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伊苏阿交通事故伤亡数十人(论文文献综述)
王莎[1](2020)在《基于文献分析的西域新疆律法在中华法系中的演进研究》文中指出从汉代至清代中晚期,包括新疆天山南北在内的广大地区统称为西域。1884年在新疆地区建省,并取“故土新归”之意,改称西域为“新疆”。公元前60年,西汉设立西域都护府,新疆地区正式成为中国版图的一部分。《汉书·郑吉传》中记载,西域都护府设立后,“汉之号令班西域矣”,这意味着中华法系在西域地区得到了初步确立,西域地区的律法也被纳入中华法系之中。汉朝以后,任何一个王朝都把西域视为故土,行使着对新疆地区的管辖权。中华法系也在西域地区根植、壮大,各民族的律法在中华法系的怀抱中成长、发展,都打上了中华法系多元一体的印记。中华法系是中华民族数千年法律实践的结晶,是中华民族在源远流长的发展史上,立足传统思想精髓,基于自身文化基础而逐渐形成的法律传统和法律体系。中华法系形成于战国至秦汉时期,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发生了根本变化,旧的中华法系不复存在。就特征而言,其一,中华法系以传统儒家思想为基本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并融合汇入了法家、道家、阴阳家以及佛教学说的精华,是传统文化思想的集合;其二,中华法系还折射出了浓重的纲常伦理色彩。作为融合了传统文化的法律体系,中华法系构建在儒家思想之上,使得法律也披上了儒家人伦道德的色彩;其三,中华法系在坚持国家法主体地位的同时,对于民间法的效力也予以了肯定,以兼容并蓄之态吸纳各类族规家法;其四,中华法系立法与司法始终集权于中央,司法与行政合一,以刑法为主,兼有民、行以及诉讼等方面内容,诸法合体,混合编纂法典;其五,中华法系融合了以汉民族为主体的各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智慧。在这些特征的糅合之下,中华法系在动态发展向前中日臻庞大。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先秦至秦汉以后,各民族文化不断进行交流交融,最终形成气象恢宏的中华文化。中华法系本质上是中华文化的组成部分,它也是在包括新疆各民族律法文化在内全国各民族律法文化交流交融中形成的。新疆是中华文明向西开放的门户,这里多元文化荟萃,多种文化并存。汉朝统一西域后,中华法系在新疆地区确立发展,随着中原文化和西域文化长期交流交融,新疆地区各民族律法融入到中华法系,促进了多元一体的中华法系的发展。历经两汉、魏晋南北朝、隋唐、五代十国及宋辽金元、明清,中华法系在新疆地区根植、发展、繁荣,中华法系以其博大的胸怀,兼收并蓄,充分吸收了不同时期、各个民族的律法文化,从而更加丰富了中华法系。新疆地区律法发展的历史充分证明,凡是在中央王朝对新疆地区进行有效治理、社会稳定的时候,新疆地区律法的多元一体特征就越明显。新疆地区各民族律法只有在中华法系的怀抱中成长,才能枝繁叶茂。新疆地区律法的多元,都是在中华法系发展历程中的共时性多元,这种多元离不开中华法系的“一体”。新疆地区在律法体系完善的过程中,历经曲折,在实践期间不断尝试、探索,有时停滞不前、有时前进一步,但总体而言仍处于逐步前行中,并日益与中华法系融为一体,在丰富和充实了中华法系的同时,也凸显了中华法系的包容情怀与多民族色彩。千百年来各民族的融合发展使得新疆形成了相对稳定并坚韧的地域文化与族群分布,新疆律法的融入,才使得中华法系能够构建起上至“道”,下至“器”的多层面律法网络,以此为多民族国家的构建及边疆治理提供律法基础。本文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以中华法系为切入点,对西域新疆涉及的律法进行研究分析,梳理西域新疆律法体系历史发展,基于历史哲学视角,为全方位推进法治文明建设、探究如何更好依法治疆提供理论参考。基于此,本文主要分为如下几个部分展开研究:第一章,汉代西域地区律法初步纳入中华法系。主要探讨的是汉代西域律法初步纳入中华法系的状况。在这一时期,西域本土“城郭之国”、“行国”的律法逐步吸收了中华法系以德治国、以礼治国理念与制度,中华法系在新疆地区初步确立。第二章,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华法系对西域地区律法的调适。主要以历史文献、简牍文书、吐鲁番出土文书、佉卢文书等历史资料的相关记载,系统论述了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华法系对西域地区律法的调适。第三章,隋唐时期中华法系与西域地区律法的融合。以隋唐时期中华法系在西域地区的全面确立为主题,重点关注西域当地各民族对唐律的认同以及唐律在西域地区的影响,得出这一时期西域当地律法完全融入中华法系的结论。第四章,五代十国及宋辽金元时期中华法系对西域地区律法的兼收。主要关注的是五代十国及宋辽金元时期西域当地律法与中华法系的兼收并蓄,游牧民族的习惯法与中华法系的不断融合,最终使得西域的律法体系从多元走向中华一体。第五章,明朝至清朝前期中华法系在西域地区的整合。讨论西域律法向中华法系的演进与中央政权的巩固等社会变革,其中重点关注的是西域地区各民族对中华法系的认同与中华法系在西域地区的影响。第六章,清朝后期中华法系在西域新疆地区的重构。通过分析鸦片战争后新疆地区的总体形势、中华法系面临的冲击,阐释了清末新政与现代法律对西域新疆的影响。论证了清朝后期中华法系在西域新疆地区的进一步发展。第七章,民国时期中华法系在新疆的转型。在阐释民国时期中华法系在新疆的余绪的基础上,探讨现代法律、司法制度在新疆的确立。结语部分,提出了对新疆律法发展的方向的展望,即在中华法系的框架内构建国家统一、地方法治、民族自治相得益彰和谐一体的新型律法体系,以此进一步实现中国新疆的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以及经济社会繁荣发展。
