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了法,就该有所作为(论文文献综述)
江时学[1](2021)在《国际秩序、中美关系与中国外交——关于中国国际关系研究的若干认识》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为中国践行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提供了多种机遇,但也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一方面,中国的国际地位不断上升,综合国力日益加强,正在前所未有地走近世界舞台中央;另一方面,霸权主义和霸凌主义飞扬跋扈,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死灰复燃,冷战思维沉渣泛起,国际形势动荡不安。中国倡导构建一种以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为指导、以多边主义为基础、以《联合国宪章》为准绳、以合作共赢为宗旨、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的国际秩序。中美关系应建立在相互尊重、合作共赢的基础上,基本前提是相互尊重对方的核心利益。中国外交政策的定位应以是否符合我们的国家利益为准绳,既不能放弃韬光养晦,同时也应有所作为,甚至应该在一些问题上奋发有为。中国的国际关系研究应努力为新时代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提供学术支撑。
吴丽[2](2021)在《诗文革新运动与北宋中后期词互动关系研究》文中认为词体作为有宋一代的标志性文体,于北宋中后期大放异彩,并在宋初卑弱艳冶的词风上形成新的词学风貌,其形成过程必然受到社会环境、政治变革乃至文学思潮的渗透与影响。北宋中后期词能够形成新的词学风貌,与诗文革新运动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首先,诗文革新运动和北宋中后期词依托于共同的文化土壤,这为两者之间的互动研究提供了前提条件;其次,北宋中后期词的创作主题取向在诗文革新运动的影响下有所拓展;此外,诗文革新运动过程中呈现出的新的文学创作倾向,为北宋中后期词形成新的艺术特色引领风向。从此意义上讲,诗文革新运动与北宋中后期词在反映北宋文学书写内容和审美趣味方面互通,然目前学界对这两者之间关系的互动研究较为薄弱。有鉴于此,对诗文革新运动与北宋中后期词之间的互动关系进行研究,一方面有利于加深我们对不同文体在创作主题和艺术呈现层面的认知;另一方面对我们更好的梳理社会思潮与文学运动之间的双向驱动作用有积极意义。本文以诗文革新运动与北宋中后期词为研究对象,共分为四章进行论述。第一章对诗文革新运动与北宋中后期词互动的生成背景进行论述,包括“右文政策”与文人创作主体精神的勃发;“穷变则通”与儒学复兴运动思潮的兴起;政治变革与文体功能的转变与深化三个小节。第二章,对诗文革新运动与北宋中后期词之间互动的创作主题取向进行分类,分别是针砭时弊、关注民生的现实指向;崇尚清旷、追求理趣的内在承载;言志抒情、情志一体的人生感怀三种类别。第三章,对诗文革新运动与北宋中后期词艺术特色的形成进行揭示,包括“以诗为词”创作手法的确立与成熟;“以俗为雅”审美风格的交织与转化;“刚柔并济”创作风格的对立与统一三个部分。第四章对诗文革新运动与北宋中后期词互动关系研究的价值意义进行论述,分别为彰显了北宋中后期文人的精神风貌;呈现了北宋中后期词的审美风尚;推进了北宋中后期文体互动的进程。
徐宁[3](2021)在《美国驻德大使威廉·爱德华·多德的外交生涯评析,1933-1937》文中研究指明威廉·爱德华·多德是20世纪30年代的一位美国驻德大使。罗斯福就任总统后,多德在好友的推荐下,受邀成为罗斯福政府的第一位驻德大使。这一时期,国际局势并不稳定,一场严重的经济危机刚刚席卷全球,各国都忙于恢复自己的经济。而在德国,纳粹党党魁希特勒上台执政,开始推行独裁统治。多德带着为德国树立民主榜样以及争取和平的期望前往德国开始大使生涯。多德与罗斯福派政治家有着比较良好的关系。他长期从事民主方面的研究,对于杰斐逊以及威尔逊的民主主义思想都有深入的研究。他是一名坚定的民主主义者,并且他曾在德国进行学习,获得了博士学位。这些因素使其成为驻德大使的候选人。多德在其任职期间,积极向国务院汇报德国的相关情况,在美德贸易、德国军备、德国反犹、美国在德公民等方面从中斡旋,试图推进美德之间的关系,充当了两国政府间互相沟通的桥梁之一。但是,多德的外交生涯不尽人意。这并不只是其个人能力的问题,也是多方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当时的国际环境以及美国政府对他的支持程度都是影响其外交表现的因素。在纳粹独裁统治下,多德事实上并没有更多手段来积极推进大使的事务。在这一时期,想要成为一名杰出的大使本来就是非常困难的事,而对于没有经验的历史学家多德来说,这显然难上加难。
蒋纯焦,杜成宪[4](2020)在《再谈中华民族有哪些教育传统可以传承》文中研究指明中华民族的教育传统是指历史上世代相传、行之有效、有异于其他国家和民族的教育举措及相应的思想理念。据此标准,当今我们可以继承的教育传统还有:倡导尊师重道的教育;崇奉孝亲敬长的教育;提倡慈幼严幼的教育;注重现世人生的教育;分施立业劝业的教育;推行化民成俗的教育。
刘冰捷[5](2020)在《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文中认为警察执法的体系化研究既是新时代法治建设背景下,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践运作的规律性总结。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上升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治理方略,是党的十九大以来一项重要的理论和实践创新。党的十九大强调提出“完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加强国家安全能力建设”,公安机关作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的行政机关,必须在“依法治国”上升为国家战略性顶层设计的背景下,建立有法可依、执法有据、稳定统一、正当权威的履职模式。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在治理法治化模式的基础上,对治理效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强调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意味着政府执法效能的提升,并且该提升应当具有理性权威和正当性,这对公安领域警察法制的体系化水平与治安秩序治理能力的研究产生了现实推力,同时,警察执法实践的规律性分析也能为公安机关在社会秩序中的治理现状提供评估。伴随着社会现代化的进程,特别是我国改革开放之后经济结构、社会结构的快速转型,警察也不断展现出其职权履行的现代性变革。警察的现代性变革不仅仅表现在警察制度的现代化进程中,还存在于警察为维护国家与社会的秩序对社会成员进行限制和保护的平衡努力中。警察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和保护实质上是通过基层一线执法警察的每一次个案执法进行表达的,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适用研究,能够对警察执法的体系有清晰的结构性认知,进而探索警察在维护治安秩序过程中的治理脉络。警察依据法律规范履行其职能时,常常会面对制度化的执法缺陷。在经济结构、社会结构急速转型的当下中国,我国警察类法律法规的现有规范无法适应转型时期出现的过多且新型的治安秩序矛盾,导致公安机关不得不通过规范性文件来细化警察类法律本文中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规范性文件在目前“文件治国”的大趋势下具有极高的适用频率,基层公安机关在日常执法和行政应诉中,规范性文件成为绝大多数案件的主要执法依据。但是,海量的规范性文件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具体警察职能的规范上,时常呈现出适用冲突的局面,导致警察在执法时往往处于“应依法履职”与“禁止干预”的两难境地。因此,规范性文件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执法中的适用冲突成为本文研究的切入点。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制度化分析,以及规范性文件所构造出的实际警察执法的样态与模式,试图在社会秩序治理中对警察执法的制度逻辑提出一种理论解释。本文在方法论多元主义的背景下,将警察法律法规、政治改革决策、政府治理文件和行政诉讼裁判的理论与实践贯通一体,打通立法维度、执法维度、司法维度的隔阂,尝试在法学规则与秩序研究的问题意识基础上,运用更多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从社会科学家的视角对秩序治理的实际运行机理作出观察,并从法学维度作出理论回应。