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费诉讼制度探析——探求构建我国消费诉讼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马爽[1](2021)在《大数据“杀熟”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科技的进步和发展使得互联网技术与人们的生活联系愈加紧密。这不仅影响着社会形态,也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消费习惯。然而从2018年开始受到社会关注的大数据“杀熟”行为正是互联网技术带来的负面影响之一。尽管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经营者行为的规制做出了一些法律规定,但现有的规定在具体适用中存在困境。因此,对大数据“杀熟”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进行研究,有利于明确大数据“杀熟”中消费者权益面对的具体侵害,以及在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时存在的问题,从而针对具体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进而实现对消费者权益及时的保护和救济,保障经济秩序的稳定,同时对平台经营者不法行为的及时规制有助于形成更好的营商环境。因此,本文除去引言和结论分为四个部分,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对大数据“杀熟”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基本理论进行了阐述。首先,对大数据“杀熟”行为的概念和该行为的违法性进行界定。在大数据“杀熟”行为中,受到损害的不仅是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实际上也构成平台经营者对消费者数据的滥用。其次,对规制大数据“杀熟”行为的必要性进行分析,从消费者权益实质上受到大数据技术的侵害,“杀熟”行为同时违背了诚实信用的要求,并构成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破环这三个层面进行阐述,为后续进一步研究如何规制该行为和实现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奠定基础。第二部分,是对大数据“杀熟”如何具体侵害消费者正当权益进行分析。通过介绍大数据“杀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路径,结合权利具体内涵总结出大数据“杀熟”行为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后悔权和隐私权的具体表现,从而引出对当前大数据“杀熟”背景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所存在问题的进一步分析。第三部分,是对大数据“杀熟”背景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所存在问题的深刻剖析。首先,从大数据“杀熟”的法律规制现状层面来看,分析出目前针对大数据“杀熟”行为的法律规定不完善和该行为定性存在争议的问题。其次,以大数据技术实施“杀熟”行为所使用的算法工具为出发点,分析算法本身就存在着不透明和中立性存疑的问题。同时,大数据“杀熟”行为的产生不仅反映了监管部门监管能力不足的问题,也反映出平台自我监管的缺失。最后从消费者权益事后救济的角度,对消费者维权困难的问题进行分析。第四部分,在对上述提到的大数据“杀熟”背景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所存在问题的分析总结上,对目前面对大数据“杀熟”应如何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提出了建议。主要以我国国情为基础,分别从立法、执法、平台经营者守法以及司法这四个维度作为切入点,在立法层面上,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明确禁止大数据“杀熟”行为,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增添针对大数据技术的内容,同时进一步完善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在执法层面上,明确监管部门,创新监管模式,提高相关部门治理能力;在平台经营者守法方面,明确平台义务、鼓励行业自律、增加违法成本,同时建立算法监督机制,进一步实现对平台经营者不法行为的规制和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司法层面上,加强对消费者权利的救济,完善消费公益诉讼机制,在消费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同时优化普通法院对消费诉讼案件的审理流程,实现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高丽[2](2020)在《惩罚性赔偿请求在消费公益诉讼中的困境与出路》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消费公益诉讼中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能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请求"惩罚+激励"的双重功能,遏制消费者受到公共性损害,激励消费者维权,威慑违法经营者。但惩罚性赔偿请求在消费公益诉讼适用过程中也出现诸多困境,通过分析惩罚性赔偿请求在消费公益诉讼中的理论困境,借鉴美国、德国、中国台湾地区群体诉讼模式,为惩罚性赔偿请求在消费公益诉讼中更好地发挥功能作用寻求出路。
吴从周[3](2019)在《惩罚性赔偿金在台湾消费诉讼判决之发展评析——以台湾地区“消保法”第51条规定之适用为中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不论从台湾地区"消费者保护法"所继受的比较法上观察(《欧共体1985年商品责任指令》第9条b款、《德国商品责任法》第1条第1项均限于瑕疵商品以外之他物),或者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制度分际的维持上,避免台湾地区"消保法"之特别法过度肥大而架空民法,商品自伤均无台湾地区"消保法"第51条适用之余地,学者通说及"最高法院"多数判决之见解,足资赞同。又台湾地区"消保法"第51条并未存有规范上之法律漏洞,而有以"目的性扩张""消保法"第51条"消费者"之主体至"第三人",或"类推适用"台湾地区"民法"第192条第1项规定填补间接被害人作为请求权主体之余地。此项工作应属立法形成之范围,应由立法者考虑后进行立法填补,尚非法院得越俎代庖进行填补。
