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信用社代理乡级国库业务多方受益(论文文献综述)
吕慧娜[1](2020)在《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二战”后,各国都处于国内经济恢复与发展、国际上经济赶超竞赛的时代背景,面对国内区域发展不平衡的景象,各国普遍开展了以对特殊落后区域的重点开发以及对国土资源的综合性开发为主要形式的国家区域援助,在国际上形成了由国家(政府)对区域市场“失灵”进行干预的援助浪潮。国内,伴随着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实施和推进,欠发达地区的发展成为缩小区域差距的关键环节,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在改变欠发达地区贫穷落后面貌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但是,随着援助实践的逐步开展,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有效性、甚至存在的必要性都饱受质疑。在此背景下,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制度价值和当代品性值得我们重新反思。一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制度作为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权益倾斜性配置的主要路径,在缩小区域差距方面仍具有现实意义;另一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本身存在诸多局限,主要表现在:援助对象识别缺乏明确的标准、援助方式的有效性因制度缺陷而大打折扣、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不完善等方面。为此,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行制度上的完善,成为当下该制度突破发展困境的有力举措。域外主要国家在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援助时,多采用“立法先行”的调控模式,通过法律制度的规定性和强制性,保证了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化、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的强制性,且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实践证明,通过法律制度保障国家区域援助的长效供给是正确的选择,这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完善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启迪。当前学界提出对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加强法制保障的着述并不鲜见,但令人遗憾的是,当前关于国家区域援助法制建设的研究,要么仅停留在观点提出层面,要么止于国家区域援助法制理念、文化和伦理等高度,呈现出模糊化的研究态势。至今尚未有从经济法独有的研究视角,将国家区域援助法制理念或观念,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搭建起国家区域援助法律制度框架,为国家区域协调发展的法治化提供制度理论支撑。本选题之创作初衷即源于经济学提出国家区域援助急需法制保障,而法学研究却并未跟进的现状。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进一步揭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通过法学视角为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援助方式选择和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提供些许制度理论上的参考与借鉴,并期望成果能够引起国家区域援助相关部门的关注与重视。本文除了引言与结语之外,共包括七章,内容分别为:第一章——“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研究的理论准备”。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相关的核心概念和制度要素。首先,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相关的核心概念“区域”、“援助”、“区域援助”、“国家区域援助”等进行界定。关于“区域”,区域经济学、区域地理学、区域政治学、区域社会学等学科都进行了大量的先期研究,但并未对区域的概念形成共识。法学学科中法理学、行政法和经济法等部门法对区域的界定,也是各家之言,范畴不一。为此,笔者对不同学科关于“区域”的界定进行了梳理,在借鉴各学科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将“区域”界定为“一国国内跨越行政区划界限限制的、具有共同利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欠发达”的地域共同体”。关于“援助”,笔者对脱胎于国际层面发达国家或地区对欠发达国家或地区提供发展援助的援助理念进行了追溯,在此基础上,将“援助”界定为资源从一个国家或地区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自愿转移,且这里的“资源”泛指一切能转化为生产利益的资料、资金、能源、服务、工作人员、知识或其他资产。关于“区域援助”,范围涉及到国际、国内两个视角和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而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涉及的“区域援助”主要是中观层面,即一国范围内中央政府或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的援助,分别称为“国家直接投入的区域援助”和“国家政策推动的区域援助”。综上,可以将“国家区域援助”界定为一国中央政府通过直接投入或政策推动的方式对其国内跨越行政区划界限限制的、具有共同利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欠发达”的地域共同体进行的资源转移。为了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一步展开研究,笔者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制度要素进行了解构,并将援助前期需要明确的援助对象、援助过程中需要选择的援助方式和援助结束后需要进行的绩效评估和结果应用作为重要的制度要素,为后文研究奠定基础。第二章——“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本章主要讨论国家职能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义务、发展权利理论与区域发展权、实质正义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首先,明确国家区域援助义务的产生主要源于国家职能的演进。国家从最初的安全保障职能到后来的经济调节职能的演进,使其从以往的“守夜人”角色转变为国家宏观经济的管理者和微观经济的调节者。而随着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的加剧,使国家又肩负起“中观经济的协调者”的重任,国家区域援助义务即是这一职责的内容之一。一般而言,国家区域援助义务是指将国家所负有的援助欠发达区域的职责进行义务化规定的一种强制性规范。从逻辑根源上看,国家所负有的对各区域进行平等保护的职责要求,正是国家对先天资源禀赋条件恶劣的欠发达区域具有区域援助义务的内在根源;对历史上作出过“特殊牺牲”的区域进行成本的延期支付或补偿,是国家区域援助义务产生的历史根源。其次,将发展权引入区域领域,使欠发达地区获得与发达地区同样的区域发展权利。区域能否作为发展权的主体,建立在区域是否具有法律主体地位的基础之上。本文认为,区域具有法律主体地位,能够成为发展权的主体,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传统的主体制度无法有效应对区域问题;法律主体发展史表明,赋予“区域”以法律主体地位具有很大的可能性和制度空间;从法律主体意志要素、能力要素和道德要素方面分析,“区域”与法律主体要素相契合;“区域”作为区域政策等制度供给的概念主体已经普遍化,且区域合作协议显示了“区域”作为契约主体全面符合法律主体资格标准,同时,区域环保公益诉讼反向肯定了区域的法律主体地位,可见,区域主体性得到实践佐证,也是实践所需;从价值分析角度来看,赋予区域主体地位是为了区域市场秩序,实现区域正义;等等。综上,区域利益作为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时代的产物,区域主体也是对法律主体扩张理论和“非法人团体或其他组织”等当代社会崭新的第三类主体类型出现的有力佐证,区域作为法律主体具有正当性法律基础。由此,发展权主体由“人”向“区域”的扩展,使得发展权的内涵发生了重大变革。从内容上来看,区域发展权应包含一系列权利,包括获得信息权、参与权、融资权、获得援助权、获得法律救济权等;同时,区域发展权应以培育和提升欠发达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为主要内容。从权利实现上看,区域发展权需要宪法保障,笔者建议在第四条之前增加一条针对“区域”的宪法保护规定,明确提出保护区域发展权,并将保护的对象区域进行列举;区域发展权实现须进行结构性分配,对于具有经济发展基础的区域,“造血式”援助能帮助其实现自我发展,对于其他不具有经济发展基础的区域,“输血式”援助仍具有现实意义。再次,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有利于实质正义的实现。正义理论经历了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转变,在区域层面表现为“区域正义”。针对区域市场出现的“非正义”现象,对区域结构中的弱质主体进行法律制度上的区别对待,进而使弱质主体获取与强质主体对等的发展权利,此种实质正义的实现就是“区域正义”。要实现“区域正义”就必须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权利倾斜”,而国家区域援助就是“权利倾斜”配置的有效路径。总之,国家区域援助义务与区域发展权构成了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权义架构”,为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行法律视域的研究和架构提供了合理性依据,同时,国家区域援助对“区域正义”的追求,充分体现了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治意义和实践价值。第三章——“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历史、现状与问题”。本章主要讨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演进过程、立法现状、政策规范及存在的法律问题。首先,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经历了从萌芽到正式形成,再到推动立法的发展过程。自建国伊始,我国区域发展层面就存在“援助”萌芽;直到改革开放初期,“对口支援”政策的提出,标志着我国以国家直接投入的区域援助和国家政策推动的区域援助为主要内容的国家区域援助制度体系正式形成;世纪之交以来,我国陆续实施战略性扶贫、“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地区崛起”等战略,极大地扩张了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内容,同时,由国家层面推动的区域援助立法工作也使得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逐渐走向制度化、法律化。其次,我国目前并没有对国家区域援助进行专门立法,援助理念大多散落在各部门法法律的个别条款之中。通过对我国成文法和政策法规的梳理,笔者发现,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存在较多问题:国家区域援助前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不明确;国家区域援助过程中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国家区域援助后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性的强制性缺失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有效性、存在的必要性、时代意义和当代品性深受诟病。本文主要针对这三个方面,从法学视角进行制度分析,以期重塑国家区域援助的制度价值。第四章——“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本章主要讨论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立法规定、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背景、目标和原则,以及实现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的建议。首先,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区域援助立法中都明确了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达到标准的才有权接受援助。其次,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是国土规划中的区域规划层面。在国土空间规划方面,我国现行的主要法规政策包括《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等,根据这些政策要求,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进行科学识别必须建立在“多规合一”、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要求基础之上,对现行有效的国土空间规划内容进行整合,与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相衔接。再次,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作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重要内容,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专项规划,具体内容包括援助对象的识别及对应的识别标准。