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论文文献综述)
刘宽[1](2020)在《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中国城市化的快速推进与居民日益增长的居住需求,违法建筑的日益猖獗已成为社会治理的一大顽疾。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待违法建筑要么熟视无睹、视而不见,要么依靠运动式“一刀切”不分清违法建筑的违法原因与类型就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这种做法既不利于构建违法建筑长效治理机制,也易侵害公民的合法财产权,激发社会矛盾。目前,我国并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对违法建筑如何处置进行规制,相关法律条文散落在诸如《城乡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水利法》等法律之中,立法分散、适用范围交叉或重叠,违法建筑强制执行程序主要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但存在拆除成本高、效率低、无法有效保障公共利益等问题,构建合法高效的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机制迫在眉睫。因此本文从违法建筑的类型化划分着手,明确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法律性质,结合我国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地方立法与执法实践,构建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机制。论文第一章主要是明确违法建筑的定义、介绍其类型并提出强拆违法建筑的行政行为“二元论”法律性质,以及确定违法建筑的追诉时效。第二章从违法建筑认定主体、认定标准、拆除主体、强制执行程序等四个方面介绍违法建筑强拆机制现状。第三章概括总结了违法建筑强拆机制中存在的各种现实问题。第四章提出明确违法建筑认定主体,厘清违法建筑的认定标准与拆除标准、确定强拆主体,并根据违法建筑的类型构建立即拆除程序与快速拆除程序,并从提高行政效率的角度规划具体的、切实可行强制拆除程序。
杨建辉[2](2020)在《晋陕黄土高原沟壑型聚落场地雨洪管控适地性规划方法研究》文中指出晋陕黄土高原水资源缺乏、地貌复杂、生态脆弱,季节性雨洪灾害、水土流失及场地安全问题突出。在城镇化过程中,由于用地紧张导致建设范围由平坦河谷阶地向沟壑谷地及其沟坡上发展蔓延,引发沟壑型场地大开大挖、水土流失加剧、环境生态破坏、地域风貌缺失等系列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论文基于海绵城市及BMPs、LID等雨洪管理的基本方法与技术,通过对聚落场地水文过程与地表产流机制的分析,借鉴传统地域性雨洪管理实践经验与智慧,建构了晋陕黄土高原沟壑型聚落场地适地性雨洪管控体系;提出了雨洪管控的适地性规划策略、场地规划设计方法与模式;在规划实践中实现了城乡一体化的水土保持、雨水利用、生态恢复、场地安全、地域海绵、风貌保持等多维雨洪管控目标。论文的主体内容如下。一是雨洪管控适地性规划的理论基础与基本方法研究,核心内容是从理论与方法上研判雨洪管控的可行思路;二是黄土高原雨洪管控的地域实践与民间智慧总结和凝练,一方面总结和继承传统,另一方面与当前的海绵城市技术体系进行对比研究,彰显传统技术措施的地域性优点并发现其不足,改进后融入现代体系;三是晋陕黄土高原沟壑型聚落场地雨洪特征与产流机制分析,包含场地的地貌特征、产流机制、雨洪管控的尺度效应、雨洪管控的影响因子等内容,分析皆围绕地表水文过程这一主线展开;四是晋陕黄土高原沟壑型聚落场地适地性雨洪管控体系建构,包含技术途径和总体框架以及目标、措施、评价、法规4大体系和规划步骤等内容;五是聚落场地尺度雨洪管控适地性规划方法研究,主要内容包括规划策略与措施的融合改造、场地空间要素布局方法以及适宜场地模式,核心是解决适地性目标、策略与措施以及多学科方法如何在场地层面落地的问题。研究的特色及创新点如下。(1)以雨洪管控目标导向下的类型化场地空间要素布局方法为核心,整合传统与低影响开发技术措施,建构了晋陕黄土高原沟壑型聚落场地的雨洪管控规划设计理论方法,归纳形成了雨洪管控适宜场地建设模式和适地化策略;(2)引入适宜性评价方法,融合多学科技术体系,构建了黄土高原沟壑型聚落场地雨洪管控的适地性技术途径和规划技术体系;(3)从水观念、雨水利用与管控技术、场地建设模式三个层面总结凝炼了黄土高原传统雨洪管控的经验智慧与建设规律。研究首次将BMPs理念、LID技术方法、传统水土保持规划方法与晋陕黄土高原沟壑型聚落场地的地域特点相结合,从理念、方法及措施三方面为我国海绵城市规划设计方法提供了地域性的补充和完善及实践上的现实指导,进一步从方法论上回应了当前和未来本地域城乡一体化规划中的相关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跨学科、跨领域的规划方法创新。
吴海蓉[3](2020)在《违法建筑行政强制拆除制度研究》文中提出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城市建设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违法建筑也迅速蔓延开来,并成为制约城市发展的毒瘤。“行政强制拆除”作为治理违法建筑最为严厉的行政手段已发挥出其巨大的优势,但是,与此相关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顺利实施。因此,建立合法、有效的违法建筑行政强制拆除法律制度实乃当务之急。本文从违法建筑的界定入手,指出违法建筑的法律特征是具有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并应由有权机关依法认定。梳理出学界对违法建筑行政强制拆除法律属性的不同观点,并指出其法律属性应当为行政强制执行,而非行政强制措施。在行政强制拆除主体方面,行政机关必须得到单行法的明确授权,才可以自行实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拆除。在行政机关自行实施强制拆除的模式中,采取“责成”方式的,强制拆除的决定主体和实施主体均为被责成的行政机关。在行政强制拆除程序方面,当事人收到限期拆除决定后,经过法定的复议、诉讼期间,并且经过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催告、公告程序后,当事人仍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机关才能强制拆除。实施强制拆除还应当确保执行方式合法、合理并确保当事人合法的财产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基于对违法建筑行政强制拆除制度内涵的分析,本文对行政强制拆除制度的立法现状进行梳理,发现相关现行立法中下位法违背上位法的现象较为普遍,并且在行政强制拆除主体、程序、强制拆除标准以及问责机制等方面均存在问题。与此同时,在执法方面又存在违法强拆现象屡禁不止、在建违法建筑难以及时合法拆除等现实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文章提出了违法建筑行政强制拆除制度的优化建议:一是要理顺行政强制拆除的主体。建议将强制拆除权尽可能交给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自行实施强制拆除应当统一采用“责成”模式,强制拆除权应当相对集中。二是要细化强制拆除的标准。建议遵循城市违建严于农村违建,实质性违建严于程序性违建,牟利型违建严于非牟利型违建,国家机关违建、企业违建严于个人违建等原则,而妨碍公共安全的违法建筑则必须拆除。三是要完善行政强制拆除相关的程序性立法。建议对违法建筑查处全过程进行系统化的程序设计,并对责成程序、公告程序等容易造成理解分歧的规定予以细化。四是要对在建违法建筑的拆除机制进行优化。针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对责令停工或限期拆除之后继续建设的部分可以直接予以拆除,直接拆除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五是完善强制拆除的责任追究机制。针对当事人不自行拆除的,行政强制拆除的同时予以罚款,向当事人追缴强制拆除费用;针对当事人阻挠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的,根据其违法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针对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也应当从违法建筑的认定环节、查处环节和拆除环节分别细化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
许霖峰[4](2020)在《开放视角下中国居住区设计控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我国城市建设迎来由增量走向提质的新常态下,居住区广泛封闭化导致的城市问题日益凸显且亟待解决。如何应对居住区与城市间的隔离发展,使其由封闭走向开放,是居住区研究与实践长期关注却未能有效攻克的难题。已有研究不乏立足开放视角的探索,以针对居住区个体从设计层面展开的研究为主,但居住区在城市整体运作中至关重要的参与作用,和设计控制对设计及其产出过程的潜在影响均未受到应有重视。为此,从城市维度,立足开放视角展开居住区设计控制研究,在应对封闭问题并提升城市空间生活品质方面尤为关键。通过设计控制应对居住区封闭问题,需要从认识两者间的关联入手。借助梳理居住区设计控制发展历程,发现早期对国外理论的引荐,为设计控制植入脱离于城市“自体完善”的基因,其后施行长达25年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进一步面向全国普及了内向分级式的设计控制框架,基于此框架居住区逐步形成稳定的封闭姿态,由此证实居住区封闭化发展与设计控制密切相关。同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提出了全新的设计控制框架,标志着居住区与城市统筹融合发展的新开端。在明确关联的基础上,需进一步从设计控制方面挖掘封闭问题的症结。现存问题成因在于五方面:技术标准重容量轻空间,导致空间管控不足、缺乏内外协调、结构有失多样;规划管理重指标轻实效,造成居住区管控精度低、设计审查不到位、制衡机制不健全;开发商重利益轻效益,致使空间产出标准化、高度配比资本化、边界处理领地化;居住者重个人轻邻里,加剧交往意识减退和封闭认同;从业者重产出轻品质,引致在地观和整体观缺失。这些本质源于设计控制在技术标准上的单一,管理制度上的不足,以及分别对开发商、居住者、从业者在设计咨询、宣传教育和后职业教育上的欠缺。认知开放的关键是深入本土居住现实,从居住区与城市的关系入手。通过实证研究方法,对全国16个居住区展开调研,发现从城市整体维度出发,单纯从交通、空间、资源各单一维度将居住区对外开放,无法重构居住区与城市隔离发展的二元化关系,更不能全面应对封闭问题。对居住区开放的认知需要以尊重本土居住国情为根本前提,迎合城市未来发展的价值取向,从物质空间、设施资源、建管环境和居住观念多个维度分层次解读与建构,挖掘出开放视角应包含“多维开放”和“相对开放”两层递进的内涵。以确立开放视角为基础,可进一步搭建居住区设计控制的理论框架,框架经对现行设计控制的适应性调整后得出。基于现行设计控制在运作中呈现出的过程局部化、主体分垒化、内容自体化特征,融入开放视角的设计控制需要向过程全程化、主体协同化、内容统筹化转变。由此,可建立开放视角下居住区设计控制的框架,包含全程贯通的过程层、协同联动的主体层、统筹兼顾的要素层、刚弹兼备的保障层。设计控制框架构成层次的导控基于应用操作层面,从空间、过程维度入手。空间维度重点围绕要素层展开:通过居住区道路交通系统的复合化织补,增强与城市公共交通、慢行系统和道路网格的衔接渗透与有序融合;借助功能设施系统的整体化调配,融入城市整体功能结构,有层次地提升公共服务均衡性和居住生活多元性;借由公共空间系统的双向化营造,对外强化与城市公共空间网络的融合搭接,对内满足居民的交往活动与精神颐养;利用建筑组群系统的调和化塑形,在不失自身空间特色的前提下,达成与周边城市风貌和空间形态的共生。以此为基础,依托保障层,透过控制、激励、引导三种手段将设计要点转化为导控内容,形成开放视角下居住区设计控制的“要素导控工具箱”。过程维度以保障层为支撑,围绕过程层和主体层展开。先透过国家和地方两级法规的搭建,为设计控制过程在开放视角下运作提供法制保障框架。再借助政产学研用合作机制、四会议事机制和平台会审机制,强化多主体多专业在全过程中的共同决策与协同,并在增强程序的同时提高设计审查力度。还可采取面向开发商提供全过程设计咨询、针对管理者和从业者开展继续教育、面对居民进行宣传教育等多种弹性手段,加强对过程运作的支持。上述刚性与弹性手段的组合即为开放视角下居住区设计控制的“过程管理工具箱”。