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俄罗斯国家杜马批准进口核废物(论文文献综述)
周武英[1](2021)在《谁在进口核废物》文中指出日本《朝日新闻》近日报道称,日本经济产业省正考虑在遵守禁止出口核废物的基本原则下,以颁布行政令的形式制定例外规定。比如批准核废物的有限出口,条件包括核废物需在出口对象国再利用,可出口核废物仅限蒸汽发生器、给水加热器和核废料运输储存容器等。由于日本之前从未让海外处理过放射性废弃物,因此最早将在2022年修改管理出口的《外汇法》的运用条款。国际条约规定核废物原则上由产生国处理,但如果对方国家同意,也可以由该国处理。
吴琼[2](2010)在《北极海域的国际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北极曾经是远离人们视线的遥远地区,也是各北极国家政治、经济的边缘问题。可是伴随着二十一世纪北极各国全球战略的谋篇布局以及北极海域显着的气候变暖,北极丰富的海洋资源及商业化通航的航道成为各国觊觎的目标。2007年8月,俄罗斯北极科考队在北极点的北冰洋底插上了钛合金国旗,致使北极海域国家之间的“明争暗斗”瞬间进入了全世界的视线。一时间,北极海域国家的“新仇旧恨”似乎都到了“白热化”的程度。在当今“热闹非凡”的北极地区究竟蕴藏着何种国际法制,本文将由此揭开其神秘的“面纱”。本文由导言和五章组成,计21万字。主要内容分述如下:第一章为“北极海域的概述”。在该章中首先对北极海域的范围、特点、北极海域国家以及北冰洋沿海国的界定有个初步的介绍。文中北极海域的范围包括主体海洋的北冰洋及九个附属海域。依据此标准,通常所指的八个北极国家中,加拿大、美国、俄罗斯、丹麦(格陵兰岛)、冰岛、挪威可以称为“北极海域国家”;如果仅指北冰洋的沿海国,除冰岛之外,就是上述的其他五个国家。当今的全球气候变化对北极海域的影响较大。根据科学家们的报道,本世纪末北冰洋也许会变成无冰之洋。这种变化对北极海域来言,既有消极的影响,也有积极的影响。消极的影响体现在对北极海域的海洋环境,乃至全球环境、海洋的生物资源将会带来灭顶之灾;而积极的影响主要在于北极海域开发利用的商业价值,包括海底油气资源的勘探和开发、航道的商业化通航;而积极因素的影响正是引发北极海域国家争端纷起的主要原因。北极海域并不是像一些学者所称的“法律的真空”;反之有关海洋的国际法、北极各国签署的双边、多边条约以及目前的区域环境软法都适用于北极海域的方方面面。第二章为“北极海域海权的确立”。北极海域国际法律问题的研究必然会涉及北极海域国家的主权问题。至今,围绕北极海域的陆地,包括北极海域中的绝大部分岛屿已被八个北极国家划分完毕,涉及到的陆地领土主权的争议已基本解决;但在北极海域,北极海域国家之间的海洋权益争端却纷争不断。在了解各国的海洋争端之前,应首先了解北极海域国家在北极海域所确立的海权,这为后续洞悉各国的海洋争端奠定基础。该章从北极海域国家领海主权的确立为起点,依次介绍了各国在北极海域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海权确立以及航行权的确立。在确立海权的过程中,可以看到北极海域国家对国际社会的贡献既有独特的国家实践,也有北极海域国家所提出的创新性的理论。前者典型的如挪威、加拿大北极群岛、俄罗斯北极群岛直线基线的国家实践;加拿大、俄罗斯在冰封的专属经济区对外籍船舶航行的“长臂管辖”;后者如“扇形理论”和“北极湖理论”的提出。在北极海域的海权确立中,原有的相关边界协议和1982年《海洋法公约》是主要的影响因素。尤其是《海洋法公约》既是这场北极海域“热战”的法律诱因,同时也为这场“战争”的最终停战提供了解决的路径和实体法依据。该章的最后一节将北极海域的海权确立与当代国际海洋法相结合,从对当代国际海洋法的发展与对其的挑战两个角度来予以了提炼和总结。第三章是“北极海域的争端及其法律评析”。该章对北极海域所存在的争端一一进行了回顾、详述与法律评析。北极海域的争端应该说涉及到海洋的方方面面。其既有岛屿之争,如加拿大与丹麦的汉斯岛之争、挪威与俄罗斯有关斯瓦尔巴德群岛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相关问题的争端;加拿大与美国、欧盟的西北航道、俄罗斯与西方国家的北方海运航道之争;也有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外缘的划界、海洋边界的划界之争,如美加的波弗特海海洋边界及大陆架争端;加拿大、俄罗斯、丹麦围绕着罗蒙诺索夫海岭与门捷列夫海岭的大陆架之争以及挪俄的巴伦支海大陆架的划分问题。