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联盟腐败罪的认定

经济联盟腐败罪的认定

一、经济联合体中贪污罪的认定(论文文献综述)

郭昌盛[1](2018)在《逃税罪的解构与重构——基于税收制度的整体考量和技术性规范》文中研究表明我国现行逃税罪的法律规定体现出明显的历史遗留色彩和立法惯性,"数额+比例"的双重入罪标准因有违公平原则而广受诟病,逃税主体范围的狭小使很多逃税行为长期游离于逃税罪范围之外,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在入罪标准以及刑事责任承担上的区别有违公平原则,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不仅未能达到立法目的,反而进一步刺激了逃税行为的发生。未来逃税罪的修改应当在提高入罪数额的基础上取消入罪的比例要求,将逃税罪主体一般化以应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外的主体的逃税行为,在取消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规定的基础上广泛适用管制、拘役、罚金刑等刑罚以及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宣告缓刑等量刑情节,充分发挥逃税罪在规制逃税行为中的一般预防功能。

欧阳超[2](2016)在《职务型经济犯罪主体问题研究 ——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认定为视角》文中指出近年来,国内利用国有公司职务身份实施的经济犯罪持续高发,成为执法、司法机关关注的重点。国有公司在我国经济组织中占较大比重,且往往都是非常庞大的经济实体,其下股权结构以及组织形式错综复杂,导致国有公司及其内部人员的身份性质较为复杂,而在刑法中,区分职务型经济犯罪主体身份是否为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对于区分罪与非罪、此罪彼罪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我国刑事法律在对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身份的认定方面,仍然存在很多难以认定或者存有争论的问题,为了应对在法律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明确有关主体的认定便显得至关重要。本文试图厘清职务型经济犯罪的概念、特征以及发展趋势,解决相关主体认定困境,通过对职务型经济犯罪的形势以及典型案例的研究来分析职务型经济犯罪主体认定所面临的问题。我国学者现有研究以及实践中的问题表明,为了有效地打击职务型经济犯罪、保护国有资产、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对于职务型经济犯罪有关主体身份的认定亟需进一步采取措施加以明确。针对这些问题,本文试图从立法、司法和执法监管层面提出建议和措施来加以解决,从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本文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对职务型经济犯罪进行简要介绍,以及对职务型经济犯罪的概念、特征以及形势进行介绍和阐述;第二,探索职务型经济犯罪中“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身份认定困境,同时介绍当前我国针对职务型经济犯罪主体身份认定的相关法律制度;第三,以当前司法实践为例,分析职务型经济犯罪中“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身份认定所遇到的各种难题和困境;第四,从国家法律、公司制度层面提出针对我国职务型经济犯罪中“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身份认定的建议和措施。

曲仲玖[3](2015)在《职务侵占罪主体问题探析》文中研究说明当前,职务侵占犯罪的发案率已经高居各类经济犯罪案件中的第二位,笔者在一线基层公安机关从事打击经济犯罪案件近7年时间,对此类犯罪有一定程度的认识和理解,并深刻认识到此类犯罪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难点,尤其是在对此类犯罪的主体认识方面,法律虽有明确规定,但在实践运用中又缺少具体的认定实施细则。并且在对此类犯罪的主体认识上,法律界学者们均有不同的见解,这就给公安机关打击处理此类犯罪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因此,笔者通过查阅书籍、法律文件、文献资料并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撰写此篇论文,以供分析和探讨。文章正文共分为四部分,笔者首先对当前学者们对职务侵占罪主体的观点进行了概括和总结,并提出观点,即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其次,本文对职务侵占罪主体中的公司、企业是如何界定的加以分析阐述,其中包括对公司、企业的含义和性质理解,以及国有资本参股、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能否认定为本罪主体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再次,本文对职务侵占罪中争议最大的“其他单位”的界定进行了研究论述。从“其他单位”涵义入手,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私营企业、合伙、设立中的公司、农村基层组织、宗教活动场所等七种情形分别加以剖析,并提出是否能作为本罪主体的理由和依据。最后,本文对职务侵占罪中的人员认定进行了分析阐述,其中包括单位工作人员的含义理解,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理解,并结合实际对临时工、雇工和实习生、与用人单位发生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以及离职后的人员是否能够成为本罪主体均做出了具体分析。文章的创新之处在于笔者通过查阅大量相关资料,并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经验,对目前在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合伙、设立中的公司能否成为本罪主体中的“其他单位”以及临时工、雇工、实习生、与用人单位发生实际劳动关系的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离职后的人员能否成为本罪的主体进行了论证探讨。由于笔者知识水平和写作水平有限,文章中难免存在不足之处,烦请老师多多批评指正。