两种工具箱双管齐下,将以应对居住区建设管理的现实困境为前提,从城市层面系统化地推动居住区与城市的统筹融合发展,在有效推进居住区开放进程方面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刘军[5](2019)在《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研究》文中提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是我国政府在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机遇期做出的重要决定,也是当前优化营商环境的必经环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步骤和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2018年3月以来,为加强首都“四个中心”功能建设,全面推进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实施,北京市聚焦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等重点环节,相继推出了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一系列措施。本文主要运用文献研究法、实地调研法、案例分析法、比较研究法等,简明阐述了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关的基本概念和基础理论,对颇具中国特色的“多规合一”理论进行了系统探讨;全面梳理了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发展和改革历程;详细介绍了当前北京市改革的现状和成效,归纳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北京模式”的总体思路和主要特点;同时,重点剖析了北京市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深层次原因;在广泛调研国内外部分城市的相关建设和改革实践的基础上,总结出一些切实可行的值得借鉴的经验。通过深入探讨“多规合一”背景下如何提高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效能等问题,力求找到破解改革瓶颈的途径、策略和措施,为北京市乃至全国深化改革工作提供决策参考。本文通过概括和提炼2013年以来北京乃至全国的改革实践,指明了当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处于2.0版的发展阶段,最终会演进到3.0版的发展趋势。进而总结出深化我国审批制度改革的路径及策略:一是正视不同国情的差异,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二是注重制度框架顶层设计,“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改革相结合;三是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四是实现“许可管理”向“信用管理”转变,拓展改革广度和深度。最后,本文对北京市深化改革工作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一是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加快构建地方性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体系;二是完善市区两级审批管理体系,确保权责明晰、阳光高效;三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执政理念,让大众享受到改革成果;四是加快“多规合一”基础数据共享平台建设,完善项目策划生成机制;五是完善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督机制,内外联动填补管理真空。
唐倩[6](2019)在《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研究》文中指出本文以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认定和处理中的实证材料为基础,考察我国合同无效制度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领域的适用。从相关法律规范、裁判规则和观点学说变化趋势的视角,形成本文对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系统性研究,并进一步提出切实有效的制度和规则建议,化解司法实践困境,保障建筑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本文的主要观点是:第一,在我国当前的社会和法制环境下,为维护合同的稳定与交易的效率,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合理平衡社会公共利益与合同主体权利义务之间的关系,人民法院在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时,应当从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目的出发,在比例原则的指导下,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价值判断标准限定为保障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以及建筑市场秩序的法律规范所体现出的基本价值,进一步缩限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围。在具体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的过程中,应当以法律行为无效制度为理论指导,形成统一的司法裁判规则,防止“类案异判”现象对司法公信力的损害,引导合同主体正确行为。第二,从解释论的角度,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针对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确立参照合同结算工程价款的处理规则下,应明确参照结算的工程价款在性质上应属于无效合同中“折价补偿的价值”,而非有效合同中依约支付的“合同对价”,并由此确定参照合同的具体范围和程度;更进一步提出应将双方在履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因过错产生的损失,认定为折价补偿价值的折损(承包人的过错情形下)或对对方责任的免除(发包人过错情形下),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参照合同约定进行抵扣。第三,《合同法》第286条规定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为要件,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应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第四,实际施工人作为与发包人没有直接有效合同关系的施工主体,应以代位权制度作为其对发包人的诉权以及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理依据。除导论和结论外,本文的主体部分由五章组成,主要内容如下:导论部分首先提出问题,描述我国建设工程领域,存在大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不良现象,初步分析形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并据此对本文的理论和实践价值进行分析,归纳出本文研究的创新点。其次,结合国内外学者对该课题的研究现状,探讨本文的写作思路与计划。再次,导论中阐述了本文采用的主要研究方法,以及该方法在深入研究本文主旨问题中的优势。第一章是对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产生原因及司法困境展开的分析。首先,为明确本文的研究对象,笔者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涵和外延作出了界定,并对采用“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这一概念的原因作出解读。其次,该章还通过对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认定和处理中的特殊性作出分析,提出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形成根源于建设工程法律制度存在缺陷、行政机关监督职能的缺失以及施工合同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由此指出司法机关在认定和处理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面临的困境。第二章是本文的研究重点之一,提出了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般认定规则。本章侧重于构建认定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理论范式:首先,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制度的理论为基础,通过对主要国家法律既有认定规则的研判作出比较法的考察,结合我国认定规则在规范上的演进,归纳出我国无效合同认定规则存在的问题;其次,针对我国现阶段无效合同认定规则本身存在的冲突和问题,寻求理论上的解决方案,提出引入比例原则下的利益衡量方法认定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再次,在理论建立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建设工程法律渊源,考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主要因素,对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类型化分析。第三章从实务角度出发,对部分存在重大争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问题作出具体分析。《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通过将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出列举式的规定,方便法官对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出认定,取得了良好的司法效果。但是在该司法解释的适用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诸如对欠缺书面形式、低于成本价中标、“黑白合同”、挂靠施工、未取得建筑施工许可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难以认定的问题,困扰着司法审判人员,成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重点和难点。对此,本文依据第二章提出的一般性规则,逐一进行解读和回应,提出统一的、具有操作性的具体裁判规则。第四章以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对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后果作出分析,鉴于本文是民法学论文,本章的讨论仍以私法上的后果为主,无效施工合同违反刑法或行政法规定的法律后果,不在本文研究范围内。该章通过对司法机关在处理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过程中确立的众多裁判规则进行归纳和分析,从总体的角度、发展的眼光对适用规则的理论依据、裁判效果作出评价,提出更加合理及有效的处理规则体系是本章的特色。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确立以参照合同的方式计算无效合同折价补偿价值的规则下,从解释论的角度,明确司法机关这一规则所体现的司法理念和法理依据,并就如何具体适用《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中的损害赔偿制度,提出裁判规则建议。第五章从解释论的角度,针对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特殊制度进行分析研究,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在对《合同法》第286条所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和功能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于优先权的行使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作出分析,指出无效合同的承包人不应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二是针对《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提出的实际施工人制度,通过对“实际施工人”概念的准确解读,为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的诉权及其如何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寻求法理依据。最后部分是结论,除对本文的主要内容和观点作出回顾和总结以外,这部分还针对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认定和处理中存在的制度外问题,提出司法适用方面的完善建议。具体而言:司法机关在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及处理作出裁判时,不能超越立法,既要落实在对相关法理问题的深刻理解上,也要落实在司法技术上。由于司法程序对于实体权益的影响深远,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预判中如何实现司法权与工程鉴定鉴定制度的衔接,如何实现执行程序与实体裁判的衔接,亦是不能回避的重要问题。
