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构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新思路(论文文献综述)
王今非[1](2021)在《全球数字贸易规则谈判:核心议题与伙伴关系》文中研究说明随着信息技术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贸易经历着“数字化”的深刻变革。在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数字贸易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全球贸易电商化成为国际贸易的显着特征,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制订成为新一轮国际贸易谈判的焦点。在全球数字贸易规则谈判过程中,博弈与合作并存,各方在谈判博弈的同时也在积极寻求合作关系。在此背景下,本文对全球数字贸易规则谈判进程做了全面梳理,分析谈判的核心议题及其隐含的政治博弈,研判各国潜在的伙伴关系,预测未来的全球数字贸易规则格局。本文首先从多边和区域层面梳理了全球数字贸易规则谈判的核心议题,借助动态主题模型,定量反映核心议题和关键词的权重关系。模型结果表明,WTO数字贸易规则谈判围绕知识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壁垒和数字贸易规则等方面展开,APEC数字贸易规则谈判涵盖跨境数据隐私保护、跨境贸易便利化和数字APEC建设等方面。全球数字贸易规则谈判的本质,是谈判各方为争夺自身利益而进行的政治力量博弈。在跨境数据流动、知识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壁垒和数字贸易规制等方面,各国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量,持有不同的立场和主张,美国和欧盟更是凭借雄厚的经济实力和价值链优势,试图主导全球数字贸易规则谈判。为了研判各国潜在的伙伴关系,本文从政治博弈视角出发,构建了全球数字贸易规则谈判伙伴选择的理论模型,并利用62个主要数字贸易国家的数据进行实证检验。相比于传统贸易协定,数字贸易谈判共识的达成受传统经济地理因素的影响较弱,更多受到数字贸易限制水平和政治距离的影响。一国在签署数字贸易条款时,倾向于选择数字贸易限制程度相近、政治相似度高的国家作为合作伙伴。财政限制和贸易限制是各国谈判时最为关注的数字贸易限制因素,政治稳定性是各国谈判时最为关注的政治因素。相比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在谈判时更加关注市场规模、文化差异、数字基础设施等内容。卢森堡、瑞士、意大利、奥地利等欧洲国家对数字贸易条款的签署意愿较高,中国、尼日利亚、巴基斯坦、印度等亚洲国家的签署意愿较低,现阶段中国更倾向于与地理位置毗邻、政治关系友好、贸易往来密切的亚洲国家签署数字贸易条款。
程睿[2](2021)在《当代西方经济帝国主义理论研究》文中指出19世纪70年代后,为获取更多利润、实现资本增殖,资本主义国家依靠资本输出不断地提高对剩余价值的榨取。历经一个多世纪的发展与变迁,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逐渐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在此历史背景下,西方理论界开启了对于帝国主义特征与实质的理论研究。伴随帝国主义理论的出现,经济帝国主义理论宣告诞生。经济帝国主义理论的概念与内涵由帝国主义理论析出。经济帝国主义是帝国主义的基础概念、合理内核与最终目的。广义的经济帝国主义理论是帝国主义理论的组成部分,涵盖自帝国主义理论诞生以来的全部帝国主义理论中经济范畴的阐释,包括20世纪初期经济帝国主义理论、20世纪中期经济帝国主义理论、21世纪新经济帝国主义理论,也包括中国对于经济帝国主义理论的研究成果及其他国家的经济帝国主义理论。狭义的经济帝国主义理论则包含列宁帝国主义理论及其后出现的西方帝国主义理论中对于不同时期帝国主义经济控制方式的理论批判,即“当代西方经济帝国主义理论”。经济帝国主义是帝国主义国家实行全球霸权的手段。在经济帝国主义理论视域中,经济帝国主义是帝国主义的核心目的,军事帝国主义、政治帝国主义、文化帝国主义均作为助推经济帝国主义经济扩张的重要手段,从属于经济帝国主义而非与经济帝国主义并列。经济帝国主义的特质在全球化中体现地愈加明显。20世纪是经济帝国主义理论的萌芽时期,由前列宁时期的帝国主义理论与列宁帝国主义理论共同组成。前列宁时期的帝国主义理论为列宁帝国主义理论提供思想来源,是对经济帝国主义理论的初探。列宁在坚持和继承马克思恩格斯对资本主义理论批判的基础上,在对前列宁时期霍布森资本扩张本质论的利用与帝国主义寄生性的补充中,对希法亭金融资本垄断论的基本继承中,对卢森堡积累规律论的批判性借鉴中,对考茨基“超帝国主义论”的批判中,运用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方法提出了列宁帝国主义论。列宁用案例分析与理论阐释相结合的写作手法,以特征论与阶段论的视角对帝国主义的五大基本经济特征进行梳理、提炼、概括。其中,特征论是阶段论的基础内核,阶段论是特征论的合理命题。列宁揭示出帝国主义的政治与社会特征是垄断的、寄生的、腐朽的、过渡的、垂死的资本主义,给帝国主义作出“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特殊历史阶段”的定义,揭示出垄断资本主义就是帝国主义,得出帝国主义是无产阶级社会革命前夜的结论。开创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与研究方法的新路径,开创了经济帝国主义理论的研究范式。列宁帝国主义论的提出也标志着经济帝国主义理论的正式确立。二战结束后,帝国主义及研究帝国主义的理论有了新的大发展,当代经济帝国主义理论也迎来了新的发展契机。世界民族解放运动的兴起使得旧殖民地纷纷走向独立,然而政治上的独立却没能使得新兴民族国家在经济上获得良好的发展,多数民族国家的经济仍然发展缓慢甚至处于发展停滞的状态。与之相反的是老牌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复苏与经济腾飞。20世纪50年代末,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开始思考当代资本主义的命运与未来,重点针对落后国家为何落后、落后国家如何摆脱落后等问题展开探讨,生成了以“依附论”、“世界体系论”为代表的“二战后帝国主义理论”体系,实现了由列宁帝国主义理论向更新的帝国主义理论的理论转变。经济帝国主义理论也宣告进入了“当代经济帝国主义理论”的发展新时期,以保罗·巴兰的落后国家经济发展理论,萨米尔·阿明的“中心”与“外围”经济结构理论为当代经济帝国主义理论中最具奠基性、代表性的理论成果。落后国家经济发展理论,结合二战后资本主义的新发展与新变化,以“经济剩余”为切入点展开对于垄断资本控制下落后国家经济结构形态的分析,以案例分析和历史性回顾的方式对于落后国家“欠发达”根源进行理论透视,揭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对欠发达国家的早期侵略和殖民统治是落后国家的“欠发达”根源,致使欠发达国家的发展基础被破坏、发展道路被扭曲、经济剩余向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单向流动。提出落后国家想要突破“欠发达”根源,在发展进程中所面临的最大可能、最好出路是社会主义革命。该理论是当代经济帝国主义理论的奠基理论。“中心”与“外围”经济结构理论是在继承马克思、列宁相关学说的基础上,以巴兰“经济剩余”和资本积累的观点为出发点,在对当代帝国主义理论部分学者研究成果批判性借鉴的基础上,以经济过程为论证核心,对垄断资本控制下的“中心”与“外围”的资本主义形态、经济结构、南北不平等交换的具体形式及原因、垄断资本剥夺下生成的“中心积累”与“外围停滞”分配格局进行剖析。揭示出处于“中心”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与处于“外围”的落后国家由于社会历史、生产方式、积累模式的不同造成了垄断资本控制下不平等的世界经济结构与分配格局。该理论是当代经济帝国主义理论中最具代表性与综合性的理论成果。进入21世纪,经济帝国主义理论的发展迎来了重大的历史契机。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生的苏联解体、海湾战争、伊拉克战争等系列重大历史事件,促使西方左翼理论家将研究的重点重新聚焦于帝国主义理论研究,21世纪“新帝国主义理论”应运而生,21世纪“新经济帝国主义理论”实现了同步发展。新经济帝国主义理论根据经济帝国主义进程中资本积累、生产方式、民族国家地位等的变革展开讨论。其中,最具代表性的理论是:大卫·哈维关于资本积累逻辑的批判理论、迈克尔·哈特与安东尼奥·奈格里的生产方式变革理论、埃伦·梅克辛斯·伍德的民族国家理论。资本积累逻辑批判理论,力图在历史—地理唯物主义的视域下创造出一个以资本积累逻辑批判、资本积累空间修复批判、资本积累的剥夺性积累批判为基础的新经济帝国主义理论研究框架,展开对于新经济帝国主义形成、发展、演变的全新阐释,开创经济帝国主义理论批判范式的新维度。其中,资本积累的资本逻辑与领土逻辑是理论分析的主线,空间修复是资本积累新的转移方式也是分析空间地理的工具,剥夺性积累是资本积累的主导形式与驱动力。生产方式变革理论,以帝国为核心概念对帝国的本质、帝国的统治形式、帝国的生产方式展开论述。生产方式变革理论揭示帝国的本质是资本帝国、帝国的统治形式是生命政治统治、帝国的生产方式是生命政治劳动,指出反抗帝国的主体在生命政治劳动中产生,探讨了未来社会的理想形态及存在的可能。民族国家理论,以资本帝国主义作为对新经济帝国主义的表述方式,在将资本帝国主义与传统帝国主义、战后帝国主义形态的比较中,概括出资本帝国主义的特殊性,探讨全球化背景下民族国家与资本帝国主义的关系。指出经济与政治的剥离是资本帝国主义与以往帝国主义的根本区别、全球化是垄断资本主义发展的必然结果、全球化的实质是资本扩张与帝国霸权、全球化中资本帝国主义的核心目的是实现世界范围内的经济霸权统治、民族国家是对抗资本帝国主义的重要力量与全球无产阶级革命的能量场。根据经济帝国主义理论所揭示的经济帝国主义的本质、结构、生产方式、资本逻辑、资本积累、对抗主体等内容,可知经济帝国主义在全球化中依然不会停止其向更深层次演进的脚步,全球化中经济帝国主义的诉求依然是构筑资本的帝国。经济帝国主义的本质、中心与外围的经济结构未发生根本改变,经济帝国主义也在演进中不断地生发出新的生产、积累、扩张、修复形式。研究经济帝国主义理论的根本目的是找寻跳脱经济帝国主义资本逻辑的路径,推动实现世界各国的平等发展。民族国家在全球化中的持续在场使之成为反抗经济帝国主义的重要主体,民族国家的领土逻辑与民族意识的觉醒成为辅助全球化中与经济帝国主义交锋的关键要素,新的反抗主体指向民族国家、新的发展路径指向社会主义。经济帝国主义已经开启了全球化中的新一轮权力布展,中国在经济帝国主义过程下的发展道路与实践经验为世界经济治理、世界各国的政治与文化发展提供了借鉴思路与参考方案。站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历史节点,以经济帝国主义理论为基础,反思中国在经济帝国主义过程中对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路径选择与应对策略,生发出关于历史的总结与未来的展望,能够为促进实现反经济帝国主义扩张提供新的论据支撑。
马静[3](2020)在《四川省白酒质量安全监管回应能力提升对策研究》文中提出白酒是我国独有的一种蒸馏酒,四川人酿造白酒的经验已超过三千年,是目前四川食品工业产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近年来白酒行业出现了塑化剂污染、酒精勾兑、滥用添加剂等质量安全问题,一方面暴露出了白酒生产企业以利为本的经营理念隐患,缺乏对质量安全的控制,严重扰乱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安全管理秩序,对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了威胁;另一方面也折射出政府监管方面的漏洞问题,使得监管主体及客体在回应过程中出现认识的偏差和疏漏,导致政府回应企业及公众的能力水平低,没有体现出服务型政府应有的职能;此外,也反应了社会组织及公众缺少维护自身权益和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因此,为了保障白酒产品的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消费者健康安全,本文提出了如何提升四川省白酒质量安全的监管回应能力对策和建议。本文的解决思路为:找出问题—分析问题—经验借鉴—解决问题。主要以四川省白酒质量安全监管的回应能力为对象,首先对研究的背景、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白酒质量安全监管和回应性监管等概念的界定等进行了概述;并阐明了本文的理论依据,实施了回应性监管理论分析框架的论证。其次,通过文献研究、问卷调查和访谈研究、比较分析研究等方法,找出了政府监管回应效能方面问题、白酒生产企业自我监督能动性方面的问题、社会组织及公众回应意愿及能力方面的问题;同时,根据这三大监管主体的回应能力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原因分析,总结出了政府在监管体系制度方面的缺陷,白酒生产企业自我监督机制的不健全,以及社会组织及公众参与社会监督能力与意识不足等原因。通过借鉴国内外的先进监管经验,并结合四川省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政府、白酒生产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提出了提升监管回应能力的对策措施和建议,切合我国精简政府机构,下放管制权、放权与监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政策举措;为白酒生产企业完善自身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实行自我监督提供了实践基础,也促进了市场公平稳定,激发了市场活力;也让那些非政府组织、及社会公众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参与到白酒等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中来,加强了政府与这些社会监督力量的协同进步提高四川白酒质量安全监管的回应能力。
