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商标法》“新”在何处(论文文献综述)
郭瑞娟[1](2021)在《商标权用尽立法问题研究》文中指出
鲍康敏[2](2020)在《商标退化的法律认定》文中研究指明2013年以前,我国《商标法》一直没有商标退化的法律事实进行规制。2013修订的《商标法》虽对商标退化的法律后果作出了规定,但并没有对商标退化如何认定等具体制度作出规定,目前我国学术界对商标退化的研究尚处在起步阶段,主要是借鉴国外的理论学说,但尚有很多含混之处,因此造成了实务中,处理商标退化案件时认定标准不明晰,具有很大的任意性。首先,本文在引言部分由“咖啡伴侣”商标权纠纷案,引出我国商标退化的认定在实务中存在的问题;接着,为了更清楚的分析问题,本文在第一部分界定了本文讨论商标退化问题时所使用的两个核心概念显着性和商标退化的概念范围。之后,在第二部分分析了商标退化的原因和后果,以求为构建商标退化认定思路提供一些线索与启发。最后,在第三部分,本文通过分析通用名称的定义与特征,借鉴美国认定商标退化的思路,提出了以相关公众是否在主要意义上用商标指代其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名称为标准来认定商标是否发生了退化。
吕静彦[3](2020)在《澳大利亚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研究》文中提出近年来,我国完成了管理机构改革、统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统一电子受理平台等工作,加快了地理标志保护的步伐。但由于制度运行时间短、本土适应等原因,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制度发展缓慢。在机构整合、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契机下,该如何完善地理标志制度、从哪些方面突破发展瓶颈、如何更好的应对国际变化都是需要思考的。作为我国重要的贸易合作伙伴,澳大利亚与我国所处地位一致,相似的保护开端、相近的保护时长、相似的制度框架,都面临者与欧美国家在地理标志保护方面的交流合作。然澳大利亚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却发展较快,且运行良好,尤其是在葡萄酒行业。故对其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发展优势进行考察是可行的也是有必要的,将会对我国地理标志制度建设的影响因素、制度运行重点、国际应对有所启迪。除引言和结论外,正文总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梳理了澳大利亚地理标志保护的历史脉络。在澳大利亚的地理标志制度发展进程中,与欧盟、美国的谈判具有重要影响,通过解读重要判例和法律谈判,分析和总结了其不同历史阶段地理标志保护的特点,并把握其地理标志制度建立的影响因素及国际谈判态度。第二部分介绍了澳大利亚地理标志国内法律的保护。商标法保护是主要模式,覆盖所有产品的地理标志;对葡萄酒产品还进行专门法保护。其他法律完善了保护地理标志所依据的框架,包括《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法典》和《澳大利亚消费者法》;另外,普通法中的假冒侵权条款可为地理标志提供一定的保护。并在此基础上,对制度的优势和特色进行了总结。第三部分介绍了澳大利亚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详细阐述了澳大利亚双边和区域协定中地理标志保护的相关规定,指出了国际协定下地理标志的谈判重点和发展趋势;并且论述了澳大利亚在新旧世界融合发展和国际环境的背景下,在葡萄酒行业发展及食品行业保护方面的回应举措。第四部分落脚到我国地理标志制度的完善。通过阐述我国现行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借鉴澳大利亚的启示经验,提出了我国在地理标志立法、地理标志运用和执法及国际应对等方面的完善建议。首先,仍然将专门法和商标法保护模式并举,出台《地理标志法》,辅以商标法保护规定;其次,重点关注地理标志制度的运行,挖掘品牌价值、保护优质特色产品,重使用,严打击;最后,在经济一体化以及国内外交流日益频繁的趋势下,全面细化的将地理标志的保护纳入双边或多边协定,顺应国际趋势,积极回应地理标志的涉外争议。
申千林[4](2019)在《公安机关视角下丁某等人制造销售假奖券案的罪与罚》文中研究说明公安机关作为执法机关具有双重属性身份,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公安机关一方面有行政执法权力,另一方面法律又授予其刑事执法职能,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过程中包括实体衔接、程序衔接。从公安机关视角分析丁某等人制作销售假奖券案件争议点,从实体衔接和程序衔接两个角度分析司法实践出现的分歧点,实体衔接是指对行政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的判断,以及当涉嫌犯罪的行政违法行为既要追究行政责任又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如何对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进行衔接。程序衔接是指刑事司法转行政处罚过程中,公安机关如何转移成行政案件进行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在对案件定性时由于违法行为具有双重违法性存在定性困难,在罪与非罪问题上不能明确作出判断,如果不能很好得衔接容易造成以刑代罚或是以罚代刑,在行政法与刑法适用上是择一适用还是并罚,程序衔接上,当公安机关面对检察院酌情不予起诉的是否需要继续对其行政处罚,公安机关作为行政执法独立执法主体,不应当以检察院下达的检察建议作为行政执法前提。
