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实现电信普遍服务的技术途径(论文文献综述)
付子晴[1](2020)在《发达国家及地区电信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电信行业经过几十年的变革,在各方面都有了极大的进步,积累了及其丰富的经验。但美中不足在于,我国当前缺少一部内容完备、体系健全、具备权威性的电信立法,现有的《电信条例》也存在着诸多不足。本文分析了我国电信监管、电信行政垄断、电信市场准入、电信普遍服务、电信互联互通、电信消费者保护等重要电信制度的立法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产生问题的原因;归纳和阐述了美国、英国、法国、德国、俄罗斯、日本、中国台湾、中国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电信行业立法现状及电信法律基本制度,包括该地区电信行业立法的历史发展进程、该地区电信行业的法律文件概况、该地区电信行业重要法律制度的具体规定以及该地区当前电信立法存在的问题等;并通过对发达国家和地区电信行业立法现状进行对比和分析,思考对我国电信法立法的启示,提出我国电信行业相关立法的完善建议,并对我国电信行业立法的未来进行展望。
刘悦欣[2](2020)在《电信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19年年底我国全面实施携号转网,并进一步推进提速降费政策,两项政策的落地落实引起了社会民众的广泛关注。电信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性行业,近年来我国电信行业经历了多次改革,电信服务遍及千家万户,渗透在社会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为百姓生活和社会生产带来了极大便利。随着电信技术持续发展、服务种类日益增多,携号转网与提速降费政策也不断深入,发挥出的积极效应得到广泛赞誉,但消费者对电信服务的“吐槽”、抱怨也日趋复杂化,加之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引发了更深层次的思考,电信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更为社会各界所关注。鉴于我国目前关于电信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尚存在加强的空间,制度上存在一些漏洞,为了进一步完善电信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切实维护电信消费者合法权益,以携号转网与提速降费政策为契机,对我国电信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进行系统的梳理和研究。本文首先对电信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背景、现状及意义进行归纳并明确采用的研究方法。第二章开始从电信消费者概念提出与内涵界定入手,将电信消费者概念法定化,进而分析电信消费者享有的特殊权利及特征,突出电信消费者特殊权益的社会福利性、不可逆转性和人权性,总结电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意义,为后文渐次展开论述奠定理论基础。第三章对我国电信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最新实践进展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现行法律法规对电信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现状及携号转网与提速降费政策实施情况,剖析出我国电信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立法规制不足、行业垄断缺乏有效竞争、政府监管有待加强以及电信消费者权益保护私力救济途径有待完善四方面问题。第四章转向国外视角,研究具有代表性的电信行业发达的美英两国电信消费者权益保护实践,总结得出强调立法保护、突出独立监管、注重机制完善有益经验。最后第五章基于对问题的分析,从加强行业立法、规范电信服务合同管理、强化电信行业竞争与政府监管、完善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机制以及健全电信消费者权利救济机制五个层面提出适合我国电信行业发展的改革措施,为电信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更为完备的制度保障。
王玉璋[3](2019)在《PPP模式下的城镇供热规制政策研究》文中认为城镇供热是城市公用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建国后很长一段时期内,我国城镇供热一直采用福利供热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投资主体单一和国有供热企业低效率问题严重制约了城镇供热行业的供给能力提升。为了消除投资瓶颈、改进生产经营效率,上世纪90年代,我国城镇供热行业开始进行以产权改革和放松资本准入为主线的市场化改革。以特许经营为主要形式的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简称PPP)模式在吸引投资、优化行业资本结构方面扮演了重要角色①。为了进一步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用基础设施领域投资经营,2014年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先后出台推广应用PPP模式的政策文件。随后,在城镇供热领域,PPP模式进入高速发展时期。根据财政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中心PPP综合信息平台的统计,截止2017年底,北方15省②②(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供热PPP项目共有260个,总投资额达807.91亿元。如今,PPP模式已经成为我国城镇供热市场化改革的主流模式之一。从理论角度看,私人部门进入城市公用事业领域必然会引发新的市场失灵问题。为此,针对PPP模式的有效政府规制必不可少。目前,我国城镇供热领域尚未建立完善的政府规制体制,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高效的规制机构和有效的规制政策工具。因此,结合城镇供热PPP的规范性目标,开展系统的规制政策研究,对改善城镇供热行业绩效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遵循从“为何规制”到“怎样规制”的思路,本文首先从城镇供热技术经济特征入手,分析PPP模式下的城镇供热规制需求,并选取相关数据,构建省际面板模型对城镇供热规制政策效果进行实证分析,继而根据分析结果提出PPP模式下的城镇供热规制政策框架。最后,本文对相关规制政策进行逐项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如下:(1)对相关的文献进行了简要梳理。本文从规制起因、规制方式选择两个层面对现有城镇供热规制文献进行了梳理。城镇供热规制主要根源于其准公共产品属性和自然垄断特征。PPP模式下,受信息不对称影响,传统规制方式无法实现多维规制目标,激励性规制方式将是城镇供热规制的必然选择。文献梳理发现,目前我国基于PPP视角的城镇供热规制政策研究比较少,研究重点仍然停留在为何规制层面。此外,相关研究多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非常缺乏。(2)提出了 PPP模式下的城镇供热规制政策框架。本文从城镇供热技术经济特征入手,分析了城镇供热规制需求,并结合PPP模式的规范性目标,构建面板模型对城镇供热规制效果进行实证分析,根据分析结果提出PPP模式下的城镇供热规制政策框架。分析结果表明,现行规制机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城镇供热行业供给总量和投资规模,改进了项目企业生产效率,但在优化行业投资结构、控制供热服务价格、提升普遍服务水平三个方面,效果并不理想。为此本文提出了包含政策导向、政策内容、政策工具选择和政策运行体系在内的城镇供热规制政策框架。(3)探讨了城镇供热市场结构重组与PPP项目准入规制政策。本文首先分析了现行城镇供热市场结构的缺陷:一是大型国有供热企业高度垄断,妨碍公平竞争;二是众多小型供热企业分散经营,缺乏规模经济效应;三是新企业准入门槛较高,难以参与经营。本文以有效竞争为基准,探讨了城镇供热市场结构重组模式选择,并给出了四项政策建议:深入推进实质性政企分离、对在位大型供热企业进行横向拆分、推进小型供热企业并购和保障公平接入。随后,本文对城镇供热PPP项目竞标资格审查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保障公平竞标资格审查的政策建议。针对城镇供热PPP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合谋围标行为,本文就其发生机制和防范机制设计展开分析,并给出了相应政策建议:完善招标法律法规体系、健全项目招标监督机构、强化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创新招标监管方式、设施合理的拦标价格并建立城镇供热企业诚信档案制度。(4)探讨了与PPP模式相适应的激励性热价规制政策。本文首先提出PPP模式下热价规制的四维目标:防止垄断高价损害用户利益、激励项目企业改进效率、维护项目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潜力、促进清洁供热。然后,本文从现行成本加成定价机制缺陷入手,分析PPP模式下的激励性热价规制需求。与成本加成定价相比,激励性价格规制方式至少具有三重机制优势:竞争性价格形成机制、动态性价格调整机制和针对性补贴机制。最后,本文以一般价格上限模型和标杆价格模型为基础,结合我国城镇供热PPP实际,对两类激励性热价规制模型设计和相应政策进行了探讨。(5)探讨了适应PPP模式的城镇供热普遍服务规制政策。本文以PPP背景下城镇供热普遍服务制度困境为切入点,分析了城镇供热普遍服务模式选择,并给出相应的政策建议。本文认为,PPP模式下,城镇供热普遍服务正面临严重的制度供给不足问题。遵循体制转型过程中普遍服务模式的一般演化路径,应当建立由责任主体、服务对象、实现机制三部分组成的城镇供热普遍服务规制框架。鉴于现行城镇供热管理体制的过渡性特征,PPP模式下的城镇供热普遍服务模式有两种现实选择:政府补贴模式和普遍服务基金模式。除存在影子成本外,对城镇供热企业的普遍服务补贴不但扭曲企业的成本分配,而且会偏离普遍服务目标。为此,应当转变定价方式、强化企业成本监审、建立相对独立的规制机构并完善补贴监督机制。