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不是律师的“上帝”(论文文献综述)
陈柯伽[1](2020)在《律师法律服务合同履行瑕疵认定及救济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逐步提升,律师制度建设取得了一定成就。律师执业规范建设从司法行政管理、行业自治,进入到从私法领域调整律师与当事人之间成立的法律服务合同关系,并成为落实律师制度建设的基本点之一。按照合同法理论,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缔结的法律服务合同,属于非典型合同,合同法分则未对其设定具体规范。服务类的合同关系内容极为复杂,通常表现为多重交叉式的权利义务构成。再者,因法律服务具有极强的专业性、过程性、信息不对称性以及识别困难等特征,且律师以其职业的特殊性与独立性,往往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判断权能,故仅仅以契约法理,依据当事人意识自治及合同条款难以约束律师履行全面有效的给付义务。另一方面,因法律服务合同纠纷缺乏必要的规范性指引,在司法审判中往往存在无法可依的困境。对此,笔者认为律师法律服务合同履行瑕疵是解决律师与当事人之间诉争事项的难点、痛点问题,但此中之难点恰恰是解决问题的关键环节。因律师法律服务履行规则的特殊性与复杂性,基于意思自治与契约伦理的法律服务合同约定义务不可能涵盖律师执业规范的方方面面,故对于律师法律服务合同负予一定的规范性矫正规则应有必要。律师法律服务合同履行瑕疵区别于传统合同的违约行为,也区分于一般意义上的侵权行为,而违约行为不一定构成瑕疵履行。基于律师法律服务合同履行瑕疵作为当事人权利救济、律师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要件,故其认定方法显得极为重要。本论文以研究律师法律服务合同履行瑕疵为中心,概括了相关的基础理论,如法律服务合同的性质、特征以及履行瑕疵的理论内涵等等,进而对法律服务合同履行瑕疵予以分类,将其分为违反约定义务的履行瑕疵和违反法定义务的履行瑕疵。其中,约定义务是基于成立法律服务合同的必要条款进行地典型化抽取,如律师越权代理等;而法定义务,是指基于律师执业规范、执业纪律与执业道德等方面,律师所应当遵守的执业要求,系其合同义务的主要来源依据。律师法律服务合同的约定义务与法定义务并非决然排斥对立,约定义务依据合同条款确定之后,法定义务予以矫正补充,两者体系化地构建,对于判定实际的履行瑕疵构成与否具有重要影响。因此,违反法定义务的履行瑕疵系本文研究的重点。为指导实践运用,笔者进一步结合服务合同的相关研究成果,构建了三种形态的法律服务合同履行瑕疵认定方法:义务群构造分析法、行业标准对比法、行为效果与合同目的偏离认定,以上三种方法综合运用,对于判定律师法律服务合同履行瑕疵提出了全面性的解决方案。最后,本文则是为解决律师履行法律服务合同出现瑕疵后,当事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出可采取的几种救济手段,如提出补正履行、降低律师费,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或解除法律服务合同等等。
刘韵[2](2019)在《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研究:基础理论、实践开展与本土建构》文中提出争点是当事人展开诉讼程序、法官进行审理程序的逻辑起点,争点整理对于民事诉讼程序而言具有基础性的重要地位。在立法层面,我国并未明确争点整理的概念,更无谓争点整理体系的构建及其具体制度的展开。而于司法层面,我国相当部分法院已展开了诸多实践,但由于立法的缺失,也存在各行其是、规范不足的问题。目前对于争点整理的相关理论研究也不够深入。本文以争点整理的基础理论为逻辑起点,比较考察域外争点整理的历史渊源和发展现状,梳理我国争点整理的相关立法与实践情况,并提出我国争点整理机制的具体建构进路。第一章围绕争点整理的基本概念、构成要素、属性特征、体系结构、价值及功能等内容,论述了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的传统基础理论。首先,从文义解释路径初步呈现争点整理的基本概念,强调争点应具有质的规定性、量的重要性和产生主体的限定性;围绕时空、主体、客体、方法、结果等争点整理的构成要素深入理解争点整理的内涵,需要注意的是争点产生于当事人之间,但争点整理的主体除了当事人之外,还包括法官和其他程序参与者;争点的特性决定了争点整理具有制度规范性、主体多样性以及效果阶段性等属性;通过与审前程序、集中审理、争点简化协议以及证据交换等相关概念的比较,厘清争点整理的具体涵义。其次,将争点整理体系分为以构成要素为主要内容的本体体系和以其他配套制度为主要内容的配套体系,将当事人的证据调查和收集制度、法官职权介入制度和失权制度作为配套体系的主要内容予以论述。最后,从一般性层面,以公正和效率二元价值论阐释争点整理的制度价值;从特殊性层面,围绕直接性功能、基础性功能、程序性功能阐述争点整理的制度功能。第二章围绕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争点整理的发展路径,从比较法上对争点整理的制度渊源和发展过程进行考察。关于争点整理在两大法系的源起,强调在自由经济的宏观背景下,当事人对于民事诉讼程序均要求以一定的实质参与权。而在不同诉讼文化理念影响下,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采认审前程序和庭审程序的两阶段审理模式。但囿于当事人放任主义盛行,导致其争点整理在时限性、规范性和稳定性外观下却又暴露出严重诉讼延滞的隐患。而大陆法系强调实体正义,在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下争点整理呈现出非制度化、非规范化的特点,具有较强的不稳定性。而在后续发展中,英美两国的争点整理体现在诉答程序、证据开示、案件管理会议、审前再议或者审前会议中;大陆法系则形成了专门化的争点整理本体体系,如日本的准备的口头辩论、辩论准备程序、书面准备程序等组成了争点整理本体体系。在配套体系设计上,英美法系赋予当事人更为广泛的证据调查和收集权,课以当事人更为严苛的失权制裁,设置较为消极的法官职权介入;与此相对应,大陆法系采取较为限缩的当事人证据收集调查权,配置较为缓和的失权制裁和更为积极主动的法官释明。当然,同一法系不同国家和地区在具体制度的设置上仍然存在一定差异,如美国的诉答程序一般仅具有通知性功能,而英国的诉答程序则具有实质性的争点整理功能;相较于日本,德国和台湾地区的失权制度规定更为严格。总体而言,在争点整理上,两大法系之间和各法系内部均出现一定的趋同性和差异性。第三章从宏观层面考察了我国争点整理的历史源流和立法现状。通过近现代以来我国不同时期民事诉讼法的立法背景、立法目的、相关制度等,勾勒出我国争点整理从立法空白到“若隐若现”的发展过程。围绕争点整理本体体系和配套体系的整体框架,在法律规范中抽象出关涉争点整理的相关理念,提取出关涉争点整理的相关制度因子。在立法层面,我国争点整理呈现出理论欠缺、结构不明、制度缺失和功能附属等问题。当然,虽然我国还未从立法上明确规定争点整理制度,但立法理念已为争点整理提供了发展的可能性。第四章聚焦于我国司法实践,从微观层面考察和分析司法实践中的争点整理的具体面向。对实践的考察围绕一般意义的、整体意义上的全国法院的司法实践,特殊意义上的、个别意义上的样本法院的司法实践以及具有一定典型意义的局部法院的司法实践的路径而展开。首先以与争点整理密切相关的审前程序为考察视角,认为当前审前程序形式化、空洞化问题严重,从普遍意义上而言,我国法院整体层面的争点整理难以得到有效开展。其次,样本法院以集中审理为改革目标,其类案要素式审理模式和繁案争点式审理模式均以争点整理为基础和中心。围绕争点整理的构成要素对样本法院的争点整理进行抽象化分析,特别突出庭前会议、证据交换、诉答程序在试点改革中所承担的争点整理功能。强调样本法院在争点整理相关问题上所呈现出的改良和进步或是我国法院未来改革可借鉴之处,因此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再次,以构成要素为展开路径对包括样本法院在内的局部法院在争点整理过程中存在问题予以论述。展开而言,影响争点整理时空要素的不可控因素较多;法官主体不仅成为争点整理的主导者,而且其本身就存在范围不够明晰的问题,当事人主体缺位和失位现象严重,其他程序参与人参与实效较弱;司法实践的客体范围亦存在失位、错位和缺位等情况;在方法要素方面,以庭前会议和证据交换为主的审前争点整理出现失序化,而庭审争点整理呈现无序化样貌;争点整理完成情况较差,其结果缺乏稳定性。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大致可以归结为程序正义理念的异化和弱化、当事人主义的虚无、争点整理目的的偏差和集中审理的失范等。第五章旨在以争点整理参与主体的结构模式为基础建构我国争点整理的理论体系。争点整理属于当事人主义的精致化,要求当事人承袭程序主导权地位;争点整理具有较强的抽象性要求多元主体的参与;归类于非实质性诉讼程序的争点整理应辅以不同于庭审程序的结构理念设计;主体间程序利益的内容同一性和实体利益的方向一致性为主体间的交往合作提供了可能性。所以争点整理各主体之间的关系结构不同于典型意义上的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和协同主义(修正辩论主义)等诉讼结构模式,其所呈现的特殊性要求应在“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指导下开展争点整理。而“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的正当性建立在一定的理论基础、文化基础以及现实性基础之上,其内化要素可以抽象归纳为主体平等、主体自由和诚实信用三个方面。在“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下,当事人、法官、其他程序参与者对外呈现出合作面向,而在其内部,各主体应以不同分工模式展开争点整理。具体言之,争点整理应以当事人的主导、法官的监护以及其他程序参与者的协助为具体模式,即各主体间应形成“主导——多元”的协作型关系。第六章在“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基础上,对我国争点整理的具体制度设计提出初步构想。我国争点整理应确立便利当事人原则、全程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区别性原则和限度性原则。结合当前司法改革之需要,应突出强调争点整理的预防性功能、效益性功能、约束性功能、内化性功能和教育性功能。在争点整理本体体系的建构方面,特别强调在时空要素方面,应在遵循认识论及契合我国司法实际基础上,将争点整理分为审前争点整理程序和庭审争点整理行为两个阶段,由此形成审前+庭审的两阶段论。同时前者应注重制度化的构建,后者则需规范化的约束。客体范围的实质内容应采广义说,并且,从实用角度出发,建议将客体范围重塑为事实类争点、规范类争点和程序类争点。在方法要素上,要注意设计的体系化和多元化,强调方法适用的阶段化和弹性化。在争点整理配套体系的建构上,当事人的证据调查和收集制度为争点整理承担着资料提供的基础性作用,失权制度则为争点整理提供了效力保障作用,因此对以上配套制度应有科学化的认识和可操作性的设置。