借助社会科学家的研究视角,并将社会科学研究的成果作为法学论文证成内容的原因在于,法律所代表的规则与秩序是多维度的,只有把多种维度的规范分析放到动态的可变项中观察,才能对法律作出彻底的研究,提出可靠的规律性解释。尤其是在现代行政法“结构性理论变迁”背景下,愈来愈重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交互式、协商式及多因素考量式的执法过程动态研究,因此,引入“社会控制概念论”等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与视角的必要性也随之提升。本文在方法论多元主义的指导下,有关警察执法的研究创新点呈现出三重构造:第一,通过对警察执法中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适用分析,提供现有警察类法律规范实施现状的客观评估;第二,分析总结警察实际执法的经验性事实,试图解释适用规范性文件导致警察职权履行困境的内在逻辑;第三,基于当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顶层设计战略部署,提出公安领域在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的理论回应。第一章通过对本土警察权产生、发展及革新的多维度分析,实现警察行政法学最重要的基本范畴概念——警察权的本土化阐释,并且对后四章警察执法的体系化讨论形成基础性理论支撑。从本土警察权的嬗变过程可以看出,通过国家决策的长期选择所形成的特定轨迹——社会秩序与政治稳定的双向融合,以及根据社会情势的不断变化,灵活地调整不同时期警察职权的重心,成为中国社会治安呈现出“稳定奇迹”的关键。从本土警察权产生开始,我国警察制度便以治安型警察权概念为主体,通过建立国家化、职业化的警察,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并提升国家强制控制力,我国以治安型警察权为主体概念的类型选择延续至今,这区别于概括性内务行政警察权概念。基于治安型警察权概念,本土警察权的嬗变过程展现出的第一种特征便是填补型警察权,即通过警察这一组织机构,在以维护社会治安为主线的同时,根据警察工作模式及警务运作机制的特点,赋予警察其他的行政职权或国家权力。政治统合性是本土警察权展现出的第二种特征,也是我国当下社会治安“稳定奇迹”的根本保障。将政治决策、政治职能及政治保障三方面进行有机统合,使社会治安与政治稳定的融合成为国家顶层设计的战略性偏好,并以高配领导、物资倾斜等政策之间的相互支撑与协作,促使政治统合性警察权在中国本土获得成功。但是,政治职能在一定时期内,与填补型警察权概念中的填补性职权有一定程度的重合,这需要本土警察权在未来的发展中,完成政治职能与法定职权的区分。在警察权属于行政权还是司法权的争论中,应当对两种职能属性进行分层。涉及侦查职能时,警察的刑事司法权归为“事权”维度,进行具有司法独立性质的侦查活动,公安机关行政体制下的行政权则归为“组织权”维度,在行政内部对资源调配、权力授权及保障控制等问题行使行政权。本章通过对本土警察权嬗变的逻辑分析,以及本土警察权属性的分层定性,可以确立我国目前警察权调整范围的基本前提为“既限缩,也扩增”。在权力限缩方面,学界普遍认为通过“两个标准”,以不断转移、限缩警察目前的权力范围:一是执行上是否具有不可迟延性,或者危害是否具有急迫性;二是是否经常使用警察手段,或者警察强制作用,对于不符合“两个标准”的警察职权应当进行限缩,但是要考虑到治安型警察职能所需保障的因果链。对于维持社会治安及社会情势变化所需要的新型警察权,应当进行扩增,这也符合我国本土填补型警察权概念的逻辑轨迹。第二章对警察类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制度化分析,总结出我国警察法制体系运行的基本构造是通过规范性文件作为具体案件的适用依据,以填补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因过多概括性条款而引起的法律概念之不确定性。警察类法律文本所展现出的立法模式,以原则性立法为导向,使得概括性条款成为法律法规适用的最大特点。概括性条款的概念运用不仅出现在《人民警察法》这类作为警察部门总则性法律之中,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范警察具体职权的行为法也利用概括性条款来包容社会生活所出现的种种立法者无法预料的治安挑战,这从司法审查的视角中可以得出。除公安机关本身具有的职能规范外,行政协助也是警察工作的重要部分,由于我国没有制定有关警察行政协助的法律法规,协助职能仅散落在其他行政机关的部门立法当中,这使得警察发动行政协助时同样也是援引警察法中的概括性条款作为法律依据。尽管第一章提到,公安机关具有的政治统合性促使社会秩序与政治稳定高度融合,我国警察类概括性条款发挥政治功能的意义相比于其他国家和地区显得更加突出。但是,概括性条款的普遍适用呈现出巨大的不确定性,随着法治政府战略部署的推进,通过原则性立法使用概括性条款的立法选择只能是暂时性的,必须建立长效、精确的权责统一机制,现代警察立法理论应当基于警察职权“具体化”规制的解释框架。警察的每一项职权授予应当充分而具体。概括性条款所呈现出的不确定性之问题,在我国公安机关的执法运作中有着自身的一套具体化路径——通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细节化填补来应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具体警察职权规范的疏漏。因此规范性文件在我国本土环境下有着充分的实践与理论基础,成为运用最多的权力规范形式。通过对税务行政机关、监察机关等不同权力机关运用规范性文件的观察,既证明了规范性文件在我国运用范围、方式及类型上的广泛性,也为警察类规范性文件的运用提供了参照系。在公安领域,规范性文件的运用可以说最为广泛,形成对警察类法律法规的三重填补机制:一是非赋权性基础填补,基于规范性文件严格意义上的裁量基准与解释基准,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具体警察职权的规范进行细化。二是赋权性对内职权填补,是指规范性文件授予公安机关新的职权,这类职权对于公安部门内部的事务推进和工作方式进行补充。三是赋权性对外职权填补,通过创设新的警察职权对社会公众权利义务产生制约。赋权性对外职权填补在本土警察权政治统合性的特征下确有一定的包容空间,但是,突破现行法律体系、违反上位法规定的警察类规范性文件,其职权的创设应当引起警惕。我国警察类规范性文件的填补功能,自身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其法理逻辑在于警察执法的特质与依法行政存在天然的冲突。警察执法是面对公共秩序、社会治安问题,法律不可能在规范学意义上对每一种治安情形作出调整,只能通过规范性文件对特定情况、特定范围的事务进行细致化的规定以补充治安管控上的漏洞。警察执法的过程具有即时判断性的特点,法律无法对警察的即时判断作出规定,只能对不同治安对象和治安频密事件通过规范性文件制定出特定的判断导向。警察执法在作出即时判断后时常伴随着应急措施,而应激措施同样难以用法律进行规范。就我国现行警察法制而言,例如对于自杀的治安管控仅存在于有关“犯罪嫌疑人自杀行为”的调整上,但是警察在实践中面临的最常见情形——“救济型”自杀类治安案件却没有法律规定。无论是应急强制措施还是应急非强制措施,都有超出法律在制度层面调控的范围,这就是规范性文件在警察领域作出填补功能的逻辑基础。第三章阐释了公安机关在具体执法实践中因过度依赖规范性文件的适用现状。警察类规范性文件在实践中的适用,不仅有着创设具体警察职权侵害“法律保留原则”的嫌疑,而且通过海量规范性文件中的量化指标条款,来实现对地方权力的控制和监督。规范性文件所制定的指标考核体系在中国政府各层级的全面应用,既是当下社会转型时期面对改革深水区的一个治理“良策”,也是现代政府试图通过法律规则进行全面法治化治理路径上的一个阻碍。指标考核体系所带来的问题在于,过度依赖指标考核来实现警察权力的监督与控制,会促使公安机关以任务指标的完成为终点,忽略行政过程中的程序正义与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指标考核体系在形式上虽然与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治理路径并行,但是实质上其所具有的自身强化性与激励、约束相融机制,导致公安机关在履行行政权甚至是刑事侦查权时,更倾向于以完成指标考核为职能目的。指标考核体系的运作方式分为三种:一是在执法方式上的行政裁量基准量化,表现在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上,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范,以行政裁量基准对自由裁量权作出分层。裁量基准的“高强度”适用导致执法裁量的过度僵化,而以裁量基准为规范路径又限于过于简单化的技术误用,裁量基准本身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饱受质疑。二是行政任务的量化。通过行政任务的排序、行政任务的分解以及具体量化指标成为工作目的等方面,直接影响行政任务的设定与完成路径。