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电放”与“海运单”的选择(论文文献综述)
王明严[1](2021)在《国际海运不同放货方式的风险比较及托运人的选择》文中提出国际海运中,运输单据不仅是承托双方运输合同关系的证明,也是承运人在目的港向收货人放货的依据,不同类型的运输单据对应着不同的目的港放货方式,不同放货方式对托运人而言的风险大小各异。通过比较分析法分析了国际海运中承运人在目的港常见放货方式的风险,揭示出不同运输单据对应的目的港的放货风险大小,进而给出托运人应如何选择合理的放货方式才能有效规避贸易风险的策略建议。
林秦[2](2018)在《以海商法的视角浅析电放提单之弊端》文中提出随着近年来航运业的发展,部分领域的国际公约与国内立法与实务已然有所脱节,电放提单便是个典型。本论文的目的在于通过对电放提单的优势及弊端的研究,通过对国内外文献资料、案例的参考,以及结合相关航运实物,从而对电放提单的相关问题如何有效解决进行一个较为细致的分析与探讨,对如何更好地发挥电放提单的作用有一个较为深入的思考和展望。
徐春龙,廖林锋[3](2017)在《海上运输货物收货人的权利与义务论析——以交付的“可能”与“现实”为切入》文中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收货人权利义务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并未准确涵摄收货人的主体范围以及在不同交付模式、不同运输阶段下收货人的权利义务。从海运货物的交付来看,存在"可能"与"现实"两大类型的收货人,而"现实收货人"又可分为"消极收货人"与"积极收货人"。根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履行的不同阶段以及不同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收货人"既有可能是海上运输合同的利害关系人,也有可能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还有可能是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涉的第三人。不同的法律地位决定了收货人在不同情境下的权利义务。
张一祯,常亚杰[4](2015)在《国际海运业务中电放提单的适用性问题探析》文中研究说明提单在国际海运业务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经历了快速的海运事业的发展,使用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时常会出现货物已经随船运送到目的港,而提单却因为种种原因不能确保及时安全地到达,而出现"货等单"的情况。本文以电放提单为研究对象,主要结合国际海运运输流程,运用结合实际案例分析的方法,总结出相应的类型,对电放提单所产生的原因,以及与电放提单紧密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和探析。提出在国际海运实务中应当分清电放提单与海运单、电子提单的区别,在业务实践中,从安全性和便利性,成本上的权衡中来谨慎地采用电放提单的方式。针对不同的情况选择使用,为从事国际海运的企业与从业人员提供参考,具有行业实践意义。
裘丹枫[5](2013)在《电放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电放在实务操作中已经广泛存在,引发的诉讼争议也日益增多,但是目前有关的国际公约、各国的国内立法中都没有电放的相关规定。法官在审理电放案件时,有可能对相同案件作出不同判决,这也一直是一个尴尬的问题。一旦发生货物损失,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入之间的权利如何保障,义务如何落实都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电放行为的法律性质,电放下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或者其他提单持有人之间的合同载体,货物控制权及损害赔偿请求诉权问题的研究,对确定电放下运输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首先介绍电放的含义,其产生的根源和操作流程,进而对电放进行分类,为论述电放法律问题做好铺垫。通过与传统提单制度合同载体的比较分析,明确电放情况下海运当事方权利义务行使的依据,并从控制权归属和控制权行使两个方面,结合《鹿特丹规则》对控制权的专章规定分析电放下货物控制权问题。最后,文章结合案例就货物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权行使主体进行研究。