任玉琪[5](2019)在《商标俗称恶意抢注的法律规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商标俗称被恶意抢注”的现象成为商标业内、法学界、社会舆论共同关注的热点之一。本文从商标俗称恶意抢注的理论入手,分析了几个典型案例,发现在规制商标俗称恶意抢注时法律存在两点不足,一是商标注册取得制度的固有缺陷引发商标抢注,二是对商标俗称“使用”的规定不明确。通过典型案例和理论比较深入分析这两个问题,并在第三章提出如何弥补两方面不足的建议。此外,2019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商标法》新修了六条法条。本文将新修的六条法条融合商标俗称恶意抢注案件的特点,总结出了新修法条能契合商标俗称恶意抢注规制的建议。本文共三部分,具体如下:第一部分:商标俗称恶意抢注的法律现状。这部分分为两大板块。第一板块是商标俗称恶意抢注的理论概述。现行法律中尚无对商标俗称的定义,通过商标俗称案件的特点、来源和分类,总结归纳出了商标俗称的概念;而后分析商标俗称恶意抢注中恶意有哪些表现形式;分析商标俗称恶意抢注的行为性质。第二板块是提出规制商标俗称恶意抢注过程中存在的两点法律不足。一是商标注册取得制引发抢注,二是商标俗称的“使用”规定不明确。第二部分:对商标俗称恶意抢注规制不足的法律分析。一方面不足是,从商标俗称的视角出发分析商标的取得制度。我国实行商标的注册取得制度,尽管该制度有一定的弊端,但是经比较注册取得制度,认为依然应坚持商标的注册取得制度。另一个法律不足是,法律对商标俗称的“使用”规定不明确。通过商标俗称的典型案例的分析得出,商标俗称的使用不符合通常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在适用《商标法》第32条时存在一定的司法分歧。分析“主动使用”“被动使用”,探析了商标俗称的“使用”的内在含义应当是,商标俗称与商品之间有稳固紧密的客观联系。第三部分:对我国商标俗称恶意抢注的规制建议。建议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提出弥补规制商标俗称恶意抢注的法律不足的建议。改“在先申请”原则为“兼容”原则;明确商标俗称的“使用”:商标原称所有人的认可+客观联系;限定商标原称所有人的权利;采用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的保护路径。新增“非正常的商标申请行为”的规定,将商标俗称恶意抢注的行为划入该规定中,对该规定加以明确的界定,并对符合“非正常的商标申请行为”提出分阶段分情况的处理措施。找到2019年《商标法》新修条款中可以契合规制商标俗称恶意抢注的部分,总结出四点,强调对商标的使用义务、给予商标原称所有人异议权、特别指出代理机构的义务和对恶意申请注册商标行为的惩罚。
沈君[6](2019)在《论位置商标的法律保护》文中提出随着商业的不断发展,各种形式的商标进入人们的视野。2013年《商标法》在商标构成要素中,新增“声音”要素,而且改变商标元素的完全列举形式,表明我国开始重视非传统商标的保护。虽然萨塔商标案和阿迪达斯案曾引发人们对位置商标的讨论,但是在旧的商标制度下,位置商标明确是不能注册的商标。近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鲁布托“红鞋底”商标案的判决引发各界对位置商标的关注,法院将涉案商标认定为“限定使用位置的单一颜色商标”,这是法院首次在判决中认定位置商标,并且法院没有否定《商标法》未明确列举的元素所构成的商标的注册可能性,因此,此案中位置商标能否获得注册还取决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本文就位置商标的保护为主题,探讨位置商标保护的必要性、位置商标注册的条件、位置商标特殊的权利范围以及如何在我国《商标法》中引入位置商标等问题。第一章引出问题,介绍位置商标概念,位置商标是由可视化标识和特定位置构成,标识以一定比例附着于商品或服务的特定位置用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位置商标具有国际条约基础,包括TRIPS中商标形式的非限制性规定和《商标法新加坡条约》对位置商标的规定,此外,各国立法也表现出保护位置商标的趋势。虽然我国已经出现位置商标申请案件,但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司法实践不能正确处理位置商标案件,而现有保护形式也不足以保护位置商标。第二章论述对位置商标予以保护具有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位置商标可以发挥商标以识别区分为基础的各种功能,其次商标本质上是符号,其形式具有多样性,另外保护位置商标符合商标法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利益的立法目的。第三章是对位置商标相关法律问题的具体分析。首先是对位置商标的保护条件的分析,即位置商标要取得注册需要满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又包括显着性和非功能性。本文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对固有显着性的判断方式进行研究,这也是以往研究中忽视的部分,总结了位置商标固有显着性的判断规则,包括标识具有显着性,位置商标一般具有显着性;不宜确定某个位置的显着性;以及包含位置要素在内的整体性判断;最后在审查实践中可以参考欧盟的判例法规则——当商标难以从商品外观区分时,只有在商标与该领域的惯常做法明显不同时,商标才具有显着性,对惯常做法的改变不足以证明固有显着性。本文在这部分还对位置商标司法判例中经常出现的显着性、装饰性和美学功能性进行辨析。位置商标因为构成要素和普通图形、颜色商标不同,如何在商标申请中以图示化表现也是商标注册的重要条件。最后,本文在这一部分探讨位置商标与一般商标相比具有特殊的保护范围,即当标识没有显着性时,商标权人不能禁止他人在其他位置申请或使用同一标识。第四章是基于对位置商标的研究,提出对位置商标的保护建议,首先可以通过修改或解释商标界定条款将位置商标纳入商标法保护,其次借鉴WIPO和日本的位置商标制度以及欧盟的位置商标审查经验,明确位置商标的审查规则。
