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证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服务的重要性(论文文献综述)
杨陶[1](2020)在《夫妻财产契约制度比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夫妻财产契约是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理念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具体体现,是婚姻契约理论的必然逻辑。夫妻财产契约制度对满足不同家庭的需要,促进和谐家庭关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比较法上,两大法系在婚姻家庭法中都有关于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立法规定,并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一些经典案例。夫妻财产契约制度涉及到社会利益、家庭利益、个人利益等诸多利益的平衡,然而对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的过度推崇,使得这一制度在立法和司法适用中出现了利益失衡。当前,随着经济快速发展、财富增加、跨国婚姻增多,夫妻财产契约制度亟待完善。同时,我国民法典正式通过,其所彰显的时代精神和科学体系,使得夫妻财产契约制度获得了新的解释空间。因此,从比较法的角度对其深入而系统的研究十分必要。夫妻财产契约的内涵和性质是系统研究它的基础。夫妻财产契约的内涵十分丰富,两大法系的立法和理论对其规定及理解不尽相同。大陆法系通常认为,夫妻财产契约的目的为变更夫妻法定财产制度。英美法系通常认为,夫妻财产契约为婚姻协议的一种,包含的内容更为广泛。在对两者及其关系全面比较的基础上,得出夫妻财产契约的概念,即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缔结的确定婚前财产归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关系及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问题的契约。夫妻财产契约的性质为身份财产契约,缔结契约不能妨碍夫妻财产制度所承载的扶养家庭、维护婚姻共同体利益、保护婚姻中弱者利益等功能的实现。夫妻财产契约被法定化后,形成的一系列制度即为夫妻财产契约制度。两大法系均接受婚姻契约理论,立法上均规定了夫妻财产契约制度。但婚姻关系十分复杂,它的身份性、合伙性和伦理性对契约性起到一定的限制和约束。此外,两大法系的夫妻财产契约制度均以鼓励缔结契约、注重两性实质平等、平衡个人利益与家庭利益、保护弱者利益和保障交易安全为价值取向。鉴于此,两大法系在构建夫妻财产契约制度时,均对它的有效要件规则、法律效力规则及法律适用规则作出了不同于一般商事契约的规定。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有效要件规则设计上,两大法系既有共性又存有差异。形式要件方面,两大法系均要求夫妻财产契约符合特殊的形式要件。大陆法系通常要求公证,英美法系通常要求律师参与或起草。两大法系所采的具体方式虽不同,但功能等值,都旨在确保每一方当事人理解契约的法律后果,确保双方当事人的签署是自愿的。实质要件方面,两大法系均对夫妻财产契约的实质要件予以规定。一是缔约主体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特定的身份。二是意思表示须真实,大陆法系一般通过公证形式确保意思表示真实,英美法系一般通过效力审查防止使用不正当讨价还价策略缔结契约或通过律师参与确保当事人理解契约的法律后果。三是缔约内容须合法,两大法系均允许当事人就财产的归属、管理、处分和分割等事项进行约定;均要求缔约内容不得违反夫妻的一般权利和义务规则,不得免除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和损害子女的受抚养权等;均认为人身性质的婚姻义务不具可执行性,拒绝执行夫妻财产契约中的“忠诚条款”。夫妻财产契约生效后,契约规定的内容即调整夫妻财产关系,产生对内、对外效力。就对内效力而言,基于夫妻财产契约的身份财产契约属性,各国均认为契约生效后即可直接产生物权变动效力。就对外效力而言,夫妻财产契约须进行公示,方可对抗第三人。同时,基于当事人有限的认知能力及维护公共政策的需要,两大法系均对契约进行效力审查。大陆法系法院通常依据公序良俗原则进行审查,英美法系法院通常审查执行契约的结果是否显示公平。两大法系的审查方法虽有差异,但审查标准存有共性:都视夫妻财产契约为夫妻财产关系的独立方面;都考虑签订契约时的情况是否发生改变;都认为契约免除补偿由婚姻引起的不利益或履行契约导致一方当事人极度贫困时,法院可撤销或修改契约。此外,两大法系均允许当事人变更或撤销夫妻财产契约,但为防止当事人通过变更或撤销夫妻财产契约损害婚姻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利益,通常都要求变更或撤销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夫妻财产契约制度在实体法上已经得到两大法系的认可,相应的冲突法上也允许当事人依据意思自治原则选择夫妻财产契约准据法。但基于夫妻财产契约兼具身份属性,两大法系都采有限意思自治原则,即只允许当事人依法律规定的方式,在法律规定的时间、范围内选择准据法。若当事人没有合意选择准据法时,鉴于夫妻财产关系具有身份属性,两大法系通常都要求适用属人法。但两大法系在属人法连结点的选择上存有争议,大陆法系以国籍为连结点,英美法系以婚姻住所为连结点。两大法系还存在可变更原则和不可变更原则、同一制和区别制的理论争议。但也体现趋同化趋势,如以共同住所和共同国籍为属人法连结点,夫妻财产契约适用缔约时的属人法等。此外,两大法系都考虑到不动产的特殊性,对夫妻财产契约中涉及的不动产,要么明确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只允许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要么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不动产所在地法。通过对两大法系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比较研究,得出以下主要认知:若一国对夫妻财产契约形式要件规定地较为严苛,那么其效力审查要求则较为宽松,反之亦然。大陆法重形式,英美法重效力审查。近几年两大法系表现出融合趋势,大陆法从重形式到偏向实质,英美法从重实质到强调形式。但两者目的相同,都试图在契约自由和契约正义、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之间寻获平衡,且更注重追求契约正义。这一趋势与我国《民法典》中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立法价值取向殊途同归,即兼顾家庭利益和个人利益。且我国在立法理念上有所超越,更重视家庭的功能和价值,更注重家庭和谐,这符合我国婚姻家庭实际。基于此,应在考虑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实际情况和传承优秀家庭文化的前提下,选择性地借鉴国外成熟立法和完备的效力审查制度,实现我国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现代化。一是充分考虑夫妻财产法定制度所承载的扶养家庭、维护婚姻共同体利益、保护弱者利益等功能的实现,将夫妻财产契约定性为身份财产契约,并进一步限制当事人的契约自由。二是遵循《民法典》的逻辑体系,适用法律行为制度规范夫妻财产契约有效要件。三是结合我国婚姻家庭实际,借鉴国外完备的效力审查制度,适用公序良俗原则规制夫妻财产契约效力。四是注意《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民法典》总则编之外的独立与自洽,慎重直接适用一般财产法规则于夫妻财产关系。五是结合我国家庭实际情况,适时引入公证形式,增设夫妻财产知情权。六是与实体法相呼应,在充分考虑夫妻财产契约的身份财产契约属性,维护交易安全的背景下,进一步完善《法律适用法》中的有限意思自治原则和属人法原则,补全夫妻之间的准据法对第三人效力的规定。