魏倩[7](2019)在《北京市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国行政审批制度受计划经济模式的影响,市场在经济建设中长期处于政府规制之下,政府规制行为与市场调节之间没有达到相对平衡的状态,抑制一定经济发展的活力,矛盾日益凸显。在2001年中国加入WTO之后,政府规制与市场调节的矛盾激化,同时又由于国际资本与国际经济模式的涌入,内外因共同作用下中国开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近20年的改革路径中,仅国家层面的审批项目改革比例超过80%。而近几年,受国际经济大环境与中国经济转型的双重影响,中国经济增长速度持续放缓,固定资产投资作为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如何促进固定资产投资成为新的改革要点。中国国务院提出要进行“放管服”改革,而在工程建设领域则要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但纵观近几年的改革,成效并不显着,世界银行对中国营商环境的评价始终位列70余位,尤其是建筑许可的办理在190个测评的经济体当中,位列170余位,严重制约中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发展。在这种背景下,北京市于2018年开始以“优化营商环境,北京在行动”为主题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标世行评价,在工程建设领域尤其是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开展了全范围、全覆盖的改革,对当前现存问题交上了一份答卷,对16大类57项行政审批政策和14个部门的41项行政审批许可事项进行了全面改革。改革较为彻底,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行政审批体系。
唐瑞[8](2019)在《住宅小区所有权研究》文中认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在现代社会具有国计民生的意义,其相关规定最早出现在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用以反映和解决人们在同栋一建筑物中的共同生产和生活问题。随着人类工业化和城市化的高速发展,“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日益重要。现代社会需要高楼大厦,高楼大厦需要巨量资金,“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将资金筹集分散到一家一户,具有无可替代的制度价值,我国《物权法》因而有了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我国《物权法》“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十四条规则有许多特色和亮点,应当为《民法典物权编》所吸收,但就总体设计而言,我国《物权法》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存在着重大的制度缺陷,应当矫正和重构。我国《物权法》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同时覆盖单栋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和住宅小区的共有部分,引起住宅小区发生权属纠纷,加重业主经济负担,致使业主决议难以形成。究其原因在于,我国《物权法》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由单栋建筑物扩展到住宅小区,与一物一权原则产生争议,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本原相悖。同时,忽略我国住宅小区的特点,无法与我国大中型住宅小区的发展相适应。由于住房形态的差异,各国及地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主要呈现三种立法选择:第一种立法选择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限定为单栋建筑物。第二种立法选择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由单栋建筑物扩展到住宅小区或建筑物群。第三种立法选择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限定为单栋建筑物,对住宅小区或建筑物群准用部分规定。对比分析三种立法选择,现有立法选择均存在一定不足之处,难以破解我国的困境。为解决我国《物权法》“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面临的主要问题,有必要对现有规则进行重构,促使“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回归单栋建筑物,新设“住宅小区所有权”规范住宅小区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问题。“住宅小区所有权”是指住宅小区内的业主对住宅小区内的公用土地及公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财产利益共同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并共同承担开支的权利。“住宅小区所有权”的主体为住宅小区全体业主,包括各栋建筑物之上的业主。“住宅小区所有权”的客体为住宅小区的公用土地及公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财产利益,包括道路、车位、车库、沟渠、水池、游泳池、环境小品景观、文体设施、围墙、大门以及绿化设施等共有部分。“住宅小区所有权”的内容为共同享有住宅小区的共用利益和共同承担住宅小区的共用利益开支。由此通过《民法典物权编》分别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住宅小区所有权”,实现单栋建筑物业主自治管理单栋建筑物,住宅小区全体业主自治管理住宅小区的共有部分,适应我国街区制、住宅小区等不同住房形态的实际需要。
王文利[9](2018)在《违法合同的效力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任何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诉争合同无效,裁判者均需审查合同的效力,如若认定诉争合同有效,则需在裁判文书中表述诉争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无悖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如若认定合同违法而无效,则需引用违反具体强制性规定法条,因此每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均无法回避合同效力之审查,存在合同效力的司法识别问题。作为一个价值判断问题,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违法合同效力的司法识别须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合同违法即无效,自当无从研究此类合同效力,然则强制性规定类型化肇始,无论立法者是否予以规定此概念,违法合同不一定无效已深入法治思维之中,如何进行司法识别责无旁贷成为研究对象。当企及探究强制性规定类型精确化、标准化沦为无法实现之幻想,放弃则欲罢不能,如何判定违法合同的效力依旧是司法实务中疑难杂症。《民法总则》第153条未采纳强制性规定类型化概念,源于理论与实务界争议较大、无明确区分标准。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空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之概念,立法未予采纳极具正当性,不仅在于无明确司法识别标准,更主要困境为如何界定之,概皆源于强制性规定类型化系法学概念,并非法律或言立法术语。现因上述原因虽未纳入立法之中,但如何司法识别违法合同的效力依然系裁判难点之一,可谓沉珂痼疾未除,又添并发症,争议不仅未平复,相反更加激烈。探究违法合同之效力,如若继续固持沿循强制性规定类型标准化之路径,因其固有性质使然,无法实现初衷。如何精准识别违法合同效力,仍需自法律历史中探寻,因人类的各种社会制度均起源于蒙昧社会,发展于野蛮社会,成熟于文明社会,法律制度亦不例外。欲探寻法律体系中细枝末叶,需自无效合同规则的历史演化肇始。强制性规定和违反之无效合同先于国家、法律存在,起源于远古时代之禁忌和违反禁忌的合同。无效合同规则的成因基础为公平、良知、正义、效率,分别系其民法学、伦理学、哲学、经济学基础。有效合同自有价值判断理念,合同有效的基石为鼓励交易、契约自由、等价交换等,鲜有探讨违法合同无效规则的理念,无效合同规则亦应存有其相应价值判断理念:维护交易秩序是其首要需求,保障契约自由是其必然结果,鼓励和促进交易是其内在目的。强制性规定源于氏族禁忌,先于法律而存在,其类型化并非如我国学者误传系史公尚宽先生所创,细究其雏形可追溯至罗马法中将限制性法律或禁止性法律划分为不完善法律、不完全完善法律及完善法律,在我国系“舶来品”,其继受中存在诸多失误,其中之一,当下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认定存在极端两极化,即过于宽松和苛求。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合同效力认定,矫枉过正,如苛求认定有效,随意扩大无效的范围。其成因无外乎学术研究存在误识、理论准备不足、司法识别路径指向不明。虽强制性规定类型标准、精确化是无法实现的梦想,但仍具有相当的价值功能:根本性转变了裁判者的理念、慎重对待违法合同的效力、不轻易否定合同效力。为防止公法过分干涉意思自治、保持适度管制,需要对强制性规定加以一定限制,两分法起到了在私法领域桥头查验欲进入国家管制、分辨强制性规定对私法行为效力影响的审核作用。两分法作为一种严格预防强制性规定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否定的守桥者(裁判者)手中检测仪器之一,规制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尊重和守护意思自治是守卫者使用两分法之本分,其价值功能亦在此。强制性规定类型化并非唯一司法识别违法合同效力利器,识别强制性规定类型需考量立法目的、衡量相冲突利益、法益之种类、交易安全,其所禁止者,究系针对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等,加以认定。不仅如此,还应当考量无效后果、法律效果、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公正原则。综合考量各种影响合同效力之因素,慎重适用强制性规定否定合同效力,尽量减少无效合同之认定。我国无效法律行为规则的历史演化,特别是违法合同效力之司法识别,系改革开放伴生物,随前者不断深化而变化,历经任意无效、限制无效至严格限制无效之清晰可见脉络。其进步性不可小觑,但因我国改革开放仍然在路上,故现行规则及其适用依然存在不足,突出表现在违法合同效力之司法识别中:适用法律依据不规范、认定合同无效扩大化、强制性规定类型化识别有误、裁判无效依据有误、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自相矛盾。