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EDI合同中若干法律问题的探讨(论文文献综述)
孙博亚[1](2020)在《电子缔约规则研究》文中指出现今,电子交易飞速发展,实质性地改变了传统的市场交易模式,从交易规则视角观察,以互联网为媒介的电子交易需要新的交易规则,这必然对传统交易规则带来挑战,其中最主要的挑战体现在合同法领域。电子合同作为电子交易的首选形式,与传统的纸质合同比较,存在众多不同之处,许多新的法律问题不断显现,尤其是在合同缔结方面。以电子信息交换作为缔约手段,给传统合同订立领域带来革命性冲击,并从根本上打破了人们对于既有意义上缔结合同的认识,由于电子通信以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为基础,具有无纸化和电子化的特点,使得电子合同缔结的诸多环节与传统的纸面缔约存在本质区别,如果继续适用传统的缔约规则调整电子缔约,难免会出现捉襟见肘的尴尬局面,因而,对以规制合同缔结为核心的相关法律制度作出调整是十分必要的,故本文选择电子缔约规则作为研究对象,以期能为电子缔约规则的体系化建构尽一份绵薄之力。本文以电子缔约规则为着眼点和出发点,采用规范分析、法解释以及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坚持问题导向,遵循体系化探索的逻辑思路,立足于归纳分散于不同领域的电子合同缔约规则,并试图通过对相关规则的体系化整合及对比分析,以期达到对电子缔约规则进行调整、完善和改良的目的。本文的结构包括绪论、正文和结论三大部分,正文部分共分为五章。绪论部分从阐述电子合同的基本理论中提出问题,并进而明晰如何从制度层面打开创制电子合同缔约规则的思路。绪论讨论的问题是电子缔约制度的核心和基础问题,讨论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明确本选题在当代法学理论研究中的重大价值。正文的五章以电子缔约规则为线索,分别从电子缔约意思表示规则、电子缔约主体认定规则、电子缔约的常规模式、电子意思表示错误规则以及电子格式条款缔约规则等方面对电子缔约规则进行了审视和梳理,在介绍和比较分析中,提出了本文的论题即电子合同缔约规则应当以调整、完善以及改良的思路进行制度设计。本文第一章围绕电子缔约意思表示展开讨论,集中探讨了电子缔约意思表示形式规则和电子缔约意思表示原件规则。电子意思表示形式规则,因其直接关系到电子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故而引起各国的高度关注,并想尽一切办法设法使电子缔约意思表示视同为书面形式,以便消除电子交易的法律障碍,我国现行法也通过一定立法技术,使电子意思表示归属于书面形式范畴。但是电子意思表示所具有的独有特点即无纸化和电子化,决定了电子意思表示在事实上难以被传统的书面形式所涵盖,为此,本文从应然层面对电子意思表示究竟是否构成书面形式进行了深度分析,提出了未来合同立法对电子意思表示形式应当从协调各规则统一性视角作出进一步规定。至少在目前,应当基于电子意思表示无纸化特点,以及《民事诉讼法》增加电子数据证据类型的契机,从实体法层面明确电子意思表示的电子数据形式,以利于法律系统内部的协调与配合。针对电子意思表示原件规则,是电子意思表示书面形式的必然要求,因为数据电子信息通过电子通讯方式发出后,收件人收到的电子文本不具有唯一性,收到的电子文本永远只是原件的复制件,而电子意思表示构成原件的目的是为了以书证的证据类型运用于诉讼程序,基于目前证据类型的调整,有必要对电子意思表示原件规则做出改良,制定电子意思表示原件规则。本文第二章系统地论述了电子缔约主体资格认定制度,基于网络技术对法律主体本质的冲击与挑战,本章回答了电子缔约主体需要身份识别规则的深层次原因,着力探讨了未成年人的电子缔约能力判断问题和电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问题。深度分析了缔约主体身份识别的两种主要方法即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对于未成年人电子缔约能力问题,在尊重与突破的进路中提出了调整思路。其具体调整思路包括:第一,进一步拓宽未成年人电子缔约能力的适用范围;第二,设置日常生活条款制度;第三,对于未成年人进行电子欺诈缔结的电子合同,应当依据电子合同的具体形态认定合同效力,不能一概而论。通过对关于电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的不同观点进行了评述,指出在人工智能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电子人论具有合理性,在梳理缔约主体制度发展的历史脉络过程中,探究了赋予电子代理人法律地位的思想根源,从而为电子代理人以主体资格入法提供了理论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电子代理人制度的立法选择提出了建议,即将电子代理人缔约纳入合同法律规范的调整范畴,并从立法层面界定电子代理人的概念,明确规定电子代理人进行要约和承诺的条件,建立电子代理人行为后果归属规则。本文第三章的内容是研究重点之一,本章主要以电子要约和电子承诺为线索,在常规缔约模式下讨论电子缔约规则问题,由于电子要约与电子承诺呈现出明显的技术性,因此与传统要约和承诺规则不同,需要从理论上给予全新的诠释,以便于通过对传统规则的改良,创设新的缔约规则。本文认为,电子缔约一般规则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电子要约和电子承诺的效力认定问题,因而,本章是以电子要约和电子承诺的效力判定展开讨论的。主要回答四个问题:一是如何识别电子要约;二是如何确定电子要约与电子承诺的生效时间;三是电子要约与电子承诺能否撤回;四是如何判断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了合意。针对以上四个问题的研究构成本章的全部内容。针对第一个问题,本文认为应当坚持《民法典》合同编确定的是否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标准,综合考虑信息发布者的主观意图,根据发布信息的实际情况,评价商品或服务信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约条件作出判断。针对第二个问题,本文首先对传统法律规范进行了解读和诠释,通过与相关国际组织的立法进行对比研究中得到启示,本文认为应采用规定数据电文发出与到达的时间以解决生效时间问题,同时基于公平分配风险的考虑,可以设立以检索时间为生效时间的补充规则,以解决电子要约与电子承诺没有进入指定系统的问题。针对第三个问题,通过综合分析和评述不同观点,本文认为,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立法者何以赋权给当事人是基于法价值考量,是一种法政策选择的结果,权利因客观实际情况,暂时不能行驶或行驶有困难,从来都不是创设权利考虑的因素,也不应该成为不赋权给缔约主体的原因。从这个意义上讲,撤销或撤回电子意思表示是法律赋予发送人的一项权利,依据赋权规则,他人不得随意加以剥夺。至于权利人因客观实际情况,暂时不能行使或行使有困难,不应成为创设权利考虑的因素,也不应成为不赋权给缔约主体的原因。针对第四个问题,本文认为,合意达成的判断规则应围绕合意内容的范围边界加以解读,具体标准为:第一,对合同的必要条款达成一致;第二,当事人对必要条款有约定,以其约定内容进行判断;第三,受要约人不得就要约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本文第四章对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规则进行了研究,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规范目的在于解决外在表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归责于表意人的问题,因我国没有设立意思表示错误规则,本文从司法实践入手,界定了电子错误的概念及涵盖范围,对电子错误的类型进行了划分,并主要考察了美国及国际组织的立法,提出了完善我国电子缔约错误规则的建议。通过对电子缔约错误类型的划分,以及对各国和国际组织的立法考察,本文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完善我国的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规则:第一,应当从立法层面界定电子错误的概念以及涵盖的范围;第二,应建立专门针对人为电子错误的规则;第三,在既有法律规范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自动信息系统错误规则;第四,应当规定电子错误的救济措施。本文第五章亦是文章的研究重点,本章以电子格式条款缔约为进路,系统地探讨电子缔约的非个别磋商规则。本章着重探讨了两个问题:一是电子格式条款缔约中的合意问题,即如何确保合意的充分性与真实性;二是如何突破电子格式条款缔约困境问题。关于第一个问题,本文认为,应当为网络消费者提供更加合理的机会以助其了解并理解条款内容,同时对电商经营者施以必要的条款说明义务,帮助消费者在明确条款含义的基础上,做出缔约选择,提升缔约合意度。关于第二个问题,应当通过进一步提升格式条款内容的显着性、赋予网络消费者撤回权、构建冷静期制度以及设置有限阅读义务等一系列措施予以解决。结论部分,基于对电子缔约规则的体系化整理,发现电子缔约区别于传统缔约的本质属性,是整合电子缔约规则的前提,因此,本章以“电子缔约的特质对法律调整的影响”为题对论文的结论进行了阐释,由于在电子缔约过程中,电子缔约主体之间的沟通是通过数据电文的交互活动实现的,由此导致缔约双方依赖电商交易平台的指引进行缔约活动,这使得消费者作出的缔约选择具有非理性的冲动特质,在这样的前提下,法律调整电子缔约及电子合同关系的策略,恐将发生或已经发生向公私法协同调整的综合治理路径的转向。
