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谈我国洗钱罪的立法及完善对策(论文文献综述)
赵丹丹[1](2021)在《洗钱罪的司法认定研究 ——基于裁判文书网324份判决书》文中研究指明我国《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洗钱罪,近年来呈现出了实施主体专业化、实施领域多元化以及实施范围国际化的特点,导致其社会危害性日益扩大——不仅扰乱稳定的金融秩序、影响司法程序的正常运行,也破坏了和谐的国际国内社会关系。此外,由于洗钱罪上游犯罪类型多样、行为方式种类各异,在实务过程中,法官对于上述要素的认定标准并没有完全统一的答案。因此,洗钱罪在司法适用过程中,相似案件判决结果差异很大的现象,并不少见。笔者结合司法实务动态,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收集到2011年至2020年共324份与洗钱罪相关的刑事判决书,以此为样本进行数据整理汇总,并在犯罪三阶层理论体系框架之下对其加以分析研究。本文的结构安排如下:绪论部分:近年来,我国洗钱罪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多,但国内对于洗钱罪的研究,大多停留于理论研究,虽亦有研究涉及到个别案例,但暂时还没有人对洗钱罪案件的整体进行统计汇总,并以犯罪三阶层理论体系为框架进行实证研究。故笔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下载了全国各省份近十年洗钱罪的刑事判决书,并以犯罪三阶层体系为理论基础进行实证研究。第一章:本章主要是对于刑事判决书中洗钱罪法益见解的统计整理及其评析。洗钱罪的法益在刑事判决书中主要体现为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正常秩序。第二章:本章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324份刑事判决书中对洗钱罪构成要件的认定进行统计并进行了学理上的分析。我国《刑法》第191条洗钱罪中对于洗钱行为方式以“不完全列举+兜底”的方式加以规定,对于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以“类型化”的描述加以规定。《刑法修正案(十一)》1对洗钱罪的行为方式和主观构成要件均做出了修改,故本章对新旧条文做了对比分析。第三章:本章将刑事判决书中对洗钱罪违法性和有责性的认定进行了整理并进行分析。依法令之行为可以阻却洗钱行为的违法性;并不能以不具期待可能性为由将“自洗钱行为”排除于洗钱罪的行为范畴;实务判决中,对于被告人责任的认定,应当以其主观恶性及涉案金额大小为标准,而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在所不问。第四章:本章主要是对洗钱罪与他罪竞合关系的评析。在司法适用过程中,洗钱罪与其上游犯罪的共同犯罪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均较易发生混淆,应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各罪的构成要件综合地加以区分。第五章:本章主要对洗钱罪司法实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并提出自己的建议,以期在将来的适用过程中能尽量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结语:对全文的主要内容进行总结概括,以期对洗钱罪将来的司法适用有所助益。
周钶楠[2](2020)在《中国洗钱罪入罪难的立法对策研究》文中提出如今,随着全球经济高速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毒品犯罪等犯罪活动与日俱增,洗钱犯罪为了适应时代的告诉发展也在不断的新陈代谢,严重危害了各国政治经济发展。我国成为了FATF成员国后,反洗钱立法和反洗钱工作有了一定的进展。然而,我国洗钱罪的入罪率却远远低于其上游犯罪数量,这样的入罪率,从形式和实质上都不能满足我国打击洗钱犯罪的需要,也无法满足国际社会对我国的要求。以我国洗钱罪入罪率低的问题为契机,完善我国洗钱罪刑事立法,刻不容缓。从我国洗钱罪相关法律以及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国际上有关洗钱罪的先进经验来看。我国司法实践中洗钱罪入罪率低主要是因为以下几个问题:上游犯罪范围狭窄;自洗钱不入罪;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之间竞合范围狭窄。这个三个问题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洗钱罪的入罪率,造成了中国洗钱罪入罪率低的现象。中国洗钱罪上游犯罪的种类只限定在某些特殊的犯罪。洗钱罪的范围扩张问题,引发了刑法学界激烈的讨论。