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批复(论文文献综述)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2020)在《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中认为厦府办[2020]7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厦门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0年8月12日厦门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
肖伊然[2](2020)在《华侨农场“三融入”体制改革研究 ——以双第华侨农场为例》文中研究说明文章以华侨农场归难侨的生活现状为切入点,梳理华侨农场体制改革的历史发展脉络,重点关注华侨农场“三融入”体制改革的执行过程及其后续发展。文章以龙海市双第华侨农场为个案研究,以华侨农场历史文献档案为基础,运用人类学、社会学的田野调查方法,实地接触归难侨群,希望由点到面探究华侨农场未来发展前景和归难侨群体的社会融入之路。1960年,双第华侨农场确定为接待安置归侨基地,由公私合营转为国营华侨农场。之后,双第华侨农场共经历了三次领导体制变化。2007年,国家针对华侨农场体制改革长期难以突破困境的背景下,提出“体制融入地方、管理融入社会、经济融入市场”目标,推动华侨农场成为地方经济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特殊的体制模式已不复存在,归难侨群体的场员身份意识逐渐转变为村民、居民。双第华侨农场的体制改革呈现了华侨农场从建制到“消亡”的历史过程,见证了中国现代社会历史变迁和归难侨群体社会生活变迁的方方面面。文章从“三融入”体制改革的目的出发,通过体制融入模式、地方治理、归难侨社会保障、侨居工程建设、归难侨生活现状等方面评析双第华侨农场“三融入”体制改革的执行状况。双第华侨农场纳入地方规划之后,结合自身实际发展优势,由“环境促工业”的发展观念转变为“不再下达工业指标,建设生态旅游”。并逐步解决归难侨群体的住房问题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通过有效的地方治理,归难侨群体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改革成效明显,对于全国华侨农场的未来发展具有借鉴意义。但是,华侨农场在后续发展仍然面临着共性问题。在涉及农场干部队伍建设、产业结构调整、国有土地开发利用以及归难侨子女社会融入等方面,需要开展更深入的工作。华侨农场作为制度性产物,成功“融入”的关键仍然依靠制度建设。笔者认为华侨农场未来发展前景的根源在于体制创新,建立一套保证华侨农场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是解决问题的关键。通过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主体作用,引导华侨农场干部创新观念,提高归难侨群体自身素质,注重华侨农场文化建设等路径,增强华侨农场自身造血功能,才能实现彻底融入。
潘科[3](2020)在《漳河非法采砂治理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水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是生态与环境控制性要素。河流是地球上水文循环的重要路径,是水资源的重要载体和组成部分,是泥沙、盐类和化学元素等进入湖泊、海洋的通道。漳河是我国华北地区海河流域漳卫南运河水系支流,是山西、河南、河北三省边界地区的重要水源地,担负着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任务。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河北省社会经济发展迅速,特别以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为代表的经济部门对砂子等基础建筑材料的需求不断增大,导致漳河河砂滥采乱采现象愈演愈烈。河道中砂石是缓冲河道水流、涵养水源以及保护堤防的重要屏障。长期采砂加剧了河水对堤防等水利工程的冲刷,在洪水期加大了堤防等防洪工程被冲毁的危险,对漳河两岸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从根源上彻底解决漳河非法采砂问题,从而保护漳河堤防安全和水源地地位,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分析了漳河非法采砂产生的内在机制,指出漳河非法采砂是一种低效的砂石资源配置活动,受到市场经济价格机制调节,根源在于砂石供需关系中存在不平衡不充分的结构性矛盾。本文运用治理理论,指出要综合运用市场和政府手段,从河砂需求侧和供给侧两侧发力,化解漳河河砂供需关系中不平衡不充分的结构性矛盾,从而彻底解决漳河非法采砂问题。
庄乾[4](2020)在《厦门海洋自然保护地空缺与发展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自然保护地是人为划定的区域,它通过法律等其他方式,使自然及其相关的生态服务得到长期保护。随着世界现代化工业的发展及自然生境的快速消失,各国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建立了类型多样的自然保护地。我国的自然保护地类型以自然保护区为主,在过去半个多世纪在保护珍稀物种、生态系统、自然遗迹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其他自然保护地类型的建立,以及因各类自然保护地长期存在的交叉重叠、多头管理等问题,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自然保护地体系逐渐成为趋势。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提出要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在自然保护地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探索地方自然保护地未来的发展方向显得十分重要。本文在阅读大量文献资料的基础上,紧扣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这一国家重大战略需求,较系统全面地综述了国内自然保护地发展的历程和相关研究成果,明确海洋自然保护地是自然保护地体系中较为薄弱的环节。当前,我国沿海地区生态环境尚未得到有效保护,进一步发展建设海洋自然保护地成为迫切需求。本文以厦门海洋自然保护地的发展为例,在对相关文献资料研究总结的基础上,分析厦门海洋自然保护地发展历程和管理现状。结合海洋自然特征,论证分析了厦门海洋自然保护地的空缺状况。为了促进厦门海洋自然保护地的多样化发展,本文研究分析了具有代表性的厦门海岸带自然区域,将其作为海洋自然保护地的预选区。基于模糊综合评价法等研究方法,参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标准》等7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地评价标准规范,构建了包括典型性等10项评价指标在内的厦门海洋自然保护地预选区保护价值评价指标体系。通过专家调查问卷,对9处海洋自然保护地预选区保护价值进行评价。结果表明,厦门海洋自然保护地预选区保护价值从大到小依次是杏林湾湿地、下潭尾湿地、火烧屿、鳌冠岸线、小嶝岛、鳄鱼屿、同安湾西侧岸线、马銮湾湿地、海沧湾岸线。运用黄金分割优选法,筛选出具有较高保护价值的预选区,并提出准自然保护地的概念,将其作为自然保护地体系延伸的重要补充。在对准自然保护地实地考察的基础上,分析了准自然保护地存在的问题。最后,在上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就厦门海洋自然保护地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以及厦门湾跨行政区域生态廊道建设及建立相关合作机制的必要性。同时,结合当前我国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初步构建了包括准自然保护地在内的厦门海洋自然保护地体系。本文对厦门海洋自然保护地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究,为厦门海洋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建设和发展提供相关研究依据,同时准自然保护地的概念也补充了自然保护地理论,具有一定的创新和重要的应用价值。
