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快我国商业银行发展问题探略(论文文献综述)
林帅[1](2021)在《唯物史观视域下“一带一路”倡议探略》文中研究表明
李亚瑞[2](2021)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民事保证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保证作为债权担保的方式之一,主要是指人保。保证制度之起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法。在古罗马法,保证制度的形成经历了一个比较漫长的发展过程,从仅在罗马公民之间适用的“允诺保证”,到适用于罗马公民和外国人的“诚意允诺保证”、“诚意负责保证”,再到共和国末期的“委任保证”和“简约保证”,可见保证是罗马经济生活中常见的担保方式。保证在中国古代也有着独特的社会土壤和文化土壤。从流传至今的汉代契约,到唐、宋、元、明、清所谓中国传统社会,一直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保证经历了一系列的发展变化,由传统社会中用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催促债务人还款、促进当事人交易等作用,逐渐演变成近代的代替债务人履行责任。保证人作用和责任的变化也反映了不同时代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本文以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民事保证制度为研究对象,主要内容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是保证制度溯源,是对保证或保证制度在中国传统社会和外国法中的发展历程所作的探究与回顾,以此来揭示现代中国民事保证制度形成及发展的基本路径。第二部分讨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民事保证制度的立法背景,及民国民法典关于保证制度的规定。第三部分是就司法裁判中保证制度之适用进行研究。涉及《最高法院判例要旨》对民法保证制度的影响和适用,以及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相关司法裁判的分析,以此为基础探讨民事保证制度的学理内涵及社会价值。第四部分是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保证制度的评析,探求这一时期的保证作为一种现代民事担保制度所具有的一些独特价值和局限性,以及民事保证制度在发展过程中民事习惯和法律规定的冲突与融合。保证在古罗马被视为“最佳担保”,与物保相比,保证具有其独特的优势,其比物保更为灵活,设定更为简单,在社会动荡时期,更是具有物保所没有的可靠性。保人、保证之类的话语在中国传统社会的民事交往中也为人们所熟悉甚至推崇。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保证制度在民法典中得以确立和沿用,既是基于社会现实需要做出的调整适应,也包含了对传统情理的继承。这一具有悠久历史的民事制度,在不同时空以规模相似而又不拘一格的方式存在着,发挥着其各自不同的作用,也标榜其背后独特的价值,并且随着社会发展变化而不断调整。因此,选取某个历史时段的保证制度加以研究,对于认识和理解该时段的历史与社会也具有重要意义。
张健康[3](2020)在《中国金融系统功能的财政化(1949-1978)》文中认为金融体制市场化改革的进度与实体经济发展不相匹配被普遍认为是中国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和错配现象突出的主要原因之一。究竟是什么阻碍了中国金融体制市场化改革的步伐?关注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人从不同的角度给出了不同的解释和提出了各自的政策建议。本文的主要目的是就中国金融体制市场化改革迟滞提出一个新的解释框架,然后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本文的基本观点是:上世纪50年代中期,以国家力量为主导、以国有企业为依托、以重工业为优先发展对象的工业化战略全面实施以后,中国金融系统便被赋予了为工业化建设,具体而言就是为国有企业集中和输送廉价资金的政策性任务;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市场化事实上逐渐成了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大方向,但是以银行为主体的中国金融系统仍然没能解除为国有企业“输血”的职能,而造成此一现象的直接原因是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迟迟未能培育起“自生能力”和融资模式过于单一。因此,要进一步推进中国金融体制市场化改革,必须加快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促使国有企业尽快培育起“自生能力”,同时改革承担着国家战略性负担和社会性负担的国有企业的融资模式,从而使金融系统真正解除为国有企业“输血”的政策性负担。本文的重点就是描述从1949年新中国建立到1978年改革开放以前,中国金融系统是如何一步步被赋予为国有企业集中和提供廉价资金的职能的。全文正文部分共分五章:第一章主要分析新中国建立初期,最高决策层进行金融发展模式选择时,面临哪些约束条件。缺资金、缺技术的条件下需要尽快建立起完备的现代工业体系,特别是独立的重工业体系,是当时中国最高决策层考虑金融发展模式时,必须考虑的首要因素。资金从哪里来?如何才能尽可能集中国内有限的资金?如何才能保证集中起来的资金用到国家选定的优先发展的项目中去?由谁来执行?历史的经验和现实的需要,最终促使当时中国最高决策层选择了一种计划统领财政、财政统领金融的资金动员、管理和配置的体制。第二章主要描述新中国建立初期新政权对全国金融体系的整顿。随着中国共产党对国民党军事斗争的逐步胜利,新政权对新解放区的金融机构分三大类分步骤进行了整顿:没收官僚资本金融机构壮大充实国有金融机构;运用国家力量推动私人金融机构集中和接受人民政府的领导;取消外国驻华金融机构特权使之为新中国经济恢复和发展服务;坚决打击私营金融机构的投机行为。经过三年左右的整顿,中国金融市场的秩序快速得以恢复且出现了繁荣的迹象,金融系统的本来功能亦得以初步回归,同时国家借机掌握了金融系统的主导权,事实上为新金融体制的建立创造了基本条件。第三章主要描述各类非公有金融机构是如何一步步向国有金融机构靠拢、金融机构决策权是如何一步步向中央集中、金融市场是如何一步步从中国大陆消失、中国人民银行“大一统”金融格局是如何一步步形成和所有金融机构是如何一步步被纳入财政系统从而成为财政系统的一个职能部门的。第四章主要描述金融机构被一步步纳入财政系统的同时,金融机构的基本职能是如何一步步被财政化的。金融系统职能的财政化主要表现为三各方面:银行的存贷款业务完全服从国家计划安排,成为国家财政的有效补充;货币发行逐渐被纳入财政预算轨道;监管财政款项逐渐成为银行主要的日常工作。第五章主要是对1953年至1978年间中国金融系统运行绩效做出评估。总的来说,计划统领财政、财政统领金融的资金动员、管理和配给体制下的中国金融系统,表现出了很强的存款动员能力,有力支持了政府宏观经济政策目标的达成,具体而言就是集中了大量廉价的资金,遵照政府的意志进行配置,有力支持了以重工业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建设,同时支持了国营经济的发展、壮大和社会主义三大改造。但是该套金融体系和体制又不可避免地存在以下诸多问题:资金配置效率不高,贷款使用效率较低;滋生出新的风险,比如财政领域的风险与金融领域的风险相互传递、决策的外部成本提高;金融杠杆基本失去作用,不能发挥促进交易和推动企业改善治理的职能;决策权过度集中和金融系统缺乏起码的独立性,严重影响了金融系统运行的稳定性,甚至金融机构存在的连续性。