段蹇娅[4](2015)在《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务犯罪认定研究》文中指出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制的不断发展和深入,改制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借企业改制之机,实施职务犯罪的现象层出不穷。由于处于特殊的时间节点,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务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犯罪手段都呈现特殊性和复杂性。加之我国现行刑事法律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务犯罪的规定还不够完备,使得实践部门处理相关刑事案件常常面临困境。本文从司法实践出发,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以及学界的观点,对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务犯罪认定的焦点问题进行讨论。本文第一部分对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务犯罪认定的基本问题进行了界定。主要包括刑法中的“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改制的内涵,国有企业改制完成的时间,以及职务犯罪的内涵。关于刑法中的“国有企业”,本文赞同“国有全资说”。出于研究范围的考虑,本文讨论的是国有独资企业改制。我国刑事法律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完成时间的界定没有相关规定,本文结合学界的观点,分析得出“综合判断标准”,即当企业产权结构与工商登记相符时,以工商登记时间作为判断标志;当企业产权结构与工商登记不符时,以企业完成机构改组时间作为判断标志。本文讨论的是狭义上的职务犯罪,即国有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职务犯罪。第二部分是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务犯罪主体的认定,主要分两个阶段三种类型。两个阶段是国有企业改制完成之前和完成之后,三种类型是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跨越企业改制的人员以及“二次委派”人员。文章主要围绕“受委派从事公务”界定国有企业改制中具有特殊性的职务犯罪主体,认为跨越企业改制的人员改制后并非都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二次委派”人员主体身份应当以“二次委派”是否体现国家意志为主要判断标准。第三部分是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务犯罪对象的认定,文章分别从一般犯罪对象和特殊犯罪对象分析了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务犯罪的几种犯罪对象。关于一般犯罪对象,本文主要讨论了我国《刑法》中涉及的公共财产、国有财产、国有资产等概念的内涵和关系。本文重点分析讨论了国有企业债权、国有股权以及不动产等特殊犯罪对象是否可以成为职务犯罪对象的问题,得出肯定的结论。第四部分是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务犯罪行为的认定,结合前面关于主体身份的认定,对三类行为性质认定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第一,从刑法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出发,结合改制后企业的持股情况,认为行为人隐匿国有企业财产并转入改制后的企业由改制后的企业占有的行为,应以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以及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分别定罪。对于行为人持有改制后企业不分红股份的行为,本文主张定贪污罪;第二,结合其他相关法律规定,重点分析讨论了《意见》中的“特定关系人”,并根据行为人低价评估折股、低价出售的对象,对行为人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给特定企业或者个人的行为,应以贪污罪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分别定罪;第三,主要讨论了改制后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行为人,跨越企业改制实施的犯罪行为性质认定。对于行为人实施同种犯罪行为,本文结合实际案例分析,主张分别定罪且数罪并罚;对于行为人的同一犯罪行为各要素跨越改制的,《意见》只规定了贪污罪和受贿罪的认定,本文主张其他职务犯罪行为也可以认定为相应的职务犯罪。

