面,需要充分加强反垄断执法机关在集体管理行为反垄断公共实施层面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需要充分发挥集体管理行为反垄断私人实施层面的路径优势。首先,在适用范围上,需要明确将“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反垄断规制情形,列为特定的规制情形;其次,在适用类型上,需要采取“列举+兜底”式的规范方式,来具体规定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权利滥用的行为表现;最后,在判断标准上,需要合理区分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本身所具有的“权利垄断”效应与“市场垄断”效应的不同之处,进而结合“可替代性许可方式”“市场准入难度”“不同使用人许可费的对比情况”,以及“许可费定价与着作权人报酬的比例”等判定因素,综合运用经济分析和法学分析的判定方法,来具体判定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否构成反垄断意义上的权利滥用行为。
薄萍萍[10](2019)在《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机制研究》文中提出资本市场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而证券市场制度又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构建中的关键一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展资本市场是中国改革的方向,因此完善证券市场治理体制成为发展资本市场的重中之重。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而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是解决我国目前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关键因素,因此必须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要注重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证券服务机构在证券市场中的制度设计初衷是负责核查、验证、审核公司信息,保证上市公司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勤勉尽责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于公司价值准确定位、公司风险防控及治理以及证券市场的整体风险把控具有不可小觑的作用。但是,实践中由于其约束机制及权责划分的缺陷,导致其作用发挥不甚理想。因此,作为功能发挥的外在保证,对证券服务机构监管则显得尤其重要,如何通过监管外强约束、内生动力是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重要目标。第一章: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理论框架。本章主要是从证券服务机构自身出发进行界定剖析,目的是为提升监管机制的针对性与有效性。首先从理论上界定证券服务机构的范畴与特征,其所具备的信息传递性、专业性、独立性、可责性以及集群性特征,是界定证券服务机构权责的基础,也是监管的重要标准与目标,对其内在特性的分析是展开证券服务机构权责分析的前提,也是最终监管实现的目标追求。其次,对证券服务机构作用发挥的历史成因进行分析。证券服务机构的产生及发展是各种因素结合的结果,从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的特征出发其需要证券服务机构发挥信息的传输作用,而从交易成本降低的角度来看,证券服务机构可充分利用自身能够连接交易各方以及决策制定者的优势有效降低交易成本,最后从公司监管挑战的角度来看,证券服务机构作为外部监督,是对目前广泛采用的公司内部监督策略的一种创新,通过对监管与被监管这一关系本质的改变,提升公司监督效率。这些都是证券服务机构发展的重要支撑,同样也是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重要依据。反之,证券服务机构的监管从本质上来讲,就是要保证其能够充分发挥传递信息、降低成本以及带动创新的作用。最后对证券服务机构的约束机制进行分析。有效监管的前提是对监管对象自身的约束机制进行全面把握,这是实现监管“有牙齿”的重要方面。证券服务机构的约束机制主要有声誉约束机制、责任约束机制,各项约束机制各自发挥作用的前提与方式各不相同,声誉约束机制主要是在证券服务机构行业内部,是一种具有内生性、自发力量的约束形式。而责任约束机制则是一种通过外在力量实现总体平衡的约束方式。两种不同的约束机制,分别代表市场与国家两种不同的约束力量。第二章:证券服务机构之功能定位及责任厘清。本章主要是对证券服务机构的功能与责任进行界定,分别从宏观的功能定位与微观的义务类型两个层面进行分析。监管虽是常态化的,但是不同的监管措施采取的标准却不尽相同,具体则要根据证券服务机构的义务履行情况也即“勤勉尽责”义务履行情况进行把握,证券服务机构作为证券市场的第三方执行机制,是交易双方的中介,其所承担的责任与交易双方各自所承担的义务具有一定重叠性,并且在各证券服务机构间亦有重叠,那么证券服务机构作为第三方侵入的程度需要严格考量,需要在内部监督失效的前提下才能发挥其监督职责。同时从证券服务机构最大效用发挥的角度考虑,职责分担的目标应当是震慑与引导作用兼顾,以此为前提设定不同的监管要求。所以,这就决定证券服务机构的职责性质,从执业角度分析,具有明显的服务性,但是从其策略选择角度来讲,则具有明显的被动性。但是证券服务机构在职责配置方面的存有各种困境,宏观层面是市场与政府之间的职责混淆导致证券服务机构作用发挥过程中对市场与政府力量的控制调节不到位;中观层面是机构之间由于自利本性以及竞争缺乏导致的共谋问题;微观层面则是机构自身职责设定的层层矛盾。实践中对证券服务机构的义务内容主要是勤勉尽责的义务,进行类型化分析,则包括忠实义务、注意义务及谨慎义务。第三章:我国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实证检视与现状反思。本章的思路逻辑遵循从微观现状到宏观设计对当前的监管进行抽丝剥茧式的分析。首先从目前对证券服务机构的监管处罚案件情况入手,对现行的监管处罚手段进行整体分析。其次对目前有关监管的现状进行反思,主要从立法与执法两个层面进行分析。最后,由微观的现状分析上升到当前监管失范的原因分析,主要包括法律关系错位、市场化秩序扭曲、自律监管缺失以及责任机制不到位四个方面。法律关系错位从证券服务机构所处法律地位与其所承担的投资者保护义务之间的矛盾境地出发进行分析,而市场化秩序扭曲主要从目前证券服务机构行业市场竞争不充分,导致行业垄断产生,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声誉机制作用的发挥。自律监管缺失主要是针对目前对证券服务机构的监管过于注重行政监管,而缺乏对自律监管的运用现状,而无论是从证券服务机构自身的机构特性还是目前存在的监管问题来看,我国证券服务机构加强自律监管都具有必要性。最后从违法成本的角度考虑,目前的责任约束机制导致违法成本过低,因此很多证券服务机构选择铤而走险。第四章: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理念选择。对于制度建设来说,最为重要的是制度的建设理念,即一个制度为实现何种目标而建立,为实现该目标的制度应当具有何种功能,以及这些功能通过何种机制来实现。对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理念定位的基础是政府管制与市场约束之间的力量博弈,对证券服务机构的监管理念需要在考察现有监管基础、监管对象特征以及监管目标定位的基础上确定政府与市场的力量界限,同时还要在综合公司能力、融资标准等因素的情况下满足监管适应性的要求。而证券服务机构良好监管的标准则需同时满足前瞻性、灵活性以及强制性的特征,以“成本—收益”为核心进行监管合理局限的划分。同时在新时代背景下,注重市场与政府作用的平衡是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方面,在市场化前提下,政府如何发挥最大效用是监管效果实现的重要内容。一方面要注重政府的角色定位,另一方面则要注重市场监管方式的扩大。从目前政府与市场的替代性来看,市场仍不具有取代政府的前提,政府作用发挥更大程度应当定位于市场裁判者地位。而对于市场监管的扩大则主要依赖于自律监管的扩大,通过行业自律增强监管有效性,这是与市场要求相契合的。第五章:我国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机制的完善。从理论与实证两个角度出发,目前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既要注重基础法律关系的处理,同时要注重制度机制的构建,首先针对委托关系错位的问题,要从证券服务机构的职责本意出发,实现证券服务机构委托由私人性向公共性的转变。其次,从现有监管模式类型考虑,行政监管在模式构建上几乎已经穷尽其能,可以考虑扩大发挥自律监管的效用发挥,设立专门的证券服务机构协会作为自律组织,有效避免现行自律监管的缺陷,保障自律监管的效果。最后,责任约束机制应当是监管中最具有惩戒性的部分,但是事实是目前的责任机制根本不具有威慑性,一方面要建立全面的责任制度体系,另一方面要优化现行的过错责任原则,尤其是在交叉引用情况下的责任进行区分,同时要注重免责情形的适用。