有限的扩大上游犯罪的范围才是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上游犯罪扩张路径。中国的洗钱罪一般只能由处于第三方的自然人和单位实施,本犯不能构成洗钱罪。这主要是因为我国传统观念认为自洗钱行为当然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而不能被评价为洗钱罪。该观念忽略了自洗钱行为与上游犯罪所侵犯的法益之间存在不同。事实上,自洗钱行为不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中国洗钱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之间存在竞合关系,以往的研究主要在理论上针对二者之间是想象竞合还是法条竞合进行讨论。对于司法实践两罪的区分以及洗钱罪入罪率的提高改善不大。在最高人民法院对洗钱罪的司法解释出台后,两罪之间竞合的处罚原则已经得到明确。但是洗钱罪的入罪率,依然远低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主要是因为,洗钱罪中“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规定。该规定使得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将两罪的区分重点放在行为方式上而不是上游犯罪的类型上,导致了很多上游犯罪属于洗钱罪规定的洗钱犯罪行为被评价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解决好上述我国洗钱罪相关的问题,完善我国洗钱罪刑事立法,才能提高我国洗钱罪入罪率,有效打击洗钱罪以及其上游犯罪。
路震川[3](2020)在《中美洗钱行为犯罪化比较研究》文中提出2007年,金融行动工作组FATF对中国反洗钱和恐怖融资工作进行了现场评估,指出了中国洗钱行为犯罪化与国际标准不完全符合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洗钱上游犯罪范围、洗钱行为类型和洗钱犯罪主体方面。上述问题既涉及中国履行打击洗钱犯罪国际义务的可信度,又涉及对我国洗钱犯罪的立法评价。如何稳妥推进中国洗钱行为犯罪化进程,回应国际社会对我国洗钱行为犯罪化的质疑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洗钱行为犯罪化方面,美国作为FATF的创始国之一,国内法立法表达方式比较成熟,与国际标准契合度比较高。因此,以美国洗钱罪立法作为比较对象,能够帮助我们明确洗钱行为犯罪化国际标准国内法转化存在的问题,为我国洗钱罪的立法完善指明方向。本文的文章框架包括三大部分:第一部分,对中美两国洗钱行为犯罪化立法演进的比较。洗钱罪历经半个世纪的发展,现在已经相对成型。美国最先面临来自毒品犯罪等严重犯罪的威胁,并最早发现洗钱犯罪的全球化蔓延趋势。因此,美国凭借已经形成先发引导型的立法模式,强势推进洗钱行为犯罪化的国际标准。而中国的洗钱罪立法则处在对照国际标准进行不断调整和自我适应阶段。因此选择了跟进参与型的立法模式,不断适应洗钱行为犯罪化的国际标准。第二部分,对中美洗钱行为犯罪化立法规定的比较。通过对中美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洗钱行为类型和洗钱犯罪主体的比较,揭示两国在洗钱行为犯罪化方面存在如下差异:在上游犯罪范围方面,由于美国独有的“重罪”概念,使得美国能够以最大可能列举洗钱罪上游犯罪的方式,不断扩大着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而中国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虽有一定程度上的拓展,但范围仍局限在刑法第191条规定的七类严重犯罪当中;在行为类型方面,美国通过基础型+拓展型的洗钱行为类型化方式将洗钱罪设置为类罪,并对“金融交易”作出了宽泛的解释,因此扩大了洗钱行为的涵摄范围。而中国则采取了列举型+概括型的洗钱行为类型化方式明确有限行为类型将洗钱罪设置为一个单独的罪名,并用“提供”、“协助”等词语限定了洗钱行为的内涵;在主体范围上,美国较中国范围更广。由于洗钱行为中包含了“本犯”的自洗钱行为,所以美国的洗钱犯罪主体含有“本犯”。而中国由于在国际条约移植过程中将洗钱行为与包庇、窝赃、销赃行为归为一类,使得在洗钱罪单独立法时自带了帮助行为的属性,后果是将“本犯”排除在洗钱罪犯罪主体之外。第三部分,借由中国洗钱罪妥当性问题的讨论,指出中国洗钱行为犯罪化的发展方向是:洗钱罪上游犯罪应在国际公约的框架内包含更多的严重犯罪;洗钱行为类型也应继续采用列举型+概括型的方式,将国际公约包含的全部七种洗钱行为类型纳入其中;洗钱罪犯罪主体应当包括实施了上游犯罪的“本犯”。
