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呼唤宽松环境(论文文献综述)
聂文琪[1](2021)在《政府采购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政府与市场的动态变化关系,始终伴随在各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道路上,影响着各个国家经济发展的脉络。政府“看得见的手”固然在一定程度上能缓解市场失灵问题,为规避市场失灵提供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然而另一方面政府的干预行为也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带来了新的挑战和考验。政府干预的步伐大步踏进,在治愈市场失灵的同时也极易触及市场公平竞争的底线,从而为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蒙上一层行政垄断的雾翳。而面对如何有效破除行政垄断这一难题,司法实践中始终难以亮出一份满分答卷。在我国现实语境下,“政府失灵”的困局、行政垄断的弊病、反垄断规制力量的薄弱相互交织,构成政府干预过程中无法忽视的问题。政府采购领域内,行政垄断作为破坏市场公平竞争规则的顽疾,始终难以得到有效根治,《反垄断法》的事后规制往往难以应对层出不穷的行政垄断行为,行政垄断事前规制体系的建立便愈显重要和紧迫。在此背景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这一制度性创新不仅为冲破行政垄断的束缚、融解地方保护的坚冰提供了可执行方案,而且为严格限制政府与市场的职能错位、推动“两只手”的动态平衡开拓了崭新路径。政府采购涉及资金多、规模较大、影响范围广,一直以来都是行政垄断的重灾区,亟待有效的管理与规制,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各个领域的实施过程中遭遇瓶颈,亟待寻求一个切入点与突破口,二者不谋而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政府采购领域的适用过程面临着多方困境与阻碍,直接限制了二者的有效融合与良性互动。该如何破除其进入政府采购领域的障碍,如何推进其在政府采购领域的有效实施,如何利用其规制政府采购领域难以根除的行政垄断行为,进而为市场机制与政府管制划定两相平衡的分界线,维持公平竞争、良性发展的市场环境与市场秩序,这些都是文章需要探讨并予以回答的问题。全文共分为四章,各章具体内容大致如下:第一章,研究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发展源流及其发展现状。首先,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概念释义,阐释了该制度最大的特点在于其摆脱了事后审查的监管惯性,致力于向事先审查发力,其本质在于为规制行政权力反竞争行为拉起“第一道防线”。其次,结合可竞争市场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及寻租理论,阐明了该制度具有深厚的理论根基。最后,结合域外经验阐述了其域外表现形式即竞争评估机制的存在形式及发展状况,并论述了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反垄断法的制度雏形为起点,现已形成较为完备的制度体系。第二章,研究我国政府采购领域适用该项制度的逻辑理路。文章以“危害性——必要性”为主线,分析了政府采购领域实施该制度的原因。其一,文章阐述了政府采购领域作为行政垄断行为的重灾区,出现频率较高的限制竞争行为的类型,并从采购主体的身份矛盾、采购资金供给者和使用者的主体分离与监管机制的不健全三方面论证了政府采购领域限制竞争行为频发的多重原因,并分析了其对政策目标、地方经济及政府公信力所造成的巨大危害。其二,文章论证了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为政府采购领域适用此制度奠定了坚实的理论支撑,进而论证了该项制度在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的实施不仅是弥补《反垄断法》规制路径乏力的重要举措,更是我国政府采购转型的必然选择,并对该项制度适用的关联性和合理性进行了分析。第三章,研究我国政府采购领域适用该项制度所面临的困境。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此领域的适用困境,根源于自身传统制度体系的缺陷。因此,文章系统审视该项制度的框架体系,从审查方式、审查程序、审查标准、例外规定、法律效力这五个方面论述了在政府采购领域实施该项制度所面对的困境及其具体表现形式。第四章,提出我国政府采购领域适用该项制度的完善建议。要进一步推进此制度的落地生根,必须打破现有发展困境,探究该项制度内部规则体系与外部配套机制的未来转向路径。文章以该制度现存困境为切入点,以政府采购领域的独特性与差异性为突破口,并结合《<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对症下药从审查方式、审查程序、审查标准、例外规定、法律规范五个方面为政府采购领域内该项制度的实施提出发展对策。
何志鹏,辛丹丹[2](2020)在《“一带一路”格局内的税收仲裁机制构建》文中研究表明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济交往愈发密切、频繁,随之而来的跨境涉税争议问题日益突出。"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历史、文化、宗教和法律制度等诸多方面的明显差异,构成有效调和税收争端的重大障碍。与此同时,作为国际税收争议解决传统方式的相互协商程序,长期以来存在的各种缺陷正愈发凸显,饱受诟病。基于税收仲裁机制在国际税收领域蓬勃发展的趋势,结合中国在内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客观需求,中国应引领构建适合"一带一路"区域经济发展要求的税收仲裁机制,转变思维定式,化被动为主动,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协调好相互协商程序与仲裁之间的关系,利用中国自身的组织优势,注重平衡税收可仲裁性与国家主权的利益冲突,建立税收仲裁案例库,提高仲裁透明度,实现对"一带一路"税收仲裁机制的构建。
杜金玲[3](2020)在《《朝日新闻》社论(经济类)翻译实践报告》文中研究指明21世纪是互联网飞速发展的时代,身处这样的时代足不出户便可知晓天下事。新闻报纸便提供了最直接的途径,社论作为报纸中的“心脏”,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社论是报社评论员针对当前发生的时事热点问题,代表媒体的立场、客观公正地对事实进行说明解释并且发表看法,表明主张并提出建议。《朝日新闻》始终坚持“尊重事实,客观公正,真实准确”的报道方针,也是笔者选择它作为翻译实践的原因。本翻译实践报告的内容为节选2019年1月至6月朝日新闻日报舆论版的经济类社论25篇。主要内容涉及日本的经济走向、出国税、邮政储蓄提高限额、贸易摩擦、中国经济、“春斗”、重建财政、数字税、积分返还、故乡纳税、手机话费、美欲提高驻军费、世界经济、日美首脑会谈等。本翻译实践报告以25篇《朝日新闻》社论(经济类)为依托,对经济类社论的文本类型、语言特点、结构特点进行了分析。译前准备阶段,以30篇《环球时报》经济类社评为平行文本,与原文本进行了对比分析,归纳总结了中文社论与日文社论的共通性与差异性。笔者在纽马克的交际翻译理论指导下,以中日文社论的差异性为切入点,对“标题的翻译”、“比喻句的翻译”、“引号的处理”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关于“标题的翻译”,笔者以平行文本的标题特点为参考,通过改变结构及改变句式使得译文更加符合汉语的表达习惯。关于“比喻句的翻译”,基于中日语言文化背景的影响因素,从保留原文形象、改变原文形象、舍弃原文形象三方面来分析比喻句的翻译。关于“引号的处理”,根据引号的作用采取不同的处理办法。表强调引号的处理大多进行省略,以确保译文的流畅性与可读性,表话语引用引号的处理通常将直接引用转换为间接引用。
岳凯[4](2020)在《地方政府投融资模式创新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增长和城镇化步伐加快,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越来越明显。但由于地方政府财力有限,公共产品包括公共基础设施的提供单纯依靠政府无偿注资是远远不够的,投融资体制改革势在必行。地方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的主要目的是改变地方政府作为公共基础设施的唯一投入主体,动员社会资本投入到公共基础设施的供给行列中来,同时起到节省财政资金、发展民营经济、提高公共产品服务效率的作用。本文主题就是剖析当前地方投融资改革模式的成效与不足,探索能在成效与风险之间建立高水平均衡的地方投融资模式。本文研究的逻辑起点是前些年大行其道的地方投融资平台。这些平台的风光一时尽管有其主客观原因,但也给财政运行带来的巨大风险,虽然尽管随后的地方投融资模式整体上有所进步,但在风险管控上并无根本性改善。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打破了计划经济时期中央政府集权式管理的统收统支模式,地方政府开始拥有较大的自主权限。十六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行业和领域,公共基础设施投融资主体逐步多元化。上世纪90年代以来,特别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地方政府可支配财力锐减,但伴随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任务更加繁重,建设资金需求十分迫切,地方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势在必行,作为其主要实现方式的地方投融资平台应运而生。为应对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我国出台了以扩大投资为主要内容的积极财政政策,为地方投融资平台提供了做大做强的必要条件。以地方融资平台为主要特征的地方投融资体制改革,本质上的操作主体仍然为地方政府,其融资依据依然以政府信用为主。以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为主要内容的地方投融资体制改革固然有加快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经济社会运行环境、稳定经济增长的效果,但是其负面效应是地方政府债务负担与日俱增,地方政府乃至整个国家债务风险凸显。“其作始也简,其将毕也必巨”①。2010年以后,随着我国经济增速逐步放缓,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和政府债务越加严重,财政投资的规模边界约束越发明显,对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规范、约束势在必行。对地方政府投融资体制进一步改革的主导思路是更加突出市场机制,更多地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PPP、政府投资基金、政府购买服务等创新性的投融资模式快速发展。但本文通过实证分析认为,上述投融资模式创新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公共基础设施提供与财政运行安全的均衡问题,甚至在实际操作中进一步扩大了财政收支缺口,加大了政府债务风险。“独学而无友,则孤陋而寡闻”①。国外公共基础设施的融资实践和债务管理经验为本文研究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欧美国家近年来兴起了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私有化浪潮,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大量参与公共设施建设运营,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日本在二战之后通过国家行政手段积极吸收国内资金,集中全国之力用于基础设施和战略性产业建设,为国内经济振兴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西方国家在危机管理和债务管理方面也积累了非常丰富的经验。近年来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经济增速由高速转向中高速增长,财政投资边界在地方政府投融资行为中的约束越发明显,因此更有必要借鉴国外经验,重新审视地方政府投融资的方式和路径,在防范化解债务风险的同时,健全相关法律体系建设,强化社会资本在地方投融资体制改革中的作用。本文分析框架沿用了“理论阐释—现状分析—‘他山之石’—政策建议”的成熟架构。在基本理论板块,本文介绍了凯恩斯需求管理理论,阐释了经典IS-LM模型及其陷阱,揭示了财政投资政策边界约束,导出改变公共基础设施供给方式、引入民间投资的必要性;在现状分析板块,本文剖析了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成长历史和现状,分析了地方政府自主发债、PPP模式、政府投资基金等新型融资方式的主要特点和典型案例,梳理了这些地方投融资模式更迭和发展的内在逻辑;在经验借鉴板块,本文归纳了西方发达国家在公共基础设施融资和相关风险管控方面的成熟经验,作为设计我国地方投融资体制进一步改革方案时的参考对象;在政策建议板块,本文依据前述问题分析和他国经验,以及相关实证分析的结论,提出能够实现提升公共基础设施供给能力和债务风险防控的双赢目标的理想模式。本文共由八章组成。第一章,绪论。该章属于全文总括性介绍。主要内容有研究背景及意义,文献归纳及评述,研究内容与方法,研究创新与不足。第二章,理论基础。界定地方政府投融资体制和模式等基本概念,阐释凯恩斯需求管理政策的理论框架、经典IS-LM模型的含义与缺陷,揭示财政投资政策的“投资陷阱”与边界约束,导出单纯财政投资政策的局限性。我们认为,财政政策处于政策边界的无效区间后,再通过增加赤字扩大政府投资已经无能为力了,只会增加越来越严重的债务负担,甚至诱发系统性风险。