二、激励机制失灵的矫正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激励机制失灵的矫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跨域生态环境多元共治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问题提出与研究意义 |
1.1.1 问题提出 |
1.1.2 研究意义 |
1.2 相关概念界定 |
1.2.1 单一治理与元治理 |
1.2.2 多元治理与多元共治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思路 |
1.5 研究方法 |
1.6 可能的创新 |
2 文献综述与理论基础 |
2.1 文献综述 |
2.1.1 跨域环境治理研究 |
2.1.2 环境多元治理研究 |
2.1.3 环境治理模型与机制研究 |
2.1.4 文献评述 |
2.2 理论基础 |
2.2.1 环境治理理论 |
2.2.2 经济机制设计理论 |
2.2.3 理论评述 |
3 新阶段我国环境治理机制:转型判定与研究设计 |
3.1 现行的单一治理机制分析 |
3.1.1 生态补偿机制 |
3.1.2 河(湖)长机制 |
3.1.3 环境联防联控联治机制 |
3.2 新阶段转向多元共治机制的判定 |
3.2.1 我国生态环境治理的必然选择 |
3.2.2 环境多元共治机制的解构依据 |
3.2.3 环境多元共治机制的解构思路 |
3.3 跨域生态环境多元共治机制的研究设计 |
3.4 小结 |
4 跨域生态环境多元共治之政府引导机制 |
4.1 政府引导企业技术创新的理论支撑 |
4.2 跨域背景下政府引导企业技术创新的机理分析 |
4.2.1 政府干预企业的方向选择 |
4.2.2 政府引导企业技术创新的效应分析 |
4.3 政府引导企业技术创新的参数化模型 |
4.3.1 “委托—代理”模型的引入 |
4.3.2 对称信息下最优激励合同 |
4.3.3 不对称信息下最优激励合同 |
4.4 小结 |
5 跨域生态环境多元共治之企业履责机制 |
5.1 市场运行理论的扩展讨论 |
5.1.1 传统的市场运行理论 |
5.1.2 市场运行理论的进一步扩展 |
5.2 跨域背景下市场运行中的企业履责机理分析 |
5.2.1 环境治理的企业履责逻辑判定 |
5.2.2 市场运行中的企业履责条件分析 |
5.3 市场运行中的企业履责博弈分析 |
5.3.1 “企业——公众(消费者)”博弈模型设定 |
5.3.2 “企业——公众(消费者)”短期博弈 |
5.3.3 “企业——公众(消费者)”长期博弈 |
5.3.4 “企业——公众(消费者)”均衡评析 |
5.4 小结 |
6 跨域生态环境多元共治之公众参与机制 |
6.1 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理论基础 |
6.1.1 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法理学基础 |
6.1.2 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经济学基础 |
6.2 跨域背景下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机理分析 |
6.2.1 赋权:主体意识与参与自信的培育 |
6.2.2 认同:环境意识与价值观念的强化 |
6.2.3 合作:共同治理合作伙伴关系的构建 |
6.3 “公众——政府”环境治理的演化博弈 |
6.3.1 “公众——地方政府”静态博弈过程 |
6.3.2 “公众——央地两级政府”博弈的演化稳定均衡 |
6.4 小结 |
7 跨域生态环境多元共治机制:评价与拓展 |
7.1 评价分析 |
7.1.1 关于“激励相容”标准的判定 |
7.1.2 关于“信息有效”条件的分析 |
7.2 拓展讨论 |
7.2.1 对环境共治机制的一般化表达 |
7.2.2 对一般化理论工具应用的讨论 |
7.3 小结 |
8 研究结论与政策含义 |
8.1 主要研究结论 |
8.2 政策含义 |
8.2.1 政府视角 |
8.2.2 企业视角 |
8.2.3 公众视角 |
8.3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2)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与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第三方组织——法治政府建设的正义之维 |
第一节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的内涵及外延 |
第二节 法治政府建设的二元价值 |
一、法治政府建设的实体与程序 |
二、法治政府建设遵循的正义标准 |
第三节 第三方组织外延与自然正义需求之契合 |
第四节 第三方组织内涵对共识正义条件之满足 |
第二章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应有特征 |
第一节 客观特征 |
第二节 主观特征 |
第三节 行为与结果特征 |
第三章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实践考察 |
第一节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的既有实践状况 |
第二节 政社合作型第三方组织 |
一、政社合作型第三方组织的法治政府建设实践 |
二、政社合作型第三方组织的优势 |
第三节 政社分立型第三方组织 |
一、政社分立型第三方组织的法治政府建设实践 |
二、政社分立型第三方组织的优势 |
第四节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的实践遭遇的问题 |
一、第三方组织的专业标准异化 |
二、第三方组织的营利手段异化 |
三、第三方组织的志愿性异化 |
第四章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的功能 |
第一节 我国法治政府建设中第三方组织的功能定位 |
一、协助政府全面履行职能 |
二、参与程序实现良性立法 |
三、监督政府严明公正执法 |
四、督促政府廉洁诚信行政 |
五、独立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
第二节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功能发挥之困境 |
一、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数量不足 |
二、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作用领域单一 |
三、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影响力有限 |
四、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促进程度低 |
第三节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积极作用的制约因素 |
一、立法与现实之间的张力 |
二、历史观念的局限 |
第五章 打造理想的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 |
第一节 完善第三方组织基本法的设想 |
一、以功能发挥为导向更新第三方组织的监督管理立法 |
二、以提升治理能力为导向革新行政组织法相关规范 |
第二节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行为规则的程序化拓展 |
一、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行为规则的程序性 |
二、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行为规则的程序度 |
三、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程序性权利与义务规则 |
第三节 “第三方组织参与法治政府建设活动促进法”的构建 |
一、第三方组织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激励规则 |
二、第三方组织加入法治政府建设重点领域的鼓励措施 |
第四节 第三方组织功能发挥之观念保障 |
一、创新民主科学的传播载体与传播形式 |
二、坚持党在政治主流价值传播中的领导权 |
结论与展望 共同推动和促进法治政府的早日全面建成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研究 ——以规制道德风险为核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概念界定 |
四、研究框架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的前提问题:廓清规制道德风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第一节 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基本认识 |
一、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内涵 |
二、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表现 |
三、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危害性 |
