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品融资协议的会计确认和记录(论文文献综述)
张乐玲[1](2021)在《ZY市路网工程PPP项目绩效审计问题探讨》文中研究指明自2014年我国开始大力推行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简称PPP)模式以来,其一直都是人们热议的话题,也逐渐成为了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主要投资方式,有效解决了政府有限财力与社会公众对公共服务的巨大需求之间的矛盾,推动了政府部门逐渐从社会服务的提供者向管理者角色的转变。可是,PPP在我国的发展也并非是一帆风顺的。2018年以前,由于PPP领域相关规范的不完善,给了许多地方政府滥用PPP模式的可乘之机,利用PPP项目对外融资,加大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为此,2018年以来,国家陆续发布一系列规范文件,使得泛化滥用PPP的现象有所遏制,PPP也逐渐从高速度发展转向高质量发展。这其中,PPP项目绩效审计是功不可没的。在审计全覆盖背景下,国家提出要审计所有公共资金、国有资产以及国有资源的使用情况,PPP项目作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的项目,当然也不例外。而且绩效审计也是当下政府审计的发展方向,对PPP项目进行绩效审计,既落实了审计全覆盖的政策,也能够有效推动PPP项目的发展。本文基于新公共管理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和帕累托最优理论构建全文的框架,运用现有国内外学者们关于PPP项目绩效审计的研究成果,结合ZY市路网工程PPP项目绩效审计案例,以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探究PPP项目绩效审计在具体实践中的问题以及存在问题的原因,并针对此提出完善PPP项目绩效审计的建议。本文由六个部分组成,除第一部分引言和第六部分结语外,第二部分至第五部分是本文的主要内容。第二部分对PPP项目的含义、模式及风险,绩效审计的内涵及构成要素进行介绍,进而引出PPP项目绩效审计的概念,并试着梳理出对PPP项目绩效审计的特点、内容以及程序的理解。第三部分以ZY市路网工程PPP项目为例,对PPP项目以及该PPP项目绩效审计的基本情况进行介绍,并在此基础上发现ZY市路网工程PPP项目绩效审计过程中有着PPP项目绩效审计重点存在偏差、PPP项目绩效审计资料搜集工作效率较低、PPP项目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不科学、PPP项目绩效审计评价意见后续整改效果不明显四个问题。第四部分则是对ZY市路网工程PPP项目绩效审计存在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经过深入研究,主要发现存在PPP项目绩效审计环境较差、PPP项目绩效审计受传统绩效审计思路影响较深、PPP项目绩效审计资料获取难度大、PPP项目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存在缺陷和PPP项目绩效审计后续审计阶段工作不到位五方面原因。第五部分针对ZY市路网工程绩效审计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相应的建议以完善ZY市路网工程PPP项目绩效审计的发展,从改善PPP项目绩效审计环境、提高PPP项目绩效审计在相关方的重视度、转变审计思路,充分考虑PPP项目的特点、合理利用审计资源以协助绩效审计工作、优化PPP项目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重视PPP项目绩效审计后续审计阶段工作五方面提出了建议与对策。
董星月[2](2021)在《京东电商平台的供应链融资模式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十四五”时期,我国将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基础是安全稳定的产业链和供应链,创新供应链融资模式显得格外重要。中小微企业作为供应链融资的重要参与者,其“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的问题一直是各方讨论的热点话题。在以往的传统供应链融资模式中,信贷成本高且融资渠道窄是造成中小微企业融资困境的主要因素。目前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给革新供应链融资模式创造了新的生机。众多依托信息技术迅速成长的电商平台开始探索新的供应链融资模式。电商平台的供应链融资模式几乎全程在线上进行流程操作,简化了操作流程,压缩了企业融资成本,提高了融资效率,其优势非常显着。在这种背景下,电商平台的供应链融资业务规模迅速扩大。在诸多电商平台中,作为电商巨头之一的京东,其开展的供应链融资模式具有代表性。本文选取京东电商平台的供应链融资模式作为研究对象。本文首先对京东电商平台的供应链融资模式进行案例介绍,剖析了京东电商平台开创新型供应链融资模式的动因,并对京东电商平台的供应链融资模式具体内容进行分类和研究,其中主要包括“电银合作”融资模式和“电商自营”融资模式。之后本文从财务指标分析和非财务指标分析的层面对京东电商平台供应链融资模式的效果进行了评价。通过对京东电商平台供应链融资模式案例的研究,本文发现京东将电商平台属性赋予到供应链融资模式中,使得供应链上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活动可以全程在线上操作,信息化程度很高,降低了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门槛,使供应链融资服务更加多元化。京东电商平台供应链融资模式虽然拥有显着的优势,但也存在如下问题:(1)信用风险控制体系不完善;(2)中小微企业存在虚假交易;(3)供应链融资信息系统存在技术风险;(4)供应链上企业合作关系失衡。最后,本文针对这些问题从四个方面提出了改善京东电商平台供应链融资模式的优化建议:健全供应链融资的信用风险控制体系;审慎核查中小企业交易的真实性;加强供应链融资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和技术投入;完善供应链上企业的信息共享机制。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探讨能够为相关研究提供更广阔的思路,同时希望提出的改善建议能为更多电商企业设计供应链融资模式、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张凡[3](2020)在《浦发银行应收账款保理业务风险管理策略优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建设现代经济体制、促进高质量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然而,激烈的市场竞争促使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采取赊销方式促进营业收入的增长,致使中小企业应收账款余额呈逐年递增趋势,流动性风险日渐显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原则》等相关法律制度的实施为企业寻求应收账款融资提供了支持,也形成商业银行新的拓客和盈利的增长点。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随着业务量的增加和商业行为的复杂化,再加上我国应收账款融资模式开展较晚,商业银行应收账款信贷产品和其他种类信贷产品一样不可避免的暴露出各类风险。应收账款信贷产品包括应收账款保理、应收账款质押和应收账款证券化。尽管浦发银行虽然提出了“做强应收账款保理融资业务、做精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做专应收账款资证券化融资业务”的目标,但现阶段的应收账款信贷产品主要是应收账款保理。2014年以来,浦发银行应收账款融资的不良率呈上升趋势。本文借鉴《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和全面风险管理理论,从操作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等方面进行了原因剖析,提出风险管控优化策略,并从充分利用金融科技、设置专职风险管理团队、建立专门的风险考核机制等方面提出了风险管控优化策略的实施保障。最后,通过对浦发银行JN分行对YX公司应收账款保理被骗案例的分析,验证本文的理论分析和对策建议。本文在现有文献的基础上,根据多年的从业经历和掌握的浦发银行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第一手内部资料,采用专家访谈、头脑风暴、案例分析等方法实施上述研究。本文的价值在于:丰富了应收账款信贷融资业务的案例研究,有助于浦发银行提升应收账款信贷业务效率,对其他商业银行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王耀春[4](2020)在《股东异质性、双重股权结构与公司财务效果 ——以小米集团W(01810)为例》文中认为股权结构的选择是投融双方绕不开的话题。近年来依靠双重股权结构进行融资上市的公司越来越多,相对于单一股权结构安排,双重股权结构在融资中具备显着优势。但“双重股权”吸引国内众多优秀互联网企业如阿里、京东等以双重股权结构远赴海外或港股上市,成为我国内地股市的重大损失。沪深股市“同股同权”的上市制度,导致国内对于双重股权结构的理论研究素材并不丰富,在此背景下,本文通过小米集团案具体案例的研究,从双重股权结构产生的根源股东异质性和其对财务效果的影响的研究,就具有积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双重股权结构本质上是协调投融双方利益、满足异质性股东利益诉求的产物,这种股权结构的选择也会影响公司财务效果。本文首先从股东异质性出发,对小米集团股东作出概括和分类;其次通过与“一股一权”公司的对比归纳三类不同股东投资动机;最后通过分析三类股东动机满足程度和与不同准则对比、财务能力分析及信息披露等角度探讨双重股权结构对公司财务效果的影响。本文研究结果发现,股东异质性会导致投融双方更倾向于选择双重股权结构,这种股权结构的选择会在准则适用、经营管理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对公司财务效果产生影响。基于案例研究结果,本文希望企业融资上市股权结构安排应当以股东异质性为基础、对采用双重股权结构的公司上市限制要适度放开、会计准则制定和信息披露要求规定应当更具有前瞻性和指导性,以达到投融更好的匹配。
