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ST幸福披露重大事项(论文文献综述)
姚琳科[1](2021)在《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否定意见问题研究 ——以*ST瀚叶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2010年颁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提出达到条件的上市公司要对外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以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次年,我国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首批按照指引规定进行相关披露;而后,沪深主板上市公司施行;深交所2015年发布指引要求深市中小板上市公司施行披露;2019年沪市科创板开始实施。我国上市公司内控审计及其披露逐步规范化,内控审计报告数量逐步增加,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也逐步在否定意见报告中显现。以此为背景,整体分析被出具否定意见的上市公司存在的内控缺陷,并以*ST瀚叶为案例进行进一步的分析。本文探讨历年上市公司否定意见出具的情况,通过归纳总结法分析2019年的66家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否定意见的整体,对其否定意见中提及的缺陷进行整理汇总,其缺陷主要集中在关联方交易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违规担保以及对子公司管控不足等情况,并按照内控五要素进行归类。对否定意见公司对应的内控自评报告披露情况进行对比,进一步分析内控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相关建议,有助于上市公司规避以后年度被出具内控审计否定意见。继采用案例研究法以2019年度中存在缺陷较多,具代表性的瀚叶股份为案例,分析其导致否定意见的具体原因。整理瀚叶股份相关资料,从内部控制五要素角度对其公司存在问题及否定意见提出的重大缺陷方面进行研究。最后相对应的提出改进内控建议,以使瀚叶完善内控,避免内控审计否定意见。通过对上市公司整体的分析以及对*ST瀚叶案例的研究,有助于深入了解上市公司内控审计否定意见的出具和内部控制存在问题,通过广度与深度的分析,提出相应的建议,对提高企业内部控制管理提供有益参考。促使上市公司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在以后年度内部控制审计中被出具否定意见。
朱俊琪[2](2021)在《股权纷争视域下的审计风险研究 ——以ST围海为例》文中认为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迅速发展,相关法律和制度不够完善、公司自身管理组织结构不合理,股东间的矛盾升级导致股权纷争的产生,受到各界广泛关注。同时,股权纷争对公司产生严重影响,如内部治理和秩序混乱、运营情况失常等,进而导致审计风险升高。面对股权纷争下的高审计风险,很多审计机构的审计业务并未达到预期效果,中注协也发函要求审计机构关注股权纷争产生的不良影响,高度重视其审计风险。关于如何高质量地完成审计业务,在理论和实践中亟待更多更好的经验。因此,本文以ST围海为例,对股权纷争视域下的审计风险展开研究。首先,本文在对股权纷争和审计风险相关文献进行归纳梳理的基础上,利用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理论和冲突理论等构建了本文的理论分析框架。其次,本文分析股权纷争对审计风险造成的影响,以及产生影响的原因,在理论层面研究股权纷争下的审计风险评估程序。再次,本文对于审计人员提出财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的审计风险应对措施。然后,本文以ST围海为例对上述理论研究加以佐证,简述公司情况和事件始末。最后,以前文理论层面的研究为基础,结合ST围海具体案例中审计人员实施的审计风险评估和应对行为,本文对股权纷争视域下的审计风险进行归纳总结。本文得到以下研究结论:第一,股权纷争的发生会导致公司重大错报风险的升高,为了将审计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可接受的检查风险降低;第二,面对股权纷争下的审计风险,审计人员需要在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执行重大错报风险评估程序,如审查股权结构、关注关联方交易等;第三,面对股权纷争下的审计风险,审计人员需要在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执行检查风险应对程序,如关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审计关联方交易中的应收应付款项等。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在股权纷争视域下对审计风险进行研究,将股权纷争的特征作为研究的入手点,丰富了审计风险的相关理论研究,也为股权纷争公司的相关审计工作提供借鉴。
杜潘[3](2021)在《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对外担保是公司作为市场主体的一种正常交易行为。上市公司股权、债权结构复杂,资产体量大,价值高,加上资本市场的流动性强,使得对外担保成为上市公司经常从事的交易。对外担保虽然能够让上市获得宝贵的商业机会,但也会带来未知的风险。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影响巨大,许多违规担保案件都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这从我国国务院、证监会等机构近年来不断加强对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监管力度也可以看出。而在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监管方面,对于一些隐蔽性越来越高且形式新颖的担保交易,现有的法律制度难以起到良好的效果。因此,有必要在现有法律体系基础上探究如何规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交易,进而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维持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本文由绪论、结语及正文构成,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概述。本部分首先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概念进行了界定,然后总结了担保交易的特征,包括提供担保的上市公司具有独立法律人格,对外担保构成上市公司的隐性债务,以及对外担保存在利益冲突;其次介绍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为控股股东担保、为子公司担保以及上市公司互相担保。最后,分析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经济合理性与存在的风险,以加深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理解。第二部分:我国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现存问题及案例分析。本部分首先对我国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然后对资本市场中的具体案例进行深入分析,主要从案例公司对外担保的基本情况、对外担保的特点以及违规对外担保的原因几个方面展开分析。第三部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法律规制现状分析。本部分主要探讨了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制情况。首先介绍了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法律规制有关的理论,主要有国家干预理论、委托代理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及公司治理理论。其次研究了我国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法律规制的现状,总结了相关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立法存在缺陷、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以及事后救济缺位。然后介绍了英国、美国、德国、法国、日本几个国家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制情况,总结出对我国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法律制度的启示,即以公司利益为导向的司法实质审查制度、优化公司股权结构以及明确内部人员责任。第四部分:我国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法律规制的完善。本部分主要探讨怎样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制度,在对外担保法律制度上,提高相关规定的效力层级,明确股东诚信义务的具体内容及责任。