潘海莉[2](2019)在《特克斯四苏木沙毕纳尔文化变迁研究 ——以呼吉尔特蒙古民族乡为例》文中研究说明本研究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特克斯县呼吉尔特蒙古民族乡的沙毕纳尔为主要考察对象,以该乡的呼吉尔特村、库热村、巴合勒克村(多勒肯村)为田野调查点。从民族学的视角出发,以文化变迁、社会记忆和族群认同等相关理论为依据,结合文献资料和田野调查,将他们的历史迁徙轨迹进行详细的梳理,力图清晰的还原其历史过程。重点考察这一群体的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制度文化变迁过程,尝试分析其发生变迁的轨迹、原因等,最终完成特克斯四苏木沙毕纳尔民族志的写作。希望本研究能为其他与之类似的群体,在研究生存与发展过程中提供参考。地处伊犁腹地的特克斯县呼吉尔特蒙古民族乡境内,保存了特克斯四苏木沙毕纳尔的生活、艺术、生计方式、藏传佛教、民间信仰等内容的文化形态。本研究首先厘清特克斯四苏木沙毕纳尔的历史源流及发展过程,力图呈现其详细的发展轨迹。在其历史基础上,根据不同时期的文献资料最大程度的还原其各历史节点的文化镜像。最终,本研究通过对特克斯四苏木沙毕纳尔文化变迁过程进行分析和思考。文化变迁作为一种绝对存在的文化状态,是文化进行结构性调整的动态过程。独特的文化无疑是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依据,特克斯四苏木沙毕纳尔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与周围的民族或其他外来文化接触,出现文化涵化现象。在主观与客观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导致四苏木沙毕纳尔的传统文化发生一定的变化,这是顺应历史潮流的变革,人们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自然而然的对文化进行传承或改变。本研究的价值在于:一、在笔者之前学术界尚无人对此群体进行综合性研究,因此本研究有助于学者了解特克斯四苏木沙毕纳尔这一群体;二、纵观当今世界,任何一个民族都面临着如何在现代化浪潮中生存,并与其他民族在文化互动过程中保存自我,达到共同繁荣的问题。本研究中展现出特克斯四苏木沙毕纳尔在现代化转换中面临的挑战,传统民族文化如何应对现代化、全球化的冲击。可以启发我们在文化发展的进程中,民族文化如何实现可持续发展,在现代化进程中寻找一条生存之路。
龚俊文[3](2018)在《明清时期福建城市灾害初步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灾害与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城市则为灾害的重要承灾体,这一人地关联性决定了城市灾害研究的重要性和复杂性。明清时期是中国历史上自然灾害最为频繁的时期之一,也是福建由传统社会向近代过渡的重要时期;而各级行政治所城市不仅是当地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在内的社会统一体,也是当时各种自然灾害与人为灾害的交汇处。因此,本文以明清时期福建县级及其以上各级行政区域治所城市所发生的灾害事件为研究对象,通过探析明清福建城市灾害的特征、成因及影响,关注其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密切联系,为现代城市的防灾减灾救灾提供相应的历史借鉴和参考。城市灾害具有自然与社会的双重属性,虽然不同学科关于城市灾害概念的阐释存在差异,但就历史时期而言,城市灾害可以认为是在自然因素、人为因素或二者交互协同作用下对人类赖以生存和持续发展的城市环境及人类社会本体造成重要危害的各类事件。划分城市灾害类型是一个整理、分析和界定灾害史料的过程,在对历史时期的城市灾害进行分类时,以城市灾害中占据主导作用的灾因及其内在表现形式为划分依据,并关注其普遍性和特殊性。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明清时期福建城市灾害的发展过程及空间分布呈现出不一样的特征。确定城市灾害统计原则与等级划分标准之后,运用相关统计方法对史料灾度等级进行量化处理,从城市灾害的频度变化、强度变化和季节变化,以及城市灾害的地域特征与重心转移等方面分析明清福建城市群体的灾害特征,其各类城市灾害大都呈现出一定的周期性规律和区域性差异。明清福建城市灾害的频发性和严重性不仅与城市特殊的自然地理环境、城市人类本体的社会活动、城市社会政治与经济环境、城市社会习俗与防灾意识等因素密切相关,还影响着城市发展与社会稳定,如造成城市基础功能失调、城市人口伤亡、城市经济滞缓、社会动荡,并引起城市生态环境和城市景观改变等。在城市灾害发生的过程中,福建地方社会也采取了相应的灾前防御和灾后应对举措,前者如疏浚城市沟河水道、修筑城市火墙冷铺、修建城市备荒仓储等,后者如施赈调粟、抚恤救治等应急措施和蠲缓税粮、修缮重建等补救措施。通过分析城市灾害前后不同的救济主体与救济方式,探讨明清时期福建城市救灾的实效性。
余慧玲[4](2012)在《道咸同光四朝《清实录》的台湾重要史料及其评价(1821-1895年)》文中指出《清实录》是清史研究的重要史籍之一,因为其丰富的第一手资料及官修史书性质和独特的编纂风格而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它对有清一代台湾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方面的历史有较为系统的记载。本文依着《<清实录>台湾史资料专辑》并《清实录》原书史料及其他相关史籍,尝试对不同类别的道咸同光四朝台湾史料进行统计、分析和比较,并进一步评价其独具特色的史料价值。
佟银霞[5](2011)在《吉林市城市近代化研究》文中指出吉林市自1673年建城以来,就一直是吉林乃至东北地区重要的政治、经济、军事和文化中心,其作为吉林地区省会级城市长达281年之久。1881年吉林机器局的创办,揭开了吉林市城市近代化的序幕。在以近代商贸发展和交通进步为核心动力的推动下,吉林市历经半个多世纪的间歇性发展,其城市功能和结构均发生了很大变化,实现了由单一的军事政治城市向政治、经济、教育文化多元性城市的转型,区域交通枢纽以及商贸、教育文化中心地位得以确立,城市人口的异质性不断增强,城市空间形态和城市市民社会生活越来越凸显近代化特征。但其城市发展道路却艰难崎岖。从1903年中东铁路建成开始,东北三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逐步向中东铁路沿线转移,哈尔滨和长春迅速崛起,城市空间规模、区首位度以及商贸发展与区域中心地位逐步赶上并超越吉林市。至民国初年,与后起的长春、哈尔滨等城市相比,吉林市城市相对性衰落更为明显。