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是否还应承担这些税费(论文文献综述)
戴同[1](2021)在《基于VFM的多主体参与污水处理PPP项目合作决策模型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污水处理公用基础设施对改善水环境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污水处理设施数量少、净化质量差成为制约水污染治理效果的重要原因。由政府自建、自营的传统管理模式在工程建设、技术水平、管理方式等方面都不能满足对污水处理效果的要求,进而影响了人们对安全用水的需求。在此背景下,政企合作的PPP模式在污水处理建设、运营项目中得到了大力推广。污水处理PPP项目对水资源用户、政府部门及水务企业而言存在共同的需求基础。但公私合作的PPP模式试行过程中经历了许多波折,究其根本原因是未能平衡多方参与主体的利益。现有PPP模式的研究成果多从政府或社会资本方的视角,以博弈的方法分析问题,很少以多方参与主体利益共赢为目标解决问题。本文突破以往PPP模式的合作理论研究,从人们对优质水环境需求的角度出发,以污水处理PPP项目为研究对象,以影响政府方利益的VFM评价及影响社会资本方利益的投资回报为主线,兼顾用户对排污价格的承受能力,运用信息同步反馈的系统动力学方法建立“基于VFM评价的多方主体参与污水处理PPP项目合作决策系统动力学模型”,借助Vensim软件对满足各方利益相关主体的合作条件进行仿真研究。其研究成果对于加强公私合作过程中的公正性,提高城镇污水处理PPP项目的实施效率有着重要的应用价值和理论意义。其主要研究如下:(1)污水处理行业、PPP模式、VFM评价相关理论梳理污水处理行业、PPP融资模式、VFM评价的相关概念,深入探讨污水处理PPP项目投资收益评价指标,污水处理项目应用PPP融资模式相比于其他模式的优势,污水处理PPP项目VFM评价的应用等相关理论。(2)污水处理PPP项目决策影响因素分析污水处理PPP项目涉及多方主体的利益,每个主体方的决策影响因素均不同。公众期盼尽快享受优质水资源环境所带来的社会福利,其关键决策影响因素是项目实施速度与效果;排污用户关注污水排放费用是否在其承受能力之内,其关键决策因素是污水处理收费单价;VFM评价是政府方针对PPP项目的主要决策依据;投资收益是水务企业投资污水处理项目的主要决策依据。(3)基于多方主体的污水处理PPP项目合作决策模型依据污水处理PPP项目中政府方对VFM量值及水务企业方对投资收益的要求,提炼双方利益的共同影响因素,构建风险量化模型、税费异动模型。运用系统动力学反馈理论构建基于VFM定量评价的污水处理PPP项目合作决策模型,并根据模型中各因子之间的反馈关系设置系统函数。结合上述各子模型构建基于VFM评价的多方主体参与污水处理PPP项目合作决策模型。(4)模型验证及应用分析借助Vensim软件对模型进行仿真模拟,通过实际案例从综合效益最大化、合作边界条件、影响因素敏感性三个方面验证模型的适用性。基于多方主体视角的污水处理PPP项目合作决策模型为加强政企合作过程的社会公信力,满足多方主体利益需求提供了科学的决策参考依据。
王士亨[2](2020)在《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需要有科学的制度保障,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在矿产资源制度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是维护相关主体合法权益的基本制度。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始终坚持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制度模式,这为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要看到,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不断变化,我国的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在实践运行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对其进行不断的完善,以进一步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的本质特征和优越性。我国的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应以马克思的所有权理论为基础,立基于资源全民所有的本质,根据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将维护和实现广大人民的资源利益作为制度建设的根本目的。围绕上述思路,本文对当前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全文共分导论和四个章节。导论部分主要阐释了当前进行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研究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梳理总结了国内外的相关研究动态,说明了论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第一章主要分析了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理论资源,包括马克思的所有权理论、西方产权理论和中国传统的矿业国有制思想。其中马克思的所有权理论是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理论基础,其中对所有权本质的揭示、对其结构体系的全面分析、对国有制的深刻认识,为明确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的建设方向和完善制度体系提供了科学丰富的理论资源。第二章系统梳理了中国共产党对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的理论和实践探索过程,对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改革开放三个时期,中国共产党在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方面的成就和经验教训进行了分析,总结了对当前制度建设的指导意义:即要坚持以人民利益为中心的根本立场、坚持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主要任务、坚持通过法治手段推动制度完善并巩固制度建设成果。第三章在明确理论资源、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新时代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主要问题进行了理论分析。其中主要包括两大问题:第一是对我国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本质的认识,明确了资源国家所有和全民所有的内在一致性,并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两个方面提出了落实矿产资源全民所有的具体措施。第二是重点研究了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权能体系的完善问题,一方面分析了影响体系重构的主要因素,包括社会主义公有制、矿产资源属性、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等;另一方面对矿产资源所有权中的使用、收益和管理权能进行了深入分析,提出了建立矿产资源资产所有权、从经济和生态两个层面体现矿产资源收益、厘清管理权能的双重性等观点。第四章提出了新时代推进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原则与具体路径。在基本原则方面,应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为保障制度建设成效的最大优势,将保障人民福祉、实现资源利益的全民共享作为制度建设的价值目标,将发挥好政府和市场的作用作为制度建设的主线,将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制度建设的主要方法和保障。在坚持上述原则的基础上,从矿产资源所有权结构体系、行使机制、收益分配三个方面提出具体的制度完善建议。
周筱曈[3](2020)在《司法拍卖不动产物权变更登记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在我国,通过司法拍卖成交的不动产其物权的取得与一般的物权公示原则不同,因此,司法拍卖的不动产能否及时过户,顺利进行变更登记公示,直接影响不动产司法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对该不动产再行处分权利的实现。本文通过对司法拍卖成交后的不动产在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过程中涉及到的税费缴纳问题,如税费缴纳主体的认定、税费转嫁条款是否合理合法及税费缴纳数额的计算方式和标准等方面进行探讨,对房产限购地区对“法拍房”过户的限制和抗拒,从地方限购政策的出台背景和目的进行梳理,对照目前不动产交易市场中“法拍房”的市场表现及社会影响进行剖析,对地方限购政策对“法拍房”物权的取得和变更登记公示行为的限制进行讨论,折射出地方限购政策的不稳定性对司法权的影响。上述实务问题反映了我国不动产司法拍卖成交后物权变动公示方面相关法律规范和程序的缺失,反映了在司法拍卖的不动产过户中司法和行政各部门间尚未形成统一、协调的协作联动机制,无法为上述问题的解决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撑。因此,完善不动产司法拍卖的物权变更登记相关立法刻不容缓,改进不动产司法拍卖的物权变更登记程序设计、规范各方参与人的职责与权利、加强不动产拍前审查工作及公告内容的审核发布也迫在眉睫。同时,建议结合社会实践引入社会专业力量弥补法院工作的不足,开展不动产司法拍卖的尽职调查服务,以减少在物权变更登记中产生的风险;引入保险机制以保障不动产司法拍卖成交后的物权变更登记安全。
王德凡[4](2019)在《从政府主导到多元化:论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变革》文中指出生态补偿是保护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一项重要手段,西方国家在较早之前就已对其展开研究并进行实践运用。上世纪80年代中期,在我国的理论研究中陆续出现生态补偿的概念,其后,我国的立法工作亦开始关注生态补偿制度。2007年我国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更是明确提出要确定生态补偿政策与机制。经过三十多年的努力,无论是在理论研究、相关立法还是实践运用中,我国生态补偿均有了较大的发展。国内学术界对生态补偿概念之界定,也经历了从自然科学的客观能动认知到社会科学的主观能动认知的过程。鉴于不同的学科在研究目标、研究视角、研究方式、研究语言等方面差异较大,沿着不同的认知路径,理论界形成了生态补偿概念“自然补偿说”“生态资本说”和“人际补偿说”等多元学说。在支持“人际补偿说”者内部,又存在“生态效益补偿说”“生态价值补偿说”“双向补偿说”和“单向补偿说”不同主张。结合法学学科特征,并在充分认识生态补偿运行规律的基础上,本文将生态补偿作如下界定:生态补偿是指由生态利益(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受益者向生态利益的建设者或保护者支付费用的行为,其目的在于激励生态环境的建设与保护。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是平衡和规范因生态服务或环境影响所产生的利益冲突和利益失衡的有效工具和最终途径。按照生态补偿所运用手段的不同,可将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作不同类型划分,如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和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是确认以政府为主体的、控制式、命令式生态补偿的法律规范体系,主要采取财政支付、税费等手段对生态系统服务提供者进行补偿。在党的十八大以前,我国逐步建立起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具体而言,形成时期的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以依附于环境管制为特征;而发展时期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以受益者补偿为指导原则。严格意义上来看,立法中所确立的受益者补偿并非市场化的运作手段。它是由政府向资源开发者或者生态破坏者收费,但所收费用并非专项用于对生态保护者进行补偿,因此不能充分发挥有效的激励作用。故而,由受益者补偿原则指导下的生态补偿制度,在本质上依然属于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当前,我国宪法、相关部门法在不同程度上规定了生态补偿原则、管理制度、责任主体以及资金来源等具体制度,初步形成了我国生态补偿法律体系。然而,我国生态补偿立法所体现出的问题也不容小觑:单一资金来源渠道下的“输血式”补偿对生态建设长远目标的实现不利,并且与我国立法已确立的受益者补偿原则亦不协调;自然资源分割管理使得我国生态补偿立法部门色彩浓厚,影响了其实施效果;补偿标准制定方面所具有的浓重的行政色彩,往往又会导致补偿标准的不合理;生态补偿财政制度存在明显问题,无法开展有效的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这些问题表明,我国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走到今天,在发挥了其历史功用的同时,也遭遇了种种瓶颈,从而迫使我们不得不全面反思现行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存在的固有弊端以及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未来的变革方向和变革路径。可喜的是,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为打破实践中所遭遇的瓶颈,我国适时提出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旨在充分发挥生态补偿机制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政府在不同场合反复强调“改革生态文明体制”“建设美丽中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因此成为我国工作的重点。当下,我国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要,需要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而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亦需要更多优质生态产品。在这一背景下,如何改革生态文明体制,如何进行生态环境保护,无疑成为我们当前亟需解决的紧迫问题之一。而十九大报告所提到的“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既是我们进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为我们进行生态补偿法律制度转型及重构指明了方向。须说明的是,因“市场化”可以为“多元化”所涵盖,而“多元化”也足以与传统的“政府主导”相区别,故本文在行文过程中将“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统一用“多元化生态补偿”概念来指称。探索并建构由多方因素共同参与的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已经成为当下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项重要使命。从理论上看,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之构建,具备其充分的理论依据。具体而言,公共物品理论要求发挥政府在生态补偿中的引导作用,生态资本理论要求市场在生态补偿中的关键作用,区域外部性理论要求在生态补偿中有效协调不同区域间的利益,环境正义理论要求发挥社会在生态补偿中的积极作用。