在公司治理层面,优化公司股权结构,强化内部监督。在外部监管层面,建立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预警机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在救济措施方面,完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制度,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孟晓波[4](2020)在《我国上市公司失信行为的判别因素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诚信,是我国资本市场的基石,市场经济是法律经济,更是诚信经济,证券市场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诚信建设一直是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短板。我国上市公司作为上世纪90年代才出现的全新组织形式,由于可以通过资本市场获取巨额的融资金额,其诚信状况尤其引人关注。财务造假、业绩“变脸”、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高管被立案调查等多宗非诚信行为,都使得原本羸弱的A股市场更加雪上加霜,从而直接影响了中国经济的发展。考虑到已有失信案例的情况,以及研究的角度主要是关注内部治理方面的因素,本文以实证研究法为主,以文献研究法和案例研究法为辅,并用不完全契约、信息不对称和委托代理三大理论为基础,推出三个假设,即关联交易频繁、无法出具审计报告和内控管理失控这三项是否是上市公司发生失信行为的判别原因。同时通过选取2015年到2018年之间我国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作为初始样本,利用相关模型分析,来研究这三项因素与上市公司失信行为之间的关系。同时结合相关案例进一步证实,并得出以下结论:关联交易频繁、无法出具审计报告和内控管理失控都与上市公司发生失信行为概率呈正相关关系,都是判别上市公司出现违规行为的因素。针对上述结论,本文主要从公司内部治理研究角度出发,提出了几点有助于公司诚信建设的建议,一是优化股权结构和股权激励,制约上市公司失信行为;二是公司治理和财务治理相结合,形成有效的财务管理约束机制;三是建立健全的内控体系,提高内部监管有效性。
孙晓慧[5](2020)在《*ST宇顺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市场反应及经济后果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独立于上市公司和监管机构的第三方,应该在防范财务信息出现重大错报和舞弊方面,起到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扮演好“守门员”的角色。然而,现阶段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选择用铤而走险的方式来寻求自身利益,即违反证券市场规则进行财务舞弊。在此背景下,公司为了避免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或是为了改善审计意见,都会选择变更与之合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每年变更事务所的总量中ST公司的所占比重尤其高。这种自愿性的变更行为表面上看似合法合规,但极可能隐藏了深层次的舞弊行为和变更动因,导致出现不对等的市场反应,带来潜在的不利经济后果。所以这种自愿性的变所行为也就引起了各界人群的关注,也引发了人们对会计师事务所与上市公司之间关系的更深层面的思考。总之,鉴于目前上市公司频繁、主动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现象居高不下,探究其换所行为的真实动因、挖掘产生怎样市场反应和经济后果显得尤为重要。这有助于我们总结其规律,减少信息不对称,帮助投资者减少不必要的投资风险,且对监管部门、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也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基于以上分析,本文选取了*ST宇顺为例进行具体的研究,*ST宇顺从2012年起总共进行了四次换所行为,具有一定的典型性。首先,本文阐述了研究上市公司换所的背景及意义,回顾了国内外有关上市公司变更事务所的动因及后果的相关文献,按照具体的影响因素加以梳理和分类,并提出了本文的研究方法和框架。其次,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和证券市场中事务所变更的实际情况,结合相关理论加以论述。然后,引入案例公司*ST宇顺,从推力、拉力、锁住因素理论的三个方面对其变更动因加以分析。之后第四、五章从其变更带来的市场反应和经济后果两个方面进行系统、全面地分析,结合自身背景深入剖析*ST宇顺频繁变更事务所的具体后果。最后,从*ST宇顺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案例中得出相应的结论,对投资者、会计师事务所、以及监管机构三个参与方提出了相关建议。
余玄子[6](2020)在《上市公司大股东侵占行为及其影响分析 ——以ST生化为例》文中指出资本市场体系随着时间的发展日益完善,优质的资本市场资源吸引了大量的公司通过企业上市参与到资本市场的发展中来。然而我国早一批的许多上市公司是由原国企改制而上市的,存在股权较为集中以及内部监督机制尚不完善等情况。这些情况的存在为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创造了条件,使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更加突出,在我国资本市场中大股东进行侵占的案例也不在少数,这对证券市场资金高效利用的良性循环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分析上市公司大股东进行侵占的形式以及后果,对于防止大股东侵占和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本文基于委托代理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及控制权收益理论来进行案例分析,从侵占的方式、成因和影响三个方面阐述ST生化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的行为。具体来说,ST生化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主要方式有侵占非经营性资金、资产置换以及违规担保等。而公司股权集中度高以及内部监督职能的缺失是造成大股东侵占行为发生的重要原因。具体体现为ST生化的股权结构中股权制衡度太低,大股东控制董监高等主要管理层使得其不能正常履行监督职责等。此外,公司外部治理机制的不完善是造成大股东侵占行为发生的另一主要原因,例如会计师等中介监管机构职能弱化、外部监管力度不足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等。而大股东对ST生化的侵占也导致公司的经营绩效低下,财务风险增加以及股价持续下跌甚至停盘,使得公司不仅得不到正常的发展,还严重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针对以上现象,本文从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披露和监督机制的强化、处罚力度的加强和社会监管体系的建设等四个方面对防范大股东侵占行为提出建议。本文的创新点:首先,目前国内对大股东侵占行为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大样本描述性的实证分析,案例研究相对匮乏,本文选择的ST生化大股东侵占案例具有涉案金额大、持续时间长,影响较为恶劣的典型代表性。其次,以大股东侵占理论为基础从案例研究角度出发,对成因、方式及其负面影响进行深入研究并给出相关结论。最后,从内部治理以及外部监督两个维度剖析该侵占事件的前因后果,并对该类侵占问题的解决提出针对性的建议,帮助投资者减少投资风险以及为监管机构制定的控制措施时提供了部分理论依据。
