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论甘肃省少年犯罪的特点及防治对策(论文文献综述)
曹瀚予[1](2021)在《地方创制性立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我国地方法之制定、修缮以及运行实践中,善于观察和思考的人士或许已经觉察到一种现象,即由地方立法直接推动的地方治理乃至国家治理和制度革新,无论是在专家学者们的理论研究中,还是在实务工作者基于立法经验和实践建议建言中,会经常提到几个未能解决的难题:“一统就死,一放就乱”、“如法炮制”的“景观式立法”、法制统一与地方特色的矛盾、立法的创新性不足、立地方立法边界不明、“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质疑等,而这些难题都与地方立法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创制性立法有关。如果将我国整个立法体制视作一个国度,中央立法就是这个国度的“领导者”和“管理者”,统摄管理整个立法国度,制定基本政策,把握发展方向,地方立法则扮演着“执行者”和“协助者”的角色。从制度设计的角度出发,地方立法起着“上通下达”的重要作用:协助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中央立法在地方的有效执行、解决中央立法无法独力处理或暂时不宜处理的问题、解决理应由地方自主处理的问题、为中央立法提供“先行先试”的经验。但随着改革发展进程不断推进,尤其在进入了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新时期,社会关系愈发复杂,急需新的规则去规范约束,此时国家对地方立法的要求已经不再是简单的总结过往经验、肯定已有做法,而是要求其在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进行执行性立法的同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些具有引领意义的创制性立法。倘若地方立法丧失了创制性,只作为中央立法的实施细则紧随其后,就丧失了其地方性的本质属性。如此,地方立法增加了一个“改革者”、“实验田”的角色。创制性立法作为一种立法类型和立法现象,客观地存在于地方立法之过程中,但作为一个学术概念,并未引起诸多学者之关注。诸学者所提创制性立法仅是为论证其他主题之需要,而附带说明或借鉴思考,无意作科学周延之诠释,且很多时候将“创制性立法”理解为“立法的创新性”。实际上,在学术研究和立法实践中,这两个概念之间是存在区别的,创制性立法既可以被视为一种地方立法的属性,又可以被视为一种地方立法的类型。将其视作一种立法属性时,“创制性”等同于“创新性”,”“创制性立法”亦即“具有创新性的立法”。就地方立法而言,创制(新)性是一项基本特征,一部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相较上位法若没有丝毫创制,则其必要性势必受到质疑,也很难通过备审制度的监督。此时的地方立法根据不同划分标准,可以分为执行性立法、先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试验性立法、自主性立法等不同立法类型,即便在执行性法规中也会存在“创制性条款”,从而具备执行性和创制性双重属性,都可以一定程度超出上位法规定的范围。而将其视为立法类型时,创制性立法是与执行性立法相对应的概念,“创制”的涵义在于“创设”、“增设”,以立法目的和立法内容为划分标准,地方立法仅包括创制性立法和执行性立法两种类型。地方创制性立法是指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为了弥补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的空白或不足,解决地方出现的具体问题或满足某种需求,就不存在上位法或上位法尚未规定的事项,运用自主立法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创制新的权利义务规范的活动。在从当前各地地方权力机关开展的立法活动境况来看,创制性立法已经成为我国地方立法发展的一个鲜明倾向。与执行性立法相比,创制性立法更能体现地方立法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作为近年来地方立法过程中最为活跃的力量,必然有其正当性和合理性依据。其理论依据主要包括了试验治理理论、国家试错策略论、地方制度竞争论、地方性知识理论、地方法治观理论等诸多法学理论和国家政策。但由于缺乏制度上的规范,创制性立法缺乏统一且完整的判定标准。目前已有的研究对创制性立法的区分大致可以从法对制度和权利的设定、上位法依据、依附关系三种角度出发,但这三种观点都有所欠缺,无论是从逻辑行还是操作性上,很难明确合理地将创制性立法和执行性立法区分开。将判断标准和判断方法结合来看,判断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其中的具体条款,可以通过依据性标准、创制性标准以及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标准三个标准进行认定。而这三个标准又可以通过诸多不同的方法和手段予以判断:依据性标准可以通过法的名称和法源条款进行判断;创制性标准可以通过法的权利性条款、义务性条款以及责任性条款加以判断;立法目的和原则标准可以通过立法目的条款和法规内容整体把握。这些标准既相互独立,又彼此联系,很难仅通过其中某一单独标准对地方创制性立法进行准确判断,必须将三个标准结合起来综合考虑,才能更好地对地方立法的属性进行判断。我们可以按照创制性立法的三个判断标准将创制性立法进行分类:按照依据性标准可以分成整体型创制和部分型创制,或者独立型创制和依附型创制,其中后者可以看作是部分型创制的下级分类,这两种分类四种类型表现的是地方立法整部法规或具体条款与上位法的关联性;按照创制新的权利义务性标准,可以分成权利义务型创制和处罚强制型创制,这两种类型表现的是地方性法规中具体的创制内容;按照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标准,可以分成地方事务型创制和先行先试型创制,表现的是地方立法主体创制性立法的目的是“管理地方性事务”还是“先行先试”,其中自主性立法对应的是地方事务型创制,先行性立法对应的是先行先试型创制。基于无知论的假设和进化论理性主义的哲学立场,任何人试图通过理性分析建构出比由经济社会演化而来得更有效的规则,都是不可能的。通过对山东省和几个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的实践进行考察剖析后可以发现,目前的地方创制性立法正面临着“形式增长”、“地方”着力不足、立法供给难以满足地方需求、创制内容与体例结构不匹配、“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合法性质疑等困境。出现诸多问题的症结在于央地立法权限的分配问题,包括传统理解下法制统一与地方特色的张力、创制边界模糊、创制能力短缺、中央制约管控与地方有效治理的矛盾、创新试验与既有法制的冲突。任何一种制度都是在不断发展中完善的,创制性立法亦是如此。面对以上如此困境,地方立法机关首先应从理论观念上进行革新,主要包括了对“法制统一”原则的再理解、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配置立法供给、正确看待“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问题等。除了通过理念革新外,在新时期下还应当重视大数据技术在地方立法活动中的应用,切实提高地方创制能力外,例如提升创制性立法的公众参与能力、立法后评估水平等,同时还需完善监督和防范机制来防止地方立法权的滥用。
张婷婷[2](2020)在《学生欺凌预警机制研究 ——以T县K学校为个案》文中提出学生欺凌一直是社会上的棘手问题,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农村学校管理相对薄弱,容易成为学生欺凌的多发场域,本研究以K学校为个案,梳理学生欺凌预警机制的实施现状,剖析学生欺凌预警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改进学生欺凌预警机制的建议。本论文主要由绪论、正文和结语组成。绪论介绍了本研究的前期准备,包括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相关研究综述、核心概念界定、理论基础等五部分。第一章是研究设计,主要介绍了研究方法、研究工具和研究场域。通过研究者进入研究场域,实地观察、了解K学校的学生欺凌现象和学校的预警机制,并通过问卷调查、深度访谈剖析问题的实质。第二章梳理了K学校学生欺凌预警机制的实施现状,从学生欺凌预警机制及其运行两个层面进行分析,发现K学校学生欺凌预警机制政策文本内容丰富,类别齐全;预警流程阶段分明,步骤清晰。在机制运行上将其分为宣传教育机制、报告机制、检查管理机制以及处置与善后机制四部分。第三章从宣传教育机制、报告机制、检查管理机制以及处置与善后机制四个方面剖析K学校学生欺凌预警机制的现存问题,主要包括宣传教育机制不到位、报告机制缺少义务性与保护性、检查管理机制执行过程过于机械化以及处置与善后机制不完善。第四章基于前文的分析,将学生欺凌的发展分为未萌欺凌、萌芽欺凌、标准欺凌、欺凌后四个阶段,相对应地从预防、干预、应对和善后四个方面提出学生欺凌预警机制的改进建议。坚持多元主体合作的改进原则,把握欺凌发展阶段性特征的改进策略,做到未萌欺凌阶段以预防为主,核心在于宣传与教育;萌芽欺凌阶段及时干预,核心在于发现与阻止;标准欺凌阶段合理应对,核心在于保护与惩戒;欺凌后阶段有力善后,核心在于改进与完善。结语对正文进行了概括性的总结与分析,对学生欺凌预警机制的复杂性进行讨论,并结合研究者自身的进行反思。