特别是在法律适用上存在适用《合同法》第52条不规范:依据该条认定合同有效;不直接适用该条认定合同无效;笼统适用该条;混用该条各项。无效扩大化表现为:有瑕疵合同认定为无效;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认定无效于法无据;将未生效合同判定无效。诸多司法识别失误主要源于司法实践忽视法律适用、强制性规定泛滥、强制性规定类型化识别认识模糊。矫治上述缺失首先须在立法上清理限缩强制性规定,慎重判定违法合同无效,在此基础上奉行“存疑推定有效”之规则,具体而言,不轻易否定合同效力;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不因部分无效否定整体合同效力;法定撤销及解除优先于无效。在违法合同中,违反资格准入强制性规定的嗣后补正合同,作为特例,此类合同主要是指房屋买卖、房屋租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合意,合同已成立甚至履行,但出卖方、租赁方、出让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或自始至终未依法取得相关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验收安全合格证、出让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证书及依法被法院查封财产后擅自处分的合同,合同标的物或其建筑行为因此存在瑕疵,但存在取得相应许可证或涤除瑕疵可能性的合同。该类合同异于无效合同补正及无效合同转换,虽合同内容具有一定瑕疵,但存在涤除瑕疵可能性,并不因此无效。无论自违法合同无效规则的基础、理念,抑或违法合同效力之司法识别,均旨在限制强制性规定即公权力对意思自治过度干预,尊重当事人合意,尽量认可合同有效,严格控制违法合同无效之司法判定,鼓励交易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南楠[10](2018)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理论和方法》文中研究说明规划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承担着统筹安排城市绿地空间结构、合理布局各类绿地的重要功能,是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的重要依据。然而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城市绿地被其他类型的建设行为侵占,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情况不佳,影响城市绿地发挥生态和服务功能。而开展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是发现规划实施中的问题、改善规划实施的重要方法。本研究综合运用质性研究法、深入访谈法、案例研究法和经验总结法等四种方法,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体系、《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情况和部分城市的绿地系统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研究,对城乡规划编制、规划实施管理、园林建设管理等方面专家、学者和从业人员进行访谈,并对城市绿地未成功实施的典型案例进行回溯性分析,综合提出研究结论。论文认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是一个以相关法律法规等为实施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为实施内容,有关制度和实施运作机制为实施方式的体系。论文从“一致性”评估思路出发,总结提出法律法规体系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的基础性要求,以及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内容分类、内容要求特征、表达形式特征和强制性特征。从“执行力”评估思路出发,开展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过程维度分析,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方式归纳为三项核心制度和四个实施运作机制,总结了完备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公正性四种基本特征。基于以上研究,本研究提出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概念、基本理论和方法。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是是基于规划对比和实施过程分析等基本方式,对已经实施一段时间或实施期满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结果、实施过程等方面内容开展的评估评价工作,目的是通过评估查找问题和不足,改进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最终推进规划实施、实现规划目标。其基本理论包括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价值选择、目标、任务、原则、对象、内容、指标和评估途径等内容。针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核心内容,即评估对象、评估内容和评估方法,论文提出以“建设管控状况”(结果评估)和“实施制度机制”(过程评估)为基础性评估对象:其中,建设管控状况评估以“目标—方案一致性”为评估内容,按照性质、数量、结构、位置、边界五种类型进行评估;实施制度机制评估以完备性、合法性、有效性、公正性为评估内容,并针对以上内容提出了评估指标和评估途径。此外,本论文提出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发展策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策略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组织策略建议。本论文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体系的论述,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理论和方法的论述,特别是对于评估对象和评估内容的系统性构建,具有创新性;同时,研究也为构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制度,开展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工作,完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和规划实施,提供了借鉴参考。
二、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论文提纲范文)
(1)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引言 |
0.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0.2 域内外研究现状 |
0.3 研究方法 |
0.4 论文的结构安排 |
0.5 创新点与不足 |
1 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概述 |
1.1 违法建筑的定义及类型 |
1.1.1 违法建筑的定义 |
1.1.2 违法建筑的类型 |
1.2 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法律性质 |
1.2.1 行政强制措施说 |
1.2.2 行政强制执行说 |
1.2.3 二元论 |
1.3 违法建筑的追诉时效 |
2 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机制现状 |
2.1 违法建筑认定主体 |
2.1.1 行政机关 |
2.1.2 人民法院 |
2.2 违法建筑认定标准 |
2.2.1 形式标准——行政许可是否齐全 |
2.2.2 实质标准——公共利益衡量 |
2.3 违法建筑强制拆除主体 |
2.3.1 行政机关 |
2.3.2 人民法院 |
2.4 违法建筑强制执行程序 |
2.4.1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
2.4.2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
3 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机制存在的问题 |
3.1 违法建筑认定主体存在的问题 |
3.1.1 行政机关易“各自为政” |
3.1.2 人民法院不宜作为违法建筑认定主体 |
3.2 混淆违法建筑认定标准与拆除标准 |
3.3 人民法院作为违法建筑强拆主体的弊端 |
3.4 违法建筑强制执行的弊端 |
3.4.1 拆除效率低下 |
3.4.2 拆除成本高 |
3.4.3 无法有效保障公共利益 |
4 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机制的完善 |
4.1 明确违法建筑认定主体 |
4.2 厘清违法建筑认定标准与拆除标准 |
4.2.1 违法建筑认定标准——违法性+相关要素 |
4.2.2 违法建筑拆除标准——公共利益衡量或危险性判断 |
4.3 行政机关是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最佳主体 |
4.3.1 行政机关专业性强,执法经验丰富 |
4.3.2 节约司法资源,让法院从非诉执行中解放出来 |
4.3.3 并未剥夺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 |
4.3.4 保障了被拆除人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 |
4.3.5 彰显了行政行为效力的连续性 |
4.4 违法建筑强制执行程序的重构 |
4.4.1 立即强制拆除程序 |
4.4.2 快速强制拆除程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2)晋陕黄土高原沟壑型聚落场地雨洪管控适地性规划方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地域现实问题 |
1.1.2 地域问题衍生的学科问题 |
1.1.3 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
1.1.4 研究范围 |
1.1.5 研究目的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 |
1.2.2 国外研究 |
1.2.3 总结评述 |
1.3 核心概念界定 |
1.3.1 黄土高原沟壑型聚落场地及相关概念 |
1.3.2 小流域及相关概念 |
1.3.3 雨洪管控及相关概念 |
1.3.4 适地性及相关概念 |
1.4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研究框架 |
2 雨洪管控适地性规划的理论基础与基本方法 |
2.1 雨洪管控的水文学基础理论 |
2.1.1 水循环与水平衡理论 |
2.1.2 流域蒸散发理论 |
2.1.3 土壤下渗理论 |
2.1.4 流域产流与汇流理论 |
2.2 雨洪管控的基本方法与技术体系 |
2.2.1 最佳管理措施(BMPs) |
2.2.2 低影响开发(LID) |
2.2.3 其它西方技术体系 |
2.2.4 海绵城市技术体系 |
2.2.5 黄土高原水土保持技术体系 |
2.2.6 分析总结 |
2.3 适地性规划的理论基础 |
2.3.1 适宜性评价相关理论 |
2.3.2 地域性相关理论 |
2.4 雨洪管控的适地性探索与经验 |
2.4.1 西安沣西新城的海绵城市建设实践 |
2.4.2 重庆山地海绵城市建设实践 |
2.4.3 上海临港新城的海绵城市建设实践 |
2.4.4 历史上的适地性雨洪与内涝管控经验 |
2.5 相关理论方法与实践经验对本研究的启示 |
2.5.1 水文学基础理论对本研究的启示 |
2.5.2 现有方法与技术体系对本研究的启示 |
2.5.3 雨洪管控的适地性探索与经验对本研究的启示 |
2.6 本章小结 |
3 晋陕黄土高原雨洪管控的地域实践与民间智慧 |
3.1 雨洪管控的地域实践 |
3.1.1 小流域雨洪管控与雨水利用实践 |
3.1.2 聚落场地中的雨洪管控与雨水利用实践 |
3.2 雨洪管控的地域传统经验与措施 |
3.2.1 流域尺度下的雨洪管控与雨水利用地域经验 |
3.2.2 场地尺度下雨洪管控与雨水利用的地域经验 |
3.3 雨洪管控的民间智慧与地域方法总结 |
3.3.1 基于地貌类型的系统性策略 |