程雪军[4](2020)在《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互联网消费金融由于科技突破、经济深化、社会发展以及法律支持而获得创新发展,但是这种小额、分散、无抵押的互联网信用贷款,主要面对中低净值的“长尾”用户,类似于中国版“次贷”,倘若缺乏有效的互联网消费金融法律规制与风险防范,则有可能诱发中国版“次贷风险”。目前对于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问题,引发了学术界以及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与讨论,但是由于该问题横跨法律、金融与互联网三大学科,所以众学科讨论者甚多,但是深入研究者甚少。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其逻辑起点在于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内涵与法律结构。通过对“消费金融”关键词共现网络分析,有效明晰消费金融的概念与主要模式。然后通过对消费金融服务的质量与效率分析,厘定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内涵。并进一步对互联网消费金融、互联网金融、消费金融、网络借贷进行比较研究,明确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边界。对比传统金融理论,作为新型金融科技业态的互联网消费金融,虽起源于域外但却在中国迅猛发展,这有其发展的应然性也有其必然性。本文采用Citespace对互联网消费金融进行关键词共现网络分析,并结合1000余份《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与风险调研问卷(2019)》,基于传统金融基础理论框架,本文认为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理论支柱主要包括发展动因、发展模式、风险规制以及法律规制等,并具有逻辑推进关系。关于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动因与模式,参照互联网技术成熟度曲线,可以将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演进分为萌芽发展、新兴成长、快速成长以及主流市场阶段。并基于数据分析测算出我国当前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规模为23062.10亿元左右。此后,本文进一步分析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特征,以及法律、经济、社会、科技视角下的发展动因。而在这些快速发展背后,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相较于域外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发展模式,形成一种两分法发展模式:消费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化、互联网机构的消费金融化,然后对其进行运作机理与法律关系分析。在互联网消费金融快速发展的背后,我国也存在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的问题与风险。本文通过分析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以及司法裁判现状,分别选择“两分法”发展模式下消费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化(捷信消费金融公司案)与互联网机构的消费金融化(分期乐公司案、腾讯公司案)三起典型案件,对其进行案例剖析与法律问题探究。并基于这些微观法律现象问题,将其上升到宏观法律风险层面。然而,传统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的非法学分类方法,更多的是构建于行业内部特点之上,而非基于法学视野。通过借鉴“主客体关系”分析方法,本文将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解构为主体风险(经营者主体风险与消费者主体风险)以及行为风险(经营者行为风险与消费者行为风险)。从法学视野对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重构之后,本文进一步对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风险与域外经验考察。通过对国内外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经营者适格性风险与消费者适格性风险比较研究,深度剖析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主体风险;在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为风险方面,本文对综合利率上限、经营者不正当竞争、经营者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的违约信用以及消费者权益侵害风险方面比较研究,并且充分借鉴域外风险规制经验。通过对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动因、模式以及风险研究,构建与完善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则具有重要意义。其一,需要明晰互联网消费金融法律规制的逻辑以及目标,其主要目标在于促进行业稳健发展、避免系统性金融风险爆发以及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其二,通过分析我国当前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体系,构建一种“多位一体”的法律规制体系。其三,从互联网消费金融主体风险与行为风险两方面加强法律规制,前者包括加强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经营者与消费者适格性规制;后者包括积极推进互联网消费金融法律规范体系的建设,引入“监管沙盒”以加强对金融创新与风险的动态平衡,加快信用体系等互联网消费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市场规制以构建公平化、法治化的市场竞争环境,构建金融科技监管以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张璐[5](2020)在《植物品种权证券化研究》文中指出植物品种权作为农业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乎粮食安全与国计民生的一项重要知识资产。随着农业科技的不断发展,植物品种的研发和应用日新月异,也推动了农业经济的快速发展。如何利用植物品种权进行证券化融资,成为种业企业和科研机构获得创新动力和发展资金的重要契机。植物品种权证券化想要获得长足的发展,既需要依靠国家相关政策的引导,也需要发挥产权自身的经济与金融特性,在证券化融资方面取得突破。近年来,国家出台一系列政策鼓励和支持植物品种权证券化的发展,证监会也加大了对相关项目的扶持,为植物品种权证券化发展拓宽道路。通过梳理以往文献发现,已有研究多侧重于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讨论,因此,本文针对植物品种权特性对相关问题展开分析和探讨,以期能够破解植物品种权证券化融资困境,提高行业竞争力。本文从植物品种权的一般理论出发,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整体思路,将理论与实务纳入统一的植物品种权证券化分析框架,运用知识创新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资产定价理论、风险决策理论等,通过数值模拟分析、SPSS统计分析等方法,对植物品种权证券化方式、定价、风险等问题进行系统性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主要研究内容包括:第一,植物品种权证券化概念界定与理论框架。阐述植物品种权证券化的内涵、要素与运作流程,论述委托代理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价值理论、资产定价理论、风险决策理论等相关理论,构筑和形成了本文的理论研究框架。第二,植物品种权证券化方式。本章对主要国家知识产权证券化方式进行系统的探讨与总结,分析了引入种业保险、引入担保机构、引入“银政企”、引入股权众筹等几种适合植物品种权证券化运行的方式。研究表明,引入股权众筹方式能够符合植物品种权证券化特征。数值模拟结果显示,植物品种权证券化的产品质量信号、项目资金、消费效用等因素都对植物品种权证券化股权众筹有正向影响,植物品种权证券化股权众筹具有可行性与可操作性。第三,植物品种权证券化定价。本章通过总结植物品种权证券化定价的内容和影响因素,归纳出适用于植物品种权证券化定价的方法。研究发现,运用实物期权法进行植物品种权证券化定价具有合理性。仿真结果表明:期权时间、波动率、期权障碍价格都是影响植物品种权证券化定价的重要因素。植物品种权证券化价格仿真实验的结果反映了不同类型的投资者对产品定价发行后植物品种权未来收益能力的的预期,为植物品种权证券化的定价提供了参考。第四,植物品种权证券化风险。本章对植物品种权证券化运行和定价过程中的风险进行分析和归类,探讨了风险的形成与传导路径,分析了具有资产证券化性质和具有知识产权特性的风险因素。对植物品种权证券化进行了风险测度和评估,并运用区间直觉模糊梯形算法对多种方案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价,研究结果表明信用风险、价值风险、利率风险、法律风险、技术风险、信息不对称风险、市场风险、巨灾风险等都是影响植物品种权证券化运行方案选择的重要指标。第五,植物品种权证券化管理策略。植物品种权证券化是在资产证券化理论体系上建立起来的、以知识产权证券化为基础进行的创新发展。本章根据发达国家知识产权证券化主要方式、运行模式和定价机理及存在的风险,提出了促进植物品种权证券化发展的管理策略。主要从创新策略、监管策略、市场策略、环境策略、法律策略方面提出以下建议:运用金融科技手段,实现植物品种权证券化创新发展;构建合理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防范金融风险;规范交易市场,维护植物品种权证券化有效运行;优化资源配置,提供良好的植物品种权证券化投融资环境;加强政策法规建设,保障植物品种权证券化高效发展。虽然我国目前推行植物品种权证券化的条件已基本具备,但是仍然还存在一些运行的障碍。为此应当完善相关法规条例,加快推动植物品种权成果转化,促进金融机构与种业企业的合作,健全证券化运行平台和交易体制,为植物品种权证券化的有效运营创造合适的条件。