白子庚[4](2020)在《从国际金融工作组(FATF)评估看我国洗钱犯罪的立法调整》文中认为FATF即国际金融特别行动组,我国自2007年加入该组织以来,经历了两次FATF互评估,2019年的FATF对中国互评估报告对我国洗钱犯罪的有效性评估为“一般符合”,情况较差,回顾2007年FATF对中国第一次互评估结果,可以发现其对我国《刑法》关于洗钱犯罪立法提出的问题基本没有得到解决,2019年最新评估结果对我国打击洗钱犯罪的情况表示不满,这对我国洗钱犯罪刑事立法提出了挑战。笔者认为,洗钱罪并非我国原生犯罪,而来源于国际条约的履行,对于洗钱犯罪的研究也不能局限于国内视野,此次FATF评估为我国研究洗钱犯罪提供了有效的国际视野。本文第一部分为问题的提出,首先,2019年FATF最新评估提出了我国洗钱犯罪刑事立法和FATF标准之间存在落差,这种落差直接影响了我国打击洗钱犯罪的效果,阻碍了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顺利进行,对我国立法提出了挑战,之后论述了我国根据FATF评估修改本国立法的合理性和必要性,FATF具有无可置疑的权威性,弥补与FATF标准之间的落差既是我国的义务,也有利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开展,并且FATF评估反映的问题客观上也正反映了我国打击洗钱犯罪所面临的困境。第二部分分析我国立法与FATF标准出现落差的原因,先整理了两次评估中我国立法与FATF标准之间的具体落差,之后从FATF的理论形成和我国反洗钱理论观念的落后两个角度进行分析,剖析落差形成的原因,认为FATF立足于国际,其对于洗钱概念的界定与国际条约一脉相承,而我国由于对传统赃物犯罪的固有观念,而没有完全接纳国际标准,在此后的发展中与国际标准一直无法契合,这是造成落差的根本原因。第三部分为本文创造性成果,承接上文,将消除我国立法和FATF标准之间的落差的观点落实为具体对策,有针对性地提出三方面对策,即犯罪概念的重新分类、犯罪主体中“自洗钱”的入罪化和主观方面中过失的入罪化,从而达到理清洗钱犯罪体系、弥补洗钱罪立法漏洞、缝合与FATF标准之间落差的作用。
韩蕾[5](2019)在《中外洗钱罪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当今,经济全球化在全球不断发展,而随之的衍生副产品洗钱罪,也随之愈发猖獗。洗钱罪的危害性极强,不但危及到了我国的交易安全以及金融的发展,而且影响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和安全。尤其是近些年来,洗钱行为已经有了专门的团体,而且团体中人分工明确,手段多样,也有各种规避犯罪的方法。因此,洗钱罪也是国内外法律重点关注的对象,我们对于洗钱罪的犯罪研究显得极为重要。洗钱罪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经历一段过程才能够最终完成的犯罪。对于这一犯罪行为,我国的刑法有一套系统的规定,但是对于现阶段我国洗钱罪的状况还是存在诸多不足,本文通过将洗钱罪的本国立法与国外立法相比较,得出相应的结论,也对我国洗钱罪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本文对于洗钱罪的研究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将洗钱罪进行了一个大致的概述,首先阐述了我国洗钱罪的立法概况,包括概念、特征、构成要件等,对我国的洗钱罪进行了一个宏观的把握。而后对洗钱罪的认定做了细致的分析,对于洗钱罪的主客观方面的几个问题如何界定进行了系统的分析,最后阐述了我国洗钱罪的立法存在几方面的不足,将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分析。第二部分对国外的洗钱罪立法现状进行了列举与梳理。通过对于英国、法国、美国等几个国家以及国际立法方面对洗钱罪的规定进行一定程度的陈述,研究其本国洗钱罪的历史沿革分析其洗钱罪的产生与发展。对于历史悠久的英国与法国,经济最为发达而毒品销售量最高的美国,处于大陆法系的德国,四个国家四种类型,各有其立法特色。第三部分是国内外洗钱罪的立法比较研究。首先是要对主体进行一定程度的界定,在我国对于洗钱罪的完善过程中,首先要对界定的主体范围进行一定的完善,对主体也进行一定程度的扩充,对上游犯罪的范围进行一定程度的修改。其次是对犯罪对象的界定,国内外对于洗钱罪最终范围的认定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在不违背国际公约的前提下我国可以对法律进行适当修改。再次是行为对象的表现形式的差异。在行为对象表现形式是否作出区分方面,我国与他国的立法也有所不同。最后是行为方式的差异。我国的立法要与国际的立法接轨,兼采国际立法的优点以及其他国家立法的优点,与国际形势互相适应。最后要对洗钱罪的主观方面要件与客观方面要件都进行一定程度的完善与填充,弥补其以前立法方面的不足,从而为我国的立法完善奠定基础。第四部分通过对于几个国家以及国际立法的分析,对于我国洗钱罪当今存在的优势以及不足进行了细致的对比,指出我国当今对于洗钱罪的立法有哪些优劣。第一是界定范围的完善,第二是主观方面的完善,第三是客观方面的完善。最后分析了我国洗钱罪立法完善的意义,指出完善洗钱罪是为了有效预防犯罪、对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平稳发展、控制腐败现象、树立我国政府的形象以及对国际经济秩序的建设产生重大的意义。