结合实践操作,电放行为的法律性质应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别约定或者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在明确这一性质的前提下,探讨借鉴现行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并结合《鹿特丹规则》以寻求电放下货物控制权行使和诉权行使的法律依托。本文运用多种研究方法,其中包括比较分析,逻辑分析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电放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全面的分析,力求在理论和实践上有所创新。
汤志伟[6](2012)在《电放提单应用中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提单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应用已经相当的成熟,国际货物运输公约和国内立法也相对的规范。这些无疑对提单的应用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提单是物权凭证,占有提单也就拥有了货权。通过法律拟制将提单物权化,方便了当事人对货物的买卖行为。然而在近洋运输中,当事人的目标很明确,就是将货物顺利的运抵目的港,中途很少涉及货物的转卖问题。传统提单流转速度缓慢,传递效率低下的弊端就显得尤为突出,往往造成货物早于提单到达目的港。为了克服“货等单”的快船危机,相关当事人就选择了电放提单的应用。电放提单通过电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传输,其速度之快、效率之高,此特质顺利解决了快船危机。具备此特点的单证还有海运单和电子提单。本文首先通过对电放提单的产生背景作一介绍,之后系统、全面的从概念、操作流程、特点和法律属性等方面进行论述,从而为其法律适用做好铺垫。第二部分通过对电放提单、海运单和电子提单三者的比较,从操作流程、法律功能及特点方面彰显了其各自的优势,以方便贸易商选择对其有利的单证。同时,通过对电放提单性质的分析和法律适用的考察,也更加完整的论述了电放提单适用时的注意事项。比如其同原运输合同的关系,承运人的交货义务以及与三大国际货物运输公约的关系等。在应用电放提单的情形下,主要面临的风险可归结为:第一,对于出口商来说,可能丧失货权和货物控制权,面临货代和进口商联手欺诈的风险;第二,对于收货人来说,可能丧失货物和货物保险索赔权以及对承运人的诉权;第三,对于承运人来说,可能因为没有做到谨慎识别托运人,而面临错交货物的风险。最后,鉴于对各种资料文献的参考,对电放提单应用中的风险规避也作了一些使用建议。比如,加强对客户信用资质的考察、采取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选择安全主动的交货模式以及大力推广海运单的使用等等。
赵娜[7](2011)在《提单、海运单与电放提单的风险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如何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选择正确的单证以规避风险与损失,对各个贸易当事人都是很重要的问题。由于各种原因,提单、海运单、电放提单都不完美。提单的制作和流转流程很复杂,常晚于货物到达目的港,这就使买方面临无法及时提货、货物滞留港口的风险;海运单与电放提单又不是物权凭证,在实际使用中也存在很多问题,如果处理不当也会给国际贸易各当事人带来巨大的损失。可见,国际贸易过程中人们在选择使用这三者时,应该做到充分地了解,小心谨慎地操作以达到避免不必要损失的目的。但现实中,人们往往不会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只是人云亦云,盲目地选择,这就容易导致当事人由于使用不当而造成巨大损失,严重的还会干扰国际贸易秩序,阻碍国际经济贸易进一步发展。本文从提单、海运单及电放提单各自的性质和法规入手,通过比较的手法介绍三者的本质与特性;然后由此联系实际阐述它们各自的风险和防范措施,并加以对比,这样更加突出了提单、海运单与电放提单的优缺点与使用时的特性;同时对每种风险都附以案例及分析,使读者清楚地了解三者的风险区别;最后根据上文总结三种单据在实践应用中的原则,并提出应用时的建议。在当今的国际贸易实践中,贸易依赖于运输的发展,而提单、海运单、电放提单在国际贸易、运输、支付等诸多环节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是国际贸易海上货物运输中的重要单据。国际贸易各当事人应该了解并掌握提单、海运单、电放提单这三种主要工具的性质、特点、使用方法和风险防范措施,更正确的选择运输单据,以维护进出口商、承运人和银行等各方利益。这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化解风险,破解困局,促进国际贸易和海上货物运输的顺利发展。
