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粮食业加强反恐怖安全防范措施(论文文献综述)
胡加祥[1](2020)在《我国《生物安全法》的立法定位与法律适用——以转基因食品规制为视角》文中指出《生物安全法》的制定在我国法律体系建设中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作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系列的组成部分,该法不仅与《食品安全法》《环境保护法》等其他领域的法律具有交叉关系,还与众多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存在对应关系。《生物安全法》的立法定位及其在适用中如何处理好各种法律关系,是立法者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转基因食品因其原料成分含有转基因生物,既受到《食品安全法》规制,也属于《生物安全法》的调整范畴。以转基因食品为视角研究《生物安全法》,不仅体现了该法立法定位的综合性,也折射其法律适用的复杂性。
赵路明[2](2020)在《总体国家安全观视野下我国社会安全面临的挑战及其应对策略研究》文中指出习近平总书记于2014年提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强调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总体国家安全观包含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政治等十一种安全,而社会安全是总体国家安全观所涉及的诸多领域之一。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实现我国的整体安全,离不开社会的和谐稳定和长治久安。因此,社会安全工作是当前我国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社会安全包括防范、消除、控制直接威胁社会公共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治安、刑事、暴力恐怖事件,以及较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目前我国在以上几个安全领域依然面临着诸多风险。这些社会安全风险的形成,在政治、经济、文化和民众心理等层面都有其成因。对于社会安全问题,应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并结合其问题的特点来予以应对。自八十年代以来,传统安全问题逐渐退居其次,而恐怖主义活动、群体对立、以及刑事犯罪等非传统安全因素的相对活跃,使得社会安全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关于社会安全的研究亦在我国逐渐发展,并产生了与我国社会相对应的内涵和外延。在我国当下的社会安全工作中,涉及打击犯罪、维护稳定、社会治理、公共服务等各个方面。当前我国所面临的社会安全威胁,主要包含恐怖主义活动、群体性事件、刑事犯罪、重大公共卫生安全、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这些风险的出现,既与我国长期处于转型期有关,同时也跟我国的经济水平、立法完善程度、生活习惯、文化乃至民众心理层面的多种要素有着密切关联。应对我国社会安全领域各种风险,一是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导。重视各个安全要素和安全领域之间的相互联系。在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的方针下,对于社会安全的各个次级领域进行专门分析。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结合其特点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二是在我国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趋势下,积极创新社会安全治理模式,重视民间机构、人民群众的参与在社会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推广社会安全的多主体参与。要善于从既往的社会安全工作中进行总结,并根据当前的社会发展的特点对相关措施进行及时调整。同时要强调社会安全工作的公众参与,完善立法,组建社会安全工作的长效工作机制。除此之外,在各项安全事务上加强国际合作,亦是我国社会安全工作改进的要求之一。只有不断完善我国的社会安全工作,采取更全面、更有力的举措,才能维护我国的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平稳运行。
张军谋[3](2019)在《新疆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协同机制研究》文中指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与共同繁荣,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现代化进程中必须关注的重大问题,也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社会跨越“中等发展陷阱”的重要途径。国内外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表明: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制度建设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特殊作用,制度性大变革往往会带动一系列生产要素的高效流通和社会公平的大发展,从而推动经济社会关系向更高级的形态演化。新疆地处我国西北边疆,是我国疆域中远离国家核心区域且与邻国相接的特定地域组成部分。自上世纪90年代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确立以来,新疆的经济社会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党和国家在这一地区通过不断深化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文明等领域的体制改革,为这一地区的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加速了新疆经济社会发展体制的转型升级进程。然而,由于新疆地缘政治、民族构成、经济发展条件以及人文社会历史条件的复杂性,在这一地区的经济社会体制改革中,许多由经济社会发展引发的区域问题常常会与当地的民族问题、宗教问题、恐怖主义、外交争端、国际霸权等交织叠加,对新疆经济社会体制改革构成了巨大的阻力。这种局面不仅严重阻滞了新疆经济社会体制现代化改革的步伐,而且也影响了我国小康社会目标的全面实现和安定团结的大局,使新疆的经济社会发展问题成为这一时期当地现代化进程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在这一背景下,为了能更加明确新疆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之间的关联互动关系,为新疆经济社会协同发展确立一个分析框架,研究选取我国西北边疆民族社会特征典型的新疆地区为研究对象,结合2006-2015年新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两个领域的面板数据,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两个维度,对新疆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协同发展问题进行了实证分析,重点从机制构建视角对新疆经济社会协同发展问题展开研究,揭示新疆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之间的演化机制规律,从经济社会的价值理性角度,对新疆这一少数民族聚居区经济社会主体关系的调节提供合理的秩序,使新疆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形成合理的价值判断标准。在此基础上,力求通过各种制度的综合机制作用,减少新疆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协同发展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创新新疆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发展模式,提高新疆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协同发展的绩效,有效改变新疆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互动发展过程中由于创新性不足而形成的“路径依赖”现象,为新疆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的关系,构建和谐边疆提供参考和科学建议。研究的思路遵循问题提出-方法构建-实证分析-问题出路的技术路线,研究运用层次分析法构建了新疆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协同发展评价指标体系,采用模糊评价法对新疆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关联度、耦合度、协同发展度展开计量研究分析。研究进一步运用自组织理论构建了新疆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协同机制演化的哈肯模型,并对两者的演化机制展开定量分析,计算推导出不同时期新疆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系统的序参量演变特征。分析结果表明:这一时期,新疆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协同发展的主要参数随时间的推移产生的综合效应正在逐步呈现出来,新疆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正在成为一个彼此关联的复合型系统,整个系统的发展愈加依赖两个子系统协同发展质量的不断提高,而不是依赖单纯的经济发展或社会稳定某个子系统发展水平的提高。但在这两者协同关系演化过程中,还存在各自发展水平相对滞后和不平衡、两者的矛盾冲突有所加剧、边界不清相互侵犯干扰、协同内生动力作用不足、“路径依赖”现象严重等问题。