姜春宇[4](2018)在《消费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些年,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腾飞、改革开放的大步迈进以及国际交往的日益增加,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初见成形。随之而来的不仅是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还有越来越复杂的市场环境,作为普通的消费者,在日常的生活中经常会遇到侵权纠纷问题。近年来更是有许多事件侵害的不是某一个人的权利,而是一群人的利益,比如说现在屡禁不止的食品安全问题。如何建立和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已经成为我国人民非常关注的问题,也是我国落实依法治国,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必要前提。目前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主要是针对个体之间的矛盾,是对小群体纠纷进行处理,但是对于损害公共利益的社会性行为,还缺乏有关的法律制度可以执行。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发展至今已经比较成熟,能够起到社会管理的作用,但是对于公益性的诉讼制度还有待完善,针对这一现象如何建立一个维权渠道和诉讼制度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社会问题。我国在2012年的《民事诉讼法》中首次对公益诉讼进行了规定,建立了制度,其有条文对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详细的叙述,这对于我国的法律体系来说,是走向健全的一步,填补了我国法律上面对公益诉讼规定的空白,是我国法律发展的一个新世界,进一步的完善了我国法律的内容,落实了人民群众的需求,为现在经常发生的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等会影响到众多消费者的侵权事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维权途径。公益诉讼针对的是群体利益,区分公益诉讼还是一般的民事诉讼常常是看被侵权者的构成,并不是单单的从数量上做衡量。就消费公益诉讼角度而言,诉讼的原告主体性质说法不一。我们观察了近几年消费者的公益诉讼,发现诉讼主体的定义模糊不清,这种情况是会限制公益诉讼法律体系的完善和落实的。在2014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从第四十七条开始出现了对公益消费侵权事件原告资格规定的条文,该条文对消费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比较严苛,究竟公益诉讼的原告应该具有什么样的前提条件,是一个引起社会和法律专家广泛讨论的问题。如今的经济发展迅速,人民生活越来越丰富,发生的公益性的侵权事件也越来越多,如果所有的诉讼都要指望省级及以上的消费者协会进行,那么消费者维权的时间长,过程杂,经过层层委托也很难将被侵权者的法律请求表达清楚。可见如何明确公益消费诉讼原告的定位已经是现今司法实践的迫切要求。本文将通过三部分对这消费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制度问题进行研究:第一章概述消费公益诉讼原告制度,并从法理上阐明消费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研究意义,分小节阐述消费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概念、法理基础、法律依据、实践基础以及问题和完善。第二章通过实例分析,对我国现阶段的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由我国目前的法律对公益诉讼的原告的资格要求严格、相关原告资格的规定不确切等方面阐述我国消费者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立法缺陷,并结合司法实践明确我国消费者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面对的实践困难。第三章作为重点,主要针对我国立法上消费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存在的问题借鉴外国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和实践提出完善建议。从检察机关提起诉讼、行政机关提起诉讼、消费者组织诉讼、普通消费者诉讼这四个方向做了重新的规定,并且针对公益诉讼事件,强调了主体的定义和起诉的程序,以实现公正、及时、周到的保护消费公益诉讼中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刘卓然[5](2018)在《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障诉讼制度完善》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生产和生活消费成了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项活动。然而,生产力和市场体系的不断扩大,新型消费关系、形式的出现,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日益增多,消费者权益保障问题日显突出亟待解决。