循着上述理论分析路径,本章实证分析验证了民间投资对政府投资的替代效应,指出今后在财政投资政策面临边界约束的情况下,要进一步发挥民间投资的作用,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公共产品供给。第三章,对我国地方投融资体制改革和主要模式创新的逻辑起点——地方投融资平台进行了重点分析。新中国成立后不断展开的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为地方投融资模式创新提供了必要性和可能性条件。第四章至第六章,地方政府投融资模式创新。主要分析2014年以来,国家在加强政府债务管理、限制融资平台随意扩张的情况下,国家所鼓励和推进的地方政府自行发债、政府投资基金、PPP等几种新型投融资模式的特点,同时重点实证分析了近年来PPP项目和PPP投资规模对地方财政收支缺口的影响。第七章,风险分析。结合当前的宏观经济形势,重点分析政府投融资行为增加杠杆累积政府债务所蕴含的风险,采用KMV模型对各省市债务风险进行实证分析。第八章,政策建议。分析评述西方发达国家民间资本进入公共产品领域的历史和带来的成效,以及我国可以借鉴的国际经验。根据前述现存地方投融资模式的问题分析尤其是风险分析,以及对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我们提出了下一步化解债务风险提出政策建议,对政府投融资方向做出展望。“不日新者必日退”①。本文力求在研究观点和方法上有所创新。具体表现在:一是提出财政投资政策的边界性。以往凯恩斯主义的分析框架下,往往是以假定政府可以无限举借债务、扩大政府投资作为前提的,没有考虑财政投资的边界问题。基于前人的研究成果,本文修正了凯恩斯主义框架下的IS-LM模型,明确指出财政投资政策的边界性,政府的投资能力不能无限扩大,否则将会出现过大的债务负担和财政运行风险。二是指出民间投资对政府投资的替代效应。以往关于政府投资和民间投资之间关系的研究中,一般都是从政府投资的角度出发,重点关注政府投资增长后,对民间投资是否存在“挤出效应”。但是经过历史数据研判,我们发现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总体趋势是政府投资比重下降,民间投资所占比重上升(尽管近年来的增速下降了),可以理解为民间投资逐步替代了政府投资,因此是民间投资对政府投资的替代效应。这与之前的研究主要关注政府投资是否挤出民间投资的视角是不同的,在当前的历史时期,需要进一步发挥民间投资对政府投资的替代效应,提高地方政府投融资的市场程度。三是通过实证分析指出近年来的地方政府投融资模式创新实践可能进一步加大了财政运行风险。一方面,综合分析2015-2018年PPP项目数量、投资金额和各省市财政收支缺口的关系,得出PPP模式并没有减轻财政压力的结论,与之相反,过多过大的PPP项目可能还会加大财政收支缺口;另一方面,使用KMV模型和最新的政府债务数据,验证各省市近年来财政运行风险有所增加。
于俊[5](2019)在《国家治理视角下的当代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研究》文中认为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税收制度是一国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制度改革是个源远流长、历久弥新的课题,从古至今,税收制度改革以制度促经济、以经济稳政治、以政治助发展,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发挥了突出的作用、留下了深刻的印迹,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统治阶级治国理政的战略考量。税收制度兼具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双重色彩,税收制度改革是通过税收制度架构设计和组成要素的边际变化来调整治理格局、增进社会福利的过程。国家治理呼唤深化税收制度改革,税收制度改革助推国家治理优化。当今世界,不论是何种性质的国家、抑或是何种发展程度的国家,在国家治理中都非常重视税收制度改革,这其中既有共性、也有个性,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如何吸收和借鉴他人在税收制度改革中取得的有益成果,适时推进本国的税收制度改革,成为各国经济社会发展中面对的一个理论和实践课题。鉴于税收制度改革的庞杂性、专业性和技术性,目前学术界对于税收制度改革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税制结构、税种设置、税收政策等较为传统单一的领域内。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视角开展税收制度改革研究,可以将税收制度改革由微观的、具体的工作层面提升到宏观的、战略的层面,拓展税收制度改革研究的内涵和外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税收制度,顺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要求,实现税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现代化。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争取无产阶级自身解放的斗争中,对税收问题进行了分析论述,提供了这个问题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税收具体实践相结合,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财税思想的中国化。在当代中国,新时代赋予税收制度改革研究的新思维、新要求、新使命,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视角探讨税收制度改革,能够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从高速度增长阶段转入到高质量发展阶段、更好地化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彰显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理论、制度和文化“四个自信”。新中国成立以来,税收制度及其调整、改革始终伴随着共和国的历史发展进程:改革开放前,税收制度及其调整以税收集权化匹配计划经济化、以集中统一税收体制匹配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改革开放后,税收制度及其改革以税收公共化匹配经济市场化、以公共税收体制匹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税收制度及其改革以税收现代化匹配国家治理现代化、以现代税收制度匹配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这是我国税收制度变革发展的一项基本经验。历经七十年发展,我国税收制度日臻完善,但也还存在结构布局、法律层级等方面的不足,这些瓶颈制约着税收制度进一步的深化改革,只有从新时代税收文明现代化的高度统筹布局税收制度改革,才能打破瓶颈,建立起与国家治理战略相匹配的税收制度体系。党的领导是我国税收制度改革最本质的特征和最根本的属性,是贯穿当代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研究始终的一根红线。在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研究中自觉融入马克思主义原理观点和党的方针政策,能够集中体现党对税收制度改革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税收制度的优势。新时代的税收制度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相融洽相助益,总体布局重塑了税收制度改革的灵魂,税收制度改革强劲了总体布局的血脉。自觉成为经济发展的“助推器”、政治发展的“稳定器”、文化发展的“催化剂”、生态文明发展的“净化剂”、社会发展的“粘合剂”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加速器”,是新时代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的宏观抱负和历史使命。新时代的税收制度改革既要遵循自身发展规律、也要嵌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才能确保税收制度改革运行在正确的轨道上,避免走僵化封闭的老路和改旗易帜的邪路。恪守税收制度改革的家国情怀、激励国家社会公民多元治理主体同频共振,遵循市场规则、力求治理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注重统筹兼顾、发挥制度集成聚变效应,尊重契约伦理、扞卫税收权利义务生态,维护央地关系、调动两个积极性,是新时代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的中观价值和基本原则。新时代的税收制度改革需要仰望星空、更要脚踏实地,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是税收制度改革应有的姿态。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下施行税收法治方略,在“五大发展”理念指导下放大税收乘数效应,在公平正义精神感召下释放税收正能量,在绿水青山愿景引领下促进绿色税收发展,在多元共治价值追寻下创新税收治理方式,为各国治理中的税收制度改革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是新时代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的微观努力和路径探索。
李子姮[6](2019)在《论价值创造原则在全球税收分配中的应用》文中认为经济全球化的时代以来,世界各国经济也随之进入了一个深刻的转型时期,2008-2009年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政府收入的减少(既包括经济形势不景气引起的税源萎缩,也包括因为更激进的国际税收筹划引起的税基被侵蚀),以及与之相比更恶劣的问题——跨国公司激进的税收筹划等带来的税收负担不公平(主要方式是利润转移),使得国际社会对双重不征税问题的重视程度空前提高,甚至成为国际税收理论和实践领域最重要的话题。2013年,在20国集团圣彼得堡峰会期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下简称“OECD”)受G20的委托开展了“应对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问题解析和行动计划”相关研究工作,这是近年来全球最重要的国际税收改革项目。与经济全球化快速发展并行,数字经济蓬勃发展,对进行全球价值创造的组织形式、税务管理都提出新的挑战。数字经济模式下的各种新的价值创造模式的出现,也给税收管理带来极大的挑战,正如OECD所言,现行的国际税收规则体系已经跟不上跨境商务实践的变化,特别是在数字经济、无形资产活跃的领域。出于应对全球新经济形势变化的需要,各税收管辖区对国际税收征管协作的共识增加,国际税收合作空前加强。同时,本文的研究也注意到,国家间经济力量对比发生变化,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的国际规则诉求正在转化为新的规则制定机制,而我国恰恰是这些新规则制定的重要参与者。本文正是基于对上述研究背景的认识,去思考价值创造与税收归属背离,以及如何运用价值创造原则去改善现有国际税收规则以及完善我国国内法的相关设定,促进以我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在新一轮国际交往中取得应有的利益,支持全球经济发展和人民福利改善。本文所使用的价值创造概念,是指为了最终形成一项产品或服务,由发生生产活动到最终成为产品成功销售,为客户提供使用价值或者说效用,所经历的全部创造价值的活动单元。这一系列生产经营活动组合的方式不是一成不变的。传统经济的价值创造过程主要以链式模式呈现,随着生产活动组织形式的变化和信息与通信技术提供的辅助支撑作用增强,价值链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链式模型,而是呈现出网状发展和环状发展的趋势,被创造出的价值在市场中的实现不再局限于最终产品,而是有可能在整个价值创造过程中随着副产品的出现不断产生。价值创造是否与税收的国际分配相符合,是否可以以价值创造为原则指导和改善国际税收分配,这是本文要探讨的终极问题。通过对一些实证数据的研究,本文发现: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在一定程度上是存在的,或者说至少现行税收制度、会计核算制度、贸易制度等一系列国际经济交往依赖的传统规则存在容纳跨国公司实施人为利润转移的可能性。具体而言,美国跨国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通过人为配置全球资产布局调控全球整体税收负担的倾向,他们在美国每增加布局1%的长期资产,税前利润仅相应增加0.44%;在目前的企业内部资源全球配置现状下,美国跨国公司每将1%份额的销售收入核算在美国,则分配在美国的税前所得将增加其全球份额的0.89%左右,一定程度上存在通过人为调整销售收入调控全球整体税收负担的倾向;海外税率对本土实际税率的影响与美国跨国公司将利润核算在美国的比例正相关,海外税率每导致本土税率变化1个百分点(于法定税率21%、35%而言),核算在本土的利润比例提高或降低1.21%,也就是说海外税率与本土税率的比较情况是富有弹性的,跨国公司会敏感的根据双边税率情况相机调整全球利润核算分配。在论述了价值创造与税收分配存在偏差可能性的基础上,本文进一步讨论了如何选取一个新的原则指导国际税收分配。价值创造原则较好的保持了税收制度的公平和中性,也在继承和发展现行国际税收分配原则方面有很好的衔接性和过渡性,在经济数字化的条件下,“价值创造”原则与“属地”原则、“独立交易原则”相比具有明显优势,其比属地原则的语义内涵更丰富,而“独立交易原则”有望在价值创造原则的指引下完成提升和改造。但也应该客观承认,价值创造原则的使用,目前还存在由理念转为实践的落地风险、可能引发新一轮的双重征税、可能对一国的国内税收体制建设产生消极影响等执行风险。