晏洁琼[2](2020)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建设与应用研究 ——以宜春市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有事找法、遇事靠法、解决问题用法的法治观念越来越强,对公共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也提出了新的要求。然而,因为当前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使得现有的公共法律服务资源难以满足全体人民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也阻碍了我国公共法律服务的均等化进程。为此,国家适时提出了构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从上至下建设功能完善、高效快捷的公共法律服务综合平台,并持续推动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网络、热线三大平台融合发展的目标,以解决公共法律服务资源配置不均衡,特别是基层公共法律服务缺失的难题。近年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概念逐渐被社会大众所接收,各地均结合实际进行了深入实践和探索,而作为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载体的平台系统建设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本文基于目前已有相关研究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公共服务、公共产品、公共法律服务等理论,以宜春市为例,通过深入剖析宜春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系统的搭建历程、供给情况、社会成效等,来发现分析宜春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系统在建设与应用过程中产生的一些问题和困境。同时,在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为宜春市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系统的建设与应用寻找到一条更为全面、高效的发展路径,并为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一些可参考建议。
常瑞玲[3](2020)在《山西省公证管理规范化研究》文中认为山西省公证管理经过40年的探索与实践,在公证机构建设、公证队伍建设、行业监管等各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随着公证制度的不断完善,公证体制改革的持续推进,全省公证处逐渐形成了多体制机制并存的局面,公证处队伍建设、业务发展、社会影响力等各方面逐渐显现了地域和体制差异,公证处发展的不平衡性越来越明显。公证行业的不断变化给公证管理带来了越来越多的挑战。长期以来,山西省公证管理倾向于采用以问题为导向的管理模式,忙于疏漏,易被问题牵着鼻子走导致管理的主动性不足;“两结合”管理的优势没有充分展现,缺乏合理分工导致行政管理宏观性不足,行业管理缺乏制度规范,还不够完善;管理主体间联通共享不足,不同管理主体负责的管理事务间彼此割裂;管理的体系性不够完整,部分制度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体系、惩戒机制,其规范意义形同虚设;管理部门在面对外部发展环境变化和行业内部变革要求中应对不够及时有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行业发展造成了一定的束缚。行业的变革和发展要求公证管理尽快转变管理模式,2018年政府体制改革中,山西省各级公证行政管理职能多数与司法行政机关其他管理职能整合,由于管理部门整合、人员缩减等原因,继续实施以问题为导向的管理模式会使管理部门难于应付。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要求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也对山西省公证管理提出了新的历史要求。公证管理如何转变管理理念、方法,实施科学、适度的管理是管理部门亟需解决的问题。规范化的管理模式要求系统思维、体系化管理理念,主张员工充分参与管理活动、追求健全的制度等优势避免了由于制度不足带来的发展乏力、可持续性不足的问题,是企业管理中争相使用的新范式,也与先进的公共管理要求相契合。这一管理模式对山西省公证管理现状有较强的适应性:系统思维利于整合公证管理资源,促进各管理机构合理分工、各司其职,形成有序的管理体系,以员工参与、信息反馈、理论分析及反馈促进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山西省公证管理采取规范化的管理模式既可以消解公证行政管理人员缩减带来的管理资源不足的问题,作为一种以目标为导向的管理模式,有助于提升管理能力,预防和应对公证行业发展过程中不断产生的新问题。本论文主要包括四个部分内容:第一部分阐明了公证、规范化管理的概念、山西省公证管理部门状况、分析了山西省实施公证规范化管理的意义;第二部分对山西省各个历史时期公证管理情况以及山西省公证行业发展现状进行了梳理;第三部分探寻了山西省公证管理历史中存在的问题,并对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运用规范化的管理模式,从战略管理、人力资源获得、健全制度等方面对山西省公证管理提出对策和建议。
蒋璇[4](2020)在《内蒙古公共法律服务信息化建设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现代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与互联网的加速普及不仅引发了新一轮的产业革命,也对公共部门的变革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现代信息技术的运用和推广为司法行政部门更加积极地提供高效、惠普的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了可能,有助于优化组织机构和服务流程、极大地提升公共法律服务水平。以此为契机,内蒙古于2015年在全区开展公共法律服务的信息化建设,旨在构建“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的新模式,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长远的发展角度看,内蒙古在公共法律服务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依然存在不少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本文以内蒙古公共法律服务的信息化建设为研究对象,以新公共管理理论、无缝隙政府理论和信息资源管理理论为基础,运用文献研究法、问卷调查法、比较研究法,首先阐述了内蒙古公共法律服务信息化建设的现状,指出了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信息化管理落实不到位,部门间缺乏协同;资金保障不到位;网络基础设施薄弱,信息安全意识淡薄;专业人才匮乏,信息技术水平偏低;公众知晓率较低,首选率不高。其次,经分析认为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官本位意识”的逻辑困境;信息化制度保障不足,监管乏力;部门壁垒导致信息沟通失灵;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不力;宣传力度小,公众未形成法治价值观和权利意识。最后,提出了提升内蒙古公共法律服务信息化建设水平的建议,主要包括:加强司法行政部门的自身建设;健全制度建设,促进长效发展;形成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建设模式;强化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专业人才服务水平;提高宣传水平,培育公众法治素养。