第二节 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形成的理论探析 |
一、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形成的信息经济学解释 |
二、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形成的法理解释:权利义务失衡 |
三、我国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发生机制的本土化问题 |
第三节 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道德风险规制的检视与反思 |
一、金融机构道德风险规制的基本原理:激励相容 |
二、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监管实践的困境与局限 |
三、金融机构特殊公司治理及其法律意义 |
四、我国金融机构道德风险规制的公司治理路径 |
第二章 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的理论演进与基本原则 |
第一节 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股东利益至上理论 |
一、股东利益至上的理性基础与理论范式 |
二、股东利益至上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实践 |
三、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视阈下股东利益至上的价值困境 |
第二节 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利益相关者理论 |
一、利益相关者利益保护的基本原理 |
二、利益相关者利益保护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实践 |
三、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视阈下利益相关者理论的适用迷局 |
第三节 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基本原则 |
一、原则一: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应服务于社会整体利益 |
二、原则二:以金融可持续发展为公司治理目标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
三、原则三:金融可持续发展下改革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 |
第三章 直接规制股东道德风险:金融机构股东责任制度重构 |
第一节 金融机构股东道德风险的形成:有限责任 |
一、股东道德风险的形成机理 |
二、股东道德风险的公司法规制:公司人格否认 |
第二节 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的检视与改革 |
一、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的制度沿革 |
二、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的制度异化与规制虚空 |
三、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限度突破的理论基础 |
第三节 我国金融机构股东责任的反思与重构 |
一、金融机构股东责任的路径选择与立法模式 |
二、金融机构股东责任规则的建构思路 |
三、金融机构股东责任的规则设计 |
第四章 直接规制道德风险: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 |
第一节 传统公司治理中董事激励与约束机制诱发金融机构道德风险 |
一、全球金融危机与我国金融实践视阈下董事激励与约束的法律考察 |
二、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董事激励与约束机制改革之检视 |
三、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董事激励与约束机制改革之反思 |
第二节 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 |
一、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必要性 |
二、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路径 |
三、我国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方案 |
第三节 金融机构董事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强化 |
一、我国金融领域监管与司法的权力配置格局重置 |
二、我国金融机构董事责任强化的立法路径 |
三、我国金融机构董事责任强化的司法路径 |
第五章 间接规制道德风险:金融机构监事职能完善 |
第一节 金融机构监事规制道德风险的原理与现实困境 |
一、金融机构监事规制道德风险的基本原理 |
二、金融机构监事规制道德风险的现实困境 |
第二节 金融机构监事会监督职能之完善 |
一、金融机构监事会信息权制度 |
二、金融机构监事会同意保留权与风险管理职责 |
三、金融机构监事会激励与约束机制 |
第三节 我国金融机构监事会本土化问题与制度改革 |
一、金融机构内部监督机制的法律供给现状 |
二、金融机构监事会法律制度评估 |
三、金融机构监事会制度改革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4)现代金融治理视域下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平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三、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一)政府经济金融职能的理论演进 |
(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相关研究 |
(三)民营企业融资环境的相关研究 |
(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民营企业融资环境的关系研究 |
(五)文献述评 |
四、研究思路、内容和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内容 |
(三)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点 |
第一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一、概念界定 |
(一)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相关概念 |
(二)民营企业融资环境的相关概念 |
(三)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的关系 |
(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平衡的界定 |
二、理论基础 |
(一)政府金融监管改革理论 |
(二)现代金融治理理论 |
第二章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背景下民营企业的融资环境 |
一、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概述 |
(一)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时代背景 |
(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重要举措 |
(三)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行动机制 |
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对民营企业融资环境的影响 |
(一)正面影响 |
(二)负面影响 |
三、实践层面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的平衡 |
(一)调整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政策重点 |
(二)平衡“防风险”和“促发展”的关系 |
(三)进一步促进民营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
第三章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实现平衡的理论意旨:金融治理现代化 |
一、金融治理现代化的理论阐释 |
(一)金融治理体系现代化 |
(二)金融治理能力现代化 |
(三)金融治理模式现代化 |
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平衡下的现代金融治理意涵 |
(一)“防风险”与“促发展”的有机统一 |
(二)政府治理行为制度性约束的同步加强 |
(三)中央和地方金融治理权力的合理配置 |
(四)政府、市场和自组织治理机制的协调 |