通过对新疆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协同水平的多层次测评分析,以及对协同机制演化困境及产生原因的综合判断,提出了完善新疆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协同机的构想和具体内容。研究在对新疆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协同机制相关问题实证分析的基础上,得出以下结论:(1)新疆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之间整体处于中等协同水平;(2)新疆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协同发展评价体系不完善;(3)新疆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之间存在较大的结构性矛盾;(4)新疆经济发展制度与社会稳定制度供给不完善;(5)新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协同机制体系不完善;(6)新疆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协同机制的内生动力不足;(7)新疆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协同模式处于传统管理向现代治理的过渡阶段;(8)新疆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协同关系处于“帕累托改进”状态。针对以上问题,研究提出了以下对策建议:(1)树立协同发展理念,倡导质量兴疆战略;(2)克服形式主义,构建多层次和多元化的协同发展评价体系;(3)强化自身调节,调和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之间的矛盾;(4)加强政策设计,保障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协同制度的有效供给;(5)避免“路径依赖”,提高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之间的协同绩效;(6)优化管理模式,提高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协同发展的内生动力;(7)强化协作关系,提高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协同创新能力;(8)加大跨领域信息沟通,提高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公共价值;(9)加快经济社会建设的步伐,打击“三股”势力的破坏活动。研究的创新之处主要有:(1)在研究思想方面,弱化各种经济社会管理手段工具理性,强调经济社会价值理性在新疆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且将两者产生的正向作用力传导于双方系统。在此基础上,使新疆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由冲突转向统一,由外部相关转向内部相关,由静态关联转向动态关联,由政策性的稳定转向价值性的稳定。从而提升新疆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之间的内生性发展动力,最终使新疆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走向长期自觉契合的状态。(2)在研究观点方面,采用结构性的观点,把新疆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置于两者结构特征与功能作用发挥的统一整体中,分别从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转化的关系中进行研究,揭示新疆经济社会系统的整体性质和运动规律。其次是研究观点从传统的族际主义治边观点向区域主义治边观点转变。把新疆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统一于区域和谐发展的视角,研究两者双向互动均衡发展的途径,这与对这类问题常见的“历史/政治”或“民族/政治”的研究范式有所不同。(3)在研究方法方面,突出了对新疆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协同发展的定量研究手段,使新疆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之间的动态演变规律能够得到科学的反映。
刘磊[4](2019)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恐怖融资与反恐怖融资研究》文中指出经济全球化一方面为资源的有效配置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另一方面加速了恐怖主义在全球范围的蔓延。对于恐怖组织来说,资金是他们的生命线、是驱动力;没有资金支持,恐怖主义就将无法运作。国家有必要基于经济基础,切断恐怖组织资金流,阻断恐怖资金转移通道,以限制恐怖组织规模的扩大,并削弱其影响。本文立足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和立场,结合经济学的基础理论,对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恐怖融资从需求侧、供给侧以及流通转移渠道三个方面进行理论分析,并通过比较分析国际组织和部分发达国家反恐怖融资体系和具体做法,进而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给出相关的政策建议。本文一方面完善了恐怖融资理论研究体系,丰富了反恐怖融资理论的研究成果,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另一方面从实践角度对国际反恐怖融资机制及我国反恐怖融资进行分析,对于我国完善反恐怖融资战略和机制,打击恐怖主义,从而维护我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恐怖主义不仅在全球造成人员伤亡和恐慌,也给全球经济带来巨大损失。本文提出对恐怖主义这一政治性极强的课题进行经济学角度的思考。比如,采用成本收益分析方法,选择成本收益比最合适的恐怖袭击方式;采用“消费替代”理论分析恐怖袭击目标的变化;采用“社会收入”理论来分析恐怖组织和恐怖袭击长久存在的原因;尝试通过理性选择理论和委托代理模型,分析了恐怖组织的预算约束,即恐怖融资的规模对恐怖组织恐怖袭击行为的影响;还通过委托代理模型分析了恐怖组织领导人、恐怖融资委托人之间的博弈和策略选择,并提出政府可以通过秘密冻结涉恐资产、公开监视恐怖分子亲属以及发展经济等方式来提高对恐怖融资的打击力度。恐怖融资需求侧是恐怖组织的各项支出需要。恐怖组织与现代社会组织一样,需要资金作为其运营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运营一个恐怖组织,可以被看作是在运营一个特殊的公司,其追求的是将培训、意识形态宣传、武器装备等资源投入,通过恐怖组织自身的“生产”,将其转化为恐怖袭击、政治权利、影响政策等“增值产品”,并通过一系列运作程序,将“增值产品”“出售”给社会团体、宗教团体、特定种族团体等特定的“客户”。而维持这个特殊公司不仅需要发动恐怖活动所需的武器装备、交通工具、后勤保障等直接开销,还需要运营人力成本、宣传成本等间接成本。恐怖融资的供给侧是恐怖融资的主要来源,其供给水平决定了恐怖融资的规模,进而决定了恐怖组织的规模和实力。恐怖融资的供给可分为外部资助和自我融资两种类型,而外部资助包括国家资助和非国家资助,自我融资则包括贸易等合法收入和绑架、贩毒等非法收入,此外还有所谓“征税”的资金供给。恐怖融资不同的供给来源方式各有优劣,不同的恐怖组织通常会根据其历史背景、所处环境、组织形态、任务目标等因素,选择适合的一种或多种恐怖融资方式。不同时期的恐怖组织也会侧重于不同的恐怖融资方式,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恐怖融资的流通转移渠道是恐怖融资的供给侧和需求侧,即支出和收入之间进行流通转移和价值转换的通道,主要包括正规的金融系统、非正规的价值转移体系、基于贸易的价值转移途径,以及虚拟货币等新兴转移方式。随着互联网金融的高速发展,虚拟货币、网络支付、暗网交易等方式,已吸引了恐怖组织的目光,包括“伊斯兰国”在内的国际恐怖组织,也借助比特币、区块链等新兴技术和方式筹措和转移资金。对联合国、美国、英国、俄罗斯等组织和国家的反恐怖融资体系进行比较分析。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埃格蒙特金融情报组织等国际组织通过各种形式为国际反恐怖融资合作与交流做出了诸多努力。美国、英国、俄罗斯等发达国家根据国际公约,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建立了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准则在内的相对完善的反恐怖融资法律体系,建立了多部门协调合作的执法体系,充分发挥各执法部门的专业性和积极性。“了解你的客户”“风险为本”“一致监管”和“持续性”是国际反恐怖融资工作坚持的普遍原则。虽然国际社会对打击恐怖融资有基本的共识,但是在全球反恐怖融资合作机制方面仍存在很多问题,通过猎鹿博弈的分析,证明了在国际社会中就打击恐怖融资进行政府间合作几乎不可能成功。我国社会大局总体稳定,但恐怖袭击威胁不断加大,反恐怖斗争形势严峻复杂。“东伊运”作为对我国影响最大的恐怖主义威胁,通过直接发动恐怖袭击活动、组织培训和转移恐怖分子、在境内募集恐怖活动资金等三个方式对我国安全造成危害。根据分析,我国面临的恐怖袭击风险和洗钱风险都较高,两者叠加后使得我国也面临着中等水平的恐怖融资威胁。我国的恐怖融资供给来源主要包括个人或企业资助、变卖个人财产、经商所得、向信教群众筹措等“合法渠道”以及抢劫、盗窃等违法犯罪收入。我国通过参与国际反恐怖融资标准制定,不断扩大我国在国际反恐怖融资中的话语权。通过构建包括刑事立法、行政法规、行业规范和要求在内的多层次、系统化、立体式的反恐怖融资法律体系,建立了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反恐怖融资工作机制,并通过定向金融制裁、涉恐资金冻结等配套制度确保反恐怖融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我国反恐怖融资实践中存在社会反恐怖融资意识淡薄、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够完善、政府机构组织体系与工作机制还不健全以及国际合作力度还比较薄弱等问题,但整体上从立法、情报质量、可疑交易监测有效性、资源配置、国际合作有效性等方面的评估显示我国反恐怖融资脆弱性处于中低水平。为我国反恐怖融资应从改善社会环境、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反恐怖融资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以及扩大反恐怖融资领域的国际合作等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另外,还要制定我国反恐怖融资战略,从国家战略层面去统筹部署反恐怖融资体制机制设计,进而推动我国反恐怖融资工作迈向新台阶。