吴桐[7](2020)在《新准则下上市公司投资性金融资产会计信息披露研究 ——以房地产业为例》文中认为2017年,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新准则在列报项目和计量属性上有了根本性的变化,但上市公司披露投资性金融资产会计信息时,与新准则的要求存在一定偏差。本文研究受新准则影响较大的股权类投资和债权类投资,即投资性金融资产。本文核心研究问题:上市公司披露投资性金融资产会计信息时是否规范执行新准则?本文具体研究问题:(1)上市公司投资性金融资产在新准则下披露现状如何?(2)上市公司投资性金融资产在新准则下的信息披露存在哪些问题?(3)上市公司基于新准则披露投资性金融资产时出现问题的成因是什么?(4)如何基于新准则规范上市公司对投资性金融资产的披露?本文研究方法与思路: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案例研究法和规范研究法进行研究。首先,本文选择有代表性的房地产业为案例行业,从股权类投资和债权类投资的角度,归纳房地产业投资性金融资产在新准则下的信息披露情况,并按照准则规范,分析评判具体披露情况的合规性,再结合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归纳总结上市公司投资性金融资产信息披露问题。其次,针对以上问题,分析上市公司投资性金融资产信息披露问题成因。最后,有针对性的提出规范上市公司投资性金融资产信息披露的建议。本文研究发现:(1)房地产业基于新准则对股权类投资信息披露的变化明显多于债权类投资。(2)上市公司执行新准则时存在不规范的问题,包括不同上市公司同一期间的会计信息不可比、披露的调整信息可理解性差、未按要求使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列报项目有明显的错误。(3)上市公司未规范执行新准则的原因包括,新准则要求的公允价值计量操作难度大,新准则部分条款内容仍不完善;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质量监管力度小,对新准则出台的解释说明不充分;上市公司财务人员素质不高。(4)准则条款、监管部门和上市公司均进行完善和改进,可有效规范上市公司对投资性金融资产会计信息的披露。本文研究价值与启示意义:将有代表性的房地产业作为案例行业,研究上市公司基于新准则披露投资性金融资产会计信息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上市公司规范执行新准则,提高投资性金融资产信息披露质量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同时,本文将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与新准则相结合,以案例研究的方式,研究上市公司投资性金融资产列报项目和计量属性等方面基于新准则的披露情况,可以弥补现有文献的空白。
陈欣琳[8](2020)在《*ST毅达财务信息披露违规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财务信息披露作为投资者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主要方式,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高质量的财务信息披露可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长远发展,促进资源配置效率的提升。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证券市场也逐步发展成熟,以个人投资者为主的证券市场投资者数量快速增长,但是个人投资者相对于大股东和机构投资者对企业财务信息的可获得性以及辨别财务信息真实性的能力较弱,所以需要企业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相关、及时的财务信息。但就目前情况看来,财务信息披露违规现象屡见不鲜,这不仅损害了公司自身的利益,还使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遭受损失,扰乱证券市场的交易秩序,降低资源的配置效率,所以如何减少财务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在梳理国内外财务信息披露违规研究文献、依托财务信息披露违规动因理论和充分了解追踪*ST毅达违规案件的基础上,对*ST毅达财务信息披露违规问题进行分析。首先,通过分析发现*ST毅达违规动因包括:个人利益驱动,主要体现为大股东减持套现、控股股东转移资产;公司财务压力驱动,主要指财务状况和经营水平较差;公司治理混乱,具体表现为存在内部人控制问题、相关责任人未勤勉尽责和对子公司监管不严;审计机构失职,主要指审计机构缺少独立性和注册会计师职业素质不高;监管力量薄弱,主要体现为违规成本低和监管不及时。其次,本文从公司、证券市场、其他利益相关者三个角度分析了*ST毅达违规的经济后果。最后,依据*ST毅达财务信息披露违规动因,提出以下治理措施:通过引入机构投资者来优化股权结构;提升公司经营业绩;通过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监事制度以及子公司的管控制度来完善公司内部治理;加强对审计机构监管,包括加大对审计机构违规惩罚力度、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监管以及建立第三方核查机制;通过加大对违规行为惩罚力度、加快调查速度以及充分发挥媒体监督作用来提升监管质量。
阮昊[9](2020)在《论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文中研究表明违约债券交易是一种以实质违约或有违约风险之虞的债券为交易对象的新型债券交易种类,因该种交易具有高风险性需以层次性制度体系防范风险。我国债券市场发展经历了在市场化与非市场化间徘徊的过程,并集中体现在是否允许债券违约。债市发展初期,由于法制缺位、监管经验不足,初时发行企业债券未能妥善防范市场风险,导致出现大面积违约现象,甚至引发金融群体性事件。此后监管层出于规避风险的考量,在促进债市发展,丰富投资品种的同时以政府信用为发行主体背书,导致了长期“零违约”的非市场化现象。2014年超日信用债事件后逐步打破“刚性兑付”的市场惯性,债券市场逐步呈现“违约常态化”趋势,市场主体也已经逐渐适应市场转变并停止对政府不合理的期待。自2018年起至今,债券违约出现“新常态”,无论在数量、规模上都远超前些年,违约形式也日趋多样化。债券市场运行基础在于风险定价机制,违约是市场正常现象。随着违约债券余额持续累积,催生出违约债券如何处理的问题。我国债券市场基础设施不完备以及相关制度僵化,导致违约债券的后续处置并不顺利,随着时间推移风险亦不断累积,基于这些前提违约债券转让业务应时而生。此前,虽在法律层面未明文禁止违约债券交易,但由于两大交易所违约债券停牌制度以及配套交易制度缺失,导致该种交易一直处于被限制状态。违约债券交易不同于其他违约处置方式,是一种将风险消弭于市场的手段,既能够使想要进行风险管理的原债券持有者能够及时处理债券,又能给予风险偏好投资者以市场参与渠道。违约债券交易是制度变革后出现的交易种类,符合金融创新理论,蕴含根雕理论、冰棍理论,也是优化决策理论驱动下的产物。违约债券有着普通债券的“债性”及“券性”,是一种标准化有着流通能力的商事契约,又有着股票某些特性以及高风险性等不同于一般债券的特质。违约债券交易是高收益债券市场的一部分,美国高收益债券中“堕落天使”与违约债券具有同质性,都是属于“跌出来”的债券,因而对违约债券制度讨论可以借鉴高收益债券。违约债券交易对构建多层次债券市场具有重要意义,也能够推进债券市场国家化。违约债券包含一般性风险。信用风险是最为常见的非系统性风险,无法完全消除但可以管理风险、分散风险,违约债券具有高信用风险,因其交易标的本身就是风险资产。对准备持有债券至到期的投资者来说,价格风险并不足为虑,但对打算在债券到期之前就出售的投资者来说,价格风险可能会带来极大损失。违约债券和其他债券一样与利率之间呈现反向相关关系,违约债券价格相较于其他债券对利率的变化不那么敏感,但对发行主体的信誉变化则敏感的多。流动性风险是投资者在需要时不能以合理价格,并无法在相对较短时间内将债券出售的风险,违约债券交易市场限于规模及惯用交易模式有出现该种风险之虞。因违约债券一般期限较长且票息较高,该种债券的再投资风险比较高。违约债券交易标的具有高风险,容易产生次生风险。该种风险是一种试图应对风险而产生的一种新风险,是因风险溢出被传染而产生的风险,不妥善应对可能会成为系统性风险的雏形。违约债券具有权益债券特性,价格高低受公司基本面因素决定远大于利率水平且具有与股票媲美的流动性,规制内幕交易对违约债券具有相当重要意义。有学者认为内幕交易能够作为披露机制市场发布有价值的信息并能够缓解代理成本问题,因而能提升交易效率。事实上,只有当市场确认内幕消息后价格才会产生相应变化,而确认消息的方式一般是等待公布或发现价格有不同寻常的波动。允许内部人以内幕交易获利会变相鼓励其在公司经营中去尝试高风险项目,公司可能会因此而利益受损。此外,以公平市场理论、侵占理论或是信赖义务理论来规制内幕交易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虚假陈述需要考量信息的重大性、公开性以及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违约债券对市场信息敏感程度相较于一般债券更强,虚假陈述不但容易影响交易效率,也有可能成为其他违规行为的推手。违约债券交易缔约方式呈现出系统性特征,交易双方都先要在己方竞争里脱颖而出才能获取缔约机会,形成缔约行为关联性。交易主体之间、交易主体与资金提供者之间等各市场主体通过金融契约而形成群落,并产生密切关联,风险防范不但要关注微观风险,还需要着眼于市场性风险。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需要对市场风险妥善监管。金融风险监管是市场失灵以及公共利益理论为基础。市场能够对资源配置起到基础性作用,但并不意味着仅依靠市场机制就能够持续促进经济发展。公共利益理论是为了抑制市场不完全性缺陷并维护公众利益,站在公正立场通过政府监管替代部分市场竞争,保障市场效益。法律自身局限性决定其具有不完备性,而后就需要解决剩余立法权以及执法权分配的问题,考量标准在于标准化程度以及预期损害大小。监管也是有成本的,金融领域的高标准化与强外部性决定了在该领域监管是适宜获取剩余立法权以及执法权的,即引入监管能够覆盖所产生的成本。然而,也有观点认为公共利益论的前提监管者是中立道德且有能力的并不成立。监管层并非完全中立的“理性人”,而是“经济人”,会被某些群体俘获而成为利益代表,监管规则也会为这些人服务,并非是单纯为了公众利益以及市场效率提升。传统风险管理理论侧重于识别风险并将其类型化,然后积极避免风险或处理风险。而金融风险理论则是旨在实现风险较小情况下获取较大收益或者收益一定条件下风险相对最小,在承认风险的情况下与风险和平共处。妥善管理金融风险需要及时识别风险、准确测算风险、客观评价风险并以多样化方式管理风险。风险防范法律规范化的作用是基础性的,但是并不代表所有的风险防范问题都需要依靠“立法论”来解决。法律解释是让纸面文字发出声音的过程,立法也是有成本的,因而风险防范规范应当在法律解释无法解决问题的前提下,再交由立法解决。风险防范法律规范化的核心在于使风险防范原则化,实现具体路径在于构建多层次风险防范规范体系。新修订之《证券法》里为债券制定了专门性规则,这是值得肯定的进步,但仍未摆脱名为“证券法”实为“股票法”,债券依然依附在股票规则之上的窘境。