在北极海域国家与非北极国家之间,目前存在着对北冰洋国际海底区域的不同立场。对每一问题,本章依据国际海洋法、国际条约法等的规定以及国际法院的审判实践,进行了较为深刻的法律评析。对未来北极海域争端的解决途径,该章最后一节从法律方法与政治方法的两种途径进行了法律分析;尤其是就政治方法而言,是否构建一个像《南极条约》一样的《北极条约》,是近期一直在探讨的国际热点问题。第四章的主题就是“北极海域的海洋环境保护”。上世纪八十年代北极地区面临的环境污染日趋严重,主要的环境问题包括持续有机污染物的污染、重金属的污染、臭氧层的消耗、酸化和噪音的污染、核辐射的污染和石油泄露及船舶的其他污染问题等。而新世纪,气候变暖又构成影响北极海域环境的最大威胁。北极海域的环境保护法制相对复杂,除各国国内的环境立法之外,区域环境“软法”制度与适用于北极海域的全球性环境公约构成对北极海域环境保护的国际法制。该章在分析北极理事会各工作小组的成就与不足的基础上,对北极海域现有的区域环境“软法”制度进行了详述与法律评析。对于适用于北极海域的主要全球环境公约和区域环境公约,文章主要从海洋污染的控制、海洋生物资源的保护以及与北极海域海洋环境保护相关的主要问题,如持续有机物的控制、气候变化等予以了分析。第五章“北极海域国际法制的前景与思考”,为整篇论文的结束篇。作为论文的最后一章,作者认为该章应与前几章“遥相呼应”;同时对北极海域未来的国际法制应有所总结、展望并提出自己的见解。而自新世纪以来,尤其是俄罗斯2007年北冰洋底插旗事件之后,北极海域国家都发表了自己最新的北极地区新战略;2008年5月28日,五个北冰洋沿海国聚首丹麦格陵兰的伊卢利萨特并共同发布了《伊卢利萨特宣言》;2009年4月,北极理事会发布了《罗姆瑟宣言》,指出未来两年北极理事会的工作重点。通过解读北极海域国家的最新北极战略及区域性宣言,北极海域未来国际治理的发展模式可见一斑。此外,对于未来北极海域国际法制的构建,文章主要从北极海域船舶航行法制与海洋资源的国际保护两个方面进行了初步的设想。对于前者,IMO将起到重要的作用;而对于后者,北极海域国家或八个北极国家可以制定一个类似《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的一个协议。对于当今“热闹非凡”的北极海域,中国应享有何种利益并应坚持何种原则和立场,作者在该章的最后一节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刘芳[3](2010)在《核电领域国际法和国内法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核电经历了试验起步、迅速发展、缓慢前行、逐渐复苏的漫长历程以及国际核电发展的特点,并且介绍了核电领域的国际组织和区域组织以及国际核电法律框架,深入地研究了美国、法国、日本、俄罗斯这些发达国家的核电法律框架和核电管理政策,为我国完善核电法律法规,政策提供了借鉴。本文研究了中国核电发展的历史、现状以及分析了前景,重点研究了中国核电领域的立法现状,我国核电方针和政策规划,以及中国核电立法存在的问题。关键为中国核电立法的发展提出了设想,中国要加快核电基本法的建设,要确立核电法律体系风险防范原则,要加强核电的建设与核废料处置等方面的配套法规制定。
孙霞[4](2007)在《权力与规范 ——东北亚能源安全合作研究》文中指出学界关于能源安全问题的研究主要是从市场结构和地缘政治两个视角展开分析。在影响东北亚能源安全合作的诸多因素中,除了市场结构和地缘政治这两个因素,作为观念性要素的认同因素也是关键变量。因此,本文引入“地区认同”这一因素,与市场结构和地缘政治一起,作为影响东北亚能源安全合作的三个主要因素。通过对这三个因素的具体分析,本文建立了自己的分析框架,即东北亚能源安全竞争与合作的局面是由三个因素共同作用形成的,合作模式的构建也有赖于对这三个因素各自发展方向的制约。从东北亚地区的能源市场结构来看,政府引导下的市场竞争有利于能源安全合作,而完全依靠市场的自发调节作用则易于引起恶性竞争和冲突。从东北亚的地缘政治环境来看,石油消费国为抢占石油进口来源产生冲突的可能性很大,要把东北亚地缘政治劣势转化为合作的优势,各国必须把追求绝对收益作为目标,追求相对收益的国家行为只会阻碍合作。东北亚地区认同中对能源安全合作影响最大的是观念认同。东北亚的观念认同存在明显分歧,即权力政治认同和制度规范认同之间的分歧。观念认同也影响了能源安全合作的发展方向,权力政治认同会引起能源领域的竞争与冲突,制度规范认同有利于能源领域的合作与发展。在以上结论的基础上,本文结合东北亚能源安全合作的实践过程,分析了三个因素之间的互动。