李文良[5](2019)在《新时代中国国家安全治理模式转型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设立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完善国家安全体制和国家安全战略,确保国家安全。2014年,习近平主席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正式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总体国家安全观是中国国家安全治理活动的灵魂和纲领。根据总体国家安全观要求,特别是国家安全法治的深入发展,国家安全组织的内涵和国家安全事务的范围发生了很大变化,前者特指由国家安全职能部门转化为囊括国家安全领导机关、国家安全职能机关和国家安全责任机关的整个安全组织体系;后者由传统安全事务范围扩大到非传统安全事务范围。与此同时,中国国际秩序观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即由原来对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的排斥转变到对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的接纳和融合。这一切都意味着,国家安全治理模式也要随之发生变化,这种变化主要表现在:由单一治理主体向多元治理主体转变、强制治理向综合治理转变、行政治理向法治治理转变以及封闭治理向开放治理转变。国家安全治理模式转型的路径主要有以下三种:转变安全观念,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强国家安全教育,强化安全治理主体意识;梳理安全职责,为中央国家机关履职奠定基础。
基姆金娜·维罗妮卡[6](2018)在《中国与上海合作组织中亚成员国经贸合作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几百年来,欧亚大陆一直是沟通东西方世界的桥梁与媒介,而现如今,其经济、政治格局正在发生巨大变化,中亚地区地缘政治意义不但依旧明显,而且愈加重要。一个全新的世界政治经济格局正在形成,全球化的发展与壮大,欧亚一体化进程的推进,北京关于推动贸易投资的各项举措,都为其创造了新动力。近几十年来,中亚地区合作加强的趋势十分明显。欧亚地区一体化进程是国际关系的重要方面之一,这是由于该区域具有重要的能源和运输潜力,具有整合欧亚在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关系领域的潜力。由于阿富汗战争的影响,该区域的不稳定性也是引起外界关注的一个因素。它促使中国、俄罗斯和与本地区接壤的国家积极采取行动,确定新的战略与对策。中亚地区对中国而言意义非凡,决定中国与上海合作组织中亚成员国发展经济关系的重要因素有三点:第一,中亚地区为中国西部、西北部地区发展出口导向型经济提供了可能;第二,该区域利用其自然资源为创造一个新的交通走廊提供了可能;第三,国际金融危机迫使上海合作组织各成员国深刻地认识到一个地区开展经济合作的重要性。因此,一系列的地缘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科学技术等条件促成了中国和上海合作组织中亚成员国之间的密切关系。白俄罗斯是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及独联体国家的积极参与者。2013年中国提出“一带一路”倡议及2014年白俄罗斯成为上海合作组织观察员后,白俄罗斯有意更加积极地参与欧亚各领域的交往与交往。因此,关注和研究中国与上海合作组织中亚成员国的经贸合作对于白俄罗斯而言十分重要;另一方面,把与白俄罗斯合作的因素考虑进去,似乎也是今后中国在上海合作组织的框架下,尤其是在“一带一路”这一新的背景下,进一步推动、强化和提升区域经济合作的题中应有之义。本文在分析中亚地区地缘政治经济形势的同时,兼顾国家和地区利益平衡这一考虑。在研究上海合作组织作为区域性国际组织的属性与特点的基础上,探讨中国与中亚国家经济互动的实质,这其中包括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经贸合作的主要内容、合作的发展阶段及其合作的模式与特点,以此来揭示中国对外政策观念在特定历史和政治经济形势下的轨迹走向,特别是在上海合作组织区域发展进程中的反映。
张新平[7](2018)在《论我国网络平台治理的立法优化》文中研究说明研究网络平台治理立法优化问题旨在响应中共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十八届四中全会、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十九大分别提出的加强网络社会管理、加大依法管理网络力度、完善网络社会管理法律法规、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及营造清朗网络空间的顶层制度设计安排,贯彻习近平同志于2014年2月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要抓紧制定立法规划、依法治理网络空间及其他网络社会平台治理系列讲话精神,以及落实《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提出的要坚持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的宏观战略部署要求,期寄为实践应对解决网络平台治理立法诸多现实难题提供智识资源。网络平台治理立法优化研究的展开始终坚持以我国网络平台治理的立法实践问题为基本导向,从网络平台的发展实际、治理实际和法律制度建构实际出发,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一般原理为基本遵循。有法可依是执法、司法实践活动展开的基本制度前提。网络平台治理的立法优化研究又以提升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推动科学完备网络平台治理法律制度的建立形成为目标,旨在为我国网络平台治理提供充足制度供给,确保治理活动全部过程和一切环节在法治的轨道上有序健康运行,进而提高网络平台治理法治化现代化水平,实现网络平台治理的“良法善治”。第一章透视我国网络平台治理立法的实践现状。首先,围绕“网络平台→网络平台治理→网络平台治理立法”一般逻辑,厘清网络社会、网络平台、网络平台治理以及网络平台治理立法的含义;其后基于对立法实践探索萌芽、发展和转型阶段进程的整体把握,透视我国网络平台治理立法现状;最后提炼出我国网络平台治理立法实践的基本特点和有益经验。第二章分析我国网络平台治理立法实践存在的问题。我国网络平台治理立法实践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立法碎片化、立法调整范围模糊、立法程序公开欠缺、立法层级位阶偏低、立法评估制度缺失等。研究紧紧围绕问题是什么、有什么危害以及问题是如何形成的三个层面,对每一问题的具体表现、可能后果、形成原因展开分析。第三章阐释网络平台治理立法优化的正当基础。网络平台治理立法优化有其正当性理论基础。网络空间主体趋虚拟化之潮涌向现实,线上与线下、虚拟与实体的互动交流使社会出现“二重化”结果,既有法律制度因无法满足实践治理需要应当作出调整。首先,网络空间法律属性学说从“主权说”到“全球公域说”再到“新主权说”的嬗变,以及网络平台治理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崭新变化是网络平台治理立法优化正当理论基础在法理层面的体现;其次,既有治理制度范型的不适应,以及立法优化的响应国家有关战略任务部署要求、网络平台治理有法可依的实现和良法善治能力的提升等价值表现是网络平台治理立法优化正当理论基础在制度价值层面的体现。第四章确立我国网络平台治理立法优化的理念指引。理念是行动的先导,网络平台治理的立法优化需要科学先进理念的指导与引领。首先是指导思想的确立,基于立法优化指导思想确立依据的分析,指出立法优化的指导思想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坚持从实际出发、坚持法制统一;其次是基本原则,提出我国网络平台治理立法优化所必须遵循的四项基本原则要求。第五章提出我国网络平台治理立法优化的路径。围绕我国网络平台治理立法存在的调整范围模糊、层级位阶偏低、立法碎片化和程序公开欠缺问题,提出明确划定立法调整范围、科学设计立法体系、优化立法层级以及推动立法程序公开和审查监督等具体建议。对于立法调整范围,将其明确划定为最低物理层、中间技术层和最高内容层,立法相应实现对物理层网络平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技术层网络平台提供者和内容层网络平台内容建设的规范调整;对于立法体系和层级的设计优化,基于调整范围的三层划分,以物理层网络平台安全保护、技术层网络平台提供者创新发展促进和内容层网络平台内容管理为基本出发点,建构以宪法基本精神和相关规定为基础,以物理层网络平台安全保护法、技术层网络平台提供者发展促进法和内容层网络平台内容管理法为主干,由若干网络平台治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协调配套构成的网络平台治理法律制度体系;推动立法程序公开和审查监督,强调从立法提案到正式发布以及宣传全过程的公开,不断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建议借鉴美国行政法规审查监管机制,设置信息和监管事务办公室(OIRA),专门负责对网络平台治理部门规章的审核和协调。第六章论述我国网络平台治理立法评估的制度设想。紧紧围绕网络平台治理实践存在的立法评估制度缺失问题提出评估制度建构的基本设想。立法评估应坚持全面与特色相结合、客观与主观相结合、科学与简便相结合、实用性与适用性相结合、可计量与可比较相结合五大基本原则,通过目标规划、分类设计、科学设定关键绩效(KPI)指标等环节,围绕“可测度、可操作、可量化”思路设计网络平台治理立法评估之“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地方立法特色性、技术性”六个一级指标及其具体指标内容和考评标准,按照评估目标规划、具体实施、效果总结步骤要求展开立法评估。
