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路收费权质押若干法律问题探讨(论文文献综述)
肖华杰[1](2020)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法律机制研究》文中提出2013年7月31日,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提出,“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同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经营性项目建设与运营。”这被看作是启动PPP模式的一个信号。此后的六年里,PPP作为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领域项目建设的一种新型合作模式,在减少政府债务、促进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方面的作用越来越显着,国家财政、发改等部门也发布了大量的政策文件以支持和规范PPP项目的发展。截止2019年上半年,列入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管理库的项目累计9,036个、投资额13.6万亿元;落地项目累计5,811个、投资额8.8万亿元。然而在高速发展的背后,PPP与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还没有很好地接轨,实操层面暴露出的问题越来越复杂。同时在理论层面,学界尚未对PPP模式进行法律上的体系研究。因此,本文将运用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对PPP项目涉及的重点法律问题进行归纳、整理和分析,寻找其形成的机制和原因,并尝试得出结论,提出建议,以期对PPP的规范发展和争议解决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本文正文部分除绪论和结论外,共分为六个章节,各章节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PPP的基本原理”。本章是全文的基础章节,首先从PPP的概念入手,将PPP广义定位为包括特许经营协议和政府购买服务在内的各类公私合作、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协议的集合,并探讨其分类、特点及法律性质。此外,PPP模式在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领域内有着其不同于传统项目建设模式的制度价值:一是有助于降低地方债务压力;二是有助于提升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三是有助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本章的最后阐述了基础法律原则在PPP项目中的体现。第二章“PPP准入的法律规制”。近年来,在项目识别和准备阶段,我国PPP项目中有相当一部分存在违规风险,这些风险的产生或是因操作不规范、或是利用了现有政策法规的漏洞。究其原因,准入规则的不健全和监管层面的缺失是导致项目乱象丛生的本质。本章意在通过对现有规则体系的梳理和分析解决三个问题:一是如何识别PPP项目;二是项目公司合规的条件;三是什么样的政府方主体是适格的。本章主张PPP项目识别应遵循坚持公益导向和防范债务风险的原则;在项目公司的项目资本金已有限制的情况下,注册资本的缴纳偏向于灵活,但应对债务性融资有所限制;政府方主体应区别实施机构和政府出资代表,政府出资代表不应具有实际控制和管理权。第三章“PPP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边界”。在PPP项目的全生命周期中,参与主体众多,各主体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并发挥着其特殊的作用。而不同的角色又对应着不同的权利与义务,这是研究PPP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要素,也是研究PPP监管规则和归责体系的基础。因此,本章选取政府、项目公司和中介机构三个主要的参与主体,从权利的来源及形式、义务的设计及范畴等方面深入剖析主体行为的边界。对于有着双重甚至多重角色的政府而言,其权利义务的界定随着角色转换而变化,实操层面上极易出现混同,该节尝试对政府主体进行角色划分,并在项目的各阶段中规范其权利义务。此外,本章认为项目公司不应受到政府不正当的干预,其基于我国法律关于公司的规定享有自治权利,又基于PPP协议享有合同赋予的特许经营、收益和救济权利。上述两个主体在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时,均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而中介机构作为政府与项目公司的中间人,有着信息传递和局部监管的作用,其法律责任的设计可以参考《合同法》对居间责任的规定。第四章“PPP监管的理念与规则”。PPP项目主要分为项目识别、项目准备、项目采购、项目实施、项目移交五个大阶段,在每个阶段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都存在着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办事流程,各种制度相互交杂、缠绕,很多矛盾、冲突伴随其中。因此,对PPP监管规则的研究极其必要。本章站在经济法研究的视角上,讨论公共政策及法律法规对PPP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控制与监督,主要解决如何在现有的制度体系内嵌入监管机制,同时又能避免与其他制度产生冲突的问题。通过对现有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的梳理,以及对监管理念、原则、框架和工具的分析说明,试图在法律和政策层面寻找、构建能够使PPP项目顺利推进的监管实施路径,即在“一总多分”的监管框架下利用多种辅助性的监管方法,介入公司行使监管权能。第五章“PPP归责体系的构建”。由于PPP项目涉及利益方众多,环境较为复杂,在出现争议时往往无法清晰判断法律责任的归属,我们有必要在现有已成熟的归责体系下寻找PPP归责体系的理论支撑点。本章是本文的重点章节,在前述的研究基础上探讨PPP归责体系的建立,从政府、中介组织和项目公司三个主体的角度分别研究其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的具体形式。建议先明确归责原则,厘清各参与方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后根据其责任借鉴《证券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范进行归责。第六章“PPP融资的困境与出路”。有数据表明,融资难已成为PPP项目失败的罪魁祸首,而融资问题贯穿于PPP项目的全生命周,在PPP项目的成立期、建设期、运营期和退出期都存在着多种融资方式可供选择,每种融资方式都有着其各自的优劣和必要的条件。现阶段,债权融资仍然是占比最大的一种融资模式,但其发展面临着诸多困境,担保标的权属的不确定、项目收益权出质价值的不确定和担保物权实现方式的难题使得债权担保的实现缺少法律上的支持。同样,在PPP项目与资产证券化的结合中,其主要的基础资产即项目收益权在法律属性、可转让性、独立性和转让的生效时点上都存在争议,加之SPV不具有法律主体地位、基础资产难以彻底做到真实出售使得破产隔离的实现存在阻碍。本章认同收益权的“未来债权”地位,支持“合同签订生效说”,肯定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制度的意义,主张尽可能将融资中存在的问题在合同中有所约定,以减少风险的发生。
