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侦查模式谈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障(论文文献综述)
梁坤,陈易璨[1](2021)在《数字化时代侦查学术研究的发展与前瞻:2016—2020年》文中认为数字化时代的侦查研究已经成为近期的学术热点。基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以及"法学核心期刊"(CLSCI)于2016年至2020年间刊出的相关文献可以看出,该领域研究在数字化刑事侦查的基础理论、电子数据的侦查取证程序、电子数据的侦查取证措施、多发疑难网络犯罪的侦查困境与对策、大数据侦查的基础理论与实践运用、跨境电子侦查取证与刑事司法协助等方面表现得较为集中。近期研究的兴盛受到了网络犯罪侦查需求、电子取证规范出台、侦查权力规制导向、跨境电子取证全球发展态势等多重因素的驱动,但还需要在基础理论研究的夯实、研究内容的扩展和深入、研究方法的优化改进方面继续推进。展望未来,数字化时代的侦查学术研究可以与智慧侦查战略、数据安全法治及数字人权保障等新兴主题深度融合,并力求实现本土化的理论自觉。
栾兴良[2](2020)在《大数据侦查法治化研究》文中提出大数据侦查是大数据技术背景下侦查与犯罪对抗的产物,一方面,犯罪突破了物理场域的限制,在现实空间与数据空间的交互中呈现新的发生机理与变化规律,对传统侦查构成系统性挑战;另一方面,大数据等新兴技术在侦查工作中的深度应用,催生了大数据侦查,反过来又重新确立了侦查对犯罪的整体优势。在本体论层面,大数据侦查不仅是一项新的侦查技术或侦查措施,更是由新的侦查理念、侦查思维、侦查途径等要素组成的新的侦查模式,是侦查发展的新阶段。人的活动有赖于规则的指引,当已有规则不能覆盖新型的活动时或不能适应形势的新变化时,就需要推动规则创新。大数据侦查作为新兴事物,虽未跳出既有的法治框架,但突破了传统立法的调整范围。目前,有关大数据侦查的法律规则分散、混乱甚至相互冲突,无法为其提供合法性依据,也难以引导大数据侦查的规范化、法治化运行。尤为让人忧虑的是,大数据侦查进一步强化了侦查过程的秘密性、不透明性和侵入性,引发了更为深刻的权利危机。解决此种危机,需要通过系统的制度建构,实现法律授权、法律控制与技术逻辑的深度耦合,既可以为大数据侦查提供合法性依据,保障其高效运行;又可以对侦查中的技术恣意进行规制,引导大数据侦查由无序转为有序,重新平衡真实发现与人权保障之关系。大数据侦查是侦查与大数据的结合,无论应用层面的大数据概念,还是哲学层面的大数据观都是建构大数据侦查理论的基本支点。大数据概念有四种基本类型——特征定义、技术需求定义、价值定义以及社会影响定义,各有合理性。总体来看,大数据概念存在概念边界划定、特征识别以及是否纳入大数据应用等三个主要争议性问题,是为本文界定大数据概念的一般性知识支撑。为防止将侦查“大数据化”的研究倾向,应考虑侦查大数据的特殊性:数据收集的主动性,大数据对小数据的依赖性以及小数据的大数据化处理,此三个方面是为本文定义大数据的适用领域的限定,即从侦查视域对大数据进行定义。相较于大数据概念,大数据观对大数据侦查的理论建构更具实质性影响。本文对“三大思维转变”“预测是大数据的核心”“大数据主义”等代表性大数据观进行了评介,对将大数据观机械地套用于大数据侦查的研究倾向进行了批判。在对大数据概念和大数据哲学观分析的基础上,本文对大数据侦查概念界定所涉及的关键问题进行了剖析,如大数据侦查用语的合理性,大数据侦查与数据监控、数据预测的关系,尚未实施的犯罪是否是大数据侦查的对象。在此基础上重新调整了大数据侦查的定义,并与相关概念进行了比较。最后概括了大数据侦查的基本特征,界定了其法律性质。大数据侦查的发展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和现实需要,信息转移原理以及同一认定原理是大数据侦查的理论基础,同时也是因应犯罪情势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总体国家安全观下特定犯罪治理理念的必然结果。大数据侦查法治化包含三重动因:技术动因、制度动因、行为动因。大数据侦查法治化的技术动因,即大数据颠覆性地改变了侦查的运行过程。时间上,侦查反应加快,对犯罪的介入时间提前。空间上,侦查权的触角从实体空间延伸至数据空间。主体上,社会主体协助侦查机关开展大数据侦查将常态化,参与方式主要包括提供数据资源和数据技术支持两种方式。手段上,数据前置是前提,基于监控或管理所形成的历史与实时数据是大数据侦查措施运行的重要技术前提;“黑箱”算法成为侦查决策的重要驱动或取代人工进行自动决策。对象上,承载数据的有形或无形物理介质成为侦查目标。大数据侦查法治化的制度动因是指传统侦查法律规范难以调整大数据侦查。传统侦查法律规范以实体侦查而非数据侦查为主要调整对象;传统侦查法律规范以现实空间而非数据空间的侦查为调整对象;传统侦查法律规范以人的行为或单一技术构成的侦查措施为调整对象,而非以数据流程和多元技术构成的大数据侦查为调整对象。概言之,现行法律的传统框架不适用于对大数据侦查的调整,需要立法作出改变。此外,传统侦查管理制度难以保证大数据侦查的高效运行,同样需要作出调整。大数据侦查的运行失范是大数据侦查法治化的行为动因。第一,侦查人员主体因素导致的大数据侦查失范,如目的非法、程序违法、不合比例等;第二,大数据算法的手段因素导致的大数据侦查失范,如数据错误、算法错误;第三,大数据侦查运行失范的后果与危害,如数据权算法与数据错误引发错误抓捕、侦辩双方力量失衡、歧视与偏见的反馈循环等,是为大数据侦查法治化行为动因的具象。按照侦查法定原则,大数据侦查的运行应有法律依据。本文考察了两大法系代表性立法例的法律授权模式,对具体条款进行了分析解读。欧洲立法主要以数据流程式授权为主,赋予侦查机关采集、留存和利用数据的权力;以对特定数据分析技术的法律授权为辅,如数据比对、数据获取等。美国以分散立法为主,对调查机关的法律授权也较为分散,以数据监控式授权为主。在借鉴两大法系经验的基础上,本文从我国现行立法出发,对法律授权的可能路径进行了具体分析。建议采取数据流程式授权与具体数据技术授权相结合的授权方式,修改刑事诉讼法、警察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等法律,建立和完善大数据侦查的法律授权体系。此外,还应建立与大数据侦查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具体而言,在侦查组织体制方面,要根据大数据的运行逻辑确定合理的管理层次与管理幅度;在侦查流程方面,要由“假说+行动”模式转向“数据+行动”模式。在侦查向计算转向后,算法消解了承载正当程序的主观化的制度、空间、时间和语言条件,特别在侦查阶段,侦辩平等武装原则被虚置化,力量的天平再次倾向侦查机关。鉴于正当程序对于侦查控权的不可替代性,本文着重分析了大数据侦查中出现的数据错误与算法缺陷,数据与算法引起的执法偏见与歧视,数据与算法对传统程序性权利的架空等问题,提出侦查正当程序的重构方案,具体包括强化侦查机关的数据责任,增加透明度,改革审批制度,以平衡犯罪嫌疑人与侦查机关之力量关系。大数据侦查在技术层面表现为数据收集、数据存储、数据分析、数据使用等,覆盖了大数据的全生命周期,从数据逻辑切入,以数据流程为规制进路是大数据侦查控权的重要方面。数据保护原则是以数据流程为中心的控权方式,具体包括公平合法原则、目的限制原则、数据质量原则、数据最小化原则、数据安全原则等。考虑到侦查中的数据保护与一般数据保护的区别,根据场景导向理念,本文对数据保护原则在大数据侦查中的具体适用进行了具体设计。数据权利制度是以权利制约权力为指导理念,通过赋予犯罪嫌疑人以数据权利对侦查权进行制衡。本文在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规定的个人信息权框架内,以不损害侦查顺利进行为前提,对个人信息权的具体内容进行了逐一分析。由于信息权利与侦查程序的创设逻辑不同,将其融入侦查程序是发挥权利制衡作用的前提,同样以适用场景为导向,本文提出将逐案审查作为数据权利与侦查程序衔接的制度安排。为防止侦查机关滥用审查裁量权,接着提出利益衡量标准、分类审查标准、动态审查标准以及可救济标准等四项审查标准,个案中,侦查机关应遵循上述标准对个人信息权的克减与限制进行审慎审查。最后,健全大数据侦查的内部控制机制,本文提出建立以风险导向的事前的控制机制与责任导向的事后的控制机制相结合的数据管理制度。