作为一种经济型犯罪,洗钱罪是我国当今社会影响经济运行的一个重要罪名。而这种犯罪不仅在我国生根发芽,更会在国际社会中间穿梭发展,对国际经济都产生不良的影响。由于各国的法律不同,所以给了洗钱罪可乘之机。幸而国际社会以及我国对这一罪名都有了很深刻的认识,也开始着手进行预防。在我国,必须对于洗钱罪有更加深刻的认识,认识到当今洗钱罪在我国的立法优势以及不足,与国外的法律进行横向比较的同时发现自己当下存在的问题。我国对于洗钱罪的立法并不足以处理当今的所有问题,这时候就需要进行扩大和补充。因此,我国应该进一步加强对洗钱罪的研究,完善我国对于这方面的立法以及司法,以便面对此类问题时有更多的方法处理,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也对我国的法律研究工作产生更大的帮助。
邵月棠[6](2019)在《我国洗钱罪的立法缺陷与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高科技的日新月异,对外贸易的频繁往来,洗钱行为也愈演愈烈,洗钱犯罪分子利用高智能化的计算机系统,将洗钱手法不断翻新,类型不断多样化,造成的危害也日益凸显,国际组织已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相关规章制度,形成相对严密的预防和控制体系。我国也通过《刑法》规定了洗钱罪这一单独罪名,并在随后的一系列修正案加以修缮改进,虽然目前已取得一定成果,但仍不能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此类犯罪,需及时进行完善我国洗钱罪立法中的存在的缺陷,协调《刑法》体系内部——洗钱罪与其他洗钱犯罪活动相关罪名和协调《刑法》法律外部——洗钱罪与《反洗钱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我国洗钱罪立法经历了从无到有逐步完善的过程,虽然相较于立法之初已取得很大成就,但仍存在一定缺陷。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由于我国长期小修小补、缺哪补哪的立法模式造成的“三罪鼎力”立法体系混乱,其次就是在洗钱罪罪状设置和刑罚配置上,针对上述缺陷一一提出修正对策,协调洗钱罪立法体系,修缮洗钱罪罪状设置、平衡洗钱罪刑法配置,以使我国《刑法》洗钱罪立法趋于完善。
鲁珺江[7](2019)在《洗钱罪中利用虚拟财产问题研究》文中指出随着虚拟财产的不断普及,其已经开始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并成为个人不可侵犯的合法财产类型之一。虚拟财产交易快速结算、无实体等特点,在为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为犯罪分子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这其中最为严重的就是洗钱罪。然而,由于虚拟财产洗钱行为存在比较特殊的犯罪构成特点,对其难以用洗钱罪进行规制,这就导致了司法实践中以洗钱罪定罪处罚的判例较少的情况出现。相对于这一新型行为模式的巨大危害,我国刑法和国际社会还未给与足够的重视。为了更好的规制利用虚拟财产洗钱行为,本文将通过三个部分进行分析:第一部分对我国洗钱罪构成要件的特征进行介绍。在笔者看来,若要将利用虚拟财产洗钱行为纳入洗钱罪进行规制,首先要明确洗钱罪认定中存在的问题。本文认为利用虚拟财产洗钱行为本质上仍然属于洗钱罪,因此这些认定问题同样存在于对利用虚拟财产洗钱行为的认定中。第二部分对利用虚拟财产洗钱行为这一新型行为模式的构成特征进行分析归纳,通过与我国洗钱罪的构成要件进行比较分析而得出结论。第三部分对利用虚拟财产洗钱行为的具体认定问题进行了介绍,提出针对该行为的认定标准。笔者希望通过本文,对利用虚拟财产洗钱行为的认定难题提供一定的方法借鉴。同时,希望能在一定程度上引起学界对利用虚拟财产洗钱行为的重视。
姜国华[8](2019)在《对洗钱罪立法改进的思考》文中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洗钱犯罪的内涵及外延迅速扩张,洗钱手段复杂多变,使得我国刑事立法对打击洗钱犯罪的现代化、国际化需求也越来越迫切。但我国洗钱罪立法却不能适应这种需要,以至于制约了对洗钱犯罪的打击。探索可行的具体规则与完善该罪立法已刻不容缓。本文即是对此的尝试性探讨。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简述洗钱罪的立法演进。该部分首先对从国外立法演变以及当下世界潮流,到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至《刑法修正案八》为止的立法过程加以介绍;其次以犯罪构成四要件说为理论基础分别从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对洗钱罪的犯罪构成予以解读。第二章,基于当下国际反洗钱立法的趋势和我国加入相关国际公约承担的义务要求的视角剖析我国洗钱罪现行立法存在的不足。指出我国目前存在着立法体系上出现犯罪条文使用复杂化、犯罪性质规定有偏差、罪名逻辑关系有矛盾、罪名适用不合理等问题;立法内容上出现行为方式规定有局限、主观方面认定标准过于严苛等问题;上游犯罪范围限制过分严格的问题。第三章,提出对洗钱罪立法完善的建议。首先厘清洗钱罪的立法体系,使其逻辑关系更为清晰、罪名适用更为合理、条文适用更为明确、犯罪分类更为准确。其次是分析扩大洗钱罪的行为方式和降低主观方面认定标准等可行性,对未来我国洗钱罪立法的内容完善提出建议。最后从理论支持和立法模式选择的角度来探讨扩张我国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的合理方式。