但吉林市没有像近代其他衰落型城市一样一蹶不振,经过民国前半期吉林市城市的重振以及伪满时期吉林市城市的发展,吉林市继续在较长一段时间内维持吉林区域首位中心城市地位,并以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和发展模式形成了独有的城市文化和城市风貌。因此,探讨吉林市近代城市发展变迁的历史,梳理其独特的发展脉络,知古鉴今,对近代中国城市史研究及今日城市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主要内容包括七个部分:绪论部分主要介绍选题缘由,国内外研究概况,研究方法与相关概念的界定以及本文的创新之处。第一章介绍吉林市的自然地理条件,追溯吉林市历史的演进。优越的地理历史条件以及便利的交通,使吉林市在清初逐步由边防城镇发展为“七镇之首”和区域商贸中心。第二章主要阐述吉林市城市近代化的发起。时间跨度从1881年吉林机器局开办到1905年东北“新政”。1881年吉林机器局的开办揭开了吉林市城市近代化的序幕,吉林市开始由清初的区域贸易中心发展为近代工业生产中心。随着松花江航运业的渐次发展,形成了具有区域特色的商业社区街巷。城市空间由古城向外拓展,东西部城区初步形成,功能区域分化。但1903年中东铁路建成通车后,地属吉林省的哈尔滨和长春迅速崛起,城市空间规模和经济发展水平分别达到或超越省会吉林市。吉林市由于不在中东铁路通过的东北腹地的铁路干线上,中心城市地位旁落,经济腹地范围缩小,“七镇之首”的地位不复存在。第三章主要论述清末“新政”时期吉林市城市近代化的发展。时间跨度从1906年到1911年中华民国成立。清末“新政”改革大大加快了吉林市城市近代化进程。主要表现为城市管理机构朝着司法与行政分开的趋势发展,出现了诸如警察和城市自治组织等管理机构,城市经济结构开始发生转变。近代社会团体和城市精英群的形成开启了大众参与政治的先河。与此同时,吉长铁路的建成和通车进一步拓展了吉林市与外界的联系,吉林市再次成为东北地区的水陆交通枢纽城市。“新政”改革也使吉林市的封闭状态被打破,新的思想观念和教育文化开始广泛传播,城市市民的社会生活发生初变。第四章主要论述民国前半期吉林市城市的相对性衰落与重振。时间跨度从1912年到1930年。由于近代交通起步较晚、政局动荡,再加上1911年“火烧船厂”灾难性的打击以及日本经济政治势力增长等因素影响,使吉林市在中东铁路通车后衰落态势进一步凸显,与后起的长春、哈尔滨等城市相比,相对性衰落更为明显。但吉林市拥有优越的地理位置、重要的政治中心地位以及广阔的经济腹地,这是吉林市没有像近代其他衰落型城市一样一蹶不振,而能够继续在较长一段时间内维持吉林区域首位中心城市的基本条件。1920年代近代城市政府的组建,全方位、多层次近代交通的完善以及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兴办,吉林市城市发展又进入重振阶段,城市规模扩大,区域政治、经济、交通功能进一步强化,进而发展为近代东北地区城市化、工业化发育较为完善的典型城市。第五章主要探讨伪满时期吉林市城市近代化的畸形发展。时间跨度从1931年到1945年抗战结束。伪满统治时期,吉林市城市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城区扩大,城市人口增加,城市建设也随之展开。但是这种发展是建立在日本殖民统治的基础上,表现为重工业的畸形发展,民族工商业发展处于停滞状态。与此同时,日本在文化教育方面实行文化专制与奴化教育使吉林市原有的教育文化受到严重打击和摧残,城市社会经济环境进一步恶化。结语从四个方面总结了吉林市近代城市发展的特征。即由单一的军事政治城市向政治、经济、教育文化多元性城市的转型;以近代商贸发展和交通进步为核心动力;城市近代化与殖民地化复线交叉演进;呈间歇性发展的特征。
吕卉[6](2010)在《苏联农业集体化运动研究(1927-1939)》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苏联农业集体化运动是指以斯大林为核心的联共(布)中央委员会自上而下强制推行的旨在大规模建立集体经济的政策,是苏联乃至人类历史上的重大事件,不仅对苏联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了极其重要而又深远的影响,也对其它社会主义国家的农业发展影响颇深。本文以俄罗斯最新解密的档案资料为基础研究苏联农业集体化和消灭富农运动,目的在于回顾这一充满争议的历史片段、审视苏联农业集体化政策出台的历史根源、剖析斯大林实施这一政策的真正动机、解读斯大林统治下苏联农村的命运、分析全局进展、解密细枝末节,从而揭示农业集体化运动对苏联农民、农村以及整个国家的影响。历史的因果关系蕴藏在历史过程之中,对苏联农业集体化运动的解读有利于更加清晰地构建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兴亡史。总结苏联农业集体化运动的教训,对完善我国当代农业改革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逯改[7](2009)在《生命权及其保障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世间最宝贵的莫过于生命了。生命权是所有人权的基础。作为一种基本权利,生命权不仅是人之为人所应享有的权利,是一种普遍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权利,而且还是一种法定权利,即社会生活中的人所享有的不被任意剥夺和在生命遭受到危机时受保障的权利。生命权之所以成为一种基本权利,不应从权利本身去寻找,而应在生命上去寻求。正因为生命本身即是存在的理由与根本,故生命权才成为一种基本权利。而这一思想在康德的人是目的和马克思以人为本思想中有着精彩的分析。与此同时,功利主义作为当今社会盛行的思想潮流,不可避免地会对生命权的保障产生重要的影响。但因为它在根本上否认了生命与利益的区分,故在生命权的保障上有其局限性。国家负有对生命权保障的责任。国家对个体生命权的保障既要求国家不作为——不得随意侵犯和剥夺个体的生命权,又要求国家有所作为——采取积极措施以切实保障个体的生命权。与此同时,他人对个体生命权的保障也负有一定的义务。生命权的保障在实施中应遵循三个主要的伦理原则:尊重生命原则、行善原则和公正原则。我国生命权的保障无论是在社会的权利意识上,还是在生命教育和法律保障上,都不尽如人意。这既和传统社会难以产生权利主体相关,又与现代社会加剧了责任扩散效应相联,但从根本上讲,还在于我们价值观上的忽视。因此,在我国的生命权保障中,要加强生命权的法律保障、构建尊重生命权的社会文化、完善生命权保障中的国家责任。