黄露尧[3](2020)在《心理强制讯问的侦查取证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侦查讯问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关系到公权力的运作以及人权的保障。随着当今时代侦查的手段越来越先进,心理强制讯问模式已经成为现代法治国家获取口供的重要途径。反观我国的刑事侦查制度,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出台,我国立法对讯问模式的转型作出了反应,但相关学者对当前心理强制讯问模式的研究却有待加强,更忽视了对心理强制讯问如何进行取证规制以及如何对相关证据规则进行调整和完善。侦查学理论研究的主要方向偏重于对侦查机制、体制改革以及侦查策略等宏观层面的问题,对于如何规范侦查讯问的取证过程以及完善侦查讯问的制度问题有许多可借鉴的地方。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侦查人员受到个案思维的影响,加之对证据意识的转变存在断层,这使得侦查人员不仅未能在刑法与诉讼法的理论研究形成完整对话,也使得在当前审判中心主义的改革大势下无法将侦查程序与审判程序达成完美的衔接。侦查机关以及侦查人员应当意识到,侦查程序是服务于审判程序的,侦查的最终目的不是得到有罪供述完成案件侦破,而是要在实际操作中根据证据裁判原则去获取真实有效的证据来为审判阶段做准备。笔者正是基于当前侦查讯问面临的困境,通过对心理强制讯问的问题提出以及完善建议来应对当前司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更好的实现人权保障与国家司法稳定。本文以心理强制讯问的取证为研究平台,心理强制讯问也可以认为是讯问的一种思路,也可以认为是一种取证手段,本篇论文主要论述的是心理强制在讯问中的运用,也就是说在侦查讯问中,我们如何合理运用心理强制来达到调查取证,查清案件事实的目的。讯问从身体强制转为心理强制,这样既有利于通过心理手段来摸清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心理,也有利于顺利查清犯罪事实,在保护人权的基础上来使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和认识犯罪。论述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的内容:第一部分:简要梳理现有文献对心理强制讯问取证的研究内容,通过对专家学者研究内容的分析来发现心理强制讯问领域的研究缺陷,并简要的分析心理强制讯问取证在当前侦查工作出现的问题以及研究该问题的价值。第二部分:简要概括心理强制讯问取证的基本概念、研究的理论基础以及心理强制讯问取证的正当性,主要包括:心理强制讯问的概念、形成原因以及主要表现形式,通过侦查学、心理学、证据学三大学科对心理强制讯问取证研究提供理论基础,并点明了心理强制讯问取证的必要性和正当性。第三部分:通过对立法中心理强制讯问取证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和问题分析,从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中对心理强制讯问的取证规制入手,并结合域外对侦查讯问立法的经验,提出我国侦查讯问立法存在的不足。第四部分:分析了司法实践中心理强制讯问取证在讯问制度以及讯问手段两个层面存在的问题。讯问制度层面主要就侦查权、监督保障机制以及证据运用三个方面进行了成因分析;讯问手段方面主要从取证过程和讯问主体入手来对心理强制讯问取证存在的问题进行成因分析。第五部分:针对第三章、第四章提出的问题,主要从理念、立法建议以及讯问制度的完善和优化讯问手段四个方面对心理强制讯问提出完善路径,以期通过对心理强制讯问形成完善架构,达到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的平衡。
王嘉铭[4](2020)在《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文中提出“刑事诉讼发展的历史就是辩护权扩张的历史”,无论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依据宪法而享有的辩护权利,还是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而享有的延伸性辩护权利,都是追求基于与刑事指控方公权力的对抗而获得兼顾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审判结果。对辩护律师权利的关注和研究离不开对辩护律师制度的追本溯源,从国际世界的横向维度看,英美法系对抗制诉讼模式下对辩护权的赋予和保障有着极为深远的历史,日本刑事诉讼制度下的辩护制度,也自“辩护官”制度的确立并历经21世纪伊始的司法制度改革之后而确立了相对体系完备的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制度。而就我国辩护律师权利的纵向发展历史来看,自1979年第一部刑事诉讼法确立之后,辩护权便进入了飞速发展的阶段。随着经历了1996年和2012年再至2018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对法治理念的增强和对司法改革目标的追求,辩护权尤其是律师辩护权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和研究,追求律师辩护权在控辩平等下的实质对抗也呼声愈高。对我国辩护律师权利的研究,从立足现实的角度来看,需要在司法改革的大环境下予以剖析。尤其是,我国构建了监察制度之后,被调查人所面临的在监察程序中辩护权缺失的问题,由此相应的辩护律师权利也无从行使的问题,只能在案件移交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时才能获知案情,这给辩护律师权利带来了现实的困境。再者,认罪认罚制度确立之后,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程序中充当的角色是否同于英美法系辩诉交易中的辩方律师,承担着从被告人实体利益的角度出发与控诉方据理力争的诉讼职能,也是学界所热议的问题。在我国认罪认罚制度的实践运行中,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认罚程序中提供着包括会见、阅卷、以及与公诉机关沟通等在内的法律服务,但并不具备辩护人身份,其如何与审判阶段介入诉讼程序的辩护律师进行有效的权属衔接,以及确保不因贯穿诉审程序的参加主体不同而对被告人实体利益造成不利影响,也是应当研究的现实问题。为了从更现实的角度上考察辩护律师权利在实践中应当如何完善,本文收集并分析了实践中的运行数据,就侦查阶段而言,通过统计问卷回收的情况,发现律师会见难的问题仍然凸显,在个别案件中出现了新的拒绝会见的事由,同时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仍然呈现辩护律师如履薄冰的状态,同时也面临着被调查取证人不配合的现实问题,从权利的行使和被行使对象的双重障碍制约着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真正的权尽其用。为此,构建侦查阶段的阅卷权和侦查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就显的尤为必要,这对于侦查效率和保障人权的同时兼顾与平衡不失为一种可行之策。就审查起诉阶段而言,辩护律师阅卷权无法得到充分行使,以及调查取证权仍然是多数辩护律师“不敢”涉足的权域,发表意见权虚置化并流于形式等等,也是通过实证调研而反映出的现实问题。因此,有必要构建我国现实刑事诉讼国情下的证据开示制度,使审前阶段辩方律师能够具体与控方进行平等对抗的实质性基础。同时,对调查取证权的重构上,应当消除刑法306条在辩护律师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并着手从调查取证的对象、通过调查取证获取证据的途径以及对调查取证权的救济等若干方面对审查起诉阶段的调查取证权予以重构。在刑事诉讼程序的审判阶段,通过调研问卷回收所反映出的问题,仍然是一直被学界称之为“新三难”的“排除非法证据难”“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难”以及“辩护意见被采纳难”,新三难的难题集中于审判阶段,这也意味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最后一个阶段,辩护律师权利的行使仍然困难重重,辩方与控方达到平等条件下的双方对抗也仍然存在根本性障碍。因此,在审判阶段着力于完善在充分保证直接言词原则、实质性举证质证等程序下实现庭审实质化,同时发挥并深化程序性辩护的刑事辩护方法,确保有效辩护的真正实现,才是辩护律师权利的题中之义。