张凯[3](2018)在《中国大陆地区社区矫正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社区矫正制度是刑罚轻缓化、社会化的产物,蕴含着人道、理性、民主等时代价值。推进社区矫正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举措,是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表现。2003年,社区矫正制度在中国大陆地区拉开了帷幕,并经过了试点、扩大试点、试行、全面推行的阶段性发展轨迹,其法律制度初步确立,工作机制逐步完善,工作队伍日渐强化,社会参与不断提高,刑事政策效果逐渐显现。然而,囿于指导理念偏颇、配套制度欠缺以及保障条件匮乏等客观因素,我国社区矫正制度运行中仍面临适用与执行的双重困境。社区矫正制度本土化已逾十五年,及时梳理并正视其发展阻碍,寻找破解路径是理论界与实务部门应当承载的时代使命。本研究以中国社区矫正制度发展的客观现实为根据,以社区矫正法的制定为契机,以刑事一体化、刑罚人道化与行刑社会化为理论基础,运用比较分析与实证分析的方法,揭示社区矫正制度发展的现实困境,深入剖析制约其深化进步的复杂因素,从指导理念、制度完善与保障条件的不同层面探讨其改革路径,为构建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提供素材与思路。本研究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部分共分为五章。第一章,社区矫正制度运行的现实困境。旨在从社区矫正的适用与执行两个角度分析我国社区矫正制度运行中面临的现实困境。实事求是地讲,随着社区矫正制度的勃兴,监狱矫正与社区矫正成为我国刑罚执行体系的“两大支柱”,但目前监禁刑仍占据主导地位,假释犯、未成年犯所占比例偏低是社区矫正制度适用的突出问题。同时,社区矫正制度执行过程中面临着工作制度差异化、执法活动低效化、社会参与低能化、矫正措施粗放化以及特殊对象简单化等现实阻碍,急需改善。第二章,社区矫正制度困境的原因分析,旨在从指导理念、配套制度与保障条件三个角度解析社区矫正制度实践困境的原因所在。具体而言,在指导理念层面,刑事一体化理念贯彻不深入导致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互动的受阻,刑事司法机关之间协作的失调;刑罚人道化理念推广不到位造成重罪重刑的刑罚结构,监管理念的刑位理念以及社会公众的报应心态;行刑社会化理念渗透不全面致使社会组织介入的不充分,社会成员参与的不积极,形成社会参与低能化的窘境。在配套制度层面,假释制度设置的局限、特殊主体矫正制度的漏洞以及社区矫正自身评估制度的不完善,制约了社区矫正规模的扩张,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效率以及矫正措施精细化、科学化水平的提升。在保障条件层面,社区矫正专门立法的缺失导致社会调查、考核奖惩等工作制度差异化,以及特殊类型社区服刑人员简单化处置,诸如,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的区分不够,流动型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的制度不力与外国籍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的方法不多等;同时,社区矫正执法者警察身份尚未明确,造成收监难、组织追查难与常规管理难等执法活动低能化;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专业不强且力量不足酿成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等矫正措施粗放化;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等相关部门的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流于形式,导致非监禁刑适用率低,执法效率降低,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协作不力等弊端。第三章,社区矫正制度改革的理念纠偏,旨在围绕促进社区矫正制度发展,刑事一体化理念、刑罚人道化理念以及行刑社会化理念如何贯彻与推广。刑事一体化理念强调内外协调、机制顺畅。据此,我们应当构建“监狱——社区”一体化的矫正模式,加强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之间的互动协作,同时,加快社区矫正信息化平台建设有利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的横向沟通,也有助于司法行政系统的纵向联系,这也是一体化理念的题中之义。人道主义是社区矫正制度孕育及发展的根基,立法、司法与执法层面都应当予以推广。刑事立法的人道化,要求推动轻罪制度的建立以及刑罚结构趋轻,为社区矫正的适用创造空间;刑事司法的人道化,要求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扩大未成年犯适用非监禁刑的比率;刑事执法的人道化,要求执法者转变执法理念,从“刑本位”向“人本位”过渡。社区矫正是行刑社会化的重要体现。借助社会资源与力量参与是社区矫正的本质特征。鼓励社会组织、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制度的具体路径包括,培育社会力量参与环境氛围,扶持民办社会组织建设发展,设计社会力量参与激励政策,拓宽社会力量参与经费渠道,等等。第四章,社区矫正制度改革的完善建议,旨在从假释制度的修缮、轻罪制度的建立、特殊对象矫正制度的健全以及评估制度的构建等方面,探索社区矫正发展的路径。首先,主张完善并扩大假释制度的适用。假释率低限制社区矫正进步,也增加监狱矫正工作的压力,因此,转变“重减刑、轻假释”的偏差观念,通过完善假释条件,扩大假释对象,摈弃相关限制制度的方式,真正发挥假释制度应有的刑事政策功能;其次,主张建立轻罪制度,为社区矫正制度适用拓展空间。犯罪圈的扩大,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以及社区矫正制度的勃兴,为轻罪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契机。轻罪制度的建立要求与之相应的轻罚体系。进一步讲,轻罚体系为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创造条件。再次,主张建立专门化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制度,完善统一化的流动型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制度以及设置特殊化的外国籍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制度,以解决特殊类型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工作无从指导或效果不佳的障碍。此外,针对监管措施粗放化,侧重控制的现象,主张建立定量式的风险评估与效果评估制度,以提高社区矫正措施的精细化水平,进而提升矫正工作的科学化程度。第五章,社区矫正制度改革的保障跟进,旨在从立法、提高工作队伍专业化水平、搭建刑事司法机关的协同配合的层面,探讨促进社区矫正进步的条件。社区矫正立法应当重点解决社区矫正的性质,执法者的警察身份,以解决执法活动低效化的现实难题,并规范社会调查制度、考核奖惩制度,以保障刑罚执行的统一性与公正性。提高司法行政机关执法者的专业化水平,注重社会工作者的职业发展以及匹配社会志愿者的合适岗位能够为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提供组织保障与智力支持;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刑事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能够为社区矫正制度的高效执行与顺畅运行提供外在保障。
肖姗姗[4](2018)在《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构建》文中认为近年来,与未成年人相关的议题均受到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高度关注,如虐待儿童、未成年人监护权事宜、未成年人犯罪等。从现行的研究来看,多从刑事法领域予以探讨,缺乏对未成年人司法的体系性探索。文章从体系构建的角度入手,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双重理念下,构建以刑事为主导,兼顾民事、行政的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体系。文章共分为六章。第一章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的概述。我国自古以来便有“恤幼”的传统,现今已经开启了专门立法的进程,如颁发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以未成年人为主体的专门法。然而,通过比较分析发现,相比体系性、全面性、实用性为主导特征的世界三大未成年人司法体系而言,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存在立法分散、缺乏系统性、附属于传统成人司法、缺乏独立性、受理范围狭窄,缺乏全面性、以刑事处罚为主,缺乏健全的保护处遇体系等问题。可喜的是,一体化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构建提供了至关重要的研究视角。一体化指导下的未成年人司法体系,不仅涉及未成年人实体法规定,还应当包括程序法、组织法与执行法的规定;不仅涉及未成年人为行为人的案件,还应当对未成年人为被害人的案件予以处理;不仅涉及刑事法领域,还应当涉及民事法与行政法领域。第二章主要通过比较分析国内外未成年人司法的思想理念,探讨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基本理念的选择。“国家亲权”理念促进了西方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形成,“儿童利益最大化”思想推动了其进一步发展。从“国家亲权”理论来看,它起始于英格兰,与封建土地制度密切相关,从开始对未成年人监护案件的适用扩大到现今诸多领域的适用,“国家亲权”成为了西方国家司法活动的重要根基。从“儿童利益最大化”来看,虽然其存在概念模糊性的问题,但这一理念逐渐得到了国际认可,并成为了国际社会、诸多国家和地区未成年人司法的一项基本准则。从我国的历史传统和现行发展来看,显然不能将“国家亲权”、“儿童利益最大化”这两大舶来品照搬到我国的未成年人司法中,但两者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理念的选择提供了重要参考。就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而言,必须坚持社会利益与未成年人利益双向保护的立场,不仅需要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予以规制,同时也需要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保护。因此,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司法体系应当选择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未成年人权权利保护并重的基本价值理念。第三章主要介绍未成年人司法的适用范围。未成年人司法构建的前提在于对适用对象的厘清。虽然“少年”概念和“未成年人”概念经常被混淆使用,但从我国近年来颁布的法律规定来看,“未成年人”这一概念更具有中国特色,能为我国的司法制度所用。然而,“少年”概念在某些领域仍可保留使用,如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创始发展至今的“少年法庭”、比较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未成年人司法中的相关“少年”概念。