徐昕[8](2003)在《论私力救济》文中研究指明本文从一个民间收债个案调查切入私力救济问题,以此为线索对纠纷解决机制进行深入探讨,挑战了学界有关私力救济的流行观念,并论及民事诉讼、司法、以及法治的基本问题,提出了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的思路。本文坚持方法论多元主义,试图打通民事诉讼法学与社会科学的隔阂,并注重方法论的探索,运用并总结了一种小叙事大视野的研究进路,即从原点到场域、从细微到宽广、从个案到法理、从单线索到多角度、面对中国问题、坚持价值中立、倡导跨学科研究、由诉讼至法理通思想而达社会的研究方法。本文共分九章。第一章提出问题、梳理理论、概述方法。第二章考察华南一个民间收债个案,描述一种没有法院的纠纷解决机制。第三章分析私力救济的表达、概念、特征和类型。第四章回到实证调查个案,从经济学、社会学等视角解释人们为什么选择私力救济,提出私力救济内含着一种经济逻辑。第五章运用博弈论解释,为什么在私力救济的框架下债务人合作,而在公力救济的情形下债务人更倾向于诉讼对抗,即私力救济为什么行之有效。第六章分析国家对民间收债和私力救济的态度。国家有关民间收债的表达与实践之间存在差异,在以民间收债为例的私力救济问题上,国家与社会达成了一种默示的共谋,国家对私力救济适“度”的政策正是公权力通过私人实现社会控制的技术。第七章基于法律执行的经济分析,将民间收债人视为私人执法者,从私人执法的角度阐释私力救济,并提出在中国应强化私人在法律执行中的作用。第八章论述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的交错与互动。私力救济中有“公力”因素,公力救济中也有“私力”因素。在它们之间,还存在一种融合两者特征的社会型救济,如调解和仲裁。第九章以社会契约论为核心阐释私力救济的正当性及其限度,并试图建构性地协调私力救济与法律的关系,提出通过法律实现私力救济的社会控制。本文最后提出,认真对待私力救济,发挥其积极功能,限制并疏导其消极倾向,构建公力救济、私力救济、社会型救济相互并存、良性互动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卢振恒[9](1987)在《纪元以来世界部分自然灾害简明参考年表》文中认为研究自然灾害的客观规律,揭示各类灾害之间的内在联系,不仅要有正确的指导思想、明晰的理论思路和科学的研究方法,而且还要借助于大量翔实的历史资料。为此,本刊已在1986年12月出版的创刊号上发表了高建国整理的《纪元前世界部分灾害简明参考年表》;本期再续发卢振恒整理的《纪元以来世界部分自然灾害简明参考年表》,使其组成一套灾害史料,为有关研究工作提供线索。由于《年表》涉及的历史久远,而作者和编者占有的原始资料又很有限,所以奉献给读者的这套《年表》在内容和形式方面都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我们热切期望有志于灾害资料研究工作的同行们进一步完善。
二、伊苏阿交通事故伤亡数十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伊苏阿交通事故伤亡数十人(论文提纲范文)
(1)基于文献分析的西域新疆律法在中华法系中的演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缘起、主题与框架 |
1.2 意义与研究综述 |
1.2.1 研究意义 |
1.2.2 研究现状 |
1.3 研究范围、基本概念及资料的说明 |
1.3.1 研究范围及基本概念 |
1.3.2 资料的说明 |
1.4 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第2章 汉代西域地区律法初步纳入中华法系 |
2.1 汉朝统一西域及对西域的治理 |
2.1.1 汉朝统一西域前西域地区概况 |
2.1.2 汉朝统一西域 |
2.1.3 汉朝治理西域对策 |
2.1.4 汉朝治理西域意义 |
2.2 汉朝统一西域前西域地区律法 |
2.2.1 匈奴的习惯法 |
2.2.2 汉朝统一西域前西域诸地方政权的律法 |
2.3 .中华法系在西域地区的初步确立 |
2.3.1 以德治国和以礼治国 |
2.3.2 中央印绶制度与符节制度等行政法令在西域的实施 |
2.3.3 中原文化及中华法系在西域地区的传承 |
小结 |
第3章 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华法系对西域地区律法的调适 |
3.1 魏晋南北朝时期西域概况 |
3.1.1 中央政府对西域地区的管辖和治理 |
3.1.2 多元文化对西域地区律法的宏观影响 |
3.1.3 西域地区律法的多样性 |
3.2 魏晋南北朝时期西域地区律法 |
3.2.1 历史文献的相关记载 |
3.2.2 佉卢文法律文书的记载 |
3.3 中华法系在西域地区的确立 |
3.3.1 吐鲁番出土法律文书的记载 |
3.3.2 楼兰文书的记载 |
小结 |
第4章 隋唐时期中华法系与西域地区律法的融合 |
4.1 隋唐对西域的治理 |
4.1.1 隋朝在西域东部设立三郡 |
4.1.2 唐朝统一西域 |
4.1.3 唐朝在西域地区的治理措施 |
4.2 唐律在西域推广 |
4.2.1 《唐律疏议》在西域 |
4.2.2 唐代吐鲁番汉文法律文书反映唐律实施 |
4.3 西域地区律法完全融入中华法系 |
4.3.1 民商事法律制度方面 |
4.3.2 刑事法律中的保辜制度 |
4.3.3 行政法部分中“市”的交易管理 |
4.3.4 诉讼法中的程序问题 |
小结 |
第5章 五代十国及宋辽金元时期中华法系对西域地区律法的兼收 |
5.1 五代十国及宋辽金元时期西域地方政权 |
5.1.1 高昌回鹘王国、于阗王国和喀喇汗王朝地方政权的统治 |
5.1.2 西辽局部统一西域 |
5.1.3 元朝统一西域 |
5.2 西域地区多元律法及融合 |
5.2.1 高昌回鹘契约文书 |
5.2.2 喀喇汗王朝 |
5.3 西域地区律法与中华法系的统一 |
5.3.1 游牧民族习惯法 |
5.3.2 与中华法系的融合 |
小结 |
第6章 明朝至清朝前期中华法系在西域地区的整合 |
6.1 明清在西域地区的治理 |
6.1.1 明朝设立哈密卫 |
6.1.2 叶尔羌汗国与清朝的关系 |
6.2 清朝统一西域前当地律法状况 |
6.2.1 南疆地区民族习惯法 |
