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确保群众生命安全(论文文献综述)
陈怡存[1](2021)在《吉林省药品智慧监管体系建设问题研究》文中提出药品是关乎百姓民生的国家大计。近年来,药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药品安全形势不容乐观。而传统的药品监管由于存在着药品信息追溯程度低下,事中监管薄弱、监管效率低下、政务公开不足、执行效果差等问题,未能充分发挥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作用,难以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随着科技的进步与发展,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互联网+”等新技术不断嵌入到医药行业,信息技术与药品监管工作相结合的“药品智慧监管”应运而生,如何有效利用先进技术手段实现智慧监管、科学监管、有效监管将成为新的机遇与挑战。尤其是在新冠疫情防控常态化时期,切实有效地加强医疗卫生事业与健康产业、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及科学监管体系建设,是适应国际监管发展大趋势,满足公众健康的迫切需要。在深化医药改革的大背景下,构建基于信息平台和多元化监管主体灵活运用多种政策工具的智慧监管体系,将有助于更好的保障药品质量安全,实现对药品全生命周期的监管,增加有效供给,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本文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系统分析法,在厘清药品智慧监管体系相关概念基础上,对吉林省药品智慧监管体系建设的现状进行分析,总结出其在推进速度、体系设计及运维管理方面存在问题,而这些问题主要由于资源缺乏、理念滞后及机制建设不完善导致的。针对上述问题及成因,本文从优化资源配置、创新建设理念及完善机制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应对对策,旨在为吉林省药品监管逐步实现智慧化目标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参考。
李泽明[2](2021)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研究》文中指出保健食品安全一直是国家和社会关注的重点问题,保健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关系到社会的经济发展和平稳运行。时至今日,保健食品安全已经成为衡量国家治理水平、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也成为衡量社会管理水平的重要方面。与其它可控性疾病不同,保健食品安全问题不会随着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科技水平的提高以及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得到有效的控制。恰恰相反,随着保健食品市场的不断扩大和机械生产的集约化,保健食品安全事故在近几年不断涌现。历史经验表明,不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保健食品安全事故都有可能出现。因此,为了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保健食品安全,应该建立完善的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是一个涉及多种因素的系统工程,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也应该全面考量保健食品监管的各个方面,这是因为,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任何环节都能直接对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产生重大的影响。虽然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目前来看,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具体来说,我国保健食品风险评估制度尚不完善;保健食品监管部门监管手段单一;保健食品内部举报人制度尚不完善;保健食品行业协会、社会公众以及企业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因此,以解决上述问题为出发点是建立现代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核心,也是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重中之重。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立,应该强调理论基础、应该重视理论建设。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理论是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基石,也是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重要保障。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是一个涵盖多个学科的重大课题,因此,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应该深入探索相应的经济学理论、政治学理论、管理学理论以及法律价值理论。在研究相关理论的基础上,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构还应该在立足本土的基础上学习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并总结出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应该坚持的原则和思路。通过对国内外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实践的考察,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立应该坚持法治原则、效率原则和信息化原则,应该重视法律制度建设、监管主体建设和社会公众的作用。具体而言,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应该健全保健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在确立保健食品监管法律法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明确保健食品监管法律法规的路径选择。除此以外,还应该从技术层面完善保健食品监管风险评估制度。监管主体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立应该重视监管主体监管能力的提高,因此,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应该转变保健食品监管部门的监管理念、应健全保健食品监管问责制度、应完善保健食品监管信用体系、应健全内部举报人制度。企业以及保健食品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等也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因此,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立应提高企业自我监督的意识、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的监督作用。
张兰欣[3](2021)在《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角色重塑”机制研究 ——以S市P区市场监管机构改革为例》文中研究说明协调有序的市场秩序,健康发展的国民经济和高品质的百姓生活都离不开科学合理的市场监管体系。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十九届三中全会要求改革和理顺市场监管体制,整合监管职能,加强监管协同,形成市场监管合力;2018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设立。这一系列改革措施都有利于形成一个让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市场氛围,创建让消费者放心的市场机制,对于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也有重要的意义。而在实际的市场监管机构中仍存在事前零散无序的监管和多部门的重复执法导致了监管的“错位”“缺位”等问题,抑制了市场活力。为解决以上问题,建立科学高效的市场监管机制,需要进一步的探究。为探索科学合理的地方市场监管机制,本研究首先梳理了我国中央和地方市场监管机构改革的政策沿革、背景、目标、改革成果和地方有代表性的市场监管改革模式,为构建地方市场监管机制提供了启示意义。其次选取了S市P区市场监管机构改革实践为个案。S市P区市场监管机构改革先行先试,2014年成立P区市场监管局,进行了“三合一”的整改,整合了原三局的所有职能。市场监管的职能经过整合后得到极大强化,监管重心也从“市场准入”转变到“事中事后监管”,放低了准入门槛,打破了分段监管流程,实现了全程管理;同时依托监管具体措施的创新提升监管效率,促进了P区市场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六年来,该局创新制定了120余项监管措施,且大多都已被S市乃至全国学习借鉴。基于此,选取行政生态理论、角色理论和无缝隙政府理论为理论基础,构建市场监管部门“角色重塑”的理论分析框架。依托该理论框架分析S市P区市场监管机构改革实践概况,市场监管部门如何通过机构设置、职能转变、监管措施创新等方式来适应外部行政生态环境,并实现“角色重塑”。本研究通过深度调研提炼出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角色重塑”机制,该机制包括四个层面:角色领悟机制、角色定位机制、角色自律机制、方式创新机制。首先是角色领悟机制,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从外部生态环境中的政策环境、经济发展、社会整体需求等层面领悟生态环境对于市场监管的期望;其次是角色定位机制,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外部生态环境精准定位自身监管角色:市场准入的引导者、市场运行的监管者、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市场权益的服务者;最后是角色自律机制和方式创新机制,为扮演好角色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从机构配置、人员的融合加强自身角色自律建设和从革新监管理念、再造监管流程、创新监管手段三个层面创新监管方式,共同促进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实现“角色重塑”。通过该机制的研究以期为我国其他地区市场监管部门从根本上理顺市场职能,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等方面提供有意义的借鉴和参考。