席秋冰[5](2019)在《我国意定监护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社会进入新时代以来,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同时,伴随着人口老龄化而引起的养老、照看、医疗等问题凸显,现有的意定监护制度已全然不能满足人民的需求。早在20世纪中期,西方主要发达国家为了应对日渐凸显的人口老龄化,便开始在本国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改革,逐渐形成了“尊重自我决定权”、“维持生活正常化”等一些先进的立法理念。我国的意定监护制度起步晚,直到21世纪初,即201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才首次设立了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随后201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基础上,扩大意定监护制度的主体范围,从而确立了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由于起步晚,导致意定监护制度很多规定没有具体化,可操作不强,亟需完善。我国意定监护制度也是在国际人权理念的普及和人口老龄化社会到来的背景下形成的,世界两大法系中主要发达国家关于意定监护制度的先进立法模式,为我国提供了有益的借鉴。现阶段我国意定监护制度主要存在主体范围过窄、意定监护协议成立及生效规则不统一、监督制度内容模糊等具体问题,导致降低了人们对意定监护制度的使用率,也违背了设立意定监护制度的初衷。为了使更多的人行使意定监护制度保护自己在丧失行为能力后的合法权益,应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不同国家的先进立法制度,通过适当扩宽意定监护主体范围、规范意定监护协议成立和生效规则、建立监督机制保护被监护人权利等举措,从而完善我国意定监护制度。
薛凡[6](2019)在《公证改革视野中的公证文书改革》文中研究说明一公证改革的价值取向与公证文书改革如果我们把中国公证文书改革当作一个小小的窗口,由此回望和远眺,或许可以发现,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每一朵小小的浪花都是奔流不息的波涛的一部分,许多个不同的个体事件其实都蕴含着紧密的内在联系,正是由于这种联系,那些看上去似乎毫不相干的事件才从整体的意义上向我们展现了精彩实质的一面。显然,中国公证文书改革并不是一个孤立或偶然的事件,而是有着深刻的历史
李开林,杨晓明,周毅彪,田振,谢尹东,张睿,陈斯,李青蔓[7](2019)在《公证为民营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以“顺德模式”为蓝本》文中认为顺德自古以来都是蕴育民营企业的热土,谱写了许多可歌可泣的传奇故事。顺德民营经济的发展历程犹如大江潮涌,波澜壮阔。自宋代起,顺德便通过"桑基鱼塘"的生产模式产生了商品农业经济的萌芽。明中叶以后,发展成为全省缫丝业和丝织业中心。民国年间,一度成为广东金融中枢。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顺德的经济得到较好的发展。改革开放后,顺德以乡镇经济为主体,以科技创新为动力,实现由农业经济到工业经济的跨越。A 80年代,顺德大力发展"三来一补"企业和乡镇企业,经济迅速崛起,成为广东"四小虎"之一。90年代,顺德在全国率先开展
董凡[8](2019)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国内学者研究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及司法实践,历来注重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责任方式等问题的定性探究,而较少重视对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功能、原则、数额的确定等核心内容进行充分的论证与实证分析。以致于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一直饱受诟病,并与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推进要求不相适应。现阶段,学理界与实务界认为知识产权保护情势严峻的主要原因在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尚未充分发挥保护权利人、遏制侵权行为、持续激励创新的制度效果,并且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是,现有的研究成果多数仅简单借用传统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内容,十分缺乏在传承继受基础上形成创新发展性质的研究成果。因此,国内多数研究结论与建议亦无法有效解决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赔偿低、举证难等突出问题。本文在基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特殊性以及我国司法审判实践的现实情势,围绕“制度本体内容构成与适用现状”、“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具体赔偿方式及其适用路径”与“制度完善对策”四大主轴,设计研究框架,展开深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在“制度本体内容构成与适用现状”部分,旨在探求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核心组成内容及其内涵。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在损害意涵、制度功能、基本原则、多元赔偿方式方面明显有别于传统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同时,通过对1769件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裁判案件的实证分析,可以清晰地发现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存在缺失基础理论指引、具体赔偿方式适用空间有限、法定赔偿裁量空间较大以及缺乏专门证据制度等显现问题。在“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部分,深入剖析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两大方面。基于现有侵权情势严峻、赔偿额补偿效果遏制社会创新潜力以及传统民事损害赔偿理念难以解释突破法定赔偿上限等现实状况,进而强调“预防功能”的重要性;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应将预防功能与救济功能置放于同一功能价值位阶,以发挥其遏制侵权、促进创新的制度效果。传统民事损害赔偿以填平救济原则作为最主要的计赔原则,而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在坚持填平救济原则的同时,还应当明确引入和确立市场价值原则和比例原则,构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三原则”内容体系。在适用填平救济原则作为确定赔偿实现目标的基础上,具体适用市场价值原则来确定初步的损害赔偿数额,再适用比例原则确定最终的合理损害赔偿额。