杨雪[2](2020)在《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20年我国将基本实现5G移动网络全覆盖,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物联网成为一种常态,以阿里巴巴等为代表的电子商务已经改变了大多数人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为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很多便利,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当今时代最具活力的经济发展方式,并将以蓬勃之势继续发展下去,这是令人欣喜的。但电子商务长久健康有序的发展需要良好的法律环境的支撑,需要完善的制度和规则的规范。电子商务合同作为电子商务交易的核心,完善的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制度是解决电子商务交易纠纷的重要一环。当前,传统的法律适用制度在不同程度上受到来自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冲击和挑战,在复杂多变的时代形势下,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这一新事物的探索,从立法和实践层面逐渐优化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适用制度,助力国际电子商务发展,并针对我国当前在该领域的相关立法进行分析,期望能够为我国国际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规则的制定贡献力量。文章由以下四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介绍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涵义界定和基本法律特征,为文章的后续写作作基础铺垫。第二部分围绕国际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的原则,讨论其在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中的法律适用的特殊性,以美国、欧盟的立法为例,结合具体的司法实践案例,分析各个法律适用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被法官应用和解读及其可操作性如何。第三部分分析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给传统法律适用制度带来的挑战。包括对合同形式要件法律适用的挑战、对连接点的挑战以及对准据法的挑战。在对合同形式要件法律适用的挑战一节中,从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入手,分析传统合同形式要件法律适用的原则及其局限性,论证其无法满足电子商务发展的新需求;在对连接点的挑战一节中,分为对主观性连接点和客观性连接点两个层面进行论证;在对准据法的挑战一节中,主要围绕准据法的“落空”来阐述。第四部分是在前述的基础上对我国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适用制度的探讨。从我国关于国际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立法的现状和不足着手,以立法原则、立法标准为出发点,从优化意思自治原则、丰富最密切联系原则、弥补准据法的不足与保留适用强制性规定等方面为我国制定国际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规则提出一些建议。
LAGIEWSKA MAGDALENA KATARZYNA[3](2020)在《中国与波兰关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的比较研究》文中提出仲裁是代替性争议解决方式之一(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自20世纪以来仲裁制度迅速发展,成为商人之间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仲裁程序有别于民商事诉讼。随着仲裁制度的发展,联合国经社理事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分别在1958年和1985年制定颁布了《关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这些规定普遍被视为国际商事仲裁法的核心。如今,各国采取国内仲裁立法时固然模仿国际商事仲裁法的规定,但也采取特色的仲裁制度。本论文涉及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中波两国不同法律制度影响到两国特色的仲裁制度。随着中国“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和实践,中波经济活动及经济关系不断增多和加强,与此同时,相关争议的解决显得尤为重要。在此过程中,国际商事仲裁不失为重要的争议解决途径。仲裁协议作为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石,在国际商事仲裁理论和实践中都受到极大重视。目前,国际社会以及多数国家都阐明支持仲裁争议解决方式的立场。进行仲裁程序是当今解决纠纷的最重要的替代方法之一。同时,各国在可仲裁性、承认仲裁协议效力方面采取的态度越来越开明,进一步扩大了纠纷的可仲裁范围。各国的立法不仅有助于这种争议解决方法的普及,而且也支持仲裁的发展。尽管各国国内立法通过与国际商事仲裁法有关的国际法律,尤其《纽约公约》及《示范法》的规定,但是国际商事仲裁法不断发展。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和实践的发展,中波两国经济关系更为密切。因此,未来两国之间经济纠纷可能会不断增多,对两国仲裁制度进行研究十分必要。尽管国际仲裁法是各国仲裁立法的核心,但是各国在具体立法过程中仍然存在具体的差异,这些差异可能隐含着各种实际法律问题。本文结合涉及仲裁协议效力的最新法律问题,对中波两国仲裁法的相同及差异之处进行深入分析。第一章,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的理论基础,共3节内容。首先介绍了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定义。从介绍国际法中有效的仲裁协议的定义开始,分析中国法律以及波兰法律对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定义。同时,对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进行了分析,详细说明了“国际”及“商事”两个术语下的相关内容。本章还论述了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特点、性质与种类。最后,本章对仲裁协议效力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对其来源和表现进行了研究。第二章,中国与波兰法律对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共4节内容。首先结合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法的发展趋势以及中国和波兰法律规定,对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形式要件进行分析,具体包括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求、签署的要求以及特殊情况下仲裁协议的形式。其次,本章对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实质要件进行了研究,具体包括仲裁协议实质要件的基本要素及“选择要素”两方面内容。同时,还结合具体规定和实践深入研究了仲裁协议实质要件认定的变动和发展趋势。再次,对仲裁协议效力认定与可仲裁性问题进行了研究。在为可仲裁性下定义的同时,介绍了中国和波兰两国法律中关于可仲裁性范围问题。最后,本章界定了“有瑕疵的仲裁协议”,探讨了中国与波兰关于有瑕疵的仲裁协议效力认定上的法律与实践问题。第三章,仲裁条款独立性理论与仲裁协议效力,共3节内容。首先阐述仲裁条款独立性理论基础及其法律意义,论述仲裁条款独立性的法理依据以及仲裁条款独立性与管辖权问题,讨论仲裁条款独立性理论对仲裁协议效力是否具有影响。第二节及第三节论述中国、波兰关于仲裁条款独立性理论的具体实践。第四章,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共3节内容。首先是仲裁协议对未签署人效力的概述。