笔者在综合分析区域经济发展历程和早期学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过去存在且延续至今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边境地区、贫穷地区和实际发展中出现困难的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产业衰退的老工业城市地区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划定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并拟构了各援助对象识别的地域单元标准和识别标准,建议通过“基本法+单行法”的形式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进行立法规定。在与现行立法的衔接方面,区域规划相关的现行立法被统一囊括进国土空间规划中,与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相关的立法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专项规划,并作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的组成部分。第五章——“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主要类型、各类型援助对象区域适用的援助方式组合、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和区域金融支持制度。首先,国家区域援助方式体系。根据域外国家区域援助方式分类以及我国针对不同区域在不同历史发展时期所采用的援助方式,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由直接援助和间接援助构成的援助方式体系,本文主要研究以财政援助、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为主构成的直接援助方式。在此基础上,笔者尝试性地构建了我国未来国家区域援助援助方式组合适用体系,以期发挥各项援助方式及相关制度的“合力”。其次,区域财政援助制度。根据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存在的立法质量不高、制度安排与制度目标自相矛盾、转移支付结构在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有限、缺乏细化的用途限制、缺乏统筹安排和项目衔接调整等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完善建议:加强对国家区域财政援助的立法规定,并对现存的转移支付项目进行整合和清理,同时重视转移支付程序的立法工作;税收返还应放弃“基数法”,改采特定税种税收返还法;结构上应提高专项转移支付的比重;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的细化规定,包括资金所占项目的比例、援助资金与区域发展所需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的关系、资金的拨付时间、使用限制等方面;转移支付项目设置注重统筹协调安排,增设“转移支付调整费”用于转移支付项目的衔接和协调成本支出;等等。再次,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区域税收优惠制度与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相辅相成,部分财政援助需要依靠区域税收优惠措施来实现,二者在进行国家区域援助中联系紧密,组合适用,不可分割。在借鉴美国、日本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经验的基础上,笔者对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存在的问题,诸如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多集中于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变相减免税、税制结构不合理、跨区域税收分成规定不明确等,提出了以下完善建议:通过立法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税收优惠制度的规范,进一步清理、整合混乱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赋予欠发达地区一定的税收优惠调节权;逐步增加直接税在税收体系中的比重;进一步明确跨区域税收分成规则等。最后,区域金融支持制度。我国在区域金融支持方面,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为区域金融支持法律制度供给不足;银行金融机构本身制度性原因诱发“资金外流”;统一的货币政策工具引致不同的地域意义;政策性金融“政策性”功能缺位等。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完善建议:通过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法》、在区域援助基本法或单行法中规定倾斜性区域金融支持条款,加强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法律供给;通过对“总行——大区分行——中心支行——支行”一元四级的央行组织制度在职权与职责方面进行改良,在金融机构设置与职能安排上实现区域金融支持;实施区域差异化金融,对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再贷款、利率等进行差异化安排;通过设置政策性和市场性双目标、设立区域政策性银行等路径,对政策性银行的“政策性”功能进行补强。第六章——“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主体内容及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首先,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从法制思维角度而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法律制度是对国家区域援助行为“监管的监管”;从理论依据角度而言,公共产品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新公共管理理论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同时,区域财政援助绩效评估作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核心构成,存在很多问题,进而引发了对国家区域援助进行绩效评估的制度思考。其次,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主体内容构成。在对国家区域援助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生命周期”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对评估主体、评估周期、评估指标、评估结果等“结构性构成”进行细化,搭建起以时间维度和内容维度为框架的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制度,保障了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有效性及结果的合理性。再次,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对于绩效评估结果为无效的国家区域援助,要进行援助无效责任追究,并通过“资格减等”对援助主体能否获得国家在援助制度中设置的各项优惠资格及优惠的级别进行降级减等,通过“回转”实现援助力量的保存,从而把积极的鼓励促进和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通过奖励和惩罚实现对区域援助行为的指引和调控;对于绩效评估结果为有效的国家区域援助,要通过动力机制、补偿机制、风险防范机制、激励与约束机制等,有序推进相关援助对象区域退出国家区域援助,以减轻国家财政压力。第七章——“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的域外考察及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首先,域外各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考察。各国区域援助普遍“立法先行”,法律体系呈现出以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为核心、以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为实施细则的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特点,对我国进行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其次,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立法应是由多层级、多位阶立法和政策等不同法律形式构成的一套法律体系,具体包括:以法律形式为内容的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以政策、规划等形式为内容的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和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第一,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制定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应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同时要重视地方参与和社会参与,满足对现行国家区域援助政策进行宏观梳理和指导的立法要求。内容方面,统筹国家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对欠发达地区的援助,涉及到援助理念、援助原则、援助对象、援助方式和绩效评估及应用的一般性规定。第二,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在单行法体系方面,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主要包括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和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根据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结果,我国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主要包括老少边穷地区援助单行法和困难地区援助单行法,具体包括革命老区援助单行法、少数民族地区援助单行法、边境地区援助单行法、穷困地区援助单行法、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援助单行法、产业衰退的老工业城市地区援助单行法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援助单行法。根据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主要方式,我国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主要包括区域财政援助单行法、区域税收优惠单行法和区域金融支持单行法。在单行法形式方面,鉴于我国当下的法制环境和区域法治实践,笔者认为以法规政策为主要形式具有正当性和可行性。在单行法层级和制定主体方面,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所涉及的援助对象区域与我国行政管理层级相对应,存在国家、省、市、县、镇(乡)5个层级,因此,国土空间规划、区域规划等也应在层级上分为5个层级,针对不同层级空间区域规划进行援助的单行法也相应分为5个层级,而不同层级单行法的制定主体也分别由国土资源部法规司(跨省级)、国土资源部在省级的派出机构与省级立法部门(省级且国土资源部在该省设立派出机构)、国土资源部指定人员与援助对象区域所在行政层级立法部门(省级及以下各层级且国土资源部未在该行政层级设立派出机构)承担;如果涉及到区域援助的特定援助方式,则由该援助方式所涉主管部门参与到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的起草工作中来。在单行法内容方面,要进一步细化对象识别的标准,明确特定区域援助中适用的援助方式,并对区域财政援助、区域税收优惠、区域金融支持等主要援助方式进行特殊规定。在单行法的实施与监管方面,要加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应用,进一步编制详细规划,充分利用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并维持稳定性。
王宁[2](2019)在《滨州市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研究》文中认为在农村金融体系建设过程中,农村支付体系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农村支付环境则能够对农村金融体系功能的发挥产生直接的影响,这同时也是农村地区经济发展以及新农村建设的基础。滨州市政府非常注重农村地区经济的发展,而且还将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三农”的发展作为县域经济发展战略规划的重要内容。在多年的发展过程中,人民银行滨州市中心支行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方面一直发挥主导作用,该行不但充分把握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同时还积极探索农村地区支付渠道的拓展与完善,从而使农村地区支付服务基础设施的建设水平得到不断提高,形成了以现代化支付系统为中心的农村支付服务体系。尽管滨州市在农村支付环境改善方面实施了很多措施,但是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导致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本文对滨州市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展开研究,首先分析了滨州农村地区的人口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支付环境的建设现状,研究发现了滨州市农村地区支付环境建设中存在农村金融网点服务能力不足、金融基础实施薄弱、资金汇划渠道不畅、使用现金习惯难改、代理支付服务模式存在局限性及电子支付难以推广等问题;其次,通过对以上问题的分析,得出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农村地区基础设施投入不足、市场机制下商业银行自由选择、政策推动未形成有效合力及新型支付工具宣传普及不到位是滨州市农村支付环境建设问题的成因所在;最后,提出改善滨州市农村支付环境的发展思路。