(五)金融治理“公共理性”水平显着提升 |
三、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平衡下的现代金融治理理论框架建构 |
(一)现代金融治理体系构面 |
(二)现代金融治理能力构面 |
(三)现代金融治理模式构面 |
第四章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陷入失衡的实践探析:金融治理的偏差与失灵 |
一、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陷入失衡的实践景观 |
(一)总体性失衡表现 |
(二)阶段性失衡表现 |
(三)结构性失衡表现 |
(四)冲突性失衡表现 |
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失衡下金融治理偏差 |
(一)治理制度偏差 |
(二)治理体制偏差 |
(三)治理主体偏差 |
(四)治理工具偏差 |
(五)金融政策偏差 |
(六)协调能力偏差 |
(七)动员能力偏差 |
(八)服务能力偏差 |
(九)通用能力偏差 |
(十)治理模式偏差 |
三、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失衡下金融治理失灵 |
(一)金融体系公平竞争机制长期缺位 |
(二)行政干预与市场调节的潜在矛盾 |
(三)金融治理机制存在固有的局限性 |
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失衡归因的二维结构 |
(一)基本假设 |
(二)二维结构 |
(三)结构矩阵 |
第五章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实现平衡的路径选择:金融治理的矫正与完善 |
一、提升金融治理工具的运用水平 |
(一)实现治理工具多元化 |
(二)推进治理手段科技化 |
二、积极参与全球金融治理 |
三、建立综合型治理政策调控架构 |
(一)加强各项政策紧密配合 |
(二)坚持结构性去杠杆政策 |
(三)落实民企长效发展政策 |
四、推进现代金融治理的“元治理” |
五、理顺金融治理之中的各种关系 |
(一)明晰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的边界 |
(二)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担和问责机制 |
(三)建立治理主体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
六、改革完善金融治理体制与体系 |
(一)完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 |
(二)深化金融体制改革 |
(三)健全金融监管体系 |
(四)建立金融法人治理体系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5)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失衡及其矫正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意义与目的 |
1.2.1 研究意义 |
1.2.2 研究目的 |
1.3 文献综述 |
1.3.1 农村公共服务(需求)的特点 |
1.3.2 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现状、特点与问题 |
1.3.3 农村公共服务的供需失衡/均衡研究 |
1.3.4 农村公共需求供给主体研究 |
1.3.5 社会组织的特点及在公共服务中的作用 |
1.3.6 现有研究的水平与发展趋势评述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创新之处 |
1.4.3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相关理论述评与核心概念界定 |
2.1 相关理论述评 |
2.1.1 “长尾”理论 |
2.1.2 机制设计理论 |
2.1.3 资源依赖理论/社会网络理论 |
2.2 核心概念与模型设定 |
2.2.1 农村“长尾”公共服务 |
2.2.2 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均衡与失衡 |
2.2.3 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失衡矫正机制 |
第三章 农村“长尾”公共服务的属性及其供需失衡的特征 |
3.1 农村“长尾”公共服务的需求侧属性 |
3.2 农村“长尾”公共服务的供给侧属性 |
3.2.1 服务类型视角下农村“长尾”公共服务的供给侧属性 |
3.2.2 财政支出视角下农村“长尾”公共服务的供给侧属性 |
3.2.3 社会组织视角下农村“长尾”公共服务的供给侧属性 |
3.3 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失衡的特征 |
3.3.1 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失衡的空间分布特征 |
3.3.2 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失衡的时序分布特征 |
3.3.3 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失衡的满足成本特征 |
第四章 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失衡的原因与影响因素 |
4.1 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失衡的需求侧整体性原因 |
4.2 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失衡的供给侧整体性原因 |
4.2.1 政府财政限制 |
4.2.2 政府理性选择偏差 |
4.2.3 社会组织发育不成熟 |
4.2.4“长尾”供给“市场”缺失 |
4.3 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失衡的差异性原因:以农村特殊教育为例 |
4.4 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失衡的差异性原因:以农村特殊医疗为例 |
4.5 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失衡的差异化原因:以农村特殊养老为例 |
4.6 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失衡的差异性原因:以农村金融服务为例 |
4.7 小结 |
第五章 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失衡程度的测算 |
5.1 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失衡程度的测算方法 |
5.2 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失衡指数的测算:以农村特殊教育为例 |
5.3 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失衡指数的测算:以农村特殊医疗为例 |
5.4 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失衡程度的测算:以农村特殊养老为例 |
5.5 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失衡程度的测算:以农村金融服务为例 |
5.6 小结 |
第六章 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失衡的矫正机制设计 |
6.1 基本机制设定 |
6.1.1 承诺机制设计 |
6.1.2 政府监管机制 |
6.2 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激励相容与信息效率机制 |
6.3 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失衡矫正机制的区间设计 |
6.4 农村“长尾”公共服务格罗夫斯-克拉克矫正机制 |
6.5 农村“长尾”公共服务纳什均衡矫正机制 |
6.6 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失衡动态调整机制 |
6.7 农村“长尾”公共服务需求精准匹配机制 |
第七章 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失衡矫正机制的实践运用:“互联网+社会组织” |
7.1 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失衡矫正机制的网络外部性 |
7.2 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均衡“互联网+社会组织”模式 |
7.2.1 “互联网+”与网络经济的特征 |
7.2.2 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均衡“互联网+社会组织”实践机制 |
7.3 案例研究京东公益基金会互联网平台 |
结语 效率-公平互补的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均衡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