从传统的国际商事仲裁法的概念来看,仲裁协议仅仅对签署人具有法律效力。但是,随着国际经济活动及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上述传统的概念嬗变为仲裁协议同时对未签署人具有法律效力。其次,本章介绍了中国与波兰法律关于特定情况下仲裁协议效力的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子公司订立的仲裁条款对母公司的拘束力、代理人订立的仲裁协议对委托人或被代理人的法律效力、仲裁一方当事人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情况下仲裁协议的约束力、合同转让情况下仲裁协议的约束力及提单中仲裁条款的法律效力。最后,讨论了中国与波兰关于仲裁第三人制度的立法与实践。第五章,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机构及法律适用,共2节内容。首先分析了仲裁协议效力与仲裁管辖权异议问题。同时,介绍了中国与波兰两国法律关于仲裁管辖权原则的不同规定。其次,介绍了中国与波兰关于判断仲裁协议效力准据法的不同规定及法律实践。第六章,“一带一路”倡议下中波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法律协调,共3节内容。首先从“一带一路”倡议的制度背景、政策背景以及理念与文化背景三个方面说明中波法律合作的可能性。其次,阐明中波两国在立法、司法与仲裁实践方面对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差异。最后,从立法、司法协调以及仲裁实践的互学互鉴三个方面对中国、波兰在仲裁协议效力认定上的协调问题提出建议。综上所述,随着国际经济关系的迅速发展,国际商事仲裁作为国际商事争端的代替性争议解决方式的作用越来越大,成为最重要的争端解决方式。虽然国际商事仲裁法(例如:《纽约公约》、《示范法》)是国际商事仲裁立法的核心,但是许多国家仍然在国内仲裁立法中采取具体的规定,各国的仲裁制度各具特色。由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被普遍视为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推进的重要前提。因此,应该加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的研究。2013年以来,中国“一带一路”倡议建设工程不断推进,中国与其他国家的经济关系日益密切。波兰位于中东欧地区,在“一带一路”倡议中具有重要地位。随着中波经济关系日益密切,未来发生商事争议的可能性很大,为了防止因仲裁协议效力认定问题导致相关争议无法提交仲裁解决,有必要对中国与波兰在仲裁协议效力规定方面进行协调。。
李明佳[4](2020)在《我国电子合同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电子合同,亦称电子商务合同。作为网络和电子商务的发展催生出的产物,电子合同一经面世,就成为人们生活需要的“新常态”。完善的电子合同法律制度体系能够成为现实社会中解决电子商务争议的调节器,网络交易的保障书,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和社会经济更好更快的发展。目前我国从法律层面将电子合同归为传统书面合同的一种,但国际上并未一致形成关于电子合同这一概念清晰明确的定义,而且电子合同与传统的书面合同在表现形式、订立过程、履行方式等方面存在很多实质性的差别,再加上电子合同的种类繁多,均一定程度上颠覆了人们传统的观念和行为,也对传统的法律制度带来了冲击和挑战。传统的合同法规则与程序法规则并不一定适用于电子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如果电子合同在立法和司法上过于保守,将其限制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反而会限制交易的进行和经济的发展。因此,关于电子合同的法律制度在立法中被屡次提及。2019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在电子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电子合同的要约、电子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随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2019年12月16日稿)》(以下简称《民法典草案》)进一步细化了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等问题,为电子合同的规制提供了方向。可见我国的电子合同相关立法正在逐步追赶电子商务的发展脚步。本文建立在将电子合同根据当事人和交易类型的不同,划分为B2B(商对商的电子商务模式)、B2C(商对客的电子商务模式)、C2C(客对客的电子商务模式)类型的电子合同的基础之上,以B2C类型订立的电子合同为侧重点,通过对电子合同从合同法规则与程序法规则角度的梳理,试图找出我国立法的缺陷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在文章开篇阐述了电子合同的概念、电子合同和传统书面合同的几点主要区别、三种不同模式订立的电子合同之间的区别以及目前关于电子合同的法律承认问题来明确电子合同的特殊性和电子合同需要制定不同于传统书面合同订立规则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从合同法角度重点分析了电子合同中数据电文的到达主义、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销、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节点、电子合同的当事人等我国具体的电子合同订立规则以及立法中存在的问题。随后结合程序法,进一步分析电子合同关于管辖权和证据方面的困境与限制。通过对域外一些国家的关于电子合同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的探索,为我国的电子合同法律制度建设提供新思路。最后,针对我国电子合同立法中不周延性等问题,本文提出了明确电子合同概念与具体分类、完善相关合同法订立规则(如适用法定确认收讫规则、参照适用英美法系国家中“生活必需品”的规定来判断无缔约能力人订立的电子合同是否有效、在电子合同中增加犹豫期等)和完善相关程序法规则(如在管辖规则中由原告选择管辖法院、引进区块链技术保障电子合同真实性等)相关建议,从而使我国的电子合同规则制定着眼于世界,构建一个更加开放、更加完善的电子合同法律体系。
史宇航[5](2017)在《数据交易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数据交易近年来呈现出迅猛的发展势头,对数据交易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可以有效降低数据交易的制度成本,确保数据交易高效、安全进行。数据的法律属性是数据交易面临的最大的不确定性,不同的属性意味着不同的交易规则。数据交易中的数据是指经过收集、加工的数据产品,是一种结构化的数据。数据作为一项新兴利益,无法套用传统的物权或知识产权体系,应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基础进行保护。从有关数据的司法实践及争议中可以总结出数据的一些特点:数据的收集、加工者有权对数据进行利用,对数据进行利用应以不侵犯其他合法利益为前提、对数据进行利用不得危害公共利益等。数据交易与传统商品交易的最主要区别,在于数据交易完成后卖方的数据不会消失,在数据交易的过程中买方会获得数据的完整权利或使用权,并不涉及所有权的转移问题。相对于知识产权交易,因为数据本身易于复制、传输的特性,数据交易也难以通过设立登记机关来对权属变更进行跟踪。在数据交易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中,需要将数据交易细分为数据静态交易(直接传输)、数据动态交易(API接口调用)与数据定制交易三个类型。数据静态交易是最为传统的数据交易模式,将整理完成的数据一次性出售。数据动态交易则是通过可编程接口,向买方提供持续更新的数据,并且按照使用时间或调用数据的次数进行计费。数据定制交易则是根据买方的需要,由卖方提供数据的交易模式。三种交易类型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并不相同,需要区分对待。构建数据交易的规则,需要以促进交易为优先原则,结合数据交易的技术特征,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利用技术手段,统筹不同部门分工,从多个方面做好数据交易规则的构建工作。在数据交易规则的构建时,需要平衡好商业利益、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等利益。另外,还需要重视《网络安全法》等法规在数据交易过程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对数据交易的各个环节进行合规。而在数据交易中,个人信息保护是最为敏感也是最重要的问题之一,需要立法部门加快《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进程。因为数据交易所具有的复杂性与重要性,对于数据交易的监管,需要设立专门的数据监管机构或将该职能交由统一部门来管理。对数据交易平台的监管,应避免出现政府既是数据交易平台的发起者又是监管者的自我监管局面。同时,对于非法数据交易,在推动将数据作为一种财物纳入刑法保护体系的同时,应将非法获取的数据视为是一种违法犯罪所得纳入刑法的制裁范围,打击数据“黑色产业链”的流通环节。