毕汇林[9](2018)在《洗钱罪的立法缺陷及其对策研究》文中认为随着洗钱规模的迅速扩张和洗钱类型的愈益复杂,我国对反洗钱刑事立法的现代化、国际化要求也越来越迫切。为了更有效地遏制洗钱犯罪活动,有必要在洗钱罪基本理论的基础之上,分析我国现行刑法对洗钱罪所作规定的局限性,探讨洗钱罪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在我国刑事立法下存在狭义洗钱罪和广义洗钱罪两个概念,前者单指我国刑法第191条洗钱罪,后者指刑法第191条洗钱罪、刑法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法第349条窝藏、掩饰、隐瞒毒品、毒赃罪共同组成的打击洗钱犯罪的刑法规定。基于两个概念的区分,我国洗钱罪立法在应对洗钱犯罪时存在三个方面的不足之处。第一个方面,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规定狭窄,其范围仅限于毒品犯罪等七类犯罪,致使其他严重犯罪产生的洗钱行为无法以洗钱罪定罪量刑,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第二个方面,洗钱罪的犯罪构成规定滞后,体现在洗钱罪的犯罪主体范围狭窄、洗钱罪的行为方式规定有限、洗钱罪的主观方面认定标准过高。第三个方面,洗钱罪的立法体系混乱,表现为罪名逻辑关系的矛盾,罪名适用的失衡、条文适用的复杂和犯罪分类的不合理。为了更有效地遏制洗钱犯罪活动,有必要从洗钱罪立法的局限性入手,针对性地提出完善洗钱罪立法的建议。第一个方面,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在广义洗钱罪的视角下,“有限扩充说”与我国现行打击洗钱犯罪的立法体系更兼容,宜在此基础上采用“概括式与列举式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对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进行扩充。第二个方面,完善洗钱罪的犯罪构成。首先,扩大洗钱罪犯罪主体的范围,基于折中立场,将本犯规定为洗钱罪的犯罪主体。其次,扩展洗钱罪的行为方式,将“获取”、“占有”、“使用”的行为方式纳入洗钱罪的规定。最后,降低洗钱罪主观方面的认定标准,通过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的方式,取消洗钱罪“目的要件”的规定。第三个方面,协调洗钱罪的立法体系。首先,罪名逻辑关系清晰化,从“赃物罪”的角度理顺广义洗钱罪罪名的逻辑关系。其次,罪名适用合理化,通过扩大刑法第191条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范围,取消其“目的要件”的规定以保证罪名适用的平衡。再次,条文适用简明化,基于广义洗钱罪的立场,对刑法第349条窝藏、掩饰、隐瞒毒品、毒赃罪的行为方式进行改造,使其除了行为对象之外,在犯罪构成上与刑法第312条保持一致。最后,犯罪分类准确化,从立法传统与立法成本考虑,继续保持对第349条犯罪归类的现状更为妥当,但刑法第191条的犯罪分类,已不符合犯罪归类的逻辑,从立法技术和学术层面,宜将其归类到“妨害司法罪”。
兰松山[10](2018)在《完善洗钱罪立法研究》文中认为本文阐述了我国洗钱罪立法概况和洗钱罪的构成,从我国洗钱罪的司法实践中分析归纳出了我国洗钱罪罪名多、狭义洗钱罪判例少、广义洗钱罪判例多的特点,分析了当前我国洗钱罪立法存在的不足,并针对不足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
二、浅谈我国洗钱罪的立法及完善对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谈我国洗钱罪的立法及完善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1)洗钱罪的司法认定研究 ——基于裁判文书网324份判决书(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立法进程 |
三、研究现状 |
四、洗钱罪刑事判决书概况 |
(一)判决书的来源及获取过程 |
(二)判决书分布情况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刑事判决书对洗钱罪法益的见解及评析 |
第一节 判决书中对法益的认定 |
第二节 对判决书中法益认定的反思 |