(6)环境税规制农业面源污染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总论 |
1.1 研究背景及问题提出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问题提出 |
1.2 研究的目标与意义 |
1.2.1 研究的目标 |
1.2.2 研究的意义 |
1.3 研究思路、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理论框架 |
1.3.3 研究内容 |
1.3.4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4 可能的创新点 |
1.4.1 信息约束下的间接规制 |
1.4.2 面源污染外部性的内生化 |
1.4.3 实验经济学方法的适切应用 |
1.4.4 统一框架下的政策模拟 |
1.5 本章小结 |
第2章 理论借鉴与术语界定 |
2.1 环境税规制农业面源污染主流研究 |
2.1.1 环境税规制农业面源污染研究的发轫 |
2.1.2 环境税规制农业面源污染的效应机制 |
2.1.3 环境税规制农业面源污染效率问题的质疑 |
2.1.4 农业面源污染者的合作共谋问题 |
2.2 环境税规制农业面源污染的理论前沿 |
2.2.1 合作共谋因素和团队绩效机制的引入回应质疑 |
2.2.2 实验经济学研究方法引领理论前沿 |
2.2.3 政治经济学视角的研究得到更多关注 |
2.3 相关研究评述 |
2.3.1 国内外研究对比 |
2.3.2 相关研究的贡献 |
2.3.3 相关研究的不足 |
2.3.4 今后研究的方向 |
2.3.5 本文研究的理论贡献 |
2.4 理论借鉴 |
2.4.1 农业面源污染产生的相关理论 |
2.4.2 农业面源污染规制的相关理论 |
2.5 基本概念界定 |
2.5.1 污染 |
2.5.2 环境税 |
2.5.3 规制 |
2.6 本章小结 |
第3章 农业面源污染现状及规制政策工具比较 |
3.1 农业面源污染现状和发展趋势 |
3.1.1 农业面源污染的特征 |
3.1.2 全球农业面源污染现状和发展趋势 |
3.1.3 中国农业面源污染现状和发展趋势 |
3.2 农业面源污染规制政策工具类型 |
3.2.1 基于命令控制的规制政策 |
3.2.2 基于市场机制的规制政策 |
3.2.3 基于工程技术的规制政策 |
3.2.4 基于公众参与的规制政策 |
3.3 农业面源污染规制的关键问题及政策工具选择 |
3.3.1 规制农业面源污染的三大关键问题 |
3.3.2 农业面源污染规制政策工具的适用范围和比较优势 |
3.3.3 农业面源污染规制政策工具(组合)的选择 |
3.4 农业面源污染经济规制的常规政策工具 |
3.4.1 农业面源污染常规经济规制机制的基本类型 |
3.4.2 农业面源污染常规经济规制机制的比较优势 |
3.4.3 农业面源污染的主要经济规制工具 |
3.5 农业面源污染经济规制政策需要突破的难题 |
3.5.1 信息不对称 |
3.5.2 污染排放与污染结果间的随机性 |
3.5.3 面源污染对污染者的负外部性 |
3.5.4 面源损害对污染者的反馈效应 |
3.6 本章小结 |
第4章 环境税规制农业面源污染基准框架 |
4.1 基准框架 |
4.1.1 研究基础 |
4.1.2 研究方法 |
4.1.3 研究框架 |
4.2 理论模型 |
4.2.1 基本假设 |
4.2.2 理论预测 |
4.2.3 合作共谋行为 |
4.3 实验设计 |
4.3.1 实验描述 |
4.3.2 实验参数设定 |
4.3.3 评估标准:效率性和稳定性 |
4.4 实验结果及分析 |
4.4.1 农业面源污染者的要素投入决策 |
4.4.2 各种规制机制的效率性和稳定性分析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污染总量型环境税和集体罚款机制有效性再检验 |
5.1 公共物品供给“志愿者困境”与农业面源污染者合作共谋 |
5.1.1 公共物品供给与面源污染减排 |
5.1.2 公共物品供给“志愿者困境” |
5.1.3 公共物品供给“志愿者困境”的实验经济学研究 |
5.1.4 面源污染减排“志愿者困境”的实验经济学研究设计 |
5.2 博弈模型和实验设计 |
5.2.1 理论模型 |
5.2.2 实验设计 |
5.3 理论预测 |
5.3.1 完全信息情境 |
5.3.2 不完全信息情境 |
5.4 实验结果分析解释 |
5.4.1 实验结果 |
5.4.2 完全信息情境的分析 |
5.4.3 不完全信息情境的分析 |
5.4.4 路径依赖效应 |
5.4.5 偏好类型的作用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环境税规制农业面源污染的最优政策工具组合 |
6.1 研究基础 |
6.1.1 环境税两部门规制工具组合的发端 |
6.1.2 环境税两部门规制工具组合的设计 |
6.2 两部门规制工具组合基本模型 |
6.2.1 模型假设 |
6.2.2 模型设定 |
6.2.3 社会最优问题 |
6.2.4 私人利润最大化问题 |
6.3 最优环境税两部门规制工具组合 |
6.3.1 情境1:最优庇古税情境 |
6.3.2 情境2:完全信息情境 |
6.3.3 情境3:可以观测投入数量的有限信息情境 |
6.3.4 情境4:可以观测部分产出和投入的有限信息情境 |
6.3.5 情境5:可以观测产出数量的有限信息情境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环境税规制农业面源污染的制度设计 |
7.1 环境税规制农业面源污染的制度模式选择 |
7.1.1 坚持财政中性改革原则 |
7.1.2 实行政策预告和试运行 |
7.1.3 选择合意的环境税政策工具组合 |
7.1.4 对环境税收入实行专款专用 |
7.1.5 减少环境税改革政策描述的“框架效应” |
7.2 环境税规制农业面源污染的制度要素设计 |
7.2.1 规制谁(规制对象)——差异化规制 |
7.2.2 规制什么(规制标准)——间接规制 |
7.2.3 如何规制(规制方法)——双向激励 |
7.3 环境税规制农业面源污染的配套制度建设 |
7.3.1 法律法规制度配套建设 |
7.3.2 财政预算制度配套建设 |
7.3.3 农业技术推广认证配套制度建设 |
7.3.4 工程技术和强制管制制度建设 |
7.4 本章小结 |
第8章 结论及政策建议 |
8.1 研究结论 |
8.1.1 环境税规制农业面源污染具有可行性 |
8.1.2 环境税规制农业面源污染具有有效性 |
8.1.3 环境税规制农业面源污染的最优政策组合包含三种工具 |
8.1.4 科学的制度设计让环境税规制农业面源污染具有合意性 |
8.2 政策启示 |
8.2.1 规制农业面源污染需要分类施策 |
8.2.2 规制农业面源污染需要双向激励 |
8.2.3 规制农业面源污染需要纠正政策偏差 |
8.2.4 规制农业面源污染需要关注现实困难 |
8.3 研究的贡献、不足和未来方向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 第4章实验统计数据 |
附录2 第4章渐进值估计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7)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与经济法:理论与因应 |
第一节 技术创新的基本理论及其中国家干预的变迁 |
一、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概述 |
二、技术创新的基本理论 |
三、技术创新理论中国家干预的变迁 |
第二节 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主要理论 |
一、市场失灵理论与市场创造理论 |
二、风险社会理论与负责任创新理论 |
三、经济法语境下的国家干预理论 |
第三节 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因应 |
一、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之间的影响及协同 |
二、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呼应 |
第二章 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现状 |
第一节 我国科技创新体制及发展现状 |
一、我国科技创新的体制演变 |
二、我国技术创新取得的主要成就 |
三、我国技术创新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
第二节 我国促进技术创新相关国家干预的现状 |
一、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 |
二、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相关政策及具体举措 |
三、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相关经济立法 |
第三节 我国防范技术风险相关国家干预的现状 |
一、防范技术风险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分析 |
二、防范技术风险国家干预的相关政策及经济立法 |
第三章 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困境 |
第一节 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现行干预体制之困 |