王猛[3](2016)在《民事诉讼程序滥用规制研究》文中认为近年来,在民事诉讼领域,滥用民事诉讼程序现象愈演愈烈。本文试图以“民事诉讼程序滥用”行为为研究对象(以下简称“滥诉”),通过分析其本质、把握其规律,最终提出切实可行的全方位、多元化规制方案。全文采取总分式结构,共由八章组成:前三章为总论,分别对滥诉行为绪论、滥诉规制的模式和限度等进行了深入探讨,为理论基础研究;第二至七章为分论,分别从民事诉讼法、民法、刑法、律师职业伦理等不同视角,对滥诉行为提出了详尽的规制路径;第八章为从司法责任的角度出发,以规范审判权行使的方式达到规制滥诉行为的目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滥诉行为绪论。本章共分四节,第一节从滥诉现象的本质和规律出发,将碎片化的“滥诉”概念整合为“滥用诉讼程序”。并厘清了滥用诉权与滥用诉讼权利概念的悖论,分析了滥用诉讼程序与诉权、诉讼权利滥用概念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第二节进一步分析滥诉与正当程序。提出当事人负有“滥诉抑制义务”,而法院则需要平衡保护诉讼权利与禁止诉讼程序滥用两者之间的关系。第三节分析了滥诉的规制与宪法保障。对于法院错误认定为程序滥用的情况,最重要也最有效的救济途径当属宪法上的救济。第四节论述滥诉规制的法系意识。禁止诉讼程序滥用也因法系思维不同而有所差异,应对不同诉讼构造的不同规制模式加以区分。第二章滥诉规制的模式。本章共分三节,第一节分析了各国规制诉讼权利滥用的两大阵营:在严格意义上禁止诉讼权利滥用和强调正当程序两种。第二节论述了对滥诉行为的技术化规制,强调发挥诉讼要件的作用。第三节论述了滥诉规制的理念与方法。理念上应树立协同主义的诉讼理念、强化诚实信用的诉讼原则。规制与制裁的方法则包括了通过失权宣告诉讼行为无效,以及通过再审程序推翻判决既判力等。对诉权的滥用和诉讼权利滥用的规制还有一些通用方法,罚款、提起侵权损害赔偿及进行司法惩戒和职业伦理规制等。第三章滥诉规制的限度。本章共分三节,第一节对我国目前滥诉行为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归纳了我国滥诉行为的两大特点:类型上的多样性和表现形式上的蒙蔽性。并阐述了滥诉行为的社会危害,以及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局限之所在。第二节系对立法新动态的梳理。第三节论述滥诉行为制裁的宽容性。禁止诉讼权利滥用的规定在我国新民事诉讼法中得到充实,但同时又应平衡“保护诉讼权利”与“禁止诉讼权利滥用”两者之间的关系。第四章滥诉的民事诉讼法规制。本章分四节,第一节从主观过错、损害结果、滥用行为以及因果关系四个方面对滥用诉讼程序进行认定。第二节通过对德、日、英、美等国家的立法例的考察,从关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与关于强制措施两方面进行比较分析。第三节论述制裁方法,分析指出保持司法戒备、驳回诉讼请求或抗辩、限制令、费用制约是比较有效的规制手段。第四节阐述适用中的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法院在处理程序的灵活性与诉讼程序滥用之间有价值判断的权力,要考虑是否对构成诉讼程序滥用的行为进行制裁和矫正。第五章滥诉的民法规制。本章分三节,第一节阐述民法规制的意义。第二节探讨构建滥用民事诉权损害赔偿之诉的基础,分析构成滥用诉权损害赔偿之诉的要件,研究滥用诉权损害赔偿范围的认定。第三节探索了构建滥用诉权侵权赔偿之诉的时效、管辖、以及案由设计等程序性问题。第六章滥诉的刑法规制。本章共三节,第一节为刑法规制的理论准备。梳理了我国滥诉行为在刑法中的引入进路,分析了滥诉刑法规制的必要性,并介绍了域外立法的经验,有独立成罪说、以诈骗罪为核心罪名说、以证据类犯罪为核心罪名说等。第二节回顾了我国滥诉刑法规制的路径选择。第三节分析了虚假诉讼罪的司法适用,从犯罪构成的要件入手进行深入探讨。第七章滥诉的律师职业伦理规制。本章共四节,第一节分析了律师诚实义务与真实义务的内容。第二节论述了律师在滥用诉讼权利中的参与度。第三节从内外部两方面,对律师滥用诉权的动因进行了研究。第四节论述我国对律师职业伦理的规范路径,并提出,抑制律师滥诉与增强司法公信力是中国的规制重点。第八章余论:滥诉的司法责任规制。本章共三节,第一节论述法官职业伦理与滥诉规制的关系。第二节分析审判权的滥用特征、危害、原因,以及规制路径等。第三节分析了对法官的惩戒制度,并对我国法官惩戒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设性意见。
林轲亮[4](2012)在《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研究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另一维度》文中指出随着“风险社会”概念的提出以及人们对于风险的越发重视,对于风险的预先评估成为了一种现代理性人的应然决策。纠纷以及纠纷解决同样具有风险,这样的风险如果处置不当,将可能导致时间、成本的极大消耗,甚至于在未来的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救济的程序内,也将面临着不利益。因而,就呼唤出这样一种机制,能够利用专家的专业知识,帮助“迷茫”、“不理智”、“疯狂”、“轻率”、“胆怯”、“无理”、“资料匮乏”等等情态语境下的当事人,通过现有的证据,对当事人的纠纷做出一定程度的评估,以使得当事人认识到案件的价值、自身于案件中所处的局势、帮助当事人厘清合意以及争点,让当事人纠正认知的偏差、破除认知的障碍,以正确决策未来的纠纷解决走向。于是,早期中立评估制度在80年代,于ADR这一概念的首创国美国,率先得以建立,并在ADR运行顺畅的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中陆续创设,如今的早期中立评估制度,是一项在法院、仲裁机构、法律服务公司、律师事务所、民间组织等多种运作场域内运行的类型化的ADR。当然,无论从定义、特征、制度边界、运作机理等基础性理论,还是制度的实践、制度异化的防免等方面,都有着极大的研究空间,同时,早期中立评估制度其实并不是一种烙上了英美法系印记的制度,其在大陆法系各国目前并没有建立的原因其实更多地在于大陆法系自身ADR发展不畅的本土因素,而辩证观之,我国的ADR发展无论从历史传承,还是现行政策,都具备着良好的制度发展环境。事实上,我国的实践中,已经有了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的萌芽,但理论应该先行于实践,反观我国目前对于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的研究,其实更多地只是局限于教科书式的制度介评。因而,本文将以早期中立评估制度为研究对象,通过对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的基本理论、历史发展、运作规律、域外制度范本以及实践、我国的相关立法以及实践、我国引入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的正当性、路径定位以及具体制度构想等理论以及实践模块的研究,充分展现早期中立评估制度本身情态的同时,为我国构建相关制度提出合理建议,以期助益我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本文除导论以及结语外,共分七章十八万字,各章主要研究思路以及观点概要如下:第一章将从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的定义、特征以及性质、制度边界、历史以及发展等四大方面进行制度界说。定义章节,所下定义为:在案件生命周期的较早时期,由符合一定资质且和本案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主持评估会议,公平、公正、不偏向任何一方地对双方当事人的案件进行评估,并在当事人同意开示报告的前提下,向当事人适时做出包含分析当事人优势劣势、指明未来走向的无约束力的评估报告,以帮助当事人认清案件本质、纠正自己的认知、辨清自己的局势,进而使得当事人做出正确的行为决策,选择和解、调解、诉讼、仲裁等其他程序或者制度的导向性的纠纷解决机制。特征章节涉及宏观特征以及微观特征,其中宏观特征包括制度集合性、制度设置目的的多元性和层级性、制度的预测性、制度的“中介”性、制度的权利指向性;微观特征包括程序的非正式性、灵活性与迅捷性、费用收取方式特殊、对于中立评估人的资格要求特殊、现实性与指引性、秘密性以及结果的非强制性、衔接性等。性质章节则认为,早期中立评估制度是一项适用于案件生命周期的较早时期,为了纠正当事人的认知偏差而生成的一项预警性的、间接性的或曰导向性的纠纷解决机制。制度边界章节对比了审判制度、仲裁制度、判断型调解制度(微型审判制度)以及其他类似制度。历史和发展章节将研究早期中立评估制度于美国北加州法院诞生的相关情况,并介绍其在其他英美法系国家的发展概况。第二章旨在以法院为视阈,研究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的域外制度范本的程序性运作规则以及运作场域。