陈军[8](2017)在《宁波市港口反恐形势与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世界范畴内的恐怖主义活动越趋严重,各种暴力恐怖案(事)件层出不穷,不仅造成巨大的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而且极度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已经成为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最大威胁。从我国的情况看,同样面临着恐怖主义带来的种种威胁,在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方面构成较大的风险。宁波是沿海城市,宁波港口为城市的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从世界港口货物吞吐量来看,2015年,宁波舟山港的货物总吞吐量为8.89亿吨,占据全球第一宝座,港口的重要性对宁波来说不言而喻。近几年随着我国严打暴恐活动专项行动的进一步深化,陆上非法出入境通道已被逐渐堵塞,涉恐人员想方设法从海上寻找非法出境通道,一旦被发现或拦截,发生“就地圣战”的可能性极大。因此,鉴于港口的特殊地理位置、经济地位、人员结构复杂等因素交织,发生恐怖袭击的威胁较大。目前,宁波市相关政府部门投入了一定数量的人财物,港口反恐怖体系已初步建立,但同时在主、客观方面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如港口规模庞大恐怖袭击点较多、港口活动人员身份背景复杂、专业保卫力量不够强大、防恐意识不高、部门协同机制不够健全等,都不同程度制约着我市港口反恐怖的开展。为有效应对港口的恐怖主义威胁,应尽快完善宁波港口反恐怖体系,一是建立清晰的宁波市港口反恐组织架构,配备专职反恐人员;二是制定与宁波市港口反恐相关联的预警预判机制、指挥处置机制、部门协作机制和善后处理机制等;三是落实多层级的港口反恐预防措施,加强基础投入和港区巡控,实施海员身份鉴别管理,探索港口供应链安全检查举措;四是加强对港区涉恐案线的侦查打击,彻底堵塞非法出境和回流通道;五是重视多样化的反恐防范宣传和教育,全民防恐和专业反恐相辅相成。
陈军武[9](2017)在《国际法视角下的海盗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世界经济的高速发展导致对资源需求的不断增长,加之陆地资源的逐渐枯竭,各国对海洋资源的需求急剧增加。科技发展为人类开发与利用海洋提供了条件。在此背景下,海洋在世界各国,无论是沿海国还是内陆国的发展战略中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然而,21世纪的海洋并不平静。海盗、海上武装抢劫、海上恐怖活动和跨国有组织犯罪等传统和非传统安全因素交织在一起,严重威胁着海洋秩序与海洋安全。海盗一直伴随着人类征服海洋的过程。尽管在某些历史阶段,海盗一度沉寂,但一直没有消亡,有时还呈现加剧的态势。20世纪80年代冷战结束,世界经济复苏,全球商业运输明显上升,国际航运业蓬勃发展,再加之一些沿海国家或者地区陷于内战和分裂,政局混乱,政府的海上安全力量薄弱,国民生活困苦,这些因素都为海盗活动的再度兴起提供了土壤。海盗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在人类社会早期,并不为法律所禁止。国家和国际社会对海盗行为的规制与人类利用海洋水平的提高、人类对海洋认识的加深以及海洋研究理论的发展密切相关。16世纪以后,随着新兴资本主义国家的兴起,为打破中世纪以来传统海洋大国的海上垄断地位,“公海自由”理论诞生。海盗活动直接对“公海自由”理论中的航行自由构成威胁,因此新兴资本主义国家对海盗的态度也从原来的容忍、默认、小规模打击,转为通过立法予以禁止并坚决予以打击,逐渐形成了“海盗为人类公敌,各国对海盗行为均有普遍管辖权”的国际习惯。20世纪以后,国际社会开始致力于制定、编纂规制海盗行为的成文法,其中哈佛大学法学院主持开展的海盗问题研究成果——《哈佛海盗行为研究草案》最为全面。草案中关于海盗行为要素的许多规定,成为日后相关国际条约内容的蓝本。目前,国际社会在制止与惩治海盗过程中普遍适用的国际条约是1958年的《公海公约》(HSC,Convention on the High Seas)和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HSC 和 UNCLOS在惩治海盗方面最突出的贡献是以国际成文法形式,定义了国际法意义上的海盗行为及对海盗行为的普遍管辖权。一些国家的国内刑事法律也有关于海盗罪的规定,这些规定有的与HSC和UNCLOS规定相同,有的关于海盗行为的规定,其外延要比HSC和UNCLOS更广泛。尽管UNCLOS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接受,但21世纪初以来,索马里和亚丁湾周边水域、南中国海水域海盗的猖獗活动,使国际社会对UNCLOS规定的海盗行为认定标准产生质疑,焦点是UNCLOS将海盗行为限定在出于“私人目的”和“发生在公海或者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地点”,从而将出于政治目的而实施或者在国家主权管辖水域实施的海上非法暴力行为排除在国际法意义上的海盗行为之外。UNCLOS将海盗行为限定在出于“私人目的”的原因在于使UNCLOS能得到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因为国家基于政治立场和意识形态的差异,对“政治目的”有着不同理解,强调海盗行为的政治目的必然引起对“行为动机”是否正义的探讨,而国际社会在这一问题上几乎不可能取得较为一致的看法。UNCLOS第101条关于海盗行为的规定,明确要求海盗行为的实施地点是公海或者国家主权管辖范围之外,这样规定能较好地解决海上非法暴力行为的普遍管辖权与主权国家的属人管辖权、属地管辖权、船旗国管辖权的冲突。另一方面,将海盗行为的动机限定于出于私人目的,且将海盗行为的实施地点限定于公海或者国家主权管辖范围之外,并不等同于否认除UNCLOS规定的海盗行为之外的其他水域非法暴力行为的违法性。事实上,大多数国家的刑事法律都对发生在不同水域的非法暴力行为设定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然,从打击海上非法暴力行为,维护海洋秩序与安全角度出发,UNCLOS关于海盗行为的规定存在一定瑕疵。因此,一些国际组织通过修改相关国际条约,如国际海事组织(IMO,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通过《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2005年议定书,一些国家通过制定区域性国际条约,如东南亚十几个国家签署的《打击海盗及武装抢劫船只的地区合作协定》(ReCAAP,Regional Cooperation Agreement on Combating Piracy and Armed Robbery against Ships in Asia),扩大 了海上非法暴力行为的范围。加强海上执法,强化监管措施,完善危机应对机制是目前国际社会惩治海盗所采取的主要措施。除UNCLOS规定的各国军舰、军用飞机或者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的其他船舶或者飞机在公海上对涉嫌海盗行为的船舶或者飞机可行使紧追权和登临权外,为解决索马里和亚丁湾周边水域海盗猖厥问题,2008年以来,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授权,通过了一系列治理索马里水域海盗问题的决议,其中授权各成员国和区域组织可以应索马里过渡联邦政府(索马里联邦政府)邀请或经其同意,进入索马里领土,按照国际法规则,采取一切必要手段打击海盗是一个新举措。但联合国安理会同时强调这些决议的内容并不形成国际习惯法。此外,IMO和国际海事局(IMB,International Maritime Bureau)等专业性国际组织、国际航运界及美国等国家,结合海上反恐工作,推行管理对象风险分级评估和分类管理制度。同时,通过完善港口和船舶管理制度,加强监管的透明度,强化资料搜集、分析与发布,促进技术标准的制定与应用,改善船舶技术装备,加强船员培训及完善危机应对等措施,推行全方位的海盗防范措施。一些船舶公司甚至开始为商船配备武器和武装安保人员,①以便在受到海盗袭击时行使自卫权。虽然IMO和美国海岸警卫队(USCG,United States Coast Guard)制定了关于“船舶安保”的计划或者指南,但目前为止还没有相应国际条约或者国内法对船舶公司自行配备武装安保人员及武器的使用条件、程序、强度等进行规范,因此商船武装安保人员使用武器进行自卫可能带来诸多法律问题,商船配备武装安保人员还未成为目前国际航运界的普遍做法。海盗审判是目前制约海盗惩治、影响打击海盗效果的最主要因素。尽管国际习惯法与国际成文法均明确各国对国际法意义上的海盗行为享有普遍管辖权,国际社会对此也没有异议。但由于海盗活动猖獗地区的沿岸国多基于政局动荡、司法能力较弱等原因,没有能力或者不愿意行使管辖权;而拿获海盗的其他国家,考虑到审判成本巨大、判决执行存在实际困难等原因,不愿意或者无法有效行使管辖权,导致大部分被拿获的海盗在被解除武装后被放行,没有进入司法程序,严重影响了海盗打击效果。虽然有国际法院(ICJ,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国际刑事法院(ICC,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国际海洋法法庭(ITLOS,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等国际司法机构以及特设国际刑事法庭、国际和国内混合型法庭等国际司法实践存在,但绝大部分国际司法机构的管辖范围、当事方或者运作模式并不适合审理海盗案件。如果通过修改章程的方式,将海盗罪纳入ICC的管辖范围,不但程序复杂,还将耗费较长时间,不能解决目前海盗案件审理中存在的管辖权消极冲突的问题。因此,国际社会应当重点在审判及判决执行方面加强合作,帮助海盗活动猖獗地区的沿岸国切实提高司法能力,在沿岸国国内司法体系中审判海盗是解决海盗案件中存在的“抓而不审”的最理想也是最便宜的模式。我国是海洋大国,海洋对我国具有巨大的政治、经济与军事利益。亚丁湾和索马里周边水域及南中国海水域的海盗活动,对我国海上航运构成巨大威胁,进而威胁到我国能源安全及对外贸易。因此,我国一方面应当加强同东南亚国家及国际社会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社会打击海盗活动。另一方面,要完善我国刑事法律,增设海盗罪;根据我国海洋执法活动需求,改革我国海上执法机构,加强海上执法力量建设,多策并举打击海盗,维护我国海上安全与海洋利益。