陈嘉敏[2](2020)在《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问题研究》文中认为特许经营是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建设发展的重要方式,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日益受到重视。特许经营权系由政府作为授予主体,授予民事主体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实施排他性的占有经营权利,其中的特许经营收益权被负担上质权所形成的一种融资担保手段被广泛运用在实践中。但是司法裁判对于收益权质押纠纷在质权公示、设立登记以及质权实现方面存在判定不一的问题。产生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没有准确认识到特许经营收益权的法律性质。在界定特许经营收益权之前,有必要梳理一下收益权质押的发展沿革。在上世纪末,我国就已开始尝试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发展。为了解决融资的问题,将特许经营项目所产生的收益进行质押成为了一种融资担保手段。国务院陆续出台了涉及各类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收益权质押的行政法规,并且各省市地区亦颁布相关规范性文件,为实践操作提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实施之后,其所确立的物权法定原则排挤了原先的收益权质押法律依据。随后实施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将特许经营收益权纳入到应收账款的概念之下,进而依照应收账款的名义进行质押操作,由此在司法中发生判定不一的问题。关于特许经营收益权的法律属性,其是从特许经营权这一公私混合的“权利束”中分割产生。特许经营收益权能产生经济利益,是一种新型的财产权。且特许经营收益权的质押并不会违背公共利益属性的要求,在社会稳步发展的背景下,经营者享有的特许经营收益权将稳定存续。因此,特许经营收益权是一种具有可质性的新型财产权。挂靠在应收账款概念之下,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在司法实践中引发出质押公示标准认定不一的问题。应收账款质权于质押合同在信贷征信机构登记时设立。实践中存在认为在信贷征信机构和主管的政府部门登记时质权才完成公示的判决。另有判决认为质押合同在政府主管机关登记时质权设立。发生此问题的原因在于混同了特许经营收益权和应收账款的概念。特许经营收益权在本质上不同于应收账款,双方在发生事由、义务人特定性以及权利人身份资格方面存在区别。为了完善收益权质押制度,应在立法上单独将特许经营收益权纳入进权利质权客体范围内。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会产生登记相关问题。实践中存在《物权法》实施之后补充登记质押以及登记期限届满而丧失质权的裁判观点。将收益权出质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且基于财产角度考量,质押收益权能有效发挥财产的效用。为了避免发生登记相关的问题,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配套的登记公示制度亦需建立与完善。现行收益权质押体系引发的第三个问题系为质权实现判定不当。以53号指导案例为代表的司法裁判中,对于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权实现方式,人民法院判决质权人可以从特许项目经营所得的收益中直接收取资金。此种直接受偿的实现方式系合理高效的,但并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另外,实践中存在没有作出明确裁判的案例,其仅是含糊的判决质权人享有优先权。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在于法律上没有考虑到特许经营收益权的特殊性,特许经营收益权具有一定程度的公益性和人身依附性,采用直接受偿的质权方式并无不当。因此,应在立法上补充一条关于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权的直接受偿实现方式的条文。另外,原本规定的拍卖、变卖质押财产的实现方式亦适用于收益权质权,应予以保留。
屈孟[3](2020)在《绿色金融体系下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融资的法律问题》文中认为我国目前处于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亟需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在可持续发展理念下,国家调整传统产业进行经济结构升级、对新兴产业加大扶持力度,扩大了对资金融通的需求。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也明确要求,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动员社会资本参与绿色产业发展。绿色产业项目由于周期长、收益低、前期投入大等特点,对于融资条件要求很高。建立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融资体系,对于完善绿色担保制度、拓宽企业绿色融资渠道、吸引民间资本加入绿色项目建设、丰富绿色金融市场体系、完善绿色金融法律制度都具有重要价值,但要真正落地还有不少问题需要深入研究并找到解决办法。最突出的挑战主要有两个:其一是在法律层面,特许经营收益权作为新型的特殊资产类别,在法律性质认定尤其是担保物权的设立方面还需要在立法上进一步明确;其二是在监管方面,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融资管理涉及到多个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跨部门的协同监管体系如何建立尚待研究。本文正文分五个部分:首先是特许经营收益权研究,梳理特许经营收益权的实践现状及立法现状,运用对比分析的方式将特许经营收益权与相近概念进行对比并结合案例针对特许经营收益权的概念及司法困境进行分析。其次是质押研究,从公法、私法角度对特许经营收益权的法律性质及担保性质所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重点分析作为担保资产的特许经营收益权在质押方面的适用性。再次是案例研究,以53号指导案例为基础,梳理了该案的争议焦点及对法官观点进行法理评析,为建立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融资管理体系提供借鉴。最后为政策研究,着眼于未来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的制订,重点对管理办法应涵盖的主要内容进行分析,从技术层面回答未来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将要面对的主要问题,并就担保制度的完善与风险防控提出自己的建议。本文的核心观点是:特许经营收益权满足财产性、可转让性以及可公示性的特点,满足权利质权的客体范围,属于可质押范畴。此外,笔者重点介绍了53号指导案例,探究了司法实务界对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担保的态度。笔者认为法官采取的“将来债权说”的观点并不能无差别适用于所有收益权,实践中应该综合考虑涉及的资产、将来收益权的合同类型、将来收益权的范围综合考量债权的存在性以及现金流的稳定性。
左蔚欣[4](2020)在《论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的实现》文中认为现如今,多地采用特许经营模式大力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其中的一些大型基建项目,资金需求大,在此情况下,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融资方式在实践中被广泛运用。与此相对的,是实践中特许经营收益权混乱的概念界定和质押制度,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特许经营收益权的涵义界定不清,经常与应收账款等其他权利相混淆。司法实践中,存在着特许经营收益权定性混乱、实现方式多样、实现风险较大的情况。造成这些问题的一大重要原因是《物权法》实施前后两套质押体系之间存在龃龉,《物权法》实施前的质押体系主要由一些中央及地方规范性文件构建,《物权法》实施后,该法限制了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所规定,加之其223条明确了可质押权利的范围,所以导致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陷入无效的困境。不得已,人民银行于2007年出台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特许经营收益权归属到应收账款的范畴内,以此来明确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的有效性,但新旧体系缺乏明确的取舍或衔接,导致两套体系并存,反而使得司法实践更加混乱。造成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实践困境的另一个原因在于实践中缺乏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缺乏科学的评估体系和专业的评估机构,容易导致评估金额与实际差距较大,权利价值无法抵偿债款的风险,而监管措施的缺失也加大了质权实现的风险。要解决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的实践困境,首先要对新旧两套质押体系进行取舍,确保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在适用上的统一性。