吴桐[5](2019)在《调查性侦查措施的形成机理与司法适用路径研究》文中认为调查性侦查措施作为侦查措施体系分类中的一种,其核心在于明确侦查措施运用的主要目的在于收集证据。即在目的论视野下审视侦查措施的分类逻辑。而在表现形式上由此目的延伸出的侦查行为手段应以任意性为主体,以强制性为补充。正视调查性侦查措施不仅有利于推进侦查活动法治化、正当化的进程,也为解读由技术变革引发的侦查行为科技化与由权利理念变革引发的侦查程序法治化提供了一种分析路径。因此,本文认为调查性侦查措施的概念引入实质上是为侦查措施的分类提供一种分类标准,即形成“行为—目的—权利”的判断路径,并在一定程度上细化了任意侦查、侦查目的以及比例原则在侦查理论研究中运用。本文除了引言与结语外,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调查性侦查措施的理论由来展开讨论。本文立足于侦查逻辑与司法逻辑的区分,将侦查措施的分类抽象为技术型分类与政策型分类。其中政策型分类又可以称之为权利型分类,其分类标准主要是以侦查行为是否干预基本权利为依据。目的在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过程中的基本权利不受过分的限制,强调在侦查过程中不能不计代价得发现真实。而技术型分类则是以发现真实为核心目的,主张侦查措施分类的目的是服务于侦查实践工作。其意义在于使侦查人员了解侦查措施,并掌握不同侦查措施适用的时间节点以及运用方式。然而伴随着刑事司法改革的推进以及科学技术的更替,上述两种逻辑分类体系均面临着冲击,其所依托的理论基础也在不同程度上呈现动摇之态势。第二部分主要是对调查性侦查措施的概念内涵以及法理基础进行阐释。本文在关于侦查措施的理论研究上,基本上是以目的、行为、权利三者进行理论建构,调查性侦查措施遵循的是“行为—目的—权利”的综合型分析框架。其中在“行为—目的”阶段,调查性侦查措施遵循的是目的论的指导,而在特定目的的限制下的调查性侦查措施还应接受权利论的审视。由此,调查性侦查措施概念内涵应当包括以下要素:其一,调查性侦查措施是以获取证据为目的;其二,调查性侦查措施的主体行为是任意性取证措施,强制性取证措施是其例外方式。第三部分主要是对调查性侦查措施的行为样态进行体系化分类。本文主张以“行为—目的—权利”为分析框架,将侦查措施可以分为以调查取证为目的的侦查措施,即调查性侦查措施和以保障程序顺利进行、防止再次发生社会危害性行为为目的的保障性侦查措施。而若从权利干预视角来将调查性侦查措施进一步划分,调查性侦查措施又可细分为任意性取证措施和强制性取证措施。但仅由调查性侦查措施的概念无法清晰地了解其行为样态,亦无法使理论意义上的调查性侦查措施与实践意义上的诸多侦查措施形成实质性关联。需要借助类型化思维,通过将实践中侦查措施的特性抽象化,以构建完整的调查性侦查措施的行为体系。第四部分是对调查性侦查措施的适用路径进行建构。对于调查性侦查措施而言,其内部既牵涉到任意性取证措施和强制性取证措施的体系划分,又涉及到任意性取证措施与强制性取证措施之间转化的必要性。因此,如何针对调查性侦查措施设定合理的程序规则是将调查性侦查措施纳入法治化进程中的必要之举。本文在调查性侦查措施的司法适用路径建构上,主张设置内部自律与外部他律两种控制模式。整体上内部自律以犯罪嫌疑人确认制度为基础,通过明晰犯罪嫌疑人确认的程序要件以及证据要件,划分任意性取证措施与强制性取证措施的程序节点。进而通过外部他律中的检察监督侦查、公诉引导侦查两种方式实现对调查性侦查措施运用的外部监督。
杨正万[6](2019)在《中国侦查监督研究四十年》文中提出20世纪80年代的侦查监督研究主要是采用注释法学的研究方法对法律规定的有关侦查监督的内容进行了研究。其中,研究的重点体现在侦查监督内涵的理解,对侦查监督范围拓展等方面。20世纪90年代对侦查监督的研究体现在推动立法修改和对修订后的侦查监督制度内容的注解。研究中运用理论法学方法有所体现,但是,由于权利义务范畴本身的理论阐述存在一定的局限影响了对侦查监督制度的探讨。21世纪第1个10年,对侦查监督研究的理论思考有明显进步;对侦查监督立法缺陷和实践问题有进一步揭示。对检侦关系的讨论表明理论研究更贴近制度安排的本质。不足之处在于对公检法三机关关系所体现的诉讼规律与监督规律的把握还有大的提升空间。21世纪第2个10年,除了对侦查监督老问题有研究外,学界对立法改进中新增内容的实施和实践中增强侦查监督探索进行了理论研究,取得了一定成绩。不足之处在于对侦查监督的价值层面和规范层面的研究还过于表面;对实证方法的运用本身还有诸多不尽人意之处。
冯璐[7](2019)在《审判中心背景下侦查应然之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以侦查为中心”向“以审判为中心”的过渡和转变,并非一蹴而就,它需要一个较长的渐变过程来实现,特别是目前侦查工作的法治理念、侦查模式、取证能力等还远不能适应现代刑事司法之需要。本文将以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为大背景,以提升办案质量为目标,结合现行侦查工作实际分析新时代背景下侦查存在的理论和实务问题,并以问题为导向,积极探索审判中心背景下侦查应对的多轨制路径。值得一提的是,本文所述以审判为中心即审判中心背景,是指刑事诉讼中一切活动应当以审判活动为中心,围绕审判的任务与目标进行,接受审判活动的检验。其并不等同于审判中心主义这个国外诉讼模式。第一部分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背景和内涵做以具体的分析,引出相关学说并探索其深层含义和本质,在梳理好其具体要求的前提下,对侦查的基本理论做以介绍和论述。明确侦查是什么,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大背景下辨析侦查的目的应为审判准备说,并界定侦查权本质上是一项刑事司法职权而非行政权。解决理论上的相关争议问题,以更好地为侦查实务问题提供指导。第二部分对审判中心背景下侦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做以梳理,对审判中心背景下侦查面临的挑战做以归纳,探究“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侦查工作的新要求,并分析在此要求下现行侦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为:侦查人员观念存在偏差,在侦查具体案件的过程中普遍重实体轻程序等情况,此外有罪推定之观念对侦查人员思维和行为模式的影响也较为根深蒂固。第三部分针对性提出转变侦查观念、完善侦查制度、规范侦查行为、健全侦查保障等对策和建议,积极应对“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改革,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在大数据以及信息化的时代牵引下,在以审判为中心诉讼体制的变革下,寻求多轨制的解决方案积极应对,完善旧的侦查方法,加盟新方法并寻求新旧方法之融合,提高侦查的科学化和法治化水平,助推侦查发展,提高办案质量。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侦查应然之研究,重在具备前瞻性眼光解决侦查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梳理侦查理论中的热点问题,同时放眼于侦查实务,主动应对新时代背景下侦查面临的挑战,以保证改革的顺利推进。