祁礽[4](2020)在《民国时期酉阳桐油的历史人类学研究》文中提出桐油是使用油桐树所产桐籽压榨而得到的一种植物油,因其强烈的干燥性,兼具防水、防腐的特性,被广泛应用于轮船、飞机制造上,在20世纪20-40年代成为国际市场上重要的战略物资,由中国大量出口海外。四川省是桐油主要产地之一,桐油的产销在该时期对四川乃至全国经济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川省桐油产量大,油质好,其中较为着名的“秀油”最初就主要产自秀山、酉阳一带。该地区是土家、苗、汉等多民族生活的区域,桐油贸易形成的市场网络使得该地成为全国市场网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一定程度上带动了该地经济、社会的发展。本文试图通过田野调查和挖掘文献资料还原民国时期酉阳地区桐油贸易的具体情形,探讨酉阳地区的商业特点。第一部分介绍酉阳地区的自然地理环境。酉阳地处四川盆地巫山至大娄山中山区,地形以山地为主,整体地势中部高,东西低,气候类型为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季节变化明显,春季暖湿、夏季热,气温及降水适宜,土壤种类多能满足多种植物生长需要。陆上交通虽受地形限制,并不发达,所幸依靠乌江水系和酉水水系,酉阳地区市场可向外连接。第二部分首先分析适宜油桐树生长的环境要求,结合文献记载、调查访谈揭示民国时期酉阳地区产桐地分布,总体呈中部少,四周多的布局,其中酉东最多,酉西次之。并介绍了酉地油桐树种植方式、年产量情况;其次还原酉阳地区桐油加工步骤和方式,从桐果到榨成油分别经历采摘桐果、剥桐籽、炕籽、碾籽、蒸籽、包箍制饼、榨油七个步骤;最后详细描述了桐油运输的水、陆主要路线。第三部分揭示民国时期酉阳地区桐油市场的贸易系统。其主要参与者由桐农、桐籽贩、榨房、挑贩、油庄、油客、油贩组成,交易环节发生在产地市场和集中市场。接着分别详细介绍了各环节参与者是如何链接以共同完成桐油在酉阳境内的初级贸易活动,包括桐农、桐籽贩、榨房、挑贩、油庄、油客、油贩、背夫、土匪、司令官,他们各自的业务内容以及相互间在各环节中出现的合作或冲突。第四部分首先依照施坚雅对于中国农村市场的分级模式,得出酉阳市场分级情形,龙潭镇、龚滩镇为中心市场,其他生产产地为基层市场。全县的市场网络结构表现为县境内呈各基层市场和中心市场相互连接的网状结构,县境外呈以两个中心市场为中心的放射结构。接着对龙潭镇、龚滩镇民国时期的市镇发展具体情况还原,着重描绘两中心市场的商业发展情形。最后概括市镇的发展,促使了酉阳地区民众融入更大的市场,生计选择增加;社会群体互动、交融频繁;分工合作加强,加快了社会转型。
于杨[5](2019)在《中国存托凭证投资者权利保护刍论》文中研究表明自1927年起,存托凭证逐渐成为成熟的跨资本市场的可转让的金融工具。存托凭证,又称为预托凭证,是指在一国证券市场流通、代表外国公司有价证券的可转让凭证,属公司融资业务范畴的金融衍生工具。创设之初,其目的是为了规避某些国家禁止或限制直接海外投资或海外融资的规定,但现如今成为了成熟的跨国融资方式。据花旗银行的统计,在2017年存托凭证的成交额达到3.4万亿美元,同比增长126%。2018年我国分别出台了《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与《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正式拉开存托凭证进入中国的序幕,但是存托凭证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品种,将会冲击我国现有的保护投资者的体制。因此本文从投资者保护的角度,基于中国存托凭证创建之初探讨如何有效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分析存托凭证并探究存托凭证投资者的基本权利以分析中国存托凭证投资人的权利遭受侵害时应如何救济,并提出相应的措施。具体分析如下:第一章节主要是介绍存托凭证的概念、特征、性质以及存托主体之间的协调,探究投资者与发行公司及存托机构之间的关系,以明确投资者权利类型以及投资者在那些环节中其权利易遭受侵害。第二章节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着重分析投资者拥有的权利类型,并总结权利的基本特征,归纳出中国存托凭证投资者与其他存托凭证投资者权利的异同,以及该权利具有的中国特性。第二部分则是围绕投资者在中国存托凭证运行中各环节可能遭受到的侵害进行分析,主要是知情权、股东权利、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之间交易以及投资者的救济性权利方面,探讨这些方面遭受到何种侵害。第三章节则是以美国存托凭证为核心,分析美国在信息披露制度、投资者股东权利以及管辖权等方面给与投资者的保护,并对其中有利于保护投资者权利方面的制度进行借鉴。第四章节是在结合上两章节的基础上,对提出的在投资者权利保护上出现的问题构建投资者权利保障机制,一是从准入标准与信息披露标准上,严格规制发行公司的进入我国证券市场的资格与行为,以保证优质境外发行公司进入我国市场。二是构建投资者会议方面,加强我国存托凭证投资者在表决权、监督权以及诉讼救济方面的力量。三是证监会监管,以保护投资者角度加强我国证监会的域外监管,对发行公司的违规行为作出惩罚并得以执行,为我国存托凭证的发展提供建议。
冉含悦[6](2019)在《我国发行存托凭证的合规性研究》文中指出存托凭证(Depository Receipt,简称DR),又称预托凭证、存股证、存券收据,是指在一国(地区)证券市场流通的,代表境外公司有价证券的可转让凭证,①作为境内外企业、公司一项十分重要的融资方式之一。中国的存托凭证是参照美国发行的存托凭证(ADR)设计而来。随着中国经济快速的发展、科创版的推出,我国证券市场对中国存托凭证的需求不断增加。2018年3月30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市场讨论和研究已久的中国存托凭证的存在价值首次被官方明确,有关中国存托凭证的政策文件迅速出台。②但是,应该看到中国存托凭证在我国的发展来看尚处于初级阶段,与之配套的相关法律体系还不健全;政府对其合规性的监管制度也不到位;实践中,还存在着很多误导、诱导等蒙骗投资者的现象。笔者认为,欲得中国存托凭证带来的红利,促进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就必须充分完善对其合规性监管问题的分析、研究,让其在我国证券市场合规有序健康的发展。因此,明确相关主体的责任,规范其行为,加强合规性监管力度,为中国存托凭证在我国发展提供优良的法律制度保障的环境,实属必要。本文使用对比分析、规范研究、文献研究等多种研究方法。对CDR概念、发展历程、法律关系、法律依据以及市场定位的分析研究,得出CDR在中国A股证券市场发行存托凭证有其合规性依据。同时,也发现CDR的发行存在外汇管制、监管、投资者保护、司法管辖权及法律适用等合规性方面的问题。通过对境外ADR、SDR、JDR以及我国香港、台湾的存托凭证制度的合规性分析,运用对比分析研究方法,提出在符合中国当前的国情下,发行CDR的对策和建议。以期建立完善的CDR配套法律制度,扫除其合规性方面问题的障碍,保障其顺利运行,并最终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
