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论文文献综述)
牛欣欣[1](2020)在《窃取网游虚拟财产行为的刑法认定》文中提出网络游戏是网络进阶过程中的一种产物,从网页版小游戏到客户端普通游戏,再到现在流行的大型互动网游,随着信息技术的更新换代,游戏形式和游戏效果也在不断升级,网络游戏已经成为网络时代中人们的主要娱乐项目之一,参与人数与日俱增。网游虚拟财产是网络游戏的重要组成部分,玩家既可以通过完成游戏任务获取,也可以直接使用现实货币进行购买。正是这种货币价值的存在,使得网游虚拟财产成为一些不法分子的觊觎对象,窃取网游虚拟财产的案件频发。但是,网游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事物,现行法律规范对其相关问题并无明确界定,立法上的空白加之其自身的网络特殊性,实践中对窃取网游虚拟财产行为的刑法认定并无统一定论。纵观理论及实务领域对窃取网游虚拟财产行为刑法认定问题的争论,从认定结果来看,主要存在盗窃罪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之争,而分歧的根源在于对网游虚拟财产刑法属性的认定上,即其法律属性到底是财物还是数据。网游虚拟财产是否属于财产、能否成为盗窃罪的对象是本文讨论的核心问题。本文一共分为三章,第一章首先对实践中窃取网游虚拟财产行为的类型和具体表现形式进行了简要介绍,然后以收集的相关案例为样本,对窃取网游虚拟财产行为的司法实践概况进行了分析,明确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原因是对网游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存在争议。第二章主要分析网游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首先简要介绍了网游虚拟财产的范围和特殊性,然后对网游虚拟财产的数据属性和财产属性进行了分析论证,具体运用三段论的方法论证了网游虚拟财产具备财产属性,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之后区分了财物和财产性利益,明确网游虚拟财产是一种无体物,可归于财物范畴。第三章重点讨论窃取网游虚拟财产行为的刑法认定。首先对计算机犯罪规制路径和财产犯罪规制路径进行了评析,分析了计算机犯罪规制路径的不合理之处以及财产犯罪规制路径的合理性。其次将窃取网游虚拟财产行为分为窃取合法生成的网游虚拟财产行为和窃取非法生成的网游虚拟财产行为两种,分别对其犯罪构成要件符合性和罪数形态进行了分析,得到前者应以盗窃罪或侵占罪定罪处罚,后者应以盗窃罪或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的结论。最后对网游虚拟财产的数额认定方法进行了分析讨论,在评析目前现有的数额认定方法的基础上,提出以相对稳定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吸纳游戏运营商参与价格评估的数额认定意见。
刘冬星[2](2020)在《窃取账号类虚拟财产的刑法定性》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虚拟财产的出现,是犯罪对象在网络时代发生变革的最典型代表。针对虚拟财产的犯罪行为,通常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性,再加上虚拟财产法律性质认定的偏差,进而导致了传统刑法适用的混乱。例如国内司法实践中对于窃取账号类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有的以侵犯通信自由罪论处,有的以盗窃罪论处,在《刑法修正案(七)》出台以后,实务中又偏向以计算机类犯罪论处。不同的案件处理方式反映了对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不同路径,在根源处则代表着虚拟财产所承载的法益之间的冲突。以往刑法学界对虚拟财产的研究多集中于网络游戏内虚拟财产的性质探讨及相关犯罪的规制,从而得出了“一刀切”式的认定结论。实际上,虚拟财产具有财物属性、数据属性、信息属性等多种性质,而这多种属性则代表了虚拟财产能够同时征表多种法益,理论和实践中所争议的核心也在于虚拟财产的多元法益。刑法是法益保护法,对于不同的法益类型,存在刑法保护上的主次关系。因此在对侵犯虚拟财产行为进行刑法定性时,应根据虚拟财产所承载的法益之不同,而有一定的位阶之分。财产法益作为个人法益,应优先于作为超个人法益的网络秩序、信息安全得以实现。本文以账号类虚拟财产为研究对象,重点探讨了窃取账号类虚拟财产的刑法定性问题。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虚拟财产基本性质的概述,该部分首先从虚拟财产的概念入手,以界定本文所研究的虚拟财产的范围。同时通过分析虚拟财产的客观性、价值性和可控性,基于刑法从属性的角度肯定了虚拟财产的财产性质。其次是对账号类虚拟财产的概念及类型进行了阐述,并且从现实层面分析了窃取账号类虚拟财产的目的和原因。第二部分是对窃取账号类虚拟财产司法现状的分析,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司法实务中对于窃取账号类虚拟财产行为的不同处理方式和裁判理由,其中侵犯通信自由罪在实务中已较少适用,而目前的争议点则主要集中于盗窃罪与计算机犯罪之间的适用分歧上。第三部分是对虚拟财产的不同保护路径进行理论上的梳理,从而得出了虚拟财产多元法益冲突的根源性命题。第四部分则是借助于法益保护位阶理论,对窃取账号类虚拟财产的行为进行教义学上的解释与定性,同时也对实践中危害性较大的网络盗号黑色产业链展开了一定的讨论。
吴成晨[3](2020)在《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民事法律保护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网络游戏的日益普及与生活化的日渐风靡,也就使得虚拟财产的发展受到更多用户的了解与关注。民众,尤其是网络游戏消费者,对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保护意识因为种种原因而逐渐加强。但是,社会问题的出现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纠纷依旧非常的严重,且极具危害性。由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出现的时间较为的短暂,且尚未在法律意识形态上引起足够的重视,加之当前的现行法律法规存在缺失,也就使得虚拟财产问题得不到有效的解决,虚拟财产也就未被有效的合法保护。面对严重泛滥的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纠纷,怎样运用法律保护民众合法权益的问题开始受到关注。就目前而言,对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保护机制,学术界尚未有一个相对合理、统一的结论,这也就进一步的造成了民事法律保护上的困难。本文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保护进行分析,探讨相应的法律法规问题。本文第一章至第四章为本文的主体内容,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民事法律保护出发,讲述立法、司法和执法,通过案例分析、对比、定量等,得出相应结论。