宋丽娜[4](2020)在《我国处方药销售监管问题研究 ——以荣成市为例》文中提出药品与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息息相关,安全合理用药是关乎民生的大事,如何保障公众安全合理用药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话题。我国现阶段零售药店违法违规销售处方药问题突出,监管难度大,滥用或误用处方药而危及生命健康的事件随处可见,因此,在现阶段国情下研究药品零售行业处方药销售监管的问题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本研究以荣成市处方药销售监管现状为例,从公共管理学的角度,通过对处方药销售监管的四个要素,即监管主体、监管依据、监管对象、监管方式进行解释剖析,阐明处方药销售监管的内涵,并运用市场失灵理论、寻租理论、公共物品理论等,作为开展研究的理论基础,说明对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监管的重要性和合理性。通过基层药品监管经验和对相关文献的梳理,总结概况处方药销售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处方药销售监管缺乏健全的法律依据、处方药销售监管体制机制不健全、处方药销售部分环节监管缺位等问题,以荣成市处方药销售监管为例,从荣成市处方药销售监管部门情况、零售药店监管情况、执业药师配备监管情况等实际情况为切入点,分析荣成市处方药销售监管现状及启示启发作用。并对欧美部分发达国家处方药销售监管的法律体系、监管制度体系、执业药师作用发挥三个方面进行探讨,总结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找到共同点和优势所在,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分析对我国药品零售行业监管借鉴作用。在分析荣成市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监管现状,与借鉴国外处方药销售监管的先进经验的基础之上,从完善处方药销售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健全处方药销售监管体制机制、加强处方药销售监管相关制度建设等方面,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处方药销售监管的几点具体的对策与建议。
梁慧[5](2020)在《回应性监管视角下基层药品监管方式优化研究 ——以南宁市邕宁区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药品作为生活必需品,其安全与否直接影响着社会大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更是影响着“大健康”产业的经济发展、国民生命安全感和社会稳定。但基层因监管条件处于劣势的客观因素,是药品监管的薄弱环节,也是药品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的活跃地带,药品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以往关于药品监管较为常见的是研究政府全面实施药品监管行为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以及单一的药品监管方式或机制优化方面。因此,本文将结合基层6种主要药品监管方式施行情况和回应性监管理论展开研究。本文主要运用文献分析、案例研究和实地调研等研究方法,以南宁市邕宁区为例,从回应性监管理论视角,对机构改革中的基层主要药品监管方式进行研究。研究认为,基层药品监管方式主要有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不良反应监测等,存在缺少对被监管主体的回应、缺少多元化监管主体和被监管主体的塑造、缺少各监管主体和被监管主体之间的协同、监管关系网络建设薄弱等不足。主要原因在于基层药品监管改革仍处于初级阶段、药品行业协会缺位、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自我监管不力和维权意识淡薄等。建议采取通过进行药品监管实际情况了解和风险分析,回应监管主体标准建设需求;强化促进机制建设;丰富监管主体职能,引入多元监管主体等对策,优化基层药品监管方式,进一步提升药品监管绩效。
王云飞[6](2020)在《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接连曝光的“问题疫苗”、“瘦肉精”、“皮革酸奶”、“地沟油”等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引起了人民群众的广泛关注,也受到了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这些问题的出现体现了我国在食品药品监管方面存在漏洞,暴露了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的缺位与不足。为了使作为食品药品监管主体的行政执法部门和担负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职能的刑事司法机关及时高效进行工作,形成完善的食品药品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对食品药品违法犯罪开展凌厉攻势,创造良好的食品药品安全环境,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如何从法律的规范、机制的完善、工作的开展、监督的行使等方面对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进行健全完善,成为政府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应当重点考虑的问题。本文正是以此背景进行分析研究。通过对食品药品行刑衔接相关概念的解读,对当前国内外对食品药品行刑衔接的研究现状进行阐述。对我国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现状从理论规定、实务运转进行分析,提出如下问题:食药联合工作机制运行不流畅、涉案物品性质认定有待改进、行政执法部门存在“以罚代刑”、“有案不移”的现象,通过将上述现状和问题从行刑衔接机制建设、移送案件、侦查工作积极性不高等多个角度进行剖析,从制度完善、力量建设、工作机制等方面入手,对我国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完善提出了建议,包括健全食品药品行刑衔接机制的制度保障、明确食品药品行刑衔接案件移送标准、完善涉案证据移送转化标准;在食品药品行刑衔接实务方面,通过完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平台建设、完善食品药品行刑衔接协作会商工作机制、完善食药警察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落实行刑衔接追责机制等,以实现构建成熟高效的食品药品行刑衔接机制,推动我国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发展,提升政府在该领域的管理能力与专业水平,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食品药品安全环境。
汪元筠[7](2020)在《市场监管体制改革中食品安全监管研究 ——以江西省A市为例》文中研究表明2013年以来,为解决食品监管职责交叉和监管空白并存、责任难以完全落实、资源分散配置、整体行政效能偏低等一系列食品安全监管突出矛盾和问题,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经过了数次改革,全国各地通过转变市场监管方式,构建起不同的管理模式,使得“N合一”的市场监管模式的集约效应在不断显现。2015年,江西省A市率先在全省推进市场监管体制改革,组建成立了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新的改革尝试,开启了“三局合一”模式,食品安全监管成为其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文试以江西省A市为样本,综合五年来对该市市场监管部门调研资料,试着通过研究该市市场监管体制改革中,食品安全监管情况、工作现状以及相关的影响制约因素,认真开展研究和分析,并进行具有前瞻性、探索性的研究和思考,提出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的建议和改进措施,进而提高A市食品安全监管水平,提升A市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加大食品监管力度、丰富食品安全监管手段,从而达到降低食品安全隐患、减少食品安全监管事故的目标,为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监管提供参考依据,为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保驾护航。