3.3.2 朴素的空间审美和工程建造原则 |
3.4 传统雨洪管控方法的价值与不足 |
3.4.1 传统经验与技术措施的意义与价值 |
3.4.2 传统经验与技术措施的不足 |
3.4.3 产生原因与解决策略 |
3.5 本章小结 |
4 晋陕黄土高原沟壑型聚落场地雨洪特征与产流机制分析 |
4.1 地貌特征 |
4.1.1 沟壑密度 |
4.1.2 沟壑长度及深度 |
4.1.3 坡度与坡长 |
4.2 雨洪特征 |
4.2.1 雨洪灾害的空间分布 |
4.2.2 雨洪的季节性特征 |
4.2.3 雨洪的过程特征 |
4.3 产流机制 |
4.3.1 雨洪过程与产流机制 |
4.3.2 产流机制的相互转化 |
4.4 尺度效应 |
4.4.1 雨洪管控中的尺度效应 |
4.4.2 黄土高原沟壑型场地雨洪过程的特征尺度 |
4.4.3 黄土高原沟壑型场地雨洪管控适地性规划的尺度选择 |
4.5 雨洪管控的影响因素 |
4.5.1 自然与社会环境 |
4.5.2 地域人居场地雨洪管控及雨水利用方式 |
4.5.3 雨洪管控、雨水资源利用与场地的关系 |
4.5.4 雨洪管控与场地建设中的景观因素 |
4.6 基于产流机制的地域现状问题分析 |
4.6.1 尺度选择问题 |
4.6.2 部门统筹问题 |
4.6.3 技术融合问题 |
4.7 本章小结 |
5 晋陕黄土高原沟壑型聚落场地适地性雨洪管控体系建构 |
5.1 适地性雨洪管控技术途径 |
5.1.1 基于水土保持与雨水利用思想的传统技术途径 |
5.1.2 基于LID技术的“海绵城市”类技术途径 |
5.1.3 雨洪管控适地性技术途径 |
5.2 总体框架与方法 |
5.2.1 总体技术框架 |
5.2.2 基于适地性评价的核心规划设计步骤 |
5.2.3 雨洪管控的空间规划层级 |
5.2.4 雨洪管控方法的体系构成 |
5.3 雨洪管控的多维目标体系 |
5.3.1 雨洪管控目标 |
5.3.2 水土保持目标 |
5.3.3 场地安全目标 |
5.3.4 雨水资源化目标 |
5.3.5 景观视效目标 |
5.3.6 场地生境目标 |
5.3.7 成本与效益目标 |
5.3.8 年径流总量控制目标分解 |
5.4 雨洪管控的综合措施体系 |
5.4.1 传统雨水利用及水土保持的技术措施体系 |
5.4.2 低影响开发(LID)技术类措施体系 |
5.5 雨洪管控目标与措施的适地性评价体系 |
5.5.1 适地性评价因子的提取与量化 |
5.5.2 雨洪管控目标与措施适地性评价方法建构 |
5.5.3 雨洪管控目标适地性评价 |
5.5.4 雨洪管控措施适地性评价 |
5.6 政策法规与技术规范体系 |
5.6.1 政策法规 |
5.6.2 技术规范 |
5.7 本章小结 |
6 晋陕黄土高原沟壑型聚落场地雨洪管控规划策略与模式 |
6.1 针对场地类型的适地性雨洪管控目标 |
6.1.1 晋陕黄土高原沟壑型聚落场地的类型 |
6.1.2 生活型聚落场地的适地性雨洪管控目标 |
6.1.3 生产型聚落场地的适地性雨洪管控目标 |
6.1.4 生态型聚落场地的适地性雨洪管控目标 |
6.2 基于水文过程的雨洪管控适地性规划策略 |
6.2.1 基于BMPs的黄土高原沟壑型聚落场地雨洪管控规划策略 |
6.2.2 源于地域经验的小流域雨洪管控策略与方法 |
6.2.3 BMPs策略与地域性雨洪管控策略的比较与融合 |
6.3 融合改造后的雨洪管控适地性场地技术措施 |
6.3.1 传统技术措施的分析与评价 |
6.3.1.1 传统技术措施的主要特征 |
6.3.1.2 传统技术措施的局限性 |
6.3.2 低影响开发(LID)技术措施的分析与评价 |
6.3.3 场地雨洪管控技术措施的融合改造 |
6.3.4 分析总结 |
6.4 雨洪管控目标导向下的场地空间要素布局要点 |
6.4.1 雨洪管控目标导向下的场地空间要素类型 |
6.4.2 雨洪管控目标导向下的场地空间要素布局原则 |
6.4.3 生活型聚落场地的空间要素选择与布局要点 |
6.4.4 生产型聚落场地的空间要素选择与布局要点 |
6.4.5 生态型聚落场地的空间要素选择与布局要点 |
6.4.6 空间要素选择与布局的核心思路 |
6.5 雨洪管控的适宜场地模式 |
6.5.1 场地尺度的适宜建设模式 |
6.5.2 小流域尺度场地的适宜建设模式 |
6.5.3 分析总结 |
6.6 本章小结 |
7 晋陕黄土高原沟壑型聚落场地雨洪管控适地性规划实践 |
7.1 陕北杨家沟红色旅游景区小流域海绵建设专项规划研究 |
7.1.1 杨家沟红色旅游区总体规划目标与景区小流域海绵建设目标 |
7.1.2 杨家沟景区小流域雨洪管控措施评价与选择 |
7.1.3 杨家沟景区小流域年径流总量控制目标分解 |
7.1.4 杨家沟景区小流域雨洪管控措施规划布局 |
7.1.5 案例总结 |
7.2 晋中市百草坡森林植物园海绵系统适地性规划实践 |
7.2.1 现实条件 |
7.2.2 现状问题 |
7.2.3 场地地貌与水文分析 |
7.2.4 适地性评价 |
7.2.5 场地规划设计与方案生成 |
7.2.6 案例总结 |
7.3 本章小结 |
8 结论与展望 |
8.1 主要结论 |
8.2 研究创新点 |
8.2.1 规划理论方法创新 |
8.2.2 技术体系创新 |
8.2.3 研究方法与结果创新 |
8.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A 图目录 |
附录B 表目录 |
附录C 附表 |
附录D 附图 |
附录E 博士研究生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3)违法建筑行政强制拆除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违法建筑行政强制拆除制度概述 |
(一)违法建筑的概念和特征 |
(二)行政强制拆除制度的内涵 |
二、违法建筑行政强制拆除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现状 |
(二)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
三、违法建筑行政强制拆除制度的执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一)执法现状 |
(二)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
四、完善违法建筑行政强制拆除制度的建议 |
(一)理顺行政强制拆除的主体 |
(二)细化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标准 |
(三)完善违法建筑行政强制拆除的程序性立法 |
(四)优化在建违法建筑的拆除机制 |
(五)完善违法建筑行政强制拆除的责任追究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4)开放视角下中国居住区设计控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问题的提出 |
1.1.1 研究背景 |
1.1.2 拟解决的研究问题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设计控制的相关研究 |
1.3.2 开放视角下居住区的相关研究 |
1.3.3 核心概念及研究范围界定 |
1.3.4 研究评述 |
1.4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研究框架 |
第2章 我国居住区的设计控制历程 |
2.1 1950年代理论引导下的居住区设计控制 |
2.1.1 内向向心功能布局的启蒙 |
2.1.2 大尺度街区单元模式缘起 |
2.1.3 组团与分级式结构的雏形 |
2.1.4 中国特色三级结构的形成 |
2.2 1980-90年代标准化主导的居住区设计控制 |
2.2.1 标准定额首度出现 |
2.2.2 标准化倾向的显现 |
2.2.3 标准化实践的推广 |
2.2.4 国家规范首次确立 |
2.3 2000年初十年标准化基础上的细化深化 |
2.3.1 国家规范更新调整 |
2.3.2 因地制宜的标准化 |
2.3.3 国家级标准的新增 |
2.4 2010年后趋向多元化的居住区设计控制 |
2.4.1 国家级标准全面丰富 |
2.4.2 居住区规范二次修订 |
2.4.3 居住区设计标准更新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我国居住区建设管理的现存问题与成因 |
3.1 技术标准重容量轻空间 |
3.1.1 控制要素欠缺空间管控 |
3.1.2 界内约束有失内外协调 |
3.1.3 内容模板化流失多样性 |
3.2 规划管理重指标轻实效 |
3.2.1 控规管控定位低精度 |
3.2.2 空间设计审查不到位 |
3.2.3 管理制衡机制不健全 |
3.3 开发企业重利益轻效益 |
3.3.1 固化品类标准化产出 |
3.3.2 以利润决定高度形态 |
3.3.3 推崇封闭边界领地化 |
3.4 城市居民重个人轻邻里 |
3.4.1 邻里间交往意识减退 |
3.4.2 对封闭认同日渐加固 |
3.5 从业人员重产出轻品质 |
3.5.1 程式化取代在地创作 |
3.5.2 欠缺设计整体观培养 |
3.6 本章小结 |
第4章 居住区开放的误区与再认知 |
4.1 对居住区开放的现状解读 |
4.1.1 居住区开放热议对开放的认识解析 |
4.1.2 对居住区开放认识的实证研究检验 |
4.2 关于居住区开放的认识误区 |
4.2.1 采取小街区将获得开放 |
4.2.2 无边界隔离能实现开放 |
4.2.3 设施共享即可达成开放 |
4.3 城市发展趋势预判下居住区开放的价值观转变 |
4.3.1 品质提升转型下开放的融合观 |
4.3.2 社会公平导向下开放的共赢观 |
4.3.3 社会共治格局下开放的协作观 |
4.3.4 智慧升级推动下开放的安居观 |
4.4 全新价值体系下开放视角的再解读 |
4.4.1 多维的开放 |
4.4.2 相对的开放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开放视角下居住区设计控制框架 |
5.1 我国居住区设计控制的承载体系探析 |
5.1.1 规划管理体系 |
5.1.2 规划管理程序 |
5.1.3 规划管理手段 |
5.2 我国居住区现行设计控制的解读 |
5.2.1 控制过程局部化 |
5.2.2 控制主体分垒化 |
5.2.3 控制内容自体化 |
5.3 开放视角下居住区设计控制框架的构成 |
5.3.1 全程贯通的过程层 |
5.3.2 协同联动的主体层 |
5.3.3 统筹兼顾的要素层 |
5.3.4 刚弹兼备的保障层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开放视角下居住区设计控制要素建构与导控 |
6.1 兼具渗透性与有序性的道路交通复合化织补 |
6.1.1 小尺度街区编织细致网格 |
6.1.2 级配结构组织层进式交通 |
6.1.3 一体同构叠织化慢行网络 |
6.2 多元性与层次性并重的功能设施整体化调配 |
6.2.1 混合组配复合型功能布局 |
6.2.2 分权调理轴带式设施布局 |
6.3 融合性与特异性共存的公共空间双向化营建 |
6.3.1 逆向拓展外联内嵌式布局 |
6.3.2 双轨合塑内源生长型景观 |
6.3.3 分梯度渐进活化街道空间 |
6.4 共生性与丰富性兼并的建筑组群调和化塑形 |
6.4.1 内外协调过渡式建筑肌理 |
6.4.2 区间化错落调配高度形态 |
6.4.3 分步塑造特色化立面造型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开放视角下居住区设计控制过程运作与管理 |
7.1 两级法规搭建法制保障框架 |
7.1.1 法规层面为开放赋予依据的定位解析 |
7.1.2 规范性文件明确开放指向与实施要求 |
7.1.3 技术标准强化空间引导以及运作质量 |
7.2 三级机制合力强化共同决策 |
7.2.1 政产学研用合作机制牢固多元参与基础 |
7.2.2 四会议事机制增强程序与贯彻共识并举 |
7.2.3 平台会审机制强化专业协同和空间审查 |
7.3 弹性手段复合加强过程支持 |
7.3.1 多途径面向开发企业提供全程设计咨询 |
7.3.2 多层次针对管理及从业者开展继续教育 |
7.3.3 多形式面对居住者展开宣传引导与推广 |
7.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其它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历 |
(5)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及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内容 |
1.3.3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
1.4 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 |
1.5 创新性及预期成果 |
1.5.1 创新性 |
1.5.2 预期成果 |
第2章 基本概念与基础理论 |
2.1 基本概念 |
2.1.1 工程建设项目 |
2.1.2 行政审批制度 |
2.1.3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
2.2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关理论 |
2.2.1 政府规制理论 |
2.2.2 政府流程再造理论 |