在这一背景下,文章通过分析我国现阶段公民消费权利的现实和市场经济的根本特点,提出如何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障诉讼制度,建立适合国情的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旨在摆脱消费者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弱势群体桎梏,以推动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池婷婷,张旭东[6](2016)在《论台湾地区消费者团体诉讼制度》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消费侵权案件频频发生,对消费者不仅造成财产上的损失,还有生命、健康的损害,其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是难以估计的,我们有必要对消费者权益加大力度保护。现在许多消费侵权案件,往往伤害的都是一部分的消费者的权益,而不是单个人的权益。通过消费者团体诉讼制度,能够一次性解决这部分消费者与企业生产经营者间的纠纷。台湾地区已经通过立法确立了消费者团体诉讼制度,并且已经具有实践上的经验。所以,有必要对台湾地区的消费者团体制度进行研究,能够为大陆地区的消费者团体诉讼制度的发展提供借鉴方向。通过学理分析、比较分析的方式,从对台湾地区的消费团体诉讼现状的简单介绍引入,介绍了台湾地区消费团体诉讼的理论基础,探讨了台湾地区的消费者团体诉讼的主要制度。通过对台湾地区消费者团体诉讼制度的研究,对我国大陆地区的消费者公益诉讼程序提出一些建构性的意见。
杨思羽[7](2014)在《小额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文中认为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人们在日常小额消费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也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本文主要针对小额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展开。在种类繁多的消费中,小额消费所占的比例是最大的,对老百姓实际生活的影响也是最大的,大量的小额消费纠纷的发生,以及在实际中纠纷解决的困难性,让消费者和国家都意识到在小额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需要更多的关注和各类制度的进一步健全。而我国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缺乏对于小额消费者的特别保护,具体表现在维权途径缺乏针对性、惩罚性赔偿标准“得不偿失”、程序法缺乏对于小额消费纠纷的具体规定等方面,因此,小额消费纠纷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着严峻的形势。文章参考其他国家和地区小额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经验,通过以下措施来完善我国小额消费纠纷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一是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实体法和程序法,增加对小额消费维权和小额消费诉讼更具体明确的规定,以增加小额消费维权的实际可操作性,使其真正实现有法可依;二是完善在小额消费者权益保护上消费者协会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实现小额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多方面保护;并完善和健全小额消费仲裁制度以及加强政府对小额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支持,建立适应小额消费纠纷特征的仲裁制度,并加强政府行政执法支持和财政支持。总之要从多方面出发,结合现实条件,为小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更加健全的保护体制。
李永贞[8](2012)在《刍论消费争议诉讼的责任配置及小额纠纷解决机制》文中认为消费争议诉讼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司法程序对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进行审理的法律救济途径,和对消费者经营者的举证责任做出合理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目标意在保护消费者和弱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为方便消费者诉讼,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我国应借鉴英、法等国的经验,设立小额诉讼法庭,构建科学有效的消费争议小额诉讼制度。
余林[9](2011)在《群体消费诉讼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面对当下频繁发生的群体性消费诉讼,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难以完成制度设立时追求诉讼经济的目标,甚至逐渐成为一种制度的“摆设”。仔细研究可知,其主要原因包括可操作性不强、功能存在局限性和实践中受司法政策的影响。与此同时,近年来公益诉讼、消费者组织的诉讼主体地位讨论却日趋激烈,尤其是国家工商总局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稿征求意见二稿)》赋予法定消费者组织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本文从我国群体消费诉讼所面临的困境出发,运用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在考察国外几种群体诉讼制度类型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自身的国情与实际,小心地选择并论证我国应引入的群体消费诉讼模式——消费团体诉讼,并对具体的程序设计提出自己的构想。除了引言和结语,本文约两万八千字,共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群体消费诉讼进行概述。首先从群体消费诉讼的特点及产生背景入手,接着在与公益诉讼制度的对比研究中提出群体消费诉讼在纠纷解决和制度构建中所应秉持的公益理念,最后从理论和实务层面探讨我国群体消费诉讼所面临的困境,并对诉讼机制尤其是代表人诉讼进行检讨。第二部分是对几种典型的群体诉讼制度进行考察、研究,包括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德国的团体诉讼制度、台湾地区的选定当事人制度和团体诉讼制度。