杨军[8](2020)在《保山市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化监管系统建设研究》文中指出食品药品安全是民生工程,也是民心工程。2020年5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其中在“创新政府管理和服务方式,完善宏观经济治理体制”方面明确,“要构建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社会信用体系和新型监管机制”,“以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疫苗安全为重点,健全统一权威的全过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的不仅仅是原有监管方式的改革与优化,更需要信息化监管方式的全面运用,以及大数据分析的积极介入。只有这些现代化监管手段的运用才可能实现建立统一权威的全过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的目标。云南省自2014年就开始布局全省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化监管系统建设,保山市更是作为全国的信息化建设试点城市之一,已经建立了面向全市的政务服务云数据中心,积累了大量的信息化建设基础。但是由于近年来不断开展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不论是市级,还是省级,原本众多已经研究论证并准备实施建设的信息化监管系统都不得不停滞了下来,甚至有部分的系统被取消建设。面对这一情况,本文立足于大市场监管模式,首先讨论并总结了在现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模式下,保山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所面临的基层监管人员严重缺乏、监管人员专业化程度低、监管手段匮乏、监管小系统林立,数据壁垒严重等主要监管矛盾,同时得出了要解决上述矛盾,必须要通过建立统一高效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化监管系统来实现,而所建立系统必须包含统一的州市级数据库和监管网络,以及可以高效统一运行的指挥调度、行政执法、应急管理、内部管理、公共服务、决策支持等6个应用系统。然后进一步讨论了我国现有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化监管系统存在哪些问题,有哪些可借鉴之处,以及保山市存在哪些后发优势。最终以问题为导向,结合保山市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化监管的需求和重点,以项目管理的五大过程组为指导,通过确定标准、明确主体;分析需求,编制规划;制定建设方案;确定实施流程;评估项目风险;确定验收流程等步骤,给出一套适合保山市使用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化监管系统建设对策,用以破解目前保山市基层食药监管的困境。同时在结尾探讨了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在今后监管工作中的应用与前景,为州市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如何更好、更高效的为当地人民群众服务指出了一个方向。为全面建成统一权威的全过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摸索出了一条统筹协调、标本兼治的创新之路。
任翔[9](2020)在《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产品质量作为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元素,是社会关心、群众关注的热门话题,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与其相对应的产品质量监管也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点研究方向之一。产品质量监管涉及政府、企业、消费者、第三方社会组织等多方主体,横跨公共管理、法律制度、标准计量、认证检测、社会伦理等多门类学科。但无论从哪一个角度或层面考量,产品质量都离不开政府部门的监管。当前,中国经济社会步入新常态,我国现有的以行政监管为主的产品质量监管模式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质量需求与市场监管体系的改革要求还有不相适应的问题。这导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频发,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控制不尽人意。其主要原因就在于缺乏对产品质量监管过程中的法治化体系化研究,使产品质量监管领域的法制制度、监管模式从“源头立意”上就日渐式微,适应不了新形势新要求。有鉴于此,本文尝试从“观念、结构、行为”三个维度,对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问题构建起新的分析路径,通过实证和比较研究对产品质量监管的法治目标、价值取向、法制结构、法治行为以及存在问题进行系统分析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路径的意见建议,从而有助于提高我国产品质量安全以及法治化进程。绪论部分主要阐述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介绍了相关研究的文献综述情况,以及本文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研究范围和创新之处。第一章围绕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理论基础,分析了产品质量监管相关基础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以及相关的学科理论学说,并在本章最后结合当代产品质量监管制度安排的实际,提出“观念—结构—行为”的分析范式,旨在对当代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路径选择问题上作出更具说服力的解释。第二章探讨了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框架。以结构性研究来指导行为的分析范式作为本章的研究主线,系统详细地论述了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目标、动力、阻力和路径等四个方面。即根据对目标、动力、阻力和路径四个层面的探究,指出影响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过程中的关键动因及限制性因素,提出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路径选择呈现出观念上的渐进式、结构上的社会化、行为上的法治化的特点与趋势。第三章以产品质量监管制度的历史变迁为视角,首先从改革开放前和改革开放后两个时间节点分别探讨了产品质量监管的法治困境以及法治发展,对产品质量法制演进沿革进行简要评述。在此基础上,从观念、结构、行为三个维度阐述了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成效。最后,从前面一般性的制度构建层面的梳理上升到法治理念层面,重点探讨了当下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存在问题。第四章主要讨论对境外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借鉴。文中采取“总-分”的思路,先将境外国家的产品质量监管模式分为产品主导型监管和消费者主导型监管两种类型,并借助“观念—结构—行为”的分析范式,对每种类型下的监管理念、法制结构和监管行为进行梳理分析。随后,具体分析各国产品质量监管特点及主要经验,并在此基础上得出对我国产品质量监管的启示。第五章结合前文的分析提出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路径的措施的建议。包括在法治观念方面,要树立正确的产品质量监管价值取向,将意识形态从传统的计划经济“行政本位”向市场经济下的“尊重市场规律”转变;在法制结构方面,要深化产品质量监管体制改革,要构建科学规范的多方参与制度体系,要加强各方主体间的联系与互动,要建立监管法制影响评估分析;在法治行为方面,要强化行政监管部门的行政检查方式,要细化消费者监管权利义务,要加强企业主体责任,要发挥多元社会主体监管优势,要提高信息传递质量。最后,本文虽然围绕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这一特定背景,尝试通过构建“观念—结构—行为”分析范式,并依据此范式从目标、动力、阻力和路径选择等层面系统剖析重构当下我国产品质量监管的法治理论和整体体系框架。然而,这一尝试是否能够涵盖并较为信服地解释当下中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所面临的难题与困境,仍需要进一步探讨。同时,最后一章结合实务给出的针对性意见建议,一定程度上验证了“观念—结构—行为”分析范式的可行性,但这一分析范式是否具有可迁移性并运用于其他领域如食品安全、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的法治化分析,还需要更充分细致的论证探讨。限于个人能力和时间精力,所有上述问题的解决寄望将来能有更多的学者共同努力。
康俊莲[10](2020)在《中国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权力配置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如何对食品安全监管进行权力配置,实现对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协同有效治理,是贯彻落实习近平同志提出的“四个最严”要求,(1)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满意度、幸福感、安全感的具体体现。本文围绕“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配置”这一核心问题,从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空间、时间、制度三维一体角度,探究政府监管权力的内在逻辑,针对现实问题提出科学优化、系统完善的路径。本文遵循“四个最严”要求,依据协同治理和跨部门合作等理论,采用比较制度分析法,论域方面选择政府监管控管层次多、管理幅度宽泛的典型国家作为参照进行对比分析,剖析了制度背后权力配置结构及其演化方式,比较在不同制度下,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在特定历史时期,如何实现监管权力配置效用的最大化。同时,分析了我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不同历史时期的发展历程、政府权力配置存在的争议和挑战、政府监管权力配置采取的措施与体现的特征,从空间维度改革、时间维度改革、制度维度三维一体角度,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政府食品监管权力配置协同治理的建构路径。本文第一部分,介绍研究背景,包含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配置、协同治理等相关理论和制度架构,为后续研究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回答了中国食品安全监管,在不同历史时期监管权力的现实配置,及监管权力行使产生的内在逻辑。从空间、时间、制度三个维度,阐释了不同历史时期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配置的基本概况、监管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改革举措、政府权力配置的改革特征。