债券规则边缘化地位导致了从制度供给方面来说根本无法满足防范债券市场风险的需求,《证券法》中的规定未能体现债券特性以及反映债券治理逻辑,风险防范规则方面无论是“量”、“质”或者“针对性”上都有所欠缺。关于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特殊性规定仅存在于市场交易规则内的寥寥数语,无法满足市场实际需求。同时,我国债市风险防范方式行政色彩相当浓厚,处理违约风险最为惯用的方式就是政府兜底。主要以管制式防范风险措施,通过对限制市场主体的行为来消极避免风险,最终将会导致经济体系僵化、金融压抑。尤其对于违约债券交易这类依赖风险机制运行的交易,一旦采用这类防范风险措施将会导致交易无法运行。债券风险防范规则体系混乱,上位法缺失,差异化规则明显。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采用不同的规则标准,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使用三套各异的制度,监管机构间的监管竞次使得各债券制度差异化,风险防范制度无法统一会造成适用混乱,留下规则真空地带。中介机构承担市场“看门人”之职,应当发挥出其专业特性,起到提升市场透明度、缓解交易双方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分担市场风险等作用,在债市风险防范体系中承担重要角色。然而,从实践来看中介机构未能以市场实际为基础,反映交易主体需求,而是以行政监管部门要求为最高指令,未充分考虑其市场定位,过度发挥其理性经济人本性、贯彻功利主义,而忽略其对市场风险存在机构责任。美国高收益债券市场监管者认为违约债券虽然具有高风险但仍是债券的一种,没有必要单独立法。对违约债券的风险防范思路应当延续证券市场一以贯之的以信息披露制度为核心,而非由监管层作出实质性判断。美国与欧盟都已形成完善、全面且层次分明的法律规定,并构建起良性的监管制度。TRACE系统是一种强制性报告制度,通过充分收集场外市场交易数据,以提高价格透明度,并进而提升市场整体透明度。既能够提升投资者对市场信息获取度,也能够增强监管机构对债券市场活动的监督效果。提升市场透明度并非全是赞美之声,也有观点认为这样做无意义且降低高收益债券市场运行效率。通过分析TRACE应用前后市场内幕交易风险数据的变化,可以得出增加市场透明度确实有助于规范市场行为防范风险。美国违约债券交易参与主体构成随规范修改而经历过较大幅度变化。关于是否要设置准入门槛,反对者认为垃圾债并不是金融机构可以投资的唯一高风险投资,高风险、高回报的证券可以适当在机构投资组合中配置。而支持者则以高风险性债券年限较长且受经济波动影响大为依据认为应当设置。信息披露是风险防范制度的核心,持续性披露、财务披露和持续报告义务是违约债券交易信息披露重点。评级机构身份经历过数次变化后成为承担“准监管”角色的市场中介机构,市评级机构出现利益冲突问题严重、自我信息披露不足且依赖经验化判断对金融创新产品预测能力不足等问题。违约债券有其风险生成特殊性,评级机构有针对性评级规则。风险管理工具能够释缓违约债券风险,更为主动的管理风险,但需注意避免风险沦为单纯投机工具且需要妥善监管。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需坚持市场化与法制化为根本路径。市场化风险防范机制是一种符合经济规律、市场规律,根据债券市场风险机理,以市场化方式作用于风险的制度。法制化就是将市场规则以及其他对交易各方约束的规定以法律形式予以确定,使其能够拥有普遍适用的效力以及强制力保障,进而规范市场行为维持市场秩序。市场化与法制化理念之间并不是割裂开的,在风险防范机制中是相互作用的,二者之间具有密切联系。市场化是法制化的前提和基础,良性的规则才能在防范风险的同时促进市场发展。违约债券是债券的一种,具有“债性”以及“券性”,需要单一性规范与涉众性规范结合适用。单一性规范为违约债券风险防范之基础,涉众性规范侧重于防范市场整体性风险。同时,风险防范制度应当是针对性规范与统一性规范相结合。债市风险防范制度应当是统一的,统一性规范意味着理顺规范统一与监管统一之间的关系,并非仅能有一个监管机构与一套制度,而是应当妥善协调,同质性债券适用统一标准。违约债券并没有突破债券的本质属性且风险防范思路与普通债券并无二致,因而应纳入债市整体风险防范体系,并通过针对性规范应对违约债券交易风险特性。此外,需平衡金融安全与效率理念,如果仅出于防范风险目的来说,禁止交易就能够直接掐灭风险源头,没有交易自然就不会带来风险。债券市场是风险市场,防范风险可以与市场效率原则实现共存。安全理念是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体系的基础性理念,防范风险的原因就是希望能够保障市场的安全运行。安全理念与效率理念应该统筹兼顾、力求协调,不可偏废。需构建多层次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体系。在市场整体层次,应构建统一违约债券交易市场,将同质性债券放入统一市场交易,该市场容纳风险的能力相较于分裂交易市场更强,也拥有更优越的流动性。以完善的监管制度、集中有效的信息集中制度增加投资者信息获取度,并提升市场透明度,能够及时识别风险、分析风险并妥善管理风险。构建市场风险预警机制,应当以维护金融稳定和保护投资者为价值取向,在政府与市场间妥善分工,构建层次性的预警机制。在市场规范层次,多层次规范体系是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体系的基础,各层次规则各有独特作用,现阶段着力改进自律规则是现实途径。在司法制度层次,同种类债券法律适用标准统一,是法律公平原则的体现,也能够弥合监管与规则标准不一所带来的风险,完善司法制度保障各项风险防范制度能够顺利运行,并妥善发挥审判延伸职能实现多元化风险防范。在市场监管层次,监管统一并非是为了形式主义而是希望能够缓解监管真空、监管失灵等问题。更为现实的做法是增进监管之间的合作与协调,统一监管标准,减少重复监管。应改进债券市场监管执法,秉持适当性执法原则,既需要保持一定的谦抑性,又应该及时介入并以妥善方式执法,避免风险生成或者扩散。为加强执法监管效果,还需要提升债券监管机构透明度,并完善债券监管问责制度,有约束方能促使机构妥善履行职责。在市场中介主体层次,应完善信用评级制度构建,着力提升评级质量,并通过防止利益冲突、细化跟踪评级等规定来完善违约债券特殊性规则。由于长期以来的“零违约”市场,导致风险管理市场发育不良,应完善规则重点落实信息披露规则,为风险管理提供市场化工具。《证券法》以及《债券纠纷纪要》等已对受托管理人制度所暴露出的问题做出了制度回应。在市场主体层次,违约债券信息披露制度需要同时反应价格信号与偿债能力,在时间维度与空间维度上应作出针对性规定。设置适当投资者准入制度,避免没有风险承受以及风险识别能力的投资者盲目进入市场,并积极引入多元化适格投资者参与交易。投资者风险预防机制通过规定投资者资金比例结构、单笔交易规模限制等措施成为风险防范的第一道关口。
冯云访[10](2020)在《未决诉讼、内部控制质量对审计意见的影响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诉讼仲裁的情况越来越多,企业进行年报审计的过程中往往存在部分诉讼事项尚未判决的情况,这部分仍处在进行过程中、尚未结束的诉讼事项即未决诉讼。未决诉讼对于企业而言由于其结果和产生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在未来产生的或有负债很可能转变为企业的真实负债,给企业带来潜在的损失,甚至可能影响企业持续经营能力。未决诉讼给外界传递了企业存在诉讼风险的信号,随着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模式的广泛应用,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成了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事项,未决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风险因素,未决诉讼的存在是否会影响注册会计师对企业进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审计意见的发表?内部控制作为公司内部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控制质量的高低影响了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的风险判断,内部控制质量是否会在未决诉讼影响审计意见这一过程中产生调节作用?本文将对此展开分析与研究。本文主要采用实证研究方法来探讨未决诉讼、内部控制质量与审计意见之间的关系。首先,对未决诉讼、内部控制质量与审计意见之间的现有研究文献进行整理综述,梳理出当前研究的主要内容与不足;其次,借助信号传递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与审计保险理论等对研究对象之间的关系进行理论分析、构建理论路径并提出本文的研究假设;最后,以2012-2018年沪深A股非金融上市公司为样本,通过logit回归模型实证检验未决诉讼与审计意见之间的关系以及未决诉讼与内部控制之间的交互作用,得出文本研究结论,提出应对未决诉讼风险的政策建议并对本文研究的不足和展望进行总结。本文的主要研究结论如下:第一、未决诉讼与非标准审计意见之间存在显着正相关关系,存在未决诉的上市公司更容易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同时,未决诉讼涉诉金额越高,对企业未来生产经营可能造成的影响越大,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年报审计过程中越容易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Logit实证回归结果显示,企业是否存在未决诉讼事项与未决诉讼涉诉金额均与非标准审计意见呈现出显着正相关关系,未决诉讼事项的存在不仅会给企业带来预期的经济损失、影响企业声誉,甚至会影响企业持续经营能力,导致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审计过程中面临的重大错报风险加大,注册会计师出于审慎考虑更倾向于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财务报告。