张琼[8](2011)在《海上货物运输单据的风险比较与选择》文中研究说明海上货物运输单据是国际贸易中非常重要的单据之一,恰当正确的选用关系到贸易各方利益的保障。但在实际业务中,由于选用单据类型的不同,造成的风险也就各异,因此本文主要对几种海上货物运输单据的风险进行比较分析并提出相应的使用建议,给贸易当事人选择提供一些借鉴。
罗辑[9](2011)在《电放提单在国际海运业务中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提单是国际贸易与国际航运的基石,在国际海运业务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提单本身作为一种纸面载体,在具体实际业务操作中有着种种的不便。在长期的海运中,会出现货物已经随船运送到离启运港很远的目的港,而提单却因为没有很方便的传递方式被送达至收货人,导致收货人没有办法提货而出现“货到单未到”的情况。随着科技的发展,电报发明以后,为了解决这种问题,收货人便要求发货人通过电报方式把放货信息传达收货人,于是产生了被称作“电放”的电报放货。后来随着技术的逐渐进步,电传传真和电子邮件也逐渐引入,成为“电放”的新方式。电放行为在海事法院处理的案例中经常会涉及,电放提单也频频出现在国际海运贸易交往之中。这种方式给交货带来了不少便利的同时,也因其属于承运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放货的情形之一而隐藏着诈货的风险。随着船公司缮制电放回执的产生,船公司也介入电放流程,电放提单就进一步地在国际范围的海运实务中得到运用。关于电放提单,无论是国际条约,还是国内法律,都没有对其进行规定和约束。在这种前提下,如何能够保证电放提单在海运业务中的优势,又减少其可能带来的种种风险,就成为海运业界十分关注的问题。本文以电放提单为研究对象,主要运用比较分析和结合实际案例的方法,对电放提单所产生的背景,以及与电放提单紧密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和探析。本论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电放提单产生发展的背景和运作流程进行论述,对电放提单的基本理论问题,它的内涵、功能、和法律性质进行剖析。第二部分则针对海运单、电放提单和电子提单三者之间进行比较,揭示电放提单的特征,以求更深刻地认识到电放提单的优缺点,进而理解其在实务中被频繁采用的根本原因。第三部分则就电放提单可能带来的风险和法律问题进行专门的论述,并结合已经出现的具体案例,分析风险产生的具体原因和电放提单相关案例的处理情况。第四部分则是进一步就电放提单所引发的风险,提出具体的能够防范的法律措施,它紧接着第三部分所总结的各种风险,以及第二部分出现的新型单证的分析比较,并进行了专门的应对策略探讨。结论部分指出电放提单虽然有着种种可能的风险,却没有任何法律方面的规制;但因其产生和运用都基于一定的具体的现实需要,所以在短期内,电放提单甚至还会大范围地存在,并不可能完全被海运单所取代。在具体采用电放方式的时候,应提前考虑好其可能产生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进行防范,这样就可以扬长避短。本文认为在国际海运实务中,应当分清楚电放提单与海运单、电子提单的区别,谨慎地采用电放提单的方式。就我国的船企业而言,我们应当在使用电放提单的同时做好防范工作,避免电放提单所带来的风险。
姚新超[10](2010)在《“电放”货物的风险及海运单的应用》文中研究指明"电放"货物因尚无国际公约或国内法加以规范,因而会对贸易商和承运人带来诸多风险,而结汇银行也难以接受。若能以海运单作为运输单据和结汇单据,充分利用其优越性,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化解风险,并满足承运人、贸易商和银行的不同需要,促进国际贸易和海上货物运输的顺利发展。
二、论“电放”与“海运单”的选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电放”与“海运单”的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1)国际海运不同放货方式的风险比较及托运人的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一、几种放货方式的特征 |
(一)正本提单放货 |
(二)电放 |
(三)目放 |
(四)海运单放货 |
二、常见放货方式的风险比较 |
(一)跟单信用证结算方式下的放货风险 |
(二)非跟单信用证结算方式下的放货风险 |
三、风险最小化的放货方式选择 |
(一)跟单信用证结算下的放货方式选择 |