在理论层面特许经营收益权不能等同于应收账款,在立法层面强行将二者等同存在重大法律效力缺陷,再加上其具有可质押权利的特性及价值,因此,相较于将特许经营收益权纳入应收账款的新质押体系而言,对特许经营收益权予以单独规定的旧质押体系更为合适,如此就要考虑如何在物权法定原则下对其单独予以规定,我国当前采用的严格物权法定原则已经不能适应金融创新不断深入的当下,缓和物权法定原则乃大势所趋。虽然《民法总则》及《民法典(草案)》采取的还是严格的物权法定原则,但并非不能对该原则进行缓和,可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全人常)的立法解释来适当扩大该原则所指的“法”的范围,授予国务院利用行政法规规制包括特许经营收益权在内的新物权的权利,明确特许经营收益权独立质押的可行性及其设立、实现制度,并构建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本文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概述了特许经营收益权的涵义,其是指是指根据政府行政特许或法律规定而取得的就特定公共服务或基础设施获取收益的权利,之后对比分析了其与应收账款、收费权等权利之间的区别,得出结论是,理论上特许经营收益权无法为其他权利所替代,其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第二部分是从裁判文书和规范文件出发,分析发现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在实践中存在定性混乱、实现方式多样和实现风险较大的问题,造成该情况的主要原因有二:一是新旧两套体系并存,二是缺乏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首先要统一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体系,因此本文第三部分主要对新旧两套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体系进行分析取舍,得出的结论是,以特许经营收益权的可质押性为基础的旧体系比以其与应收账款等同性为基础的新体系更具可采性;第四部分主要探讨如何解决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权实现困境,完善其质押体系,并对构建风险防范机制提出建议。
杨柳[5](2020)在《公路收费权质押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我国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公路设施建设发展迅速,公路收费权质押的出现有助于解决公路项目在建设初期普遍存在的资金短缺问题,也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公路建设项目发放贷款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公路收费权作为一项性质极为特殊的权利,只有在公路项目建设完成后,公路项目投资人才有权依据政府下发的批文向过往车辆收取通行及服务费用。但在实践中,公路项目建设施工阶段恰恰是资金缺口最大的时期,为了获得银行贷款,很多项目公司会利用将来可能取得的公路收费权进行质押登记。而公路收费权在公路项目未验收竣工的情况下进行质押,涉及的法律关系极为复杂。如果法律规范始终对这一特殊情况不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借贷双方关于公路收费权质押的纠纷无法解决的情况便会越来越多,这将导致今后许多公司融资贷款出现阻碍,不利于公路项目的开展和推进。俗话说“要致富先修路”,在大力发展公共基础事业的当下,该问题的解决对公路项目建设乃至地区及国家的经济发展都有着巨大的积极意义。在我国现行立法当中,公路收费权被视为应收账款的一种,因此,公路收费权质押被放置在有关应收账款的质押登记管理办法中统一管理,但这种规范模式并未考虑到公路收费权与应收账款之间存在根本性的差别,实践中公路收费权质押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这一原因导致的。作为一项担保物权,公路收费权质押的有效设立是保障质权人权利最终得以实现的前提,而现行法律当中并未对公路收费权质押在公路建设阶段的效力进行规定,一旦收费权被收回,质押关系各方主体对质押效力就容易产生分歧,导致质权在实现过程中出现阻碍。本文将通过案例引出公路收费权质押所存在的种种现实困境,并对其中的法律关系进行详细地研究分析。出于对公路收费权特殊性质的考虑,研究重点将集中在这些特殊性会对公路收费权质押的效力以及实现方式产生的影响,通过与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进行比较,最终对收费权质押制度的完善提出对策建议。
赵洋[6](2019)在《PPP项目收益权质押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我国公共服务需求日益加深,我国推进PPP(Public-Private-Patnerships)模式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我国供给机制改革的背景下对公共服务推进的重要方式。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政府的传统地位与角色已然发生转变,而如今PPP模式成为我国加速城市化进程的重要手段。目前,PPP项目最严峻的问题之一就是资金瓶颈,债务性融资对项目资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PPP项目收益权质押作为新型担保模式在现代担保机制中逐渐兴起,其相比于传统的担保机制,PPP项目收益权质押担保更为灵活、便捷、高效。并且,传统的担保机制无法满足PPP项目的融资与风险问题,所以为了保证发起人与其他股东能够顺利获得收益权并履行义务,PPP项目收益权质押可以利用其优势与传统的担保机制相结合,共同构成担保保障,以顺利促进PPP项目落地。本文内容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为PPP项目收益权质押理论基础,主要针对我国收益权的概念及目前司法存在的困境进行分析,并针对PPP项目中收益权自身存在的特殊问题进行阐述。第二部分主要为PPP收益权制度诉求。主要从理论及实务方面,对收益权的法律地位公示制度、实现及执行风险这三部分进行分析。第三部分主要为理论界及实务界对PPP项目收益权的回应。主要通过实证案例、立法现状为基础,对我国理论及实务中对PPP项目收益权所做的回应进行浅析。第5部分对PPP项目收益权质押制度建议及完善。本文以PPP项目收益权这一新型的财产权利为视角,以期通过浅析法律条文与司法裁判相结合方式对PPP项目收益权质押制度提供的新思路、新路径。
靳娜娜[7](2019)在《资产收益权质押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资产收益权通常被权利人用于借贷担保,即资产收益权权利人将自身的资产收益权作为质押财产进行质押,以换取贷款或者其他利益。然而由于我国物权法对于权利质权标的物范围的规定存在不协调之处,以及理论与实务中普遍存在的对物权法定原则僵化的理解,以至于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都没有对“资产收益权”的性质及其能否作为质押财产进行质押担保作出明确界定,进而导致司法实践中法院无法直接判定资产收益权是否为法定担保物,以及资产收益权质押纠纷是否可适用物权法相关规定,取而代之的,法院通常是运用合同法相关规定对涉案担保合同的效力作出判断,进而对案件作出裁决,但是此种有意识规避争议、避免直接定性与裁决的处理方式有纵容法律分歧、误解之嫌,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资产收益权质押的一系列性质问题。除上述问题之外,关联资产收益权在权利质权的设定以及质押财产的移转方面,物权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也存在相冲突之处。基于上述资产收益权性质、权利质权设定、质押财产移转等方面的问题,为厘清资产收益权质押的理论支撑与实践规制,本文将从资产收益权的性质出发,并结合国内外现有理论与实践,对资产收益权质押存在的相关重要问题进行较为深度的阐释与解决路径探讨。本论文具体可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对资产收益权质押的实践考察与理论阐释。资产收益权意为获取资产收益的权利,根据不同的基础资产类型,可以将资产收益权分为两大类——公共基础设施类资产收益权和权利资产类资产收益权。资产收益权最早出现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融资活动中,政府以政策性文件的方式鼓励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单位以收费权进行质押贷款,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为收费权担保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并没有对收费权的法律性质作出界定。理论界对资产收益权的性质存在三种不同观点:未来债权说,应收账款说以及用益物权说。