2.2.3 多规合一理论 |
第3章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情况概述 |
3.1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的历史沿革 |
3.1.1 审批制度初创阶段(1949年——1983年) |
3.1.2 审批制度发展阶段(1984年——1989年) |
3.1.3 审批制度逐步完善阶段(1990年——2007年) |
3.1.4 审批制度不断优化阶段(2008年——2012年) |
3.1.5 审批制度改革起步阶段(2013年——2017年) |
3.1.6 审批制度改革加速深化阶段(2018年至今) |
3.2 2013 年以前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的主要问题 |
第4章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现状分析 |
4.1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践 |
4.1.1 制度框架建设 |
4.1.2 管理系统重构 |
4.1.3 审批流程再造 |
4.1.4 其他配套改革措施 |
4.1.5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北京模式” |
4.2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效 |
4.2.1 办事便利度提高,企业和公众获得感有所增强 |
4.2.2 责任规划师制度得以确立,开启公共参与新模式 |
4.2.3 简政放权力度加大,审批权力运行更加规范 |
4.2.4 审批流程得到重塑,审批效率显着提高 |
4.2.5 审批事项大幅精简,审批手续成本降低 |
4.2.6 典型案例 |
4.3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 |
4.3.1 相关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体系尚未健全,短期内难以取得突破 |
4.3.2 政府相关部门对深化改革的动力不足,积极性缺乏有效调动 |
4.3.3 市场主体和群众对改革的认可度不高,获得感不明显 |
4.3.4 审批流程再造还有优化的空间,管理方式转变不充分 |
4.3.5 审批全过程监督落实不到位,存在管理真空 |
4.4 目前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面临问题的原因分析 |
4.4.1 法律法规政策修订相对滞后,客观上延缓了改革进程 |
4.4.2 既定部门利益格局业已形成,导致深化改革的内生动力不足 |
4.4.3 既往审批思维和行为模式惯性存在,导致改革措施落实有偏差 |
4.4.4 当前违法失信成本偏低,导致改革成效打折扣 |
第5章 国内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的实践及其经验启示 |
5.1 国内部分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的变革及其经验 |
5.1.1 香港特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的实践 |
5.1.2 厦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践 |
5.2 国外部分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的实践及其经验 |
5.2.1 英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的实践 |
5.2.2 美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的实践 |
5.3 国内外的实践经验对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启示 |
5.3.1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法律体系相对完善 |
5.3.2 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处理比较得当 |
5.3.3 行政主体的组织架构和行为模式有差异 |
5.3.4 行政监管不缺位,对市场主体资质要求严格 |
5.3.5 信息化程度较高,努力打造电子政府 |
第6章 深化我国及北京市审批制度改革的策略与建议 |
6.1 我国审批制度改革演进模式 |
6.1.1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1.0 |
6.1.2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1.X |
6.1.3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2.0 |
6.1.4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3.0 |
6.2 深化我国审批制度改革的路径及策略 |
6.2.1 正视不同国情差异,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
6.2.2 注重制度框架顶层设计,“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改革相结合 |
6.2.3 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进一步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 |
6.2.4 实现“许可管理”向“信用管理”转变,拓展改革广度和深度 |
6.3 深化北京市审批制度改革的对策建议 |
6.3.1 健全审批制度框架,加快构建地方性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体系 |
6.3.2 完善市区两级审批管理体系,确保权责明晰、阳光高效 |
6.3.3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执政理念,让大众享受到改革成果 |
6.3.4 加快“多规合一”基础数据共享平台建设,完善项目策划生成机制 |
6.3.5 完善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督机制,内外联动填补管理真空 |
结语 |
插图索引 |
表格索引 |
参考文献 |
附录A 北京市通过土地公开交易市场取得土地开发权的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图(2013年版) |
附录B 北京市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图(核准类项目,2013年版) |
附录C 北京市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图(备案类项目,2013年版) |
附录D 北京市社会投资房屋建筑类工程审批流程图(2018年版) |
附录E 北京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工程审批流程图(2018年版) |
附录F 北京市市政交通线性工程审批流程图(2018年版) |
附录G 厦门市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图(2018年版)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6)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1.问题的提出 |
2.研究价值及创新点 |
3.文献综述 |
4.研究路径 |
5.研究方法 |
第1章 无效施工合同的产生原因及司法困境 |
1.1 无效施工合同的界定 |
1.1.1 施工合同的法律定位 |
1.1.2 “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使用 |
1.1.3 无效施工合同的审查主体 |
1.1.4 无效施工合同的特殊性 |
1.1.4.1 司法认定无效情形严重 |
1.1.4.2 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
1.1.4.3 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的诉权 |
1.2 无效施工合同的产生原因 |
1.2.1 施工合同立法存在缺陷 |
1.2.1.1 对意思自治过度限制 |
1.2.1.2 与国际工程建设实务不适应 |
1.2.2 施工合同法律实施存在障碍 |
1.2.2.1 政府机构职能缺位 |
1.2.2.2 主体守法意识弱 |
1.3 无效施工合同的司法困境 |
1.3.1 裁判规则不统一 |
1.3.2 司法与行政脱节 |
1.3.3 恶意诉讼频发 |
第2章 无效施工合同的一般认定规则 |
2.1 认定施工合同无效的法理依据 |
2.1.1 法律行为无效制度 |
2.1.1.1 法律行为的效力根源 |
2.1.1.2 我国法律行为无效的规范演进 |
2.1.2 法律行为欠缺生效要件 |
2.1.2.1 生效要件的存废之争 |
2.1.2.2 行为能力制度的价值重申 |
2.1.2.3 意思表示瑕疵的弥合 |
2.1.3 法律行为符合无效事由 |
2.1.3.1 违法性事由的进一步限制 |
2.1.3.2 公序良俗原则的规范适用 |
2.1.3.3 形式要件的效力排除 |
2.2 无效施工合同认定中的主要问题 |
2.2.1 强制性规定仍旧难以甄别 |
2.2.2 公序良俗的内涵仍旧模糊 |
2.2.3 无效规则引发实践冲突 |
2.3 无效施工合同中的价值判断标准 |
2.3.1 施工合同无效的价值目标 |
2.3.1.1 协调自由与正义 |
2.3.1.2 平衡效率与安全 |
2.3.2 法律适用中的比例原则 |
2.3.2.1 比例原则的逻辑结构 |
2.3.2.2 比例原则的具体适用 |
2.4 无效施工合同的类型化分析 |
2.4.1 施工合同无效的主要因素 |
2.4.2 主体不适格的无效施工合同 |
2.4.2.1 发包人的主体要求 |
2.4.2.2 承包人的主体要求 |
2.4.3 形式违法的无效施工合同 |
2.4.4 内容违法的无效施工合同 |
第3章 施工合同无效认定规则的具体适用 |
3.1 招投标程序与施工合同的效力 |
3.1.1 欠缺书面形式的施工合同效力 |
3.1.1.1 招投标订立施工合同的主要流程 |
3.1.1.2 中标通知书的承诺性质 |
3.1.1.3 招投标文件具有合同约束力 |
3.1.2 低于成本价中标的施工合同效力 |
3.1.2.1 规范依据 |
3.1.2.2 成本价的确定 |
3.2 “黑白合同”的效力认定 |
3.2.1 “黑白合同”的界定 |
3.2.1.1 “黑白合同”的产生原因 |
3.2.1.2 “黑白合同”的主要特征 |
3.2.2 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认定 |
3.2.2.1 “背离”及“实质性内容”的内涵 |
3.2.2.2 合同的合理变更 |
3.2.3 “黑白合同”的具体效力 |
3.2.3.1 “黑”合同并非必然无效 |
3.2.3.2 “黑”“白”合同的效力关系 |
3.3 挂靠施工合同的效力认定 |
3.3.1 挂靠施工合同效力认定标准的统一化需求 |
3.3.1.1 建筑市场中挂靠施工现象仍旧猖獗 |
3.3.1.2 挂靠施工合同效力认定的实践现状 |
3.3.2 挂靠施工合同效力认定的行为界定基础 |
3.3.2.1 挂靠施工概念的类型化表达 |
3.3.2.2 与相关行为甄别的标准及意义 |
3.3.3 挂靠施工合同效力认定规则的疑难探讨 |
3.3.3.1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强制性分析 |
3.3.3.2 挂靠施工合同效力认定的规范缺失 |
3.3.3.3 挂靠施工合同中的双重法律关系 |
3.4 未取得建筑许可的施工合同的效力认定 |
3.4.1 建筑许可制度的主要内容 |
3.4.2 未经许可施工合同效力的规范现状 |
3.4.3 未经许可施工合同效力的判定规则 |
3.4.4 未经许可施工合同的效力补正 |
3.4.4.1 效力补正规则的参照适用 |
3.4.4.2 效力补正规则的具体程序 |
第4章 无效施工合同的法律后果 |
4.1 处理无效施工合同中的法理依据 |
4.1.1 恢复原状的基本范式 |
4.1.2 请求权性质 |
4.1.3 折价补偿规则 |
4.1.3.1 折价补偿的适用条件 |
4.1.3.2 折价补偿的数额量定 |
4.2 .折价补偿的具体方式——参照合同结算工程价款 |
4.2.1 参照结算的前提条件 |
4.2.2 参照结算的合同范围 |
4.2.3 参照结算的司法难点 |
4.2.3.1 “黑白合同”中的参照结算问题 |
4.2.3.2 未取得建筑许可的施工合同能否参照结算? |
4.2.4 参照结算规则的理论评析 |
4.3 合同外补偿方式 |
4.3.1 另行达成结算协议 |
4.3.2 工程造价鉴定 |
4.4 无效施工合同中的损害赔偿责任 |