影响东北亚能源安全合作的三个因素:市场供求、地缘政治和地区认同,各自有两个发展方向,一共形成三对六种元素:自由竞争和政府引导、相对收益和绝对收益、权力政治和制度规范。这六种元素组合而成的八种结果中,只有四种能够形成合作的路径,而在这四种合作路径中,最理想的合作路径只有一种,即各国认同以制度规范的方式解决地区能源问题,市场供求方面强调政府对市场的引导作用,地缘政治方面关注绝对收益。遵循这一路径发展能源合作,即形成东北亚能源安全合作的模式——主导型合作模式。中国应当在内政、外交和地区机制三个方面制定能源安全对策。中国的能源市场化改革不能照搬西方的发展模式,要找到适合自己的发展道路;地缘政治环境决定了中国的能源外交总体上是能源目标模式的,中国应重点开展对俄罗斯和日韩的能源外交;中国一方面要积极参与地区安全机制的建设,制约美日等国的权力政治扩张,另一方面,也要致力于构建新型的地区安全机制。
伍浩松[5](2004)在《建造核废物国际处置库的方案》文中研究指明
伍浩松[6](2002)在《俄罗斯前高级官员表示,俄罗斯应中止进口核废物》文中认为
伍浩松[7](2001)在《俄罗斯国家杜马批准进口核废物》文中研究表明
二、俄罗斯国家杜马批准进口核废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俄罗斯国家杜马批准进口核废物(论文提纲范文)
(1)谁在进口核废物(论文提纲范文)
日本24座核电站废堆待拆解 |
美国国内的反对声 |
态度积极的北欧国家 |
俄罗斯的争论 |
(2)北极海域的国际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北极海域概述 |
第一节 北极海域的范围与特点 |
一、北极海域的范围 |
二、北极海域的特点 |
第二节 北极海域与全球气候变化 |
一、全球气候变化对北极海域的消极影响 |
二、全球气候变化对北极海域的积极影响 |
第三节 北极海域的国际法制 |
一、北极海域与国际海洋法 |
二、北极海域的区域法制 |
第二章 北极海域海权的确立 |
第一节 影响北极海域海权确立的主要因素 |
一、1982 年《海洋法公约》 |
二、原有的相关边界协议 |
三、“扇形原则”及“北极湖理论” |
第二节 北极海域领海主权的确立 |
一、国际海洋法中的领海制度 |
二、直线基线——北极海域国家的独特实践 |
三、北极海域国家的领海宽度 |
第三节 北极海域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主权权利的确立 |
一、国际海洋法中的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制度 |
二、北极海域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主权权利的确立 |
第四节 北极海域航行权的确立 |
一、国际海洋法中的航行制度 |
二、北极海域航行权的确立 |
第五节 北极海域的海权确立与当代国际海洋法 |
一、当代国际海洋法的发展——“北极条款” |
二、当代国际海洋法的挑战——“冰”的法律地位 |
第三章 北极海域的争端及其法律评析 |
第一节 北极海域的岛屿之争 |
一、原有的岛屿归属争议 |
二、目前仍有争议的岛屿问题 |
第二节 北极海域的航道之争 |
一、西北航道之争 |
二、“北方海运航道”之争 |
三、北极海域航道之争的法律评析 |
第三节 北极海域的海洋划界之争 |
一、北极海域的海洋边界之争 |
二、北极海域的大陆架之争 |
第四节 北极海域的国际海底区域之争 |
一、北极海域的国际海底区域之争 |
二、北极海域国际海底区域之争的法律评析 |
第五节 北极海域海权争端的解决之路 |
一、政治方法——多边与双边的合作 |
二、法律方法—仲裁与诉讼 |
第四章 北极海域的海洋环境保护 |
第一节 北极海域的环境概述 |
一、北极海域的主要环境问题 |
二、北极海域国际环境法律制度的概述 |
第二节 北极海域的区域环境“软法”制度 |
一、北极海域区域环境“软法”的成就与不足 |
二、北极海域区域环境“软法”的法律评析 |
第三节 北极海域海洋环境的保护与国际环境公约 |
一、北极海域的海洋污染控制 |
二、北极海域海洋生物资源的国际保护 |
三、其他与北极海域海洋环境保护相关的主要问题 |
四、适用于北极海域的国际环境公约的法律评析 |
第五章 北极海域国际法制的前景与思考 |
第一节 解读北极海域国家的新北极战略及区域性宣言 |
一、北极海域国家的新北极战略 |
二、《伊卢利萨特宣言》与《罗姆瑟宣言》 |
第二节 北极海域国际法制的发展趋势及展望 |