通过对上述观点的辨正分析,笔者主张,资产收益权同股权、知识产权相类似,为一种独立于现有物权债权二元体系之外的财产性权利。第二部分是对域外法系资产收益权质押的法理基础及规范适用进行比较借鉴研究。主要选取了美国、英国、德国和日本四个有代表性的法治发达国家。美国资产收益权质押体现了卢埃林的法律实用主义理念,其类别更注重交易的实质而不是交易的形式,而且质押与受让人对风险的假设无关。从规则适用来看,在美国运用未来应收账款进行贷款担保具有合法性,其资产收益权范围较本文的“资产收益权”概念更为广泛。英国资产收益权质押的法理基础同样秉承实用主义的特征。只要具有财产性,无论是有形财产抑或无形财产,均具有可转让性,这亦符合英国放松对无形资产担保贷款要求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理念。从规则适用来看,在英国应收债帐与我国的应收账款同义,亦可成为资产收益权,用作质押担保,该质押协议合法有效,并且质押权人对质押物具有绝对的控制权。德国资产收益权质押的法理基础在于基于合同自由和权利原则的理念,肯认权利让与的合法性。质权按照他们所体现的权利的基本原则予以设定,并与以金钱和信用为基础的经济相适应。从规则适用来看,在德国,未来债权亦可成为资产收益权,用作质押担保,该质押协议并不违反德国民法的规定,不会导致此担保合同无效。日本资产收益权质押的法理基础基于质权的本质属性,换言之,基于权利与动产、不动产的同一性和可转让性,基于质权的本质体现为采用某种形式直接且排他地控制处于特定关系中的交换价值之属性,肯认资产收益权质押的合法性。从规则适用来看,在日本,应收账款(未来债权)无论是用于担保贷款还是用于债权转移偿还债务都是可行的,在司法实践中都得到了最高法院的支持。上述各国资产收益权质押的法律基础及规范适用,对我国资产收益权质押问题的探讨提供了非常好的借鉴与基础功用。第三部分对资产收益权质押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阐述。资产收益权质押面临的问题主要体现为质权合同的效力问题、质押财产移转问题以及质押财产价值贬损的风险问题。质权合同的效力问题主要表现为:物权法条文间的原则、精神抵牾;物权法第5条与合同法第52条在理论、实务中的冲突。质押财产移转问题主要表现为:物权法、票据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间关于质权设立的规定存在冲突;质押财产的移转效力无法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质押财产价值贬损的风险问题主要表现为:质押财产价值贬损使质权人面临着担保债权能否实现的风险;价值贬损给出质人带来的财产损失风险。第四部分对资产收益权质押问题解决路径进行了较为深度的探讨。针对质押过程中出现的质权合同的效力问题,本文提供的解决路径为:消除物权法体系自身的不协调,统一担保物的范围;坚持私法自治精神,保持物权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法秩序的一致性。针对质押财产移转问题,解决路径为:消融质权设立的冲突,统一资产收益权质权设立的法律规范;强化公示效力,建立有效的质物移转公示制度。对于质押财产价值贬损的风险问题,解决路径为:设置质押财产审慎审查制度与第三方监管制度,强化质权人的权益保障;设置质押财产锁定措施和资产价值报告披露制度,强化出质人权利保障。
陈念佳[8](2019)在《资产收益权融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收益权一词近年来广泛活跃于融资领域,交易方通过合同约定将资产的未来经济利益流入以收益权为名实施质押、转让,或与资产证券化、信托、互联网理财产品等相结合创设了众多的收益权类融资项目。资产收益权被创设为合同交易标的,使得相关主体大大提高了各类资产的融资效率、拓宽了融资渠道和方式。在此情形下,由于各类收益权尚无明确法律法规对其性质和权利内容作出界定,且理论界对其法律性质定性也尚未统一,导致实务活动中“收益权”概念下所代表的权利内容越来越丰富,原始资产类型越来越多样,进一步加大了收益权概念的定性难度,也引发了对收益权真实内涵是否是一项权利的争议。除此之外,由收益权创设的各类创新融资模式带来的法律问题也逐渐显现,收益权质押、转让的合法性,权利实现的确定性以及金融市场中滥用收益权名义创设交易标的以规避法律规定实现监管套利等问题都成为了当下收益权融资活动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的创新与目的在于:笔者着力于研究实践活动中的收益权,并探析其权利实质及其法律问题规制。在研究方法上,笔者主要从各类收益权交易模式中提炼收益权的基本交易结构和权利内涵,总结收益权创设为融资活动带来的法律风险及其风险规制建议。在正文第一部分,笔者对收益权的相关法律规范和融资活动现状进行梳理,并提出对收益权权利内涵和定性的困惑。第二部分则以合同创设之收益权的具体内容为基础,分析实践中的收益权的法律关系为债权关系,并根据实践运用中所表现的基本权利属性将收益权定性为将来债权。第三部分与第四部分则是通过梳理典型的收益权交易结构及核心的法律争议分析收益权在融资活动中的功能角色及法律风险。最后第五部分试图从收益权本身的角度提出对相关法律风险的规制建议,笔者认为在运用收益权时应当明确收益权所代表的债权关系,并根据不同类别的收益权增加如信息披露、资金监控等辅助制度;另外,监管方面则应当以穿透审查的方式规范收益权融资活动,谨慎辨析实务交易中收益权概念下的内涵,以图达到融资活动创新与监管保护的衡平。
陶白茹[9](2017)在《银行防范收费权质押法律风险研究》文中认为随着经济的多样化发展,资本的流动性越来越强,企业融资负债也越来越多,为了解决企业融资担保难的问题,收费权质押应运而生并应用广泛。收费权质押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同时也能够有效的保障银行的债权安全。但是随着收费权质押应用的扩大以及收费权种类的日益多样,收费权质押蕴含的风险也逐渐显现,因而强化银行对收费权质押的风险防范、完善对收费权质押的法律规定就显得十分必要。本文对收费权质押法律风险防范相关内容进行了研究和探讨,主要分为如下几个部分:一是对相关基础概念与理论的研究。对收费权质押的基本概念、性质、法律规定以及生效要件等进行阐述,从而奠定本文的研究基础。二是对我国收费权质押的法律问题作出系统的分析。在这部分研究中,首先是对收费权质押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对目前我国涉及收费权质押内容的法律法规作出梳理,从而发现法律规定的疏漏,并从法律规定不明,没有明确收费权质押成立的条件与性质,质押合同规定不完善,质押公示登记制度建设不完善等多个角度分析目前我国收费权质押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这部分的研究主要采用法理分析与实践研究相结合的方式。三是案例和数据分析。本部分的研究中,笔者选取广东省阳江市法院判决的案例作为样本,对案件基本情况、判决的结果进行分析,进而得出收费权质押性质规定不明、收费权合同约定不清、收费权质押登记机关处理模糊等风险点,阐述了收费权质押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与争议焦点。同时,作者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对实践中收费权质押的数据从几个维度进行了分析,力求揭示收费权质押的特点、结构和作用。四是针对目前我国收费权质押法律规定以及实践操作中发现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防范策略。本部分的分析主要从完善法律规定,加大对收费权质押合同的审查,完善收费权质押登记公示制度,加大对收费权质押的监督管理等角度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以期能够改善目前收费权质押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状况,加强收费权质押担保法律风险防范,推动司法实践的不断完善。