第二章 刑事判决书对洗钱罪构成要件的见解及评析 |
第一节 判决书中对构成要件要素的认定 |
一、判决书中认定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 |
(一)判决书中认定的行为主体 |
(二)判决书中认定的上游犯罪类型 |
(三)判决书中认定的行为方式类型 |
二、判决书中认定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 |
第二节 对判决书中构成要件要素认定的反思 |
一、洗钱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 |
(一)行为主体 |
(二)上游犯罪类型 |
(三)行为方式类型 |
二、洗钱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 |
(一)蓄意故意 |
(二)隐匿意图 |
第三章 刑事判决书对洗钱罪违法性与有责性的见解及评析 |
第一节 判决书中对违法性的认定及其反思 |
第二节 判决书中对有责性的认定及其反思 |
一、判决书中对罪责要素的认定及其评析 |
(一)刑事责任能力 |
(二)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
(三)期待可能性 |
二、判决书中对刑罚的认定及其反思 |
(一)判决书中对刑罚的认定 |
(二)对判决书中刑罚认定的反思 |
第四章 洗钱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
第一节 洗钱罪与上游犯罪共同犯罪的界限 |
一、判决书中对共同犯罪的认定及其反思 |
二、关于洗钱罪与上游犯罪共同犯罪关系的问题 |
第二节 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界限 |
第五章 洗钱罪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
第一节 洗钱罪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一、法益保护范围过小 |
二、上游犯罪的范围有待扩容 |
三、行为方式范围尚显狭窄 |
四、刑罚处罚不规范 |
第二节 改进建议 |
一、扩充法益的保护范围 |
二、扩大上游犯罪的范围 |
三、扩充行为方式之范围 |
四、严格规范刑罚处罚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中国洗钱罪入罪难的立法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导论 |
(一)洗钱罪概述 |
(二)问题的提出 |
二、洗钱罪入罪难的原因分析 |
(一)洗钱罪中规定的上游犯罪种类较少 |
(二)自洗钱行为不入罪 |
(三)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竞合范围狭窄 |
三、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 |
(一)国际公约的要求与外国刑法的规定 |
1.美国有关洗钱犯罪的规定 |
2.日本有关洗钱犯罪的规定 |
3.韩国有关上游犯罪的规定 |
(二)扩张上游犯罪的理论纷争 |
1.上游犯罪范围扩与不扩的观点之争 |
2.不应该继续扩大的观点之辨析 |
3.将洗钱罪上游犯罪扩大到所有严重犯罪的观点之辨析 |
(三)扩张上游犯罪的路径选择 |
四、自洗钱行为的定性 |
(一)国际公约的要求与外国刑法的规定 |
1.有关国际公约没有强制性要求 |
2.有关国际公约和大部分国家的基本立场 |
(二)自洗钱入罪的理论与实践障碍 |
1.事后不可罚行为分为事后行为概述 |
2.上游犯罪主体能否构成洗钱犯罪主体的观点之争 |
3.本犯不能构成洗钱罪的观点之局限 |
(三)自洗钱行为定性的应然选择 |
五、洗钱犯罪之间的竞合 |
(一)竞合关系的确立 |
(二)竞合的范围 |
(三)国际公约的规定 |
(四)扩展竞合范围的方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中美洗钱行为犯罪化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中美洗钱行为犯罪化立法演进之比较 |
(一) 美国洗钱行为犯罪化之立法演进 |
(二) 中国洗钱行为犯罪化之立法演进 |
(三) 结论 |
二、中美洗钱行为犯罪化立法规定之比较 |
(一) 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之比较 |
(二) 洗钱行为类型立法特点之比较 |
(三) 洗钱罪犯罪主体之比较 |
三、中国洗钱行为犯罪化的评价 |
(一) 上游犯罪涵盖范围是否过窄 |
(二) 洗钱行为类型是否存在缺失 |
(三) “本犯”所为的洗钱行为处置是否失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后记 |