任卫红[5](2012)在《论我国刑法对公有、非公有经济的平等保护》文中研究表明平等是实现刑法正义价值的基础,是刑法正义的第一要素。刑法平等观要求刑法规范和司法实践对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界限划分,以及罪刑关系、刑刑关系的确定与适用做到公平合理,要求罪刑平等、同样情况同样对待,其关键就在于罪行相适应原则。我国《刑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首先是立法时法定刑必须与犯罪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其次,司法裁判时,对罪犯的宣告刑应当与犯罪行为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刑法确立的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立法者,法定刑要与犯罪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相适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下,国家财产权与非国家财产权的地位应当是平等的。从政治层面来说,对不同主体的具有同一性质的权利应当同等确认同等保护;从法治的基本精神出发,处在同一法律体系的各个部门法对于具体制度的确立应当是合理协调的,不应当相互冲突。我国刑法对公有制、非公有制经济的保护设置了差异较大法定刑,在立法上显示了不平等性,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立法上的不平等必然导致司法的不公正,致使非公有经济遭到不公正待遇。在刑法领域,实现对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的平等保护基本上成为刑法理论与实务界的不争之论。本文从理论上对实现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在刑法上的平等保护进行了深入和充分的探讨。内容包括刑法平等保护公有、非公有制经济的经济、法律依据,刑法平等保护公有、非公有制经济的必要性,刑法对公有、非公有制经济平等保护的理解,刑法对公有、非公有制经济刑法平等保护的不足与完善等。

赵婧琦[6](2011)在《贪污罪主体研究》文中提出贪污罪主体研究一直是刑法理论界争议的热点问题,对贪污罪主体范围的界定,有利于更好的定罪量刑,主体的规定是区别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依据,故对贪污罪主体的界定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历史的角度出发,先由我国古代对贪污罪立法的规定说起,继而对我国近代贪污罪主体的规定进行阐述,再对我国现行刑法中贪污罪主体的本质特征及具体界定加以理论探讨并就贪污罪主体认定中出现的若干疑难问题及我国刑法对贪污罪主体规定中的立法缺陷及立法者将来需如何完善贪污罪主体立法加以分析探讨。首先笔者从我国贪污罪的立法演变入手,认为虽然我国从古至今每个时期的立法对贪污罪主体规定的范围都有所不同,但都遵循了“从严治吏”的原则,私有制的出现,阶级的产生,社会出现了贫富不均的时候,贪墨现象就应运而生了,我们就一直与这种利用手中的公权力攫取自己的私利的行为作斗争,贪污罪主体在我国刑事立法上经历了一个发展演变过程,对贪污罪的主体的认知由模糊阶段到扩大再慢慢的加以确定。新中国成立后经历了1952年4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1979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88年《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1997年我国修订的现行刑法对贪污罪主体的规定范围已基本确定。其次笔者对贪污罪主体的本质特征及范围加以探讨。要确定贪污罪的主体,必须首先确定贪污罪的主体特征,以特征来明确主体的内涵,从而确定其外延。笔者认为对“从事公务“的理解是认清本质特征的前提,从事公务的本质在于行使国家公权力,即是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社会进行管理和提供特定服务。笔者在分析了贪污罪主体的本质特征后就我国刑法中贪污罪的主体范围加以区别,分别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和范围,对“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的范围进行界定以期更好的理解我国现行刑法对贪污罪的主体的具体规定。对贪污罪主体的研究目的是为了解决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由于我国经济迅猛发展,而法律在适用过程中具有明显的滞后性,法律总是落后于社会实践,故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对贪污罪主体的认定中,出现了很多疑难问题,使司法工作人员在开展工作中出现很多困惑,为了解开这些困惑,笔者就贪污罪主体认定中的遇到的若干疑难问题加以具体闸述,先从易混淆罪名主体之问的区别问题说起,从职务侵占罪主体、私分国有资产罪主体、盗窃罪主体、诈骗罪主体、挪用公款罪主体加以区别,旨在实践中能够更好的平衡个罪之间的关系,以期在实践中加以区别。笔者再就我国贪污犯罪中各种经济主体认定问题加以分析,分别就新型各种经济实体(经济联营体、涉外经营体、承包或租赁企业)中的工作人员是否是贪污罪主体问题、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人员是否成为贪污罪主体、村党务人员是否构成贪污罪主体问题、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人员是否是贪污罪主体问题、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是否是贪污罪主体的认定问题等热点疑难问题加以探讨谈了自己的看法。最后就贪污罪的贪污罪共犯有关问题进行探讨,分别从有身份者能否与无身份者构成共同犯罪、内外串通勾结的贪污情形、同一单位内不同身份者共同贪污的情形加以分析以更好的理解贪污罪的共犯问题。我国现行刑法对贪污罪主体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疑难问题显示出对刑法贪污罪犯罪主体的修订已势在必行,在我国贪污罪的立法中呈现出了犯罪主体与犯罪客体不一致、犯罪主体规定不能对我国经济实体进行平等保护、未能很好的平衡个罪间的犯罪主体等立法缺陷,笔者就贪污罪立法主体的缺陷谈了自己的两种思路,第一种思路是将贪污罪的主体由“国家工作人员”修改为“公职人员”,第二种思路是从对贪污罪主体的修改,限定为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对于以上两种思路经过笔者的深思熟虑,考虑到立法者修改法律要考虑其经济成本和最佳社会效果。因法律的变动,会引起社会的不稳定甚至动乱。故考虑到多方面原因认为第二种思路改动过大会失去了法律的权威,采用第一种思路乃是权宜之策。