考虑到几种制度本身的发展不同,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也不同,在分析时各有侧重。集团诉讼最有利于充分发挥消费者群体诉讼的社会性功能,但其有着自己独特的生存环境,且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理论缺陷;选定当事人制度无法实现消费者群体诉讼社会性功能;消保团体提起的团体诉讼制度社会公益性异常突出,且与我国亟待培育市民社会和第三社会的时代要求相契合,因此它为我国消费者群体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一条独特思路。比较法上的研究有助于在不同的立法例中把握共性,扩大视野,提供灵感。第三部分谈我国群体消费诉讼模式的选择,从几个层面论述我国引进团体诉讼的依据。首先通过与集团诉讼、选定当事人在诉讼程序、功能定位、诉讼经济等几个方面进行比较论述团体诉讼制度的优势。其次分析我国构建团体诉讼的文化与现实基础,这包括我国通过组织解决纠纷的传统观念、我国当代立法理念的发展方向、日益壮大的消费团体、既有的类似立法和实务经验几个方面。最后谈消费团体提起团体诉讼是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诉讼方式,是社会团体参与社会治理的内在要求。第四部分是我国消费团体诉讼程序构建的一些设想。即结合前文论述的域外团体诉讼的具体程序设计,并经过严谨的理论论证,具体从我国消费团体诉讼原告的确立、诉讼的种类、判决的效力、诉讼费用与消费诉讼基金问题、激励约束机制五个方面阐述。
荀毅[10](2010)在《浅议我国小额消费诉讼制度的构建》文中指出在我国的立法中并没有关于小额诉讼制度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审理小额消费纠纷案件仍适用的是简易程序,造成了诉讼上的拖延和成本的浪费,阻却了消费者走近司法的脚步。这不仅暴露出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滞后性,而且也充分的暴露出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滞后性。虽然我国有些地区的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尝试着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来审理小额消费纠纷,但是由于在立法上缺乏统一的规定,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混乱的局面。因此,有必要将小额诉讼程序纳入到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及时快捷的解决小额消费纠纷。本文以此切入,对我国小额消费诉讼制度的构建做了一定程度上的探讨和研究。
二、消费诉讼制度探析——探求构建我国消费诉讼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消费诉讼制度探析——探求构建我国消费诉讼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1)大数据“杀熟”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1.1 研究目的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点 |
2 大数据“杀熟”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基本理论 |
2.1 大数据“杀熟”的概念及违法性分析 |
2.1.1 大数据“杀熟”的概念 |
2.1.2 大数据“杀熟”的违法性分析 |
2.2 大数据“杀熟”规制的必要性 |
2.2.1 侵害消费者权益 |
2.2.2 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
2.2.3 破坏市场竞争秩序 |
3 大数据“杀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分析 |
3.1 “杀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路径分析 |
3.1.1 大数据独特算法机制 |
3.1.2 大数据收集用户信息 |
3.2 大数据“杀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具体表现 |
3.2.1 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
3.2.2 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
3.2.3 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
3.2.4 侵害消费者后悔权 |
3.2.5 侵害消费者隐私权 |
4 大数据“杀熟”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问题分析 |
4.1 法律规制“杀熟”行为存在困境 |
4.1.1 法律规定不完善 |
4.1.2 大数据“杀熟”定性存在争议 |
4.2 算法技术存在风险 |
4.2.1 算法技术本身不透明 |
4.2.2 算法技术中立性存疑 |
4.3 监管部门和平台自我监管的双重缺失 |
4.3.1 监管部门能力不足 |
4.3.2 经营者自我监管的缺失 |
4.4 消费者事后维权困难 |
4.4.1 消费者维权难度大 |
4.4.2 消费者维权成本高 |
5 加强大数据“杀熟”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
5.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
5.1.1 明确禁止大数据“杀熟” |
5.1.2 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5.2 规范相关部门监管工作 |
5.2.1 明确监管部门 |
5.2.2 创新监管模式 |
5.2.3 提高治理能力 |
5.3 强化行业规制 |
5.3.1 明确平台经营者义务 |
5.3.2 鼓励行业自律 |
5.3.3 增加违法成本 |
5.3.4 建立算法监督机制 |
5.4 加强消费者权利救济 |
5.4.1 完善消费公益诉讼机制 |
5.4.2 消费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