李奕杰[7](2018)在《长沙农村商业银行服务“三农”金融产品研究》文中认为“三农”现阶段面临融资困境问题的解决,需要得到农村金融机构的大力支持,尤其需要农村金融机构中占比较大的正规金融机构农村商业银行的支持。我国的农村商业银行是从农村信用社改制而来,网点分布在农村居多,而且承接了政府服务“三农”的政策要求,可以说是生根于农村,成长于农村,“三农”业务在其经营中占有很大的比重,是解决“三农”资金需求的重要渠道。本文通过研究长沙农村商业银行服务“三农”的金融产品,提出长沙农村商业银行在改革发展过程中,应该着力于服务“三农”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为“三农”提供更适合的金融产品及服务。首先对金融创新、金融产品创新、金融衍生工具进行了概念界定,并且为本文提出了技术创新理论、金融深化理论、农村合作金融理论、制度金融创新理论等理论基础;其次,对长沙农村商业银行的发展和改革历程以及长沙农村商业银行的经营现状进行了阐述,并且重点从长沙农村商业银行服务“三农”情况、“三农”金融产品的类型与特点进行了现状分析;再次,对长沙农村商业银行“三农”金融产品问题进行了论述,主要表现在创新动力不足、创新广度深度不够、“三农”金融产品的抵押担保滞后、“三农”金融产品风险保障不完善等;然后,对国内外涉农银行服务“三农”的经验予以借鉴;最后,提出了加快推进长沙农村商业银行“三农”金融产品创新的建议,如培育金融产品创新理念,激发创新动力;大力发展农村惠普金融,突出创新特色;搭建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完善担保机制的“三农”金融产品;加快推进农业保险,防范“三农”金融产品风险等。
陈艳君[8](2018)在《皖南手工业近代转型研究(1877—1937)》文中提出悠久的社会历史、丰富的自然资源、发达的商品经济和传统手工业为皖南手工业近代转型奠定了历史基础。清末民国时期,人地矛盾造成的生存压力及政府的提倡推动了皖南手工业在传统基础上向近代转型。本文综合运用历史文献学方法、比较研究法、案例研究法及历史地理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多学科交叉研究的方法分析皖南手工业近代转型的历史基础与驱动因素,考察技术转型、组织形式的近代化、结构变革、转型的特征、有限突破,客观总结转型过程中存在的障碍,力图复原皖南手工业近代转型的历史图景,为皖南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历史借鉴。皖南手工业的技术转型主要包含技术科学化和科学技术化两个方面。手工业由经验型技术向科学型技术转型的技术科学化不仅表现为手工业文本数量的增长,更重要的是体现在文本中科技含量的增加方面,尤其以制茶业、纺织业和文房四宝业最为显着。随着手工业技术逐渐由经验型上升为科学理论型,其技术传承方式和操作方式都发生了转变,主要体现为新式职业技术教育的兴起和生产设备的革新。新式职业技术教育在学科设置上不断细化,培养了一批技术人员。生产设备的革新以安庆土布业的生产工具改良、芜湖碾米业的新式动力设备引进及向机器生产的转化最为引人注目。生产工具的改良、新式动力机器的引进以及向机器生产的转化,使皖南手工业在生产力形态上与传统手工业区别开来。皖南手工业的组织形式转型主要包括生产组织形式和行业组织形式两个方面。在生产组织形式方面,以家庭手工业、手工作坊和工场以及合作制最为突出。家庭手工业在近代皖南尤其是乡村地区广泛存在,并逐渐改变了传统的自给自足状态,与市场联系日益密切,商品化程度不断提高,在家庭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作坊、工场手工业大量涌现,行业分布广泛,大多规模较小,小本经营,内部分工明确,促进了手工业的专业化发展。在合作制手工业方面,祁门茶叶合作社是典型代表。然而,由于在实际业务的进行过程中过多注重“运”、“销”环节,对“产”、“制”环节的关注明显不足,银行和洋商趁机取巧图利,成为最终受益者,忽视了最底层的茶农的利益,也就不可能改良茶叶品质,更不可能复兴红茶。在手工业行业组织形式方面,传统行会逐渐被新兴同业公会及工会代替。在劳资纠纷中,代表雇主的同业公会与代表雇工的工会的团体谈判,大多能达成团体协议。即便不能达成一致,在第三方的调处下,也能减少对抗,促进纠纷解决,有利于手工业生产的稳定与发展。但同业公会及工会处在政府的严密监管中,只是披上了新式行业组织的外衣,传统行业组织的积习依然存在。在洋货以及国产机制品的冲击下,皖南手工业的生存环境发生了改变,行业结构变革加剧。首先,纺纱业、染料业、炼钢业、制丝业等传统行业在机器工业的冲击下逐渐衰落。其次,机器工业对传统手工业的冲击具有局部性和复杂性,织布业、榨油业、造纸业、制烟业等传统行业在机器工业的冲击下守住部分市场份额而继续艰难发展;铁、铜、锡器制造业,竹木加工业,砖瓦业,石业,陶瓷业等传统行业未受到机器工业的冲击而徘徊于固有轨道;徽墨业、宣纸业、舒簟业及罗经业等传统特色行业在时代的变迁中勉力维持。再次,皖南手工业获得了发展的新机遇,以祁红为代表的出口型手工业深受国际市场主导和影响;针织、铅石印刷、皂烛、火柴、化妆品等新兴行业从国外引进后与皖南实际相结合而改用手工生产。因此,除少数传统行业走向衰落,近代皖南手工业还是有所发展的,一些行业在一定程度上对生产设备、生产原料及产品品种等进行了改良和革新,不断增强对新环境的适应能力,尤其是各地出现了一些新的行业,出现了某些近代因素。皖南手工业的近代转型彰显出总体发展迟缓及不平衡的特征。首先,皖南手工业的近代转型在技术科学化、技术传承方式、技术操作方式等方面均明显滞后于苏南地区,苏南在文本数量及科技含量、实业教育及职业教育、机器化或半机器化的规模及程度等方面相对于皖南占据优势。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尤其是区位与交通条件、社会力量的推动、基础电力工业的支持有着特别重要的影响。其次,具体到皖南区域内部,鲜明地显现出转型的不平衡。这种不平衡既表现在地域和行业上,也表现在生产者身份的主体化与技术的边缘化、外贸优势与内销不足等方面。皖南手工业近代转型取得了一些突破,主要体现在手工业功能的拓展,即手工业对农业的较强的后向联系效应及满足多元消费需求。但皖南手工业在近代转型过程中,面临一系列的障碍,包括交逼而来的天灾人祸,苛捐杂税的暴敛、商业资本的压榨等多方盘剥,管理主体及生产主体的观念制约,教育制度和社会环境导致的教育不振。由于众多障碍性因素的掣肘,皖南手工业的近代转型取得的突破十分有限。
董志鹏[9](2017)在《中国近代社团法制体系的构建与变迁》文中研究表明社团的兴起是近代社会组织方式演变和进化的重要特征。社团做为一种社会的子单元,具有重组和整合社会结构的功能,完善社团法制因此成为了近代中国政府实现社会控制、重塑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通过对近代社团法制的纵贯考察,分析其体系构建过程和发展变化的总体历史脉络,有助于解读近代政府通过社团法制推动社会进化和实现社会动员的意图及其成效,管窥中国近代社会治理的发展演进。中国传统社会中的社团在士农工商“四民”分业基础上发展而成,王朝体制下国家根据民间结社的不同性质予以差别对待,对政治性结社活动制定刑律严厉镇压,而对于经济文化类社团则在维持治安的前提下采取放任态度。晚清以来的全球化浪潮中,传统的社会组织开始解体,近代社团逐渐发展壮大,形成了新的社会力量。清政府末期开始通过法制手段将社团纳入统治体系中,其结社法律与社团章程组合的立法设计确定了近代社团法制体系的基本框架。辛亥革命之后,民国北京政府在前清基础上拓展了社团法制的规模,“结社自由”成为了宪法性的公理,同时职业团体也更大范围地纳入到法律规制之下,社团法制体系在前清的大致框架基础上有了进一步的发展,社团的组织活动也一时呈现出蓬勃的气象。