未决诉讼涉诉金额表现了未决诉讼事项的重要性水平,未决诉讼涉诉金额在企业总资产中的占比越高,对企业的影响越明显,实证回归检验结果发现未决诉讼涉诉金额越高,越容易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区分产权性质后发现,当面临未决诉讼时,国有企业比非国有企业更容易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第二、区分涉诉企业法律地位后发现,相对于原告方,涉诉企业为被告时更容易被出具非标审计意见,且仅在涉诉企业为被告方时未决诉讼与非标准审计意见存在显着的正向影响。区分未决诉讼事项类型后发现,相对于非经济类诉讼,存在经济类诉讼的上市公司在年报审计过程中更容易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且经济类诉讼中未决诉讼事项对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影响比非经济类诉讼更显着。第三、内部控制质量与非标准审计意见显着负相关,良好的内部控制能够有效降低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出具概率。同时,内部控制质量与未决诉讼之间存在交互作用,高质量的内部控制能够有效削弱未决诉讼对注册会计师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影响,内部控制质量越高,企业面临未决诉讼事项时越不容易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区分产权性质之后发现,内部控制与未决诉讼之间的交互效应在非国有企业中更显着,说明相比于国有企业,存在未决诉讼的非国有上市公司通过提高内部控制质量更能削弱注册会计师非标审计意见的表达。本文的研究贡献主要在于:从理论与实证的角度分析论证了未决诉讼、内部控制质量与审计意见之间的关联关系,验证了未决诉讼事项对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发表的影响,检验了内部控制质量的内在调节效应;从诉讼主体的法律地位和诉讼类型等角度出发,研究不同诉讼类型对注册会计师发表审计意见的影响,丰富了未决诉讼对审计意见影响的研究。
二、ST幸福披露重大事项(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ST幸福披露重大事项(论文提纲范文)
(1)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否定意见问题研究 ——以*ST瀚叶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评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文献评述 |
1.3 研究内容、方法及框架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本文框架图 |
1.4 创新点 |
2 内部控制审计否定意见相关理论 |
2.1 内部控制与内控五要素 |
2.2 内部控制审计否定意见的出具、内涵及影响 |
2.2.1 内部控制审计否定意见的出具 |
2.2.2 内部控制审计否定意见内涵 |
2.2.3 内部控制审计否定意见影响 |
2.3 理论基础 |
2.3.1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3.2 委托代理理论 |
2.3.3 信号传递理论 |
3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否定意见总体分析 |
3.1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否定意见整体情况 |
3.2 上市公司被出具内控审计否定意见原因 |
3.2.1 否定意见提及的内控缺陷整体情况 |
3.2.2 否定意见提及的内控缺陷具体表现 |
3.2.3 从内控五要素角度对缺陷进行分析 |
3.3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披露分析 |
3.3.1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披露情况 |
3.3.2 上市公司内控自评缺陷披露与否定意见不一致分析 |
3.3.3 上市公司披露内控自我评价报告存在的问题 |
4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否定意见规避对策 |
4.1 健全上市公司关联方内部控制 |
4.2 完善上市公司业务审批流程 |
4.3 建设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化平台 |
5 案例介绍 |
5.1 *ST瀚叶背景介绍 |
5.1.1 公司简介 |
5.1.2 主营业务 |
5.2 *ST瀚叶内部控制审计否定意见情况分析 |
5.2.1 *ST瀚叶历年内控审计意见与自我评价 |
5.2.2 *ST瀚叶内控否定意见提及的缺陷概述 |
5.2.3 *ST瀚叶内控自我评价缺陷披露及整改 |
5.3 从内控五要素分析导致*ST瀚叶否定意见原因 |
5.3.1 内部控制环境 |
5.3.2 风险评估 |
5.3.3 控制活动 |
5.3.4 信息与沟通 |
5.3.5 内部监督 |
5.4 *ST瀚叶防范再次被出具否定意见的相关建议 |
5.4.1 改善组织架构加强内部控制环境建设 |
5.4.2 落实瀚叶风险评估体系做好事前防控 |
5.4.3 细化各环节管理贯彻控制活动实施 |
5.4.4 采取激惩措施提高瀚叶信息与沟通效率 |
5.4.5 结合瀚叶发展完善内部监督制度 |
6 结论 |
6.1 结论 |
6.2 不足 |
参考文献 |
附录 |
硕士研究生学习阶段发表论文 |
致谢 |
(2)股权纷争视域下的审计风险研究 ——以ST围海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股权纷争相关研究 |
1.2.2 审计风险相关研究 |
1.2.3 文献述评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内容与研究框架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框架 |
1.5 创新点 |
第2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1.1 股权纷争 |
2.1.2 审计风险 |
2.2 理论基础 |
2.2.1 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理论 |
2.2.2 冲突理论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股权纷争下的审计风险评估 |
3.1 股权纷争对审计风险的影响 |
3.1.1 重大错报风险水平升高 |
3.1.2 可接受的检查风险降低 |
3.2 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评估 |
3.2.1 股权纷争下的股权结构 |
3.2.2 股权纷争下的内部控制 |
3.2.3 股权纷争下的经营现状 |
3.2.4 股权纷争下的外部环境 |
3.3 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评估 |
3.3.1 关键性账户 |
3.3.2 关联方交易 |
3.3.3 财务报表披露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股权纷争下的审计风险应对 |
4.1 报表层次检查风险应对 |
4.1.1 保持职业怀疑态度 |
4.1.2 重视与被审公司的沟通 |
4.1.3 提高审计程序不可预见性 |
4.2 认定层次检查风险应对 |
4.2.1 关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
4.2.2 查阅控股股东的家族关系 |
4.2.3 跟踪对照近几年财务数据 |
4.2.4 对具体账户实施审计程序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ST围海股权纷争下的审计风险评估 |
5.1 ST围海股权纷争概述 |
5.1.1 ST围海公司概况 |
5.1.2 股权纷争事件始末 |
5.2 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评估 |
5.2.1 股权结构高度集中 |
5.2.2 大股东凌驾和舞弊 |
5.2.3 内部控制失效 |
5.2.4 董监高频繁变更 |
5.2.5 公司股价走低 |
5.2.6 财务状况恶化 |
5.3 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评估 |
5.3.1 关键性账户 |
5.3.2 关联方交易 |
5.3.3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ST围海股权纷争下的审计风险应对 |
6.1 报表层次检查风险应对 |
6.1.1 组织胜任的工作团队 |
6.1.2 提供更多的督导 |
6.1.3 强化风险意识 |
6.2 认定层次检查风险应对 |
6.2.1 关联方交易 |
6.2.2 违规担保 |
6.2.3 资金占用 |
6.2.4 收入确认 |
6.2.5 长期应收款的计量 |
6.2.6 商誉减值 |
6.3 合理确定审计意见类型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研究局限 |