三是通过运动化执法实现的指标量化。实际上,警察运动式执法在具体内容上仍然属于行政任务量化的范畴,仍然是将具体的指标考核纳入到具体任务执行的全过程中,形成“完成具体指标”等于“完成行政任务”的目的。将运动式执法单列为一种运作方式进行说明的目的在于,警察运动式执法不仅具备了行政任务量化的内涵表达,还具备政治导向明确、警力实施集中、处罚裁量上浮、违法行政易发、部门联合紧密等特点。运动式执法所具有的特定政治因素,其执法指标的转化以及对裁量基准的替代性,使其成为指标考核体系运作的特殊情形。相比于其他两种运作方式,运动式执法所展现出的量化指标运作模式对于依法行政、法治政府治理的权力运行框架冲击更大。运动式执法中政策因素的渗透性不仅仅作为公安机关执法的考量因素,甚至在特殊时间段、特定治安保护事项上,成为代替法规范的一种执法依据。指标考核体系通过行政裁量基准、行政任务量化及运动式执法的方式,使得行政内部监督的方式不断趋向指标数值评判的单一化模式,指标考核成为政府工作水平及行政官员晋升的主要标准。并且,量化指标体系的运作在不断地消解着行政自由裁量权,我们从多个公安部文件及地方公安机关文件中的表述中可以看出,裁量基准甚至有着将基层执法警察变为法律“自动贩卖机”的倾向。显然,指标考核体系对于实现警察权设立的立法价值有着一定的偏离,结果导向型的指标考核体系,导致警察难以通过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通过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完成警察权所要求的危害防止职能,同时量化的具体指标数值也使得警察所特有的执法即时判断能力不断弱化。第四章对现有司法审判经验的分析,表明行政诉讼对规范性文件所造成的创设性警察职权及警察行政裁量权行使的既有制度缺陷起到了良好的矫正功能,过往的有益经验对规范警察类规范性文件提供了一个可靠的路径,但是这样的矫正功能在“行政主导型”的政府权力运行背景下仍然有限。在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创设性警察职权问题上,司法审查更多的是选择在审判理由和审判依据中忽略违法或错误的规范性文件,以被告公安机关的败诉结果来否定规范性文件中违法的创设性警察职权。行政诉讼中法官对于公安机关在治安案件中依据不合法或有瑕疵的规范性文件而作出的行政行为,并不直接否定案件的适用依据,而是通过引用警察类法律法规并解释该法律规范的方式,来纠正警察执法中不适当规范性文件之适用。通过行政诉讼的实证研究,对规范性文件中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我们可以得到四点认识:第一,尽管立法对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款明显不当情形的合理性审查路径没有具体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法院通过援引行政法总论中的比例原则理论,作为合理性审查的依据。第二,法院通过能动裁判,确认了警察在社会治安管控中的治安“兜底职能”,警察通过概括性条款作出的职权裁量得到法院认可。第三,在审查单一的行政裁量行为时,合理性审查具有排他性,不应当与合法性审查的其他情形混用。第四,作为合理性审查的两种情形,滥用职权与明显不当应当进行区分,滥用职权不仅具有主观过错构成要件,而且在审查范围上要大于合理性审查。相比于规范性文件中的创设性警察职权,法院在裁判有关警察执法裁量规范的行政案件时,更倾向于通过具体的解释性说理对警察执法的明显不当情形进行矫正。但是,无论是引导性矫正还是解释性矫正,都只能运用于行政诉讼的个案正义表达,法院的权力弱势地位与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占据强势主导地位的悖论,以及行政案件多中心问题引发的选择性,使得司法审查的矫正功能相当有限。更重要的是,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异体”监督难以触碰到由规范性文件建立起的以量化指标体系作为行政内部考核的强激励式政府治理模式,还是应当从面向行政的行政法进行解析,以重塑警察依法行政的体系,将警察类法律法规的制定与警察实践执法的运作在规范性文件上集中展现出的问题作出消解。第五章基于面向行政的行政法维度,通过分析警察类法律法规立法价值的基本立场、法律制度的技术治理以及以听证为核心的行政程序等三个方面来重新构造警察执法的框架体系,建立权威正当的警察法律法规适用规范以代替现有规范性文件主导的适用模式。从应然立法价值到实然法律制度,警察一般性立法的本土化诠释必须基于当代中国的顶层政治决策、地方行政机制、基层执法实践,作出具有本土立法价值、立法技术、立法内容的解释,以此成为重塑警察依法行政体系所依仗的“法”依据,以解决规范性文件在既有执法实践中所具有的制度性缺陷。尽管量化指标所形成的考核体系在行政权力运行内部一直以来作为主导性的政府治理路径,但是,随着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战略部署逐渐走向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最前沿,“法”依据的基本功能立场不可否认的一直在提升。指标考核体系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治理模式,在形式上形成中国政府对地方权力实行控制与监督的“双轨制”治理格局,而实质上指标考核体系的自我强化功能与依法行政标准认定的模糊性却使得前者在权力运行中不断强化,后者则不断弱化。依法治国所代表的法律制度刚性约束、稳定的制约机制,是现代理性化科层政府的必经之路。警察类法律法规在立法价值上的基本立场,不仅要明确本土警察权政治统合性的价值导向,还应当结合警察法治共有的理论解释,在二者之间找到平衡点并促使二者协同互动、同向发力。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提出,在制度上强化制度意识、维护制度权威,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水平,这便是要求既有的“双轨制”并行治理模式应当完成向治理法治化主导模式的转型,以适应新时代总体国家安全观下公安机关全面依法履行社会治安职责的政治要求。从根本上解决权威体制与有效治理之间的矛盾,就必须在制度上作出转型,通过制度化的规范路径将权力与利益作出区分治理。政治特征与法治建设双向融合的制度设计,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实质上就是将警察法治的价值内涵融入到国家顶层战略部署中,以政治的表达方式实现法治的现实转型。现有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对概括性条款的过度依赖导致依法行政中的“法”依据难以在个案中得到解释和适用,当然只能通过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和细化,甚至是创造实践中需要而制度中没有的警察职权。因此,概括性条款向具体警察职权的转换过程成为推进警察依法行政、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制度性改革关键,也是提升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秩序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保障。具体化转向应当确立概括性条款之于警察法制体系三层“金字塔”的结构,以当下最紧迫、现实最需要的警察职权类法律法规的完善作为具体化转向的中心着力点。听证是一国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其在警察执法中的适用是保障警察依法行政的基础和关键,但是现有的听证制度在警察执法的听证事项与听证程序的法律规范制定上过于粗疏,导致警察执法的听证实践在现实运作中难以发挥非正式听证应当具备的程序正当之作用。应当在听证书面结果的法律效力、坚持听证主持人的相对独立地位以及增加人身权限制的听证事项等三个方面对听证制度进行完善。尤其是在涉及人身权限制的治安处罚领域,通过听证程序保障处罚决定作出前的行政理性与权威正当性是现代治理法治化的必要条件。本文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分析,发现既有的警察执法体系在适用依据上的执法运作机制,结合政府治理在社会科学视角下的经验事实,总结出警察执法在法律规范适用中的基本制度逻辑是,由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具体条文的制定上存在普遍的原则性立法现象,导致警察执法不得不适用数量庞大的规范性文件以弥补法律法规中概括性条款所带来的不确定性,整个警察执法体系在法律规范的适用依据上过度地依赖规范性文件,因此呈现出两大制度性缺陷:一是没有经过正式立法程序产生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律保留原则下仍然会出现创设性警察职能以弥补现有警察法制体系概括性条款的粗疏,但是对现有行政法体系造成了显而易见的冲击;二是由于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量化指标考核规范具有强激励、约束机制,形成的指标考核体系成为政府控制、监督权力运行的主要治理模式,使依“法”行政在实践执法中演化为依“指标考核”行政。尽管司法审查在充分发挥能动司法判决情况下对上述两大弊病有着显着的矫正功能,但是行政诉讼在“行政主导型”的本土基本权力结构中,只能在个案正义中进行表达,法院的权力弱势地位与行政诉讼强势主导的悖论,以及行政案件多中心问题引发的选择性司法都使得司法审查的矫正功能相当有限。新时代下应当对警察依照法律执法进行体系化的改造,确定政治特征与法治建设的双向融合,为警察法制体系立法价值的基本立场提供框架解释,结合立法的技术治理使国家治理模式从指标考核体系与依法行政体系的形式“双轨制”转向良法善治的法治主导模式。我国警察执法的规律性分析,既是我国政府治理模式变迁的一个缩影,也是社会治理逻辑中稳定政治内核的一种表达,更是公安机关作为部门行政机构展现出自身履职特征的一次呈现。警察执法体系的治理效能本文仅从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规律性分析整合中提出了初步的解释框架,为适应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警察行政法学下一步还应当作出更加精细化的研究,并且注意与其他部门行政法学及其他社会科学领域的学科互动。