第一章,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概述,包括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界定,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分析,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特征,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保护主体四个部分;第二章,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民事法律保护的现状,包括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相关立法,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案例分析及司法实践现状两个部分;第三章,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民事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从立法、司法、执法三个层面剖析了目前我国在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保护中存在的不足;第四章,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民事法律保护的完善,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民事立法保护、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民事司法保护以及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民事执法保障三个方面给出了相应的对策。综上,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作为兼具物权和债权双重性质的一种虚拟财产,在民法体系内可以采用单行法的方法来规定其实体和程序上的问题,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保护,不仅仅能够保证人们的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更能够完善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
邢怀予[4](2020)在《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保护路径》文中提出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游戏日渐风靡,网络虚拟财产已经在现实中与现实财产存在挂钩。但是当网络虚拟财产遭受侵犯,如网络游戏中的“宝刀”“战车”等游戏设备遭到盗窃时,该采用何种法律手段对其进行有效保护,仍是学术界与司法实务需要进行完善发展的课题。本文通过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权利性质的判定以及对已有的刑法规定的法理性限制的解析,从根源上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进行了分析研究。在此基础上,加快网络虚拟财产法律性质的刑法理论研究,肯定计算机网络空间中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性,加强网络虚拟财产法律性质的理论前瞻性研究,确立虚拟网络游戏中用户财产的价值确定规则,以此为基础在刑事立法上为网络虚拟财产构建独立的法律保护体系已成为必要。
吴燕国[5](2019)在《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经济、科技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网络已经深入“寻常百姓家”。特别是近些年移动设备的发展,人们已经可以将网络装进口袋里。网络的虚拟和现实的融合越来越密切,人们的衣、食、住、行都要依赖于网络。但是网络在极大地便利了人们生活的同时,一些不法分子也将目光对准了互联网。人们在网络服务中所使用的账号、获得的诸如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时不时会受到不法侵害,但是由于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及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做出明确规定,在实践中给司法机关带来诸多困难。本文从网络虚拟财产的概述、司法实践的现状、面临的困境、司法层面和立法层面的保护路径等五个方面入手,针对目前在虚拟财产保护方面存在的法律适用方面的不足和虚拟财产价值的认定等问题进行探讨。第一部分,为了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必要性进行讨论,本文第一部分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和特征进行了充分的阐述;第二部分,以盗窃罪为例,揭示我国目前在司法实践领域存在的不足之处;第三部分,阐述了我国当前在网络虚拟财产保护中存在的诸多困难,如财产金额确立标准难统一、犯罪形态难确认等困境;第四、五部分,通过吸纳国内学说的合理成分,借鉴域外经验,在司法层面和立法层面对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提出建议。
李思瑾[6](2019)在《论网络虚拟财产数额的刑法认定》文中指出随着网络产业的兴起和普及,在实践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类似于盗窃和诈骗虚拟货币、物品装备等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例。在处理这类案件之前,首先我们要解决两个问题,其一是网络虚拟财产是否有价值,其二则是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刑法保护范围内的财物,对于这两点问题,目前理论界存有两种说法,即肯定说与否定说,对于侵犯虚拟财产这一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肯定说占据主导地位,大多数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都被认定为财产犯罪。重视对虚拟财产的保护对当今时代具有重要意义,不仅体现在现实中的重要性,更多的是法律意义上的必要性,作为拥有庞大客户群体的产业,侵犯虚拟财产的犯罪行为对客户财产安全以及互联网环境的发展都有着极其不良的影响,进而产生严重的社会危害。近年来,频发的网络虚拟财产犯罪案件使我们不得不引起重视,而在实际情况中针对虚拟财产的保护这一问题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尚且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模糊性,在司法实践中,同一案件也经常出现不同的判决情况。所以,正确认识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运用刑法对侵犯虚拟财产的犯罪行为进行惩治势在必行。在此之后随之而来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就是如何计算犯罪数额,在涉及财产犯罪案件的时候,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需要计算犯罪数额,犯罪数额不仅是定罪的标准,更是决定量刑轻重的重要因素。相对于现实生活中“真实”的财产而言,网络虚拟财产有其固有的特殊性,在计算犯罪数额时与一般意义上财产有所不同,认定标准也不尽相同,在处理网络虚拟财产数额如何计算问题上来说,学界尚且没有形成一致的标准,尽管没有统一衡量的标准,但在司法实践中处理该问题时一般有以下几种认定方法,分别是:计算被害者受损失数额来认定价值、按照市场交易价格来确定、按照销赃数额认定、依据商家所定价格作为认定标准、以及商业合同价格所形成的数额来确定被侵犯虚拟财产的数额,这几种现有认定模式将在后文详细叙述,现有的几种认定方式都有其固有的局限性,那么寻找一个更为之科学的数额认定方式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第一章首先介绍虚拟财产的概念,通过对虚拟财产特征的分析,得出网络虚拟财产属于刑法保护范畴内的财产,在第二章主要介绍犯罪数额的认定情况,通过案例分析现下司法实务中几个认定标准,总结出各自认定标准之利弊,第三章分析网络虚拟财产形成的技术路径及对应数额类型,最后联系前两章内容总结出影响网络虚拟财产数额认定的因素,得出应当根据虚拟财产的不同种类分类确定其犯罪数额的结论。
