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3500个法院开通网络(论文文献综述)
李千千[1](2021)在《互联网法院管辖困境及模式构想》文中认为智慧法院构建以来,互联网技术一直作为优化司法服务的手段并得到了大力发展。然而,随着涉网案件数量骤增、网络纠纷的日益复杂,人们意识到互联网本身也应作为司法审判的对象和治理空间。为创造清朗的网络交易环境、促进网络领域的法治化,互联网法院应运而生。杭州、北京、广州三家互联网法院成立以来,其高效性、便民性、创新性有目共睹。然而,在互联网法院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管辖权制度上的困境。本文通过检索分析三家互联网法院公布的管辖权异议裁判书,梳理出互联网法院管辖的现有模式存在管辖连接点难以确定、协议管辖效力不明确、法院之间管辖冲突等问题,这些问题阻碍了互联网法院探索涉网案件诉讼规则的进程。究其原因,是网络的无边界性与传统管辖规则的地域性存在冲突,传统的管辖规则无法直接应用于互联网法院审判的创新模式。本文通过探寻地域管辖制度设立之时的原理和初衷,从诉讼成本的合理分配和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两个方面分析互联网法院脱离地域管辖原则的可行性,为互联网法院的管辖制度创新提供理论支撑。在管辖模式构想上,本文选择构建脱离地域管辖原则的互联网法院统一管辖模式,丰富了管辖权理论。具体而言,在定性上,基于管辖地域的特殊性和案由的专业性,互联网法院应为专门法院;在效力上,应赋予其排他性管辖权,同时基于互联网法院试点阶段的局限性和现实阻碍,不排斥合理范围内协议管辖的适用;在管辖范围上,应秉持专业化原则,逐步丰富案件种类;体系构建上,应当实现线上线下的统一化和级别设置的全面化。值得期待经由实践的不断探索与规则的持续优化,互联网法院必将创造更大的价值,带来管辖权理论与实践的双重变革。
梁诗静[2](2021)在《我国智慧法院建设的理论分析与实践进路》文中研究说明在信息化潮流席卷全球的浪潮中,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进入深水期,社会转型加速,纠纷规模愈加庞大、纠纷类型愈加复杂,人民群众对公正、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需求更加强烈。为了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缓解司法压力,党中央、国务院、最高法院都在不同场合、相继提出要结合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加快我国法院信息化进程,建设我国的“智慧法院”,期以提供阳光、便捷、公开、高效的司法服务,满足人民对司法的新期待。智慧法院是法院信息化运作的一种形态,通过搭建起信息化的软硬件设施,在法院中广泛应用智能辅助系统,我国智慧法院的外在表征表现为更加的智能化、网络化、阳光化、数据化。本文通过诠释智慧法院建设的理论基础,剖析智慧法院建设的实践历程,试图通过对智慧法院的发展历程、建设内容进行梳理,对我国智慧法院现状形成清晰认知,进而剖析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探索建设智慧法院的更优路径。本文除绪论和结语外一共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我国智慧法院建设的理论基础阐释。在明确智慧法院内涵的基础上,提炼出智慧法院具有阳光化、网络化、智能化、数字化等基本特征;结合域外国家的司法信息化进展进行横向比较,从国家信息化政策推动、社会公众司法需求推动、司法体制内部变革需求推动等角度进一步分析了我国智慧法院产生的驱动力。第二部分是我国智慧法院的建设阶段。结合我国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历程,提炼出智慧法院建设的三个阶段:起步阶段(1996-2015),以实现我国法院网络化办公为重点;发展阶段(2016-2017),以全面展开法院信息化为重点;领先阶段(2018-至今),则是持续加强智慧法院的智能化建设为重点,同时取得了跻身世界前列的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在划分阶段基础上,对每一阶段智慧法院的建设内容、建设现状进行简要的总结梳理。第三部分是我国智慧法院的实践进路。从建设主体,建设模式,建设内容三个方面进行分析。智慧法院建设中有多方主体参与其中,党中央、国务院都分别出台政策、文件支持智慧法院建设,而各级法院则是智慧法院建设的中坚力量,其他的国家部门、科技企业也积极参与提供技术支持。在建设模式下,通过横向、纵向两个维度对我国智慧法院的建设模式进行分析得出,我国智慧法院建设模式为“条+块”结合模式。在智慧法院建设内容中,则主要是从诉讼服务、法院管理、审判活动、执行活动等方面进行梳理。第四部分是我国智慧法院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解决对策。我国智慧法院建设中,智能应用存在易用性不强、专业性不足、体系性不够等问题;而且人工智能同司法活动的深度结合,引发了法官们对未来职业发展的焦虑,担心人工智能等科学技术会削弱司法人员的主体性地位,以及当人工智能辅助法官决策出现错误裁判时,产生的司法责任该如何认定以及分配。不仅如此,人工智能技术的基础是算法,而算法技术具有封闭性、不透明等特征,极易侵害司法权威与公信力。基于此,我国智慧法院建设首先要坚持司法人员主体性地位,法律是一门从实践中不断获取智慧、经验的学科,学习和掌握司法实践中的知识、经验,这种过程是难以被数据化、程序化的,无法利用计算机语言传递给电脑,定纷止争最终依赖的是人的理性思维;其次,建立恰当的算法公开制度,规范对算法的管理,加强培养复合型人才,从根本上实现智慧法院建设的自给自足;最后,还应当提升智能辅助应用的整体性建设,促进彼此之间的数据流通。