李怡豪[7](2019)在《卡梅框架视角下的商标共存协议》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商标共存协议被商家视为划定商标权利边界、平息诉讼争端、规避侵权风险的重要工具。然而,共存协议的法律效力认定尚未形成一个稳定的模式。在卡梅框架的指引下,商标局和法院原则上应当适用财产型规则,认可共存协议的效力,将共存协议作为混淆可能性足够低的推定证据。仅在公共利益严重受损时,商标局和法院才应适用禁易型规则,否定共存协议的效力。而且,公共利益包括消费者和其他商家两个维度,单纯的消费者混淆可能性不足以启动禁易型规则。在两种情况下,对公共利益的损害才严重到足以启动禁易型规则:一是从消费者视角观之,共存协议引发的混淆将导致重大实质损害。例如,在医药和环境等领域,混淆或许会带来难以弥补的健康和生态损害。二是从其他商家的角度观之,如果商标权利细分程度过高,其他商家在商标交易中负担的信息成本将超过共存协议带来的社会收益。其中第二项否定共存协议的理由,或许能随着共存协议公示制度的推进而逐渐丧失重要性。
徐雅琴[8](2019)在《美国版权法的虚拟角色保护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文中指出虚拟角色在文学形象层可以和作品情节相互独立,是能够引发人们内心关注和情怀的人类性格、人格相关的符号。故而,其在大众消费时代和角色经济的兴起之下,就成为了文化产业拉长产业链,获取利润的重要商品。随着我国近年来文化产业的不断发展,虚拟角色的经济价值日益被发掘和重视,围绕其产生的法律纠纷尤其是着作权纠纷也越来越多。但相比于美国,我国对虚拟角色的着作权法保护研究尚不够深入,尤其对虚拟角色在着作权法下的地位,涉及虚拟角色的着作权侵权案件中实质性相似的判断,以及对虚拟角色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与着作权法保护可能的冲突。美国因为文化产业起步较早,其司法界和理论界从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开始就一直对这个问题在进行讨论,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可资借鉴。虚拟角色的版权法地位在美国一直颇有争议。美国的制定法明确否认了虚拟角色独立于作品的版权法客体地位,但以第九巡回法院为代表的美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却逐步确立了视觉角色独立于作品的版权法客体地位,文字角色是否也可以独立于作品保护则尚且存疑。此外,美国法院还在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两个比较有影响力的判断虚拟角色可版权性标准即清晰描绘标准和“被讲述的故事”标准。清晰描绘标准通过角色描绘得是否充分来判断虚拟角色是否可版权。该标准主要是在美国第二巡回法院及其下辖地区法院的一系列判决中得以形成和发展的,并且得到了其他法院的较多支持。但法官在适用该标准时,通常是对虚拟角色描述一番然后直接得出是否可版权的结论,至今未能在案件中释明该标准的具体要求,唯一清楚的是卡通角色比文字角色更容易满足这一标准。“被讲述的故事”标准要求虚拟角色必须构成“被讲述的故事”,而非仅仅是讲述故事游戏中的棋子,才可以受到版权法保护。这一标准主要由第九巡回法院及其下辖地区法院创造和发展出来的,但其自提出后就饱受质疑,几乎没有得到其他法院的支持,甚至第九巡回法院自己也主动限制了“被讲述的故事”标准的适用范围,并且通过援引清晰描绘标准对“被讲述的故事”标准进行补充以更好地进行虚拟角色可版权性的说理。由于上述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效果并不理想,美国学者对前述可版权性标准进行了反思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被讲述的故事”标准主要因为过于严格受到的批评较多,但在后期其将语境纳入虚拟角色版权保护判定中的做法又重新得到了一些学者的肯定。相比于“被讲述的故事”标准,清晰描绘标准的认可度更高一些,早期还是得到了一些支持,但很快清晰描绘标准因为在实践中更多地被应用,也暴露了更多的缺点,比如模糊性、任意性等等。基于前述思考,美国学者提出了两种建议。一是完善和发展虚拟角色可版权性判断标准,这一建议的主要考量还是因为法院一直并且仍然在坚持对虚拟角色可版权性的判断,其中部分学者支持完善现有的可版权性判断标准,另一部分则提出了新的可版权性判断标准,学者们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另一建议则是抛弃可版权性标准,直接适用实质性相似判断标准。美国法院在判断完虚拟角色的可版权性之后,就会进入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在涉及文字角色的案件中,法院仍然倾向于从作品整体进行实质性相似对比。法院认为常规设定和抽象的相似皆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此外角色和其他作品要素的差异也是部分法院在进行实质性相似判断的重要考量要素之一。在涉及视觉角色的案件中,法院在判断实质性相似时几乎只关注角色本身。如果近乎精确地复制虚拟角色的外形的往往会被认定为侵权,非精确复制外形的还要综合角色的性格等其他部分进行判断。美国学者们对上述美国法院在涉及虚拟角色案件中实质性相似的判断主要提出了三点反思,包括判断实质性相似时只考虑虚拟角色的相似或虚拟角色外形的相似有违“整体概念与感觉”标准,一旦原被告角色姓名相同且存在授权协议法院就会疏忽实质性相似对比,以及“整体概念与感觉”标准本身的模糊性。针对上述反思,美国学者提出了基于Nichols案和Krofft案的实质性相似判断改良意见。由于虚拟角色不仅包含在版权法下可以保护的独创性表达的元素,还包含作为一种标识在市场被公众所辨识的能力,故而除了版权法以外,虚拟角色或其部分识别还可能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二者存在一定的冲突,美国的法官和学者对虚拟角色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与着作权法保护的界限做了探索和思考。首先,关于虚拟角色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能否与版权法保护并存的问题,美国的司法实践基本是予以了肯定。但也有部分法官担心这种保护会僭越版权法的职能,甚至有损于版权法价值目标的实现。其次,关于虚拟角色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与版权法保护的界限问题,美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虚拟角色提供保护的条件有二:其一是虚拟角色具有第二含义,其二是他人对虚拟角色的使用可能导致公众产生混淆。