刘晓静[5](2020)在《业绩承诺补偿的确认与计量问题研究 ——以安洁科技为例》文中研究指明为使得企业价值最大化并且使企业提升并巩固行业地位、技术竞争力,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了并购的方式,也推进了越来越多样化的并购方案。无论是基于监管要求还是商业惯例,业绩补偿承诺作为一种创新的并购契约形式,在越来越多的并购交易中被选择。业绩承诺补偿通过承诺方的积极承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标的公司的业绩增长,同时还可以针对交易双方在并购时可能产生的信息不对称的不良现象起到一定的监管作用。近年来国内约定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数量逐年攀升,大额补偿金额也屡见不鲜,但国内近几年的业绩承诺完成率不到百分之三十。并购重组是企业发展的契机,同样也给企业带来很多不可控风险。并购时预期的业绩承诺是否确认,并购的过程中触发的业绩承诺补偿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不同补偿方式的业绩承诺会计确认与计量时应遵循哪些原则,实务处理中还没有可依据的标准,不同的并购交易对业绩承诺补偿的会计确认与计量存在差异,上市公司年报中信息披露也面临一些挑战。想要解决这一现实问题,研究制定相关的会计规定或者规范其确认与计量是十分必要的。本文对业绩承诺补偿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深入研究。首先,文章通过叙述业绩承诺补偿的市场现状,引出了触发补偿协议后相关会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研究该问题的意义,并针对业绩承诺补偿会计处理问题从其本质、初始及后续确认与计量和公允价值计量等方面对相关国内外文献进行了回顾,并述评总结;同时介绍了本文的文章的框架及研究方法。其次,对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进行了梳理。接着,结合安洁科技收购威博精密这一典型案例,介绍其业绩承诺补偿安排情况以及会计处理,并分析其会计处理的合理性以及不同认定下的影响分析。文章分析得出安洁科技收购威博精密时涉及到业绩承诺相关的会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与对策。最后,在文末对全文进行了总结。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财务司[6](2020)在《2019年第四季度金融会计动态(2019年9月16日-2019年12月15日)》文中研究表明一、国内动态(一)财政部发布《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9月19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旨在解决企业在合并财务报表编制中的实际问题。主要内容如下:一是明确各类企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要求。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通知附件的要求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未执行新准则的企业,应结合此通知及其他相关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黄志豪(Raymond Wong)[7](2019)在《英国PFI法律制度与实践研究》文中研究说明PFI(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制度发端于英国,并流传于美国、加拿大、法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与地区,在世界各地形成一股PFI项目浪潮,被诸多国家和地区广泛地应用于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包括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建设、投资、运营等领域,并逐渐构建出了一套PFI基本法律制度,形成了一系列理论与实践成果。PFI一改由政府全权负责基础设施建设的传统,提出了促进私人部门参与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全新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公共产品和服务提供过程中的高投入、低效率和资源高消耗的弊端,改变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模式。本人作为香港、英国和爱尔兰的执业律师,执业20余年,于中国大陆、中国香港、英国、加拿大以及美国等不同法域的公司治理、收购重组、IPO、PFI、政府采购等方面,拥有较丰富的法律实务工作经验,对英国的PFI制度曾长期进行过关注与研习,对其制度背后的法律经济学及其法理逻辑有较深刻的认识。结合自身英美法的法学知识背景以及律师实务经验,本人认为,英国PFI制度对推动我国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国家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缓解公共财政压力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中国“一带一路”发展战略提出和实践的历史节点上,英国PFI制度尤显重要和相关。本文立足于英国PFI项目制度及其实践,以法学为视角,以历史为纵截面,以现实为横截面,运用实证分析、价值分析、定性分析、定量分析等方法,在研究英国PFI制度的法理基础上,着重探讨了英国PFI的本质、历史演变、法律制度框架、合同制度、竞争性谈判制度、监管制度、纠纷阻却与解决机制等内容,并对这些制度在英国运作实践经验、存在问题进行了分析,旨在为我国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公共产品和服务有效供给提供经验借鉴,尤其是“一带一路”战略中实施PPP制度提供指导。关于PFI的内涵,诸多学者从经济学、金融学、公共管理学等角度进行了阐述,形成了多种定义。大多学者把PFI看成是一种融资方法或政府采购程序。从法律角度来看,PFI本质上是一种契约(合同),或者说一系列契约总合,是政府为了实现公共管理目标、提供更优质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而与私人部门(包括私人部门之间)签订的一揽子契约,可以分为向公共部门提供服务型(Services Sold to the Public Sector)、收取费用的独立运作型(Financially Free-Standing Projects)、合伙运作企业型(Joint Ventures)等多种类型。PFI与PPP、BOT、BOO等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PFI的最终目的是要通过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合作,实现以经济效益的方法来提供有效率和效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PFI作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的法律制度选择,既具有政府迫于财政压力做出选择的主动性,也具有经济理论决定法律制度选择的客观性。“政府失效”、“市场失灵”,一直是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上的一大难题。因此,发挥非政府制度即私人和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实现政府与非政府的合作,便成为一种基于互补愿望下的必然选择。通过政府部门与私人部门的结合,以优化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制度的最优化,即提升了其效率,也保障了其公平性。制度发展演化是必然的。在此种条件下,PFI制度出现也就成了自然而然的事情。PFI以公共产品和服务提供的目标,围绕公共产品和服务进行投资、融资、建设、经营、管理和移交等一系列活动,形成了众多主体参与的复杂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PFI形成的法律关系复杂,而参与PFI法律关系的主体众多。总体来说,PFI可分为公共部门(政府)、私人部门(社会资本)两大主体,而它们的关系则建基于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物)以及与其相关的行为。PFI能在英国首先出现并加以运用,其并非偶然产生的成品,而是受到当时英国乃至世界的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因素影响与制约的结果。其次,PFI是人类社会或公共组织发展到一定先进阶段的证明,是对传统国家统治、管理观念与制度的一次重大突破。PFI制度发端于撒切尔政府时期,因撒切尔政府系列改革(1979—1990)酝酿与萌芽,并在梅杰政府时期(1990—1997)得到确立,带领市场化改革,以不断提升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布莱尔政府时期通过“合作政府”等一系列改革,PFI得以进一步完善(1997—2007);其后,卡梅伦推出的“大社会”新政(2008—2016),对PFI作出修正与调整,有针对性地提出了PF2,预示着PFI的改革方向与进程,并把PFI推向了更高层面。当前,随着英国“脱欧”(BREXIT)程序正在进行,深受欧盟的相关法律法规所制约的PFI和PF2正面临着重大挑战。英国是普通法系国家的典型代表,在法律制度的构成上以判例法为主,其法律制度构成具有鲜明的特点。