丁佳丽[6](2020)在《名医工作室双元知识管理能力对其隐性绩效的影响研究》文中指出目的:在如今的网络信息化时代,知识早已成为最重要的生产因素。知识管理更是处于战略核心的地位,为组织和个人带来强大的竞争力并促使做出更好的决策。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以下简称“名医工作室”)作为中医药学术经验传承研究、推广应用的新模式,在中医药领域具有代表性。名医工作室的知识管理在促进名老中医药专家知识传承创新与名医工作室可持续发展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本研究从名医工作室的知识保护和知识共享双元知识管理能力出发,引导重视名医工作室的知识保护与知识共享问题,推动名医工作室同时注重知识保护和知识共享的双重战略导向,着重培育名医工作室双元知识管理能力,促进政府和名医工作室所在医院的合理支持,为促进名医工作室的内化增长、提升其组织隐性绩效水平提供借鉴价值,进而推动形成“名医工作室”政策与“健康中国”战略互补效应。方法:本研究以名医工作室为调研对象。首先,针对本研究主题展开国内外相关现状分析与理论研究,通过文献分析和专家咨询,提出研究假设并构建了名医工作室双元知识管理能力对其隐性绩效影响的概念模型,确立了相关指标和测量题项;然后,运用问卷调查法获得样本数据,共计回收有效问卷311份;接着,运用SPSS22.0统计软件开展描述性分析和数据质量分析;最后,综合运用SPSS22.0和AMOS21.0统计软件开展相关性分析、多元线性回归分析和结构方程模型分析,检验并验证相关研究假设。结果:初始概念模型所提出的5条研究假设全部通过验证。相关性分析和多元线性回归分析初步验证了名医工作室知识保护、知识共享和双元知识管理对其隐性绩效具有显着正向影响;结构方程模型进一步验证了“名医工作室隐性绩效←知识保护”、“名医工作室隐性绩效←知识共享”这些路径假设的显着性;分层回归分析又验证了政府支持和名医工作室所在医院的支持在名医工作室的双元知识管理和其隐性绩效水平间的调节作用。结论:实证分析证实了名医工作室知识保护和知识共享以及双元知识管理能够对名医工作室隐性绩效产生积极的正向推动作用,促进名医工作室的内化增长;同时,政府支持正向调节名医工作室双元知识管理与其隐性绩效水平的影响关系,名医工作室所在医院支持正向调节名医工作室双元知识管理与其隐性绩效水平的影响关系。说明名医工作室需要同时注重知识保护和知识共享的双重战略导向,且政府有关部门和名医工作室所在医院需要合理提供并落实相关支持。因此,本研究从名医工作室团队、名医工作室所在医院和政府相关部门角度出发提出一些促进名医工作室双元知识管理的建议,从而促进其组织绩效提升和名医工作室的可持续发展。
邢战雷[7](2019)在《中国轻工业转型升级的知识产权驱动力研究》文中指出轻工业是国民经济的传统优势产业、重要的民生产业和具有较高国际竞争力的产业,是覆盖最广的消费品行业和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主力军,其价值更多体现在满足市场消费需求、稳定出口规模、扩大就业规模、提高就业质量,更好地服务“三农”等方面。自中国改革开发以来,轻工业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经过了高速发展、告别短缺、数量为本的发展阶段后,正进入以质量和效益的双提升为目标的中高速发展新阶段。不论在轻工产品的生产、出口或消费,中国已成为世界轻工业大国。然而,轻工业面临的国际国内发展形势依然复杂严峻。目前轻工业经济运行整体处于“消费平稳、投资放缓、出口乏力、调整加速、分化明显”的“缓中趋稳”发展态势。中国轻工业由“大国”变为“强国”之任务仍然艰巨,发展中的矛盾、“痛点”和“栓塞”依然存在且日趋明显,转型升级变得愈发迫切。要实现轻工业转型升级就必须重视创新。而创新过程中遭遇的知识产权问题更加普遍,更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故此,基于知识产权创造、保护与运用的创新驱动成为助推中国轻工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知识产权也成为轻工业转型升级、参与市场竞争的核心要素之一和“新引擎”,是轻工业从中低端迈向中高端“绕不过的坎”,更是打开轻工业转型升级之门的“金钥匙”和“核心驱动”。论文以中国轻工业转型升级的知识产权创新驱动为主题,以“科技创新——产业发展——转型升级——知识产权创新驱动”为研究主线,综合管理学、产业经济学、系统工程、知识产权管理等学科理论知识,依据产业集聚理论、产业结构理论等既有成果,运用文献研究、系统分析、定量与定向相结合、数据挖掘等科学方法,针对中国轻工业转型升级的知识产权驱动力体系构建及路径选择开展专门研究。论文的研究内容和结论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为轻工业转型升级提供了一个新视野和一套“策略组合”,有助于进一步明确中国轻工业宏观发展态势、显化轻工业知识产权发展水平、提高轻工业转型升级中的知识产权资源配置效率、提升知识产权驱动支撑轻工业转型升级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论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及创新如下所述:(1)首次把知识产权引入中国轻工业发展与转型升级问题的研究。虽然目前不少轻工企业已经建立了知识产权战略和管理体系,并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创新活动,但轻工类企业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创新产品仍然较少、较弱。加之目前从学者到政府到社会服务机构,并没有专门开展轻工业领域的专利技术盘点、诊断与布局,这也成为轻工业转型升级过程中被忽略的关键之一。为此,文章率先通过利用专业的IncoPat数据库的数据来源,设计规范的检索公式,运用定量和定性的方法,引入“专利地图”技术处理方法,从专利申请与授权趋势、运营情况、申请人类别、地区、排名情况、专利法律状态、子行业专利分布等维度,从轻工产业角度具体对中国轻工业领域的专利资产进行检索、数据挖掘和比较等计量分析,以期揭示轻工业领域的专利竞争格局、结构与发展动态。研究认为,知识产权仍然是轻工业转型升级的“痛点”和“栓塞”。(2)构建了轻工业转型升级的知识产权“5Fs”体系和“G-CPU”驱动范式。结合系统管理理论的核心思想,探讨和构建了中国轻工业转型升级的知识产权“五驱力”(5Fs)体系,分别对战略管理能力、创造开发能力、协同运营能力、金融服务能力和法律保护能力五个方面,详细分了其各自内涵、运作机制和注意事项;在“三螺旋”(Three-Helix)理论的基础上,将科技平台因素(例如:产业集群、特色区域、行业协会、专利联盟等)引入到传统的“产学研”创新体系,设计了轻工业转型升级的知识产权“四螺旋”(Four-Helix)驱动范式;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以及政府、科技平台、企业、高校四个主体视角出发,围绕知识产权战略能力、知识产权创造能力、知识产权运营能力、知识产权金融服务能力和知识产权保护能力等五个维度,引入“专利地图”“专利导航”“高价值专利培育”等先进理念,提出了中国轻工产业转型升级的知识产权驱动路径“策略组合”研究认为,G-CPU驱动范式是轻工业转型升级的有效途径和关键环节所在。。(3)探索创建了轻工业知识产权贡献度及创新能力评价指标体系。为了进一步阐释知识产权与轻工业转型升级的作用机制、贡献度,以及基于知识产权的轻工业创新能力评价,文章探索构建了轻工业知识产权创新能力评价指标体系,并以轻工类高校为对象进行了实证分析。其中,运用柯布一道格拉斯生产函数对中国轻工产业发展建立模型并进行分析,测算出中国轻工业固定资本投入、劳动力投入和知识产权投入的产出系数,并进一步采用索洛余值法计算知识产权投入对中国轻工业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以经济理论为基础,将定性描述与定量分析相结合,通过对专利数据的规范化处理,构建了轻工业知识产权创新能力评价体系,并以江南大学、陕西科技大学等八所轻工类高校为样本,从知识产权的数量、质量、强度、潜力4个一级指标、20个二级指标,选取了 2006-2018年间的专利信息数据,开展了轻工业知识产权创新能力评价,进而掌握了轻工类高校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及其影响。研究表明,知识产权投入对轻工业经济发展有着重要影响作用,必须通过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投入,促进我国轻工产业转型升级。综上所述,论文通过对知识产权创新驱动背景下中国轻工业转型升级的驱动力这一问题的系统研究,不仅对中国轻工业转型升级的政策发展、工作成效等进行了系统分析,更是首次引入“专利地图”理论与方法,对中国轻工业知识产权发展状态及其结构进行了专业的检索分析,通过采用索洛余值法计算知识产权投入对中国轻工业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构建了轻工业知识产权创新能力评价指标体系,提出了促进中国轻工业转型升级的知识产权“五驱力”,构建了“四螺旋”模型,为中国轻工业的转型升级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对策建议和决策参考。
杜庆昊[8](2019)在《中国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数字经济蓬勃发展,机器人、无人机等新产品不断升级,迭代速度原来越快;电子商务、网约车、个性化定制等新模式不断涌现,生产生活方式发生巨大改变;共享经济、云制造、互联网金融等新业态不断发展,数字经济正在重塑整个社会生态,已日益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数字经济如火如荼发展的同时,诸如隐私保护、网络安全、产权保护、消费者维权、行业垄断等问题不断涌现和放大,现有监管方式已无法适应数字经济的治理,如何做到同步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与维护数字经济发展秩序,成为数字经济领域研究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从理论上看,传统的监管理念以政府监管为主,监管手段也以监管人员的线下监管为主,已经难以适应数字技术变化快、技术壁垒高、融合联通能力强的特点,政府监管面临前所未有的技术难题、信息难题、成本难题和法治难题。而数字经济的创新性、虚拟性、跨界性、流动性和平台性等特征,亟待多元主体发挥各自治理优势和作用,共同参与数字经济治理。从实践上看,首先,协同治理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应用在对数字经济细分领域的治理,具备一定的经验积累;其次,一些发达国家互联网治理起步较早,在协同治理应用实践上取得了可借鉴的积极成效,而中国正在经历传统政府监管模式的转型,数字经济领域的协同治理格局尚未形成;最后,中国政府、企业和社会主体的治理水平已发育到一定程度,具备参与协同治理的能力。因此,无论是从理论和实践看,还是从国内和国外现状看,运用协同治理模式推动中国数字经济治理具有现实可行性和必要性。构建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理论分析框架是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的重要研究内容,也是指导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的理论基础。国内外一些学者从理论层面尝试了构建协同治理分析模型,从已有研究成果看,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分析模型是“JM模型”,也有国内学者将其进一步发展为“关系、互动与协同模型”。理论分析模型必须要与治理对象的实际相结合,才能焕发理论的光芒。考虑到中国数字经济协同治理主体的复杂性,既要考虑不同类主体之间的协同,也要考虑同类主体内部的协同,仅政府内部就存在中央和地方、地方之间、部门之间的协同,因此本文结合中国数字经济协同治理实际,对现有理论分析模型作了适应性修正,形成“关系、互动与协同模型(修正)”,重点增加了主体协同这一重要要素,以此为理论框架指导构建中国数字经济协同治理体系。数字经济协同治理体系主要包括关系协同、主体协同和机制协同。一是关系协同,这是实现协同治理的前提。要做到目标协同,以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提升治理能力、增进人的福祉为协同共治的目标;要做到理念协同,以人民性、法治性、科学性的共治理念推动协同;要明确协同原则,既鼓励创新、又审慎包容;既强调自律、又坚持底线。二是主体协同,这是实现协同共治的关键。要明确政府、企业、社会等主体各自在数字经济治理中的角色分工,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企业的自治作用和社会的共治作用;要重点做好同类主体内部的协同,实现主体内部职责明确、关系融洽,提高治理的效率和效果;要做好不同类主体之间的协同,重点实现组织网络、工作制度和技术平台的协同。三是机制协同,这是实现协同共治的保障。根据爱莫森的协同治理统一模型,数字经济协同治理机制主要包括建立数字经济法律和规则体系协同机制、多元主体信息公开与信息共享机制、多元主体协调与利益平衡机制、大数据技术手段应用机制、国际合作治理机制等,以确保多元治理主体的实质参与、共同行动和高效协同。当然,数字经济与数字经济协同治理是个新的不断发展的研究课题,推动数字经济治理研究还要进一步完善数字经济统计体系,明确数字经济的范畴和测算依据。此外,还要建立数字经济协同治理评价指标体系,为数字经济协同治理效果的评判提供重要参考。