7.3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四、本文创新点 |
第一章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概述 |
一、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概念和特征 |
(一)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概念 |
(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特征 |
二、我国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表现形式 |
(一)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 |
(二)为子公司提供担保 |
(三)上市公司互相担保 |
三、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经济合理性与风险 |
(一)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经济合理性 |
(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风险 |
第二章 我国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现存问题及案例分析 |
一、我国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现存问题 |
(一)上市公司无视自身偿债能力超额对外担保 |
(二)控股股东利用对外担保进行利益侵占现象突出 |
(三)上市公司互相担保影响金融安全 |
二、我国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案例分析 |
(一)*ST高升对外担保案例基本情况 |
(二)*ST高升对外担保特点分析 |
(三)*ST高升违规对外担保的原因分析 |
第三章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法律规制现状分析 |
一、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 |
(一)国家干预理论 |
(二)委托代理理论 |
(三)信息不对称理论 |
(四)公司治理理论 |
二、我国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规制现状 |
(一)《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 |
(二)《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 |
(三)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其他相关规定 |
(四)我国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三、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法律制度的域外考察 |
(一)其他国家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定 |
(二)域外公司对外担保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第四章 我国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法律规制的完善 |
一、完善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法律制度 |
二、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
(一)优化股权结构 |
(二)强化上市公司内部监督 |
三、加强资本市场外部监管 |
(一)建立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风险预警机制 |
(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
四、完善违规担保的救济机制 |
(一)完善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 |
(二)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4)我国上市公司失信行为的判别因素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1.5 研究创新点 |
2 文献综述 |
2.1 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的角度研究 |
2.2 从上市公司财务制度的角度研究 |
2.3 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角度研究 |
2.4 从上市公司价值管理的角度研究 |
2.5 小结 |
3 我国上市公司失信行为的研究假设 |
3.1 失信行为判别因素的假设之一—关联交易频繁 |
3.2 失信行为判别因素的假设之二—无法出具审计意见 |
3.3 失信行为判别因素的假设之三—内控管理失控 |
4 我国上市公司失信行为的实证分析 |
4.1 样本选择和数据来源 |
4.2 模型建立和变量选取 |
4.3 实证分析 |
4.4 内生性检验 |
4.5 稳健性检验 |
5 我国上市公司失信行为的案例分析 |
5.1 案例一:赫美集团关联交易 |
5.2 案例二:康美药业财务造假 |
5.3 案例三:雏鹰农牧管理失控 |
6 结论与建议 |
6.1 研究结论 |
6.2 相关建议 |
参考文献 |
(5)*ST宇顺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市场反应及经济后果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动机研究 |
1.2.2 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后果研究 |
1.2.3 文献评述 |
1.3 研究方法与思路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思路 |
1.4 研究内容与基本框架 |
1.4.1 研究内容 |
1.4.2 基本框架 |
1.5 本文创新点 |
2 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理论基础 |
2.1 信息传递理论 |
2.2 审计契约论 |
2.3 PPM理论 |
3 ~*ST宇顺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概述 |
3.1 ~*ST宇顺简介 |
3.2 ~*ST宇顺会计师事务所变更情况 |
3.3 ~*ST宇顺事务所变更的动因分析 |
3.3.1 推力因素—上市公司维度 |
3.3.2 拉力因素—事务所维度 |
3.3.3 锁住因素—环境维度 |
4 ~*ST宇顺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市场反应 |
4.1 股票价格变化 |
4.1.1 变更前后股价 |
4.1.2 股价走势分析 |
4.2 超额收益率 |
4.2.1 计算过程 |
4.2.2 结果分析 |
4.3 所受关注程度的变化 |
4.3.1 监管部门的关注力度 |
4.3.2 外部媒体的监督程度 |
5 ~*ST宇顺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经济后果分析 |
5.1 短期经济后果分析 |
5.1.1 对审计费用的影响 |
5.1.2 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
5.1.3 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
5.2 长期经济后果分析 |
5.2.1 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低价竞争 |
5.2.2 影响公司和行业的长期发展 |
5.3 案例结论 |
5.3.1 变更的真实动因存疑 |
5.3.2 择时变更来传递市场信号 |
5.3.3 经济后果验证变更意图 |
6 建议 |
6.1 投资者应加大对换所公司的关注 |
6.1.1 换所的报备情况及披露情况 |
6.1.2 收入的确认是否合理 |
6.1.3 是否存在人员变动 |
6.2 会计师事务所应提高审计质量 |
6.2.1 培养高素质的服务队伍 |
6.2.2 加强事务所的事前控制 |
6.3 监管层应进一步规范ST公司换所行为 |
6.3.1 完善公司变更事务所的信息披露制度 |
6.3.2 加大对ST公司相关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
6.3.3 合理分配对事务所变更公司的监管投入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上市公司大股东侵占行为及其影响分析 ——以ST生化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关于大股东侵占行为影响因素的研究 |
1.2.2 关于大股东侵占后果的相关研究 |
1.2.3 关于大股东侵占行为治理的研究 |
1.2.4 关于文献的述评 |
1.3 研究思路及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基本框架 |
2 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的理论概述 |