程序性运作规则将以北加州法院的早期中立评估制度范本为例进行研究,该法院的制度规则可谓完备,且很好体现了“纯化”的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的制度本质。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的运作场域将以“原则与制度层面”的运作场域和“载体层面”的运作场域的分类方式来拓析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的运作场域。原则与制度层面的运作场域,旨将早期中立评估的性质做一种原则与制度的归属,具体为回归程序原则以及评估型ADR;而载体层面的运作场域,分析了多门法院的构建理念,为早期中立评估提供良好的运作平台。第三章将将以认知心理学之视阈为主要研究框架,揭示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的运作机理。本文首先剖析了当事人的认知障碍,此即早期中立评估制度设置的主要动因,包括感知偏差、归因偏差、框架冲突、信息不对称、情感、策略等方面的表现。在动因展现的基础上,本文论证了早期中立评估制度作为一种当事人认知引导机制予以介入的运作原理,其中运用了认知心理学上的问题解决过程的分段模式予以论说,即发现问题、表征问题、选择策略与方法、实施方案与评估结果等。第四章将涉及早期中立评估制度优势、劣势及其澄清以及域外实证研究。早期中立评估制度能够有效运作,自然具备着其他ADR所不具有的特质予以彰显制度的优势,比如一定程度上可以防免对于ADR机制的批判;比如,作为中介性、间接性、以权利为指向、模仿辩论过程等特质,也让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的运作,彰显着充分的正效应;还比如,基于比较视野,早期中立评估对于审判、仲裁、促进型调解、判断型调解等其他制度,也彰显着自身的优势。而金无足赤,对于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的质疑声音以及劣势探讨依然是存在的,而其中的质疑可以分为局部的质疑以及全盘性制度否定的质疑。作为局部性的质疑意见在于,比如,预先的评估将阻碍当事人的后续协商;比如,被迫开示不想开示的诉讼资料等等。而作为全盘性的批判意见在于,比如,会有利于评估后占有优势的一方,破坏公平;比如,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简单的评估就能够预测未来审判,最终将会破坏司法的价值;比如,如果早期中立评估不能促成和解,则是对资源的浪费。纵观这些质疑声音,本文认为存在很多值得澄清的方面,并进行了论说,本文认为,很多质疑声音其实更多地是对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的纯化的评估本质有所误读的基础上产生,早期中立评估制度其实是一项中介性的、间接的纠纷解决机制,其并无太多结果指向,至于以和解为主要目标的制度范本,其只是制度异化的表征,其实违背了早期中立评估的制度本质。而在域外实证部分,概略地展示了南加州法院、东纽约州法院、佛蒙特州法院以及北加州法院的实践。总体实践综合运用了各种评价指标,结果显示,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的运作态势良好,参与人满意度较高、但一些制度范本定位不甚准确,有制度异化的危险。第五章、第六章以及第七章,将以我国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的相关内容作为研究对象。第五章将立足于我国现实,按照非制度、准制度以及制度等三分法的方式,以一种制度厘清的方式来探寻我国是否具有早期中立评估制度。其中非制度包括,我国的人民法院诉讼风险告知(诉讼评估)制度、我国律师案情分析及诉讼(仲裁)风险告知制度、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争议评审制度;准制度包括,湘潭仲裁委员会附设早期中立评估制度、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的离婚诉讼心理咨询师第三方中立评估制度;而真正属于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的则是珠三角E法院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第六章和第七章的主题为我国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的中国化。第六章正当性以及路径探析。其中必要性在于,缓解我国诉讼案件数量激增的压力以及节省司法资源、宣泄平台的提供以及无效审判的防免、优化和补充诉讼制度;可行性在于,早期中立评估的推行土壤——一种案件激增背景的相似性与契合性、早期中立评估的制度支持——我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律、政策导向、早期中立评估发展的障碍破除——一种体制内程序改革的可行性、早期中立评估的非冲突性——和诉讼制度以及调解制度的协调、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的畅通性——制度运行条件之满足;而制度设计路径的论说,本文首先基于总结的角度,结合上文的域外理论与实践,对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的应然定位做了理性思辨,即要辩证地看待该制度,不应将一些理论上假想的诸如大量分流案件、大量节约成本等ADR的制度优势不切实际地扣于任何一类ADR之上。然后,本文对于我国的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的设置路径作了定位,即应设置为以评估为主要目标的、纯化的、中介性的、以法院为主的多载体运作的、收费方式灵活的、强制与自愿并行的、在一审前进行的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第七章将结合第六章的制度定位,以法院载体为视阈,对比域外的制度设计细节,论述早期中立评估制度于我国的具体构建,具体方法为,在厘清早期中立评估制度创建的诸种要素之后,进行具体的程序性设计,并辅以管理制度以及保障措施的构想,最后将以规则条文的形式对以上构想做一规则层面的总结,其可以作为未来草案的样本。
王笑红[5](2011)在《试论教会法的演变及其对世俗法律的影响》文中研究指明本文的研究对象是西方教会法的演变及其对世俗法律的影响,以及1983年天主教教会法典的文本。本文将教会法的演变历程分为古代、中世纪早期、中世纪中期、宗教改革时期、世俗时代五个阶段。对前四个阶段,本文皆在介绍相应的政治、社会背景之后,梳理教会法的发展及其特征。而在世俗时代阶段,本文则着重于以文本分析的方式展现教会法与世俗社会的互动。重要教会法学家评述则作为本文的附录。第一章研究的是古代教会的发展,以及教会因君士坦丁大帝的支持而与罗马帝国建立起紧密关系的过程,并结合圣经,总结教会法律的渊源,及其何以成为“爱的律法”。随着教会组织的转型,4世纪末的教会已与百年前有很大不同,尤其表现在更为注重墨守律法,而不是单纯强调对上帝和邻人的爱。教会法开始兴起,它不仅是基督徒宗教生活中的重要元素,而且本身就是自治的法律体系,成为罗马帝国后期法律制度的补充。第二章始于对中世纪教会,尤其是对成长期教会的研究,其核心是4-11世纪的主要宗教会议教令汇编,11世纪的教会改革,以及在这个时期发展出来的衡平理论、刑罚理论。此时教会法还只是一套零散的规范。教会法汇编包括宗教会议教令、教皇教令、教父的着作,它们没有体现出任何法学理论,因为它们诞生于一个没有法学家的世界。第三章研究的是教会法如何从一个思想体系演变为基督教社会强有力的结构性元素的过程。其内容包括:一、格拉提安与经典时期的法学院;二、格拉提安之后的教会法:教会法汇要学家时代;三、教皇教令时代;四、中世纪欧洲共同法;五、教会法院的组织体系和管辖范围;六、法律职业的中世纪起源。中世纪中期是教会法的黄金时代,教阶制度得以成熟,成为中世纪最重要的行会。格拉提安的《教会法汇要》则使得教会法摆脱了从属于神学的地位,获得了独立。教会法学家成为最早的严格意义上的职业群体。法律人不仅在大学中传授法律知识,尽力为当事人提供服务,还获得了足够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活跃于社会的各个领域。第四章主要研究了以马丁·路德和约翰·加尔文为代表的宗教改革对法律思想的影响。新教改革者反对教会法体系,视教会法为教皇权力的象征。路德派发展出自己对自由和平等的理解。加尔文对教会法的态度前后变化较大,后期在很大程度上恢复了教会法院的传统权威。宗教改革在许多地区导致教会法被废止。但在脱离教皇权威后的英国,教会法的命运较为独特。第五章研究了中世纪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在思想和制度方面的影响。思想层面的影响主要涉及自然法、财产权和衡平。制度方面的影响则讨论了中世纪教会法对私人生活、公共生活的影响,以及神明裁判的废除与陪审团的兴起。在私法领域,教会法全面地影响了中世纪的整个社会秩序。教会法绝不仅仅关乎教士和信徒。中世纪的教会法和市民法发展出密切的共生关系。在宪政理论领域,中世纪最有意义的争辩主题之一是,界定统治者的权力与社会的权利之间的正当关系。教会法学家由此发展出“法人”理论,去分析和解决内在于法人组织和结构之中的法律问题。第四次拉特兰大公会议颁布的第18条教令废除了神明裁判,由此导致了普通法和大陆法的理性化,并成为陪审制兴起的契机。神明裁判的消亡这个例子也从另一个侧面证明了泰勒的命题:“基督教自身发展为世俗化创造了条件。”第六章则始于对世俗时代的总结,以及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召开的思想背景,而后结合1983年教会法典文本以及第一至五章的内容,详细分析解读了教会法的内容,包括圣统制、法律渊源、刑法、私法、婚姻法、程序等,最后总结了当今教会法的主要特点。一、教会圣统制是宗教精神与现代科层制的结合。二、天主教会的司法管辖范围包括属灵事物和与属灵事物相关连的案件,以及违反教会法的案件、与教会法刑罚科处有关的案件。三、天主教会的刑罚是基于信徒身份的身份刑。四、教会私法与与世俗民法有交叉,在绝大部分情况下准用世俗民法的规定。五、教会婚姻法是基于信徒身份的一种婚姻法律规定。六、教会诉讼法与世俗社会的诉讼法有很多相同之处。本章还以一个有关无效婚姻的具体案例来试图论证教会法是实践中的法律。附录是对中世纪重要教会法学家的评述,重点关注的是教皇英诺森三世、英诺森四世、苏亚雷斯以及格老秀斯。本文不仅研究了教会法中的具体制度,而且探究了教会法演变的思想起源及其背后的政治背景、社会因素。在结语部分,本文认为,教会法的演变过程至少与三个因素密切相关:教会与国家、社会的关系;教会有关自身的理念;教会如何看待人与上帝的关系。