张金艳[9](2019)在《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作为驱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生要素,技术创新不仅是现代生产力的重要表现,更是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引发产业革命的重要内核,在新技术革命时期,尤其如此。虽然技术创新的主要参与和推动力量是企业等市场主体,但创新的持续推进离不开必要的国家干预。历次工业革命无不彰显国家在技术创新中的重要干预色彩,国与国之间的竞争实则以科技创新为内核的核心竞争力之争。2018年备受关注的中美经贸摩擦不仅仅是单纯的国际经贸摩擦,更是两国之间创新能力的博弈;不仅是技术之战,更是法律之战。迈克尔·波特的国家竞争优势理论亦表明,在创新驱动经济发展阶段,企业技术创新和政府作用都是构建一国竞争优势的重要因素。制度创新决定技术创新,技术创新引领经济发展离不开相应的制度创新与有力保障。创新必需的良好法治、竞争、文化等营商环境的营造不仅是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重要目的,更是其干预的重要表现。经济法作为促进和保障经济健康、协调发展之法,对经济运行的介入和调节使命决定了其内含的国家干预本质。在众多法律制度领域,经济法在有效链接政府与市场、实现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中的重要规范与保障作用无可取代。经济法语境下的国家干预既是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的谦抑性干预,又是以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适度干预。经济法既能对技术创新行必要的促进、激励与保障作用,又能以其特有的规制功能引领技术创新朝向合理化方向发展,通过激励与规制双重维度的作用发挥,彰显其在创新驱动发展时期经济发展促进法的本质。本文立足于全球新一轮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时代背景和我国创新驱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求,基于技术创新的生产力本质和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经济职能,在经济法视域下考察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问题,意图在经济法国家干预理念与制度保障下,正确界定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最优体制保障、最佳界限厘定等,在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维度充分彰显经济法在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中的制度作为。这既是对技术创新与经济发展的必然因应,亦是经济法自身制度创新的应有之义。本文共有五章,沿着基础理论——提出问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基本研究与论证逻辑进行展开。具体如下:第一章为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与经济法:理论与因应。该章试图建构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与视域勾连。第一节首先从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的基本内涵展开,界定了本文研究范畴下的主要概念。本文的技术创新是以企业为主体、涵盖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运营全链条的完整经济行为,国家对其干预建立在弥补或修复市场失灵、防范技术风险等基础之上。文中的国家干预并非广泛意义的国家干预,而是以政府等经济管理主体为主的政府干预行为,与政府干预具有概念统一性。这里的概念解读与限定意在与经济法视域下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基本研究语境与范畴保持一致。接着梳理了技术创新的基本理论,回顾比较了不同阶段技术创新理论中相应国家干预元素的变迁,试图解构论文中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由来及演进。第二节重点梳理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不同理论分支,为论文研究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问题奠定直接理论基础。本节对相关理论的梳理与介绍主要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不同维度进行分类,首先从激励、引领、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视角,重点介绍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市场失灵理论和市场创造理论。根据传统的国家干预理论,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必要性主要源于该领域市场失灵的存在。技术创新因其明显的知识外溢性、高风险性等特征使其具有不同于一般市场失灵的特点与表现,决定了不同的国家干预需求。在对技术创新领域传统市场失灵理论梳理与阐述的基础上,论文接着对近年来西方非主流经济学关于技术创新领域的“市场创造理论”进行了介评与分析,意在拓宽本文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理论支撑。市场创造理论对于技术创新领域的国家干预解读超出了一般意义上国家干预的诱因与范畴,将国家在新技术革命时期技术创新领域的相应超强规划与干预解读为弥补或修复市场失灵之外的市场创造的内容。这也是近年来在非主流经济学领域备受关注的全新观点,其在技术创新领域“企业家型国家”的角色定位的确反映了现代国家在新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中的重要作用。无论该理论是否超越了传统意义上国家干预的市场失灵理论,其对印证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不可或缺都有所裨益。其次从防范技术风险、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干预视角,重点介绍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风险社会理论和负责任创新理论,意在从规制与约束技术创新负面效应的角度,为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另一维度寻找理论支撑。现代社会充满了风险,其中技术创新尤其是新技术迅速发展带来的风险更加难以预估。技术创新作为一把双刃剑,其在具有促进经济发展典型正外部性的同时,亦会因技术成果的滥用带来诸如环境污染、经济秩序失范、危及经济安全等负外部性,甚至会挑战道德、伦理与法律等。国家必须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对技术创新带来的风险进行预防与消弭,敦促技术创新主体进行负责任创新。而无论是风险社会理论还是负责任创新理论,其实都暗含了必要的国家干预需求。而其中不当的国家干预与规制本身又可能成为新的风险源泉,因此必须将这种国家干预纳入法制的框架,以避免其干预在消弭市场失灵的同时,产生新的干预失败问题。这种需求就与经济法本身的国家干预本质具有天然的契合性,因此,论文最后介绍了经济法语境下的国家干预理论,为本文经济法语境下研究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问题建立自然的理论衔接。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本国经济运行之法,本身就具有对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进行双重矫治与匡正的内在功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作为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必要组成部分,自然与经济法的国家干预理论具有天然契合性。论文分别从国内外经济法概念与代表性经济法国家干预理论的视角诠释该理论的主要内容。以上相关理论建立了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完整理论架构,也奠定了全文研究与论证的维度与基调。第三节针对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与经济法之间的因应重点着墨,亦是本文论证的重要铺垫,主要在于解决从经济法视域下审视与论证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必要性。技术创新会影响制度创新,推动其不断发展完善;而制度创新又进一步保障与规范技术创新。论文主要基于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之间的协调互动关系,为接下来论证技术创新与经济法之间的因应奠定基础。技术创新尤其是新技术革命直接推动经济法的发展,同时经济法的基本特征、功能及回应性品格也决定其回应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的必然性。经济法不仅要在技术创新过程中不断回应与调适、完善自身,更应以其必要的创新与发展,保障技术创新在安全、有效的制度环境中运行。论文主要从经济法的经济性和现代性特征、经济法促进发展之法的使命以及经济法之风险防范与规制法功能等三个方面论证经济法与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之间的必然回应关系。以上对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之间关系的论证再次夯实本文研究的范畴与语境。第二章为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现状。该部分是论文研究的实证逻辑起点,目的在于通过对我国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现状的分析,探寻其中存在的问题及瓶颈。第一节主要论述了我国技术创新体制发展的不同时期、取得的主要成就及存在的问题。经过多年科技体制改革与发展,我国技术创新取得了较为突出的成就,正在逐步跨入创新型国家行列,但是仍然具有较大的提升空间。机制体制尚需完善、自主核心技术依然缺乏、距离创新型国家标准还有差距等,这些均制约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同时也对相应国家干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二节重点论述了我国促进技术创新相关国家干预的现状,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第一个维度展开。本节首先论述了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促进技术创新几乎是所有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首要目的,也是国家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基本体现,主要在于通过克服技术创新过程各环节存在的市场失灵问题,更好激励和促进技术创新与发展。在技术创新的基础研究、共性技术研发、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扩散以及市场进入等不同阶段,存在的市场失灵及相应国家干预需求是不同的,因此国家介入的程度与手段也应有所区别。经济法作为规范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之法,理应通过其促进经济发展的相关规范在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过程中发挥其重要保障作用。论文接着阐述了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相关政策及具体举措。主要梳理了我国不同时期的科技创新政策与产业政策。此处的国家干预政策主要表现为国家层面的战略、规划等顶层制度设计,也属于广义上的经济法律规范范畴。