帅奕男[3](2020)在《智慧社会的司法范式转型》文中提出本文旨在从法治范式变革的视角研究司法的范式转换问题。“司法范式”体现的是法官默认的司法逻辑和价值取向,司法范式的变化是与法治范式的变革密切相关的。因为法治范式体现了人们对法律系统所处的社会所持有的一般看法,这种看法构成了人们的立法实践和司法实践的背景性理解。因此,本文在法治范式的语境中,对现代司法范式的基本内涵、形态演化、面临的信息化挑战及发展趋向进行探讨,提出面向智慧社会的司法范式构想。除了导论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四章。导论部分梳理了中外学者对智慧社会司法范式转型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介绍了选题缘由、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可能的创新之处。结语部分阐述了智慧司法与中国司法的转型策略,认为智慧司法是国家战略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法律系统内部转型革新的契机,但是需要在法治框架内把握技术介入司法领域的尺度。正文部分的内容具体如下:第一章界定了司法范式的内涵,考察了现代司法范式的形态演变,并提出司法范式演变的逻辑线索。在对司法范式的法治语境进行回顾分析的基础上,本章认为司法范式的现代性内涵包括三个方面,其一是法官立足于个人主体性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作出的司法判断,其二是逻辑化、理性化的司法推理,其三是具有独立于司法结果之正义价值的司法程序。沿着司法范式现代性内涵的思路,本章对西方现代化进程中自由竞争阶段、福利国家阶段、安全保障国家阶段所对应的三种司法范式——形式司法、实质司法、协商司法的特征和具体内涵进行界定和阐述。自由主义范式的形式司法以服从实在法规则为特征,依赖于独立的司法权力机构通过严格的法律推理来解决具体冲突。其背景在于自由主义法治范式以形式理性为基础,通过理性经济人的假定和规则至上的信念来构架其制度体系,法律的一般化和体系化意味着法官需要在普遍性的法律原则或法律规则中寻找“决定性意义的原因”,以严密而精准的逻辑方法进行司法判断。福利国家法治的实质司法以目的导向推理为特征,司法权越来越多地介入到政府政策的形成过程中,司法程序也从关注形式公正转向关心实质公正。其背景在于自由竞争下生产和资本的集中化加强了垄断性资本的力量,经济权力、物质财产和社会状况的不平等与日剧增,自由主义法治所带来的国家与社会、政治与法律的分离以另一种方式走向整合,福利国家的实质法逐渐地导向了社会角色和社会地位,并在司法领域表现为法律判断和道德判断的整合。程序主义法治范式背景下的协商司法以沟通保障的司法程序为特征,表现为通过建立平等自由的对话空间以促进司法主体间协商沟通,进而达成共识。其背景在于法律结构和科层结构难以应对国家干预过于密集所带来的社会复杂情势,面向实质平等的权利保障也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个人自主性的实现,这促使法律和司法转向通过组织规范和程序规范实现社会整合。司法范式的演化动力一方面来自于外部的社会条件变化,新的社会结构和组织原则通过制度化吸收到基本的法律结构中,进而影响司法的价值取向;另一方面来自于司法实践的内部反思,司法系统也在纠纷解决中不断探索如何通过方法的运用、制度的设计,更好的促进司法正义的实现。第二章考察了司法范式面临的信息化挑战。信息时代的到来正在改变传统的社会结构和组织原则,计算机、互联网与大数据的结合不仅消解了理性思辨在知识生产和权力架构中的话语地位,而且对围绕能量与物质构建起来的现代法治秩序带来冲击。在这个过程中,司法作为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以及“微观社会矛盾纠纷的灵敏显示器和社会治理状态的预警机”,首当其冲的感受到社会信息化与建构理性碰撞磨擦的冲击力。这就使得现代司法范式在信息化背景下面临着三重挑战:其一是双重空间对既有司法裁判规则和场域形成的冲击,其二是平台治理对国家法律的中心主义和司法至尊的地位的消解,其三是司法智能化对以法学专业知识为基础的现代司法理念带来的挑战。第三章分析了司法范式的智慧化转型趋向。随着技术对社会解析的不断加深,物理时空发展起来的司法理念与司法制度难以应对“微粒社会”的高速数字化进程,新的知识力量深度的参与到司法权力的运作之中。在司法规则方面,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被转化为计算机化的表达形式,甚至直接以代码生成规则,通过算法和程序设计实现自动化规制。在司法裁判方面,智能系统为各类案件提供“定制化”的证据指引、类案推送以及评估预测,使裁判结果更加具有连续性、一致性和可预见性,呈现出程式化的算法决策趋向。在司法过程方面,司法运作的场域逐渐从“广场式”“剧场式”的物理空间结构转向远程审理、人机交互、个性定制的多维立体空间,呈现出分众在线的场景化运作趋势。在司法服务方面,依托诉讼服务平台,精准定位、智能预判的个性化的诉讼指导增加了公众与司法部门的黏性,提供了更加有效和便捷的“接近正义的方式”。与此同时,新兴技术力量与司法权力运作的结合也指向了一个全景敞视的可以精细识别不同苦乐场景的智能控制机制,我们需要在新的法治框架中对司法范式进行设想和探讨。第四章提出面向智慧社会的司法范式构想。现代法治范式的研究与现代性社会转型有着本质上的勾连,是一种与现代性社会转型密切相关、对现代性进行智性反思的法律知识形态的变化。本章吸收了现代法治理论中的反思要素,并与社会学的反思性理论进行勾连,对法律与社会特性进行“双向阐释”,提出面向后现代的智慧法治范式,并在这种新型法治范式中塑造司法范式的形态。首先,为智慧时代的司法价值注入数字正义的内涵,使其内在的反映信息社会资讯化、符号化的思考和行为方式。其次,充分意识到智慧司法中人脑决策与智能决策之间的协同关系,推动演绎逻辑与计算知识的融合运用,使司法逻辑内在地反映双重空间、人机混合、算法主导时代的行为规律和新型法律关系。最后,通过数据、平台与司法活动参与者之间的互动,司法应突破仅仅被理解为是一种事后救济手段的设定,发挥纠纷预防的社会治理功能,应对智慧社会的风险和变化。
王涵[4](2020)在《智慧法院:公平正义显魅力》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6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周强首次提出建设立足于时代发展前沿的"智慧法院",要求实现全方位智能服务。四年的时间过去了,各地智慧法院建设情况如何?取得了哪些成效?对司法改革又产生了哪些深远影响?