奥登高娃[6](2017)在《我国电子合同订立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我国“互联网+”战略的推动下,电子商务逐渐迸发活力,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传统的交易模式被改变。电子合同作为电子商务的核心内容,传统的法律规则已不能完全适应互联网经济时代发展的要求。在这种背景下,对电子合同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对推动我国电子商务向规范、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总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主要论述了电子合同订立的研究背景和意义,国内外学者的相关研究现状,以及本文的研究方法、研究重难点和创新点。第二部分对电子合同订立的一般理论进行了概述。主要论述了电子合同、电子合同订立的概念,对电子合同和传统合同的特点进行比较,得出了电子合同订立的特殊性;最后分析了电子合同的订立对传统法律带来的挑战。第三部分对域外电子合同订立的立法现状进行了论述。主要研究了国际组织中具有示范意义的联合国、欧盟的电子合同立法,对电子商务发展迅速的美国和新加坡的有关电子合同立法情况进行了介绍。第四部分重点对电子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首先研究了电子合同订立中的主体问题,对电子合同交易中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约合同的法律效力和电子代理人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论述;第二探讨了电子合同订立中的电子要约、电子承诺的程序性问题。第五部分对我国电子合同的立法现状进行了说明,提出了完善我国电子合同的立法建议,从立法模式的选择、立法的基本原则及电子合同订立中的具体立法内容三个方面来完善。
卢伟鹏[7](2016)在《论电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文中提出科技,尤其是电子技术的发展带动了电子商务的日益繁荣。电子商务没有改变市场交易的本质,却改变了市场交易的通讯手段,即改变了市场交易的形式。电子商务的核心是电子交易,而电子合同又是电子交易的重要载体,所以对电子合同的研究就成了电子商务领域的焦点。电子合同作为一种新型的合同,其依然适用《民法总则》、《合同法》等一些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但其“新型”又给电子交易带来了亟待解决的新问题,如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网络环境下要约和承诺的生效时间和地点等。本文试从网络合同的现实问题和我国立法以及司法实践出发,讨论电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对我国现有法律规范对的挑战,并借鉴国外的经验对我国电子合同立法提出需要完善的地方。
葛晓茜[8](2014)在《电子合同订立的法律特征研究》文中提出随着互联网产业和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电子商务也因此得到了极大的发展,数以万计的电子商务通过电子合同的方式订立。所谓电子合同,全称为电子商务合同,是经由数据电文手段订立的明确双方缔约人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在电子交易活动中,电子合同作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记载,在电子交易中处于至关重要的地位,决定着电子商务能否继续蓬勃发展。电子合同第一要解决的问题便是电子合同的订立的问题,没有合同的顺利订立就不会产生有效的合同成立,从而也不会有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保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形成了自身独特的特征和规则,这些独特性带来的问题都是传统有关合同的法律法规不曾遇见或是难以预料到的,目前我国关于电子合同订立最有价值的相关立法只有《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且其中的相关法条都只是寥寥数条,零散又不成体系,原则性较强,现实操作性差,特别是某些基础性问题都处于真空状态。所以,必须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单独、专门的《电子合同法》和相关配套法律法规。本文首先分析了电子合同订立的一般理论,电子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形式,两者本质是一致的,差异体现在表现形式上,因电子合同采用了电子数据的手段,故在电子订立各阶段中产生了传统合同以往不曾出现过的法律问题。其次对电子合同缔约人主体进行分析,认为在未成年人利益和善意相对人利益的保护上应舍弃一贯保护的未成年人利益,从而需创立属于电子合同自身的民事主体行为能力规则。肯定电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及其签订合同的法律有效性,并且承认电子居间代理人的存在,建议通过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内外结合的方式突破电子合同虚拟性去确认缔约人的身份。再次定义用数据电文表达的意思表示名为电子意思表示,进一步确认其属于传统民法意思表示瑕疵中的错误,对于电子错误的责任承担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不能一概而论。然后分析电子合同订立的要约、承诺,认为目前不存在绝对统一的理论可以区分电子要约和要约邀请,只能因情况的不同区别对待,肯定电子要约可以撤回、撤销,在缔约人合意的前提下电子交叉要约是可以成立电子合同的。同时电子承诺也同样应该被允许撤回、撤销,出于缔约人意思自治和社会最大利益的考虑应突破传统合同被撤销构成违约的规定。最后针对国内外的立法现状考察,吸收了可以借鉴的精华,接受我国立法现状不足的事实,从宏观和微观的角度出发,提出了制定单独、专门,并且具有中国特色的《电子合同法》和配套法律法规的具体立法建议。
董士嘉[9](2012)在《E时代国际贸易中“承诺”法律问题探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发展,E时代的电子商务以其简便、迅速、低成本的优势颠覆了传统的国际贸易方式,以数据电文等方式表达要约承诺也日渐成为主流。本文通过对比传统承诺理论和新电子商务时代承诺的变化,分析新形势下承诺的撤销、生效、安全性等问题,并提出应对新变化的建议。
于海防[10](2011)在《数据电文民事法律制度基本问题研究 ——以网络中的意思表示为视角》文中认为现今,网络成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行为的一种工具,人们越来越频繁地通过网络进行意思表示。在表意人通过网络进行意思表示时,必然会使用数据电文。数据电文是一种新型的意思表示载体,不论是交易型的网络行为还是非交易型的网络行为,都离不开数据电文。数据电文民事法律规范是网络民事法律规范的基础。从意思表示的角度而言,虽然建立在数字技术以及网络媒介基础上的数据电文并未对意思表示理论构成实质冲击,但是传统的意思表示规范以及配套规范在不少涉网络场合中的适用已是捉襟见肘。因此,十分有必要在网络环境下对数据电文意思表示进行研究,以便增强当事人的预期,保障网络交易等活动的安全、稳定。目前我国在网络立法领域,除《电子签名法》外别无其他专门针对网络的法律,为数不多的部委规章、地方法规也有涉及,但位阶较低、统一性较弱。规范的旷缺使得企业、消费者等网络活动者的预见性较弱。我国网络领域亟需立法,尤其是位阶较高的立法。但是在学界目前的研究中,数据电文并未成为主要研究对象,即便对之进行研究,也通常局限于合同交易领域,不仅对于一些较具技术性的细节问题的研究不够深入、具体,还欠缺针对意思表示的一般性研究。这种现况与数据电文在网络交易、生活中的重要地位不符。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在传统理论与现行规则的基础上,从意思表示的角度出发,立足于法律解释,对数据电文民事法律制度中的基本问题进行研究,试图搭建起数据电文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则框架。本文在横向上采取比较研究的方法,比较国际上的主要立法例。在纵向上,主要采取法律解释的方法,试图解释既定规则,将之扩展适用于网络环境,在法律解释的方法不能达到目的时,进行规则创制,并争取与传统规则相协调。而技术比较的方法贯穿本文始终。在这些研究方法中,法律解释为体,其他方法为用。本文按照意思表示理论体系进行架构,除绪论外,包括六章。