马婷婷[8](2019)在《侦查比例原则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比例原则是公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国家专门机关实施的行为应兼顾行为目标的实现和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如果实现目标的手段可能有损相对人的权益,则应尽可能在实现目标的前提下将伤害减小到最低程度。比例原则通常包含三个子原则,即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相称性原则。适当性原则要求国家机关实施的行为和采取的手段应有利于其目标的实现;必要性原则要求国家机关在相同有效的手段中,应当选择对公民权利侵害最小的手段;相称性原则要求国家机关为追求一定目的所采取的限制手段的强度及其造成的侵害程度,不得逾越其所要达到的目的。可见,比例原则的基本意旨在于限制公权力,以预防其过度侵犯公民权利。在刑事程序中,能够对公民权利构成直接的,且较为激烈侵犯的主要是侦查中的各种取证行为、强制措施,以及武力使用的行为。用比例原则约束这些行为可以令侦查立法更为合理,亦可促进侦查执法更为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可见,对侦查比例原则开展系统研究,对侦查立法和实践皆有重大意义。本文除引言、结语外,分五章展开论述,简要内容如下:第一章的内容是“侦查比例原则的基础理论”。比例原则萌芽于朴素的正义观。经过古希腊诸位先贤的论证,合比例思想逐渐在各个领域发挥作用。比例原则的实在法渊源起步于限权理论、确立于警察规范、经由1858年的“药房案”上升到宪法位阶。而后,比例原则的适用扩展到多个领域,这其中就包括刑事诉讼领域、特别是侦查程序。虽然,这些扩张颇具争议,但侦查中诸项行为和措施的涉权特点决定了依据比例原则对侦查加以规制是历史和现实的客观选择。总的来讲,大陆法系国家侦查比例原则多数有成文法的明确规定,德国、法国、都在其“宪法”或相关法律中规定了比例原则的内容;英美法系国家虽未明确规定比例原则,但英国和美国刑事程序中贯彻的“合理性原则”与比例原则有着异曲同工之处;混合制诉讼模式下,日本和意大利在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对比例原则都有规定;我国台湾地区对比例原则的贯彻亦较为彻底;诸多国际人权法都或显性、或隐性的规定了比例原则。自1906年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伊始,侦查规范中就蕴含了合比例的内容;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各根据地的规范亦有合比例的设计;新中国成立后,从《刑事诉讼法草案草稿》开始,有关侦查比例原则的设计越发增多,2012《刑事诉讼法》相关设计最为详细和具体,2018年对侦查行为的微调亦有比例原则的设计。侦查中各行为和措施实施的根本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直接目的是收集证据,查明案情、查获犯罪嫌疑人;特殊目的是预防罪案的发生和继续。在上述目的下,侦查的适当性原则是指侦查取证行为和强制措施的设置和设计应当有利于实现侦查目的;侦查必要性原则是指应当在设置强弱不同等级的侦查行为和措施之后,尽量选择侵害性较小的为之;侦查相称性原则是指侦查行为和措施的设置应当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及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相匹配。比例原则在立法中发挥着对侦查行为和措施设置和设计的指引作用,在执法中则发挥着限制警察自由裁量权的重要作用。第二章的内容是“侦查比例原则的适用范围和适用程序”。比例原则落到实处的前提首先是要进行系统的程序设计。侦查比例原则的适用时间不仅仅局限于立案后,初查中的行为亦需遵循比例原则;其规制对象包括所有侦查行为和措施,即侦查取证行为和人身强制措施。此外,侦查执法武力使用虽然并不属于侦查行为,但其实施却是侦查达成目的的重要保证,故亦应受比例原则的规制;侦查比例原则的保护范围包括人身权、财产权等所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为了完成上述目标,刑事诉讼法应当明确规定比例原则并将之作为规范设计的工具;侦查机关应当在内部审批中严格落实比例原则;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执法中违背比例原则的行为加强监督,并切实发挥司法机关的作用。同时,还应当通过加强辩护权、侦查公开、程序性制裁和国家赔偿等方式对相对人的权利进行配套救济。第三章的内容是“侦查取证行为的比例原则”。通过访谈、调研和数据分析可以得见,实践中的侦查取证行为有诸多不符合比例原则之处。对此,应当明确侦查取证行为的目的,在具备取证可能且有合理根据的情况下才能启动侦查取证行为;在对侦查取证行为进行强弱分类后,应尽量选择侵害较小的行为;在取证时,应当使用与犯罪行为的危害性、犯罪嫌疑人的危险性相匹配的侦查取证行为。在常规侦查取证行为中,应当对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间进行严格限定,以满足必要性原则的要求。应当明确身体采样的目的,将身体采样行为类型化,并对其实施程序进行轻缓化设计;应当对被采样人的罪行、危险性及采样手段进行评估,以避免采样行为过度。对于搜查行为,应当在明确搜查目的的情况下,设置紧急搜查制度;应严格限制搜查强制手段的使用;一般的搜查行为应当在具备合理根据时才能使用,无证搜查的启动也要严格掌握紧急情况的范围。对于查封、扣押、冻结行为,应当在厘清行为目的的前提下通过明确适用对象、限制适用期限、限定使用条件的方式令其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在特殊侦查取证行为中,对于技术侦查措施,应当厘清其目的;应当将其适用时间提前,并对其适用程序进行细化,以达到适当性原则的要求;应当规定技术侦查措施最后手段原则、将技侦措施层次化、限制其整体的适用期限,以达到必要性原则的要求;应当设计技术侦查措施的危害性条件和危险性条件,以令具体操作符合相称性原则的要求。对于诱惑侦查,应当明确诱惑侦查的目的;建立完善的案件保密制度以避免证人因惧怕而拒绝提供证言;应将诱惑侦查作为最后手段,尽量选择诱惑程度较小的行为,并需设置时间限制;应当为诱惑侦查设定底线,并根据罪行的危害性和危险性适用相称的诱惑侦查措施。第四章的内容是“强制措施的比例原则”。通过访谈、调研和数据分析可以得见,实践中的强制措施有诸多不符合比例原则之处。其原因既有主观认识不足、亦有法条规范缺失;既有程序设计缺陷、又有配套制度缺位。对此,强制措施比例原则的整体要求应当是,明确强制措施的目的、完善强制措施的适用程序、形成强弱不同的强制措施等级、明确侵害程度的标准、明确不同强制措施适用的对象和条件,以使强制措施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在羁押性强制措施中,拘留比例原则实现的前提首先就应当令拘留目的回归。应当设置无证拘留以满足其紧急状态下令犯罪嫌疑人及时到案的适当性原则的要求;拘留的羁押时间应尽量缩短以满足必要性原则的要求;应当对无证拘留和有证逮捕的适用对象进行调整,令二者适用对象符合紧急性和人身危险性的特征,以满足相称性原则的要求。对于羁押比例原则而言,首先应当明确最长的羁押期限、严格限制羁押期限的延长、规制法官对羁押时间的迁就,还要严格把握羁押适用的刑罚条件、危险性条件,以此实现必要性原则和相称性原则。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中,对于取保候审行为,应当在厘清取保候审目的的前提下,通过多种方式防止被取保候审人逃跑,加大对违反义务的被取保候审人和保证人的处罚力度,避免脱保现象发生,以达到适当性原则的要求;应当增加取保候审的方式,并尽量选择对被取保候审人侵害最小的方式为之,以达到必要性原则的要求;应避免收取过高保证金和随意没收保证金现象,同时,还应当扩大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以便降低羁押率。对于监视居住措施,应当在厘清其目的的前提下避免其成为“羁押”行为。应当对一般监视居住的执行方式进行改革,通过加大技术手段的运用以满足监视居住的设计目的;应当避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与羁押混同,可以借鉴英国的保释公寓制度,形成“一般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羁押”的强弱阶梯,以达到必要性原则的要求;应当改革监视居住折抵刑期的规定,以符合相称性原则的要求。第五章的内容是“侦查执法武力使用的比例原则”。通过访谈、调研和数据分析可以得见,实践中的侦查执法武力使用有诸多不符合比例原则之处。应当通过树立正当性意识、完善武力使用立法、厘清武力使用的性质、加强武力使用专业培训、提高武力使用公开性的方式达到武力使用适当性原则的要求;还应当确立“最小使用武力”原则,在将武力划分等级的前提下,尽量使用伤害较小的武力手段,以符合武力使用的必要性原则;应当设定武力使用的紧急性条件、人身危险性条件和涉嫌罪行条件以构建武力使用的相称性原则。开枪属于武力使用的最高等级。对于鸣枪示警,应谨慎用之。应当对开枪的程序作出具体的设计以避免实践中的弃用或滥用,以保证适当性原则的实现;开枪时应尽量避免击打要害部位,以实现必要性原则的要求;开枪行为应当与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相匹配,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逸不应成为开枪的唯一理由,应当要求开枪所保护的权益大于开枪行为造成的损害,以便实现开枪的相称性原则。