综合考虑利害的基础上,本文认为价值创造原则对主导或者辅助调整完善现行国际税收规则中一些突出的问题,都有较好的适应性。价值创造原则能够较好的解决税收归属与价值创造发生背离的问题,实现国际税收经济价值观层面的原则公平。价值创造在价值创造原则的指引下,一些传统国际税收概念要按照价值创造的理念进行更新;以转让定价为代表的一些传统操作方法、技术手段应该运用价值创造理念引导改变;一些以往不被重视的地域优势等价值创造因素,会被重拾重视程度。在价值创造与国际税收规则的具体结合上,本文选取造成价值创造与税收分配不匹配的部分重要元素(PE、CFC等),以及国际税收规则中的核心——转让定价制度进行进一步的深入论述。运用价值创造原则对更新国际税收术语中的失效概念有积极作用。经济数字化已经逐渐发展成为当今世界经济体系中的主导形态,要素和企业主体的流动性增强、数字经济对数据的收集和分析依赖度加强、网络效应对经济生活的互动性影响。这种经济发展方式的虚拟化,对国际税收规则体系中的很多专业术语都提出需要与时俱进的挑战。第一,互联网企业可以在形式上并不表现为MNE,但事实上他们却可以通过网络将服务送达世界各地,成为实际意义上的MNE。但是按照现行国际税收规则,PE概念的设定成为妨碍各国对外国互联网企业在本国开展经济活动征税的屏障,而消费者的购买力恰恰是这些国家区位优势的重要组成,来源国理应获得国际税收分配权,达成属地意义上的公平。在认同这一理念的基础上,在技术上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定量确认数字化服务于来源国之间的税收分配联结度。由此就需要创新一个数字化常设机构的概念,这一概念应该保持同现有国际税收规则一致,将数字化的问题在现有规则下得到解决,使得数字化产品和服务所产生收益的所得税在来源国、东道国之间公平分配。应该从取消一些表述和增加一些表述两个方面共同施策,对现行PE概念予以完善。最主要是考虑取消OECD范本中关于“固定场所”以及“永久性场所”的相关表述,而将“显着经济存在”这一术语正式纳入税收协定范本的表述之中。在此基础上,通过修订国内法和国际法两条路径,促进常设机构概念重构的实现。第二,本文认为很多避税的方法都是通过建立海外公司实现的,这些海外公司很大程度上多数被建设为税收意义上的CFC,CFC实际上已经成为税基转移的地理支撑。在当下的国际经济交往中,互联网企业运用设置双重公司法人构架转移高移动性资产实现避税;制造业跨国公司通过向CFC转让无形资产侵蚀母国税基;CFC与混合金融工具管理错配结合,夸大“现金盒”风险承担实现税基转移;CFC与税收协定滥用结合,将资本利得转移至低税区。因此本文建议,丰富CFC控制类型的具体内涵,增加测试条件;不断改进CFC规则,适应公司治理结构的发展。在具体的实现路径上,本文认为不适合在国际公法的路径上解决,而是应该着眼于每个居民国对国内法的完善。这种实现路径上的客观要求,决定了CFC规则如果希望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发挥更大的正向引导作用,各国就要让渡一部分税收主权,借鉴OECD等国际组织推荐的治理原则,寻求国内法规在国际上的相对统一。第三,无形资产价值创造的性质界定出现灰色地带,这直接导致人们无法确定一笔基于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到底该适用哪一条的国际税收协定条款。销售商品和服务、授予特许经营权具有截然不同的商业内涵。前者是指将法人所有的最终产品或服务售卖给客户,使客户获得生活资料或服务、生产资料或过程服务的行为;后者是特许人和受许人之间的契约关系,特许人将自己的商标、产品经营权、商业秘密、专利技术、经营管理模式等无形资产授予受许人使用并向受许人收取费用,受许人依托被授予的无形资产使用权开展经营活动的商业模式。本文认为,如果交易的实质是客户采购的目标是以数字化方式传递的产品,而非获取供商业性使用的版权,此时数字化产品或服务的国际间转让交易与实物贸易的商品交割没有本质区别,因此其所得优先考虑适用营业利润条款。如果客户采购数字化内容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进一步商业化利用该数字化产品的版权问题,则有关款项优先考虑适用特许权使用费条款。转让定价制度是近百年来国际税收制度体系当中最为重要,内容和方法最为健全的部分。在国际税收分配的实践当中,转让定价对解决税收侵蚀,将价值链上产生的全部税收比较公平合理的分配在各个税收管辖做出了很大的贡献。然而,随着原有转让定价制度的基础不断弱化,需要以价值创造原则为指引改良转让定价制度。第一,转让定价制度的存在基石受到挑战,单一企业的全球独立性进一步弱化。MNEs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蓬勃发展,成为国际贸易最主要的实施者恰恰就说明了独立交易原则仅仅是大多跨过交易中的一种假设,合同安排的实质相关性难以考察。关联交易中的价值链分析、可比性分析都是基于MNE内部关联企业之间所签订的各种文件条款,这实际上很可能与经济实质相去甚远。特别是以IP为交易标的的合同,对合同文本进行人为操纵的空间很大,基于此的分析可能更进一步扭曲了经济实质。一些成本中心类型的海外公司在IP的研发、提升等重要的价值创造环节从未参与,也不承担IP投入市场后价值实现的风险,但根据MNE内部签署的各类文件,IP收益却被确认在这家海外公司,可比交易的缺失成为转让定价制度未来适用的最大挑战。跨国公司产品生产的个性化,以及客户需求的个性化,都使得可比交易变得更加难以寻找。在数字经济和无形资产领域,交易内容的虚拟化,也给可比交易的确定带来挑战。但本文也支持,目前尚未有迹象显示转让定价方法可以退出历史舞台,基于独立交易原则的转让定价指南将更为清晰和加强,而运用价值创造的理念去改善这一长期实践检验过的方法,才是完善国际税收制度体系的最优选择。第二,为了使传统的转让定价制度焕发新的生命力,需要将价值创造的原则注入其中,对现有的制度安排进行改良。包括:将准确识别关联企业之间的商务和财务关系、交易条件以及相关经济特征作为可比性分析的首要环节;将准确界定交易安排的操作口径从“可比性因素”调整表述为“经济特征+可比性因素”;加强合同条款内容与实际执行合同的比较;特别是在无形资产交易领域,更加广泛的运用功能分析;在对经济实质分析的阶段引入价值链分析法等。第三,新的转让定价制度体系的建设,应该特别关注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的利益,在转让价格的确认上更多考虑区位优势因素。区位性特殊优势价值贡献的税收体现明显不足,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市场。由此,一些转让定价技术性的问题也应该被重视,如利润分割法在技术层面的不断完善。最后,本文对如何应用价值创造原则指导以我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积极参与国际税收新规则的制定,以及完善国内法相关制度提出建议。虽然我国是在价值创造地纳税的积极倡导者,但我国也同样面临着在国际社会中继续发声,促进价值创造原则运用的艰巨任务。同时,践行价值创造原则,我国的国内法修订之路也还任重道远,特别是在BEPS所提出的一些最佳实践方面。本文提出了促进制定我国属地价值创造与税收利益分享相关政策的三项基本原则。一是利用好国际交往的平台;二是注意税收主权的敏感性;三是代表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诉求。在具体实施路径上,从如何参与国际税收规则制定、如何修订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如何做好实际征管工作落实改革成果等方面进行了论述。第一,建议我国积极参与、主导与价值创造相一致的国际税收新规则制定。识别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的最佳时机,主导价值创造与税收分配相匹配。尽快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国际税收理论体系和法规体系。第二,进一步完善我国转让定价相关在制度设计。加强关联交易基础数据管理;加强价值链风险管理;加强无形资产价值贡献转让定价管理;加强区位优势价值贡献转让定价管理以及进一步加强APA机制的应用。特别应该指出的是,本文认为对价值创造原则的坚持应该的是灵活的,在一些确实涉及我国公允税收诉求,价值创造原则又无法支撑的问题上,要积极寻找替代路径,适当放弃价值创造原则,如建立“安全港”等特殊适用制度等。第三,在一些问题突出领域,尽快实践BEPS最佳实践。如:在国内法制定上积极作为,系统完善我国关于CFC规则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无形资产收入属性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本文的创新点有三。第一,运用新市场财政学市场平台观,观察国际经济交往为什么不能使用单独行政规制的手段进行国际税收分配问题。论述了各税收管辖区的政府及其公共权力,在国际市场上的角色不再表现为管理、规制,而是竞争和协作。各税收管辖区政府所主张的税收分配权的实现,也要通过与传统市场主体——企业,一样在国际市场这个大平台上以全新的方式协商、合作,取得与其价值创造来源地相匹配的税收利益。说明了价值创造原则的合理性之一在于与市场机制的配合。第二,提出了国际税收分配意义上与价值创造相关因素指标。包括四类:资本和资源;技术;人力资源和劳动力;市场。资本和资源包括自然资源、基础设施和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土地(或相关控制使用权利)。技术包括技术诀窍、专利等知识产权、网络平台及其控制的用户资源。人力资源和劳动力包括知识经验、管理者才能、技术劳动者熟练程度、劳动力。市场包括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第三,依据价值创造原则对国际税收分配的指导,针对当前关于“在价值创造地纳税”的理论原则性学术成果较多的现实,本文提出若干可以付诸实践的解决方案。如:将超常规利润价值创造来源地之间分配,如何修订落实区位优势在转让定价中的体现等。
李婷[7](2018)在《服务型政府视角下的基层纳税服务研究 ——以云南省S县为例》文中指出纳税服务作为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一直受到税务理论研究界和各级税务部门的重点关注,针对纳税服务的学术研究经久不衰。专家学者们希望通过对纳税服务的研究,有效促进并推动我国税收工作的发展。通过多年实践,我国的纳税服务在顶层设计、管理理念、制度措施、方式方法等方面都有了重大进展。加之近年来全国税务系统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将“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要求与税收工作实际相结合,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推动了纳税服务体系的建立、健全及持续完善。本文以S县税务局的纳税服务工作实践为突破口,以小见大,希望借此对基层税务部门的纳税服务工作进行研究,分析我国纳税服务发展历程及趋势,并借鉴国内外优秀的纳税服务管理经验成果,从服务型政府建设这一视角切入,全面分析并总结S县税务局的纳税服务现状,对工作实践、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深入剖析,提出推进征管体制改革、构建和谐征纳格局、提升纳税服务能力、优化纳税服务信息化建设、激发干部队伍内生动力等五个方面的研究对策,以期进一步推动基层税务部门纳税服务的优化升级,建立更加切合税务改革及税收现代化的纳税服务体系,同时也为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在“服务型政府建设”方面提供有益参考。此外,本文在以下方面进行了思考及创新:一是研究背景的创新。虽然各界对纳税服务的研究不胜枚举,但将研究与服务型政府建设相结合进行探索是一种新理念。二是理论与实践结合较紧。笔者供职于S县税务局,能充分利用工作优势,将基层纳税服务现状与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要求进行对比分析,有助于研究的实用性及指导性。
侯娅玲[8](2018)在《美国证券法对外适用的法律冲突与协调研究 ——寻求人民币国际化中我国证券法对外适用之镜鉴》文中研究说明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后,国际社会开始反省以美元为本位的世界货币体系的内在不稳定性,我国也加快了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2009年,中国人民银行等6部门发布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允许境内365家试点企业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结算,试点工作主要针对港澳地区。2010年,境内试点企业扩展到67724家,境外地区不再受限。为配合贸易领域的人民币结算工作的顺利开展,并便利境外金融机构等开展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业务,中国人民币银行于2011年发布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在间接投资方面,我国继续稳步推进。在已有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的基础上,我国从2014年开始,相继开通了“沪港通”、“深港通”,允许香港和内地的投资者通过当地的证券服务机构买卖对方市场的股票。2017年6月,我国推出了“债券通”,实现了香港和内地债券市场的互联互通。目前,我国正在研究“沪伦通”、“沪新通”、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制度等,希望进一步深化证券市场的开放。2015年,人民币加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特别提款权货币篮子,为人民币成为国际储备货币奠定了基础。人民币在国际贸易、国际投资、证券交易和国际储备领域发挥价值尺度、交易媒介和储藏价值的职能,正是人民币国际化的本质要求。人民币国际化和证券市场开放有赖于法律规范为其提供制度保障,上述一系列措施无不彰显出“制度先行”的价值和意义。而在人民币国际化和证券市场开放的所有制度安排中,证券法对外适用制度无疑是最重要的。