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安机关受立案制度改革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 答:法律分析:为有效解决受案立案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结合公安工作实际,现就改革完善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法律依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 第一条 任务目标和基本原则(一)任务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着眼建设法治公安目标,进一步规范受案立案工作流程,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强化监督管理,使受案立案工作更加规范、行扰宽高效、便民、公开,不断提升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和人民李物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满意度。1. 突出问题导向。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报案不接、接案后不受案不立案、违法受案立案等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切实提高受案立案工作效能。2. 遵循办案规律。根据公安机关管辖案件范围广、数量多、类型杂、差异大的特点,结合各警种部门案件来源形式、紧急程度等具体情形,健全完善符合办案规律和公安工作实际的受案立案制度。3. 坚持质效并重。既要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受案立案质量,保证公安机关依法如实受案立案,也要方便人民群众报案,保障公安机关及时高效制止和惩处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4. 强化监督管理。明确受案立案监督主管部门,综合运用事前审核、事中监控档亮、事后纠错、执法质量考评等监督管理手段,通过网上统一管理,全面加强对受案立案工作的流程管控和问题整治。
问:公安机关受立案制度改革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 答:公安机关刑事受案立案制度改革是公安执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受案立案改革的探索过程中,既要回应立案不实散点式存在、立案标准不统一、初查制度构建等刑事立案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二条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负责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拍信昌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安部部长负责。公安部督察机构承担公安部督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职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对本级公袭扒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坦让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公安机关的督察机构为执法勤务机构,由专职人员组成,实行队建制。
问:公安机关受立案制度改革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 答:法律分析:1.现场勘查、检查取证存在的问题。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技术人员应该对犯罪现场进行勘查,并形成现场勘查笔录,没有现场勘查条件的应进行现场检查,并形成现场检查笔录,同时对现场拍照,固定相关证据。但现状是:第一,技术人员不重视对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盗窃以及现行案件等犯罪现场的勘验,未进行必要的勘验、检查,采集有关的痕迹物证,最终导致在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情况下,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形成孤证,一旦犯罪嫌疑人翻供,无法定案。
2.讯问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讯问是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的斗智斗勇,是公安机关查明案件事实尤其是犯罪行胡岩为的细节的渠道之一。在讯问过程中,应结合前期侦查工作中收集的物证、书证等证据,运用一定的技巧和谋略促使犯罪嫌疑人供述裤弯御犯罪事实。目前的现状是侦查人员对书证、物证仅停留在收集、固定层面,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不能究根溯源,弄清物证的来源、用途等,没有进行必要的查证工作,以至于案件无法定性、无法挖清余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闹答诉讼法》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