赵功庭[10](2016)在《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法律问题研究 ——以质权人的利益保护为视角》文中研究说明在《物权法》颁布之前,中小企业资产中大量存在的应收账款并没被明确纳入可以出质担保的权利之中,因此中小企业的融资难、融资贵的局面长期得不到解决。为了充分发挥应收账款的融资潜能,2007年,立法者在《物权法》中将“应收账款”纳入可质押的权利范围内,为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在法律上和操作上提供了保障。但是,在《物权法》颁布近十年的时间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并没有像立法者预想的那样发挥出那么大的效能。究其原因,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风险远比其他实物性资产高,作为理性人的信贷机构,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总是慎之又慎。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困境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变。法律规定与社会现实之间的脱钩,亟需解决,为了进一步实现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立法目的,笔者从三个部分对上述问题进行阐述,分析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相关法律制度,分析制度的不完善带来的融资风险,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风险管控建议。第一部分,是文章的第一章以及第二章,主要是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以及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价值进行分析。这部分讨论到应收账款的界定以及特点、我国应收账款质押法律制度沿革、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现状;分析我国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法律价值,并论证我国目前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法律制度应以交易安全和公平价值为中心去设计。第二部分,包括文章的第三章和第四章,是本文的重点部分。首先讨论的是我国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设立,分析了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的订立、效力以及违约救济措施,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流程、现状、特点以及存在的问题,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必要性。其次讨论的是应收账款质押的效力,主要从对质权人、出质人、应收账款债务人、第三人的效力来讨论。最后讨论的是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主要讨论了应收账款质权实现的条件、实现的方式以及其与其他制度的关系等。第三部分,即文章的最后一章,这一部分主要从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法律关系的标的、主体以及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法律制度三个方面分析了我国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存在的法律风险,并从法律制度以及法律操作的角度提出笔者的风险管控建议措施。
二、公路收费权质押若干法律问题探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公路收费权质押若干法律问题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1)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法律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创新点及难点 |
(一)研究的主要内容 |
(二)预期创新点 |
(三)研究难点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PPP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PPP的制度概述 |
一、PPP的概念范畴 |
二、PPP模式的类型化 |
三、PPP的法律特征 |
(一)以合同为基础的合营关系 |
(二)以平等为基础的合作模式 |
(三)以项目融资为基础的融资模式 |
第二节 PPP的制度价值 |
一、有助于降低地方债务压力 |
二、有助于提升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 |
三、有助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
第三节 PPP的法律规制原则 |
一、诚实信用原则 |
二、平等协商原则 |
三、效率原则 |
四、公平原则 |
第二章 PPP准入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PPP项目的准入规则 |
一、PPP项目的识别标准 |
(一)以公益导向的项目识别标准 |
(二)以防范风险为目标的识别标准 |
二、PPP项目的适用领域及识别规则 |
(一)PPP项目的适用领域 |
(二)PPP项目的识别规则 |
第二节 PPP项目公司的准入规则 |
一、PPP项目公司的设立规则 |
二、PPP项目公司的资本规则 |
(一)项目公司项目资本金与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关系 |
(二)项目公司资本金的财务处理 |
第三节 PPP政府方主体的准入规则 |
一、PPP实施机构的准入规则 |
(一)政府实施机构的主体范畴 |
(二)政府实施机构的职责 |
二、PPP政府出资代表的准入规则 |
(一)政府方出资代表的源起 |
(二)政府出资代表身份及资金来源的厘定 |
(三)国企参与PPP项目的规制规则 |
第三章 PPP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边界 |
第一节 政府方权利及义务的边界 |
一、政府方的权利类别 |
(一)政府方的监管权能 |
(二)政府方的股东权利 |
二、政府方的义务范畴 |
第二节 PPP项目公司的权利与义务范畴 |
一、PPP项目公司的权利范畴 |
(一)PPP项目公司的法定权利 |
(二)PPP项目公司的合同权利 |
二、PPP项目公司的义务范畴 |
第三节 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职责 |
一、中介机构的监督规则 |
二、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
第四章 PPP监管的理念与规则 |
第一节 PPP监管理论概述 |
一、PPP监管的基本概念 |
二、PPP监管的制度价值 |
(一)PPP监管的必要性 |
(二)PPP监管的价值 |
三、PPP监管的主体 |
四、PPP政府监管的权力范畴 |
(一)政府监管权的来源 |
(二)PPP模式下政府监管范畴的法律检讨 |
(三)政府对项目及社会资本等参与主体的监管范畴 |
(四)政府方监管权利的配置 |
第二节 PPP监管的基本理念 |
一、衡平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监管理念 |
二、最大限度消除信息不对称的监管理念 |
三、坚持以绩效考核为中心的监管理念 |
四、强化双方的履约责任的监管理念 |
第三节 PPP监管的规则构建 |
一、“一总多分”的监管框架 |
二、嵌入项目公司监管的路径 |
(一)政府参股项目公司的监管规则 |
(二)政府不参股项目公司的监管规则 |
(三)项目公司类别股的制度构建 |
第五章 PPP归责体系的法律证成 |
第一节 PPP中政府的归责体系 |
一、PPP中政府的责任类型 |
(一)PPP中政府的民事责任 |
(二)PPP中政府的行政法律责任 |
二、PPP中政府的归责原则 |
(一)政府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 |
(二)政府的行政法律责任归责原则 |
三、PPP中政府的责任承担形式 |
(一)政府违约的法律后果 |
(二)因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
(三)政府方侵权的法律后果 |
(四)政府方行政法律责任的后果 |
第二节 PPP中介机构的归责体系 |
一、PPP中介机构的范围界定 |
二、PPP中介机构的归责原则 |
(一)中介机构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
(二)中介机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三、PPP中介机构承担责任的类别 |
(一)中介机构的民事责任 |
(二)中介机构的行政责任 |
(三)信用体系 |
第三节 PPP项目公司的归责体系 |
一、PPP项目公司的责任类型 |
(一)项目公司法律责任的产生 |
(二)项目公司合同责任的具体类型 |
(三)项目公司侵权责任的具体类型 |
二、PPP项目公司的归责原则 |
(一)项目公司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 |
(二)项目公司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三、PPP项目公司的法律责任承担 |
(一)项目公司合同责任的承担方式 |
(二)项目公司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