张昱昂[5](2020)在《信息化、智能化背景下的民事立案制度改革》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我国民事案件的逐年攀升,各级法院的审判压力也与日俱增,法院在保障公平实现司法为民的同时也要注意提高诉讼效率。因此,实现诉讼过程高效便民,是今后法院系统司法改革的方向。伴随着科技革命的进一步发展,司法信息化、智能化是不可避免的,严肃的司法活动也应当顺应信息化发展的潮流,在智能领域优化民事诉讼制度的实践路径。本文试图通过对现有民事诉讼程序中立案制度的发展现状进行研究,倡导通过现有改革继续推进再改革,探索以网上立案、跨域立案制度、电子卷宗随案生成制度以及法院收案后的电脑随机分案制度为典型的信息化、智能化立案制度改革途径,以切实提升诉讼的程序正义。当然,并不是所有当事人和法官都认同诉讼行为电子化的发展。因此要充分地考虑我国的基本国情,根据不同地区民事诉讼发展的进程和科学技术发展的水平,通过域外成熟经验的借鉴来合理有序地推进我国的立案制度向纵深发展。建立并完善相关改革配套体制,最终落脚于信息化、智能化的立案制度改革。本文主要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其中正文由四章内容组成:第1章主要分析了我国民事立案制度的历史转化进程、法律适用和现状等问题,并阐述了社会信息化、智能化给当前民事立案制度提出的挑战,以此为切入点分析民事立案制度在我国的改革背景。第2章指出以信息化、智能化为特点的新型民事立案领域的各项制度的推行意义,并且以试点典型法院的数据为切入点分析司法实践中民事立案制度的创新实践现状。第3章具体分析当前我国民事立案制度的信息化、智能化创新在推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惑,进一步探索我国民事立案制度推进改革的方向。第4章指出民事立案制度信息化、智能化改革应坚持的三个基本原则。针对立案各阶段的具体制度面临的问题提出完善措施,倡导建立健全相关配套体制以适应改革的进程。同时探讨民事立案程序各具体制度之间的协调与衔接,以更好地发挥立案制度在诉讼程序中的功能,从而推进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的现代化。
吴莉[6](2019)在《我国庭审直播制度研究 ——以刑事庭审为视角》文中提出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迅速推进,尤其随着信息技术的迭代更新,我国广大民众对司法公开、审判公开的需求和期望越来越高,这就迫切要求司法机关进一步更新理念创新思维,不断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以更好地满足民众需求,更好地维护公平正义。庭审直播,是落实审判公开最直接最生动的一大举措。它是树立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最便捷的方式,是实现广大民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最有效的渠道,对推动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庭审直播虽然不可能解决司法活动中的所有问题,但能够作为一个曝光平台将司法问题进行公开和展示,以引起民众的聚焦关注,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重视,从而有助于司法问题的根本解决,同时对某些司法乱象能够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本文通过分析庭审直播的价值,揭示了当前我国司法腐败问题依然严重,法律工作者的专业素质和司法礼仪仍需提升,广大公众的法律常识和权利意识仍需增强等现实问题,指出庭审直播作为解决这些问题的一个推动引擎,能够加快我国司法公开的步伐,推动庭审实质化的落实,敦促法律人主动强化职业素养并规范言行,有效教育公众知法懂法并增强司法监督水平。充分认识庭审直播在司法改革中的价值,对2035年实现法治中国的宏伟目标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通过对域外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在庭审直播方面的态度及政策变化进行比较研究,分析了中外民众对庭审直播关注度悬殊的深层原因,认为庭审直播只是我国司法改革进程中的一个阶段性产物,当我国司法树立了一定权威性和公信力,当民众对司法的质疑锐减时,庭审直播这种高成本的司法公开方式将不再是社会的主流需求,届时直播要么增加/转变功能,要么退出司法舞台中心。通过回顾我国庭审直播制度的发展历程,阐述了从之前的广大民众从对审判诉讼活动知之甚少,到如今只需点一下鼠标或手机屏幕,就能观看庭审全程这样巨大的变迁,是经过了数十年的努力建设,经历了一次次政策推动、平台搭建和技术更新才艰难取得的,这一成果需要进一步予以加强和完善。通过研究中国庭审公开网数据,展示了我国庭审直播发展至今所取得的辉煌成绩,论述了我国推行“以直播为原则、不直播为例外”庭审直播常态化制度的可行性,建议对公开审理的刑事案件应全面进行网络直播,以加强公众对司法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并增强司法信赖,同时分析了推行直播常态化可能面临的各类问题并就问题的解决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尤其关于刑事案件直播异议权的修改建议,认为该项权利应授予当事人而非检察院,同时应建立救济机制以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我国具备推行网络直播常态化的司法环境和物质基础,借助大数据时代的催化作用,全面保障民众司法知情权和监督权完全可以实现。实行庭审网络直播常态化顺应民众对司法透明、司法公开的强烈要求,契合当前司法体制全面深化改革的顶层战略,对推动司法进步,实现建设法治中国的中国梦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廖丽环[7](2019)在《司法改革的试点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顶层设计与地方摸索相结合”、“改革于法有据”重大理论判断,一方面,从高位推动的层面肯定了试点作为司法改革的现实路径,另一方面,为试点改革开辟了新的时代征程的同时也带来了更严峻的现实挑战,这些新的发展态势以及新的现实问题因应了试点改革理论研究的现实必要性与重要性。