同时,结合我国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将十八周岁以下的所有公民归于未成年人的范畴。未成年人司法体系建立的另一个前提在于对管辖行为的厘清。文章根据调研和案例分析,认为应当对未成年人的行为予以类别区分。从一般预防入手,结合我国未成年人的抽烟酗酒、校园欺凌、旷课逃学、夜不归宿、离家出走、不良交往、不良触网等现状,对未成年人的典型不良行为予以规制;从临界预防入手,取消传统的严重不良行为规定,对我国未成年人的寻衅滋事,扰乱治安行为、涉赌行为、涉毒行为以及性交易行为等触法行为予以规制;从特殊预防入手,结合我国《刑法》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如暴力犯罪、财产性犯罪以及性犯罪等行为予以重点规制。第四章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组织的体系性构建。十九大的召开,宣布着我国已经步入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在新的阶段,我国诸多方面面临着新的矛盾、困难与挑战,如未成年人司法组织。我国的少年法院、未检部门、未成年人警务部门和司法社工都已经成为了未成年人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这些部门经历数年的发展后取得的成效仍不容乐观。经过三十余年发展的未成年人审判组织——少年法庭,出现了价值理念落后、区域发展不平衡、组织形态不一、专业化队伍缺乏等问题。我国在第一个少年法庭成立之后,开始寻求公安机关内部设置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相关探索。然而,这种专门化、专职化的探索并未形成特有制度。作为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一部分,我国未成年人警务制度成为了司法体系构建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因此,应当在法律上明确未成年人警务的地位,并在县级公安机关设置未成年警察机构,在地市级公安机关无需设置未成年人警察机构,并进一步对未成年人警察的职能予以调整。作为对未成年人案件进行审查、起诉,以及对相关司法程序进行法律程序的监督的机关,未成年人检察机关是未成年人司法活动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然而,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出现了未成年人保护理念并不清晰,缺乏明确性、稳定性、职能范围过于狭窄、名称混乱,缺乏统一性、专业化队伍落后等现象。基于借鉴比较与现实考量,文章提出对未成年人检察机制予以调整和重构,主要从统一称谓、规定层级设置、调整职能范围、加强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入手,构建我国特色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制。除此之外,我们也应当认识到社会工作在未年成人司法活动中的重要性。社会工作者在未成年人司法活动中具有角色优势,他们在基本价值理念与未成年人司法理念相契合,具备承接未成年人审判、检察、侦查等司法人员延伸工作的能力,也符合符合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的特殊要求。毋庸置疑,社会工作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密切相关。因此,在我国特色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构建过程中,应当加大政府购买社工服务项目,将其运用到未成年人司法工作中。第五章为中国特色未成年人案件审理制度的探索。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身心发展不同,诉讼程序中案件的审理也不尽相同,对待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民事案件的审理,应当区别于成年人案件的审理。因此,我国在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时,应当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兼顾保护的依据,并以全面调查与迅速简易为基本原则性指导。同时,应当注重对不公开审理、合适成年人到场以及社会调查等相关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从而,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程序、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案件审理程序、未成年人行政司法保护案件的审理程序入手,探索中国特色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的体系性构建。第六章为中国特色未成年人保护处遇机制的构建。从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犯罪预防的角度出发,文章此部分主要探讨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触法未成年人的保护处分以及犯罪未成年人的刑事处罚机制。在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构建中,未成年人被害救助的研究成为了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探讨对这一特殊主体的救助制度,是基于未成年人利益保护避免未成年人遭受“第二次伤害”的需要,也是基于被害人恶逆变的考量对未成年被害人予以犯罪预防的需要。未成年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构建主要从被害补偿、司法援助、被害社会援助入手,同时倡导家庭、学校、社会共同致力于被害预防机制的构建。对于触法未成年人的保护处分机制而言,这是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中的薄弱环节,现行的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和强制性戒毒等保护处分措施的实际功效显得十分苍白。因此,在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构建过程中,应当对触法未成年人适用多样化的社区性保护处分措施,重视中间性保护处分措施的运用,并对我国的工读学校予以改革。当然,对触法未成年人的保护处分措施也应当设置从调查——决定——审理与裁判——执行的严格程序规定。对待犯罪未成年人的刑罚适用而言,当前的主流观念为禁止死刑、限制自由刑、鼓励非刑罚处罚为基本适用原则。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已经明文禁止死刑的适用,但是对于自由刑和非刑罚处罚措施来看,仍有待进一步调整。基于犯罪预防和权利保护的需要,文章认为除禁止适用死刑外,无期徒刑、没收财产、政治权利的剥夺也应当禁止适用于未成年犯罪人,未成年犯罪人拘役、管制、有期徒刑、罚金刑的适用应当予以特殊化规定。就未成年人刑罚的执行而言,应当从监禁执刑和社区矫正入手,加大对未成年人的帮教力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及时有效的帮助和矫治,帮助其早日回归社会。
苏超[5](2014)在《“文化共享工程”可持续发展研究》文中认为“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以下简称“文化共享工程”)是中国历史上最大的一项文化惠民项目,旨在利用现代先进的技术手段,将中华优秀文化资源传递到全国的每个角落,重点解决偏远地区广大群众看书难、看电影难的问题,缩小城乡之间、人与人之间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存在的“信息鸿沟”。文化共享工程实施至今已跨越12年,然公众对于文化共享工程的认识却存在严重不足,此外,文化共享工程的实施过程是怎样的?效果如何?其在建设过程中存在的症结有哪些?其如何才能持续发展下去?本研究通过海量的文献材料系统分析、网上资源统计分析、访谈等方法对文化共享工程进行研究以期解决上述问题,进而实现文化共享工程广泛服务民众的目标。为解决上述问题,本研究从以下八个方面入手:(1)采用深度阅读并按照关键词、主题进行归类的方法对国内外374篇相关文献进行研究分析;(2)通过对文化共享工程241期工作简报、4000余条主要新闻材料、国家历年来关于文化建设方面的政策文件、山东省十余个市县服务点和国家中心部分工作人员访谈资料的分析,对文化共享工程实施过程进行梳理与分析;(3)采用统计、比较分析的方法,通过对国家数字文化网、31个省级分中心文化共享工程网站资源、中国国民休闲小康指数、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中国广播电视统计年鉴、中国文化文物统计年鉴等数据资料的挖掘分析文化共享工程的实施效果;(4)以“心声·音频馆”与“上图讲座”两种资源的网上收听次数/观看次数为数据基础,分析公众对这两类资源的偏好程度;(5)在前面几项研究的基础上,结合访谈,分析文化共享工程建设影响因素;(6)对国外相似项目进行分析;(7)进行文化共享工程可持续发展战略设计;(8)构建文化共享工程评估指标体系。经过对以上内容的研究与分析,本研究主要得出如下结论:(1)我国关于文化共享工程的研究主要集中在8个方面,分别是立足国家层面与基层的整体性研究,立足省级视角、市县视角、农村视角的实践研究,针对技术、培训、绩效评估、资源建设、版权问题等的专题研究。(2)文化共享工程的建设过程依据“建设”与“应用”的比重分为初步探索、普遍发展、巩固提升三个阶段;文化共享工程相关利益群体主要由提供决策与保障群体、实施监管群体、合作参与群体、用户群体构成;文化共享工程服务基层的方式主要通过两条支路完成。(3)文化共享工程的实施效果体现在三个层面,宏观层面表现为对消弭社会信息鸿沟的贡献,中观层面表现为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贡献,微观层面主要变现为对国家公共数字资源的充实与对国民生活质量提升的贡献。(4)文化共享工程建设影响因素主要包含制度、资源建设、队伍建设等三个维度。(5)本研究针对文化共享工程建设影响因素,结合相关理论与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要求,借鉴国外相似项目,对文化共享工程可持续发展做出如下战略设计:一是资源设计达到标准统一,二是通过制定完善的制度体系使制度设计达到系统全面;三是充分利用新技术的发展开发适应的技术平台,以及搭建多元的、人性的、环保的服务终端;四是通过多元的文化教育活动与多举措的文化共享工程宣传推广进行服务设计,实现“服务到人”的目标。(6)在文化共享工程顶层设计与已有评估指标体系的基础上,构建了包含建设、利用、效果三个一级指标的文化共享工程评估指标体系。本研究的主要创新在于:第一,国内首次对文化共享工程进行较为系统的总结与分析,有关见解对文化共享工程的发展具有较大的参考借鉴价值;第二,论文采用“四象限图”分析公众对文化共享工程文化信息资源的偏好程度,对相关研究具有借鉴意义。