嵇洋[7](2010)在《贪污罪主体立法的考量与完善》文中研究表明贪污罪主体问题在刑事立法理论以及司法实践中占有重要位置,并且一直成为理论和实践争议的焦点及热点问题。自建国后第一部惩治贪污腐败的立法至1997年现行刑法,刑事立法中关于贪污罪主体规定的范围随着市场经济的建设及社会的实际需要而不断变动,主体的调整范围呈现出缩小的趋势。现行刑法对贪污罪主体规定了三类:即基本主体——“国家工作人员”、补充主体——“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和特殊主体——“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由于贪污罪主体立法的杂乱、不明确以及对贪污罪主体立法理解的含混、不一致,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贪污罪打击重点的不突出、不到位。如此的立法规定,不仅与经济和社会生活不合拍,而且与立法体系以及立法中的其他个罪之间存在冲突,违背了立法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遵守职务廉洁性的命令性规范,影响了“从严治吏”立法精神的实现。考量我国贪污罪主体的现行立法规定,发现贪污罪主体的本质属性应当是“从事公务”与“特殊身份”的统一,并且是以“特殊身份”为前提,同时具备“从事公务”的职能性与管理性,是两者的有机结合。这里的“特殊身份”应当是引起一定权利义务产生的个人要素,而不应当以单纯的干部工资或在职编制为评价标准。而现行刑法对贪污罪主体的立法在某些规定上已经与其本质属性背道而驰,影响了立法的统一性。因此,对刑事立法中的贪污罪主体进行调整及完善,应当以“从严治吏”的立法精神为根本出发点,立足于市场经济主体平等接受保护的要求,依据刑法的基本原则,结合刑事立法体系的一致性,纯化贪污罪主体的范围,将贪污罪主体限定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之内。同时,以立法的形式适当扩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增加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的概念。另外,应当严格依据身份及利用职务便利相统一的理论,限定共同贪污犯罪中的混合型主体。

邵宗日[8](2008)在《经济体制与人事制度变迁中贪污贿赂犯罪主体的认定》文中认为 我国1979年刑法规定: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及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随着改革开放,社会经济生活发生了重大变化,贪污、贿赂犯罪问题日益突出,并且主体也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教育培训处供稿[9](2007)在《如何界定贪污贿赂犯罪圭体》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问题一:国有企业的领导用公款为自己买保险,是否构成贪污罪,如果是经集体研究决定的,是构成贪污罪还是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肖中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国有企业的领导个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公款为自己买保险,相当于用公款为其应该支付的保险费买单,定贪污