而尤为需要强调的是,在国家积极推动社会治理创新的背景下,社会共治理论更是要求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扭转以往单一的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模式,通过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为市场力量与社会力量参与生态补偿建立一种集合式的投资渠道,推动我国生态保护事业的发展。从制度意义层面而言,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有利于提高生态补偿运行效率、降低制度运行成本,有利于保障生态补偿机制的可持续性,亦有利于保障生态补偿机制的公平性与稳定性。从实践上考察,当前我国也已经充分具备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现实条件:三十多年的生态补偿经验,以及近年来一些地方对“多元化生态补偿”的实践探索,为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作了铺垫,而不断完善的市场经济以及社会公众参与生态补偿的意愿与热情,也为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提供了社会基础。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我国生态补偿立法存在诸多问题,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尚未建立,但在实践中,除了以高额中央财政作为支撑的政府主导下的生态补偿模式外,我国不少地方近年来还根据本地生态环境保护特点,探索了一些新型生态补偿形式,为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之完善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京津冀以生态合作为切入点,实施生态环境一体化治理,积极探索流域、森林领域和大气领域的生态补偿横向转移支付,实现了优势互补、互利共赢。上海市的排污权交易实践与江苏省的排污权交易活动,旨在降低污染物排放,在本质上是一种市场化的生态补偿制度。水权交易是我国开展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的另一尝试,其有利于推动我国水资源这一稀缺资源的有效配置。东江流域水权交易制度以及甘肃省张掖市的水票制度,均是探索市场化生态补偿的有效样本。各地探索出来的这些新型生态补偿模式,为在全国范围内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提供了宝贵经验。域外一些国家和地区生态补偿的做法及一些成功经验已经表明,政府财政转移支付仅是生态补偿运行方式之一,而绝非唯一方式。与之相比,我国如何综合运用政府、市场、社会等多种手段建立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的确值得深入与系统的研究。美国、欧盟、日本的生态补偿实践活动就充分发挥了来自政府、市场与社会的多方力量而形成合力,构建了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这对于我国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具有重要借鉴意义。通过考察,我们可以发现,在这些国家与地区,政府在其生态补偿实践中依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甚至在某些领域依然发挥主导作用,故而我国在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时依然要将政府的作用放在首位。但与此同时,我们还必须注意到:市场因素正日益成为现代国家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一个关键,区域合作在生态补偿机制中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公众参与对于生态补偿机制之构建也成为当下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这些,恰好是上述国家和地区给我们构建多元化的生态补偿法律带来的重要启示。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首先应当厘清政府、市场、社会之关系。为化解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之弊端,在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应实现政府角色之转变,而政府角色转变的关键则在于对政府作用的边界进行合理界定,使其有所为有所不为,在推进生态补偿制度时既不缺位也不越位,政府应由过去的主导作用转化为指导作用,确立中央政府的指导地位以及上级政府的指导地位。如果说市场是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的关键力量,那么激励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则是市场发挥作用的必要保障。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中,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所发挥的作用并不是孤立或者非此即彼的关系,应实现政府与市场的良性互动、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基于以上认知,构建我国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具体路径和方法,应当包括:首先要应在明确立法思路的基础上,选择科学的立法模式。确立多元化生态补偿立法思路应首先明确多元化生态补偿的立法目的,多元化生态补偿立法目应当被明确为“既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又追求效率与公平,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通过政府、市场、社会的共同参与,实现政府推进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输血式”补偿与“造血式”补偿相结合,激发全社会参与保护生态的积极性。在此基础上,围绕生态补偿的基本原则、主要领域、补偿范围、补偿对象、资金来源、补偿标准、利益分类、考核评估办法、责任追究、监督机制等开展具体立法工作。关于多元化生态补偿立法模式,业界围绕“个案立法模式”“统一立法模式”“混合式立法模式”三种模式展开争论。我国多元化生态补偿立法应采取“统一立法模式”,即继续推进《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的起草与制定工作。毕竟,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背景下,现有“混合式立法模式”所暴露出来的弊端,阻碍了生态补偿制度改革的推进。面对新的形式,我国《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之起草与制定应符合“探索建立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的指导思想,通过统一立法来打破不同部门间的藩篱,扭转生态补偿制度推进上的不充分、不均衡以及“上热下冷”等问题。从具体层面而言,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应当实现方式变革,构建政府“横向-纵向”生态补偿资金转移支付制度。而欲实现制度上的突破,应当将市场机制引入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中,依托逐步完善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逐步构建生态服务交易市场,扩大生态补偿服务交易市场主体范围,创新交易形式,拓宽生态补偿融资渠道,充分发挥市场在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中的关键作用。当然,构建社会公众参与下的生态补偿监督制度对于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之建立也是必不可少的。
郜清攀[5](2019)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研究》文中提出中国农村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推动农民群体的公共服务需求不断升级。而当前中国农村地区相对落后的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却愈益无法满足农民群体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要。十九大以来,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将“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作为农业农村进一步发展的战略目标的同时,也为当前农村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事业提出了一系列新目标、新要求,使人们对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认识水平上升至了一个全新的高度。乡镇政府处于国家与农村社会交互作用的关键节点,是连接政府与农民的中枢和纽带。乡镇政府作为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者、协调者和践行者,不仅负责各项具体农村公共服务政策的贯彻落实,而且决定着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发展方向和总体水平。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转变乡镇政府职能,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建设服务型乡镇政府,对完善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农村基层公共服务供给水平,推进农村基层治理现代化,乃至满足农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都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现阶段,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不足,服务内容结构性失衡、服务供需脱节以及服务效能滞后,成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实现农业农村全面振兴的制约因素。鉴于此,本文综合运用文献研究、实证研究、比较研究等研究方法,从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现实意义出发,以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要素条件与其内部结构和外显结构之间的互动机理为依据,系统分析了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评价指标体系。基于对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现状及能力不足表现的考察,从不同视角探析了造成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不足的原因。在此基础上,结合国内外加强基层政府改革的实践经验,以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加强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的目标要求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为指导,为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提升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本文主要由三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为引言,主要对选题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创新与不足等进行了阐释。第二部分为论文的主体部分,由五章内容构成。第一章,结合国内外相关研究的理论成果,详细考察了政府、乡镇政府、公共服务、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等概念。基于乡村振兴的概念、内涵与基本要求,全面考察了新时代新矛盾背景下乡村振兴战略提出的历史渊源、现实依据、时代背景及其意义。并从市场失灵理论和政府失灵理论、公共产品提供和生产分离理论、服务型政府理论以及治理和善治理论等多个角度阐释了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研究的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从完善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农村基层治理现代化以及满足农民对美好生活需要三个方面系统阐释了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对乡村振兴战略的意义。第二章,对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指标体系的分析。基于“要素构成—内部结构—外显结构”三者之间的逻辑关系,从内部结构和外显结构两个维度系统考察了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结构,通过对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要素条件的检视,深入透析了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要素条件与其内部结构和外显结构之间的互动机理。在此基础上,以乡村振兴战略的相关目标和理念为指导,从静态(结果)和动态(过程)两个维度设计了一套用以测量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状况的评价指标体系。第三章,对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的现状、问题及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运用规范与实证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从基层群众的服务需求、满意度和公共服务供给过程三个方面对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在不同服务领域的具体表现进行系统考察。立足于实证分析的成果,对乡镇政府公共服务供给总量和质量不足、供给结构失衡等问题进行系统分析。基于当前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的困境,从政府职能定位、财权与事权关系、考评机制、供给方式、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系统阐释了造成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不足的深层次原因。第四章,对国内外提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改革实践与经验启示的分析。基于比较研究的视角,结合国内外不同地区的实践,详细探讨了国内一些乡镇政府在公共服务集约化、市场化、民主化、信息化等多个方面的改革实践,以部分西方发达国家为例,从政府向市场放权、政府之间放权、政府向社会放权三个维度,系统考察了西方发达国家在公共服务市场化、分权化、社会化改革等领域的实践创新。在此基础上,系统梳理了上述实践在政府组织机构改革、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政府间权责划分以及社会组织培养等方面对现阶段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启示。