但这两个条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出现了扩张的倾向,法官往往只要发现虚拟角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且对虚拟角色的使用能够使公众联想到该虚拟角色,就会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外,部分法官还在案件中适用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正当利用理论,愈加扩大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虚拟角色的保护范围,导致对虚拟角色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与版权法保护产生了冲突。部分法官和学者对这一现象就行了反思,在一些案件中试图重新划清二者的边界,比如有的法院要求出版商证明虚拟角色不仅仅能够标识作品或作者,还能够识别出版商。又比如有的法院对于卡通角色外形的复制没有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而是暗示原告以版权法维护自己的权利。上述美国对虚拟角色的版权法保护经验对我国主要有三点启示。第一点启示是应当避免将虚拟角色作为独立于其所在作品的着作权法客体保护的倾向,因为对虚拟角色进行独立保护既无必要,也不具有可操作性,更具体而言,我们不应该像美国法院那样陷入虚拟角色可版权性判断的泥淖,而是应该直接进行“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判断。第二点启示是针对如何完善涉及虚拟角色的着作权法侵权案件中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就文学角色而言,应该先就文学角色所在作品整体进行对比,如果构成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无论该等表达在原被告作品中所占多少比例都构成实质性相似,如果还无法得出结论,可就角色的整体概念和感觉方面帮助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就卡通角色而言只要其外形被复制,则足以构成实质性相似,但如果难以判断外形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可进一步参考前述步骤考虑视觉角色的其他要素是否被复制。第三点启示是我们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虚拟角色进行保护时应当慎重,避免逾越其与版权法之间的界限,损害版权法价值目标的实现。首先要厘清虚拟角色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和着作权法保护之间的关系,其次要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虚拟角色提供保护的法条依据,再次,判断虚拟角色是否具备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的标识作用,最后在具体适用法条时要避免推定混淆可能性的存在,依据事实审慎认定。
靳璇[9](2019)在《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基于安徽省司法判例实证分析》文中提出商标作为企业的标志,具有无法替代的指示功能。知名度越高的商标越容易遭到侵权,加之商标侵权行为方式简单、成本较低,导致商标侵权诉讼与日俱增。其中,商标侵权损害的“赔偿难”一直是困扰实务界的一大难题,不断加大保护力度、提高法定赔偿上额限制、引入惩罚性赔偿的做法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损害赔偿问题的本质是,将权利人遭受的事实上的损害转化为法律上的损害,再到与侵权行为具有因果的损害即应赔偿的损害,最终金钱量化计算出赔偿数额,关键在于证据、计算方法的选择。通过对安徽省商标侵权案件的实证分析发现,商业维权案件激增,各方利益难平衡为法院审判带来新的挑战。法定赔偿适用泛化,主要原因在于适用无限制、举证困难,而法官自由裁量权扩张、证据采信不统一、判决理由解释不清同样造成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不合理。过度适用法定赔偿不仅使惩罚性赔偿被束之高阁,还为法定赔偿增加了“惩罚性色彩”,两种赔偿方式之间存在模糊与交叉。司法判决论证说理不明,使得酌定数额缺乏依据。缓解损害赔偿数额确定难,防止盲目追求大额赔偿,赔偿数额的确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价值选择要注重比例原则和利益平衡。针对商业维权案件和非商业维权案件的特点,采用不同的审理模式和判赔方式,在同一审理标准的前提下体现判决结果的差异化。设定法定赔偿适用提以限制权利人选择权,法院要建立精细化裁判规则综合各种考量因素,完善法定赔偿适用同时协调适用其他计算方法。细化惩罚性赔偿适用前提,使其更具可操作性。更重要的是增强判决文书的论证说理,提高司法裁判的公信力。
吴莹[10](2019)在《上海近现代商标设计发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现代的上海在全国商业发展中的领先性使其成为了中国现代商标及商业美术的主要发祥地。至今,人们对那些老商标仍具有深厚的情感。它们都是上海历史上具有丰富文化底蕴和民族特色的商业图像,是上海城市的宝贵记忆和珍贵遗产,也是那个时代商业繁荣发达的见证。老商标背后的上海企业、上海工商业曾对上海经济发展做出过重大贡献,在这个意义上,老商标对于研究上海设计、尤其是近现代上海商业设计的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作为商业文化的集中反映,上海近现代商标设计是以上海地区以及整个中国社会的转型发展为背景的。本文立足于从开埠到新中国成立前后近一百年间上海地区商标设计的发展与变迁为脉络,着重从社会不同领域、不同层面的相互关联来考察商标设计发展的内因与外力。本课题研究以上海商标设计的历史文脉和发展机缘为“切入口”,反映近代上海地域文化、社会形态与产业结构在商标设计发展中所起到的关键性作用。