张弛[7](2019)在《互联网背景下财产概念的流变及对刑法适用的影响》文中认为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极大地便利了人们的生活,与此同时使传统的财产形式发生虚拟化、电子化、数据化的流变,催生了一大批网络化的新型财产,由此带来大量的实践难题,给刑法中“财产”、“财物”等基础性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造成巨大冲击。本文主要就互联网背景下产生的新的财产类型和财产形式进行探讨,并对相关的司法疑难问题予以解答:第一章主要对“财产”和“财物”等概念的刑法含义进行深入解读,准确把握概念的特征与认定标准,并对两者的关系加以厘清。本章首先对“财产”概念的历史流变与域外立法情况进行了梳理,对我国刑法学界围绕“财产”和“财物”等概念的理论争议问题进行了探讨,在此基础上得出刑法中财物(财产)概念的认定标准:具有客观的物质存在形式、具有能够以金钱衡量的客观经济价值、具有占有和转移的可能性。此外,本章还对互联网背景下财产概念的流变给刑法造成的冲击进行了总结,具体包括财产概念边界的模糊、财产犯罪行为模式的异化、与罪名界限的纠葛、犯罪数额与既遂标准的认定困境等。第二章主要对与电子资金有关的问题进行研究。以银行电子现金、第三方支付账户余额、具有支付功能的理财产品与比特币等“去中心化”的数字货币为代表的电子资金均应当被视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侵害电子资金的案件按照行为模式可以被划分为“窃取型”、“复制型”、“套取型”等基本类型,前两者原则上应当以盗窃罪认定,而后者则可能涉及非法经营罪、高利转贷罪等罪名。在对涉电子资金犯罪案件的既遂标准进行把握时,应当坚持控制说的立场,以行为人取得对电子资金的控制和占有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节点和标志。此外,本章还对涉电子资金犯罪案件中的罪名界分问题进行了讨论。第三章以近年来出现的各类电子化的权利凭证为研究对象,分别对物品电子凭证、服务电子凭证与电子积分等三种典型的电子权利凭证的犯罪问题进行讨论。物品电子凭证无论获取途径免费与否均应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而服务电子凭证只有在同时满足有偿获取与能够独立兑换服务的情况下方可被认定为“财物”,至于电子积分,则应依据其实际功能具体判断。侵害电子权利凭证的案件可能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以及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等罪名。仅具有打折或折抵功能、无法单独兑换物品或服务的电子权利凭证不属于“财物”。第四章主要涉及大数据与大数据财产的问题。“大数据”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集合而非一个单独的概念,只有那些满足刑法上“财物”认定标准的大数据表现形式才能被称为真正意义上的“大数据财产”。具体说来,“大数据财产”应当仅限于能够在大数据平台或者大数据交易市场上交易和出售的,经过收集的底层数据、清洗后的匿名化数据以及经过挖掘之后形成的大数据产品。大数据财产应当归属于大数据挖掘者和控制者所有,而非归属于产生数据的个人。对于侵害大数据财产的行为可以适用盗窃罪、合同诈骗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名,而对于那些无法被认定为“财物”的大数据表现形式则可以援引计算机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着作权罪等罪名加以保护。第五章对实践中争议颇多的“虚拟财产”问题进行系统性研究。所谓的“虚拟财产”虽然被冠以“财产”之名,但其既不具有能够以货币加以衡量的客观经济价值,也不具有可以被玩家占有或转移的可能性,不能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在本质上是一种互联网娱乐服务的虚拟权利凭证。以技术手段从游戏运营商处非法获取虚拟财产的行为应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对于以技术手段从其他游戏玩家处“窃取”虚拟财产的行为则应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认定。采取抢劫、诱骗、威胁等现实性手段非法获取他人虚拟财产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犯罪。此外,利用互联网游戏外挂大量获取虚拟财产的行为,在未使用破坏性程序、未对互联网游戏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破坏的情况下也不宜作为犯罪处理。仅以个人娱乐为目的而制作、使用游戏外挂程序或者以其他技术性手段非法获取虚拟财产,并未用于销售牟利的,无论如何也不应以犯罪论处。任何人不能仅仅因为打游戏而受到刑事追诉。结语部分是对全文的总结,就互联网背景下刑法如何应对“财产”概念的流变所带来的冲击作出全面回应。
刘警帆[8](2019)在《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网络犯罪是网络信息时代背景下传统犯罪衍生出来的产物,本质特征在于跨地域性,网络盗窃犯罪作为网络犯罪的其中一类,也具备这一特征。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网络化、智能化,网络虚拟财产的角色愈发关键,成为网络犯罪重要犯罪对象之一。认定网络犯罪对传统刑法规则带来了不同程度的挑战。相比于现实空间盗窃的手段,以网络作为犯罪手段降低了作案难度,但是增加了对财产风险防范难度。由于网络和盗窃行为结合起来的复杂性,加之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日益盛行,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分析显得尤为必要。本文着重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定性的相关问题进行论述,文章主要由六部分构成。首先是引言部分,包括背景和意义,研究方法以及现状。其次是对网络盗窃犯罪基本内涵进行阐述,包括概念、特征和类型。从现行法律条文认识了解网络盗窃犯罪,对比传统盗窃罪总结出网络盗窃犯罪特征,分别有以下特征:一、网络盗窃行为专业技术性强;二、网络盗窃犯罪对象具有虚拟性;三、网络盗窃行为跨地域性;四、网络盗窃犯罪模式趋向产业化。接着通过个案的形式介绍网络盗窃行为的类型,主要有盗窃个人网银、盗用网络服务、盗窃身份信息、盗窃网络游戏资源四个类型。然后针对网络虚拟财产这一重要概念进行分析,先界定虚拟财产的范围,理论界存在泛义说、广义说、狭义说,其中泛义说和广义说在现实中可行性和接受度较低,狭义说将网络虚拟财产限于网络游戏,此种定义可能难以适应网络发展。本文建议立足于网络大环境,能够将广义说和狭义说稍加结合来定义虚拟财产范围。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也是学术界的主要争论之一,有从财物属性角度进行说理的,也有认为属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的理论声音。通过对网络虚拟财产在现行法律法规中的分析,以及其产生背景、作用、价值属性等方面的论证,最终本文得出结论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有价值属性,与法律保护的“财物”无异,应当归为刑法保护之物的范围内。再次,在本章内容之后引出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认定。司法实务中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存在下列定性:一、盗窃罪;二、侵犯通信自由罪;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四、职务侵占罪;五、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本节采取案例分析和法理分析的方式来探讨盗窃网络虚拟行为应该如何定性。