(4)从国际金融工作组(FATF)评估看我国洗钱犯罪的立法调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FATF评估对我国洗钱刑事立法的挑战 |
第一节 我国打击洗钱犯罪所面临的困境 |
一、2019年FATF评估情况 |
二、FATF对我国洗钱刑事立法提出的问题 |
三、我国洗钱罪打击所面临的现实问题 |
第二节 我国立法与FATF评估进一步融合的必要性 |
一、FATF评估标准的权威性 |
二、国际法义务的履行 |
三、国际刑事司法协作的需要 |
四、国内洗钱犯罪刑事规制理论争议不断 |
第二章 我国与FATF标准存在的差异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我国和FATF标准之间存在理论上的差异 |
一、2007 年第一次评估中存在的差异 |
二、2019 年第二次评估中仍旧存在的差异 |
第二节 FATF的理论体系形成的国际化背景 |
一、洗钱概念的形成 |
二、洗钱犯罪的特点 |
三、FATF发展史及评估标准 |
第三节 我国洗钱犯罪刑事规制的滞后及其原因 |
一、我国洗钱犯罪刑事立法沿革 |
二、传统观念的固化 |
三、对洗钱罪的认识不足 |
第三章 参考FATF评估结果的立法调整展望 |
第一节 洗钱犯罪立法体系之调整 |
一、明确洗钱犯罪概念的分类标准 |
二、对我国洗钱概念进行重新分类 |
三、修改洗钱罪的行为方式 |
第二节 “自洗钱”入罪化 |
一、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理论不适用于洗钱罪 |
二、“自洗钱”应成立洗钱罪 |
第三节 扩充洗钱犯罪主观方面 |
一、洗钱罪之故意 |
二、洗钱罪之“明知” |
三、洗钱罪不应仅限于“明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中外洗钱罪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洗钱罪概述 |
(一) 我国洗钱罪的立法概况 |
(二) 洗钱罪的构成要件 |
(三) 我国洗钱罪的立法不足 |
二、国外洗钱罪立法考察 |
(一) 英国洗钱罪立法概况 |
(二) 法国洗钱罪立法概况 |
(三) 美国洗钱罪立法概况 |
(四) 德国洗钱罪立法概况 |
(五) 国际公约对于洗钱罪的规定 |
三、国内外洗钱罪立法比较 |
(一) 主体的界定 |
(二) 犯罪对象的界定 |
(三) 行为对象的表现形式 |
(四) 行为方式 |
四、我国洗钱罪的立法完善 |
(一) 界定范围的完善 |
(二) 主观方面的完善 |
(三) 客观方面的完善 |
(四) 我国洗钱罪立法完善的意义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后记 |
(6)我国洗钱罪的立法缺陷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第2章 我国洗钱罪的立法现状 |
2.1 洗钱罪的立法沿革 |
2.1.1 1990 年《关于禁毒的决定》初步确立洗钱罪的雏形 |
2.1.2 1997 年《刑法》正式确立洗钱罪的罪名 |
2.1.3 2006 年《刑法修正案(六)》增加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 |
2.2 洗钱罪的立法特点 |
2.2.1 上游犯罪范围不断扩大 |
2.2.2 行为方式相对稳定 |
2.2.3 犯罪主体维持不变 |
第3章 我国洗钱罪的立法缺陷 |
3.1 “三罪鼎立”罪名体系混乱 |
3.1.1 罪名逻辑关系失调 |
3.1.2 罪名适用矛盾 |
3.1.3 条文适用模糊 |
3.1.4 犯罪分类不合理 |
3.2 洗钱罪罪状设置不合理 |
3.2.1 上游犯罪范围不够宽泛 |
3.2.2 罪过形式过于笼统 |
3.2.3 行为方式类型偏少 |
3.2.4 犯罪主体不够全面 |
3.3 洗钱罪刑罚配置不平衡 |
3.3.1 法定刑偏低 |
3.3.2 没收制度狭窄 |
第4章 我国洗钱罪的立法完善 |
4.1 洗钱罪立法体系的协调 |
4.1.1 厘清罪名逻辑关系 |
4.1.2 合理适用罪名 |
4.1.3 简化适用条文 |
4.1.4 重整犯罪分类 |
4.2 洗钱罪罪状设置的修缮 |
4.2.1 宽泛上游犯罪的范围 |
4.2.2 拓宽罪过形式 |
4.2.3 增加客观行为方式 |
4.2.4 扩充主体范围 |
4.3 平衡洗钱罪刑罚配置 |
4.3.1 提高法定刑 |
4.3.2 丰富没收制度 |
第5章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7)洗钱罪中利用虚拟财产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利用虚拟财产洗钱罪概述 |
第一节 洗钱罪的构成特征 |
一、我国洗钱罪的客体特征 |
二、我国洗钱罪的客观特征 |
三、我国洗钱罪的主体特征 |
四、我国洗钱罪的主观要件特征 |
第二节 洗钱罪中利用虚拟财产的定性问题 |
一、保护客体问题 |
二、上游犯罪范围过窄 |
三、主体范围过窄 |
四、主观要件设置不当 |
第二章 洗钱罪中利用虚拟财产行为的规范特征 |
第一节 利用虚拟财产洗钱侵害复杂客体 |