张宁[6](2012)在《参与与行动:西北多民族聚居大城市中社会组织防治艾滋病的田野调查 ——以兰州市为例》文中研究指明当前中国政府确定了“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艾工作机制。工作机制对社会力量参与艾病防治给予了充分肯定并留下了“想象空间”,而社会组织是社会力量中参与防艾的重要组成部分,担当了不可或缺的社会角色并取得了显着成效。论文通过对西北多民族聚居大城市——兰州市的三个不同类型社会组织在防治艾病的行动进行了民族学观察,通过民族志式研究的基础上讨论各类型社会组织如何运用组织文化资本参与防治艾滋病,并从中观察到三个社会组织的相关行动以建构在各自组织结构中开展防艾活动,从而达到艾病的宣传预防、行为干预、关怀救助等组织功能目标。论文首先在学术史述评中,对国内外学界关于艾滋病的人类学民族学研究现状进行了细致梳理和回顾;其次,论文对我国和甘肃省社会组织参与防艾问题进行了论述;在第四章到第六章中对一个宗教组织——西湖清真大寺、和两个草根民间组织——兰州市男男性接触者工作组和兰州市感染者/患者关爱组织参与防艾行动进行民族学的研究;最后运用民族学理论讨论三类社会组织参与艾病防治行动的学科解读并对社会组织参与防艾提出了相关建议。
方荣宵[7](2020)在《自我同一性视角下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帮教服务的小组工作研究 ——以春苗计划为例》文中研究说明目前,未成年人犯罪形势比较严峻,且未成年人犯罪手段日益成人化、情节恶劣化。由于未成年人犯罪有其特殊性,司法制度对未成年人更加注重“教育为主,刑罚为辅”,我国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帮教的人数也逐渐增多。结合涉罪未成年人青春期特点,关注其人格发展问题,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的方法,开展涉罪未成年人自我同一性发展小组,有利于促进未成年人实现自我发展,对助其顺利度过帮教期、找到人生发展方向,预防再犯罪有重要意义。通过对国内外文献进行系统梳理,本文在未成年人自我同一性发展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研究等理论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J市Y机构“春苗计划”未成年人观护帮教项目(简称“春苗计划”)9—12月份的服务对象开展实践研究。通过问卷调查和访谈等方式搜集相关资料,经过前期测量发现,服务对象存在自我同一性发展不足,面临同一性危机、自我认同感低、自我发展迷茫、家庭沟通不畅、亲子关系紧张等问题。根据其问题,服务对象存在明确帮教期权责,顺利度过帮教期、认识自身角色、树立正确的自我价值观、缓解内心害怕、迷茫情绪,树立目标及缓和亲子关系等需求。在此需求的引导下,针对9-12月份服务对象制定了小组服务计划,开展了以6次小组服务为主、个案服务为辅的服务,帮助服务对象在活动中进行自我探索,逐步明确自己的价值观、了解自身的能力、树立合理目标,从而使其顺利度过自我同一性危机,实现个人的发展,最后帮助其顺利度过帮教期、更好地回归社会。通过6次小组活动,小组按计划实施,小组目标基本达成。服务对象对自我角色、责任、价值观和自身优势进行了探索,自我同一性状态得到了改善,对未来发展有了较为明确的目标,同时也促进了服务对象亲子关系的改善。全体服务对象都顺利地度过了帮教期,获得了免诉机会。通过对本次小组工作服务研究,发现未成年人自我同一性发展危机与其犯罪行为有关联,同时同辈群体、亲子关系对其自我同一性发展都会有影响。预防涉罪未成年人再犯罪,要关注其人格发展特征,其中开展相应的服务促进未成年人自我同一性发展对提高观护帮教成效和促进未成年人个人发展有重大意义。本文也对运用小组工作开展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帮教服务总结了一定实务经验,主要包括要把握合适成年人机会以促进与帮教对象专业的建立、介入过程中要综合运用个案和小组工作方法等专业方法、充分发挥尊重力量,发挥温暖支持的作用以及借鉴社区矫正经验,适时运用个别教育法。同时本文进一步结合Y机构观护帮教服务实践,总结出社会工作介入观护帮教服务的不足,并针对不足,为更好地促进社会工作在观护帮教领域发挥作用提出了一定的建议。
董婷婷[8](2020)在《校园欺凌问题的思想政治教育干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我国校园欺凌事件频发,并且在新闻媒体上充斥着大量有关校园欺凌的新闻,这将不良影响从个人导引至同辈群体,给青年、学校、社会造成了巨大冲击。校园欺凌损害的是肩负历史重任的新青年,破坏的是和谐校园的建设和发展,阻挠的是祖国接班人、建设者的道德与法治水准的提升,更与青少年的人格培养不相符合。诚然,培养一代又一代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必然要求净化主阵地,简单说来,有关校园欺凌成因、对策,包含对策执行的研究势在必行,故此,重视校园欺凌,解决校园欺凌问题刻不容缓。本文对校园欺凌现象进行考查,从思想政治教育视角对校园欺凌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以“和谐、法治、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为出发点,有针对性地提出治理措施,力图系统进行原因剖析,从而提出对策,以充实对校园欺凌研究的理论根据和指导意义。也就是说,在梳理、界定校园欺凌等相关概念的基础上,以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理论、思想政治教育沟通理论和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理论为主要理论依据,以当代校园欺凌仍旧频发为现实依据,对我国校园欺凌中的思想政治教育干预进行论述分析,发现导致校园欺凌仍旧存在和发生的原因主要有社会、学校、家庭及个人四个层次。在此基础上,借鉴吸收国外经验,从优化整体环境、重视教师及学校管理、聚焦家庭教育、实现个人自我重建等方面构建校园欺凌对策,全面进行思想教育、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不断提高青少年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治意识,从而促进青年群体之间的交往,推进和谐校园建设。
谭一凡[9](2020)在《甘肃省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困境与对策》文中认为近年来,甘肃省多次爆发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如兰州水污染事件、武威沙漠污染事件等,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问题呈高发态势,严重影响了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进程。环境司法是甘肃省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一环,环境司法专门化是环境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本文综合运用文献分析、比较分析及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从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基本理论出发,论述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概念、构成要素及其功能,分析实行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立足甘肃省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实证分析与困境检视,从审判机构、审判机制、审判规则和审判队伍等方面考察了甘肃省环境司法专门化的现状,分析了现存困境,主要表现为环境审判机构规范性不足、环境审判机制不健全、环境审判规则不完善和环境审判队伍专业性不足。通过充分借鉴国内外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先进经验,从比较法的视角,考察瑞典、美国、澳大利亚和孟加拉国的制度经验,并总结了国内贵州、云南、江苏等省的地方经验,探寻甘肃省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完善对策。本文认为推进甘肃省环境司法专门化,应当完善环境审判机构体系和促进环境审判机构的专门化建设以优化环境审判机构设置,落实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机制和完善环境司法协同联动机制以健全环境审判机制,制定专门环境审判规则和建立专门环境司法执行规则以完善环境审判规则,选任专业环境法官、提高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专业能力、建立专家陪审制度和完善审判咨询专家制度以促进环境审判队伍专业化。
孔令菊[10](2020)在《小学生校园欺凌的现状与对策 ——基于12个案例的研究》文中提出校园欺凌事件的频繁发生,使其由教育领域溢出,逐渐变成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性问题。目前,无论是学术界还是社会大众,主要关注大龄青少年的欺凌现象。然而,近几年小学生群体的校园欺凌事件频繁出现。由于小学生的身心发育尚未成熟,那么,关注这一群体的欺凌现状,并进而采取有效措施,就成为教育理论与实践中值得重视的问题。本研究选取12个有代表性的小学生校园欺凌案例,通过对案例的深度剖析,客观呈现小学生校园欺凌的现状:小学生欺凌者多为男性,欺凌双方存在性格缺陷;欺凌多发生于“玩笑”之间,以网络形式公开;欺凌多发生于校内课余时间,涉及多种欺凌形式;团体欺凌和“以大欺小”倾向明显;欺凌处理方式多为批评教育。在此基础上,进而归纳与总结了小学生与中学生校园欺凌的不同之处与相似之处,即校园欺凌事件在不同年龄段所表现出的异质性与同质性。本研究认为:小学生因身心发展水平的局限,导致自我保护能力不足、认知易受外部环境影响、道德与法律认知缺乏等,这些因素易引发“玩笑”式欺凌行为;由于学校全面管理的缺位,易导致小学生在校内、外课余时间发生欺凌行为;由于家庭教育的不足,易导致小学生性格缺陷,从而引发欺凌事件;由于多元文化的诱导,易导致小学生认知偏差,从而引发欺凌行为;由于未成年人犯罪责任年龄的限制及校园欺凌相关法律的缺失,小学生校园欺凌的处理方式大多为批评教育,导致欺凌行为反复发生。据此,我们应该采取深化小学生对欺凌的认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小学生的课外管理,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营造良好家庭氛围,合理选择教育方式;营造良好社会文化氛围,加强网络监管力度;完善欺凌相关法律法规,联合社区力量防治校园欺凌的对策开展反欺凌行动。