张雅文[5](2020)在《内部行政行为外部化司法认定研究 ——基于161份行政裁判书的实证分析》文中指出在我国传统的行政诉讼法学观念里,普遍认为内部行政行为涉及的是行政机关内部管理关系,难以影响外部私人的利益,所以“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的观点成为通说且未被质疑。随着我国司法进程的不断加快,内部性行为突破效力限制侵害到外部主体权益的现象层出不穷,对该类内部行政行为按照不可诉理论去处理已不合适。为此,行政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对内部行政行为是否纳入司法审查有了新的认识,即内部行政行为存在司法审查的空间。通过对161份已被认定外化的内部行政行为裁判文书的归纳、整理,可以看出内部行政行为外化司法审查实践中呈现出了“内部行政行为‘外化’的判断标准不明确”、“‘已外化’的内部行政行为可诉性认知不一”等现实困境。在重新厘清内部行政行为外化的内容要件、形式要件和效果要件的基础上,应构建内部行政行为外部化司法审查的标准,即将“知悉要素”和“实际影响要素”作为外化的具体判断标准,并归纳出清晰的判断路径,以保证司法审查认定的明确性,为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理论开辟一个全新视角。
魏莉莉[6](2020)在《我国行政批示可诉性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行政批示在中华大地深根发芽,是中国特有的行政权运行中的行政现象,目前行政批示制度已成为我国国家秩序运行中的一种重要权力表达方式,成为实现行政任务过程中的重要手段。然而行政批示近几年才开始渐渐进入学者的视野,且法律法规对行政批示并没有明确的释义,对作出行政批示行为的界定、法律性质、法律效果及其可诉性均未规定。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人民法院的涉行政批示行为案件的司法裁判文书样本进行分析、归纳总结,从行政法学角度对我国行政批示行为进行形态梳理、类型划分、法律属性探析。本文通过归纳总结收集起的近一百份中国裁判案例文书并结合行政法学理论界对“批示”一词的界定,发现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将行政批示定性为属于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进行行政管理的阶段性行为、过程性行为或者内部管理行为,笔者认为我国的行政批示是存在于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在法定职权范围作出的代表行政机关意志且符合正当程序,能够对结果产生影响的书面处理行为,行政批示往往在行政系统内部运作,但在满足“外部化”的条件下可以溢出行政系统内部边界,产生对外法律效果。本文通过整理归纳截止目前我国行政审判司法文书对行政批示的使用和界定,将行政批示可以划分为以下不同的四类样态:系行政行为的行政批示与系非行政行为的行政批示、指导性行政批示和强制性行政批示、属于内部行政行为的行政批示与属于外部行政行为的行政批示、针对特定主体作出的行政批示与针对不特定主体作出的行政批示。总结了我国审判实务中法院对行政批示可诉性进行审查对正反两种不同态度,梳理出法院坚持一般与特殊可诉性审查标准的理由。并理清行政批示行为职权外化中“实质影响”、“送达”以及“外部化”存在的问题,在解决机制层面认为在行政批示过程中理应坚持突出正当程序与司法审查时机成熟原则,尔后在司法审查受案范围,原告资格的审查,被告资格的确认三个方面提出建议,使行政批示在现有框架内规范运行。
侍海艳[7](2020)在《行政法漏洞的填补 ——行政执法的研究视角》文中研究说明法律必然有漏洞,任何法律都不可能预先为所有的个案纷争给定答案,行政法亦是如此。无论是从法律本身的抽象性和滞后性出发,还是基于公民权利保护的现实需要,作为行政法首要适用主体的行政机关都有责任以“填补”的方法将该法律漏洞弭平。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合法性主要来源于宪法中的权力分工理念;民主正当性则主要源自实务中行政监督体系的建立;行政任务与行政法律规范的多样性以及行政机关自身执法能力的提升则为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提供了现实可能性。行政法漏洞包括实体法律漏洞与程序法律漏洞两类。在行政实务中实体法律漏洞常常表现管辖权限冲突、权限规范不完整、规制漏洞等多种样态;程序法律漏洞则主要表现为权利性程序对正当程序原则的违反。发现法律漏洞与认定法律漏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对于法律适用者而言,发现法律漏洞固然重要,但是更重要的还要能够认定法律漏洞。因为在处理个案时发现欠缺一个法律规定,并不等于可以认定必然存在一个法律漏洞。行政法漏洞的认定与行政法漏洞的种类息息相关,法律漏洞的种类不同其认定方法也会随之不同。对于实体法上的规范漏洞而言,法律适用者可以借助规范结构分析法来认定该类型的法律漏洞。而规整漏洞的认定,则需要使用拉德布鲁赫公式与目的相性考量的方法。但这也不是绝对的,有些认定方法,如目的性考量,有时也可以被用来认定规范漏洞。不过,上述这些方法只是认定行政实体法规范是否存在漏洞的有力工具,而对于程序法律漏洞的认定,行程序法律漏洞的认定,需要通过需求应对法与标准比较法来达成。上述两种方法在问题的发现上都是真实存在的,但在真正的法律漏洞认定上却是归一的,“需求应对法”最终还得回归到“标准比较法”上来。这是因为,处理个案时欠缺一个法律规范,并不等于可以认定必然存在一个法律漏洞。法律漏洞填补权并非一项独立的权力,它需要依附于其他国家权力才能存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法律漏洞填补权需要依附于行政权,其权限范围与行政权休戚相关。在我国宪法框架下,虽然行政权的行使须受法律保留原则的限制,但是这种限制是相对的:在规范密度较低的法律保留事项上,行政主体往往享有广阔的自主空间;即使在法律规范密度较高的干预保留领域,行政权在执行工具的选择、标准的订定等方面亦享有一定的自主决定空间。权限与主体是两个紧密联系的概念:权限是主体的权限,主体不同权限亦不同。据此我们可以从行政主体的角度来建构行政法漏洞填补的权限体系。以行政主体是否享有立法权为区分标准,行政机关可被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另一类是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就前者而言,其所享有的漏洞填补权限较大,因为除行政执法权外,它还享有法律所授予的立法权力,在有法律明确授权时,其填补范围甚至可扩张至干预行政领域。