绪论从意思表示的角度对数据电文进行初步解释,介绍并分析了国内外的研究现状,指出本文的研究目的与意义,说明本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第一章为数据电文的概念,下辖三节,分别为:数据电文概念的内涵、数据电文概念的外延、与数据电文相关的概念。第一节比较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以及各国、地区的规定,结合我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讨论数据电文概念的内涵,并对数据电文的技术基础进行分析。第二节讨论了数据电文概念的外延,并通过技术与规则的比较,指出电报、电传、传真不应属于数据电文。第三节解释了与数据电文相关的网络、信息系统、主体等重要概念。第二章为数据电文与意思表示,下辖三节,分别为:作为意思表示载体的数据电文、数据电文意思表示的认可、数据电文民事法律规则的适用范围。第一节指出数据电文与意思表示间最基本的关系是数据电文是意思表示的新型载体,并比较了数据电文与意思表示传统载体间的区别。第二节分析了对数据电文的两种认可方式,以及两者间的互补关系。第三节通过对贸法会以及各国规定的比较,讨论了数据电文民事法律规则的适用范围。第三章为数据电文意思表示的形式,下辖两节,分别为:数据电文意思表示与传统书面形式意思表示的比较、数据电文意思表示的应然形式与实然形式。第一节比较了数据电文意思表示与传统书面形式意思表示在多方面所存在的差异。在此基础上,第二节分析了数据电文意思表示形式问题的解决途径,指出在应然意义上,数据电文形式应为新的意思表示形式,但在实然意义上,数据电文意思表示形式不得不拘束在既定法体系内,接受传统的三种形式划分。但在既定法体系内,数据电文意思表示并不仅仅只对应书面形式,我国电子签名法在此方面的规定存在问题。第四章为数据电文意思表示的归属,下辖三节,分别为:归属规则的存在价值、电子签名归属规则、归属推定规则与归属确认规则。第一节指出传统法实际也存在意思表示归属规则,只不过隐含于规则之中,未予明确,在此基础上,分析数据电文归属规则的存在必要性以及归属方法。第二节在比较传统手写签名与电子签名归属功能的基础上,指出除可靠电子签名外,一般电子签名的效力也应得到一般性认可。通过对各国采取的不同电子签名立法模式的比较,重点对我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进行研究,对电子签名效力不全、类型受限、使用狭隘的缺漏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拟定规则。在第三节中,对于归属推定规则,在分析传统法所隐含的意思表示归属推定的基础上,分别对使用安全技术与使用非安全技术的数据电文归属推定进行了研究。对于归属确认规则,首先对归属确认进行界定,然后比对贸法会的规定与美国的规定,研究归属确认义务的产生情形、归属确认行为的实施,以及诉讼证明在其中的重要作用。最后对我国《电子签名法》第9条提出了修正意见,拟定了归属推定规则与归属确认规则。第五章为数据电文意思表示的内容,下辖两节,分别为:数据电文的原件、数据电文的保存。第一节通过分析传统法上的原件,指出数据电文原件要求的原因。在比较各国立法的基础上,归纳数据电文原件的条件。第二节通过比较贸法会与各国的规定,在我国电子签名法下分析数据电文的保存,指出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规则、原件规则、保存规则在适用上关联紧密,我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在逻辑上重复,并且过于严格。第六章为数据电文意思表示的生效,下辖五节,分别为:数据电文意思表示的主体资格、数据电文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数据电文意思表示的确认收讫、数据电文意思表示的生效地点、数据电文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销。第一节分析了表意人通过数据电文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能力问题,指出应当遵守传统法的规定,而不应为未成年人等欠缺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者制定新的规范。电子代理只是表意人的一种意思表示工具,没有缔约主体资格。第二节研究数据电文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规则,分析相关规则间在适用上的关联,具体探讨了数据电文发送时间与到达时间的确定,指出我国电子签名法在此方面的不足。第三节研究数据电文的确认收讫规则,分析确认收讫的方式、效果,并针对我国电子签名法的不足拟定了新的规则。第四节指出在确定数据电文意思表示的到达地点上,应当抛弃网络空间定位规则的适用,直接以实体空间中的特定地点作为数据电文的到达地点。第五节通过对数据电文技术流程的分析,指出在数据电文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销上,仍然应当遵守传统规则,没有必要另行制定新规则。特殊的网络环境对于数据电文意思表示的撤销、撤销确实会产生影响,但主要表现为意思表示的错误问题。
二、EDI合同中若干法律问题的探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EDI合同中若干法律问题的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1)电子缔约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理论立场的预设 |
五、论文框架 |
第一章 电子缔约意思表示 |
第一节 电子缔约意思表示形式 |
一、电子缔约意思表示概念 |
(一)贸法会对电子缔约意思表示的界定 |
(二)我国法对电子缔约意思表示的界定 |
二、电子缔约意思表示法定形式 |
(一)贸法会的解决方案 |
(二)我国法的解决策略 |
三、电子缔约意思表示法定形式再思考 |
(一)电子缔约意思表示与传统书面形式不具有涵盖关系 |
(二)电子缔约意思表示具有与书面形式并列存在的规范价值 |
第二节 电子缔约意思表示原件 |
一、电子意思表示书面形式对原件的要求 |
(一)传统法律中的原件 |
(二)电子缔约意思表示要求原件的原因 |
二、解决电子缔约意思表示原件要求的立法例 |
(一)联合国的立法 |
(二)美国的相关立法 |
三、我国立法上的电子意思表示原件规则 |
第二章 电子缔约主体资格的认定 |
第一节 电子缔约人的主体性 |
一、电子缔约主体的双重属性 |
(一)电子缔约主体的自然属性:虚拟性 |
(二)电子缔约主体的法律属性:法律性 |
二、电子缔约主体真实身份的确认方法 |
(一)确认电子缔约主体真实身份的必要性 |
(二)确认的方法: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 |
第二节 电子缔约能力:以缔约主体资格认定为分析视角 |
一、自然人电子缔约能力的认定 |
(一)电子缔约能力的法律构造 |
(二)未成年人电子缔约能力的认定标准:传统与创新 |
二、企业电子缔约能力的认定标准 |
(一)认定依据 |
(二)关于企业缔约能力的实务解决现状 |
(三)我国关于企业电子缔约能力制度的立法完善 |
第三节 电子代理人 |
一、电子代理人概念 |
(一)含义 |
(二)特征 |
二、电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
(一)关于电子代理人法律地位的学说观点及评析 |
(二)电子代理人具有主体性的理论基础 |
三、电子代理人的行为归属 |
(一)电子代理人行为归属的立法 |
(二)电子代理人行为后果归属 |
(三)电子代理人缔约程序 |
四、我国电子代理人制度的立法思考 |
(一)现行立法缺陷分析 |
(二)美国《统一计算机交易法》的规定及借鉴 |
(三)我国的立法选择 |
第三章 电子缔约的常规模式 |
第一节 电子要约 |
一、电子要约基本问题 |
(一)电子要约的成立条件 |
(二)电子要约的识别与电子要约邀请 |
二、电子要约的特殊法律问题 |
(一)电子要约的生效 |
(二)电子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
第二节 电子承诺 |
一、电子要约的成立条件 |
二、电子承诺的方式选择 |
(一)我国法关于电子承诺方式的规定 |
(二)电子承诺中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
三、电子承诺的发出与生效 |
(一)电子承诺的发出与承诺有效期的确定 |
(二)电子承诺的生效时间与地点 |
四、电子承诺的撤回 |
第三节 电子合同成立 |
一、电子合同成立概说 |
(一)电子合同成立的本质:合意的形成 |
(二)电子合同成立的外观要件 |
二、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
(一)电子合同成立时间 |
(二)电子合同成立地点 |
三、我国关于电子合同成立规则的不足与完善 |
(一)明确约定优先规则 |
(二)明确界定特定系统指当事人可以控制的邮件系统 |
(三)规定检索到达时间的适用规则 |
第四章 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 |
第一节 电子意思表示错误的司法实践—以网络标价错误为例 |
第二节 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含义 |