唐峰[6](2011)在《纠纷和解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纠纷解决是人类永恒的研究课题,而中国社会纠纷解决研究具有现实紧迫性。传统的解纷方式需要反思整合,自决解纷存在失范的风险,诉讼解纷可能导致国家专制,和解纠纷应受重视但需规范。国内对纠纷和解的研究,体现了学科的多样性、方法的多元性,但却存在几个问题:一是将“私了”等同于“和解”,二是将“调解”等根据“合意”解纷的方式排除在和解的范畴之外;三是将和解/私了等同于民间法,同国家法对立:四是研究者的研究过分局限于某领域内的纠纷和解,很难有关于“和解”的一般性问题的结论。国外学者也关注纠纷和解,却与西方法治主义即诉讼中心主义的反思相关联。中国人仍然存在着法治=诉讼=国家垄断纠纷解决权=国家法律之治的观念,这种观念在西方已经受到了批判。根据纠纷解决取决于何方主体意愿,纠纷解决方式可以分为自决、合决、他决三种。合决即和解,重新界定和解的含义,包括了传统意义上的和解、调解、西方法律制度中的辩诉交易等,但与自决、他决等并立,又与私了、私力救济、自力救济、ADR、恢复性司法等概念有着区别和联系。意思自治是和解的本质和基本原则。无论是私法纠纷解决还是公法纠纷解决中,都存在着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公法纠纷解决中的意思自治,有着社会契约论的政治基础、经济人假设的人性基础和公私难分界的现实性基础,意思自治的扩张应受到尊重。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的和解,可以被视为一种制度。就制度视角而言,和解制度包含正式的制度和非正式的制度,而原则问题则是制度中的最根本问题。除意思自治原则外,推定原则和程序监控原则也应作为和解制度的原则。主体是和解的结构要素之一。和解纠纷,需要纠纷解决的主体承担当事人和第三人的不同角色。学界在法人的和解当事人资格问题上存在争议。法人可以作为民事主体,自然可以成为民事纠纷和解的当事人主体;法人作为公法纠纷的主体,它可以和解因违反公法行为而引起的民事责任问题,因民事责任的和解进而影响到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法人公法责任的追究,法人也可以直接同国家司法机关进行辩诉交易来解决刑事责任问题;检察官与犯罪人辩诉交易和解权及公诉、自诉主体权利平等性要求,都可以说明法人具有或应具有公法性纠纷和解的当事人资格。和解中的第三人,不同于诉讼上的第三人,也不同于民法上的第三人。和解中的第三人具有中介、判断、强制功能。根据“官”与“民”的界分,第三人可以分为官方第三人和民间第三人。在当下中国,公、检、法、司这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可以称为“官方第三人”。对公安机关来讲,目前在角色定位上存在着角色冲突,权威也是弱化的,这也导致了和解的偏好。民间第三人分为官方化的第三人,典型如人民调解委员会,而如混混、痞子等纯粹的民间第三人也是活跃在纠纷解决舞台上的重要力量。在一定意义上讲,社会是由“官”、“匪”、“民”三者利用纠纷解决进行共治的社会。规范是和解的结构要素之二。和解纠纷,需要纠纷解决的规范依据。根据“官”与“民”的界分,社会规范可以分为国家规范和民间规范,同时还存在一类软规范——关系规范。这三种规范在纠纷和解中各有其功能,国家规范可以为和解提供制度性支持,可以成为权利诉求的基点,可以成为和解方案的直接依据,可以作为当事人在和解中攻防策略的工具;民间规范则可以支持当事人的权利诉求,可以成为和解的直接依据,可以支撑国家规范,可以传承多元的文化。而由关系、人情、面子三要素组成的关系规范,则可以转移争议,模糊事实,可以确认、改变明规则,增加解纷方案可接受性,可以促使自由裁量权向确定性转换。三种规范是互动的,国家法与民间法的互动呈现不同的具体样态,而关系规范是国家法和民间法互动的变量之一,作为和解主体的纠纷解决者的个性也是规范互动中的一个变量,这两个变量在纠纷自决、裁决中也都发挥着自己的作用。事实是和解的结构要素之三。和解纠纷,需要纠纷解决的事实根据。纠纷和解中的事实,不同于裁决中的事实,它可以具有事实要素概括性特征,可以缺少一般性的事实要素而具有模糊性,实际上是“类型化”的事实,而不需要象裁决中的事实那样具备基本的事实要素;它可以具有证明要求意会性特征,不需要象裁决中的事实那需要证据证明;它的面向具有未来性,可以解决未来的事实,而不象裁决那样只解决先前的事实;它的事实包含的法律关系可以具有复杂性,而不象裁决那样,以不同的法律关系来确定不同的诉讼;它的事实的规范意义可以具有共生性,而不象裁决那样规范意义上是独断的;它的认知主体是双方当事人,具有二元性特征,而不象裁决那样认知主体是法官,具有一元性特征。类型分析,从另一个角度助于深入把握和解。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实践中的和解情形,依和解的纠纷的法律性质,和解可以分为非法律性纠纷和解与法律性纠纷和解,而后者则又可分为民事和解、行政和解、刑事和解。这些类别的和解,都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为了更好的把握这些“和解类型”,对于民事和解,以法院调解为着力点,比较了法院调解书与判决书的不同,认为调解书很难说“法理”,因而调解和审判应该分离;而对于刑事和解,则以轻伤害案件和解为着力点,比较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中自诉和公诉程序的不同,主张应在公诉程序中重视和解;对于行政和解,则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和解为着力点,比较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调解与和解,质疑了两者效力不同的法律规定的合理性。功能分析,是本文对和解的第三个分析视角。和解的功能可以分为个别功能和社会功能。前者是指和解方式在个案纠纷解决中的功能,如解决纠纷、形成规则、归属责任、恢复关系等等;而后者则指和解这种纠纷解决方式在社会中的功能,如复合双重正义、效益考量选择、适应社会结构等等。由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中国共产党的政治理想,而依法治国则是治国方略,因此,探讨和解与和谐、法治的关系尤为必要。构建和谐社会,要尽量预防各种纠纷,又需要妥善解决各种纠纷,需要自决、和解、裁决“三元一体”的纠纷解决机制。尊重和解实际上是尊重人权,和解可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将和解与法治对立的观点,其根源于西方国家主义,具有西方法治主义色彩,要重构法治的和解,中国的问题应中国式解决。
郭响宏[7](2011)在《俄国1864年司法改革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19世纪60、70年代沙皇亚历山大二世所推行的大改革是俄国历史上最重大的历史事件之一,历来为中外史家关注。1853-1856年克里米亚战争失败以后,沙皇为改变俄国在国际上被动落后的处境,启动了大改革。1861年俄国农奴制的废除标志着大改革的正式开始。农奴制废除之后,沙皇亚历山大二世相继进行了教育改革、地方自治改革、司法改革、财政改革和军事改革,从而开创了俄国历史上的“大改革”时代。改革标志着俄国现代化的实际开端,为俄国向现代社会的转型奠定了坚实基础。1864年沙皇亚历山大二世颁布实施的司法改革被誉为大改革中最为成功的改革。改革创建了以欧洲司法模式为蓝本的新司法体制。司法独立、审判公开、辩诉原则、陪审团审判、律师制度等全新的制度和理念引入俄国,俄国从此有了一套可以与欧洲发达国家相媲美的司法制度。但国内学术界对司法改革缺乏专题研究,研究的论文也相当少。基于此,本文拟在现有材料的基础上,全面系统地探讨亚历山大二世的司法改革。这是本文选题的出发点。本文的基本观点是:司法改革为俄国法治国家的建设奠定了基础,推动了晚期帝俄经济及社会的转型。具体来讲:1864年司法改革之前,俄国司法中普遍存在的管理效率低下、腐败等成为沙皇政府司法管理体制中的一大弊病。实质上,如何提高俄国的司法管理水平成为历代沙皇追求的一大目标。彼得一世的司法改革、叶卡特琳娜二世的地方管理体制变革、尼古拉一世时期的法典编撰都是沙皇政府变革俄国司法制度的尝试,但司法体制中存在的弊端直到1864年司法改革之前仍然没能得到有效解决。沙皇亚历山大二世上台之后,农奴制的废除进一步凸显出司法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在开明官僚的推动下,决意提高俄国司法管理水平的亚历山大二世决定推行司法改革。1864年,沙皇签署法令,正式开始实施司法改革。1864年司法改革的主要创新之处在于: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相对分离,口头辩诉原则的引入,陪审制的建立,对抗式诉讼模式的确立,律师及律师协会的引入,审判公开的实行等。改革创建了乡——县——司法区——省——中央的五级法院建制,完善了检察制度,创立了较为完善的上诉体制,形成了司法部和参政院联合监管下的司法管理体制。但改革最大的创新在于陪审制度和律师制度的创立。俄国陪审制是在吸收英、法模式的基础上创建的。陪审团主要通过简单多数原则来裁决,陪审团的裁决过程受司法宣誓、法官的问题列表制度、社会伦理道德等因素的影响。陪审制的引入是人民参与司法的典型体现,在俄国法制史上有着重要的意义。近代俄国的律师主要分为宣誓律师、实习律师和私人律师。律师是代表当事人维护个人权利的,他们享有言论自由。他们的管理由自治的律师协会负责。可以说,司法改革创建的律师制度对于维护专制制度下的个人权利有着重要的作用。