2.1 大股东侵占的概念 |
2.1.1 大股东 |
2.1.2 大股东侵占 |
2.2 大股东侵占的主要方式 |
2.2.1 大股东直接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 |
2.2.2 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方式侵占 |
2.2.3 大股东通过关联担保方式侵占 |
2.2.4 大股东通过资产重租方式侵占 |
2.3 大股东侵占的带来的不利影响 |
2.3.1 影响上市公司的经营绩效 |
2.3.2 降低上市公司的市场价值 |
2.3.3 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
2.3.4 削弱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 |
2.4 大股东侵占的理论基础 |
2.4.1 委托代理理论 |
2.4.2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4.3 控制权收益理论 |
3 ST生化大股东侵占事件的案例介绍 |
3.1 ST生化公司介绍 |
3.1.1 ST生化基本情况 |
3.1.2 ST生化股权结构 |
3.1.3 ST生化经营情况 |
3.2 ST生化大股东侵占事件的介绍 |
3.2.1 ST生化大股东侵占过程 |
3.2.2 审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揭露了ST生化大股东侵占行为 |
3.2.3 证监会对ST生化的相关警示、处罚情况 |
3.3 ST生化大股东侵占方式 |
3.3.1 大股东将劣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 |
3.3.2 将上市公司的优质资产置换给集团公司 |
3.3.3 利用上市公司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担保 |
3.3.4 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 |
4 ST生化大股东侵占发生的成因及影响 |
4.1 大股东侵占行为的得以发生的原因 |
4.1.1 大股东拥有对上市公司控制权 |
4.1.2 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 |
4.1.3 通过关联交易实现侵占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
4.1.4 对关联交易的监管不严和处罚力度过轻 |
4.2 大股东侵占行为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
4.2.1 大股东侵占行为导致上市公司经营业绩下滑 |
4.2.2 大股东侵占行为增加了上市公司的退市风险 |
4.2.3 大股东侵占行为影响了上市公司的后续再融资 |
4.3 大股东侵占行为对利益相关者的影响 |
4.3.1 股价下跌导致中小股东利益受损 |
4.3.2 影响了投资者信心 |
4.3.3 影响了证券市场资源配置功能 |
5 案例研究的结论及启示 |
5.1 案例研究的结论 |
5.1.1 ST生化大股东侵占的目的是获取控制权私利 |
5.1.2 复杂的关联关系为大股东侵占创造了条件 |
5.1.3 不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上市公司被大股东侵占的主要原因 |
5.1.4 大股东侵占行为损害了上市公司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
5.2 案例研究的启示 |
5.2.1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防范大股东侵占的根本 |
5.2.2 应当进一步完善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与监督机制 |
5.2.3 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大股东侵占行为的监管并加大处罚力度 |
5.2.4 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要加强对大股东侵占行为监管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新准则下上市公司投资性金融资产会计信息披露研究 ——以房地产业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问题及方法 |
1.2.1 研究问题 |
1.2.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内容及思路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思路 |
2 文献综述及会计准则规范 |
2.1 文献综述 |
2.1.1 会计信息披露质量文献综述 |
2.1.2 新准则文献综述 |
2.1.3 概括性评述 |
2.2 新准则对投资性金融资产的规范 |
2.2.1 投资性金融资产会计科目的变化 |
2.2.2 投资性金融资产计量属性的变化 |
2.2.3 投资性金融资产列报项目的变化 |
3 上市公司投资性金融资产特征及案例行业选择 |
3.1 上市公司投资性金融资产整体特征 |
3.2 案例行业选择 |
4 案例行业分析 |
4.1 投资性金融资产信息披露的现状分析 |
4.1.1 股权类投资信息披露 |
4.1.2 债权类投资信息披露 |
4.2 投资性金融资产信息披露的问题分析 |
4.2.1 不同上市公司同一期间的会计信息可比性弱 |
4.2.2 部分上市公司披露的调整信息可理解性差 |
4.2.3 公允价值计量未得到广泛使用 |
4.2.4 列报项目存在明显错误 |
5 新准则下上市公司投资性金融资产信息披露问题成因分析 |
5.1 与准则条款相关的问题成因 |
5.1.1 公允价值计量实操难度大 |
5.1.2 新准则部分条款的修订不完善 |
5.2 与监管部门相关的问题成因 |
5.2.1 对信息披露质量监管不到位 |
5.2.2 对新准则的解释说明不充分 |
5.3 与上市公司相关的问题成因 |
6 规范上市公司投资性金融资产信息披露的建议 |
6.1 对准则条款的建议 |
6.1.1 加大公允价值确认流程的指引 |
6.1.2 细化新准则的修订内容 |
6.2 对监管部门的建议 |
6.2.1 加强对新准则执行情况的监管力度 |
6.2.2 出台与新准则配套的精准解读 |
6.3 对上市公司的建议 |
7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8)*ST毅达财务信息披露违规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关于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违规的原因 |
1.2.2 关于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违规的经济后果 |
1.2.3 文献评述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创新与不足 |
1.4.1 创新点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财务信息披露的理论概述 |
2.1 财务信息披露违规动因理论 |
2.1.1 委托代理理论 |
2.1.2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1.3 GONE理论 |
2.1.4 信号传递理论 |
2.2 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类型 |
第3章 *ST毅达财务信息披露违规概况 |
3.1 *ST毅达公司简介 |
3.2 *ST毅达财务信息披露违规方法 |
3.2.1 财务信息披露不及时 |
3.2.2 财务信息虚假陈述 |
3.2.3 重大风险事项披露遗漏 |
3.2.4 未披露关联方交易 |
3.2.5 业绩预告违规 |
第4章 *ST毅达财务信息披露违规案例分析 |
4.1 *ST毅达财务信息披露违规动因分析 |
4.1.1 个人利益驱动 |
4.1.2 财务压力驱动 |
4.1.3 公司治理混乱 |
4.1.4 审计机构失职 |
4.1.5 监管力量薄弱 |
4.2 *ST毅达财务信息披露违规经济后果 |
4.2.1 公司角度 |
4.2.2 证券市场角度 |
4.2.3 其他利益相关者角度 |
第5章 *ST毅达财务信息披露违规治理对策 |
5.1 优化股权结构 |
5.2 提升经营业绩 |
5.3 加强公司治理 |
5.4 加强审计机构监管 |
5.5 提升监管质量 |
第6章 结论和启示 |
6.1 结论 |
6.2 启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论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的意义价值 |
二、研究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违约债券交易概述 |
第一节 债券市场关于违约问题的变化历程 |
一、20世纪90年代企业债券违约事件 |
二、20世纪末至2013年债券市场“零违约”神话 |
三、2014年到2017年债券市场违约常态化趋势形成 |
四、2018年至今债券市场违约数量及规模出现“新常态” |
第二节 违约债券市场违约情况分析 |
一、整体违约率仍然处于相对较低水平 |
二、违约主体性质多元化,民营企业占比较高 |
三、违约债券种类多样化 |
四、违约债券发行地域既有集中趋势亦有分散态势 |
第三节 违约债券 |
一、违约债券的定义 |
二、可交易违约债券范围 |