(三)项目公司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 |
第六章 PPP融资的困境与出路 |
第一节 PPP项目的融资路径选择 |
一、PPP项目债权融资的制度困境 |
(一)债权担保的困境 |
(二)PPP项目对融资本身性质的局限 |
二、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制度迷思 |
(一)PPP项目资产证券化概述 |
(二)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适格性 |
(三)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实现破产隔离的现实困境 |
第二节 PPP项目融资担保制度架构 |
一、PPP项目的融资担保路径选择 |
(一)社会资本方担保规则 |
(二)第三方担保规则 |
二、PPP项目再担保制度的现实选择与规则苑囿 |
(一)再担保制度的含义及在我国的发展 |
(二)PPP项目再担保的可行之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2)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特许经营收益权的法律属性 |
(一)特许经营收益权的定性 |
(二)特许经营收益权的可质性 |
二、作为权利质权客体的特许经营收益权范围界定 |
(一)司法中存在公示标准认定不一的问题 |
(二)特许经营收益权区别于应收账款 |
(三)权利质权客体范围完善 |
三、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权的设立制度 |
(一)司法中存在质押登记瑕疵丛生的问题 |
(二)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权的设立方式 |
四、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权的实现方式 |
(一)司法中存在质权实现方式具有瑕疵的问题 |
(二)在立法上增设直接受偿的质权实现方式 |
(三)保留原有的质权实现方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 |
致谢 |
(3)绿色金融体系下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融资的法律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的研究现状 |
(一)绿色金融 |
(二)特许经营收益权 |
三、研究思路及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本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一)创新点 |
(二)不足 |
第一章 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担保现状及困惑 |
第一节 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担保现状 |
一、实践现状 |
二、立法现状 |
第二节 与特许经营收益权相关担保类型 |
一、特许经营收益权和债权 |
二、特许经营收益权与应收账款 |
三、特许经营收益权和特许经营权 |
第三节 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的实践困境 |
一、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公示方法不一 |
二、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实现方式不统一 |
三、特许经营收益权定性多样 |
第二章 特许经营收益权设质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特许经营收益权的法律属性 |
一、从私法视角 |
二、从公法视角 |
三、从公私混合视角 |
第二节 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可质押探讨 |
一、特许经营收益权的财产性 |
二、特许经营收益权的可让与性 |
三、特许经营收益权的可公示性 |
第三章 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担保案例解析 |
第一节 案情概要 |
第二节 争议焦点及法理评析 |
一、长乐市城区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能否质押 |
二、经营收益权质押如何实现 |
三、特许经营收益权的公示登记 |
第四章 完善我国特许经营收益权担保贷款的路径 |
第一节 明确特许经营收益权概念并规定其范围 |
第二节 明确特许经营收益权担保公示制度 |
第三节 规范特许经营收益权担保的实现形式 |
第四节 降低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担保风险 |
第五章 总结与展望 |
一、研究总结 |
二、研究不足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4)论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的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方法 |
三、文献综述 |
1 特许经营收益权的涵义 |
1.1 特许经营收益权的概念界定 |
1.2 特许经营收益权与应收账款 |
1.3 特许经营收益权与其他相关概念 |
1.3.1 特许经营收益权与收费权、收益权 |
1.3.2 特许经营收益权与不动产收益权 |
2 我国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实现的困境及其成因 |
2.1 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实现的现实困境 |
2.1.1 权利定性混乱 |
2.1.2 实现方式多样 |
2.1.3 质权实现困难 |
2.2 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实践困境的成因 |
2.2.1 立法方面:新旧两套质押体系并存 |
2.2.2 实践方面:缺乏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 |
3 新旧质押体系的取舍 |
3.1 新质押体系的反思 |
3.2 旧质押体系的证成 |
3.2.1 反对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的梳理意见及回应 |
3.2.2 特许经营收益权的可质押性 |
4 完善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实现的建议 |
4.1 对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单独予以规定 |
4.2 完善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制度 |
4.2.1 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的设立制度 |
4.2.2 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的实现制度 |
4.3 构建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权实现风险防范机制 |
4.3.1 建立审慎的特许经营收益权价值评估体系 |
4.3.2 加强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权实现中的监管措施 |
4.3.3 完善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权实现中的补救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5)公路收费权质押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及创新点 |
(三)本文结构与写作思路 |
一、公路收费权质押的基础理论 |
(一)公路收费权质押所涉及的基础概念 |
1.公路收费权及其相关概念 |
2.公路收费权质押的相关概念 |
(二)我国公路收费权质押制度的发展及现状 |
1.立法演变 |
2.关于公路收费权质押设立的现行规定 |
3.关于实现公路收费权质押的现行规定 |
二、公路收费权质押的现实困境 |
(一)问题的引出——案例 |
(二)问题的表现形式 |
1.在建公路收费权质押的效力问题 |
2.在建公路收费权质权的实现 |
(三)问题产生的根源 |
1.公路收费权的特殊性 |
2.现有公路收费权质押制度的缺失 |
三、完善我国公路收费权质押制度的思考 |
(一)将公路收费权质押进行单独规制的必要性 |
1.关于公路收费权质押的规定较为混乱 |
2.明确在建公路收费权质押效力的必要性 |
3.应收账款质押的相关规定与公路收费权质押的内涵相悖 |