邓天鹏[10](2017)在《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视域下城市关键基础设施防恐研究》文中提出当前,国际社会进入全球性挑战的时代,恐怖主义逐渐成为非传统安全问题中对国际社会和人类发展最大的威胁因素。同时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逐渐成为商品、资金、劳动力和技术等社会要素的聚集地,城市不但人口聚集且重要战略目标众多,作为城市运转支撑的城市关键基础设施被恐怖组织列为主要的袭击目标,因此对城市关键基础设施抵御和防范恐怖主义威胁的问题进行研究十分必要。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是新时期、新形势下国家提出的在社会治安领域系统的现代化治理模式,在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视域下研究城市关键基础设施的防恐问题既是全面、系统地构建城市关键基础设施防恐体系的需要,也是立足国情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的要求。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视域下的城市关键基础设施防恐是以确保城市关键基础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转,以提升公众对社会治安的安全感、满意度为目标,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以公安机关为主导,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充分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形成实体化、社会化的对城市关键基础设施面临的恐怖主义风险进行控制的系统工程。通过对城市关键基础设施防恐相关理论和法律政策进行梳理,寻找城市关键基础设施防恐体系构建的理论基础。在对域外相关国家反恐策略的分析研究和对当前我国城市关键基础设施防恐困境的分析基础上,从基本内容、构建原则和构建思路三个方面构建防恐体系,并基于风险管理理论和危机管理理论对城市关键基础设施防恐进行风险评估,通过风险评估得出城市关键基础设施防恐的风险分级,以提高城市关键基础设施防恐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视域下通过防恐网的编制、防恐机制的完善和防恐格局的构建寻找城市关键基础设施防恐的路径。通过城市关键基础设施防恐体系的构建,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维护社会稳定、国家安全,推进平安中国建设。
二、美国粮食业加强反恐怖安全防范措施(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美国粮食业加强反恐怖安全防范措施(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生物安全法》的立法定位与法律适用——以转基因食品规制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三个维度下的《生物安全法》基本内涵 |
《生物安全法》适用的协同性分析 |
《生物安全法》实施的机制保障 |
第一,转基因可追溯制度体系法定化。 |
第二,我国转基因可追溯监管体系的构建向国际实践靠拢。 |
第三,我国转基因可追溯制度相关技术能级与国际标准对接。 |
结语 |
(2)总体国家安全观视野下我国社会安全面临的挑战及其应对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选题的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当前社会安全研究评述 |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研究重难点 |
一、主要研究内容 |
二、本课题研究的难点 |
三、本课题研究的创新之处 |
第四节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拟采取的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总体国家安全观与社会安全概述 |
第一节 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提出背景、内涵和意义 |
一、提出背景 |
二、理论内涵 |
三、理论意义 |
第二节 西方社会安全概念和马克思主义学说中的社会安全理论 |
一、西方社会安全概念源起及核心观点 |
二、马克思主义学说中的社会安全理论 |
第三节 社会安全在我国的概念界定 |
一、建国以来中国共产党关于社会安全思想的发展历程 |
二、社会安全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
三、总体国家安全观中的社会安全概念 |
第四节 维护社会安全的重要意义 |
一、社会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 |
二、社会安全是国家发展的重要保障 |
三、社会安全直接反映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 |
第二章 当前我国社会安全领域面临的挑战 |
第一节 恐怖主义活动 |
一、境外势力与极端活动 |
二、暴恐活动特征变化 |
第二节 社会治安问题 |
一、刑事案件与个人极端行为 |
二、民生领域违法犯罪与新型犯罪 |
三、传统治安“顽症”与地方黄赌毒问题 |
第三节 社会矛盾 |
一、社会转型风险 |
二、群体性事件 |
第四节 网络社会安全 |
一、互联网的舆论放大器效应 |
二、传统违法犯罪向互联网犯罪蔓延 |
三、网络违法犯罪匿名化增加防范成本 |
第三章 我国社会安全领域问题成因探讨 |
第一节 社会安全环境因素 |
一、社会转型期的风险共生 |
二、转型期社会自身的脆弱性 |
三、社会转型期应对风险思维的极端化 |
第二节 经济因素 |
一、经济进入转型诱发社会不安定 |
二、贫富差距过大引发社会矛盾 |
三、新时期的就业难题动摇基层稳定 |
第三节 法律因素和行政因素 |
一、法制体系不健全 |
二、普法工作不到位 |
三、社区治安防控体系不完善 |
第四节 文化、诉求渠道和心理因素 |
一、极端思想涌入和价值观多元化加剧社会对立 |
二、诉求反映渠道闭塞诱发群体性事件 |
三、社会性心理疏导体制的不完善 |
第四章 总体国家安全观视野下的社会安全问题应对 |
第一节 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 |
一、坚持系统治理 |
二、坚持综合治理 |
三、坚持依法治理 |
四、坚持源头治理 |
第二节 切实维护公共安全 |
一、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严重刑事犯罪 |
二、完善社会治安防控运行机制 |
三、加强重点行业和重点群体治安防控网建设 |
第三节 深入开展反恐怖斗争 |
一、以政治安全为依托 |
二、增强反恐怖斗争意识 |
三、提升反恐怖情报获取能力 |
四、建立反恐怖社会参与机制 |
第四节 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
一、疏导为主,源头防范 |
二、遵循法治,依法处理 |
三、重视沟通渠道,加强舆论引导 |
第五节 切实维护网络社会安全 |
一、建立健全网络社会事件应对机制 |
二、严厉打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 |
三、推进网络社会法治化治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其他科研成果 |
(3)新疆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协同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的缘起及提出 |
1.1.1 问题的缘起 |
1.1.2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背景 |
1.2.1 国际背景 |
1.2.2 国内背景 |
1.3 研究意义和目的 |
1.3.1 理论意义 |
1.3.2 实践意义 |
1.3.3 研究目的 |
1.4 研究方法和思路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思路 |
1.5 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1.5.1 研究的创新 |
1.5.2 研究的不足 |
第2章 研究综述及理论基础 |
2.1 研究综述 |
2.1.1 国内外对经济发展问题的研究 |
2.1.2 国内外对社会稳定问题的研究 |
2.1.3 国内外对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协同关系的研究 |
2.1.4 国内外研究述评 |
2.2 理论基础 |
2.2.1 边疆研究理论 |
2.2.2 经济发展理论 |
2.2.3 社会稳定理论 |
2.2.4 协同发展理论 |
第3章 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协同机理及方式 |
3.1 核心概念内涵 |
3.1.1 经济发展 |
3.1.2 社会稳定 |
3.1.3 协同 |
3.1.4 协同机制 |
3.2 协同机理分析 |
3.2.1 系统的开放性特征形成演化的交换机制 |
3.2.2 非平衡性动态势能是经济社会协同演化的重要动力 |
3.2.3 涨落促进协同演化关系从无序到有序 |
3.2.4 非线性作用的整体性发展 |
3.3 协同方式 |
3.3.1 矛盾个体之间的分化与统一 |
3.3.2 共治共建的集体行动 |
3.3.3 多元组织实现经济社会资源共享配置 |
3.3.4 博弈运动中实现新的均衡 |
3.3.5 现实的整体性发展 |
第4章 新疆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协同水平测评 |
4.1 协同机制建设的现状 |
4.1.1 思想政治建设现状 |
4.1.2 组织基础建设现状 |
4.1.3 制度建设现状 |
4.1.4 发展格局现状 |
4.2 协同水平测度 |
4.2.1 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
4.2.2 数据来源及评价方法 |
4.2.3 变量的选取及计算 |
4.3 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协同关系分析评价 |
4.3.1 关联度分析 |
4.3.2 耦合度分析 |
4.3.3 协同发展度分析 |
4.3.4 总结评价 |