一、学界对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的界定 |
二、本文的界定 |
三、电子错误的类型 |
(一)人为电子错误 |
(二)自动信息系统错误 |
第三节 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的立法考察 |
一、主要国家的立法 |
(一)美国 |
(二)加拿大 |
二、国际组织的立法 |
(一)贸法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 |
(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英文简称PICC) |
(三)贸法会的《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 |
三、关于上述立法的评述 |
第四节 我国关于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的立法解决 |
一、关于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的法律救济 |
(一)人为电子错误的法律救济 |
(二)自动信息系统错误的法律救济 |
二、立法完善 |
(一)从立法层面界定电子错误的概念以及涵盖的范围 |
(二)建立专门针对人为电子错误的规则 |
(三)在《电子商务法》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自动信息系统错误规则 |
(四)设立电子错误救济规则 |
第五章 电子格式条款缔约 |
第一节 电子格式条款概说 |
一、电子格式条款的规范解析 |
(一)电子格式条款缔约方式简述 |
(二)既有法律框架下的格式条款:概念、特点及法价值目标 |
二、缔约语境下的电子格式条款 |
(一)电子格式条款的涵义 |
(二)电子格式条款的特征 |
(三)缔约视角下的电子格式条款类型 |
第二节 电子格式条款订入规则 |
一、合理提请网络消费者注意规则 |
二、网络消费者同意订入规则 |
(一)电子格式条款缔约中的合意本质 |
(二)合意的保障规则 |
三、电子格式条款订入的限制规则 |
(一)异常条款排除规则 |
(二)不得与个别约定条款相抵触规则 |
第三节 电子格式条款缔约的困境及突破路径 |
一、电子格式条款缔约困境 |
(一)消费者的认知局限与缔约策略选择的困境 |
(二)信息不对称与消费者知情决策的困境 |
(三)合意规则面临的困境 |
二、缔约困境的突破路径 |
(一)进一步提升条款内容的显着性 |
(二)构建冷静期制度给消费者以反悔权 |
(三)进一步完善电商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 |
(四)设置网络消费者的有限阅读义务 |
结论:电子缔约的特质及其对法律调整的影响 |
一、交易对象选择和缔约决策在电商平台限定的信息环境下进行 |
二、缔约对象主体资格和资信的审查完全由电商平台控制 |
三、缔约内容(基本条款)几乎全部由电商平台制定 |
四、法律调整电子缔约策略的可能转向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2)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 研究现状 |
三 研究方法 |
四 论文结构 |
第一章 国际电子商务合同解析 |
第一节 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涵义 |
第二节 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特征 |
一 国际电子商务合同具有虚拟性 |
二 国际电子商务合同具有无纸性 |
三 国际电子商务合同具有即时性 |
四 国际电子商务合同具有去中心性 |
第二章 国际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的原则 |
第一节 意思自治原则 |
一 意思自治原则仍是首要原则 |
二 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中的运用 |
第二节 最密切联系原则 |
一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补充原则 |
二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国际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中的运用 |
第三节 强制法的适用——以电子消费合同为例 |
一 强制法在电子消费合同中的直接适用 |
二 强制法在电子消费合同的法律适用中的运用 |
第三章 国际电子商务合同对传统法律适用制度的挑战 |
第一节 对合同形式要件法律适用的挑战 |
一 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 |
二 传统合同形式要件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及其局限性 |
第二节 国际电子商务合同对连接点的挑战 |
一 对主观性连接点的挑战 |
二 对客观性连接点的挑战 |
第三节 对准据法的挑战 |
第四章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
第一节 我国国际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的立法现状与不足 |
第二节 确立我国国际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的立法原则 |
第三节 明确我国国际电子商务合同形式的法律适用标准 |
第四节 明确我国国际电子商务合同实质问题的法律适用标准 |
一 优化意思自治原则 |
二 丰富最密切联系原则 |
三 弥补准据法的不足 |
四 保留适用强制性规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 |
致谢 |
(3)中国与波兰关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的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效力 |
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定义 |
(一)关于“国际”的含义 |
(二)关于“商事”的含义 |
二、中国法律对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定义 |
三、波兰法律对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定义 |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特征、性质与种类 |
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特征 |
二、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性质 |
三、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种类 |
(一)仲裁条款及仲裁协议书 |
(二)引置条款 |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效力 |
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的定义 |
二、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的来源 |
三、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的表现 |
(一)仲裁协议对当事人的效力 |
(二)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及仲裁庭的效力 |
(三)仲裁协议对仲裁裁决的效力 |
(四)仲裁协议对法院的效力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中国与波兰法律对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 |
第一节 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形式要件 |
一、仲裁协议书面形式的法律效力认定 |
(一)国际法 |
(二)中国法律 |
(三)波兰法律 |
二、仲裁协议签署的法律效力认定 |
(一)国际法 |
(二)中国法律 |
(三)波兰法律 |
三、特殊情形下仲裁协议形式的法律效力认定 |
(一)电子及网络方式缔结仲裁协议的效力 |
(二)口头缔结仲裁协议的效力 |
第二节 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实质要件 |
一、仲裁协议的实质要件的基本要素 |
(一)国际法 |
(二)中国法律 |
(三)波兰法律 |
二、仲裁协议实质要件的“选择因素” |
(一)国际法 |
(二)中国法律 |
(三)波兰法律 |
三、仲裁协议实质要件认定的变动与发展 |
(一)国际法的新发展 |
(二)中国法的立法沿革 |
(三)波兰法的立法沿革 |
第三节 仲裁协议效力认定与可仲裁性 |
一、可仲裁性 |