基于此,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配置在改革实践过程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归纳提炼。同时,从府际关系角度,对食品安全政府纵向权力配置、横向权力配置进行分析,研究其结构转变中的内在联系,为推进食品安全全面深化改革,实现政府协同治理不断走向深入奠定基础。在协同治理等相关理论基础上,回答第二个问题,即食品安全监管权力由哪些因素导致变迁?从空间、时间、制度三个维度,阐释政府监管权力行政化,部门分割的高度集权,由于社会秩序的高度扩展,使得行政分割高度集权的政府权力,呈现出具体监管越来越属地化,抽象监管越来越集权的现象。此部分分析,以协同治理理论核心内涵为指导,以跨部门合作理论与政府协同理论为支撑,从政府失灵、市场失灵、社会监管缺失三个层次,阐述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在空间维度上,由于跨部门间食品安全监管权责利益均衡问题,导致“权力越位”,需要进一步通过协同治理优化提升食品监管政府权力配置;在时间维度由于监管权责不清、行政壁垒、监管遗漏导致“权力缺位”,会直接影响在危害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时,政府能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从快将危害食品安全事件处理在萌芽状态,反映着政府的应急和统筹协同调度能力。因此,在时间维度要突出“早一步”“快一步”,必须通过实现制度做保障和空间维度跨部门的相互协同、配合;在制度维度由于监管中的权力异化、监管过程的渎职行为、监管中出现的违章违规导致“权力错位”,容易引发政企合谋、监管腐败等问题的产生。第三部分,分析了在大部制改革的背景下,我国食品安全面临的争议和挑战,以及通过域的选定,借鉴国内外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经验,依据“四个最严”的要求展开分析,结合我国实际,归纳提炼有益于我国政府协同治理的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系。空间维度改革,解决外部硬性边界跨部门间协同治理,出了问题谁说了算的问题;时间维度改革,解决内部构架基础降低危害食品带来的风险,实现早发现、早识别、快处置的问题;制度维度改革,解决单元间协商机制制度系统化、体系化、完整化的问题,形成以食品安全法为主干,各相关管理条例、管理办法体系化、完整化相互协同、互为补充的制度体系。通过研究,本文力求在以下几个层面做出努力,取得如下研究结论:其一,针对“权力越位”,解决跨部门间“政出多门”、相互协同的问题。通过强化中央一级政府食品监管,构建全国自上而下统筹监管“一盘棋”,实现危害食品安全事件的快速应对和处置。既而发挥中央政府监管权力灵活调度功能,实现“中央精神”掷地有声的贯彻、落实的同时,实现地方政府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区实际,展开创新监管的实践。作为中央政府还肩负着全球食品监管风险治理中发挥多元治理的功能。通过发挥中央政府、食品跨国企业等在国际舞台的影响力,在参与国际事务食品安全治理规制的制定,主动参与,积极作为,化解中西方在食品监管领域文化认识的鸿沟,提升在国际食品监管中的话语权和主导权。另外构建起跨部门间食品安全协同机制和治理机制,通过部门间的责任分担、沟通协商、协同治理运行,实现食品监管的协同治理。其二,针对监管权责不清、行政壁垒、监管遗漏导致的“权力缺位”,解决危害食品带来的安全风险,需要通过建立食品安全预警监测机制,实现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早发现、早预警,同时提高科学防控的能力,做到快速反应,实现从快处置。建构公开透明的信息通报体系,不仅要形成日常检测公告制度,还要突出危害食品事件发生时,让公众及时了解实情,消除社会公众心理恐慌,有效参与积极应对食品风险,逐步引导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意识和能动力。在协同治理视域下,构建起对监管事前、事中、事后的协同治理权力监督机制,调动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其中。同时在时间维度下,还应将权力行使的重点,放在食品安全风险的预防上来,只有将风险点控制住,才能从源头上控管住,保障安全食品“产”出来的有效性。风险预防应突出其独立性、透明性以及全程采取的开放方式,实现过程的监督性。以此来保障食品安全风险预防的科学性和自然性。其三,针对监管中的权力异化、监管过程的渎职行为、监管中出现的违章违规导致的“权力错位”,引发政企合谋、监管腐败等问题的产生。从制度维度,认真梳理,提出解决《食品安全法》与各监管部门间出台相关管理办法、细则等,形成系统性、完整性、相互协同互补、衔接的制度化体系。通过协同治理导向的政府重塑,建构起彼此之间互为协作的服务型政府,以推动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治理理念的质性转变。其四,本文认为,食品安全问题是事关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大事。食品安全协同治理问题,说到底是加强党的领导,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问题。因此,应该将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问题上升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建设层面,强化党对一切工作的统一领导,发挥党的引领作用,形成监管合力;同时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食品安全大数据标准体系,将其作为国家管理的一项制度,打通政府跨部门监测的数据链,实现全链条数据关联的融合,实现日常监管的有序性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系统科学性;从完善体制机制上,建议完善食品召回制度,建立从生产到销售都可相互追溯、追查、倒查、溯源的机制,保障“以人民为中心”,为实现“健康中国”,助力食品企业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确保群众生命安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确保群众生命安全(论文提纲范文)
(1)吉林省药品智慧监管体系建设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及实践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及实践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及建设现状评述 |
1.3 研究方法 |
1.3.1 文献研究法 |
1.3.2 比较分析法 |
1.3.3 系统分析法 |
第2章 药品智慧监管体系概述和理论基础 |
2.1 药品智慧监管体系相关概述 |
2.1.1 药品监管的内涵 |
2.1.2 药品智慧监管的内涵和特点 |
2.1.3 药品智慧监管体系的构成 |
2.2 建设药品智慧监管体系的重要意义 |
2.2.1 提高药品监管能力 |
2.2.2 创新药品监管服务格局 |
2.2.3 提升药品安全群众满意度 |
2.3 药品智慧监管体系建设的理论基础 |
2.3.1 整体性治理理论 |
2.3.2 智慧监管理论 |
2.3.3 风险管理理论 |
第3章 吉林省药品智慧监管体系建设概况 |
3.1 吉林省药品智慧监管体系建设的历程 |
3.1.1 信息化探索时期 |
3.1.2 信息化全面建设时期 |
3.1.3 智慧监管初步提出 |
3.2 吉林省药品智慧监管体系建设的情况 |
3.2.1 搭建政务办公平台,建设智慧服务体系 |
3.2.2 完善应用系统及平台,建设智慧支撑体系 |
3.2.3 加强监管组织机构建设,建设智慧管理体系 |
3.3 吉林省药品智慧监管体系建设的成效 |
3.3.1 转变监管模式,实现监管与服务相结合 |
3.3.2 强化分析研判,实现药品精准化监管 |
3.3.3 运用技术手段,实现全生命周期监管 |
第4章 吉林省药品智慧监管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
4.1 吉林省药品智慧监管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
4.1.1 推进速度缓慢 |
4.1.2 体系设计不全面 |
4.1.3 运维管理机制不完善 |
4.2 吉林省药品智慧监管体系建设存在问题的原因 |
4.2.1 智慧监管体系建设资源不足 |
4.2.2 智慧监管体系建设理念滞后 |
4.2.3 智慧监管体系机制不完善 |
第5章 推进吉林省药品智慧监管体系建设的对策 |
5.1 优化资源配置 |
5.1.1 政府帮扶,企业互助 |
5.1.2 经验借鉴,借助社会力量 |
5.1.3 加强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
5.2 创新建设理念 |
5.2.1 全面覆盖,综合监管 |
5.2.2 部门协同,数据共享 |
5.2.3 信息公开,提高社会参与度 |
5.3 完善机制建设 |
5.3.1 运行机制建设 |
5.3.2 保障机制建设 |
第6章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2)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有利于完善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法律体系 |
(二)有利于完善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理论 |
(三)有利于提高保健食品安全标准、减少保健食品安全事故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四、研究内容 |
(一)保健食品的定义 |
(二)保健食品与其它相似概念的区分 |
(三)保健食品的特征 |
五、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比较研究法 |
六、创新点 |
第一章 保健食品安全风险及法律控制机制 |
一、保健食品风险控制的基础——保健食品的多元价值 |
(一)保健食品的文化价值 |
(二)保健食品的经济价值 |
(三)保健食品的社会价值 |
二、保健食品的特殊风险 |
(一)一般食品的风险特性 |
(二)保健食品风险的特殊性及分类 |
三、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概念 |
(一)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的含义 |
(二)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内容 |
四、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的意义 |
(一)保障人体健康和产业发展的需要 |
(二)构建有效的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的需要 |