6.2.2 清朝在新疆地区的立法司法状况 |
6.3 清朝对新疆的治理 |
6.3.1 清朝统一新疆 |
6.3.2 清朝新疆的基层民事纠纷处理措施 |
6.4 清朝中华法系在新疆地区的实施 |
6.4.1 《大清律例》 |
6.4.2 《回疆则例》 |
6.4.3 《理藩院则例》 |
6.4.4 察合台文契约文书反映的问题 |
6.5 中华法系在新疆地区的内化 |
6.5.1 新疆地区各民族对中华法系的认同 |
6.5.2 中华法系在新疆地区的影响 |
小结 |
第7章 清朝后期中华法系在新疆地区的重构 |
7.1 条约与列强入侵对中华法系的破坏 |
7.1.1 不平等条约对新疆地区律法的影响 |
7.1.2 阿古柏入侵对中华法系的破坏 |
7.1.3 清代建省中华法系在新疆本土的主导作用 |
7.2 清末新政与现代法律对新疆的影响 |
7.2.1 清末新政 |
7.2.2 近代法律对新疆的影响 |
小结 |
第8章 民国时期中华法系在新疆的转型 |
8.1 民国中央政府对新疆的治理 |
8.1.1 北洋政府 |
8.1.2 南京国民政府 |
8.1.3 中国共产党人在新疆的活动 |
8.2 民国时期中华法系余绪 |
8.2.1 中华法系在新疆的遗存 |
8.2.2 民族习惯法的残余 |
8.3 现代法律在新疆的初步确立 |
8.3.1 民国宪法及在新疆的影响 |
8.3.2 民国时期的民商法及在新疆的影响 |
8.3.3 民国时期经济法及在新疆的影响 |
8.4 现代司法制度在新疆 |
8.4.1 审判制度 |
8.4.2 检察制度 |
8.4.3 检察官制度 |
8.4.4 监狱制度 |
8.4.5 公证制度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2)特克斯四苏木沙毕纳尔文化变迁研究 ——以呼吉尔特蒙古民族乡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概念界定 |
(一)沙毕纳尔 |
(二)特克斯四苏木沙毕纳尔 |
(三)关于文中“西蒙古”、“卫拉特”、“厄鲁特”的使用说明 |
三、研究现状概述 |
(一)文献 |
(二)国内沙毕纳尔研究状况 |
(三)文化变迁专题研究综述 |
四、田野点的选择 |
五、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走进呼吉尔特蒙古民族乡 |
第一节 地缘空间与生态环境 |
一、地理位置 |
二、行政区划 |
三、自然生态环境 |
第二节 人文环境 |
一、人口情况 |
二、主要族群及分布概况 |
三、经济发展概况 |
第二章 特克斯四苏木沙毕纳尔之历史沿革 |
第一节 特克斯四苏木沙毕纳尔之起源 |
一、特克斯四苏木沙毕纳尔先民 |
二、藏传佛教传入后沙毕纳尔的出现 |
第二节 “卫拉特大库伦”时期的沙毕纳尔 |
一、卫拉特大库伦繁荣期的沙毕纳尔 |
二、卫拉特大库伦衰落期的沙毕纳尔 |
第三节 东归祖国后的特克斯四苏木沙毕纳尔 |
一、飘落异域的沙毕纳尔 |
二、同土尔扈特一道东返故土 |
三、短暂的休养生息 |
四、陷入动乱的特克斯四苏木沙毕纳尔 |
第四节 国民政府时期的特克斯四苏木沙毕纳尔 |
一、1911-1944 年的特克斯四苏木沙毕纳尔 |
二、三区革命时期的特克斯四苏木沙毕纳尔 |
第五节 新中国成立后的特克斯四苏木沙毕纳尔 |
一、新中国初期的特克斯四苏木沙毕纳尔 |
二、国家困难时期的特克斯四苏木沙毕纳尔 |
三、改革开放时期的特克斯四苏木沙毕纳尔 |
第三章 历史情境下的特克斯四苏木沙毕纳尔社会组织 |
第一节 蒙古社会的封建领主制与社会集团 |
一、早期蒙古社会封建领主制时期 |
二、蒙古帝国建立后的社会组织 |
三、明清时期的社会组织 |
第二节 卫拉特蒙古的社会组织 |
一、主要的社会组织 |
二、特有的社会组织 |
第三节 管理沙毕纳尔的组织 |
一、寺院的鄂托克组织 |
二、寺院的学部组织——扎仓 |
三、寺领集团——集赛 |
第四节 特克斯四苏木沙毕纳尔的社会组织演变 |
一、特克斯四苏木沙毕纳尔早期的社会组织 |
二、盟旗制度实施后特克斯四苏木沙毕纳尔的社会组织 |
第五节 特克斯四苏木沙毕纳尔中的氏族 |
一、镶白、正红、镶红、正蓝苏木中的氏族 |
二、特克斯四苏木沙毕纳尔的氏族特点 |
三、社会组织的变迁反映出游牧民族社会组织的特点 |
第四章 特克斯四苏木沙毕纳尔多元化的生计方式 |
第一节 不同时期特克斯四苏木沙毕纳尔的生存环境 |
一、特克斯四苏木沙毕纳尔先民的生存环境 |
二、留居伏尔加河畔时的生存环境 |
第二节 不同时期特克斯四苏木沙毕纳尔的生计方式 |
一、传统的生计方式 |
二、现代多元化的生计方式 |
第三节 特克斯四苏木沙毕纳尔生计方式变迁的影响 |
一、从游牧走向定居 |
二、草场确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
三、轻商思想的转变 |
四、生计方式反映出身份的变迁 |
第五章 特克斯四苏木沙毕纳尔生活文化的演变 |
第一节 衣食住行娱乐方式的演变 |
一、穿在身上的艺术 |
二、民居变化的表现 |
三、丰富的饮食文化 |
四、出行和娱乐方式 |
第二节 特克斯四苏木沙毕纳尔的家庭文化变迁 |
一、家庭结构与婚姻形式的变化 |
二、生命的最后一程 |
三、独特的禁忌文化 |
四、多彩的节日文化 |
第三节 特克斯四苏木沙毕纳尔的艺术文化 |
一、民间文学的表现形式及流传 |
二、民间艺术遗产的传承与发展 |
三、民歌悠扬传唱不息 |
四、传统手工艺术——沙毕纳尔马鞍 |
第四节 特克斯四苏木沙毕纳尔的宗教文化 |
一、宗教信仰历程 |
二、当地群众的信仰现状 |
三、宗教和神职人员的功能 |
四、当地藏传佛教现状呈现的特点和原因 |
第六章 特克斯四苏木沙毕纳尔的教育 |
第一节 特克斯四苏木沙毕纳尔的语言文字 |
一、交际的工具——语言 |
二、文明的标志——文字 |
第二节 特克斯四苏木沙毕纳尔的文化教育历程 |
一、早期的传统教育 |
二、新疆蒙古官学的出现 |
三、特克斯四苏木沙毕纳尔学校教育历程 |
第三节 特克斯四苏木沙毕纳尔的现代学校教育 |
一、当地学校教育中的双语教育 |
二、当地学校教育目前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困难 |
结论 |
一、关于特克斯四苏木沙毕纳尔文化变迁的几点思考 |
(一)特克斯四苏木沙毕纳尔的文化变迁轨迹 |
(二)文化变迁过程中的环境因素 |
(三)国家力量的介入 |
(四)影响文化变迁的其他因素 |