司法领域的试点改革是政策试点方法在司法领域的延伸性运用。它是指地方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或中央默认特定地区、期限以试点项目的形式展开具有特色的法律先行、先行先试的司法改革试验,而后通过暂行条例等规范的出台巩固地方试点经验,再经中央认可吸收到正式制度并向全国铺开的先行先试——由点到面的改革路径。试点作为司法改革路径的现实选择,是由我国司法改革现状与基本特性、渐进政治的总体安排以及降低制度变迁成本所共同决定的。同时试点作为司法改革路径的长期选择,是基于对有限理性与知识分立、调适的正确认知上所形成的司法改革方法。从当前试点改革运行的整体样态来看,“司法权为中央事权”是本轮试点改革的基础理论主张,并在此逻辑之上展开了央地之间的“委托一代理”关系的制度建构,通过借助小组机制、示范机制、指标管理机制以及传导机制作为盘活二者委托代理关系的特殊机制。透过这一行动框架,可以得出本轮试点改革具有政策型倾向,以维持委托代理关系的高度同质性作为其关系目标,以政策的主动反应作为其行动进路,以政策的可控性作为其治理逻辑。但现阶段的政策型试点改革衍生了改革体系的结构失调、国家建构的单边情结、地方建构的难以成长、社会建构的严重匮乏问题,进一步加剧央地关系的结构性失衡以及试点改革的非制度化与非规范化,试点改革亟需加以修正。试点作为司法改革的现实路径,应当致力于路径的规范化、成熟化与制度化,可以实验治理作为技术进阶,以法理型试点改革作为规范进路,从而建构一个制度化的体系。具体制度设想是确立不同梯度的主体构造、区分直接决策与边际决策、推动改革体系深化、建立学习型推广、诊断性评估、问责性督导、科学性预测、权限分配等保障机制。
胡谨珺[8](2016)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下的安徽司法文明建设——以2014~2015年安徽省“两高”报告为研究视点》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司法意识的培养、司法制度的完善、司法行为的规范是司法文明建设中的三个组成部分,在司法文明建设的过程司法文明、司法制度和司法行为共同推进着司法文明的发展。本文试以2014年和2015年安徽司法文明建设的情况为考察对象,对法治进程中的司法文明建设进行分析和研究,从而希望通过对司法理念、司法制度、司法行为文明等一系列的建设上给予一些建议。
路晓晓[9](2019)在《民事电子诉讼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网络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大数据、区块链技术和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的出现,宣告智能化、信息化时代已经来临。民事诉讼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的重要法律程序,应当顺应这一发展趋势并积极作出回应。电子科技运用于民事诉讼所产生的新型诉讼方式,即民事电子诉讼。它的出现掀起了世界范围内司法改革的浪潮。我国民事诉讼的电子化改革亦在进行之中。然而,相较于法治发达国家日趋完善的民事电子诉讼制度,我国仍存在着立法不完善、司法实践不规范、配套设施不健全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文章采用比较分析、价值分析、实证分析以及归纳总结等论证方法,通过借鉴国外发展经验并基于我国发展现状,提出了我国民事电子诉讼立法的指导思想以及构建覆盖立案、送达、取证、审判等诉讼程序的民事电子诉讼制度体系的总体思路。文章还进一步提出了规范电子诉讼司法实践活动,提升电子诉讼技术以及完善电子诉讼配套设施等具体化建议。
谢雯[10](2019)在《我国民事诉讼网上立案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是我国法院的自我革新之路,是审判体系更新换代、审判能力现代化转变的必经之路。自2016年始,“智慧法院”建设目标就被纳入到了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和规划之中,同时最高院在“智慧法院”的建设中指出应以“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为标准。而网上立案是信息化革命与传统司法结合的新形态,是智慧法院建设的首要环节,也是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电子交往的第一步。因此,网上立案制度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目前学界的精力主要集中于电子诉讼上,尤其是在民事诉讼语境下对网上立案的研究更是少之又少,同时在少有的网上立案研究中又出现将“网上立案”与“民事诉讼网上立案”概念混同的现象。故而,从民事诉讼网上立案制度的内涵诠释出发,指出应在民事诉讼语境下以当事人诉权行使的角度作出概念界定。在此基础上,以时间顺序梳理该制度在规范层面的发展状况,同时以实证研究方法对全国高院网上立案平台建设进行宏观统计,再观察各地高院具体实施情况,总结出现行民事诉讼网上立案制度在规范层面存在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操作规则相互冲突和起诉条件“高阶化”的现象,以及各地平台建设参差不齐、申请主体限制不一、电子递交与电子送达问题重重和非诚信诉讼潜在危机等困境。探究其因,我国民事诉讼网上立案制度的改革与立法二元关系序位错乱导致法律依据缺失和规则冲突,同时“成立+合法→有理”的取效性行为评价位阶代替了应有的“成立→合法→有理”的取效性行为评价位阶的顺序,从而导致了我国民事诉讼网上立案制度沿袭线下立案的缺陷,即沿袭了线下立案登记制的起诉条件“高阶化”问题。