(一)可仲裁性与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关系 |
(二)可仲裁性问题的由来 |
(三)可仲裁性范围的界定 |
二、中国法下的可仲裁范围 |
三、波兰法下的可仲裁范围 |
第四节 对有瑕疵的仲裁条款认定的法律与实践 |
一、有瑕疵仲裁协议的界定 |
二、中国法律与实践 |
三、波兰法律与实践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仲裁条款独立性理论与仲裁协议效力 |
第一节 仲裁条款独立性理论概述 |
一、仲裁条款独立性的理论基础 |
(一)基本含义 |
(二)确立与发展 |
(三)理论纷争 |
二、仲裁条款独立性理论的法理意义 |
(一)仲裁条款独立性的法理依据 |
(二)仲裁条款独立性与管辖权 |
三、仲裁条款独立性理论对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影响 |
第二节 仲裁条款独立性理论的中国实践 |
一、中国的立法 |
(一)立法沿革 |
(二)现有法律 |
二、中国的司法实践 |
三、对中国立法与司法实践的评述 |
第三节 仲裁条款独立性理论的波兰实践 |
一、波兰的立法 |
(一)立法沿革 |
(二)现有法律 |
二、波兰的司法实践 |
三、对波兰立法与司法实践的评述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法理基础 |
第一节 仲裁协议对未签署协议当事人的效力概述 |
一、问题的由来 |
二、中国法下仲裁协议对未签署人产生约束力的法律规定 |
三、波兰法下仲裁协议对未签署人产生约束力的法律规定 |
第二节 中国与波兰法律对特定情形下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 |
一、子公司签订的仲裁条款对母公司的拘束力 |
二、代理人订立的仲裁协议对委托人或被代理人的法律效力 |
三、仲裁一方当事人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情况下仲裁协议的约束力 |
四、合同转让情形下仲裁协议的约束力 |
五、提单中仲裁条款的效力 |
第三节 中国与波兰法律下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的法律思考 |
一、“仲裁第三人”的含义 |
二、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的理论纷争 |
三、中国关于仲裁第三人制度的立法与实践 |
四、波兰关于仲裁第三人制度的立法与实践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机构及法律适用 |
第一节 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与仲裁管辖权 |
一、仲裁协议效力与仲裁管辖权异议 |
二、中国法律与实践 |
三、波兰法律与实践 |
第二节 仲裁协议效力的准据法 |
一、中国法律与实践 |
二、波兰法律与实践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一带一路”倡议下中波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法律协调 |
第一节 “一带一路”倡议与中波法律合作 |
一、制度背景 |
二、政策背景 |
三、理念与文化背景 |
第二节 中波在仲裁协议效力认定上的差异 |
一、立法差异 |
二、司法差异 |
三、仲裁实践差异 |
第三节 中波在仲裁协议效力认定上的协调 |
一、立法上的协调 |
二、司法上的协调 |
三、仲裁实践的互学互鉴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我国电子合同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目的和意义 |
1.选题目的 |
2.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点和不足 |
1.创新点 |
2.不足 |
一.电子合同概述 |
(一)电子合同的概念 |
(二)电子合同与传统书面合同的区别 |
1.表现形式不同 |
2.技术化与标准化要求不同 |
3.合同的订立过程不同 |
4.履行方式不同 |
5.违约救济的方式不同 |
(三)B2B、B2C与 C2C模式订立的电子合同之间的区别 |
1.自动交易的类型不同 |
2.在线展示商品的性质不同 |
3.交易双方的地位不同 |
(四)电子合同的法律承认 |
1.扩大解释法 |
2.功能等同法 |
二.电子合同特殊订立规则的立法缺陷 |
(一)电子合同的意思表示制度 |
1.数据电文采取到达主义的局限性分析 |
2.意思表示撤回与撤销制度存在的缺陷 |
(二)电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推定制度 |
1.权利能力推定制度 |
2.行为能力推定制度 |
(三)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节点 |
三.电子合同对传统程序法适用规则的挑战 |
(一)电子合同适用传统管辖权的困境 |
(二)电子合同作为证据使用存在的问题 |
四.域外国家的电子合同现状研究 |
(一)电子合同的订立规则 |
(二)电子合同的管辖权 |
1.美国 |
2.欧盟 |
(三)电子合同作为证据使用的探究 |
五.我国电子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电子合同概念与具体分类方式的明确 |
(二)电子合同特殊订立规则的完善 |
1.意思表示规则的完善 |
2.当事人缔约规则的完善 |
3.成立时间节点的完善 |
(三)电子合同管辖权的制度完善 |
(四)电子合同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则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A.连续出版物 |
B.专着 |
D.学位论文 |
致谢 |
(5)数据交易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的缘起、意义和目标 |
一、研究的缘起 |
二、创新点 |
第二节 研究现状综述 |
一、数据的法律问题 |
二、数据交易的法律问题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大数据时代的数据与数据产业 |
第一节 数据的价值 |
一、大数据的技术基础 |
二、大数据的基本概念 |
三、大数据带来的应用 |
四、大数据产业 |
第二节 数据流动是大数据产业的根本需求 |
一、“数据割据”已经妨碍大数据产业的发展 |
二、数据流动是大数据产业发展的基础 |
三、数据流动的现状 |
小结 |
第二章 数据的法律属性 |
第一节 数据的概念与分类 |
一、数据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二、数据的分类 |
三、数据的特点 |
第二节 数据是一种新型利益 |
一、数据的保护模式 |
二、数据的归属 |
三、数据的保护期限 |
四、数据的合法性基础与利用规则 |
第三节 数据与其他权利的关系 |
一、数据与虚拟财产 |
二、数据与知识产权 |
三、数据与人格权 |
小结 |
第三章 数据交易的属性 |
第一节 数据交易的模式与法律关系 |
一、数据交易属性的探索 |
二、数据交易的不同模式 |
三、数据交易的法律关系 |
第二节 数据交易中的交易平台 |
一、数据交易平台的角色 |
二、数据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与特点 |
小结 |
第四章 数据交易的规则与合规 |
第一节 构建数据交易规则的基本原则 |
一、鼓励交易原则 |
二、安全保障原则 |
三、“透明”原则 |
四、利益平衡原则 |
第二节 数据交易平台的规则 |
一、数据交易流程 |
二、撮合交易 |
三、数据的定价 |
第三节 数据交易的合规问题 |
一、数据交易合规的法律基础 |
二、数据交易合规的内容 |
三、全流程合规 |
第四节 数据交易中的个人信息保护 |
一、个人信息的定义与价值 |
二、法律中的个人信息保护 |
三、数据交易中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 |
小结 |
第五章 数据交易的规制 |
第一节 数据交易的监管 |
一、数据交易监管的法律依据与制度衔接 |
二、数据交易监管的行政部门 |
三、对数据交易平台的监管 |
四、数据交易平台的自治 |
第二节 数据交易犯罪的法律制裁 |
一、非法数据交易的类型 |
二、遏制非法数据交易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6)我国电子合同订立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导言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重难点、创新点 |
1.3.1 研究重难点 |
1.3.2 研究创新点 |
1.4 研究方法 |
2 电子合同订立的一般理论 |
2.1 电子合同的概念 |
2.2 电子合同订立的概念和方式 |
2.3 电子合同订立的特殊性 |
2.3.1 订立环境的特殊性 |
2.3.2 主体身份的虚拟性 |
2.3.3 意思表示规则的特殊性 |
2.3.4 合同文本的电子化 |
2.4 电子合同的订立对传统法律的挑战 |