5.4.3 优化消费诉讼案件审理流程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2)惩罚性赔偿请求在消费公益诉讼中的困境与出路(论文提纲范文)
一、惩罚性赔偿请求在消费公益诉讼中适用的必要性 |
二、惩罚性赔偿请求在消费公益诉讼中的困境 |
(一)惩罚性赔偿请求在消费公益诉讼中的提出违背法律责任追究顺位 |
1.惩罚性赔偿本质是追究行政责任 |
2.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追究顺位 |
3.惩罚性赔偿请求在公益诉讼中违背法律责任追究顺位 |
(二)惩罚性赔偿请求与消费公益诉讼存在诉讼标的上的违和 |
(三)惩罚性赔偿请求在消费公益诉讼中的提出以获得消费者授权为前提 |
(四)惩罚性赔偿请求在消费公益诉讼中提出存在一事两诉风险 |
三、惩罚性赔偿请求在消费公益诉讼中的出路 |
(一)借鉴集团诉讼制度保护消费者权益 |
(二)明确授权式任意诉讼担当模式适用的必要性 |
(三)从各国(地区)立法沿革看建立明确授权制度的合理性 |
(四)以通知方式获得当事人授权的具体程序 |
(五)法院通知与选择退出制 |
四、结语 |
(4)消费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消费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概述 |
(一) 消费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法律依据 |
1. 消费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内涵 |
2. 消费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法理基础 |
3. 消费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法律基础 |
(二) 认定消费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条件 |
1. 原告资格与原告的关系 |
2. 享有消费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条件 |
(三) 消费公益诉讼原告主体制度的司法现状 |
1. 我国消费者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立法现状 |
2. 我国消费者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司法实践的发展现况 |
(四) 消费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完善的必要性 |
1. 有利于实现消费公益诉讼的目的 |
2. 保障具备原告资格的主体行使其合法权利 |
3. 有利于防止消费公益诉讼起诉权被滥用 |
二、我国消费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现状及困境 |
(一) 消费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现存问题 |
1. 原告资格限制严格 |
2. 相关原告资格的规定不确切 |
3. 消协以外组织未做明确规定 |
(二) 消费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司法困境 |
1. 原告资格不明确,法院拒绝受理 |
2. 原告资格“门槛高”造成在民事诉讼中比例、胜诉率均低 |
3. 消费公益诉讼中具有原告资格的主体不作为 |
三、对我国消费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 域外消费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
1. 英美法系消费者公益诉讼原告主体制度的比较 |
2. 大陆法系消费者公益诉讼原告主体制度的比较 |
(二) 明确及扩增几类消费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
1. 检察机关作为消费公益诉讼原告主体 |
2. 行政机关作为消费公益诉讼原告主体 |
3. 消费者团体作为消费公益诉讼原告主体 |
4. 扩增个人作为消费公益诉讼原告主体 |
(三) 消费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障诉讼制度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一、消费者权益诉讼探究 |
(一) 消费者权益诉讼的涵义 |
(二) 消费者权益诉讼的类型 |
1. 金额少、案情简单、造成损失小的纠纷。 |
2. 一般消费侵权案件。 |
3. 受害数量多、赔偿请求巨大。 |
(三) 消费者权益诉讼的特点 |
1. 公益性。 |
2. 举证责任的特殊性。 |
二、我国现行消费纠纷解决制度的现状与不足 |
(一) 我国目前消费者权益诉讼现状分析 |
(二) 我国消费者权益诉讼制度存在缺陷分析 |
(三) 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
1. 实现诉讼救济的需要。 |
2. 实现社会稳定的需要。 |
三、我国消费者权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
(一) 充分发挥消费者保护团体公益诉讼的权利 |
(二) 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诉讼代表人制度 |
(三) 提高消费者自身维权意识 |
(6)论台湾地区消费者团体诉讼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一、台湾地区消费者团体诉讼的理论基础 |
(一)台湾地区消费者团体诉讼的特征 |
1. 集团性 |
2. 公益性 |
3. 实际经济效益性 |
4. 权利创设性 |
(二)台湾地区消费者团体诉讼的类型 |
(三)台湾地区消费团体诉讼的当事人适格 |
1. 传统的当事人适格论 |
2. 当事人适格论的扩大 |
3. 消费者团体诉讼中的当事人适格 |
(四)台湾地区消费团体诉讼的性质 |
1. 消费者保护团体损害赔偿诉讼的性质 |
2. 消费者保护团体不作为诉讼的性质 |
二、台湾地区消费者团体诉讼主要制度的探讨 |
(一)消费者团体诉讼的起诉资格 |
1. 消费者保护团体 |
(1)成立要件 |
(2)起诉资格要件 |
2. 消费者保护官 |
(二)重复起诉问题 |
(三)起诉律师强制代理 |
(四)惩罚性赔偿制度 |
1. 请求权主体 |
2. 适用类型 |
3. 原告需要证明已有受损害 |
4. 被告具有故意或过失 |
5. 有课处惩罚性赔偿金的必要 |