虽然英国没有制定专门针对PFI的法律,但是英国通过自己多年探索,形成了丰富的PFI项目运营经验,并结合实际需要不断出台和更新PFI法律性文件,同时对欧盟有关政府采购指令等规定实现国内法律法规转化,在英国逐渐形成了以《公共合同条例》、《公用事业合同条例》等为核心、以财政部政策指南为补充的金字塔式的PFI法律制度。总体说来,英国适用于PFI/PPP项目的法律制度可以分为以下三个层次:第一,国际条约,例如欧盟条约、WTO协议等国际条约中均载有PPP的规定,是英国PFI/PPP法律制度的重要来源。第二,议会通过的法律法规,例如英国国会通过的《公共合同条例》(2015)、《公用事业合同条例》(2016)和《公共采购(修改)条例》(2016)等,是用来约束PFI/PPP项目的基本法律制度;第三,政府制定的政策,包括英国财政部制定的各种PFI/PPP指引、规范指南以及实施细则,以及PFI标准合同等政策,是英国PFI/PPP运作的主要制度依据。英国PFI合同法律制度主要由三部分组成:由欧盟制定的的《政府采购指引》;英国制定的的《公共合同条例》(2015)、《公用事业合同条例》(2016)和《公共采购(修改)条例》(2016);以及英国财政部制定的多个实施细则、标准条款、标准文件等内容构成。从1997年开始,英国着手编制PFI标准合同范本,2012年英国财政部根据《公私合作的新方法》(2012)中所提出的改革要求,发布了新版PF2标准合同草案(Standardisation of PF2 Contracts)(draft)。在法学层面上,PFI可以看成是由一系列合同构成的一个系统。在PFI项目中,项目各个主体通过合同的方式紧密联系在一起,确立了PFI各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形成了PFI项目的流程,也构成了PFI主要法律制度框架。各个合同环环相扣,不可分割,缺一不可。PFI合同之间的相关性,组成了一个整个项目合同群,构成了一个复杂的合同系统工程,主要包括项目合同、承包合同、融资合同等。项目合同(Project Agreement),也称为特许合同(Concession Agreement)是PFI项目中最为关键的一份主要合同,而其他合同都由该合同产生演化而来,可以说是项目合同的次合同或附加合同。PFI项目合同的标准化(So PC)是通过对PFI项目合同的规范并形成统一适用合同的活动。So PC为PFI项目各方主体进行各种行为提供了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也为各方主体减少了相应的谈判时间,降低谈判成本,加快交易速度,形成各主体之间风险分配共识等方面,提供了具有普遍操作意义的文本与程序。So PC体系庞杂、内容丰富、条款众多,一般包括了规范性条款、引导性条款、说明性条款等内容。从规定条款的内容上来看,So PC规定了政府主体、项目承包商以及融资方三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很明显,So PC考虑的不仅仅是项目合同问题,而且对与项目合同密切相关的问题也尽量加以考虑。由于PFI合同是一个长期的制度安排,在此过程中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因素,PFI项目承包商、融资方的借款违约风险非常大,项目受外在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带来的风险也随处可见。因此,在So PC中需要对金融机构的权利作出明确规定,也需要通过法律对项目各方主体能力作限制明确的规定。竞争性谈判制度是PFI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所谓竞争性谈判是指公共部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与私人部门(多家供应商)进行谈判,最后从中选出最佳公共产品和服务供应商的活动。竞争性谈判为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所规定的非招标程序的采购方法之一,也为世界诸多国家所采纳。自2004年3月在欧盟公共采购法指令(Directive2004/18/EC)中规定竞争性谈判制度以来,即被认定为是最适合于PFI项目的采购程序,因此,英国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多次对该程序在PFI领域的适用颁布了指南。根据《公共合同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英国PFI总体上存在着四种类型的招投标制度:一是公开招标程序;二是限制性招标程序;三是商谈性谈判程序;四是竞争性谈判程序。竞争性谈判程序主要适用于复杂项目PFI项目,也被认为是英国PFI法律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在四种类型招投标制度中,竞争性谈判程序最为灵活,在该程序下公共部门(招标人)可以就项目的甄选与私人部门(投标人)进行充分商谈,由竞标人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和技术指标。Vf M(物有所值)是英国PFI竞争性谈判制度的重要原则。根据英国财政部颁布的《物有所值评价指南》(Value for Money Assessment Guidance)等政策性文件的规定,要求开展PFI项目的所有部门必须进行Vf M评价,评价主要围绕可行性(Viability)、有益性(Desirability)、可实现性(Achievability)等三方面展开,并分为计划阶段评估(Programme Level Assessment)、项目评估(Project Level Assessment)和采购评估(Procurement Level Assessment)三大阶段进行评估。英国PFI竞争性谈判流程异常繁琐、复杂,乃是造成英国PFI公共采购成本高昂的主要原因。根据欧盟委员会颁布的《关于竞争性谈判的解释指南》、英国政府商业办公室《关于新法规中竞争性谈判程序的指南》(2006),以及英国政府商业办公室与英国财政部联合颁布的《竞争性谈判指南》(2008)等规定来看,我们可以把PFI竞争性谈判分为三个阶段:谈判准备阶段、谈判阶段、谈判后续阶段。由于PFI项目过程复杂、生命周期漫长,对其的监管亦随之变得异常棘手。英国对于PFI项目监管采取了以政府行政监管为主,外部行政监管为辅的监管制度设计。经过一系列改革与调整之后,在英国建立起了较完整的监管组织体系,形成了较完整的PFI监管机制。总结起来,现行英国PFI监管架构主要包括三个层面:三个层面主要为中央层面、地方层面、中央和地方交叉层面;中央层面主要包括IPA(前身为IUK)、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国家审计署;地方层面主要是享有一定政策自主权的地方当局;中央和地方交叉层面主要包括地方伙伴关系公司、政府采购管理当局。英国PFI监管措施多样、程序复杂,主要可以分为PFI合同签订过程中的监管和PFI合同运行过程的监督两部分。对PFI项目计划方案的审核是在PFI正式签约前的一个监督问题。这是PFI项目正式进入签约前的必经阶段,对保证项目后续进展以及如期高质交付公共产品和服务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对PFI项目计划方案审核监管,可以分为实体审核与程序审核两大方面。实体审核是解决审核的内容与标准问题,程序审查是解决审核的方式与方法问题。程序审核主要体现在英国政府对PFI项目的审批与管理,分战略规划阶段(SOC)、业务规划阶段(OBC)、业务全面启动阶段(FBC)三个阶段完成一系列审批程序,主要由英国财政部完成。在PFI合同签订之后,PFI项目就正式开始启动运行,英国政府从财务、审计、工程管理、时间管理等方面对PFI项目的运行过程进行了全方位的监管。PFI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合同体系,涉及到诸多主体的利益,加上其生命周期漫长,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可避免。在长达几十年的持续合同安排与合作中,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的合作条件、社会环境、技术进步、融资结构、风险分担、利益分配、项目实施等诸多要素都将不同程度发生变化,难以预料的风险不可穷尽,这就很容易打破当初签订PFI合同时的设想与计划,影响到各方的利益均衡,由此引发各种争议与纠纷。从合同的角度来看,英国PFI纠纷总体上可以分为两大类: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争议;私人部门与其他私人部门之间的争议。英国PFI纠纷情况并不是我们所想象的那样常见,据公开信息统计,英国PFI项目发生争议纠纷比例相当少,不到项目合同总数的10%。其中原因较多与英国PFI合同签订履行的大量前期准备工作以及完善的合同纠纷阻却机制有关。PFI纠纷阻却制度,主要包括PFI合同定期审查阻却机制、合同谈判与再谈判阻却机制、标准合同的弹性条款阻却制度等。所谓定期审查(periodic review),是指PFI项目合作各方在项目运行一定期限内,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与风险进行重新评估,并基于评估结果对项目的资源利用、各方权利义务、风险承担等进行再分配。定期审查制度是英国PFI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化解项目风险、阻却合同纠纷起着重要作用。如果在PFI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情势变更而确实发生履行困难或不能履行的情形,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有关内容可以启动再谈判程序,对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协商和变更。在通常情况下,与可预见的变更事项相比,不可预见的变更事项更难达成共识,为减少PFI项目合同的签约阻力,也为了更好地解决PFI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在合同中设置再谈判程序可以受到一定的正面效果。对于很难完全预见服务标准变更情形的,公共部门可以要求承包商将预先指定的可定价变更事项纳入合同,出于特殊情形的出现可以变更合同中的有关事项,预设数量、单价等弹性调整机制。根据英国相关法律以及《PF2标准合同》的规定,PFI纠纷解决方式或程序主要包括磋商(Consultation)、专家决断(Expert Determination)、仲裁(Arbitration)、诉讼(Court Proceedings)和CEDR(Centre for Effective Dispute Resolution)。