第五章,以乡村振兴战略的若干发展理念为指导,明确加强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目标要求和基本原则,进而从乡镇政府的行政体制改革、财政管理体制、人才队伍建设、服务供给机制、服务供给模式等多个层面为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提升提出针对性措施。第三部分是结论部分,从整体上对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进行了概况、总结及展望。本文的主要结论有:第一,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可分为内部结构和外显结构。内部结构是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本身所凭借的权力资源、财力资源、人力资源、信息资源等要素。外显结构表现为两个方面:从服务结果来看,包括乡镇政府的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社会保障服务能力、文化教育服务能力、生态环境服务能力、基础设施服务能力和公共安全服务能力。从服务过程来看,包括乡镇政府的民意聚合与甄别能力、资源获取与配置能力、公共决策和执行能力、监督问责与评估能力、民意诉求回应能力。第二,影响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要素条件包括体制性要素、制度性要素、主体性要素、策略性要素四个方面。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形成就是通过乡镇政府的体制性要素、制度性要素、主体性要素以及策略性要素的有机结合和共同作用,将政府潜在的权力资源、财力资源、人力资源、信息资源等各种资源转化为政府各种外显公共服务能力的过程。第三,通过对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现状的分析可知:从服务内容来看,首先,医疗卫生条件、养老保障服务、公共卫生安全以及污水治理属于基层群众最关心同时也是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表现较差的领域;其次,道路交通、基础教育、合作医疗保险属于基层群众比较关心,同时也是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表现较强的领域;再次,在水电气供给、社会治安、生产安全、贫困救助、农田水利、垃圾处理、自然灾害防治等领域,基层群众的需求不显着,但乡镇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表现良好;最后,在法律援助、失业救济、公共文化、环境绿化等领域,基层群众的需求不显着,同时乡镇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表现较差。从服务过程来看,乡镇政府在民意聚合与甄别、公共决策与执行、监督问责与评估、对民意诉求的回应等方面的能力表现尽管较为平衡,但普遍偏低,在资源获取与配置方面的能力存在明显不足。第四,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不足具体表现在:一是公共服务供给总量和规模不足,二是服务内容存在着结构性失衡,三是乡镇政府对公共服务职能的认识模糊清晰,四是服务供给脱离农村基层社会的实际需要,五是乡镇政府应对基层群众服务需求升级的能力不足。究其原因,制约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体制性因素包括乡镇政府发展定位不明确、财权与事权不匹配;制度性因素主要表现为绩效考核与评估机制不健全;主体性因素主要是指乡镇政府服务人员的结构不合理以及整体素质和能力的欠缺;策略性因素主要表现为乡镇政府垄断公共服务供给,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单一。第五,针对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提升路径,应当以建设服务型乡镇政府、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为目标要求,以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促进城乡统筹融合发展为基本原则,逐步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具体而言,一是推进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二是完善以服务为导向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三是加强乡镇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四是建立群众广泛参与的公共服务供给机制,五是探索多元主体协同的服务供给模式。
曹书[6](2019)在《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研究》文中认为随着我国现代经济体系改革的日益深化,在为国民经济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过程中,资源型城市国家能源、资源安全保障义务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权利间的矛盾冲突愈演愈烈,通过利益补偿机制化解该项“非对称性矛盾”已然成为区域协调发展紧迫的现实需求。为此,国家通过资源税改革及中央财政专项拨付等方式为资源型城市提供了纵向补偿,形成了补偿机制“纵多横少”的格局。但是财税体系的纵向补偿因周期性与有限性无法独力扭转资源型城市颓势,还须为资源型城市脱困振兴提供长效性横向补偿机制。2018年11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的意见》,在“健全区际利益补偿机制”当中将“健全资源输出地与输入地之间利益补偿机制”予以重点强调,指出“围绕煤炭、石油及其他矿产等重要资源,坚持市场导向和政府调控相结合,加快完善资源开采、生态治理等外部成本内部化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鼓励资源输入地通过共建园区、产业合作、飞地经济等形式支持输出地发展接续产业和替代产业,加快建立支持资源型地区经济转型长效机制。”可见,作为资源输出地的资源型城市获得作为资源输入地的非资源型城市横向利益补偿之正当性已经得到国家认可,资源型城市要避免矿竭城衰的悲剧,必须构建切实可行的横向补偿机制,引导非资源型城市利益回流,让资源红利反哺当地。但在当前,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问题仍停留在战略与指导思想层面,其具体机制的构建问题亟待学界破题。横向补偿研究的滞后主要表现于补偿主体、补偿客体、补偿权利义务关系、补偿原则、补偿标准、具体补偿方式等要素尚未制度化、权利化与法律化,一套科学合理的横向补偿法律机制能够为资源型城市的横向补偿提供理论基础与权利依据,以权利结构为指引设计横向补偿技术性措施,并在确权入法中引导和鼓励作为资源输出地的资源型城市与作为资源输入地的非资源型城市间建立约束性横向补偿关系,落实横向补偿效应,从而推动资源型城市利益横向补偿向权利化、法律化及常态化的补偿路径倾斜。截至目前,法学界对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理论研究还很少,无法为操作层面提供有效支撑。本文对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的法律机制展开研究,其目的即是为了从经济法学角度填补这个法律机制短板。因此,该项研究具备一定的理论价值、现实迫切性与实践指导意义。本文主文部分共分为六章,形成递进与总分的逻辑结构。首先以资源型城市补偿机制的演变为开端,指出横向补偿机制对资源型城市的重要意义;随后分析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核心构成;紧接着探讨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补偿技术;在前三章所述内容的基础上,对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具体方式展开论证,包括横向补偿基金的规则设计、横向补偿PPP项目的引导与规制及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路径三种类型。具体要点如下:第一章——“资源型城市补偿机制的演变”。本章主要讨论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损益间的因果律、资源型城市纵向补偿的不足、横向补偿机制的价值与缺陷,以及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作用。首先,界定资源型城市的基本内涵与外延。尽管人们对“资源型城市”一词早已熟知,但其具体内涵与外延却在随情势变更而不断变动,对其作出限定实有必要。同时,经济发展停滞、社会保障落后及生态环境恶化构成了我国资源型城市的发展障碍。因此,本文在深入探讨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之前,有必要将资源型城市的基本范畴与所面临的主要问题阐述清楚;其次,明确横向补偿机制的应有之义。补偿机制在各学科及同一学科不同领域均有广泛且深入的研究与应用,并衍生出众多的研究范畴。究竟是哪一学科最早将补偿机制作为一种专业术语加以使用,现已无从考证,但近些年在法学领域对补偿机制的研究持续升温却是不争的事实。法学的初期研究领域主要在于国家合法行为对公民损失的行政补偿机制,而后开始转向生态补偿机制的各要素研究。随着研究的深入,补偿机制开始分化为政府补偿与市场补偿、纵向补偿与横向补偿等机制类型,各自的内涵与外延也在不断丰富、发展与演进。故此,在本文深入研究横向补偿法律机制之前,对横向补偿机制的限定也十分必要;再次,提出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损益间的因果律,找准现有横向补偿机制的症结,为法律机制研究提供价值依据。从现实国情角度看,对资源的大量开发与过度开采,导致资源型城市的迅速崛起,为国民经济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因资源的有限性与不可再生性,长期开发后的资源型城市也必将面临资源储备量递减甚至枯竭,资源型城市也随之衰落,并引发了产业升级转型、下岗就业与再就业、社会保障不足、生态环境修复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仅靠资源型城市自身是无法承受的,也不该让其独立承担,亟待外部大量的资金、资本及其他带有活力的生产要素投入。相较而言,非资源型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程度要远高于资源型城市,这些城市在资金、资本及优质生产要素方面具有显着的比较优势,是改革发展成果的实际享有者。因此,本章揭示出资源型城市发展滞后与非资源型城市“受益板块”的高速发展之间存在显着关联性,提出“两类城市的损益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观点,并在梳理我国资源型城市的补偿机制之后,发现横向补偿机制的症结所在,为后续法律机制的构建指明了方向。第二章——“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构成”。本章主要讨论横向补偿机制的权利化意义、横向补偿权存在的必要性、生成的可行性,以及横向补偿权的基本内涵、生成逻辑与权利结构等问题。首先,明确由横向补偿机制向法律机制蜕变的路径。法律机制是有关权利与义务的规范工具,法学领域业已关注法律机制在资源型城市补偿实践中的重要作用。然而,对法律机制的含义、机制向法律机制转化的路径以及权利作为法律机制核心的认识等方面仍未深入,只谈法律机制之形,不谈法律机制之魂,造成机制与法律机制混为一谈。因此,在探讨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具体措施之前,应率先对机制向法律机制转化路径予以界定,并对横向补偿权的内容进行深入研究,以描述出该法律机制权利化的具体形态;其次,证明横向补偿权存在的必要性与生成的可行性。资源型城市的补偿权最早出现于因资源开采引发生态环境问题所进行的补偿实践,但资源型城市能源资源安全、生态安全等多重保障义务对传统补偿权提出了挑战。考察横向补偿权存在的必要性与生成的可行性,有助于更准确的理顺新型补偿权的内在法律逻辑,指导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具体举措的设计;再次,揭示横向补偿权的内涵、生成逻辑与权利结构。由于资源型城市的横向补偿属于现有行政区域关系的横向化,主要以横向补偿权为核心的法律机制来完成,故而将横向补偿权称为该法律机制的核心构成。此外,与传统生态补偿权不同,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权涉及的利益相关者众多且错综复杂,因此在阐述横向补偿权基本内涵与权利结构的基础上,应在不同类型利益关系中界定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第三章——“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补偿技术”。本章主要讨论横向补偿的原则、横向补偿方式的总体设计及横向补偿标准的设定三方面。首先,在进行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时,具体的横向补偿措施与补偿标准应当依据一定的原则设定。资源型城市的横向补偿须遵循区域利益协调、社会福利增加、多元主体参与及比较优势互补四大原则。其中,区域利益协调原则为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机制设计的基本原则,社会福利增加原则为横向补偿措施的评价原则,多元主体参与及比较优势互补则为横向补偿行为的适用原则;其次,总体设计横向补偿方式。基于前述分析,资源型城市确实存在“资金、公共事业与生产要素跨区域补偿”之客观需要,且该横向补偿客观需要具有显着的层次性。⑴资源型城市公共事业横向补偿因主要围绕民生改善,可被界定为满足生存需要的补偿,即生存性补偿方式,其在横向补偿方式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⑵对资源型城市资源价值、生态保护、公共事业及经济可持续的资金横向补偿虽可对资源型城市系统生存与发展各方面予以全面补偿,但无法做到按需补偿,是在保障资源型城市基本生存条件的基础上为其提供发展机会的适当补偿,即兼具生存性与发展性的适当补偿方式;⑶资源型城市经济可持续需要新兴产业的培育和接续产业的选择,关键在于劳动力、土地、资本、信息、科技及企业家才能等优质生产要素的引入,非资源型城市在良性资产充裕度和优质生产要素活跃度等方面均具有显着的比较优势,这些优质生产要素的跨区域补偿属于发展性补偿方式。本文认为,基金、公私合作PPP模式及对口合作三种制度的功能性与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的客观需要具有一致性。三种制度与具体补偿领域相结合,能够形成横向补偿基金、横向补偿PPP项目和短缺生产要素的对口合作三大横向补偿方式。三大横向补偿方式只有紧急结合,形成合力,方能全方位保障资源型城市的资源有效输出、经济可持续发展、民生改善及生态保护等多元任务的落实;再次,设定横向补偿标准。在将经济学外部性理论确定为横向补偿标准的理论依据后,本文深入探讨了横向补偿标准的量化方法、量化障碍与创新路径。第四章——“横向补偿基金的规则设计”。本章主要讨论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中的资金不足问题、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应对思路与缺陷,以及横向补偿基金的修正路径。首先,指出补偿资金不足与补偿需求充裕的矛盾。“资金不足”是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进程中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资源型城市的资源价格与价值剪刀差、生态环境的恢复与建设、产业升级与转型及民生福祉的提升均需要大量资金的注入,但资源型城市现有的地方财政收入及中央财政纵向补偿规模与上述事权并不匹配,资金缺口很大,亟需另觅补偿资金来源;其次,归纳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应对思路与缺陷。如前所述,资金缺乏是资源城市面临的共同问题,绝非某类资源型城市所独有。就此而言,中央财政专项划拨对资源枯竭型城市的补偿实质上是一种应急措施。