周进军[10](2006)在《贪污罪若干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贪污罪是一种常见的职务犯罪,它既有普通刑事犯罪的一般特征,又有职务犯罪的身份特点。我国一直把惩治贪污犯罪作为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来抓。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贪污犯罪出现了许多新的特点,司法实践中也遇到了许多与此相关的新问题。在刑法理论研究方面,关于贪污罪的主体、对象、犯罪形态和共同犯罪等问题虽然在1997年刑法实施以来取得了一些有价值的成果,但对有关问题的认识分歧仍然很大。另外,国企转制过程中的贪污罪主体和对象的认定问题,也引发了一定的争议。基于此,本文以现行贪污罪的立法为基点,并结合一些案例,运用比较、综合、分析等方法,就上述问题作出进一步的探讨和理论上的阐释,以期能给司法实务人员提供一些建议。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从事公务”的涵义和特征的分析,重点研究了“准国家工作人员”等人员的认定问题,阐明了贪污罪主体的范围。对于国企转制中的若干人员能否成为贪污罪主体问题进行了阐述。第二部分通过对法定的贪污罪对象——公共财物、保险金、本单位财物、应交公的礼物的涵义逐一澄清以及对无形财产能否构成贪污罪对象的判断,认为贪污罪的对象不再局限于公共财物,突破了贪污罪对象“必须是公共财物”的传统理论。对于国企转制中的某些财产或财物能否成为贪污罪对象问题也作出了判断。第三部分在对理论界存在的几种分歧意见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运用刑法的基本原理,肯定了贪污罪可以存在犯罪未遂等未完成形态的观点,分析了预备、中止和未遂等形态的概念和特征,并对区分贪污罪既未遂标准进行了论述,认为是否控制了公共财产等财物应当作为衡量贪污犯罪既遂的尺度。第四部分分析了贪污罪共同犯罪的概念和特征,重点对不同身份主体的共同贪污的认定深入研究,通过对贪污罪各共同犯罪人犯罪数额的认定,进行了不同观点的比较,进一步深化了对贪污罪共同犯罪的刑罚处罚的定性和定量分析。

二、经济联合体中贪污罪的认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经济联合体中贪污罪的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1)逃税罪的解构与重构——基于税收制度的整体考量和技术性规范(论文提纲范文)

一、逃税及逃税罪的立法沿革
    (一) 1950年至1978年:税收立法中偷税罪的刑事政策
    (二) 1979年至1991年:司法解释与行政法规层面偷税罪的协调
    (三) 1992年至2007年:法律层面偷税罪的协调
    (四) 2010年至今:我国《刑法》与《征管法》偷税罪规定的失调
二、逃税罪的规范分析及评述
    (一) 对我国《刑法》第201条 (逃税罪) 第1款的分析与评述
        1. 关于逃税罪犯罪行为
        2. 关于逃税罪入罪标准
        3. 关于逃税罪的主观状态及犯罪形态
    (二) 对我国《刑法》第201条 (逃税罪) 第2款的分析与评述
        1. 关于逃税罪的主体范围
        2. 关于扣缴义务人的入罪标准
        3. 关于扣缴义务人能否适用“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三) 对我国《刑法》第201条 (逃税罪) 第3款的分析与评述
        1. 关于“未经处理”的理解
        2. 关于累计数额计算
    (四) 对我国《刑法》第201条 (逃税罪) 第4款的分析与评述
        1. 关于“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条款的理解
        2. 关于“已受行政处罚”的理解
        3. 关于“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的理解
三、逃税罪的重构
    (一) 逃税罪主体的一般化
    (二) 逃税罪主观故意要件的明确
    (三) 逃税罪犯罪行为与税法中逃税行为保持一致
    (四) 逃税罪应坚持单一数额入罪标准
    (五) “多次逃税未经处理累计计算”的重新解释
    (六)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及其排除适用规定的取消
四、结论