覃作鹏[3](2019)在《NN农村信用社发展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农村信用社(或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简称“农信社”)作为我国主要的农村金融机构,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变迁。当前,我国金融市场的竞争愈发激烈,农信社也遇到了全新的挑战:一方面农村市场份额缩小,另一方面城市市场份额难以扩大。对于地处城区的农信社而言,问题尤为突出。带有沉重历史包袱的农信社如何在快速变化、竞争激烈的金融市场中获得长足发展,对于保障我国农村金融发展、金融市场稳定以及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NN农信社地处城区,其业务覆盖所在城市的主要区域,城区业务所占各区域业务的比重逐年攀升,故本文以NN农信社为研究对象,侧重探讨具备“城区”这一独特属性的农信社在当前发展中遇到的问题,进而找出原因并探索适合该类农信社长久发展的方向和对策。本文着重分析NN农信社当前发展状况和面临的形势,以及在业务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试图从多个角度探索适合NN农信社发展的对策和办法,最终总结出以政策定导向、追求特色发展、加强主业经营、探索业务创新、注重人才培养和推进股份制改革等七项具体的对策。文中运用了案例分析、比较分析、PEST及SWOT分析等多种方法,从NN农信社所处金融环境、自身业务发展情况以及与竞争对手分析等方面开展研究。文中以详实的数据为依托,运用了金融与投融资方向在金融政策、金融产品等方面的理论,并结合企业战略管理的知识进行论述,在研究领域和研究方法上有一定的创新。笔者认为,NN农信社要获得长足发展,既要注重城区市场,又要巩固农村市场,强调结合市场需求和政府导向,充分调动内部因素和外部条件谋求长远发展。希望能为同类型农信社的发展研究提供借鉴、为城区农信社的长远发展提供指导。
宝天歌[4](2018)在《北票市惠农资金补贴发放情况调查》文中指出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第一产业部门,为国民经济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最基本的产品。中国农业直接补贴政策的实施在过去十年中使得政府与农民之间的关系有了显着改变,并受到了大多数农业生产者的欢迎。对农产品增收和粮食安全也起到了推进作用,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了农民认知度不高、补贴对象失焦、目标异化等众多问题,为了更好地落实国家惠农惠民政策,制定统一、规范、简化的惠农资金补贴流程,确保农业补贴的安全及时分配,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率对农业的发展就显得至关重要。目前的补贴政策在确保粮食安全和农地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且积极的作用,但仍存在指导不足和业务能力欠缺等问题。本文根据北票市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的实际情况,通过查找资料和调查访问等方法研究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的相关政策和基本情况,制定并发放400份农户调查问卷,具体分析了北票市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的现状以及发放过程中的不足,其不足具体体现在宣传不到位、资金分散、管理不集中、发放体系不完善等。通过对补贴资金发放过程中现存问题的分析,提出以下建议:加强宣传、整合项目、简化流程、加强数据管理、实行一卡通制度等,通过一定的方式方法改革和新的发放程序调整,进而改善惠农补贴资金的发放,提高发放效率,深化农业补贴分配政策改革,以期对北票市惠农补贴资金的发放有所帮助,更好地促进北票农业的发展。
侯高飞[5](2018)在《民族地区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研究 ——基于广西荔浦、湖北恩施的调查分析》文中提出金融业是经济发展的强大支柱,现代经济发达的国家都有良好的金融业及资本市场作为支撑力量。当今世界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日本等国都借助金融的力量实现了本国的现代化,并不断实现科技创新,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升。新兴国家也非常重视金融发展,韩国在上个世纪六十年代初借助于史密斯与肖的金融深化理论,进行金融市场改革,诞生了经济发展的韩国奇迹。发展中国家也非常重视金融在推动农村脱贫、帮助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尤努斯在孟加拉国成立的“格莱珉银行”,对孟加拉国农民,特别是农村妇女贷款取得了良好的绩效,被联合国誉为金融在扶贫领域的创新。我国政府也非常重视农村金融工作,从上世纪五十年代广泛建立的农村信用社、九十年代曾盛极一时的农村合作基金会、近十年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等,希望通过这些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和其他商业银行帮助农民贷款,实现农村经济发展,缩小城乡差别,东西差距。本文之所以选择研究民族地区农村金融作为研究对象,是因为中东部地区、特别是沿海地区经济发达,农村相对比较富裕,充裕的社会资金形成大量的钱庄、小额信贷公司、担保公司,可以较好地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因此,面对经济发展滞后,农民收入低下,贫困面广泛分布的民族地区农村,探讨各级政府及社会如何发展农村金融和解决农村贷款难的问题是十分重要的。论文研究的理论意义在于,在一个落后的农村经济体系中可以构建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制度框架:以合作金融组织为基础、以政府扶贫资金为担保资本、以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生产销售为收益来源,以商业银行为贷款主要提供机构。在此框架下,商业银行在政府扶贫资金担保下向农村专业合作社发放贷款,专业合作社则以广泛的社会关系帮助商业金融机构识别借贷者的信用背景及风险。其结果是:农民及专业合作社获得了贷款,生产发展有了充足的资金支持,获得了农产品丰收和销售收入;商业银行既规避了信贷风险(由资金互助社进行风险识别和政府担保资金),又发放了贷款并取得了利息收入;政府既扶了贫,又解决了农民就业,推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还增加了政府的税收。这样一种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制度的安排,能使金融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政府达成多方共赢,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推广价值。论文研究的现实意义在于,通过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可以缓解,甚至推动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将有利于推动农业生产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帮助民族地区农民脱贫致富,为2020年全面脱贫,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持。文章以“自组织”理论、社会资本理论为主要分析工具,并结合民族地区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将民族地区的三种典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作为主要研究对象,并针对三种典型模式进行的理论性分析、对比分析,并以此为基础,对民族地区合作金融组织的制度变迁过程、运行机制、绩效、功能等进行定性与定量分析。其结论是:民族地区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是解决贷款难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是制度供给与需求有效统一均衡的产物、是可持续发展的制度安排、是建立多方共赢机制的桥梁;当然,民族地区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依然存在内部治理制度不健全、资金杠杆率高、利息高、农民风险意识差、产业支撑不足等问题。基于此,论文提出的政策建议是:在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自我完善方面,第一,完善自我管理制度建设。第二,充分发挥带头人的作用。第三,以民族文化推动农民合作意识的建立;在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外部推动力方面,第一,完善合作金融法律制度建设。第二,完善民族地区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第二,发展特色农业、挖掘特色民族文化产业。第三,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转变政府职能。
徐文奇[6](2018)在《中国农村金融发展 ——影响机理与模式创新》文中指出兼顾经济、政治和社会性质的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简称“三农”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问题,不仅制约着我国现阶段社会经济的全面综合发展,而且影响着中国现代化进程的顺利推进。“十二五”以来,在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健全国家金融体系、完善金融服务功能”的金融改革背景下,作为金融体系薄弱环节的农村金融,已经成为改革的重要着力点。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明确指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农村金融发展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解决“三农”问题提供了全新思路和有益借鉴。然而,国际经验表明,单纯借助多元化的政策手段来拓展农村金融体系服务深度和宽度的改革模式,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稳定的宏观经济发展环境,适应性强且具有指引性的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与之相匹配的产业政策和收入分配政策等,是成功破除顽疾并赢取农村金融改革胜利的重要抓手。由此可见,农村金融改革的落地,需要全方位的战略部署和多方面的政策配合。同时,也要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的现状和阶段性特征,强化农村金融发展政策和践行方式的针对性和区域性。基于此,在全面分析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现状的基础上,从理论机理和实证研究两个方面深入探究普惠金融视角下我国农村金融发展对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影响,进而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农村金融发展模式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首先对农村金融理论以及国内外相关文献进行了梳理归纳,其次总结中国农村金融发展历程及现状,然后构建面板模型研究中国农村金融发展对农业经济和农民收入增长的影响机理,在总结国外农村金融发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中国农村金融可持续发展的模式选择以及深化农村金融发展的对策建议。本文的主要结论为:第一,农村金融发展对农村经济存在明显的促进作用。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与完善通过加快储蓄转化为投资、增加向农业部门的信贷资源投放等渠道缓解农村经济主体的融资困境,进而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值得注意的是,一方面,随着农村金融(包括金融规模和金融效率)的发展与完善,其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呈现明显的先增强后减弱的倒U型特征。另一方面,农村金融的经济增长效应并且存在显着的区域差异,东部和中部地区农村金融规模的扩大和金融效率的提高均能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且东部地区的促进作用更为突出;西部地区金融规模的扩大虽对经济发展产生正向作用但未通过显着性检验,金融效率的提高反而产生抑制作用。第二,农村金融市场的日益成熟能够显着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但其促进作用由于受到农村金融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而表现出明显的非线性特征。具体来说,农村金融发展主要通过增加储蓄率、提高储蓄投资转化率以及资本边际效率等途径带动农村经济的发展,进而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其中,门槛回归模型实证结果显示,当农村金融发展水平或经济发展水平超过相应门槛值后,农村金融规模对农民收入的促进作用表现出明显的减弱特征;而金融效率的收入增长效应却不断得以强化。第三,农业供给侧改革战略的逐步落实在发掘和催生农村金融需求的同时,也为我国农村金融的改革提供新的机遇和挑战。首先,农村金融改革必须兼顾农村金融发展模式、农村金融发展体制、农村金融产品和农村金融机构企业文化四个方面的创新。其次,在农业供给侧改革的背景下,根据土地流转的需求开展农村金融发展模式创新也是农村金融供给侧结构改革的主要内容。根据我国农村金融发展水平及土地流转情况,应当积极发展以政府主导的土地信托流转模式来推动农村土地流转的发展。同时,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加快“互联网+”农村金融模式创新,对于农村金融发展以及提升其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影响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首先,指标构建层面,本文分别选取金融发展规模和金融发展效率作为农村金融发展的量化指标,避免单一指标的片面性。其次,实证研究层面,利用多样化的实证计量模型捕捉宏观经济变量间的非线性特征。其中,利用二次项面板模型考察农村金融发展对农村经济发展的非线性影响,同时分析金融发展经济增长效应的地区差异性;利用门槛回归模型研究农村金融发展对农民收入的非对称影响。再者,对策与建议层面,探索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中国农村金融发展模式创新,提出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模式,分析政府信用在土地信托流转中发挥的作用,同时研究在“互联网+”模式下的农村金融发展情况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情况。