针对居民用热补贴的不公平和低效率问题,应当调整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完善弱势群体用热补贴制度。在市场化改革背景下,建立普遍服务基金是城镇供热普遍服务的必然趋势。为此,本文提出了五项政策建议:完善普遍服务基金法律法规、建立普遍服务基金管理机构、健全普遍服务基金监督体系、强化供热企业成本监审、改善普遍服务市场环境。结合以往的研究,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在于:(1)构建省际面板模型对城镇供热规制效果进行实证分析,为PPP模式下的城镇供热规制政策研究提供了的经验证据。由于行业数据比较缺乏,现有城镇供热规制研究大多停留在定性分析层面,定量分析比较缺乏,所得结论不够严谨,缺乏说服力。本文在搜寻和整理城镇供热行业相关数据基础上,基于PPP视角,构建省际面板模型对城镇供热规制效果进行实证分析。回归结果为PPP模式下的城镇供热规制政策研究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持。(2)探讨了激励性价格规制政策在城镇供热PPP模式中的应用,丰富了城镇供热价格规制研究的内容。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城镇供热行业的激励性价格规制研究比较少见。本文以热价规制目标为起点,在PPP风险分担与收益分享框架下,探讨能够权衡多重规制目标的激励性热价机制设计。这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城镇供热价格规制研究,并为制定适应PPP模式的城镇供热价格规制政策提供了思路。(3)探讨了与PPP模式相适应的城镇供热普遍服务政策选择,为PPP模式下的城镇供热普遍服务规制政策制定提供了依据。公用基础设施领域的普遍服务规制研究多集中于电信、电力、邮政等领域,城镇供热普遍服务研究较为少见。由于缺乏具体的城镇供热普遍服务内涵界定,相关研究呈现显着的碎片化特征。本文结合行业特点界定了城镇供热普遍服务的基本内涵,并以此为基础,从PPP背景下的城镇供热普遍服务困境入手,探讨了 PPP模式下的城镇供热普遍服务模式选择,为制定相应的规制政策提供了参考。
周磊[4](2019)在《新疆地区电信行业普遍服务政府监管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十三五”以来,新疆自治区电信行业总体发展平稳运行,行业转型升级加快,网络提速降费取得阶段性成果,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加速,通信能力稳步提升,为促进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全面改革逐渐走向深入,电信行业从垄断逐步过渡到市场化全面竞争,失去了原有的政府扶持和保护政策,电信行业普遍服务失去了原有的润滑剂和土壤,使电信行业普遍服务领域成为了“市场失灵”的重灾区。本文将电信普遍服务政府监管作为研究重点,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作为研究对象,本文重点对于全国和新疆电信行业普遍服务发展现状进行分析,同时对新形势下新疆电信行业普遍服务领域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根据发达国家电信普遍服务政府监管取得的成就和经验进行分析总结,根据发达国家的先进方法和经验,结合新疆电信普遍服务的发展实际情况,提出促进新疆电信行业普遍服务政府监管的对策建议,即建立电信行业普遍服务政府监管的法律体系;构建现代电信行业普遍服务监管体制;建立电信普遍服务基金制度;构建独立运作的电信行业普遍服务监管体系;打造专业高效的电信行业普遍服务政府监管人才队伍;建立健全行政责任追究机制。
曹译文[5](2019)在《我国综合运输立法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借鉴国内外文献对于综合运输(integrated transport,comprehensive transport)和综合交通运输概念的阐述,本文将综合运输定义为包含水路、公路、铁路、航空和管道等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并与土地和其他资源的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和城市总体规划等因素有机协调的运输体系。综合运输已成为我国当代经济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国家完善的综合运输不但最大程度地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高效、安全的客货运输服务,同时与土地和其他资源的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相衔接,推动和保障国家整体经济与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亦是促进和保障我国综合运输发展的有力手段。本文研究的综合运输法律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综合运输活动中产生的纵向抑或具有公法性质的特定社会关系,即综合运输经营者、综合运输服务消费者、政府综合运输管理部门之间在综合运输活动中产生的纵向抑或具有公法性质的的特定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各种必要的制度,促进和保障综合运输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高效和安全的运输服务,以及综合运输经济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服务于国家整体经济和社会发展。目前我国综合运输发展和调整综合运输关系的法律尚处于初级阶段,综合运输法律主要表现为调整政府代表国家管理各种单一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法律和少量设及综合运输的法律规定。现行法律调整模式和调整程度难以满足现阶段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综合运输综合性、系统性和整体性发展的需要,不能为我国综合运输建设、运行和发展提供完善的法律依据,不利于综合运输乃至我国整体经济和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本文从我国综合运输的实际情况出发,综合考虑综合运输中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布局合理、有机结合和协调发展的内在要求,以及综合运输与土地和其他资源的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的外部关系,在深入剖析我国调整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得出我国现阶段综合运输法律不能满足综合运输发展需要的结论。同时,运用法理学、立法学、经济法学和系统学的理论,以现行我国调整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法律为基础,科学地借鉴国外先进的综合运输立法经验,论述综合运输立法的基础理论,包括综合运输法律的调整对象、目的、价值、基本原则和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并论证我国将来制定《综合运输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制度体系和各项制度的主要内容,以及我国将来制定《综合运输法》应采用的立法模式和主要内容的建议,为进一步开展综合运输法的理论研究和我国将来制定《综合运输法》提供理论参考。除引言与结论外,本文包括五章。引言部分阐述选题背景、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主要研究内容、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研究方法。第一章“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其中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必要性体现在:我国综合运输发展迅速,但我国现行综合运输法律存在缺失,在法律体系、制度体系和制度内容上均存在很大不足,不能反映综合运输的综合性、系统性和整体性的特点,不能满足综合运输快速发展的要求,因而有必要制定《综合运输法》,构建我国综合运输法律制度体系;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可行性体现在:现行调整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公法关系的法律已初步奠定了制定《综合运输法》的基础,国家重视完善综合运输法律、构建制度体系的政策导向,国外综合运输立法经验可供借鉴,以及立法部门对综合运输立法的关注度。第二章“我国综合运输立法基础理论”,运用经济法基础理论,论述综合运输法律的定义和调整对象;运用法理学、经济法和法哲学的理论,论述综合运输法律的价值;从建立和维护综合运输经济秩序,构建满足国家整体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需要的综合运输体系,实现政府对综合运输经济的宏观调控,以及保障综合运输业可持续发展角度,论述综合运输立法的目的;运用立法学和经济法的理论,考察综合运输立法的特殊性,论述综合运输立法的一般原则和特殊原则;从综合运输法律的核心制度和保障性制度两个层面,论述我国综合运输法律制度架构;结合立法模式的理论,论述我国将来制定的《综合运输法》应采用纲领性立法模式,并与调整单一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法律相衔接。第三章“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核心制度”,提出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核心制度包括综合运输管理制度、综合运输规划制度和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并对每一制度加以分析和论证。