第5章 新疆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协同机制演化及困境分析 |
5.1 序参量演化模型的构建 |
5.2 变量选取及计算 |
5.3 协同机制演化分析 |
5.4 协同机制演化的困境及原因分析 |
5.4.1 困境分析 |
5.4.2 原因分析 |
第6章 新疆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协同发展的构思 |
6.1 对现有协同机制进行优化 |
6.2 构建新的协同机制 |
6.3 协同机制构建的原则 |
6.3.1 人本性原则 |
6.3.2 价值理性原则 |
6.3.3 正义性原则 |
6.3.4 成本原则 |
6.3.5 实效原则 |
6.4 丰富协同机制的内涵体系 |
6.4.1 理念的转化 |
6.4.2 环境的优化创新 |
6.4.3 组织体系的创新 |
6.4.4 方法的革新 |
第7章 新疆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协同机制的完善 |
7.1 经济发展机制完善 |
7.1.1 构建科学的资源开发机制 |
7.1.2 制定合理的产业协调机制 |
7.1.3 建立长效反贫困机制 |
7.1.4 加大科技创新机制 |
7.1.5 实现经济均衡发展机制 |
7.2 社会稳定机制完善 |
7.2.1 优化社会日常管理机制 |
7.2.2 强化流动人口管理机制 |
7.2.3 推行风险社会监管机制 |
7.2.4 完善民族社会公平机制 |
7.2.5 加强民族团结机制 |
7.3 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协同机制完善 |
7.3.1 优化协同动力机制 |
7.3.2 调整协同运行机制 |
7.3.3 完善协同保障机制 |
第8章 研究结论及对策建议 |
8.1 研究结论 |
8.2 对策建议 |
8.3 未来展望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4)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恐怖融资与反恐怖融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第三节 论文有关情况的说明 |
第一章 恐怖融资基础理论分析 |
第一节 恐怖主义与经济学 |
第二节 恐怖融资的政治经济学分析框架 |
第三节 经济全球化对恐怖主义及恐怖融资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恐怖融资需求侧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恐怖袭击的直接成本 |
第二节 恐怖组织的运营成本 |
第三节 恐怖融资需求侧案例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恐怖融资供给侧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外部资助 |
第二节 自我融资 |
第三节 恐怖组织融资方式的多元化趋势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恐怖融资流通渠道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正规的金融系统 |
第二节 非正规价值转移体系 |
第三节 基于贸易的价值转移 |
第四节 虚拟货币等新兴途径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际反恐怖融资体系比较分析 |
第一节 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反恐怖融资体系 |
第二节 美国的反恐怖融资体系 |
第三节 英国的反恐怖融资体系 |
第四节 俄罗斯的反恐怖融资体系 |
第五节 国际反恐怖融资体系的特征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反恐怖融资现状及问题分析 |
第一节 我国面临的恐怖主义及恐怖融资情况 |
第二节 我国反恐怖融资发展现状 |
第三节 我国反恐怖融资中存在的不足与建议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新时代中国国家安全治理模式转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中国安全治理模式转型的背景 |
(一) 国家安全组织内涵的变化要求转变国家安全治理模式 |
(二) 国家安全事务的不断扩大要求转变国家安全治理模式 |
(三) 中国新型国际秩序观的变化要求转变国家安全治理模式 |
二国家安全治理模式转型的基本形式 |
(一) 由单一治理主体向多元治理主体转变 |
(二) 由强制治理向综合治理转变 |
(三) 由行政治理向法治治理转化 |
(四) 由封闭治理向开放治理转变 |
三国家安全治理模式转型的路径 |
(一) 转变安全观念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 |
(二) 加强国家安全教育强化安全治理主体意识 |
(三) 梳理安全职责为中央国家机关履职奠定基础 |
四结语 |
(6)中国与上海合作组织中亚成员国经贸合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中亚发展总论 |
1.1.1 中亚的定义 |
1.1.2 上海合作组织中亚成员国的战略意义 |
1.1.3 上海合作组织中亚成员国的社会政治问题 |
1.1.4 上海合作组织中亚成员国的社会政治问题 |
1.1.5 上海合作组织中亚成员国的经济发展趋势 |
1.1.6 上海合作组织中亚成员国的安全问题 |
1.2 问题的提出与选题的意义 |
1.2.1 问题的提出 |
1.2.2 选题的意义 |
1.3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3.1 关于区域贸易理论的综述 |
1.3.2 关于经济一体化理论的总结与评论 |
1.3.3 俄罗斯学界对于区域贸易合作与经济一体化的研究 |
1.3.4 关于中国与上海合作组织合作的研究综述 |
1.3.5 与上海合作组织相关的其他研究 |
1.4 研究方法与结构安排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结构安排 |
1.5 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1.5.1 创新点 |
1.5.2 不足之处 |
第2章 中国与中亚国家双边经贸合作总论 |
2.1 中国地缘战略中的中亚地位 |
2.1.1 中国与中亚国家间的外交关系 |
2.1.2 “战略后方”:确保国家安全及维护地区稳定 |
2.1.3 中亚地区对于中国经济发展的影响 |
2.2 中国与中亚国家经贸合作的发展阶段 |
2.2.1 中国与中亚国家合作的起始 |
2.2.2 中国与中亚国家合作方向的转变 |
2.2.3 中国与中亚国家经贸合作的积极开展 |
2.2.4 “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与中亚国家关系发展的新阶段 |
2.3 中国与中亚国家合作的主要方向 |
2.3.1 安全稳定是中国在中亚国家的外交重点 |
2.3.2 中国与中亚国家经贸合作的特点 |
2.3.3 中国在中亚国家的投资领域 |
2.3.4 中国对于中亚国家的能源战略 |
2.3.5 中国与中亚国家交通领域的合作 |
2.3.6 中国与中亚国家间的人文交流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中国与中亚国家双边经贸合作的案例分析 |
3.1 中国与哈萨克斯坦的经贸合作 |
3.1.1 中国与哈萨克斯坦的外交关系 |
3.1.2 中国与哈萨克斯坦的经贸合作 |
3.1.3 中国与哈萨克斯坦在农业领域的合作 |
3.2 中国与乌兹别克斯坦的经贸合作 |
3.2.1 乌兹别克斯坦的对外贸易 |
3.2.2 乌兹别克斯坦对于上合组织的参与 |
3.2.3 乌兹别克斯坦与中国经贸合作的主要领域 |
3.2.4 乌兹别克斯坦与丝绸之路经济带的相互联系 |
3.3 中国与塔吉克斯坦的经贸合作 |
3.3.1 中国在塔吉克斯坦战略部署发展阶段 |
3.3.2 中国与塔吉克斯坦的经贸投资 |
3.3.3 中国与塔吉克斯坦的能源合作 |
3.4 中国与吉尔吉斯坦共和国的经贸合作 |
3.4.1 中国与吉尔吉斯坦的交往历程 |
3.4.2 中国与吉尔吉斯坦的经贸合作 |
3.4.3 中国与吉尔吉斯坦的能源合作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中国与中亚成员国的经贸合作 |
4.1 上合组织的建立与发展 |
4.1.1 上合组织概述 |
4.1.2 上合组织的发展历程 |
4.1.3 上合组织成员国间的交流合作 |
4.1.4 上合组织的意义与作用 |
4.2 中国与中亚成员国在上合组织框架内经济合作的发展 |
4.2.1 初始建构阶段(2001—2003年) |
4.2.2 加快发展阶段(2003—2008年) |
4.2.3 经济合作机制的发展阶段(2008—2013年) |
4.2.4 丝绸之路经济带与上合组织的对接阶段(2013年—至今) |
4.3 上合组织框架内中国与中亚成员国的经济合作 |
4.3.1 中国与中亚成员国的经济合作领域 |
4.3.2 中国与中亚成员国的经济合作机制 |
4.3.3 中俄和中亚各国的利益分析 |
4.3.4 中国与中亚成员国经济合作中存在的问题 |
4.4 上合组织扩展为跨大陆的国际组织 |
4.4.1 上合组织观察员国与对话伙伴国的合作模式 |
4.4.2 印度、巴基斯坦加入上合组织的意义及影响 |
4.4.3 伊朗、阿富汗加入上合组织的可能性 |
4.5 上合组织扩员与经济合作的联系 |
4.6 本章小结 |
第5章 丝绸之路经济带框架下中国与上合组织中亚成员国的经贸合作 |
5.1 丝绸之路经济带——中国在中亚地区的新型经贸战略 |
5.1.1 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构建及国际影响 |
5.1.2 “一带一路”框架下中国在上合组织中亚成员国的经贸投资 |
5.1.3 中国与上合组织中亚成员国经贸合作的形成因素 |
5.2 作为连接丝绸之路经济带与欧亚经济联盟桥梁的上合组织 |
5.2.1 “一带一路”倡议与中亚各国的战略对应 |
5.2.2 欧亚经济联盟与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对接 |
5.2.3 对接过程中上海合作组织扮演的重要角色 |
5.3 白俄罗斯在丝绸之路经济带及上合组织中的积极作用 |
5.3.1 白俄罗斯对于丝绸之路经济带的积极参与 |
5.3.2 白俄罗斯对于上海合作组织的重视 |
5.3.3 白俄罗斯与上海合作组织的合作交流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俄美及欧盟与中亚国家的经贸联系及其影响 |