这是因为,证券法对外适用制度关涉境外发行人到我国境内发行证券以及境内发行人到境外发行证券,而发行人跨境发行的证券中很大一部分是以人民币计价或者结算的。因而,证券法对外适用制度通过熊猫债券、离岸人民币证券等形式与人民币国际化紧密相连。在这一背景下,我国加紧修订《证券法》。2017年4月23日,《证券法(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进行了二次审议。完善我国证券法对外适用制度,美国证券法对外适用制度是一个无法回避且不应回避的问题。一方面,美国证券法为美国证券市场“保驾护航”,使其成为全球最重要的证券市场。各国发行人和投资者纷纷到美国证券市场进行融资或者投资,美国证券法对外适用制度在这一过程中不断发展、完善。因而,从资本市场所在国的立场出发,研究美国证券法对外适用制度能够为我国证券法的完善提供借鉴。另一方面,美国发达的金融市场是确立与维持美元国际货币地位的重要支撑,而美国证券法对外适用制度的完善是美国证券市场高度发达、开放的制度保证。因而,从国际货币发行国的立场出发,我国应当关注美国证券法对外适用制度,研究这一制度在美元国际化过程中的作用,从而为我国实现人民币国际化提供国际经验。基于以上考虑,本文首先界定了对外适用的含义,认为其包括在域外的对外适用和在域内的对外适用两个方面。当美国将其证券法对外适用时,折射或者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冲突。此类冲突包括美国国内法的冲突以及美国证券法与外国法的冲突。其中,美国国内法的冲突主要存在于美国证券法与公司法之间、美国证券法与判例法之间以及不同判例法之间,涉及到的主要问题是公司治理和证券欺诈。美国证券法与外国法的冲突,主要涉及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和证券欺诈问题,包括美国证券法与外国公司法、证券法和银行保密法之间的冲突。为了推动证券法的对外适用以促进美国证券法目标的实现,美国采取了各种措施协调上述法律冲突。针对美国证券法与公司法之间的冲突,美国的协调措施在两个层面上展开,一是在联邦层面上降低证券法中的公司治理要求,二是在州的层面上提高公司法中的公司治理标准。对于美国证券制定法与判例法以及不同判例法之间的冲突,美国主要通过判例法体系进行协调。在个案中,法官通过判例法技巧将证券法的域外适用问题域内化,将立法管辖权与司法管辖权一体化,并对反域外适用推定进行灵活解释。对于美国证券法与外国法之间的冲突,美国从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进行协调。在国内层面上,美国通过制定或者修订证券法规则,在一定程度上豁免外国发行人的公司治理要求和信息披露要求,并授权SEC在更广泛的基础上开展对外合作。在国际层面上,美国通过对话、备忘录和条约与境外监管者建立了监管执法合作机制。在人民币国际化和证券市场开放的双重背景下,我国也应当完善证券法的对外适用制度。具体而言,我国应当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维护我国金融安全原则、国际合作原则和立法统一原则为指导,确立证券法的域外适用标准,将对我国产生重大、可预见损害的境外证券发行与交易行为纳入证券法的规制范围。此外,我国还应当健全境内机构境外发行上市制度,建立境外发行人的公司治理制度,完善跨境证券发行与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反欺诈制度。通过构建科学完善的证券法对外适用制度,为人民币国际化和证券市场国际化提供制度保障。为了促进我国证券法的对外适用并减少我国证券法与外国法之间的冲突,我国不仅应当完善有关的的国内协调机制,还应当完善国际协调机制,包括强化备忘录的作用,充分发挥条约的功能,提高监管对话的有效性。
王国侠[9](2017)在《我国纳税人诉讼可行性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国内学者对纳税人诉讼制度研究的关注,既不是学者不切实际的主观臆造,更非对国外经验的生搬硬套,而是来自于社会司法实践对纳税人诉讼制度构建的迫切需求。自2006年被称为“纳税人诉讼第一案”的“蒋石林诉常宁市财政局违法购车案”发生后,我国学界便引发了对纳税人诉讼的关注和讨论热潮。纳税人诉讼在实践中的困境与违法财政支出行为的普遍存在,对构建我国的纳税人诉讼制度提出了现实需要。正因如此,本文以我国纳税人诉讼的可行性研究为选题,并拟通过研究论证,解决构建我国纳税人诉讼制度相关的四个问题:一是纳税人诉讼的定性问题,这是构建我国纳税人诉讼制度的基础;二是纳税人诉讼的必要性问题,这是探讨构建我国纳税人诉讼制度的前提所在;三是纳税人诉讼的可行性问题,这涉及到纳税人诉讼制度在我国现阶段的具体设计;四是纳税人诉讼的阶段性问题,这一问题贯穿于现阶段我国纳税人诉讼制度设计的始终。纳税人诉讼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与税收立法、税款征收和税款使用三个阶段纳税人权利保护相对应,广义的纳税人诉讼包含违宪审查、税务行政诉讼和纳税人公益诉讼三类。本文所研究的是最后一种,即作为纳税人公益诉讼的、狭义的纳税人诉讼,是纳税人针对税款使用过程中的违法公共财政支出行为所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与公益诉讼性质相同,纳税人诉讼也具有如下两个方面的特征:一方面,作为原告的纳税人与被诉行政行为间无直接利害关系。由于税收在本质上的非直接有偿,或者说形式上的无偿性,主要来源于税款的公共财政资金的违法支出行为在形式上并不直接侵害每个作为个体的纳税人的利益,只是从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角度,原告作为纳税人整体的一分子,才与被诉行政行为间存在间接利害关系。另一方面,纳税人起诉的目的具有公益性。税款的使用关系到每个纳税人所应该享有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政府的违法用税行为是对一定范围内全体纳税人整体利益的侵害。所以纳税人起诉的目的不仅为了保障纳税人自身的私益,更是为了纳税人的整体公共利益,纳税人胜诉后的利益也由全体纳税人共同享有。政治学上的社会契约理论,经济学上的公共物品理论、公共财政理论和税收价格论,财税法学上的税收法律关系理论、公共财产权理论,宪政意义上的权力(利)制衡论等,共同构成了纳税人诉讼的理论基础,通过域外纳税人诉讼制度考察,可以看出,正是上述这些因素相互作用,形成了纳税人诉讼的生成机制。纳税人诉讼的政治学基础是社会契约论。社会契约论认为,国家起源于契约,国家与国民所达成的契约是国家存在的社会基础。根据社会契约所形成的作为纳税人的公民的权利让渡与国家对公民的权利保护关系,是纳税人权利研究的逻辑起点。契约双方应互享权利互负义务,在纳税人与国家的契约关系中,形成了纳税人与国家之间的一系列权利义务关系。对纳税人而言,在依法纳税后,纳税人有权要求政府按约也就是依法用税,即将税款用于提供有效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以“确保他所余财产的安全或快乐地享用这些财产”,这就是纳税人的用税监督权。纳税人诉讼的经济学基础包括公共物品理论、公共财政理论和税收价格论。根据公共物品理论,政府收入主要来源于税收,税收是纳税人支付给政府用于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成本及费用。政府如何履行其公共职能,配置资源,与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纳税人因此有权要求政府提供符合约定数量和质量的公共服务。按照公共财政理论,“公共性”是公共财政的本质特性。公共财政体制下,政府行使公共财政支出行为,其目的是满足公众的公共需要,公众因此有理由对政府公共财政资金支出的质量与效率进行监督。在公共物品理论的基础上西方经济学学者进一步提出“税收价格论”,明确指出税收就是国家提供公共物品的“价格”,是人们为享用公共物品所必须付出的对价。纳税人作为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买方”,有权要求作为“卖方”的政府按约提供相应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并在公共产品提供不适当时,作为“买方”的纳税人有权采取诉讼的形式,借助司法的力量,保障其“消费者主权”。纳税人诉讼的财税法学基础包括税收法律关系理论和“两权分离”主义下的公共财产权控制理论。一是税收法律关系理论。关于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长期以来,存在着“税收权力关系说”和“税收债务关系说”的争论,当前,税收债务关系说已成为一种通说。税收法律关系包括税收征纳法律关系和用税法律关系,根据税收债务关系说,作为征税人、用税人的政府与纳税人之间互享债权请求权。税收法律关系是一种平等的法律关系。纳税人权利是与纳税人义务相对应的,国家的征税权力与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义务是相对应的,纳税人的权利与国家的征税权力是相对应的。在税收征收过程中形成的税收法律关系,国家是债权人,行使征税请求权,即依照国家税收法律的具体规定,请求作为债务人的纳税人依法缴纳税款,履行纳税义务即“公共产品之债”;相反,在税款的使用过程中,国家与纳税人位置互换,国家成了债务人,纳税人成了债权人,纳税人有权请求作为债务人的国家,提供适格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国家和政府则有义务履行其“税收之债”。在现代社会,法以权利为本位,税收法律关系中也应坚持纳税人权利本位。二是“两权分离”主义下的公共财产权控制理论。将财产权区分为公共财产权与私人财产权,是从宪法角度对财产权的权利属性进行的区分。二者虽然均名为“财产权”,但私人财产权具有“私权利”的属性,而公共财产权则是从公权力角度界定的财产权,是一种“公权力”。“两权分离”理论在宪法、财税法等领域均具有重要价值,它同宪政关联密切,尤其是财税宪政的重要前提。相较于传统的财政权概念,公共财产权顾名思义,是更为关注“财产”的实质特点的,强调的是政府从私人获得财产的公共属性,从终极意义而言,公共财产是来源于私人财产的。也正因为此,公共财产权是一种应受控制的公权力。公共财产权不仅关注公共财产与私人财产的边界,还关注私人财产是经过何种方式和途径来向公共财产进行转化的,以及私有财产转化为公共财产后,是如何对公共财产进行支配和使用的。在公共财产权行使过程中,纳税人作为私人财产权的所有人,可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和动因,通过纳税人诉讼的方式寻求司法救济。宪政作为现代民主政治的一种理念,有着丰富的内涵。本文研究的纳税人诉讼制度就体现了宪政的理念。社会契约是宪政的理论基础,在宪政思想的形成之初,就体现了纳税人通过契约方式对国家税权进行限制。法治是宪政的基石,规范和限制政府的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是法治的应有之义。税收权力是政府权力的组成部分,对税收权力进行限制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也是税收法治的核心。权力制约是宪政理念的精神实质。纳税人诉讼不仅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也即公权对公权的制约,还体现了私权对公权的制约,即纳税人的权利对政府用税权这种公权力的制约,借此弥补体制内权力监督的不足,从而保证税款的正确使用。宪政的理念要求加强宪法实施。纳税人能够提起纳税人诉讼的权利,从本质上就是来源于纳税人在宪法层面的权利,因此强化宪法实施,保障公民权利,制约行政权力,对纳税人诉讼制度的构建而言,意义就尤其重大。纳税人诉讼的标的为公共财政支出行为。财政首先是一种“财”,是一种面向社会的经济手段,同时财政又是一种“政”,需要完成国家的政治职能。财政在国家与社会的经济关系中,发挥着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对应不同的经济体制和政治制度,历史上产生了不同的财政体制类型和模式,而只有公共财政体制类型下的公共财政支出行为,才具备了成为纳税人诉讼标的的特质。公共财政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公共性。即公共财政的立足点在于满足社会的公共需要。二是非营利性,即政府的财政活动不是为直接追求市场收益,而只能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三是法治性。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政府的财政活动,必须在法律规范的约束下进行。正是基于公共财政的上述特征,使得公共财政支出行为本身产生了对其进行法律控制的内在要求。就财政支出的法律性质而言,一方面,财政支出是权力(利)与义务的衡平。在财政支出这一法律关系中,存在支出主体与支出受体的对应关系。支出主体是经宪法或法律授权,得以对国家财政收入在宪法与法律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支配之机构、组织。而支出受体则为最普遍的国民,虽然某一些支出是针对某一部分国民,但也不因此改变授益的普遍性与广泛性。财政支出既表现为权力运作,对权利有直接影响,但同时也必须关注权力的合法性,关注限权。另一方面,财政支出也是公法与私法领域的综合与超越。财政支出作为国家财政权介入,调节国民财产权等基本权与私人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基础,具有公法的性质,体现了国家与国民之间就公共产品的债权债务关系,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国民因纳税而享有类似于债权的请求权,国家对此具有给付义务。基于财政支出的权力性质及所涉法域的双重属性,对财政支出权力进行法律控制以监督其义务履行,并以纳税人私法上的权利制约政府在财政支出方面的公法权力就取得了必要性和合理性。纳税人诉讼便是以纳税人权利制约政府的财政支出权力。纳税人诉讼是一种行政公益诉讼,作为公益诉讼的前提是原告享有公益诉权,公益诉权直接决定了纳税人诉讼主体的范围和权力的来源,具有公益诉权的纳税人方能请求法院行使管辖权保护公益不受侵害。公益诉权是实体权利的请求权,因此纳税人诉讼的权利本原是基于纳税人身份而享有的一项实体权利。纳税人的公益诉权从实体上源于纳税人权利。但纳税人权利体系从理论上讲是多层次的,在税收过程的不同阶段也表现为不同的内容。