一、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含义及意义 |
二、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干预主体协调之困 |
三、技术创新国家干预政策联动之困 |
第二节 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边界厘定之困 |
一、促进技术创新中的干预适度之困 |
二、防范技术风险中的监管平衡之困 |
三、对干预失败预警不足之困——以部分产业政策为例 |
第三节 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不足之困 |
一、促进技术创新的经济法律制度尚需完善 |
二、防范技术风险的经济法律制度明显不足 |
第四章 美国、日本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借鉴 |
第一节 美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介评 |
一、美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概况 |
二、美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小结 |
第二节 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介评 |
一、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概况 |
二、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小结 |
第三节 美、日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及立法的启示 |
一、技术创新与发展得益于良好的体制保障 |
二、技术创新中的政府与市场灵活互动、并行不悖 |
三、充分重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中的立法保障 |
第五章 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完善 |
第一节 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的体制优化 |
一、探索科技、经济管理的大部制改革 |
二、实现不同干预主体间的有效互动与协调 |
三、加强现有体制下相关干预政策的协调与联动 |
第二节 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边界的正确厘定 |
一、客观审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之边界 |
二、正确把握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限度 |
三、预警及矫治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失灵 |
第三节 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 |
一、强化经济法律制度完善的必要性 |
二、促进技术创新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 |
三、防范技术风险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中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研究 ——以投服中心为研究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整理与既有研究评述 |
一、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概念发展 |
二、投资者保护的法理发展 |
三、投资者保护的应然性与必然性 |
四、中小投资者权利保护研究 |
五、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水平落后 |
六、公权保护的不足与私权利保护的兴起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及问题意识 |
一、研究目标与研究方法 |
二、拟解决的问题 |
三、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理论研究与概念厘定 |
第一节 中小投资者的范围界定 |
一、投资者与金融消费者之思辨 |
二、中小投资者概念界定 |
第二节 投资者私权利的概念与界定 |
一、私权利与公权力的界定 |
二、投资者私权利的特性 |
三、投资者私权利保护与证券市场法治理念契合 |
第三节 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法理逻辑 |
一、中小投资者群体是社会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 |
二、中小投资者能力弱势导致利益最易受损 |
三、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制度缺失 |
第四节 公权力保护与对私权利的保护 |
一、行政保护评析 |
二、市场保护评析 |
三、司法保护评析 |
四、对私权利的内生性保护 |
第五节 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制度供给与重构 |
一、制度供给不足 |
二、制度重构 |
第二章 机构引领下的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制度构建——兼论投服中心角色定位 |
第一节 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现实困境与难点 |
一、中小投资者缺乏私权利行使意识 |
二、中小投资者缺乏私权利行使能力与激励 |
第二节 机构引领下的私权利行使制度构建 |
一、机构引领下的私权行使意识与能力之养成 |
二、通过示范性行权实现事前保护 |
三、通过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实现事中保护 |
四、通过证券民事诉讼实现事后保护 |
五、通过机构引领破除私权利保护的制度障碍 |
第三节 中证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引领机构的研究 |
一、投服中心的性质与法律定位 |
二、公益性公司的特殊性质研究 |
三、公益性保护机构行为模式研究 |
四、公益性机构的独立性和社会监督 |
五、公益性公司激励机制研究 |
第四节 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效果验证 |
一、评价指标体系 |
二、保护效果实证检验 |
三、提升保护效果的反思与建议 |
第三章 域外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私权利保护模式与引领机构研究 |
第一节 美国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研究 |
一、机构投资者服务公司主导的私权利行使 |
二、律师主导的私权利行使 |
三、非营利组织保护投资者权利 |
第二节 韩国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研究 |
一、投资者保护机构PSPD成立背景与简介 |
二、PSPD行权方式方法 |
三、韩国股东积极主义评析 |
四、PSPD活动独立性保障 |
五、PSPD对中国投服中心的启发 |
第三节 台湾地区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研究 |
一、两地投保机构的法律定位 |
二、台湾地区投保中心主要功能与运行机制 |
三、台湾地区投保中心制度检视与反思 |
四、对我国投服中心发展的启示 |
第四节 香港地区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研究 |
一、回复原状令 |
二、证券民事纠纷调解模式 |
三、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优先 |
四、准司法机构维护市场秩序 |
五、对我国投服中心的借鉴 |
第四章 私权利保护的防御性机制——持股行权与公司治理 |
第一节 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积极主义 |
一、何为股东积极主义 |
二、我国践行股东积极主义对于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必要 |
第二节 中小投资者法定权利研究 |
一、中小投资者享有的法定私权利 |
二、公司法赋予的股东权利 |
三、证券法赋予的投资者权利 |
第三节 机构引领的行权研究 |
一、行权原则 |
二、行权方式 |
三、行权困难 |
四、投服中心选择性行权 |
五、机构引领行权的建议 |
第四节 推动中国中小投资者积极行权的思考 |
一、中小投资者充分知悉股东权利 |
二、敦促上市公司与中小投资者互动 |
三、为中小投资者行权创造条件 |
四、扩展引领机构行权保护范围 |
第五章 私权利保护的救济性机制——纠纷化解与民事诉讼 |
第一节 证券民事纠纷中的ADR |
一、ADR模式概述 |
二、证券纠纷调解模式 |
