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息与激励之谜

上市公司信息与激励之谜

一、上市公司信息与激励之迷局(论文文献综述)

齐果[1](2021)在《美亚柏科股权激励动因及实施效果研究》文中提出

洪凯航[2](2021)在《借壳上市中业绩承诺风险识别与防范研究 ——以欢瑞世纪为例》文中认为

张旭文[3](2021)在《我国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研究 ——基于制度变迁的分析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我国进入由不平衡、不充分发展向平衡、充分发展的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也在发生变化。在诉求缩小城乡、阶层差距,诉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大背景下,保障性住房制度是城市弱势群体基本生存的“兜底”制度。而城市弱势阶层又以新时代的产业工人主体“农民工”为主,为此,从城乡一体化的视角分析保障性住房制度改革问题,以保障性住房制度为问题的“纽结”,关联到城乡土地、劳动力等资源的双向互动问题,从而跳出了城市谈城市保障房、跳出了保障房制度本身谈保障性住房制度改革,可以使研究更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本研究主要采用理论分析与实地调研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分析我国保障性住房供给过程中存在的“有效性不足”问题,以制度经济学特别是制度变迁理论为主要分析视角,分析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发生和变革的逻辑,并得出本研究的核心观点:在市场发育不完全情况下,我国以“政府引导市场”模式推动保障性住房发展有其合理性,但是随着经济社会越来越复杂化,这种模式的路径依赖,使我国保障性住房供求结构失衡,供给有效性不足,为此,启用“市场引导政府”的模式,可以大大降低我国保障性住房改革达到有效供给目标的交易成本,增强保障性住房制度效率。在交代选题的背景与意义、理论与方法、以及回顾已有的相关理论观点的基础上(见第1章、第2章),本研究主要涵盖以下内容:第一,我国保障性住房改革的历史与制度变迁逻辑(见第3章)。通过梳理我国保障性住房形成和改革的历程,得出我国保障性住房改革的逻辑: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体制的形成,是伴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而发生和发展,它遵循着与我国住房市场化、商品化改革的互动逻辑。通过我国住房改革和保障性住房发展的历史变迁,分析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政策的路径选择及其成因。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是向市场经济不断深化的过程,基本的主导力量还是政府通过一定程度的资源垄断,利用不完全的市场,发挥强有力的经济介入和控制作用的过程,即外界称之为“中国模式”或“中国道路”的实施过程,由此,我国保障性住房改革基本上可定位为“政府引导市场”模式。第二,我国保障性住房供给的现实困境及制度原因(见第4章)。在相关政策文献和研究文献梳理和现实调研的基础上,设计我国保障性住房供给“有效性”的评价内容,这种评价内容涵盖量的标准、质的标准以及社会公平目标的价值标准。以此评价内容为评价标准,发现我国保障性住房的“有效性”是充分还是不足,找出与供给“有效性充分”的要求存在的差距。主要以制度经济学为分析框架,分析保障性住房存在供需不平衡,供给的有效性不足问题的制度原因,并以制度设计为手段,旨在打破过度通过行政权力配置保障性住房的旧制度路径依赖,形成市场配置保障性住房,以顺应新时代不平衡、不充分发展这一主要矛盾的破解所需,以及改变当前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追求高速度忽略内涵式发展之弊端。第三,我国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的实证研究(见第5章)。通过模型分析,从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分析了我国保障性住房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契合度,以及与保障性住房住户满意度问题,实证得出的结论是总体来看我国保障性住房原有的政府引导市场模式已经造成了一定保障房效率不高现状,需要一种新的模式来重新引导保障房的保障职能。第四,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变革的个案分析(见第6章)。通过分析重庆模式、上海模式和丰城模式三个典型案例,及其模式产生的制度逻辑,分析我国保障性住房改革可资为借鉴的经验。三种模式最大的特点是破解了保障性住房制度运行过程中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制度运行交易成本增大,而导致保障性住房供给的有效性不足甚至无效率供应的尴尬局面,其通过制度变更形成现有模式的内在的动力,是相关主体对于超额剩余,即“租”的寻求以及对于制度运行过程中交易成本减低需求的行为反应。第五,我国保障性住房改革关键制约因素与“市场引导政府模式”路径转向(见第7章第8章)。在前述我国保障性住房存在不足及制度原因的现实问题梳理基础上,提炼出导致供给有效性不足的核心制度因素,结合前述案例经验,论证了“政府引导市场”的改革模式要发挥较好的效率,其前提是政府掌握的信息存在非滞后性,而现实中政府的决策滞后于市场机制的反应能力,导致保障性住房在受惠主体的甄别、保障性住房的供给结构(安居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还是特租房等)和布局、投资结构和方式等,均出现了较大的问题。与更充分、更有效供给要求有一定差距,为此,必须通过制度的安排,降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制度的实施效率,打破行政权力主导保障性住房建设而发生偏差的体制机制之弊,充分研究市场规律和市场供求,从而打破“政府主导市场”模式的路径依赖,向“市场主导政府”的新的改革路径转型。在明确了市场引导政府的大的改革方向后,本研究对于与市场导向相关联的产权问题、大数据赋能问题、交易的信用问题等,以制度经变迁的内在机理为分析框架,作了较深入剖析和制度设计的探索。本研究通过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相融通,历史与现实问题相结合,分析了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存在的问题,得出了以下结论第一,我国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不足,甚至出现局部无效供给现象;第二,保障性住房制度改革的关键是要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第三,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形成及改革的历史逻辑在于政府引导市场。第四,保障性住房制度变迁应该是强制性变迁与诱致性变迁相结合,保障性住房相关主体交易成本的节约行为选择是保障性住房制度变迁的内在逻辑。为此,提出的制度建议是:契合新时代平衡发展、高质量发展的诉求,改革的主导价值应该是激发相关主体的内生力量主导制度变迁。为此,未来改革的总方向应该是市场引导政府,即政府作为保障性住房供给主体,须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激励机制对于资源配置的优化效率,为此要在产权改革、法制环境建设、大数据赋能等方面,为市场机制促成保障性住房供给“更加有效”提供体制机制保障。论文的创新点在于,第一次系统地通过制度变迁的理论视角,研究保障性住房供给问题;第一次从供给“有效性”的问题出发,系统研究保障性住房制度变迁的逻辑并提出改革的思路。得出了一些新的观点,体现在:对于我国保障性住房发展历史的高度概括性总结——政府引导市场;我国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制度的四重悖论问题的提出;我国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诉求下顺应新时代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市场引导政府”路径转向;打破城乡建设用地二元结构壁垒实现农村建设用地对接保障性住房建设以促成保障性住房供给成本降低,从而使保障性住房回归“可负担性”本来定位,等等。