6.1 俄罗斯与上合组织中亚成员国的经贸合作 |
6.1.1 俄罗斯关于上合组织中亚成员国的地缘战略的定位 |
6.1.2 俄罗斯与上合组织中亚成员国的合作历程 |
6.1.3 俄罗斯与上合组织中亚成员国经贸合作的特征 |
6.2 美国与上合组织中亚成员国的经贸合作 |
6.2.1 美国与上合组织中亚成员国经贸合作的发展历程 |
6.2.2 美国与上合作组织中亚成员国合作的现实状况 |
6.3 欧盟及其他国家与上合组织中亚成员国的合作交流 |
6.3.1 欧盟与上合组织中亚成员国的经贸合作 |
6.3.2 印度、土耳其、伊朗等国的中亚政策 |
6.4 俄美及欧盟对中国与上合组织中亚成员国经贸合作的影响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结语 |
7.1 中国与上合组织中亚成员国未来合作的展望 |
7.1.1 中亚地区局势及俄美两国的中亚政策走向 |
7.1.2 中国与上合组织中亚成员国的合作前景 |
7.2 对于中国与上合组织中亚成员国合作交往的相关建议 |
7.3 研究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论我国网络平台治理的立法优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时代背景 |
二、研究的重要价值 |
三、现有研究之综述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五、研究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我国网络平台治理立法的实践探索 |
第一节 核心概念之厘定 |
一、网络社会 |
二、网络平台 |
三、网络平台治理 |
四、网络平台治理立法的含义 |
第二节 网络平台治理立法探索的阶段进程 |
一、立法实践探索的萌芽阶段 |
二、立法实践探索的发展阶段 |
三、立法实践探索的转型阶段 |
第三节 网络平台治理的立法现状 |
一、网络平台治理立法数量概况 |
二、网络平台治理立法具体内容 |
第四节 网络平台治理立法的实践特点与经验 |
一、立法实践的基本特点 |
二、立法实践的有益经验 |
第二章 我国网络平台治理立法实践的困境检视 |
第一节 立法碎片化严重 |
一、碎片化的具体表现 |
二、碎片化的可能后果 |
三、碎片化的成因分析 |
第二节 调整范围模糊 |
一、范围模糊的具体表现 |
二、范围模糊的可能后果 |
三、范围模糊的成因分析 |
第三节 程序公开欠缺 |
一、程序公开欠缺的具体表现 |
二、程序公开欠缺的可能后果 |
三、程序公开欠缺的成因分析 |
第四节 立法层级位阶偏低 |
一、层级位阶偏低的具体表现 |
二、层级位阶偏低的可能后果 |
三、层级位阶偏低的成因分析 |
第五节 立法评估制度缺失 |
一、立法评估概念的厘定 |
二、评估缺失的具体表现 |
三、评估缺失的主要危害 |
第三章 网络平台治理立法优化的正当基础 |
第一节 网络空间法律属性的解释 |
一、法律属性的三种学说 |
二、法律属性的理性思考 |
第二节 网络平台治理法律关系的变化 |
一、法律关系主体更加多元 |
二、法律关系客体不断延伸 |
三、法律关系内容日趋复杂 |
第三节 网络平台治理范型选择的需要 |
一、既有治理范型的弊病分析 |
二、网络平台治理范型的选择 |
三、网络平台治理目标的实现 |
第四节 网络平台治理立法优化的价值 |
一、响应国家相关战略部署的体现 |
二、实现有法可依的核心环节 |
三、提升良法善治能力的必然要求 |
第四章 我国网络平台治理立法优化之理念指引 |
第一节 立法优化的指导思想 |
一、指导思想确立的依据 |
二、具体指导思想的坚持 |
第二节 立法优化的基本原则 |
一、基本原则的特征 |
二、基本原则的遵循 |
第五章 我国网络平台治理立法优化的路径选择 |
第一节 划定调整范围 |
一、划定范围的依据 |
二、范围的三层划分 |
第二节 体系设计与层级优化 |
一、优化之宏观思路 |
二、优化之技术路线 |
第三节 推动程序公开与审查监督 |
一、推动立法程序公开 |
二、健全审查监管机制 |
第六章 我国网络平台治理立法评估的制度设想 |
第一节 立法评估的基本原则与指标设计 |
一、基本原则的遵循 |
二、指标体系的设计 |
第二节 评估指标体系和考评标准 |
一、总体方案与分值 |
二、具体内容与标准 |
第三节 立法评估的步骤要求 |
一、评估的目标规划 |
二、评估的具体实施 |
三、评估的效果总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8)宁波市港口反恐形势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 |
1.2.2 国内研究 |
1.3 主要研究内容、重点、难点及创新点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重点与创新点 |
1.3.3 研究难点 |
1.4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2 港口反恐概述 |
2.1 恐怖主义和港口反恐的概念 |
2.1.1 恐怖主义的概念 |
2.1.2 港口反恐的概念界定 |
2.2 针对港口的主要恐怖袭击类型 |
2.3 港口恐怖活动的发展趋势 |
2.3.1 以打通海上非法出境通道为目的 |
2.3.2 实施恐怖活动追求最大影响力 |
2.3.3 实施恐怖活动手段多样化 |
2.3.4 恐怖活动组织内外勾结 |
3 宁波市港口反恐形势分析和问题探究 |
3.1 宁波市港口反恐面临的形势分析 |
3.1.1 宁波市涉恐关注群体对港口反恐构成直接影响 |
3.1.2“三股势力”等组织对港口反恐存在潜在威胁 |
3.1.3 开辟海上非法通道给港口反恐带来最大压力 |
3.2 目前宁波市港口反恐的做法 |
3.2.1 港口反恐体系已初步建立 |
3.2.2 反恐安保基于SOLAS公约和ISPS规则基础之上 |
3.2.3 反恐基础保障投入较大 |
3.2.4 港口反恐与地方反恐相融合 |
3.3 宁波市港口反恐存在的不利因素和主要问题 |
3.3.1 港口规模庞大易袭击 |
3.3.2 地理地位特殊影响大 |
3.3.3 国际船员复杂核查难 |
3.3.4 专业保卫力量有缺口 |
3.3.5 公众防恐意识较淡薄 |
3.3.6 部门协同机制不健全 |
3.4 原因分析 |
3.4.1 港口规模和影响力构成恐怖袭击的首要选择 |
3.4.2 国际港口涉恐情报信息共享机制没有形成 |
3.4.3 政府有关部门危机意识较为淡薄 |
3.4.4 港口反恐和危机处置法规不够健全 |
4 国内外港口反恐经验借鉴 |
4.1 国内外港口反恐经验 |
4.1.1 美国港口反恐 |
4.1.2 英国港口反恐 |
4.1.3 上海港口反恐 |
4.1.4 青岛港口反恐 |
4.2 国内外港口反恐模式对宁波港口的借鉴 |
4.2.1 重视部门重组和协作 |
4.2.2 重视先进的预警机制 |
4.2.3 重视对集装箱的查验 |
4.2.4 重视反恐预案的编制和演练 |
5 完善宁波市港口反恐防范的对策建议 |
5.1 建立清晰的宁波市港口反恐组织架构 |
5.1.1 切实发挥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和反恐办作用 |
5.1.2 明确反恐成员单位和人员职责分工 |
5.2 制定高效的宁波市港口反恐应对机制 |
5.2.1 制定灵敏的预警机制 |
5.2.2 制定高效的指挥处置机制 |
5.2.3 制定有效的部门协作机制 |
5.2.4 制定完备的善后处理机制 |
5.3 落实多层级的宁波市港口反恐预防措施 |
5.3.1 强化港口基础设施建设 |
5.3.2 加强对进出港口人车物的检查和港区巡查 |
5.3.3 实施海员身份鉴别管理 |
5.3.4 探索港口供应链安全检查新举措 |
5.3.5 完善防恐应急处置预案 |
5.4 注重具有鲜明港口恐怖性质的案线侦察打击 |
5.4.1 堵塞海上非法出境通道 |
5.4.2 构建港口“防回流”屏障 |
5.4.3 开展港区可疑人车查控 |
5.5 重视多样化的反恐宣传和教育 |
5.5.1 培养国民危机预防意识 |
5.5.2 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培训 |
5.5.3 开展港口反恐宣传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国际法视角下的海盗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Abbreviations) |
导言 |
一、海洋对人类的重大意义 |
二、海盗的历史变迁 |
三、研究现状及成果 |
四、本课题的研究内容与意义 |
第一章 海盗罪的犯罪构成 |
第一节 规制海盗的立法发展 |
一、人类社会对海盗认识的演进 |
(一) 早期对海盗的认识及打击 |
(二) 海盗与私掠制度 |
(三) 对海盗认识的转变及原因 |
二、规制海盗行为的国际成文法的发展 |
(一) 国际联盟时期的编纂工作 |
(二) 联合国主导的编纂工作 |
(三) 规制海盗行为的其他国际条约 |
三、规制海盗行为的国内法 |
(一) 国际法的接受 |
(二)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衔接 |
(三) 海盗罪的国内法规定 |
第二节 海盗罪与其他国际犯罪 |
一、国际犯罪与海盗罪 |
(一) 国际犯罪的基本理论问题 |
(二) 海盗罪的构成要件 |
(三) 海盗罪与跨国犯罪、涉外犯罪 |
二、海盗罪与海上恐怖主义犯罪 |
(一) 恐怖主义犯罪定义 |
(二) 海上恐怖活动现状 |
(三) 海上恐怖主义犯罪与海盗罪的区别与联系 |
三、海盗罪与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罪 |
第三节 关于海盗行为认定的争议问题 |
一、海盗行为的认定 |
(一) 国际法上的认定 |
(二) 域内法上的认定 |
二、关于海盗罪主体及主观方面的争议及评析 |
(一) 自然人的主体地位问题 |
(二) 团体(组织)的主体地位问题 |
(三) 海盗行为目的的争议及评析 |
三、海盗罪客观方面的争议及评析 |
(一) 关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海盗行为模式的争议 |
(二) 关于海盗行为必须针对另一艘船舶、飞机问题 |
(三) 关于海盗行为发生地点的限定问题 |
第二章 海盗案件的管辖 |
第一节 国家海上管辖权 |
一、国家管辖权与国家海上管辖权 |
(一) 国家管辖权性质 |
(二) 国家管辖权类型 |
(三) 国家管辖权的发展趋势 |
(四) 国家海上管辖权的特点 |
二、国家海上管辖权的历史发展 |
(一) 海洋管辖理论与人类对海洋的控制能力 |
(二) 海洋管辖理论与人类对海洋的认识 |
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海上管辖权评析 |
第二节 不同水域的海上刑事管辖权 |
一、内水、领海与群岛水域的刑事管辖权 |