二、试论甘肃省少年犯罪的特点及防治对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试论甘肃省少年犯罪的特点及防治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1)地方创制性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的述评 |
(一)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外文献综述的简析 |
三、结构安排与方法选择 |
(一) 结构安排 |
(二) 研究方法 |
四、研究对象的限定 |
第一章 地方立法的创新难题 |
一、“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质疑 |
二、“不抵触原则”的判断标准模糊 |
三、设区的市立法事项范围存在争议 |
四、“如法炮制”的“景观式立法” |
第二章 创制性立法的界定及理论基础 |
一、创制性立法的概念界分 |
(一) 创制性立法的概念诠释 |
(二) 立法中“创制”涵义的多重性 |
二、地方创制性立法的辨析与定位 |
(一) 地方立法的类型划分 |
(二) 创制性立法的对应概念: 执行性立法 |
(三) 创制性立法的相近概念辨析 |
(四) 创制性立法在地方立法中的定位 |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理论基础 |
(一) 试验治理理论与国家试错策略论 |
(二) 地方制度竞争理论 |
(三) 地方性知识理论 |
(四) 地方法治观念理论 |
第三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判断与创制维度 |
一、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判断标准 |
(一) 依据性标准 |
(二) 创制性标准 |
(三) 立法目的和原则标准 |
二、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判断方法 |
(一) 法的非规范性内容中创制性的判断 |
(二) 法的规范性内容中创制性的判断 |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类型 |
(一) 整体型创制与部分型创制 |
(二) 独立型创制和依附型创制 |
(三) 权利义务型创制和处罚强制型创制 |
(四) 地方事务型创制和先行先试型创制 |
四、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创制维度 |
(一) 对权力的创制 |
(二) 对权利的创制 |
(三) 对义务的创制 |
(四) 对责任的创制 |
第四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现实境遇 |
一、山东省创制性立法的现状考察 |
(一) 地方创制性立法数量和层级 |
(二)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领域和事项 |
(三) 地方性法规的创制程度 |
(四)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体例结构考察 |
二、立法事实与制度设计出现偏差 |
(一) 创制性立法的“形式增长” |
(二) 立法供给难以满足地方需求 |
(三) 立法的“地方”着力不足 |
(四) 创制内容与体例结构选择不匹配 |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实践暴露出的法治化困境 |
(一) 传统理解下的法制统一与地方特色的矛盾 |
(二) 创制边界模糊与创制能力短缺 |
(三) 中央制约管控与地方有效治理的张力 |
(四) 传统立法技术与数据转型的脱节 |
第五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规范上的边界厘正 |
一、省级立法的合法创制空间 |
(一) 基本底限: 中央立法保留之外 |
(二) 外在界限: 不与上位法抵触 |
(三) 内在界限: 地方性事务 |
(四) 特殊限制: 行政立法的限制 |
二、设区的市级立法的合法创制空间 |
(一) 三类具体立法事项限制 |
(二) “等方面事项”限制 |
(三) 其他法律中的有关规定 |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的专有创制空间 |
(一) 地方创制性立法下的“不抵触”原则 |
(二) 地方创制性立法行政行为的设置权限 |
四、地方创制性立法空间的适度释放 |
第六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实践上的效果改进 |
一、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理念革新 |
(一) 对“法制统一”原则的再理解 |
(二) 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配置立法供给 |
(三) 正确看待“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问题 |
二、利用大数据技术提高创制性立法公众参与水平 |
(一) 大数据应用于立法公众参与中的技术优势 |
(二) 大数据在立法公众参与中的应用趋势 |
(三) 大数据应用于立法公众参与中的瓶颈制约 |
(四) 大数据应用于立法公众参与领域的建议 |
三、利用大数据技术完善立法后评估制度 |
(一) 传统立法后评估技术存在的问题 |
(二) 大数据技术应用于立法后评估的必要性 |
(三) 大数据技术应用于立法后评估的可行性 |
四、完善创制性立法的监督和防范机制 |
(一) 完善设区的市立法报批制度 |
(二) 合理选择立法的体例结构 |
结语 |
附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附件 |
(2)学生欺凌预警机制研究 ——以T县K学校为个案(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一)问题提出 |
(二)研究问题 |
二、研究意义 |
(一)理论价值 |
(二)现实意义 |
三、相关研究综述 |
(一)有关学生欺凌的研究 |
(二)有关学生欺凌预警机制的研究 |
(三)研究述评 |
四、核心概念界定 |
(一)学生欺凌 |
(二)学生欺凌预警机制 |
五、理论基础 |
(一)社会学习理论 |
(二)危机管理理论 |
第一章 研究设计 |
一、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问卷调查法 |
(三)访谈法 |
(四)观察法 |
二、研究工具 |
(一)调查问卷 |
(二)访谈提纲 |
三、研究场域 |
(一)地理环境:重风沙地带,以农业发展为主 |
(二)人文氛围:村民生活惬意,民风淳朴 |
(三)学校情况:校园管理严格,教育环境较好 |
第二章 K学校学生欺凌预警机制及其运行情况 |
一、K学校学生欺凌预警机制概述 |
(一)政策文本内容丰富,类别齐全 |
(二)预警流程阶段分明,步骤清晰 |
二、K学校学生欺凌预警机制的运行情况 |
(一)K学校学生欺凌行为状况调查 |
(二)K学校学生欺凌预警四大机制 |
(三)K学校学生对欺凌预警机制的效果评价 |
第三章 K学校学生欺凌预警机制的现存问题分析 |
一、宣传教育机制不到位 |
(一)K学校偏重文本制度建设 |
(二)K学校学生欺凌教育内容与课程设置结合不紧密 |
二、报告机制缺少义务性与保护性 |
(一)K学校缺乏义务举报机制 |
(二)K学校缺乏隐私保护机制 |
三、检查管理机制执行过程过于机械化 |
(一)K学校学生欺凌的管理被动强制 |
(二)K学校教师对学生欺凌认可度低 |
(三)K学校学生欺凌预警机制在教师实践中不适用 |
四、处置与善后机制不完善 |
(一)K学校缺乏家校共管机制 |
(二)K学校缺乏学生辅导机制 |
第四章 K学校学生欺凌预警机制的改进建议 |
一、预警机制改进原则:坚持多元主体合作 |
(一)基础保障原则:明确学校和教师的关键角色 |
(二)有力联合原则:重视家校社司等多方参与的积极作用 |
二、预警机制改进策略:把握欺凌发展阶段性特征 |
(一)未萌欺凌阶段以预防为主,核心在于宣传与教育 |
(二)萌芽欺凌阶段及时干预,核心在于发现与阻止 |
(三)标准欺凌阶段合理应对,核心在于保护与惩戒 |
(四)欺凌后阶段有力善后,核心在于改进与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 :学生问卷 |
附录二 :教师问卷 |
附录三 :教师访谈提纲 |
附录四 :家长问卷 |
后记 |
(3)中国大陆地区社区矫正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社区矫正制度运行的现实困境 |
第一节 社区矫正制度的适用困境 |
一、监禁为主的格局尚未扭转 |
二、假释制度的适用比率不高 |
三、未成年犯适用非监禁刑低 |
第二节 社区矫正制度的执行困境 |
一、工作制度差异化 |
二、执法活动低能化 |
三、社会参与低效化 |
四、矫正措施粗放化 |
五、特殊对象简单化 第二章 社区矫正制度困境的原因分析 |
第一节 社区矫正制度的指导理念偏颇 |
一、刑事一体化理念贯彻不深入 |
二、刑罚人道化理念推广不到位 |
三、行刑社会化理念渗透不全面 |
第二节 社区矫正制度的配套制度欠缺 |
一、假释制度适用的阻碍重重 |
二、特殊主体矫正制度不健全 |
三、社区矫正评估制度不完善 |
第三节 社区矫正制度的保障条件匮乏 |
一、规范社区矫正的专门立法缺失 |
二、工作队伍专业不强且力量不足 |
三、主要相关部门的参与流于形式 第三章 社区矫正制度改革的理念纠偏 |
第一节 “监狱—社区”一体化理念的贯彻 |
一、“监狱—社区”一体化的理论依据 |
二、“监狱—社区”一体化的先行探索 |
三、“监狱—社区”一体化的功能分析 |
四、“监狱—社区”一体化的实现路径 |
五、“监狱—社区”一体化的外在保障 |
第二节 刑罚人道化理念的推广 |
一、人道化理念是社区矫正根基 |
二、推进刑罚结构向轻缓化发展 |
三、未成年犯扩大非监禁的适用 |
四、监管理念向“人本位”转型 |
第三节 行刑社会化理念的渗透 |
一、培育社会力量参与的外部环境 |