(二)非跟单信用证结算下的放货方式选择 |
(2)以海商法的视角浅析电放提单之弊端(论文提纲范文)
一、电放提单之存在意义 |
二、电放提单之弊端 |
三、电放提单之弊端的解决方式 |
(3)海上运输货物收货人的权利与义务论析——以交付的“可能”与“现实”为切入(论文提纲范文)
一、收货人的类型界定———以权利实现的“可能”与“现实”为视角 |
二、不同情境下收货人的权利义务———以交付模式及运输合同履行历时性为视角 |
(一)货物未被运抵目的港前 |
(二)承运人发出到货通知 |
(三)收货人向承运人请求交付 |
1. 凭提单主张提货 |
2. 凭海运单主张提货 |
3. 凭托运人电放指示请求交付货物 |
(四)收货人主张提取货物后未提取货物或拒绝提取货物 |
1. 凭提单主张提货后未提取货物或拒绝提货 |
2. 凭海运单和托运人电放指示主张提货后未提取或拒绝提货 |
(五)承运人拒绝交付货物 |
1. 以提单主张提货被拒绝的 |
2. 海运单和电放模式下收货人主张提货被拒绝的 |
(六)提取货物后 |
三、收货人索赔权的行使———以买卖合同为视角 |
四、结语 |
(4)国际海运业务中电放提单的适用性问题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1 海运业务中电放提单的理论要素及法律性质 |
1.1 电放提单的使用情况调查 |
1.2 电放提单产生的理论要素 |
1.3 电放提单的法律性质 |
2 海运业务中电放提单操作模式及优缺点 |
2.1 电放提单的具体运作流程 |
2.2 电放提单的优缺点 |
2.2.1 优点 |
2.2.2 缺点 |
3 常见国际海运提单的比较 |
3.1 常见海运提单的操作流程 |
3.2 国际海运当中常见提单的差异 |
3.3 电放提单与海运单的对比 |
3.3.1 两者的相同之处 |
3.3.2 电放提单和海运单的不同之处 |
3.4 海运提单与空运单的比较 |
4 结语 |
(5)电放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电放概述 |
1.1 电放及其兴起的根源 |
1.1.1 电放的含义 |
1.1.2 电放兴起的根源 |
1.2 电放的基本理论 |
1.2.1 电放的操作流程 |
1.2.2 电放的分类 |
1.2.3 电放的法律适用 |
第2章 电放的法律性质与电放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载体 |
2.1 电放的法律性质 |
2.1.1 电放行为的法律性质 |
2.1.2 电放件的法律性质 |
2.2 电放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载体 |
2.2.1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载体 |
2.2.2 未签发提单下电放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载体 |
2.2.3 签发提单下电放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载体 |
第3章 电放下货物控制权问题 |
3.1 货物控制权立法现状 |
3.1.1 货物控制权在我国的现状 |
3.1.2 有关货物控制权的国际公约 |
3.2 电放下货物控制权制度的构建 |
3.2.1 电放下货物控制权的主体 |
3.2.2 电放下货物控制权的内容及行使方式 |
3.2.3 构建制度需要解决的问题 |
第4章 电放下货物损害赔偿请求的诉权问题 |
4.1 电放下货损赔偿之诉权主体的理论分析 |
4.1.1 货物损害赔偿请求权及诉权的界定 |
4.1.2 电放下货损赔偿可诉侵权的诉权主体 |
4.1.3 电放下货损赔偿可诉违约的诉权主体 |
4.2 电放下货物损害赔偿之诉权主体的司法实践 |
4.3 电放下货物损害赔偿之诉权主体综述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6)电放提单应用中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电放提单运作流程与基本理论 |
(一) 电放及其兴起背景 |
1、 提单交易和“电放”行为 |
2、 “电放”产生的根源 |
(二) 电放提单基本理论 |
1、 电放提单的定义 |
2、 电放提单的操作程序 |
3、 电放提单的功能及特点 |
二、 电放提单、海运单与电子提单的比较 |
(一) 电放提单和海运单的比较 |
1、 海运单的概念及法律性质 |
2、 海运单特点 |
3、 两者的关系对比 |
(二) 电放提单和电子提单的比较 |
1、 电子提单的概念及法律性质 |
2、 电子提单的特点 |
3、 两者的关系对比 |
三、 电放提单的法律适用及风险总结 |
(一) 电放提单的法律适用 |
1、 电放提单与原海运合同的关系 |
2、 电放提单下保函效力问题 |