磋商是解决PFI争议的重要方法,也是处理PFI纠纷的优选程序,并且贯穿到争议解决的整个过程。专家决断是在相互磋商失败后进入到第二个解决阶段,即在磋商失败或不被采纳之后进行。专家决断并不是必经程序,有时可以采用其他ADR途径进行解决。专家决断依赖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专家决断的优势在经济便捷,便于保密。专家决断一般具有终局性,一旦做出决定对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仲裁是在专家决断失败之后,PFI纠纷解决进入到了第三个阶段后采取的一种ADR形式。是否采取仲裁进行解决PFI纠纷,主要依靠合同当事人的同意或合同的仲裁条款。在《PF2标准合同》中,诉讼与仲裁均被列明为处理PFI合同争议的最终方式,但亦写到诉讼不是解决PFI争议的首选方式。CEDR是一个旨在解决PFI或长期合同、民间商业性争议的组织,建立于英国调解与仲裁争议解决制度的基础上。随着CEDR的不断发展与广泛使用,现已经成为解决PFI争议的一个重要途径,为PFI争议解决提供了一个具有综合性的选择。英国PFI取得成功有目共睹,并且成了世界诸多国家以及国际社会仿效的对象,其成功经验值得研究和总结。一是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从本质上来说,PFI就是以合同为核心而建立起来的各种制度合成品。虽然英国受法律传统的影响,没有单独出台《PFI法》,但是英国推行了以国际法(欧盟法、WTO组织协议)、《公共合同条例》、《公用事业合同条例》和《公共采购(修改)条例》等为核心的PFI法律制度,同时辅以诸多的政策指南,形成了较为金字塔式的PFI法律制度。二是注重保护PFI主体的合法权益。英国PFI之所以能够维持发展,并得到众多私人部门的拥护与支持,是与英国政府在PFI中充分考虑和尊重各方主体合法利益并进行切实保护紧密相关。保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贯穿于PFI整合项目的运行过程之中。三是不断提高PFI制度及其项目运作的透明度。英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确保最大限度地增强项目运作的透明度。英国国会要求更强的透明度及建立PFI项目的问责制;政府采购部门需要从私人部门合作方得到及时、准确的信息以确保对合同的有效管理;企业需要从政府部门获得更多信息以推进有效的商业安排及服务交付。四是不断促进PFI的物有所值(Vf M)。Vf M评价体系在英国得到了广泛的适用。英国是世界上最早推行PFI的国家,也是最早建立Vf M评价体系和采用Vf M评价方法的国家。达到Vf M的最大化已成为项目经济评价的核心,是引入PFI的重要前提标准英国PFI法律制度所取得的成功也非一朝一夕所能完成,而是在不断改革中使公私合作制度逐渐走向成熟,使各项制度走向完善。这种制度的成熟具有阶段性和整体性,表现在专业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分工、公私合作业务细分,以及标准合同条款的精细化、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更加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等。英国的这些宝贵经验,我国可以按自身实际情况适当地反映和采用。首先,我国可以单独制定《PPP法》为基本法。英国关于PFI的法律制度非常完善,形成了金字塔式的PFI法律制度,是英国PFI成功的制度基础。因此,借鉴英国经验,建立健全我国PFI法律制度成为当前首要问题。其次,建立PPP标准合同制度。从英国PFI法律制度及其实施经验来看,其标准合同在PFI法律制度中作用举足轻重,为各方主体提供了行动指南,大大降低了谈判成本和时间,成文英国PFI实施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第三,建立强而有力的PPP监管制度。当前,我国PPP项目监管体系不完善、正面对政府监管角色混乱、监管职权界定不清、监管力度不足与行政过度干预、监管效率低下等诸多问题,亟需对我国PPP监管制度进行完善。英国成立了PFI实施的专业机构,实施三级监管制度,值得我国借鉴。第四,完善PPP风险防控制度。大部分PPP项目由于生命周期长、投资大、参与主体多、技术要求高等原因,导致其风险重重。根据英国PFI制度的经验,PFI项目风险尽量转移到私人部门,公共部门一般承担少量风险。英国PFI制度对我国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尤其在“一带一路”战略中具有较强的运用价值。虽然我国“一带一路”战略中PFI/PPP项目实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不可否认,沿线众多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法律等方面千差万别,投资与建设环境异常复杂,并与我国的环境很不一样,势必造成PFI/PPP在实施与运用过程中困难重重,项目的风险也随处可见。因此,有必要进一步研究与全面认识“一带一路”战略中PFI/PPP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降低投资风险,推动“一带一路”战略全方位实施。览观国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域广阔,参与主体众多,各国与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文化传统、法律制度等千差万别,必然导致PFI推进过程中的难度与障碍;纵观国内,PFI/PPP制度在国内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法律制度尚未成熟,尤其是在“一带一路”跨境基础设施建设中,还存在着项目审批、项目融资、项目规划设计、项目税收、项目采购、法律纠纷解决等诸多风险,亟待进一步研究。在这种内外交困的背景下,作为PPP重要组成的PFI,在英国具有较成熟的法律制度与成功实施经验值得借鉴,为“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大家可接受的融资模式和制度保障。当然,借鉴英国PFI法律制度经验完善我国PFI/PPP法律制度前提下,在“一带一路”战略中运用PFI/PPP法律制度,还需要进一步考虑到诸多国际因素:第一,加强政治经济文化交流,实施“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中国方案。交流是增进各国相互了解,提高互信,实现利益共赢与对话,是解决“一带一路”PFI/PPP项目争议的前提条件和必然途径。第二,加强“一带一路”PFI/PPP顶层制度设计,推动“中国标准”国际化。PFI天生具有国际性,与其他国家拥有强大的可通约性,当今世界多国政府几乎都支持PFI制度,并在很大程度上推进PFI项目的开展。我国作为“一带一路”的倡议国,理当建立起一套以中国为核心、具有普遍适用性的PFI/PPP制度。第三,加强“一带一路”PFI/PPP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建设,推进PFI/PPP项目顺利开展。我国需要从海外投资保险、双边投资条约、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等方面,建构协同、严密、综合性的投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第四,创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PFI/PPP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促进PFI/PPP争议及时解决。随着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合作项目增加,投资快速增长,PFI/PPP项目投资争端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作为“一带一路”的倡导者以及主要投资者,中国理应主导并创建包含地缘特征的PFI/PPP争端解决机制,例如,建立“一带一路”国际仲裁机制、完善与拓宽中国-东盟FTA争端解决机制、设立AIIB的PFI/PPP争端解决机制、及与国际认可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合作设立PFI/PPP争端解决机制等。
刘亚美[8](2019)在《A公司供应链融资模式及效果评价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些年来,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信息技术对市场的冲击,包括各种管理体系的不断完善,企业之间的竞争方式已经不再是靠销售额来抢占市场,而是转变为更加高效、安全、稳定、低成本的供应链之间的竞争,这种变化也证明了现在的经济竞争实际是供应链间的竞争,越来越多的大中型企业已经不再是单一的产品和服务,而是从全局的高度出发去管理供应链的产品生产和资金流动。由于中小企业自身的客观因素很难受到金融机构的青睐,因此在供应链融资模式下,中小企业融资不得不依靠核心企业的信用资源.这也充分证明,核心企业的供应链运作机制对整条供应链的有效运营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文章以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采用案例分析的方法,通过行业背景分析及融资效果评价方法,对A公司供应链融资模式进行研究。首先,在理论研究部分,从供应链融资产生的背景和意义入手,对国内外学者的相关文献进行梳理,并概括了本文的研究思路和方法,以此引出供应链融资相关的概念和特点,以及供应链融资的优点与功能,供应链融资的动因及常见的融资模式,并进一步论述了信息不对称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为论文奠定了理论基础;其次,在案例研究部分,以A公司的融资案例为背景,分析公司的现状总结出A公司面临的问题及实施供应链融资的必要性,进一步说明选择供应链融资是解决目前企业问题的首要之选。第三部分对供应链融资过程进行详细的介绍,并采用平衡记分卡理论中的财务指标和非财务质变对供应链融资模式的效果进行评价。最后,总结了A公司供应链融资模式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并提出合理的建议,从而推动供应链融资的长远发展。