但是,北京政府在承认结社自由的法理同时,对于一般性结社行为仍基于专制统治的历史惯性采取压制,形成了约法理念与法律实践之间的矛盾。由于政局动荡加之治理能力有限,政府的法制权威受到了社团的挑战,围绕社团的法律地位、组织权限等问题,社团法制的发展过程中存在激烈的官民博弈,并常常以政府妥协为最终结果。总体而言,民国北京政府推行的社团法制偏重于对传统的维持和承认,在管理和规范社团方面表现出较大被动性,这种维持现状的策略在民间社会的发展中难以继续。1920年代,以工人为代表的基层民众主体意识开始觉醒,《治安警察法》等限制结社权的法规受到了强烈质疑,北京政府与民众间围绕结社权利的矛盾日趋尖锐,并随着南方革命的发展而激化。在北京政府刻意压制民众结社同时,孙中山领导的广东国民党政权则通过组织党化的民众团体聚合民众力量,进而发动国民革命并夺取了政权。在“党治”理论指导下,国民党制定了带有浓厚革命色彩的社团法规,试图通过主动干预使民众组织化,实现对民众的控制和对社会资源的动员。党化的民众团体在国民革命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但随着革命的进展,社团活动逐渐失去约束,社团法制呈现出崩坏之象,秩序陷入混乱。“清党”后的国民党政府被迫停止民众团体的活动,调整社团政策,并对社团法制加以重建,南北政府两种对立的社团法制架构开始在南京国民政府的旗帜下融合成为新的体系。南京国民政府通过对“人民团体”整体的设计,辅以对职业团体和社会文化团体的法律规制,建立了一个无所不包的法制框架,并经多年立法实践形成了大规模的系统性法制结构。这个系统以党政二元并行的双轨管理为运行机制,以社团组织制度和法规为具体构成,以社团整合和规范为主要功能,从法理上提供了一种社会重组的可能性,表达了国民党政权试图通过社团来打造具有高度凝聚力的国家实体的强烈愿望。由于南京国民政府自诞生之日起就面临复杂险恶的国内外形势,必须最大限度动员民间社会力量加以应对,其政治主导性造成了法制的不稳定,兼之法制体系自身的复杂性,国民党构建社团法制体系的意图与法制体系的实际运转效果之间存在明显的脱节,有很多弊病。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变化,社团法制体系的控制色彩日渐浓厚,并在抗日战争的“非常时期”形成了带有军管色彩的社团统制。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曾试图将社团法制转回到正常轨道,但是由于政治、军事等方面的种种不利局面而始终未能完成,其整合民众的努力未能达到预期效果。中国近代社团法制体系的构建历程体现了全球化视域下国家与社会的新型关系。在全球竞争环境中,传统的简约治理已经不能胜任,为了应对强大的外敌,近代国家必须通过对社会的重新组织来聚合和动员民间力量。中国近代的不同政权对于社团始终抱有不同程度的发展和控制意图,政府通过社团法制体系的构建,以有限的权利让度将大量的社会资源纳入到政府的治理体制下,形成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不平等交换。然而,发展和控制两种意图本质上具有矛盾性,民间社团的发展必然会促进其脱离政府控制的自主意识,以官方意识为主导的法制体系终将由于内在的不协调而面临方向性的抉择。尽管近代的社团法制体系随着南京国民政府的政权覆亡、“法统”终结而成为了历史,但做为近代中国统合社会力量、直面国际竞争的有益尝试,社团法制体系构建和变迁的历程仍然具有筚路蓝缕的开拓意义。
周海燕[10](2015)在《民国十年(1927-1937)经济发展中的政府主导与市场互动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政府与市场关系是长期以来的世界性话题,随着时代发展,理论界众说纷纭,派系层出。环视当代中国,自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三十多年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依靠政府强制之手与逐步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但随着改革进入深水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日益发展成为当代中国经济改革的焦点问题。如何实现强势政府向服务型政府之转变,是中国经济改革之重任,任重而道远。本文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借助政府与市场关系理论,以1927-1937年民国建设为例,阐述民国十年黄金期发展中的政府主导与市场互动关系,提出本文的主要研究结论:政府适时的正确主导是民国十年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通过对民国十年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分析与总结,为当代中国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提供一定借鉴与参考价值。围绕核心观点,本文分为六章。第一章为导论,主要说明选题价值、文献回顾、研究思路、方法、创新与不足等。文献综述部分,通过对民国十年经济发展与发展原因相关研究进行文献梳理,指出已有研究对1927-1937年民国政府主导下的经济发展认识不足,未能准确解读这一时期政府与市场双向互动推动历史发展的事实,亦未能准确解读好政府与国家资本、民营经济等之间的双向互动关系;已有研究或仅肯定市场作用,无视政府当年以强制性制度供给在诱致性市场创新中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土地改革中回避租佃制度优化实为农业发展的较优选择,故本文从政府的强制性制度供给与诱致性市场创新相结合的视角,全面阐述与评价南京国民政府在战乱年代推动的农村改革。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部分,概述政府与市场关系理论的起源与发展史,并指出任何理论都不是万能的,其张力的施展必须基于不同国家的不同国情与历史传统;基于政府与市场理论之研究视角,归纳本文核心观点,同时明确主要研究内容与研究框架,最后提出创新与不足之处。第二章中国现代化的内外危机及其发展模式转型。国内危机方面,体现在国内新旧军阀分裂混战导致的政治动荡,20世纪30年代市场危机的出现与自然灾害频繁打击;国外方面,体现为世界经济社会发展危机,第一次世界经济危机迅速波及全世界,世界法西斯主义与日本军国主义形成,大规模世界性战争在所难免,而自鸦片战争后,西方国家对中国侵略的长期存在,都加速了中国国家主权的不完整性;理论挑战方面,为摆脱世界性经济危机,美国凯恩斯主义形成与成功实践,美国与西方多数国家走出危机,并走上国家资本主义道路,世界资本主义理论与实践亦趋向日益成熟,对古老而落后的中国而言,是危机亦是挑战;发展模式新选择与威权政府建立方面,阐述中国现代化发展道路开始迈向发展国家资本主义导向的转型,南京国民政府威权统治逐步确立,并创建具有现代性的政治制度。第三章为政府主导下的经济政策环境创新,主要论述南京国民政府供给的各项制度改新。