对于综合运输管理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管理体制的含义,从加强政府对综合运输行政管理、保障政府对综合运输依法和科学管理、满足综合运输对政府管理高要求的需要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管理制度的意义;二是运用管理学、系统学和比较学的研究方法,从综合运输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职能的角度,提出完善我国综合运输管理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规划制度,一是结合规划与综合运输规划的含义,从综合运输经济发展、综合运输规划制度完善的需要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规划制度的意义;二是运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从综合运输规划的编制与审批、规划实施评估、公众参与等角度,提出完善我国综合运输规划制度之具体构想。对于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的含义,从综合运输市场准入规则、市场秩序规制、市场宏观调控规则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的意义;二是从运用经济学和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从综合运输市场主体、市场秩序和市场宏观调控的法律规制的角度,提出完善我国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之要点构想。第四章“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保障性制度”,提出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保障性制度包括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和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并对每一制度加以分析和论证。对于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一是结合资金和综合运输资金的含义,从综合运输建设与发展之需要,综合运输资金保障和合理配置之需要,法律规范与保障资金的供给、分配和使用之需要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的意义;二是从资金提供主体、融资渠道和融资鼓励政策等角度,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的含义,从惠及社会公众利益之需要、法律保障之需要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的意义;二是运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从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实施主体、监管主体和监管内容等角度,提出建立我国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的含义,从综合运输服务供给的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的意义;二是从综合运输服务供给稳定和使用安全等角度,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的含义,从综合运输经济发展的作用、保障综合运输经营主体和消费者权益以及政府部门管理要求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的意义;二是从综合运输信息共享的原则、方式、具体要求和救济机制等角度,提出建立和完善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的含义,从保障绿色交通发展的需要、安全普惠原则的要求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的意义;二是运用环境法和绿色发展理论,从合理利用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等角度,提出建立和完善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之要点构想。第五章“制定我国《综合运输法》的建议”,论述我国将来制定的《综合运输法》应采用纲领化模式,提出《综合运输法》主要内容的具体建议,并从立法位阶、立法内容和文本结构角度,论述《综合运输法》与现行调整单一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等立法的衔接。其中,《综合运输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总则、综合运输行政管理体制、综合运输规划、综合运输市场管理、综合运输资金支持、综合运输普遍服务、综合运输安全保障、综合运输信息共享、综合运输绿色环保、法律责任和附则。结论部分归纳本文的主要结论性观点。
张富雅[6](2019)在《价值工程在徐州移动电信普遍服务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应用研究》文中认为价值工程理论是将产品或服务的成本和功能作为分析对象,力求提升项目的价值的一种创造性理论和方法。价值工程以提供使利益相关者满意的产品或服务为最终目标,通过一系列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和操作流程,力求实现降低产品或服务的成本,提升其功能。因此在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具有非比寻常的应用意义。本文以徐州移动公司的电信普遍服务工程项目作为研究对象,通过理论的阐述和案例的研究证明了价值工程在徐州移动电信普遍服务工程项目中运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本文首先通过阐述研究的背景、目的、意义、思路、内容和方法说明了本文的理论与应用价值。而后,系统性地介绍了价值工程和项目管理的基本理论,以作为本文的理论基础指导后续研究的开展。随后,结合一般性的理论概念将徐州移动电信普遍服务工程项目应用价值工程的方法流程和实践框架具体化。在论文的主体部分,通过案例详细研究了价值工程在电信普遍服务工程设计和施工阶段的应用情况。最后,文章总结了价值工程在徐州移动公司的电信普遍服务工程项目中应用的优势和不足之处,并展望了后期应用研究的方向。本文的研究论证了价值工程能指导电信运营企业评选最佳设计方案、提高产品功能、提出改进措施、降低成本费用和提高产品价值,最终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庞云丹[7](2019)在《四川省电信普遍服务政策实施中的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所谓电信普遍服务,即保障一个国家的全部公民能够用得上电信服务且能用得起用得好。通信行业作为我国的先导性基础性产业,其发展水平直接关系到我国整体经济转型发展水平以及脱贫攻坚的进程。而电信普遍服务政策的实施是通信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电信普遍服务是促进我国地区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缩小城乡数字鸿沟的重要手段,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颁布,为我国电信普遍服务政策实施提供了政策依据,对电信普遍服务工作的具体开展提供了指导性思路。2004年,原信息产业部启动电信普遍服务“村村通电话”试点工程,四川作为首批试点省份,在全省范围内启动了“村村通电话”建设。2006年,原信息产业部印发《关于开展2006年度村村通电话工程的通知》,首次正式实施了我国第一个电信普遍服务大型项目。随着信息通信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为助力全国脱贫攻坚的深入推进,2015年10月,国务院第108次常务会议提出完善农村及偏远地区宽带电信普遍服务补偿机制,工业和信息化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电信普遍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四川正式启动了“光纤固定宽带建设”普遍服务实施。“村村通电话”和“光纤固定宽带建设”普遍服务项目的实施,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当下农村市场失灵地区老百姓的通信权利。但是,伴随着时代变迁和信息通信的演进,普遍服务将会在市场失灵地区继续实施下去,原有制度的缺陷以及执行过程中的问题也亟待解决。本文以解决电信普遍服务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为宗旨,以四川省电信普遍服务实施为研究对象,通过访谈、调研、数据收集、问卷、归纳分析等方法,对我省电信普遍服务实施现状进行梳理,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对问题的症结进行深入的剖析,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问题的举措和办法。本文主要内容主要包括四大方面:一是阐明本文研究背景和意义、梳理分析国内外文献研究、介绍研究的思路和方法,界定相关概念,介绍公共物品、制度变迁等理论,介绍了电信普遍服务政策基本情况和演进情况以及在美国以及中国的实施进程。二是从资金来源、工程项目建设、结果监督检查等方面对我省实施电信普遍服务政策情况进行了梳理。三是结合问卷调查、实地调研访谈,分析出四川省实施电信普遍服务政策实施存在的实施进度、企业积极性、实施效果、监督检查手段方面的问题。四是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原因分析,结合国内外相关经验,提出在加强政策保障、建立评估机制、加强监督检查手段建设的三大措施,包括:建立普遍服务基金制度、加快普遍服务立法进程、完善电信普遍服务管理和推进机制、建立电信普遍服务评估评价机制、加大降费政策落实力度、优化监督检查机制丰富检查手段等。