杨天衡[9](2019)在《“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公安刑侦的制度变革》文中认为目前,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司法改革作为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精神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部分,已经在全国广泛铺开并大力实施了。在司法领域和检察领域,从学界最早开始对以审判为中心理念进行探讨已经过了近20年时间,可以说在理念和实践方面都已经收获了丰富的成果。作为刑事司法制度流程中重要一环的公安机关开展的刑事侦查活动也一直受到以审判为中心理念的影响。随着近几年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方面改革的继续深入,如何贯彻“以审判为中心”、实施朝向以审判为中心的公安机关开展刑事侦查的制度变革,也当然成为了一个亟需厘清并全面实施的重要问题。文章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公安机关开展刑事侦查的制度变革进行分析,尤其是对现阶段以审判为中心为代表的刑事司法改革核心理念的研究,综合从古至今的以审判为中心理念并结合域外实际经验形成观点:即以审判为中心理念是对诉讼阶段论的批判继承。它摈弃了过去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侦查中心主义学说,强调在符合现实司法需求条件下的庭审实质化,并要求形成从侦查、起诉到审判流程中刑事司法证据规范的统一。通过分析公安机关开展刑事侦查过程中在自身理念、外部架构、内卷化、与案件当事人以及社会舆论处理上所面临的实际困境,文章阐述了公安机关在实际推动刑事侦查制度改革中存在的较大困难。本文探索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制度变革中的应尽之道,并引申至对公安机关在新时期刑事司法流程中应处于何种位置的探讨。要想充分实现朝向以审判为中心的公安刑侦制度变革之目标,文章从基本理念、司法制度、机制变革等三个层面做了充分设计:在理念上,首先需要处理好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之间的关系,其次要重视分工、制约、协调原则在新时期的变化,最后要在继续坚持公安机关优良作风的前提下,在精细化司法与司法效率中取得平衡;从制度上,首先提出的是需要依靠党的领导来重新定位公检法关系,然后重新建立侦查与起诉机关的分工、制约制度;最后提出应当在审前阶段与审判阶段的制约前提下继续完善两者的配合;而在机制层面则首先提出要从公安机关内部的改革上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理念,接下来又以具体个案展开,依次探讨实现以审判为中心为视角的开展刑事侦查制度变革的路径。针对基本理念、司法制度与公安实践方面存在的困扰,文章依次根据现实情境展开合理的解决方案。
张丽霞[10](2017)在《侦查理论纷争与问题研究》文中提出理论是人们关于事物知识的理解和论述,也有明辨是非之意,侦查理论顾名思义指人们对侦查相关知识的理论和论述,以期对侦查行为予以正确指导,达到侦查目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1,而刑事诉讼程序中心向审判转移的改革不是一朝一夕就能促成,它是一个复杂的渐进过程,其内容包括“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实现控辩质证在庭审,事实证明在庭审,判决做出在庭审,严格贯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遵守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刑事诉讼原则,强化审判活动的中立性和客观性”。2因此,以审判为中心,指明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侦查、起诉工作只是作为审判的一种准备阶段,是针对我国目前庭审虚化现象的一次重大改革。这一刑事司法改革给侦查理论与实践带来巨大挑战,在原有制度框架内,发展而成的侦查理论显然无法再适应现行侦查工作。理论研究中就侦查目的,侦查观念,侦查行为控制等问题在侦查之中,之上,之外不同视角下而表现出不同程度的纷争,涵盖了大部分的侦查内容。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下,如何建立符合情势发展的侦查理论,对目前存在理论纷争如何平定,对问题如何解决则是研究之重。第一章,侦查目的之辨,目前关于侦查目的的学说,理论界有侦查独立说,公诉准备说,审判准备说。该章主要对以上三种目的首先从客观理论层面进行介绍,其次立于当下形势,对其予以评价,最后确定审判中心视野下侦查目的观。审判中心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要求,主要涉及程序结构,所以在审判中心视野下研究侦查目的,必须放眼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从程序框架内界定侦查目的,使侦查目的契合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从程序的正当性出发,体现出对审判程序的正向服务和配合,合理确立审判准备说的侦查目的观。第二章,侦查观念更新,从意识层面认识侦查行为,剔除报复刑论片面的重打击侦查观念,明确打击与保障人权并重,侦查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衡平的理念。刑事诉讼作为不可逆的一个过程,必须客观考虑侦查行为实效,而不能盲目武断,追求破案率。从思维转变,改变侦查权力本位思想,树立侦查法治理念,从刑事实体法角度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归纳阐述,搜寻与实践脱节的症结所在,以实现实体正义;从刑事程序法视角,查找侦查行为领域存在之乱象,以实现程序正义。从侦查法治理念,侦查司法定位,侦查证据要旨三方面确立当代侦查理念。第三章,侦查行为控制,在第一章和第二章所涉及纷争和问题明辨的基础上,侦查从行为控制层面进行解剖,指出其制度移植的不适应性,侦查行为控制的零乱性,为建构以审判为中心的侦查行为控制系统,从理论层面进行深度认识,以指导实践,使实践富有成效。为使侦查措施的运用合法化、精确化、严谨化,需从制度构建完善方面对其加以控制。立法层面而言,对其进行梳理并提出建议;制约监督视角来说,从内部控制、程序间制约和法律监督三个方面加以阐述。
二、从侦查模式谈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障(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从侦查模式谈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障(论文提纲范文)
(1)数字化时代侦查学术研究的发展与前瞻:2016—2020年(论文提纲范文)
一、近期研究的相关主题 |
(一)数字化刑事侦查的基础理论 |
(二)电子数据的侦查取证程序 |
(三)电子数据的侦查取证措施 |
(四)多发疑难网络犯罪的侦查困境与对策 |
(五)大数据侦查的基础理论与实践运用 |
(六)跨境电子侦查取证与刑事司法协助 |
二、近期研究的驱动因素 |
(一)网络犯罪电子数据取证的实践需求 |
(二)电子数据侦查取证规范的陆续出台 |
(三)电子数据侦查取证权力的规制导向 |
(四)全球跨境电子取证制度的飞速发展 |
三、近期研究的继续推进:困境与出路 |
(一)基础理论研究的夯实 |
(二)具体研究内容的扩展与深入 |
(三)学术研究方法的优化改进 |
四、新兴研究领域前瞻 |
(一)与智慧侦查战略的多维交融 |
(二)与数据安全法治的深度耦合 |
(三)与数字人权保障的紧密对接 |
结语:数字化时代侦查学术研究的理论自觉 |