苏扬[7](2017)在《地方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风险管控机制研究 ——以N市为例》文中研究指明我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是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动态监控机制作为财政预算执行时国库集中支付重要风险预警和防控手段,具有多层次、全方位的特点,主要目的是要规范资金流动,强化支付监管,威慑财政资金违规操作行为,最大程度避免资金支付风险。财政部门的主要关注点在于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预算编制和执行结果的影响,而对于改革过程中伴随的国库资金风险关注度不足。在现有制度之下,财政资金从国库经由代理银行拨付到预算单位,这个过程若缺乏相应的风险控制和监管,极容易产生资金体外循环,财政资金支付存在较大的风险。本文以N市国库集中支付风险防控机制为主要研究对象,通过分析国库集中支付风险管控的核心问题——动态监控机制的现状和局限性,结合现阶段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进程,设计优化现行风险防控机制,并尝试构建更为完善、更为实用的国库集中支付风险管控体系。国库集中支付风险管控机制研究的关键问题在于识别风险点、设计支付风险指标、提高数据管理信息化水平和完善风险管控机制各项操作规范。通过探讨国库集中支付风险管控规范性框架,完善事前、事中、事后管控机制,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屈淑娟[8](2017)在《地方金融监管权研究》文中提出金融监管本质上是对市场不完全性的修正与填补,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金融衍生品与金融业务的不断创新、金融发展国际化加强、金融领域风险剧增,金融监管成为宏观调控和经济监督的重要工具。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国际金融市场的波动、WTO开放金融市场的要求、巴塞尔银行协议的约束等外来因素,经济体制改革期间国内通货膨胀与通货紧缩的交替刺激、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供需的变化等内在因素对监管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中央监管的有限性,地方中小金融机构与准金融机构的发展使得地方金融监管的需求日益增长。中央垂直管理与地方属地管理是目前我国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的现实表征,两者均有利弊。严格控制地方金融监管权体现出中央政府对地方金融监管能力的担忧,然而却有违市场发展的内在规律。在金融产品和金融组织的地方化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下,有必要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金融监管权。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存在反映了地方政府对金融利益的合理性诉求,有助于解决中央金融监管能力不足的问题,是有效防范地方金融风险的内在要求。地方金融监管权是建立在金融监管适度分权的基础之上的,具体表现为金融监管权力及义务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划分,即中央政府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金融监管权,允许地方政府自主决定地区金融市场的发展规模和结构,使地方政府能够有效地提供当地居民所需要的地方性金融产品和服务。分业监管是对具有监管权的不同机构按照监管功能所做的划分,以确定其职能分工和权限范围。金融监管权集中在中央政府,地方金融由中央监管机构的派出机构依法、独立进行监管。金融分权是分层监管模式的具体表现,即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享有金融监管权,是金融监管权在央地之间的垂直划分,以确定其权力边界。金融分权包括政府向市场的金融分权以及政府内部不同层级之间的金融分权,前者为金融经济性分权,后者为金融行政性分权。在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中,政府与市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呈现出反复与非制度化的特征。实际上,改革开放以后,金融体系层面就出现了地方分权化趋势。受1993年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经济出现泡沫,中央开始对金融市场进行全面整顿。2003年,国务院将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交由地方政府负责,此后开始根据地方政府财力与金融监管能力将部门金融监管权审慎下放。2010年,十七届五次全会通过《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强化地方政府对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责任。2013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落实金融监管改革措施和稳健标准,完善监管协调机制,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2014年,《国务院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意见》明确界定了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初步形成了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的金融监管体系,金融监管权逐渐由中央专属转化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行使。与分税制改革主要遵从实用主义的原则不同,地方金融监管权的确立是通过中央政府、中央监管部门、国家各部委颁布规范性文件实现的,通过中央授权,地方政府逐步取得了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等准金融机构的监管权。中央监管机关的分支及派出机构逐步开始与地方政府合作,通过签订备忘录等形式将部分监管职权委托给地方政府。地方金融监管虽然无法摆脱政策性规定的束缚,但是已经呈现出逐步探索的趋势。地方政府积极探索,因地制宜颁布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金融监管权的运行出现规范化、法治化的特征。实践证明,在维护金融市场统一性的前提下,中央与地方适度分权能最大限度地消除传统金融监管资源配置所导致的对地方政府的不利状态。尽管我国地方政府对地方金融已经有较大的支配权力,但并不能掩盖中央与地方金融分权的结构性失衡、地方金融监管权力运行不规范等问题。在对地方金融监管权的设置中,需要在服从中央银行权威性的前提下,对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利益结构进行合理化分配,防止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力结构的失衡与非正当性。地方金融监管权研究以防范地方金融风险、促进地方金融发展、规范地方金融监管权运行、推动地方金融监管制度法治化进程为落脚点。国际、国内金融业的新情况、新变化、新发展深刻地影响到地方金融的发展及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决策。解决地方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扩展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是地方经济发展中的一大难题。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分权客观上促成了地方政府在金融发展中出资人和监管者的双重身份,地方政府成为金融机构直接或者间接的投资者,通过对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干预实现区域性金融的发展,地方经济的增长成为地方金融发展及金融监管的主要目标。由于地方政府具有法理上的“政治人”和现实中的“经济人”双重身份,理论中按照公共性的要求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实践中地方政府无法避开“经济人”理性的支配,无可避免的以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为己任。如果对地方金融监管权的运行不进行规范性约束,地方政府出资人与监管者身份的重合,必然会导致以融资代替监管,以效益取代安全。如果迫于中央金融政策的压力,或是基于地方金融发展的一时之需,那么地方政府在行使金融监管权时便会脱离已有的规则与程序。由于市场本身并不配置资源,资源配置是由权力主体实现的,权力主体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反而不利于金融结构的优化。因此,对于地方金融监管制度的研究不应局限于制度本身的构建或者完善,而是要从权力的本身出发,以权力运行的规范化推动地方金融监管制度的优化。目前,既有的监管理论研究多关注的是地方政府、金融市场以及中央监管的关系,对地方金融监管权缺少系统研究,有必要对地方金融监管权作出理论回应,为地方金融改革提供一个规范的制度框架。文章的写作着眼于地方金融监管权的权力结构优化和权力运行机制的完善,包括地方金融监管权的一般分析、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基础、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地方金融监管权的行使、地方金融监管权的控制五章。第一章,地方金融监管权的一般分析,包括地方金融监管权基础概念的界定、地方金融监管权内涵与外延的厘定、地方金融监管权权力来源的解析、地方金融监管权法律构成要素的探析四个方面。准确地厘定与把握地方金融监管权这一范畴是本研究的逻辑起点,因此,本章旨在通过对地方金融监管权进行概念界定,对其分类、法律构成要素、法律依据加以分析,理清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内涵与外延、权力构成与法律渊源,为后续研究的展开提供较为明晰的逻辑前提。第二章,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基础,包括两个方面: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两个方面环环相扣,缺一不可,为文章的后续研究提供有力的支撑。地方金融监管权的理论基础即中央与地方分权理论,该理论贯穿于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行使的整个过程,文章从国外公共经济学理论和我国法律思想史两个方面进行了阐述。在介绍和评述国内与国外中央与地方分权理论的代表性人物、重要思想,分析和比较金融监管领域的中央集权、地方自治、适度分权的基础上找出适合我国地方金融发展需求的分权方式。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实践基础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演进、金融业的改革与发展、地方金融及金融监管的探索三个方面勾勒出地方金融市场的发展与金融监管的现状,结合国外地方金融监管制度的启示,为地方金融监管权制度的完善提供重要的实践依据。第三章,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包括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价值取向与基本原则、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困境、地方金融监管权与中央金融监管权的界域、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结构与层次四个问题。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为了实现权力结构的最优化、对权力机构的职能分工及权力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调整与界定。对金融监管权进行配置是政府职能化与层次化的需要,也是金融体制改革的必然性结果。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是对地方金融监管权的界域、实现手段、行使、保障和制约所进行的制度性安排,目的在于解决与金融监管权相关的各种利益冲突,形成地方金融监管的法律规范体系。法律在地方金融监管领域的首要任务就是提供规范性指引,也就是对地方金融监管权进行配置,通过对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实现法律对金融监管权的再分配。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合理配置是明晰监管主体权力与义务,保障地方金融监管权有效运行,维护地方金融秩序的结构性前提,同时也是对地方金融监管权的保障和约束。第四章,地方金融监管权的行使,包括地方金融监管权行使的原则、地方金融监管权正当行使的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地方金融监管权不当行使的种类、地方金融监管权行使的责任。合理配置地方金融监管权的目标在于实现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高效运行,如何保证地方金融监管权的规范行使是本章的研究重点。权力的行使是权力主体通过权力手段支配权力客体的行为,是将权力的法律上之力转化为实际之力、从静态变成动态的过程,也就是权力的实现过程。地方金融监管权力的行使是权力运行的重要环节,地方金融监管权的行使是地方金融监管权主体代表国家、通过强制性的手段作用于地方金融监管权客体以实现公共利益的行为,包括权力的行使过程,权力行使的结果以及行使后的反馈的三个因素,是动态的演绎,而非静态的描述。地方金融监管权行使的不规范是我国地方金融监管领域存在的重要问题,有必要从对地方金融监管权行使的实体、程序要件和责任追究的研究中寻找问题的根源,找到促进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权力规范行使的法律制度设计方案。第五章,地方金融监管权的控制,包括地方金融监管权控制的理论依据、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制约和监督三个方面。任何权力的有效运行,都必须对权力进行合理配置,进而规范权力的行使,最后形成权力的控制体系。防止地方金融监管权的滥用是实现地方金融法治化的根本所在,法治的关键在于形成有效的权力控制体系。地方金融监管权控制的理论依据包括法哲学和经济学理论两个方面,在市场自主、社会自治的前提下,政府的职能、职权受到法律和社会的严格限制和监督。政府具有有限理性,政治权力是一种有限权力,政府权力的运行在目的与手段上是严格受限的,在法治社会,宪法和法律明确划定了权力的界限,地方金融监管权的运行需要受到法律的限制和社会的监督,没有限制的权力,必然会导致权力的滥用。制约与监督是实现地方金融监管权控制的两个基本方式,两种方式反映了两种不同的权力关系,也是两种不同的权力控制制度,反映了两种不同的控权状态,具有不同的控权功能。2017年3月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作《政府工作报告》,强调抓好金融体制改革,强化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功能。深化多层次资本市场改革,完善主板市场基础性制度,积极发展创业板、新三板,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拓宽保险资金支持实体经济渠道。该报告指明了地方金融改革与发展的方向,并再次证明了地方金融监管权研究的重要性。地方金融监管权力体系包含对地方金融组织内部和外部的双重控制,由社会公共利益代表的地方政府监管、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行业组织自治监管以及在市场指引下的金融市场自身的资源优化架构组成,是一个复杂的规则体系。在这个规则体系中,地方政府监管权的合法性受到监管主体职能范围的约束、涉及对他人自由的干涉的价值判断,建立在自由裁量和权力行使规范、正当的基础上。合法性要求权力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作为一个规则体系,法律对地方金融监管权的约束开始于权力配置,体现在权力行使中,落脚在权力的控制上。