早在首批资源枯竭型城市评选之前(2007年),国家就着手设计能够全覆盖各类资源型城市的基础性、长效性的资金补偿筹措机制——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并由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管理试行办法》,希望在2015年中央财力性转移支付结束之季由准备金制度接力,继续对资源型城市转型提供资金保障。但时至今日,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仍未出台,中央财政对资源枯竭型城市的补偿也已疲态尽显。那么,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在理论上如何设计的?是否在实践中已有试点?相关指引迟迟无法出台的原因为何?存在哪些缺陷?上述疑问均须作出准确解答;再次,总结横向补偿基金的修正路径。横向补偿基金具有多元的资金来源、分散的资金用途与多变的资金管理三大典型特征,将有效弥补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缺陷。横向补偿基金与可持续发展准备金既有相同点,又存在显着的差异。二者的相同点体现于资金用途的分散性,即所提取的资金均被用于资源型产业的升级、接续与转型、战略新兴产业的培育、生态环境治理、民生福祉的改善等资源型城市系统问题的解决,而非专门用于某方面问题的风险处置,这是横向补偿基金与可持续发展准备金之间形成合作关系的基础。二者的不同点在于:⑴资金来源方面。可持续发展准备金源于当地资源型企业,准备金的多寡与企业的资源开采数量正相关;横向补偿基金则由原始资金与积累资金组成。其中,原始资金来源于非资源型城市政府横向财政转移支付、非资源型地区资源使用权市场交易额的提成及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积累资金为原始资金的投资收益,原始资金与积累资金所形成的基金由中央政府集中用于资源型城市系统建设。⑵资金使用方面。总体而言,可持续发展准备金所负担的任务过重,有些任务并非仅凭资金支持即可解决,还须其他方式配套进行。同时,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对政府与市场在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中的分工作出了明确划分,但分配给资源型企业的负担过重,政府应承担的责任过轻;横向补偿基金在使用上须明确补偿基金的专用性与适当性,并须强调“哪些问题应该由政府承担、哪些方面要由市场实现”,充分考量政府与市场能力范围的前提下实现其责权利的平衡。⑶资金管理方面。可持续发展准备金不具备增值功能,横向补偿基金则应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投融资市场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与增值。总之,正是基于可持续发展准备金与横向补偿基金的异同关系,二者方能相互补充,形成合力,共同保障资源型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资金的充裕。第五章——“横向补偿PPP项目的引导与规制”。本章主要讨论PPP模式的横向补偿品质、横向补偿PPP项目的评审对象及横向补偿PPP项目的锁定期制度。首先,挖掘PPP模式的横向补偿品质。在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中,不仅可以通过设立横向补偿基金实现对资源型城市的资金补偿,还可以由非资源型城市优质社会资本方与资源型城市政府间通过PPP项目实现资本补偿,以大幅度提升资源型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质量与公共服务的效率。“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是PPP模式的精髓,这一精髓决定PPP模式具有横向补偿的品质;其次,设计横向补偿PPP项目的评审对象。资源型城市能够运用PPP模式在与非资源型城市公私合作中实现资本的跨区域补偿,横向补偿PPP项目可以成为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的主要方式。与一般PPP项目相比较,横向补偿PPP项目更加强调公私合作对资源型城市的补偿效果,这种补偿效果的落实须依赖横向补偿PPP项目评审对象的合理设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及相应合作类型、实施主体、采购方式、特定融资方式及评估方式五个方面;再次,规范与重构横向补偿PPP项目的锁定期制度。作为横向补偿PPP项目的先行者,国有资本应起到样板作用。但是,横向补偿PPP行业有效市场的形成更须充分激发民营资本的参与热情,PPP制度优势才能得以发挥。同时,也应清醒的意识到,由于资源型城市营商环境的恶化、机制体系的陈旧及支付与消费观念的落后,致使非资源型城市民营资本对该区域的PPP项目必将保持更加谨慎的态度。民企的谨慎态度主要源于因股权变更限制所导致的横向补偿PPP项目投资回报周期长和资本运营效率偏低问题。作为平衡政府与民企对股权变更限制与自由的重要工具,我国PPP模式锁定期制度应发挥消除民企参与横向补偿PPP项目的顾虑,确保横向补偿PPP行业形成有效的市场环境。第六章——“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路径”。本章主要讨论对口合作的源流与横向补偿效应、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思路与缺陷,以及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法制化路径。首先,梳理对口合作的源流,抽象其横向补偿效应。在横向补偿中,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不仅可以通过资金、PPP项目方式对横向补偿权予以具体化,还可以结成对口关系,以对口合作机制促成二者间的横向补偿关系。对口合作源于对口支援,但并非仅限于对口支援的适用范畴,将对口合作机制引入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的结对关系中,能够起到横向补偿资源型城市的效应。其次,指出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思路及缺陷。对口合作横向补偿应然效果以“飞地经济”为理论基础,但其应然状态转化为实然状态还须配备可行性路径。当前,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间对口合作主要以中央积极参与和地方主动对接为主要推动力,但存在“领导力与执行力”不足的风险;再次,设计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法制化路径。法制化能够为资源型省市与非资源型省市政府间对口合作提供稳定的领导力与执行力。法制建设的内在逻辑品质是从实践经验出发,发现规范对象的内在规律性、存在使命与本来面目,不仅要回答“是什么”,还须回答“为什么”的问题,只有实然与应然的结合才能够理解法制建设对于资源型省市与非资源型省市协调发展战略不可替代的现实意义。对口合作横向补偿效应的法制化是其“领导力与执行力”的长效来源,但地方立法对“对口关系”方互补共赢的规范力度不足,无法胜任该法制化要求,唯有跨区域经济法制建设才能满足对口合作横向补偿效应法制化的客观需要。为此,须在地方协同立法的基础上,加强国家层面的综合性立法与专门性立法,以便真正落实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间的对口合作横向补偿的实效性。
丁云霞[7](2019)在《体育综合体服务供应链利益主体间的关系及其协调机制研究 ——基于对消费者需求的实证分析》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消费需求势能的持续增强、体育场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改革”的有序推进,以及政府发展体育综合体政策导向的日益强化,体育综合体这一支撑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发展的创新载体,受到各级政府和体育部门的高度重视,也成为现阶段学术界关注的重要研究课题。体育综合体的发展涉及政府、市场和社会等多方利益主体,由于各参与方利益诉求不同、相互之间关系复杂且持续变化,给体育综合体的创新协调发展带来了一定的阻碍。为推动体育综合体的高质量发展,本文在新公共管理理论、需求外溢理论、供应链管理理论以及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指导下,对参与体育综合体发展相关利益主体的关系进行分析,结合需求端消费者需求的实证调查研究,提出通过服务供应链建设提升体育综合体发展水平的思路,并依据研究结果为完善体育综合体服务供应链利益协调机制提供了建议。主要研究结论如下:第一,政府部门、服务集成方、服务提供商和消费者是体育综合体服务供应链上的重要利益主体。在这四类主体间形成的六对关系中,“政府部门与消费者”、“政府部门与服务集成方”、“服务集成方与服务提供商”三对利益主体关系相对重要,构建与之相对应的“消费者满意的财政政策机制”、“实现全过程监管的委托经营契约机制”和“契合消费者需求和综合体发展模式的服务提供商选择机制”是体育综合体服务供应链利益协调的关键和核心。第二,通过对江苏省首批认定的14家体育综合体560名消费者需求情况进行调查分析,从消费端佐证开展上述“三个机制”研究的重要性,并得出消费者基于体育综合体发展现状的各类期望、诉求和特点,围绕满足消费者需求的角度提出了将“消费者需求的关键性指标纳入体育综合体服务供应链构建的相关协议、让体育综合体的服务内容和服务形式符合时代感方向和使体育综合体保持一定的公益性”等构建体育综合体服务供应链的思路。第三,基于消费分层的视角,对453名消费者的调查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后发现,消费者对于体育综合体服务内容的需求既有个体差异也有群体差异。通过分析消费者对体育综合体服务内容结构的消费意愿情况,得出体育综合体基本保障服务供给对消费者消费意愿的影响最大等结论,并依据研究结论,提出政府部门应从“针对重点领域提升政策力度、瞄准体育消费潜力市场优化政策、立足整体效益加强政策协同、通过信息公开提升政策效应”等方面优化对消费者的财政补贴机制。第四,在分析政府部门与服务集成方关于签订委托经营协议各自诉求基础上,采用内容分析法对我国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部分体育场馆委托经营合同,以及体育场馆运营管理人员有关委托经营协议指标认知的访谈记录等资料进行分析,得出现有委托经营契约机制存在“政府的有限理性、缔约成本与争议成本具有不完全性、协议内容缺少产业生态链思维”等现实问题,可以通过“在委托经营协议中安排剩余控制权协议、明确政府对剩余控制权协议的主导地位、约定服务集成方与服务提供商构建内部供应链体系、契约履行全面全程接受公众监督”等方法解决。第五,在确定了包括7个一级指标和41个二级指标的服务提供商选择初始指标集的基础上,采用单项-总体相关系数分析法将41个二级指标净化到15个,接着运用层次分析法等方法确定测量指标权重和等级,得出“信用水平、消费拉动、运营模式、内容创新、产业带动”等指标是影响体育综合体服务提供商选择的最重要因素,并根据服务提供商选择指标研究结果,提出了包括“聚焦关键类型指标、根据自身资源条件、依据综合体本体与相关服务的比例关系和围绕体育综合体具体类型”等四条优化体育综合体服务提供商选择机制的具体建议。
刘畅[8](2019)在《企业税负对企业行为的影响机制及效应研究》文中认为当前,我国面临着错综复杂的国内外经济形势,全球经济仍然在艰难复苏中前行,国内经济继续承压。作为经济增长的动力源泉和社会财富的主要创造者,企业无疑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但附加于财富创造之上的企业税负,也触及到多数企业的发展“痛点”,并牵动着整个社会的神经。近年来,社会各界针对企业税负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从“中国税负比美国高出35%”之说,到“死亡税率”之辩,无不彰显出各个界别对企业税负这一热点问题的关注与重视。于我国而言,超过90%的税收直接由企业提供,叠加当前低迷的经济境况,使企业发展面临着空前的风险与挑战,并将可能引致企业主体行为对税收负担的敏感度进一步提升,从而致使企业行为发生扭曲与偏转,影响政府对企业行为的调节效果。但现有理论与实证研究对企业税负与企业行为的作用关系及其影响机制,尚未提供系统全面的解释。为此,本文以企业税负对企业行为的影响机制及引致效应为研究重心,依次选取了与当前经济环境及发展诉求相契合的企业金融化行为、创新研发行为和环保行为等三类较具典型性的行为,针对企业税负对不同类型企业行为的作用机制、施力方向及引致结果展开深入探究。本文主要回答了以下研究问题:企业税负是否是影响企业行为取向的重要动因?在异质性特征影响下,两者作用关系是否稳定?对于经济属性存在差异的三类企业行为,企业税负的施力方向是否一致?在实体经济企业日渐艰难的语境下,税收负担能否成为倒逼实体经济企业向金融投资领域进军的重要因素?经济高质量发展引领下,创新驱动发展被摆在异常突出的位置,而税负是否会削弱微观企业创新研发的内生激励?身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同样不可忽略的是,需改变“先污染,后治理”的旧有发展路径,而企业税负对环保行为的引致效应又遵循何种轨迹?此外,如何优化企业税负,从而有效改善企业行为并增强税收的调节效果?为此,本文沿循“企业税负与企业行为的理论界定→企业税负影响企业行为的作用机制→我国企业税负与企业行为的特征分析→企业税负对企业行为引致效应的实证考察→优化税负调节企业行为的对策建议”这一逻辑主线展开相关探讨。具体观之,在理论上对企业税负与企业行为进行厘定,深入揭示企业税负对不同类型企业行为的影响机制,基于对企业税负及企业行为之总体布局及异质性特征的深入考察,厘清差异化税负背后的企业行为表征。在实证层面,细致挖掘企业税负对其行为组合及行为变动趋势的作用方向及施力结果,探究企业税负对企业行为的引致效应,并提炼出一般特征规律,继而打开企业税负之行为路径及行为效应的“黑箱”,为优化税收负担在不同经济体之间的合理调配,继而因势利导调节企业行为提供理论依据与经验证据。从作用路径而言,明晰企业税负对其行为选择的影响机制,是在实证层面探究企业税负对企业行为引致效应的先决条件。从企业金融化行为看,企业税负水平的高下,不仅影响生产经营活动中,企业的现金流向及水平,动摇企业盈余水平与利润留存,还将改变企业对投资的边际收益和边际成本预期,并改变投资方向以寻求利润补偿,引导资金从“高负担-低回报预期”领域向“低负担-高回报预期”领域流动,籍此形成企业金融化的行为趋势。对于产生正外部效应的创新研发行为而言,企业税负对企业创新研发行为的影响路径主要包括:一是引致创新研发的成本扩增效应,拉低企业盈余水平;二是强化企业现金流约束。两者产生叠加效应,在一定程度上将放大企业创新研发的行为风险,进而引导企业探索降低经营风险的路径,调整各类行为权重,形成对创新研发行为的抑制效应。就环保行为而言,环境保护作为企业的一项非经济行为,其不以追求物质利益为主要目标选择。当企业面临经济行为与非经济行为的权衡选择时,企业通常在经济性投资及生产活动方面赋予较大权重,而对于环保行为,则体现出一定程度上的遵从弹性。而企业税负的刚性支出属性,也将压力下传至财务层面,形成对环保行为的挤出效应。围绕企业税负对企业行为之引致效应的实证分析,主要得出如下结论:从企业税负影响企业金融化行为的作用效果而言,税负攀升将显着促进企业的金融化行为,而减轻企业税负,将对实体经济企业“脱实向虚”产生明显的抑制效应;相较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税负变动,对其金融化行为的影响更为深刻。在企业创新研发行为方面,减轻企业税负,对其创新研发行为提升具有较为显着的激励效应;就创新环节而言,企业一旦做出创新投入决策并进入创新研发过程,企业税负减轻所带来的创新数量和质量提升更为明显;区分产业而言,相较于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企业税负变动对其创新研发的反向作用效果更为显着。在环保行为方面,企业税负对其环保行为具有较为显着的抑制效应,而企业现金流和利润水平在企业税负和环保行为之间产生中介传导作用,强化了企业税负对环保行为的引致影响;非污染企业较之于污染企业,在践行环保行为时,受其自身税负水平的影响更为深刻;区分股权性质看,民营企业较之于国有企业,受其自身税负水平的影响更为显着。籍此,提出如下可资参考的对策建议:以减轻实体经济税负为突破口,缓解企业金融化倾向;以更为聚焦的财税激励,提升企业创新研发的“量”与“质”;兼顾企业异质性特征,因势利导优化企业环保行为;协调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优化企业行为取向。同时,以中国版CRS实施为契机,优化企业与自然人的税负配置;完善自然人税收制度设计,稳定企业发展预期;规范并强化自然人税费征管,逐步降低企业税负痛感。此外,优化政府行为,减少不规范的政府支出和政府收入;提升社保资金征缴效率,促进企业社保负担调减;优化经济主体成本费用负担,助力企业转型升级。在本文研究中,主要采用以逻辑演绎归纳为基础的规范分析、比较分析、统计与计量相结合的实证分析等方法展开论述。在规范分析层面,运用归纳与逻辑演绎法,从理论上框定了微观企业税负、企业行为与税收效应的模式类型,对企业税负影响企业行为的作用机制进行理论抽象,从而更具针对性地提出企业税负调整及企业行为优化的对策建议。在特征分析层面,综合运用分位数估计、核密度估计、泰勒指数测算等统计方法,对比不同行业、不同区域、不同股权性质企业之税负及行为状况,挖掘企业税负与企业行为的布局特征与分布规律,以期立体勾勒企业税负与企业行为选择的“全景图”。在实证分析维度,综合使用双重差分、广义矩估计、工具变量等方法进行计量分析,着力探究企业税负对不同类型企业行为的施力方向与引致结果,为进一步厘清企业税负与其行为选择的具体作用路径提供数据支撑与经验证据。