3、 电放提单下承运人的交货规则 |
4、 电放提单不能适用于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 |
5、 电放提单适用于汉堡规则 |
(二) 电放交货的风险总结 |
1、 出口商面临的风险 |
2、 收货人面临的风险 |
3、 承运人面临的风险 |
四、 电放提单风险的防范 |
(一) 推广海运单的使用 |
(二) 加强对客户信用资质的考察 |
(三) 选择安全主动的交货模式 |
(四) 选择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
(五) 尽量采用 CIF、CFR 贸易术语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
致谢 |
(7)提单、海运单与电放提单的风险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本课题研究目的 |
1.2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3 本课题研究意义 |
1.4 国内外的研究概况 |
1.5 本课题研究的创新之处 |
第2章 提单、海运单与电放提单的法律性质及特点 |
2.1 提单的法律性质 |
2.1.1 提单的基本性质 |
2.1.2 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 |
2.2 海运单的法律性质 |
2.2.1 海运单的基本性质 |
2.2.2 有关海运单的国际公约 |
2.3 海运单与提单的异同 |
2.4 电放提单的特点 |
2.4.1 电放提单的模式 |
2.4.2 电放提单的作用 |
2.5 海运单与电放提单的比较 |
2.5.1 海运单与电放提单的相同点 |
2.5.2 海运单与电放提单的不同点 |
第3章 提单、海运单与电放提单的风险比较及其防范措施 |
3.1 提单、海运单及电放提单的风险 |
3.1.1 提单风险 |
3.1.2 提单风险案例 |
3.1.3 海运单风险 |
3.1.4 海运单风险案例 |
3.1.5 电放提单风险 |
3.1.6 电放提单风险案例 |
3.2 提单、海运单及电放提单风险比较 |
3.3 提单、海运单及电放提单风险产生原因 |
3.3.1 提单风险产生原因 |
3.3.2 海运单风险产生原因 |
3.3.3 电放提单风险产生原因 |
3.4 提单、海运单及电放提单的风险防范措施 |
3.4.1 提单风险防范措施 |
3.4.2 海运单风险防范措施 |
3.4.3 电放提单风险防范控制措施 |
第4章 提单、海运单及电放提单的应用建议 |
4.1 提单的应用建议 |
4.2 海运单的应用建议 |
4.2.1 海运单使用时的特点 |
4.2.2 海运单的适用原则 |
4.2.3 海运单应用建议 |
4.2.4 海运单运输中应注意的事项 |
4.3 电放提单的应用建议 |
4.3.1 电放提单使用时的特点 |
4.3.2 电放提单使用中的障碍 |
4.3.3 电放提单的适用原则 |
4.3.4 电放提单的应用建议 |
4.4 总结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海上货物运输单据的风险比较与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1 类型 |
1.1 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 B/L) |
1.2 海运单(sea-way bill) |
1.3 电放(telex release) |
1.4 电子提单(Electronic bill of lading, B/L) |
2 各种常用运输单据下的风险 |
2.1 海运提单下的风险 |
2.1.1 对出口商的风险。 |
2.1.2 对收货人的风险。 |
2.1.3 流转风险。 |
2.2 海运单的风险 |
2.2.1 对出口商的风险。 |
2.2.2 对收货人的风险。 |
2.3 电放的风险 |
2.3.1 对出口商的风险。 |
2.3.2 对收货人的风险。 |
3 海上货物运输单据的选择 |
3.1 海运提单的选择 |
3.1.1 远洋运输 |
3.1.2 需要背书转让 |
3.2 海运单和电放的选择 |
3.2.1 近洋运输 |
3.2.2 信用良好的贸易伙伴之间 |
3.3 运输单据的未来选择趋势 |
(9)电放提单在国际海运业务中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国际海运业务中电放提单运作流程与基本理论问题 |
一、电放以及电放提单在国际海运业务中兴起的背景 |
(一) 提单交易和“电放”的产生 |
(二) “电放”行为的扩大;电放提单的发展和兴起 |
二、电放提单的内涵、运作流程及特征 |
(一) 电放提单的定义和内涵 |
(二) 电放提单的具体运作流程 |
(三) 电放提单功能与法律性质 |