刘佳[9](2019)在《股权融资中的财务舞弊行为研究 ——基于对赌协议》文中研究指明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企业数量大幅增加,尤其是近年来,政府提倡创新、创业,新兴行业不断出现,初创企业大量涌现,研发支出、开拓市场投入等等造成企业资金需求大增,由于目前我国的融资方式有限,股权融资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形式成为很多企业的首选。但是,投融资双方掌握的企业信息不对称造成双方难以达成共识,为了消除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估值分歧,投资方往往要求签订对赌协议来保障自身利益,同时,也以此激励融资方努力经营,不断提升企业的业绩。财务舞弊历史悠久,具有隐蔽性,对企业危害大,政府监管部门、企业内部等各方都采取多种方式防范财务舞弊行为,但是,在利益驱使下,财务舞弊行为始终屡禁不止,其中,对赌协议是引发股权融资中的财务舞弊行为的重要动因。为了获得高估值股权融资,融资方不惜签订条件严苛的对赌协议,一旦对赌目标无法实现,融资方将面临补偿责任,为了逃避补偿责任,融资方很可能通过财务舞弊行为粉饰财务报表。作为一种合约和期权工具,对赌协议本无对错,发挥正面作用还是负面作用,是否会引发财务舞弊行为,都取决于是否被合理使用。本文基于对赌协议,对股权融资中的财务舞弊行为进行分析。首先,概述了财务舞弊和对赌协议的相关概念及研究理论,再用舞弊三角理论分析了对赌协议作为财务舞弊行为的动因,如何引发财务舞弊行为及产生的危害;然后,选取了X公司的案例,详述了该公司在股权融资中签订的对赌协议内容、对赌期间的经营状况、为了达成对赌目标进行的财务舞弊手段及后果,并运用上述理论框架进行分析;最后,根据上文分析,针对有效减少对赌协议引发财务舞弊行为,提出相关建议。
许建兴[10](2019)在《股权众寿法律制度构建》文中研究指明股权众筹已呈现喷涌发展之势,但相较于域外市场的规模和规范程度,我国股权众筹行业仍然处于起步阶段,有很大提升空间。股权众筹借助互联网科技的帮助,拉近了投资者与融资者之间的距离,为他们提供便于交流的平台,为中小企业开辟了全新的融资渠道。不仅使许多优秀的商业计划得以被世人关注,同时也为普通群众创造了新的投资方向,贯彻了公平普惠的理念,对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多层次建设具有重大意义。以更加宏观的视角进行观察,股权众筹有助于培养创新创业的氛围,能够有效激活市场闲置资金的活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虽然股权众筹具有重要价值,但是由于诸多法律和政策的羁绊,我国股权众筹市场迟迟未能真正发展成熟:如股权众筹尚未被《证券法》所认可,面临非法集资质疑,融资者、平台和投资者之间缺乏互信基础,行业规范化程度低。为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金融普惠功能,应当积极推动制度建设,营造合适的制度环境。第一章股权众筹基础理论阐释。本章主要分四个层次解读股权众筹的相关信息。第一,股权众筹的相关概念,就众筹、股权众筹和互联网股权众筹等概念进行辨析;第二,股权众筹的模式分解,具体论述了传统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非公开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三种典型运作形式;第三,对股权众筹主体进行法律界定,对投资平台的中介属性进行界定,对众筹投资者的身份到底是投资者还是消费者进行了讨论;第四,分析了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平台与融资者的法律关系、投资者与平台的法律关系、融资者与投资者的法律关系。此外还梳理了当前国内外的股权众筹立法现状,主要展现了我国的制度纠结、官方和学界的态度变化。第二章股权众筹平台——全面提升准入与监管。本章分为三个层次对股权众筹平台的准入与监管提出全面提升的分析和建议。首先,就股权众筹平台的准入标准进行了初步梳理,提出了平台准入立法的路径选择,并对域外平台准入的立法进行了比较分析,以供我国立法修订时参考借鉴;其次,提炼了平台监管的法律障碍,分别是平台监管的风险问题和平台运营管理过程中可能面临的证券法、刑法等方面的法律问题;然后,在前文的基本分析和问题梳理基础上,针对性的提出准入与平台监管的完善建议,即建立审核制、第三方资金监管和规范平台的尽职勤勉义务。第三章股权众筹投资者——公私两分双轨保护。本章首先主要针对美国股权众筹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学习,分析JOBS法案将股权众筹公私两分的模式,并对股权众筹规则的构成分析借鉴,形成我国股权众筹公私两分的构想;其次在公私两分的基础上,分别对公募型股权众筹和私募型股权众筹运作中投资者的保护问题进行梳理,分别提出了关于投资者的限制条件、信息披露的要求、平台内部对投资者的规定等问题;然后,针对前述问题,提出了立法理念上效率优先兼顾安全、推行小额发行豁免制度、差异化准入制度、划分投资限额和试行冷静期以及建立专业领投人制度等内容的完善建议。第四章股权众筹融资者——侧重完善信息披露。本章首先就直接提出了股权众筹融资者监管的两大难题,一是信息披露方式单一、内容和标准模糊和追责机制缺失的弊端,二是股权众筹融资者信义义务的缺失,融资成功的基础是融资信息的真实合法,融资者的信义义务法定化是交易安全的基石。其次,笔者针对信息披露制度在股权众筹领域的具体适用进行了分析讨论,并提出了更进完善建议;然后,笔者对信义义务当前在其他领域的适用进行梳理,分析了信义义务的内容,提出了股权众筹融资者信义义务的构建设想,并建议成立股权众筹诚信数据库。第五章,股权众筹法律制度的统筹构建。本章是总结章,在前文的基础上,对股权众筹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体系性建议,分别从股权众筹的立法搭建、股权众筹准入制度的完善、股权众筹发行豁免制度的构建、股权众筹征信体系的健全和股权众筹监管的系统调试五个方面提出具体制度的改进建议。
二、产品融资协议的会计确认和记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产品融资协议的会计确认和记录(论文提纲范文)
(1)ZY市路网工程PPP项目绩效审计问题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关于PPP项目绩效审计概念的研究 |
1.2.2 关于PPP项目绩效审计内容的研究 |
1.2.3 关于PPP项目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 |
1.2.4 文献述评 |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文的基本框架 |
2 PPP项目绩效审计理论概述 |
2.1 PPP项目相关概念 |
2.1.1 PPP项目的含义 |
2.1.2 PPP项目的运营模式 |
2.1.3 PPP项目的风险 |
2.2 绩效审计的内涵及构成要素 |
2.2.1 绩效审计的内涵 |
2.2.2 绩效审计的构成要素 |
2.3 PPP项目绩效审计的概念 |
2.3.1 PPP项目绩效审计的定义 |
2.3.2 PPP项目绩效审计的特点 |
2.3.3 PPP项目绩效审计的内容 |
2.3.4 PPP项目绩效审计的程序 |
2.4 PPP项目绩效审计理论基础 |
2.4.1 新公共管理理论 |
2.4.2 利益相关者理论 |
2.4.3 帕累托最优理论 |
3 ZY市路网工程PPP项目绩效审计现状及问题 |
3.1 ZY市路网工程PPP项目介绍 |
3.1.1 路网工程项目基本信息 |
3.1.2 路网工程项目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
3.1.3 路网工程项目建设进展 |
3.2 ZY市路网工程PPP项目绩效审计概况 |
3.2.1 项目绩效审计目标 |
3.2.2 项目绩效审计组织架构 |
3.2.3 项目绩效审计数据收集方法 |
3.3 ZY市路网工程PPP项目绩效审计内容 |
3.3.1 项目资金来源及其使用情况审计 |
3.3.2 项目建设成本审计 |
3.3.3 项目工程质量审计 |
3.3.4 项目安全环保文明施工情况审计 |
3.4 ZY市路网工程PPP项目绩效审计评价及整改情况 |
3.4.1 项目绩效审计评价情况 |
3.4.2 项目绩效审计整改情况 |
3.5 ZY市路网工程PPP项目绩效审计存在的问题 |
3.5.1 PPP项目绩效审计重点存在偏差 |
3.5.2 PPP项目绩效审计资料搜集工作效率较低 |
3.5.3 PPP项目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不科学 |
3.5.4 PPP项目绩效审计评价意见后续整改效果不明显 |
4 ZY市路网工程PPP项目绩效审计问题成因分析 |
4.1 PPP项目绩效审计环境较差 |
4.1.1 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指引不完善 |
4.1.2 项目公司内部绩效自评工作流于形式 |
4.1.3 绩效审计工作受项目公司重视程度低 |
4.2 PPP项目绩效审计受传统绩效审计思路影响较深 |
4.2.1 缺少项目准备及采购阶段审计工作 |
4.2.2 审计过程中对PPP项目风险的关注度不够 |
4.3 PPP项目绩效审计资料获取难度较大 |
4.3.1 地下施工路段工程建设进度难以判断 |
4.3.2 项目成本涉及多方领域,核算较复杂 |
4.4 PPP项目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设置存在缺陷 |
4.4.1 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不全面,结构单一 |
4.4.2 绩效审计评价指标权重设置不合理 |
4.5 PPP项目绩效审计后续审计阶段工作不到位 |
4.5.1 审计整改过程中监督缺位 |
4.5.2 审计结果信息披露不完全 |
4.5.3 审计结果问责机制未落实 |
5 完善ZY市路网工程PPP项目绩效审计的建议 |
5.1 改善PPP项目绩效审计环境 |
5.1.1 健全PPP领域相关法律法规 |
5.1.2 进一步细化操作指引中的相关规定 |
5.1.3 加强项目公司内部审计的建设 |
5.2 提高PPP项目绩效审计在相关方的重视度 |
5.2.1 将绩效审计结果与项目实施机构考评挂钩 |