农村土地综合开发治理投资课题组,韩连贵[9](2017)在《关于探讨农村土地综合开发治理利用、征购储备、供应占用和财政筹融资监管体系完善的途径(上)》文中研究说明19582017年以来,国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组织推动各地区逐步深化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及相关系统经营管理体制,拓展农村土地综合开发治理利用、保护节约集约使用、征购储备供应占用、财政筹融资监管体系完善征途上,拓展十二条途径:一是农村土地所有制、使用权益和征购、占用法制途径;二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长久和使用权流转畅通保障途径;三是农村耕地永久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及占补平衡途径;四是农村土地全面整理和深入整治途径;五是农村土地综合开发和科学复垦途径;六是农村土地依法征购、储供、利用途径;七是农村土地定级估价和建设占用审批调控途径;八是农村村民住宅基地建设维护和治理途径;九是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制定实施途径;十是农村土地及相关系统经营管理监督检查途径;十一是农村村民失地后社会保障途径;十二是农村土地财政筹融资监管体系逐步完善途径。
段小燕[10](2016)在《中国农村金融联结模式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农户融资难是我国农村普遍存在的现象,为制约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导致农户融资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为单个农户融资额度小、居住地分散、农业自然风险形成的特质性成本及风险;二是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逆向选择、道德风险以及有限执行成本,导致农村信贷市场失灵;三是由于产权制度缺陷、法律体系不完善等因素,农户缺乏银行能够接受的抵押品,无法通过提供有效抵押品来解决农村信贷市场的失灵问题;四是农村金融市场借贷以非生产性为主,与商业银行在农村金融市场的生产性借贷为主相悖。其中以信息约束和抵押约束为主要原因,是破解农户融资难题的关键所在。因此,在信息约束和抵押约束条件下,如何借助信贷交易模式的创新,建立可行的授信管理机制和负债履约机制以防范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进而降低农村金融市场的信贷风险是解决农户融资难题的突破口。从国外成功的经验以及国内的一些实践来看,金融联结是破解以上难题的一个有效途径,金融联结通过正规金融机构和非正规金融机构之间的战略合作以扩大对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本文主要研究以互联性交易为基础的金融联结模式。在这种模式中非正规金融机构为与农户经常打交道的本土化组织,借助本土化组织以一定的途径将农户的资金需求规模化、农户组织化,降低金融机构与农户的高交易成本;利用本土化组织在当地拥有的特有信息以及农产品生产、销售的交易信息,有效解决农户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互联性金融联结保障资金流入农业生产领域的同时,根据农业生产项目进行抵押担保机制创新,并实现相关联结主体的信用捆绑,提升农户的信用,达到向农户扩展信贷服务的目的。本文在吸收国内外研究成果并总结现有金融联结实践的基础上,从理论和实践角度分析了金融联结解决农户融资问题的关键性问题:(1)在理论方面,金融联结的信用机理是怎样形成的?金融联结如何缓解农村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金融联结能否缓解农户缺乏有效抵押品问题?金融联结能否突破传统信贷模式,进而扩大对农户的信贷服务?(2)实践中,农村金融联结的可行性模式有哪些?具体的运行机制如何?应用效果如何?在当前法律制度和信用体系不健全情况下,如何进行各项履约机制的安排以有效控制信贷风险?针对以上问题,本文对金融联结的机理、金融联结的模式、金融联结模式的稳定性进行了深层次的理论分析,建立了理论分析框架,在此基础上对中国农村金融联结的参与主体、金融联结效果、金融联结风险进行了分析,最终得出以下结论:(1)农村金融联结在保证正规金融机构财务可持续性的前提下,提供了解决农村融资困境的一个新思路,当前比较可行的农村金融联结模式为基于“产业合作+信用合作”基础上的互联性交易联结。这类金融联结借助与借款人日常生活和生产的紧密接触,便于实施横向监督;银行通过农产品生产和销售中的交易信息、联结资金流的控制实现对乡村中介的低成本监督,解决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逆向选择、恶意赖帐等问题;借助产业化项目的实施增加农户的期望收益,并以此为基础进行抵押担保机制的创新,实现抵押替代;以见物不见钱的方式保障信贷资金专款专用,以团体贷款的模式增加了农户的可保证收入,解决了农户信贷的非生产性及特质性成本问题。(2)互联性交易金融联结模式的形成与以下因素密切相关:农业生产项目的盈利性、乡村中介的经营规模、农产品的异质性、专用性资产的投入、乡村中介与农户的合作关系、政府的扶持力度。农业生产项目的盈利性越强、乡村中介的经营规模越大、农产品的异质性越高、双方专用性资产投入越多、乡村中介与农户的合作程度越高、政府的扶持力度越大,越有利于形成金融联结。(3)当前我国农村金融联结主要有针对农业经济发达地区和农业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两大类联结模式。农业经济发达地区的联结主要围绕农业供应链相关主体,将其纳入金融联结,以市场和政府的力量推动金融联结的形成;农业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联结以政府力量为主导推动金融联结的形成。两类联结模式都依托农业生产项目,注重农户还款能力的提升,尤其是针对贫困农户的金融联结,农户能力的提升推动贫困农户自我发展能力的转化,并保障稀缺的信贷资金传递到贫困农户,深入到扶贫体制的核心问题。(4)提高农户的金融联结行为与联结效果要充分考虑农户的个人特征与家庭特征,并提高农户对联结中介组织服务功能的认可度。因为对以专业合作社为联结中介的联结模式的实证研究表明:农户的年龄和教育程度与联结行为正相关;农户对正规金融机构的评价与农户联结行为呈反向关系;农户的种植面积、农业收入占比、社会资本以及对专业合作社的评价与联结行为及联结效果均呈明显的正相关关系;农户对专业合作社服务功能的认可则是金融联结成功的关键所在。(5)互联性交易联结可有效降低农业信贷风险。具体表现为:以产业化发展并引入保险机制降低农业产业特有的生产风险和市场风险;以对农户、核心联结组织的授信准入、信用捆绑等授信管理机制实现贷前的有效甄别;以真实交易、抵押创新机制及利益保障机制形成良好的负债履约机制;以联结资金流的控制、物权质押风险控制、强化信息平台建设等方面有效降低银行的操作风险,实现有效的贷前和贷后管理。(6)农村金融联结模式的根本保障是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农业产业化发展到一定的新阶段,农业特有的风险和盈利问题愈加明显,依托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农村金融联结,单靠政府或农户难以应对,从农业的弱质性和政府职能出发,一方面政府应在政策支持、制度建设方面为金融联结建立良好的外部环境;另一方面加强必要的财政投入奠定农业信贷资金风险管理的物质基础,将财政资金以利息补贴、担保补贴、保费补贴等形式注入金融联结,与农户、金融机构共同承担金融联结的各类风险。
二、农村信用社代理乡级国库业务多方受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农村信用社代理乡级国库业务多方受益(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与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研究的理论准备 |
第一节 区域的范畴界定 |
一、区域的语义分析 |
二、不同学科中区域的内涵剖析 |
三、本文语境下区域的涵义与边界 |
第二节 国家区域援助的内涵与限定 |
一、援助的内涵 |
二、区域援助的界定与体系 |
三、国家区域援助的概念与体系 |
第三节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要素 |
一、援助对象 |
二、援助方式 |
三、援助绩效评估 |
第二章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 |
第一节 国家职能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义务 |
一、国家职能的演进 |
二、国家区域援助义务的逻辑根源 |
第二节 发展权利理论与区域发展权 |
一、发展权的变革 |
二、区域作为发展权的权利主体 |
三、区域发展权的内容与实现 |
第三节 实质正义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 |
一、实质正义的内容 |
二、实质正义在区域层面的实现 |
第三章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历史、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演进过程 |
一、萌芽阶段:国家区域援助的模糊概念及实践 |
二、正式形成:以“对口支援”政策的提出为标志 |
三、推动立法:以《西部开发促进法》为例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立法现状与政策梳理 |
一、成文法层面 |
二、国家区域援助政策层面 |
第三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 |
一、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不明确 |
二、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 |
三、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强制性缺失 |
第四章 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 |
第一节 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及相关制度概况 |
一、美国 |
二、日本 |
三、欧盟 |
四、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特点及经验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基石 |
一、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背景 |
二、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目标 |
三、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原则 |
第三节 实现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的建议 |
一、国家区域援助对象的识别 |
二、明确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 |
三、以法律形式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进行明确规定 |
第五章 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方式体系 |
一、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主要类型 |
二、国家区域援助对象适用的援助方式组合设计 |
第二节 区域财政援助制度 |
一、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的域外考察 |
二、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的建议 |
第三节 区域税收优惠制度 |
一、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的域外规定 |
二、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的建议 |
第四节 区域金融支持制度 |
一、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域外考察 |
二、我国区域金融支持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我国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完善 |
第六章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与应用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 |
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法制思维 |
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理论依据 |
三、核心:国家区域援助财政支出绩效评估 |
第二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主体内容构建 |
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全生命周期” |
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结构性构成” |