(2)职务型经济犯罪主体问题研究 ——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认定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职务型经济犯罪概述
    (一)职务型经济犯罪及相关概念辨析
        1.经济犯罪
        2.职务犯罪
        3.职务型经济犯罪
    (二)职务型经济犯罪认定要件
        1.犯罪客体
        2.犯罪客观方面
        3.犯罪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
    (三)职务型经济犯罪特征
        1.主体的广泛性和特殊性
        2.犯罪行为与职务的关联性
        3.犯罪行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
二、我国职务型经济犯罪现状与主体认定突出问题
    (一)职务型经济犯罪现状
    (二)职务型经济犯罪主体认定突出问题
        1.实践方面缺乏理论的指导
        2.立法方面有关规定具有模糊性
        (1)相关法律缺乏统一性
        (2)有关主体的规制缺乏确定性
        (3)人事管理制度缺乏规范性
        3.司法与执法方面有待改进
三、职务型经济犯罪主体认定困境的成因分析
    (一)理论与实践缺乏结合互补
        1.理论与实践出现断层
        2.对国外理论的认识与借鉴存在偏差
    (二)立法方面有关规定不够明确
        1.国企改制后出现主体认定灰色地带
        2.经济活动多样化导致主体认定陷入迷雾
    (三)司法与执法人员对刑法的理解有待进一步深入
四、职务型经济犯罪主体认定困境的解决对策
    (一)加强有关主体认定等刑法理论与实践的交流互补
        1.理论的研究以解决实践问题为起点
        2.正确对待国外的先进理论
    (二)立法方面进一步明确有关规定
        1.进一步明确新形势下的主体认定
        2.进一步细化有关主体认定要件
    (三)提升司法与执法人员的素质以保障正确理解刑法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3)职务侵占罪主体问题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英文摘要
引言
第一章 职务侵占罪主体观点概述
第二章 职务侵占罪主体中公司、企业的界定
    第一节 关于公司、企业的含义理解
        一、公司、企业的日常理解
        二、公司、企业的法律理解
    第二节 关于公司、企业性质的理解
    第三节 关于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理解
        一、学说分歧
        二、理论评析
第三章 职务侵占罪主体中其他单位的认定
    第一节“其他单位”的涵义
    第二节 个体工商户
    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
    第四节 私营企业
    第五节 合伙
        一、个人合伙
        二、法人合伙
        三、合伙企业
    第六节 设立中的公司
    第七节 农村基层组织
    第八节 宗教活动场所
第四章 职务侵占罪主体中的人员认定
    第一节 单位工作人员的含义
    第二节 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
    第三节 单位临时工、雇工、实习生
    第四节 与用人单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五节 劳务派遣人员
    第六节 离职后的工作人员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4)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务犯罪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基本问题界定
    (一)刑法中的“国有企业”界定
    (二)国有企业改制的界定
    (三)职务犯罪内涵的界定
二、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务犯罪主体之认定
    (一)跨越企业改制人员身份的认定
    (二)“二次委派”人员身份的认定
三、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务犯罪对象之认定
    (一)一般犯罪对象的认定
    (二)特殊犯罪对象的认定
四、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务犯罪行为之认定
    (一)隐匿国有企业财产并转入改制后企业的行为性质认定
    (二)低价评估折股以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的行为性质认定
    (三)跨越企业改制的犯罪行为性质认定
参考文献
后记

(5)论我国刑法对公有、非公有经济的平等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我国公有、非公有经济概念的界定
    1.1 我国公有经济的基本形式
        1.1.1 国有经济
        1.1.2 集体经济
        1.1.3 混合所有制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
    1.2 我国非公有经济的基本形式
        1.2.1 个体经济
        1.2.2 私营经济
        1.2.3 外资经济
    1.3 我国公有、非公有经济的关系及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1.3.1 公有财产权与私有财产权是公有、非公有经济在财产领域的体现
        1.3.2 公有经济是主体,非公有经济是重要组成部分
        1.3.3 公有、非公有经济是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的关系
第二章 刑法对公有、非公有经济平等保护的理解
    2.1 刑法对非公有制经济、公有制经济平等保护的法理基础
        2.1.1 刑法平等观
        2.1.2 刑法对公有、非公有经济平等保护的价值分析
    2.2 刑法对公有、非公有经济平等保护的宪政分析
        2.2.1 我国宪法对公有、非公有经济法律地位的确定
        2.2.2 其他部门法要求刑法平等保护公有、非公有经济
第三章 我国公有、非公有经济刑法保护状况
    3.1 对公有、非公有制经济刑法保护的历程
    3.2 我国现行刑法对公有、非公有制经济保护的现状与成因
        3.2.1 立法缺陷及成因
        3.2.2 实践中的不公正待遇及成因
    3.3 对公有制、非公有制经济刑法不平等保护的危害
        3.3.1 严重挫伤了非公有经济发展的积极性
        3.3.2 私有财产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从而影响民生
        3.3.3 影响刑法的权威和公正
        3.3.4 给司法认定增加难度
第四章 我国刑法对公有、非公有经济平等保护的完善
    4.1 转变思想,树立现代法治理念
        4.1.1 在社会关系上要实现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
        4.1.2 在立法观念上实现从“国家本位”到“社会本位”、“个人本位”的转变
        4.1.3 在法权关系上实现从政治刑法到市民刑法的转变
    4.2 加强理论研究,完善刑事立法
        4.2.1 修正刑法中相关罪名的犯罪构成
        4.2.2 修改完善刑法有关规定的建议
    4.3 司法实践中,注重非公有经济的刑法平等保护
        4.3.1 树立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及平等司法的观念
        4.3.2 对侵犯非公有经济的犯罪行为予以平等的刑法公力救济
参考文献
致谢