相反,后者享有的漏洞填补权则较小,其填补范围限于法律保留内规范密度较低的事务与执行母法中的细节性、次要性事务。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法源包括成文法源与不成文法源。成文法源主要是指以法典化形式所表现出来的法源,它包括宪法、法律、法规与规章、法律解释、国际法等。不成文法源则是指不以法典化、条文式表现出来的法源,它主要包括习惯、法理念、政策、尚未演变成习惯法的法院裁判等。行政机关在填补行政法漏洞时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一种是个案填补方式;另一种是一般填补方式。在进行个案填补时,需要提前区分该法律漏洞是实体法律漏洞还是程序法律漏洞,因为二者的填补方法迥异。实体法律漏洞的个案填补方法包括:类推、当然推理、反向推理、目的性限缩和目的性扩张等。程序法律漏洞的填补方法则主要是指以正当程序原则为理论基础的Mathews成本效益权衡法与Koch利益协调法。一般填补包括制定行政规定、订定技术标准、发布职权命令三种方式。行政规定是指上级机关或官员对下级机关或官员所定的规则,其任务在于为不特定的多数案件规范其行政行为,它包括内部规定、解释性规则、裁量性规则等;技术标准是指行政机关在专业技术领域,发布的功能性、技术性规则或标准以供行政机关自我遵守之用的行政规定,技术标准通常都会在第一条即明确该技术标准所要补充的法律;职权命令则指行政机关基于行政职权,对多数不特定人就一般事项所作的抽象规定,它的基本功能在于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及时建立起基本的社会秩序。个案填补与一般填补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区别主要表现为效果、适用范围和形式三个方面;联系主要体现为个别与一般的联系,即个案填补是一般填补的基础,一般填补可为个案填补提供参考。
徐红军[8](2019)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行政复议制度变迁研究(1978-2018)》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行政复议(诉愿)制度作为一种经济、便捷、高效的行政救济制度,具有解决行政纠纷、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和监督行政权有效行使的功能。作为一个近代才诞生的法律制度,行政复议制度从清末产生思想理念,民国时期有所实践,到新中国废止后又重建发展,有着一个本土化的发展过程。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历程是中国法治发展历程的一个缩影。行政复议制度是如何诞生、发展,又是如何废止、重建、中断、恢复、发展,行政复议制度经历了哪些变化,如何理解和解读这些变化背后隐藏的动因和规律,又如何预测和展望行政复议制度在行政救济制度体系中的未来趋势?面对这些问题,本文选取了1978-2018年期间的行政复议制度,在阐述相关基本理论的基础上,以制度变化过程作为考察对象,力图通过对制度的出台背景、主要变化和运行效果进行梳理分析,来总结行政复议制度变迁的规律,以期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的对策和建议。本文除了导论和结束语外,共分六章。第一章主要分析行政复议制度的渊源。新中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历史渊源主要是民国时期的诉愿制度,其已具备现代行政复议制度的基本要素,作为解决行政纠纷主渠道在发挥作用,诉愿制度的实施推动了民众法治理念的形成。新中国行政复议制度思想渊源主要包括中国传统“民告官”思想、日本诉愿思想和苏联申诉思想。不管是在分散立法阶段,还是在统一立法阶段,新中国行政复议制度表现出来的法的形式始终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其形式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第二章简要分析行政复议制度的恢复(1978-1990)。新中国成立以后行政复议制度进行了零星的探索,中间因文革原因而一度中断。在改革开放开启、法治观念重塑和法治建设恢复的大背景下,行政复议制度得以恢复并逐渐发挥作用。这一时期尚未形成统一的行政复议制度,法律、行政法规主要在受案范围、复议管辖和复议程序方面有所规定,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立法形式分散化、立法内容不统一和立法内容不完善等问题。行政诉讼法的出台对于统一规范部分行政复议制度、统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原则以及推动统一行政复议制度加快出台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三章侧重分析行政复议制度的统一(1991-1998)。为解决行政复议制度立法分散、重要制度不统一和机构不健全等问题,在实践发展和行政诉讼法颁布的共同推动下,以行政复议条例施行为标志,行政复议制度在行政法规层面得到了统一,其变化主要表现为受案范围更加明确且明显扩大、复议管辖规定更加全面系统、复议程序更加完善和复议决定规定更加全面,与此同时,为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条例,中央和地方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行政复议配套制度。各级行政复议机关通过成立法制机构、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办公室、行政复议应诉机构等方式来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建设。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主要表现为案件发生量超过同期行政诉讼案件量的一半以上,纠错率保持了较高水平,申请人的满意度较高。第四章主要分析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1999-2006)。行政复议条例实施以来,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积累了丰富经验,行政复议制度的问题和不足也逐渐显现。在此背景下,以行政复议法施行为标志,行政复议制度在法律层面得到了统一,其变化主要包括受案范围扩大、复议管辖优化、复议程序完善和决定类型丰富,与此同时,为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中央和地方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行政复议配套制度。这一时期,行政复议机构得到增强,行政复议工作力量得到充实,行政复议案件量增长明显,与同期行政诉讼案件量呈逐渐接近趋势,纠错率虽然有所下降,但仍然保持了较高水平,行政复议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五章重点分析行政复议制度的新阶段(2007-2018)。在行政争议多发、法治政府建设以及和谐社会构建的大背景下,以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施行为标志,行政复议制度走向新阶段,其主要变化包括申请、受理、审理、决定等制度进一步完善,同时,中央和地方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行政复议配套制度。行政诉讼法修订也对行政复议机关工作量、受案范围、审查标准等产生了较大影响。