司法改革的目标是推动俄国走上法治国家的道路。但司法的独立,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离对沙皇的专制权力产生了极大的威胁,使得司法改革逐渐成为保守派攻击的对象。19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俄国政治环境的变化,沙皇政府开始采取直接和间接的措施来减低司法改革的影响力,其中最为重要的反改革措施是1881年安全法令的颁布和1889年地区长官制度的建立。改革逐渐走向了反改革。在反改革的影响之下,司法独立遭遇到专制权力强有力的挑战。直到1917年,改革者建立法治国家的目标仍然没有实现。尽管如此,司法改革在推动晚期帝俄社会变革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司法改革加快了晚期帝俄经济及社会转型的步伐。同亚历山大二世实施的其他改革一样,司法改革的成功也有赖于沙皇专制体制的变革。但沙皇拒绝变革自己手中掌控的专制权力,正因为如此,司法改革也不可能实现俄国法制的真正变革。本文从国内外学术界对司法改革研究现状的梳理入手,洋细探讨了司法改革的背景,内容,具体的实施及其影响。具体包括以下儿个部分:第一章:俄国司法体制的历史沿革(9-19世纪上半期)。本章主要分析了自基辅罗斯建国以来俄国的司法改革,以及改革中存在的问题。从俄国司法改革的历史来看,历代沙皇变革俄国司法体制的努力为1864年司法改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第二章:1864年司法改革。本章重点论述了司法改革的背景,改革的准备,改革法令的颁布及改革的创新之处。改革前俄国司法体制中存在的严重弊端凸显了司法改革的必要性,农奴制的废除进一步促使沙皇要下定决心改革俄国的司法制度。亚历山大二世统治时期,在开明官僚的推动下,俄国正式开始实施在历史上有着重要影响的司法改革。改革的创新之处主要在于司法相对独立、审判公开、口头辩诉等。第三章:司法改革与晚期帝俄司法体制的变革。本章重点论述了改革后俄国的司法体制,包括法院组织体系的变革,检察制度的完善,上诉体制的建立及司法管理体制的创新。第四章:近代俄国陪审制的创立及实践。本章从陪审制的起源入手,详细探讨了俄国陪审制的引入,陪审团的社会构成,陪审团的裁决方式及影响陪审团裁决的主要因素,帝俄晚期对陪审制的攻击和维护以及陪审制的影响。第五章:近代俄国律师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本章从俄国律师制度的引入开始分析,重点论述了俄国宣誓律师,实习律师及私人律师的管理。同时,律师的职业道德也是本章关注的重点。第六章:晚期帝俄司法领域的反改革。本章重点论述了司法改革的成果是如何被篡改的。沙皇政府主要通过直接和间接的反改革措施破坏了司法改革所引入的原则和制度。关键是1881年亚历山大三世安全法令的颁布及后来地区长官制度的建立,部分地破坏了司法改革所确立的司法独立原则,巩固了官僚机构的权力。19世纪80年代司法领域的一系列反改革对改革后的司法体制产生了极其不利的影响。但需要强调的是,司法改革的总体结构没有因此而发生根本性的动摇。第七章:1864年司法改革的影响。本章从法制现代化的发展、法治国家的建设、社会法律意识的成长三个方面探讨了司法改革的的作用和影响。结语部分主要从现代化整体历史发展的维度分析了1864年司法改革的影响。笔者认为,对1864年司法改革的评价不仅要看改革的制度设计,更要从长时段的角度分析司法改革的实施及其影响。本文的创新之处首先在于:基于国内外学术界的相关研究,本文较为全面地梳理了1864年司法改革的起源、发展及影响,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学术界对亚历山大二世大改革研究的不足。其次,本文运用了《1864年司法改革法令》和《俄罗斯帝国法令全集》等原始文献,较为充分的史料使得本文的立论更具说服力。最后,本文不单单从法律的发展本身来探讨1864年司法改革,而是将其置于社会变革和现代化整体历史发展的维度来透视司法改革。这是研究方法上的创新。
何远琼[8](2007)在《站在天平的两端 司法腐败的博弈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好树结好果,坏树结坏果。——《马太福音第七章》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朱熹《观书有感》一、问题的提出及界定关于司法腐败,网上流传着这样一个故事:一中国律师和美国律师合办一案件在美国诉讼,开庭前中国律师对美国律师说,咱们怎么还不给法官送礼,再不送该输官司了。美国律师
郑学林[9](2006)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解读》文中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从2002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至今已经实施三年多了。三年多来,社会各界以及法院内部对它总的评价如何呢?可以说褒贬不一,有赞同的也有反对的。赞同的意见认为,它是最高人民法院所有司法解释中比较重要的,弥补了《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规定的空白,对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都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反对的意见认为它太超前,不
郑学林[10](2006)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解读》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从2002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至今已经实施三年多了。三年多来,社会各界以及法院内部对它总的评价如何呢?可以说褒贬不一,有赞同的也有反对的。赞同的意见认为,它是最高人民法院所有司法解释中比较重要的,弥补了《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规定的空白,对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都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反对的意见认为它太超前,不
二、当事人不是律师的“上帝”(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当事人不是律师的“上帝”(论文提纲范文)
(1)律师法律服务合同履行瑕疵认定及救济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提出问题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律师法律服务合同履行瑕疵的基础理论 |
一、律师法律服务合同概述 |
(一)律师法律服务合同的概念 |
(二)律师法律服务合同的性质 |
(三)律师法律服务合同的特征 |
二、律师法律服务合同履行瑕疵的内涵解读 |
(一)律师法律服务合同履行瑕疵的概念 |
(二)律师法律服务合同履行瑕疵与律师违约行为及违法行为的关系 |
三、律师法律服务履行瑕疵与合同目的之实现 |
第三章 律师法律服务合同履行瑕疵的类型 |
一、违反法律服务合同约定义务之瑕疵 |
(一)超越授权范围开展执业活动 |
(二)不履行亲自代理义务 |
二、违反法律服务合同法定义务之瑕疵 |
(一)通过恶意串通等方式直接侵害当事人利益 |
(二)未尽勤勉尽职义务 |
(三)未尽及时(风险)告知义务 |
(四)违法披露案件信息、商业秘密或当事人不愿被知晓的其他 |
第四章 律师法律服务合同履行瑕疵的认定 |
一、义务群构造对比分析法 |
(一)构建法律服务合同履行义务群 |
(二)排除违规约定形成的义务要求 |
(三)考察律师义务不履行是否存在合理性抗辩 |
二、行业标准对比分析法 |
(一)确定法律此种服务业务类型的权威性行业标准 |
(二)区分经验性指引与必要性指引 |
三、行为效果与合同目的偏离认定法 |
第五章 律师法律服务合同履行瑕疵的救济 |
一、补正履行 |
(一)存在可替代性方案 |
(二)可替代性方案的实施具有正面效果 |
二、赔偿损失 |
(一)律师法律服务合同履行瑕疵产生赔偿责任的性质 |
(二)请求权主体 |
(三)赔偿标准 |
三、降低服务费 |
四、解除合同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研究:基础理论、实践开展与本土建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及基本观点 |
第一章 论题源起: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的传统基础理论 |
第一节 争点整理的涵义界定 |
一、作为主语的“争点” |
二、作为谓语的“整理” |
三、争点整理的意涵 |
第二节 争点整理的构成要素 |
一、争点整理的时空要素 |
二、争点整理的主体要素 |
三、争点整理的客体要素 |
四、争点整理的方法要素 |
五、争点整理的结果要素 |
第三节 争点整理的属性 |
一、争点整理制度的规范性 |
二、争点整理主体的多样性 |
三、争点整理效果的阶段性 |
第四节 争点整理与其他相关概念的辨析 |
一、争点整理与审前程序 |
二、争点整理与集中审理 |
三、争点整理与争点简化协议 |
四、争点整理与证据交换 |
第五节 争点整理的体系结构 |
一、争点整理的本体体系 |
二、争点整理的配套体系 |
第六节 争点整理的价值及功能 |
一、争点整理的价值 |
二、争点整理的功能 |
第二章 论题展开:历史维度中的域外争点整理及其发展 |
第一节 两大法系争点整理的源起 |
一、自由经济社会背景下的共同选择 |
二、不同诉讼文化中的异样开端 |
第二节 英美法系争点整理的历史发展及具体化展开 |
一、英国争点整理的历史发展及具体化展开 |
二、美国争点整理的历史发展及具体化展开 |
三、英美法系争点整理配套体系的具体化展开 |