薛慧敏[4](2021)在《双重控制链视角下终极股东掏空行为研究 ——以延安必康为例》文中研究表明

蔡露[5](2020)在《基于财务治理视角的GSNY公司盈余质量评价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财务信息是企业最核心的信息,盈余作为财务最核心的信息,对企业的意义重大,企业盈余质量作为衡量盈余的标准对企业的所有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而言具有非凡的意义。财务治理作为公司治理最核心的内容,其组织结构和机制对一个企业的正常运行和稳健发展起着非常积极且不可或缺的作用。本文的讨论基础建立在财务治理和盈余质量相互影响关系的基础之上,对两者对企业的意义做出讨论和总结,梳理财务治理对盈余质量的作用关系,体现盈余质量对财务治理的反馈信息和影响的关系,并以两者的相互联系为基础,对GSNY公司盈余质量研究。首先,对GSNY公司的财务治理的内部和外部治理结构和机制从董事会监事会特征、企业的激励机制、企业的财务信息特征等方面分别做了陈述和分析;对GSNY公司的盈余质量从持续性、安全性、获利性和成长性四个方面选取指标。对四个特征下13个指标进行描述和分析后,在此基础上出具调查问卷,利用专家打分法汇总专家意见整理成对应的矩阵关系,采用层次分析法对GSNY公司盈余质量进行横向对比和纵向对比,用表达的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得出GSNY公司存在的问题:股权制衡能力弱、激励和约束机制不完整、盈余的成长性和安全性不足。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合理化意见: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和结构、建立更加完善的财务激励与约束机制、增加对市场动态的掌握,避免盲目扩张。最后对全文做出总结,并反思不足。