在“赔偿方式及其适用规则”部分,实际损失应当厘清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另外,法官在适用实际损失和侵权获益赔偿方式以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持“分摊原则为原则,以整体市场价值原则为例外”的裁判逻辑;适用“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时,应当扩大合理许可费基准范围,适当援引域外计算合理许可费基数的司法经验;同时,应当确立“法定赔偿”的量化裁判标准。同时,我国应当全面引入“惩罚性赔偿”,并在适用规则方面设计精细化赔偿倍数的考量因素。基于上述研究,本文认为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需从实体法、程序法和相关配套制度三方面进行完善。在实体法维度,应当修正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方法的法定位序及适用关系,即构建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赔偿基准、取消适用损害赔偿方法的法定位序限定等;删除许可使用费合理倍数中“倍数”的立法措辞,而以“合理许可使用费”的赔偿方式代替;适当修正法定赔偿的最低判赔限制与至高判赔上限,以及统一“法定赔偿”的立法措辞;提出以“故意侵权”和“实施两次以上的侵权行为或者侵权情节严重”作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并且统一判赔倍数的幅度。在程序法维度,提出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诉讼证据收集阶段确立诉讼证据披露规则与证据保全规则;在诉讼庭审过程中确立举证妨碍规则以及降低证明标准的完善建议。在相关配套措施方面,应当强调通过发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司法政策的指引作用;强化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示范作用,以及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引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评估机制及司法会计制度。通过上述完善对策的实施,促进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发挥出最优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艾玉博[9](2019)在《改革开放四十年司法行政机关职责及功能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政府对司法领域的行政管理是现代国家的一项重要职能,一般称为司法行政管理,由国家司法部主管。司法行政制度是在此基础上的关于司法行政机关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活动原则和工作程序的总称,是辅助国家司法权有效行使的重要行政制度,同时又是规范国家司法行为的重要司法制度。司法行政机关在整个行政体系中的地位和功能如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政府乃至整个国家的法治化程度和践行法治的特点。本文关注的核心议题是改革开放四十年来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和功能变化。从机构整体视角出发,以司法行政统计年鉴和相关官方文件为主要研究材料,对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发展进行历程性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归纳司法行政机关在国家法治建设和发展进程中的实际功能及其变迁轨迹。并在此基础上对当前司法行政机关发挥的实际功能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思路。最后,结合司法行政机关职责和功能变迁的历程与特点,对我国法治建设发展的总体特征进行提炼总结。首先,我国司法行政机关自1979年恢复重建以后,历经数次国家机构改革的调整,整个机构以及承担的具体职责都各自发生了较为深刻的变化,这就意味着整个机构在国家治理和法治建设中所发挥功能已然经历了一系列变迁。而对职责变化的分析和关注在现有研究中往往不被重视,导致对司法行政机关实际功能的分析欠缺深度。因此本文先要从整体角度对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变化加以描述和呈现。在此之后,要对我国司法行政机关的实际功能加以准确地理解与把握,还需要厘清司法行政机关机构和职责发展变化现象背后的宏观机理。一方面,经济和政治的宏观建设及改革进程始终是司法行政机关发展变化的根本性和引领性因素。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以及在此之下司法和行政各机构之间关系和职责的调整也对其发展变化发挥着直接显着的影响。通过对这些机理性因素的分析,才能对整个机构和职责看似繁杂的发展历程形成规律性和整体性认识。其次,在前两部分的基础上,本文对我国司法行政机关所具有的核心功能进行总结。当前司法行政机关在国家建设和治理实践中发挥的显着功能总结为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的执行和管控功能、在司法运行中发挥的保障功能、在社会活动中的服务和调节功能以及在法治建设中的建构功能。同时对这四项核心功能在改革开放以来的变迁进程的梳理和呈现中,可以发现一些规律性认识。司法行政机关核心功能的变迁和调整,首先是顺应国家的部署安排进行的,同时在实践中这种变迁反映出显着的渐进性,但也具有明显的变迁的不均衡性特征。之后文章针对这些现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司法行政机关的职权配置、落实推进司法资源的有效配置以及积极引导和调动社会主体参与等三个方面的完善建议。最后,文章以我国司法行政机关在改革开放四十年来功能变迁的轨迹及特点为线索,进一步总结了中国法治建设所具有的显着特征。中国法治建设具有鲜明的建构性、法治建设的推动力具有多重性以及法治建设整体上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
刘晓航[10](2019)在《股权收益权信托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股权收益权信托作为信托产品的一种,是实践先于存在而后推动理论和立法研究的商事制度,自2002年出现后,便以其顽强的生命力和顺应需求的优势迅速发展,反向推动了理论界对股权收益权信托制度的研究。目前,关于股权收益权信托制度的立法依然是空白状态,理论界的研究也存在诸多争议,但自2015年伊始,陆续出现有关股权收益权信托的司法案例,通过对司法案例的研究,以现实需求为研究重点,分析股权收益权信托存在的法律问题,为了弥补理论上的不足,提出了更加现实,切实的制度建设建议。全文分为三个部分:绪论,正文和结论,正文分为四章:第一章是股权收益权信托概述,介绍股权收益权信托的含义,辨析股权收益权信托与相关概念,分析股权收益权信托的功能,论述股权收益权信托作为信托财产的合理性。第二章解析股权收益权信托的法律关系,以司法案例为分析基础,分析各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以及各自法律关系中包含的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分析股权收益权信托现状及法律问题,从立法和司法两个角度进行分析。其中包括股权收益权信托的立法现状和股权收益权信托面临的合法性问题,股权收益权信托的司法分析是重点,将收集到的有效司法案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提炼、归类、论述。第四章提出了股权收益权信托监管的法律问题和改进建议,主要是对第三章提出的法律问题提出相应的制度改进建议。最后,结论是股权收益权信托是许多创新金融体系的一部分,因为它具有便利的融资功能、保留公司控制权、提高股权使用效率甚至是投资等多种功能而蓬勃发展。但,缺乏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门的立法制度,不确定性使股权收益权信托面临诸多法律风险,因此,通过研究股权收益权信托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为建立法律制度提供思路,使该制度既能够发挥众多功能,又能维护各方主体的利益。