刘同洲[9](2019)在《税费负担对企业投资行为的影响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实施以“结构性减税”为导向的税制改革以来,增值税税制日益优化,税率级次不断简并,抵扣链条逐渐完善;企业所得税税制日趋完善,税收优惠力度不断加大。然而,税改后的减税效应似乎未被充分认可。以制造业为代表的企业“税负痛感”在近年来集中凸显,企业投资呈现“断崖式下滑”、“脱实向虚”、“国际性转移”的趋势。当前,我国实体经济税费负担问题已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核心问题聚焦于宏观税负与微观税负的测度,以及导致企业“税负感”加重的原因判定。基于此背景,相关学者提出税收“无谓损失”效应,为企业“税负感”加重与企业投资“断崖式下滑”、“脱实向虚”、“国际性转移”关联性给予理论诠释,认定高税负挤占了企业净利润,进而抑制了企业投资,引发了税收理论界与实务界关于税收负担问题的大讨论。是何原因导致制造业税负痛感近年来集中凸显?究竟是减税政策出了偏颇,还是制造业自身出了问题?税负因素是否为企业投资“断崖式下滑”、“脱实向虚”、“国际性转移”的主导因素,上述问题的逻辑起源都要从税费负担对企业投资行为的影响机理入手,而这也是本文理论与实证研究的基点、重点与难点。毋庸讳言,税费负担与投资的关系是税收学与金融学交叉领域的核心议题,是提升税收治理体系与治理水平的重要路径。尤其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背景下,研究税费负担对企业投资行为的基本理论、影响机理与传导路径,有助于我国营商环境的优化与我国税制国际竞争力的提升,从而以税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引领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本文研究了税费负担对企业投资的影响机制及效果。本文以“一条主线,二种状态”来阐述税费负担对企业投资行为的影响机理。其中,“一条主线”是税费负担对企业投资决策的传导机理线,即税费负担→投资收益→投资决策。“两种状态”是围绕该主线的静态和动态的机理分析,静态机理仅涉及税费负担这单一投资成本因素的分析;动态机理为涉及税费负担、现金流、融资约束等多投资成本因素的一般均衡分析。即基于综合税费负担视域下的企业投资行为选择,在Laeven(2003)1的企业投资分析框架基础上,运用动态投资欧拉方程方程,分析投资收益最大化时企业最优投资决策。本文研究结果概括如下:从税负视域而言,我国企业税收负担并不算重,主要是费用负担较重。总体而言,2016年我国宏观税负(中口径)为25.69%,其中社保费费负为6.80%,增值税税负为7.13%,企业所得税税负为3.91%;制造业而言,2016年制造业综合税负为5.86%,其中国营企业综合税负率为4.2%,民营企业为8.8%,民营企业综合税负显着高于国营企业,并不存在“死亡税率”;从投资视域而言,2008-2017年,我国制造业企业实业投资下滑,金融投资上升,两者变化趋势恰好相反。就税负与企业投资的关联性而言,总体视域与制造业视域下都有显着相关性,而中美税负差异视域下没有显着相关性。税费负担对企业投资行为的静态机理与动态机理实证研究表明:其一,投资收益是企业投资行为选择的逻辑起点,而税费负担是一个该循环路径的外生冲击,当税费负担率改变时,该循环也发生改变;其二,企业投资行为选择并非只受该行为所涉及税种税项的影响,任何税种的实施都会影响企业投资行为,是系统内部相互影响的过程。即综合税负率并非只影响企业实业投资,也影响金融投资;同理,所得税税负率也亦然;其三,综合税负率的降低会加强资本选择金融投资的倾向。综合税负率对企业金融投资行为的抑制效应高于实业投资行为。当企业综合税负率降低时,对金融投资行为所产生的激励效应要高于实业投资行为,这会增强资金流入资本市场进行金融投资的偏好,可能会加剧企业投资行为的“脱实向虚”。其四,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是激励投资“脱虚向实”的最优路径。企业所得税税负率对企业实业投资行为的抑制效应高于金融投资行为。当企业所得税税负率降低时,对实业投资行为所产生的激励效应要高于金融投资行为。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率对实业投资行为的激励效应大于金融投资行为,有利于资本流入实体经济市场,可以一定程度上改善现阶段企业投资行为的“脱实向虚”;同时也应看到,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率对金融投资偏弱的激励效应的非正常性,即反映出现有所得税政策针对企业金融投资行为并未起到有效的收入分配调节作用,相当部分的金融投资收益可能并未纳入应纳税所得额,产生税收流失,弱化了其作为直接税的收入分配效用,这与企业金融投资涉及的资本利得问题尚有政策缺陷有关。其五,现金流与净资产收益率是导致企业“脱实向虚”与“民间投资下滑”的主因。现金流对企业实业投资行为与金融投资行为的正向激励效用远大于税负(综合税负或企业所得税税负)对其的负向抑制效用。即企业即使有充裕的现金流,也不投向实业领域,而是选择投向金融领域,该行为特征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兼具有之,但民营企业更为显着;此外,就净资产收益率而言,无论是何种税负视域下,其对企业金融投资的正向影响远大于企业实业投资,对民营企业的影响大于国有企业的影响。基于金融投资的净资产收益率高于实业投资的客观现实,故而可诠释民营企业放弃实业投资而转向金融投资的“脱实向虚”的投资行为。在“民间投资下滑”问题上,在所得税税负视域下,现金流对民营企业实业投资的影响度大于其对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影响度。同时,在所得税税负与综合税负视域下,净资产收益率对民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影响度要大于国有企业。且现金流的影响度要大于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度;其六,企业优质的营运能力并未激发企业家进一步扩大再生产的动力,即随着销售增长率的上升,企业的实业投资反而下降。基于上述实证结果,本文欲根据发达国家“降税负、促投资”的目标导向,探寻其税制改革历史变迁与最新趋势,总结了发达经济体促进企业投资的税制优化的一般性规律,以解决我国“民间投资下滑”、“制造业脱实向虚”、“企业投资跨国转移”等问题。在结合我国促进企业投资与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国情的基础上,提出了激励企业投资的政策建议,一是秉承“适度降负,结构调整,协同并进”的改革理念,全盘指导;二是构建减税降费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和整合间接税制,深入完善和健全所得税制,降低企业社保费负担;三是深化配套制度改革,减轻综合运行成本;四是企业自身补短板,提升微观主体税负转嫁力。
王海涛[10](2019)在《秦皇岛银行抵债资产管理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银行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抵债资产的管理逐渐成为银行发展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本文结合秦皇岛银行抵债资产管理的实际情况,对困扰银行发展的抵债资产管理问题展开分析,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为银行开展抵债资产管理工作提供指导。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实地调查法等方法,结合抵债资产概念、范围、资产与不良资产的关系等理论,对秦皇岛银行抵债资产接收条件、状况和问题展开分析,银行目前抵债资产90%均为房产、车辆等不动产和动产,由专人采取托管、自管组合方式对不同类别抵债资产进行管理,通过市场调查、资产评估和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资产处置,发现在抵债资产处置问题上的几大问题:在资产评估阶段,银行未能采取有效的资产价值评估方法将导致资产价值虚高,造成了银行资金的流失;在资产接收阶段,银行被动接收了大量无效、重复、证件不全的抵债资产,导致抵债资产质量较差;在资产持有阶段,银行未能实现资产商业化运作,导致大量资产闲置、遗失或损坏,导致资产损耗过大;在资产处置阶段,受市场和内部管理影响,银行抵债资产处置效率低下,使得银行承担了较大的损失。结合银行在抵债资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银行需要通过引入专业委外机构、优化资产评估方法、建立资产定价流程实现对资产价值的科学评定;通过审慎接收抵债资产、简化抵债过户流程、规范资产接收过程,实现资产质量有效控制;通过加强银行内部治理、实现资产商业化运作、开发资产管理系统加强资产管理,使资产保值增值;通过采取创新交易模式等多元处置方法、加强资产审计管理、落实资产处置考核提高资产的处置效率,创新产品实现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本文最大的亮点是原创开发了有效处置抵债资产的对接产品,该产品是拍卖贷款和押品前置业务的完美结合,形成了无风险闭环,不仅加速了存量抵债资产的处置和流转,而且从源头上避免了抵债资产的产生,目前类似雏形产品只在江浙地区小范围出现,因此该款升级产品有在全国推广的广阔空间,能有效帮助银行降低不良贷款的产生,解决目前困扰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发展的难题,从而实现对银行抵债资产的加速处置和有效管理。
二、我是否还应承担这些税费(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是否还应承担这些税费(论文提纲范文)
(1)基于VFM的多主体参与污水处理PPP项目合作决策模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污水处理行业投资决策研究现状 |
1.2.2 PPP融资模式研究现状 |
1.2.3 物有所值评价研究现状 |
1.2.4 系统动力学研究现状 |
1.3 论文主要研究内容和创新点 |
1.3.1 论文主要研究内容 |
1.3.2 论文研究技术路线 |
1.3.3 论文研究创新点 |
第2章 污水处理PPP项目合作决策理论基础 |
2.1 污水处理理论基础 |
2.1.1 污水处理行业概述 |
2.1.2 污水处理相关水质标准 |
2.2 PPP模式相关理论基础 |
2.2.1 PPP模式内生动力及内涵 |
2.2.2 PPP模式运作方式 |
2.3 污水处理项目PPP模式适用性 |
2.3.1 污水处理特性及发展历程 |
2.3.2 污水处理PPP项目运作方式 |
2.4 PPP项目VFM评价基础理论 |
2.4.1 PPP项目VFM评价的特性内涵 |
2.4.2 PPP项目VFM评价的驱动因素 |
2.5 系统动力学理论基础 |
2.5.1 系统动力学的起源与发展 |
2.5.2 系统动力学仿真应用基础 |
2.6 本章小结 |
第3章 多主体参与污水处理PPP项目决策依据 |
3.1 公众决策依据仿真方法分析 |
3.2 用户决策依据排污收费分析 |
3.3 企业决策依据投资收益分析 |
3.4 政府决策依据VFM评价研究 |
3.4.1 污水处理PPP项目VFM定性评价改进模型 |
3.4.2 污水处理PPP项目VFM定量评价PSC法应用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VFM定量评价关键影响因素研究 |
4.1 VFM定量评价PSC法的应用 |
4.1.1 VFM定量评价PSC法应用分析 |
4.1.2 VFM定量评价PSC法核算要素分析 |
4.2 基于灰色关联度的模糊风险成本量化模型 |
4.2.1 污水处理PPP项目风险识别与分配 |
4.2.2 污水处理PPP项目风险成本量化模型 |
4.3 基于税费异动的竞争性中立调整值分析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污水处理PPP项目合作决策子模型构建与仿真 |
5.1 污水处理PPP项目合作假设前提 |
5.1.1 多方主体参PPP项目交易结构 |
5.1.2 污水处理PPP项目合作决策边界条件 |
5.1.3 污水处理PPP项目财务测算基本假设 |
5.2 污水处理PPP项目企业投资收益模型 |
5.2.1 污水处理项目企业投资子模型构建 |
5.2.2 实例仿真分析 |
5.3 污水处理PPP项目税费异动子模型 |
5.3.1 污水处理PPP项目税费影响因素分析 |
5.3.2 污水处理PPP项目税费子模型构建 |
5.3.3 实例仿真分析 |
5.4 污水处理PPP项目政府VFM评价子模型 |
5.4.1 VFM评价影响因子函数关系分析 |
5.4.2 污水处理PPP项目VFM评价子模型构建 |
5.4.3 实例仿真分析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污水处理PPP项目合作决策模型应用 |
6.1 污水处理PPP项目合作决策模型构建 |
6.2 合作决策模型在招标采购中的应用 |
6.2.1 污水处理PPP项目招标采购案例概述 |
6.2.2 合作决策模型在招标采购中的应用 |
6.3 合作决策模型在边界条件中的应用 |
6.3.1 污水处理PPP项目边界条件案例概述 |
6.3.2 合作决策模型在边界条件中的应用 |
6.4 合作决策模型在敏感性分析中的应用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研究成果和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其他成果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参加的科研工作 |
致谢 |
作者简介 |
(2)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动态 |
(二)国外研究状况 |
(三)研究现状评述 |
三、研究方案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理论资源 |
1.1 马克思的所有权理论 |
1.1.1 马克思的所有权本质理论 |
1.1.2 马克思的所有权发展理论 |
1.1.3 马克思的所有权结构理论 |
1.1.4 马克思恩格斯的国有制理论 |
1.2 西方产权理论 |
1.2.1 产权的本质 |
1.2.2 产权的价值 |
1.2.3 国家和产权的关系 |
1.2.4 马克思所有权理论和西方产权理论的比较 |
1.3 中国传统的矿业国有制思想 |
1.3.1 “官山海”思想 |
1.3.2 矿业公私兼营思想 |
1.3.3 清代的矿业开发管理思想 |
1.3.4 “节制资本”思想 |
1.3.5 中国传统矿业国有制思想的启示 |
第二章 中国共产党对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探索 |
2.1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对矿产资源所有权问题的初步探索 |
2.1.1 确立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基本纲领 |
2.1.2 进行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实践探索 |
2.2 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的形成 |
2.2.1 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的建立 |
2.2.2 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的运行模式——无偿使用和计划管理 |
2.3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的创新和发展 |
2.3.1 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实现模式的创新——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