(二)完善公路收费权质押效力认定的建议 |
1.明确质权设立的条件 |
2.对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分阶段进行规定 |
3.统一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制度 |
(三)完善公路收费权质押实现途径的建议 |
1.已建成通车公路收费权质押的实现方式 |
2.收费权被收回情况下质权的实现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PPP项目收益权质押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理论意义 |
2.现实意义 |
1.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的创新点 |
1.4 研究框架 |
第二章 PPP项目收益权质押理论基础 |
2.1 收益权质押的理论困境 |
2.1.1 收益权的概念界定不清 |
2.1.2 收益权质押的权利特性尚未厘清 |
2.2 收益权质押的司法困境 |
2.2.1 法律层级低导致融资可行性较低 |
2.2.2 收益权质押登记制度存在疑问 |
2.2.3 收益权质押实现存在障碍 |
2.3 PPP项目收益权质押的特殊问题 |
2.3.1 无法确定PPP项目收益权质押标的 |
2.3.2 PPP项目收益权质押性质更为复杂 |
2.3.3 PPP项目收益权质押难以实现 |
第三章 我国PPP项目收益权质押制度诉求 |
3.1 我国规定PPP项目收益权质押的理论诉求 |
3.1.1 明确PPP项目收益权质押的法律地位 |
3.1.2 基于PPP项目收益权质押的公示制度的理论困境 |
3.1.3 基于PPP项目收益权质押实现的法律风险 |
3.2 我国规定PPP项目收益权质押的实践诉求 |
3.2.1 PPP项目收益权质押的定性应当统一 |
3.2.2 PPP项目收益权质押的登记制度亟待统一 |
3.2.3 PPP项目收益权质押的实现制度应该统一 |
第四章 PPP项目收益权质押制度的回应 |
4.1 PPP项目收益权质押在法律层面上的回应 |
4.1.1 我国立法对PPP项目收益权质押性质的回应 |
4.1.2 我国立法对PPP项目收益权质押登记制度的回应 |
4.1.3 我国立法对PPP项目收益权质押实现的回应 |
4.2 PPP项目收益权质押在实践层面上的回应 |
4.2.1 在实践中对PPP项目收益权质押性质的回应 |
4.2.2 在实践中对PPP项目收益权质押的登记方式的回应 |
4.2.3 在实践中对PPP项目收益权质押的实现制度的回应 |
第五章 PPP项目收益权担保体系域外制度比较 |
5.1 大陆法系下的收益权担保体系比较 |
5.1.1 大陆法系国家对收益权担保体系的制度规定 |
5.2 英美法系下的收益权担保体系比较 |
5.2.1 美国对收益权担保的制度设计 |
5.2.2 英国对收益权担保的制度设计 |
第六章 PPP项目收益权质押的完善及建议 |
6.1 确定PPP项目收益权质押概念并规范其范围 |
6.2 规定PPP项目收益权质押的设定及登记程序 |
6.3 单独规定收益权质押的实现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附录 |
(7)资产收益权质押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资产收益权质押的实践考察与理论阐释 |
(一)资产收益权质押的实践考察 |
1.公共基础设施类资产收益权 |
2.权利资产类资产收益权 |
(二)资产收益权质押的理论阐释 |
1.未来债权说 |
2.应收账款说 |
3.用益物权说 |
4.独立于物权债权二元体系的财产性权利 |
二、域外法系资产收益权质押的法理基础及规范适用借鉴 |
(一)英美法系资产收益权质押的法理基础及规范适用借鉴 |
1.美国资产收益权质押的法理基础及规范适用借鉴 |
2.英国资产收益权质押的法理基础及规范适用借鉴 |
(二)大陆法系资产收益权质押的法理基础及规范适用借鉴 |
1.德国资产收益权质押的法理基础及规范适用借鉴 |
2.日本资产收益权质押的法理基础及规范适用借鉴 |
三、资产收益权质押存在的法律问题 |
(一)资产收益权质押的效力问题 |
1.物权法条文间的原则、精神抵牾 |
2.物权法第5 条与合同法第52 条在理论、实务上的冲突 |
(二)资产收益权质押的质押财产移转问题 |
1.质押权设立的冲突规定 |
2.质押财产移转的效力问题 |
(三)资产收益权质押的质押财产价值贬损风险问题 |
1.质权人面临的质押财产价值贬损的风险 |
2.出质人面临的质押财产价值贬损的风险 |
四、资产收益权质押存在问题的解决路径 |
(一)资产收益权质押效力问题的解决路径 |
1.消除物权法体系自身的不协调,统一担保物的范围 |
2.坚持私法自治精神,保持物权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法秩序的统一性 |
(二)资产收益权质押的质押财产移转问题解决路径 |
1.消融质权设立的冲突,统一资产收益权质权设立的法律规范 |
2.强化公示的效力,建立有效的质押财产移转公示制度 |
(三)资产收益权质押的质押财产价值贬损风险问题的解决路径 |
1.设置质押财产审慎审查制度和第三方监管制度,强化质权人的权益保障 |
2.设置质押财产锁定措施和资产价值报告披露制度,强化出质人权利保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8)资产收益权融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前言 |
0.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0.2 相关文献综述 |
0.3 主要研究方法 |
0.4 主要创新点与不足 |
1 问题提出:收益权的定性混乱与监管缺位 |
1.1 收益权的理论内涵与实践约定之矛盾 |
1.1.1 收益权与收益权能 |
1.1.2 合同中多样化的收益权设计 |
1.2 法律规范中的收益权定性缺失 |
1.3 基于收益权发展与监管现状的问题提出 |
2. 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界定与辨析 |
2.1 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理论 |
2.1.1 资产收益权的主要法律性质学说 |
2.1.2 资产收益权法律性质难以统一的根本原因 |
2.2. 资产收益权在交易合同中的真实内涵 |
2.2.1 资产收益权的类别和内容 |
2.2.2 资产收益权相关概念的辨析 |
2.2.3 资产收益权的本质探讨:权利创设还是概念创设 |
2.3 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界定 |
2.3.1 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定性选择 |
2.3.2 资产收益权的基本法律属性 |
3. 资产收益权的交易模式与功能设计 |
3.1 资产收益权的典型交易结构 |
3.1.1 资产收益权质押担保 |
3.1.2 资产收益权的直接转让 |
3.1.3 资产收益权的转让+回购融资 |
3.1.4 资产收益权证券化 |
3.1.5 资产收益权信托融资 |
3.1.6 资产收益权的拆分转让 |
3.2 资产收益权创设的功能实质 |
4. 资产收益权融资的法律问题与分析 |
4.1 收益权的质押合法性问题 |
4.1.1 收益权质押的合法性疑虑 |
4.1.2 相关司法案例及其判定逻辑 |
4.2 收益权融资的确定性缺失问题 |
4.2.1 收益权作为信托财产的确定性缺失问题 |
4.2.2 司法判决定性的不确定风险 |
4.3 收益权作为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破产隔离困境 |
4.3.1 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基本要求 |
4.3.2 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难以实现破产隔离 |
4.4 收益权运用引发的金融监管套利问题 |
4.4.1 收益权拆分转让将私募产品变相公募化 |
4.4.2 滥用收益权名义实施多层嵌套 |
5. 资产收益权融资的法律风险规制建议 |
5.1 合理界定合同创设的收益权本质 |
5.1.1 明确界定收益权的债权属性 |
5.1.2 划分收益权的类别及其交易风险 |
5.2 完善实务交易的制度安排和结构设计 |
5.2.1 完善收益权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
5.2.2 加强对收益支付能力的审查和管理 |
5.3 资产收益权的金融监管完善建议 |
5.3.1 拓展证券外延规范证券化融资 |
5.3.2 穿透式审查收益权类融资产品 |
5.3.3 规范和限制收益权概念的滥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9)银行防范收费权质押法律风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目的 |
1.2 研究方法及内容 |
1.3 文献综述 |
1.4 研究的意义和创新点 |