祝雅柠[6](2020)在《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研究 ——以规制道德风险为核心》文中研究表明金融机构道德风险是金融市场的“灰犀牛”,几乎每一次金融危机都与其密切相关,如何解决金融机构道德风险一直以来都是金融监管领域的重要命题。2008年金融危机使学术界与金融监管部门意识到金融机构行为监管已经不足以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故提出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监管,以进一步完善与强化金融监管。2019年,帕特里克·博尔顿(Patrick Bolton)等四位欧洲经济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发表《金融体系终于稳健了吗?近十年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回顾与评估》研究报告,从经济学角度来看,金融监管改革尚未有效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并未遏制其过度风险经营倾向。实际上,以公司为组织形式的金融机构是法律抽象的结果,法律是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对其形成与运作产生重要影响。实践中,金融监管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缺乏自足性,通过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解决其道德风险问题是后危机时代金融法与公司法交互与融合的重要命题,须针对金融机构的特殊公司治理改革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从而改变其行为动机与风险偏好,进一步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尽管,我国金融系统并未受到2008年金融危机的直接冲击,但我国特殊金融市场体制存在极为突出的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问题。并且,我国金融市场化正进入提速期,民营资本不断进入银行业,人民币国际化与资本可兑换的推进使金融业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与更宽领域开放,金融机构道德风险规制与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意味着更高的制度要求与更国际化的视野。本文以我国金融市场为研究背景,结合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存在的本土问题,借鉴域外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相关理论成果与制度改革经验,对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展开具有前瞻性的法律制度改革研究:突破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路径依赖,以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改革为路径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从而为我国金融体制的市场化转型、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提供法律保障。本文对以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改革为路径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问题进行研究,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改革规制其道德风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道德风险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却被广泛适用于法学领域研究。从信息经济学角度来看,道德风险并非风险而是由事后信息不对称形成的、产生或扩大风险的行为机制。规制道德风险的基本原理是激励相容理论,即对代理人的奖惩与其行为相关信息相联系,从而将委托人的成本与收益内部化为代理人的成本与收益,换言之,通过激励机制促使代理人为委托人利益行事。法律作为重要的激励机制之一,其通过要求行为人对自身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使相关社会成本与收益转化为私人成本与收益,从而通过个体行为的最优选择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优状态。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发生机制是多元的,包括金融安全网的设立、金融市场的创新等,其法律制度根源则是权利义务的失衡。以公司为组织形式的金融机构是法律抽象的结果,其行为不可避免地受到自然人意志的影响,相较于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等行为法维度上的权利义务失衡,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在组织法层面形成的权利义务失衡亦不容忽视。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监管既有传统的命令与控制型监管,也逐步确立了金融机构后设型监管,前者包括金融机构资本监管与结构性监管等措施,后者则是围绕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展开的董事会构成、董事、高管薪酬奖励等公司治理监管措施。但是,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与金融机构特殊公司治理错位、现代公司法激励机制缺失体系化的公司治理法律责任制度等因素进一步加剧了金融机构权利义务失衡,使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对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激励相容作用极为有限。并且,我国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发生与规制上存在本土化问题,即金融市场存在突出的政府隐性担保,且其正处于市场化提速期,金融体系的结构性变革、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进一步诱发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问题,但目前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规制仍依赖于金融监管的强化,对我国金融机构隐性道德风险的规制效果极为有限。因此,有必要基于我国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特点,改革现行公司治理法律制度,重塑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相关权力配置、行为规则与权利义务安排,以填补金融监管空隙,调整金融机构行为动机与风险偏好,从而进一步解决我国政府隐性担保与金融市场化交织为主要发生机制的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问题。二、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理论演进与基本原则的确立当下是一个复杂多变的“公司的时代”,任何一种单一理论都不可能为公司治理的所有问题提供全部答案。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研究领域,基于其与传统公司治理实践的客观差异,金融机构公司治理需要理论上的演进指导制度上的改革。股东利益至上被认为是导致2008年金融危机的重要因素之一,但英美等国在后危机时代针对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监管与立法上的改革,仍深受股东利益最大化理论的影响,聚焦于股东与经营者代理利益冲突,通过股东赋权强化监督经营者行为,实现股东与经营者利益的统一,实质上进一步加剧了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利益相关者理论在公司利益以何为准的问题上给出与股东利益至上理论截然相反的答案。但是,以德国为代表,适用利益相关者保护公司治理目标的公司法国家,其在金融危机中的表现同样差强人意,一方面,利益相关者理论受制于难以界定利益相关者范围的固有问题,不仅存在较高的制度成本,还易引发金融机构经营者机会主义行为;另一方面,后危机时代,诸多学者围绕利益相关者理念提出了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思路,即以董事信义义务制度为依托,引入债权治理。但是,与非金融业公司债权人风险厌恶不同,金融监管与金融安全网机制形成了债权人的风险中立,其缺乏激励与能力参与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已然是一个更为独立的研究领域,英国学者安德烈亚斯·科基尼斯(Andreas Kokkinis)基于安德鲁·凯伊(Andrew Keay)提出的实体最大化与可持续发展(EMS)公司治理理论,针对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提出金融可持续发展(Financial Sustainability)理论,以规制道德风险,遏制金融机构过度风险经营,从而确保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该理论对以公司治理为路径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具有重大的理论启发:以社会整体利益为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终极目标,立足于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体系化地重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责任制度,克服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制度内生因素,从而为以规制道德风险为核心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提供理论上的支持。三、金融机构股东责任制度重构对金融机构股东道德风险的直接规制股东有限责任是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重要制度根源,公司人格否认适用条件缺乏预测性与可操作性、法官对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的审慎态度、非自愿债权人集体行动困境等问题使其在实践中适用范围极为有限,难以解决股东有限责任的道德风险问题。以2008年金融危机为背景,金融市场与金融机构为场域,影子银行的产生与扩张以及机构投资者的兴起表明,金融机构特殊性实质上改变了股东有限责任的理性预设,从而加剧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问题,最终导致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负外部性问题产生的社会成本高于其带来的制度收益。实际上,相较于非金融业公司股东有限责任,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的立法确认较晚,但其发展迅速,推动金融市场发展的同时,也不断积聚金融系统性风险,现有商事风险分配与控制机制不足以解决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的道德风险问题,故通过考察与梳理金融法与公司法学者提出的股东有限责任改革建议与方案,包括股东双倍责任、股东比例责任、选择性股东责任、金融系统性风险基金与比例责任以及股东加重责任,结合我国金融市场发展阶段、金融体制特点以及相关立法现状,以类型化金融机构为前提,以“事实状态预设、权利与义务规则以及法律后果”为逻辑结构,重构金融机构股东责任制度,即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股东加重责任,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金融系统性风险基金与股东比例责任。四、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对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直接规制以2008年金融危机与我国金融市场实践为研究场域,现行公司治理法律制度造成董事治理职责与激励机制的结构性扭曲,形成了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实践与理念的偏差,从而诱发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在路径依赖理论框架内,通过检视与反思金融机构内部公司治理改革实践,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强化对道德风险的规制作用极为有限,有必要在金融可持续发展理论指导下重塑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进一步改革违反信义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考察并分析既有董事信义义务制度改革建议与方案,包括直接扩张董事勤勉义务适用范围、引入董事诚信义务与董事公共治理义务;在我国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视阈下,结合金融立法现状,在不完备法律理论指导下,重置“强监管、弱司法”的权力配置格局,以渐进主义法律改革模式,在现行法律框架中嵌入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规则,构建董事信义义务三元结构体系。以区分银行业与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前提,前者应引入董事公共治理义务以解决我国银行依赖政府隐性担保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后者则通过引入董事诚信义务,纳入债权人利益,构建董事信义义务的三元结构,以实现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治理目标,从而起到规制道德风险的作用;反思与重构金融机构董事违反信义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制度,构建利益相关者派生诉讼制度,使其成为实现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目标,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重要制度依托。五、金融机构监事会职能完善对道德风险的间接规制相较于其他行业公司的监事会制度,我国金融机构监事会的运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管控具有重要作用,应在“强化监事会实质性监督权力、优化监事会与独立董事会监督权限配置以及构建金融机构监事会激励与约束制度”问题上作出实质性的制度改革。与德国等国一样,我国监事会制度固有缺陷使其面临严重的公司治理困境,造成监事信义义务制度虚置,且我国公司监事会还存在独立性缺失、公司法激励与约束制度的结构性扭曲等本土化问题。以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为公司治理目标,结合我国公司内部特殊的监事会——独立董事复合监督结构,借鉴德日等国监事制度相关立法经验,通过构建金融机构监事会信息权、同意保留权与风险管理监督职责赋予其实质性的监督权力;构建针对监事会监督职能特点的薪酬制度与信义义务制度,确保监事会独立性的同时,激励其充分行使监督职权,从而在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问题上发挥金融机构监事会内生的、间接的规制作用。