(2)大数据侦查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五、可能的创新点 |
第一章 大数据侦查概论 |
第一节 大数据及大数据观概述 |
一、大数据的概念 |
二、大数据观评介 |
三、大数据及大数据观在大数据侦查理论中的映射 |
第二节 大数据侦查的基本范畴 |
一、大数据侦查的概念 |
二、大数据侦查的特征 |
三、大数据侦查的法律性质 |
第三节 大数据侦查的理论基础与现实逻辑 |
一、侦查学基础理论下大数据侦查的证成 |
二、犯罪情势与国家治理逻辑下大数据侦查的现实必要性 |
第二章 大数据侦查法治化的动因 |
第一节 技术动因:大数据改变了侦查的运行过程 |
一、犯罪情势驱动的侦查措施演化与规则创新 |
二、传统侦查的运行过程及法治化诉求 |
三、大数据侦查的运行过程及法治化诉求 |
第二节 行为动因:大数据侦查行为失范 |
一、侦查人员的主体因素导致大数据侦查失范 |
二、数据算法的手段因素导致大数据侦查失范 |
三、大数据侦查运行失范的后果与危害 |
第三节 制度动因:现行法律与管理制度滞后于侦查发展 |
一、现行法律未能为大数据侦查提供法律依据 |
二、传统管理制度难以保障大数据侦查的高效运行 |
第三章 大数据侦查的法律授权与制度保障 |
第一节 两大法系的立法模式与借鉴 |
一、以数据流程式授权为主的大陆法系立法 |
二、以监控式授权为主的英美法系立法 |
三、两大法系的比较与借鉴 |
第二节 大数据侦查法律授权的路径选择 |
一、大数据侦查相关立法的考察与评价 |
二、大数据侦查相关立法应遵循的法律原则 |
三、大数据侦查法律授权的路径与具体设计 |
第三节 大数据侦查高效运转的制度保障 |
一、改革完善侦查管理体制 |
二、重塑大数据侦查的流程 |
第四章 大数据侦查的正当程序控制 |
第一节 侦查正当程序的演变 |
一、正当法律程序的缘起与演进 |
二、我国刑事正当程序的发展与缺憾 |
三、侦查正当程序的内涵 |
第二节 侦查正当程序的危机 |
一、传统刑事程序制度的变革与调整 |
二、大数据侦查使得侦查正当程序虚置化 |
第三节 大数据侦查正当程序的再造 |
一、对数据/算法错误与歧视的程序规制 |
二、提高算法的透明度 |
三、完善技术侦查的审批制度 |
第五章 大数据侦查的数据保护制度规制 |
第一节 数据保护原则对大数据侦查的制约 |
一、公平、合法原则 |
二、目的限制原则 |
三、数据质量原则 |
四、数据最小化原则 |
五、数据保留限制原则 |
六、数据安全原则 |
第二节 数据权利制度对大数据侦查的制衡 |
一、以数据保护权为核心的欧盟模式 |
二、以隐私权保护为核心的美国模式 |
三、欧盟与美国数据权利制衡路径的比较及启示 |
四、我国个人信息权的法律框架及反思 |
五、大数据侦查视阈下个人信息权的立法设计 |
第三节 数据管理制度对大数据侦查的控制 |
一、加强对侦查大数据的制度控制 |
二、强化对大数据算法的制度控制 |
三、健全大数据侦查的内部审批制度 |
四、建立基于数据算法的侦查责任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3)心理强制讯问的侦查取证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论题缘起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主要创新 |
第一章 心理强制讯问的侦查取证概述 |
第一节 心理强制讯问的概述 |
一、心理强制的含义 |
二、心理强制讯问的主要表现形式 |
三、心理强制讯问形成的原因 |
第二节 心理强制讯问侦查取证研究的学理基础 |
一、侦查学基础 |
二、心理学基础 |
三、证据学基础 |
第三节 心理强制讯问取证存在的价值 |
一、依法治国的必然选择 |
二、科学发展的必然选择 |
三、讯问历史的必然选择 |
四、侦查性质的必然选择 |
第二章 从立法层面考察心理强制讯问取证 |
第一节 法律规定对心理强制讯问取证规定过于泛化 |
一、立法评价机制有误区 |
二、口供补强规则有局限 |
第二节 司法解释对心理强制讯问取证的规定模糊不清 |
第三节 部门规章对心理强制的取证指导意见缺乏可行性 |
第三章 从司法层面考察心理强制讯问取证 |
第一节 讯问制度存在的不足及成因分析 |
一、侦查权缺乏有效制约 |
二、监督保障机制缺位 |
三、证据运用存在瑕疵 |
第二节 讯问手段存在的不足及成因分析 |
一、讯问取证过程不规范 |
二、讯问主体能力不足 |
第四章 心理强制讯问取证规制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端正侦查取证理念 |
一、强化人权保障理念 |
二、强化程序正当理念 |
第二节 推动侦查讯问立法 |
一、完善对非法讯问立法规制 |
二、推动以司法解释为主的取证规则立法 |
三、适度修改部门规章的取证意见 |
四、形成法治化的讯问规则体系 |
第三节 完善侦查讯问制度 |
一、有效制约侦查权 |
二、完善监督保障机制 |
三、落实证据规则法庭运用 |
第四节 优化侦查讯问手段 |
一、合理规制讯问取证手段 |
二、提高讯问主体取证能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基本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上篇:律师辩护权理论研究 |
第一章 律师辩护权要义研究 |
第一节 辩护权与辩护制度 |
一、辩护制度的价值及缘起分析 |
二、辩护权的类型与来源 |
第二节 律师的诉讼权利与律师辩护权 |
一、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内涵及来源 |
二、律师辩护权的成分分析 |
三、被追诉人辩护权与律师辩护权 |
第二章 辩护律师制度 |
第一节 辩护律师制度的必要性及实践意义 |
一、辩护律师存在的必要性 |
二、辩护律师存在的实践意义 |
第二节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
一、关于辩护律师诉讼主体地位的争论 |
二、刑事程序中的辩护律师应当界定为“诉讼主体” |
第三节 辩护律师与被指控方、控诉方及审判方的关系 |
一、辩护律师与被追诉人的关系 |
二、辩护律师与公诉人的关系 |
三、辩护律师与法官的关系 |
第三章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沿革 |
第一节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理论提出 |
第二节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实践发展 |
一、监察调查程序中的律师辩护权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律师辩护权 |
三、“审判中心主义”模式下的律师辩护权 |
下篇:律师辩护权的实践探析 |
第四章 侦查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会见通信权 |
二、调查取证权 |
三、提出意见权 |
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
第二节 我国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会见难”形式多元且个案形势堪忧 |
二、讯问时律师在场权立法缺失且意识淡薄 |
三、调查取证活动存在多维度障碍 |
四、阅卷权缺失破坏了程序对等 |
第五章 侦查阶段的辩护权完善与重构 |
第一节 律师帮助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获得律师帮助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保障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权的我国启示 |
第二节 会见与通信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会见与通信权的域外考察 |
二、关于侦查阶段会见通信权的我国启示——从一则真实案例说起 |
第三节 阅卷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阅卷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阅卷权的我国启示——构建侦查阶段的阅卷权 |
第四节 调查取证权 |