传统的纳税人权利被限定在税收征收过程,即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时享有的程序性权利,与征税机关的税收征管权相对应。但是这种认识,实质上割裂了税款征收与使用的内在联系。这种层次的纳税人权利充其量只能成为一般行政诉讼的权利本原,还不能成为纳税人诉讼这种特殊的行政公益诉讼的权利本原。作为一种以私权制约公权的公益诉讼,纳税人诉讼的权利本原,主要是与纳税人的用税监督权有关,同时关联到纳税人的用税知情权,因为知情权是监督权行使的前提。纳税人的用税监督权,从法域来看,是纳税人在财税法上的权利;从权利层次来看,是纳税人宪法层面的权利;从权利性质上看,是基于纳税人身份而享有的一项实体权利;从针对用税监督权进行救济的诉权角度看,是一种公益诉权;从法源上看,是纳税人在公法上享有的私权,即“公权利”。与纳税人的用税监督权相关,纳税人的知情权是纳税人行使用税监督权的前提和保障。对现代税收国家而言,纳税人是国家的主人。赋予纳税人以用税监督权,是财政民主与法治应有之义。纳税人诉讼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税法的转型、财政体制的转型,以至经济体制的转型、政治体制转型的必然结果,是对纳税人权利进行保障与司法救济的历史必然选择。而分析我国当下的政治、经济、法治等背景条件,伴随着我国财税法的历史转型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推进,已经蕴育了纳税人诉讼的生成机制。一是市场经济体制转型背景下纳税人主体地位的提升。政府逐渐由全能型政府向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法制政府进行转变,纳税人作为市场主体开始更关注自身权益的保护,包括监督政府的财政收入是否“用之于民”,纳税人在政府与市场的互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二是我国财政体制转型背景下公共财政体制目标的建立。纳税人诉讼制度成为纳税人以私权制衡政府的公权,对公共财政支出进行法律控制的客观需要。三是我国税法转型背景下税法理念的更新。与传统税法学的研究不同,现代税法学研立足税法的“法”性,更加关注税法的价值目标,不仅税收债务关系说成为通说,现代税法也由“征税之法”向“权利之法”的转变。四是民主法治进步背景下我国纳税人权利意识的觉醒,通过诉讼手段维护自身权益正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不仅我国当前的政治、经济、法治等背景条件蕴育着纳税人诉讼制度的生成机制,构建纳税人诉讼制度也源于纳税人权利保障和财政支出现状的需要。当下纳税人权利理论的非系统性、权利保护依据的不规范性、权利内容的缺乏可操作性,以及财政支出现状的混乱和监督手段的乏力,对我国纳税人诉讼制度的构建提出了迫切需求。构建纳税人诉讼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一是为纳税人的用税监督权提供了救济途径,是从积极能动的立场和方式,去实现对纳税人权利的全面保护;二是纳税人诉讼作为一种监督政府财政支出的方式,因为私人的力量引入了司法权这种公权力的介入,可以对政府财政支出的公权力形成强有力的制约和监督,促进公共财政体制的真正建立;三是从法治国家建设角度,有助于促进宪法实施,促进依法行政,推进依法治国。行政公益诉讼在实践中多以原告败诉告终,纳税人诉讼也是如此。原因就在于纳税人诉讼存在着法律上的障碍:第一,纳税人公益诉权的来源。作为原告的纳税人“个体”,如何对侵犯纳税人利益“整体”的违法行为享有诉权;第二,纳税人的原告资格和原告范围。关键是如何突破现有的“诉讼利益”和“当事人适格”理论,如何解释纳税人与被诉行为之间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第三,纳税人诉讼程序运作的法律依据。纳税人诉讼在程序法上,从案件的起诉、受理到审理、判决,都必须做到有法可依,具有可操作性,而目前法无明文规定。尽管具体法律适用依据不足,但现有法律规范中仍可找到纳税人诉讼的正当性依据,为纳税人诉讼留下了法律解释与立法空间。因为税收作为对公民财产权的一种剥夺,合法用税则是剥夺公民财产权的对价,宪法中关于公民合法财产权不受侵犯的规定,本身就隐含了公民可以对政府不正当征税、违法用税等行为寻求救济的权利;宪法中关于公民享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的规定,也暗含了纳税人有权以诉讼方式对违法用税行为进行监督。在肯定纳税人诉讼积极意义的同时,在当前阶段也要明确放开我国纳税人诉讼的界限。第一,纳税人诉讼完全放开的法律条件尚不成熟。宪法作为根本大法,未规定纳税人基本权利,纳税人公益诉权还需要更有力的支撑。在民事公益诉讼尚在探索情况下,纳税人诉讼所面临的法律困难和障碍的解决与克服不可能一蹴而就;第二,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界分要求司法审查保持适度的理性和克制。纳税人诉讼体现了权利与权力在三方主体之间的配置和互动。即作为纳税人的公民的私权利、作为公共财政资金支出主体的行政机关的公权力,另外还有作为司法审查机关的法院的司法权,也是一种公权力。就国家而言,为了保障各种权利和权力体系的有效运行,权利与权力之间、权力与权力之间,必须划定各自合理的界限和范围,实现良性互动。就私权利主体而言,在保障其权利的同时,也不能无限扩张,以免对行政权的运行效率带来不当影响;就公权力主体而言,特别是司法审查权与行政权性质不同,因此对行政权的审查要保持相应的克制和必要的限度;第三,纳税人诉讼的产生与发展离不开特定的历史渊源和社会背景。纳税人诉讼在多大程度和范围内可行和得以实施,要受制于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社会发展状况、社会利益与矛盾冲突的结构、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当前“民告官”的厌讼心理仍广为存在,纳税人权利意识尚未完全觉醒,更多的人一心只想“搭便车”。此外,司法资源是有限的,如何避免以公共利益之名,滥用诉权也是放开纳税人诉讼需要考虑的问题。放开我国纳税人诉讼的必要性毋庸置疑,但鉴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构建我国纳税人诉讼制度宜循序渐进:第一,关于原告资格,坚持适度扩张与必要限制相统一。从立法经济原则出发,当前权宜之计,可通过司法解释对“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作扩大解释,赋予纳税人与被诉行为之间“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针对重诉问题,为避免司法资源浪费,就同一违法行政行为已经有人起诉,其他人再予起诉可不予受理;将原告范围限定在两类:公民和社会团体。第二,关于受案范围,坚持法定化和类型化相统一。放开纳税人诉讼初期,受案范围宜窄不宜宽。根据原告请求权标准,可以考虑列入两类案件:诉请要求公开公共财政资金支出情况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诉请要求禁止违法支出公共财政资金的案件,或要求退回违法支出的公共财政资金案件。根据被告适格标准,纳税人诉讼的受案范围,必须是以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主体为被告提起的诉讼,且当前应限制在地方公共支出范围内。根据行政行为标准,纳税人诉讼所针对的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违法公共财政资金支出行为,从利益相关性角度,可限定纳税人仅有权对其所处的特定地域范围内的违法公共资金支出行为提起纳税人诉讼。第三,关于具体程序设计,坚持保护诉权与防止滥诉相统一。第一,前置审查程序。审查的内容就是原告在诉前是否采取了必要的行政救济途径;第二,起诉期限。对于纳税人向其他机关检举、控告的,其起诉期限可规定为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或者未在法定或规定的期限内收到处理决定、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纳税人诉讼;第三,举证责任。实行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纳税人只对被诉行为违法性承担初步证明责任;第四,判决形式。为了充分发挥纳税人诉讼的功能,及行政诉讼判决功能架构合理性的需要,应在合适的时机通过司法解释以及立法的修改,增加禁止令判决的方式,并规定其适用条件;第五,配套措施。一方面,为了鼓励更多的纳税人克服“搭便车”心理,为维护公共利益而挺身而出提起诉讼,另一方面,也为了防止在诉讼程序启动后,原告随意缺席审理,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可以在诉讼费用承担、保证金、奖励金等方面做出规定。
许剑峰[10](2016)在《当新旧媒体相遇:太阳花运动的媒介镜像》文中认为本文选取太阳花运动为个案,探究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在信息时代社会运动中所扮演角色,以及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并藉此梳理社会运动产生和发展机理,思考信息时代媒体和社会历史宏观因素在其中的作用。本文采取“国家—社会”关系的理论框架,以此为切入点,对研究问题从微观,到中观再到宏观的路径作出分析,并最终回到研究问题进一步讨论。本文使用质化的研究方法,在资料收集层面综合采用了参与式观察法、半结构式访谈法,在分析时主要使用框架分析的方法进行“全样本”分析,并结合相关文献资料综合论述。具体而言,本文选取中天新闻、TVBS新闻作为传统媒体的代表;新闻e论坛和运动主办组织黑岛青脸书专页为新媒体的代表,分析它们对太阳花运动的内容呈现和报道框架,提炼“媒介镜像”层面的新旧媒体特点;之后从内容层面、行动层面对新旧媒体之间的互动做出分析,讨论这种互动与内容生产之间的关系,总结出新旧媒体内容呈现的内在逻辑和规律,提出在运动发展过程中新旧媒体所扮演的不同角色及其内在机理;最后从变迁、结构、话语三个分析视角切入,分析太阳花运动产生的社会历史背景,通过与文献的不断对话,梳理出导致运动发生和发展过程特殊呈现的宏观影响因素。本文最终得出了五点结论:第一,新旧媒体在对太阳花运动有着截然不同的报道框架和立场,社会运动“媒介镜像”在当今时代背景下具有混合性与复杂性;第二,新旧媒体对社会运动的报道中,有着不同的内容生产逻辑;同时呈现出不对等的互动影响模式,新媒体处在弱势地位;第三,传统媒体深度作用于运动的发展过程,并通过建立“聚焦”、“造神”、“监督”、“促进权力集中”等方式影响运动结果;在此过程中,新媒体更多是作为运动现场的“组织”和“构建小众认同”的角色而存在;第四,社会运动重视传统媒体远超新媒体,在运动过程中会在各方面有意利用和迎合传统媒体的需求和逻辑;第五,宏观社会政治文化及其产生的历史因素,对社会运动有着巨大的催生作用,并影响和形塑了运动过程中的诸多呈现。在结论的基础上,本文认为社会运动与传统媒体之间存在根本性的无解矛盾,导致二者间难以改变的相互依赖和不对等图景;同时,新媒体作为“参与式实践”在构建认同、凝聚小众文化等方面具有优势角色;最后本文以社会运动为切口提出和讨论了信息时代下存在于新媒体与传统媒体之间,以及新媒体本身的悖论;呼唤一种对新媒体技术更加中立的“辩证技术观”的回归。文章分为七个部分,第一章是绪论,包括研究问题的由来、研究意义,并结合文献提出了“社会运动”的定义;第二章是文献综述,仔细梳理了现有社会运动理论流派和发展,以及我国新媒体和社会运动研究概况,确立本研究的位置和理论储备;第三章是研究设计,主要介绍了本文所采用的理论框架、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研究过程以及对相关概念的廓清;第四章开始进入主体部分,对中天新闻、TVBS新闻、新闻e论坛和黑岛青脸书内容做了全样本分析,呈现出它们各自不同的报道框架和“运动镜像”;第五章是从中观层面对新旧媒体和运动之间互动的讨论,并结合运动发展过程特点分析出新旧媒体不同内容生产逻辑及其在运动中的作用与角色;第六章从变迁、结构、话语三个角度分析了运动发展的宏观背景因素,讨论其在运动产生和呈现面上的巨大影响;第七章是结语,一方面对上述经验分析做简单回顾,另一方面对社会运动与媒体,以及新旧媒体在当今时代下的特点做出讨论,并提出了本研究的几点不足和未来研究可能。
二、纳税人呼唤宽松环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纳税人呼唤宽松环境(论文提纲范文)
(1)政府采购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重点及方法 |
第一章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缘起 |
第一节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兴起的理论渊源 |
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本旨 |
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兴起的理论根基 |
第二节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演变 |
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域外探源 |
二、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探索路径 |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领域适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逻辑理路 |
第一节 我国政府采购领域限制竞争行为研探 |
一、我国政府采购之现状 |
二、我国政府采购领域限制竞争行为的类型化分析 |
三、我国政府采购领域限制竞争行为的成因 |
四、我国政府采购领域限制竞争行为的危害 |
第二节 我国政府采购领域适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必要性 |
一、适用该项制度的法律支撑 |
二、适用该项制度的意义 |
三、适用该项制度的关联性 |
四、以政府采购为重点审查领域的合理性 |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领域适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困境 |