段胡安儿[7](2020)在《私募基金保底条款效力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以立法规定、监管实践和司法实践为切入角度,完成私募基金产品所含保底条款效力的系统性研究。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主要界定了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廓清一些基本概念:在第一章的前半部分探讨私募基金的内涵和基本特征,简要介绍私募基金的分类;第一章的后半部分则详细列举并说明保底条款的学理分类,主要为填补损失条款、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保证固定收益条款、保证最低回报条款(1),同时还总结了保底条款效力判断的几种主要学说,并对各学说的合理性作出评析。第二章则从立法和监管实践的角度对私募基金行业保底条款的效力认定现状进行探讨。首先依照法律文件效力层级的逻辑梳理现行私募基金法律法规体系中对于保底条款效力认定的相关规定;又寻找实践中与监管部门纸面意见相悖、通过监管层审核备案发行的且在实质上具有保本保收益的私募基金产品,指出监管部门纸面规定与实践操作不一致的混乱局面;随后指出,因《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2)的出台,在去刚兑的大背景下,这种冲突和混乱将被逐步缩小;最后,通过现阶段监管层操作可以看出,监管对于保底条款的效力认定持较为灵活的态度,会考虑到保底条款的结构从而作出不同认定。第三章则从司法实践视角对私募基金保底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进行探讨。首先以保底条款的学理分类为标准对私募基金相关涉诉纠纷进行检索,在每一类保底条款的分类下总结出相关案件信息和裁判思路,指出私募基金保底条款效力司法认定在实践中的差异化现状;在完成相关案例梳理后,就司法裁判思路进行评析,总结出司法认定私募基金保底条款效力的一些规律:包括审慎认定无效、保底条款结构不影响司法效力认定——故而司法对保底条款的效力认定是基于保底条款作为一个整体概念,一种定性思考,且在这一点上司法与灵活的监管部门是相异的;最后,考虑到《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1)的出台,其中涉及到私募基金产品保底条款效力的规定将对司法审判产生影响,同时司法监管化趋势愈演愈烈,私募基金保底条款司法认定差异将逐渐缩小。第四章在结合前文分析结论基础之上,特别是考虑到新规定的出台将对保底条款的效力和存续产生重大影响,保底条款本身对于投资者而言又属于重要的权益保护方式,扮演了受托人行为约束的角色。因此在文末,笔者说明应当从落实信义义务约束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角度来应对保底条款效力认定趋紧的大背景,防止投资者原有权益保护渠道失效、受托人约束手段失灵从而导致投资者权益保护在新规定出台背景下落空的局面产生,并从具体而微的角度提出了私募基金市场制度建设的建议与对策。

李净苇[8](2019)在《恒丰银行公司治理的相关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在日趋市场化的激烈竞争环境中,想要谋以生存,就必须要对我国银行业进行深入的改革,正因为商业银行在对我国经济调节中处于特殊地位,作为对社会资源配置的关键中转站,其一举一动都对整个社会经济运行有着重大的影响,因而股份制商业银行自身的改革发展对我国经济的健康运行有着尤为关键的意义。因此,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的能力就提出了极高的要求,拥有完善的公司治理体系就代表着拥有了核心竞争力。然而,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公司治理中存在着特殊性,表现在其资本结构的特殊性、信息不对称的特殊性和经营目标的特殊性,所以必须要找准主要矛盾并对症下药。在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中存在着诸多难以立马解决的问题,比如我国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不合理,就导致了由商业银行控制权的分配制衡问题,在国有银行中存在着“一股独大”的现象,而股份制商业银行不仅存在一股独大得问题,一部分也存在股权过于分散的问题,这都对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立足于这个开放的金融市场并不断发展壮大起着阻碍作用。因此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必须要从股权改革开始,高效解决这些问题。同时对“三会一层”的边界问题必须清晰起来,达到相互制衡的平衡状态;并通过对境外投资者的引入与股权改革相结合来解决内部控制人问题,维护各方利益,同时建立起有效的风险评估机制。本文就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讨论,提出相应的完善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一些意见及建议。

王璐瑶[9](2019)在《A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风险管理研究 ——以乐视网项目为例》文中研究表明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特指2013年6月沪、深交易所联合中证登颁布的,由证券公司开展的标准化场内股票质押业务,是股权质押衍生出来的一种具体的业务,区别于广义上股权质押的概念。该业务是一种创新型的证券业务,旨在扩展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融资手段,改善企业和个人融资困难的局面。此项业务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它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行为。相比之前其他模式的股权质押,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在操作流程方面大大简化,且违约处理的难度也相对简便,统一由国内券商开展,成为了规范化的证券业务。该业务一经推出,得到市场的高度关注和广泛认可,迅速发展。此项业务不仅能够活跃证券市场,一定程度上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推动实体经济的发展,而且能够增加证券公司的收入,逐渐成为各券商的重要业务。但是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具有较高风险,且该业务在我国发展仅仅5个年头,相关理论研究成果较少,当证券市场面临风险之时,我国证券公司很可能因为风险管控不当,面临极大的冲击。因此,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风险管理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首先系统地总结和研究了风险管理、现代证券风险管理等理论,并对股票质押的相关理论进行了文献综述;其次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和研究,搜集查阅了大量行业内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回购风险管理的资料、数据,对相关数据进行了整理统计,形成了证券公司开展各项业务特别是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应该遵循的风险管理框架;再次运用现代风险管理理论和框架对A证券公司及其开展的乐视网项目进行了分析,深度剖析该项目过程,并找出了该项目存在的问题;最后再根据上文的分析总结,对A证券公司股票质押业务提出建议和对策。本文研究发现,目前A证券公司已经实施了全面风险管理战略,在全面风险管理战略下建立起了一套风险防范体系,但全面风险管理战略与证券具体业务风险管理的控制实践未能切实结合,自觉的风险管理企业文化还有待提升。且A证券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过程存在诸多问题,A证券公司应建立动态资产配置策略,合理调整总体股票质押业务规模,推动公司股票质押业务由注重规模排名向精细匹配风险收益转变。