一、北极海域国际法制的发展趋势 |
二、北极海域国际环境法制的构建 |
第三节 中国视角中的北极海域问题 |
一、中国在北极海域的利益 |
二、中国应对北极海域问题的原则与立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核电领域国际法和国内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本文的研究对象、主要问题及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国际核电发展的历史沿革与发展特点 |
2.1 国际核电发展的历史沿革 |
2.1.1 国际核电发展的初创阶段 |
2.1.2 国际核电的迅速发展阶段 |
2.1.3 国际核电的缓慢发展阶段 |
2.1.4 国际核电发展的复苏阶段 |
2.1.5 国际核电发展的现状 |
2.2 国际核电发展的特点 |
2.2.1 国际核电发展的过程曲折 |
2.2.2 国际核电的技术趋于成熟 |
2.2.3 各国高度重视未来核电发展战略 |
2.2.4 国际核电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日益完善 |
2.2.5 国际核电发展有广阔的空间 |
第三章 核电领域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法框架 |
3.1 核电领域的国际组织 |
3.1.1 核电相关能源机构 |
3.1.2 核电相关区域组织 |
3.2 核电领域的国际法框架 |
3.2.1 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 |
3.2.2 核安全公约 |
3.2.3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
3.2.4 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 |
3.2.5 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 |
3.2.6 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 |
第四章 主要核电大国的核电法律框架与核电管理 |
4.1 美国核电法律法规框架与核电管理 |
4.1.1 美国核电立法机构及管理机构 |
4.1.2 美国核电立法的基本原则和意义 |
4.1.3 美国核电的立法与政策 |
4.1.4 对美国核电法律法规的评价 |
4.2 日本核电法律法规框架与核电管理 |
4.2.1 日本核电立法机构及管理机构 |
4.2.2 日本核电立法的基本原则和意义 |
4.2.3 日本核电的立法与政策 |
4.2.4 对日本核电法律法规的评价 |
4.3 法国核电法律法规框架与核电管理 |
4.3.1 法国核电立法机构及管理机构 |
4.3.2 法国核电立法的基本原则和意义 |
4.3.3 法国核电的立法与政策 |
4.3.4 对法国核电法律法规的评价 |
4.4 俄罗斯核电法律法规框架与核电管理 |
4.3.1 俄罗斯核电立法机构及管理机构 |
4.3.2 俄罗斯核电立法的基本原则和意义 |
4.3.3 俄罗斯核电的立法与政策 |
4.3.4 对俄罗斯核电法律法规的评价 |
第五章 国外核电立法经验对中国的启示 |
5.1 中国核电的发展历史、现状和前景 |
5.1.1 中国核电的发展历程 |
5.1.2 中国核电的发展现状 |
5.1.3 中国核电发展的前景分析 |
5.2 中国核电领域的立法现状 |
5.2.1 我国核电立法和法规 |
5.2.2 我国核电发展方针及政策规划 |
5.3 中国核电立法法规存在的问题 |
5.4 加快中国核电法律法规的设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校期间发表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 |
(4)权力与规范 ——东北亚能源安全合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英文缩略语 |
导论 |
第一节 能源问题的安全化及国家的能源安全 |
一、能源国家 |
二、能源问题的安全化 |
三、能源安全的含义 |
第二节 能源安全合作:权力与规范的结合 |
一、作为权力的能源 |
二、能源安全合作的实践分析 |
第三节 研究现状评述与论文框架 |
一、关于能源安全问题的研究综述 |