一、网络信息安全 |
二、个人财产安全 |
第二节 利用虚拟财产重构洗钱行为 |
一、洗钱行为延伸说 |
二、新行为说 |
三、折衷说 |
第三节 利用虚拟财产洗钱着眼于虚拟财产 |
一、犯罪对象为虚拟财产 |
二、数额认定标准 |
三、加重情节 |
第四节 利用虚拟财产洗钱的原生犯 |
一、原生犯 |
二、网络服务提供商 |
第五节 利用虚拟财产洗钱在主观上包含“应当知道” |
一、“明知”内容和程度缺失 |
二、非直接故意的场合 |
第三章 对洗钱罪中利用虚拟财产行为的认定 |
第一节 洗钱罪中利用虚拟财产的网络赌博行为 |
一、犯罪停止形态认定 |
二、罪数形态认定 |
三、共同犯罪的认定 |
第二节 洗钱罪中侵入计算机系统行为 |
一、犯罪停止形态的认定 |
二、罪数形态的认定 |
第三节 洗钱罪中盗窃虚拟账号行为 |
一、犯罪停止形态的认定 |
二、罪数形态的认定 |
三、共同犯罪的认定 |
第四节 洗钱罪中通过虚拟财产的虚假交易行为 |
一、实行着手的认定 |
二、犯罪既遂的认定 |
三、共同犯罪的认定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对洗钱罪立法改进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我国洗钱罪立法概述 |
(一)我国洗钱罪立法进程 |
(二)我国洗钱罪立法内容 |
二、我国洗钱罪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洗钱罪立法体系不清晰 |
(二)我国洗钱罪立法内容不完善 |
(三)我国洗钱罪立法对上游犯罪限制过分严格 |
三、改进我国洗钱罪立法的对策 |
(一)厘清我国洗钱罪的立法体系 |
(二)完善我国洗钱罪的立法内容 |
(三)扩张我国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洗钱罪的立法缺陷及其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洗钱罪概述 |
(一)洗钱的概念 |
(二)洗钱罪的概念 |
(三)洗钱罪的立法沿革 |
二、洗钱罪的立法缺陷 |
(一)洗钱罪的上游犯罪限定狭窄 |
(二)洗钱罪的犯罪构成规定滞后 |
(三)洗钱罪的立法体系混乱 |
三、针对洗钱罪立法缺陷的对策 |
(一)扩大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 |
(二)完善洗钱罪的犯罪构成 |
(三)协调洗钱罪的立法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完善洗钱罪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洗钱罪立法概况 |
(一) 我国洗钱罪立法起步阶段 |
(二) 洗钱罪立法的发展阶段 |
(三) 洗钱罪立法的完善阶段 |
二、我国洗钱罪的构成 |
(一) 广义洗钱罪 |
(二) 狭义洗钱罪 |
三、我国洗钱罪的司法实践 |
(一) 检察机关批捕和起诉 |
(二) 法院审判 |
(三) 洗钱罪在司法实践中呈现的特点 |
四、我国洗钱罪立法的不足 |
(一) 补丁式立法造成洗钱罪罪名繁多 |
(二) 洗钱罪罪名具有一定的混乱性 |
(三) 狭义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过窄 |
(四) 未对上游犯罪主体纳入洗钱犯罪主体作出明确的规定 |
(五) 未将“故意不知”纳入洗钱罪“明知”的范畴 |
五、对策建议 |
(一) 完善我国洗钱罪法律体系 |
(二) 统一规范洗钱罪罪名 |
(三) 将自洗钱行为纳入洗钱犯罪刑事打击范围 |
(四) 将“故意不知”纳入洗钱罪“明知”的范畴 |
(五) 完善洗钱犯罪司法保障机制 |
四、浅谈我国洗钱罪的立法及完善对策(论文参考文献)
- [1]洗钱罪的司法认定研究 ——基于裁判文书网324份判决书[D]. 赵丹丹. 兰州大学, 2021(12)
- [2]中国洗钱罪入罪难的立法对策研究[D]. 周钶楠. 江西财经大学, 2020(11)
- [3]中美洗钱行为犯罪化比较研究[D]. 路震川. 吉林大学, 2020(08)
- [4]从国际金融工作组(FATF)评估看我国洗钱犯罪的立法调整[D]. 白子庚.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5]中外洗钱罪比较研究[D]. 韩蕾. 吉林大学, 2019(03)
- [6]我国洗钱罪的立法缺陷与完善[D]. 邵月棠. 南昌大学, 2019(02)
- [7]洗钱罪中利用虚拟财产问题研究[D]. 鲁珺江.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9)
- [8]对洗钱罪立法改进的思考[D]. 姜国华. 西南大学, 2019(12)
- [9]洗钱罪的立法缺陷及其对策研究[D]. 毕汇林. 西南大学, 2018(02)
- [10]完善洗钱罪立法研究[J]. 兰松山. 青海金融, 20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