田彧[10](2018)在《信用评级机构民事责任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自1841年第一家商业信用机构于美国成立以来,信用评级机构已经历了一百余年的发展。随着信用交易的日益普及以及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信用机构的地位,已从诞生之初金融市场参与者中微不足道的小角色,逐渐成为现代国际资本市场的“守护者”与“看门人”。尽管信用评级机构在降低信息不对称、披露市场信用风险、提高金融市场运行效率和提供监管标准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不应忽视,信用评级也是一把双刃剑,不实的评级不仅不能真实反映被评级对象的信用状况,还可能会对整个资本市场造成重大打击。2007年金融危机的爆发,更使信用评级机构备受各界指责。由于评级机构对结构性金融产品的虚高评级掩盖了结构性金融产品市场背后的系统性风险,直接引发了金融危机;而在经济下行期间,评级机构对结构性金融产品及其发行方的大规模评级下调行为,又进一步摧垮了市场与投资者信心,加速了危机的发展。评级失准、调整滞后和断崖式降级给世界经济带来巨大冲击的事实,充分暴露出信用评级机构缺乏有效监管规制的问题。危机爆发后,以美国、欧盟为代表的国际社会成员立即开展了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规制改革,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规制已在国际范围形成共识。我国政府也开始对信用评级机构在金融系统中的重要性予以重视和关注,从信用评级的市场地位及影响、信用评级方法、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等角度进行了探索和研究。传统上对于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规制研究主要集中于减少利益冲突、降低监管依赖、完善评级方法提高评级质量、加强信息披露和提高评级流程的透明度等方面,对评级机构的民事责任问题的关注则相对较少。2007年金融危机之前,由于主要依赖声誉资本理论的市场自律机制对信用评级市场进行规制,各国法律体系对信用评级机构的法律性质及其民事责任都缺乏具体的规定,存在较大程度的立法空白。金融危机爆发后,信用评级机构受千夫所指却几乎不必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这一现象激起了舆论的不满和对原有监管体制的强烈质疑,社会公众迫切需要通过追究信用评级机构民事责任使已经偏颇的信用评级机构发挥看门人的应有作用。尽管各国在金融危机后针对信用评级机构监管体制的改革已开始涉及对其民事责任追究的强化,这些改革举措的合理性及成效也受到学界较大争议,有待进一步深入考察研究。相较于国外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我国对信用评级机构民事责任的相关研究及立法颇为滞后和迟缓。目前,我国立法对信用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的规定还很少,且多集中于行政责任,涉及民事责任的条文寥寥无几。我国学术界及实务界也未对信用评级机构是否应当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进行广泛深入的探讨。有鉴于此,明确信用评级机构的民事法律责任,完善相关民事法律制度,对于规制我国信用评级机构,规范金融市场行为,保护各市场主体尤其是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稳定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研究价值。本文旨在立足于我国国情和现行法律制度,通过考察域外信用评级机构民事责任的立法、判例及相关制度,对我国信用评级机构民事责任制度进行分析研究,为相关立法的完善和司法实践提供理论上的支持。

二、上市公司信息与激励之迷局(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上市公司信息与激励之迷局(论文提纲范文)

(3)我国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研究 ——基于制度变迁的分析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导论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1.1.1 选题的背景
        1.1.2 研究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
    1.2 研究目标、内容与方法
        1.2.1 研究目标
        1.2.2 主要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1.3 核心观点、理论支点及分析框架
        1.3.1 核心观点
        1.3.2 理论支点与分析框架
    1.4 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1.4.1 可能的创新点
        1.4.2 研究的不足之处
第2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2.1 相关概念界定
        2.1.1 保障性住房及其制度
        2.1.2 有效供给与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
    2.2 理论观点回顾与研究的新视角切入
        2.2.1 保障房相关理论观点回顾
        2.2.2 研究的新视角切入:制度变迁理论的视角
        2.2.3 制度及其变迁与保障性住房供给政策的关联性
    2.3 为什么要诉求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制度变迁理论的解释
        2.3.1 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政策诉求的背景与意义
        2.3.2 推动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的制度变迁解释
第3章 历史回顾:我国保障性住房“政府引导市场”的制度变迁逻辑
    3.1 住房政策和住房市场变迁: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历史背景
        3.1.1 政府包办的福利分房制度时期(1949~1978)
        3.1.2 住房商品化改革试点与初步探索阶段(1978~1998)
        3.1.3 全面市场化启动与商品房市场初步发展阶段(1998~2003)
        3.1.4 受土地财政影响房地产非理性迅猛发展阶段(2004~2018)
    3.2 我国保障房与住房改革的互动: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历史回顾
        3.2.1 住房商品化试点与推进中的保障性住房制度探索阶段(1978~1998)
        3.2.2 保障房体系伴随住房商品化全面实施而初步确立阶段(1998~2001)
        3.2.3 保障性安居工程随土地财政凸显而逐渐萎缩阶段(2002~2006)
        3.2.4 保障房体系重新确立并逐步完善阶段(2007~至今)
    3.3 政府引导市场:我国保障性住房模式改革的历史逻辑与制度变迁解释
        3.3.1 政府引导市场:历史背景与现实困局
        3.3.2 “政府引导市场”: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改革路径选择的历史逻辑
    3.4 制度变迁解释:交易费用逻辑下强制性与诱致性制度变迁的互动
第4章 现实反思:我国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不足的制度考察
    4.1 我国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不足:现状与制度因素
        4.1.1 我国保障性住房供给不足的现状剖释
        4.1.2 我国保障性住房供给有效性不足问题的制度因素探究
    4.2 重建设轻后续管理:我国保障性住房政策实施偏差的交易费用理论分析
        4.2.1 厚此薄彼:保障性住房建设与后续管理的不平衡发展
        4.2.2 问题的原因:认识偏差与制度障碍
        4.2.3 问题的解释:交易成本影响决策与制度生成逻辑
    4.3 我国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的悖论
        4.3.1 “可负担性”成本控制与保障房制度可持续要求的悖论
        4.3.2 产权“完整性”流转要求与产权“约束性”工具的悖论
        4.3.3 获得住房保障资格与导致更高生活工作成本的悖论
        4.3.4 人口结构性流动与各地省、市、区“计划供给”的悖论
    4.4 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不足与城乡土地供给结构性矛盾
        4.4.1 农村土地入市对接保障性住房建设机制不畅
        4.4.2 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成本问题与城乡土地供需结构性矛盾
    4.5 旧模式与新要求:当前“政府引导市场”困境与制度变迁诉求
        4.5.1 政府引导市场的管理困境
        4.5.2 双向互动与动态变迁:保障房制度变革诉求
第5章 实证分析:供给有效性不足折射制度与经济社会结构契合度欠缺
    5.1 保障性住房供给有效性宏观考察的实证检验
        5.1.1 研究设计
        5.1.2 实证检验与结果分析
    5.2 保障性住房供给有效性微观考察的实证分析
    5.3 保障性住房供给有效性的调查及统计分析
    5.4 基于制度变迁的结果分析
第6章 个案分析:保障性住房供给有效性不足制度突围典型模式
    6.1 重庆“破除四重壁垒”模式
        6.1.1 优惠政策突破人口流动壁垒
        6.1.2 突破土地属性壁垒
        6.1.3 突破住房品质差异壁垒
        6.1.4 信息化平台突破后期管理壁垒
    6.2 上海共有产权房模式
        6.2.1 共有产权房制度及其目的
        6.2.2 上海共有产权模式产生的背景
        6.2.3 上海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模式的运行机制
    6.3 江西省丰城市企业化经营模式
        6.3.1 江西省丰城市保障性住房企业化运作模式背景
        6.3.2 丰城市保障性住房制度企业化运作及其意义
    6.4 上述个案的制度变迁逻辑:“租”与“交易费用”引致制度变迁
第7章 “内生”与“外生”:我国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制约因素两大关键点
    7.1 外生制约因素:影响我国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的环境条件
        7.1.1 制度环境缺陷:我国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不足的法制困惑
        7.1.2 信息工具赋能不足:保障房制度运行交易成本降低的瓶颈
    7.2 内生制约因素:产权、信用缺陷限制交易的发生和发展
        7.2.1 产权问题:我国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的核心制约因素
        7.2.2 重要制约因素:信用问题与保障性住房各主体间金融需求矛盾
第8章 推动我国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的制度设计
    8.1 从“政府引导市场”到“市场引导政府”:我国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改革的总路向
        8.1.1 “市场引导政府”内涵与意义
        8.1.2 “市场引导政府”制度模式选择的必要性
        8.1.3 市场引导政府新模式视角下政府与市场互动的逻辑
    8.2 完善法律与契约制度,营造保障房制度运行环境
        8.2.1 完善法律制度
        8.2.2 完善契约制度
    8.3 土地产权改革“破局”矛盾:农村集体土地入市对接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帕累托改进
        8.3.1 以法制硬核强化集体主体性地位,形成政府与集体地权的制衡机制
        8.3.2 落实农村土地改革新政策,优化适应保障房市场的土地产权结构
        8.3.3 实行土地指标交易,打破保障性住房建设地理空间局限性
    8.4 政府与市场互动:破解悖论以增强保障房供给的“有效性”
        8.4.1 制度创新破解“重建设轻管理”的偏差:交易成本的分析
        8.4.2 对接农村建设用地:节约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土地成本
        8.4.3 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把握相关主体的行为逻辑
        8.4.4 产权与保障模式优化:形成“约束性”与“流转性”对立统一机制
        8.4.5 复合产权结构:破解保障性住房信用不足与融资难之间矛盾
    8.5 网络与大数据工具赋能:精准识别破解保障性住房管理成本问题
        8.5.1 落后于经济社会形势变化,保障性住房供给制度呼唤数字技术革命
        8.5.2 多元数据平台建设措施,降低保障性住房供给制度实施的交易成本
        8.5.3 降低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制度运行成本的管理信息系统设想
    8.6 本章总结:制度与经济社会结构互动及其变迁的分析
第9章 研究结论与进一步展望
    9.1 研究结论
    9.2 进一步研究展望
参考文献
在学期间的主要科研成果
致谢