第三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应用 |
一、国家区域援助无效责任法律制度 |
二、国家区域援助退出法律制度 |
第七章 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的域外考察 |
一、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的概况介绍 |
二、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的内容与特点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 |
一、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的构建 |
二、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的创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滨州市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 |
第2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支付体系概念界定 |
2.1.1 现代化支付体系 |
2.1.2 农村支付体系 |
2.1.3 农村支付服务环境 |
2.2 理论基础 |
2.2.1 公共产品理论 |
2.2.2 政府扶持理论 |
2.2.3 普惠金融理论 |
第3章 滨州市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现状分析 |
3.1 滨州市农村发展情况 |
3.1.1 滨州市农村人口情况分析 |
3.1.2 滨州市农村经济发展情况分析 |
3.1.3 滨州市金融业发展状况分析 |
3.2 滨州市农村支付服务渠道建设情况 |
3.2.1 银行网点柜台服务 |
3.2.2 自助银行服务(ATM机) |
3.2.3 代理支付服务(POS机) |
3.2.4 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 |
3.2.5 电子支付 |
3.3 山东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工作实施情况 |
3.3.1 大力推进助农取款点建设 |
3.3.2 不断延伸助农取款点服务功能 |
3.3.3 重点推进农村特色产业电子支付业务 |
3.3.4 多方寻求补贴降低支付成本 |
3.3.5 激励各参与机构主动性 |
3.3.6 加强农村地区支付知识培训宣传 |
3.3.7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助推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 |
第4章 滨州市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存在的问题与原因 |
4.1 滨州市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存在的问题 |
4.1.1 农村金融网点服务能力不足 |
4.1.2 金融基础实施薄弱 |
4.1.3 资金汇划渠道不畅 |
4.1.4 使用现金习惯难改 |
4.1.5 代理支付服务模式存在局限性 |
4.1.6 电子支付难以推广 |
4.2 滨州市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存在问题的原因 |
4.2.1 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农村居民金融服务需求少 |
4.2.2 农村地区基础设施投入不足,支付环境建设进展缓慢 |
4.2.3 投入产出效率低下,金融机构投入动力缺乏 |
4.2.4 政府支持力度有限,政策推动合力成效甚微 |
4.2.5 农村居民素质不高,支付工具推广进程受阻 |
第5章 国内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经验启示 |
5.1 甘肃农村支付环境建设:大力开展金融便民服务点 |
5.1.1 当地基本情况 |
5.1.2 金融便民服务点的特点 |
5.1.3 金融便民服务点的成效 |
5.2 福建沙县农村支付环境建设:整合功能建设金融服务部 |
5.2.1 当地基本情况 |
5.2.2 金融服务部的特点 |
5.2.3 金融服务部的成效 |
5.3 南京农村支付环境建设:政府引导,多措并举 |
5.3.1 当地基本情况 |
5.3.2 具体措施 |
5.3.3 建设成效 |
5.4 甘肃、福建、南京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的经验启示 |
5.4.1 大力推广农村金融便民服务 |
5.4.2 因地制宜服务特色经济 |
5.4.3 政府主导推动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 |
5.4.4 助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 |
第6章 促进滨州市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的对策 |
6.1 加强和推进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多部门合作机制 |
6.1.1 政府部门在惠农政策方面加大扶持力度 |
6.1.2 涉农金融机构加大支农专补贴力度 |
6.1.3 其他部门提供更加优惠的收费措施 |
6.2 优化农村用卡环境以提高非现金支付的使用率 |
6.2.1 完善营业网点、ATM机、助农取款服务点结合的网络布局 |
6.2.2 积极拓展金融IC卡行业应用领域 |
6.3 多管齐下逐步提高农民非现金结算意识 |
6.3.1 扩大宣传广度 |
6.3.2 增加宣传深度 |
6.3.3 创新宣传方式 |
6.4 降低农村支付结算费用 |
6.4.1 进行税收减免和财政补贴 |
6.4.2 支付供应主体对农村地区采取优惠政策 |
6.5 创新农村支付产品 |
6.5.1 丰富农村支付工具的结算方式 |
6.5.2 因地制宜创新特色金融产品 |
6.5.3 推广和规范非现金支付工具使用 |
6.6 形成多方联动的风险预警机制 |
6.6.1 建立人民银行、公安、电信等多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
6.6.2 人民银行指导助农取款服务点健全管理制度 |
6.6.3 涉农金融机构加强产品和金融知识宣传 |
参考文献 |
后记 |
(3)NN农村信用社发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外农村金融理论及合作金融论述 |
1.2.2 国内关于农村金融及农村信用社发展的理论 |
1.3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 |
第二章 农村信用社发展情况及市场定位 |
2.1 农村信用社发展沿革 |
2.1.1 发展回顾 |
2.1.2 农村信用社概念区分 |
2.2 农村信用社现状及定位 |
2.2.1 农村信用社发展现状 |
2.2.2 农村信用社发展定位 |
第三章 NN农村信用社发展状况及存在问题分析 |
3.1 NN农村信用社发展现状分析 |
3.1.1 NN农村信用社概况 |
3.1.2 NN农村信用社市场定位 |
3.1.3 NN农村信用社对城区市场的定位 |
3.2 NN农村信用社业务情况 |
3.2.1 个人业务 |
3.2.2 公司业务 |
3.2.3 电子银行业务 |
3.2.4 银行卡业务 |
3.2.5 贷记卡业务 |
3.3 NN农村信用社存在的主要问题 |
3.3.1 存款稳定性差,市场竞争加剧 |
3.3.2 贷款结构不合理,基础管理待加强 |
3.3.3 信用卡透支及不良贷款风险形势严峻 |
3.3.4 财务指标和监管指标恶化 |
3.3.5 员工干劲不足,创新意识薄弱 |
第四章 NN农村信用社发展环境与发展条件分析 |
4.1 NN市金融市场 |
4.1.1 NN市金融环境 |
4.1.2 NN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现状 |
4.2 NN农村信用社及其主要竞争对手分析 |
4.2.1 NN农村信用社市场份额 |
4.2.2 国有商业银行 |
4.2.3 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
4.2.4 城市商业银行及村镇银行 |
4.2.5 其他银行机构 |
4.3 NN农村信用社PEST分析 |
4.4 NN农村信用社SWOT分析 |
4.4.1 优势分析 |
4.4.2 劣势分析 |
4.4.3 机会分析 |
4.4.4 威胁分析 |
第五章 NN农村信用社发展对策 |
5.1 以政策为导向,争取发展支持 |
5.1.1 结合国家政策,把握发展大方向 |
5.1.2 结合地方政策,合理制定发展目标 |
5.2 立足特色发展,打造品牌价值 |
5.3 存贷抓手,严控不良 |
5.3.1 坚定存款立社理念,推进稳存增存 |
5.3.2 强化信贷管理 |
5.3.3 严控不良贷款 |
5.4 探索业务创新,实现收入多元化 |
5.5 提升服务水平,打造智慧银行 |
5.5.1 强化制度建设,提高服务质量 |
5.5.2 完善软硬件设施,打造智慧银行 |
5.6 完善人才培养制度,树立人才强企理念 |
5.7 完善治理体制,推进股份制改革 |
第六章 研究结论与不足之处 |
6.1 结论 |
6.2 不足之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北票市惠农资金补贴发放情况调查(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相关概念 |
1.2.1 惠农资金 |
1.2.2 惠农补贴资金特点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研究评述 |
1.4 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1.4.1 研究目标 |
1.4.2 研究内容 |
1.4.3 研究方法 |
1.4.4 技术路线 |
1.5 论文创新点与不足 |
1.5.1 论文创新点 |
1.5.2 论文不足 |
第二章 北票市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的基本制度安排 |
2.1 惠农资金补贴基本制度 |
2.1.1 惠农资金补贴现状 |
2.1.2 惠农补贴资金项目分类情况 |
2.1.3 惠农补贴资金额度 |
2.2 北票市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的主要做法 |
2.2.1 建立了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的管理机构 |
2.2.2 对发放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认定 |
2.2.3 确定了严格的补贴程序 |
2.2.4 突出补贴重点 |
2.2.5 规范档案管理 |
2.2.6 补贴信息公开 |
2.2.7 补贴资金发放的宣传与引导 |
2.2.8 惠农补贴资金发放流程 |
第三章 北票市惠农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调查 |
3.1 调查方案设计 |
3.2 样本特征 |
3.2.1 样本基本情况 |
3.2.2 样本家庭基本情况 |
3.3 调查结果分析 |
3.3.1 惠农补贴资金的发放金额调查 |
3.3.2 惠农补贴资金落实情况 |
3.3.3 惠农补贴资金农民获益及农业生产投入情况 |
3.3.4 农户享受补贴的种类及账户数量 |
3.3.5 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的公开公示情况 |
3.3.6 惠农补贴政策的宣传情况 |
3.3.7 惠农补贴宣传情况分析 |
第四章 惠农资金补贴发放问题分析 |
4.1 惠农补贴资金分散有待于整合 |
4.1.1 惠农补贴资金数额不足 |
4.1.2 部分惠农资金不到位或到位不及时 |
4.1.3 北票市惠农补贴资金分散 |
4.1.4 惠农补贴资金发放次数多 |
4.2 基础数据维护难度大 |
4.2.1 补贴面积核实困难 |
4.2.2 银行系统对农户的基础信息核实困难 |
4.2.3 一人多卡现象严重 |
4.3 政府部门管理不集中 |
4.3.1 补贴项目分管部门多工作繁重且效率低 |
4.3.2 政策信息沟通回应机制不健全 |
4.3.3 惠农资金监管机制不到位 |
4.3.4 各环节工作人员业务水平有待提高 |
4.4 惠农补贴资金发放体制不完善 |
4.4.1 部分惠农补贴运行过程透明度不高 |
4.4.2 补贴发放过程环节多 |
4.5 惠农政策宣传及公示不到位 |
第五章 完善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的建议 |
5.1 补贴项目应当适当整合 |
5.2 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 |
5.3 将发放部门进行整合 |
5.3.1 加强部门联系 |
5.3.2 建立完整的信息沟通回应机制 |
5.3.3 提高相关人员专业水平 |
5.3.4 加强对惠农补贴资金的财政监管 |
5.4 拨付流程简化 |
5.4.1 不断规范惠农补贴发放程序 |
5.4.2 改变惠农补贴资金发放方式和拨付管理程序 |
5.5 加强基础动态管理 |
5.5.1 严格落实基础数据的准确性 |
5.5.2 加强银行数据管理 |
5.5.3 银行账户合并实行一卡通制度 |
5.6 加大惠农政策公开宣传力度 |
5.6.1 多种方式加强宣传 |
5.6.2 增强公开的时效性 |
结束语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民族地区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研究 ——基于广西荔浦、湖北恩施的调查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 |
(一)民族地区农民贷款难问题形势严峻 |
(二)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推陈出新 |
二、文献综述 |
(一)金融与经济发展的研究动态 |
(二)民族地区农村金融发展的研究动态 |
(三)民族地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研究动态 |
(四)文献综合述评 |
三、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四、研究方法 |
(一)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 |
(二)田野调查法 |
(三)历史的、逻辑的分析法 |
五、研究内容、技术路线图 |
(一)研究内容 |
(二)技术路线图 |
六、概念界定 |
(一)民族地区 |
(二)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 |
1.农村资金互助社 |
2.村级扶贫互助社 |
3.开展资金互助的专业合作社 |
七、调研地选择原因 |
八、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民族地区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理论分析 |
一、民族地区新型农村合作金融产生的客观原因 |
(一)农民视角 |
(二)商业金融机构视角 |
二、民族地区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产生的机理——自组织理论 |