司源[8](2017)在《政府对电信行业普遍服务的监管问题研究》文中认为随着经济和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电信行业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对于带动其他行业的发展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电信行业普遍服务作为助力国民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的重要途径,是需要长期推进下去的,它既是政府对人民的义务和责任,也是经济发展的必要因素。但近些年来,电信行业从垄断逐步过渡到市场化全面竞争,失去了原有的政府扶持和保护政策,电信行业普遍服务失去了原有的润滑剂和土壤,同时由于电信运营商追求利益最大化,政府又缺乏与时俱进的监管机制,使电信行业普遍服务领域成为了“市场失灵”的重灾区。政府是国家的“代言人”,是市场监管和服务的主体,这时候需要政府用“无形的手”进行直接干预,使电信行业普遍服务的国家战略得以顺利推进。但目前政府监管部门由于存在监管缺位、错位和越位等诸多问题,已经逐渐失去了行业监管的主动,如何通过政府监管让电信行业在自身良性发展的同时又为全社会提供普遍服务,更好的履行社会责任和公共服务职能,建立公平、有效的监管体系,从而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丰收”,成为政府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电信行业普遍服务的重要意义和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为切入点,以政府对电信行业普遍服务监管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研究重点,并进行了实地调研,深入剖析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并结合自己这些年在电信行业工作的实际经验,提出了适合我国国情的有针对性的对策及建议,为该领域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理论贡献。
完颜邓邓[9](2017)在《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研究》文中提出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的目标。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又明确提出要“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是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组成部分,是传统公共文化服务的新形态。当今数字化网络化环境下,实现传统公共文化服务的数字化转变,能够扩展公共文化资源的传播范围,增强公共文化服务的可及性,是借助新技术构建覆盖全社会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的理性选择。由于公共数字文化服务过程中对数字化设施设备的建设、公民数字素养的教育培训以及文化本身所具有的教化作用,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进程不仅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文化权益,而且有助于消除数字鸿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基于上述认识,本文沿着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思路展开。界定相关概念,阐释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的理论基础,分析在当前社会经济环境下促进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的意义及相关制度建设,调查我国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的现状,分析造成不均等的现实原因,借鉴国外经验,构建我国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保障体系并提出其运行策略。论文的主要观点如下:(1)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应该是在科学理论指导下的实践活动。文化权益理论要求政府为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服务过程应重视公众参与,以公众需求为导向,对公众开展教育培训活动以提高服务的利用率。依据公平正义理论,实现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需要首先建立制度,提高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的发展水平,服务中应将那些获取服务困难的群体作为重点,均等化是动态变化的、是相对的。新公共服务理论要求强化政府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职能,满足所有公民的数字文化需求,建立公民需求表达机制和社会参与机制。(2)在国家级公共数字文化工程及若干地方性数字文化项目的推动下,我国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水平与数字服务供给能力进一步提高,区域、城乡与群体差距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但是,本文运用所构建的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评价指标体系,实施不同地域、城乡、群体间的评价,发现我国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农村基层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供给能力薄弱,这些地区为特殊群体提供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明显不足,整体上与东部发达地区、城市存在显着差距。造成非均等问题的关键因素是制度安排的非均等或相关制度的缺失,包括国家长期区域有别的经济发展战略、不同地区当地政府财政能力的差异、公共文化行业缺乏专门的法律支持、电信普遍服务与信息无障碍发展缓慢等。由于均等化的实现依靠公众的需求与利用,公民自身的经济条件差距、数字素养与文化素养的差距等微观因素对非均等造成的影响同样不容忽视。为此,实现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必须致力于解决这些问题。(3)通过对国外实践的调查分析,表明国外经验对于我国推进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具有借鉴意义。主要有:完善制度体系是实现均等化的根本保障、普及信息基础设施与提高公民数字素养是均等化的基本前提、应用信息无障碍技术是促进均等化的重要手段、均衡服务对象是实现均等化的必然路径、发展社会合作是实现均等化的必要助力。(4)按照政府主导,多元参与、统筹兼顾与重点保障、动态发展原则,构建由目标、对象、责任主体、方式四要素构成的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保障体系,为我国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的责任主体与供给者推进均等化提供一种模式。根据我国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非均等的现实问题,将偏远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基层与特殊群体作为重点对象,将提高对这些地区与群体的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供给作为目标,政府部门、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力量都是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的参与主体,负有不同的责任,确立标准、实施评价是促进均等化的有效方式。(5)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保障体系的运行需要从制度环境、服务供给、技术应用、人文与素养四个层面加以推进。制度环境层面,构建以均等化为导向的法律政策体系;细化服务标准,评估实施效果;确立服务均等化评价标准,评估均等化程度。服务供给层面,改变服务的单一供给方式,发展多元供给主体;明确不同群体的差异化需求,实施分众化供给。技术应用层面,改造数字服务网站,实现无障碍化;推动辅助技术产品的开发与应用。人文与素养层面,构建均等化组织文化,培育服务人员的人文精神;加强对公众素养的教育培训,提高服务的利用率。
程瓯[10](2016)在《中国电信产业的R-SCP分析》文中研究指明电信产业是中国近十几年来增长最快的产业之一,长期以来人们一直把电信产业视为自然垄断产业,电信服务的基础性、网络的完整性以及电信运营的规模经济性决定了电信产业的自然垄断属性。1994年,中国联通的进入打破了电信业的垄断,之后中国电信业经历了几次大的拆分,电信市场的竞争格局基本形成。2008年电信产业融合重组,形成电信、移动和联通三足鼎立的局面。随着产业的发展和通信技术的进步,特别是“三网融合”政策的推进和移动互联网时代商业模式的变革,中国电信产业市场结构失衡、业务增长乏力的问题己经显现出来,在这些现象的背后,隐藏着规制与竞争方面的深层次的问题。因此,在打破垄断引入竞争以后,如何形成均衡的市场竞争格局,如何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如何进一步完善电信监管机制,为电信运营商之间的有效竞争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是急需解决的问题。对垄断性较强但又具有一定竞争性的电信产业来说,单纯用规制理论或产业组织理论进行分析,都是有失偏颇的。因此,本文在“SCP”范式的基础上,结合电信产业的经济特性,将产业组织理论和规制理论相融合,构建了“政府规制-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的"R-SCP"理论分析框架,并通过这个理论框架对电信产业的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以及电信产业规制进行研究,结合“三网融合”、移动互联网等新态势,对电信产业进行全面的实证分析,为我国电信业的产业组织发展、电信产业政策和规制改革等提出新的建议,为政府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提供参考。本文的研究内容归纳起来主要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和理论基础部分,包括第一章和第二章的内容。主要对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作了介绍。对相关理论进行考察,在回顾自然垄断理论、规制理论和产业组织理论的基础上,分析“SCP”范式对自然垄断产业的适用性以及局限性。