(三)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法治化的需要 |
第二章 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存在的问题 |
一、保健食品相关制度上存在的问题 |
(一)保健食品风险评估制度存在的问题 |
(二)保健食品广告宣传存在的问题 |
(三)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存在的问题 |
二、政府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
(一)监管手段相对不足 |
(二)多元监督机制尚未建立 |
三、行业协会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
(一)保健食品行业协会缺少规范性 |
(二)保健食品行业协会缺少正当性 |
(三)保健食品行业协会缺少自律性 |
四、社会公众及企业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
(一)社会公众无法有效参与保健食品安全立法 |
(二)社会公众无法有效参与保健食品监管决策 |
(三)社会公众无法有效参与保健食品监管执法过程 |
(四)企业缺少守法意识和社会责任 |
第三章 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的理论基础 |
一、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法律价值基础 |
(一)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秩序价值 |
(二)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效益价值 |
(三)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公平正义价值 |
(四)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对生命健康权的保障价值 |
二、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政治学基础 |
(一)保健食品安全风险的控制需要行政权力介入 |
(二)消费者权利需要行政权加以保障 |
三、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经济学基础 |
(一)保健食品交易中存在信息不对称 |
(二)保健食品的市场失灵理论 |
第四章 完善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的思路与原则 |
一、域外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措施及借鉴 |
(一)美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措施 |
(二)欧盟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措施 |
(三)香港地区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措施 |
(四)域外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经验的借鉴价值 |
二、完善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思路 |
(一)完善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制度建设的思路 |
(二)完善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具体思路 |
(三)加强企业自我监督 |
(四)发挥行业协会、社会公众的协同作用 |
三、完善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应坚持的原则 |
(一)安全性原则 |
(二)社会整体效率原则 |
(三)坚持法治原则 |
第五章 完善政府主导下控制保健食品安全风险的具体措施 |
一、健全保健食品监管的法律制度体系 |
(一)健全中国特色保健食品监管法律体系 |
(二)完善保健食品监管法律的重点 |
二、保健食品相关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
(一)强化保健食品的风险评估 |
(二)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机制的完善 |
(三)健全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标准 |
三、提高监管部门监管能力的相关措施 |
(一)转变保健食品监管部门监管理念 |
(二)健全保健食品监管问责制度 |
(三)建立约谈机制 |
(四)完善保健食品监管信用体系 |
(五)健全内部举报人制度 |
第六章 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辅助性措施 |
一、完善企业自我监督的相关措施 |
(一)提高企业在经营中的守法意识 |
(二)增强企业在经营中的社会责任 |
二、发挥行业协会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的监督作用 |
(一)明确行业协会性质,保障行业协会的规范性 |
(二)理清行业协会关系,保障行业协会的正当性 |
(三)健全行业协会制度,保障行业协会的自律性 |
三、发挥社会公众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的监督作用 |
(一)健全社会公众参与保健食品监管立法的途径 |
(二)提升社会公众参与保健食品监管决策的能力 |
(三)提高社会公众参与保健食品监管执法的水平 |
结论 |
参考文献 |
(3)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角色重塑”机制研究 ——以S市P区市场监管机构改革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3.1 国内文献综述 |
1.3.2 国外文献综述 |
1.3.3 文献述评 |
1.4 研究思路 |
1.4.1 研究内容 |
1.4.2 技术路线 |
1.5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1.5.1 研究方法 |
1.5.2 研究创新点 |
第二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市场监管相关概念界定 |
2.1.1 市场监管 |
2.1.2 市场监管职能 |
2.1.3 市场监管机制 |
2.2 理论基础 |
2.2.1 行政生态:市场监管部门角色重塑的依据 |
2.2.2 角色理论:市场监管部门角色重塑机制的理论基础 |
2.2.3 无缝隙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角色期望的本质 |
2.3 市场监管部门角色重塑的分析框架 |
第三章 新时期我国市场监管机构改革现状考察 |
3.1 我国市场监管机构改革现状分析 |
3.1.1 近年我国市场监管机构改革的政策发展沿革回顾 |
3.1.2 我国市场监管机构改革的背景 |
3.1.3 我国市场监管机构改革的目标 |
3.1.4 我国市场监管机构改革的现状 |
3.2 我国市场监管机构改革模式分析 |
3.2.1 深圳“纺锤体”模式 |
3.2.2 天津“圆柱型”模式 |
3.2.3 杭州“倒金字塔”模式 |
3.3 我国市场监管机构改革的经验启示 |
第四章 S市P区市场监管机构改革的案例分析 |
4.1 S市P区市场监管机构改革外部生态 |
4.1.1 政治环境:国家支持下创新的结果 |
4.1.2 经济环境:经济向高质量发展转型 |
4.1.3 社会环境:社会的复杂和不确定性 |
4.2 S市P区市场监管机构改革的案例选取依据 |
4.2.1 P区行政体制改革先行先试 |
4.2.2 P区监管改革经验可复制可推广 |
4.3 S市P区市场监管机构改革的概况 |
4.3.1 S市P区市场监管机构“三合一”的机构设置 |
4.3.2 S市P区市场监管机构“三合一”的主要职责 |
4.3.3 S市P区市场监管机构的措施创新 |
4.3.3.1 推出市场准入便利化“双十条” |
4.3.3.2 构建“六个双”监管闭环机制 |
4.3.3.3 构建“一体化”诉求处置机制 |
4.3.3.4 开办“一网通办”服务平台 |
4.4 S市P区市场监管机构改革的成效 |
4.4.1 放宽市场准入,激发市场活力 |
4.4.2 破除分段监管,实现全过程监管 |
4.4.3 创新服务方式,维护消费权益 |
第五章 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角色重塑”机制的构建 |
5.1 角色领悟机制 |
5.1.1 政策环境保障 |
5.1.2 市场经济发展 |
5.1.3 社会整体需求 |
5.2 角色定位机制 |
5.2.1 市场准入的引导者 |
5.2.2 市场运行的监管者 |
5.2.3 市场秩序的维护者 |
5.2.4 市场权益的服务者 |
5.3 角色自律机制 |
5.3.1 融合监管机构 |
5.3.2 建设监管队伍 |
5.4 方式创新机制 |
5.4.1 创新监管理念 |
5.4.2 再造监管流程 |
5.4.3 创新监管手段 |
第六章 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角色重塑”机制的应用价值 |
6.1 个性与共性分析 |
6.1.1 P区市场监管部门的个性分析 |
6.1.2 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的共性分析 |
6.2 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角色重塑”机制的应用价值 |
6.2.1 揭示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角色变化的原因 |
6.2.2 促进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准确定位角色 |
6.2.3 督促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扮演好角色 |
第七章 结论与思考 |
7.1 研究结论 |
7.2 研究不足及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访谈提纲 |
P区市场监管局的工作人员访谈提纲 |
P区企业的工作人员访谈提纲 |
附录 B P区市场监管机构改革办事群众的感受度调查问卷 |
附录 C 访谈记录节选 |
编号:FT20191108 |
编号:FT20200809 |
编号:FT20200909 |
编号:FT20200910 |
编号:FT20200914 |
编号:FT20200927 |
编号:FT20201012 |