三、违约债券的“债性”与“券性” |
四、违约债券相较于普通债券所蕴含的特性 |
五、违约债券与高收益债券之间关系 |
第四节 违约债券交易 |
一、被限制的违约债券交易及产生的弊端 |
二、违约债券交易现状分析 |
三、违约债券交易制度分析 |
四、违约债券交易的经济学原理分析 |
五、违约债券交易的意义 |
第二章 违约债券交易风险 |
第一节 违约债券一般性风险 |
一、信用风险 |
二、价格风险 |
三、流动性风险 |
四、再投资风险 |
第二节 次生风险 |
一、以18洛娃科技MTN001为例 |
二、次生风险防范的重要性 |
三、次生风险防范的逻辑 |
第三节 内幕交易风险 |
一、以Ft.HowardCorp案与HarcourtBraceJovanovich案为例 |
二、内幕交易对市场效率的损害 |
三、内幕交易规制的理论争议 |
第四节 虚假陈述风险 |
一、以 Miller v. New Am. High Income Fund 案2为例 |
二、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 |
三、虚假陈述对债券市场的影响 |
第五节 系统性风险 |
一、系统性缔约 |
二、契约群 |
三、市场主体的群体性 |
第三章 违约债券风险防范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风险监管理论 |
一、风险监管理论基础 |
二、法律不完备理论 |
三、外部监管质疑论 |
第二节 金融风险管理理论 |
一、理论概述 |
二、金融风险管理方法 |
三、金融风险管理悖论 |
第三节 风险防范法律规范化 |
一、法律规范化的原因与作用 |
二、法律解释论 |
三、风险防范法律规范化路径 |
第四章 违约债券风险防范制度之检视 |
第一节 风险防范规则匮乏且针对性欠缺 |
一、长期边缘化的债券规则 |
二、债券风险防范规则缺失且未能体现债券特性 |
三、缺乏符合违约债券特性的风险防范制度 |
第二节 风险防范方式行政色彩浓厚 |
一、行政式风险防范的表现 |
二、主要通过管制手段防范风险 |
三、行政式风险防范对违约债券交易的影响 |
第三节 债券风险防范规则体系混乱 |
一、两个市场,三套制度 |
二、三足鼎立的监管格局 |
三、上位法缺失与差异化规则 |
第四节 市场中介主体未能起到风险“减缓器”的作用 |
一、市场中介主体偏离预期定位 |
二、信用评级机构 |
三、债券受托管理人 |
四、信用增进机构 |
第五章 域外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制度比较借鉴 |
第一节 违约债券风险防范制度概述 |
一、是否就高收益债券单独立法的争议 |
二、高收益债风险防范理念 |
三、高收益债券风险防范体系 |
第二节 市场透明度体系 |
一、TRACE系统 |
二、违约债券市场是否需要提升透明度的争议 |
三、TRACE 系统对市场风险防范的效果—以内幕交易规制效果为例 |
第三节 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主体制度 |
一、高收益债市场投资者结构 |
二、投资者准入制度的争议 |
三、受到限制的保险公司 |
四、完全禁止的储蓄机构 |
第四节 违约债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
一、信息披露是风险防范制度的核心 |
二、违约债券信息披露规则 |
三、未妥善信息披露规则的惩罚措施 |
第五节 信用评级 |
一、信用评级机构角色的转变 |
二、评级机构监管制度之变化 |
三、针对高收益债券所作出的特殊性规定 |
第六节 风险管理工具 |
一、风险管理工具对违约债券市场的作用 |
二、信用违约互换自身的风险 |
三、信用违约互换的法律监管变化 |
第六章 风险防范制度应遵循的理念 |
第一节 坚持市场化与法制化为根本路径 |
一、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
二、市场化与法制化的内涵与作用 |
三、市场化与法制化的互动逻辑 |
第二节 单一性规范与涉众性规范妥善分层与结合 |
一、债券特性决定了需要单一性规范与涉众性规范结合适用 |
二、单一性规范为违约债券风险防范之基础 |
三、涉众性规范侧重于防范市场整体性风险 |
第三节 针对性规范与统一性规范相结合 |
一、债券市场风险防范制度应实现统一规范 |
二、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制度应纳入债市风险防范框架内 |
三、通过针对性规范适应违约债券交易特性 |
第四节 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平衡理念 |
一、金融效率原则 |
二、金融安全理念 |
三、效率与安全平衡 |
第七章 构建多层次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体系 |
第一节 市场整体层次 |
一、构建统一违约债券交易市场 |
二、提升市场透明度 |
三、构建市场风险预警机制 |
第二节 市场规范层次 |
一、完善多层次规范体系 |
二、规范统一的可能性与现实路径 |
三、现阶段以改进自律规则为主 |
第三节 司法制度层次 |
一、同种类债券法律适用标准统一 |
二、改进制度保障风险防范机制有效运行 |
三、妥善发挥审判延伸职能多元化风险防范方式 |
第四节 市场监管层次 |
一、统一监管的可能性与壁垒 |
二、应改进债券市场监管执法 |
三、完善债券监管问责制度 |
第五节 市场中介主体层次 |
一、信用评级机构 |
二、信用风险管理工具 |
三、债券受托管理人 |
第六节 市场主体层次 |
一、针对性信息披露制度 |
二、投资者准入制度 |
三、投资者风险预防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未决诉讼、内部控制质量对审计意见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三节 研究创新之处 |
一、研究内容的创新 |
二、研究方法的创新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第一节 未决诉讼与审计意见 |
第二节 未决诉讼与内部控制质量 |
第三节 内部控制质量与审计意见 |
第四节 未决诉讼、内部控制质量与审计意见 |
第五节 文献述评 |
第三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研究 |
第一节 概念界定 |
一、未决诉讼 |
二、内部控制质量 |
三、审计意见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信号传递理论 |
二、信息不对称理论 |
三、审计保险理论 |
第三节 理论分析 |
一、未决诉讼与审计意见 |
二、内部控制质量与未决诉讼的交互作用 |
第四章 实证研究设计 |
第一节 假设的提出 |
第二节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第三节 模型设立与变量选择 |
一、模型设立 |
二、变量选择 |
第四节 PSM倾向性匹配与描述性统计 |
一、PSM倾向性匹配 |
二、匹配后样本描述性统计 |
第五章 实证结果分析 |
第一节 相关性分析 |
第二节 logit回归分析 |
一、未决诉讼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
二、涉诉金额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
三、内部控制与未决诉讼的交互作用 |
第三节 稳健性检验 |
一、滞后一期重要控制变量 |
二、基于调节变量分组回归 |
三、匹配样本重新回归 |
第四节 拓展性研究 |
一、主体法律地位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
二、诉讼类型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
第六章 总结与展望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政策建议 |
第三节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 |
四、ST幸福披露重大事项(论文参考文献)
- [1]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否定意见问题研究 ——以*ST瀚叶为例[D]. 姚琳科. 中原工学院, 2021(09)
- [2]股权纷争视域下的审计风险研究 ——以ST围海为例[D]. 朱俊琪. 山东财经大学, 2021(12)
- [3]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法律规制研究[D]. 杜潘. 西南科技大学, 2021(09)
- [4]我国上市公司失信行为的判别因素研究[D]. 孟晓波. 浙江大学, 2020(02)
- [5]*ST宇顺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市场反应及经济后果分析[D]. 孙晓慧. 贵州财经大学, 2020(12)
- [6]上市公司大股东侵占行为及其影响分析 ——以ST生化为例[D]. 余玄子. 江西财经大学, 2020(11)
- [7]新准则下上市公司投资性金融资产会计信息披露研究 ——以房地产业为例[D]. 吴桐. 北京交通大学, 2020(04)
- [8]*ST毅达财务信息披露违规问题研究[D]. 陈欣琳. 南昌大学, 2020(01)
- [9]论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D]. 阮昊.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10]未决诉讼、内部控制质量对审计意见的影响研究[D]. 冯云访. 云南财经大学, 20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