二、扶持民办社会组织的建设发展 |
三、设计鼓励社会力量的良性政策 |
四、拓宽社会力量参与的经费渠道 |
五、探索社会力量参与的教育矫正 第四章 社区矫正制度改革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并扩大适用假释制度 |
一、树立假释制度优先的理念 |
二、完善假释制度的适用条件 |
三、扩大假释制度的适用对象 |
四、摈弃限制假释的相关制度 |
第二节 发展轻罪制度的必要与作用 |
一、建立轻罪制度的必要性 |
二、轻罪制度助推社区矫正 |
第三节 健全特殊主体的矫正制度 |
一、建立专门化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制度 |
二、完善统一化的流动型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制度 |
三、设置特殊化的外国籍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制度 |
第四节 推进社区矫正的评估制度 |
一、探索定量式的风险评估 |
二、强调定量化的效果评估 第五章 社区矫正制度改革的保障跟进 |
第一节 加快社区矫正法的立法进程 |
一、社区矫正立法相关问题的争议焦点 |
二、社区矫正立法需要解决的关键议题 |
三、社区矫正立法需要规范的工作制度 |
第二节 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专业化 |
一、提高制度执法者的专业能力 |
二、注重社会工作者的职业发展 |
三、匹配社会志愿者的合适岗位 |
第三节 搭建刑事司法机关的协同配合 |
一、明确分工负责、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 |
二、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职责 |
三、公安机关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职责 |
四、监狱机关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职责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后记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4)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我国需要研究的问题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述评 |
三、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未成年人司法的概述 |
第一节 中国未成年人司法的发展与现状 |
一、中国对未成年人特殊规定的历史沿革 |
二、中国未成年人司法的现状 |
第二节 中国未成年人司法的发展困境 |
一、未成年人法律规定缺乏体系性 |
二、未成年人司法缺乏独立性 |
三、未成年人案件的受理缺乏全面性 |
四、未成年人保护处遇体系缺乏健全性 |
第三节 未成年人司法在全球的发展及特征 |
一、世界三大未成年人司法模式的发展 |
二、现代未成年人司法的三大特征 |
第四节 中国未成年人司法的路径选择—体系化 |
一、体系化作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的研究方法 |
二、中国未成年人司法体系化的基本构想 |
第二章 体系化未成年人司法的思想理念 |
第一节 未成年人司法产生的基础——“国家亲权”理论 |
一、国家亲权的起源 |
二、国家亲权在美国未成年人司法中的延伸 |
三、国家亲权的基础:家长主义 |
第二节 国际未成年人司法原则——儿童利益最大化理论 |
一、“儿童利益最大化”的沿革与发展 |
二、儿童利益最大化在发展中的困境与应对 |
第三节 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理念的选择 |
一、中国未成年人司法理念的评析 |
二、中国未成年人司法理念的选择 |
三、中国未成年人司法理念的实质要求 |
第三章 中国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适用范围 |
第一节 法律适用的主体 |
一、“未成年人”概念的选择 |
二、未成年人年龄范围的界定 |
第二节 法律适用的侵害行为 |
一、我国现行未成年人行为的法律规制 |
二、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
三、未成年人的触法行为 |
四、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 |
第三节 法律适用的被害案件 |
一、当前我国未成年人被侵害的主要特征 |
二、未成年人被侵害的主要情形 |
第四章 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组织的体系性构建 |
第一节 少年法院的构建 |
一、中国少年法庭的起源与发展 |
二、中国少年法院创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三、中国特色少年法院的基本构思 |
第二节 未成年人警务机制的构建 |
一、域外未成年人警务制度 |
二、公安机关在未成年人司法中的作用及职责 |
三、中国未成年人警务机制建立的必要性分析 |
四、中国构建未成年人警务制度的设想 |
第三节 中国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构建 |
一、中国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发展与困境 |
二、中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调整与重构的可能性 |
三、中国特色未成年人检察机制的构建 |
第四节 未成年人司法社工机制的创建 |
一、社工在未成年人司法中的角色优势 |
二、社区工作与未成年人犯罪 |
三、社工与未成年人保护 |
四、政府购买社工服务项目 |
第五章 中国特色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机制 |
第一节 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的基本原则 |
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兼顾保护原则 |
二、全面调查原则 |
三、迅速简易原则 |
第二节 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的特殊制度 |
一、不公开审理制度 |
二、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
三、社会调查制度 |
第三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的基本程序 |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侦查 |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 |
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 |
第四节 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案件的审理 |
一、中国关于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案件的现行规定 |
二、中国当前未成年人民事保护案件审判机制的缺陷 |
三、中国特色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审判制度的构建 |
第五节 未成年人行政司法保护案件的程序性探索 |
一、中国未成年人行政案件审判的基本情况 |
二、中国未成年人行政审判的现状 |
三、中国特色未成年人行政审判机制的构建 |
第六章 中国特色未成年人保护处遇机制的构建 |
第一节 未成年人被害救助制度的构建 |
一、未成年人被害救助的概念及基本理念 |
二、未成年人被害救助机制的构建 |
三、未成年人被害预防机制 |
第二节 触法未成年人的保护处分 |
一、未成年人保护处分的界定 |
二、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实践与问题 |
三、中国特色未成年人保护处分的完善 |
第三节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处罚 |
一、未成年人刑事处罚的基本理念 |
二、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处罚的适用 |
三、未成年犯罪人的矫正机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文化共享工程”可持续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附图清单 |
附表清单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问题提出 |
一、研究背景 |
二、问题设定 |
第二节 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第三节 主要概念界定 |
一、数字鸿沟 |
二、文化信息资源 |
三、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 |
四、可持续发展 |
第四节 研究设计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内容与思路 |
第五节 研究创新点 |
第二章 研究相关理论与文献回顾 |
第一节 研究相关理论 |
一、知识沟理论 |
二、文化权利 |
三、文化传播 |
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
五、公共物品理论 |
六、贫困文化理论 |
第二节 我国文化共享工程研究文献回顾 |
一、文化共享工程研究文献的内容分析 |
二、文化共享工程研究文献的评价分析 |
第三章 实施文化共享工程的背景分析 |
第一节 文化共享工程实施的背景 |
一、全球信息化给文化建设带来挑战 |
二、国家对文化建设日益重视 |
第二节 实施文化共享工程的缘由 |
一、提高国民生活质量的需要 |
二、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
三、弘扬中国优秀文化的需要 |
第四章 文化共享工程实施过程 |
第一节 初步探索阶段:十五时期 |
一、建立试点 |
二、启动应用 |
三、全国推广 |
四、初步探索阶段工程建设小结 |
第二节 普遍发展阶段:十一五时期 |