在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主要举措方面,论文分别从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主的营商环境优化,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优化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创新激励,主导或引导产学研协同创新等实践层面展开,意在说明及国家在技术创新领域的积极作为。最后重点论述了促进技术创新领域的具体经济法律制度的现状。首先梳理了激励技术创新及成果转化的专门法律制度安排与相关经济立法。在专门法律制度安排领域,本文主要列举了与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相关的具体法律,重点围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新修订部分的“市场导向”亮点进行了详细解读。在相关经济法律制度部分,本文重点围绕激励技术创新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安排和维护技术创新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制度安排两个维度进行列举与介绍。前者主要体现为财政、税收、金融、政府采购、促进企业技术创新领域的相关法律规范,后者则主要是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市场规制法律规范,主要在于呈现经济法在促进技术创新领域的制度保障现状和基本样貌。第三节重点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技术风险防范维度呈现我国经济法在防范技术风险领域的立法及制度现状。首先是对防范技术风险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分析,论文从技术风险的定义出发,介绍了技术风险的不同成因、危害与不同分类。本文的技术风险主要是指技术应用过程中结合经济、政治等社会因素产生的外部风险或负外部性,并非指技术研发过程中因其不确定性产生的内部风险,该风险类型是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过程中着力规避的对象。接着再次重申经济法对其进行规制的正当性。第二部分重点介绍了目前技术风险防范领域国家干预的政策及立法体现。由于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政策在所有技术创新政策中占据绝对优势地位,技术风险防范的政策内容异常薄弱,因此本部分与相关经济立法一并阐述与呈现。第三章为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困境,亦是本文的问题提出部分。该部分共分为三节,每一节呈现一个较为突出的困境或问题,为下文的针对性对策解决提供论证的对应框架。第一节从目前科技创新体制角度论述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困境。重点围绕现行体制下的主体同构与政策协调问题展开。体制是否顺畅直接关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效果,现行体制下的干预主体众多之累、协调沟通之困及政策弥合之惑均是制约干预效果与成本的重要因素,也是文章着力研究、探讨与试图解决的重要问题,意在通过干预体制优化下主体的同构、政策的弥合等为解决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扫清主体不统一与干预效果掣肘之困。科技与经济发展的深度融合不仅是创新驱动发展之基本要义,更是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进行勾连的重要背景。在科技经济深度融合过程中,科技、经济等不同干预主体之间的协调与配合甚至是深度融合必要且迫切。现有体制下,与技术创新相关的国家干预主体涵盖了科技、经济等众多管理部门,看似国家对技术创新支持与鼓励的全面覆盖,但也会呈现出干预主体繁多、机构烦冗的困扰。在国家一贯主张并力促科技与经济发展深度融合背景下,当前科技与经济管理平行体制下的干预主体沟通、协调之困无疑会阻碍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步伐,这也是导致我国长期以来科技与经济“两张皮”的重要原因。文章从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提出及必要性入手,分析了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主体之间的协调与政策联动之困。第二节重点探讨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界限厘定之困。国家干预界限或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问题是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研究中历久弥新的话题,由于二者之间的界限始终难以准确界定,因此在技术创新领域依然具有探讨与研究的必要。在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方面,依然因干预越位、缺位并存对干预适度的把握造成困扰。在防范技术风险的相关干预领域,也存在监管与创新之间的平衡难题。技术创新过程中的国家干预越位或缺位其实就是干预失灵的问题,对其进行充分预警有利于尽可能减少干预失败造成的损失或成本,尤其在促进技术创新的举国体制下,过度的产业政策激励未必产生应有的效果。本节最后一部分以光伏和新能源领域的产业政策实施为例,探讨了目前对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败的预警不足之困,为下文进一步思考相应的经济法矫治对策进行铺垫。第三节为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不足之困。本节是在第二章经济法制度现状基础上,进一步从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维度探讨经济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目前虽然有关于促进和规制技术创新的经济法律制度,但是相关制度还很不完善,防范技术风险、新兴产业规制等领域亟需补缺。第四章为美国、日本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借鉴。本文重点选择美国和日本两个典型创新型国家作为蓝本,通过对两国不同科技经济发展和国家干预传统下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及其立法的介绍评价,为我国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体制保障、界限厘定及经济法律制度完善提供启示与借鉴。论文前两节分别围绕美国和日本的技术创新及国家干预进行介评,分别梳理了两国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不同时期的国家干预及立法。美国虽然历来具有市场自由主义的悠久传统,对国家干预具有天然的排斥和反感,但是美国崛起与创新之路却始终伴随国家干预的影子,其在新技术革命时期的“企业家型国家”角色更为彰显,不同时期的科技政策与立法一直是其国家干预的体现和保障。美国自工业革命以来就是在政府与市场协同共进下依靠技术创新的力量逐步实现其经济的迅速崛起。日本虽然也属于资本主义创新型国家,并且和美国一样经历了早期经济复苏与发展过程中市场换技术的阶段,但是日本的引进、消化、吸收到自主创新之路却与较强的国家干预紧密相随,其一路发展过来的经济社会环境和国家干预传统与我国比较相似。日本这种政府主导的经济发展模式和广泛存在的产业政策对我国的创新型国家建设与经济改革与发展更加具有启示与借鉴意义。第三节重点总结美国、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对我国的启示。首先,无论是倾向于市场自由的美国还是重产业政策的日本,在以技术创新为内核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均离不开不同程度的国家干预,而科学完善的科技创新体制是其创新成功的重要保证。其次,美国和日本在创新型国家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国家干预是以充分尊重市场为前提的适度干预,国家干预与市场自由相得益彰、游刃有余,所有相关干预手段和措施均是基于市场失灵修复或必要领域的市场塑造和引领。美国和日本均重视对政府干预失败的预警,为尽量减少政府失灵,美国一直秉承市场优先、经济自由的悠久传统,对国家干预保持一定的忌惮和谨慎;日本为汲取创新领域相关产业政策的失败,也在不断调整干预力度与模式。再次,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两国实现技术腾飞与经济跨越的重要保障。两国不仅高度重视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还注重对技术创新与发展过程中相应经济风险防范的立法规制,以保障技术创新驱动经济发展的同时,尽量降低野蛮技术创新带来的经济、道德、伦理风险与秩序失范。这些均对我国相应国家干预提供了有益启示与借鉴。第五章为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完善。本章为论文的对策篇,亦是论文着力追求的创新之处,论文针对前文提及的问题,在进行域外借鉴的基础上逐一进行完善。第一节为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的干预体制优化,与前文提及的第一个突出问题相对应。论文认为,解决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体制之困的关键是应积极探索科技与经济管理体制的大部制改革,通过进一步优化、整合科技与经济管理部门,使其具备从技术研发到投入市场、转化为产业的全链条技术创新管理与干预能力,避免因现行科技、经济管理体制相对分立下出现的干预低效问题。论文首先提出了科技与经济管理体制的大部制改革探索,介绍了大部制改革的含义及我国历次改革的概况,指出了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现实需求和地方科技与经济管理大部制改革的探索等改革的内在动力和改革的基础,同时分析了改革面临的困境,进而提出了深度推进的具体措施等。由于大部制改革的推进并非一蹴而就,在现行体制下关键是解决好现有干预主体以及相关干预政策之间的协调与联动问题,论文针对以上问题亦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在现行体制下,尽量加强相关干预主体之间的沟通与协调,通过建立相应的沟通协调机制,降低干预的沟通成本问题;加强政策实施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减少政策实施中的掣肘与低效问题。第二节为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边界的正确厘定。分别从应客观审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之边界、正确把握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限度、预警及矫治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灵等三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内容为对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之边界的客观审视。文章主要从坚守市场失灵弥补之边界,正视引领、塑造市场的超强干预之边界和探索技术风险防范之边界三方面展开。首先,技术创新是以企业等市场主体为主的自发行为,动力主要源于自身利益最大化实现的需要,放松管制、减少干预是技术创新所需的最佳外部环境。产业革命与转型是技术创新的最终归宿,只有尊重市场规律的谦抑干预、适度干预,才能真正突出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其次,国家在基础研究和重大技术、关键技术创新领域的超强引领与干预必不可少,意在发挥其“企业家型国家”角色,这也和我国建构型、过渡型的市场经济体制相契合。再次,在抑制、消弭、防范技术创新风险和保障经济安全领域,国家亦负有重要的干预责任,文章强调了对技术风险防范领域国家干预的强化与重视,不仅与前文的风险社会及负责任创新理论因应,又与文章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经济法律制度设计进行呼应。