土地私有财产权制度的法律确认,主要资源及矿产所有权的明晰,财产登记的法律保障制度完善,都推动现代产权制度的确立;关税制度的革新促进关税自主权的实现,盐税制度市场化改革,废除厘金制度,促使现代税收制度的确立;废弃银两制度改用银元制度,法币政策确立现代币制,四行二局的国有银行制度之形成,推动南京国民政府迈向金融国家资本道路;南京国民政府颁布各项法律措施,鼓励工业科技发明创新,支持农业科技与技术改良,完善人才引进与培养制度,普及义务教育,发展职业教育与高等教育,广泛引进留学归国人才参与国家建设;南京国民政府出台系列政策,发展重工业、军事工业等,扶持民营经济发展,发展对外贸易,以协调工商业发展;南京国民政府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发展,支持商会与同业公会组织制度改组,创建农会制度,支持民间建设力量进行乡村建设活动,推动民间组织服务经济发展功能之发挥;南京国民政府发起农业复兴运动,租佃制度优化改新,农业合作社制度创新,资源保护与农田水利建设制度的改进,促进农村秩序的恢复与城乡协调发展。南京国民政府主导的全方位制度创新,虽然存在某些不足或制度的有效性有限,但总体上适应了时代需要,为经济恢复发展奠定基础。第四章为政府主导下市场的互动与多元创新。土地与主要资源的确权实现优化配置,农业生产要素多元流动,主要资源国有化经营,企业资本集中化加速;税制金融制度创新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税制现代化改善了市场交易环境,现代货币促进了市场流通,金融国家资本市场化运作;人才引进与科技创新提升市场竞争力,工业科技改新推动了生产进步,农事技术的市场运转与推广促进农业经济发展,专家与专业人才投身工农业建设;工商业经济协调发展,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在主要工业领域全面确立,壮大南京国民政府经济力量,提高工业化水平;民营经济朝资本集中化方向发展,民营经济多元化发展活跃市场空间,并带动工业技术进步与管理创新,对外贸易拓深国内外市场;民间组织发挥联接政府与市场的中介作用,商会维护商人利益,同业公会维持市场秩序,民间乡村建设力量投入农业教育与经济建设推动了农业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开启对中国"三农"问题的探索;农村改革中的诱致性市场创新,现代银行支持农村金融体系的形成,农业合作社联接城市金融救济农村,缓解农业资金短缺,推动农业技术改良与进步,对城乡经济发展起到联动效应;小农户经济发展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上述政府主导下的市场互动与创新,体现了 1927-1937年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良性互动与动态发展,虽然存在某些不足或发展的有限性,但总体上推动了近代中国第二次经济黄金期的出现。第五章为民国十年经济发展的历史评价与现实启示。本文指出对于经济落后大国而言,中央政府统治权威的保持与政治稳定非常重要;南京国民政府大量采用留学归国专家与精英治国,专家精英在制度设计与决策实施方面,结合中国国情广泛吸收西方国家先进经验,有利于减少制度试错成本;制度变迁中的政府与市场关系是动态与发展的,而不是一成不变的,但政府与市场保持一定距离是必须的,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问题,应依据本国国情与历史传统;农村改革方面,保障农民土地财产权利是核心问题,发展农户经济与家庭农场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基础,同时注重传统文化建设。当然,民国十年经济建设中存在的不足之处,亦值得后世加以总结与借鉴。第六章是研究结论与展望。通过对民国十年建设中,经济发展中的政府主导与市场互动关系分析,得出本文主要研究结论:正确而适时的政府调控主导是民国十年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
二、加快我国商业银行发展问题探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加快我国商业银行发展问题探略(论文提纲范文)
(2)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民事保证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缘由 |
二 文献综述 |
三 研究方法 |
四 创新点 |
第一章 保证制度历史考 |
第一节 中国传统社会中的保证 |
第二节 外国法中的保证制度 |
一 罗马法中的保证制度 |
二 近代西方保证制度的发展演变 |
小结 |
第二章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民事保证制度的内容 |
第一节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民事保证制度的立法背景及制定过程 |
一 民事保证制度的立法背景 |
二 《中华民国民法·债编》的制定过程 |
第二节 《中华民国民法》中的保证制度 |
一 保证的定义及种类 |
二 保证人对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
三 保证人对主债务人的权利 |
四 保证债务的消灭 |
小结 |
第三章 从司法裁判看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民事保证制度的适用 |
第一节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中的保证 |
第二节 司法裁判中保证债务类型分析 |
一 一般保证债务之纠纷 |
二 特殊保证债务之纠纷 |
第三节 司法裁判中混合担保保证人责任承担之诉 |
一 保证人身份不同之诉 |
二 保证人双重身份之诉 |
小结 |
第四章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民事保证制度的评析 |
第一节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民事保证制度的价值与局限性 |
一 民事保证制度的价值 |
二 民事保证制度的局限性 |
第二节 民事保证习惯与国家制定法的冲突与融合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中的保证习惯 |
附录 B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保证之判例要旨 |
致谢 |
(3)中国金融系统功能的财政化(1949-1978)(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新中国建立之初选择金融发展模式时面临的约束条件 |
第一节 单纯依靠国家力量优先发展重工业的工业化道路的确立 |
第二节 南京国民政府的金融遗产:国家垄断金融体制 |
第三节 革命根据地的金融实践:政府严格控制金融系统 |
第二章 从市场金融体制到计划金融体制 |
第一节 新政权对金融业的整理 |
第二节 有管理的金融市场的短暂繁荣 |
第三节 金融系统功能的初步回归 |
第四节 计划金融体制的基本确立 |
第三章 金融机构财政机关化 |
第一节 中国人民银行“大一统”格局的形成 |
第二节 交通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被率先纳入财政部体系 |
第三节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业务边缘化与机构被纳入财政部体系 |
第四章 金融机构日常业务财政化 |
第一节 货币发行逐渐被纳入财政预算轨道 |
第二节 银行存贷款业务成为财政预算的有效补充 |
第三节 监管财政款项逐渐成为银行主要的日常工作 |
第五章 对1953-1978年间中国金融系统运行绩效的评估 |
第一节 存款动员能力评估 |
第二节 资金配置效果评估 |
第三节 风险管理能力评估 |
第四节 产品流通促进能力评估 |