重点阐述了作为设计载体的“市场”和作为设计主体的“企业人”等因素对上海商标设计发展所起到的推动性作用,由此勾画出上海近现代商标设计发展的独特性。近现代上海商标“得风气之先”的发展缘起于地理经济及人文传统的优势,以及租界文化的影响。在双重因素的作用下,商标职能得以不断拓展。辛亥革命的爆发推动了民族工商业资本的发展,保护工商业的法令规章鼓励人们兴办实业。同时,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使得民族资本获得了生机。在内外交织的双重影响下,国货运动的兴起无疑为上海民族资本商业发展创造了条件。在此过程中,商标意识凸显,新兴行业趁势而起,进而促进了民族资本的不断崛起。在19世纪后半期与20世纪初期复杂多变的社会时局中,不断涌现出的日用品行业、产品、商标等体现出“在转变中发展”、“在冲突中融合”的特质。一方面,生产、加工、设备、原料大多是借助或来自于西方国家的技术与文明;但另一方面,在“抵制”与“提倡”共存的市场背景下,作为商标设计主体的“企业家”或“设计师”都试图借助商标这一醒目的视觉元素唤醒普通民众对国货的认同感,以抵制“洋货”,这种内外夹持中的矛盾心理逐渐在商标设计的视觉形式上有所显现。既体现出与西方文化的对立及融合,又体现出本土意识展现并不断强化的趋势。同时,西方设计师通过对中国市场环境的接触与了解,激起对中国本土传统艺术语言的好奇和新鲜感,他们通过直接借鉴或变通运用中国民间艺术形式,创造了更具上海特色的商标作品。当时国内的设计师们一边树立与增强市场观念,一边学习现代设计手法,并努力寻找本土视觉元素,加以视觉改造与利用。两股力量形成交集,在设计手法及视觉语言方面杂糅成上海商标设计的特有气质。方寸之间的图形反映着动荡的文化激变与复杂的意识形态现实,催生了更多优秀的商标作品,为小小的画面注入更多商业的信息、生活的寄望与涌动的热情。商标作为近代上海商业发展的物质载体,其视觉语言的流变集中体现出了近代上海地区商业文化的内涵与外延特征。虽然西方文化的移植与渗透对上海商业文化的发展产生了极为显着的影响,上海地区的商业与中国其他城市相比,受到西方文化的影响更深一些,与西方商业文化的融合性也更为突出,但上海近现代的商业文化仍保留着非常明显的本土及传统文化的特征,这也衬托出近代上海商标设计中,中西元素“混搭”的特性尤为明显。新中国成立后,上海的轻工业产品一度成为那个时代人们所追求的生活品质的代表,既反映出二十世纪六十至八十年代人们衣、食、住、行、用各方面的最新技术,同时也勾勒出一幅人们当年所熟悉的生活景象。这些图形图像之所以成为特定年代的视觉符号,留存于人们的记忆之中,其根本原因在于商标的形成、发展、繁荣或衰退均与产品的制造、转型及社会消费需求息息相关。无论是借西方殖民势力引入,或是民族资本家自行研发而诞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都自然而然地走进了千家万户,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熟悉的一事一物,由此诞生的商标,作为产品的代言及附属,也就极为自然地通过视觉的形式印入了人们的脑海中。上海近现代商标设计伴随着城市与社会的发展成为独具特色的商业文化。传统品牌和商号的发展,蕴含了历代民族企业家和设计师们创业、兴业的艰辛,成为上海地域文化的标志,体现了上海城市发展的演变过程,是上海商业文化的重要载体,也是我国现代设计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跨入新时代,上海商标所蕴含的不再仅仅是一个产品的概念,无论是具有历史的老品牌的复兴,抑或新生产品与行业的迭代,更多已从单一的商标拓展延伸为整体的企业理念、统一的视觉形象以及更为深远的对于大众美学和社会责任的抒发与表达。上海地区商标的发展历经百年,生生灭灭,方寸之间出神入化的商标形象为我们再现了那些久远的年代、变革中的社会和人们的生活。看似普通的场景、图像与文字,既是人们心目中的记忆留存,也是未来发展中值得依托和回望的历史足迹。本文以上海开埠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之间百余年间在上海地区出现的各种工商企业、工商产品所登记、注册、使用的商标图案、文字为主要研究对象,探讨其形成、发展、兴衰的历史过程及发展规律。本文研究内容主要来源于这一时期政府管理部门所公布的《商标公报》。本研究的主要创新观点体现为:1、厘清了上海近现代商标设计发展的历史语境;2、梳理了现代商标附属的产业领域与近现代上海的产业现实;3、强调了现代商标图形的直观性与现代上海心理间的对应关系;4、梳理了商标语言形式与近现代上海地域文化的深度关联。由于本课题研究涉及到新中国成立前后近一百多年间注册于上海地区的商标,其种类与数量都十分繁杂,后续的研究将有待于对其中的典型案例作进一步有规律的深度归纳和逻辑提炼。
二、新《商标法》“新”在何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新《商标法》“新”在何处(论文提纲范文)
(2)商标退化的法律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问题的提出 |
1. “咖啡伴侣”:注册商标还是商品的通用名称? |
2. 处理商标退化案件在实务中的困境 |
(二) 文献综述及研究思路 |
1. 主要问题及文献综述 |
2. 研究方法 |
一、商标退化问题中相关概念的厘清 |
(一) 厘清相关概念的重要性 |
(二) 显着性概念的厘清 |
1、显着性的语义分析 |
2、商标显着性域外含义分析 |
3、我国理论界对商标显着性的认识 |
(三) 商标退化概念的界定 |
1. 商标退化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
2. 商标退化的法条表述 |
3. 理论界对商标退化的定义 |
4. 商标退化:商标淡化的最严重后果? |
5. 本文对商标退化概念范围的界定 |
二、商标退化的原因及法律后果 |
(一) 商标退化的原因 |
1. 商标退化的根本原因 |
2. 推动商标退化的客观因素 |
(二) 商标退化的法律后果 |
1. 关于商标退化的后果的两种观点对认定商标退化的不同影响 |
2. 商标退化之法律后果的法解释学分析 |
3. 在商标侵权民事案件中作为不侵权抗辩理由 |
三、商标退化的法律认定 |
(一) 通用名称的定义及特征 |
1. “通用名称”的定义 |
2. 通用名称的法律特征 |
(二) 商标退化认定的美国经验 |
1. 唯一意义标准 |
2. 主要意义标准 |
(三) 我国商标退化认定裁判思路的构建 |
1.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中“通用名称”的法解释学分析 |