2.3.2 矿产资源所有权管理体制的创新——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分离 |
2.4 中国共产党进行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基本经验 |
2.4.1 坚持以人民利益为中心的根本立场 |
2.4.2 坚持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主要任务 |
2.4.3 坚持通过法治手段推动制度完善、巩固制度建设成果 |
第三章 新时代推进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理论思考 |
3.1 我国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本质 |
3.1.1 我国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和全民所有的内在一致性 |
3.1.1.1 我国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本质是全民所有 |
3.1.1.2 我国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是全民所有的表现形式 |
3.1.2 实现矿产资源全民所有的保障措施 |
3.1.2.1 社会主义民主是实现矿产资源全民性的基本保障 |
3.1.2.2 社会主义法治与矿产资源全民所有的实现 |
3.2 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权能体系的重构 |
3.2.1 影响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权能体系重构的主要因素 |
3.2.1.1 社会主义公有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权能的决定作用 |
3.2.1.2 矿产资源属性对矿产资源所有权权能的影响 |
3.2.1.3 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对矿产资源所有权权能的影响 |
3.2.2 对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权能体系的重新认识 |
3.2.2.1 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中使用权能的重新诠释与矿产资源资产所有权的构建 |
3.2.2.2 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中收益权能的落实与拓展 |
3.2.2.3 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中管理权能的双重性及其主要内容 |
第四章 新时代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原则与路径 |
4.1 制度建设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
4.1.1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根本保证 |
4.1.2 坚持人民利益为中心的价值导向 |
4.1.3 坚持政府和市场的辩证统一 |
4.1.4 坚持将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制度建设的主要方法和有力保障 |
4.2 制度建设应完善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的结构体系 |
4.2.1 矿产资源资产所有权与开采许可权的分设 |
4.2.1.1 矿产资源资产所有权的设立及运行 |
4.2.1.2 矿产资源开采许可权的独立 |
4.2.2 矿产资源资产所有权与开采许可权的配合 |
4.2.2.1 设立矿产资源资产所有权出让制度是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内在要求 |
4.2.2.2 建立矿产资源开采许可制度是对资源市场配置的必要补充 |
4.3 制度建设应优化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的行使机制 |
4.3.1 建立独立的矿产资源所有权代表机构 |
4.3.2 理顺矿产资源所有权行使中的央地关系 |
4.3.3 加强对矿产资源所有权行使的监督保障 |
4.3.3.1 落实全民的主体地位 |
4.3.3.2 强化司法的保障作用 |
4.4 制度建设应实现我国矿产资源收益的合理分配 |
4.4.1 矿产资源所有权收益实现形式的规范与完善 |
4.4.2 完善矿产资源收益分配机制实现各方主体利益的平衡 |
4.4.2.1 理顺中央与地方的矿产资源收益分配关系 |
4.4.2.2 合理确定企业在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中的地位 |
4.4.2.3 完善资源所在地居民的利益保障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3)司法拍卖不动产物权变更登记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不动产司法拍卖引起物权变动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不动产司法拍卖引起物权变动的理论依据 |
第二节 不动产司法拍卖引起物权变动公示行为的作用和意义 |
第三节 不动产司法拍卖制度及物权变动公示程序 |
一、我国司法拍卖制度的演变 |
二、我国不动产变更登记的司法协助执行程序 |
第二章 目前不动产司法拍卖引起物权变动的形势 |
第一节 网络司法拍卖时代的到来 |
第二节 不动产网络司法拍卖的市场现状 |
第三章 不动产司法拍卖引起物权变动存在的变更登记问题 |
第一节 不动产司法拍卖引起物权变动的变更登记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 |
第二节 不动产司法拍卖引起物权变动的变更登记税费征缴问题 |
一、税费缴纳主体不明 |
二、税费缴纳数额不清 |
第三节 不动产司法拍卖引起物权变动的变更登记与地方限购政策的冲突 |
一、行政权积极行使管理职能下的限购政策 |
二、地方限购政策对抗司法协助的理由 |
三、地方限购政策限制司法协助产生的影响 |
第四章 不动产司法拍卖引起物权变动的变更登记之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立法工作 |
一、立法明确税费缴纳主体、数额和标准 |
二、立法保障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协调统一 |
第二节 完善相关程序设计 |
一、完善司法协助程序设计 |
二、规范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 |
三、完善拍前审查与公告发布工作 |
第三节 建议引入社会力量降低风险 |
一、引入社会尽职调查服务 |
二、引入保险机制保障过户安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从政府主导到多元化:论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变革(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3.3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1.4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5 研究的主要方法 |
1.6 主要创新和不足 |
2 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沿革、贡献与困境 |
2.1 生态补偿概念界定 |
2.1.1 生态补偿的认知脉络 |
2.1.2 生态补偿的不同界说 |
2.1.3 生态补偿之应然法学内涵 |
2.2 我国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
2.2.1 形成:依附于环境管制的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 |
2.2.2 发展:受益者补偿原则指导下的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 |
2.3 我国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历史贡献 |
2.4 我国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现实困境 |
2.4.1 单一的资金来源阻碍了生态建设长远目标的实现 |
2.4.2 部门色彩浓厚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影响了制度实施效果 |
2.4.3 行政色彩浓厚的生态补偿标准制定模式导致激励不足 |
2.4.4 不合理的生态补偿财政制度影响生态补偿制度的稳定性 |
2.4.5 基础性法律制度的缺失影响了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效率 |
3 突破困境的观念变革:多元化生态补偿之提出及其法律制度构建之理论探索 |
3.1 多元化生态补偿及其法律制度的提出:从政策到法律制度的演进 |
3.1.1 多元化生态补偿之含义 |
3.1.2 多元化生态补偿之正式提出 |
3.1.3 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之构建 |
3.2 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构建之经济学分析 |
3.2.1 公共物品理论要求发挥政府在生态补偿中的引导引用 |
3.2.2 生态资本论要求发挥市场在生态补偿中的关键作用 |
3.2.3 区域外部性理论要求在生态补偿中统筹区域间的协调发展 |
3.3 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构建之社会学分析 |
3.3.1 社会共治理论要求发挥政府、市场、社会多方力量参与生态补偿实践 |
3.3.2 环境正义理论要求通过多元化生态补偿凸显公平与正义 |
3.4 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构建之法理学分析 |
3.4.1 多元化生态补偿依赖于法治推进 |
3.4.2 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是生态文明建设之内在要求 |
3.4.3 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是兼顾公平与效率之举措 |
3.4.4 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是协调权利与平衡利益之重要路径 |
4 突破困境的实践探索:地方政府探索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的尝试 |
4.1 地方政府探索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的现实基础 |
4.1.1 市场因素在资源配置中逐渐发挥决定性作用 |
4.1.2 雄厚的民间资本奠定了制度探索的经济基础 |
4.1.3 社会公众积极的参与意愿提供了社会条件 |
4.1.4 中央层面的积极推动提供了政策支撑 |
4.2 基于区域生态合作的生态补偿转移支付 |
4.2.1 基于流域治理的京津冀横向转移支付 |
4.2.2 基于森林生态补偿的京津冀横向转移支付 |
4.2.3 基于大气领域的京津冀横向转移支付 |
4.3 基于排污权交易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实践探索 |
4.3.1 上海市排污权交易制度探索 |
4.3.2 江苏省排污权交易制度探索 |
4.4 基于水权交易的生态补偿实践探索 |
4.4.1 东江流域水权交易制度探索 |
4.4.2 甘肃省张掖市水票制度探索 |
4.5 既有探索取得的突破及其进步空间 |
4.5.1 既有探索取得的突破 |
4.5.2 既有探索的进步空间 |
5 突破困境之域外借鉴:美、欧盟、日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
5.1 美国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考察 |
5.1.1 政府推动下的农业领域生态补偿制度 |
5.1.2 湿地银行参与下的湿地生态补偿制度 |
5.1.3 废弃矿恢复治理中的生态补偿制度 |
5.2 欧盟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考察 |
5.2.1 公众参与的欧盟森林生态补偿制度 |
5.2.2 政府推动下的欧盟农业生态补偿制度 |
5.2.3 市场化的欧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 |
5.3 日本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考察 |
5.3.1 中央政府统筹下的公益林生态补偿法律制度 |
5.3.2 府际合作的生态补偿 |
5.3.3 政府、企业、社会公众共同参与下的生态补偿 |
5.4 美、欧盟、日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5.4.1 政府在生态补偿中依然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
5.4.2 市场因素成为发达国家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关键 |
5.4.3 区域合作是生态补偿制度中广泛采用的机制 |
5.4.4 公众参与是当下生态补偿制度中的一大特点 |
6 突破困境的制度化路径:我国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构建之思路与对策 |
6.1 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中政府-市场-社会关系的厘定 |
6.1.1 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中政府-市场-社会之角色定位 |
6.1.2 多元化生态补偿中应实现政府与市场的良性互动 |
6.1.3 多元化生态补偿中应实现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 |
6.2 多元化生态补偿立法模式选择 |
6.2.1 多元化生态补偿立法思路之确立 |
6.2.2 多元化生态补偿立法模式选择 |
6.3 构建政府“横向-纵向”生态补偿资金转移支付制度 |
6.3.1 “横向—纵向”生态补偿资金转移支付制度之构建原则 |
6.3.2 “横向—纵向”生态补偿资金转移支付制度之具体构建 |
6.3.3 “横向—纵向”生态补偿转移支付标准之界定 |
6.3.4 “横向—纵向”生态补偿转移支付之运转与监管 |
6.4 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中引入市场机制 |
6.4.1 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 |
6.4.2 构建生态服务交易市场 |
6.4.3 扩大生态服务交易市场主体范围 |
6.4.4 生态服务交易方式之选择 |
6.4.5 拓宽市场化生态补偿融资渠道 |
6.5 构建社会公众参与下的生态补偿监督机制 |
6.5.1 建立公众参与的听证机制 |
6.5.2 建立公众参与的监督问责机制 |
6.5.3 建立公众参与的决策机制 |
7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A.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题目 |
B.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参加的科研项目 |
C.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获奖 |
D.学位论文数据集 |
致谢 |
(5)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与不足 |
(一)研究创新 |
(二)研究不足 |
第一章 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基本理论分析 |
一、核心概念的界定 |
(一)乡镇政府、政府能力与公共服务 |