与此同时,部分地区也积极开展了行政复议委员会以及行政复议局的试点工作,在畅通救济申请渠道、整合内部行政资源、增强权利救济效果、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这一时期行政复议案件量总体保持较快增长,与行政诉讼逐渐接近,纠错率仍然在高位运行。第六章主要对行政复议制度进行评析与展望,从整体上阐释这一制度变迁的动因和特点,进而展望其未来发展趋势。行政复议制度变迁动因主要包括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行政体制从集权向放权转型和治理观念从人治向法治转变三个方面,制度变迁主要体现了法律传统与法律移植双重影响、法治建设与经济政治发展互动、法制统一与制度创新冲突协调、程序司法化与行政法治化联动、制度设计与实施效果存在偏差等特点。总体而言,行政复议制度自改革开放以来,经历了恢复、统一、发展、改革等多个阶段,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制度自身的缺陷和不足,其作为解决行政纠纷主渠道作用远未发挥。为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本文提出五个方面的建议:一是在立足本国国情和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完善行政复议基本立法与配套制度、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能。二是通过坚持权利救济主导定位、扩大受案范围,在保障权利与监督权力之间保持平衡。三是通过单独设置复议机构、建立复议官制度、改革审查方式,实现公正优先与兼顾效率的目的。四是通过扩大复议前置范围、完善复议终局制度和取消“共同被告”制度,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五是通过在行政复议委员会中广泛吸收外部学者委员、建立复议机关与研究机构双向交流挂职机制,加强理论与实践互动,推动行政复议理论、制度和实践水平同步提高。
徐艺丹[9](2019)在《新时代背景下厦门立法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前期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进入新时代以来,党和政府都对海洋经济的发展高度重视,加快建设海洋强国已成为实现中国梦的必然选择,对维护国家主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意义重大。作为我国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海洋经济科学可持续发展需要健全的法律体系和完善的法律法规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厦门市作为拥有地方立法权的经济特区,国家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区域,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核心城市,可以进行体制创新,以法律手段调整海洋产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此背景下,本文试图以我国海洋经济发展的现状、海洋经济发展的相关做法和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三方面为切入点进行研究;同时借鉴国外建设海洋经济发展的法律体制的成功经验和我国沿海省市为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出台实行的地方法规和相关做法;以近年厦门市海洋经济发展的实践为落脚点,分析厦门市当前海洋经济发展法律促进体系存在的不足,结合厦门市海洋经济发展的具体数据,为厦门市以立法促进海洋经济发展进行可行性分析,并给出相应的立法建议和立法展望,通过体制创新促进厦门海洋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具体内容分述如下:第一部分重点介绍了选题背景与依据,研究的主要思路和方法,以及本研究的创新之处。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海洋经济发展的理论基础。通过对海洋经济的法律界定总结出海洋经济的概念,并进一步给出海洋经济的具体范围,综合当前学术界对海洋经济发展的研究,提出海洋经济发展的法律特征,对海洋经济发展进行法律经济学理论分析,将效率理论、公平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作为该研究的基本理论,为后文海洋经济发展的研究作指导。第三部分先是回顾我国进入新时代以来海洋经济的发展概况,结合“十三五”期间海洋经济发展数据,深入分析我国发展海洋经济的相关做法和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为厦门市海洋经济发展的法律研究做铺垫。第四部分是以域外国家和国内沿海省市发展海洋经济的做法为例,从各地区的法律促进机制、发展海洋经济的相关做法和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三个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它们的成功经验总结出可供厦门海洋经济发展的借鉴之处。第五部分主要分析了厦门市海洋经济发展的实践及改善,通过数据总结出近年来厦门海洋经济发展的总体情况和各海洋产业具体情况,并对厦门海洋经济发展进行了 SWOT分析,并给出了可供选择的发展战略。第六部分详细阐述厦门海洋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通过厦门的实际情况,分析厦门以立法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可行性,并提出了六个方面的立法建议和立法展望,以期促进厦门海洋经济科学可持续发展。
苏佳燕[10](2019)在《福建学校舞蹈教育六十年历史演进及其成因》文中研究表明自1958年厦门艺术学校创立舞蹈科后,福建学校舞蹈教育肇始,期间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弱到强、从中专层次到硕士层次的艰辛历程,至2018年适逢六十年的光景,福建学校舞蹈教育已形成了较为可观的局面。因此,本文以福建学校舞蹈教育的六十年(1958-2018年)作为主要研究对象,通过查阅大量的文献资料,采访六十年相关的舞蹈教育工作者35人,力求把福建学校舞蹈教育六十年的基本发展情况进行系统性梳理,并依此深入分析其形成原因。全文将福建学校舞蹈教育分为六章进行研究,前五章依据福建学校舞蹈教育的增设情况和相关的国家政策将福建学校舞蹈教育分为五个时期,起步期(1958-1969年):以厦门艺术学校舞蹈科和福建艺术专科学校舞蹈系的创立为标志,福建舞蹈教育崭露头角;停滞期(1970-1974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全省学校舞蹈教育戛然而止;复苏期(1975-1996年):福建艺术专科学校槁苏暍醒,并在全省各地开设分班;发展期(1997-2009年):高等院校兴办舞蹈专业,福建师范大学建立舞蹈硕士点;改革期(2010-2018年):各级各类学校调整、改革舞蹈学科办学,对每个时期进行真实而详尽的描述,尽可能追根溯源,探究各个阶段学校舞蹈教育的发展原因,第六章则总结出福建省区域性学校舞蹈教育历史演进存在办学地理位置由点状分布向线状分布推进、办学性质由公办转向公办为主民办为辅、从依托其他艺术学科办学到独立办学、办学层次逐步高层化规范化、专业设置由单一向多元转变、地方特色课程日益突出、就业由统一分配到自主择业等七大特点,基于以上特点及分析,提出应鼓励民办学校开设舞蹈专业、拓展舞蹈专业设置的新门类、深挖区域性的舞蹈特色课程、推进中小学舞蹈课程的开设、加强国内外校际间合作交流、传承舞蹈名师优秀教育理念等六点反思。通过对福建学校舞蹈教育六十年历史演进及其成因进行研究,以史为鉴,以期为未来福建学校舞蹈教育的发展提供一些建设性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将区域性舞蹈教育与全国舞蹈教育进行个性与共性的对比,探寻二者之间的差异性,在差异性中辨析出区域的特色与不足,亦能作为区域性舞蹈教育的一些历史经验,为全国舞蹈教育的健康发展做出其应有的贡献。