(6)贪污罪主体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1 我国刑事立法中贪污罪发展轨迹
    1.1 我国古代刑法对贪污罪的规定
    1.2 我国近代刑法对贪污罪的规定
    1.3 我国现代刑法对贪污罪的规定
        1.3.1 195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对贪污罪主体规定
        1.3.2 1979年刑法对贪污罪犯罪主体规定
        1.3.3 1982年刑法对贪污罪犯罪主体的界定
2 贪污罪主体的本质特征及范围界定
    2.1 贪污罪主体的本质特征
        2.1.1 有关贪污罪主体本质的几种观点
        2.1.2 "从事公务"的本质特征
        2.1.3 对从事公务学说涵义的认知
    2.2
        2.2.1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
        2.2.2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的认定
3 贪污罪主体认定中的若干疑难问题
    3.1 易混淆罪名主体之间的区别问题
        3.1.1 贪污罪主体规定与职务侵占罪主体规定的区别
        3.1.2 贪污罪主体规定和私分国有资产罪主体规定的区别
        3.1.3 贪污罪主体和盗窃罪、诈骗罪主体规定的区别
        3.1.4 贪污罪主体规定和挪用公款罪主体规定的区别
    3.2 我国贪污犯罪中各种主体认定问题
        3.2.1 新型各种经济实体中的工作人员是否构成贪污罪主体
        3.2.2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人员是否构成贪污罪主体
        3.2.3 村党务人员是否构成贪污罪主体问题
        3.2.4 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人员是否是贪污罪主体问题
        3.2.5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是否是贪污罪主体的认定问题
    3.3 贪污罪共犯有关问题探讨
        3.3.1 有身份者能否与无身份者共同构成特殊身份犯罪
        3.3.2 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能够构成特殊身份犯罪中的实行犯问题
        3.3.3 内外串通勾结的贪污情形分析
        3.3.4 同一单位内不同身份者共同贪污的情形分析
4 我国贪污罪主体的立法趋势及立法完善
    4.1 我国贪污罪主体的立法缺陷和立法完善
        4.1.1 我国贪污罪的犯罪主体与犯罪客体不一致
        4.1.2 我国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规定不能对我国经济实体进行平等保护
        4.1.3 我国贪污罪犯罪主体未能很好的平衡个罪间的犯罪主体
    4.2 对我国贪污罪主体的立法完善之思路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在校期间发表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7)贪污罪主体立法的考量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提要
Abstract
引言
一、我国贪污罪主体的立法沿革及其背景
    (一) 1952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中的贪污罪主体
    (二) 197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贪污罪主体
    (三) 1988 年《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的贪污罪主体
    (四) 1995 年《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犯罪的决定》中的贪污罪主体
    (五) 199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贪污罪主体
    (六) 小结
二、我国贪污罪主体现行立法的文本分析
    (一) 贪污罪基本主体的分析与认定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含义及范围
        2、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内涵及范围
    (二) 贪污罪补充主体的分析与认定
        1、对承包经营的解析
        2、对租赁经营的解析
        3、对聘用的解析
    (三) 贪污罪特殊主体的分析与认定
    (四) 共同贪污犯罪混合型主体的分析与认定
        1、混合型主体在共同贪污犯罪中的定性标准
        2、混合型主体在共同贪污犯罪中的定性标准评析
        3、共同贪污犯罪混合型主体的本质特征及认定标准
三、贪污罪主体本质属性的考量与探析
    (一) 当前立法对贪污罪主体本质属性的理解和把握
    (二) 贪污罪主体本质属性的反思与界定
        1、公务的本质特征及范围界定
        2、劳务的内涵及其与公务的区别
        3、“从事公务”与“特殊身份”的统一是贪污罪主体的本质属性
四、贪污罪主体立法完善的思考
    (一) 贪污罪主体立法完善的因由分析
        1、贪污罪主体立法完善的紧迫性——市场主体平等接受保护的要求
        2、贪污罪主体立法完善的必要性——罪刑相一致原则的要求
        3、贪污罪主体立法完善的充分性——立法从严治吏精神的体现
        4、贪污罪主体立法完善的重要性——平衡个罪之间关系的需要
    (二) 我国贪污罪主体立法完善的策议
        1、纯化贪污罪主体的范围
        2、限定共同贪污罪的混合型主体范围
        3、调整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范围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后记