2、收费权质押的基本概念 |
2.1 收费权质押的概念 |
2.1.1 收费权质押的定义 |
2.1.2 收费权质押与应收账款质押的区别 |
2.1.3 收费权质押立法现状 |
2.2 收费权质押的性质探讨 |
2.2.1 收费权质押是民事权利质押 |
2.2.2 收费权是特殊的财产权质押 |
2.3 收费权质押的构成要件 |
2.4 收费权质押的法律效力 |
2.4.1 优先受偿权探讨 |
2.4.2 收费权的保全与转质 |
3、收费权质押业务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
3.1 收费权质押成立要件 |
3.1.1 收费权质押的立法体系不完善、制度位阶比较低 |
3.1.2 收费权质押的性质和成立要件未有明确的规定 |
3.2 质押合同问题探讨 |
3.2.1 出质收费权的认定 |
3.2.2 质押合同当事人的问题 |
3.2.3 质押期限的问题 |
3.3 银行收费权的重复出质问题 |
3.4 质权生效规定不明确,登记部门混乱 |
3.4.1 质权登记部门混乱 |
3.4.2 登记的程序和形式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
4、案例和数据分析 |
4.1 案例分析 |
4.1.1 案例简介 |
4.1.2 案例分析 |
4.1.2.1 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机构的确定 |
4.1.2.2 公路收费权质押合同问题 |
4.1.2.3 银行实现公路收费权的方式 |
4.1.2.4 银行实现公路收费权成功的经验总结 |
4.2 数据分析 |
4.2.1 收费权质押应用广泛、形式多样,亟待立法解决 |
4.2.2 收费权质押仍以传统领域为主,但潜力巨大 |
4.2.3 收费权质押切实有效 |
5、银行对收费权质押的法律风险的防范策略 |
5.1 银行要积极参与推动司法解释,促进法律法规的完善 |
5.1.1 银行要推动收费权质押的立法建设 |
5.1.2 促进对收费权质押“物权法定”的讨论 |
5.1.3 促进收费权质押登记公示制度的完善 |
5.2 银行认真审查收费权质押贷款合同 |
5.2.1 明确收费权质押合同的内容 |
5.2.2 规范收费权估值流程 |
5.3 银行有效控制收费权 |
6、结论 |
6.1 结论 |
6.2 论文不足之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件 |
(10)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法律问题研究 ——以质权人的利益保护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及研究框架 |
第一章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概述 |
第一节 应收账款的界定及其特点 |
一、应收账款的界定 |
二、应收账款的特点 |
第二节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 |
一、我国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沿革 |
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
第三节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运作流程 |
第四节 我国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现状 |
第二章 应收账款质押的价值分析 |
第一节 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价值 |
一、效率价值 |
二、安全价值 |
三、公平价值 |
第二节 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价值定位 |
一、效率价值: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目的价值 |
二、安全与公平价值: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手段价值 |
三、现阶段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法律价值定位 |
第三章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设立 |
第一节 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
一、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的订立 |
二、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的效力形态 |
三、对出质人不履行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的违约救济 |
第二节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
一、登记生效主义:应收账款质权设立的必然选择 |
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流程 |
三、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现状及特点 |
四、我国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 |
第四章 应收账款质权的效力与实现 |
第一节 应收账款质权的效力 |
一、对质权人的效力 |
二、对出质人的效力 |
三、对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效力 |
四、对第三人的效力 |
第二节 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 |
一、应收账款质权实现的条件 |
二、应收账款质权实现的方式 |
三、最高院第53号指导案例的启示 |
四、应收账款质权实现与其他制度的关系 |
第五章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法律风险管控 |
第一节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法律风险 |
一、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法律关系标的存在的风险 |
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法律关系主体存在的风险 |
三、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法律制度存在的风险 |
第二节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法律风险管控建议 |
一、质权人加强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及贷后监控力度 |
二、完善我国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相关法律制度 |
三、完善合同设计减少争议,控制风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四、公路收费权质押若干法律问题探讨(论文参考文献)
- [1]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法律机制研究[D]. 肖华杰. 吉林大学, 2020(01)
- [2]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问题研究[D]. 陈嘉敏. 吉林大学, 2020(08)
- [3]绿色金融体系下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融资的法律问题[D]. 屈孟. 上海交通大学, 2020(01)
- [4]论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的实现[D]. 左蔚欣. 山东大学, 2020(02)
- [5]公路收费权质押问题研究[D]. 杨柳. 四川师范大学, 2020(12)
- [6]PPP项目收益权质押法律问题研究[D]. 赵洋. 吉林财经大学, 2019(03)
- [7]资产收益权质押问题研究[D]. 靳娜娜. 浙江师范大学, 2019(02)
- [8]资产收益权融资法律问题研究[D]. 陈念佳. 西南财经大学, 2019(03)
- [9]银行防范收费权质押法律风险研究[D]. 陶白茹. 山东大学, 2017(04)
- [10]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法律问题研究 ——以质权人的利益保护为视角[D]. 赵功庭. 兰州大学, 201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