三、证券纠纷仲裁模式 |
四、先行赔付制度 |
五、我国现有ADR模式的短板及建议 |
第二节 证券欺诈纠纷民事诉讼 |
一、我国证券民事诉讼现状 |
二、投服中心推动证券民事诉讼实践 |
第三节 证券支持诉讼研究 |
一、从支持诉讼到证券支持诉讼 |
二、证券支持诉讼的实践难题与思考 |
三、现存证券支持诉讼模式借鉴 |
四、构建证券支持诉讼长效机制的建议 |
第四节 证券示范诉讼研究 |
一、示范诉讼机理研究 |
二、示范诉讼对证券民事诉讼的重要性 |
三、证券示范诉讼的域外参考 |
四、证券示范诉讼机制的构建 |
第五节 责任竞合时民事赔偿优先问题 |
一、责任竞合法理研究 |
二、民事责任优先理论 |
三、现行法律规范的制度安排和实践障碍 |
四、落实证券民事赔偿优先的建议 |
结论 机构引领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的总结与建议 |
一、机构引领的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 |
二、完善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制度建议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选题的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的主要内容及方法 |
一、研究的主要内容 |
二、研究的主要方法 |
第四节 研究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问题概述 |
第一节 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的基本概念 |
一、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的内涵 |
二、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的性质 |
三、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的功能 |
四、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的辨析 |
第二节 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的运作机制 |
一、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的价值取向 |
二、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的组织类型 |
三、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的运作方式 |
四、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运作的影响因素 |
第三节 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实施问题 |
一、着作权法与反垄断法实施的关系考察 |
二、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市场支配地位的产生原因 |
三、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权利滥用行为的主要表现 |
四、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权利滥用行为的危害后果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正当性依据 |
第一节 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法哲学基础 |
一、公平正义原则: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正当性 |
二、分配正义: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规范依据 |
三、矫正正义: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实施理由 |
第二节 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民法学支撑 |
一、私人自治原则与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实施目标 |
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与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实施保障 |
第三节 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经济学分析 |
一、“理性经济人”分析与集体管理行为的规制实施 |
二、交易成本分析与集体管理行为的规制实施 |
三、经济效率分析与集体管理行为的规制实施 |
第四节 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公共政策学考察 |
一、公共政策与着作权制度 |
二、市场失灵与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实施 |
三、政府失灵与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限度 |
第五节 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着作权法解读 |
一、激励机制与集体管理行为的规制 |
二、传播机制与集体管理行为的规制 |
三、获取机制与集体管理行为的规制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比较法考察 |
第一节 英国 |
一、英国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的制度背景 |
二、英国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实践样本 |
三、英国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经验总结 |
第二节 美国 |
一、美国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的制度背景 |
二、美国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实施样本 |
三、美国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经验总结 |
第三节 德国 |
一、德国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的制度背景 |
二、德国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实践样本 |
三、德国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经验总结 |
第四节 日本 |
一、日本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的制度背景 |
二、日本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实践样本 |
三、日本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经验总结 |
第五节 我国台湾地区 |
一、我国台湾地区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的制度背景 |
二、我国台湾地区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实践样态 |
三、我国台湾地区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经验总结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背景考察 |
一、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的制度样态 |
二、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的立法实践问题 |
三、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的司法实践问题 |
第二节 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进路分析 |
一、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现状分析 |
二、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基本路径 |
第三节 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实施问题 |
一、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价值认知不当 |
二、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法律依据不明 |