(一) 内水刑事管辖权 |
(二) 领海刑事管辖权 |
(三) 群岛水域刑事管辖权 |
二、毗连区与专属经济区的刑事管辖权 |
(一) 毗连区刑事管辖权 |
(二) 专属经济区刑事管辖权 |
三、公海刑事管辖权 |
四、船旗国管辖权 |
(一) 船舶登记制度 |
(二) 船旗国管辖的性质 |
(三) 对海盗行为的管辖与船旗国管辖 |
第三节 海盗罪与普遍管辖权 |
一、普遍管辖权的历史发展 |
(一) 普遍管辖权的理论发展 |
(二) 普遍管辖权的立法发展 |
(三) 普遍管辖权的实践发展 |
二、普遍管辖权的特征 |
(一) 普遍管辖权的适用对象 |
(二) 普遍管辖权的适用条件 |
三、普遍管辖权确立的必要性 |
(一) 犯罪呈现全球化特征 |
(二) 国际刑法实现方式存在缺陷 |
(三) 海盗犯罪的独特性 |
四、普遍管辖权与海盗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 |
(一) 刑事管辖权的积极冲突与消极冲突 |
(二) 普遍管辖权冲突的解决途径 |
(三) 海盗案件的普遍管辖权与其他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方法 |
第三章 海盗的预防与打击 |
第一节 登临权与紧追权的新发展 |
一、登临权的国际法新发展 |
(一)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登临权的规定 |
(二) 其他国际条约中登临权的规定 |
二、紧追权与船旗国专属管辖权 |
三、紧追权的行使条件及争议问题评析 |
(一) 紧追的开始、继续与终止 |
(二) 追逐者限于与国家政府权力有特别联系的船舶和飞机 |
(三) 紧追的理由是外国船舶违反了沿海国的法律规章 |
(四) 沿海国当局有充分理由相信外国船舶违反了沿海国的法律规章 |
(五) 在外国船舶视听范围内发出视觉或者听觉停驶信号 |
第二节 国际社会预防与打击海盗新举措 |
一、现代海盗的行为特点 |
(一) 活动范围呈扩大化趋势 |
(二) 装备日趋现代化 |
(三) 行为方式发生根本改变 |
二、专业国际组织预防海盗措施 |
(一) 国际海事组织的预防措施 |
(二) 国际海事局的预防措施 |
(三) 改进与航运安全相关的其他制度 |
三、国际航运业的预防措施 |
(一) 为船舶配备先进的通讯设备及警报系统 |
(二) 拟定并执行船舶安全计划 |
(三) 商船行使武装自卫权及相关法律问题评析 |
四、美国海运立法与打击海盗 |
(一) 美国国会立法 |
(二) 美国政府部门立法 |
第三节 联合国安理会主导下的海军护航行动 |
一、亚丁湾和索马里水域海盗活动特点 |
二、海军护航的必要性与执行模式 |
(一) 派遣海军护航的原因分析 |
(二) 海军护航模式 |
三、海军护航的相关法律问题评析 |
(一) 海军护航的国际法依据 |
(二) 海军护航的法律性质 |
(三) 海军护航中的武力使用问题 |
第四章 海盗案件的审理 |
第一节 海盗案件审判的现实问题 |
一、国际立法有待完善 |
二、审判成本巨大 |
三、判决执行面临实际困难 |
四、沿岸国缺乏审判能力 |
第二节 海盗审判与常设国际司法机构 |
一、国际法院与海盗案件审理 |
二、国际刑事法院审理海盗案件的可行性分析 |
(一) ICC管辖的案件 |
(二) ICC管辖权的特点 |
(三) 将海盗案件纳入ICC管辖范围的可行性分析 |
三、国际海洋法法庭与海盗案件审理 |
(一) ITLOS的管辖权 |
(二) ITLOS的当事方 |
(三) ITLOS对海盗案件行使管辖权的可行性分析 |
第三节 海盗审判与国际刑事法庭 |
一、特设国际刑事法庭与海盗案件审理 |
二、混合型法庭与海盗案件审理 |
三、在国内司法体系中审判海盗为最理想模式 |
第五章 中国应对海盗威胁的对策 |
第一节 海盗对中国的影响 |
一、海洋对中国具有重大利益 |
(一) 海洋是国土的重要组成部分 |
(二) 海洋具有巨大的经济利益 |
(三) 海洋关系国家安全利益 |
二、中国海洋文化的发展 |
三、中国面临的海盗威胁 |
(一) 海盗活动对我国海上运输构成重大威胁 |
(二) 南中国海海盗活动特点 |
第二节 参与国际合作共同打击海盗 |
一、加强国际与区域合作的必要性 |
(一) 合作原则是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 |
(二) 惩治海盗需要各国加强合作 |
二、我国参与国际合作共同抵御海盗的实践 |
(一) 签署《南海各方行动宣言》 |
(二) 签署《中国与东盟关于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联合宣言》及其谅解备忘录 |
(三) 签署《打击海盗及武装抢劫船只的地区合作协定》 |
(四) 参与反海盗国际会议 |
三、我国海军在亚丁湾和索马里的护航行动 |
(一) 我国海军参与护航的背景 |
(二) 我国海军护航的法律依据 |
(三) 我国海军护航行动简况 |
第三节 完善国内立法与执法机制 |
一、确立先进的海洋战略 |
二、在我国刑事法律中增设海盗罪 |
(一) 在我国刑事法律中增设海盗罪的必要性 |
(二) 我国刑事法律中增设海盗罪的具体构想 |
三、增强海上执法力量 |
(一) 各国海上执法机构简介 |
(二) 海军参与海上执法的法律问题 |
(三) 改革我国海上执法机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科研成果 |
(10)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视域下城市关键基础设施防恐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3 研究综述 |
1.3.1 关于防恐与反恐的辨析 |
1.3.2 关于城市关键基础设施防恐 |
1.3.3 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历史演进和研究现状 |
1.3.4 关于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与城市关键基础设施防恐 |
1.4 研究方法与思路 |
2 城市关键基础设施防恐理论基础 |
2.1 城市关键基础设施防恐理论支撑 |
2.1.1 危机管理理论 |
2.1.2 风险管理理论 |
2.1.3 公共治理理论 |
2.2 城市关键基础设施防恐的法律和政策支持 |
2.2.1 法律支持 |
2.2.2 政策支持 |
3 域外相关国家反恐述评 |
3.1 域外相关国家反恐策略 |
3.1.1 美国 |
3.1.2 加拿大 |
3.1.3 英国 |
3.1.4 日本 |
3.2 域外相关国家反恐对我国城市关键基础设施防恐的启示与借鉴 |
3.2.1 明确的反恐战略 |
3.2.2 可靠的信息输导机制 |
3.2.3 重视事后总结 |
3.2.4 充分挖掘社会反恐潜力 |
3.2.5 扩展国际反恐合作内容 |
4 城市关键基础设施防恐体系构建 |
4.1 当前我国城市关键基础设施防恐困境分析 |
4.2 城市关键基础设施防恐体系基本内容 |
4.2.1 防恐战略 |
4.2.2 防恐主体 |
4.2.3 防恐资源 |
4.2.4 防恐机制 |
4.3 城市关键基础设施防恐体系构建原则 |
4.3.1 政府主导原则 |
4.3.2 主动防御原则 |
4.3.3 以人为本原则 |
4.3.4 统筹规划原则 |
4.4 城市关键基础设施防恐体系构建思路 |
4.4.1 空间防恐 |
4.4.2 时间防恐 |
4.4.3 心理防恐 |
5 城市关键基础设施防恐风险评估 |
5.1 城市关键基础设施防恐风险评估框架 |
5.2 城市关键基础设施防恐风险评估指标选取 |
5.3 城市关键基础设施防恐风险评估准则指标解释 |
5.3.1 生产生活基础设施 |
5.3.2 公共服务基础设施 |
5.3.3 管理保障基础设施 |
5.4 城市关键基础设施防恐风险评估指标脆弱性因素 |
5.4.1 公民生命健康 |
5.4.2 公私财产 |
5.4.3 重要敏感信息数据 |
5.4.4 城市运转秩序 |
5.4.5 公众心理 |
5.5 城市关键基础设施防恐风险评估脆弱性因素权重 |
5.6 城市关键基础设施防恐风险分级 |
6 城市关键基础设施防恐路径选择 |
6.1 明晰防恐定位 |
6.1.1 城市关键基础设施防恐主体 |
6.1.2 城市关键基础设施防恐本质 |
6.1.3 城市关键基础设施防恐内容 |
6.1.4 城市关键基础设施防恐目标 |
6.2 编制城市关键基础设施防恐网 |
6.2.1 社会治安防恐网 |
6.2.2 重点行业防恐网 |
6.2.3 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防恐网 |
6.2.4 信息网络防恐网 |
6.2.5 心理重建防恐网 |
6.3 完善城市关键基础设施防恐机制 |
6.3.1 风险评估机制 |
6.3.2 区域协作机制 |
6.3.3 部门联动机制 |
6.3.4 战训指挥机制 |
6.4 构建城市关键基础设施防恐新格局 |
6.4.1 强化各级党委政府的主导作用 |
6.4.2 充分发挥社会协同作用 |
6.4.3 引导人民群众积极参与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四、美国粮食业加强反恐怖安全防范措施(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生物安全法》的立法定位与法律适用——以转基因食品规制为视角[J]. 胡加祥.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20(20)
- [2]总体国家安全观视野下我国社会安全面临的挑战及其应对策略研究[D]. 赵路明. 江苏大学, 2020(05)
- [3]新疆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协同机制研究[D]. 张军谋. 陕西师范大学, 2019(01)
- [4]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恐怖融资与反恐怖融资研究[D]. 刘磊.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5]新时代中国国家安全治理模式转型研究[J]. 李文良. 国际安全研究, 2019(03)
- [6]中国与上海合作组织中亚成员国经贸合作研究[D]. 基姆金娜·维罗妮卡. 辽宁大学, 2018(01)
- [7]论我国网络平台治理的立法优化[D]. 张新平.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8)
- [8]宁波市港口反恐形势与对策研究[D]. 陈军. 宁波大学, 2017(02)
- [9]国际法视角下的海盗法律规制研究[D]. 陈军武. 厦门大学, 2017(01)
- [10]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视域下城市关键基础设施防恐研究[D]. 邓天鹏.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