一、调查取证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的我国启示 |
第五节 律师在场权 |
一、律师在场权的域外考察 |
二、律师在场权的我国启示 |
第六章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会见通信权 |
二、阅卷权 |
三、调查取证权(包括向办案机关申请查证权) |
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
五、提出意见权 |
第二节 我国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会见权无法充分行使且存在现实阻碍 |
二、阅卷权受制于办案机关且范围受限 |
三、发表意见权虚置化并流于形式 |
第七章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完善和重构 |
第一节 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域外考察 |
二、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我国启示——构建我国刑事诉讼国情下的审前“证据开示” |
第二节 调查取证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查起诉阶段调查取证权的域外之鉴 |
二、审查起诉阶段调查取证权的我国启示 |
第八章 审判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阅卷权 |
二、调查取证权(包括向办案机关调取证据权) |
三、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
四、经被告人同意的上诉权 |
第二节 我国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审判程序尤其是庭审程序虚置化 |
二、律师拒绝辩护权的行使状况不容乐观 |
三、辩护律师缺失独立上诉权 |
四、刑法306条和刑诉法44条排除了辩护律师执业豁免 |
第九章 审判阶段的辩护权完善和重构 |
第一节 庭审实质化下律师法庭辩护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判阶段庭审中心的域外考察 |
二、“庭审中心”下辩护权的我国启示——“无效辩护”还是“辩护无效” |
第二节 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与重构 |
一、关于法律援助的域外考察 |
二、关于法律援助的我国启示——加快推动刑事辩护“全覆盖”的中国模式 |
第十章 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的相关配套性制度探析 |
第一节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深化 |
一、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域外考察 |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我国启示 |
第二节 程序性辩护的完善 |
一、程序性辩护的域外考察 |
二、程序性辩护的我国启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对我国刑事律师辩护权研究的问卷调查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术成果 |
(5)调查性侦查措施的形成机理与司法适用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调查性侦查措施的理论由来 |
(一)侦查措施分类的两种逻辑:权力逻辑与司法逻辑的博弈 |
(二)技术变革背景下侦查措施分类逻辑的现实困境 |
(三)刑事司法改革背景下侦查措施体系的转向需求 |
二、调查性侦查措施的概念证成与理论基础 |
(一)调查性侦查措施的概念内涵 |
(二)调查性侦查措施的法理根据 |
三、调查性侦查措施行为样态的体系化建构 |
(一)调查性侦查措施类型化界定的必要性 |
(二)调查性侦查措施的标准重构与行为划分 |
四、调查性侦查措施的司法适用路径分析 |
(一)调查性侦查措施的法律适用原则 |
(二)内部自律:犯罪嫌疑人确认规则的构建 |
(三)外部他律:侦查权程序性控制规则构建 |
五、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中国侦查监督研究四十年(论文提纲范文)
一、侦查监督探索在1980年代的起步 |
(一)侦查监督学术文献概览 |
(二)对侦查监督具体内容的探索 |
1.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前实践情况回顾 |
2.关于侦查监督内涵的界定 |
3.关于侦查监督范围的讨论 |
4.关于侦查监督内容的分析 |
5.对侦查活动监督时间的讨论 |
6.对“提前介入”的讨论 |
7.对侦查监督发现问题的方法和纠正错误的方法的分析 |
8.对侦查监督存在问题的讨论 |
9.对侦查监督进行改革的讨论 |
1 0.对侦查监督不被重视原因的探讨 |
1 1.关于逮捕制度的讨论 |
(三)简要评析 |
1.总体成就 |
2.侦查监督问题研究受限之初步认识 |
二、侦查监督探索在1990年代的初步推进 |
(一)侦查监督内涵的再讨论 |
(二)立案监督 |
1.立案监督的内涵 |
2.立案监督的范围 |
3.立案监督的措施 |
4.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立案监督 |
(三)侦查监督的范围 |
(四)侦查监督的内容 |
(五)侦查监督的途径 |
(六)侦查监督的针对性问题 |
(七)侦查监督效果问题 |
(八)完善侦查监督制度的讨论 |
(九)逮捕制度问题 |
1.关于立法修改逮捕条件的讨论 |
2.逮捕修改的背景 |
3.关于逮捕条件理解的讨论 |
(十)侦查监督研究的反思 |
1.为侦查监督制度的修改所进行研究 |
2.为执行修改后的侦查监督制度的注释性研究 |
3.修改后的侦查监督制度实施后的继续研究 |
三、2000年代的讨论 |
(一)侦查监督总论 |
1.侦查监督的界定 |
2.侦查监督的范围 |
3.对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监督。 |
4.侦查权的控制模式 |
5.检侦关系 |
6.侦查权的司法控制 |
(二)分论中的专题讨论 |
1.关于侦查监督制度的缺陷 |
2.刑讯逼供问题 |
3.立案撤案监督 |
4.关于侦查监督效果的讨论 |
5.关于完善侦查监督的讨论 |
6.关于逮捕制度的讨论 |
(三)关于研究状况的总体反思 |
1.关于检侦关系研究状况的反思 |
2.关于诉讼原理和监督原理差异的反思 |
四、2010年以来对侦查监督的讨论 |
(一)侦查监督总论 |
1.侦查监督的价值问题 |
2.修法对侦查监督的影响 |
3.检警关系视角的讨论 |
(二)侦查监督专论 |
1.侦查监督存在问题 |
2.侦查监督存在问题的原因 |
3.侦查监督改进的路径 |
4.介入侦查 |
5.审查批准逮捕 |
6.检察引导侦查 |
7.关于立案监督的讨论 |
8.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问题 |
9.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 |
1 0.对派出所侦查活动的监督 |
1 1.羁押必要性审查 |
(三)研究状况的总体反思 |
1.价值维度的研究状况 |
2.规范角度的研究状况 |
3.实证层面的研究状况 |
(7)审判中心背景下侦查应然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审判中心背景下侦查概述 |
第一节 审判中心背景概述 |
一、审判中心之理论内涵 |
二、审判中心之实践意义 |
第二节 审判中心背景下侦查理论审视 |
一、侦查的概念与含义 |
二、侦查权性质探析 |
第二章 审判中心背景下侦查之现实困境 |
第一节 审判中心背景对侦查之影响 |
一、侦查工作面临的新挑战 |
二、对侦诉关系的重构 |
第二节 现行侦查工作存在问题梳理 |
一、取证程序违法导致非法或瑕疵证据 |
二、证据意识淡薄,调查取证不全面 |
三、取证时机不妥,运用证据不当 |
四、证明标准不清,忽视质量关系 |
五、保管措施不力,丧失定案证据 |