第二部分为正确把握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限度。首先论述了技术创新领域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基本互动规则,接着阐述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适度原则,该部分主要结合经济法国家适度干预原则进行论证。适度干预或需要干预其实是对国家干预界限的一种笼统却又相对灵活的表达,适度其实就是为了避免干预的越位或缺位问题。政府失灵的存在更需要国家在干预经济运行中始终保持谦抑的品格,以需要国家干预作为介入经济运行的边界标准。引领、主导型超强干预抑或以尊重市场为前提的谦抑、必要干预均以正确发挥技术创新驱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为己任。本部分对适度干预的必要性、判定原则、判定标准及适度把握等进行了阐述。国家干预的界限与限度掌握不好,极易产生国家干预失败。第三部分重点论述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败的预警及矫治。首先论述了国家干预失败的含义、原因及表现。在对一般意义上国家干预失灵进行界定与论述的基础上结合技术创新领域对其表现进行阐述。国家干预失灵或政府失灵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不可回避但却难以有效解决与矫治的问题,技术创新领域亦是如此。本节最后一部分提出了相应的矫治方案。首先论述了公共选择学派关于政府失灵的一般矫治手段。但是无论是改革宪政、财政立宪还是引入公共部门的竞争与激励机制均非经济法视域下能够解决的问题。文章接着从立法、执法、司法及社会监督等方面简要论述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失败的综合矫治对策。经济法视域下的矫治与匡正主要借助于经济法律制度的建构与完善,将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行为纳入经济法律制度框架本身即是一种矫治,也是经济法对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双重矫治功能的重要体现。因此,文中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灵的经济法矫治其实就是通过相应的经济法律制度设计将其干预行为纳入法制的框架,也为文章最后一节经济法律制度完善埋下伏笔。第三节为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呼应论文提出的最后一个问题,主要解决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制度完善问题。本节共有三部分内容,首先结合目前技术创新国家干预领域的政策与法律现状、困境,进一步强调了加强经济法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其实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既是广义的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对其干预行为的一种规范与保障。接着呼应全文关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基本维度,分别从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维度展开对经济法律制度完善与创新的论述。前者主要论述了财政、税收、金融、政府采购、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等领域相关法律制度和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竞争法律制度的完善,更好发挥经济法在弥补市场失灵,促进、激励创新方面的作用;后者则从防范新技术发展下共享经济、金融科技、人工智能产业、基因技术应用等新业态、新经济相应风险维度,通过相应市场监管或规制法律制度的创新或完善,发挥经济法通过必要的国家干预以防范相应经济风险、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作用。其中贯穿了国家干预过程中对鼓励创新与必要监管、创新主体私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兼顾、创新自由与国家安全等兼顾的综合平衡与考量,亦对新技术革命时期政府、市场与社会等多元共治下的国家干预定位进行思考。结论部分再次重申关注与研究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重要性,并对未尽研究进行展望。要充分发挥经济法在促进、鼓励技术创新与有效防范、规制相应技术风险中的重要作用,就必须合理厘定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界限,正确把握干预的限度,对干预失灵进行充分预警并进行相应的矫治,同时还应关注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的干预体制优化与主体同构问题。只有遵循制度创新保障和决定技术创新的规律,对经济法进行相应的制度创新与完善,才能在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和创新驱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过程中,不负经济法促进发展之法的使命。
何少琪[10](2019)在《基于旅游IP视角的红河州哈尼族民族文化旅游产品构建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对于红河哈尼族这一具有深厚丰富的民族文化的旅游文化资源而言,如何充分加工民族文化,包装成具有知识产权的旅游产品,来适应旅游行业新的竞争态势是值得我们思考和研究的。本文目的是挖掘哈尼文化中旅游元素构建独特旅游IP产品,运用全新的开发模式,有效的保护和继承哈尼文化。采用案例分析法分析网络知名旅游IP案例的IP性质、用发展历程论证旅游IP形成路径的可行性;以及从IP的视角分析民族文化旅游目的地,借鉴其成功经验。据调查,文化旅游产品开发遇到的瓶颈,是民族旅游文化的商业化一方面促进民族文化传承、变现、升值,另一方面使得民族文化在商业化的过程中退化变质。这种矛盾共存关系使得民族文化旅游开发不到位,定位不准确。民族文化旅游产品的特点在于独特性、多变性、延展性等,在知识产权以及相关政策的保护支持下,使相关旅游产品具有更强的竞争力。本文的价值在于基于红河哈尼文化构建民族旅游IP目的地与相对应的旅游产品,是红河哈尼族专有、不可复制、不可盗用,借助红河哈尼族的IP产品也获得相对应的报酬。全文分为七章。第一章绪论。本章是对论文的选题背景进行简单的阐述,分别对论文研究意义与研究目标、论文研究方法与技术以及相关文献综述进行归纳研究。第二章是本文涉及的研究基础理论介绍。第一节主要是介绍民族文化与旅游IP产品开发相关理论概述,涉及理论有:产业融合理论、旅游品牌竞争力理论、民族文化传播理论、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第二节是相关概念界定辨析:传统文化与民族文化,旅游产品、文化旅游产品以及民族文化旅游产品。第三章是旅游IP形成机制研究,第一小节对旅游IP概念、特征、分类进行梳理;第二小节是对旅游IP形成路径的探索。第四章采用案例分析法对知名旅游IP景区和民族文化旅游目的地进行研究。第一节是知名旅游IP景区案例,网络收集三十个案例,分析IP发展历程、IP原生元素、IP性质类型和IP专利申请,总结旅游IP产品的形成路径;第二节选举了八个知名民族文化旅游目的地案例,运用IP视角分析案例中民族文化旅游目的地,总结可借鉴经验。第五章是介绍红河哈尼族旅游开发条件、可开发旅游资源以及红河哈尼族旅游IP元素提取。第六章是对哈尼族文化旅游IP产品构建。本章主要是通过探究八大IP类型依托的旅游产品路径开发,构建红河哈尼族文化旅游产品开发路径,以及构建哈尼族主打旅游IP产品。第七章结束语。本章是研究的归纳和结论,并提出论文不足与展望。
二、构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新思路(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构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新思路(论文提纲范文)
(1)全球数字贸易规则谈判:核心议题与伙伴关系(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2.1 研究内容 |
1.2.2 研究方法 |
1.2.3 篇章结构 |
1.3 研究创新与不足 |
1.3.1 研究创新 |
1.3.2 不足之处 |
2 文献综述 |
2.1 数字贸易对现有国际贸易规则的挑战 |
2.2 多边层面:全球数字贸易规则谈判受阻 |
2.3 区域层面:全球数字贸易规则谈判进展 |
2.4 国家层面:发达国家掌握谈判先行优势 |
2.5 本文研究价值 |
2.5.1 研究内容价值 |
2.5.2 研究方法价值 |
3 全球数字贸易规则谈判核心议题梳理及其政治博弈 |
3.1 全球数字贸易规则谈判核心议题梳理 |
3.1.1 基于动态主题模型的主题识别与演化分析 |
3.1.2 WTO框架下全球数字贸易规则谈判核心议题梳理 |
3.1.3 APEC框架下全球数字贸易规则谈判核心议题梳理 |
3.2 全球数字贸易规则核心议题谈判的政治博弈 |
3.2.1 跨境数据流动 |
3.2.2 知识产权保护 |
3.2.3 市场准入壁垒 |
3.2.4 文化例外原则 |
4 基于政治博弈的全球数字贸易规则谈判伙伴关系选择 |
4.1 理论模型 |
4.1.1 目标函数设定 |
4.1.2 理论模型推导 |
4.1.3 理论假说提出 |
4.2 经验证据 |
4.2.1 模型设定 |
4.2.2 变量选取与数据来源 |
4.2.3 实证分析 |
5 结论与建议 |
5.1 研究结论 |
5.1.1 全球数字贸易规则谈判的核心议题及政治博弈 |
5.1.2 全球数字贸易规则谈判的伙伴关系选择 |
5.2 对策建议 |
5.2.1 加快构建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对策建议 |
5.2.2 对中国参与构建数字贸易规则的对策建议 |
5.2.3 对中国选择全球数字贸易规则谈判伙伴的对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2)当代西方经济帝国主义理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文献综述 |
1.2.2 国外研究文献综述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经济帝国主义的概念内涵与相关概述 |
2.1 经济帝国主义的概念界定 |
2.1.1 经济帝国主义理论的广义概念 |
2.1.2 经济帝国主义理论的狭义概念 |
2.2 经济帝国主义理论的内容涵盖 |
2.2.1 20 世纪初期经济帝国主义理论 |
2.2.2 20 世纪中期经济帝国主义理论 |
2.2.3 21 世纪西方左翼新经济帝国主义理论 |
2.3 经济帝国主义的特质 |
2.3.1 用经济帝国主义手段实现全球霸权 |
2.3.2 用政治文化手段助推经济扩张 |
第3章 20 世纪初期经济帝国主义理论的初探 |
3.1 前列宁时期的帝国主义理论萌芽 |
3.1.1 霍布森资本扩张本质论 |
3.1.2 希法亭金融资本垄断论 |
3.1.3 卢森堡资本积累论 |
3.1.4 考茨基的“超帝国主义论” |
3.2 列宁帝国主义论的理论奠基 |
3.2.1 列宁帝国主义理论时代背景 |
3.2.2 列宁帝国主义理论核心观点 |
3.2.3 列宁帝国主义理论当代价值 |
第4章 20 世纪中期经济帝国主义理论的新成果 |
4.1 垄断资本控制下的落后国家经济发展理论 |
4.1.1 落后国家的经济结构形态的理论分析 |
4.1.2 落后国家“欠发达”根源的理论透视 |
4.2 垄断资本控制下的“中心”与“外围”经济结构理论 |
4.2.1 垄断资本构建的“中心”与“外围”的世界经济结构 |
4.2.2 垄断资本掌控下的南北不平等交换形式 |
4.2.3 垄断资本剥夺下的“中心积累”与“外围停滞”分配格局 |
第5章 21 世纪西方左翼新经济帝国主义理论的新拓展 |
5.1 全球化中资本积累逻辑的理论批判 |
5.1.1 资本积累的资本逻辑与领土逻辑 |
5.1.2 资本积累的空间修复理论批判 |
5.1.3 资本积累的剥夺性积累理论批判 |
5.2 全球化中生产方式变革的理论创新 |
5.2.1 生产方式变革的生命政治统治 |
5.2.2 生产方式变革的生命政治劳动 |
5.3 全球化中民族国家理论及其新视野 |
5.3.1 全球化背景下的资本帝国主义 |
5.3.2 对抗资本帝国主义的民族国家理论 |
第6章 经济帝国主义理论的整体性评析与启示 |
6.1 经济帝国主义理论的综合评述 |
6.1.1 经济帝国主义理论的探索成就 |
6.1.2 经济帝国主义理论的偏颇之处 |