陶友珍[6](2020)在《唐宋词在清代顺康雍乾时期的传播与接受》文中提出任何一个时代的文学都会或多或少地打下前代文学的印记,清代是词学复兴的时代,但不可否认的是,清词的中兴离不开清人对唐宋词的学习与接受。本文利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主要从词集、词论与创作三个方面分析研究唐宋词在清代顺康雍乾时期的传播与接受情形。就词集而言,本文主要从唐宋词集在顺康雍乾时期的着录、刊刻、抄写、校勘、评点、笺注等方面展开相关研究。统计数据显示,秦观、陈允平、辛弃疾、苏轼、赵以夫、周密、周邦彦、吴文英、欧阳修、黄庭坚等人的词集在该时期书目中着录次数较多,选集的着录以《花庵词选》《梅苑》《绝妙好词》《乐府雅词》为最。该时期新刊唐宋词集,别集以姜夔和张炎词集刊刻次数最多,选集以《绝妙好词》和《乐府补题》刊刻次数为多。顺康雍乾时期学人对唐宋词集的校勘、笺注、评点都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唐宋词在清代的传播与接受。唐宋词集的流布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顺康雍乾时期词坛风会,其中《花间集》与明末清初词坛的复古之风,《乐府补题》与该时期咏物词的繁荣,《绝妙好词》与中期浙派的兴盛都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这个时期新编的唐宋词选目前可见的约有23部,呈现出数量多、规模大、体例全、择取精等特点,为唐宋词的传播与接受打下了较好的文献基础。从统计数据来看,南宋清雅词人及其作品的入选率普遍较高,排名靠前,姜夔和张炎的词尤其受青睐。该时期新编的一些唐宋词选对清代词坛产生了较大影响,《见山亭古今词选》《词综》《词洁》《御选历代诗余》《晴雪雅词》等都是其中的代表。清人词论也是研究唐宋词在顺康雍乾时期传播与接受的重要载体。一方面,词话是唐宋词传播的重要途径。顺康雍乾时期词话中保存和传播的唐宋词数量颇为可观,其主要以品评、赏析、阐释、辨讹、述闻等方式呈现,唐宋词的词话传播具有小众化、碎片化、趣味化和深度化等特点;另一方面,清人在词话中通过研究具体的唐宋词作,学习唐宋人的写作技法,总结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创作经验。其在词的命题立意、谋篇布局、遣词造句等各个方面都有所创获,作词讲求蕴藉、合理用典、情景交融。对于长调、中调、小令也能依据其自身特点采取不同的写作技巧。关于咏物词则主张神似而非形似,须寄托情感。大多数清人都认同宋代是词的高峰时期。他们认为词有着与诗、曲不一样的特质,主张词须幽深而要眇,尤其反对词的曲化和俗化。但清人也认识到了词与其他文体在摅写性情、标举景物方面的相通之处。这种词体观也从侧面透露出清人认同并学习何种唐宋词的接受思想。清人在构建词史时,几乎都忽略了豪放词人,而其列举的各个时期的代表词人往往以南宋清雅词人居多。从顺康雍乾时期关于唐宋词的论争来看,一般而言,清初学人多主张学五代北宋,康熙中叶以还,对南宋词的认可度逐渐提高。正变之论和本色之争基本延续了传统的观点,但强调豪放亦为本色或只可论正变而不可论短长者亦不乏其人,反映了清人较为宏通的接受观;而雅俗之争基本呈现一边倒的倾向,崇雅的势力要远大于媚俗。在词的创作方面,清人也对唐宋词多有接受。从实际情况来看,唐宋词接受的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清词的创作:明末至顺治初期,清人多学习南唐、花间、北宋,清词多呈现出小令化和艳情化的倾向;顺治中期至康熙中期,清人的接受取向呈现出明显的多元化特色,清词题材与风格多样,成就颇高;康熙后期至乾隆后期,是姜、张独尊的时期,清词更追求华丽的外壳而缺乏深广的思想内容,整体成就不如清初。清人在创作上对唐宋词的接受是多方面的,很多地方都是隐性而难以坐实的。故而,本文以追和这一较为明显而特殊的接受方式为例,阐述清人在创作上对唐宋词的接受。顺康雍乾时期追和唐宋词主要有和韵、集句、效体、櫽栝等不同形式,其追和唐宋词时对长调更偏好,追和对象多为唐宋名家名作,对南宋词作尤为青睐。顺康雍乾时期追和词的兴盛与当时的社会文化背景、词学文献的储备以及词人创作追和词的契机和心态等各个方面都有着密切的关系。清人的追和使李清照、姜夔、张炎等人在词史上的地位得以确立,加速了唐宋词经典化进程,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清词的中兴与繁荣。
漆浩[7](2020)在《中美建交谈判中的对台军售问题》文中研究表明对台军售问题是中美建交谈判的历史遗留问题,也是建交谈判中未能攻克的难题。本文旨在通过历史学档案材料分析法还原中美建交谈判中关于对台军售问题谈判的过程与细节,并探求建交谈判最终搁置对台军售问题的本质。早在基辛格访华之前,美国政府就绞尽脑汁地寻求一种美台共同防御条约(《中美共同防御条约》)的替代方案,以保证中美关系正常化后台湾的安全。《上海公报》发表后,中美关系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但是美国始终不愿意放弃对台湾的安全防务承诺,甚至以军售信贷化的形式代替了直接的军事援助,获得了对台援助实质上的增加。1973年与基辛格会谈期间,周恩来关注到美台联合生产F-5E战斗机的新变化,但是双方未能在此问题上进行深入的探讨。所罗门首次提出将中国和平解放台湾问题的声明与放弃美台共同防御条约相挂钩,同时继续向台湾出售军事武器,为处理美台防卫关系提供了一种新的方案,但是1974年中美两国内政方面的变化使得正常化事业原地踏步。福特上台后,确认了“台湾有限地获得新武器”的政策基础,承诺以日本模式断绝美台关系。1976年,中美两国领导班子更迭,正常化重新提上日程。PRM-24为卡特政府初步确立了关系正常化后与台湾保持全面经济关系包括继续对台军售的方案。万斯访华后,卡特政府进一步确定了以美国模式为基础的对台军售“双保险”方案,期许获得中国不反驳美国单方面在台湾问题上和平意图的声明,同时获得中方对军售明确或暗示的同意。布热津斯基访问期间,一手打造了“历史性的转折时期”和“全面的商业关系”等词汇,并将邓小平和华国锋没有做出反应解释为中方对军售的默许,卡特政府最终确立了有限的对台军售政策,即放松中方和平意图声明,同时与中国在对台军售问题上进行协商,仅销售一些有限的新武器。在正式建交谈判之前,美方除卡特主张直接提出对台军售问题,其他人都赞成一种间接的方式,伍德科克作为美方的谈判负责人,也认为军售问题不能直接放到谈判桌上,中国则早在正式谈判前就明确将反对美台军售作为基本立场。四轮谈判后,伍德科克承认对台军售是难题但是仍然认为还有商量的余地,而中方认为在军售问题上谈不拢是谈判前期没有获得实质性进展的原因。1978年9月19日,卡特在会见柴泽民时直接提出继续对台军售的立场,柴泽民坚决表示反对,北京方面迟迟不给出回复,谈判一度陷入停滞。此时卡特决定做出让步,只期许获得中方在军售问题上的含蓄的同意,并主动建议双方加快正常化脚步,与此同时,邓小平也做出抓住机会尽快完成正常化的指示,谈判进程加快。12月4日,韩念龙对伍德科克表示坚决反对正常化后美国继续对台军售,但卡特政府继续将其理解为一种“事实上的接受”。在建交谈判的最后一刻,双方在对台军售问题上的分歧才彻底暴露在谈判桌上,中方要求美方1980年以后永远地停止对台军售,而美方理解的是1979年一年停售。在历史的关键时刻,正常化前途未卜,邓小平着眼全局,顺势而为,毅然接受伍德科克建议的暂时搁置军售方面的分歧,实现了两国关系的正常化,中美关系打开了新的历史篇章。双方搁置分歧完成正常化主要基于四个方面的考量:第一,国际政治格局的变化重塑了行为体的利益关系,苏联在第三世界的扩张对中美造成了共同的威胁,中美两国联合起来反对苏联刻不容缓;第二,内政的变化影响了外交政策,中国国内的政治变化促使邓小平必须迅速获得外交上的胜利,尤其是中美关系上的胜利;第三,中国内部正在进行经济现代化改革,急需良好的国际环境,也需要美国的技术支持;第四,搁置军售问题是为了日后在对台湾的安排上各做文章。无论如何,双方领导人高瞻远瞩,在大问题面前搁置小问题,体现了非凡的政治智慧,但对台军售却作为建交谈判中的历史遗留问题一直延续下来,与中美关系相互作用。