四、小结 |
第三节 大陆法系争点整理的历史发展及具体化展开 |
一、德国争点整理的历史发展及具体化展开 |
二、日本争点整理的历史发展及具体化展开 |
三、我国台湾地区争点整理的历史发展及具体化展开 |
四、小结 |
第四节 两大法系争点整理的比较 |
一、两大法系争点整理源起之比较 |
二、两大法系争点整理功能之比较 |
三、两大法系争点整理主体之比较 |
四、两大法系争点整理方法要素之比较 |
五、两大法系争点整理配套制度的构建 |
第三章 宏观考察:我国争点整理的历史源流与发展 |
第一节 非体系化时期我国民事诉讼规则及争点整理的历史源流 |
一、清末、民国时期的民事诉讼规则及争点整理 |
二、新中国成立后的民事诉讼规则及争点整理 |
第二节 体系化时期我国民事诉讼规则及争点整理的历史源流 |
一、民事诉讼法之争点整理 |
二、《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之争点整理 |
三、司法解释、其他规章制度之争点整理 |
第三节 立法层面的争点整理本体体系构造现状 |
一、立法层面的时空要素:审前程序和庭审程序 |
二、立法层面的主体要素:法官主导型的争点整理 |
三、立法层面的客体要素:证据争点、事实争点及法律争点 |
四、立法层面的方法要素:诉答程序、证据交换及庭前会议 |
五、立法层面的结果要素: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下的结果呈现 |
第四节 立法层面的争点整理配套体系构造现状 |
一、当事人证据调查和收集制度 |
二、法官释明制度 |
三、失权制度 |
第五节 我国争点整理立法现状评述 |
第四章 微观探析:司法实践中争点整理的具体展开 |
第一节 一般性之概览:司法实践下争点整理的基本现状 |
一、法官审前事项的实践现状 |
二、当事人审前事项的实践现状 |
第二节 个别性之细究:样本法院争点整理的局部呈现 |
一、以集中审理为改革目标 |
二、样本法院体系化审理模式之介绍 |
三、样本法院争点整理体系的构成情况 |
第三节 局部性之总结:部分法院争点整理的问题概述 |
一、争点整理的时空要素及其问题 |
二、争点整理的主体要素及其问题 |
三、争点整理的客体要素及其问题 |
四、争点整理的方法要素及其问题 |
五、争点整理的结果要素及其问题 |
第四节 问题的成因:司法实践中的争点整理图景 |
一、程序正义理念的异化和弱化 |
二、当事人主义的虚无 |
三、争点整理目的的偏差 |
四、集中审理的失范 |
第五章 修正与重塑:争点整理理论体系的中国化建构 |
第一节 争点整理主体间关系的解构 |
一、典型意义上民事诉讼模式之概述 |
二、争点整理主体间关系的解构:不同面向争点整理的属性展示 |
三、争点整理的特殊性与旧有传统诉讼模式的不适应性 |
第二节 争点整理主体间关系的理念建构 |
一、“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的源起 |
二、“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的概述 |
三、“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的正当化基础 |
第三节 “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的具体展开 |
一、“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的内化要素 |
二、不同视角下的“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 |
第六章 科学性与实用性:争点整理规则体系的中国化建构 |
第一节 基础理论:争点整理基本原则、制度功能之确立 |
一、争点整理的基本原则 |
二、争点整理的制度功能 |
第二节 本体体系:围绕争点整理构成要素的具体建构 |
一、争点整理中国化建构的时空要素 |
二、争点整理中国化建构的主体要素 |
三、争点整理中国化建构的客体要素 |
四、争点整理中国化建构的方法要素 |
五、争点整理中国化建构的结果要素 |
第三节 配套体系:围绕争点整理配套机制的具体建构 |
一、当事人证据调查和收集制度的中国化展开 |
二、失权制度的中国化设置 |
三、法官职权介入的中国化模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3)民事诉讼程序滥用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民事诉讼程序滥用行为绪论 |
第一节 民事诉讼程序滥用定义 |
一、定义的碎片化及其整合 |
二、滥用诉讼程序与滥用诉权、滥用诉讼权利 |
第二节 滥诉规制的根据与正当程序 |
一、滥用诉讼程序范围的扩大 |
二、正当程序 |
第三节 滥诉规制的宪法考量 |
第四节 滥诉规制的法系意识 |
第二章 滥诉规制的模式 |
第一节 两种滥诉规制模式 |
一、禁止诉讼权利滥用 |
二、正当程序与诉讼诚信原则 |
第二节 滥诉的技术化规制——诉讼要件的作用 |
第三节 滥诉规制理念与方法 |
一、滥诉规制的理念 |
二、滥用诉讼权利的规制方法 |
三、滥用诉权与滥用诉讼权利共同的规制方法 |
第三章 滥诉规制的限度 |
第一节 中国式问题 |
一、我国滥诉问题现状 |
二、滥诉行为的危害 |
三、滥诉法律规制的局限 |
四、比较法视野下的滥诉法律规制 |
第二节 我国滥诉规制的立法新动态 |
第三节 滥诉规制的宽容性要求 |
第四章 滥诉的民诉法规制 |
第一节 滥诉的认定 |
一、主观过错 |
二、滥诉行为与损害结果 |
第二节 滥诉民诉法规制比较与借鉴 |
一、域外主要立法例 |
二、域外诉讼法规制的比较 |
第三节 民诉法上的制裁方法 |
一、保持司法戒备 |
二、驳回诉讼请求或抗辩 |
三、限制令 |
四、费用制约 |
第四节 适用中的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 |
第五章 滥诉的侵权法规制 |
第一节 滥诉侵权法规制的意义 |
一、滥诉侵权法规制 |
二、滥诉侵权法规制域外经验之借鉴 |
第二节 滥诉民事赔偿模式的构建 |
一、构建滥诉损害赔偿之诉 |
二、构成滥诉损害赔偿之诉的要件 |
三、滥诉损害赔偿范围的认定 |
第三节 构建滥诉侵权赔偿之诉程序问题探索 |
一、时效问题 |
二、管辖问题 |
三、案由设计 |
第六章 滥诉的刑法规制 |
第一节 滥诉刑法规制的理论准备 |
一、滥诉概念在刑法理论中的引入 |
二、滥诉刑法规制的必要性分析 |
三、域外滥诉刑法规制模式的考察 |
第二节 我国滥诉刑法规制的路径选择 |
一、我国滥诉刑事立法的争鸣 |
二、我国滥诉刑法规制模式的评价 |
第三节 虚假诉讼罪的司法适用 |
一、关于虚假诉讼罪的主体 |
二、关于虚假诉讼罪的主观方面 |
三、关于虚假诉讼罪的客体 |
四、关于虚假诉讼罪的客观方面 |
第七章 滥诉的律师职业伦理规制 |
第一节 律师诚实义务与真实义务 |
一、律师的诚实义务 |
二、律师的真实义务 |
第二节 律师在滥诉中的参与度 |
一、律师在滥用诉权中的参与度 |
二、律师在滥用其他诉讼权利中的参与度 |
第三节 律师滥诉的动因 |
一、外部环境的影响 |
二、内部律师职业伦理的偏颇 |
第四节 我国对律师职业伦理的规范 |
一、诚实信用原则对律师职业伦理的规范 |
二、《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对律师职业伦理的规范 |
三、针对滥诉问题完善我国律师职业伦理的对策 |
四、中国的规制重点:抑制律师滥诉与增强司法公信力 |
第八章 余论:滥诉的司法责任规制 |
第一节 法官职业伦理与滥诉规制 |
第二节 审判权的滥用 |
一、审判权滥用的三个特征 |
二、审判权滥用的危害 |
三、审判权滥用的原因分析 |
四、审判管理对审判权滥用的规制 |
第三节 对法官的惩戒 |
一、问题之由来:李慧娟事件的法官问责制度 |
二、法官惩戒制度的功能 |
三、我国法官惩戒制度的完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4)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研究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另一维度(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界说 |
第一节 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的定义 |
一、 早期中立评估制度定义的基础——一种逻辑学知识的补充 |
二、 域外对于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的定义 |
三、 国内学界对于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的定义 |
四、 集合概念语境下的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的科学定义 |
第二节 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的特征与性质 |
一、 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的宏观特征 |
二、 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的微观特征 |
三、 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的性质 |
第三节 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的制度边界 |
一、 早期中立评估制度与审判制度 |
二、 早期中立评估制度与仲裁制度 |
三、 早期中立评估制度与判断型调解制度(微型审判制度) |
四、 早期中立评估制度与其他类似制度 |
第四节 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的历史以及发展 |
一、 早期中立评估制度产生和发展的背景 |