6.2 经济帝国主义理论研究的内容启示 |
6.2.1 资本逻辑跳脱与发展路径选择 |
6.2.2 民族国家在场与民族意识觉醒 |
6.3 经济帝国主义进程中的中国发展之反思 |
6.3.1 全球化中国际经济新秩序重构 |
6.3.2 全球化中政治文化实践空间探索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3)四川省白酒质量安全监管回应能力提升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依据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3 研究内容、思路与拟解决的问题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思路 |
1.3.3 拟解决的问题 |
1.4 研究方法、技术路线与创新点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 |
1.4.3 创新点 |
第二章 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设计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白酒质量安全 |
2.1.2 白酒质量安全的监管 |
2.1.3 监管回应能力 |
2.2 回应性监管理论的依据 |
2.2.1 回应性监管理论的研究背景 |
2.2.2 回应性监管理论的内容 |
2.2.3 回应性监管理论的观点 |
2.2.4 回应性监管理论的应用 |
2.3 分析框架的设计 |
2.3.1 回应性监管理论的精华 |
2.3.2 回应性监管理论与监管实践中的相关性 |
2.3.3 分析框架的建立 |
第三章 四川省白酒质量安全监管回应能力的现状 |
3.1 四川省白酒质量安全监管的现状概述 |
3.1.1 四川省市场监管部门情况概述 |
3.1.2 四川省白酒生产企业的情况概述 |
3.1.3 四川省社会组织及公众对白酒质量安全监管情况概述 |
3.2 四川省白酒质量安全监管回应能力现状概述 |
3.2.1 推进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
3.2.2 促进政策措施解读回应力度 |
3.2.3 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
3.2.4 加强质量安全宣传教育 |
3.2.5 加大白酒风险排查及整顿力度 |
3.2.6 建立白酒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试点 |
第四章 四川省白酒质量安全监管回应能力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
4.1 四川省白酒质量安全监管回应能力调研情况 |
4.1.1 问卷调查情况及结果归纳 |
4.1.2 访谈情况及结果归纳 |
4.2 四川省白酒质量安全监管回应能力存在的问题 |
4.2.1 政府监管回应效能方面的问题 |
4.2.2 白酒生产企业自我监督能动性方面的问题 |
4.2.3 社会组织及公众回应意愿与能力方面的问题 |
4.3 四川省白酒质量安全监管回应能力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3.1 政府监管回应能力低下的原因分析 |
4.3.2 白酒生产企业自我监督能动性欠缺的原因分析 |
4.3.3 社会组织及公众回应意愿与能力不足的原因分析 |
第五章 四川省白酒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回应能力的新思路 |
5.1 国内外监管的经验借鉴及启示 |
5.1.1 国外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经验的借鉴 |
5.1.2 国内酒类监管经验的借鉴 |
5.1.3 对四川省白酒质量安全监管回应能力提升的启示 |
5.2 完善政府监管回应效能的对策 |
5.2.1 完善政府监管体系 |
5.2.2 完善政府监管制度 |
5.2.3 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权力下放 |
5.3 推动白酒生产企业自我监督能动性的对策 |
5.3.1 健全白酒生产企业管理制度建设 |
5.3.2 完善白酒生产企业惩罚与激励机制 |
5.3.3 提升白酒生产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及综合素质 |
5.4 提升社会组织及公众回应意愿与能力的对策 |
5.4.1 完善信息公开及投诉畅通机制 |
5.4.2 建立民主责任意识及健全配套制度建设 |
5.4.3 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知识宣传和法治教育 |
5.5 监管回应能力的对策合理性与可行性分析 |
5.5.1 对策的合理性分析 |
5.5.2 对策的可行性分析 |
第六章 结论与建议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建议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 社会公众对四川省白酒产品质量及政府监管回应能力问题的问卷调查 |
附录2 政府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及白酒生产企业对质量监管回应能力的调查 |
附录3 对四川省部分市州市场监管部门领导的访谈问题 |
(4)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的缘起与意义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综述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内涵与边界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与规制的理论分析 |
三、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动因与模式 |
四、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风险与规制逻辑 |
五、域外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与法律规制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研究的创新之处与不足 |
一、研究的创新之处 |
二、研究的存在不足 |
第一章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内涵与法律结构 |
第一节 消费金融概述 |
一、消费金融的界定 |
二、消费金融的主要模式 |
第二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内涵与特征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内涵厘定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边界 |
三、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主要特征 |
第三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结构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基本业务模式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结构 |
第二章 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与规制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与规制的理论建构 |
第二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与规制的基础理论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动因理论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模式理论 |
三、互联网消费金融的风险规制理论 |
四、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理论 |
第三章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动因与模式 |
第一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演进与动因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演进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特征 |
三、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具体发展动因 |
第二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模式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模式概述 |
二、域外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主要发展模式 |
三、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具体发展模式 |
第三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运作机理与法律关系 |
一、电子商务平台类消费金融的运作机理与法律关系 |
二、分期购物平台类消费金融的运作机理与法律关系 |
三、网络借贷平台类消费金融的运作机理与法律关系 |
第四章 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与风险重构 |
第一节 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现状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依据与规制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司法层面的规制现状 |
第二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案例与问题剖析 |
一、捷信消费金融公司与陈建民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
二、崔华与分期乐网络科技公司等培训借款合同纠纷案 |
三、腾讯公司与力天无限网络技术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第三节 法学视野下的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重构 |
一、传统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划分与反思 |
二、法学视野下的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划分 |
第五章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风险与域外考察 |
第一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主体风险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经营者适格性风险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消费者适格性风险 |
第二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行为风险 |
一、综合利率上限风险 |
二、经营者不正当竞争风险 |
三、经营者的信息不对称风险 |
四、消费者的违约信用风险 |
五、消费者权益侵害风险 |
第六章 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逻辑及路径建构 |
第一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逻辑与目标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逻辑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目标 |
第二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体系重构 |