通过对犯罪对象,犯罪行为以及侵犯的法益等要素进行分析后,认为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不符合侵犯通讯自由罪和计算机类犯罪的构成要件;在特殊情况下,会和职务侵占罪产生竞合,此时应当分析法律条文间的关系,采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在判例的支撑和进行理论分析后,笔者提出观点,即盗窃的网络虚拟财产是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侵犯的法益是用户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财产权益,网络盗窃行为是传统盗窃罪在网络空间的延申,犯罪手段从现实中的秘密窃取转换成网络空间中的秘密窃取,盗窃行为的本质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因此,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应当以盗窃罪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与此同时在司法实践中,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也陷入困境,产生管辖权难以确定的问题,原因在于网络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分离和属地管辖在网络空间失灵两个层面。此外是犯罪数额难认定问题,主要源于虚拟财产价值难以有效证明,虚拟财产与价值计算不具有同一性,受害者的损失不确定这三方面。还有调查取证难进行,其中主要针对电子证据分析。电子证据不易收集和保全,取证过程面临技术问题,加之犯罪行为人和受害者身份难确定,取证过程备受阻碍,影响司法工作顺利进行。最后,针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定性分析中存在的争议问题和面临的困境,笔者提出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防控机制的规则构建,分别从实体性规则、程序性规则、社会规则三个方面提出建议,旨在能够更好地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进行定性和防控。对犯罪行为的准确定性,从完善法律法规到运用到实践中需要时间,也需要国家机关、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要立足国情发展,立足法律体系,立足盗窃罪的本质,致力于严厉打击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维护受害者合法权益。
陈风润[9](2019)在《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互联网浪潮的来临,人们的网络生活日趋丰富,网络虚拟财产应运而生。虚拟财产存在于虚拟网络中,对人们生活的影响却不容小觑,虚拟财产引发的理论争议亦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然而,虚拟财产的理论研究方兴未艾,司法实践也无法可依,相关研究亟需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携手并进。2017年10月1号,我国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民事权利客体一章首次正式确立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本文欲在《民法总则》颁布、虚拟财产法律规制尚不完善的背景下,探讨网络虚拟财产作为法定财产的科学性和合法性,通过对基本理论的梳理以及国外立法、司法经验的借鉴,推进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相关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一是构建我国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法律措施,包括奉行无形物权说界定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设置虚拟财产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创设侵权救济体系。二是确立我国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配套措施,包括以最终用户协议为中心建立权责机制,设立简繁有序的诉前联调纠纷解决机制,实行举证倒置责任分配制度,依托公平市场价值标准砌筑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评估体系,以期在界定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地位的前提下,尽快化解因网络虚拟财产引发的系列纠纷,切实维护虚拟财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徐凤清[10](2018)在《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不断创新和发展,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类型不断地更新,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并呈现出多样化,频繁出现的各种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27条首次明确规定,网络虚拟财产是民事权利客体之一,明确了我国民法中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并对多年来我国法律中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不足的问题进行了充分弥补,但我国民法中除该规定就再也没有其他有关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规定。从“李宏晨诉北京北极冰科技公司案”开始至今,我国法学界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界定始终未能达成一致共识。从当前我国民法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保护现状,可以看出,在处理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关系时,我们主要参考的是我国现行民法中《侵权责任法》、《物权法》等法律中的规定。不过考虑到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特殊性,该领域相关法律规定不够完善,许多法律问题仅依靠民法上的现有法律规定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本文介绍了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概念以及特点,通过对有关理论的分析及其在实践中存在问题,简单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进行探究,在借鉴和国外先进的立法模式并吸取其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为如何加强我国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提出具体方案措施,以期对我国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民法保护提供参照作用。
二、论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1)窃取网游虚拟财产行为的刑法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窃取网游虚拟财产行为的司法实践概述 |