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批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批复(论文提纲范文)
(2)华侨农场“三融入”体制改革研究 ——以双第华侨农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来源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来源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学术史回顾 |
一、萌芽阶段(1980-1995年) |
二、发展阶段(1996-2006年) |
三、深入阶段(2007年至今) |
第三节 文献资料和研究方法 |
一、文献资料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研究地域 |
一、行政区划 |
二、自然环境 |
第二章 华侨农场“三融入”体制改革的提出和实施 |
第一节 华侨农场的缘起 |
一、东南亚排华 |
二、国内安置 |
第二节 华侨农场体制改革的发展历程 |
一、第一次领导体制变化(1950—1977年) |
二、第二次领导体制变化(1978-1985年) |
三、第三次领导体制变化(1985年至今) |
四、“三融入”体制改革的背景 |
第三节 “三融入”体制改革政策的实施内容 |
一、体制融入地方 |
二、管理融入社会 |
三、经济融入市场 |
第三章 双第华侨农场“三融入”体制改革的具体执行 |
第一节 “三融入”之前的双第华侨农场 |
一、场员安置 |
二、生产与经营管理体制 |
三、社会职能管理 |
四、场员薪资福利 |
第二节 体制融入模式 |
第三节 地方治理 |
一、发展布局 |
二、基础设施建设 |
第四节 归难侨社会保障 |
第五节 侨居造福工程 |
一、实施背景 |
二、实施过程 |
第六节 归难侨生存现状 |
第四章 双第华侨农场“三融入”体制改革的问题分析 |
第一节 农场干部队伍建设 |
一、理顺体制机制 |
二、优化农场干部队伍 |
第二节 归难侨子女的社会融入 |
第三节 土地利用 |
第四节 华侨农场未来发展前景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论文资助项目 |
(3)漳河非法采砂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 绪论 |
(一)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 研究背景 |
2 研究意义 |
(二) 文献综述 |
1 国外研究现状 |
2 国内研究现状 |
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三) 研究内容、思路和技术路线 |
1 研究内容 |
2 研究思路 |
3 技术路线 |
(四) 研究方法和创新与不足 |
1 研究方法 |
2 创新与不足 |
二 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
(一) 概念界定 |
1 砂石及采砂 |
2 采砂管理和采砂治理 |
3 非法采砂 |
(二) 理论基础 |
1 治理理论 |
2 公共物品理论 |
三 漳河非法采砂治理现状 |
(一) 漳河砂资源状况 |
1 漳河概况 |
2 采砂情况 |
(二) 漳河非法采砂治理情况 |
1 采砂危害 |
2 治理情况 |
四 漳河非法采砂治理存在问题及原因 |
(一) 漳河非法采砂治理现存问题 |
1 非采现象难以杜绝 |
2 采砂管理理念落后 |
3 采砂执法力量薄弱 |
4 采砂管制滋生腐败 |
(二) 原因分析 |
1 市场需求催生非采 |
2 忽视市场公民作用 |
3 采砂治理投入不足 |
4 政府监管引发寻租 |
五 漳河非法采砂治理对策 |
(一) 稳定砂石供需关系 |
1 推进砂石需求侧改革 |
2 推进砂石供给侧改革 |
(二) 引入采砂治理理念 |
1 充分发挥市场作用 |
2 充分发挥政府作用 |
3 两种制度绩效比较 |
4 充分发挥公共作用 |
(三) 加大采砂治理投入 |
1 安排采砂治理水政执法专项经费 |
2 安排采砂治理水政执法专项编制 |
3 安排采砂治理水政执法专项设备 |
(四) 加强渉砂腐败监督 |
1 发挥党内监督作用 |
2 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
3 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
4 发挥法律监督作用 |
六 结论 |
攻读学位期间参加的科研项目及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4)厦门海洋自然保护地空缺与发展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1.5 技术路线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自然保护地发展概况 |
2.1.1 国外自然保护地发展概况 |
2.1.2 国内自然保护地发展概况 |
2.2 自然保护地的概念及意义 |
2.2.1 自然保护地的概念 |
2.2.2 建立自然保护地的意义 |
2.3 自然保护地的管理 |
2.3.1 自然保护地规划 |
2.3.2 自然保护地分区管理 |
2.3.3 自然保护地评价 |
2.4 自然保护地的类型 |
2.4.1 IUCN自然保护地管理分类 |
2.4.2 世界各国自然保护地类型 |
2.4.3 我国自然保护地类型 |
2.4.4 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地 |
第3章 厦门海洋自然保护地概况与保护空缺 |
3.1 厦门市概况 |
3.1.1 地理位置 |
3.1.2 海洋资源概况 |
3.1.3 海洋环境质量 |
3.1.4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 |
3.2 厦门海洋自然保护地发展及类型 |
3.2.1 海洋自然保护地发展历程 |
3.2.2 厦门珍稀海洋物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
3.2.3 厦门国家级海洋公园 |
3.3 厦门海洋自然保护地现状及问题 |
3.3.1 空间分布 |
3.3.2 主管部门 |
3.3.3 保护与利用 |
3.3.4 存在的问题 |
3.4 保护空缺分析 |
3.4.1 分析方法 |
3.4.2 分析原则 |
3.4.3 保护空缺状况 |
3.4.4 海洋自然保护地预选区范围 |
第4章 基于模糊综合评价的厦门海洋自然保护地预选区保护价值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
4.1 模糊综合评价简介 |
4.2 模糊综合评价步骤 |
4.2.1 建立评价指标体系 |
4.2.2 确定评判集 |
4.2.3 确定评价要素权重子集 |
4.2.4 建立隶属函数 |
4.2.5 多级模糊综合评价 |
4.2.6 确定最终得分 |
第5章 厦门海洋自然保护地预选区保护价值评价过程及结果 |
5.1 基于模糊综合评价的预选区保护价值 |