胡键[8](2020)在《中国和平发展学研究——兼与王帆教授商榷》文中提出中国国际关系理论研究从改革开放一开始就提出了如何开展自主创新研究的重大问题。进入21世纪以后,随着国家的迅速发展和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中国对国际关系理论的需求不断增大,从而使得国际关系理论的自主创新任务更加紧迫起来。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中国国际关系研究逐渐形成了以"清华路径""上海学派"等为主要内容的"中国学派",即中国的和平发展学。具体而言,无论是"道义现实主义""国际共生论""天下体系理论"还是"关系理论""文化国际主义""合异论"等,都包含在中国和平发展学之中。尽管在"中国学派"内部还存在着学术上的分歧,但各学派都主张从中国传统文化中提炼核心概念,从中国的外交实践和理论中抽象核心思想,从既有的西方和非西方国际关系理论中汲取丰富的养料,以便为不断完善"中国学派"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当前,中国国际关系学者正在围绕和平发展问题开展更加深入系统的研究,其目的不仅是要直接服务于中国的和平发展这个伟大的实践,而且还要不断推动中国和平发展学在国际上产生越来越重要的影响力。当然,中国学者构建中国和平发展学并不是为了取代西方国际关系理论,而是要在复杂的国际社会中向世界提供一种新的理论思维方式和一种新的理论阐释,以弥补既有理论的不足与缺陷。
刘克江[9](2020)在《反垄断法宽大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宽大制度是利用案件参与人的“囚徒”心理,鼓励其成为“告密者”而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情况,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将获得免除对其的刑事惩罚或者减免经济处罚的制度。该制度由颇具实用精神的美国人所创设,在欧盟得以发展与创新,到2017年为止,包括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所有成员国在内,世界上已经有60多个国家(地区)制定了与宽大相关的法律及政策。我国2008年开始施行的反垄断法也设立了宽大制度。近几年,宽大制度成为各国发现并查处垄断协议的主要工具,在查办、瓦解与抑制垄断组织形成方面起到了非凡的作用。2017年经合组织秘书处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在加拿大、智利、德国、韩国和新西兰,大约45-55%的卡特尔案件是在宽大待遇申请人的帮助下被调查的,在欧盟,这个比例达到80%,而美国司法部处罚的90%的卡特尔案件与宽大待遇申请人的协助调查有关。我国实施反垄断法已经十多年,但是宽大制度尚处于雏形阶段,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中,都需要从制度整体到细节进行研究。对国内外相关文献进行研究和评析,利用实用的研究方法,创新性的研究宽大制度在我国的完善和实施。从理性的角度看,宽大制度之设计灵感源于理论更甚于源于实践。因为有博弈理论与囚徒困境理论为其提供稳固的支撑,可以说,两大理论足以引发任何情境的共鸣,无论是制度、社会情形还是日常生活,更兼有经济学与法理学两大基础佐证其正当性。理论和实践促成了各国执法机构纷纷采用宽大制度,但是宽大制度通过诱导和逼迫,激发宽大申请者对同行进行举报,道德和正义的争论也一直存在。就反垄断来说,如果没有严格的量化解析或数字说明,反垄断法实施的效果往往被无由的放大,执法机构所倚重的是反垄断法本身形成的机制实现对卡特尔等反垄断行为的打击,此举,总是有一定数量的企业被“错杀”或“漏杀”,这不仅会造成实体法上的效果不彰显,还会弱化和缩小对反垄断法的价值评价。宽大制度的实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熨平反垄断法制度的缺陷。在进行理论证成的同时,必然涉及到制度的发端。宽大制度的具体构成及其与民事诉讼和刑事处罚的关系方面,对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架构的应然方面给予了详细描述及较全面的探讨。探讨了宽大制度构成的实体问题,如适用主体、适用标准、处罚幅度、处罚数额,还考查了宽大升级和惩罚升级制度;同时,对宽大制度的程序构成进行了深度设计,从申请、受理、审查到和解制度,进行了应然性探讨。除了实体和程序规则构成,进一步对宽大制度与民事诉讼、刑事处罚的关系进行了研究。对宽大制度构成的应然性研究,以期能够对我国相关配套立法的修订有所帮助,但各项论证尚需结合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传统工作方式进行必要的调整,以适应我国的国情,如文中提到的宽大升级及惩罚升级制度。反垄断领域一直的由某个国家的执法机构进行独立的实施,维护本国的市场经济秩序,反垄断领域的国际合作还处于初级阶段,尤其是宽大制度执行中的国际合作存在诸多的挑战。反垄断领域的国际合作一直是反垄断法执行的一个重要方面,不仅涉及反垄断违法行为横跨各个法域,同时对于反垄断领域的理论研究,也需要各个法域的执法机构和研究机构的共同合作。本章开始就国际合作法理基础与实践进行阐述,主张与我国经济往来密切的国家之间应当建立双边合作机制,重点加强对跨国公司反竞争行为的规制,尤其是涉及到核心卡特尔、合并审查、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方面的国际合作。提出各国在通报机制、信息交流和礼让原则上建立国际合作。同时,对宽大制度的合作趋势及对我国的影响作出评价,建议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中多边竞争规则的谈判,努力推动国际竞争规则朝着有利于我国的方向发展。同时,必须以缩小因为理论、理念、法律、政策等原因带来的差异作为前提,而后才可能建立国内、国际双轨制。我国宽大制度实施期限短,执法机构经验不足,梳理我国宽大制度实施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为完善我国宽大制度奠定基础。通过具体案件来发掘宽大制度实施中的问题,例如通过透视奶粉案的处理结果,找出对待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是否适用宽大制度的司法态度。对于传统上的诸多观点,也进行了批判性的研究。如批评了国外额外处罚制度的“禁止申请宽大”及“加倍处罚再一次涉案数额”,代之以允许申请及补齐上次减免数额的建议。再如宽大制度的适用主体,虽然在研究中提出适用何种主体是一个问题,借鉴和参考德国与欧盟立法上的细节,并非将组织者、强迫者绝对的排除在宽大待遇之外。可以将其排除在免除处罚之外,而考虑给予减轻处罚。除了实体问题,也对程序问题和责任体系进行了梳理。在研究欧美和日本、韩国等国家的宽大制度实施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对我国宽大制度实施中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目的是为了对我国宽大制度的完善提供合理化的建议。无论是宽大制度的责任范围、适用主体、适用标准,还是不同法律责任中宽大制度的适用,都进行了明确。同时,对于宽大制度的处罚机制、和解机制以及具体实施程序提供了完善的建议。对于一些具体的制度设计,也提供了创新的观点。减免的人数和幅度方面,提出只有明确的数值,才算是达到宽大制度的确定性与透明性,而对此最低要求、待遇之大小是该制度的最具“魅力”之处。就幅度而言,设计有两套参考方案,分别是参照韩国,区别于启动调查前与后;参照美国,要求不同阶段的证据标准差异性;参照欧盟及受到我国最近出台的《关于征求〈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初稿)〉意见的函》中的处罚空间的启发,不是绝对化的一个数值,而是设定有减轻处罚的空间或幅度。第二套方案的设计是:顺位+证据标准+配合及协助。在此结构中,前者体现为客观性,后者既对申请宽大者的主观态度提出要求,又要求其客观表现,既要考察其悔过态度及配合的积极性,又要在过程中考察其参与调查的工作量及贡献。所以,集中表现为主观态度及客观行为。宽大制度的首要目的并不在于赦免企业,而在于威慑和预防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保护消费者福利,并对民事索赔诉讼提供支撑。因此,当已有足够证据对卡特尔行为进行确认时,便没有必要再给与宽大待遇。为了更有效地查处垄断协议等合谋行为,明确建议我国建立系统完善的宽大制度,详细规定宽大制度的申请条件、处罚设置、宽大幅度、宽大标准和申请程序等。借鉴欧美等国家实施宽大制度的经验,提高宽大制度实施的确定性和透明度,提高执法效率,最终实现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