2. 相关公众标准 |
3. 相关公众问卷调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澳大利亚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澳大利亚地理标志保护的历史沿革 |
(一)葡萄酒地理名称保护的被动发展阶段 |
1.保护葡萄酒地理名称的司法诉讼尝试 |
2.保护葡萄酒地理标志的法律谈判 |
(二)澳大利亚地理标志保护的主动发展阶段 |
1.1993 年AWBC法案首次引入地理标志 |
2.商标和地理标志关系的争议历程 |
二、澳大利亚地理标志的国内法律保护 |
(一)葡萄酒地理标志的专门法保护(Sui Generis System) |
1.葡萄酒地理标志获得保护的程序性规定 |
2.葡萄酒地理标志的使用及标签要求 |
3.葡萄酒地理标志侵权的相关规定 |
(二)所有商品的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保护(Certification trade mark) |
1.证明商标地理标志获得保护的程序性规定 |
2.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侵权的相关规定 |
3.处理地理标志和商标冲突的原则 |
(三)其他法律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
1.《澳大利亚消费者法》(Australian Consumer Law) |
2.《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法典》(AU NZ Food standard code) |
3.普通法中的假冒条款(Passing off provisions) |
三、澳大利亚地理标志的国际法律保护 |
(一)双边或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
1.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
2.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
(二)地理标志国际发展趋势下澳大利亚的回应 |
1.葡萄酒地理标志对风土因素的注重 |
2.食品类地理标志专门保护探讨 |
四、澳大利亚地理标志保护对我国的启示 |
(一)因地制宜,促进制度的本土化 |
1.模式选择要顺势而为 |
2.制度规定要因势利导 |
(二)重视运行,全方位提升制度的实施效果 |
1.加强使用,发挥制度价值 |
2.打击侵权,加强标志保护 |
3.做好宣传,促进标志认知 |
(三)加强合作,提高国际应对能力 |
1.积极加强地理标志国际合作 |
2.审慎认定地理标志保护清单 |
3.密切关注地理标志发展趋势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发表文章目录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4)公安机关视角下丁某等人制造销售假奖券案的罪与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课题意义 |
第2章 案情简介 |
2.1 基本案情 |
2.2 审理结果 |
第3章 案情争议点 |
3.1 案件定性存在罪与非罪分歧 |
3.2 刑事司法程序过程中能否行政处罚分歧 |
3.3 不予起诉的刑事案件存在能否继续行政处罚分歧 |
第4章 案件争议点分析 |
4.1 两法衔接中公安机关的作用 |
4.1.1 公安机关在“两法衔接”出现的问题 |
4.1.2 公安机关在“两法衔接”中的自由裁量权 |
4.2 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分界与认定 |
4.2.1 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的对比 |
4.2.2 界分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的已有学说 |
4.2.3 公安机关界分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的方法 |
4.2.4 本节小结 |
4.3 刑事司法过程中能否进行行政处罚 |
4.3.1 刑事处罚优先原则说 |
4.3.2 行政处罚优先原则说 |
4.3.3 公安机关视角下的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同时适用说 |
4.3.4 本节小结 |
4.4 不予起诉的刑事案件能否继续行政处罚 |
4.4.1 不予起诉的刑事案件不能继续行政处罚说 |
4.4.2 不予起诉的刑事案件能继续行政处罚说 |
4.4.3 本节小结 |
第5章 引发的思考 |
5.1 两法动态衔接,完善衔接机制 |
5.2 两法静态衔接,部门统筹协调 |
5.3 执法证据脱节,加强协调沟通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商标俗称恶意抢注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商标俗称恶意抢注的法律现状 |
1.1 商标俗称恶意抢注的理论概述 |
1.1.1 商标俗称的概念及特征 |
1.1.2 商标俗称的分类及抢注行为恶意的表现形式 |
1.1.3 商标俗称恶意抢注的行为性质 |
1.2 规制商标俗称恶意抢注中存在的不足 |
1.2.1 商标注册取得制度引发抢注 |
1.2.2 商标俗称的“使用”规定不明确 |
2 对商标俗称恶意抢注规制不足的法律分析 |
2.1 商标俗称视角下的商标取得制度 |
2.1.1 商标注册取得制度固有弊端 |
2.1.2 对商标使用取得制的分析 |
2.1.3 坚持商标注册取得制度 |
2.2 商标俗称“使用”的规定不明确 |
2.2.1 《商标法》第32 条中“使用”的司法分歧之案例介析 |
2.2.2 商标俗称“使用”的初探:主动使用 |
2.2.3 商标俗称“使用”的转变:被动使用 |
2.2.4 商标俗称“使用”的探析 |
3 对我国商标俗称恶意抢注的规制建议 |
3.1 弥补规制商标俗称恶意抢注的不足 |
3.1.1 改“在先申请”原则为“兼容”原则 |
3.1.2 明确商标俗称的“使用”:商标原称所有人认可+客观联系 |