第一节 窃取行为的类型 |
一、窃取合法生成的网游虚拟财产 |
二、窃取非法生成的网游虚拟财产 |
第二节 窃取网游虚拟财产行为的司法实践分析 |
一、刑事司法实务认定概况 |
二、认定为不同罪名的原因 |
第二章 网游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 |
第一节 网游虚拟财产概述 |
一、网游虚拟财产的范围 |
二、网游虚拟财产的特殊性 |
第二节 网游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 |
一、网游虚拟财产的数据属性 |
二、网游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 |
三、网游虚拟财产可评价为财物 |
第三章 窃取网游虚拟财产行为的具体认定 |
第一节 现有的刑法规制路径评析 |
一、计算机犯罪规制路径 |
二、财产犯罪规制路径 |
第二节 罪数形态的认定 |
一、窃取合法生成的网游虚拟财产行为 |
二、窃取非法生成的网游虚拟财产行为 |
第三节 网游虚拟财产的数额认定 |
一、现有的几种网游虚拟财产数额认定意见 |
二、网游虚拟财产的数额认定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窃取账号类虚拟财产的刑法定性(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一、概念的厘清——虚拟财产基本性质概述 |
(一)虚拟财产相关理论基础 |
1.虚拟财产的学理概念 |
2.虚拟财产的认定标准 |
3.虚拟财产的解释视角 |
4.“财产”与“财物”的区别 |
(二)本文语境下的账号类虚拟财产 |
1.账号类虚拟财产的概念 |
2.账号类虚拟财产的类型 |
3.窃取账号类虚拟财产的目的 |
二、实务的考量——窃取账号类虚拟财产的定罪分歧 |
(一)以侵犯通信自由罪论处 |
1.典型案例 |
2.案件简析 |
(二)以盗窃罪论处 |
1.典型案例 |
2.案件简析 |
(三)以计算机类犯罪论处 |
1.典型案例 |
2.案件简析 |
三、理论的检视——窃取账号类虚拟财产定性的争议性问题分析 |
(一)理论分歧: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不同路径 |
1.虚拟财产财物化保护路径的理论述评 |
2.虚拟财产网络化保护路径的理论述评 |
(二)核心冲突:账号类虚拟财产征表多种法益 |
1.账号类虚拟财产的数据法益体现 |
2.账号类虚拟财产的财物法益体现 |
3.账号类虚拟财产的信息法益体现 |
四、路径的革新——法益保护位阶理论的提倡与应用 |
(一)法益保护位阶的理论诠释 |
1.法益保护位阶理论的基本含义 |
2.法益保护位阶理论对刑事立法的指导 |
3.法益保护位阶理论对教义学的调适 |
(二)账号类虚拟财产的法益保护位阶适用规则 |
1.窃取财物属性的虚拟财产优先构成盗窃罪 |
2.行为手段决定是否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
3.窃取并贩卖账号内的个人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三)窃取账号类虚拟财产黑色产业链的处理 |
1.黑产上游:盗号木马制作者的行为定性 |
2.黑产中游:窃取并贩卖账号的行为定性 |
3.黑产下游:“洗号”“改密”的行为定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民事法律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 |
四、主要内容和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概述 |
第一节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界定 |
一、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概念 |
二、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种类 |
第二节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分析 |
一、债权说 |
二、知识产权说 |
三、物权说 |
四、新型财产说 |
第三节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特征 |
一、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特殊依附性 |
二、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无形虚拟性 |
三、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价值性 |
四、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流转性 |
五、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取得合法性 |
第四节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保护主体 |
一、玩家 |
二、网络游戏运营商 |
三、国家 |
第二章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民事法律保护的现状 |
第一节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相关立法 |
一、民法总则 |
二、物权法 |
三、合同法 |
四、侵权责任法 |
第二节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案例分析及司法实践现状 |
一、经典案例分析 |
二、司法实践现状 |
第三章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民事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立法层面的问题 |
一、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性质认定不明确 |
二、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相关法律保护空白 |
第二节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司法层面的问题 |
一、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保护中游戏价值的认定不准确 |
二、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保护中归责原则适用无标准 |
第三节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执法层面的问题 |
一、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保护中网络游戏产业不规范 |
二、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保护中玩家的自我保护意识欠缺 |
第四章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民事法律保护的完善 |
第一节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民事立法保护 |
一、确定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保护的物权性质 |
二、明确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保护的法律内容 |
三、制定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保护继承规则 |
四、明确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保护归责原则 |
五、完善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保护举证责任 |