5.1.1 预选区概况 |
5.1.2 评价过程 |
5.1.3 结果分析 |
5.2 厦门海洋准自然保护地现状调查 |
5.2.1 开发利用现状调查 |
5.2.2 存在的问题 |
第6章 厦门海洋自然保护地发展对策 |
6.1 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
6.1.1 开展环境综合整治 |
6.1.2 实施生态修复工程 |
6.1.3 开展科普宣传教育工作 |
6.1.4 加强人才支撑体系建设 |
6.1.5 保护海洋生态文化 |
6.1.6 构建海上生态廊道 |
6.1.7 加强合作交流 |
6.1.8 协调保护与适度开发的矛盾 |
6.2 构建科学合理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
6.2.1 构建保护地体系的必要性 |
6.2.2 基本原则 |
6.2.3 分类体系 |
6.2.4 保护对象 |
6.2.5 空间分布 |
第7章 论文总结 |
7.1 结论 |
7.2 创新点 |
7.3 不足与展望 |
7.3.1 不足 |
7.3.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5)内部行政行为外部化司法认定研究 ——基于161份行政裁判书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动态 |
三、研究方法 |
四、样本基本情况 |
第一章 内部行政行为外部化概念及司法审查现状 |
第一节 内部行政行为外部化的概念 |
一、内部行政行为的界定 |
二、内部行政行为外部化的性质 |
第二节 内部行政行为外部化司法审查的现状 |
一、内部行政行为外部化司法审查基本概况 |
二、内部行政行为外部化实证类型 |
第二章 内部行政行为外部化司法审查的必要性及困境 |
第一节 内部行政行为外部化纳入司法审查的必要性 |
一、行政诉讼目的实现的要求 |
二、行政诉讼发展趋势的要求 |
三、防止行政机关滥权的要求 |
四、有权利必有救济的要求 |
第二节 内部行政行为外部化司法审查的困境 |
一、内部行政行为“外化”的判断标准不明确 |
二、“已外化”的内部行政行为可诉性认知不一 |
第三章 内部行政行为外部化司法审查的完善 |
第一节 内部行政行为外部化构成要件的认定 |
一、内部行政行为外部化的内容要件 |
二、内部行政行为外部化的形式要件 |
三、内部行政行为外部化的效果要件 |
第二节 内部行政行为外部化司法审查标准构建 |
一、知悉要素 |
二、实际影响要素 |
三、判断路径总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
附录二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6)我国行政批示可诉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研究现状 |
三 研究方法内容和创新点 |
第一章 行政批示在我国行政审判实务中的界定和形态梳理 |
第一节 实务中行政批示的界定和法律性质考察 |
一 行政批示的界定 |
二 行政批示的法律性质考察 |
第二节 行政批示的形态梳理 |
一 行政批示的形态划分 |
二 行政批示的存在形式 |
三 行政批示的存在形式与“外部化”之间的联系 |
第二章 我国司法实务中判定行政批示可诉的标准及其问题反思 |
第一节 司法实务中行政批示诉讼的审查标准 |
一 司法实务中行政批示诉讼的一般裁判标准 |
二 司法实务中行政批示诉讼的特殊裁判标准 |
第二节 对行政批示可诉性审查标准的反思 |
一 行政批示“实际影响”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关系问题 |
二 由行政批示诉讼“实际影响”标准引出的原告资格问题 |
三 行政批示“外部化”与“实际影响”、“送达”之间的关系问题 |
四 行政批示“同体外化”与“异体外化”中的适格被告问题 |
第三节 我国行政批示可诉性“外部化”标准及其外部化问题 |
一 行政批示“外部化”问题 |
二 行政批示“外部化”的实体标准 |
第三章 行政批示纳入司法审查的路径 |
第一节 行政批示纳入司法审查应坚持的原则 |
一 突出正当程序原则 |
二 借用司法审查时机成熟原则 |
第二节 行政批示的受案范围 |
一 主张将“个案批示”纳入受案范围 |
二 行政批示的形态划分对受案范围的影响 |
第三节 行政批示原告资格的审查 |
一 “刘广明案”对“利害关系”标准的回应 |
二 主观公权利与保护规范理论对行政诉权与原告资格判定之影响 |
第四节 适格被告资格的确认 |
一 行政批示中的“双重被告制度” |
二 “同体外化”与“异体外化”下的适格被告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表一 本文案例列表 |
附表二 本文参考的规范性文件类 |
致谢 |
(7)行政法漏洞的填补 ——行政执法的研究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缘由 |
二、研究现状 |
(一) 国内研究现状 |
(二) 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之处 |
(一) 创新之处 |
(二) 不足之处 |
第一章 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必要性与正当性 |
一、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内涵 |
(一) 行政法漏洞及其填补 |
(二) 行政法漏洞的填补与行政立法 |
(三) 行政法漏洞的填补与行政裁量 |
二、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必要性 |
(一) 法律的抽象性与滞后性 |
(二) 法律适用主体的责任 |
(三) 公民权益保护的现实需要 |
三、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正当性 |
(一) 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权力基础 |
(二) 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民主基础 |
(三) 行政任务与行政法律规范的多样性 |
(四) 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现实基础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行政法漏洞的种类与认定 |
一、行政法漏洞的种类 |
(一) 行政法漏洞的分类标准 |
(二) 实体法律漏洞 |
(三) 程序法律漏洞 |
二、行政法漏洞的认定 |
(一) 行政法漏洞的发现与认定 |
(二) 实体法律漏洞的认定 |
(三) 程序法律漏洞的认定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权限与法源 |
一、行政机关的权限 |
(一) 行政权与立法权的关系 |
(二) 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范围 |
(三) 行政权的宪法地位 |
二、行政机关的填补权限 |
(一) 行政机关填补权限的设定标准 |
(二) 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的填补权限 |
(三) 无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的填补权限 |
三、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法源 |
(一) 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成文法源 |