冷璐[10](2019)在《M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治理研究》文中提出2003年农民工熊德明向时任总理温家宝求助讨薪开始,农民工工资拖欠现象正式成为公共问题进入政府视野。在这么多年的持续治理过程中,虽然大规模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暴力讨薪得到有效遏制,但形势依然严峻,建筑行业仍然是欠薪的重灾区,每到岁末年初暴力式讨薪、围堵式讨薪、甚至自杀式讨薪时有出现,严重破坏社会和谐稳定。尤其是如M市这样的新兴城市,建筑行业发展迅猛,用工量需求巨大,2018年在M市的90万务工人员中就有20万从事建筑行业,而纳入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就有1.7万人、涉及金额7716万元,引发3次集体阻工讨薪事件。在此情况下,深入了解M市建筑业农民工欠薪问题的原因,找出解决的对策,有助于进一步化解M市劳资矛盾、重塑政府公信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本文通过问卷调查、坐谈及对既有文献的收集整理,采用利益相关者理论、公共治理理论对M市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将政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劳务带头人、农民工这五方利益相关主体视为一个密不可分的有机整体。根据建筑行业这个临时用工多、人员流动性大等特点,基于工资拖欠中各相关方的利益分析,研究发现造成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治理难的主要原因在于法律制度不健全、不注重签订书面合同、支付方式监管不到位、农民工自身问题等;M市近年通过搭建多部门联合办公、开展专项检查、加大执法力度等措施,但建筑业农民工欠薪情况没有根本好转,仍然存在政府大包大揽的不良示范效果、法治环境缺陷、非政府组织参与不足等缺陷。针对问题,提出强化工会等非政府组织力量参与治理、劳动合同作为执法基础彰显法治原则、建立工资代偿等机制降低政府参与度等对策,更好的以法治精神解决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进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有了法,就该有所作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有了法,就该有所作为(论文提纲范文)
(1)国际秩序、中美关系与中国外交——关于中国国际关系研究的若干认识(论文提纲范文)
一、国际秩序与中国的选择 |
(一)国际秩序认知与外交政策路线选择 |
(二)中国维护二战后国际秩序,推动国际秩序朝着公正合理方向发展 |
二、现行国际秩序下的中美关系 |
三、当前中国外交的若干问题 |
(一)关于韬光养晦 |
(二)关于“战狼外交” |
(三)关于中国的国际话语权 |
1.致力于缩小中国特色话语体系与国际主流话语体系之间的差异性 |
2.恪守实事求是、公正客观原则 |
3.在国际社会发出更有力声音 |
四、构建中国特色国际关系理论任重道远 |
五、结 语 |
(2)诗文革新运动与北宋中后期词互动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现状 |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 |
三、论文创新点 |
第一章 诗文革新运动与北宋中后期词互动的生成背景 |
第一节 “右文政策”与文人创作主体精神的勃发 |
第二节 “穷变则通”与儒学复兴运动思潮的兴起 |
第三节 政治变革与文体功能的转变与深化 |
第二章 诗文革新运动与北宋中后期词的创作主题取向 |
第一节 针砭时弊、关注民生的现实指向 |
第二节 崇尚清旷、追求理趣的内在承载 |
第三节 言志抒情、情志一体的人生感怀 |
第三章 诗文革新运动与北宋中后期词艺术特色的形成 |
第一节 “以诗为词”创作手法的确立与成熟 |
第二节 “以俗为雅”审美风格的交织与转化 |
第三节 “刚柔并济”创作风格的对立与统一 |
第四章 诗文革新运动与北宋中后期词互动的价值意义 |
第一节 彰显了北宋中后期文人的精神风貌 |
第二节 呈现了北宋中后期文学的审美风尚 |
第三节 推进了北宋中后期文体互动的进程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介 |
(3)美国驻德大使威廉·爱德华·多德的外交生涯评析,1933-1937(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驻德大使的最终人选 |
第一节 罗斯福总统上台前美国与德国的关系 |
第二节 从历史学家到驻德大使的转变 |
第三节 作为驻德大使的使命 |
小结 |
第二章 美国对德政策的执行者 |
第一节 美德贸易博弈的调和者 |
第二节 德国军备信息的传递者 |
第三节 德国犹太人的同情者 |
第四节 美国在德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者 |
小结 |
第三章 中断使命的离别者 |
第一节 告别大使身份 |
第二节 回顾大使生涯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4)再谈中华民族有哪些教育传统可以传承(论文提纲范文)
一、倡导尊师重道的教育 |
二、崇奉孝亲敬长的教育 |
三、提倡慈幼严幼的教育 |
四、注重现世人生的教育 |
五、分施立业劝业的教育 |
六、推行化民成俗的教育 |
(5)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研究思路及创新 |
第一章 我国警察权嬗变的内在逻辑 |
第一节 主流警察权体系的选择与移植 |
一、两种主流警察制度的区分 |
二、治安型警察权概念的近代移植 |
第二节 变迁中的填补型警察权概念 |
一、治安型警察权概念的延续 |
二、填补型警察权概念的产生与扩张 |
第三节 我国本土警察权的政治统合性 |
一、政治统合性的形成:公安行政首长参与政治决策 |
二、政治统合性的内容:警察权中的政治职能 |
三、政治统合性的保障:人员编制与财政支出的倾斜 |
第四节 警察权属性中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层 |
一、警察危害防止任务具有行政权性质 |
二、侦查权法律属性之辨析 |
三、行政权与司法权在职能维度上的分层 |
第五节 现有警察权范围的调整与反思 |
一、警察权限缩的有限性 |
二、治安类警察权的理性扩增 |
第六节 小结 |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适用的有限填补功能 |
第一节 警察类法律文本与警察立法理论的差距 |
一、警察类法律文本中概括性条款的适用 |
二、警察行政协助的立法问题 |
三、现代警察立法理论:警察权限授予的具体化 |
第二节 规范性文件对警察类法律文本的填补功能 |
一、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的制度基础 |
二、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适用的普遍性 |
三、规范性文件的三重填补机制 |
第三节 警察执法适用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 |
一、警务特性对法律文本的超越 |
二、警察执法的即时判断性 |
三、警察执法的措施应急性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指标考核体系对警察执法的影响 |
第一节 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的风险构成 |
一、法律位阶的越权风险 |
二、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同案异罚的风险 |
三、行政事实行为的“隐性强制”风险 |
四、风险源头——指标考核体系的过度依赖 |
第二节 指标考核体系的表达与运作 |
一、指标考核体系的表达方式 |
二、运作方式之一:行政裁量基准量化 |
三、运作方式之二:行政任务量化 |
四、运作方式之三:警察运动式执法的说明 |
第三节 指标考核体系过度依赖的结果 |
一、行政内部监督的路径单一化 |
二、警察执法中行政裁量权的消解 |
第四节 指标考核体系与警察权力运行的悖论 |
一、结果导向的量化指标侵蚀依法行政原则 |
二、警察权的预防性与指标考核的矛盾 |
三、指标考核体系中考核路径的缺陷 |
第五节 小结 |
第四章 司法审查对警察执法的矫正功能 |
第一节 司法审查下的创设性警察职能 |
一、履职困境:创设性职能的立法冲突 |
二、执法实务中生成的履职基准 |
三、职能规范冲突导致的行政不作为 |
第二节 司法审查下的行政裁量规范 |
一、公安类行政案件中比例原则的适用 |
二、明显不当情形的认定 |
三、明显不当情形在判决中的不当适用 |
四、滥用职权与明显不当情形的适用辨析 |
第三节 司法审查的矫正路径 |
一、以判决结果作出的个案矫正 |
二、以裁判理由作出的解释性矫正 |
第四节 司法审查矫正功能的局限性 |
一、合理性审查的局限性 |
二、创设性警察职权司法审查的审慎立场 |
第五节 小结 |
第五章 治理法治化视野下警察执法规范体系的重构 |