二、传统文化的滞后现象与保护措施 |
(一)传统文化中的滞后现象 |
(二)传统文化的衰落和保护 |
三、族群认同之源——历史记忆 |
四、民族文化如何实现可持续发展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附录 |
致谢 |
(3)明清时期福建城市灾害初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及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分析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城市灾害概念与灾害类型 |
第一节 城市灾害概念的界定 |
第二节 城市灾害类型的划分 |
第二章 明清福建城市灾害特征分析 |
第一节 城市灾害统计与分级 |
一、城市灾害统计原则 |
二、城市灾害等级划分标准 |
第二节 明清福建城市灾害时空特征 |
一、城市灾害时间分布 |
二、城市灾害空间分布 |
第三章 明清福建城市灾害成因及影响 |
第一节 明清福建城市灾害成因探析 |
一、城市特殊的自然地理环境 |
二、城市人类本体的社会活动 |
三、城市社会政治与经济环境 |
四、城市社会习俗与防灾意识 |
第二节 明清福建城市灾害主要影响 |
一、城市基础功能失调与人口伤亡 |
二、城市经济滞缓与社会动荡 |
三、城市生态环境与城市景观改变 |
第四章 明清福建城市灾害与社会应变 |
第一节 明清福建城市灾害的灾前防御 |
一、疏浚城市沟河水道 |
二、修筑城市火墙冷铺 |
三、修建城市备荒仓储 |
第二节 明清福建城市灾害的灾后应对 |
一、灾后应急措施 |
二、灾后补救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明清时期福建城市灾害年表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4)道咸同光四朝《清实录》的台湾重要史料及其评价(1821-1895年)(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中文文摘 |
目录 |
绪论 |
一、道咸同光《清实录》台湾史料概况 |
二、选题缘由 |
三、学术史回顾 |
四、资料选用标准与方法 |
第一章 道咸同光《清实录》台湾政治史资料 |
第一节 职官史料 |
第二节 社会治安史料 |
第三节 治台新政史料 |
第二章 道咸同光《清实录》台湾经济史资料 |
第一节 台米航运史料 |
第二节 台湾田赋史料 |
第三节 洋务事业史料 |
第三章 道咸同光《清实录》台湾军事外交史资料 |
第一节 鸦片战争史料 |
第二节 牡丹社事件史料 |
第三节 中法战争史料 |
第四节 甲午中日战争史料 |
第五节 台湾的海防 |
第四章 道咸同光《清实录》台湾其他资料 |
第一节 自然灾害史料 |
第二节 宗教史料 |
第五章 道咸同光《清实录》台湾史料的若干评价 |
第一节 史料内容选择的评价 |
第二节 史料编纂层面的评价 |
第三节 史料陈述方面的评价 |
第四节 道咸同光《清实录》台湾史料的特色与不足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历 |
(5)吉林市城市近代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一) 吉林市城市史整体研究概况 |
(二) 吉林市城市史专题研究概况 |
(三) 国外研究概况 |
三、研究方法和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 研究方法 |
(二) 相关概念的界定 |
四、本论文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吉林市城市近代化开启的历史背景 |
第一节 吉林市的自然地理概况与历史沿革 |
一、吉林市的自然地理概况 |
二、吉林市的历史沿革 |
第二节 边外“七镇之首”与区域贸易中心地位的确立 |
一、边外“七镇之首”地位的确立 |
二、区域贸易中心的确立 |
第二章 吉林市城市近代化的发轫(1881—1905) |
第一节 吉林机器局——城市近代化的开端 |
一、机器局选址于吉林市的原因 |
二、吉林机器局的筹建及其影响 |
第二节 水上运输业的渐次发展和商业的繁荣 |
一、松花江航运与城市经济的活跃 |
二、具有区域特色商业社区街巷的形成 |
第三节 火磨的兴起与煤炭资源的开发 |
一、火磨的兴起 |
二、煤炭资源的开发 |
第四节 东西部城区的拓展与城市功能区域的分化 |
一、东西部城区的拓展 |
二、分化型城市功能区的初步形成 |
第五节 中东铁路通车与吉林市中心城市地位的旁落 |
一、中东铁路的修建与哈尔滨、长春的崛起 |
二、吉林市中心城市地位的旁落 |
第三章 清末“新政”时期吉林市城市近代化的发展(1906—1911) |
第一节 新行政体制的确立和运行 |
一、新行政体制的确立 |
二、新行政体制的运行 |
第二节 城市经济功能的强化 |
一、自开商埠与吉林市城市近代化 |
二、洋行与商业发展的新趋势 |
三、官办、商办工业的兴起 |
第三节 新式教育文化事业的兴起 |
一、新式教育的兴起 |
二、新式教育发展的原因及其特点 |
第四节 近代交通的兴起 |
一、吉长铁路修建的历史背景 |
二、吉长铁路的修建及作用 |
第五节 近代社会团体、城市精英群的形成 |
一、近代商会等社会团体的建立 |
二、近代城市精英群的形成 |
第六节 城市市民社会生活的初变 |
第四章 民国前半期吉林市城市的相对性衰落与重振(1912—1930) |
第一节 吉林市城市的相对性衰落 |
一、吉林市城市相对性衰落的表现 |
二、制约吉林市城市发展的主要因素 |
三、吉林市城市重振的基本条件 |
第二节 近代城市政府的组建与城市建设和管理 |
一、近代城市政府的组建 |
二、城市建设和管理 |
第三节 全方位多层次近代交通事业的进一步完善 |
一、“中日合办”的吉敦铁路 |
二、“民族自办”的吉海铁路 |
三、航运、邮电通讯与公路运输的发展 |
第四节 近代工商业的发展 |
一、近代工业的发展 |
二、商业近代化的加强与商业网络的形成 |
三、近代银行、储蓄会、保险业的发展与旧式钱庄的并存 |
第五节 教育文化事业的发展 |
一、阶段完备的教育载体 |
二、门类齐全的各类学堂 |
第六节 城市市民社会生活的嬗变 |
一、城市人口的增加 |
二、城市市民社会生活的变迁 |