六、确立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保护赔偿规则 |
第二节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民事司法保护 |
一、玩家与运营商的纠纷及其解决机制 |
二、玩家与玩家之间的权属纠纷及其解决方式 |
第三节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民事执法保障 |
一、规范网络游戏产业 |
二、提高玩家自我保护意识 |
结束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学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4)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保护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网络虚拟财产概述 |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及类型 |
1.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 |
2.网络虚拟财产的类型 |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特点 |
本章小结 |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 |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 |
1.肯定说 |
2.否定说 |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价值 |
本章小结 |
三、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路径 |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规制 |
1.美国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规制 |
2.韩国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规制 |
3.德国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规制 |
4.我国香港地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规制 |
5.我国台湾地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规制 |
(二)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限制 |
1.违反法益保护原则 |
2.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
3.违反最后的手段原则 |
(三)关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路径的思考 |
1.对传统刑法理论的冲击与突破 |
2.网络虚拟财产保护路径的重构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与路线 |
四、论文拟定研究重点、难点与创新点 |
第一章 网络虚拟财产之概述 |
一、网络虚拟财产种类辨析 |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 |
第二章 我国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实践 |
一、网络犯罪与传统罪名的冲突 |
二、现状引发问题的思考 |
第三章 我国在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方面面临的困境 |
一、网络虚拟财产数额确立标准不统一 |
二、侵犯网络虚拟财产之犯罪形态难确定 |
三、以比特币为例说明现行法律在网络虚拟财产保护中的障碍 |
四、运营商责任 |
第四章 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司法适用和完善的考量 |
一、制定统一灵活的衡量网络虚拟财产价值的标准 |
二、网络虚拟财产犯罪形态的讨论 |
三、确定网络虚拟财产犯罪的证据问题 |
四、运营商的责任和义务 |
第五章 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立法思考 |
一、完善刑法第92条的立法解释 |
二、出台新的刑法修正案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6)论网络虚拟财产数额的刑法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厘清 |
(一) 网络虚拟财产的内涵 |
1. 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 |
2. 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 |
(二) 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分析 |
1. 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学说探讨 |
2. 网络虚拟财产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 |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数额界定规则与评析 |
(一) 网络虚拟财产数额的认定标准梳理 |
1. 根据被害者受损失数额来认定价值 |
2. 按照市场交易价格来确定价值 |
3. 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犯罪数额 |
4. 按照商家所定价格确定虚拟财产数额 |
5. 以商业合同价格为标准认定数额 |
(二) 既有认定标准的困境思考 |
1. 计算数额成本过高 |
2. 容易导致量刑失衡 |
3. 商家价格说主观随意性过大 |
4. 计算数额不确定导致个案不公平 |
三、网络虚拟财产形成的技术路径及对应数额类型 |
(一) 网络虚拟财产形成的技术路径 |
1. 直接用现实货币购买的虚拟货币 |
2. 通过成本投入形成的虚拟财产 |
3. 通过用户交易形成的虚拟财产 |
(二) 网络虚拟财产数额的具体数额种类 |
1. 运营商自定价格所形成的数额 |
2. 游戏玩家之间自定交易价格所形成的数额 |
3. 玩家的实际投入所形成的数额 |
4. 商业合同所定价格形成的数额 |
四、分类认定:网络虚拟财产数额的具体判定 |
(一) 影响网络虚拟财产数额认定的因素 |
1. 价值主体对数额认定的影响 |
2. 网络虚拟财产形成的途径对数额认定的影响 |
(二) 网络虚拟财产类型化的数额认定 |
1. 网络用户以官方标价购得的虚拟财产数额认定 |
2. 侵犯对象为网络运营商时虚拟财产数额的认定 |
3. 玩家通过自身的特定劳动而取得的转化型虚拟财产数额认定 |
4. 网络用户与其他用户交易所得的虚拟财产数额认定 |
5. 侵犯代理商所有的虚拟财产数额认定情况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互联网背景下财产概念的流变及对刑法适用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刑法中的财产概念 |
第一节 “财产”概念的历史流变 |
一、早期:“物”与“财产”的具体化列举 |
二、发展:作为法律术语的“物”与“财产”概念的成型 |
三、成熟:无体物概念的提出 |
四、流变:财产概念外延的不断扩张 |
第二节 “财产”概念的域外考察 |
一、德国 |
二、日本 |
三、英国 |
四、美国 |
五、苏联 |
六、评析 |
第三节 我国刑法中的“财产”概念及认定标准 |
一、刑法中“财产”和“财物”概念的关系 |
二、关于“财物”属性的理论争讼 |