二、 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的诞生 |
三、 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的发展 |
第二章 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的程序性运作规则以及运作场域 |
第一节 法院附设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的程序性运作 |
一、 北加州法院附设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的程序性运作 |
二、 法院附设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程序性运作评述 |
第二节 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的运作场域 |
一、 原则与制度层面的运作场域——回归程序与评估型 ADR |
二、 载体层面的运作场域——以法院为视阈 |
第三章 早期中立评估运作机理探微——以认知心理学为主要框架 |
第一节 当事人的认知阻碍——早期中立评估制度介入的动因 |
一、 感知偏差(失真) |
二、 归因偏差 |
三、 框架冲突 |
四、 信息不对称——以无理诉讼语境下的认知障碍为视阈 |
五、 情感 |
六、 策略 |
第二节 早期中立评估的理性介入——一种当事人认知引导机制的运作规律 |
一、 发现问题 |
二、 表征问题 |
三、 选择策略与方法 |
四、 实施方案和评价结果 |
第四章 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的制度优势、劣势及其澄清以及域外实证分析 |
第一节 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的优势、劣势及其澄清 |
一、 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的优势 |
二、 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的劣势及澄清 |
第二节 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的域外实证分析 |
一、 南加州法院和东纽约州法院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的实践 |
二、 佛蒙特州法院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的实践 |
三、 北加州法院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的实践 |
第五章 我国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的现状——基于一种制度厘清的视角 |
第一节 我国的非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的类似制度 |
一、 我国的人民法院诉讼风险告知制度 |
二、 我国律师案情分析及诉讼(仲裁)风险告知制度 |
三、 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争议评审制度 |
第二节 我国的准早期中立评估制度 |
一、 湘潭仲裁委员会附设早期中立评估制度 |
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的离婚诉讼心理咨询师第三方中立评估制度 |
第三节 我国的早期中立评估制度——以珠三角 E 法院为例 |
一、 E 法院早期中立评估制度设置的动因 |
二、 E 法院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的设置以及实施 |
第六章 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的中国化(上)——正当性以及路径探析 |
第一节 我国设置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的必要性 |
一、 缓解我国诉讼案件数量激增的压力以及节省司法资源 |
二、 宣泄平台的提供以及无效审判的防免 |
三、 优化和补充诉讼制度 |
第二节 我国设置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的可行性 |
一、 早期中立评估的推行土壤——制度背景的差异澄清以及案件激增现状的相似性 |
二、 早期中立评估的制度支持——我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律、政策导向 |
三、 早期中立评估发展的障碍破除——一种体制内程序改革的可行性 |
四、 早期中立评估的非冲突性——和诉讼制度以及调解制度的协调 |
五、 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的畅通性——制度运行条件之满足 |
第三节 我国设置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的路径探析 |
一、 早期中立评估制度路径定位前的理性思辨 |
二、 我国早期中立评估制度设置路径的定位 |
第七章 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的中国化(下)——法院运作场域下的早期中立评估制度构想 |
第一节 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的要素 |
一、 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的目标 |
二、 早期中立评估制度适用的案件类型 |
三、 中立评估人 |
四、 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的参与人 |
五、 早期中立评估制度适用的规则 |
六、 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的保密性 |
七、 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的时间以及收费 |
八、 中立评估人的豁免 |
第二节 早期中立评估的具体程序设计 |
一、 选择进入早期中立评估程序 |
二、 选择中立评估人 |
三、 电话会议 |
四、 中立评估会议 |
五、 评估报告的作出和开示 |
六、 和其他程序或者制度的衔接 |
七、 中立评估人的汇报 |
第三节 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的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 |
一、 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的管理制度 |
二、 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的保障措施 |
第四节 早期中立评估制度规则条文的设计 |
一、 总则 |
二、 中立评估人 |
三、 制度参与人及适用规则 |
四、 保密性 |
五、 时间以及豁免 |
六、 早期中立评估具体程序 |
七、 评估报告的作出和开示 |
八、 和其他程序或者制度的衔接 |
九、 中立评估人的汇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5)试论教会法的演变及其对世俗法律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古代教会中的法律 |
第一节 导论 |
第二节 《圣经》中的爱与律法 |
第三节 新约中的教会规范 |
第四节 宗教会议地位的确立 |
第五节 教会法律与罗马法 |
第六节 教会与国家 |
第七节 结语 |
第二章 中世纪早期的教会法 |
第一节 导论 |
第二节 4 至11 世纪的宗教会议教令汇编 |
第三节 11 世纪的教会法与教会改革 |
第四节 自然法与衡平法 |
第五节 刑法和惩罚理论 |
第六节 结语 |
第三章 中世纪中期的教会法 |
第一节 导论 |
第二节 格拉提安与经典时期的法学院 |
第三节 教会法汇要学家时代 |
第四节 教皇教令时代 |
第五节 中世纪欧洲共同法 |
第六节 教会法院的管辖权和组织体系 |
第七节 法律职业的中世纪起源 |
第八节 结语 |
第四章 宗教改革时期的教会法 |
第一节 导论 |
第二节 马丁·路德及路德派 |
第三节 约翰·加尔文的法律观 |
第四节 结语 |
第五章 中世纪教会法与西方法律:思想和制度 |
第一节 导论 |
第二节 中世纪教会法与西方法律思想 |
第三节 中世纪教会法对私人生活的影响 |
第四节 中世纪教会法对公共生活的影响 |
第五节 中世纪教会的局外人:犹太人和异端 |
第六节 神明裁判的废除与陪审团的兴起 |
第七节 结语 |
第五章 当代教会法典评述 |
第一节 世俗时代的来临 |
第二节 教会法的渊源 |
第三节 教会圣统制 |
第四节 教会刑法 |
第五节 教会私法 |
第六节 教会诉讼法 |
第七节 结语 |
结论 |
附录:教会法学家评述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纠纷和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由 |
(一) 中国社会纠纷解决研究具有现实紧迫性 |
(二) 传统解纷方式需要反思整合 |
(三) 个人的经历与思考面向 |
二、研究现状 |
(一) 国内现状 |
(二) 国外现状 |
三、选题意义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和解的含义、本质与原则 |
一、含义:"合意"解纷 |
(一) 和解的内涵 |
(二) 和解的外延 |
(三) 和解中的"非合意因素" |
二、本质:意思自治 |
(一) 意思自治的含义、历史与基础 |
(二) 公法纠纷解决中的意思自治 |
(三) 意思自治的扩张 |
三、原则:推定与程序监控 |