第五章 伪满时期吉林市城市近代化的畸形发展(1931—1945) |
第一节 殖民工业的畸形发展 |
一、殖民工业兴建的缘由 |
二、殖民工业的兴建对吉林市城市的影响 |
第二节 “旅游开发型”城市的打造 |
一、“满洲第一旅游城市”的打造 |
二、城市基础设施的营建和改造 |
第三节 文化专制与奴化教育的推行 |
一、文化专制的实施 |
二、奴化教育的推行 |
第四节 殖民统治下的吉林市城市人口与社会 |
一、殖民统治下的城市人口 |
二、城市社会经济环境的恶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 |
后记 |
(6)苏联农业集体化运动研究(1927-1939)(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前言 |
一、选题意义和研究目的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三、本文的研究思路与文献来源 |
四、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从新经济政策到农业集体化运动(1927-1929) |
第一节 农业集体化运动的缘起 |
一、俄国“赶超动员”型现代化的发展特色 |
二、“赶超动员”型现代化模式下的俄国农业发展传统 |
第二节 农业集体化运动的背景 |
一、新经济政策的终结 |
二、斯大林和布哈林两条路线的斗争 |
第三节 农业集体化运动的导火索 |
一、粮食收购危机的产生原因 |
二、“非常措施”的实施和后果 |
第四节 农业集体化运动的发动和初步实施 |
一、农业集体化运动的发动 |
二、农业集体化运动的初步实施 |
三、村社的取缔 |
小结 |
第二章 农业全盘集体化和消灭富农运动(1929.11-1933) |
第一节 农业全盘集体化运动的实施 |
一、高潮阶段(1929 年末-1930 年春) |
二、退潮阶段(1930 年春-1930 年秋) |
三、新高潮阶段(1930 年秋-1931 年秋) |
四、后高潮阶段(1931 年秋-1933 年春) |
五、《保护公共财产法》的制定与实施 |
第二节 消灭富农运动的实施 |
一、第一阶段(1929 年末-1930 年夏) |
二、第二阶段(1930 年秋-1932 年末) |
三、特殊移民的命运 |
第三节 “大饥荒”1932-1933 |
一、“大饥荒”产生的原因 |
二、“大饥荒”图景 |
三、“大饥荒”的后果 |
第四节 1933 年的农业反危机政策 |
一、农业全盘集体化后的农业危机 |
二、反危机政策的实施 |
小结 |
第三章 30 年代中期的农业集体化运动(1934-1936) |
第一节 30 年代中期的农村政策:由全面进攻到有限度妥协 |
一、撤销对集体农庄庄员的判罪 |
二、取消票证制度实行粮食自由贸易 |
三、《农业劳动组合示范章程》的制定与实施 |
四、1936 年《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的制定实施 |
五、减轻农业领域的镇压力度 |
第二节 30 年代中期的农业集体化运动 |
一、1933 年初-1934 年7 月:放任自流 |
二、1934 年7 月集体化大会召开:转变政策 |
三、1934 年7 月-1936 年末:向个体农民进攻 |
第三节 30 年代中期的农业生产和粮食收购 |
一、联共(布)中央委员会全面监管农业生产 |
二、30 年代中期的粮食收购 |
小结 |
第四章 30 年代末的农业集体化运动(1937-1939) |
第一节 农业领域的清洗与镇压 |
一、清洗与镇压的筹备 |
二、清洗农业“破坏分子” |
三、镇压农村“反苏分子” |
四、农业领域的公开审判 |
五、清洗与镇压的后果 |
第二节 30 年代末的农业集体化运动 |
一、限制集体农庄庄员个人经济的发展 |
二、强迫残余的个体农民加入集体农庄 |
小结 |
结语:苏联农业集体化运动的启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后记 |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7)生命权及其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生命权及其保障的基本理论问题 |
第一节 生命权的已有定义与评析 |
一、关于生命权的各定义 |
二、生命权的各定义之评析 |
第二节 生命权的内涵 |
一、生命权的主体 |
二、生命权的两层基本含义 |
三、生命权的核心 |
第三节 生命权与其它权利之关系 |
一、生命权与生存权 |
二、生命权与健康权 |
三、生命权与自由权、财产权 |
第四节 生命权保障的理论基点 |
一、康德人是目的之思想 |
二、马克思以人为本的思想 |
三、功利主义对生命权保障的局限性 |
四、小结 |
第五节 生命权保障的当代意义 |
注释 |
第二章 生命权保障的责任义务 |
第一节 生命权保障的国家责任 |
一、国家负有对生命权保障的责任 |
二、国家对生命权保障的两种责任:不作为和作为 |
三、国家对生命权保障的有限性 |
第二节 生命权保障的个体义务 |
一、共同体成员之间是一种伙伴关系 |
二、伙伴关系要求尊重他者的生命权 |
三、伙伴关系对生命权保障的有限性 |
注释 |
第三章 生命权保障的基本原则 |
第一节 尊重生命原则 |
一、尊重生命是对生命的敬畏 |
二、尊重自我生命 |
三、尊重他者生命 |
第二节 行善原则 |
一、行善原则的两层含义:不伤害和有利 |
二、行善是对他人生命权的必要干涉 |
三、行善不是“以命换命” |
第三节 公正原则 |
一、公正与公平 |
二、公正不是“同命同价” |
三 公正是有差别的平等 |
注释 |
第四章 我国生命权的保障 |
第一节 我国生命权的现状 |
一、权利意识的淡漠 |
二、生命教育的欠缺 |
三、法律保障的不足 |
第二节 我国生命权保障现状之分析 |
一、传统社会缺乏产生权利主体的条件 |
二、现代社会加剧了责任扩散效应 |
三、社会价值观中对生命权的忽视 |
第三节 我国生命权保障的设想 |
一、加强生命权的法律保障 |
二、构建尊重生命权的社会文化 |
三、完善生命权保障中的国家责任 |
注释 |
结束语:必须认真对待生命权及其保障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论私力救济(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 录 |