第五节 企业治理能力促进价值评估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民国时期酉阳桐油的历史人类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意义 |
(一)学术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一)国内学者相关研究概述 |
(二)国外学者相关研究概述 |
三、相关概念界定 |
四、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和研究难题 |
五、主要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民国时期酉阳地区桐油业发展环境 |
一、境域概述 |
二、行政区划 |
三、自然环境 |
第二章 民国时期酉阳桐油的生产与运输 |
一、民国时期酉阳油桐种植 |
(一)分布区域 |
(二)种植方式 |
(三)产量 |
二、民国时期酉阳桐油加工 |
三、民国时期酉阳桐油市场的形成 |
四、民国时期酉阳桐油的运输 |
(一)水路运输 |
(二)陆路运输 |
(三)空运计划 |
第三章 民国时期酉阳桐油的贸易 |
一、民国时期酉阳桐油的贸易系统概述 |
二、酉阳桐油交易直接参与者 |
三、酉阳桐油交易间接参与者 |
第四章 酉阳地区桐油市场的发展 |
一、酉阳桐油市场网络布局 |
二、酉阳中心市场发展具体情况 |
(一)龚滩镇 |
(二)龙潭镇 |
三、酉阳各市场发展的影响 |
四、抗战后酉阳桐油市场的萧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中国存托凭证投资者权利保护刍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存托凭证概念及其性质 |
第一节 存托凭证的概念和特征 |
一、存托凭证的概念 |
二、存托凭证的特征 |
三、存托凭证的种类 |
第二节 存托凭证的性质与主体间的协调 |
一、存托凭证的性质 |
二、存托凭证运行过程中主体间的协调 |
第二章 中国存托凭证投资者权利解析及实践中的问题 |
第一节 中国存托凭证投资者权利解析 |
一、存托凭证投资者权利类型 |
二、投资者权利的基本特征 |
第二节 实践中投资者行使权利存在的问题 |
一、信息披露问题 |
二、股东权利保护不周 |
三、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衔接问题 |
四、投资者诉权问题 |
五、证监会监管缺失 |
第三章 美国存托凭证中关于投资者权利保护的借鉴 |
第一节 信息披露制度 |
一、初次信息披露 |
二、持续信息披露 |
三、信息披露中的民事责任 |
第二节 存托凭证投资者股东权利之保护 |
一、投资者提请分红 |
二、投资者表决权的行使 |
第三节 存托凭证投资者的诉讼救济机制 |
一、存托凭证的管辖权 |
二、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调查权 |
三、证券集团诉讼与个人诉讼制度 |
第四章 构建中国存托凭证投资人权利保障机制 |
第一节 存托凭证投资者知情权的保障 |
一、规定发行公司证券市场准入与信息披露标准 |
二、存托机构及时传递证券信息的时间性 |
三、完善信息披露的法律制度 |
第二节 拓宽投资者股东权利行使途径 |
一、构建内地中国存托凭证投资者会议 |
二、设定存托凭证投资者的监督权 |
三、存托机构传递投资者的决策信息 |
第三节 对投资者救济性权利的保障 |
一、保障存托凭证运行过程中的独立性 |
二、完善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调解机制 |
三、保障投资者个人诉讼权利 |
四、构建存托凭证中小投资者的集体诉讼制度 |
第四节 加强证监会的域外监管 |
一、加强证监会对境外发行公司的执法权 |
二、增强证监会的自由裁量权 |
三、规定强制退市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6)我国发行存托凭证的合规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中国发行存托凭证的概述 |
第一节 中国存托凭证(CDR)的概念及发展历程 |
一、中国存托凭证的概念 |
二、中国存托凭证的发展历程 |
第二节 中国发行存托凭证的实践 |
一、中国香港地区的存托凭证(HDR) |
二、中国台湾地区的存托凭证(TDR) |
三、HDR和TDR的比较分析 |
四、HDR、TDR对大陆地区试水存托凭证的启示 |
第三节 中国存托凭证法律关系分析 |
一、中国存托凭证法律关系的主体 |
二、中国存托凭证法律关系的客体 |
三、中国存托凭证法律关系的内容 |
四、中国存托凭证法律关系的性质 |
第四节 中国发行存托凭证(CDR)法律依据 |
一、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
三、其他相关规定 |
第五节 中国发行存托凭证(CDR)的合规性及影响 |
一、中国发行存托凭证(CDR)市场定位的合规性 |
二、中国发行存托凭证(CDR)的影响 |
第二章 域外发行存托凭证的合规性分析 |
第一节 美国发行的存托凭证(ADR) |
一、美国存托凭证的定位 |
二、美国存托凭证的法律构架 |
三、美国发行存托凭证对投资者的保护机制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发行的存托凭证 |
一、新加坡存托凭证(SDR) |
二、日本存托凭证(JDR) |
第三节 域外发行存托凭证合规性的比较分析 |
第三章 中国大陆地区发行存托凭证合规性方面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外汇管制方面的法律障碍 |
一、资本项目不可自由兑换 |
二、限制境内资本外流 |
第二节 监管机构及其职责模糊 |
第三节 投资者合法权益难以有效保障 |
第四节 司法管辖权及法律适用不规范 |
一、《管理办法》部分规定模糊 |
二、准据法难以确定 |
第四章 构建符合国际惯例和中国国情的CDR合规性框架体系 |
第一节 建立CDR法律监督体系 |
一、完善《证券法》、《公司法》相关条款 |
二、健全司法监管体制 |
第二节 加速外汇制度的创新 |
一、增加“QDII”的配售额度 |
二、适时推出“QDII2”制度 |
三、逐渐取消外汇管制 |
第三节 完善现有的信息披露制度 |
一、完善金融服务机构和证券产品提供者的信息披露制度 |
二、境内投资者享有平等权利 |
三、存托凭证财产独立管理 |
四、灵活的存托凭证制度 |
第四节 选择适格的存托机构和托管机构 |
一、合规的存托机构及责任 |
二、依法确立托管机构的条件及责任 |
第五节 确定司法管辖权以及法律适用 |
一、明确司法管辖权 |
二、规范法律适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长沙农村商业银行服务“三农”金融产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研究述评 |
1.4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可能创新点及不足之处 |
1.5.1 创新之处 |
1.5.2 不足之处 |
第2章 相关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1.1 金融创新 |
2.1.2 金融产品创新 |
2.1.3 金融衍生工具 |
2.2 理论基础 |
2.2.1 技术创新理论 |
2.2.2 金融深化理论 |
2.2.3 农村合作金融理论 |