(二) 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不成文法源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方式与方法 |
一、个案填补 |
(一) 实体法漏洞的个案填补方法 |
(二) 行政机关适用实体法个案填补方法时应注意的问题 |
(三) 程序法律漏洞的个案填补方法 |
二、一般填补 |
(一) 制定行政规定 |
(二) 订定技术性标准 |
(三) 发布职权命令 |
三、个案填补与一般填补的关系 |
(一) 个案填补与一般填补的区别 |
(二) 个案填补与一般填补的联系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8)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行政复议制度变迁研究(1978-2018)(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理由与研究意义 |
二、基本理论范畴阐述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四、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行政复议制度的渊源 |
第一节 新中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历史渊源 |
一、民国时期诉愿制度概况 |
二、诉愿制度的评价 |
第二节 新中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思想渊源 |
一、中国传统“民告官”思想 |
二、日本诉愿思想 |
三、前苏联申诉思想 |
第三节 新中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形式渊源 |
一、宪法 |
二、法律 |
三、行政法规 |
四、地方性法规 |
五、规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行政复议制度的恢复(1978-1990) |
第一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前期探索 |
一、行政复议制度的初建 |
二、行政复议制度的评价 |
第二节 行政复议制度恢复的背景 |
一、改革开放开启 |
二、法治观念重塑 |
三、法治建设恢复 |
第三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内容和问题 |
一、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内容 |
二、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四节 行政诉讼法出台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影响 |
一、统一规范部分行政复议制度 |
二、明确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原则 |
三、推动统一行政复议制度加快出台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行政复议制度的统一:行政复议条例施行(1991-1998) |
第一节 行政复议条例的出台背景 |
一、作为行政诉讼法配套立法 |
二、实践发展呼吁统一立法 |
三、机构不健全与人员不足 |
第二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变化 |
一、行政复议条例的主要内容 |
二、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变化 |
三、配套制度的制定情况 |
第三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运行情况 |
一、行政复议机构设置情况 |
二、行政复议案件情况 |
三、对行政复议作用的评价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行政复议法施行(1999-2006) |
第一节 行政复议法的出台背景 |
一、经验初步积累 |
二、问题逐渐显现 |
三、实践需求倒逼 |
第二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变化 |
一、行政复议法的主要内容 |
二、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变化 |
三、配套制度的制定情况 |
第三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运行情况 |
一、行政复议机构设置情况 |
二、行政复议案件情况 |
三、对行政复议作用的评价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行政复议制度的新阶段: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施行(2007-2018) |
第一节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出台背景 |
一、行政争议多发 |
二、法治政府建设 |
三、和谐社会构建 |
第二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变化 |
一、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 |
二、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变化 |
三、配套制度的制定情况 |
第三节 行政诉讼法修订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影响 |
一、行政复议机关工作量增长明显 |
二、受案范围受到影响 |
三、审查标准更加严格 |
第四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运行情况 |
一、行政复议委员会和行政复议局试点情况 |
二、行政复议案件情况 |
三、对行政复议作用的评价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行政复议制度变迁的评析与展望 |
第一节 行政复议制度变迁的动因 |
一、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 |
二、行政体制从集权向放权转型 |
三、治理观念从人治向法治转变 |
第二节 行政复议制度变迁的特点 |
一、法律传统与法律移植双重影响 |
二、法治建设与经济政治发展互动 |
三、法制统一与制度创新冲突协调 |
四、程序司法化与行政法治化联动 |
五、制度设计与实施效果存在偏差 |
第三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未来展望 |
一、立足国情与借鉴经验 |
二、保障权利与监督权力 |
三、公正优先与兼顾效率 |
四、完善复议与诉讼衔接 |
五、加强理论与实践互动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新时代背景下厦门立法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前期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与依据 |
1.3 研究思路与主要内容 |
1.4 研究的技术路线 |