第一节 审查方式的困境 |
一、自我审查的时代合宜性 |
二、“最优解”暗藏先天缺陷 |
第二节 审查程序的困境 |
一、一次审查难达目的 |
二、监督和问责程序乏力 |
第三节 审查标准的困境 |
一、相关术语界定模糊 |
二、合理性审查机制缺失 |
第四节 例外规定的困境 |
一、适用情形概念过于宽泛 |
二、适用程序规范较为粗糙 |
第五节 法律效力的困境 |
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相关文件梳理 |
二、规范性文件法律位阶较低 |
第四章 政府采购领域适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审查方式之完善 |
一、强化第三方评估机制 |
二、完善重大政策措施会审制度与联席会议制度 |
第二节 审查程序之完善 |
一、构建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二次审查机制 |
二、完善监督与问责程序 |
第三节 审查标准之完善 |
一、构建政府采购“合法性—合理性”审查标准体系 |
二、探索建立政府采购审查负面清单制度 |
第四节 例外规定之完善 |
一、推进例外规定适用情形的科学设置 |
二、严格审核政府采购领域公共政策的例外规定适用 |
第五节 法律规范之完善 |
一、短期目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反垄断法》确认 |
二、中长期目标:制定《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2)“一带一路”格局内的税收仲裁机制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构建“一带一路”税收仲裁机制之现实必要性 |
(一)“一带一路”倡议的内在要求 |
(二)传统税收争端解决机制运行的需求 |
(三)税收仲裁机制契合“一带一路”税收争端解决的规则需求 |
三、构建“一带一路”税收仲裁机制可能面临的挑战 |
(一)对西方背景的天然情感排斥 |
(二)对税收主权侵蚀的担忧 |
(三)对税收仲裁决定有效性的质疑 |
四、构建“一带一路”税收仲裁机制的路径和具体方案 |
(一)转变思维,从被动应对到主动推进 |
(二)理论指引: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 |
(三)具体方案:改进和创新 |
五、启示与展望 |
(3)《朝日新闻》社论(经济类)翻译实践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要旨 |
第1章 引言 |
1.1 翻译实践的背景 |
1.2 翻译实践的意义与价值 |
第2章 翻译实践简介 |
2.1 翻译实践的内容 |
2.2 翻译实践的过程 |
第3章 文本分析与译前准备 |
3.1 文本分析 |
3.1.1 文本类型 |
3.1.2 文本的结构特点 |
3.1.3 文本的语言特点 |
3.1.4 翻译策略的选择 |
3.2 译前准备 |
3.2.1 平行文本 |
3.2.2 参考文献 |
3.2.3 翻译工具 |
第4章 案例分析 |
4.1 标题的翻译 |
4.1.1 改变结构 |
4.1.2 改变句式 |
4.2 比喻句的翻译 |
4.2.1 保留原文形象 |
4.2.2 改变原文形象 |
4.2.3 舍弃原文形象 |
4.3 引号的处理 |
4.3.1 表强调引号的处理 |
4.3.2 表话语引用引号的处理 |
小结 |
第5章 结语 |
5.1 实践总结 |
5.2 问题与不足 |
5.3 翻译实践的启发 |
参考文献 |
附录1 原文/译文对译 |
致谢 |
(4)地方政府投融资模式创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目的 |
1.2 研究背景 |
1.3 文献综述 |
1.3.1 关于地方政府投融资概念界定 |
1.3.2 关于地方政府投融资活动效率或效果 |
1.3.3 关于地方政府投融资风险防范化解方面 |
1.3.4 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转型 |
1.3.5 关于地方政府投融资模式创新和改革 |
1.3.6 综合述评 |
1.4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5 研究创新和不足之处 |
1.6 本章小结 |
第2章 主要概念与基本理论 |
2.1 概念界定 |
2.1.1 投资、融资和投融资 |
2.1.2 政府投融资和地方政府投融资 |
2.1.3 公共基础设施 |
2.1.4 财政政策与财政投资 |
2.2 相关基本理论 |
2.2.1 公共产品理论和公共产品供给理论 |
2.2.2 政府投资理论 |
2.2.3 政府债务理论 |
2.3 地方政府投融资行为的理论依据 |
2.3.1 理论分析 |
2.3.2 实证检验 |
2.4 财政投资政策边界和投融资风险的理论分析 |
2.4.1 IS-LM模型的修正 |
2.4.2 财政投资政策的债务边界约束 |
2.4.3 财政投资政策的预期收益边界约束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地方政府投融资模式创新的逻辑起点——融资平台公司 |
3.1 地方政府投融资的动因 |
3.2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性质与发展过程 |
3.2.1 地方融资平台的概念以及与地方财政的关系 |
3.2.2 地方融资平台的发展历程 |
3.3 主要城市融资平台发展情况 |
3.3.1 以内部资金循环实现整体可持续发展为主要特征的上海模式 |
3.3.2 以构建风险防控“三不”防火墙为主要特征的重庆模式 |
3.3.3 以借贷资金“借、用、管、还”封闭性运作为主要特点的天津模式 |
3.4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实践经验和债务风险 |
3.4.1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实践经验 |
3.4.2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展过程中蕴含的风险 |
3.5 政府融资平台的未来发展方向 |
3.6 本章小结 |
第4章 地方政府投融资模式创新之一——地方政府自主发行债券 |
4.1 地方政府自主发行债券进程 |
4.2 地方政府债券自主发债的效果 |
4.3 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存在的问题 |
4.4 完善地方政府债券自主发债的政策建议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地方政府投融资模式创新之二——PPP模式 |
5.1 PPP模式的基本原理 |
5.1.1 PPP模式的概念 |
5.1.2 PPP模式的典型特征 |
5.1.3 推广PPP模式的意义 |
5.2 PPP模式发展情况 |
5.3 PPP模式中的财政责任与流程 |
5.3.1 PPP模式中的财政责任 |
5.3.2 以财政改革为契机,重构PPP管理流程 |
5.4 PPP模式存在的问题分析 |
5.4.1 制度体系不健全,顶层设计欠缺 |
5.4.2 各级政府部门的认识不到位,单纯作为新型融资模式 |
5.4.3 项目操作程序不规范,定价机制不合理 |
5.4.4 项目落地率低,后续融资困难 |
5.4.5 风险共担机制弱化,风险收益不对等 |
5.4.6 违规实施钻空子,变相积累债务风险 |
5.4.7 地域发展不平衡、行业分布不均衡 |
5.5 运用PPP模式是否增加财政运行风险的实证分析 |
5.5.1 指标构建与模型设定 |
5.5.2 数据说明 |
5.5.3 面板回归 |
5.6 完善PPP模式的政策建议 |
5.7 本章小结 |
第6章 地方政府投融资模式创新之三——政府投资基金 |
6.1 国外政府投资基金实践和理论研究情况 |
6.2 我国政府投资基金运行情况 |
6.3 政府投资基金发展中存在的风险 |
6.4 规范政府投资基金发展的政策建议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当前地方政府投融资模式的风险分析 |
7.1 地方投融资行为的风险传导机制 |
7.1.1 国内风险传导机制 |
7.1.2 国际风险诱导机制 |
7.2 风险的逐步显现 |
7.2.1 整体杠杆率维持高位 |
7.2.2 与地方投融资行为相关的风险现状 |
7.3 地方政府投融资风险分析——基于KMV模型 |
7.3.1 模型和数据 |
7.3.2 实证模型 |
7.3.3 相关结论和分析 |
7.4 本章小结 |
第8章 完善地方政府投融资模式的政策建议 |
8.1 地方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国际经验借鉴 |
8.1.1 通过政府投融资筹集建设资金 |
8.1.2 开展基础设施的私有化改制 |
8.1.3 保持政府对基础设施等领域的调控作用 |
8.1.4 防控地方债务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
8.1.5 国际投融资运作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8.2 推进地方政府投融资模式创新的政策建议 |
8.2.1 加快特许经营和PPP领域立法,健全投融资法律框架 |
8.2.2 健全地方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长效机制 |
8.2.3 本着量力而行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政府投资项目 |
8.2.4 简化投融资管理体制,营造便捷高效的营商环境 |
8.2.5 进一步加强债务管理,严格防范化解债务风险 |
8.3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国家治理视角下的当代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来源和意义 |
二、国内外的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观点 |
四、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
五、研究的重点难点和创新之处 |
六、研究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国家治理与税收制度 |
第一节 国家治理 |
一、国家治理对国家统治和国家管理的历史性超越 |
二、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中的税收因素 |
三、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当今世界各国共同的任务 |
第二节 税收及其制度 |
一、财政与税收 |
二、税收制度的内涵与发展 |
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税收的论述 |
第三节 国家治理与税收制度的互动 |
一、具有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双重色彩的税收制度 |
二、国家治理呼唤深化税收制度改革 |
三、税收制度助推国家治理成就新高度 |
第二章 国外税收制度改革的治理经验与启示 |
第一节 发达国家的税收制度改革 |
一、税收制度促进面向现代国家转型 |
二、相机抉择的税收制度结构化改革 |
三、税收制度改革强国富民的新担当 |
第二节 发展中国家的税收制度改革 |
一、税收制度助力稳固民族独立成果 |
二、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中税收制度改革 |
三、税收制度改革擦亮新兴市场国家的发展成色 |
第三节 国外社会主义国家的税收制度改革 |
一、苏联东欧国家不成功的税收制度改革 |
二、越南革新开放下的税收制度改革 |
三、古巴“模式更新”下的税收制度改革 |
第三章 当代中国税收制度的确立、改革和问题 |
第一节 改革开放前税收制度的建立、调整和评价 |
一、新旧税收制度的转换 |
二、改革开放前的税收制度调整 |
三、对改革开放前税收制度改革的评价 |
第二节 改革开放新时期的税收制度改革 |
一、税收制度现代化进程的开启 |
二、涉外税制和“利改税”的出台 |
三、分税制和“营改增”的深远影响 |
四、市场经济条件下央地税收的合作与博弈 |
第三节 现行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结构布局不够完善 |
二、税收法律级次较低 |
三、地方税收体系失衡 |
四、税收征管效率较低 |
第四章 国家治理视角下新时代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的使命 |
第一节 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治理的“助推器” |
一、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
二、提升政府对经济主体进行调节的能力 |
三、拓展公共资源的多元协同治理 |
第二节 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治理的“稳定器” |
一、从经济体制改革深入到政治体制改革 |
二、从依法治税实践推及到依法治国战略 |
三、从税收技术发展关涉到民主权利保障 |
第三节 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治理的“催化剂” |
一、协同保障人民群众文化权益 |
二、丰富发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三、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 |
第四节 深化社会体制改革治理的“粘合剂” |
一、推动形成稳定的橄榄型社会结构 |
二、推动建成全面的多层次社保体系 |
三、推动创建融通的大格局社会治理 |
第五节 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治理的“净化剂” |
一、克服生产的“异化”及自然的“异化” |
二、放大生态文明建设的正外部性 |
三、绿色税收制度拓宽绿色发展道路 |