5.2.2 将审计整改结果作为政府“按效付费”的依据 |
5.3 转变审计思路,充分考虑PPP项目的特点 |
5.3.1 合理规划PPP项目前期审计工作 |
5.3.2 基于PPP项目风险分析制定审计计划 |
5.3.3 增加对PPP项目隐性债务风险的关注 |
5.4 合理利用审计资源以协助绩效审计工作 |
5.4.1 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调取审计信息 |
5.4.2 积极采纳项目行业专家的意见 |
5.4.3 借助政府部门力量推进绩效审计工作 |
5.5 优化PPP项目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 |
5.5.1 根据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构建指标体系 |
5.5.2 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分配各评价指标权重 |
5.6 重视PPP项目绩效审计后续审计阶段工作 |
5.6.1 加大审计整改工作监管力度 |
5.6.2 加大审计结果信息公告力度 |
5.6.3 加大审计结果问责执行力度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件 |
致谢 |
(2)京东电商平台的供应链融资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关于供应链融资的研究 |
1.2.2 关于供应链融资风险的研究 |
1.2.3 关于电子商务平台供应链融资模式的研究 |
1.2.4 国内外研究评述 |
1.3 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与基本框架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基本框架 |
1.4 创新与不足 |
1.4.1 可能的创新点 |
1.4.2 不足之处 |
2 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供应链及供应链融资 |
2.1.2 电商平台的供应链融资 |
2.2 电商平台供应链融资的理论基础 |
2.2.1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2.2 信贷配给理论 |
2.2.3 供应链管理理论 |
3 京东电商平台供应链融资模式动因分析及效果评价 |
3.1 京东电商平台的供应链融资模式案例背景 |
3.2 京东电商平台的供应链融资模式介绍 |
3.2.1 电商与银行合作供应链融资模式 |
3.2.2 电商自营供应链融资模式 |
3.3 京东电商平台的供应链融资动因分析 |
3.3.1 供应链上核心企业自身发展需要 |
3.3.2 供应链上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高 |
3.3.3 供应链整体资金使用效率低 |
3.3.4 供应链上中小微企业融资难度大 |
3.4 京东电商平台的供应链融资效果评价 |
3.4.1 财务指标分析 |
3.4.2 非财务指标分析 |
4 京东电商平台供应链融资模式存在的问题及改善 |
4.1 京东电商平台供应链融资模式存在的问题 |
4.1.1 信用风险控制体系不完善 |
4.1.2 中小微企业存在虚假交易 |
4.1.3 供应链融资信息系统存在技术风险 |
4.1.4 供应链上企业合作关系失衡 |
4.2 京东电商平台供应链融资模式的改善建议 |
4.2.1 健全供应链融资的信用风险控制体系 |
4.2.2 审慎核查中小企业交易的真实性 |
4.2.3 加强供应链融资系统的安全管理和技术投入 |
4.2.4 完善供应链上企业的信息共享机制 |
5 研究结论与展望 |
5.1 研究结论 |
5.2 进一步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3)浦发银行应收账款保理业务风险管理策略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关于应收账款融资的研究 |
1.2.2 关于应收账款信贷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的研究 |
1.2.3 关于应收账款信贷业务信用风险管理的研究 |
1.2.4 关于应收账款信贷业务法律风险管理的研究 |
1.2.5 关于应收账款信贷业务其他风险管理的研究 |
1.2.6 研究述评 |
1.3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制度背景与理论基础 |
2.1 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模式 |
2.1.1 应收账款保理融资 |
2.1.2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 |
2.1.3 应收账款证券化 |
2.2 应收账款信贷业务的制度背景 |
2.2.1 应收账款融资登记制度 |
2.2.2 应收账款融资通知制度 |
2.2.3 应收账款融资再处置制度 |
2.3 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风险管理理论 |
2.3.1 商业银行信贷业务风险的内容 |
2.3.2 商业银行信贷业务风险管理策略 |
第3章 浦发银行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现状分析 |
3.1 浦发银行基本情况介绍 |
3.2 浦发银行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流程 |
3.2.1 贷前调查环节的业务流程 |
3.2.2 贷时审查环节的业务流程 |
3.2.3 贷后检查环节的业务流程 |
3.3 浦发银行应收账款信贷产品业务总体概况 |
3.3.1 浦发银行应收账款信贷产品开展情况 |
3.3.2 应收账款融资的不良率变化趋势 |
第4章 浦发银行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不良率增高的成因分析 |
4.1 应收账款信贷业务风险的重分类与界定 |
4.2 应收账款信贷业务操作风险层面的成因分析 |
4.2.1 员工综合素质参差不齐,缺乏有效的贷后管理 |
4.2.2 缺乏对融资方财务状况和管理水平的充分调查与分析 |
4.2.3 对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调查不重视 |
4.3 应收账款信贷业务信用风险层面的成因分析 |
4.3.1 行内信用评估体系不健全 |
4.3.2 对融资方潜在的信用风险无抓手 |
4.3.3 风险跟踪体系匮乏 |
4.4 应收账款信贷业务法律风险层面的成因分析 |
4.4.1 应收账款合法性风险 |
4.4.2 应收账款权利多重质押风险 |
4.4.3 应收账款融资方涉嫌法律犯罪风险 |
4.5 浦发银行应收账款信贷业务其他风险的成因分析 |
第5章 浦发银行应收账款保理业务风险管理策略优化 |
5.1 应收账款信贷产品风险管理策略优化的目标 |
5.1.1 降低风险概率 |
5.1.2 提升市场占有率 |
5.2 应收账款信贷产品操作风险管控策略优化 |
5.2.1 加大员工的综合素质培训力度 |
5.2.2 设计标准化的业务执行方案表 |
5.2.3 建立统一的全面风险管理制度 |
5.3 应收账款信贷产品信用风险管控策略优化 |
5.3.1 构建买卖方信用评估体系 |
5.3.2 引入应收账款保险机制 |
5.3.3 预测买卖方破产风险值 |
5.4 应收账款信贷产品法律风险管控策略优化 |
5.4.1 落实应收账款确权 |
5.4.2 防范债权多重质押 |
5.5 浦发银行应收账款融资业务风险管控优化策略的实施保障 |
5.5.1 充分利用金融科技落实风控优化策略 |
5.5.2 设置应收账款融资业务风险管理团队 |
5.5.3 建立应收账款融资业务风险考核机制 |
第6章 浦发银行JN分行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案例分析 |
6.1 JN分行应收账款保理业务被骗案例概况 |
6.1.1 案例介绍概况 |
6.1.2 借款人YX公司概况 |
6.1.3 担保人WY公司及担保自然人介绍 |
6.1.4 抵押物介绍 |
6.1.5 浦发银行融资方案实施情况 |
6.2 应收账款保理业务被骗操作风险管控层面的成因分析 |
6.2.1 贷前调查和贷后检查获取信息不全面 |
6.2.2 贷前财务分析不重视 |
6.3 应收账款保理业务被骗信用风险管控层面的成因分析 |
6.3.1 借款人财务造假 |
6.3.2 贷款资金挪用 |
6.4 应收账款保理业务被骗法律风险管控层面的成因分析 |
6.4.1 贸易合同及签章有瑕疵 |
6.4.2 公司存在债务纠纷 |
6.5 针对案例的风险管控对策建议 |
研究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股东异质性、双重股权结构与公司财务效果 ——以小米集团W(01810)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研究内容和研究重点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内容 |
1.2.3 研究重点 |
1.3 研究意义 |
1.4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4.1 研究思路和技术路线图 |
1.4.2 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研究方法 |
2 文献综述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股东异质性 |
2.1.2 双重股权结构 |
2.1.3 财务效果 |
2.2 文献综述 |
2.2.1 股东异质性研究 |
2.2.2 股东异质性与双重股权结构的研究 |
2.2.3 双重股权结构对企业绩效的影响研究 |
2.2.4 文献评述 |
2.3 相关理论 |
2.3.1 两权分离理论 |
2.3.2 “经济人”假说 |
3 小米集团案例介绍 |
3.1 小米集团基本情况介绍 |
3.2 双重股权结构融资过程介绍 |
4 小米集团案例分析 |
4.1 股东异质性下公司股东分类 |
4.1.1 投资性股东分析 |
4.1.2 经营性股东分析 |
4.1.3 投机性股东分析 |
4.2 不同性质股东双重股权结构选择动因分析 |
4.2.1 投资性股东动因分析 |