2.2.4 制度金融创新理论 |
第3章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发展概况与“三农”金融产品现状分析 |
3.1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简介及发展历程 |
3.1.1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简介 |
3.1.2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发展历程 |
3.2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的经营现状 |
3.3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三农”金融产品现状分析 |
3.3.1 服务“三农”的基本情况 |
3.3.2 “三农”金融产品的类型 |
3.3.3 “三农”金融产品的特点 |
第4章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服务“三农”金融产品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人员对服务“三农”金融产品创新意识不足 |
4.2 “三农”金融创新产品的担保滞后 |
4.2.1 担保信息平台建设滞后 |
4.2.2 不动产抵押物难以变现 |
4.3 “三农”金融产品风险保障不完善 |
4.3.1 “三农”金融产品的农业保险发展缓慢 |
4.3.2 “三农”金融产品的信贷风险补偿机制不健全 |
4.4 “三农”金融产品的创新技术与广度不够 |
4.4.1 创新的“三农”金融产品缺乏一定针对性 |
4.4.2 “三农”产品创新缺乏差异性 |
4.4.3 “三农”金融产品创新的科技含量低 |
第5章 国内外涉农商业银行服务“三农”的经验借鉴 |
5.1 国外涉农商业银行服务“三农”的经验 |
5.1.1 印度ICICI银行服务“三农”的经验 |
5.1.2 孟加拉国的小额贷款模式 |
5.2 国内涉农商业银行服务“三农”的经验 |
5.2.1 北京农商银行服务“三农”情况 |
5.2.2 重庆农商银行服务“三农”情况 |
5.3 启示 |
第6章 加快长沙农村商业银行服务“三农”金融产品创新的建议 |
6.1 培育金融产品创新理念,激发创新动力 |
6.2 搭建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完善“三农”金融创新产品担保机制 |
6.2.1 搭建农村交易服务平台 |
6.2.2 创新“三农”金融产品信贷担保方式 |
6.2.3 创建农村金融担保基金 |
6.3 加快推进农业保险,防范“三农”金融创新产品风险 |
6.3.1 发展多元化贷款保险 |
6.3.2 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 |
6.3.3 提升农业保险服务能力 |
6.4 加大“三农”金融产品技术与种类创新 |
6.4.1 朝着“移动互联网+金融+农业”方向发展 |
6.4.2 从广度与深度结合上创新“三农”金融产品种类 |
6.4.3 加快金融扶贫项目建设进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8)皖南手工业近代转型研究(1877—1937)(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概念界定 |
三、学术史回顾 |
四、研究方法与基本框架 |
五、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历史基础与驱动因素 |
第一节 历史地理概况 |
一、社会历史概况 |
二、地理资源概况 |
三、商品经济概况 |
第二节 前近代皖南手工业概况 |
一、制茶业 |
二、纺织业 |
三、文房四宝业 |
四、其他行业 |
第三节 驱动因素 |
一、人地矛盾与生存压力 |
二、地方政府的提倡 |
小结 |
第二章 技术转型 |
第一节 技术的科学化 |
一、手工业文本的增长 |
二、制茶业生产技术的科学化趋势 |
三、纺织业生产技术的科学化趋势 |
四、文房四宝业生产技术的科学化趋势 |
第二节 技术传承方式的转变 |
一、传统学徒制概况 |
二、实业教育 |
三、职业教育 |
四、私立静仁职业学校个案研究 |
第三节 生产设备的革新 |
一、传统生产工具的改良 |
二、新式动力设备的引进 |
三、向机器生产的转化 |
小结 |
第三章 组织形式的近代化 |
第一节 生产组织形式的多元化 |
一、家庭手工业 |
二、作坊、工场手工业 |
三、合作制手工业——以祁门茶叶合作社为中心 |
第二节 行业组织的演变 |
一、行会 |
二、同业公会 |
三、工会 |
小结 |
第四章 结构变革 |
第一节 机器工业冲击下逐渐衰落的行业 |
一、纺纱业 |
二、染料业 |
三、炼钢业 |
四、制丝业 |
第二节 被侵占部分市场而继续发展的行业 |
一、织布业 |
二、榨油业 |
三、造纸业 |
四、制烟业 |
第三节 未受到机器工业冲击而徘徊于固有轨道的行业 |
一、概况 |
二、铁、铜、锡器制造业 |
三、竹木加工业 |
四、砖瓦业 |
五、陶瓷业 |
第四节 勉力维持的传统特色行业 |
一、徽墨业 |
二、宣纸业 |
三、舒簟业 |
四、罗经业 |
第五节 国际市场影响下的出口型手工业——以祁红为对象的考察 |
第六节 新兴手工业 |
一、针织业 |
二、铅石印刷业 |
三、皂烛业 |
四、火柴业 |
五、化妆品业 |
小结 |
第五章 近代转型的特征 |
第一节 转型的迟缓——基于皖南与苏南的比较 |
一、差距之比较分析 |
二、原因之比较分析 |
第二节 近代转型的不平衡 |
一、地域的不平衡 |
二、行业的不平衡 |
三、生产者身份主体化与技术边缘化 |
四、外贸优势与内销不足 |
小结 |
第六章 有限突破与多重障碍 |
第一节 手工业功能的拓展 |
一、后向联系农业 |
二、满足多元消费 |
第二节 多重障碍 |
一、天灾人祸 |
二、多方盘剥 |
三、观念制约 |
四、教育不振 |
小结 |
余论 |
一、手工业近代转型的最大瓶颈 |
二、近代手工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
三、近代手工业的发展前景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
附录 |
后记 |
(9)中国近代社团法制体系的构建与变迁(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旨趣 |
二、概念界说 |
三、研究现状 |
1、结社权法制的研究 |
2、社团单行法的研究 |
3、社团法制的综合性研究 |
四、研究思路 |
第一章 “四民社会”基础上近代社团法制体系的雏形 |
一、传统社会中的结社禁律 |
1、传统“四民社会”中的社团 |
2、清代中前期的结社禁律 |
二、晚清近代社团对结社禁律的挑战 |
1、结社观念的复兴 |
2、戊戌学会与结社禁律的困境 |
三、清末新政时期社团法制的初创 |
1、社团章程的出台 |
2、《结社集会律》的制定 |
第二章 民国初年社团法制体系的曲折发展 |
一、“结社自由”的法律保障与限制 |
1、结社自由的宪法化 |
2、结社行为的法律限制 |
二、前清“法定团体”的权利与地位 |
1、商会与政府的权益之争 |
2、其他法定团体法律地位的调整和变化 |
三、新型法定团体的产生 |
1、新式行业的法定团体 |
2、新旧之间的中间团体——工商同业公会 |
第三章 南北对峙时期社团法制的分立 |
一、社团重心的下移与北京政府社团法制权威的动摇 |
1、社团活动的新动向 |
2、法定团体的法外行动 |