(一)自组织理论框架 |
(二)自组织理论在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中的作用 |
三、民族地区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存在的基础——社会资本理论 |
(一)社会资本理论框架 |
(二)社会资本在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中的作用 |
四、民族地区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多方共赢机制 |
(一)农民的金融需求得到满足 |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市场地位进一步巩固 |
(三)政府高效的完成整合资源 |
(四)金融机构参与农村金融的积极性提高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民族地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制度变迁 |
一、改革开放前(1949-1978):农村合作金融的曲折发展 |
(一)信用合作组织的初步发展(1951-1956) |
(二)信用合作在曲折中前进(1957-1969) |
(三)农村信用社遭遇挫折(1969-1978) |
二、改革开放后(1979-至今):多种合作金融形式并存 |
(一)农村信用社走向商业化(1979-至今) |
(二)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诞生与取缔(1984-1999) |
(三)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产生与发展(2007-至今) |
三、农村合作金融制度变迁特点 |
(一)农村合作金融:渐进式、强制性制度变迁 |
(二)农村合作金融制度改革的路径依赖 |
四、农村合作金融的多种模式尝试 |
(一)以“农户+专业合作社+商业银行”为核心的担保模式 |
(二)以“内部互助”为核心的互助模式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以广西荔浦县修仁镇永铖资金互助社为例 |
一、荔浦县修仁镇的基本情况 |
二、永铖资金互助社的基本情况 |
(一)广西第一家资金互助社成立 |
(二)带头人的初衷 |
三、永铖资金互助社的运行机制 |
(一)组织机制 |
(二)风险控制机制 |
(三)利润分配机制 |
四、永铖资金互助社的借贷机制 |
五、永铖资金互助社的成功经验 |
(一)坚持互助原则 |
(二)强大的产业支撑 |
六、存在的问题 |
(一)准入门槛过高 |
(二)定位模糊 |
(三)融资渠道不畅 |
(四)监管疏漏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村级扶贫互助社的发展——以恩施州黄坪村扶贫互助社为例 |
一、黄坪村的基本情况 |
二、黄坪村扶贫互助社的基本情况 |
三、黄坪村扶贫互助社的运行机制 |
(一)筹资机制 |
(二)组织机制 |
(三)风险控制机制 |
(四)利润分配机制 |
四、黄坪村扶贫互助社的借贷机制 |
(一)日常生活类贷款 |
(二)生产经营类贷款 |
五、黄坪村扶贫互助社取得的成就与经验 |
六、村级互助社的绩效分析 |
(一)模型选取 |
(二)数据选取 |
(三)实证检验及结果 |
七、存在问题 |
(一)互助社规模小 |
(二)内部管理混乱 |
(三)可持续发展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专业合作社互助联合社的发展——以恩施州龙凤镇专业合作社互助联合社为例 |
一、龙凤镇的基本情况 |
二、龙凤镇专业合作社互助联合社的基本情况 |
三、龙凤镇专业合作社互助联合社的运行机制 |
(一)筹资机制 |
(二)组织机制 |
(三)风险控制机制 |
(四)利润分配机制 |
四、龙凤镇专业合作社互助联合社的借贷机制 |
(一)内部资金互助 |
(二)贷款担保 |
五、龙凤镇专业合作社互助联合社取得的成就与经验 |
(一)互助联社助推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发展 |
(二)以互助联社为纽带搭建农村信用平台 |
六、龙凤镇互助联社的绩效分析 |
(一)模型选取 |
(二)数据选取 |
(三)实证检验及结果 |
七、存在的问题 |
(一)定位模糊 |
(二)组织边界不清 |
(三)股权过度集中 |
(四)风控措施不足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三种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共性及差异分析 |
一、三种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共性功能 |
(一)互助功能 |
(二)扶贫功能 |
(三)金融中介功能 |
(四)文化整合功能 |
二、三种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运行机制的差异 |
(一)资金运行的差异 |
(二)管理机制的差异 |
三、三种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存在的共性问题 |
(一)内部治理制度不健全 |
(二)产业支撑不足 |
(三)资金的杠杆率较高、利息较高 |
(四)农民金融风险意识较差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民族地区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建议 |
一、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自我完善 |
(一)完善自我管理制度建设 |
(二)充分发挥带头人的作用 |
(三)以民族文化推动农民合作意识的建立 |
二、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外部推动力 |
(一)完善合作金融法律制度建设 |
(二)完善民族地区农村金融体系建设 |
(三)发展特色农业、特色民族文化产业 |
(四)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转变政府职能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文献 |
(一)中文着作 |
(二)中文期刊 |
(三)译着 |
二、外文文献 |
(一)外文着作 |
(二)外文期刊 |
三、学位论文 |
致谢 |
附1: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术成果 |
附2: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
附3:恩施州宣恩县金融扶贫益贷互助担保贷款试点政策 |
附4:民族地区合作金融的调查问卷 |
附5:调研照片 |
(6)中国农村金融发展 ——影响机理与模式创新(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思路、内容及方法 |
1.3.1 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 |
第2章 理论基础与研究综述 |
2.1 农村金融基础理论 |
2.1.1 金融抑制、金融深化与农业信贷补贴论 |
2.1.2 长尾理论 |
2.1.3 不完全竞争市场论 |
2.1.4 农村金融市场论 |
2.2 国内外农村金融相关文献综述 |
2.2.1 农村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 |
2.2.2 农村金融发展与收入增长 |
2.2.3 农村金融发展模式转变 |
2.3 文献评述 |
第3章 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现状分析 |
3.1 中国农村金融改革发展脉络 |
3.1.1 现代农村金融体系初步建立(1979-1993) |
3.1.2 金融体制改革强化农村金融格局(1994-1996) |
3.1.3 后危机时期农村金融发展放缓(1997-2002) |
3.1.4 自下而上深化农村金融改革(2003年至今) |
3.2 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现状及特征 |
3.2.1 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现状 |
3.2.2 中国农村金融总体发展特征 |
3.2.3 中国农村金融发展问题及形成机理 |
3.3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背景与实践 |
3.3.1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产生背景 |
3.3.2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实践 |
3.3.3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经济功能 |
第4章 中国农村金融发展对农村经济增长的影响 |
4.1 农村金融发展与农村经济增长:理论分析 |
4.1.1 农村金融与经济协调增长过程 |
4.1.2 农村金融推动农村经济增长的作用机理 |
4.2 我国农村金融发展对农村经济影响的实证分析 |
4.2.1 模型设定 |
4.2.2 变量选取与数据说明 |
4.2.3 实证结果分析 |
4.3 农村金融发展对农村经济影响的区域差异分析 |
4.3.1 我国农村金融发展和农村经济的区域差异分析 |
4.3.2 农村金融发展对农村经济影响的区域差异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中国农村金融发展对农民收入增长的影响 |
5.1 农村金融发展与收入增长:理论分析 |
5.1.1 农村金融发展对农民收入的影响路径 |
5.1.2 农村金融发展对农民增收的负效应 |
5.2 实证研究设计 |
5.2.1 模型设定 |
5.2.2 变量说明 |
5.2.3 样本选择 |
5.3 实证结果分析 |
5.3.1 基准模型回归结果分析 |
5.3.2 门槛效应检验 |
5.3.3 门槛回归结果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国外农村金融体系运营特点与创新 |
6.1 美国现代农业金融组织体系 |
6.1.1 美国农村金融体系类型及发展 |
6.1.2 美国农业金融体系运营特点 |
6.2 日本现代农业金融组织体系 |
6.2.1 日本农业金融组织体系类型 |
6.2.2 日本农业金融组织体系的运营特点 |
6.3 印度工业信贷投资银行的农村金融服务模式 |
6.3.1 印度工业信贷投资银行蓝海战略概况 |
6.3.2 印度工业信贷投资银行的农村金融服务运营特点 |
6.4 国外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第7章 供给侧改革背景下中国农村金融发展模式创新 |
7.1 供给侧改革与农村金融创新 |
7.1.1 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农村金融创新机遇 |
7.1.2 供给侧改革与农村金融创新 |
7.2 基于土地流转的农村金融发展模式 |
7.2.1 金融支持土地流转的不适应分析 |
7.2.2 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模式的提出 |
7.2.3 土地信托流转模式与传统流转模式的对比 |
7.2.4 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模式实践 |
7.3 基于“互联网+”的农村金融发展模式 |
7.3.1 以互联网思维破解农村金融发展难题 |
7.3.2 农村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态 |
7.3.3 农村”互联网+产业链”金融模式 |
7.3.4 “互联网+产业链”金融模式实践 |
7.4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模式 |
7.4.1 村镇银行发展模式及方向选择 |
7.4.2 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模式及方向选择 |
7.4.3 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模式及方向选择 |
第8章 结论与政策建议 |
8.1 本文主要结论 |
8.2 深化农村金融发展与创新的建议 |
8.2.1 供给侧改革下农村金融发展的思路与重点 |
8.2.2 深化涉农金融创新,支持服务“三农”发展 |
8.2.3 改革农村金融体制,减轻农村金融发展负效应 |
8.2.4 完善土地信托流转组织架构 |
8.2.5 创新农村“互联网+”金融服务品牌 |
8.2.6 推进农村金融发展配套改革创新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地方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风险管控机制研究 ——以N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国库集中支付风险管控研究综述 |
1.3 研究方法及框架 |
第二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的概念 |
2.1.1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
2.1.2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
2.1.3 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 |
2.1.4 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 |
2.2 风险管控机制研究理论基础 |
2.2.1 公共选择理论 |
2.2.2 风险管理理论 |
2.2.3 博弈论 |
2.2.4 现代契约理论 |
第三章 地方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
3.1 集中支付制度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
3.1.1 动态监控业务范围仍存在监管盲区 |
3.1.2 动态监控设置未能准确高效识别风险 |
3.1.3 动态监控缺乏集中支付风险评价环节 |
3.1.4 国库集中支付风险控制方法有待完善 |
3.2 集中支付风险管理问题原因分析 |
3.2.1 风险管控机制区域发展不平衡 |
3.2.2 集中支付单一账户体系不够成熟 |
3.2.3 地方财政预算编审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
3.2.4 地方财政国库支付信息化管理水平较低 |
第四章 地方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风险识别 |
4.1 地方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风险管控机制优化设想 |
4.2 集中支付风险主体 |
4.3 集中支付风险维度及风险点识别 |
4.3.1 财政部门 |
4.3.2 代理银行 |
4.3.3 预算单位 |
4.3.4 收款方 |
4.4 国库集中支付风险项目分级筛选 |
4.4.1 按项目类别筛选 |
4.4.2 按项目金额筛选 |