4.2.2 经营性股东动因分析 |
4.2.3 投机性股东动因分析 |
4.3 小米集团双重股权结构选择财务效果分析 |
4.3.1 投资性股东双重股权结构选择财务效果分析 |
4.3.2 经营性股东双重股权结构选择财务效果分析 |
4.3.3 投机性股东双重股权结构选择财务效果分析 |
5 结论及启示 |
5.1 研究结论 |
5.2 启示 |
5.2.1 企业融资上市股权结构安排应当以股东异质性为基础 |
5.2.2 沪深股市双重股权结构上市的限制要适度放开 |
5.2.3 会计准则制定和信息披露要求应当更具前瞻性和指导性 |
5.3 研究局限及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5)业绩承诺补偿的确认与计量问题研究 ——以安洁科技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文献综述 |
1.2.2 国外文献综述 |
1.2.3 文献述评与小结 |
1.3 研究内容和框架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框架 |
1.4 研究方法 |
2 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
2.1 会计确认与计量理论概述 |
2.1.1 会计确认与计量的定义 |
2.1.2 会计确认的标准与计量原则 |
2.1.3 会计计量属性及计量模式 |
2.1.4 会计确认、计量与披露之间的关系 |
2.1.5 当前我国会计确认与计量模式的思考 |
2.2 业绩承诺补偿的概念 |
2.3 业绩承诺补偿的理论基础 |
2.3.1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3.2 信号理论 |
2.3.3 实物期权理论 |
3 案例分析 |
3.1 案例介绍 |
3.1.1 公司简介 |
3.1.2 业绩承诺补偿安排概况 |
3.1.3 安洁科技对业绩承诺补偿的会计处理 |
3.2 会计处理的合理性分析 |
3.2.1 合并报表层面 |
3.2.2 个别报表层面 |
3.3 业绩承诺补偿确认与计量的影响 |
3.3.1 不同会计认定下的影响分析 |
3.3.2 不同业绩补偿方式下的影响分析 |
4 安洁科技业绩承诺补偿确认与计量存在的问题 |
4.1 业绩承诺补偿经济实质的问题 |
4.2 业绩承诺补偿确认时点的问题 |
4.3 业绩承诺过高估值的问题 |
4.4 公允价值计量问题 |
5.对策与建议 |
5.1 制定符合业绩承诺补偿经济实质的会计政策 |
5.2 明确规定业绩承诺补偿确认时点 |
5.3 重新界定业绩承诺补偿的计量期间的相关事项 |
5.4 调整业绩承诺下商誉的计量方法 |
5.5 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并购主体市场行为 |
6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2019年第四季度金融会计动态(2019年9月16日-2019年12月15日)(论文提纲范文)
一、国内动态 |
(一)财政部发布《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 |
(二)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征求意见稿)》 |
(三)财政部发布《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征求意见稿)》 |
(四)财政部发布《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征求意见稿)》 |
(五)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 |
(六)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
(七)财政部发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解释第1号(征求意见稿)》 |
(八)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修订)》 |
(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 |
(十)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
二、IASB相关会计动态 |
(一)IASB发布《利率基准改革》会计准则更新 |
(二)IASB发布《2019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分类标准》更新征求意见稿 |
三、FASB等其他组织会计动态 |
(一)FASB发布《负债》会计准则更新征求意见稿 |
1、引入对债务工具或其他工具划分为非流动负债的原则: |
2、上述原则的例外情况: |
3、此更新可能导致一些债务工具在非流动负债和流动负债之间重新分类: |
(二)FASB发布《薪酬——股票薪酬》《源自客户合同的收入》会计准则更新 |
(三)FASB发布《衍生工具和套期》会计准则更新征求意见稿 |
1、关于现金流量套期6中被套期风险的变化。 |
2、关于非金融预期交易的现金流量套期中合同性文件。 |
3、以外币计价的债务工具作为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二重套期8)。 |
4、更新“预付(Prepayable)”的定义。 |
5、生效日期。 |
(四)FASB发布《金融服务——保险》会计准则更新 |
(五)FASB发布《金融工具——信用损失、衍生工具和套期、租赁》会计准则更新 |
(六)FASB发布《对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汇编改进》会计准则更新 |
(7)英国PFI法律制度与实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PFI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作为契约的PFI:法律视角下PFI的内涵界定 |
一、PFI内涵的法律界定 |
二、PFI的特点分析 |
三、PFI的类型化分析 |
第二节 PFI与相关概念比较 |
一、PFI与PPP比较 |
二、PFI与BOT比较 |
三、PFI与BOO比较 |
第三节 PFI法律制度选择的法理基础 |
一、公共产品供给中市场与政府的双重缺陷 |
二、PFI法律制度选择的经济学理据 |
第四节 PFI法律关系分析 |
一、PFI法律关系的主体 |
二、PFI法律关系的内容 |
三、PFI法律关系的客体 |
第二章 英国PFI法律制度的起源及演变 |
第一节 英国首倡PFI的历史背景 |
一、思想背景:凯恩斯主义(KeynesianEconomics)的失败 |
二、经济背景:公共财政危机的挤压 |
三、公共部门改革背景: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 |
第二节 PFI法律制度的酝酿与萌芽(1979—1990) |
一、启动国有企业私有化改革 |
二、启动公共部门改革 |
三、废除莱利法则(RyrieRules) |
第三节 PFI法律制度的确立与发展(1990—1997) |
一、私有化改革的继续 |
二、发起公民宪章运动 |
三、PFI制度的正式确立 |
四、PFI实施进展 |
第四节 PFI法律制度的基本建成(1997—2007) |
一、布莱尔的“合作政府”(Joined-UpGovernment)改革 |
二、PFI法律制度的完善与PFI项目的大规模推进 |
第五节 PFI法律制度的修正与调整(2008至今) |
一、卡梅伦的“大社会”(BigSociety)改革 |
二、PF2的提出:PFI制度的修正与发展 |
第三章 英国PFI法律制度框架 |
第一节 英国PFI法律制度框架理论基础 |
一、法律制度的含义 |
二、英国法律制度的构成 |
三、英国没有单独出台PFI立法及其原因分析 |
第二节 英国PFI法律制度主要框架内容 |
一、欧盟PPP相关条约 |
二、英国国会通过关于PFI的法律 |
三、英国政府PFI的政策文件 |
第四章 英国PFI合同法律制度 |
第一节 英国PFI合同性质分析 |
一、PFI合同性质的几种观点 |
二、英国PFI合同属性分析 |
第二节 英国PFI合同系统框架 |
一、项目合同 |
二、承包合同 |
三、融资合同 |
第三节 PFI合同主要内容:以SOPC为例 |
一、SoPC的形成过程 |
二、SoPC的主要内容 |
三、PF2标准合同对SoPC的发展 |
四、SoPC条款的适用及其约束力 |
第五章 英国PFI竞争性谈判制度 |
第一节 PFI竞争性谈判制度的法律渊源及其适用 |
一、PFI竞争性谈判制度的法律渊源 |
二、竞争性谈判制度适用 |
第二节 PFI竞争性谈判制度的原则:VFM(物有所值) |
一、VfM的含义 |
二、VfM定性评估 |
三、英国VfM评估的应用 |
第三节 PFI竞争性谈判的流程 |
一、谈判准备阶段 |
二、谈判阶段 |
三、谈判后续阶段 |
第六章 英国PFI监管制度 |
第一节 PFI监管组织结构 |
一、PFI监管组织的建立 |
二、英国PFI监管机构 |
第二节 英国PFI主要监管措施 |
一、PFI合同签订过程中的监管措施 |
二、PFI项目运行过程中的监管措施 |
第七章 英国PFI纠纷阻却与解决制度 |
第一节 英国PFI纠纷的类型 |
一、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纠纷 |
二、私人部门之间的纠纷 |
第二节 英国PFI纠纷阻却制度 |
一、PFI合同定期审查阻却机制 |
二、PFI合同谈判与再谈判阻却机制 |
三、PFI标准合同的弹性条款阻却制度 |
第三节 PFI纠纷解决机制 |
一、磋商(Consultation) |
二、专家决断(ExpertDetermination) |
三、仲裁(Arbitration) |
四、诉讼(CourtProceedings) |
五、CEDR解决程序 |
第八章 英国PFI经验借鉴与运用 |
第一节 英国PFI制度及其实施经验总结 |
一、建立完备的PFI法律制度 |
二、注重保护PFI主体的合法权益 |
三、不断提高PFI制度及其项目运作的透明度 |
四、不断促进PFI的物有所值(Vf M) |
第二节 英国PFI制度及其实践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PFI项目竞投者选择过程缓慢:以伦敦大学学院(UniversityCollegeLondon)案为例 |
二、PFI项目运营机制缺乏灵活性:以帕丁顿健康校园(PaddingtonHealthCampus)案为例 |