第二部分构建电信产业"R-SCP"理论分析框架,包括第三章和第四章的内容。介绍了我国电信产业的发展历程,分析电信产业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结合电信产业所具有的自然垄断与竞争特性,构建"R-SCP"理论分析框架,在该理论框架内,规制、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都是电信产业的内生变量,规制影响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同时也受到市场结构、市场行为与绩效的影响。第三部分是实证研究部分,包括第五章、第六章和第七章的内容。运用"R-SCP"理论分析框架对中国电信产业的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进行实证分析。重点分析不对称规制、“三网融合”对市场结构的影响,分析“移动通信转售”、手机实名制等产业政策变化以及放松规制对市场行为的影响,结合电信产业几次大的拆分和重组,对各个阶段的市场绩效进行实证分析。第四部分是移动互联网对电信产业组织及规制的影响,主要是第八章的内容。分析移动互联网对电信产业市场行为、市场绩效的影响,并以“微信”为例分析移动互联网对电信产业语音、短信业务的替代作用,指出移动互联网时代电信产业组织变革和转型方向,探索移动互联网时代电信产业的商业模式创新。并分析移动互联网时代电信产业规制的新特点。第五部分是中国电信业产业组织有效化及规制合理化建议,包括第九章和第十章的内容。介绍了电信产业组织有效化的内涵及目标,规制合理化与产业组织有效化的关系,以及产业融合对电信规制的影响,借鉴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的电信规制与改革经验,对中国电信业产业组织有效化及规制合理化提出政策建议。最后,对全文的主要结论进行总结,对下一步的研究方向进行展望。本文研究表明,中国电信业的产业组织受到政府规制和市场机制两方面的共同影响,随着产业的发展、技术的进步和进一步放松规制,市场机制对电信产业组织的影响将越来越强。但由于电信产业所具有的网络特性,政府规制仍然有必要保持。政府需要改变直接用行政手段参与电信业产业组织调整的状况,更多地借助市场机制实现对电信产业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的调整,重点关注对公平竞争环境的塑造和保护。
二、中国实现电信普遍服务的技术途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国实现电信普遍服务的技术途径(论文提纲范文)
(1)发达国家及地区电信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前言 |
1.1 我国电信行业的立法背景 |
1.1.1 技术背景 |
1.1.2 行业背景 |
1.2 我国电信行业的立法现状 |
1.2.1 《电信条例》法律层级低,执行难度大 |
1.2.2 《电信法》的“难产” |
1.3 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先进经验的重要性 |
第二章 我国当前电信行业存在的问题及制度短缺 |
2.1 电信市场寡头垄断问题 |
2.1.1 电信市场寡头垄断的影响 |
2.1.2 电信行业寡头垄断的原因 |
2.2 电信监管体系不成熟 |
2.2.1 “政监合一”的电信监管模式不成熟 |
2.2.2 电信行业缺乏行业自治机制 |
2.3 电信普遍服务进展缓慢 |
2.3.1 电信普遍服务法律规制不健全 |
2.3.2 电信运营商普遍服务积极性低下 |
2.4 网间互连互通面临阻碍 |
2.4.1 互联互通法律规制有待完善 |
2.4.2 我国互连互通存在阻碍的原因 |
2.5 电信市场准入门槛过高 |
2.5.1 电信许可制度过于严苛 |
2.5.2 新兴电信运营商处境艰难 |
2.6 电信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障 |
2.6.1 电信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 |
2.6.2 电信消费者权利救济困难 |
第三章 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电信法律制度 |
3.1 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电信立法概况 |
3.2 发达国家和地区促进电信市场竞争的举措 |
3.3 发达国家和地区电信监管制度 |
3.4 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电信市场准入制度 |
3.5 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互连互通制度 |
3.6 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电信普遍服务制度 |
3.7 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电信消费者保护制度 |
第四章 我国电信法律制度改革的现实探究 |
4.1 我国电信立法改革的方向和重心 |
4.1.1 最大程度上促进电信市场竞争 |
4.1.2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 |
4.1.3 保障互连互通和普遍服务的顺利进行 |
4.2 促进我国电信市场竞争的出路 |
4.2.1 拓宽新兴电信运营商进入电信市场的路径 |
4.2.2 打击主导电信运营商的反竞争行为 |
4.2.3 构建独立、透明、完整的电信行业法律框架 |
4.3 我国电信监管制度现状和改进措施 |
4.3.1 监管模式的转变:企业自治和市场调节为主,政府监管为辅 |
4.3.2 机构构成的转变:公职人员为主、非官方电信专业人士为辅 |
4.3.3 机构职能范围的集中:避免职权分散,避免权力交叉 |
4.4 我国电信市场准入制度现状和改进措施 |
4.4.1 增值电信业务应转变许可方式 |
4.4.2 基础电信业务部分领域应放松许可 |
4.4.3 民营企业的电信市场准入 |
4.4.4 互联网企业的电信市场准入 |
4.5 我国电信行业互连互通的现状和突破口 |
4.5.1 电信运营商有权自由互联 |
4.5.2 弱势方利益保护 |
4.5.3 有权要求以成本价购买所需服务 |
4.5.4 设立电信标准服务列表 |
4.5.5 设立互连协议签订的前置程序 |
4.5.6 设立互联规程模板 |
4.5.7 对主导电信运营商账户的监管 |
4.5.8 健全互连互通惩罚机制 |
4.6 我国电信普遍服务的现状和改进措施 |
4.6.1 完善电信普遍服务基金 |
4.6.2 确保普遍服务的明确性 |
4.6.3 确保普遍服务的高效性 |
4.7 我国电信消费者保护制度的现状和改进措施 |
4.7.1 对电信消费者个人数据安全的立法保护 |
4.7.2 倡导电信行业自律 |
4.7.3 明确电信参与人的权利义务 |
4.7.4 通过立法明确电信服务合同的条款 |
4.7.5 明确手机号码等虚拟财产的属性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电信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价值 |
1.3.1 应用价值 |
1.3.2 学术价值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文献研究法 |
1.4.2 规范分析法 |
1.4.3 比较研究法 |
1.4.4 历史研究法 |
第二章 电信消费者权益保护理论概述 |
2.1 电信消费者概念提出及内涵界定 |
2.1.1 电信消费者概念的提出 |
2.1.2 我国电信消费者内涵界定 |
2.2 电信消费者特殊权益及特征分析 |
2.2.1 电信消费者的特殊权益 |
2.2.2 电信消费者的权益特征 |
2.3 电信消费者权益保护意义阐释 |
2.3.1 提高电信消费者交易地位 |
2.3.2 增强电信消费者社会福利 |
2.3.3 促进电信业形成有效竞争 |
第三章 我国电信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进展及存在的问题 |
3.1 我国电信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 |
3.1.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电信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
3.1.2 《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对电信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
3.2 我国电信消费者权益保护最新实践进展 |
3.2.1 我国电信业携号转网政策的提出及进展 |
3.2.2 我国电信业提速降费政策的提出及进展 |
3.3 我国电信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
3.3.1 电信行业立法规制不足 |
3.3.2 行业垄断缺乏有效竞争 |
3.3.3 政府监管有待加强 |
3.3.4 私力救济机制尚需完善 |
第四章 美英电信消费者权益保护实践考察 |
4.1 美国电信消费者权益保护实践考察 |
4.1.1 注重立法引领 |
4.1.2 促进行业竞争 |
4.1.3 强化政府监管 |
4.2 英国电信消费者权益保护实践考察 |
4.2.1 立法推动改革 |
4.2.2 行业独立监管 |
4.3 美英电信消费者权益保护实践对我国的启示 |
4.3.1 强调立法保护 |
4.3.2 突出独立监管 |
4.3.3 注重机制完善 |
第五章 我国电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完善建议 |
5.1 加强行业立法保护 |
5.1.1 完善电信行业法律体系 |
5.1.2 实现专门立法与相关立法的无缝衔接 |
5.2 规范电信服务合同管理 |
5.2.1 深入电信服务合同格式条款法律规制 |
5.2.2 优化电信行业示范合同管理 |
5.3 强化电信行业竞争与政府监管 |
5.3.1 完善电信行业竞争机制 |
5.3.2 规范电信业监管体制 |
5.4 完善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机制 |
5.4.1 增强行业自律 |
5.4.2 强化社会监督 |
5.5 健全电信消费者权利救济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PPP模式下的城镇供热规制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研究目的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 概念界定 |