第六节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加速器” |
一、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
二、促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 |
三、促进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 |
第五章 国家治理视角下新时代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
第一节 恪守家国情怀的价值 |
一、以人为本 |
二、增进人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
三、助力民族复兴之梦 |
第二节 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势 |
一、把握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
二、把握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
三、把握好坚守与开创的关系 |
第三节 坚持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 |
一、统筹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 |
二、统筹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 |
三、统筹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 |
第四节 遵从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契约伦理 |
一、维护税务相对人的权益 |
二、建设纳税社会信用体系 |
三、提供税收事先裁定服务 |
第五节 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
一、明确中央和地方的职权 |
二、健全地方税体系 |
三、增强税收预算科学性 |
第六章 国家治理视角下新时代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的对策 |
第一节 全面落实税收法治方略 |
一、大力推进税收立法进程 |
二、严格规范税收执法行为 |
三、完善提供税收司法保障 |
四、创新开展税收法治宣教 |
第二节 充分发挥税收乘数效应 |
一、进一步优化税收制度结构 |
二、进一步稳定宏观税负水平 |
三、进一步深化税收种类改革 |
四、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改革 |
第三节 有力彰显税收公平正义 |
一、聚合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
二、情系民生降低基尼系数 |
三、大力扶持民营企业成长 |
四、积极鼓励慈善事业发展 |
第四节 加速提升税收绿色指数 |
一、激活绿色税收制度机制 |
二、健全完善环境保护税法 |
三、增强现有税种绿色程度 |
第五节 多元构建税收综合治理 |
一、推动建立税收保障制度 |
二、发挥涉税中介服务力量 |
三、打造经世济用税收智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6)论价值创造原则在全球税收分配中的应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研究意义和创新点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论文的创新与探索 |
四、论文的不足与展望 |
第二节 基本概念的界定 |
一、价值创造 |
二、价值链 |
三、经济全球化 |
四、转让定价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第一节 关于是否存在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研究 |
一、认为存在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观点 |
二、认为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可能并不存在的观点 |
第二节 关于解决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相关原则的研究 |
一、绝对地的与价值创造相一致 |
二、拟合地与价值创造相一致 |
第三节 关于属地税收与价值创造背离现象、模式和机理分析的研究 |
第四节 关于现行国际税收具体规则与价值创造原则相违背研究 |
一、数字经济对价值创造原则应用的挑战 |
二、价值创造原则对转让定价政策目标和方法的调整 |
三、价值创造原则对反避税措施的改进 |
第三章 理论基础 |
第一节 价值创造理论 |
一、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派的观点 |
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观点 |
三、经济增长理论对价值创造的解读 |
四、要素和效用价值创造学说 |
第二节 竞争理论、新市场财政学与全球价值链 |
一、国家竞争理论 |
二、新市场财政学理论及其市场平台观 |
三、波特的普通价值链理论 |
四、全球价值链 |
第三节 税收公平和税收中性 |
一、税收公平 |
二、税收中性 |
三、税收公平与税收中性的关系 |
第四节 税收归属理论 |
一、税收管辖权的依据 |
二、税收管辖权的分类 |
第四章 关于价值创造与税收分配偏离现象存在的验证 |
第一节 跨国公司全球价值链布局——以苹果公司为例 |
一、全球价值链布局 |
二、在全球价值链上插入的税务安排 |
第二节 关于国际税收归属与价值创造背离现象是否存在的实证研究 |
一、模型设定 |
二、参数选取 |
三、建立模型 |
四、参数估计 |
五、研究结论 |
第五章 应用价值创造原则指导全球税收分配 |
第一节 关于解决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指导原则的辨析 |
一、在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之间的选择 |
二、独立交易原则 |
三、价值创造原则与属地原则、独立交易原则的关系 |
四、应用“在价值创造地纳税”原则的风险 |
第二节 将价值创造做为改造现行国际税收规则的主要原则 |
一、将价值创造做为改造现行国际税收规则主要原则的原因 |
二、可作为国际税收分配意义上价值创造因素的指标 |
三、价值创造原则的应用方向 |
四、其他原则对价值创造原则的有益补充 |
第六章 运用价值创造原则更新国际税收术语中的失效概念 |
第一节 国际税收术语中有关概念的失效 |
一、经济数字化成为导致传统概念失效的主要原因 |
二、国际税收传统概念失效的表现 |
第二节 常设机构概念的地理性失效及相关政策完善建议 |
一、常设机构概念的地理性局限 |
二、重构常设机构概念使其符合与价值创造相一致 |
三、实现常设机构概念重构方法路径 |
第三节 税基转移的地理支撑——CFC及相关政策完善建议 |
一、规避现行CFC规则实现税基转移的表现 |
二、完善CFC管控制度的政策建议 |
第四节 无形资产价值创造的性质界定出现灰色地带 |
一、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难以界定税收协定适用条款 |
二、对无形资产收入适用条款的政策建议 |
第七章 以价值创造原则为指引改良转让定价制度 |
第一节 转让定价制度完善的定位 |
一、转让定价制度的存在基石受到挑战 |
二、将转让定价制度的完善定位于改良 |
第二节 以价值创造原则为指引改良转让定价制度完善的安排 |
一、调整可比性分析的首要环节 |
二、完善确界定交易安排的分析步骤 |
三、加强合同条款内容与实际执行合同的比较 |
四、在无形资产交易领域更加广泛的运用功能分析 |
五、在对经济实质分析的阶段引入价值链分析法 |
第三节 在转让定价的确认上更多考虑区位优势因素 |
一、区位优势的内涵和具体表现 |
二、区位优势因素在转让定价的确认中被长期忽视 |
三、区位优势与价值创造的匹配 |
四、体现区位优势的转让定价方法 |
第八章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促进全球价值创造与税收分配协调的实践及相关完善建议 |
第一节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促进全球价值创造与税收分配协调的实践 |
一、转让定价相关规制措施 |
二、预约定价安排相关规制措施 |
三、资本弱化相关规制措施 |
四、一般反避税管理措施 |
第二节 政策建议——立足于我国国际经济交往需求 |
一、基本原则 |
二、相关政策建议 |
附录:缩略词表 |
参考书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7)服务型政府视角下的基层纳税服务研究 ——以云南省S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 研究背景 |
2. 研究的理论意义 |
3. 研究的实践意义 |
(二) 研究现状综述 |
1. 纳税服务的内涵研究 |
2. 纳税服务的方法研究 |
(三) 理论支撑及研究框架 |
1. 新公共服务理论 |
2. 客户关系管理理论 |
3. 税收遵从理论 |
4. 公共治理与公共传播理论 |
(四) 写作思路及研究方法 |
1. 写作思路 |
2. 研究方法 |
一、服务型政府建设与纳税服务概述 |
(一) 服务型政府建设概述 |
1. 服务型政府的内涵 |
2. 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意义 |
(二) 纳税服务概述 |
1. 纳税服务的定义 |
2. 纳税服务的内容 |
3. 纳税服务的特征 |
4. 纳税服务的重要性 |
(三) 服务型政府建设与纳税服务的关系 |
1. 二者均强调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 |
2. 优化纳税服务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 |
3. 服务型政府建设对优化纳税服务提出更高要求 |
二、S县税务局纳税服务现状 |
(一) S县税务局基本情况 |
(二) S县税务局的纳税服务实践 |
1. 税源管理专业化与办税流程整合 |
2. 以税收宣传为主导提升纳税遵从度 |
3. 探索税收信息化建设降低办税成本 |
4. 在“合作到合并”进程中不断提升服务效率 |
5. 加强办税服务软硬件建设优化办税环境 |
6. 实行绩效管理建立有效的考评机制 |
(三) S县税务局纳税人满意度及纳税服务需求调查情况 |
1. 基本情况 |
2. 满意度调查结果 |
3. 纳税服务需求调查结果 |
三、S县税务局纳税服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 基层税务部门纳税服务共性问题 |
1. 服务的层次较低 |
2. 对纳税人需求关注度低 |
3. 服务形式及渠道狭窄 |
4. 纳服人员素质提升慢 |
5. 纳税服务考核流于形式 |
(二) S县税务局纳税服务存在的个性问题 |
1. 办税流程管理方面 |
2. 税收政策宣传方面 |
3. 税收信息化建设方面 |
4. 纳税服务队伍建设方面 |
(三)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1. 纳税服务理念滞后 |
2. 缺乏针对性的调研 |
3. “互联网+税务”思维缺乏 |
4. 忽视了纳税服务人才建设 |
四、优化基层税务部门纳税服务的对策建议 |
(一) 新时代纳税服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
1. 主要矛盾的变化赋予了纳税服务新使命 |
2. 改革呼唤纳税服务工作新气象 |
3. 法治要求树立了纳税服务新标杆 |
4. 新技术催生纳税服务工作新手段 |
(二) 基层税务部门优化纳税服务的对策建议 |
1. 推进征管体制改革 |
2. 构建和谐征纳格局 |
3. 重视服务能力建设 |
4. 优化纳税服务信息化建设 |
5. 激发干部队伍内生动力 |
结论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美国证券法对外适用的法律冲突与协调研究 ——寻求人民币国际化中我国证券法对外适用之镜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述评 |
二、国内研究述评 |
第三节 难点与创新点 |
一、难点 |
二、创新点 |
第四节 基本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基本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美国证券法对外适用的法律冲突概述 |
第一节 相关法律概念的界定 |
一、证券法 |
二、对外适用 |
三、法律冲突 |
第二节 美国证券法对外适用法律冲突基本问题 |
一、美国证券法与其他国内法的冲突 |
二、美国证券法与外国法之间的冲突 |
三、美国对法律冲突的协调 |
第三节 美国证券法对外适用所生法律冲突探因 |
一、美国法律传统具有内在矛盾 |
二、传统法律冲突解决机制失灵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美国证券法对外适用折射的其与其他国内法的冲突 |
第一节 与公司治理要求有关的证券法与公司法冲突 |
一、证券法与公司法冲突的表现 |
二、证券法与公司法冲突的原因 |
第二节 与反欺诈条款域外适用有关的国内法冲突 |
一、美国证券法中的反欺诈条款和域外适用规定 |
二、与反欺诈条款域外适用有关的判例法冲突 |
三、与反欺诈条款域外适用有关的制定法与判例法冲突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美国证券法对外适用引发的其与外国法的冲突 |
第一节 审计委员会引发的美国证券法与德日公司法冲突 |
一、美德日的审计委员会制度 |
二、关于审计委员会法律冲突的表现 |
三、法律冲突的原因 |
第二节 信息披露引发的美国证券法与外国法的冲突 |
一、美国证券法信息披露体系 |
二、信息披露引发的美国证券法与德日公司法冲突 |
三、信息披露引发的美国证券法与德日证券法冲突 |