(10)贪污罪若干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第一章 贪污罪的犯罪主体研究
    第一节 贪污罪主体的认定
        一、“从事公务”的涵义和特征
        二、“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三、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的认定
    第二节 国企转制中贪污罪主体若干问题研究
        一、转制后留任的企业职工
        二、受委派到转制后的公司、企业中的管理人员
        三、转委派人员
第二章 贪污罪的犯罪对象研究
    第一节 贪污罪的犯罪对象之认定
        一、法定的贪污罪对象之认定
        二、无形财产能否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
    第二节 国企转制中贪污罪对象若干问题研究
        一、转制后形成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非公有财产
        二、转制中被隐匿的债权
        三、转制中的股份
        四、转制中的土地
第三章 贪污罪的犯罪形态研究
    第一节 贪污罪的预备与中止
        一、贪污罪的预备形态
        二、贪污罪的中止形态
    第二节 贪污罪的未遂与既遂
        一、贪污罪未遂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二、区分贪污罪未遂与既遂的标准
第四章 贪污罪的共同犯罪研究
    第一节 贪污罪的共同犯罪之认定
        一、贪污罪共同犯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
        二、贪污罪的共同犯罪之认定
    第二节 贪污罪共同犯罪数额之认定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四、经济联合体中贪污罪的认定(论文参考文献)

  • [1]逃税罪的解构与重构——基于税收制度的整体考量和技术性规范[J]. 郭昌盛. 政治与法律, 2018(08)
  • [2]职务型经济犯罪主体问题研究 ——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认定为视角[D]. 欧阳超. 云南财经大学, 2016(12)
  • [3]职务侵占罪主体问题探析[D]. 曲仲玖.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15(12)
  • [4]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务犯罪认定研究[D]. 段蹇娅.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9)
  • [5]论我国刑法对公有、非公有经济的平等保护[D]. 任卫红. 兰州大学, 2012(04)
  • [6]贪污罪主体研究[D]. 赵婧琦. 郑州大学, 2011(04)
  • [7]贪污罪主体立法的考量与完善[D]. 嵇洋. 苏州大学, 2010(06)
  • [8]经济体制与人事制度变迁中贪污贿赂犯罪主体的认定[J]. 邵宗日. 人民司法, 2008(11)
  • [9]如何界定贪污贿赂犯罪圭体[N].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教育培训处供稿. 检察日报, 2007
  • [10]贪污罪若干问题研究[D]. 周进军. 华东政法学院, 2006(06)

标签:;  ;  ;  ;  ;  

经济联盟腐败罪的认定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