编号:FT20201016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4)我国处方药销售监管问题研究 ——以荣成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绪论 |
0.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0.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0.3 研究的基本方法 |
1 处方药销售监管理论分析 |
1.1 概念界定 |
1.1.1 相关概念 |
1.1.2 我国处方药销售监管内涵 |
1.2 处方药销售监管的理论依据 |
1.2.1 市场失灵理论 |
1.2.2 寻租理论 |
1.2.3 公共物品理论 |
2 处方药销售监管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
2.1 处方药销售监管缺乏健全的法律依据 |
2.1.1 处方药销售监管相关法律规定不细致 |
2.1.2 处方药销售监管相关法律规定存在空白点 |
2.1.3 处方药销售监管相关法律规定可操作性差 |
2.2 处方药销售监管体制机制不健全 |
2.2.1 监管机构目标多元化 |
2.2.2 监管部门配合协调不畅 |
2.2.3 监管力量专业性不足 |
2.2.4 监管主体单一 |
2.3 处方药销售部分环节监管缺位 |
2.3.1 处方来源监管缺位 |
2.3.2 执业药师作用发挥监管缺位 |
3 荣成市处方药销售监管现状与启示 |
3.1 荣成市处方药销售监管现状 |
3.1.1 荣成市处方药销售监管部门情况 |
3.1.2 荣成市零售药店监管情况 |
3.1.3 荣成市执业药师配备监管情况 |
3.2 荣成市处方药销售监管启示启发 |
4 部分发达国家处方药销售监管经验总结和借鉴 |
4.1 健全的药品监管体制经验 |
4.2 完善的药品法律体系经验 |
4.3 注重执业药师作业发挥经验 |
5 完善我国处方药销售监管的对策与建议 |
5.1 完善处方药销售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
5.1.1 细化处方药销售监管相关法律法规 |
5.1.2 出台缺位的处方药销售监管相关法律规定 |
5.1.3 规范处方药销售监管处罚自由裁量权 |
5.2 健全处方药销售监管体制机制 |
5.2.1 完善药品监管体制 |
5.2.2 建立多部门监管联动机制 |
5.2.3 提升执法队伍能力专业性 |
5.2.4 构建多元处方药销售监管主体 |
5.3 加强处方药销售监管相关制度建设 |
5.3.1 建立互联网+药学服务监管制度 |
5.3.2 推进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建设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5)回应性监管视角下基层药品监管方式优化研究 ——以南宁市邕宁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评述 |
1.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的论文框架 |
1.5 论文的创新点与不足 |
1.5.1 创新点 |
1.5.2 不足之处 |
第2章 相关概念和相关理论阐述 |
2.1 相关概念 |
2.1.1 药品 |
2.1.2 药品追溯体系 |
2.1.3 药品监管方式 |
2.2 相关理论阐述 |
2.2.1 回应性监管理论 |
2.2.2 回应性监管理论的适用性 |
第3章 当前基层药品监管方式的现状与实证调查 |
3.1 当前基层药品监管方式概况 |
3.2 南宁市邕宁区药品监管的实证调查 |
3.2.1 行政审批 |
3.2.2 监督检查 |
3.2.3 监督抽检 |
3.2.4 行政处罚 |
3.2.5 投诉举报 |
3.2.6 不良反应监测 |
3.3 当前基层药品监管方式存在的不足 |
3.3.1 缺少对被监管主体的回应 |
3.3.2 缺少多元化监管主体和对被监管主体的塑造 |
3.3.3 缺少各监管主体和被监管主体之间的协同 |
3.3.4 监管关系网络建设薄弱 |
第4章 基层药品监管方式存在不足的原因分析 |
4.1 政府层面 |
4.1.1 基层药品监管改革仍处于初级阶段 |
4.1.2 政府对基层药品监管部门统筹管理能力有待加强 |
4.1.3 某些地方药品监管的理念落后 |
4.1.4 部门间综合执法未完全形成 |
4.2 药品行业层面 |
4.2.1 药品行业协会缺位 |
4.2.2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自我监管不力 |
4.2.3 医疗机构参与度不足 |
4.2.4 药品贮存和运输企业管理缺失 |
4.3 社会层面 |
4.3.1 公众维权意识淡薄 |
4.3.2 个人参与监管成本高 |
4.3.3 公众参与便捷途径少 |
第5章 回应性监管理论视角下优化基层药品监管方式的对策 |
5.1 统一药品监管方式,回应监管主体标准化建设需求 |
5.1.1 做好基础信息收集和分析,作为药品监管方式选择依据 |
5.1.2 完善法律体系和标准体系,作为药品监管方式执行依据 |
5.2 强化促进机制建设,增强监管主体意识和能力 |
5.2.1 满足各主体能力塑造需求 |
5.2.2 提升各主体自律意识 |
5.2.3 激励监管主体的积极性 |
5.3 丰富监管主体职能,增强各主体执行能力 |
5.3.1 药品监管部门合力执法 |
5.3.2 行业增强自我监管能力 |
5.3.3 加大信息化资源投入 |
5.3.4 提升药品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水平与质量 |
5.4 引入多元监管主体,形成有效监管闭环 |
5.4.1 新增监管主体,共担药品监管责任 |
5.4.2 优化监管权的分配,协调药品监管关系 |
5.4.3 与被监管主体对接,建立紧密关系网络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
(6)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章小结 |
第2章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内涵阐述 |
2.1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基本概念及关系 |
2.1.1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的概念 |
2.1.2 食品药品刑事司法的概念 |
2.1.3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关系 |
2.2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特征及价值 |
2.2.1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特征 |
2.2.2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价值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 现状及其问题 |
3.1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现状 |
3.1.1 衔接法律规范现状 |
3.1.2 行政部门案件移送现状 |
3.1.3 涉案证据移送现状 |
3.1.4 公安机关工作开展现状 |
3.2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存在的问题 |
3.2.1 食品药品联合工作机制运行不流畅 |
3.2.2 涉案物品性质认定有待改进 |
3.2.3 行政执法部门存在“以罚代刑”“有案不移”的现象 |
3.2.4 公安机关主动工作能力有待提升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的原因分析 |
4.1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规范不全面 |
4.1.1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法律规范不健全 |
4.1.2 食品药品案件移送标准不明确 |
4.1.3 食品药品案件移送平台建设不完善 |
4.2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部门案件移送不规范 |
4.2.1 行政执法部门职能整合不到位 |
4.2.2 执法人员业务素质有待提高 |
4.3 公安机关办理食药案件工作机制不完备 |
4.3.1 侦查取证工作不流畅 |
4.3.2 食药警察队伍建设不健全 |
4.4 食品药品违法犯罪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与专业性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优化措施 |
5.1 科学推进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法律及制度建设 |
5.1.1 健全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法律规范保障 |
5.1.2 明确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案件移送标准 |
5.1.3 完善涉案证据移送转化标准 |
5.2 完善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 |
5.2.1 完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平台建设 |
5.2.2 完善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协作会商工作机制 |
5.3 提升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专业队伍水平 |
5.3.1 加快食药警察队伍建设 |
5.3.2 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 |
5.4 落实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追责机制 |
5.5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7)市场监管体制改革中食品安全监管研究 ——以江西省A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主要研究综述 |
1.2.1 国内食品安全监管研究 |
1.2.2 国外食品安全监管研究 |
1.2.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研究技术路线 |
1.4 创新点与不足 |
第2章 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
2.1 食品安全监管及其相关概念 |
2.1.1 食品及食品安全 |
2.1.2 市场监管体制改革 |
2.1.3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