1.5 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第2章 相关研究的理论基础 |
2.1 海洋经济的基本理论 |
2.1.1 海洋经济的概念 |
2.1.2 海洋经济的范围 |
2.1.3 海洋经济的特征 |
2.2 海洋经济发展的法律经济学理论 |
2.2.1 卡尔多—希克斯效率理论 |
2.2.2 公平理论 |
2.2.3 公共选择理论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我国海洋经济发展的法律研究 |
3.1 我国海洋经济的发展概况 |
3.2 我国发展海洋经济的相关做法 |
3.2.1 划定北部、东部和南部三个海洋经济圈 |
3.2.2 由上至下出台海洋经济发展规划 |
3.2.3 整合组建海洋综合执法队伍 |
3.3 海洋经济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 |
第4章 国内外海洋经济发展的法律促进机制研究 |
4.1 国外主要国家海洋经济发展的法律促进机制比较 |
4.1.1 美国海洋经济发展的法律促进机制 |
4.1.2 日本海洋经济发展的法律促进机制 |
4.1.3 澳大利亚海洋经济发展的法律促进机制 |
4.1.4 加拿大海洋经济发展的法律促进机制 |
4.2 国外海洋经济发展的促进法律经验总结 |
4.2.1 制定海洋发展的基本法 |
4.2.2 建立职责明确的海洋管理机构 |
4.2.3 制定完善的海洋发展规划和政策 |
4.3 国内省市海洋经济发展的法律促进机制比较 |
4.3.1 浙江省 |
4.3.2 海南省 |
4.3.3 青岛市 |
4.3.4 大连市 |
4.4 国内海洋经济发展的促进法规文件经验总结 |
4.4.1 结合实际法律问题立法 |
4.4.2 推进海洋资源合理开发 |
4.4.3 完善海洋资金支持体系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厦门市海洋经济发展实践及改善 |
5.1 厦门市海洋经济发展现状 |
5.1.1 厦门市海洋经济发展总体情况 |
5.1.2 厦门市海洋产业发展情况 |
5.1.3 厦门市海洋经济发展主要特征 |
5.2 厦门海洋经济发展SWOT分析 |
5.2.1 厦门海洋经济发展的优势 |
5.2.2 厦门海洋经济发展的劣势 |
5.2.3 厦门海洋经济发展的机遇 |
5.2.4 厦门海洋经济发展的威胁 |
5.2.5 SWOT分析的厦门海洋经济发展战略选择 |
第6章 厦门市海洋经济发展法律研究 |
6.1 厦门海洋经济发展的法律保障 |
6.1.1 一般性法律法规 |
6.1.2 海洋产业管理法规 |
6.2 厦门海洋经济发展存在的法律问题 |
6.2.1 综合性法律法规缺失 |
6.2.2 新兴产业相关法律法规不足 |
6.2.3 地方性海洋经济相关规定缺失 |
6.2.4 海洋环保立法和执法力度不足 |
6.2.5 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机制和法律体系存在缺陷 |
6.3 立法的必要性 |
6.4 立法的可行性 |
6.5 厦门市海洋经济发展立法建议 |
6.5.1 明确海洋经济的发展定位 |
6.5.2 形成规划体系及结构布局 |
6.5.3 建立激励机制和配套措施 |
6.5.4 形成金融支持服务体系 |
6.5.5 制定科学有效的保障性措施 |
6.5.6 明确对台合作内容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硕士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10)福建学校舞蹈教育六十年历史演进及其成因(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福建学校舞蹈教育的起步期(1958-1969 年) |
第一节 厦门艺术学校舞蹈科的创立 |
第二节 福建艺术专科学校舞蹈系的创立 |
第三节 起步期的成因分析 |
第二章 福建学校舞蹈教育的停滞期(1970-1974 年) |
第一节 全省学校舞蹈教育的全面停办 |
第二节 停滞期的成因分析 |
第三章 福建学校舞蹈教育的复苏期(1975-1996 年) |
第一节 福建艺术学校舞蹈专业的复办 |
第二节 福建艺术学校在全省各地的分班 |
第三节 厦门戏曲舞蹈学校的独立组建 |
第四节 复苏期的成因分析 |
第四章 福建学校舞蹈教育的发展期(1997-2009 年) |
第一节 八所高等院校舞蹈专业的建立 |
第二节 福建师范大学舞蹈硕士点的建立 |
第三节 四所中专学校舞蹈教育的发展 |
第四节 发展期的成因分析 |
第五章 福建学校舞蹈教育的改革期(2010-2018 年) |
第一节 中专层次舞蹈教育的独立、停办与兼并 |
第二节 大专本科层次舞蹈教育的增办与改革 |
第三节 研究生层次舞蹈教育的调整与增办 |
第四节 改革期的成因分析 |
第六章 福建省区域性学校舞蹈教育历史演进的特点及其思考 |
第一节 福建省区域性学校舞蹈教育历史演进的特点 |
一、办学地理位置由点状分布向线状分布推进 |
二、办学性质由公办转向公办为主民办为辅 |
三、从依托其他艺术学科办学到独立办学 |
四、办学层次逐步高层化规范化 |
五、专业设置由单一向多元转变 |
六、地方特色课程日益突出 |
七、就业由统一分配到自由择业 |
第二节 对福建省区域性学校舞蹈教育历史演进的思考 |
一、鼓励民办学校开设舞蹈专业 |
二、拓展舞蹈专业设置的新门类 |
三、深挖区域性的舞蹈特色课程 |
四、推进中小学舞蹈课程的开设 |
五、加强国内外校际间合作交流 |
六、传承舞蹈名师优秀教育理念 |
结论 |
附录1 访谈问题大纲 |
附录2 访谈录概况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索引 |
个人简历 |
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批复(论文参考文献)
- [1]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J].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0(14)
- [2]华侨农场“三融入”体制改革研究 ——以双第华侨农场为例[D]. 肖伊然. 华侨大学, 2020
- [3]漳河非法采砂治理研究[D]. 潘科.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2020(01)
- [4]厦门海洋自然保护地空缺与发展对策研究[D]. 庄乾. 自然资源部第三海洋研究所, 2020(01)
- [5]内部行政行为外部化司法认定研究 ——基于161份行政裁判书的实证分析[D]. 张雅文.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6]我国行政批示可诉性研究[D]. 魏莉莉.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7]行政法漏洞的填补 ——行政执法的研究视角[D]. 侍海艳.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2)
- [8]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行政复议制度变迁研究(1978-2018)[D]. 徐红军.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
- [9]新时代背景下厦门立法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前期研究[D]. 徐艺丹. 厦门大学, 2019(08)
- [10]福建学校舞蹈教育六十年历史演进及其成因[D]. 苏佳燕. 福建师范大学, 201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