(二)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与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 |
(三)乡村振兴战略 |
二、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研究的理论基础 |
(一)市场失灵理论和政府失灵理论 |
(二)公共产品提供和生产分离理论 |
(三)服务型政府理论 |
(四)治理和善治理论 |
三、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对乡村振兴战略的意义 |
(一)是完善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 |
(二)是推动农村基层治理现代化的现实需要 |
(三)是满足农民对美好生活需要的必由之路 |
第二章 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指标体系的构建 |
一、构建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指标体系的依据 |
(一)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内部结构 |
(二)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外显结构 |
二、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形成的要素条件 |
(一)体制性要素 |
(二)制度性要素 |
(三)主体性要素 |
(四)策略性要素 |
三、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指标体系的构建 |
(一)基于结果的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指标体系构建 |
(二)基于过程的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指标体系构建 |
第三章 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存在的问题及归因 |
一、调查数据和资料的来源 |
(一)问卷调查 |
(二)访谈调查 |
(三)实地调查 |
二、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发展现状的考察 |
(一)对农民群体公共服务需求的考察 |
(二)基于满意度的公共服务能力考察 |
(三)基于供给过程的公共服务能力考察 |
三、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不足的综合表现 |
(一)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总量不足 |
(二)服务供给内容的结构性失衡 |
(三)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认知模糊 |
(四)脱离农村基层社会实际需要 |
(五)应对服务需求升级能力不足 |
四、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不足的归因分析 |
(一)乡镇政府发展定位不明确 |
(二)政府的财权和事权不匹配 |
(三)人才管理制度机制不完善 |
(四)政府绩效考评机制不合理 |
(五)公共服务供给方式不科学 |
第四章 国内外提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改革实践与经验启示 |
一、国内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改革实践 |
(一)“政务中心”:公共服务集约化改革 |
(二)“以钱养事”: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 |
(三)“民主恳谈”:公共服务民主化改革 |
(四)“互联网+”:公共服务信息化改革 |
二、国外提升基层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改革实践 |
(一)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 |
(二)地方政府分权化改革 |
(三)公共服务社会化改革 |
三、国内外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经验启示 |
(一)优化乡镇政府的组织结构 |
(二)促进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 |
(三)合理划分政府间权责关系 |
(四)积极培育服务类社会组织 |
第五章 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对策探讨 |
一、乡村振兴战略对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目标要求 |
(一)加快推进服务型乡镇政府建设 |
(二)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
(三)满足农民群众多元利益诉求 |
(四)确保农村贫困人口全面脱贫 |
二、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
(一)以坚持农民主体地位为核心 |
(二)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前提 |
(三)以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为准则 |
(四)以城乡统筹融合发展为宗旨 |
三、基于乡村振兴战略的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提升的策略 |
(一)推进乡镇行政体制改革 |
(二)完善公共财政管理体制 |
(三)加强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
(四)革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 |
(五)探索多元服务供给模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在校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6)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 |
第一章 资源型城市补偿机制的演变 |
第一节 资源型城市的范畴与问题 |
一、资源型城市的内涵 |
二、我国资源型城市的分布与类型 |
三、我国资源型城市的经济发展困境与成因分析 |
第二节 补偿机制的分析 |
一、补偿机制的语义分析 |
二、纵向补偿机制与横向补偿机制的区分 |
三、本文语境下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机制的涵义与特征 |
第三节 我国资源型城市补偿机制辩考 |
一、纵向补偿机制的实效与资源型城市的补偿预期不契合 |
二、仅靠市场亦或自愿协商无法驱动横向补偿 |
三、横向补偿法律机制:对市场与自愿协商“不健全”的法律回应 |
第二章 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核心构成 |
第一节 由机制到法律机制的蜕变 |
一、机制与法律机制的法理界分 |
二、权利化: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生成的核心步骤 |
第二节 横向补偿权的证成 |
一、横向补偿权存在的必要性 |
二、横向补偿权生成的可行性 |
第三节 横向补偿权的内涵、生成逻辑与权利结构 |
一、横向补偿权的含义与特征 |
二、横向补偿权生成的宪法逻辑 |
三、横向补偿权的权利结构与类型 |
第三章 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补偿技术 |
第一节 横向补偿的原则 |
一、区域利益协调原则 |
二、发展成果共享原则 |
三、多元主体参与原则 |
四、比较优势互补原则 |
第二节 横向补偿方式的总体设计 |
一、横向补偿基金先行 |
二、横向补偿PPP项目筑巢引凤 |
三、生产要素的对口合作催动经济振兴 |
第三节 横向补偿标准的设定 |
一、确定横向补偿标准的理论依据 |
二、横向补偿标准的量化方法 |
三、横向补偿标准的量化障碍与创新路径 |
第四章 横向补偿基金的规则体系 |
第一节 补偿资金不足与补偿需求充裕的矛盾 |
第二节 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应对思路与缺陷 |
一、国内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理论与实践 |
二、我国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缺陷 |
第三节 横向补偿基金的修正路径 |
一、与横向补偿基金相关的立法规范及缺陷 |
二、横向补偿基金中原始资金的来源 |
三、横向补偿基金的用途 |
四、横向补偿基金的运营模式 |
第五章 横向补偿PPP项目的引导与规制 |
第一节 PPP模式的横向补偿品质 |
第二节 横向补偿PPP项目的评审对象 |
一、横向补偿PPP的项目范围、合作类型及具体方案 |
二、横向补偿PPP项目的实施主体 |
三、横向补偿PPP项目的采购方式 |
四、横向补偿PPP项目的评估方式 |
第三节 锁定期制度在横向补偿PPP项目中的重构 |
一、我国PPP锁定期制度的现实缺陷 |
二、锁定期制度在横向补偿PPP项目中的修正 |
第六章 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路径 |
第一节 对口合作的源流及其横向补偿效应 |
一、由对口支援到对口合作的演进 |
二、资源型地区与非资源型地区间的对口合作 |
三、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效应 |
第二节 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思路及缺陷 |
一、对口合作横向补偿的理论基础 |
二、对口合作横向补偿的现实障碍与应对思路 |
三、基本思路的缺陷 |
第三节 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法制化 |
一、省内经济法制的自足与对口区域间协同立法的空白 |
二、区域间协同立法的经验借鉴 |
三、国家层面立法的应有形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体育综合体服务供应链利益主体间的关系及其协调机制研究 ——基于对消费者需求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论文研究背景 |
1.1.1 消费需求势能增强促进体育供给侧创新发展 |
1.1.2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改革提升体育场馆运营效能 |
1.1.3 通过发展体育综合体优化体育服务供给 |
1.2 研究目的、任务及意义 |
1.2.1 研究目的与任务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相关研究的整理与分析 |
1.3.2 国内相关研究的整理与分析 |
1.3.3 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述评 |
1.4 研究内容、方法与技术路线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技术路线 |
1.5 论文的框架结构与创新之处 |
1.5.1 论文的框架结构 |
1.5.2 可能的创新之处 |
本章小结 |
第2章 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体育综合体 |
2.1.2 体育综合体的核心利益主体 |
2.1.3 体育综合体服务供应链 |
2.1.4 体育综合体服务供应链利益协调机制 |
2.2 理论基础 |
2.2.1 新公共管理理论 |
2.2.2 需求外溢理论 |
2.2.3 供应链管理理论 |
2.2.4 利益相关者理论 |
本章小结 |
第3章 体育综合体服务供应链利益主体间的关系 |
3.1 体育综合体服务供应链中不同利益主体的角色定位 |
3.1.1 政府部门的角色定位 |
3.1.2 服务集成方的角色定位 |
3.1.3 服务提供商的角色定位 |
3.1.4 消费者的角色定位 |
3.2 体育综合体服务供应链中不同利益主体的价值取向和行为表现 |
3.2.1 政府部门的价值取向和行为表现 |
3.2.2 服务集成方的价值取向和行为表现 |
3.2.3 服务提供商的价值取向和行为表现 |
3.2.4 消费者的价值取向和行为表现 |
3.3 体育综合体服务供应链利益主体间的关系分析 |
3.3.1 体育综合体服务供应链利益主体的关系结构 |
3.3.2 政府与消费者的关系分析 |
3.3.3 政府与服务集成方的关系分析 |
3.3.4 服务集成方与服务提供商的关系分析 |
3.4 体育综合体服务供应链利益协调机制的提出 |
3.4.1 充分认识到利益协调机制的核心是识别和关注消费者需求的满足 |
3.4.2 基于对消费者需求的实证度量制定体育综合体财政等公共政策 |
3.4.3 政府通过协议约束服务集成方建立体育综合体内部供应链体系 |
3.4.4 服务集成方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服务提供商选择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4章 体育综合体消费者服务消费需求分析 |
4.1 被调查对象情况介绍 |
4.2 研究方法:Kano模型及应用 |
4.2.1 AQT理论及Kano模型 |
4.2.2 体育综合体消费者服务需求调查问卷及评价表示例 |
4.3 体育综合体消费者需求问卷的设计过程 |
4.3.1 体育综合体消费者需求问卷设计的基本原则 |
4.3.2 体育综合体消费者需求问卷的结构框架 |
4.3.3 体育综合体消费者需求问卷测量指标的选取 |
4.4 Kano调查的数据来源与结果讨论 |
4.4.1 调查方式 |
4.4.2 信效度分析 |
4.4.3 基本信息统计 |
4.4.4 Kano传统功能属性的确定 |
4.4.5 结果与讨论 |
4.5 Better-Worse系数分析 |
4.6 基于消费者具体需求的相关建议 |
4.6.1 将满足“消费者需求”作为体育综合体供给侧改革发展的前提基础 |
4.6.2 将“关键性指标”纳入体育综合体服务供应链构建的相关协议 |
4.6.3 将“彰显时代感”作为体育综合体内容构建和服务方式创新的目标 |
4.6.4 将“坚持公益性”作为构建服务供应链的基本要求 |
本章小结 |
第5章 政府对体育综合体消费者的财政补贴机制研究 |
5.1 体育综合体财政政策的实施现状 |
5.1.1 中央部委关于体育场地设施的财政政策 |
5.1.2 地方体育部门关于体育场地设施的财政政策 |
5.2 体育综合体消费补贴政策的社会需求 |
5.2.1 消费补贴的内涵 |
5.2.2 体育场地设施消费补贴政策的实施现状 |
5.3 体育综合体消费者服务内容需求差异的描述性分析 |
5.3.1 数据来源与样本选择 |
5.3.2 消费者服务内容需求的差异分析 |
5.4 体育综合体服务供给对消费者消费意愿的作用分析 |
5.4.1 信度分析 |
5.4.2 KMO检验 |
5.4.3 提取主成分 |
5.4.4 Logistic有序回归模型的建构与结果分析 |
5.5 政府对体育综合体消费者财政补贴机制的优化设计 |
5.5.1 针对重点领域提升政策力度 |
5.5.2 瞄准体育消费潜力市场优化政策 |
5.5.3 立足整体效益加强政策协同 |
5.5.4 通过信息公开提升政策效应 |
本章小结 |
第6章 政府与体育综合体服务集成方的契约机制研究 |
6.1 契约及契约机制分析 |
6.2 体育综合体委托经营协议的双方主体特征分析 |
6.2.1 协议甲方:所有方——政府部门 |
6.2.2 协议乙方:运营方——服务集成方 |
6.3 体育综合体委托经营协议的内容分析 |
6.3.1 对《民法通则》、《合同法》和《体育法》等法律规制的内容分析 |
6.3.2 对现有委托经营契约文本要素与内容结构的内容分析 |
6.3.3 对体育综合体运营负责人的半结构访谈设计与分析 |
6.4 现有委托经营契约机制存在的问题反思 |
6.4.1 政府有限理性的存在 |
6.4.2 缔约成本与争议成本的不完全性 |
6.4.3 协议内容缺少产业生态链的思维 |
6.5 剩余控制权理论在体育综合体委托经营协议中的应用 |
6.5.1 剩余控制权理论 |
6.5.2 剩余控制权理论应用的制度假设 |
6.5.3 明确政府对剩余控制权协议的主导地位 |
6.5.4 约定服务集成方构建与服务提供商的内部供应链体系 |
6.5.5 全面全程接受公众监督 |
本章小结 |
第7章 体育综合体服务集成方对服务提供商的选择机制研究 |