二、公证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服务的重要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公证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服务的重要性(论文提纲范文)
(1)夫妻财产契约制度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述要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论文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夫妻财产契约的概念解析 |
一、夫妻财产契约的概念 |
二、夫妻财产契约与相关概念辨析 |
第二节 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理论依据 |
一、婚姻家庭法的私法属性及公法化趋势 |
二、婚姻关系模式理论 |
三、夫妻财产契约的身份财产契约性 |
四、夫妻财产制度功能的实现 |
第三节 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价值取向 |
一、古代法时期的家族本位和夫权至上 |
二、近代法时期的个人本位兼及家长制 |
三、现代法时期兼及家庭价值和弱者利益的个人本位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有效要件规则 |
第一节 特殊形式要件规则 |
一、特殊形式要件的正当性 |
二、公证或独立法律意见要求 |
三、相互报告或披露财产要求 |
第二节 实质要件规则 |
一、缔约主体的适格性 |
二、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
三、缔约内容的合法性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法律效力规则 |
第一节 效力范围规则 |
一、对内效力规则 |
二、对外效力规则 |
第二节 效力审查规则 |
一、审查理由 |
二、审查标准 |
第三节 变更和撤销规则 |
一、能否变更和撤销 |
二、变更和撤销的条件和程序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法律适用规则 |
第一节 适用意思自治选择的法律 |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范围 |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适用 |
第二节 适用属人法 |
一、属人法连结点的选择 |
二、不可变更原则和可变更原则 |
三、同一制和区别制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现代化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实践现状 |
二、主要争议问题 |
第二节 价值取向现代化 |
一、历史回顾 |
二、应然选择 |
第三节 制度设计现代化 |
一、有效要件规则的设计 |
二、法律效力规则的设计 |
三、法律适用规则的设计 |
第四节 规范适用现代化 |
一、文义解释 |
二、价值解释 |
三、体系解释 |
四、漏洞补充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2)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建设与应用研究 ——以宜春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说明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重难点 |
1.3.2 研究框架 |
1.3.3 主要研究方法 |
第2章 相关概述及理论基础 |
2.1 公共法律服务概念论述 |
2.1.1 公共法律服务的基本内涵 |
2.1.2 公共法律服务的基本外延 |
2.1.3 公共法律服务的基本特性 |
2.2 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思路 |
2.2.1 公共法律服务的供给原则 |
2.2.2 公共法律服务的供给途径 |
2.2.3 以“平台型构建”为核心的供给模式 |
2.3 我国公共法律服务运行情况 |
2.3.1 公共服务均等化背景下我国公共法律服务运行现状 |
2.3.2 当前我国公共法律服务运行存在的问题 |
第3章 宜春市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系统现状分析 |
3.1 宜春市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与应用的基本情况 |
3.1.1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系统发展简介 |
3.1.2 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情况 |
3.1.3 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情况 |
3.1.4 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情况 |
3.2 宜春市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与应用访谈调查 |
3.2.1 访谈范围及开展情况 |
3.2.2 访谈结果分析 |
3.3 宜春市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与应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
3.3.1 法律服务能力较低 |
3.3.2 平台建设缺乏重点 |
3.3.3 公共法律服务供需不畅 |
3.3.4 缺乏有效监督评估机制 |
3.4 制约宜春市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与应用的因素 |
3.4.1 专业人才队伍不足 |
3.4.2 财政经费保障有限 |
3.4.3 政府职能转变缓慢 |
3.4.4 发展管理理念相对滞后 |
第4章 国内外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应用效果观察 |
4.1 国外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系统模式 |
4.1.1 加拿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系统 |
4.1.2 英国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系统 |
4.1.3 荷兰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系统 |
4.1.4 国外模式可借鉴之处 |
4.2 国内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系统模式 |
4.2.1 江苏太仓模式 |
4.2.2 浙江嘉兴模式 |
4.2.3 湖南长沙模式 |
4.2.4 国内模式的经验启示 |
第5章 完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有效路径 |
5.1 构建多元供给模式,提升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成效 |
5.1.1 吸纳更多社会资源 |
5.1.2 创新资金保障方式 |
5.1.3 打通部门间数据壁垒 |
5.2 强化运维保障机制,确保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有序发展 |
5.2.1 更新智慧供给理念优化顶层设计 |