2.2 食品安全监管的理论基础 |
2.2.1 整体政府理论 |
2.2.2 市场失灵理论 |
2.2.3 政府规制理论 |
第3章 市场监管体制改革中A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新定位 |
3.1 A市食品安全监管现状概述 |
3.1.1 市场监管体制改革背景 |
3.1.2 A市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情况 |
3.1.3 A市市场监管局改革中食品相关科室与职能 |
3.2 A市市场监管体制改革中食品安全工作成效 |
3.2.1 责任落实有新作为 |
3.2.2 风险管控有新起色 |
3.2.3 保障水平有新提升 |
3.2.4 “四小”监管难题有力破解 |
3.2.5 专项整治取得新成效 |
第4章 A市食品安全监管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A市食品安全监管典型案例 |
4.1.1 查处T饭店涉嫌采购不合格辣椒粉案 |
4.1.2 查处某店涉嫌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案 |
4.1.3 查处某店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4.1.4 尧某某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白酒案 |
4.2 A市食品安全监管典型案例分析 |
4.2.1 经营者责任主体意识不强 |
4.2.2 经营者进货查验记录意识淡薄 |
4.2.3 同一类案件屡次发生 |
4.2.4 消费者难以辨识、危害严重 |
4.3 A市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 |
4.3.1 食品诚信体系建设滞后、企业责任意识不强 |
4.3.2 食品安全风险高、管控压力大 |
4.3.3 食品安全监管基本装备不足、达标率低 |
4.3.4 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不足 |
4.4 A市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的原因分析 |
4.4.1 食品安全监管标准及法律体系不完善 |
4.4.2 新形势下食品安全风险提升 |
4.4.3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量大、责任重 |
4.4.4 社会监管力量参与度低 |
第5章 食品安全监管探索实践及经验启示 |
5.1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探索 |
5.1.1 基层一级机构的全面合并 |
5.1.2 保留原机构,仅进行部分职能的合并 |
5.1.3 组建新的机构,进行职能的合并 |
5.1.4 上下层面全面合并 |
5.2 食品安全监管实践经验 |
5.2.1 浙江:积极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
5.2.2 佛山:构筑食品电子化追溯体系 |
5.2.3 安徽:推动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 |
5.2.4 深圳:创新食品安全监管新模式 |
5.3 食品安全监管实践经验启示 |
第6章 完善A市食品安全监管对策及建议 |
6.1 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管体制,提高市场监管法治化水平 |
6.1.1 完善保障措施形成工作合力 |
6.1.2 构建严格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
6.1.3 全力提升食品监管人员执法能力和办案水平 |
6.1.4 规范食品安全生产与评定标准 |
6.2 创新食品监管方式,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
6.2.1 引导社会力量开展第三方监督检查 |
6.2.2 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积极作用 |
6.2.3 扩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投保覆盖面 |
6.3 推动“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搭建各类食品安全信息平台 |
6.3.1 推广大众参与式食品安全科普平台 |
6.3.2 健全食品安全信用监管平台 |
6.3.3 优化食品安全监管系统 |
第7章 结论与展望 |
7.1 结论 |
7.2 进一步工作的方向 |
致谢 |
参考文献 |
(8)保山市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化监管系统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1.3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食药安全监管所面临的的主要问题 |
2.1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现状 |
2.1.1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现行体制和监管范围 |
2.1.2 食品安全社会现状 |
2.1.3 食品安全监管现状 |
2.1.4 药品安全社会现状 |
2.1.5 药品安全监管现状 |
2.1.6 社会监督和公众服务现状 |
2.1.7 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基本情况 |
2.1.8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基本情况 |
2.1.9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化系统建设和使用基本情况 |
2.2 保山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中所面临的的主要问题 |
2.2.1 基层监管人员严重不足 |
2.2.2 基层监管人员专业化程度低 |
2.2.3 基层监管手段匮乏,改革难见实效 |
2.2.4 基层监管小系统林立,数据壁垒严重。 |
2.3 统一的信息化监管系统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
2.3.1 简化工作流程,提升工作办理效率 |
2.3.2 破除数据壁垒,扩大监管范围 |
2.3.3 开发新系统,辅助监管,降低执法难度 |
第三章 经验与启示 |
3.1 现有监管系统存在的问题 |
3.2 先进地区可借鉴的系统 |
3.3 可利用的本地优势 |
第四章 保山市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化监管系统建设对策 |
4.1 确定标准,明确建设主体 |
4.1.1 确定建设原则 |
4.1.2 确定建设主体 |
4.1.3 确定建设标准 |
4.2 明确需求,编制规划 |
4.2.1 需求分析 |
4.2.1.1 确定建设目标 |
4.2.1.2 确定系统功能需求 |
4.2.1.3 确定建设内容 |
4.2.2 制定建设方案 |
4.2.2.1 系统总体架构 |
4.2.2.2 市级建设内容 |
4.2.2.3 县区及乡镇建设内容 |
4.3 确定项目执行流程 |
4.4 风险分析 |
4.5 成果验收 |
4.6 亮点 |
第五章 未来拓展方向 |
5.1 大数据分析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影响 |
5.2 大数据分析与人工智能将来在食药安全信息化监管系统中的应用 |
第六章 总结与展望 |
6.1 总结 |
6.1.1 研究结论 |
6.1.2 本文讨论的不足之处 |
6.2 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9)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提出与研究意义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意义 |
二、相关研究的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研究范围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之基础理论与分析范式构建 |
第一节 产品质量监管概述 |
一、产品、质量与产品质量 |
二、监管与产品质量监管 |
三、产品质量监管工具 |
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管相关理论 |
一、法经济学理论 |
二、政府管制理论 |
三、安全价值理论 |
四、信息不对称理论 |
第三节 产品质量监管范式建构:一种法治化分析路径 |
一、我国产品质量监管的初始法制状态 |
二、“观念——结构——行为”法治化分析路径的建构 |
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之框架 |
第一节 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目标 |
一、价值目标:打造协同治理的法治监管模式 |
二、结构目标:形成科学合理的法治平衡 |
三、行为目标:形成多元协同、社会共治的法治格局 |
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动力来源 |
一、内在动力:现代质量监管理念的嵌入 |
二、外在动力:法律制度供求的非均衡 |
三、直接动力:利益驱动下的理性选择 |
第三节 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阻力因素 |
一、思想阻力:理念认知滞后 |
二、结构阻力:制度变迁及其路径依赖 |
三、行为阻力:既得利益集团的阻碍 |
第四节 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路径选择 |
一、观念选择:渐进式路径 |
二、结构选择:社会化路径 |
三、行为选择:法治化路径 |
第三章 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之变迁 |
第一节 我国产品质量监管制度演进 |
一、改革开放前的产品质量监管工作 |
二、改革放开后的产品质量监管制度 |
三、产品质量监管法制演进沿革述评 |
第二节 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成效 |
一、监管理念从国家权力走向公民权利 |
二、监管法制从自利型走向服务型 |
三、监管行为从单一手段走向多元化手段 |
第三节 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运行存在问题 |
一、监管理念守旧,价值目标冲突 |
二、法制体系内容交叉冲突,与市场实际脱节 |
三、监管行为倚重运动式监管,参与主体单一 |