从更深层次探明,民事诉讼网上立案制度构建的价值失衡使得作为制度基础的程序公正价值和作为制度保障的程序自由价值在诉讼效益价值面前倾斜,并且诉讼效益的关键价值尚未发挥出来。有鉴于此,在我国民事诉讼网上立案制度获取合法性的路径选择上,应以制定完善的、专门的电子诉讼法为长远目标,通过修订民事诉讼法获取民事诉讼网上立案的合法性,并辅之以法律解释保证其完整性与开放性的复合进路方式来解决民事诉讼网上立案制度的法律依据缺失和规则冲突的难题。同时,在比较现行立案登记制与“英美法系人工智能式”立案,并考虑我国法律传统、民事诉讼模式转型趋势、我国司法现状及诉讼行为评价位阶的基本逻辑等情况后,倡导采取大陆法系“期日制”之起诉条件审查模式改进起诉条件“高阶化”的现状,即在扩大民事诉讼网上立案申请主体范围的基础上,以大陆法系期日制为基本版式,在起诉条件中剥离出诉讼要件,简化诉状的审查。若诉状因欠缺必要记载事项而存在瑕疵,法院可依职权告知补正,在补正不能或拒绝补正的情况下则裁定驳回诉状。并且在拓宽电子送达对象、渠道和明确电子送达时刻后仍依职权主义完成相关的送达。最后,在分阶段、分群体推进该制度运行的过程中还需要统一全国民事诉讼网上立案平台建设,拓展线上缴费渠道和强制诉讼参与人签署诚信诉讼承诺函。
二、3500个法院开通网络(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3500个法院开通网络(论文提纲范文)
(1)互联网法院管辖困境及模式构想(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互联网生态下的法院 |
第一节 “互联网+司法”发展概述 |
一、“互联网+司法”的发展背景 |
二、“互联网+司法”的发展脉络 |
三、“互联网+司法”的发展成果 |
四、互联网法院发展的现实阻碍 |
第二节 互联网法院与相关概念关系 |
一、互联网法院与智慧法院关系 |
二、互联网法院与电子法院关系 |
三、互联网法院与普通法院关系 |
第二章 互联网法院管辖现状 |
第一节 互联网法院管辖案例分析 |
一、杭州互联网法院案例分析 |
二、北京互联网法院案例分析 |
三、广州互联网法院案例分析 |
第二节 互联网法院管辖困境 |
一、管辖连接点难以确定 |
二、协议管辖效力不明确 |
三、法院之间管辖冲突 |
第三章 互联网法院管辖困境理论分析 |
第一节 民事诉讼管辖的一般原理 |
一、管辖原则的分类 |
二、确定管辖的因素 |
第二节 涉网案件管辖连接点的特殊性 |
一、涉网案件管辖连接点的确定 |
二、重构管辖连接点的非必要性 |
第三节 涉网案件地域管辖原则的弱化 |
一、诉讼成本因素的弱化 |
二、脱离地域管辖原则的可行性 |
第四章 互联网法院管辖模式构想 |
第一节 互联网法院管辖案件范围 |
一、管辖案件的性质 |
二、管辖案件的类型 |
第二节 互联网法院管辖的效力 |
一、专门法院管辖的效力 |
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效力 |
第三节 互联网法院管辖模式选择 |
一、互联网法院管辖模式的现有路径 |
二、互联网法院统一管辖模式 |
第四节 互联网法院的体系构建 |
一、线上统一的诉讼平台 |
二、线下法院的体系构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我国智慧法院建设的理论分析与实践进路(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综述 |
1.国外研究状况 |
2.国内研究状况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框架 |
一、智慧法院基础理论阐释 |
(一)智慧法院的内涵与外延 |
(二)智慧法院的特征 |
1.阳光化:以实现司法公开为核心 |
2.网络化:以依托互联网络为核心 |
3.智能化:以智能审判辅助为核心 |
4.数字化:以运用信息技术为核心 |
(三)智慧法院建设的驱动力 |
1.顶层驱动:国家信息政策 |
2.社会驱动:公众司法需求 |
3.体制驱动:司法深化改革 |
二、我国智慧法院建设发展历程 |
(一)起步(1996-2015):以网络化为重点 |
(二)发展(2016-2017):以信息化为重点 |
(三)领先(2018-至今):以智能化为重点 |
三、我国智慧法院的实践进路 |
(一)建设主体:“政学研用”多主体共建 |
1.政府:制定建设政策 |
2.院校:提供理论指引 |
3.企业:进行产品研发 |
4.法院:负责产品运用 |
(二)建设模式:“条+块”结合 |
1.横向:法院为主,多方联动 |
2.纵向:自下而上,协同建设 |
(三)建设内容:法院业务全覆盖 |
1.智慧诉讼服务 |
2.智慧法院管理 |
3.智慧审判 |
4.智慧执行 |
四、我国智慧法院建设中的问题及对策 |
(一)主要问题 |
1.司法人员的主体性地位面临削弱 |
2.司法价值中的程序正义遭受冲击 |
3.智能辅助应用功能发挥受到限制 |
(二)解决对策 |
1.消除“机器取代”隐忧,坚持司法人员主体地位 |
2.规制“算法黑箱”问题,确保应用程序公正运行 |
3.去除“单打独斗”现象,加强智能辅助整体建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智慧社会的司法范式转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学术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司法范式的基本内涵与形态演变 |
第一节 司法范式的基本内涵 |
一、司法范式的现代法治语境 |
二、司法范式的现代性内涵 |
第二节 司法范式的形态演变 |
一、自由主义范式的形式司法 |
二、福利国家范式的实质司法 |
三、程序法范式的协商司法 |
第三节 司法范式的演变逻辑及其局限 |
一、司法范式演变的逻辑线索 |
二、工商业时代的司法变迁及其局限 |
三、数字时代司法范式的转型升级 |
第二章 司法范式面临的数字化挑战 |
第一节 司法范式转型的信息化背景 |
一、信息时代的知识状态 |
二、元叙事的消散:信息时代的法治秩序变革 |
三、司法范式转型的困境与机遇 |
第二节 双重空间对司法场域的冲击 |
一、涉网案件管辖制度失灵 |
二、电子证据采信标准缺位 |
三、网络民意对司法逻辑的冲击 |
第三节 平台治理对司法“中心化”的挑战 |
一、自治高效的争议处理 |
二、群策共治的大众评审 |