三、PFI项目合同履行不力:以JarvisPlc案为例 |
第三节 英国PFI制度对我国的借鉴 |
一、制定《PPP法》为基本法 |
二、建立PPP标准合同制度 |
三、完善PPP监管制度 |
四、完善PPP风险防控制度 |
五、中国PPP的发展现状和趋势 |
第四节 PFI制度的应用:以“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为例 |
一、“一带一路”战略中PPP实施现状 |
二、“一带一路”战略中的PPP:以PAYRA项目为例 |
三、“一带一路”战略中PPP实施风险以及存在的问题 |
四、“一带一路”战略中PPP实施的对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A公司供应链融资模式及效果评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与评述 |
1.2.1 国外文献综述 |
1.2.2 国内文献综述 |
1.2.3 文献评述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 论文基本框架 |
2 供应链融资理论基础 |
2.1 供应链融资概念及特点 |
2.1.1 供应链融资的概念 |
2.1.2 供应链融资的特点 |
2.2 供应链融资的功能 |
2.2.1 供应链融资可以提高中小企业融资成功率 |
2.2.2 供应链融资能够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
2.2.3 供应链融资可以有效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 |
2.3 供应链融资模式分类 |
2.3.1 应收账款融资模式 |
2.3.2 预付款融资模式 |
2.3.3 存货质押融资模式 |
2.4 供应链融资相关理论 |
2.4.1 供应链融资管理理论 |
2.4.2 供应链融资中的委托代理理论 |
2.4.3 供应链融资信息不对称理论 |
3 A公司供应链融资的背景及现状分析 |
3.1 A公司经营状况分析 |
3.1.1 公司概况 |
3.1.2 行业环境分析 |
3.1.3 财务现状及趋势分析 |
3.2 本章小结 |
4 A公司供应链融资模式分析 |
4.1 A公司供应链融资模式的流程 |
4.1.1 筛选可以满足融资需求的银行 |
4.1.2 美国银行对融资企业进行信用评审 |
4.1.3 筛选优质的企业并邀请其参与融资业务 |
4.1.4 与美国银行和上下游企业签订融资协议 |
4.1.5 供应链融资业务的信息维护 |
4.1.6 制定激励机制以鼓励上下游企业的积极性 |
4.2 A公司的供应链融资模式的具体流程 |
4.2.1 针对上游供应商的订单融资模式操作流程 |
4.2.2 针对下游经销商的保兑仓融资模式操作流程 |
5 A公司供应链融资模式的效果评价 |
5.1 A公司供应链融资模式的财务指标绩效评价 |
5.1.1 供应链融资模式对资金周转的影响 |
5.1.2 供应链融资模式对经营成本的影响 |
5.1.3 供应链融资模式对经营业绩的影响 |
5.2 A公司的经营管理效果评价 |
5.2.1 供应链融资对客户粘性的影响 |
5.2.2 供应链融资对内部业务流程的影响 |
5.3 A公司供应链融资存在的问题分析 |
5.3.1 供应链融资模式存在信用风险 |
5.3.2 供应链融资业务模式流程复杂 |
5.3.3 供应链融资模式存在操作风险 |
5.4 A公司供应链融资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5.4.1 管理层缺乏供应链融资风险管理意识 |
5.4.2 供应链融资业务流程不规范 |
5.4.3 缺少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
6 A公司供应链融资的政策建议 |
6.1 风险管理制度的政策建议 |
6.1.1 建立风险预警体系 |
6.1.2 建立风险防范制度体系 |
6.2 操作风险及内部管理制度的政策建议 |
6.2.1 整合供应链融资共享平台 |
6.2.2 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股权融资中的财务舞弊行为研究 ——基于对赌协议(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和内容 |
1.5 本文框架 |
第二章 相关概念说明 |
2.1 财务舞弊的相关概念 |
2.2 对赌协议的相关概念 |
第三章 对赌协议引发财务舞弊行为分析 |
3.1 基于对赌协议的财务舞弊行为的动因分析 |
3.2 对赌协议引起财务舞弊行为的过程分析 |
3.3 基于对赌协议的财务舞弊行为的危害分析 |
第四章 案例研究 |
4.1 融资方X公司和投资方W基金概况 |
4.2 对赌协议内容 |
4.3 X公司对赌期的经营情况 |
4.4 X公司财务舞弊手段 |
4.5 X公司财务舞弊带来的后果 |
4.6 X公司发生财务舞弊行为的三大要素分析 |
第五章 有效减少对赌协议引发财务舞弊行为的对策 |
5.1 对企业发展前景作出正确的预判 |
5.2 签订合理的对赌条款 |
5.3 拓展融资渠道和增加股权投资的退出渠道 |
5.4 完善企业的内部治理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 |
5.5 监管部门加强对企业的监管 |
第六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10)股权众寿法律制度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股权众筹基础理论阐释 |
第一节 股权众筹概念界定 |
一、众筹之互联网基因 |
二、股权众筹进程梳理 |
三、股权众筹定义锁定 |
第二节 股权众筹形式解读 |
一、股权众筹融资的公开小额特征 |
二、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的形式分类 |
三、互联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属性 |
第三节 股权众筹主体法律界定 |
一、股权众筹平台的中介属性 |
二、股权众筹投资者的法律属性 |
第四节 股权众筹内在法律关系 |
一、股权众筹平台与融资者 |
二、股权众筹投资者和平台 |
三、股权众筹融资者与投资者 |
第二章 股权众筹平台:全面提升准入与监管 |
第一节 股权众筹平台准入规制现状 |
一、股权众筹平台准入标准 |
二、股权众筹平台准入立法的路径选择 |
三、股权众筹平台准入域外立法比较分析 |
第二节 股权众筹平台监管法律障碍 |
一、股权众筹平台风险问题 |
二、股权众筹平台法律问题 |
第三节 股权众筹平台准入与监管完善建议 |
一、采用双重注册制度 |
二、引入第三方资金监管 |
三、强调尽职勤勉义务 |
第三章 股权众筹投资者:公私两分双轨保护 |
第一节 股权众筹的两分设想 |
一、我国股权众筹公私两分的构想 |
二、美国股权众筹的契机传递 |
第二节 股权众筹投资者的分类保护 |
一、公募型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 |
二、私募型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 |
第三节 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完善建议 |
一、矫正规制理念——效率优先,兼顾安全 |
二、推行小额发行豁免制度 |
三、差异化准入制度 |
四、划分投资限额和试行冷静期 |
五、建立专业领投人制度 |
第四章 股权众筹融资者——侧重完善信息披露 |
第一节 股权众筹融资者的监管困境 |
一、信息披露弊端 |
二、信义义务缺失 |
第二节 股权众筹融资者信息披露制度的更进 |
一、信息披露制度基本介绍 |
二、信息披露制度之论争 |
三、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建议 |
第三节 股权众筹融资者信义义务的建立 |
一、股权众筹之信义义务内容 |
二、股权众筹数据库之构建 |
第五章 股权众筹法律制度的统筹构建 |
第一节 股权众筹立法搭建 |
一、提升法律位阶 |
二、完善配套措施 |
第二节 股权众筹准入制度的完善 |
一、股权众筹平台法律限制的考量 |
二、融资者禁止性规范的设定 |
三、投资者准入标准的综合衡量 |
第三节 股权众筹发行豁免制度的构建 |
一、小额股权众筹发行豁免制度的现实意义 |
二、小额股权众筹发行豁免制度的具体设计 |
第四节 股权众筹征信体系的健全 |
一、信息披露与隐私保护 |
二、信用制度缺陷认知 |
三、股权众筹征信体制的构建设想 |
第五节 股权众筹监管的系统调适 |
一、平台——增加有效信息的供给 |
二、融资者——信息披露制度的众筹适用 |
三、投资者保护——提升投资风险抗阻能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四、产品融资协议的会计确认和记录(论文参考文献)
- [1]ZY市路网工程PPP项目绩效审计问题探讨[D]. 张乐玲.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0)
- [2]京东电商平台的供应链融资模式研究[D]. 董星月. 安徽财经大学, 2021(10)
- [3]浦发银行应收账款保理业务风险管理策略优化研究[D]. 张凡. 兰州理工大学, 2020(03)
- [4]股东异质性、双重股权结构与公司财务效果 ——以小米集团W(01810)为例[D]. 王耀春. 西北师范大学, 2020(01)
- [5]业绩承诺补偿的确认与计量问题研究 ——以安洁科技为例[D]. 刘晓静. 兰州财经大学, 2020(02)
- [6]2019年第四季度金融会计动态(2019年9月16日-2019年12月15日)[J].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财务司. 金融会计, 2020(02)
- [7]英国PFI法律制度与实践研究[D]. 黄志豪(Raymond Wong).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
- [8]A公司供应链融资模式及效果评价研究[D]. 刘亚美. 大连理工大学, 2019(08)
- [9]股权融资中的财务舞弊行为研究 ——基于对赌协议[D]. 刘佳. 厦门大学, 2019(08)
- [10]股权众寿法律制度构建[D]. 许建兴.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