5.2.2 创新人才培养合理配置法律服务资源 |
5.2.3 合理设计平台监督评估体系 |
5.3 深化司法行政改革,做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供给 |
5.3.1 推进法律服务行业体制机制改革 |
5.3.2 创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系统品牌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A 关于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系统的访谈提纲 |
(3)山西省公证管理规范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公证管理规范化的概念与意义 |
1.1 公证管理规范化的概念 |
1.1.1 公证的概念 |
1.1.2 山西省公证管理的主体及职能 |
1.1.3 管理规范化的概念 |
1.2 山西省公证管理规范化的意义 |
1.2.1 公证制度变革要求管理变革 |
1.2.2 管理部门变革要求管理模式变革 |
1.2.3 管理规范化符合山西省公证管理要求 |
第二章 山西省公证管理发展历程与行业发展现状 |
2.1 公证制度重建时期的管理活动 |
2.2 公证管理规范化探索 |
2.2.1 开展公证体制改革 |
2.2.2 建立规范化的管理模式 |
2.3 《公证法》实行初期的管理困境 |
2.4 新时期的公证管理 |
2.4.1 自我革新时期的行政管理 |
2.4.2 全面开展改革时期的行政管理 |
2.4.3 “两结合”管理中的行业管理 |
2.5 山西省公证行业发展状况 |
2.5.1 山西省公证行业发展现状 |
2.5.2 《公证法》颁布后山西省公证发展变迁 |
第三章 山西省公证管理规范化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 |
3.1 缺乏战略管理理念 |
3.2 缺乏协同配合的管理体系 |
3.3 人员参与度不足 |
3.4 制度建设的科学性不足 |
第四章 山西省公证管理规范化建议 |
4.1 实施战略管理 |
4.1.1 形成系统管理思维 |
4.1.2 制定科学的管理绩效考核制度 |
4.2 建立协同配合的管理体系 |
4.3 提升人员参与度 |
4.3.1 创新机制扩大高素质公证员队伍 |
4.3.2 建立有效激励机制 |
4.3.3 建立与岗位相适应培训机制 |
4.4 建立科学的制度建设体系 |
4.4.1 科学制度建设体系 |
4.4.2 完善制度监督体系 |
4.4.3 实施适度惩戒 |
4.5 开展公证信息化建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4)内蒙古公共法律服务信息化建设的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1.国外研究综述 |
2.国内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研究思路 |
2.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1.创新之处 |
2.不足之处 |
一 相关概念与理论阐释 |
(一)相关概念 |
1.公共服务 |
2.法律服务 |
3.公共法律服务 |
4.公共法律服务的信息化 |
(二)理论基础 |
1.新公共管理理论 |
2.无缝隙政府理论 |
3.信息资源管理理论 |
二 内蒙古公共法律服务信息化建设的现状 |
(一)公共法律服务信息化建设基本情况 |
1.实体平台建设情况 |
2.热线平台建设情况 |
3.网络平台建设情况 |
(二)调查问卷分析 |
1.调查问卷的设计 |
2.机构调查问卷分析 |
3.公众调查问卷分析 |
(三)建设成效 |
1.初步构建起公共法律服务的网络框架 |
2.打造了内蒙古公共法律信息化服务的独创产品 |
三 内蒙古公共法律服务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内蒙古公共法律服务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
1.信息化管理落实不到位,部门间缺乏协同 |
2.资金保障不到位 |
3.网络基础设施薄弱,信息安全意识淡薄 |
4.专业人才匮乏,信息技术水平偏低 |
5.公众知晓率较低,首选率不高 |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1.“官本位意识”的逻辑困境 |
2.信息化管理制度保障不足,监管乏力 |
3.部门壁垒导致信息沟通失灵 |
4.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不力 |
5.宣传力度小,公众未形成法治价值观和权利意识 |
四 国内外法律服务信息化建设的成功经验及启示 |
(一)国外成功经验——加拿大安大略省 |
(二)国内成功经验——浙江省 |
(三)国内外法律服务信息化建设的启示 |
1.深化认识,加强领导和组织 |
2.以公众为中心进行信息化建设 |
3.加强信息化建设的监督与考核 |
五 提升内蒙古公共法律服务信息化建设水平的建议 |
(一)加强司法行政部门的自身建设 |
1.强化“以用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 |
2.完善信息化顶层设计,促进部门协同建设 |
3.以公众需求为导向提供信息化服务 |
(二)健全制度建设,促进长效发展 |
1.制定专门的地方性规章、制度 |
2.重视网络安全制度的保障 |
3.推进资金保障制度建设 |
(三)形成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建设模式 |
1.推动政企合作 |
2.充分发挥法律类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力量 |
3.构建无缝隙的协同监管体系 |
(四)强化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专业人才服务水平 |
(五)提高宣传水平,培育公众法治素养 |
1.完善宣传制度,创新宣传方式 |
2.增强公众法律意识,促进公众参与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 :内蒙古公共法律服务信息化建设基本情况调查问卷 |
附录2 :内蒙古公共法律服务信息化建设知晓率、首选率调查问卷 |
致谢 |
(5)我国意定监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指导思想 |
1.1.1 选题背景 |
1.1.2 指导思想 |
1.2 选题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创新点 |
第2章 意定监护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
2.1 意定监护制度形成的背景 |
2.1.1 国际人权理念的普及 |
2.1.2 人口老龄化社会的到来 |
2.2 国外意定监护的立法现状 |
2.2.1 英美法系之美国意定监护 |
2.2.2 英美法系之英国意定监护 |
2.2.3 大陆法系之德国意定监护 |
2.2.4 大陆法系之日本意定监护 |
第3章 我国意定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
3.1 我国意定监护主体范围问题 |
3.1.1 委托人最低年龄要求过大 |
3.1.2 “组织”具体范围不清 |
3.1.3 营利性法人资质要求不明 |
3.2 意定监护协议的成立及生效规则问题 |
3.2.1 成立形式要件不够充分 |
3.2.2 生效时间不够统一 |
3.3 意定监护监督制度内容模糊 |
第4章 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 |
4.1 适当拓宽意定监护主体范围 |
4.2 规范意定监护协议成立和生效规则 |
4.2.1 以公证作为监护关系的成立要件 |
4.2.2 统一生效时间 |
4.3 建立监督机制保障被监护人权益 |
4.3.1 加强公权力对意定监护进行监督 |
4.3.2 监护监督人的选任机制和监督职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7)公证为民营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以“顺德模式”为蓝本(论文提纲范文)