三、事前预防的技术控制 |
四、激励规训的评分机制 |
第四节 司法智能化的转型张力 |
一、从信息孤岛到数据共享 |
二、从在场交往到远程审理 |
三、从“人与工具”到人机协作 |
第三章 司法范式的智慧化转型趋向 |
第一节 代码识别的自动化规制 |
一、证据规则的代码表达与识别 |
二、诉讼规则的代码表达与识别 |
三、管理规则的代码表达与识别 |
第二节 算法决策的程式化裁判 |
一、证据审查程式化 |
二、准据识别聚焦化 |
三、自由裁量标准化 |
第三节 分众在线的场景化运作 |
一、司法空间脱域化 |
二、司法供给分众化 |
三、司法交涉界面化 |
第四节 智能回应的平台化服务 |
一、诉讼引导智能化 |
二、申请受理移动化 |
三、解纷路径分流化 |
第四章 面向智慧社会的司法范式重塑 |
第一节 法治范式转型:迈向智慧法治 |
一、法治范式转型的理论基础:反思要素 |
二、智慧时代的社会特性 |
三、开放融合的智慧法治观 |
第二节 司法价值:从场域正义走向数字正义 |
一、立足数字化期待 |
二、建立可视化交互 |
三、面向场景化需求 |
第三节 司法决策:人机协同与融合 |
一、以计算知识填补演绎逻辑 |
二、加强司法人工智能的论证性和可解释性 |
三、明确技术权力介入的边界和尺度 |
第四节 司法功能:数据驱动型纠纷预防 |
一、纠纷预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
二、纠纷预防何以可能 |
三、数据驱动型纠纷预防运行机制 |
结语 探索中国特色的智慧司法模式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智慧法院:公平正义显魅力(论文提纲范文)
从“数字化”到“智能化” |
从“让人跑”到“让数跑” |
从“看得见”到“全透明” |
从“信息化”到“高效化” |
(5)信息化、智能化背景下的民事立案制度改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民事立案制度的改革背景 |
1.1 民事立案审查制度与立案难 |
1.1.1 立案审查制度的弊端 |
1.1.2 引发立案难问题 |
1.2 民事立案登记制度的提出 |
1.2.1 立案登记制的改革成效 |
1.2.2 立案登记制未改变民事立案的基本秩序 |
1.3 信息化、智能化背景下民事立案制度面临的挑战 |
第2章 民事立案制度改革的实践状况 |
2.1 国内试点法院关于民事立案制度的创新 |
2.2 网上立案制度 |
2.2.1 网上立案制度的价值 |
2.2.2 网上立案制度的实践考察 |
2.3 跨域立案制度 |
2.3.1 跨域立案制度的价值 |
2.3.2 跨域立案制度的实践考察 |
2.4 电子卷宗随案生成制度 |
2.4.1 电子卷宗随案生成制度的价值 |
2.4.2 电子卷宗随案生成制度的实践考察 |
2.5 电脑随机分案制度 |
2.5.1 电脑随机分案制度的价值 |
2.5.2 电脑随机分案制度的实践考察 |
第3章 民事立案制度改革的困惑与问题 |
3.1 网上立案制度的桎梏 |
3.1.1 缺失法律依据 |
3.1.2 受案范围受限 |
3.1.3 网上直接立案未全面普及 |
3.1.4 法律效力不明确 |
3.1.5 未合理调整起诉条件 |
3.1.6 适用率不高 |
3.1.7 当事人诉权行使合理性存疑 |
3.2 跨域立案制度的缺陷 |
3.2.1 诉累消灭不彻底 |
3.2.2 硬件设施欠缺 |
3.2.3 未明确法院受理权能否从管辖权中独立 |
3.3 电子卷宗随案生成制度的弊端 |
3.3.1 未转变应用理念 |
3.3.2 欠缺深度应用 |
3.3.3 面临技术难题 |
3.4 电脑随机分案制度的漏洞 |
3.4.1 分案结果不均 |
3.4.2 信息化程度不高 |
3.5 制度价值定位模糊且缺乏有机衔接 |
第4章 民事立案制度信息化、智能化的再改革 |
4.1 构建新型民事立案制度的原则 |
4.1.1 保障当事人诉权原则 |
4.1.2 提高法院审判质效原则 |
4.1.3 循序渐进原则 |
4.2 改进网上立案制度 |
4.2.1 完善法律依据 |
4.2.2 拓宽受案范围 |
4.2.3 推广网上直接立案制度 |
4.2.4 明确网上立案的法律效力 |
4.2.5 适当调整起诉条件 |
4.2.6 落实制度便民 |
4.2.7 建立并完善诉权行使监督体系 |
4.3 推广跨域立案制度 |
4.3.1 创新法院工作模式 |
4.3.2 优化法院的硬件设备 |
4.3.3 跨域立案中管辖权和受理权的分立和统一 |
4.4 深化电子卷宗随案生成制度 |
4.4.1 转变思维方式 |
4.4.2 建立深度应用监督机制 |
4.4.3 完善技术支持 |
4.5 健全智能分案制度 |
4.6 厘清制度价值定位并构建统一体系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6)我国庭审直播制度研究 ——以刑事庭审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庭审直播概述 |
一、庭审直播的概念 |
二、庭审直播的价值 |
(一)庭审直播能促进司法公开公正,落实庭审实质化改革 |
(二)庭审直播能敦促法律人提升专业素质、规范司法礼仪 |
(三)庭审直播能实现普法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养 |
第二章 域外庭审直播制度比较研究 |
一、完全直播模式 |
二、禁止直播模式 |
三、限制直播模式 |
第三章 我国庭审直播制度历史沿革 |
一、政策法规的制定完善,为庭审直播提供政策依据 |
二、信息平台搭建升级,为庭审直播提供软硬件基础设施 |
三、我国庭审直播史上的标志性案例 |
第四章 我国庭审直播现状及制度完善 |
一、我国庭审直播现状分析 |
二、“以直播为原则”网络直播常态化可行性分析 |
三、推行网络直播常态化面临的问题及解决建议 |
(一)庭审直播案件范围、直播异议权及决定权的问题 |
(二)庭审直播引发社会舆论可能左右裁判结果的问题 |
(三)庭审直播存在个人隐私和人身安全保障的问题 |
(四)庭审直播可能存在传授犯罪方法的问题 |
(五)庭审直播对开庭人员及民众心理影响的问题 |
(六)与庭审直播有关的其他问题 |
结论 |
参考文献 |
(7)司法改革的试点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价值 |