三、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实施路径不畅 |
四、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配套机制不足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路径选择 |
第一节 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事前路径 |
一、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组织模式评析 |
二、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组织类型解读 |
第二节 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事中路径 |
一、着作权费率法庭 |
二、着作权使用费调解委员会 |
三、着作权使用费仲裁机构 |
第三节 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事后路径 |
一、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事后规制的法律依据 |
二、以行政规制为主导的实施方案 |
三、以司法规制为主导的实施方案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体系完善 |
第一节 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制度完善 |
一、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的组织模式优化 |
二、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的组织类型扩容 |
三、着作权许可方式的多元开放 |
四、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的主体义务明确 |
第二节 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组织完善 |
一、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内部优化 |
二、着作权使用费争议解决机制的具体设置 |
三、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主体的职能衔接 |
第三节 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路径完善 |
一、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实施原则 |
二、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专门实施完善 |
三、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反垄断实施完善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10)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变迁史 |
二、证券服务机构监管问题的提出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方法及创新 |
第一章 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理论框架 |
第一节 证券服务机构的内涵 |
一、证券服务机构的范围界定 |
二、证券服务机构的共性分析 |
第二节 证券服务机构作用发挥的历史成因 |
一、中介制度的兴起 |
二、交易成本的降低 |
三、公司治理监管挑战的选择 |
第三节 证券服务机构约束机制分析 |
一、声誉约束机制 |
二、责任约束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证券服务机构之功能定位与责任厘清 |
第一节 证券服务机构责任的功能定位 |
一、证券服务机构的义务前提:内部监督失效 |
二、证券服务机构职责分担目标:震慑与引导兼顾 |
第二节 证券服务机构的职责特殊性 |
一、证券服务机构的职责性质 |
二、证券服务机构的职责分配困境 |
第三节 证券服务机构的义务内容 |
一、证券服务机构的行为标准 |
二、证券服务机构义务的类型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实证检视与现状反思 |
第一节 对我国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实证检视 |
一、证券服务机构监管处罚案件数量综述 |
二、处罚手段综述 |
第二节 我国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现状反思 |
一、监管法规立法情况 |
二、监管法规的立法缺陷 |
三、监管的执法漏洞 |
第三节 证券服务机构监管失范原因分析 |
一、法律关系错位:投资者保护义务的尴尬处境 |
二、市场化秩序扭曲:市场竞争不充分 |
三、自律监管缺失:自律的功能弱化 |
四、责任机制不到位:违法的成本过低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理念选择 |
第一节 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理念定位及要求 |
一、证券服务机构理念监管的意义 |
二、政府管制与市场约束的博弈:理念定位的基础 |
三、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适应性要求 |
第二节 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正当标准 |
一、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良好标准 |
二、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合理局限:以成本-收益为视角 |
三、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模式的选择 |
第三节 市场化前提下政府的最大效用发挥 |
一、政府角色的定位——市场的裁判者 |
二、市场监管的重要方式——自律监管的扩大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机制的完善 |
第一节 委托关系的重构:由私人性向公共性的转变 |
一、公司委托模式的非适当性 |
二、公共介入模式的功能性构建 |
第二节 证券服务机构自律治理的扩大:主体由一元向多元转变 |
一、自律监管的框架 |
二、监管职能的自律性 |
三、监管执法的自律性 |
四、自律监管的不确定性展望 |
第三节 责任约束机制的完善:执法与司法的双重要求 |
一、建立全面的责任制度体系 |
二、优化现行过错责任原则 |
三、关于责任机制的反思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主要研究成果 |
四、激励机制失灵的矫正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跨域生态环境多元共治机制研究[D]. 郭建斌. 江西财经大学, 2021(09)
- [2]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研究[D]. 李晶淼.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3]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研究 ——以规制道德风险为核心[D]. 祝雅柠. 吉林大学, 2020(08)
- [4]现代金融治理视域下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平衡研究[D]. 高锐. 吉林大学, 2020(08)
- [5]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失衡及其矫正机制研究[D]. 罗吉. 广西大学, 2020(06)
- [6]环境税规制农业面源污染研究[D]. 周志波. 西南大学, 2019(05)
- [7]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研究[D]. 张金艳.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8]中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研究 ——以投服中心为研究视角[D]. 陈冲.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9]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D]. 孙松.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10]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机制研究[D]. 薄萍萍.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