第一章 导 论 |
1.1 追问 |
1.2 理论脉络 |
1.3 结构安排 |
1.4 进路方法 |
1.4.1 小叙事大视野 |
1.4.2 个案运用的技术 |
1.4.3 方法论多元主义 |
1.4.4 法经济学框架 |
1.4.5 法社会学框架 |
1.4.6 价值中立 |
第二章 没有法律的秩序--华南一个民间收债个案的调查 |
2.1 调查过程、方法和目的 |
2.2 地区背景 |
2.3 为什么选择民间收债? |
2.4 纠纷类型、接受事务与当事人情况 |
2.5 收债准备及实施行动 |
2.6 事务终结及成本-收益 |
2.7 民间收债模式 |
2.8 民间收债的政治经济学:初步的观察结论 |
第三章 私力救济的概念 |
3.1 私力救济的表达 |
3.2 私力救济的概念:观点与分歧 |
3.3 私力救济的界定与特征 |
3.3.1 本质:没有第三者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 |
3.3.2 过程:非程序性 |
3.3.3 原因:当事人认定权利遭受侵害 |
3.3.4 目的:实现权利和解决纠纷 |
3.3.5 途径:依靠私力 |
3.3.6 手段 |
3.4 私力救济的分类 |
3.4.1 实体法的视角 |
3.4.2 纠纷解决的视角 |
第四章 为什么私力救济? |
4.1 比较方法 |
4.2 理论框架 |
4.3 收益比较--实效性问题 |
4.4 成本-收益比较 |
4.4.1 私力救济成本 |
4.4.2 公力救济成本 |
4.4.3 成本支付方式 |
4.4.4 成本-收益综合比较 |
4.5 效率比较 |
4.6 机制比较 |
4.7 功能比较 |
4.7.1 公力救济的功能 |
4.7.2 私力救济的功能 |
4.8 诉讼爆炸:对一个相反趋势的解释 |
4.9 文化解释 |
4.10 私力救济的人性基础 |
4.11 自由的选择?--对民间收债市场的观察 |
4.12 民间收债的社会结构 |
4.13 小结 |
第五章 为什么合作? |
5.1 博弈论的理论框架 |
5.2 公力救济框架下的博弈 |
5.3 私力救济的博弈模型 |
5.3.1 完全信息静态博弈 |
5.3.2 完全信息动态博弈 |
5.3.3 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 |
5.4 合作之谜--一场威慑的表演 |
5.5 民间收债的权力运作技术 |
5.6 规范、规则与秩序 |
第六章 国家的态度 |
6.1 国家对民间收债的禁止 |
6.2 国家究竟禁止什么? |
6.3 为什么禁而不止? |
6.4 禁止民间收债与社会秩序 |
6.5 国家与社会的共谋:国家是否真的禁止民间收债? |
6.6 民间收债人的配合:私力救济的边界与陈鸿强的行动战略 |
6.7 法院的态度 |
6.8 法律表达与法律实践的不一致--执法折扣 |
6.9 国家态度的一种社会学解释 |
6.10 法益衡量 |
第七章 私人执法 |
7.1 理论框架--法律执行的经济分析 |
7.2 作为私人执法者的民间收债人 |
7.3 私人执法:阐释私力救济的另一种思路 |
7.3.1 私人侦探 |
7.3.2 私人通缉令 |
7.3.3 商场搜身 |
7.3.4 私人罚款 |
7.4 私刑 |
7.4.1 私人施加的私刑 |
7.4.2 组织施加的私刑 |
7.5 私人在法律执行中的作用 |
第八章 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的交错 |
8.1 私力救济中“公力”因素 |
8.2 公力救济中“私力”因素 |
8.2.1 公力救济中来自私人的强力 |
8.2.2 公权力机关施加的私刑 |
8.2.3 司法腐败 |
8.2.4 以监督司法的名义干预司法 |
8.2.5 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 |
8.2.6 辩诉交易 |
8.3 社会型救济:在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之间 |
8.3.1 调解 |
8.3.2 仲裁 |
8.3.3 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ADR) |
8.4 公力救济的私人化 |
8.4.1 监狱的私有化 |
8.4.2 私人警察 |
8.4.3 私人法官 |
第九章 私力救济的现代建构 |
9.1 私力救济的正当性--以社会契约论为核心 |
9.1.1 权利的保留 |
9.1.2 国家的特许、补偿和放任 |
9.1.3 底线救济 |
9.1.4 个人自治 |
9.1.5 公力救济的正当性危机 |
9.2 私力救济正当性的限度 |
9.3 通过私力救济实现正义--兼论报应正义 |
9.4 通过法律实现私力救济的社会控制 |
9.4.1 自助行为 |
9.4.2 占有人的私力救济 |
9.4.3 自救行为 |
9.4.4 交通事故“私了”的制度化 |
9.4.5 刑事和解的制度化 |
9.4.6 国际法上的报复 |
9.4.7 英国民事纠纷解决的诉前议定书制度 |
结论 认真对待私力救济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及发表的学术论文 |
四、伊苏阿交通事故伤亡数十人(论文参考文献)
- [1]基于文献分析的西域新疆律法在中华法系中的演进研究[D]. 王莎. 新疆大学, 2020(06)
- [2]特克斯四苏木沙毕纳尔文化变迁研究 ——以呼吉尔特蒙古民族乡为例[D]. 潘海莉. 兰州大学, 2019(08)
- [3]明清时期福建城市灾害初步研究[D]. 龚俊文. 陕西师范大学, 2018(12)
- [4]道咸同光四朝《清实录》的台湾重要史料及其评价(1821-1895年)[D]. 余慧玲. 福建师范大学, 2012(02)
- [5]吉林市城市近代化研究[D]. 佟银霞. 东北师范大学, 2011(06)
- [6]苏联农业集体化运动研究(1927-1939)[D]. 吕卉. 吉林大学, 2010(08)
- [7]生命权及其保障研究[D]. 逯改. 复旦大学, 2009(12)
- [8]论私力救济[D]. 徐昕. 清华大学, 2003(03)
- [9]纪元以来世界部分自然灾害简明参考年表[J]. 卢振恒. 灾害学, 198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