(一) 和解原则的条件 |
(二) 推定原则 |
(三) 程序监控原则 |
第二章 和解的结构分析:主体 |
一、当事人 |
二、第三人 |
三、官方第三人 |
(一) 角色定位 |
(二) 权威弱化 |
(三) 和解偏好 |
四、民间第三人 |
(一) 官方化的民间第三人 |
(二) 纯粹的民间第三人 |
第三章 和解的结构分析:规范 |
一、国家规范 |
(一) 制度性支持 |
(二) 权利诉求基点 |
(三) 和解直接依据 |
(四) 攻防策略工具 |
二、民间规范 |
(一) 支持权利诉求 |
(二) 和解直接依据 |
(三) 支撑国家规范 |
(四) 传承多元文化 |
三、关系规范 |
(一) 关系规范的含义 |
(二) 关系规范的机制 |
(三) 关系规范的功能 |
(四) 关系规范的控制 |
四、规范互动 |
(一) 国家法和民间法互动在纠纷和解中的样态 |
(二) 关系规范和纠纷解决者个性是影响和解中国家法和民间法互动样态的变量 |
(三) 变量在纠纷自决、裁决中对国家法与民间法互动的影响 |
第四章 和解的结构分析:事实 |
一、事实要素概括性 |
二、证明要求意会性 |
三、事实面向未来性 |
四、法律关系复杂性 |
五、规范意义共生性 |
六、认知主体二元性 |
第五章 和解的类型分析:以法律纠纷和解为着力点 |
一、民事和解——以法院调解为着力点 |
(一) 调解书没有"说理" |
(二) 调解书很难说"法理" |
(三) 调解书很难说"法理"对调解制度的影响 |
二、刑事和解——以轻伤害案件和解为着力点 |
(一) 轻伤害案件适用公诉与自诉程序在结果上存在矛盾 |
(二) 矛盾的实践解决 |
(三) 矛盾的法律解决 |
三、行政和解——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和解为着力点 |
(一) 《治安管理处罚法》之前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和解 |
(二) 释读《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调解与和解 |
(三) 质疑《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调解与和解效力之不同的法律规定 |
第六章 和解的功能分析:个别功能与社会功能 |
一、个别功能 |
(一) 解决纠纷 |
(二) 形成规则 |
(三) 归属责任 |
(四) 恢复关系 |
二、社会功能 |
(一) 复合双重正义 |
(二) 效益考量选择 |
(三) 适应社会结构 |
第七章 和解、和谐与法治 |
一、和解与和谐 |
(一) 和谐社会需要三元一体纠纷解决机制 |
(二) 尊重和解系尊重人权 |
(三) 和解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
二、和解与法治 |
(一) 二元对立观 |
(二) 源在国家万能主义 |
(三) 西方法治主义批判 |
(四) 重构法治的和解 |
(五) 中国问题中国式解决 |
主要参考文献资料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7)俄国1864年司法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状况述评 |
三、基本思路和研究方法 |
四、逻辑架构 |
五、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一章 俄国司法体制的历史沿革(9—19世纪上半期) |
第一节 基辅罗斯和莫斯科国家法律的发展 |
第二节 彼得一世的司法改革 |
第三节 叶卡特琳娜二世变革俄国司法的努力 |
第四节 M.斯佩兰斯基的法典编撰 |
第五节 沙皇尼古拉一世变革俄国司法体制的尝试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1864年司法改革 |
第一节 1864年司法改革的背景 |
一、1864年之前俄国旧司法体制中存在的弊端 |
二、1861年农奴制的废除与俄国的司法改革 |
三、开明官僚与1864年司法改革的准备 |
第二节 1864年司法改革法令的颁布及创新之处 |
一、沙皇政府内部围绕着司法改革问题展开的讨论 |
二、司法改革法令的颁布 |
三、1864年司法改革的创新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司法改革与晚期帝俄司法体制的变革 |
第一节 改革后俄国的法院组织体系 |
一、乡法院 |
二、治安法院 |
三、区法院 |
四、省司法合议庭 |
五、参政院撤诉法院 |
第二节 改革后俄国的检察制度 |
一、1864年之前俄国检察制度的演变 |
二、改革后俄国的检察制度 |
第三节 改革后俄国的上诉体制 |
一、改革后俄国的普通上诉体制 |
二、改革后俄国的撤诉上诉体制 |
第四节 改革后俄国的司法管理体制 |
一、参政院与改革后俄国的司法监管体制 |
二、司法部与改革后俄国司法的管理体制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近代俄国陪审制度的创立及其实践 |
第一节 俄国陪审制的源起及陪审团的社会构成 |
一、陪审制的历史渊源 |
二、俄国陪审制的引入 |
三、俄国陪审团的社会构成 |
第二节 俄国陪审团的裁决及影响因素 |
一、司法宣誓与陪审团审判 |
二、问题列表制度与陪审团的裁决 |
三、陪审团裁决过程中的道德因素 |
四、俄国陪审团的裁决方式 |
第三节 晚期帝俄陪审制发展的困境及挑战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近代俄国律师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
第一节 俄国律师制度的引入 |
一、律师制度的起源 |
二、俄国律师的源起 |
三、俄国律师制度的引入 |
第二节 俄国律师的类型及其管理 |
一、宣誓律师及其管理组织——律师协会 |
二、俄国的见习律师及其培养制度 |
三、私人律师的出现及其管理 |
四、律师的薪酬 |
第三节 俄国律师职业道德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晚期帝俄司法领域的反改革 |
第一节 司法反改革:沙皇政府的间接措施 |
第二节 司法反改革:沙皇政府直接的立法措施 |
一、司法审判权的变革 |
二、1881年法令与俄国司法制度的变革 |
第三节 地区长官制度的创立与俄国治安法院的命运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1864年司法改革的影响 |
第一节 司法改革与晚期帝俄法制现代化的发展 |
第二节 司法改革与晚期帝俄法治国家的建设 |
第三节 司法改革与晚期帝俄社会法律意识的转变 |
一、法律话语权的转变与俄国司法人员的法律意识 |
二、俄国民众法律意识的缓慢转变 |
本章小结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8)站在天平的两端 司法腐败的博弈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及界定 |
二、司法腐败的博弈分析 |
(一)司法腐败的有关博弈模型 |
1. 当事人之间的司法腐败博弈模型: |
2. 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司法腐败博弈模型 |
3. 法官与法官之间的司法腐败博弈模型 |
4. 加入律师变量后的司法腐败博弈模型 |
(二)司法腐败的总体特点 |
1. 司法腐败参与人之间的博弈,有些是真实的,有些好像是虚拟的,有些是直接的,有些是间接的,但司法腐败必然为多方复杂博弈背景下的小群体博弈,身在其中的参与人可能也并不知晓博弈的最终结果。 |
2. 影响司法审判效用分配的司法腐败仅仅是司法腐败博弈的众多博弈解之一,不同国家的司法腐败均衡率有所不同,但无论是低司法腐败均衡率的零星司法腐败,还是高司法腐败均衡率的普遍司法腐败,司法腐败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系统性腐败。 |
3. 司法审判效用的相对性、主观性和司法腐败博弈的小群体性,使得查处的司法腐败案件为参与人举报的比率很高,但在存有信号传递机制和长期博弈机会的情形下,小群体范围内的司法腐败的举报率是非常低的。 |
三、影响中国司法腐败均衡状态转换的关键因素 |
(一)中国司法为何呈现高腐败均衡率状态? |
(二)转换中国司法腐败均衡状态的关键因素 |
四、结语 |
四、当事人不是律师的“上帝”(论文参考文献)
- [1]律师法律服务合同履行瑕疵认定及救济研究[D]. 陈柯伽.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2]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研究:基础理论、实践开展与本土建构[D]. 刘韵. 厦门大学, 2019(08)
- [3]民事诉讼程序滥用规制研究[D]. 王猛. 上海交通大学, 2016(01)
- [4]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研究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另一维度[D]. 林轲亮. 西南政法大学, 2012(07)
- [5]试论教会法的演变及其对世俗法律的影响[D]. 王笑红. 华东政法大学, 2011(06)
- [6]纠纷和解研究[D]. 唐峰. 山东大学, 2011(02)
- [7]俄国1864年司法改革研究[D]. 郭响宏. 陕西师范大学, 2011(10)
- [8]站在天平的两端 司法腐败的博弈分析[J]. 何远琼. 中外法学, 2007(05)
-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解读[J]. 郑学林. 晟典律师评论, 2006(00)
-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解读[J]. 郑学林. 晟典律师评论, 200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