第三章 审判中心背景下侦查路径优化 |
第一节 转变思想观念 |
一、树立保障人权的司法理念 |
二、强化实体和程序并重理念 |
三、加强全面收集证据的意识 |
四、摒弃“有罪推定”的观念 |
第二节 完善侦查制度 |
一、推进警务机制改革 |
二、构建新型侦诉关系 |
第三节 规范侦查行为 |
一、规范取证行为,提高证据收集质量 |
二、细化操作规范,建立物证保管体系 |
三、依托现代科技手段,加强现场勘验工作 |
第四节 创新侦查方法 |
一、传统侦查方法之继承 |
二、现代侦查方法的加盟 |
三、侦查方法新旧之融合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侦查比例原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来源及意义 |
二、域内外研究述评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研究范围的厘定 |
五、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侦查比例原则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侦查比例原则的确立及发展 |
一、比例原则的产生及发展 |
二、侦查比例原则的确立 |
三、侦查比例原则域内外适用及发展 |
第二节 侦查比例原则的内容 |
一、侦查的正当目的 |
二、侦查比例原则的含义 |
第三节 侦查比例原则的功能 |
一、对侦查立法的指引功能 |
二、对侦查执法的指引功能 |
第二章 侦查比例原则的适用范围和适用程序 |
第一节 侦查比例原则的适用范围 |
一、时间范围 |
二、规制对象 |
三、保护范围 |
第二节 侦查比例原则的适用程序 |
一、立法设计 |
二、执法落实 |
三、司法适用 |
四、配套保障 |
第三章 侦查取证行为的比例原则 |
第一节 侦查取证行为比例原则实证考察 |
一、对侦查取证行为目的的认知及态度 |
二、侦查取证行为适当性原则的实践情况 |
三、侦查取证行为必要性原则的实践情况 |
四、侦查取证行为相称性原则的实践情况 |
第二节 侦查取证行为比例原则的总体要求 |
一、明确侦查取证行为的目的 |
二、侦查取证行为适当性原则的要求 |
三、侦查取证行为必要性原则的要求 |
四、侦查取证行为相称性原则的要求 |
第三节 常规侦查取证行为比例原则的实现 |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比例原则的实现 |
二、身体采样行为比例原则的实现 |
三、搜查行为比例原则的实现 |
四、查封、扣押、冻结行为比例原则的实现 |
第四节 特殊侦查取证行为比例原则的实现 |
一、技术侦查措施比例原则的实现 |
二、诱惑侦查措施比例原则的实现 |
第四章 强制措施的比例原则 |
第一节 强制措施比例原则实证考察 |
一、对强制措施目的的认知及态度 |
二、强制措施适当性原则的实践情况 |
三、强制措施必要性原则的实践情况 |
四、强制措施相称性原则的实践情况 |
第二节 强制措施比例原则的总体要求 |
一、明确强制措施的目的 |
二、强制措施适当性原则的要求 |
三、强制措施必要性原则的要求 |
四、强制措施相称性原则的要求 |
第三节 羁押性强制措施比例原则的实现 |
一、拘留比例原则的实现 |
二、羁押比例原则的实现 |
第四节 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比例原则的实现 |
一、取保候审比例原则的实现 |
二、监视居住比例原则的实现 |
第五章 侦查执法武力使用的比例原则 |
第一节 侦查执法武力使用比例原则实证考察 |
一、侦查执法武力使用适当性原则的实践情况 |
二、侦查执法武力使用必要性原则的实践情况 |
三、侦查执法武力使用相称性原则的实践情况 |
第二节 侦查执法武力使用比例原则的实现 |
一、侦查执法武力使用适当性原则的实现 |
二、侦查执法武力使用必要性原则的实现 |
三、侦查执法武力使用相称性原则的实现 |
第三节 开枪行为比例原则的实现 |
一、开枪行为适当性原则的实现 |
二、开枪行为必要性原则的实现 |
三、开枪行为相称性原则的实现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公安刑侦的制度变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以审判为中心”的时代释义 |
第一节 “以审判为中心”的比较法评价 |
第二节 “以审判为中心”的实质内核 |
第三节 “以审判为中心”的现实意义 |
第二章 “以审判为中心”主导下公安刑侦的困境 |
第一节 内部长期形成的惯性思维 |
第二节 刑事司法流程中的尴尬定位 |
第三节 案件办理程序上的规则障碍 |
第四节 同群众接触的现实难题 |
第三章 公安刑侦制度变革的基本原则 |
第一节 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并重 |
第二节 权力分工与制约并重 |
第三节 公正与效率并重 |
第四章 公安刑侦制度变革中的几个关系 |
第一节 刑事司法流程中如何坚持党的领导地位 |
第二节 侦查与起诉机关的分工界限 |
第三节 审前阶段与审判阶段的关系 |
第五章 公安刑侦制度变革的主要内容 |
第一节 改革公安现有内设机构并合理分配警力 |
第二节 以严格、审慎的态度采取侦查及强制措施 |
第三节 合理公开刑侦案件相关信息 |
第四节 规范从出警到办案全过程的刑事侦查流程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侦查理论纷争与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侦查目的之辨 |
第一节 侦查目的纷争 |
一、侦查独立说 |
二、公诉准备说 |
三、审判准备说 |
第二节 侦查目的厘清 |
一、侦查目的评析 |
二、审判准备说确立 |
第二章 侦查观念更新 |
第一节 侦查观念之弊 |
一、法治意识淡薄 |
二、司法定位偏离 |
三、证据要旨模糊 |
第二节 侦查理念树立 |
一、法治理念贯彻 |
二、司法定位修正 |
三、证据要旨明晰 |
第三章 侦查行为控制 |
第一节 侦查行为控制现存问题 |
一、立法不够严谨 |
二、制约监督不明 |
第二节 侦查行为控制路径 |
一、立法控制路径 |
二、制约与监督路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从侦查模式谈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障(论文参考文献)
- [1]数字化时代侦查学术研究的发展与前瞻:2016—2020年[J]. 梁坤,陈易璨.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02)
- [2]大数据侦查法治化研究[D]. 栾兴良.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
- [3]心理强制讯问的侦查取证问题研究[D]. 黄露尧.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4]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D]. 王嘉铭.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01)
- [5]调查性侦查措施的形成机理与司法适用路径研究[D]. 吴桐.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6]中国侦查监督研究四十年[J]. 杨正万. 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03)
- [7]审判中心背景下侦查应然之研究[D]. 冯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11)
- [8]侦查比例原则研究[D]. 马婷婷.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9]“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公安刑侦的制度变革[D]. 杨天衡. 南京师范大学, 2019(02)
- [10]侦查理论纷争与问题研究[D]. 张丽霞.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