4.4.3 综合筛选 |
第五章 地方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风险评价 |
5.1 集中支付风险评价机理 |
5.2 集中支付项目多重评价指标体系 |
5.3 集中支付风险评价指标权重分配及一致性检验 |
5.3.1 项目集中支付风险评价指标择定 |
5.3.2 利用九级标度构造判断矩阵 |
5.3.3 权重分配及一致性检验计算步骤 |
5.4 对N市DT项目集中支付风险现状进行模糊综合评价 |
5.4.1 计算风险指标评价向量 |
5.4.2 模糊综合评价和单项指标评价 |
5.4.3 DT项目风险评价结论分析 |
第六章 地方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风险控制 |
6.1 风险控制目标 |
6.2 继续深化现有风险防范工作 |
6.2.1 增大动态监控监管辐射范围 |
6.2.2 利用警报级别处理预警事件 |
6.3 继续推进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进程 |
6.3.1 加强现有账户控制和管理 |
6.3.2 加快完善支付单一账户体系 |
6.4 不断加强集中支付风险管控机制建设 |
6.4.1 加强风险管控机制制度建设 |
6.4.2 提高集中支付数据管理信息化水平 |
6.4.3 推进支付业务无纸化进程 |
6.4.4 推行代理银行评级管理和激励约束 |
6.5 加强操作人员相关培训 |
第七章 结论及不足之处 |
7.1 研究结论 |
7.2 不足之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地方金融监管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绪论 |
1.1 论文的选题背景 |
1.2 论文的研究意义 |
1.3 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1.4 文献综述 |
1.4.1 国内研究现状 |
1.4.2 国外研究现状 |
2 地方金融监管权的一般分析 |
2.1 地方金融监管权基础概念的界定 |
2.1.1 金融监管 |
2.1.2 金融监管权 |
2.2 地方金融监管权内涵与外延的厘定 |
2.2.1 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含义 |
2.2.2 地方金融监管权的特征 |
2.2.3 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分类 |
2.3 地方金融监管权力来源的解析 |
2.3.1 地方金融监管权来源的理论分析 |
2.3.2 地方金融监管权来源的实践考证 |
2.4 地方金融监管权法律构成要素的探析 |
2.4.1 地方金融监管权的主体 |
2.4.2 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客体 |
2.4.3 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内容 |
3 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基础 |
3.1 地方金融监管权的理论基础 |
3.1.1 中央与地方分权理论 |
3.1.2 金融监管的集权与分权 |
3.2 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实践基础 |
3.2.1 主要国家和地区地方金融监管制度的借鉴 |
3.2.2 我国金融业的改革与制度变迁 |
3.2.3 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存废之争 |
3.2.4 地方金融及金融监管的探索 |
4 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 |
4.1 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价值取向与基本原则 |
4.1.1 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价值取向 |
4.1.2 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基本原则 |
4.2 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面临的困境 |
4.2.1 国家金融立法的制约 |
4.2.2 地方政府职能与市场机制的失调 |
4.2.3 中央与地方监管权益分配的不均 |
4.2.4 地方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失衡 |
4.3 地方金融监管权与中央金融监管权的界域 |
4.3.1 地方金融监管权与中央金融监管权配置的标准 |
4.3.2 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具体分配 |
4.4 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结构与层次 |
4.4.1 地方金融监管权的纵向配置 |
4.4.2 地方金融监管权的横向配置 |
5 地方金融监管权的行使 |
5.1 地方金融监管权行使的原则 |
5.1.1 依法监管原则 |
5.1.2 比例原则 |
5.1.3 公开原则与公众参与原则 |
5.1.4 权责一致原则 |
5.2 地方金融监管权的正当行使 |
5.2.1 地方金融监管权正当行使的基本问题 |
5.2.2 地方金融监管权行使的实体条件 |
5.2.3 地方金融监管权行使的程序规范 |
5.3 地方金融监管权的不当行使 |
5.3.1 地方金融监管权的滥用 |
5.3.2 地方金融监管权的越权行使 |
5.3.3 地方金融监管的不作为 |
5.3.4 地方金融监管权的无权行使 |
5.4 地方金融监管权不当行使的责任 |
5.4.1 地方金融监管的法律责任 |
5.4.2 地方金融监管的非法律责任 |
6 地方金融监管权的控制 |
6.1 地方金融监管权控制的理论依据 |
6.1.1 法哲学理论依据 |
6.1.2 经济学理论依据 |
6.2 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制约 |
6.2.1 以国家权力和地方权力制约地方金融监管权 |
6.2.2 以个人权利制约地方金融监管权 |
6.2.3 以社会权力制约地方金融监管权 |
6.3 地方金融监管权的监督 |
6.3.1 地方金融监管权的立法监督 |
6.3.2 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司法监督 |
6.3.3 地方金融监管权的行政监督 |
6.3.4 地方金融监管权的行业监督 |
6.3.5 地方金融监管权的社会监督 |
7 结语 |
7.1 观点综述 |
7.2 制度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9)关于探讨农村土地综合开发治理利用、征购储备、供应占用和财政筹融资监管体系完善的途径(上)(论文提纲范文)
一、农村土地所有制、使用权益和征购、占用法制途径 |
(一) 农村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经管法制规则。 |
(二) 农村土地所有、使用权利证明、变更、收回登记发证法制规则。 |
(三) 农村土地所有权确认及其所属经管法制规则。 |
(四) 农村土地使用权维护、补偿经管法制规则。 |
(五) 农村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经管法制规则。 |
(六) 农村土地征收、收回、购买依据法制规则。 |
(七) 农村土地征收占用和购买使用实施法制规则。 |
(八) 农村土地利用法制规则调整修正落实。 |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长久和使用权流转畅通保障途径 |
(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长久保障途径。 |
(二) 农村土地承包使用权流转畅通保障途径。 |
三、农村耕地永久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及占补平衡途径 |
(一) 农村耕地要坚定组织开拓全方位永久保护途径。 |
(二) 农村耕地要全力组织拓宽科学节约集约利用途径。 |
(三) 农村耕地保护占补平衡的途径。 |
四、农村土地全面整理和深入整治途径 |
(一) 农村土地全面整理和深入整治的意义和特点。 |
(二) 农村土地全面整理和深入整治的理念和标准。 |
(三) 农村土地全面整理和深入整治的任务和要求。 |
(四) 农村土地全面整理和深入整治的方式和做法。 |
(10)中国农村金融联结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概念及研究对象的界定 |
1.2.1 金融联结 |
1.2.2 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 |
1.2.3 农户 |
1.3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意义 |
1.4 研究思路与主要内容 |
1.5 研究所用的理论与方法 |
1.5.1 研究所用的理论 |
1.5.2 研究方法 |
1.6 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与不足 |
1.6.1 本文可能创新之处 |
1.6.2 本文研究不足之处 |
第二章 相关文献回顾与述评 |
2.1 关于中国农户贷款问题的文献回顾 |
2.1.1 基于农户视角研究的文献综述 |
2.1.2 基于农业视角研究的文献综述 |
2.1.3 基于农村金融市场视角研究的文献综述 |
2.1.4 讨论与结论 |
2.2 国外学者关于金融联结的文献综述 |
2.2.1 金融联结机理的文献综述 |
2.2.2 金融联结形式的文献综述 |
2.2.3 金融联结效果的文献综述 |
2.2.4 金融联结风险控制的文献综述 |
2.3 国内学者关于金融联结的文献综述 |
2.3.1 金融联结机理的文献综述 |
2.3.2 金融联结形式的文献综述 |
2.3.3 金融联结效果的文献综述 |
2.3.4 金融联结风险控制的文献综述 |
2.4 国内外研究的归纳与评述 |
2.4.1 研究的进展 |
2.4.2 有待进一步研究之处 |
2.5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农村金融联结机理、模式的理论分析 |
3.1 金融联结问题的提出 |
3.2 金融联结的机理 |
3.2.1 金融联结与信息不对称 |
3.2.2 金融联结与抵押担保 |
3.2.3 金融联结与特质性成本 |
3.2.4 讨论与结论 |
3.3 金融联结模式的理论分析 |
3.3.1 基于正规金融机构视角的分析 |
3.3.2 基于乡村中介视角的分析 |
3.3.3 基于农户视角的分析 |
3.4 金融联结模式的稳定性分析 |
3.4.1 基于乡村中介视角的分析 |
3.4.2 基于农户视角的分析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国农村金融联结的参与主体分析 |
4.1 正规金融机构的选择及分析 |
4.1.1 农村正规金融服务整体现状分析 |
4.1.2 主要涉农正规金融机构的涉农信贷业务分析 |
4.1.3 讨论与结论 |
4.2 乡村中介的选择及分析 |
4.3 农业经济发达地区的金融联结模式的案例分析 |
4.3.1 农业供应链上生产者主导的金融联结模式案例 |
4.3.2 农业供应链上购买方主导的金融联结模式案例 |
4.3.3 协调组织推动型金融联结模式案例 |
4.4 农业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金融联结模式的案例分析 |
4.4.1 甘肃省“农行+扶贫办+双联干部+贫困农户”模式 |
4.4.2 宁夏自治区“银行信贷+农民互助资金社+农户”模式 |
4.5 金融联结案例的比较与评价 |
4.6 小结 |
第五章 中国农村金融联结的效果分析—— 以专业合作社为核心联结中介为例 |
5.1 专业合作社作为联结信用载体的基础 |
5.1.1 专业合作社信贷交易的治理结构 |
5.1.2 专业合作社作为信用载体的政策保障 |
5.1.3 专业合作社作为信用载体的担保优势 |
5.2 评价金融联结效果的原则 |
5.2.1 农户获得金融服务的改善 |
5.2.2 正规金融机构财务的可持续性 |
5.2.3 金融联结的社会功能 |
5.3 农户行为与金融联结效果的关系分析 |
5.4 基于结构方程模型的金融联结效果分析 |
5.4.1 结构方程的原理思想 |
5.4.2 文献回顾、研究假设与模型建立 |
5.4.3 数据来源与变量选择 |
5.4.4 实证结果及分析 |
5.4.5 参与联结的金融机构的财务可持续性分析 |
5.5 专业合作社对提高金融联结效果的作用 |
5.6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中国农村金融联结的风险分析 |
6.1 农村金融联结的风险形成及传递机理分析 |
6.2 农业风险防范 |
6.2.1 农产品市场风险控制 |
6.2.2 农业生产风险的防范 |
6.3 乡村中介违约风险防范 |
6.3.1 乡村中介的准入选择 |
6.3.2 乡村中介的担保机制 |
6.3.3 乡村中介的利益保障机制 |
6.4 农户违约风险防范 |
6.4.1 农户准入选择 |
6.4.2 农户的抵押担保机制 |
6.4.3 农户的利益保障机制 |
6.5 农户合作经济组织风险防范 |
6.6 银行操作风险的防范 |
6.6.1 联结资金流的控制 |
6.6.2 物权质押风险控制 |
6.6.3 人为操作风险控制 |
6.6.4 强化银行的信息平台建设 |
6.7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结论与政策建议 |
7.1 主要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四、农村信用社代理乡级国库业务多方受益(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D]. 吕慧娜.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2]滨州市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研究[D]. 王宁. 天津财经大学, 2019(07)
- [3]NN农村信用社发展问题研究[D]. 覃作鹏. 广西大学, 2019(01)
- [4]北票市惠农资金补贴发放情况调查[D]. 宝天歌. 沈阳农业大学, 2018(03)
- [5]民族地区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研究 ——基于广西荔浦、湖北恩施的调查分析[D]. 侯高飞. 中南民族大学, 2018(05)
- [6]中国农村金融发展 ——影响机理与模式创新[D]. 徐文奇. 天津财经大学, 2018(07)
- [7]地方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风险管控机制研究 ——以N市为例[D]. 苏扬. 广西大学, 2017(06)
- [8]地方金融监管权研究[D]. 屈淑娟. 重庆大学, 2017(04)
- [9]关于探讨农村土地综合开发治理利用、征购储备、供应占用和财政筹融资监管体系完善的途径(上)[J]. 农村土地综合开发治理投资课题组,韩连贵. 经济研究参考, 2017(19)
- [10]中国农村金融联结模式研究[D]. 段小燕.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1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