1.2.1 城镇供热 |
1.2.2 城镇供热PPP |
1.3 研究思路、内容框架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内容框架 |
1.3.3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和不足 |
1.4.1 主要创新点 |
1.4.2 不足之处 |
2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2.1 城镇供热行业的公共产品理论 |
2.1.1 公共产品基本理论 |
2.1.2 公共产品理论在城镇供热行业中的应用 |
2.2 城镇供热行业的自然垄断理论 |
2.2.1 网络性产业的自然垄断理论 |
2.2.2 自然垄断理论在城镇供热行业中的应用 |
2.3 城镇供热行业的激励性规制理论 |
2.3.1 激励性规制理论 |
2.3.2 激励性规制理论在城镇供热行业中的应用 |
2.4 基于PPP视角的城镇供热规制研究综述 |
2.4.1 规制起因 |
2.4.2 规制方式选择 |
2.4.3 现有规制研究特征 |
2.4.4 规制研究的发展趋势 |
3 PPP模式下的城镇供热规制政策框架 |
3.1 城镇供热市场化改革与PPP模式 |
3.1.1 城镇供热市场化改革历程 |
3.1.2 PPP模式在城镇供热市场化过程中的应用 |
3.2 PPP模式下的城镇供热规制需求分析 |
3.2.1 城镇供热技术经济特征 |
3.2.2 城镇供热规制需求 |
3.3 城镇供热规制现状 |
3.3.1 现行城镇供热规制框架 |
3.3.2 城镇供热规制中存在的问题 |
3.4 基于PPP视角的城镇供热规制效果检验 |
3.4.1 指标选择与基本假定 |
3.4.2 模型构建与数据说明 |
3.4.3 检验方法 |
3.4.4 检验结果分析 |
3.4.5 结论 |
3.5 城镇供热PPP规制政策框架 |
3.5.1 规制政策导向 |
3.5.2 规制政策内容 |
3.5.3 规制政策工具 |
3.5.4 规制政策运行体系 |
3.6 本章小结 |
4 市场结构重组与PPP项目准入规制政策 |
4.1 市场结构与PPP项目准入的交互影响机理 |
4.1.1 市场结构是PPP项目准入的前提条件 |
4.1.2 PPP项目准入能促进市场结构演化 |
4.2 城镇供热市场结构重组政策 |
4.2.1 市场结构重组政策目标 |
4.2.2 现有市场结构特征及其缺陷 |
4.2.3 市场结构重组模式选择 |
4.2.4 市场结构重组政策建议 |
4.3 城镇供热PPP项目准入规制政策 |
4.3.1 竞标资格审查 |
4.3.2 竞标过程监管 |
4.4 本章小结 |
5 PPP模式下的激励性热价规制政策 |
5.1 PPP模式下的激励性热价规制需求 |
5.1.1 PPP模式下的热价规制目标 |
5.1.2 现行定价机制的缺陷 |
5.1.3 激励性热价机制优势 |
5.2 PPP模式下的热价上限规制政策 |
5.2.1 热价上限规制优势 |
5.2.2 PPP模式下的热价上限模型设计 |
5.2.3 煤(气)热价格联动下的热价上限模型 |
5.2.4 PPP模式下热价上限规制的关键问题 |
5.2.5 PPP模式下热价上限规制的实施条件 |
5.3 PPP模式下的标杆热价规制政策 |
5.3.1 竞争性热价形成机制与标杆价格 |
5.3.2 PPP模式下的标杆热价模型设计 |
5.3.3 PPP模式下标杆热价规制的实施过程 |
5.3.4 PPP模式下标杆热价规制的实施条件 |
5.4 本章小结 |
6 PPP模式下的城镇供热普遍服务规制政策 |
6.1 PPP模式与城镇供热普遍服务转型 |
6.1.1 城镇供热普遍服务内涵 |
6.1.2 PPP模式下的城镇供热普遍服务困境 |
6.1.3 PPP模式下的城镇供热普遍服务模式选择 |
6.2 政府补贴模式的政策优化 |
6.2.1 城镇供热普遍服务的两种政府补贴形式 |
6.2.2 供热企业补贴 |
6.2.3 居民用热补贴 |
6.3 PPP模式下的城镇供热普遍服务基金政策 |
6.3.1 实施普遍服务基金制的动因分析 |
6.3.2 普遍服务基金的建立与运行 |
6.3.3 建立和完善普遍服务基金制度的政策建议 |
6.4 本章小结 |
7 结论与展望 |
7.1 结论 |
7.2 展望 |
7.2.1 城镇供热行业发展趋势 |
7.2.2 PPP模式下的城镇供热规制发展趋势 |
攻读博士期间的主要科研成果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后记 |
(4)新疆地区电信行业普遍服务政府监管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创新与不足 |
(四)论文研究方法 |
一、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
(一)相关概念 |
(二)理论基础 |
二、新疆电信行业普遍服务政府监管的现状和问题分析 |
(一)电信行业普遍服务发展现状 |
(二)电信行业普遍服务政府监管发展现状 |
(三)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三、国外电信行业普遍服务政府监管的经验借鉴 |
(一)国外电信普遍服务政府监管状况 |
(二)国外电信行业普遍服务政府监管对新疆的启示 |
四、新疆电信行业普遍服务政府监管的对策 |
(一)建立电信行业普遍服务政府监管的法律体系 |
(二)构建现代电信行业普遍服务监管体系 |
(三)建立电信普遍服务基金制度 |
(四)构建独立运作的电信行业普遍服务监管体系 |
(五)打造专业高效的电信行业普遍服务政府监管人才队伍 |
(六)建立健全行政责任追究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5)我国综合运输立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第一节 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必要性 |
一、综合运输迅速发展需要法律的规范和保障 |
二、我国现行综合运输法律完善之需要 |
第二节 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可行性 |
一、国家重视综合运输发展的有利政策导向 |
二、现行综合运输法律的基础支持 |
三、国外综合运输立法经验可供借鉴 |
四、国家对综合运输立法的关注度提升 |
第二章 我国综合运输立法基础理论 |
第一节 综合运输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 |
一、综合运输法的定义 |
二、综合运输法的调整对象 |
第二节 综合运输法律的价值 |
一、法的价值与经济法的价值 |
二、综合运输法律的社会公平正义价值 |
三、综合运输法律的秩序价值 |
四、综合运输法律的效率价值 |
五、综合运输法律价值冲突的解决 |
第三节 综合运输立法的目的 |
一、确立综合运输立法目的的依据 |
二、综合运输立法的具体目的 |
第四节 综合运输立法的基本原则 |
一、基本原则确立的依据 |
二、制定《综合运输法》应遵循的一般原则 |
三、《综合运输法》应遵循的特殊原则 |
第五节 综合运输法律制度架构 |
一、综合运输法律制度确立的依据 |
二、综合运输法律制度体系 |
第三章 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核心制度 |
第一节 综合运输管理制度 |
一、综合运输管理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管理制度的要点构想 |
第二节 综合运输规划制度 |
一、综合运输规划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规划制度的要点构想 |
第三节 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 |
一、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的要点构想 |
第四章 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保障性制度 |
第一节 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 |
一、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要点构想 |
第二节 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 |
一、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的要点构想 |
第三节 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 |
一、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的要点构想 |
第四节 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 |
一、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要点构想 |
第五节 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 |
一、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要点构想 |
第五章 制定我国《综合运输法》的建议 |
第一节 《综合运输法》的立法模式和与现行立法的衔接 |
一、《综合运输法》的立法模式 |
二、《综合运输法》与现行立法的衔接 |
第二节 《综合运输法》的主要内容建议 |
一、总则 |
二、综合运输行政管理体制 |
三、综合运输规划 |
四、综合运输市场管理 |
五、综合运输资金支持 |
六、综合运输普遍服务 |
七、综合运输安全保障 |
八、综合运输信息共享 |
九、综合运输绿色环保 |
十、法律责任 |
十一、附则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表1-1 1978-2018年全国交通运输指标对比情况 |
表1-2 全社会客货运量和周转量变化 |
表1-3 各运输方式客货运量和周转量变化 |
表1-4 世界集装箱吞吐量排名前10位港口 |
表1-5 2018年全国铁路运输量与其他交通运输业比较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6)价值工程在徐州移动电信普遍服务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应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内容和方法 |
1.4 本文的研究特色 |
2 UTS工程项目管理和价值工程的基本理论 |
2.1 价值工程理论 |
2.2 UTS工程项目管理基本理论 |
2.3 UTS工程项目管理现状及应用价值工程的作用 |
3 UTS工程项目管理中价值工程应用的基本框架和方法 |