第一节 制定警察类法律文本的价值立场 |
一、政治统合性的价值导向 |
二、法治立场的基本解释 |
三、政治导向与法治立场的双向融合 |
第二节 技术治理在警察立法中的运用 |
一、概括性条款具体化的法治内涵 |
二、概括性条款与列举性条款的关系 |
三、警察职权类法律规范的具体化转向——以行政管束为例 |
第三节 警察执法程序中听证制度的完善 |
一、我国警察听证制度的基本构造 |
二、听证制度在警察执法中的实施困境 |
三、听证制度完善的具体路径 |
第四节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唐宋词在清代顺康雍乾时期的传播与接受(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清代顺康雍乾时期词传播与接受的环境及课题的提出 |
二、研究现状及研究意义 |
三、研究思路与主要研究内容 |
四、课题的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唐宋词集在顺康雍乾时期的流布 |
第一节 唐宋词集在顺康雍乾时期书目中的着录 |
一、别集 |
二、选集 |
第二节 宋版唐宋词集在顺康雍乾时期的流传 |
一、毛扆及毛褒所藏宋刻 |
二、钱曾所藏宋刻 |
三、季振宜所藏宋刻 |
四、徐乾学所藏宋刻 |
五、张宗橚所藏宋刻 |
六、黄丕烈所藏宋刻 |
第三节 唐宋词集在顺康雍乾时期的重刻与重抄 |
一、唐宋词集丛刻 |
(一) 汲古阁所刻唐宋词 |
(二) 侯文灿刻《宋十名家词》 |
二、宋词别集重刻 |
三、唐宋词选集重刻 |
(一) 《梅苑》 |
(二) 《草堂诗余》 |
(三) 《绝妙好词》 |
(四) 《乐府补题》 |
四、唐宋词集的重抄 |
(一) 书坊及私人传抄唐宋词集 |
(二) 四库馆臣抄录唐宋词集 |
第四节 唐宋词集在顺康雍乾时期的校勘 |
一、私人藏书家对唐宋词集的校勘——以毛扆和鲍廷博为中心 |
二、四库馆臣对唐宋词集的校勘——以《四库全书总目》为中心 |
(一) 字句勘误 |
(二) 作者考订 |
(三) 格律辨析 |
(四) 版本考证 |
第五节 唐宋词集在顺康雍乾时期的评点与笺注 |
一、唐宋词在顺康雍乾时期的评点——以《山中白云词》为例 |
(一) 艺术手法的点评 |
(二) 思想内容的感悟 |
二、唐宋词在顺康雍乾时期的笺注——以《绝妙好词笺》为例 |
(一) 名物掌故笺释 |
(二) 词人生平考证 |
(三) 词人词作评价 |
(四) 其他词作增补 |
(五) 文字内容校勘 |
第六节 唐宋词集的传播与顺康雍乾时期词风的演变 |
一、《花间集》与明末清初复古之风的赓续 |
二、《乐府补题》与顺康雍乾时期咏物词的繁荣 |
三、《绝妙好词》与中期浙派的兴盛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唐宋词在顺康雍乾时期的编选 |
第一节 顺康雍乾时期新编唐宋词选概述 |
第二节 唐宋词在顺康雍乾时期词选中的计量及其接受意蕴 |
一、基本数据的获取、统计与计算 |
二、数据的解读与分析 |
(一) 时代及群体的选择 |
(二) 重要词人的进退与沉浮 |
(三) 词作的审视 |
第三节 唐宋词的选编与顺康雍乾时期词坛风会 |
一、《见山亭古今词选》:清初崇雅之风的酝酿 |
二、《词综》:开启清代学南宋慕骚雅的新时代 |
三、《词洁》:南北兼取的接受理念与客观上崇雅的强化 |
四、《御选历代诗余》:不主一隅与悉归于正 |
五、《晴雪雅词》:示人词法与南宋清雅词风的普及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唐宋词在顺康雍乾时期词话中的传播与接受 |
第一节 唐宋词在顺康雍乾时期词话中的传播——以《词话丛编》为中心 |
一、唐宋词在顺康雍乾时期词话中的传播概述 |
二、唐宋词在词话中的传播方式 |
(一) 品评与赏析 |
(二) 笺注与阐释 |
(三) 辨讹与纠谬 |
(四) 纪事与述闻 |
三、词话传播唐宋词的特点和效应 |
(一) 小众化 |
(二) 碎片化 |
(三) 趣味化 |
(四) 深度化 |
第二节 唐宋词在顺康雍乾时期词话中的接受——以作法的研习为中心 |
一、创作进程的构思 |
二、艺术境界的营造 |
三、作法类型的归纳 |
余论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唐宋词在顺康雍乾时期的体认与论争 |
第一节 顺康雍乾时期对唐宋词人及其作品的体认 |
第二节 词体观背景下的唐宋词接受 |
一、诗、词之异同 |
二、词、曲之异同 |
第三节 词史观背景下的唐宋词接受 |
第四节 顺康雍乾时期关于唐宋词接受的论争 |
一、南北宋之争 |
二、正变之论 |
三、本色论 |
四、雅俗之辨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从唐宋词接受看顺康雍乾时期词风之演变 |
第一节 明末至顺治初期——宗花间、南唐、北宋与清词的小令化、艳情化 |
第二节 顺治中期至康熙中期——多元化接受与清词题材及风格的多样化 |
一、风云变幻的唐宋词多元接受 |
二、多元接受背景下的清初词坛 |
第三节 康熙后期至乾隆后期——姜张独尊与清词内容的贫弱及风格的单一 |
一、从厉鹗到王昶:对姜张的坚守与新变 |
二、姜张词风笼罩下的其他类型唐宋词接受 |
三、姜张独尊下的雍、乾词坛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从追和看唐宋词在顺康雍乾时期的传播与接受 |
第一节 顺康雍乾时期追和唐宋词的形式 |
一、和韵 |
二、集句 |
三、效体 |
四、櫽栝 |
第二节 追和词的计量及其接受意蕴 |
一、顺康雍乾时期追和唐宋词用调排行及分析 |
(一) 追和用调数据基本分析 |
(二) 追和十大词调 |
(三) 追和词调与声情 |
(四) 追和词调选用与原作及词坛风尚关系 |
二、顺康雍乾时期追和唐宋词人排行及分析 |
(一) 追和次数及所属时代分布 |
(二) 追和十大词人 |
(三) 顺康和雍乾时期追和差异分析 |
(四) 稼轩词风在清前期全面回归 |
(五) 康熙中期姜张词风全面崛起 |
三、顺康雍乾时期追和唐宋词作排行及分析 |
(一) 被追和热点作品排行比较 |
(二) 被追和热点作品的词调、题材和风格比较 |
(三) 顺康时期与雍乾时期被追和热点作品之比较 |
(四) 被追和热点作品所属时代比较 |
第三节 追和词兴盛的原因及其对顺康雍乾词坛的影响 |
一、追和词兴盛原因探究 |
二、追和对于顺康雍乾词坛的影响和意义 |
本章小结 |
结语 |
附录 唐宋词在顺康雍乾时期的传播与接受大事记 |
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7)中美建交谈判中的对台军售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英文摘要 |
绪论 |
一、选题根据及意义 |
二、史料基础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及内容 |
五、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中美关系破冰期前后的对台军售问题 |
一、打破坚冰:徘徊在两岸之间 |
二、陷入停滞:难以割舍的安全承诺 |
三、重新接触:对台军售问题的直接交涉 |
四、逐渐清晰:所罗门方案 |
五、福特政府的军售设想 |
第二章 建交谈判前在对台军售问题上的试探 |
一、卡特政府对台军售方案的初步形成 |
二、对台军售政策的进一步形成 |
三、中美在对台军售问题上的初步试探 |
第三章 正式建交谈判中的对台军售问题 |
一、谈判前的准备 |
二、前期没有实质进展 |
三、谈判加快 |
四、暴露分歧 |
五、搁置争议 |
六、台湾的反应及影响 |
第四章 搁置对台军售问题的因素 |
一、“抢时间”发展经济 |
二、应对国际格局新变化的紧急性 |
三、中国内部政治变化影响外交决策 |
四、对于台湾双方各有打算 |
五、邓小平的个人作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硕士期间主要研究成果 |
致谢 |
(8)中国和平发展学研究——兼与王帆教授商榷(论文提纲范文)
一、中国和平发展学的缘起 |
二、中国和平发展学的逻辑起点 |
三、中国和平发展学的内容架构 |
四、构建中国和平发展学面临的困境 |
五、结 语 |
(9)反垄断法宽大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 |
1.1.1 制度缘由 |
1.1.2 理论困境 |
1.2 选题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内相关文献 |
1.3.2 国外相关文献 |
1.3.3 对国内外文献的评析 |
1.4 研究结构、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1.4.1 研究结构 |
1.4.2 研究方法 |
1.4.3 创新之处 |
第2章 宽大制度的概念、理论基础及实践 |
2.1 宽大制度的概念、特征与意义 |
2.1.1 宽大制度的概念与特征 |
2.1.2 宽大制度在反垄断法中的意义 |
2.2 宽大制度的理论基础 |
2.2.1 法理基础 |
2.2.2 道德基础 |
2.2.3 经济学基础 |
2.3 主要国家和地区宽大制度的实践 |
2.3.1 主要国家和地区宽大制度的实践 |