2.4.1 电子合同订立中的主体问题 |
2.4.2 电子要约和电子承诺的问题 |
2.4.3 电子证据的问题 |
3 域外电子合同订立的立法考察及启示 |
3.1 主要国际组织关于电子合同订立的立法 |
3.1.1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
3.1.2 欧盟 |
3.2 主要国家关于电子合同订立的立法 |
3.2.1 美国 |
3.2.2 新加坡 |
3.3 域外电子合同订立的立法启示 |
4 我国电子合同订立的立法现状与问题 |
4.1 我国电子合同订立的立法现状 |
4.2 电子合同订立中的相关主体 |
4.2.1 电子合同中当事人的行为能力 |
4.2.2 当事人身份的认定 |
4.2.3 电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
4.3 电子合同订立的程序性问题 |
4.3.1 电子合同的要约 |
4.3.2 电子合同的承诺 |
5 完善我国电子合同订立的立法建议 |
5.1 电子合同的立法模式 |
5.2 电子合同的立法原则 |
5.3 电子合同的立法内容 |
5.3.1 明确电子合同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
5.3.2 完善当事人主体资格 |
5.3.3 完善电子要约、电子承诺的生效时间 |
5.3.4 完善电子格式合同 |
5.3.5 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7)论电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电子合同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电子合同的概念 |
一、电子合同的概念 |
二、国外对电子合同的定义 |
三、我国对电子合同的定义 |
第二节 电子合同的特征 |
一、电子合同订立的新环境 |
二、电子合同主体的虚拟性 |
三、电子合同形式的非纸化 |
四、电子合同意思表示传递的瞬间性 |
五、电子合同的安全性降低 |
第三节 电子合同的类型 |
一、通过电子邮件订立的合同 |
二、通过EDI订立的合同 |
三、通过电子商务网站订立的合同 |
四、通过社交网络平台订立的合同 |
第二章 电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要件 |
第一节 电子合同的成立要件 |
一、电子合同中的意思表示 |
二、电子合同中意思表示的生效 |
三、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 |
第二节 电子合同的生效要件 |
一、电子合同的订立人 |
二、电子意思表示瑕疵 |
三、电子合同的格式条款 |
四、电子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 |
第三章 我国电子合同领域的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我国电子合同立法状况 |
第二节 我国电子合同成立与生效立法的完善 |
一、国外立法对我国立法的借鉴 |
二、确立电子合同的几项基本原则 |
三、具体规定电子合同中的意思表示 |
四、电子合同中的签章和证据问题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电子合同订立的法律特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言 |
0.1 选题缘由 |
0.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0.3 研究目的和意义 |
0.3.1 研究目的 |
0.3.2 研究意义 |
0.4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电子合同订立的一般理论 |
1.1 电子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
1.1.1 电子合同的概念 |
1.1.2 电子合同的特征 |
1.2 电子合同订立的概念分析 |
1.3 电子合同订立的特殊法律问题 |
第二章 电子合同缔约人的法律特征 |
2.1 电子合同缔约人不适用民事主体行为能力规则 |
2.2 电子“代理人”理应有法律地位且存在“电子居间代理人” |
2.3 电子合同缔约人的确认——电子签名、电子认证 |
第三章 电子合同缔约人意思表示的法律特征 |
3.1 意思表示的电子化——电子意思表示的界定 |
3.2 电子错误是意思表示瑕疵的一种形式 |
3.3 电子错误的常见情形及相应责任如何承担之分析 |
第四章 电子合同要约与承诺的法律特征 |
4.1 电子合同要约的法律特征 |
4.1.1 电子要约的内涵及其构成要件 |
4.1.2 电子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分不适用《合同法》对应规则 |
4.1.3 电子要约的撤回和撤销问题 |
4.1.4 电子交叉要约在缔约人合意下可以成立合同 |
4.2 电子合同承诺的法律特征 |
4.2.1 电子承诺的内涵及其构成要件 |
4.2.2 电子承诺的生效、撤回、撤销 |
第五章 电子合同订立的域外立法考察 |
5.1 关于电子合同订立有代表性的域外立法 |
5.2 关于电子合同订立域外立法的启示 |
第六章 我国电子合同订立的立法完善 |
6.1 我国电子合同订立的立法现状及不足 |
6.1.1 我国电子合同订立的立法现状 |
6.1.2 我国电子合同订立立法的不足 |
6.2 我国电子合同订立的立法完善 |
6.2.1 宏观方面的立法完善 |
6.2.2 微观方面的立法完善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主要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9)E时代国际贸易中“承诺”法律问题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传统承诺理论的规定 |
二、E时代国际贸易的新形势及问题 |
三、新形势下“承诺”的法律问题探究 |
(一) “承诺”表达新形式问题 |
(二) “承诺”的撤回与撤销问题 |
(三) “承诺”生效的时间、地点问题 |
(四) 电子商务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问题 |
四、相关立法比较及应对建议 |
(10)数据电文民事法律制度基本问题研究 ——以网络中的意思表示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数据电文的概念 |
第一节 数据电文概念的内涵 |
第二节 数据电文概念的外延 |
第三节 与数据电文相关的概念 |
第二章 数据电文与意思表示 |
第一节 作为意思表示载体的数据电文 |
第二节 数据电文意思表示的认可 |
第三节 数据电文民事法律规则的适用范围 |
第三章 数据电文意思表示的形式 |
第一节 数据电文意思表示与传统书面形式意思表示的比较 |
第二节 数据电文意思表示的应然形式与实然形式 |
第四章 数据电文意思表示的归属 |
第一节 归属规则的存在价值 |
第二节 电子签名归属规则 |
第三节 归属推定规则与归属确认规则 |
第五章 数据电文意思表示的内容 |
第一节 数据电文的原件 |
第二节 数据电文的保存 |
第六章 数据电文意思表示的生效 |
第一节 数据电文意思表示的主体资格 |
第二节 数据电文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
第三节 数据电文的确认收讫 |
第四节 数据电文意思表示的生效地点 |
第五节 数据电文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销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四、EDI合同中若干法律问题的探讨(论文参考文献)
- [1]电子缔约规则研究[D]. 孙博亚. 吉林大学, 2020(08)
- [2]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 杨雪. 郑州大学, 2020(02)
- [3]中国与波兰关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的比较研究[D]. LAGIEWSKA MAGDALENA KATARZYNA.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4]我国电子合同法律制度研究[D]. 李明佳. 山东师范大学, 2020(08)
- [5]数据交易法律问题研究[D]. 史宇航. 上海交通大学, 2017(01)
- [6]我国电子合同订立的法律问题研究[D]. 奥登高娃. 新疆师范大学, 2017(03)
- [7]论电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D]. 卢伟鹏. 上海交通大学, 2016(03)
- [8]电子合同订立的法律特征研究[D]. 葛晓茜. 中南大学, 2014(03)
- [9]E时代国际贸易中“承诺”法律问题探究[J]. 董士嘉. 法制与社会, 2012(31)
- [10]数据电文民事法律制度基本问题研究 ——以网络中的意思表示为视角[D]. 于海防. 山东大学, 2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