第三节 证券欺诈引发的美国证券法与外国法冲突 |
一、美国证券法与瑞士银行保密法冲突 |
二、美国证券法与欧盟证券法的冲突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美国对法律冲突的协调措施 |
第一节 美国对国内法冲突的协调 |
一、对证券法与公司法冲突的协调 |
二、对证券法与其他国内法冲突的协调 |
第二节 美国对其证券法与外国法冲突的协调 |
一、对审计委员会引发的法律冲突的协调 |
二、对信息披露引发的法律冲突的协调 |
三、对证券欺诈引发的法律冲突的协调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人民币国际化中我国证券法对外适用的制度协调问题 |
第一节 人民币国际化要求我国建立证券法对外适用制度 |
一、人民币国际化概念 |
二、实现人民币国际化亟需我国开放资本市场 |
三、开放资本市场需要变革我国证券法对外适用制度 |
第二节 2017年《证券法(草案)》对外适用制度及其评析 |
一、《草案》的域外适用标准及评析 |
二、《草案》的跨境发行上市监管要求及评析 |
三、《草案》反欺诈制度及评析 |
四、对《草案》的总体评价 |
第三节 我国证券法对外适用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完善证券法对外适用制度的基本原则 |
二、完善证券法对外适用制度的具体建议 |
第四节 我国证券法对外适用的法律冲突及协调 |
一、我国证券法对外适用所生法律冲突 |
二、法律冲突国内协调机制的完善建议 |
三、法律冲突国际协调机制的完善建议 |
本章小结 |
结语 |
一、本文的基本观点 |
二、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9)我国纳税人诉讼可行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 |
第二节 问题意识与研究思路 |
一、纳税人诉讼的定性问题――如何界定纳税人诉讼 |
二、纳税人诉讼的必要性问题――法律如何回应纳税人诉讼的实践需求 |
三、纳税人诉讼的可行性问题――如何破解纳税人诉讼面临的法律障碍 |
四、纳税人诉讼的阶段性问题――如何界定纳税人诉讼的边界 |
第三节 研究综述 |
一、关于税的本质和纳税人权利的研究 |
二、关于财政支出法律控制的研究 |
三、关于公益诉讼理论的研究 |
四、关于纳税人诉讼制度的研究 |
第四节 研究意义 |
第五节 研究方法 |
第六节 本文的创新之处与不足 |
一、本文的创新之处 |
二、本文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纳税人诉讼制度的域外考察及概念解析 |
第一节 纳税人诉讼制度的域外考察 |
一、英国 |
二、美国 |
三、日本 |
第二节 纳税人诉讼的含义和性质 |
一、纳税人诉讼属于公益诉讼 |
二、纳税人诉讼属于行政公益诉讼 |
第三节 纳税人诉讼中“纳税人”的界定 |
一、纳税人区别于纳税义务人 |
二、纳税人区别于一般的行政相对人 |
三、纳税人区别于政治国家中的公民 |
第二章 纳税人诉讼的生成机制 |
第一节 纳税人诉讼的政治学基础:社会契约论 |
第二节 纳税人诉讼的经济学基础 |
一、公共物品理论:纳税人缴纳税款的目的是获取公共物品 |
二、公共财政理论:公共财政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核心 |
三、税收价格论:纳税人享有“消费者主权” |
第三节 纳税人诉讼的法理学基础:税收法律关系理论 |
一、税收法律关系是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
二、权利本位理念:税收法律关系应以纳税人权利为本位 |
第四节 纳税人诉讼的财税法学基础:“两权分离”主义下的公共财产权控制理论 |
第五节 纳税人诉讼的宪政学基础 |
第三章 纳税人诉讼的诉讼标的 |
第一节 财政的本质 |
第二节 财政体制的类型 |
第三节 政府与财政职能的演变 |
第四节 财政支出法律控制与纳税人诉讼标的的确立 |
第四章 纳税人诉讼的权利本原 |
第一节 纳税人的原告资格 |
第二节 纳税人权利的性质 |
第三节 纳税人权利的分类 |
一、不同视角下的纳税人权利 |
二、不同层次的纳税人权利 |
三、不同阶段的纳税人权利 |
第四节 纳税人诉讼的权利本原 |
一、用税监督权 |
二、知情权 |
第五章 中外财税法的历史转型与纳税人诉讼的产生 |
第一节 税法的历史转型与纳税人权利保护理念的兴起 |
一、古代税法:中西方有所区别 |
二、近代税法:开始对政府征税权进行限制,保护纳税人财产权 |
三、现代税法:开始对政府用税权进行限制,保护纳税人的宪法性权利 |
第二节 财政体制的历史转型与纳税人用税监督权的提出 |
第三节 现阶段我国财税体制转型蕴育着纳税人诉讼的生成机制 |
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转型背景下纳税人主体地位的提升 |
二、我国财政体制转型背景下公共财政体制建设目标的确立 |
三、我国税法历史转型背景下税法理念的更新 |
四、民主法治进步背景下我国纳税人权利意识的觉醒 |
第六章 构建我国纳税人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
第一节 从纳税人权利保障角度 |
一、纳税人权利理论的非系统性 |
二、纳税人权利依据的不规范性 |
三、纳税人权利内容缺乏可操作性 |
第二节 从公共财政体制建立角度 |
一、我国财政支出现状混乱 |
二、我国财政支出监督手段乏力 |
三、公共财政体制建立要求纳税人用税监督权法制化 |
四、纳税人诉讼制度对公共财政体制建立的影响 |
第三节 从规范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角度 |
第四节 从法治国家建设背景下公共利益保护的司法救济角度 |
一、用税监督权问题首先是个宪法问题 |
二、以权利制约权力,是现代法治应有之义 |
三、从诉权理论与实践的发展来看,公益诉讼成为趋势 |
四、税收法治是构建法治社会的突破口 |
第七章 构建我国纳税人诉讼制度的可行性 |
第一节 构建我国纳税人诉讼制度面临的障碍 |
一、纳税人公益诉权来源上的障碍 |
二、纳税人原告资格问题上的障碍 |
三、纳税人诉讼具体程序法律依据上的障碍 |
第二节 构建我国纳税人诉讼制度的条件 |
一、纳税人享有用税监督权的法律依据 |
二、纳税人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 |
三、《行政诉讼法》关于原告资格的规定不应成为纳税人诉讼的法律障碍 |
第三节 纳税人诉讼制度的阶段性特征 |
一、纳税人诉讼完全放开的法律条件尚不成熟 |
二、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界分要求司法审查保持适度的理性和克制 |
三、纳税人诉讼的产生与发展离不开特定的历史渊源和社会背景 |
第四节 纳税人诉讼制度的构建思路 |
第八章 当前建立我国纳税人诉讼制度的具体构想 |
第一节 纳税人诉讼的原告资格 |
一、当事人适格和诉之利益理论的突破 |
二、通过扩张解释赋予纳税人以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
三、对纳税人诉讼原告资格作必要限制以防止滥诉 |
四、纳税人诉讼的原告范围:二元式 |
第二节 纳税人诉讼的受案范围 |
一、原告请求权标准 |
二、被告适格标准 |
三、行政行为标准 |
第三节 纳税人诉讼的程序设置 |
一、前置审查程序 |
二、起诉期限 |
三、举证责任 |
四、判决形式 |
五、诉讼奖励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博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10)当新旧媒体相遇:太阳花运动的媒介镜像(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为什么选社会运动? |
二、为什么从媒介切入? |
三、什么是社会运动? |
四、为什么是太阳花? |
第二章 文献综述与理论回顾 |
一、社会运动研究 |
(一) 集体行为论 |
(二) 资源动员论 |
(三) 政治过程论 |
(四) 政治机会论 |
(五) 框架建构论 |
(六) 新社会运动论 |
(七) 国家与社会运动 |
(八) 抗争政治 |
二、社会运动与媒体 |
(一) 大众媒体与社会运动 |
(二) 新媒体与社会运动 |
(三) 新旧媒体关系 |
三、国内相关研究 |
(一) 新媒体研究 |
(二) 国内社会运动和群体性事件研究 |
四、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研究设计 |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
二、研究设计与方法 |
(一) 研究对象 |
(二) 研究问题 |
(三) 分析框架 |
(四) 研究方法 |
(五) 研究过程 |
(六) 相关概念辨析 |
第四章 太阳花运动的媒介镜像 |
一、中天新闻的“检视”建构 |
(一) 违法乱纪:霸占“立法院” |
(二) 政院事件:破坏者形象构建 |
(三) 政院延续:警察VS学生的双面建构 |
(四) 凯道游行:负面底色下的褒贬中立 |
(五) 检视增加:漏洞百出的运动 |
(六) 暴力因素:对“破坏”的关注与放大 |
(七) 造神运动:学运领袖的神化与批判 |
(八) 运动退场:对追责的强调 |
(九) 服贸协议:多层次说理相挺 |
(十) 对“中天”的小结 |
二、TVBS:流动的框架 |
(一) 318之夜:狼藉与混乱建构 |
(二) 框架首转:从质疑到中立 |
(三) 二次转变:对“占领政院”事件的报道 |
(四) 逐渐三转:过渡时期的TVBS报道框架 |
(五) 凯道游行:支持与切割的微妙操作 |
(六) 框架四转:对立、退场与质疑 |
(七) 运动退场:话题刺激性炒作 |
(八) 五转与切割:退场之日与包围中正一 |
(九) 对警察、服贸议题及花边新闻的特殊报道 |
(十) 对TVBS的小结 |
三、新闻e论坛:对运动空间的实时民粹化展演 |
(一) 草根视角:媒体不报,我们来报 |
(二) 政院之夜:突出警察暴力的实时播报 |
(三) 凯道之前:支持立场的延续 |
(四) 330凯道:跟随式直播 |
(五) 退场前夕:双重标准下的正负建构 |
(六) 退场之日:确认与升华运动价值 |
(七) 抗争再起:连接运动框架的正面建构 |
(八) 运动领袖:平凡化操作框架 |
(九) 对“新闻e论坛”的小结 |
四、黑岛青脸书:运动核心的跟随式“喉舌”框架 |
(一) 运动初期:实时播报的动员框架 |
(二) 政院事件:及时切割与声援利用 |
(三) 凯道前夕:转守为攻 |
(四) 激情消退:改变策略维持动能 |
(五) 退场之时:对运动的极尽讴歌 |
(六) 路过中正一:切割与声援 |
(七) 运动领袖的“集权”建构和警察“暴力”建构 |
(八) 对“黑岛青”的小结 |
五、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互动的“战场”:新旧媒体与运动的多面互动 |
一、内容层面 |
(一) 旧媒体上的新媒体 |
(二) 新媒体上的旧媒体 |
二、行动层面 |
(一) 新旧媒体之间 |
(二) 新旧媒体与运动之间 |
三、“互动”对内容生产的影响 |
(一) E论坛:徘徊于“游击”与“正轨”之间 |
(二) 中天:内部高度一致下的组织保证 |
(三) TVBS:收视率挂帅下的无奈 |
(四) 黑岛青:随运动阶段变化的内容生产 |
(五) 作为在场的“新媒体” |
四、对媒体与运动的最终讨论 |
(一) 318夜晚:“没有组织,怎么冲?” |
(二) 政院事件:内外困境和控制不足下的悲喜剧 |
(三) 退场转折:330凯道后的衰落 |
(四) 传统媒体:聚焦、造神、监督和权力集中 |
(五) 新媒体:根植于运动内部的建设性角色 |
五、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变迁、结构、话语下的太阳花 |
一、财团化、贫穷化、少子化与相对剥夺感的产生 |
二、国家性质与社会性质 |
(一) 历史因素及其发展背景 |
(二) 国家性质与社会运动 |
(三) 社会性质与社会运动 |
(四) “结构”因素的综合性分析 |
三、话语、意识形态与太阳花 |
(一) 国族认同焦虑和“反中国因素” |
(二) 反黑箱服贸的民主诉求 |
(三) 反自由贸易论述与“泛左”思想 |
(四) 世代正义与青年参与 |
(五) 对“话语”与框架建构论的讨论 |
四、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结语 |
一、得出的几点结论 |
二、结论基础上的几点讨论 |
(一) 社会运动发展与媒体的矛盾与困境 |
(二) 信息时代社会运动中新媒体的“参与式实践” |
(三) 关于“媒体悖论”的讨论 |
(四) 对辩证技术观的呼唤 |
三、关于研究本身的几点讨论 |
(一) 不同视角下对研究对象的不同观感 |
(二) 研究进场和资料获取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纳税人呼唤宽松环境(论文参考文献)
- [1]政府采购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D]. 聂文琪. 兰州大学, 2021(12)
- [2]“一带一路”格局内的税收仲裁机制构建[J]. 何志鹏,辛丹丹. 国际经济法学刊, 2020(03)
- [3]《朝日新闻》社论(经济类)翻译实践报告[D]. 杜金玲. 大连外国语大学, 2020(07)
- [4]地方政府投融资模式创新研究[D]. 岳凯. 天津财经大学, 2020(06)
- [5]国家治理视角下的当代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研究[D]. 于俊. 华侨大学, 2019(12)
- [6]论价值创造原则在全球税收分配中的应用[D]. 李子姮. 中央财经大学, 2019(08)
- [7]服务型政府视角下的基层纳税服务研究 ——以云南省S县为例[D]. 李婷. 云南大学, 2018(04)
- [8]美国证券法对外适用的法律冲突与协调研究 ——寻求人民币国际化中我国证券法对外适用之镜鉴[D]. 侯娅玲.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8)
- [9]我国纳税人诉讼可行性研究[D]. 王国侠. 华东政法大学, 2017(07)
- [10]当新旧媒体相遇:太阳花运动的媒介镜像[D]. 许剑峰. 南京大学, 201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