4.4.1 赔偿责任的法理依据 |
4.4.1.1 请求权基础 |
4.4.1.2 责任范围 |
4.4.2 无效施工合同损失赔偿的具体规则 |
4.4.2.1 对第三人的违约责任损失 |
4.4.2.2 履行瑕疵引发的损失 |
4.5 收缴非法所得 |
4.5.1 规范分析 |
4.5.2 司法现状 |
4.5.3 规则建议 |
第5章 无效施工合同处理中的特别制度 |
5.1 实际施工人制度 |
5.1.1 实际施工人的界定 |
5.1.1.1 实际施工人的类型 |
5.1.1.2 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义务来源 |
5.1.2 实际施工人的制度价值 |
5.1.3 实际施工人制度的完善 |
5.1.3.1 理论支持 |
5.1.3.2 规则建议 |
5.2 无效施工合同中的工程优先权 |
5.2.1 工程优先权的概念和性质 |
5.2.2 合同效力与工程优先权 |
5.2.3 实际施工人的工程优先权 |
5.2.3.1 实证分析 |
5.2.3.2 可行性分析 |
5.2.3.3 适用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缩略语表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7)北京市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研究概述 |
二、“行政审批”相关研究概述 |
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阶段研究概述 |
四、“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研究概述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本文的创新点和研究不足 |
第一章 基本概念 |
第一节 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
一、基本概念 |
二、发展沿革 |
第二节 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 |
一、基本概念 |
二、审批组成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的改革必要性 |
第一节 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改革外因 |
第二节 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改革内因 |
一、顶层设计不完善 |
二、审批内容过繁复 |
三、审批过程不便捷 |
四、合作衔接不顺畅 |
五、缺乏完善的专业体系指导与监督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北京市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1.0版本 |
第一节 北京市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概况 |
第二节 关键环节行政审批事项改革对比 |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批准”改革对比 |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改革对比 |
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新申请”改革对比 |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首次登记”改革对比 |
第三节 1.0版本改革措施特点 |
一、分类审批,定制化审批精简手续 |
二、精简审批前置环节 |
三、统一技术标准,减少碎片化审批症结 |
四、减少重复申报材料 |
五、推进“一窗式”受理、“一站式”服务 |
六、完善专业体系对行政审批工作的服务与监管 |
七、提高信息管理水平,架构电子政务服务体系 |
八、采用政府承诺制,压缩办理时长 |
第四节 1.0版改革现存问题 |
一、小微项目监管空白 |
二、电子政务服务一体化水平有待提升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北京市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2.0版本 |
第一节 2.0版本优化措施 |
一、全面放开社会投资房屋建筑工程招投标流程 |
二、推行施工许可电子化办理,提高审批效率 |
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现“9+5”全程网上联合验收 |
四、优化行政审批分类管理 |
五、进一步架构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 |
第二节 行政2.0版本改革特点 |
一、转化行政思维 |
二、实行政府承诺制 |
三、着重建构监督检查体系,变前置审批为后续监管 |
四、改革措施改进速度快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北京市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改革的成效与启示 |
第一节 改革成效 |
第二节 改革启示 |
一、完善顶层设计,改革“法”协助 |
二、推动流程再造,形成专业体系 |
三、简政放权,推行并联审批 |
四、合理规划审批路径 |
五、架构电子政务行政审批完整体系 |
六、完善企业与国民信用体系建设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
(8)住宅小区所有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的背景 |
二、研究的现状 |
(一)国外的研究现状 |
(二)国内的研究现状 |
三、研究的内容 |
(一)研究的方法 |
(二)研究的思路 |
(三)研究的难点 |
第一章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困境 |
第一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名称问题 |
第二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问题 |
一、各国及地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选择 |
(一)客体适用于单栋建筑物的国家及地区 |
(二)客体扩展到住宅小区的国家及地区 |
(三)客体分别予以规定的国家及地区 |
二、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选择 |
第三节 客体扩展造成的现实困境 |
一、滋生住宅小区的权属纠纷 |
二、增加业主的经济负担 |
三、引起住宅小区的利益冲突 |
(一)带来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利益冲突 |
(二)带来业主与业主委员会的利益冲突 |
四、造成相邻关系的规范不利 |
五、致使业主决议的难以形成 |
第四节 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产生困境的原因 |
一、违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本原 |
二、背离一物一权原则的价值取向 |
三、违背共有规则的基本原理 |
四、忽略住宅小区的客体特性 |
第五节 域外立法选择无法破解我国的困境 |
第二章 “住宅小区所有权”的设立 |
第一节 我国的住房制度与发展趋势 |
一、我国住房制度的发展演变 |
二、住宅小区制与街区制的由来 |
三、住宅小区制与街区制的权衡 |
(一)街区制的利弊分析 |
(二)住宅小区制的利弊分析 |
(三)住宅小区制与街区制的共存 |
第二节 “住宅小区所有权”与相关概念 |
一、“住宅小区所有权”的提出 |
二、“住宅小区所有权”的内涵 |
(一)“住宅小区所有权”的定义 |
(二)“住宅小区所有权”与“业主权”的异同 |
(三)“住宅小区所有权”与“住宅区区分所有权”的异同 |
(四)“住宅小区所有权”与“居住区区分所有”的异同 |
三、“住宅小区所有权”的特点 |
第三节 “住宅小区所有权”的构成 |
一、“住宅小区所有权”的名称 |
二、“住宅小区所有权”的主体 |
三、“住宅小区所有权”的客体 |
四、“住宅小区所有权”的内容 |
第四节 增设“住宅小区所有权”的必要性 |
一、弥补我国《物权法》现有规则的不足 |
二、解决住宅小区的市政公用问题 |
三、满足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区分需要 |
四、适应我国住宅小区的发展趋势 |
第五节 补充“住宅小区所有权”的可行性 |
一、符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调整需要 |
二、契合《民法典物权编》的编纂时机 |
三、适合我国不同住房形态的实际需求 |
第三章 “住宅小区所有权”的规则设计 |
第一节 住宅小区的市政公用部分 |
一、住宅小区市政公用部分的由来 |
二、住宅小区市政公用部分的认定 |
(一)市政公用部分的内容确定 |
(二)市政公用部分的划分依据 |
(三)市政公用部分的管理与使用 |
第二节 住宅小区的其他权利人所有部分 |
一、住宅小区其他权利人所有部分的认定 |
二、住宅小区其他权利人是否能成为业主 |
第三节 住宅小区业主的共有部分 |
一、住宅小区共有部分的认定 |
二、住宅小区有关争议部分的探讨 |
(一)物业服务用房 |
(二)车位、车库 |
(三)架空层 |
(四)会所 |
三、住宅小区共有部分的分类管理 |
第四节 住宅小区所有权人大会 |
一、住宅小区所有权人大会的法律地位 |
二、住宅小区所有权人大会的运行 |
(一)住宅小区所有权人大会的设置 |
(二)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的创设 |
(三)住宅小区所有权人大会与业主大会的异同 |
三、住宅小区业主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
(一)住宅小区业主的权利 |
(二)住宅小区业主的义务 |
(三)住宅小区业主的责任 |
四、住宅小区共有部分的全体管理 |
(一)住宅小区共有部分的维修 |
(二)住宅小区共有部分的改建、重建与更新 |
(三)住宅小区共有部分的收益 |
(四)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权 |
(五)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与解聘 |
第五节 毗邻建筑物业主大会 |
一、毗邻建筑物业主大会的召集 |
二、毗邻建筑物业主大会的决议 |
三、毗邻建筑物业主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
四、毗邻建筑物业主大会与住宅小区所有权人大会的异同 |
第四章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则矫正 |
第一节 单栋建筑物业主的专有权 |
一、专有权的客体 |
二、专有权的主体 |
三、专有权的内容 |
第二节 单栋建筑物业主的共有权 |
一、共有权的客体 |
(一)屋顶平台 |
(二)外墙面 |
(三)电梯 |
二、共有权的主体与内容 |
第三节 单栋建筑物业主的成员权 |
一、业主大会 |
(一)业主大会的成立 |
(二)业主大会的法律地位 |
(三)业主大会的管理事项 |
二、业主委员会 |
三、业主监督委员会 |
四、单栋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管理 |
(一)单栋建筑物的维修 |
(二)单栋建筑物的更新、改建与重建 |
(三)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与解聘 |
(四)单栋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 |
第五章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住宅小区所有权”的立法建议 |
第一节 立法模式的比较与选择 |
一、单行法模式 |
二、民法典模式 |
三、民法典与单行法相结合的模式 |
第二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则修改 |
第三节 “住宅小区所有权”的规则补充 |
第四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住宅小区所有权”立法建议稿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书籍 |
(一)专着类 |
(二)法典类 |
二、中文论文 |
(一)期刊论文 |
(二)学位论文 |
三、外文资料 |
致谢 |
(9)违法合同的效力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动因 |