(5)基于财务治理视角的GSNY公司盈余质量评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1.2.1 研究目的
        1.2.2 研究意义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评述
        1.3.1 国外研究现状
        1.3.2 国内研究现状
        1.3.3 文献评述
    1.4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1.4.1 研究内容
        1.4.2 研究方法
    1.5 论文创新点
第二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2.1 财务治理理论
        2.1.1 财务治理的概念
        2.1.2 财务治理的内容
        2.1.3 财务治理的结构
        2.1.4 财务治理的机制
    2.2 盈余质量理论
        2.2.1 盈余质量的概念
        2.2.2 盈余质量的核心要素
        2.2.3 盈余质量的影响因素
        2.2.4 盈余质量评价的内容及方法
    2.3 财务治理与盈余质量关系分析
        2.3.1 财务治理对盈余质量的作用
        2.3.2 盈余质量对财务治理的反作用
第三章 GSNY公司财务治理和盈余质量现状分析
    3.1 公司概况
    3.2 GSNY公司财务治理现状及分析
        3.2.1 GSNY公司财务治理结构及分析
        3.2.2 GSNY公司财务治理机制及分析
    3.3 GSNY公司盈余质量评价现状及分析
第四章 GSNY公司盈余质量评价体系的构建与应用
    4.1 GSNY公司盈余质量评价指标的选取原则
    4.2 GSNY公司盈余质量评价指标的选取
        4.2.1 财务治理特征的考虑
        4.2.2 盈余质量评价指标的选取
    4.3 GSNY公司财务治理下盈余质量评价体系的构建
    4.4 GSNY公司财务治理视角下盈余质量评价体系的应用
        4.4.1 相关指标的分析
        4.4.2 层次分析法指标赋权
        4.4.3 层次分析法的综合评价
第五章 GSNY公司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5.1 存在的问题
        5.1.1 股权制衡能力弱
        5.1.2 激励和约束机制不完整
        5.1.3 盈余的成长性和安全性不足
    5.2 提出的建议
        5.2.1 完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以及监事会的制度和结构
        5.2.2 建立更加完善的财务激励与约束机制
        5.2.3 增加对市场动态的掌握,避免盲目扩张
第六章 结论与不足
参考文献
附录
致谢