3.1.3 限定商标原称所有人的权利 |
3.1.4 采用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的保护路径 |
3.2 新增“非正常的商标申请行为”的规定 |
3.2.1 “非正常的商标申请行为”的界定 |
3.2.2 对“非正常的商标申请行为”的分阶段分情况处理 |
3.3 规制建议之梳理2019 年《商标法》新修 |
3.3.1 规制滥注:强调对商标的使用义务 |
3.3.2 商标审定:给予商标原称所有人异议权 |
3.3.3 规范代理:特别指出代理机构的义务 |
3.3.4 加大处罚:对恶意申请注册商标行为的惩罚 |
4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6)论位置商标的法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位置商标的界定及国内外保护现状 |
第一节 位置商标的界定 |
一、位置商标的概念 |
二、位置商标的构成 |
第二节 位置商标的域外保护 |
一、位置商标的国际条约规定 |
二、位置商标的域外立法保护趋势 |
第三节 位置商标在我国的保护困境 |
一、商标条款规定的模糊性 |
二、商标法司法实践中未承认位置商标受保护 |
三、以传统商标保护存在审查上的困难及保护范围差异 |
四、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位置商标具有局限性 |
第二章 保护位置商标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位置商标具备商标的功能 |
第二节 建立在符号学基础上的商标形式具有多样性 |
第三节 保护位置商标符合商标法的立法目的 |
第三章 位置商标法律保护要件和保护范围分析 |
第一节 位置商标注册的实质性要件 |
一、位置商标的固有显着性 |
二、位置商标的获得显着性 |
三、非功能性要件 |
第二节 位置商标注册的形式要件 |
一、文字或图形位置商标 |
二、颜色位置商标 |
三、立体位置商标 |
第三节 位置商标特殊的保护范围 |
一、标识的显着性决定位置商标保护范围不同 |
二、位置商标权利范围限制的体现 |
第四章 位置商标法律保护的建议 |
第一节 将位置商标纳入《商标法》保护 |
一、对商标定义进行修改 |
二、对商标构成元素作开放性解释 |
第二节 完善位置商标的审查 |
一、对实质要件的审查 |
二、对形式要件的审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美国版权法的虚拟角色保护及其对我国的借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第一章 虚拟角色的构成、分类及着作权法保护问题 |
第一节 虚拟角色的构成与分类 |
一、虚拟角色的构成 |
二、虚拟角色的分类 |
第二节 我国的虚拟角色着作权法保护问题 |
一、虚拟角色在着作权法下的地位 |
二、涉虚拟角色着作权侵权案件中实质性相似的认定 |
三、虚拟角色着作权法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冲突 |
第二章 美国版权法下虚拟角色的地位 |
第一节 虚拟角色独立版权法客体地位之争 |
一、制定法与判例法之争 |
二、赞成说与反对说之争 |
第二节 虚拟角色的可版权性判断标准 |
一、清晰描绘标准的演变 |
二、“被讲述的故事”标准的演变 |
三、学界对虚拟角色可版权性标准的反思与建议 |
第三章 美国版权法下虚拟角色的实质性相似判断 |
第一节 虚拟角色的实质性相似判断 |
一、文字角色的实质性相似判断 |
二、视觉角色的实质性相似判断 |
第二节 学界对虚拟角色实质性相似判断的反思与建议 |
一、学界对虚拟角色实质性相似判断的反思 |
二、学界对虚拟角色实质性相似判断的建议 |
第四章 美国虚拟角色版权法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冲突与界限划分 |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下虚拟角色的保护 |
一、虚拟角色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可与版权法保护并存 |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下虚拟角色受保护的条件 |
第二节 虚拟角色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扩张与版权法的冲突与界限 |
一、虚拟角色第二含义认定的扩张与版权法的冲突与界限 |
二、虚拟角色混淆可能性认定的扩张与版权法的冲突与界限 |
三、适用不正当利用理论保护虚拟角色与版权法的冲突与界限 |
第五章 美国版权法下的虚拟角色保护对我国的经验借鉴 |
第一节 避免将虚拟角色独立于其所在作品保护的倾向 |
一、虚拟角色独立于其所在作品保护的不必要性 |
二、虚拟角色独立于其所在作品保护的不可操作性 |
第二节 完善涉虚拟角色着作权侵权案件中的实质性相似判断 |
一、完善涉文字角色着作权侵权案件中的实质性相似判断 |
二、完善涉视觉角色着作权侵权案件中的实质性相似判断 |
第三节 区分虚拟角色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与着作权法保护的界限 |
一、明确虚拟角色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与着作权法保护的关系 |
二、明确虚拟角色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具体条款的适用 |
三、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虚拟角色标识作用的要求 |
四、明确虚拟角色的使用是否会导致公众混淆的判断标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基于安徽省司法判例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政策背景 |
1.1.2 实践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主要研究内容 |
1.5 研究方法 |
1.6 创新点 |