一、顺势而为, 助力民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
(一) 明晰产权, 促进民营企业财产顺利传承 |
(二) 对接需求, 为民企改制提供综合公证服务 |
(三) 定制服务, 批量化处理股权转让公证 |
二、与时俱进, 推动民营企业拓展业务 |
(一) 开通绿色通道, 协助民营企业拓展海外业务 |
(二) 瞄准发展需求, 为民营企业开展新型业务提供公证法律保障 |
(三) 落实“减证便民”, 以信息化手段减免企业举证负担 |
(四) 建立沟通机制, 探求跨界协作渠道 |
三、攻坚克难, 加大民企知识产权保护 |
(一) 克服困难, 远赴异地, 为民企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
(二) 精准设计, 周密实施, 协助企业击退恶意攻击 |
(三) 不偏不倚, 一视同仁, 为小微企业遮风挡雨 |
四、勇于担当, 为“顺德智造”提供高端公证服务 |
(一) 助力科技创新企业巩固创新成果 |
(二) 支持金融创新企业发展上市 |
(三) 参与村级工业园改造升级工程 |
(8)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现状评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思路与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三、学术创新点 |
第二章 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构成与立法依据 |
一、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构成 |
二、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依据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的现实考察 |
一、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呈泛化态势 |
二、判赔金额与诉请金额间差距较大 |
三、部分赔偿额超过法定赔偿的上限 |
四、缘于“举证难”致使审理周期较长 |
五、判赔额与地区经济水平呈正比关系 |
六、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地区分布不均匀 |
第三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的存在问题 |
一、缺失制度特有的基础理论指引 |
二、赔偿方式未能彰示其工具价值 |
三、法定赔偿适用的裁量空间过大 |
四、缺乏专门的知识产权证据规则 |
五、赔偿方式的规则设计不尽合理 |
第三章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价值基础与功能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价值基础 |
一、矫正正义理论:基石价值 |
二、功利主义理论:补充价值 |
三、创新激励理论:专有价值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多元功能 |
一、救济功能 |
二、预防功能 |
三、惩罚功能 |
四、确认功能 |
第三节 预防功能应当定位为核心功能 |
一、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功能定位调整的必要性 |
二、预防功能定位为核心功能的多维度诠释 |
三、预防功能发挥与实现的必要限定 |
第四章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 |
第一节 填平救济原则: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基点 |
一、填平救济原则是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基石原则 |
二、适用填平救济原则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路径 |
第二节 市场价值原则:确定赔偿数额的价值原点 |
一、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原则的基本内涵与理论支撑 |
二、引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原则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
三、确定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量定工具与方法选择 |
第三节 比例原则:探寻诉讼当事人利益的衡平点 |
一、比例原则的基础内涵与本质属性 |
二、比例原则适用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正当性诠释 |
三、比例原则适用于损害赔偿的阶层化操作及其适用 |
四、比例原则适用于损害赔偿的局限表征与完善径路 |
第五章 知识产权损害的一般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第一节 实际损失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实际损失的所属类型与赔偿范围 |
二、实际损失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实际损失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二节 侵权获益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侵权获益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择定 |
二、侵权获益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侵权获益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三节 许可费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的理论基础 |
二、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适当扩大许可费赔偿的基准范围 |
四、丰富我国合理许可费的计算方法 |
第四节 法定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法定赔偿方式的理论内涵 |
二、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六章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与适用规则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 |
一、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基本内涵 |
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性质 |
第二节 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
二、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可行性 |
第三节 域外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考察与镜鉴 |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
二、大陆法系地区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