三、对大陆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程序建构的启示 |
(一)民间消费者保护团体的发展 |
(二)消费者公益诉讼程序立法框架上的完善 |
1. 明确受案范围 |
2. 起诉主体 |
3. 管辖 |
4. 举证责任及调查取证 |
5.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 |
(三)消费者损害赔偿团体诉讼的建立 |
四、结语 |
(7)小额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小额消费纠纷与小额消费者权益保护 |
第一节 小额消费纠纷的内涵及特征 |
一、小额消费纠纷的界定 |
二、小额消费纠纷的特点 |
三、我国小额消费者群体的特点 |
第二节 我国小额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小额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 |
二、我国小额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
第二章 其他国家和地区小额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经验与借鉴 |
第一节 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小额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
一、美国小额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
二、日本小额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
三、我国台湾地区小额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
第二节 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小额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经验及其启示 |
一、构建小额诉讼程序时应遵循的原则 |
二、小额消费者权益保护途径和纠纷解决方式的多元化 |
第三章 完善我国小额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思考 |
第一节 立法和司法上的完善 |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 |
二、小额消费诉讼制度的完善 |
第二节 完善小额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制度 |
一、完善小额消费仲裁制度 |
二、完善消费者协会和行业协会的调解与自律制度 |
三、完善政府对小额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支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刍论消费争议诉讼的责任配置及小额纠纷解决机制(论文提纲范文)
一、消费争议诉讼概念界定 |
二、消费争议诉讼的特点 |
三、消费争议举证责任的配置 |
(一) 消费合同争议举证责任的承担 |
(二) 消费侵权争议举证责任的承担 |
(三) 举证责任倒置的制度设计 |
四、小额消费争议诉讼机制的构建 |
(一) 小额消费争议诉讼的内涵 |
(二) 小额消费争议诉讼的准则 |
(三) 适用范围 |
(四) 小额消费纠纷审判机构 |
(9)群体消费诉讼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群体消费诉讼概述 |
(一) 背景及特点 |
(二) 与公益诉讼的联系 |
(三) 我国群体消费诉讼的困境 |
二、域外群体消费诉讼模式的考察 |
(一) 集团诉讼模式 |
(二) 选定当事人诉讼模式 |
(三) 团体诉讼模式 |
三、我国群体消费诉讼模式的选择——团体诉讼 |
(一) 团体诉讼的比较优势 |
(二) 我国引进团体诉讼的文化与现实基础 |
(三) 团体诉讼是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诉讼方式 |
四、我国消费团体诉讼的程序构建设想 |
(一) 原告的确定 |
(二) 诉讼的种类 |
(三) 判决的效力 |
(四) 诉讼费用与消费诉讼基金问题 |
(五) 激励约束机制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四、消费诉讼制度探析——探求构建我国消费诉讼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 [1]大数据“杀熟”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D]. 马爽. 河北经贸大学, 2021(12)
- [2]惩罚性赔偿请求在消费公益诉讼中的困境与出路[J]. 高丽.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S1)
- [3]惩罚性赔偿金在台湾消费诉讼判决之发展评析——以台湾地区“消保法”第51条规定之适用为中心[J]. 吴从周.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2019(02)
- [4]消费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制度研究[D]. 姜春宇. 天津师范大学, 2018(01)
- [5]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障诉讼制度完善[J]. 刘卓然. 黑龙江教育(理论与实践), 2018(05)
- [6]论台湾地区消费者团体诉讼制度[J]. 池婷婷,张旭东. 海峡法学, 2016(02)
- [7]小额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D]. 杨思羽. 安徽财经大学, 2014(02)
- [8]刍论消费争议诉讼的责任配置及小额纠纷解决机制[J]. 李永贞. 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06)
- [9]群体消费诉讼研究[D]. 余林. 西南政法大学, 2011(01)
- [10]浅议我国小额消费诉讼制度的构建[J]. 荀毅. 法制与社会, 201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