(6)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研究 ——以规制道德风险为核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二、研究现状
    三、概念界定
    四、研究框架
    五、研究方法
第一章 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的前提问题:廓清规制道德风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第一节 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基本认识
        一、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内涵
        二、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表现
        三、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危害性
    第二节 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形成的理论探析
        一、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形成的信息经济学解释
        二、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形成的法理解释:权利义务失衡
        三、我国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发生机制的本土化问题
    第三节 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道德风险规制的检视与反思
        一、金融机构道德风险规制的基本原理:激励相容
        二、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监管实践的困境与局限
        三、金融机构特殊公司治理及其法律意义
        四、我国金融机构道德风险规制的公司治理路径
第二章 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的理论演进与基本原则
    第一节 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股东利益至上理论
        一、股东利益至上的理性基础与理论范式
        二、股东利益至上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实践
        三、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视阈下股东利益至上的价值困境
    第二节 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利益相关者理论
        一、利益相关者利益保护的基本原理
        二、利益相关者利益保护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实践
        三、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视阈下利益相关者理论的适用迷局
    第三节 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基本原则
        一、原则一: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应服务于社会整体利益
        二、原则二:以金融可持续发展为公司治理目标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三、原则三:金融可持续发展下改革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
第三章 直接规制股东道德风险:金融机构股东责任制度重构
    第一节 金融机构股东道德风险的形成:有限责任
        一、股东道德风险的形成机理
        二、股东道德风险的公司法规制:公司人格否认
    第二节 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的检视与改革
        一、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的制度沿革
        二、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的制度异化与规制虚空
        三、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限度突破的理论基础
    第三节 我国金融机构股东责任的反思与重构
        一、金融机构股东责任的路径选择与立法模式
        二、金融机构股东责任规则的建构思路
        三、金融机构股东责任的规则设计
第四章 直接规制道德风险: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
    第一节 传统公司治理中董事激励与约束机制诱发金融机构道德风险
        一、全球金融危机与我国金融实践视阈下董事激励与约束的法律考察
        二、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董事激励与约束机制改革之检视
        三、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董事激励与约束机制改革之反思
    第二节 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
        一、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必要性
        二、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路径
        三、我国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方案
    第三节 金融机构董事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强化
        一、我国金融领域监管与司法的权力配置格局重置
        二、我国金融机构董事责任强化的立法路径
        三、我国金融机构董事责任强化的司法路径
第五章 间接规制道德风险:金融机构监事职能完善
    第一节 金融机构监事规制道德风险的原理与现实困境
        一、金融机构监事规制道德风险的基本原理
        二、金融机构监事规制道德风险的现实困境
    第二节 金融机构监事会监督职能之完善
        一、金融机构监事会信息权制度
        二、金融机构监事会同意保留权与风险管理职责
        三、金融机构监事会激励与约束机制
    第三节 我国金融机构监事会本土化问题与制度改革
        一、金融机构内部监督机制的法律供给现状
        二、金融机构监事会法律制度评估
        三、金融机构监事会制度改革建议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后记

(7)私募基金保底条款效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研究背景及选题意义
    二、研究现状
    三、研究方法
        (一)实证类型化研究方法
        (二)规范分析方法
    四、本文的创新点及不足
        (一)本文的创新点
        (二)本文的不足
第一章 私募基金保底条款一般理论
    一、私募基金的内涵
        (一)发行方式:非公开发行
        (二)发行对象:合格投资者
        (三)私募基金分类
    二、保底条款内涵及效力判断的主要学说
        (一)保底条款的内涵
        (二)保底条款的主要效力学说
第二章 私募基金保底条款效力的立法与监管实践
    一、私募基金保底条款效力的立法梳理
        (一)法律
        (二)部门规章
        (三)中国基金业协会的指引与说明
    二、实践中私募基金产品的保底设计
        (一)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三、“资管新规”的相关规定及影响
        (一)禁止刚兑
        (二)禁止优先级保本保收益
        (三)细化规定的出台
第三章 私募基金不同种类保底条款效力的司法认定
    一、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效力的司法认定
        (一)保底条款无效
        (二)保底条款有效
        (三)小结
    二、固定回报条款效力的司法认定
        (一)名为私募融资,实为借贷关系
        (二)保底条款有效
        (三)小结
    三、最低回报条款
        (一)属于无名合同法律关系
        (二)保底条款有效
        (三)保底承诺应受行政处罚,但民事承诺仍有效
        (四)小结
    四、裁判思路总结与评析
        (一)保底条款效力的司法认定结果分析
        (二)裁判思路总结与评析
        (三)效力认定裁判思路评析
    五、《九民纪要》背景下保底条款效力的司法认定
        (一)第31条:规章也可以有条件地成为认定无效的依据
        (二)第92条:“金融机构”的指代范围
        (三)结构化私募基金产品的效力认定
        (四)小结
第四章 保底制度规制建议的提出——有效性认定趋紧化背景下的思考
    一、落实信义义务制度建设
        (一)私募基金同样适用信托法律关系
        (二)信义义务具体内容辨析
    二、加强风险制度的建设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8)恒丰银行公司治理的相关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1 绪论
    1.1 研究的背景
    1.2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1.2.1 研究的目的
        1.2.2 研究的意义
    1.3 国内外研究动态
        1.3.1 国外研究动态
        1.3.2 国内研究动态
    1.4 研究思路、方法及技术路线
        1.4.1 研究思路
        1.4.2 研究方法
        1.4.3 技术路线
    1.5 本文主要贡献
2 公司治理理论概述
    2.1 公司治理理论概念
    2.2 公司治理理论的定义
        2.2.1 超产权理论
        2.2.2 两权分离理论
        2.2.3 委托代理理论
        2.2.4 利益相关理论
    2.3 公司治理理论发展趋势
        2.3.1 股东利益至上的单边治理理论
        2.3.2 以利益相关者为核心的共同治理理论
3 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特殊性及存在的问题
    3.1 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特殊性
        3.1.1 资本结构的特殊性
        3.1.2 信息不对称的特殊性
    3.2 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股权结构问题
    3.3 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问题
        3.3.1 “三会一层”履职存在的问题
        3.3.2 内部控制环境薄弱问题
4 案例分析
    4.1 恒丰银行基本概述
    4.2 恒丰银行股权迷局及相关风险治理分析
        4.2.1 恒丰银行的迅速扩张
        4.2.2 恒丰银行股权迷局端倪
        4.2.3 恒丰银行内控管理存在严重漏洞
    4.3 恒丰银行刚性兑付事件及相关风险治理分析
        4.3.1 刚性兑事件分析
        4.3.2 恒丰银行监管漏洞大
        4.3.3 风控不力关联交易集中
    4.4 恒丰银行风险分析
        4.4.1 流动风险分析
        4.4.2 信用风险分析
        4.4.3 市场风险分析
        4.4.4 风险防范能力不足
    4.5 恒丰银行公司治理优化建议
5 结论与建议
    5.1 本文研究结论
    5.2 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改进建议
        5.2.1 建设有效的制衡机制
        5.2.2 完善风险控制体系
        5.2.3 加强稽核监督力度
        5.2.4 提高社会责任感
参考文献
附录
    A 学位论文数据集
致谢