第四章 境外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之借鉴 |
第一节 产品主导型监管 |
一、监管理念 |
二、法制结构 |
三、监管行为 |
第二节 消费者主导型监管 |
一、监管理念 |
二、法制结构 |
三、监管行为 |
第三节 产品质量监管立法体系分析及启示 |
一、各国产品质量监管立法体系的分析 |
二、各国产品质量监管立法体系的启示 |
第五章 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之路径 |
第一节 强化产品质量监管法治观念变革 |
一、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基本价值取向 |
二、产品质量监管法治意识形态革新 |
第二节 重塑产品质量监管法治结构 |
一、深化产品质量监管制度改革 |
二、构建科学规范的多方参与制度 |
三、优化各方主体间联系互动制度 |
四、建立监管法治影响评估分析制度 |
第三节 优化产品质量监管法治行为 |
一、加强行政监管部门的行政检查方式手段 |
二、细化消费者监管权利义务 |
三、加强企业主体责任 |
四、发挥多元社会主体监管优势 |
五、提高信息传递质量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表 |
(10)中国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权力配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选题的缘由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研究 |
(二)关于政府权力配置的研究 |
(三)关于协同治理问题的研究 |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五、研究的创新点与不足 |
(一)研究的创新点 |
(二)研究的不足 |
第一章 相关概念的界定及基础理论 |
一、相关基本概念的界定 |
(一)食品安全 |
(二)食品监管 |
(三)权力配置 |
(四)政府权力配置 |
二、政府权力配置的相关理论 |
(一)权力政治学基本理论 |
(二)协同治理理论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中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分析 |
一、中国食品监管政府责任与权力配置的发展轨迹 |
(一)改革开放之前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配置 |
(二)改革开放之后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配置 |
二、现行中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配置 |
(一)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横向配置 |
(二)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纵向配置 |
(三)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结构性变革 |
三、现行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综合分析 |
(一)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根据 |
(二)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原则 |
(三)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合理性 |
(四)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实效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实效分析 |
一、中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成效 |
(一)食品安全中央政府监管权力强化的效应 |
(二)食品安全地方政府监管权力增强的效应 |
(三)食品监管社会协同治理的实际效应 |
二、中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行使中问题的呈现 |
(一)政府权力越位导致食品安全监管的政府失灵 |
(二)政府权力缺位导致食品安全监管的市场失灵 |
(三)政府权力错位导致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管缺失 |
三、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不当引发的食品安全风险分析 |
(一)政府权责失衡导致的食品安全风险 |
(二)政府权力结构失衡导致的食品安全风险 |
(三)政府与社会协同缺失导致的食品安全风险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食品安全监管权力配置的国际比较 |
一、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典型国家的基本形态 |
(一)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比较论域的选定 |
(二)不同国家食品监管政府权力配置类型的比较分析 |
(三)不同国家政府权力配置制度管理幅度的比较分析 |
二、国外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模式的比较与借鉴 |
(一)国外食品安全政府法律体系的形成 |
(二)国外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制的形成 |
(三)国外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的空间配置 |
三、国外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行使的综合分析 |
(一)日本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行使 |
(二)美国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行使 |
(三)德国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行使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配置的体制改革 |
一、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配置的体制改革的目标 |
(一)强化中央政府食品安全监管的力度 |
(二)保障食品安全监管权力的灵活调度 |
(三)发挥食品安全监管多元治理功能 |
二、构建跨部门食品监管政府权力配置结构 |
(一)构建食品安全监管跨部门协同权力结构 |
(二)建立食品监管跨地区协同治理的权力结构 |
(三)建立食品监管政府多部门协同的权力结构 |
三、构建跨部门食品监管政府权力配置治理机制 |
(一)建立食品监管跨部门责任分担机制 |
(二)建立食品监管跨部门沟通协商机制 |
(三)建立跨部门治理运行机制 |
本章小节 |
第六章 国家食品监管权力良性运行机制的建构 |
一、食品监管政府权力配置的制度化建设 |
(一)构建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法规体系 |
(二)设置食品安全协同治理的行政权力配置制度 |
(三)完善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领导责任制度 |
二、构建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行使的倒查机制 |
(一)建立食品监管协同治理的召回机制 |
(二)建立食品监管政府履职制度化评估体系 |
(三)优化食品监管政府权力协同治理水平 |
三、建立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监督机制 |
(一)完善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行政问责机制 |
(二)建构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党内监督机制 |
(三)建立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社会监督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结语 |
一、研究结论 |
二、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四、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确保群众生命安全(论文参考文献)
- [1]吉林省药品智慧监管体系建设问题研究[D]. 陈怡存. 长春工业大学, 2021(08)
- [2]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研究[D]. 李泽明. 中国政法大学, 2021(08)
- [3]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角色重塑”机制研究 ——以S市P区市场监管机构改革为例[D]. 张兰欣.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4]我国处方药销售监管问题研究 ——以荣成市为例[D]. 宋丽娜. 山东科技大学, 2020(05)
- [5]回应性监管视角下基层药品监管方式优化研究 ——以南宁市邕宁区为例[D]. 梁慧. 广西大学, 2020(07)
- [6]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研究[D]. 王云飞. 燕山大学, 2020(06)
- [7]市场监管体制改革中食品安全监管研究 ——以江西省A市为例[D]. 汪元筠. 南昌大学, 2020(03)
- [8]保山市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化监管系统建设研究[D]. 杨军. 昆明理工大学, 2020(05)
- [9]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研究[D]. 任翔.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5)
- [10]中国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权力配置问题研究[D]. 康俊莲.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