三、研究进路 |
第一章 “试点”作为司法改革路径的内部观察 |
第一节 试点改革的问题缘起 |
一、政策试点的方法论传统与具体实践 |
二、政策试点在司法改革领域的延伸运用 |
第二节 试点改革作为司法改革路径的现实选择 |
一、探索型法制催生了试点改革路径 |
二、政策优位于法律的法制过渡性选择 |
三、司法的受制性强化了司法改革的试错色彩 |
四、司法改革的复杂性与不可预期性加剧改革的试验步伐 |
第三节 试点改革的发展阶段 |
一、试点改革的低度活跃期: 1978—2002 |
二、试点改革的中度活跃期: 2003-2012 |
三、试点改革的高度活跃期: 2013-至今 |
第四节 试点改革的基本性质 |
一、试点改革的总体特征 |
二、试点改革的形式特征 |
三、试点改革的路径特征 |
第五节 试点改革的基本立场 |
一、试点改革的基本限度 |
二、试点改革的路径意义 |
第二章 “试点”作为司法改革路径的外部考量与理论支撑 |
第一节 试点改革的政治考量: 服从渐进政治改革 |
一、西方渐进政治的决策模式 |
二、我国渐进政治的发展及改革目标 |
三、渐进政治改革下的司法试点改革 |
第二节 试点改革的制度考量: 降低制度变迁成本 |
一、制度变迁的局部性与渐进性 |
二、制度变迁的成本计算 |
三、通过试点降低司法制度变迁成本 |
第三节 试点改革的理性支撑: 批判理性与实践不及 |
一、批判理性: 否定唯理主义与虚无理性 |
二、实践不及: 质疑计划思维 |
三、理性论对司法试点改革的启示 |
第四节 试点改革的知识依据: 知识的分工与调试 |
一、知识的存在状态: 无知与分立 |
二、知识的获取方式: 默会知识的实践性 |
三、知识的进化过程: 试错与调试 |
四、知识论对司法改革试点的启示 |
第三章 试点改革的运行概貌 |
第一节 试点改革的行动框架 |
一、前期准备阶段 |
二、先行先试阶段 |
三、扩点总结 |
第二节 试点改革的规范类型 |
一、两类重要主体的规范梳理 |
二、原则性规范 |
三、指导性规范 |
四、执行性规范 |
第三节 试点改革的项目配置 |
一、尚未推进项目和难以推进项目 |
二、外源性应激项目与内源性需求项目 |
三、试点项目立法吸收的整体成效 |
第四节 试点改革的空间分布 |
一、总体试点的地区分布 |
二、单项试点的地区分布 |
第五节 试点改革的目标体系 |
一、纵向上的政策目标体系:总体目标VS框架目标VS任务目标 |
二、横向上的政策目标群:单一型VS复合型 |
三.政策目标分级对试点改革实效的影响 |
第四章 基于司法权为中央事权的政策型试点改革 |
第一节 司法权的属性判断: 中央事权的基本主张 |
一、中央事权的判断标准与具体内容 |
二、司法权为中央事权的规范表达与正当理据 |
第二节 中央事权的行动逻辑: 基于委托一代理关系的试点改革 |
一、委托一代理关系的基本构成要件 |
二、委托一代理关系在试点改革的情境演化 |
第三节 委托一代理关系的特殊运作机制 |
一、解决改革主体内部组织关系的小组机制 |
二、解决试点单位与非试点单位关系的示范机制 |
三、解决技术管理与信息反馈关系的指标机制 |
四、解决内部与外部制度扩点的传导机制 |
第四节 司法权为中央事权对试点改革的政策型导向与表征 |
一、以维持委托代理关系的高度同质性作为其组织目标 |
二、以政策反应的主动性作为其行动进路 |
三、以政策的可控性作为其治理目标 |
第五章 当代政策型试点改革的问题诊断 |
第一节 改革体系的结构失调: 综合配套改革与主体改革 |
一、综合配套改革与主体改革的体系关系 |
二、综合配套改革的现存问题 |
第二节 国家建构的单边情结: 过度依赖顶层设计 |
一、计划作为顶层政策推动的主要调整手段 |
二、固化国家建构的单边情结 |
三、强制型与供给主导型成为制度变迁的主要方式 |
第三节 地方建构的难以成长: 路径依赖与试点异化 |
一、地方改革缺乏自我激励的成长 |
二、强化地方路径依赖与制度同化的效应 |
三、引发技术指标恶性竞争的机会主义与效果导向主义 |
四、衍生地方司法机关的应声虫行为 |
第四节 社会建构的严重匮乏: 空间的压缩与垄断 |
一、社会主体参与试点改革的空间极为有限 |
二、社会主体的参与身份和地域具有高度垄断性 |
第六章 法理型试点改革对政策型试点改革的二阶修正 |
第一节 政策型试点改革的技术进阶: 实验治理 |
一、治理技术的革新: 作为新兴治理范式的实验治理 |
二、实验治理对政策型试点改革的精进: 异质关系与决策开放 |
三、实验治理在中国司法试点改革样本: 本土化实践与不足 |
第二节 政策型试点改革的制度规范: 法理型试点改革 |
一、法理型试点改革的理论渊源: 法理型支配的法治特性 |
二、法理型支配与司法试点改革的历史关联:解构与重构 |
三、法理型支配对司法改革的当代重塑: 法理型试点改革 |
第三节 法理型试点改革的鼎故革新: 匡正与耦合 |
一、法理型试点改革对政策型试点改革的匡正 |
二、法理型试点改革与实验治理的二象耦合 |
第四节 法理型试点改革的主体梯度: 国家—地方—社会的三重建构 |
一、主体构造的前提: 国家、地方与社会的关系再定位 |
二、主体构造的核心: 利益相关者的识别与分类 |
三、主体构造的具象: 参与主体的阶梯层次 |
第五节 法理型试点改革的决策优化: 直接决策与边际决策的区分 |
一、直接决策法律拰制化的现实国情: 改革于法有据 |
二、法律推制化的现实途径: 授权改革的法定化 |
三、边际决策的自主协商化 |
第六节 法理型试点改革的体系深化: 综合配套改革的功能定位 |
一、综合配套改革对主体改革的四种功能 |
二、综合配套改革的改进方向: 突出核心功能 |
第七节 法理型试点改革的机制保障 |
一、学习型的制度推广机制 |
二、实质诊断的评估机制 |
三、问责性的督查机制 |
四、科学性的预测机制 |
五、合理的权限分配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8)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下的安徽司法文明建设——以2014~2015年安徽省“两高”报告为研究视点(论文提纲范文)
一、安徽司法文明建设概述 |
(一)政治文明与司法文明建设 |
(二)经济发展与司法文明建设 |
(三)生态文明发展与司法文明建设 |
(四)司法理论研究与司法文明建设 |
二、事实状态:对安徽省司法文明建设的实然状态的考察 |
(一)司法意识文明的培养 |