三、互联网背景下“财物”(财产)的认定标准 |
第四节 互联网背景下“财产”概念的流变及对刑法的冲击 |
一、财产形式的流变对“财物”概念边界的冲击 |
二、行为模式的异变对犯罪认定和罪名界限的冲击 |
三、财产的数据化带来的数额认定的困境与既遂标准的漂移 |
小结 |
第二章 电子资金犯罪的刑法应对 |
第一节 电子资金概述 |
一、电子资金的概念范畴 |
二、电子资金的本质与财产性根基 |
三、电子资金的出现给刑事司法认定带来的冲击 |
第二节 电子资金犯罪的基本类型与行为认定 |
一、窃取型电子资金犯罪 |
二、复制型电子资金犯罪 |
三、套取型电子资金犯罪 |
第三节 电子资金犯罪的罪名界分 |
一、电子资金犯罪案件的罪名纠葛 |
二、电子资金案件罪名界分的理论聚讼及评析 |
三、电子资金犯罪案件的罪名界分步骤 |
第四节 电子资金犯罪的既遂标准 |
一、电子资金犯罪案件既遂标准的漂移 |
二、财产犯罪既遂标准的理论聚讼 |
三、侵害电子资金犯罪案件的既遂标准 |
小结 |
第三章 涉电子权利凭证案件的刑事司法认定 |
第一节 电子权利凭证概述:分类、财产性与刑法研究现状 |
一、刑法视域下电子权利凭证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 |
二、电子权利凭证的种类 |
三、电子权利凭证的财产性辨析 |
第二节 涉物品电子凭证案件的刑事司法认定 |
一、窃取他人物品电子凭证的行为定性 |
二、侵入系统生成物品电子凭证后倒卖行为的认定 |
第三节 侵害服务电子凭证行为的刑事司法认定 |
一、记名的服务电子凭证 |
二、不记名的服务电子凭证 |
第四节 电子积分犯罪的刑事司法认定 |
一、侵入系统后虚增电子积分行为的罪名适用 |
二、利用系统漏洞刷取电子积分案件的定性 |
三、利用规则漏洞刷取电子积分行为的认定 |
四、复制电子资金系统后伪卡盗刷案件的处理 |
小结 |
第四章 大数据财产的刑法保护 |
第一节 大数据的概念界定与本质析正 |
一、大数据的定义与本质 |
二、大数据挖掘 |
三、“大数据”与“大数据财产”之概念勘正 |
第二节 大数据的财产性分析与大数据财产的权利归属 |
一、大数据的财产性分析 |
二、“大数据财产”的认定标准与范围界定 |
三、大数据财产的权利归属 |
第三节 大数据财产的刑法保护路径 |
一、大数据财产的保护路径之争 |
二、大数据财产的刑事司法保护 |
三、其他大数据侵害行为的刑事司法认定 |
小结 |
第五章 虚拟财产犯罪的刑事司法认定 |
第一节 虚拟财产的概念界定 |
一、关于“虚拟财产”概念范围的学理争讼 |
二、虚拟财产的内涵厘清 |
三、虚拟财产的外延 |
第二节 虚拟财产的财产性分析 |
一、虚拟财产的客观价值性分析 |
二、虚拟财产是否具有占有和转移的可能性 |
三、虚拟财产的本质 |
第三节 侵犯虚拟财产行为的刑事司法认定 |
一、以技术手段侵害虚拟财产行为的认定 |
二、以现实手段侵害虚拟财产行为的处理 |
三、制售、使用外挂行为的定性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
附录二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8)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现状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3.小结 |
一、网络盗窃犯罪的概念、特征和类型 |
(一)网络盗窃犯罪的概念 |
(二)网络盗窃行为的特征 |
1.网络盗窃行为专业技术性强 |
2.网络盗窃犯罪对象具有虚拟性 |
3.网络盗窃行为跨地域性 |
4.网络盗窃犯罪模式趋向产业化 |
(三)网络盗窃行为的类型 |
1.盗窃个人网银 |
2.盗用网络服务 |
3.盗窃身份信息 |
4.盗窃网络游戏资源 |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和法律属性的认定 |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 |
1.泛义说 |
2.广义说 |
3.狭义说 |
(二)关于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争论 |
1.财物属性 |
2.物权说 |
3.债权说 |
4.知识产权说 |
(三)虚拟财产法律属性定性之见 |
1.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物属性 |
2.盗窃网络虚拟财产侵犯的法益是财产性权益 |
三、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认定 |
(一)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争议 |
1.盗窃罪及法理分析 |
2.侵犯通信自由罪及法理分析 |
3.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及法理分析 |
4.职务侵占罪及法理分析 |
5.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及法理分析 |
(二)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
1.关于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三个判例 |
2.共性分析 |
3.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之见 |
四、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犯罪的定性困境 |
(一)管辖权难以确定 |
1.网络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分离 |
2.属地管辖在网络空间失灵 |
2.1 属地管辖权和保护管辖权的冲突 |
2.2 普遍管辖权原则不具有可操作性 |
(二)犯罪数额难认定 |
1.虚拟财产价值难以有效证明 |
2.虚拟财产与价值计算不具有同一性 |
3.受害者的损失不确定 |
(三)调查取证难进行 |
1.电子证据难以收集和保全 |
2.取证过程面临相关技术问题 |
3.犯罪行为人和受害者身份难确定 |
五、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防控机制的规则构建 |
(一)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防控机制的实体性规则构建 |
1.准确定性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 |
1.1 明文确定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范围 |
1.2 细化认定盗窃虚拟财产的数额标准 |
2.明确域内域外管辖权职责 |
2.1 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犯罪的管辖 |
2.2 跨境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犯罪的管辖 |
(二)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防控机制的程序性规制构建 |
1.更新电子证据的取证规则 |
1.1 取证技术标准化 |
1.2 取证主体合法化 |
2.加强电子证据保管制度的建设 |
2.1 注重案发现场的保护 |
2.2 合理封存原始存储介质 |
2.3 完善电子数据保管平台服务 |
(三)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社会规制 |
1.严格落实网络信息“实名制”,建设网络浏览痕迹留存制度 |
1.1 落实网络实名制 |
1.2 实行痕迹留存制度 |
2.强化多方共同管理,重视境外协同合作 |
2.1 加强网络平台管理 |
2.2 强化各方共同管理 |
2.3 境外合作加大跨境打击力度 |
3.加强专业技术研发,及时掌握犯罪动向 |
3.1 加大网络技术研发力度,提高防御安全体系 |
3.2 完善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及时掌握犯罪动向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网络虚拟财产的基本理论研究 |