3、民众团体的兴起对《治安警察法》的挑战 |
二、“民众势力的组织”与南方国民党政府社团法制的革命化 |
1、广州政府初期的社团法制 |
2、革命方针下民众团体政策的变化 |
3、革命团体的相关法制 |
三、社团冲突与社团法制的破坏 |
1、党化革命团体的发展 |
2、国民革命时期社团法制的崩坏 |
3、社团法制失灵的原因试析 |
第四章 南京国民政府党政二元社团法制体系的形成 |
一、社团整理与法制重建 |
1、社团理论和政策的重构 |
2、社团法制的重建 |
二、党政二元社团法制体系的结构 |
1、党政并行的社团管理机制 |
2、党部主导的社团组织制度 |
3、政府颁行的多层次社团法规 |
三、党政二元社团法制体系的功能及其趋向 |
1、社团法制对社团事务的深度介入和干预 |
2、社团单行法规对社团的整合和规范 |
3、社团法制体系功能的统制趋向 |
四、党政二元社团法制体系的特征 |
1、社团法制体系的阶段性变化 |
2、社团法制体系的明显缺陷 |
第五章 战时社团法制体系的“非常化”及其战后结局 |
一、“非常时期”的社团法制体系 |
1、社团法制体系结构的一元化趋势 |
2、社团法制体系功能的统制化 |
3、社团权利义务的严重失衡 |
二、战后社团法制正常化的努力及其失败 |
1、“宪政”导向下社团法制体系的调整 |
2、社团法制体系的终结 |
结语 |
一、政府权能的扩张:社团法制的政治性功能 |
二、法制形式与法治精神:社团法制的义务本位 |
参考文献 |
报纸期刊 |
档案史料 |
专着、文集 |
学位论文 |
期刊论文 |
后记 |
(10)民国十年(1927-1937)经济发展中的政府主导与市场互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回顾与研究述评 |
1.2.1 关于民国十年经济发展研究 |
1.2.2 关于1927-1937年经济发展原因研究 |
1.2.3 研究评述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政府与市场关系理论 |
1.3.2 研究视角与核心观点 |
1.3.3 研究内容与研究框架 |
1.4 创新与不足 |
1.4.1 主要创新点 |
1.4.2 可能的不足 |
2 中国现代化的内外危机及其发展模式转型 |
2.1 国内危机:国内分裂混战及其市场失灵 |
2.1.1 国内分裂混战 |
2.1.2 自然灾害频仍 |
2.1.3 20世纪30年代市场危机出现 |
2.2 国外危机:世界经济社会发展危机 |
2.2.1 1929-1933年世界经济危机波及 |
2.2.2 世界法西斯主义与日本军国主义形成 |
2.2.3 西方国家对中国侵略的长期存在 |
2.3 理论挑战:凯恩斯主义盛行 |
2.3.1 凯恩斯主义形成根源 |
2.3.2 中国理论界关于凯恩斯主义的争论 |
2.4 发展模式新选择与威权政府建立 |
2.4.1 中国现代化发展道路的转型 |
2.4.2 南京国民政府威权统治的确立 |
2.4.3 现代政治制度的创建 |
2.5 小结 |
3 政府主导下的经济政策环境创新 |
3.1 政府供给的现代产权制度创新 |
3.1.1 土地私有产权制度的法律确认 |
3.1.2 主要资源保护及所有权的明晰 |
3.1.3 企业产权制度的完善 |
3.2 政府强制推动税制金融制度创新 |
3.2.1 税制制度改新 |
3.2.2 金融制度创新 |
3.3 强化科技与引进人才制度 |
3.3.1 鼓励工业科技发明创新 |
3.3.2 农业科技制度供给与支持 |
3.3.3 人才引进与培养制度 |
3.4 政府协调工商业发展政策 |
3.4.1 重点发展国家资本主义 |
3.4.2 扶持民营经济发展 |
3.4.3 发展对外贸易 |
3.5 政府推动民间组织服务经济发展 |
3.5.1 商会与同业公会组织制度改组 |
3.5.2 农会制度创新 |
3.5.3 支持乡村建设力量发展 |
3.6 农村复兴运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
3.6.1 租佃制度优化改新 |
3.6.2 农业合作社制度创新 |
3.6.3 农业金融政策的支持 |
3.7 小结 |
4 政府主导下市场的互动与多元创新 |
4.1 土地及主要资源之确权实现优化配置 |
4.1.1 农业生产要素多元流动 |
4.1.2 主要资源国有化经营 |
4.1.3 企业资本加速集中化 |
4.2 税制与金融创新提高市场配置效率 |
4.2.1 现代税制改善市场交易环境 |
4.2.2 币制现代化促进市场流通 |
4.2.3 金融国家资本市场化运作 |
4.3 人才引进与科技创新参与市场竞争 |
4.3.1 工业科技推动生产进步 |
4.3.2 农事技术的市场运转与推广 |
4.3.3 专家与专业人才投入工农业建设 |
4.4 工商业经济协调发展 |
4.4.1 国家资本企业市场化运转 |
4.4.2 民营经济活跃市场空间 |
4.4.3 对外贸易拓深国内外市场 |
4.5 民间组织发挥联接政府与市场之作用 |
4.5.1 商会维护商人利益 |
4.5.2 同业公会维护市场秩序 |
4.5.3 民间乡村建设力量的示范引领 |
4.6 农村改革中的诱致性市场创新 |
4.6.1 小农户经济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
4.6.2 现代银行支持农村金融体系的形成 |
4.6.3 农业合作社创新对农村经济的带动效应 |
4.7 小结 |
5 民国十年经济发展的历史评价与现实启示 |
5.1 大国中央政府威权对经济落后国家的重要性 |
5.2 专家精英参与制度设计和决策减少了试错成本 |
5.3 制度变迁中的政府与市场调适关系 |
5.4 乡村建设特别要重视民间社会精英与传统文化的作用 |
5.5 保障农民土地财产权利是农村改革的核心问题 |
5.6 发展农户经济及家庭农场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基础 |
6 结论:正确而适时的政府调控主导是民国十年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展望 |
附录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主要科研成果 |
后记 |
四、加快我国商业银行发展问题探略(论文参考文献)
- [1]唯物史观视域下“一带一路”倡议探略[D]. 林帅. 新疆师范大学, 2021
- [2]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民事保证制度研究[D]. 李亚瑞.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3]中国金融系统功能的财政化(1949-1978)[D]. 张健康.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12)
- [4]民国时期酉阳桐油的历史人类学研究[D]. 祁礽. 西南大学, 2020(01)
- [5]中国存托凭证投资者权利保护刍论[D]. 于杨. 华侨大学, 2019(01)
- [6]我国发行存托凭证的合规性研究[D]. 冉含悦. 厦门大学, 2019(09)
- [7]长沙农村商业银行服务“三农”金融产品研究[D]. 李奕杰. 湖南农业大学, 2018(09)
- [8]皖南手工业近代转型研究(1877—1937)[D]. 陈艳君. 苏州大学, 2018(01)
- [9]中国近代社团法制体系的构建与变迁[D]. 董志鹏. 华中师范大学, 2017(06)
- [10]民国十年(1927-1937)经济发展中的政府主导与市场互动研究[D]. 周海燕. 江西财经大学, 201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