三、域外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经验镜鉴 |
第四节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规则与考量因素 |
一、厘清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规则 |
二、释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 |
三、预防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滥用的适当限制 |
第七章 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对策 |
第一节 实体法维度的完善对策 |
一、修正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方式的法定位阶及适用关系 |
二、优化我国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赔偿规则的立法规范 |
三、调整我国知识产权法定赔偿的赔偿幅度与规范内容 |
四、构建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基本要件 |
第二节 程序法维度的完善对策 |
一、完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诉讼证据规则的必要性 |
二、优化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证据收集与保全规则 |
三、调整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 |
第三节 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对策 |
一、发挥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司法政策的指引作用 |
二、强化我国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示范作用 |
三、引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评估机制及司法会计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9)改革开放四十年司法行政机关职责及功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第二节 有关研究现状 |
第三节 写作思路与论文结构 |
第一章 改革开放以来司法行政机关的整体发展历程(1979-2019年初) |
第一节 司法行政机关重建恢复时期(1979-1983年) |
第二节 司法行政机关机构和职责完善时期(1984-1992) |
第三节 司法行政机关职责拓展和探索时期(1993-2011年) |
第四节 司法行政机关功能变革新时期(2012-2019年初) |
小结 |
第二章 改革开放以来司法行政机关职责发展概述 |
第一节 法律职业管理类职责 |
第二节 法治宣传和服务类职责 |
第三节 司法执行类职责 |
第四节 司法管理类职责 |
第三章 司法行政机关职责变化的宏观机理 |
第一节 经济体制改革推进的影响 |
第二节 政治体制建设和改革的影响 |
第三节 党的领导作用对司法行政机关发展变化的影响 |
第四节 国家机构间职能定位关系变化的直接影响 |
小结 |
第四章 司法行政机关的功能及其变迁 |
第一节 我国司法行政机关的核心功能 |
第二节 司法行政机关核心功能的变迁及其特征 |
第三节 司法行政机关功能的完善建议 |
小结 |
结语 中国法治建设的显着特点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股权收益权信托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股权收益权信托概述 |
第一节 股权收益权信托的概念 |
一、股权收益权信托的定义和类型 |
二、股权收益权作为信托财产的适格性 |
三、股权收益权信托与其他相关概念辨析 |
第二节 股权收益权信托的功能 |
一、股权收益权信托的融资功能 |
二、股权收益权信托的的保留公司控制权功能 |
三、股权收益权信托的投资功能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股权收益权信托法律关系解构 |
第一节 股权收益权信托类型 |
一、股权收益权财产信托 |
二、股权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 |
第二节 股权收益权信托定性 |
第三节 股权收益权信托法律关系 |
一、股权收益权财产信托法律关系分析 |
二、股权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法律关系分析 |
第四节 双层信义义务关系 |
一、信托公司与公众投资人之间的信义义务 |
二、公司股东与公众投资人之间的信义义务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股权收益权信托现状及法律问题 |
第一节 股权收益权信托的立法问题 |
一、股权收益权信托的立法现状 |
二、信托登记制度对股权收益权信托的影响 |
三、股权收益权信托立法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股权收益权信托的司法适用 |
一、股权收益权信托的司法现状 |
二、股权收益权信托案件性质认定 |
三、股权收益权信托中股权所有权的归属 |
四、股权收益权信托中公证债权法律文书效力 |
五、股权收益权信托中纳税主体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股权收益权信托的制度完善 |
第一节 股权收益权信托立法制度完善 |
一、确认股权收益权信托的合法性地位 |
二、明确股权收益权信托的各方主体权利义务 |
第二节 股权收益权信托税收制度完善 |
一、完善股权收益权信托税收制度的必要性 |
二、避免股权收益权信托重复征税 |
第三节 股权收益权信托信息公示与披露制度完善 |
一、强化信托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
二、完善股权收益权信托信息公示制度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公证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服务的重要性(论文参考文献)
- [1]夫妻财产契约制度比较研究[D]. 杨陶.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3)
- [2]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建设与应用研究 ——以宜春市为例[D]. 晏洁琼. 南昌大学, 2020(01)
- [3]山西省公证管理规范化研究[D]. 常瑞玲. 山西大学, 2020(01)
- [4]内蒙古公共法律服务信息化建设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 蒋璇. 内蒙古大学, 2020(01)
- [5]我国意定监护研究[D]. 席秋冰. 湘潭大学, 2019(12)
- [6]公证改革视野中的公证文书改革[J]. 薛凡. 中国公证, 2019(08)
- [7]公证为民营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以“顺德模式”为蓝本[J]. 李开林,杨晓明,周毅彪,田振,谢尹东,张睿,陈斯,李青蔓. 中国公证, 2019(06)
- [8]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D]. 董凡.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9]改革开放四十年司法行政机关职责及功能研究[D]. 艾玉博. 云南大学, 2019(04)
- [10]股权收益权信托法律问题研究[D]. 刘晓航. 黑龙江大学, 201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