第一节 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 |
一、广义上的网络虚拟财产 |
二、狭义上的网络虚拟财产 |
第二节 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 |
一、复原性 |
二、虚拟性 |
三、价值性 |
四、期限性 |
五、技术依附性 |
第三节 网络虚拟财产的类型化解读 |
一、网络账号 |
二、网络虚拟物品 |
三、网络虚拟货币 |
第二章 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所遭遇的法律挑战 |
第一节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不明确 |
第二节 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法律适用壁垒 |
第三节 网络虚拟财产侵权行为认定标准不统一 |
第四节 网络虚拟财产举证责任制度缺陷 |
第五节 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体系缺位 |
第三章 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现有理论与学说述评 |
第一节 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否定说 |
一、价值虚无说 |
二、保护回避说 |
第二节 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肯定说 |
一、无体物权说 |
二、协议债权确立说 |
三、知识产权说 |
第三节 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区别主义 |
一、社会关系决定论 |
二、分类治理说 |
第四章 我国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路径建构 |
第一节 界定我国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地位与创设侵权行为认定制度 |
一、奉行无形物权说界定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 |
二、设置网络虚拟财产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
第二节 健全我国网络虚拟财产侵权诉讼程序与规则原则 |
一、设立网络虚拟财产诉前联调纠纷解决机制 |
二、实行举证倒置 |
第三节 以最终用户协议为中心建立权责机制 |
一、最终用户协议应明确虚拟财产归用户所有 |
二、建立运营商的用户保障义务群 |
第四节 构建我国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评估与救济体系 |
一、依托公平市场价值标准砌筑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评估体系 |
二、建立网络虚拟财产侵权救济体系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10)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概述 |
第一节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概念和特点 |
一、概念 |
二、特点 |
第二节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 |
一、权利类别的理论争议 |
二、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是物权 |
第三节 我国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保护的必要性 |
一、保障玩家合法权益的需要 |
二、规制和发展网络游戏产业的需要 |
三、与当前的立法趋势相契合 |
第二章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保护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
第一节 我国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现状 |
一、立法现状 |
二、司法现状 |
第二节 我国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民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
一、所有权归属有争议 |
二、网络游戏运营商的行为规范缺乏规制 |
三、用户真实身份难以确认 |
四、归责原则适用有分歧 |
五、管辖权不明确 |
六、价值认定困难 |
第三节 域外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民事法律保护的借鉴 |
一、美国法律保护概况 |
二、韩国法律保护概况 |
三、日本法律保护概况 |
四、台湾地区法律保护概况 |
五、借鉴之处 |
第三章 完善我国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民法保护的建议 |
第一节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立法保护的完善 |
第二节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民事实体法保护的具体完善 |
一、把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纳入公民个人财产的范围 |
二、确定所有权的归属 |
三、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
四、明确归责原则的适用 |
第三节 配套制度的具体完善 |
一、完善取证、举证制度 |
二、建立健全证据保全措施 |
三、明确法院管辖权 |
四、确定诉讼主体 |
五、设立小额诉讼程序 |
六、完善价值认定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四、论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论文参考文献)
- [1]窃取网游虚拟财产行为的刑法认定[D]. 牛欣欣.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2]窃取账号类虚拟财产的刑法定性[D]. 刘冬星. 河南大学, 2020(02)
- [3]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民事法律保护研究[D]. 吴成晨. 吉首大学, 2020(03)
- [4]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保护路径[D]. 邢怀予. 黑龙江大学, 2020(05)
- [5]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D]. 吴燕国. 华中科技大学, 2019(03)
- [6]论网络虚拟财产数额的刑法认定[D]. 李思瑾. 海南大学, 2019(01)
- [7]互联网背景下财产概念的流变及对刑法适用的影响[D]. 张弛. 上海交通大学, 2019(06)
- [8]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分析[D]. 刘警帆. 云南财经大学, 2019(02)
- [9]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D]. 陈风润. 上海大学, 2019(02)
- [10]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D]. 徐凤清. 华侨大学, 20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