一、开展文化共享工程试点工作 |
二、与相关项目合作共建 |
三、文化共享工程“进村入户” |
四、县级数字图书馆推广计划 |
五、普遍发展阶段工程建设小结 |
第三节 巩固提升阶段:十二五时期 |
一、继续推进服务网络的全覆盖 |
二、服务新思路:拓展与深化 |
三、统筹数字资源建设 |
四、打造技术支撑平台 |
五、巩固提升阶段工程建设小结 |
第四节 对文化共享工程建设过程的系统分析 |
一、建设流程 |
二、国家政策影响及作用 |
三、相关利益群体分析 |
四、资源构成分析 |
五、服务方式分析 |
第五章 文化共享工程建设效果与分析 |
第一节 宏观层面:消弭社会信息鸿沟 |
一、计算机设备增加助力“信息鸿沟”的消弭 |
二、计算机技能培训助力“信息鸿沟”的消弭 |
第二节 中观层面:促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
一、推动公共图书馆的现代化发展 |
二、促进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的层级建设 |
第三节 微观层面:充实文化资源,提升国民生活质量 |
一、充实国家公共数字文化资源 |
二、助力国民生活质量的提高 |
第四节 公众对文化共享工程数字文化资源的偏好分析 |
一、以“心声·音频馆”为例 |
二、以“上图讲座”为例 |
第六章 文化共享工程可持续发展战略设计 |
第一节 文化共享工程可持续发展影响因素 |
一、从文献梳理中发现问题 |
二、从建设过程与效果中分析问题 |
三、从访谈资料中挖掘问题 |
四、影响因素的确定 |
第二节 国外相似项目介绍及分析 |
一、美国:“美国记忆”(American Memory) |
二、韩国:“信息网络村”(Information Network Village,INVIL) |
三、南非:“数字之门”(Digital Doorway) |
四、印度:“墙上之窗——学习站”(HiWEL-Learning Stations) |
五、日本:“无处不在网络计划”(U-Japan) |
六、英国:“文化在线”(Culture on Line) |
第三节 文化共享工程可持续发展顶层设计 |
一、设计导向: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构建 |
二、设计主题:突出“标准、规范、反馈、社会化” |
三、资源设计:标准统一 |
四、制度设计:系统全面 |
五、技术设计:拓展利用 |
六、服务设计:进村入户到人 |
第四节 文化共享工程未来发展实践指导 |
一、指导原则:依据顶层设计与相关建设规划 |
二、以技术支撑平台为基础,构建层级分布式互联网网站群 |
三、以“服务年”为契机,实现数字文化活动的品牌化建设 |
四、以少数民族文化资源的数字化建设为重点,完善资源基础库 |
五、以人才建设为中心,推动全民信息素养教育与工作队伍培训 |
第五节 构建文化共享工程效果评估指标体系 |
第七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研究不足 |
第三节 研究展望 |
附录A 文化共享工程建设问题汇总——96篇研究文献梳理 |
附录B 国家数字文化网——专题资源库 |
附录C 心声·音频馆资源 |
附录D 上海图书馆讲座回顾(2002年-2013年)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6)参与与行动:西北多民族聚居大城市中社会组织防治艾滋病的田野调查 ——以兰州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论 |
1.1 问题的提出、研究意义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思路 |
1.2.1 研究内容 |
1.2.2 研究思路 |
1.2.3 重点和难点 |
1.2.4 基本观点和创新之处 |
1.3 田野点介绍及相关说明 |
1.3.1 田野点及调查对象介绍 |
1.3.2 相关概念说明 |
1.3.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的理论准备、分析框架 |
1.4.1 研究的理论准备 |
1.4.2 论文分析框架的构建 |
第二章 学术史回顾 |
2.1 国外学界关于艾病防治的研究回顾 |
2.2 国内学界关于艾病防治的研究回顾 |
2.3 对相关研究现状的述评 |
第三章 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的防治 |
3.1 全球及中国艾滋病流行总体趋势及防治挑战 |
3.2 社会组织参与防治的特点与现状 |
3.3 甘肃省艾滋病流行概况 |
3.4 甘肃省社会组织参与防控艾滋病情况与分析 |
第四章 宗教组织——清真寺参与宣传预防行动的个案研究 |
4.1 宗教组织在社会管理和社会建设中的作用 |
4.2 宗教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行动概述 |
4.3 清真寺参与宣传预防艾滋病行动个案 |
4.4 对清真寺参与防艾行动的结构功能分析 |
4.5 清真寺的社会资本作用分析 |
第五章 MSM组织参与行为干预行动的个案研究 |
5.1 艾滋病与男男性接触者 |
5.2 MSM组织与艾滋病防治 |
5.3 “牵手”工作组行为干预的行动个案 |
5.4 对MSM组织参与防艾行动的结构功能分析 |
5.5 MSM组织的社会资本作用分析 |
第六章 PLWHA关爱组织参与关怀救助行动的个案研究 |
6.1 艾滋病患者(PLWHA)与艾滋病 |
6.2 PLWHA关爱组织与艾滋病防治 |
6.3 感染者同盟-诚爱家园关怀救助行动个案 |
6.4 对PLWHA关爱组织参与防艾行动的结构功能分析 |
6.5 PLWHA关爱组织的社会资本作用分析 |
第七章 余论 |
7.1 研究的基本结论 |
7.2 民族学视角下社会组织参与防艾行动的思考 |
7.3 对当前社会组织参与防艾行动的建议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7)自我同一性视角下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帮教服务的小组工作研究 ——以春苗计划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学术价值 |
1.2.2 实践意义 |
1.3 研究对象与研究问题 |
1.3.1 研究对象 |
1.3.2 研究问题 |
1.4 研究方法和研究框架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框架 |
第2章 研究综述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涉罪未成年人 |
2.1.2 观护帮教 |
2.1.3 自我同一性 |
2.2 理论基础 |
2.2.1 自我同一性理论 |
2.2.2 小组动力学理论 |
2.2.3 镜中我理论 |
2.3 相关研究综述 |
2.3.1 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研究 |
2.3.2 未成年人观护帮教的相关研究 |
2.3.3 自我同一性的相关研究 |
2.3.4 文献评述 |
第3章 小组背景及案主问题分析 |
3.1 “春苗计划”项目背景介绍 |
3.1.1 J市 w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概况 |
3.1.2 “春苗计划”概况 |
3.1.3 Y机构概况 |
3.2 “春苗计划”观护帮教对象情况介绍 |
3.2.1 家庭情况 |
3.2.2 心理状况 |
3.2.3 是否符合帮教条件 |
3.3 “春苗计划”观护帮教对象自我同一性发展现状 |
3.3.1 自我同一性发展不足 |
3.3.2 自我认同感低 |
3.3.3 自我发展迷茫 |
3.4 原因分析 |
3.5 小组工作介入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
3.5.1 必要性 |
3.5.2 可行性 |
第4章 小组工作介入观护帮教对象自我同一性的实务过程 |
4.1 小组准备阶段 |
4.1.1 需求分析 |
4.1.2 目标确定 |
4.1.3 小组方案制定 |
4.1.4 小组成员招募 |
4.1.5 资源整合 |
4.2 小组计划实施过程 |
4.2.1 小组初期:组员初识及自我认识 |
4.2.2 小组中期:价值探索与目标初现 |
4.2.3 小组后期:优势发掘与目标确立 |
4.2.4 小组结束期:成果巩固与成长获得 |
4.3 小组评估 |
4.3.1 过程评估 |
4.3.2 结果评估 |
4.4 实务反思 |
4.4.1 理论运用层面 |
4.4.2 实务操作层面 |
4.4.3 介入不足之处 |
第5章 总结与建议 |
5.1 总结 |
5.2 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 自我同一性状态问卷 |
附录二 服务对象调查问卷 |
附录三 组员每节小组活动评价汇总表 |
致谢 |
(8)校园欺凌问题的思想政治教育干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1.1 校园欺凌现象呈上升趋势 |
1.1.2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要求 |
1.1.3 青少年的培养事关中华民族千秋伟业 |
1.2 研究目的 |
1.3 研究意义 |
1.3.1 理论意义 |
1.3.2 现实意义 |
1.4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4.1 国内研究现状 |
1.4.2 国外研究现状 |
1.4.3 述评 |
1.5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5.1 研究方法 |
1.5.2 创新点 |
2 校园欺凌概述 |
2.1 校园欺凌定义 |
2.2 校园欺凌的构成要件 |
2.2.1 校园欺凌的主客体 |
2.2.2 校园欺凌的内容 |
2.3 校园欺凌特点及表现形式 |
2.3.1 校园欺凌特点 |
2.3.2 校园欺凌表现形式 |
2.4 思想政治教育与校园欺凌 |
2.4.1 关系研究 |
2.4.2 思想政治教育适用准则 |
3 校园欺凌问题干预研究的理论基础 |
3.1 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内容 |
3.1.1 思想教育 |
3.1.2 道德教育 |
3.1.3 心理健康教育 |
3.1.4 法治教育 |
3.2 思想政治教育沟通理论 |
3.2.1 借鉴西方其他沟通理论 |
3.2.2 思想政治教育沟通理论 |
3.3 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理论 |
3.3.1 国外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概况 |
3.3.2 我国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理论 |