1. 审判人员司法意识的培养。 |
2. 检察人员司法意识的培养。 |
3. 法律职业人司法意识的培养。 |
4. 公民司法意识的培养。 |
(二)司法制度文明的建设 |
1. 法制建设。 |
2. 司法权建设。 |
3. 律师权益的保障。 |
(三)司法行为文明的规范 |
三、成长与期冀:对安徽省司法文明建设的应然状态的设想 |
(一)司法理念文明的培育 |
(二)司法制度文明的增强 |
(三)司法行为文明的养成 |
(9)民事电子诉讼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和文献综述 |
三、文章的主要内容 |
第一章 民事电子诉讼制度概述 |
第一节 民事电子诉讼的概念与特点 |
一、民事电子诉讼的概念界定 |
二、民事电子诉讼特点之分析 |
第二节 民事电子诉讼制度的价值分析 |
一、程序公正价值 |
二、程序自由价值 |
三、程序效益价值 |
第三节 民事电子诉讼与传统民事诉讼内容的比较 |
一、起诉、立案方式之差异 |
二、送达方式之差异 |
三、作证、取证方式之差异 |
四、庭审方式之差异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域外民事电子诉讼制度的发展与借鉴 |
第一节 大陆法系国家民事电子诉讼的发展 |
一、德国民事电子诉讼制度 |
二、韩国民事电子诉讼制度 |
三、奥地利民事电子诉讼制度 |
第二节 英美法系国家民事电子诉讼制度的发展 |
一、英国民事电子诉讼制度 |
二、美国民事电子诉讼制度 |
第三节 对两大法系民事电子诉讼经验的借鉴 |
一、民事电子诉讼发展路径之借鉴 |
二、民事电子诉讼立法模式之借鉴 |
三、民事电子诉讼立法内容之借鉴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民事电子诉讼发展现状之分析 |
第一节 我国民事电子诉讼的立法现状 |
第二节 我国民事电子诉讼的司法现状 |
一、网上立案的司法现状 |
二、电子送达的司法现状 |
三、远程作证的司法现状 |
四、电子案卷的司法现状 |
五、在线审理的司法现状 |
第三节 我国民事电子诉讼存在的问题 |
一、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依据 |
二、司法实践欠缺规范性 |
三、配套设施亟待加强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完善我国民事电子诉讼的构想 |
第一节 完善我国民事电子诉讼相关立法 |
一、明确我国民事电子诉讼的立法指导思想 |
二、完善民事电子诉讼规则的具体建议 |
第二节 规范我国民事电子诉讼司法实践活动 |
一、建立全国移动民事电子诉讼平台 |
二、规范民事电子诉讼操作程序 |
三、加快法院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
第三节 完善我国民事电子诉讼技术及配套设施建设 |
一、提升我国民事电子诉讼技术水平 |
二、完善我国民事电子诉讼的配套设施建设 |
三、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的经费投入 |
四、加强对民事电子诉讼的宣传推广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10)我国民事诉讼网上立案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我国民事诉讼网上立案的制度发展脉络及实践概况 |
(一)我国民事诉讼网上立案的制度发展脉络 |
(二)我国民事诉讼网上立案制度的实践概况 |
二、我国民事诉讼网上立案制度困境 |
(一)我国民事诉讼网上立案制度规范层面困境 |
(二)我国民事诉讼网上立案制度实践层面困境 |
三、我国民事诉讼网上立案制度困境成因 |
(一)民事诉讼网上立案改革与立法关系序位错乱 |
(二)对诉讼行为评价位阶的忽视 |
(三)我国民事诉讼网上立案制度价值失衡 |
四、借鉴大陆法系“期日制”的可行性分析 |
(一)现行立案登记制与“英美智能式”立案不符实情 |
(二)大陆法系“期日制”移植符合我国法律传统 |
(三)“期日制”契合诉讼行为评价位阶的逻辑 |
(四)“期日制”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模式转型趋势 |
(五)“期日制”适应我国诉讼爆炸的司法现状 |
五、我国民事诉讼网上立案制度的完善 |
(一)制定电子诉讼法并修改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 |
(二)借鉴大陆法系“期日制”的具体程序设计 |
(三)确定“分阶段、分群体”式整体推进计划 |
(四)统一全国民事诉讼网上立案平台建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3500个法院开通网络(论文参考文献)
- [1]互联网法院管辖困境及模式构想[D]. 李千千.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2]我国智慧法院建设的理论分析与实践进路[D]. 梁诗静. 四川师范大学, 2021(12)
- [3]智慧社会的司法范式转型[D]. 帅奕男.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4]智慧法院:公平正义显魅力[J]. 王涵. 浙江人大, 2020(06)
- [5]信息化、智能化背景下的民事立案制度改革[D]. 张昱昂. 南昌大学, 2020(01)
- [6]我国庭审直播制度研究 ——以刑事庭审为视角[D]. 吴莉. 中国政法大学, 2019(08)
- [7]司法改革的试点研究[D]. 廖丽环. 厦门大学, 2019(07)
- [8]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下的安徽司法文明建设——以2014~2015年安徽省“两高”报告为研究视点[J]. 胡谨珺. 金陵法律评论, 2016(02)
- [9]民事电子诉讼制度研究[D]. 路晓晓. 黑龙江大学, 2019(03)
- [10]我国民事诉讼网上立案制度研究[D]. 谢雯.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