(四) 电放提单的的特点总结 |
第二章 国际海运业务中电放提单、海运单与电子提单的比较 |
一、海运单与电放提单的比较分析 |
(一) 海运单及其法律特征 |
(二) 海运单的具体操作流程和特点 |
(三) 海运单与电放提单的对比 |
二、电子提单与电放提单的比较分析 |
(一) 电子提单及其法律特征 |
(二) 电子提单的具体操作流程和特点 |
(三) 电子提单与电放提单的对比 |
第三章 电放提单在国际海运实务中可能带来的风险及相关法律问题 |
一、国际海运实务中的电放提单基本运用 |
二、“电放”提单的典型案例及其分析 |
(一) “电放”惯例很界定,需电放一定要注明“电放”字样 |
(二) 电放提单的签发有可能会损害正本提单持有人的利益 |
(三) 支付电放费用前一定要审慎,不愿电放货物需尽快提出异议 |
(四) “见提单付款”的“提单”包含电放提单 |
(五) 托运人支付了电放费并不等同于指示使用电放提单 |
(六) 盖有电放章的提单复印件并非必要的提货凭证 |
(七) 有电放惯例并不代表不需要签发正本提单 |
(八) 国际运输中存在两套提单和多方当事人时须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 |
三、电放提单所存在的法律风险综合总结 |
(一) 托运人(出口商/卖方)使用电放提单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 |
(二) 承运人(船公司)使用电放提单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 |
(三) 收货人(买方)电放提单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 |
第四章 电放提单风险防范的法律措施 |
一、电放提单的法律风险防范 |
(一) 对交易地区以及买方的选择 |
(二) 电汇结算或者要求买方预先付款 |
(三) 采用CIF、CFR 条件成交 |
(四) 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
二、尽量使用海运单替代电放提单 |
(一) 海运单的使用现状及现有观点 |
(二) 应将海运单作为过渡到电子提单的中间过程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电放”货物的风险及海运单的应用(论文提纲范文)
一、“电放”产生的根源 |
(一) 货物早于提单到卸货港 |
(二) 避免单据遗失风险 |
(三) 货代提单无法提货 |
(四) 提单操作失误 |
二、“电放”的操作程序及特点 |
三、“电放”的风险 |
(一) 出口商可能丧失货权和货款控制权 |
(二) 中国境内的外国货代与进口商联手欺诈出口商 |
(三) 出口商失去信用证付款的保障 |
(四) 收货人可能丧失货物及货物保险索赔权 |
(五) 收货人可能丧失对承运人的诉权 |
(六) 承运人面临的风险 |
四、海运单在贸易中的应用 |
(一) 载明“NODISP”条款 |
(二) 以银行为海运单的收货人 |
(三) 保护收货人利益条款 (Anti-Privities Clause) |
(四) 加列首要条款 (Paramount Clause) |
五、结语 |
四、论“电放”与“海运单”的选择(论文参考文献)
- [1]国际海运不同放货方式的风险比较及托运人的选择[J]. 王明严. 对外经贸实务, 2021(05)
- [2]以海商法的视角浅析电放提单之弊端[J]. 林秦. 法制博览, 2018(12)
- [3]海上运输货物收货人的权利与义务论析——以交付的“可能”与“现实”为切入[J]. 徐春龙,廖林锋.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7(01)
- [4]国际海运业务中电放提单的适用性问题探析[J]. 张一祯,常亚杰. 中国商论, 2015(12)
- [5]电放法律问题研究[D]. 裘丹枫. 大连海事大学, 20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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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提单、海运单与电放提单的风险比较研究[D]. 赵娜. 天津财经大学, 2011(11)
- [8]海上货物运输单据的风险比较与选择[J]. 张琼. 科技信息, 2011(11)
- [9]电放提单在国际海运业务中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D]. 罗辑. 中国政法大学, 2011(09)
- [10]“电放”货物的风险及海运单的应用[J]. 姚新超.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