二、选题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
三、研究状况 |
四、论文结构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违法合同的“法”规范:强制性规定 |
第一节 强制性规定的概念诠释 |
一、强制性规定的范围 |
二、相关概念辨异 |
三、强制性规定的祛魅 |
第二节 强制性规定类型化的演变 |
一、类型化的现实性 |
二、类型化的追根溯源 |
三、类型化继受的缺失 |
第三节 类型化既存问题成因 |
一、法源误区 |
二、储备不足 |
三、识别路径指示不明 |
第四节 二分法类型化的适用功能 |
一、二分法类型化的功效 |
二、二分法类型化的考量 |
三、类型化精准目标的践行 |
四、未入典并不是废弃 |
小结 |
第二章 违法合同无效规则的判断理论 |
第一节 违法合同无效规则的历史演化 |
一、无效合同的起源 |
二、民法总则第153条对无效合同规则的影响 |
三、我国无效合同规则发展趋势 |
第二节 违法合同无效规则的建构基础 |
一、民法学基础:公平 |
二、伦理学基础:良知 |
三、哲学基础:正义 |
四、经济学基础:效率 |
第三节 违法合同无效规则的理念 |
一、首要需求:交易秩序之维护 |
二、必然结果:契约自由之保障 |
三、内在目的:鼓励和促进交易 |
小结 |
第三章 违法合同效力的司法识别 |
第一节 司法识别误区 |
一、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不规范 |
二、合同无效认定扩大化 |
三、强制性规定类型识别错位 |
四、合同无效判定依据不当 |
五、适用诉讼时效认知不一 |
第二节 无效合同司法识别误区的成因 |
一、忽视法律适用 |
二、强制性规定滥觞 |
三、强制性规定类型识别不清 |
第三节 无效合同识别误区之矫治方法 |
一、清理限缩强制性规定 |
二、慎重判定违法合同无效 |
三、确定存疑推定有效规则 |
小结 |
第四章 违法合同的特例:嗣后补正合同效力 |
第一节 嗣后补正合同创设的必要性 |
一、嗣后补正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
二、嗣后补正合同现存困境 |
三、嗣后补正合同缺失性 |
第二节 域外启示 |
一、违法合同未必无效 |
二、违法合同嗣后补正效力的法益权衡 |
三、违法合同有效的法律后果不足为鉴 |
第三节 嗣后补正合同的性质 |
一、嗣后补正合同异于合同效力补正 |
二、嗣后补正合同不同于无效合同转换 |
三、嗣后补正合同的有效性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10)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理论和方法(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生态文明建设的动力 |
1.1.2 规划认知发展的拉力 |
1.1.3 解决实施问题的推力 |
1.2 研究对象、内容与研究框架 |
1.2.1 研究对象 |
1.2.2 研究内容 |
1.2.3 研究框架 |
1.3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意义 |
1.4.1 理论意义 |
1.4.2 实践意义 |
2 有关概念和理论研究综述 |
2.1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有关概念 |
2.1.1 基础概念 |
2.1.2 核心概念 |
2.1.3 其他相关概念 |
2.2 国外规划实施评估研究综述 |
2.2.1 主要理论 |
2.2.2 实践案例 |
2.2.3 主要特点 |
2.3 我国城乡规划实施评估研究综述 |
2.3.1 发展历程 |
2.3.2 研究领域 |
2.3.3 研究对象 |
2.3.4 主要方法 |
2.3.5 主要问题 |
2.4 我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研究进展 |
2.4.1 对城市总体规划中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的实施评估 |
2.4.2 对绿地相关规划的实施评估 |
2.4.3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对上一版规划实施情况的总结 |
2.5 现代城市规划有关理论综述 |
2.5.1 不确定性理论 |
2.5.2 程序规划理论 |
2.5.3 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启示 |
2.6 公共政策有关理论综述 |
2.6.1 公共政策概念、构成要素和政策模型 |
2.6.2 公共政策执行理论 |
2.6.3 公共政策评估理论 |
2.6.4 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启示 |
2.7 本章小结 |
3 “一致性”思路下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分析 |
3.1 “一致性”评估的前提条件 |
3.2 法律法规要求分析 |
3.2.1 法律法规的基本体系 |
3.2.2 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 |
3.3 规划空间层次分析 |
3.3.1 城市总体规划的空间层次 |
3.3.2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空间层次 |
3.4 规划内容构成和内容要求分析 |
3.4.1 总则类内容 |
3.4.2 布局类内容 |
3.4.3 用地类内容 |
3.4.4 生态类内容 |
3.4.5 保障类内容 |
3.4.6 内容要求特征 |
3.5 规划表达方式分析 |
3.5.1 形式特征分析 |
3.5.2 强制性特征分析 |
3.6 本章小结 |
4 “执行力”思路下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管控过程分析 |
4.1 核心管理制度 |
4.1.1 城市绿线制度 |
4.1.2 绿色图章制度 |
4.1.3 生态控制线制度 |
4.2 实施运作机制 |
4.2.1 规划制定机制 |
4.2.2 计划落实机制 |
4.2.3 项目管控机制 |
4.2.4 实施监督机制 |
4.3 制度机制的基本属性 |
4.3.1 完备性 |
4.3.2 合法性 |
4.3.3 有效性 |
4.3.4 公正性 |
4.4 制度机制的典型问题 |
4.4.1 完备性问题 |
4.4.2 合法性问题 |
4.4.3 有效性问题 |
4.4.4 公正性问题 |
4.5 本章小结 |
5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理论和方法 |
5.1 价值选择 |
5.1.1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的利益主体及价值取向 |
5.1.2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价值选择 |
5.2 评估目标 |
5.2.1 宏观目标 |
5.2.2 微观目标 |
5.3 主要任务 |
5.3.1 评判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情况 |
5.3.2 分析规划实施中的问题 |
5.3.3 提出改进规划编制和实施的建议 |
5.4 评估原则 |
5.4.1 系统性原则 |
5.4.2 有限理性原则 |
5.4.3 关键性聚敛原则 |
5.5 评估对象 |
5.5.1 选取建设管控状况和规划实施制度机制为评估对象 |
5.5.2 建设管控状况评估对象 |
5.5.3 实施制度机制评估对象 |
5.6 建设管控状况评估的评估内容 |
5.6.1 建设管控状况的评估内容 |
5.6.2 评估内容的具体评估分类 |
5.6.3 五种评估类型 |
5.7 实施制度机制评估的评估内容 |
5.7.1 实施制度机制的评估内容 |
5.7.2 完备性评估 |
5.7.3 合法性评估 |
5.7.4 有效性评估 |
5.7.5 公正性评估 |
5.7.6 小结 |
5.8 评估指标 |
5.8.1 指标选取原则 |
5.8.2 建设管控状况评估指标 |
5.8.3 实施制度机制评估指标 |
5.9 评估途径 |
5.9.1 规划方案—实施影像对比分析 |
5.9.2 行政管理过程资料研究 |
5.9.3 规划对比分析 |
5.9.4 访谈调研 |
5.9.5 问卷调查 |
5.9.6 实地勘查 |
5.10 与新版《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的衔接 |
5.11 本章小结 |
6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发展策略建议 |
6.1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的宏观发展策略 |
6.1.1 发展理念论 |
6.1.2 两大关系论 |
6.1.3 实施方法论 |
6.2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策略 |
6.2.1 提升规划编制理念 |
6.2.2 完善绿地系统规划体系 |
6.2.3 优化规划成果表达 |
6.3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组织策略 |
6.3.1 评估主体:“政府+第三方” |
6.3.2 评估程序:五个核心评估环节 |
6.3.3 保障措施:法制、技术和机制保障 |
6.4 本章小结 |
7 结论与余论 |
7.1 结论 |
7.1.1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的体系 |
7.1.2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理论框架 |
7.1.3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评估对象、内容和方法 |
7.1.4 完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发展策略 |
7.2 研究创新点和局限性 |
7.2.1 创新点 |
7.2.2 局限性 |
附录 |
附录A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办法》编制初探 |
附录B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规范 |
附录C 论文研究的案例《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列表 |
附录D 论文研究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的城市 |
附录E 论文研究访谈人员列表和访谈提纲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 |
导师简介 |
博士在读期间获得成果目录清单 |
致谢 |
四、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论文参考文献)
- [1]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机制研究[D]. 刘宽. 山东科技大学, 2020(06)
- [2]晋陕黄土高原沟壑型聚落场地雨洪管控适地性规划方法研究[D]. 杨建辉.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2020(01)
- [3]违法建筑行政强制拆除制度研究[D]. 吴海蓉.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4)
- [4]开放视角下中国居住区设计控制研究[D]. 许霖峰. 哈尔滨工业大学, 2020(01)
- [5]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研究[D]. 刘军. 清华大学, 2019(01)
- [6]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研究[D]. 唐倩.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9(01)
- [7]北京市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究[D]. 魏倩. 外交学院, 2019(01)
- [8]住宅小区所有权研究[D]. 唐瑞. 武汉大学, 2019(07)
- [9]违法合同的效力问题研究[D]. 王文利.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
- [10]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理论和方法[D]. 南楠. 北京林业大学, 201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