3.1 UTS工程中价值工程的主要内容 |
3.2 价值工程在UTS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工作流程 |
3.3 价值工程在UTS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应用方法 |
3.4 本章小结 |
4 价值工程在徐州移动UTS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应用流程 |
4.1 徐州移动UTS工程项目概况 |
4.2 价值工程在徐州移动UTS工程成本控制中的应用 |
4.3 价值工程在徐州移动UTS工程进度和质量控制中的应用 |
4.4 徐州移动UTS工程项目的价值评估 |
4.5 本章小结 |
5 价值工程在徐州移动UTS工程设计阶段的应用研究 |
5.1 徐州移动UTS工程设计阶段应用价值工程的意义 |
5.2 徐州移动UTS工程项目设计阶段价值工程分析 |
5.3 价值工程在设计阶段应用的效果评价 |
5.4 本章小结 |
6 价值工程在徐州移动UTS工程施工阶段的应用研究 |
6.1 徐州移动UTS工程施工阶段应用价值工程的意义 |
6.2 徐州移动UTS工程项目施工阶段价值工程分析 |
6.3 价值工程在施工阶段应用的效果评价 |
6.4 本章小结 |
7 结论与展望 |
7.1 结论 |
7.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1.徐州移动电信普遍服务工程CBS分解表 |
2.调查问卷 |
作者简历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7)四川省电信普遍服务政策实施中的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情况 |
1.2.2 国内研究情况 |
1.2.3 文献述评 |
1.3 研究思路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内容 |
1.3.3 研究方法 |
1.4 特色与创新 |
第二章 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和基本情况 |
2.1.1 电信普遍服务的起源和定义 |
2.1.2 电信普遍服务项目 |
2.1.3 电信普遍服务政策实施对象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2.2.1 制度变迁理论 |
2.2.2 准公共物品理论 |
2.2.3 外部性理论 |
2.3 分析框架 |
第三章 四川省电信普遍服务政策分析和实施现状 |
3.1 电信普遍服务政策情况 |
3.2 我国电信普遍服务政策发展情况 |
3.3 电信普遍服务政策的描述 |
3.3.1 资金来源 |
3.3.2 实施主体 |
3.3.3 项目建设 |
3.3.4 监督检查 |
3.4 我省电信普遍服务政策实施现状 |
3.4.1 资金来源情况 |
3.4.2 实施主体情况 |
3.4.3 项目建设情况 |
3.4.4 监督检查情况 |
第四章 四川电信普遍服务政策实施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4.1 存在的主要问题 |
4.1.1 普遍服务实施进度缓慢,实施企业积极性欠缺 |
4.1.2 普遍服务受众满意度不高,实施成效不够显着 |
4.1.3 普遍服务实施监督检查欠缺,完成情况有待核实 |
4.2 问题原因分析 |
4.2.1 资金来源不确定,资金量短缺 |
4.2.2 组织力量薄弱,法律保障欠缺 |
4.2.3 成绩导向严重,事前评估不足 |
4.2.4 绩效评价机制缺失,事后跟进不力 |
4.2.5 监督检查机制单一,监督检查手段薄弱 |
第五章 国内外电信普遍服务政策实施经验借鉴 |
5.1 美国电信普遍服务实施情况 |
5.2 陕西省电信普遍服务实施情况 |
5.3 国内外电信普遍服务实施经验借鉴 |
第六章 电信普遍服务政策实施优化建议 |
6.1 加强政策保障,建立普遍服务基金和法律制度 |
6.1.1 建立电信普遍服务基金制度 |
6.1.2 加快电信普遍服务立法进程 |
6.1.3 完善电信普遍服务管理和推进机制 |
6.2 建立事前事后评估评价机制,加强国家政策落实 |
6.2.1 建立电信普遍服务评估评价机制 |
6.2.2 加大降费政策落实力度 |
6.3 完善监督检查机制,优化监督检查手段 |
6.3.1 进一步优化监督检查机制 |
6.3.2 进一步丰富监督检查手段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1 |
附录2 |
(8)政府对电信行业普遍服务的监管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论文选题的来源及意义 |
1.1.1 选题来源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1.3.1 文献分析法 |
1.3.2 实地调研法 |
第2章 基本理论问题 |
2.1 普遍服务的涵义及特点 |
2.1.1 普遍服务的涵义 |
2.1.2 普遍服务的特点 |
2.2 电信行业普遍服务的涵义及属性 |
2.2.1 电信行业普遍服务的涵义 |
2.2.2 电信行业普遍服务的属性 |
2.3 电信行业普遍服务的意义 |
2.3.1 社会意义 |
2.3.2 经济意义 |
第3章 政府对电信行业普遍服务的监管原因和手段 |
3.1 监管原因 |
3.1.1 由政府监管的属性所决定 |
3.1.2 由电信行业普遍服务存在的问题所决定 |
3.1.3 由电信行业普遍服务的重大作用所决定 |
3.2 监管手段 |
3.2.1 经济监管 |
3.2.2 行政监管 |
3.2.3 立法监管 |
第4章 政府对电信行业普遍服务监管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政府对电信行业普遍服务监管的问题 |
4.1.1 政府监管缺位 |
4.1.2 政府监管错位 |
4.1.3 政府监管越位 |
4.2 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
4.2.1 政府监管理念落后 |
4.2.2 政府监管职能配置不合理 |
4.2.3 缺乏对政府监管主体的监督 |
4.2.4 政府和国有电信企业之间信息严重不对称 |
4.2.5 监管立法严重滞后 |
第5章 我国政府对电信行业普遍服务的监管对策 |
5.1 发达国家对电信行业普遍服务监管的经验借鉴 |
5.1.1 美国经验借鉴 |
5.1.2 英国经验借鉴 |
5.2 完善我国政府对电信行业普遍服务监管的对策 |
5.2.1 转变政府监管理念,树立市场化监管理念 |
5.2.2 优化政府监管职能配置,提升监管水平 |
5.2.3 建立对政府监管主体的监督机制 |
5.2.4 完善政府与企业信息披露制度 |
5.2.5 加快电信行业普遍服务的监管立法工作 |
第6章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简介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综述 |
1.2.2 国内综述 |
1.2.3 国内外研究评析 |
1.3 研究内容与思路 |
1.4 研究方法 |
1.5 主要创新 |
2 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的理论分析 |
2.1 相关概念与内涵 |
2.1.1 公共数字文化服务 |
2.1.2 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 |
2.2 理论依据 |
2.2.1 文化权益理论 |
2.2.2 公平正义理论 |
2.2.3 新公共服务理论 |
2.3 制度背景 |
2.3.1 信息公平获取制度 |
2.3.2 公民文化权益保障制度 |
2.3.3 数字包容制度 |
2.4 现实意义 |
2.4.1 保障公民的基本文化权益 |
2.4.2 消弭数字鸿沟 |
2.4.3 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 |
3 我国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现状 |
3.1 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发展概况 |
3.2 推进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的举措与成效 |
3.2.1 出台相关政策、法规与标准 |
3.2.2 财政投入向欠发达地区倾斜 |
3.2.3 服务覆盖面向农村基层、偏远地区延伸 |
3.2.4 针对特殊群体需求整合资源 |
3.3 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现状调查——以文化共享工程为例 |
3.3.1 调查设计 |
3.3.2 不同地区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现状 |
3.3.3 基层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现状 |
3.3.4 特殊群体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现状 |
3.3.5 调查总结 |
4 影响我国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的现实因素 |
4.1 制度因素 |
4.1.1 国家现行法律政策 |
4.1.2 公共文化服务行业的制度 |
4.2 经济因素 |
4.2.1 地区经济发展与财政投入差距 |
4.2.2 不同群体自身的经济条件差异 |
4.3 文化因素 |
4.3.1 公共数字文化的发展水平 |
4.3.2 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提供单位的均等化组织文化 |
4.4 技术因素 |
4.4.1 信息及通信技术 |
4.4.2 信息无障碍技术 |
4.5 素质因素 |
4.5.1 公众文化素养 |
4.5.2 公众数字素养 |
5 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的国外借鉴 |
5.1 法律政策与标准规范 |
5.1.1 政府的法律政策与标准规范 |
5.1.2 行业的法律政策与标准规范 |
5.1.3 公共文化机构的政策规划 |
5.2 信息基础设施与设备 |
5.2.1 农村与偏远地区的服务网点和宽带网络建设 |
5.2.2 无障碍网站建设 |
5.2.3 辅助技术产品开发 |
5.2.4 辅助技术产品应用 |
5.3 数字资源建设 |
5.3.1 多样性资源建设 |
5.3.2 专题资源建设 |
5.4 数字服务 |
5.4.0 公民数字素养教育服务 |
5.4.1 面向农村、偏远地区的宣传推广与服务推送 |
5.4.2 为特殊群体推出个性化服务项目 |
5.5 国外提供的借鉴 |
5.5.1 完善制度体系是实现均等化的根本保障 |