(9)A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风险管理研究 ——以乐视网项目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 导论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1.1.1 选题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2 文献综述
        1.2.1 风险管理与证券风险管理研究
        1.2.2 股票质押业务现状研究
        1.2.3 现有文献评述
    1.3 论文框架与研究方法
        1.3.1 论文框架
        1.3.2 研究方法
2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理论分析
    2.1 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介绍
        2.1.1 业务概念及结构
        2.1.2 业务现状分析
    2.2 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风险分析
        2.2.1 市场风险
        2.2.2 信用风险
        2.2.3 流动性风险
        2.2.4 操作风险
        2.2.5 法律风险
        2.2.6 其他风险
    2.3 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风险管理理论与方法
        2.3.1 IOSCO证券公司风险管理理论
        2.3.2 全面风险管理理论
        2.3.3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风险管理框架
        2.3.4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风险管理原则
3 A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现状
    3.1 A证券公司基本情况介绍
    3.2 A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经营现状
        3.2.1 A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部门架构
        3.2.2 A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流程
        3.2.3 A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发展现状
    3.3 A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风险管理现状
        3.3.1 风险管理的目标
        3.3.2 内部控制环境
        3.3.3 风险评估与应对
        3.3.4 风险报告制度
4 乐视网项目案例分析
    4.1 乐视网简介
    4.2 乐视网项目
        4.2.1 项目开发和尽职调查
        4.2.2 项目决策和后续发展
        4.2.3 项目贷后管理和违约处理阶段
    4.3 乐视网项目风险状况分析
        4.3.1 债务人贾跃亭滞留境外
        4.3.2 债务人贾跃亭所持乐视网股票被司法冻结
        4.3.3 乐视网股票价格大幅下跌
    4.4 乐视网项目存在的问题
        4.4.1 尽职调查环节
        4.4.2 评审和决策环节
        4.4.3 贷后管理环节
        4.4.4 激励和问责环节
5 A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风险管理建议
    5.1 对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议
        5.1.1 优化内控环境
        5.1.2 加强内部风险文化建设
        5.1.3 提高高层管理团队的重视程度
        5.1.4 贯彻监管机构对股票质押业务的管控
    5.2 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流程的建议
        5.2.1 夯实尽职调查质量
        5.2.2 完善评审决策机制
        5.2.3 强化贷后管理、风险监测
        5.2.4 健全激励问责机制
        5.2.5 提高业务效益
6 结论
    6.1 研究结论
    6.2 研究创新
    6.3 研究局限
参考文献

(10)信用评级机构民事责任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选题背景
    二、选题意义
    三、文献综述
        (一)国外研究综述
        (二)国内研究综述
    四、创新之处
第一章 信用评级机构概述
    一、信用评级与信用评级机构的含义
    二、信用评级机构的法律特性与功能
        (一)信用评级机构的法律特性
        (二)信用评级机构的功能
        (三)信用评级机构的发展及现状
第二章 设定信用评级机构民事责任的正当性
    一、国际金融危机中的信用评级失准问题
        (一)信用评级机构在国际金融危机中的角色
        (二)信用评级失准的成因分析
    二、当前评级机构监管规制路径与评级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性
        (一)当前信用评级机构监管规制路径
        (二)设定信用评级机构民事责任——新的规制路径选择
第三章 域外信用评级机构民事责任立法与司法实践
    一、美国法下的信用评级机构民事责任
        (一)金融危机前的信用评级机构民事责任规定
        (二)金融危机后的信用评级机构民事责任规定
    二、欧盟法下的信用评级机构民事责任
        (一)金融危机前的信用评级机构民事责任规定
        (二)金融危机后的信用评级机构民事责任规定
        (三)欧盟各成员国的信用评级机构民事责任立法
    三、本章小结
第四章 完善我国信用评级机构民事法律责任制度
    一、信用评级行业在我国的发展及现状
    二、信用评级在我国金融市场中的作用
        (一)金融市场监管方面
        (二)金融市场交易方面
    三、我国现行信用评级机构民事责任法律制度
    四、对我国信用评级机构民事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取消行政处罚前置程序要求限制
        (二)明确诉讼主体范围
        (三)明确评级机构虚假陈述的判定标准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四、上市公司信息与激励之迷局(论文参考文献)

  • [1]美亚柏科股权激励动因及实施效果研究[D]. 齐果. 江西理工大学, 2021
  • [2]借壳上市中业绩承诺风险识别与防范研究 ——以欢瑞世纪为例[D]. 洪凯航. 华侨大学, 2021
  • [3]我国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研究 ——基于制度变迁的分析视角[D]. 张旭文. 江西财经大学, 2021(09)
  • [4]双重控制链视角下终极股东掏空行为研究 ——以延安必康为例[D]. 薛慧敏. 南京师范大学, 2021
  • [5]基于财务治理视角的GSNY公司盈余质量评价研究[D]. 蔡露. 沈阳农业大学, 2020(05)
  • [6]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研究 ——以规制道德风险为核心[D]. 祝雅柠. 吉林大学, 2020(08)
  • [7]私募基金保底条款效力研究[D]. 段胡安儿. 中国政法大学, 2020(12)
  • [8]恒丰银行公司治理的相关问题研究[D]. 李净苇. 重庆大学, 2019(12)
  • [9]A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风险管理研究 ——以乐视网项目为例[D]. 王璐瑶.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12)
  • [10]信用评级机构民事责任法律问题研究[D]. 田彧. 中国政法大学, 20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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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与激励之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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