7.1 服务提供商选择指标体系的研究现状 |
7.2 体育综合体服务供应链服务提供商选择指标体系的构建 |
7.2.1 体育综合体服务供应链服务提供商选择指标体系构建的价值定位 |
7.2.2 体育综合体服务供应链服务提供商选择指标体系的分析框架 |
7.2.3 体育综合体服务供应链服务提供商选择初始指标集的遴选标准 |
7.3 体育综合体服务供应链服务提供商选择初始指标集的净化 |
7.3.1 净化方法 |
7.3.2 调查样本及数据来源 |
7.3.3 指标的内部一致性信度分析 |
7.4 体育综合体服务供应链服务提供商选择指标体系各指标权重的确定 |
7.4.1 建立层次结构模型 |
7.4.2 构造判断矩阵 |
7.4.3 判断矩阵的一致性检验 |
7.4.4 确定指标权重 |
7.5 体育综合体服务供应链服务提供商选择测量指标权重的评估及评定等级 |
7.6 研究结果分析与讨论 |
7.6.1 总体情况 |
7.6.2 “供应链内部协同”维度情况 |
7.6.3 “供应商契约履行”维度情况 |
7.6.4 “消费端需求满足”维度情况 |
7.7 构建体育综合体服务提供商选择机制的工作建议 |
7.7.1 聚焦关键类型指标 |
7.7.2 考虑自身资源条件 |
7.7.3 依据综合体本体与相关服务的比例关系 |
7.7.4 围绕体育综合体的具体类型 |
本章小结 |
第8章 研究结论、局限与未来展望 |
8.1 研究的主要结论 |
8.2 研究的局限性和未来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附录 |
附录1 体育场地设施消费者服务需求状况调查问卷形成的专家咨询表 |
附录2 体育场地设施消费者服务需求状况调查问卷 |
附录3 体育场地设施消费者消费意愿情况的调查问卷 |
附录4 部分体育场馆运营管理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
附录5 江苏省体育服务综合体的评估指标 |
附录6 体育场馆现有委托经营契约内容分析表 |
附录7 体育综合体服务提供商选择与评价指标体系问卷(初始指标) |
附录8 体育综合体服务提供商(空间承租方)选择指标体系—专家赋权问卷 |
致谢 |
(8)企业税负对企业行为的影响机制及效应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
三、本文的主要内容、基本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企业税负与企业行为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概念界定 |
一、企业税负 |
二、企业行为 |
三、税收效应 |
第二节 企业税负与企业行为的衡量 |
一、企业税负的衡量 |
二、企业行为的衡量 |
第三节 企业税负对企业行为的影响机制 |
一、企业税负对企业金融化行为的影响机制 |
二、企业税负对企业创新研发行为的影响机制 |
三、企业税负对企业环保行为的影响机制 |
第二章 我国企业税负与企业行为的现状梳理 |
第一节 我国企业税负现状 |
一、我国企业税负的样本选取及测算依据 |
二、我国企业税负的总体状况分析 |
三、我国企业税负的分所有权性质分析 |
四、我国企业税负的分经济区域分析 |
五、我国企业税负的分行业性质分析 |
第二节 我国企业金融化行为现状 |
一、我国企业金融化行为的样本选取及测算依据 |
二、我国企业金融化行为的总体状况分析 |
三、我国企业金融化行为的分所有权性质分析 |
四、我国企业金融化行为的分经济区域分析 |
第三节 我国企业创新研发行为现状 |
一、我国企业创新研发行为的样本选取及测算依据 |
二、我国企业创新研发行为的总体状况分析 |
三、我国企业创新研发行为的分行业性质分析 |
四、我国企业创新研发行为的分所有权性质分析 |
第四节 我国企业环保行为现状 |
一、我国企业环保行为的样本选取及测算依据 |
二、我国企业环保行为的总体状况分析 |
三、我国企业环保行为的分行业性质分析 |
四、我国企业环保行为的分所有权性质分析 |
五、我国企业环保行为的分经济区域分析 |
第三章 企业税负影响企业金融化行为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企业税负影响企业金融化行为的分析框架 |
一、企业税负影响企业金融化行为的研究假设 |
二、模型设计及变量选择 |
三、样本数据来源与描述性统计 |
四、变量间相关系数检验 |
第二节 企业税负影响企业金融化行为的实证结果 |
一、企业税负影响企业金融化行为的实证检验 |
二、企业税负影响企业金融化行为的稳健性检验 |
第三节 企业税负影响企业金融化行为的主要结论及判断 |
第四章 企业税负影响企业创新研发行为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企业税负影响企业创新研发行为的分析框架 |
一、企业税负影响企业创新研发行为的研究假设 |
二、模型设计及变量选择 |
三、样本数据来源与描述性统计 |
四、变量间相关系数检验 |
第二节 企业税负影响企业创新研发行为的实证结果 |
一、企业税负影响企业创新研发行为的实证检验 |
二、企业税负影响企业创新研发行为的稳健性检验 |
第三节 企业税负影响企业创新研发行为的主要结论及判断 |
第五章 企业税负影响企业环保行为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企业税负影响企业环保行为的分析框架 |
一、企业税负影响企业环保行为的研究假设 |
二、模型设计及变量选择 |
三、样本数据来源与描述性统计 |
四、变量间相关系数检验 |
第二节 企业税负影响企业环保行为的实证结果 |
一、企业税负影响企业环保行为的实证检验 |
二、企业税负影响企业环保行为的稳健性检验 |
第三节 企业税负影响企业环保行为的主要结论及判断 |
第六章 优化税负调节企业行为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以科学的税负配置促进企业行为切合政府预期 |
一、以减轻实体经济税负为突破口,缓解企业金融化倾向 |
二、以更为聚焦的财税激励,提升企业创新研发的“量”与“质” |
三、兼顾企业异质性特征,因势利导优化企业环保行为 |
四、协调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优化企业行为取向 |
第二节 以自然人税收比重提升推动企业税负调降 |
一、以中国版CRS实施为契机,优化企业与自然人的税负配置 |
二、完善自然人税收制度设计,稳定企业发展预期 |
三、规范并强化自然人税费征管,逐步降低企业税负痛感 |
第三节 “减税”与“降费”并重,减少企业行为扭曲 |
一、优化政府行为,减少不规范的政府支出和政府收入 |
二、提升社保资金征缴效率,促进企业社保负担调减 |
三、优化经济主体成本费用负担,助力企业转型升级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9)税费负担对企业投资行为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
三、研究框架和主要内容 |
四、研究方法 |
五、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税费负担与企业投资行为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界定 |
一、税费负担的内涵 |
二、税费负担的类型 |
三、税费负担的本质 |
四、企业投资行为的内涵 |
五、企业投资行为的类型 |
第二节 税费负担与企业投资行为的一般关系 |
一、税费负担对企业投资行为的激励效应与抑制效应 |
二、税费负担对企业投资行为的收入效应与替代效应 |
三、税费负担对企业投资的漏损效应与效率损失 |
第三节 税费负担对企业投资行为影响的衡量 |
一、税费负担与企业投资行为的衡量指标 |
二、税费负担与企业投资行为的衡量方法 |
第二章 税费负担对企业投资行为的影响机理 |
第一节 税费负担对企业投资决策影响的传导机理 |
一、基于企业投资心理行为的税费负担与投资决策传导机理 |
二、基于宏观经济循环的税费负担与投资决策传导机理 |
第二节 税费负担对企业投资决策的静态影响机理 |
一、税费负担对投资收益的影响机理 |
二、投资收益对投资决策的影响机理 |
三、税费负担、投资收益与投资决策的影响机理 |
第三节 税费负担对企业投资决策的动态影响机理 |
一、企业投资决策的理论模型构建 |
二、企业投资决策的一般均衡分析 |
第三章 税费负担与企业投资行为的现状分析 |
第一节 税费负担与企业投资的总体现状 |
一、企业税费负担的总体现状分析 |
二、企业投资行为的总体现状分析 |
三、税费负担与企业投资行为的总体相关性分析 |
第二节 税费负担与企业投资行为的制造业现状 |
一、税费负担的制造业现状分析 |
二、企业投资行为的制造业现状分析 |
三、税费负担与企业投资行为的制造业相关性分析 |
第三节 税费负担与企业投资行为的中美现状分析 |
一、税费负担的中美现状比较分析 |
二、企业投资的中美现状比较分析 |
三、税费负担与企业投资行为的中美相关性分析 |
第四章 税费负担与企业投资行为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税费负担影响企业投资行为的静态机理实证分析 |
一、税费负担与企业投资决策行为的数据说明与变量选取 |
二、税费负担与企业投资决策行为的静态计量模型设定 |
三、税费负担影响企业投资决策行为的静态机理验证结果 |
第二节 税费负担影响企业投资行为的动态机理实证分析 |
一、税费负担与企业投资决策行为的计量模型设定 |
二、税费负担与企业投资决策行为的数据说明与变量选取 |
三、税费负担影响企业投资决策行为的动态机理验证结果 |
第三节 税费负担影响企业投资决策行为的主要结论 |
一、投资收益是企业投资行为选择的逻辑起点 |
二、任何税种的实施都会影响企业投资行为 |
三、降低综合税费负担会增强企业投资“脱实向虚”的偏好 |
四、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是激励投资“脱虚向实”的最优路径 |
五、现金流与收益率是企业投资“脱实向虚”与下滑的主因 |
六、企业优质的营运能力并未激发企业实业投资动力 |
第五章 促进企业投资的税制改革国际经验及借鉴 |
第一节 美国促进企业投资的税制改革历史逻辑 |
一、里根时代的税制改革逻辑 |
二、特朗普时代的税制改革逻辑 |
三、里根税制改革与特朗普税制改革逻辑共性 |
第二节 英国促进企业投资的税制改革历史逻辑 |
一、撒切尔时代的税制改革逻辑 |
二、金融危机下的税制改革逻辑 |
三、新一轮全球减税浪潮下的税制改革逻辑 |
第三节 国际经验借鉴与启示 |
一、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促进企业投资已成国际共识 |
二、税制改革应与其他改革配套进行 |
三、减税降费应秉承适度性原则 |
第六章 激励企业投资的政策建议 |
第一节 基本理念:适度降负,结构调整,协同并进 |
一、秉承适度性原则,把控减税空间 |
二、以“宽税基、低税负、简税制、优结构”为税制改革导向 |
三、注重税制改革的内部协同与外部协同 |
第二节 税制优化:构建减税降费长效机制 |
一、构建宽税基、低税率、简税制、环环抵扣的增值税税制环境 |
二、优化企业所得税税制设计 |
三、构建低费率、统费基、优结构的社会保险制度环境 |
第三节 制度协同:深化配套制度改革,减轻综合运行成本 |
一、优化劳动力供给体系,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
二、构建与实体经济部门的内在需求相匹配的新型金融体系 |
三、深化“放管服”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
第四节 补短板:提升微观主体税负转嫁力 |
一、破解现金流约束,提升税负转嫁能力 |
二、贯通税负转嫁链,提升税收管理能力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10)秦皇岛银行抵债资产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情况 |
1.2.2 国内研究情况 |
1.2.3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1.3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的理论概述 |
2.1 相关概念的界定 |
2.1.1 抵债资产的定义 |
2.1.2 抵债资产的特征 |
2.2 抵债资产的范围及划分 |
2.2.1 抵债资产范围 |
2.2.2 抵债资产划分 |
2.3 抵债资产接收的原则 |
2.4 抵债资产与不良资产的关系 |
2.4.1 不良资产内涵 |
2.4.2 抵债资产与不良资产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秦皇岛银行抵债资产管理现状 |
3.1 秦皇岛银行概况 |
3.2 秦皇岛银行抵债资产接收状况 |
3.2.1 基本情况 |
3.2.2 接收条件 |
3.2.3 接收流程 |
3.3 秦皇岛银行抵债资产接收后的日常管理 |
3.3.1 抵债资产的一般管理规定 |
3.3.2 秦皇岛银行抵债资产日常管理 |
3.4 秦皇岛银行抵债资产的处置状况 |
3.4.1 实物处置 |
3.4.2 账务处置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秦皇岛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秦皇岛银行抵债资产评估阶段的问题及原因 |
4.1.1 抵债资产价值虚高问题 |
4.1.2 抵债资产价值虚高的原因 |
4.2 秦皇岛银行抵债资产接收阶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4.2.1 抵债资产质量差问题 |
4.2.2 抵债资产质量差的原因 |
4.3 秦皇岛银行抵债资产持有阶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4.3.1 抵债资产损耗大问题 |
4.3.2 抵债资产损耗大的原因 |
4.4 秦皇岛银行抵债资产处置阶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4.4.1 抵债资产处置成效差问题 |
4.4.2 抵债资产处置成效差的原因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秦皇岛银行抵债资产管理的对策 |
5.1 秦皇岛银行抵债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对策 |
5.1.1 引入专业委外机构 |
5.1.2 优化资产评估方法 |
5.1.3 建立资产定价流程 |
5.2 秦皇岛银行抵债资产接收阶段的对策 |
5.2.1 审慎接收抵债资产 |
5.2.2 简化抵债过户流程 |
5.2.3 规范资产接收过程 |
5.3 秦皇岛银行抵债资产持有阶段的对策 |
5.3.1 加强银行内部治理 |
5.3.2 实现资产商业化运作 |
5.3.3 开发资产管理系统 |
5.4 秦皇岛银行抵债资产处置阶段的对策 |
5.4.1 采取多元处置方法 |
5.4.2 加强资产审计管理 |
5.4.3 落实资产处置考核 |
5.4.4 创新产品对接处置 |
5.5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我是否还应承担这些税费(论文参考文献)
- [1]基于VFM的多主体参与污水处理PPP项目合作决策模型研究[D]. 戴同. 华北电力大学(北京), 2021(01)
- [2]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研究[D]. 王士亨. 山西大学, 2020(03)
- [3]司法拍卖不动产物权变更登记问题研究[D]. 周筱曈. 中央民族大学, 2020(01)
- [4]从政府主导到多元化:论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变革[D]. 王德凡. 重庆大学, 2019(05)
- [5]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研究[D]. 郜清攀. 东北师范大学, 2019(04)
- [6]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研究[D]. 曹书.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7]体育综合体服务供应链利益主体间的关系及其协调机制研究 ——基于对消费者需求的实证分析[D]. 丁云霞. 上海体育学院, 2019(01)
- [8]企业税负对企业行为的影响机制及效应研究[D]. 刘畅.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9]税费负担对企业投资行为的影响研究[D]. 刘同洲.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10]秦皇岛银行抵债资产管理研究[D]. 王海涛. 燕山大学, 201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