二、关于能源安全合作的研究视角 |
三、认同视角与本文分析框架 |
第四节 研究方法、假设与创新 |
一、研究方法与理论的应用 |
二、理论假设 |
三、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东北亚能源安全合作中的市场结构因素 |
第一节 主要能源国家的能源市场状况分析与比较 |
一、中日韩能源市场状况 |
二、消费国能源市场的比较分析 |
三、供应国——俄罗斯的能源状况 |
第二节 朝鲜半岛紧张局势对东北亚能源市场的影响 |
一、朝鲜核问题与能源安全 |
二、朝鲜能源市场状况 |
三、朝鲜半岛能源发展组织与东北亚能源市场 |
第三节 案例分析:亚洲石油溢价 |
一、石油价格体系与争夺石油定价权的斗争 |
二、当前国际石油价格状况及其影响因素 |
三、亚洲石油“溢价” |
四、亚洲石油价格合作现状与启示 |
小结 |
第二章 东北亚能源安全合作中的地缘政治因素 |
第一节 冷战后东北亚能源地缘环境的变化 |
一、地区冲突与大国互动 |
二、俄罗斯地缘战略地位的上升 |
三、地区一体化与地缘经济环境的变化 |
第二节 美国对东北亚能源地缘的渗透 |
一、美国能源战略的演变 |
二、美国能源战略对东北亚的辐射 |
三、中美能源合作的能源地缘意义 |
第三节 中亚地区与东北亚的互动 |
一、欧亚能源市场的联动 |
二、美国和俄罗斯在里海盆地的竞争 |
三、中亚地区能源大角逐与东北亚的互动 |
第四节 案例分析:马六甲困局 |
一、海权论与马六甲海峡的战略重要性 |
二、日本的海上运输安全思想及其马六甲海峡政策 |
三、美国背景 |
四、中国的“马六甲困局”与对策 |
五、马六甲多边海上通道安全合作现状与障碍 |
小结 |
第三章 东北亚能源安全合作中的地区认同因素 |
第一节 东北亚地区认同 |
一、地区认同 |
二、东北亚地区认同的层次分析与评估 |
三、地区认同在能源安全领域的主要内容 |
第二节 东北亚安全观念认同对能源安全合作的影响 |
一、安全观念认同分歧 |
二、重构观念认同的障碍 |
三、地区认同的建构过程 |
第三节 案例分析:俄罗斯远东油气资源博弈 |
一、各国能源利益分析 |
二、博弈过程分析 |
三、认同的建构 |
小结 |
第四章 东北亚能源安全合作的路径与模式 |
第一节 三个因素的互动 |
一、权力、利益与观念 |
二、合作的动力机制 |
三、合作的障碍 |
第二节 东北亚能源安全合作的路径选择 |
一、能源安全合作的争论、标准及阶段 |
二、多边合作理论及缺陷 |
三、合作路径与实践 |
第三节 东北亚能源安全合作模式 |
一、制度、认同与合作 |
二、地区能源安全合作模式的比较 |
小结 |
第五章 中国能源战略对策与东北亚能源安全合作 |
第一节 中国的能源市场化改革与地区能源市场合作 |
一、市场化发展模式的争论 |
二、能源领域改革 |
三、地区能源安全合作中的中国能源政策 |
第二节 中国能源地缘环境与周边能源外交 |
一、中国的能源外交 |
二、中国对俄能源外交 |
三、中国对日韩能源外交 |
四、中国能源外交的努力方向 |
第三节 中国的认同建构与能源安全合作机制的建设 |
一、中国能源安全观念的建构 |
二、中国参与安全机制建设对地区安全观念的影响 |
三、能源安全形势与新型地区安全秩序 |
小结 |
结论 |
一、主要观点 |
二、当前形势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建造核废物国际处置库的方案(论文提纲范文)
废物处置的责任 |
国际最终处置库 |
Pangea建议 |
目标 |
Pangea拟议项目的概况 |
国际方案与国家计划的联系 |
俄罗斯的情况 |
ARIUS和欧洲 |
四、俄罗斯国家杜马批准进口核废物(论文参考文献)
- [1]谁在进口核废物[J]. 周武英. 人民周刊, 2021(20)
- [2]北极海域的国际法律问题研究[D]. 吴琼. 华东政法大学, 2010(05)
- [3]核电领域国际法和国内法问题研究[D]. 刘芳. 华北电力大学(北京), 2010(09)
- [4]权力与规范 ——东北亚能源安全合作研究[D]. 孙霞. 复旦大学, 2007(06)
- [5]建造核废物国际处置库的方案[J]. 伍浩松. 国外核新闻, 2004(02)
- [6]俄罗斯前高级官员表示,俄罗斯应中止进口核废物[J]. 伍浩松. 国外核新闻, 2002(10)
- [7]俄罗斯国家杜马批准进口核废物[J]. 伍浩松. 国外核新闻, 20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