3.4 其他理论借鉴与指导 |
3.4.1 宽容教育理念 |
3.4.2 价值澄清理论 |
3.4.3 “挫折-攻击”假说 |
4 校园欺凌问题存在原因及分析 |
4.1 校园欺凌存在的问题调查与分析 |
4.1.1 调查对象、内容 |
4.1.2 数据统计与分析 |
4.2 相关例证 |
4.2.1 案例评析 |
4.2.2 变化趋势 |
4.3 校园欺凌问题原因分析 |
4.3.1 社会原因 |
4.3.2 学校原因 |
4.3.3 家庭原因 |
4.3.4 个人原因 |
5 思想政治教育视角下校园欺凌对策构建 |
5.1 借鉴、吸收国外经验 |
5.1.1 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
5.1.2 建立监督及评估机制 |
5.2 校园欺凌对策构建 |
5.2.1 优化整体环境 |
5.2.2 重视教师及管理 |
5.2.3 聚焦家庭教育 |
5.2.4 个人自我重建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9)甘肃省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困境与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1.2.1 国外研究现状述评 |
1.2.2 国内研究现状述评 |
1.3 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之处 |
第2章 环境司法专门化概述 |
2.1 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概念与构成要素 |
2.1.1 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概念界定 |
2.1.2 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构成要素 |
2.2 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功能分析 |
2.2.1 制衡环境行政监管 |
2.2.2 保障环境案件的专业化审理 |
2.3 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2.3.1 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必要性 |
2.3.2 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可行性 |
第3章 甘肃省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实证分析 |
3.1 环境审判机构的布局 |
3.1.1 点线面相结合的环境审判机构体系 |
3.1.2 环境审判机构的设置特点 |
3.2 环境审判机制的创新 |
3.2.1 明确受案范围 |
3.2.2 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机制 |
3.2.3 采用“三审合一”审理模式 |
3.2.4 探索环境司法协同联动机制 |
3.3 环境审判规则的适用 |
3.3.1 贯彻生态修复性司法理念 |
3.3.2 探索审判执行方式 |
3.4 环境审判队伍的建设 |
3.4.1 调整审判队伍结构 |
3.4.2 组织专业化培训 |
3.4.3 开展环境司法实务研究 |
3.4.4 组建专业支持队伍 |
3.5 甘肃省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困境检视 |
3.5.1 环境审判机构规范性不足 |
3.5.2 环境审判机制不健全 |
3.5.3 环境审判规则不完善 |
3.5.4 环境审判队伍专业性不足 |
第4章 国内外环境司法专门化的经验借鉴 |
4.1 国外环境司法专门化的经验借鉴 |
4.1.1 瑞典土地和环境法庭 |
4.1.2 美国佛蒙特州环境法院 |
4.1.3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土地与环境法院 |
4.1.4 孟加拉国环境法院 |
4.2 国内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地方经验借鉴 |
4.2.1 贵州经验 |
4.2.2 云南经验 |
4.2.3 江苏经验 |
第5章 甘肃省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完善对策 |
5.1 优化环境审判机构设置 |
5.1.1 完善环境审判机构体系 |
5.1.2 促进环境审判机构的专门化建设 |
5.2 健全环境审判机制 |
5.2.1 落实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机制 |
5.2.2 完善环境司法协同联动机制 |
5.3 完善环境审判规则 |
5.3.1 制定专门环境审判规则 |
5.3.2 建立专门环境司法执行规则 |
5.4 促进环境审判队伍专业化 |
5.4.1 选任专业环境法官 |
5.4.2 提高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专业能力 |
5.4.3 建立专家陪审制度 |
5.4.4 完善审判咨询专家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小学生校园欺凌的现状与对策 ——基于12个案例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问题提出 |
(一)研究背景 |
(二)问题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四、“校园欺凌”的概念界定 |
五、理论基础 |
(一)生态系统理论 |
(二)社会控制理论 |
六、研究方法 |
(一)研究方法概述 |
(二)案例研究在本文的应用 |
第一章 小学生校园欺凌现状 |
一、小学生欺凌者多为男性,且欺凌双方存在性格缺陷 |
二、小学生的欺凌多发生于“玩笑”之间,且多以网络视频形式公开 |
三、小学生的欺凌多发生于校内课余时间,涉及多种欺凌形式 |
四、小学生的团体欺凌和“以大欺小”倾向明显 |
五、小学生的欺凌处理方式多为批评教育 |
六、小学生与中学生校园欺凌现状的对比分析 |
(一)小学生与中学生校园欺凌现状的不同之处 |
(二)小学生与中学生校园欺凌现状的相似之处 |
第二章 小学生校园欺凌的成因分析 |
一、小学生身心发展的局限性对校园欺凌的影响 |
(一)小学生身体发育不成熟,自我保护能力不足,易受校园欺凌 |
(二)小学生心理发展不成熟,易造成认知偏差,产生欺凌行为 |
(三)小学生道德与法律意识缺乏,易产生“玩笑”式欺凌行为 |
二、学校全面管理的缺位对校园欺凌的影响 |
(一)学校教育理念偏差与教师关注不足,易滋生校园欺凌行为 |
(二)学校安全管理落实的不到位,易导致校园欺凌的发生 |
(三)形式化的德育与法制教育,易导致小学生道德与法律意识缺乏 |
三、小学生家庭教育的不足对校园欺凌的影响 |
(一)家长对校园欺凌的忽视与认知偏差,易促使欺凌行为复发 |
(二)家庭关爱的不足与错误的教养方式,易引发校园欺凌行为 |
(三)不良家庭环境影响,易引发校园欺凌行为 |
四、多元文化的诱导对小学生校园欺凌的影响 |
(一)传统“和”文化使校园欺凌更具隐秘性 |
(二)小学生易受“暴力”网络文化影响产生欺凌行为 |
(三)网络媒体报道易影响大众对校园欺凌的认知 |
五、校园欺凌相关法律的缺失对校园欺凌的影响 |
(一)法律对于欺凌定性的困难,易纵容欺凌行为的发生 |
(二)刑事责任年龄划分的不合理,易纵容恶性欺凌行为的发生 |
(三)反校园欺凌法律法规的缺失,易纵容欺凌行为的复发 |
第三章 小学生校园欺凌的防治建议 |
一、深化小学生对校园欺凌的认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
(一)深化小学生校园欺凌认知,提高自身道德修养 |
(二)加强小学生法律知识培养,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
(三)鼓励小学生积极参与学校、社区活动,提高人际交往能力 |
二、加强小学生课外管理,落实德育与法制教育 |
(一)提高小学师资队伍素质,加强对学生的课外管理 |
(二)分设小学德育与法制课程,监督并考核课程学习效果 |
(三)细化学校管理工作,提高欺凌事件应对能力 |
三、营造良好家庭氛围,合理选择教育方式 |
(一)提高家长自身素养,深化对校园欺凌的认知 |
(二)转变家庭教养方式,提升父母期望水平 |
(三)营造良好家庭氛围 |
四、营造良好社会文化氛围,加强网络监管力度 |
(一)正确宣扬传统文明,避免曲解传统文化 |
(二)营造良好社会气氛,建立健康网络环境 |
(三)加强网络媒体报道监管,避免舆论炒作 |
五、完善欺凌相关法律法规,联合社区力量防治校园欺凌 |
(一)建议试行恶意年龄补足制度,遏制校园欺凌低龄化 |
(二)联合社区力量,共同防治小学生欺凌行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129例小学生校园欺凌事件清单 |
致谢 |
作者简历 |
四、试论甘肃省少年犯罪的特点及防治对策(论文参考文献)
- [1]地方创制性立法研究[D]. 曹瀚予. 山东大学, 2021(11)
- [2]学生欺凌预警机制研究 ——以T县K学校为个案[D]. 张婷婷.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6)
- [3]中国大陆地区社区矫正制度研究[D]. 张凯.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
- [4]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构建[D]. 肖姗姗.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8)
- [5]“文化共享工程”可持续发展研究[D]. 苏超. 南开大学, 2014(07)
- [6]参与与行动:西北多民族聚居大城市中社会组织防治艾滋病的田野调查 ——以兰州市为例[D]. 张宁. 兰州大学, 2012(04)
- [7]自我同一性视角下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帮教服务的小组工作研究 ——以春苗计划为例[D]. 方荣宵. 江西财经大学, 2020(01)
- [8]校园欺凌问题的思想政治教育干预研究[D]. 董婷婷. 兰州财经大学, 2020(02)
- [9]甘肃省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困境与对策[D]. 谭一凡. 兰州理工大学, 2020(01)
- [10]小学生校园欺凌的现状与对策 ——基于12个案例的研究[D]. 孔令菊. 鲁东大学, 2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