5.5.2 普及信息基础设施与提高公民数字素养是均等化的基本前提 |
5.5.3 应用信息无障碍技术是促进均等化的重要手段 |
5.5.4 均衡服务对象是实现均等化的必然路径 |
5.5.5 发展社会合作是实现均等化的必要助力 |
6 我国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保障体系构建 |
6.1 保障体系的构建原则 |
6.1.1 政府主导,多元参与原则 |
6.1.2 统筹兼顾与重点保障原则 |
6.1.3 动态发展原则 |
6.2 保障体系的构成要素 |
6.2.1 目标与对象 |
6.2.2 责任主体 |
6.2.3 保障方式 |
6.3 保障体系模型 |
6.4 保障体系的实例分析 |
6.4.1 广东省保障体系的构建举措 |
6.4.2 广东省保障体系的不足与优化方案 |
7 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保障体系的运行 |
7.1 制度环境层面 |
7.1.1 构建以均等化为导向的法律政策体系 |
7.1.2 细化服务标准,评估实施效果 |
7.1.3 确立均等化评价标准,评估均等化程度 |
7.2 服务供给层面 |
7.2.1 发展服务的多元供给主体 |
7.2.2 明确群体差异化需求,实施分众化供给 |
7.3 技术应用层面 |
7.3.1 改造数字服务网站,实现无障碍化 |
7.3.2 推动辅助技术产品的开发与应用 |
7.4 人文与素养层面 |
7.4.1 构建均等化组织文化,培育人文精神 |
7.4.2 加强数字素养教育培训,提高服务利用率 |
8 结论与展望 |
8.1 主要结论 |
8.2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的半结构化访谈提纲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主要的科研成果及奖励 |
致谢 |
(10)中国电信产业的R-SCP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本文研究的思路、方法与内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研究内容 |
1.4 本文的创新点 |
第2章 理论基础 |
2.1 自然垄断理论 |
2.1.1 早期自然垄断理论 |
2.1.2 传统自然垄断理论 |
2.1.3 现代自然垄断理论 |
2.2 规制理论 |
2.2.1 规制公共利益理论 |
2.2.2 规制俘获理论 |
2.2.3 规制经济理论 |
2.3 产业组织理论 |
2.3.1 产业组织理论概述 |
2.3.2 产业组织理论的SCP范式 |
2.3.3 传统SCP范式对自然垄断产业的适用性分析 |
2.4 中国电信业的产业特性 |
2.4.1 中国电信业的技术经济特征 |
2.4.2 电信业技术经济特征的变化 |
2.4.3 电信企业行为的经济学分析 |
第3章 中国电信业的发展历程及面临的新问题 |
3.1 中国电信产业的发展历程 |
3.1.1 中国电信产业发展初期 |
3.1.2 中国电信业市场拆分重组历程 |
3.2 中国电信产业监管政策演进 |
3.2.1 从垄断到调整市场结构引入竞争 |
3.2.2 从调整市场结构转向规范市场行为 |
3.2.3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提高市场绩效——成立中国铁塔公司 |
3.3 中国电信产业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 |
3.3.1 移动互联网对电信业传统商业模式形成挑战 |
3.3.2 “三网融合”政策推进加剧了电信市场竞争 |
3.3.3 电信运营商在产业链中的主导地位逐渐弱化 |
3.3.4 防范打击电信诈骗对运营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
第4章 构建“R-SCP”电信产业分析框架 |
4.1 电信业规制的目标 |
4.2 电信业规制的主要内容 |
4.3 中国电信产业规制的现状 |
4.4 现有理论在电信产业组织研究中的局限性分析 |
4.4.1 “SCP”范式在电信产业组织研究中的局限性 |
4.4.2 规制理论在电信产业组织研究中的局限性 |
4.5 电信产业组织的研究思路 |
4.5.1 决定电信产业组织变迁的重要因素 |
4.5.2 电信产业组织研究的主要思路 |
4.6 构建基于规制的“R-SCP”理论分析框架 |
4.6.1 “R-SCP”框架的逻辑关系 |
4.6.2 “R-SCP”理论框架对电信产业的适用性 |
第5章 基于规制的中国电信产业市场结构分析 |
5.1 影响市场结构的主要因素 |
5.2 中国电信产业市场结构分析 |
5.3 政府行为对电信市场结构的直接塑造 |
5.3.1 放松进入规制与引入竞争 |
5.3.2 电信纵向拆分对市场结构的影响 |
5.3.3 电信南北拆分对市场结构的影响 |
5.4 不对称规制对市场结构的影响 |
5.4.1 进入者策略与在位者优势 |
5.4.2 不对称规制对市场份额和价格的影响 |
5.4.3 不对称规制与联通CDMA手机补贴 |
5.4.4 不对称规制对市场结构的影响——3G/4G牌照发放 |
5.4.5 “单向携号转网”规制政策对市场结构的影响 |
5.5 企业行为对电信市场结构的影响 |
5.5.1 中国电信的限制性定价对市场结构的影响 |
5.5.2 中国移动的差异化策略对市场份额的影响 |
5.5.3 中国联通的技术创新行为 |
5.6 产业融合对电信业市场结构的影响 |
5.6.1 三网融合对电信产业市场结构的影响 |
5.6.2 中国三网融合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
5.6.3 中国广电成为第四大电信运营商影响市场格局 |
第6章 基于规制的中国电信产业市场行为分析 |
6.1 市场行为的影响因素 |
6.1.1 影响电信企业市场行为的主要因素 |
6.1.2 规制条件下企业行为特征分析 |
6.1.3 中国电信企业各阶段行为分析 |
6.2 规制与放松规制对电信市场行为的影响 |
6.2.1 规制失效下电信企业的排他性行为 |
6.2.2 不对称规制下的电信市场竞争行为 |
6.2.3 电信企业对规制的突破与放松规制 |
6.3 市场结构对市场行为的影响——以中国联通为例 |
6.3.1 中国联通3G市场定位 |
6.3.2 中国联通3G六统一运营策略 |
6.3.3 中国联通价格行为分析 |
6.3.4 中国联通非价格行为分析 |
6.3.5 中国联通组织调整行为分析 |
6.4 产业政策对电信企业市场行为的影响 |
6.4.1 “移动通信转售”对电信企业行为的影响 |
6.4.2 手机实名制对电信企业行为的影响 |
第7章 基于规制的中国电信产业市场绩效分析 |
7.1 中国电信产业市场绩效的评价方法 |
7.1.1 产业组织理论对经济绩效的评价内容 |
7.1.2 竞争和规制对电信产业市场绩效的影响 |
7.1.3 中国电信产业市场绩效的衡量指标 |
7.2 中国电信产业绩效的实证分析 |
7.2.1 完全垄断阶段的绩效分析(1994年之前) |
7.2.2 双寡头垄断阶段的绩效分析(1994-1998年) |
7.2.3 引入竞争阶段的绩效分析(1999-2001年) |
7.2.4 扩大竞争阶段的绩效分析(2002-2008年) |
7.2.5 电信业重组后的绩效分析(2009年至今) |
7.3 中国电信产业市场绩效的总体评价 |
第8章 移动互联网时代电信产业的新特征及其规制 |
8.1 移动互联网发展现状及趋势 |
8.2 移动互联网对电信产业市场行为和市场绩效的影响 |
8.2.1 电信运营商产业主导权丧失 |
8.2.2 电信运营商进一步被管道化 |
8.2.3 移动互联网业务替代传统电信业务——以“微信”为例 |
8.2.4 免费模式在移动互联网时代成为主导 |
8.3 移动互联网时代电信产业组织变革与转型 |
8.3.1 从全业务运营商转向综合信息服务商 |
8.3.2 运营重心从传统语音转向数据应用 |
8.3.3 由纯管道经营向智能管道转型 |
8.4 移动互联网时代电信产业市场竞争行为 |
8.4.1 开展4G流量价值经营提升市场绩效 |
8.4.2 搭建应用平台与OTT企业合作运营 |
8.4.3 重视应用服务——以移动支付为例 |
8.4.4 以云计算和物联网等新技术提升电信产业竞争力 |
8.5 移动互联网时代电信产业规制的新特点 |
第9章 中国电信业产业组织有效化及规制合理化建议 |
9.1 电信产业组织有效化的内涵及目标 |
9.2 规制合理化与产业组织有效化的关系 |
9.3 产业融合对电信业规制的影响 |
9.3.1 电信产业和广电产业的市场化程度分析 |
9.3.2 相关市场主体存在各自的利益诉求 |
9.3.3 行业监管者维护部门利益以及职责有所差异 |
9.4 外国电信产业规制与改革经验 |
9.4.1 英国电信产业规制与改革 |
9.4.2 美国电信产业规制与改革 |
9.4.3 国外电信产业规制与改制的启示 |
9.5 中国电信产业的规制改革建议 |
9.5.1 产业融合背景下规制重构的保障机制 |
9.5.2 电信产业市场竞争政策的趋势 |
9.5.3 中国电信业产业组织有效化建议 |
9.5.4 中国电信业规制合理化建议 |
第10章 总结与展望 |
10.1 研究结论 |
10.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主要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中国实现电信普遍服务的技术途径(论文参考文献)
- [1]发达国家及地区电信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D]. 付子晴. 北京邮电大学, 2020(06)
- [2]电信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D]. 刘悦欣. 河北大学, 2020(08)
- [3]PPP模式下的城镇供热规制政策研究[D]. 王玉璋. 东北财经大学, 2019(06)
- [4]新疆地区电信行业普遍服务政府监管问题研究[D]. 周磊. 吉林大学, 2019(11)
- [5]我国综合运输立法问题研究[D]. 曹译文.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
- [6]价值工程在徐州移动电信普遍服务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应用研究[D]. 张富雅. 中国矿业大学, 2019(09)
- [7]四川省电信普遍服务政策实施中的问题研究[D]. 庞云丹. 电子科技大学, 2019(01)
- [8]政府对电信行业普遍服务的监管问题研究[D]. 司源. 长春工业大学, 2017(01)
- [9]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研究[D]. 完颜邓邓. 武汉大学, 2017(07)
- [10]中国电信产业的R-SCP分析[D]. 程瓯. 武汉大学, 201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