第二章 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理论概述 |
2.1 商标侵权“损害”相关理论 |
2.2 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基本原则 |
2.2.1 补偿性赔偿原则 |
2.2.2 惩罚性赔偿原则 |
2.3 商标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方法 |
2.3.1 权利人实际损失 |
2.3.2 侵权人获利 |
2.3.3 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 |
2.3.4 法定赔偿 |
第三章 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司法判例分析 |
3.1 分析样本的选取 |
3.2 商标侵权案件整体情况 |
3.3 商标侵权案件诉讼主体情况 |
3.4 商标侵权行为类型 |
3.5 商标侵权案件审理情况 |
3.5.1 原告诉求类型分析 |
3.5.2 法院判决类型分析 |
3.5.3 赔偿数额计算方法适用情况 |
3.5.4 二审审理情况 |
3.6 商标商业维权案件情况 |
第四章 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问题透析 |
4.1 商业维权诉讼规范之难 |
4.1.1 判决结果可接受性不强 |
4.1.2 利益平衡法院难选择 |
4.2 法定赔偿选择之难 |
4.2.1 法定赔偿适用泛化 |
4.2.2 证据采信未统一 |
4.3 惩罚性赔偿适用之难 |
4.3.1 适用条件内涵不清 |
4.3.2 法定赔偿“惩罚性”色彩浓厚 |
4.4 司法判决说理之难 |
4.4.1 类似商标维权案件不同法院判决不同 |
4.4.2 类似商标维权案件相同法院判决不同 |
第五章 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问题完善 |
5.1 规范商业维权诉讼 |
5.1.1 引导原告合理维权 |
5.1.2 确定法院价值选择 |
5.2 完善法定赔偿适用 |
5.2.1 完善案件审理模式 |
5.2.2 统一证据认定 |
5.3 明确惩罚性赔偿适用 |
5.3.1 具化惩罚性赔偿内容 |
5.3.2 与法定赔偿适用划清界限 |
5.3.3 拓宽计算基准范围 |
5.4 增强判决文书论证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学术活动及成果情况 |
(10)上海近现代商标设计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课题来源 |
二、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概况 |
四、主要研究内容 |
五、主要研究方法 |
六、主要创新观点 |
第一章 历史语境的形成 |
1.1 古代商标形式的萌发与变迁 |
1.2 近代上海商标的缘起 |
1.3 “得风气之先”的发展 |
1.3.1 地理经济的优势 |
1.3.2 在殖民文化影响之下 |
1.3.3 商标职能的拓展 |
第二章 商业形态的反映 |
2.1 内外交织的双重影响 |
2.1.1 商标意识的“凸显” |
2.1.2 新兴行业的“诞生” |
2.1.3 民族资本的“崛起” |
2.2 国货商标在民族意识的矛盾中前行 |
2.2.1 转型与发展中的国货商品 |
2.2.2 商标名称中的文化归属 |
2.2.3 视觉趋同中的多元杂糅 |
附录 |
第三章 图形观念的照应 |
3.1 商标内涵的充实与完善 |
3.1.1 基于市场的产品观念 |
3.1.2 基于西方商业模式的营销观念 |
3.2 商标外延的丰富与延展 |
3.2.1 体制完善中的商标观念 |
3.2.2 传播需求下的设计风格 |
3.3 商标形态背后的文化条件 |
3.3.1 对新事物的好奇与追求 |
3.3.2 对新生活的向往与热情 |
附录 |
第四章 语言形式的流变 |
4.1 字体语言的商业传达 |
4.2 大众风尚的民俗写照 |
4.3 同音替代的本土联想 |
4.4 图文并存的设计表现 |
4.4.1 以传统图形作为再生主体的图案学 |
4.4.2 以商标作为社会交流工具的符号学 |
4.4.3 以商业模式带动广告发展的传播学 |
附录 |
第五章 视觉符号的化境 |
5.1 海上文化的传承 |
5.2 时代节奏的转变 |
5.3 适应需求的出新 |
5.3.1 产品与技术的更新对生活的促进 |
5.3.2 市场与生活的需求对技术的推动 |
5.4 观念创新的境界 |
5.4.1 品牌观念的视觉创新 |
5.4.2 生动多样的视觉体系 |
附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和作品 |
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所参与的项目 |
致谢 |
四、新《商标法》“新”在何处(论文参考文献)
- [1]商标权用尽立法问题研究[D]. 郭瑞娟. 甘肃政法大学, 2021
- [2]商标退化的法律认定[D]. 鲍康敏. 苏州大学, 2020(07)
- [3]澳大利亚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研究[D]. 吕静彦. 山西大学, 2020(10)
- [4]公安机关视角下丁某等人制造销售假奖券案的罪与罚[D]. 申千林. 湖南大学, 2019(12)
- [5]商标俗称恶意抢注的法律规制[D]. 任玉琪. 宁波大学, 2019(06)
- [6]论位置商标的法律保护[D]. 沈君.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7]卡梅框架视角下的商标共存协议[J]. 李怡豪. 清华知识产权评论, 2019(00)
- [8]美国版权法的虚拟角色保护及其对我国的借鉴[D]. 徐雅琴.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9]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基于安徽省司法判例实证分析[D]. 靳璇. 合肥工业大学, 2019(01)
- [10]上海近现代商标设计发展研究[D]. 吴莹. 上海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