2.3.2 宽大制度的实践效果 |
小结 |
第3章 宽大制度的具体构成及其与民事诉讼和刑事处罚的关系 |
3.1 宽大制度实施的实体规则构成 |
3.1.1 宽大制度适用的主体范围 |
3.1.2 宽大制度适用的标准和条件 |
3.1.3 宽大制度的处罚幅度设置 |
3.1.4 宽大升级和惩罚升级 |
3.2 宽大制度实施的程序规则构成 |
3.2.1 宽大制度的申请 |
3.2.2 宽大制度的受理 |
3.2.3 宽大制度的审查 |
3.2.4 和解制度 |
3.3 宽大制度与民事诉讼 |
3.3.1 民事损害赔偿诉讼与宽大制度的价值冲突 |
3.3.2 平衡宽大制度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
3.4 宽大制度与刑事处罚 |
3.4.1 宽大制度中的刑事责任 |
3.4.2 宽大制度中的刑事处罚标准 |
小结 |
第4章 宽大制度实施中的国际合作 |
4.1 反垄断国际合作的法理基础与实践 |
4.1.1 反垄断国际合作的法理基础 |
4.1.2 反垄断国际合作的政策调整 |
4.1.3 反垄断国际合作的实践 |
4.2 宽大制度国际合作的主要形式 |
4.2.1 通报机制 |
4.2.2 信息交流 |
4.2.3 礼让原则 |
4.3 宽大制度国际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完善路径 |
4.3.1 宽大制度国际合作中存在的问题 |
4.3.2 宽大制度国际合作的完善路径 |
4.4 宽大制度国际合作的趋势及对我国的影响 |
小结 |
第5章 我国宽大制度实施的现状与问题 |
5.1 我国宽大制度的现状 |
5.1.1 我国宽大制度的立法现状 |
5.1.2 我国宽大制度的实施环境 |
5.1.3 我国宽大制度实施中执法机构的自由裁量权 |
5.2 我国宽大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5.2.1 实体法问题 |
5.2.2 程序法问题 |
5.2.3 责任体系问题 |
小结 |
第6章 完善我国宽大制度的建议 |
6.1 明确宽大制度的适用范围 |
6.1.1 宽大制度适用的责任范围 |
6.1.2 宽大制度适用的条件 |
6.2 明确宽大制度的适用主体与适用标准 |
6.2.1 宽大制度的适用主体 |
6.2.2 宽大制度的适用标准 |
6.3 明确不同法律责任中宽大制度的具体适用 |
6.3.1 行政责任 |
6.3.2 民事责任 |
6.3.3 刑事责任 |
6.4 完善我国宽大制度的处罚机制 |
6.4.1 确定罚款的数量 |
6.4.2 免除与减轻处罚 |
6.4.3 额外宽大与额外处罚 |
6.5 完善我国宽大制度的和解机制 |
6.5.1 域外和解制度 |
6.5.2 我国和解制度及其完善 |
6.6 完善我国宽大制度的具体实施程序 |
6.6.1 申请程序 |
6.6.2 决定公告与救济 |
6.6.3 限制执法机构的自由裁量权 |
6.6.4 保密及保护 |
小结 |
第7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着作 |
二、中文期刊论文 |
三、学位论文 |
四、外文译着及原着 |
五、外文期刊论文 |
附录 |
致谢 |
个人简历 |
已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10)M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2.3 研究简评 |
1.3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目的和内容 |
1.3.2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1.3.3 创新点 |
第2章 核心概念和理论基础 |
2.1 核心概念 |
2.1.1 农民工 |
2.1.2 建筑业 |
2.1.3 劳务带头人 |
2.1.4 建筑业中的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 |
2.1.5 工资拖欠 |
2.2 理论基础 |
2.2.1 利益相关者理论 |
2.2.2 公共治理理论 |
第3章 M市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各利益相关方分析及拖欠原因 |
3.1 M市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现状 |
3.1.1 工资被拖欠的农民工人数多且金额大 |
3.1.2 政府被动监管且方式落后 |
3.2 基于工资拖欠问题的各利益相关方分析 |
3.2.1 政府治理特点及利益分析 |
3.2.2 建设单位监管特点及利益分析 |
3.2.3 施工单位管理特点及利益分析 |
3.2.4 劳务带头人行为特点及利益分析 |
3.2.5 农民工群体特点及利益分析 |
3.3 M市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拖欠的主要原因 |
3.3.1 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 |
3.3.2 不注重签订书面合同 |
3.3.3 支付方式监管不到位 |
3.3.4 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 |
第4章 M市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拖欠现有措施及缺陷 |
4.1 M市治理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现有治理措施 |
4.1.1 开展专项检查 |
4.1.2 加大执法力度 |
4.1.3 多部门联合办公 |
4.2 M市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拖欠治理措施的不足 |
4.2.1 非政府组织参与不足 |
4.2.2 法治环境存在缺陷 |
4.2.3 政府大包大揽下的不良示范效果 |
第5章 治理M市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新思路 |
5.1 国内外治理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经验 |
5.1.1 南京市治理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经验 |
5.1.2 中国香港治理建筑行业劳工工资拖欠问题的经验 |
5.1.3 美国治理建筑行业劳工工资拖欠问题的经验 |
5.2 完善M市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拖欠治理措施的对策 |
5.2.1 强化工会等非政府组织力量参与治理 |
5.2.2 劳动合同作为执法基础彰显法治原则 |
5.2.3 建立工资代偿等机制降低政府参与度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 关于“M 市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治理研究”的访谈记录整理 |
附件2 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问卷调查 |
附件3 2013年以来M市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文件 |
附件4 2013年以来M市共向社会公布的严重拖欠工资承包人名单 |
四、有了法,就该有所作为(论文参考文献)
- [1]国际秩序、中美关系与中国外交——关于中国国际关系研究的若干认识[J]. 江时学. 亚太安全与海洋研究, 2021(06)
- [2]诗文革新运动与北宋中后期词互动关系研究[D]. 吴丽. 北方民族大学, 2021(09)
- [3]美国驻德大使威廉·爱德华·多德的外交生涯评析,1933-1937[D]. 徐宁. 华东师范大学, 2021(12)
- [4]再谈中华民族有哪些教育传统可以传承[J]. 蒋纯焦,杜成宪. 人民教育, 2020(18)
- [5]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D]. 刘冰捷.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5)
- [6]唐宋词在清代顺康雍乾时期的传播与接受[D]. 陶友珍. 苏州大学, 2020(06)
- [7]中美建交谈判中的对台军售问题[D]. 漆浩. 南京大学, 2020(09)
- [8]中国和平发展学研究——兼与王帆教授商榷[J]. 胡键. 国际观察, 2020(03)
- [9]反垄断法宽大制度研究[D]. 刘克江.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20(01)
- [10]M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治理研究[D]. 冷璐. 西南交通大学, 201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