一、当前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体系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多位一体”的法律规制体系重构 |
第三节 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路径建构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主体风险的法律规制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为风险的法律规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文中图示清单 |
附录二 文中表格清单 |
附录三 互联网消费金融法律规制的立法情况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5)植物品种权证券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变量注释表 |
1 绪论 |
1.1 选题依据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内容 |
1.5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6 论文创新点 |
2 植物品种权证券化概念界定与理论框架 |
2.1 植物品种权证券化内涵界定 |
2.2 植物品种权证券化的要素与运作流程 |
2.3 植物品种权证券化相关理论与理论框架 |
2.4 本章小结 |
3 植物品种权证券化方式 |
3.1 主要国家知识产权证券化方式 |
3.2 植物品种权证券化的主要方式 |
3.3 植物品种权证券化股权众筹 |
3.4 本章小结 |
4 植物品种权证券化定价 |
4.1 植物品种权证券化定价基础 |
4.2 植物品种权证券化定价方法 |
4.3 植物品种权证券化定价模型构建与分析 |
4.4 植物品种权证券化价格仿真分析 |
4.5 本章小结 |
5 植物品种权证券化风险 |
5.1 植物品种权证券化的风险形成与传导 |
5.2 植物品种权证券化风险测度 |
5.3 基于区间直觉模糊梯形的植物品种权证券化风险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6 植物品种权证券化管理策略 |
6.1 运用金融科技手段,实现植物品种权证券化创新发展 |
6.2 构建合理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防范金融风险 |
6.3 规范交易市场,维护植物品种权证券化有效运行 |
6.4 优化资源配置,提供良好的植物品种权证券化投融资环境 |
6.5 加强政策法规建设,保障植物品种权证券化高效发展 |
7 结论与展望 |
7.1 结论 |
7.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植物品种权证券化调查问卷 |
附录2 植物品种权证券化风险因素调查问卷 |
附录3 |
作者简历 |
致谢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6)名医工作室双元知识管理能力对其隐性绩效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目的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际意义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技术路线 |
1.4 研究的创新点 |
1.4.1 理论融合的创新 |
1.4.2 研究视角的创新 |
1.4.3 研究方法的应用创新 |
第二章 国内外文献综述与相关理论研究 |
2.1 知识管理研究与相关理论 |
2.1.1 知识管理产生的背景及内涵研究 |
2.1.2 知识保护的形成与知识产权保护理论 |
2.1.3 知识共享的发展与知识共享理论 |
2.1.4 名医工作室知识保护的需要 |
2.1.5 名医工作室知识共享的需要 |
2.2 双元组织能力研究与相关理论 |
2.2.1 双元组织能力的提出及其内涵 |
2.2.2 双元组织的分类与组织发展战略理论 |
2.2.3 双元组织能力在管理中的应用与组织资源理论 |
2.3 组织绩效研究与相关理论 |
2.3.1 组织绩效内涵特征与绩效理论 |
2.3.2 组织绩效的动力机制与组织情境理论 |
2.3.3 双元组织能力对组织绩效的影响与悖论管理理论 |
第三章 名医工作室双元知识管理能力对其隐性绩效影响的研究假设与模型构建 |
3.1 模型潜变量选取及概念界定 |
3.2 研究假设 |
3.2.1 名医工作室双元知识管理能力与其隐性绩效 |
3.2.2 政府支持和名医工作室所在医院支持的调节作用 |
3.2.3 理论假设汇总 |
3.3 名医工作室双元知识管理能力对其隐性绩效影响的模型构建 |
第四章 研究方案设计以及数据描述性分析与信效度分析 |
4.1 调查问卷与量表设计 |
4.2 问卷发放与数据收集 |
4.3 问卷数据的描述性统计分析 |
4.3.1 样本的基本信息情况 |
4.3.2 名医工作室知识管理现状 |
4.3.3 量表数据描述性分析 |
4.4 信效度分析 |
4.4.1 信度分析 |
4.4.2 效度分析 |
第五章 名医工作室双元知识管理能力对其隐性绩效影响的实证分析 |
5.1 验证性因素分析 |
5.1.1 结构方程模型简介 |
5.1.2 量表的验证性因素分析 |
5.2 相关性分析 |
5.3 多元线性回归分析 |
5.4 结构方程模型分析 |
5.4.1 模型分析 |
5.4.2 模型修正 |
5.5 调节作用分析 |
5.5.1 政府支持的调节作用分析 |
5.5.2 名医工作室所在医院支持的调节作用分析 |
5.6 研究结果讨论 |
第六章 对策与建议 |
6.1 名医工作室团队促进双元知识管理对策 |
6.1.1 在技术上提升信息化及智能化管理能力 |
6.1.2 在认知上提高自身知识保护与利用平衡的意识 |
6.1.3 在管理上传承创新相结合,积极发展现代中医知识体系 |
6.2 名医工作室所在医院促进双元知识管理对策 |
6.2.1 积极制定本院促进名医工作室传承创新相结合的制度措施 |
6.2.2 积极拓展名医工作室知识转化、传播与共享的媒介和渠道 |
6.3 政府相关部门促进双元知识管理对策 |
6.3.1 国家相关政府部门强化政策支持,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
6.3.2 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名医工作室绩效评价与激励机制 |
第七章 研究总结与展望 |
7.1 研究总结 |
7.2 研究局限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7)中国轻工业转型升级的知识产权驱动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方法与技术路线 |
1.2.1 研究内容 |
1.2.2 研究方法 |
1.2.3 技术路线 |
1.3 创新点 |
2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2.1 概念界定 |
2.1.1 产业转型升级 |
2.1.2 知识产权 |
2.1.3 知识产权能力 |
2.2 理论基础 |
2.2.1 新竞争优势理论 |
2.2.2 产业结构理论 |
2.2.3 三螺旋理论 |
2.2.4 专利地图理论 |
2.3 文献综述 |
2.3.1 国内研究动态 |
2.3.2 国外研究动态 |
2.3.3 研究综评 |
3 知识产权与产业转型升级的逻辑辨析 |
3.1 机理分析 |
3.2 知识产权与创新驱动 |
3.3 知识产权对产业转型升级 |
3.3.1 知识产权对产业转型升级的影响 |
3.3.2 知识产权对轻工业转型升级的作用机理 |
3.4 基于四螺旋的轻工业转型升级知识产权“G-CPU”驱动范式 |
3.4.1 范式构建 |
3.4.2 特征描述 |
3.4.3 机理分析 |
3.5 本章小结 |
4 轻工业转型升级的创新实践与成效 |
4.1 中国轻工行业发展轨迹与政策梳理 |
4.1.1 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 |
4.1.2 轻工业联合会的政策与实践 |
4.1.3 部委间的协同与支撑 |
4.2 基于中轻景气指数的轻工行业经济运行态势 |
4.2.1 总体景气指数 |
4.2.2 工业增加值增速 |
4.2.3 主营业务收入 |
4.2.4 商品出口 |
4.2.5 效益水平 |
4.3 轻工行业转型升级实践成效 |
4.3.1 轻工业在全国工业中的地位不断巩固 |
4.3.2 行业技术创新体系不断优化和提升 |
4.3.3 轻工产品的自主创新能力明显增强 |
4.3.4 轻工业特色区域和产业集群支撑功能日益明显 |
4.3.5 轻工业知识产权呈现明显阶梯式进步 |
4.3.6 结构调整初见成效,重点子行业转型效果明显 |
4.4 轻工业转型升级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4.4.1 轻工业增长缓慢,下行压力较大 |
4.4.2 国际贸易摩擦严重,出口形势严峻 |
4.4.3 原料价格不断上涨,利润空间被双向挤压 |
4.4.4 行业运行分化较大,企业效益不佳 |
4.5 本章小结 |
5 知识产权驱动轻工业转型升级效应的度量与困境剖析 |
5.1 基于“Patent-Map”的中国轻工业专利状态分析 |
5.1.1 轻工业专利的申请与授权态势分析 |
5.1.2 轻工业专利运营情况 |
5.1.3 轻工业专利申请人结构分析 |
5.1.4 轻工业专利技术领域分布 |
5.1.5 轻工业专利除本土外技术原创国家/地区分布 |
5.1.6 轻工业专利法律状态分析 |
5.1.7 轻工业子行业专利分布比例 |
5.2 知识产权对轻工业经济增长的贡献度分析 |
5.2.1 模型与方法 |
5.2.2 指标与数据 |
5.2.3 贡献度测算结果分析 |
5.3 专利视角下的轻工业科技创新能力评价 |
5.3.1 指标选取与模型构建 |
5.3.2 数据分析 |
5.3.3 科技创新能力评价 |
5.3.4 结论及特征分析 |
5.4 轻工业转型升级的知识产权驱动困境 |
5.4.1 战略意识普遍缺乏,自主创新内生动力不足 |
5.4.2 处于产业价值链低端,自主创新能力不足 |
5.4.3 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不健全,权利失效流失严重 |
5.4.4 产品创新能力不足,无法满足转型升级 |
5.4.5 子行业与地区知识产权创造不平衡 |
5.5 本章小结 |
6 轻工业转型升级的知识产权“5Fs”驱动力构建 |
6.1 轻工业转型升级的知识产权“5Fs” |
6.2 知识产权战略管理能力 |
6.2.1 基于价值链的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工作机制 |
6.2.2 轻工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与提升过程机理分析 |
6.2.3 轻工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能力提升的支撑体系 |
6.3 知识产权创造能力 |
6.3.1 “五环”模型构建 |
6.3.2 “动力火车”模型及工作机制 |
6.3.3 支撑要素 |
6.4 知识产权运营能力 |
6.4.1 基本模式 |
6.4.2 影响因素 |
6.4.3 系统模型及工作机制 |
6.5 知识产权金融服务能力 |
6.5.1 服务体系 |
6.5.2 工作机制 |
6.6 知识产权保护能力 |
6.7 本章小结 |
7 基于“G-CPU”的轻工业转型升级的知识产权驱动路径 |
7.1 政府驱动路径 |
7.1.1 充分发挥创新政策的引领作用 |
7.1.2 鼓励企业知识产权贯标认证 |
7.1.3 构建轻工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体系 |
7.1.4 加强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
7.1.5 建立全方位知识产权协同保护体系 |
7.2 企业驱动路径 |
7.2.1 实施轻工业专利导航和战略布局 |
7.2.2 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 |
7.2.3 创新轻工企业知识产权运营模式 |
7.2.4 提升轻工企业质押融资信用水平 |
7.3 科技平台驱动路径 |
7.3.1 组建轻工业知识产权联盟 |
7.3.2 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模式 |
7.3.3 充分发挥科技平台的综合效应 |
7.3.4 抓好重点服务平台建设 |
7.3.5 提升产业集群协同能力 |
7.4 高校驱动路径 |
7.4.1 强化政策激励与导引功效 |
7.4.2 制订专利战略规划和布局 |
7.4.3 打造高价值专利培育体系 |
7.4.4 探索多元化的运营新模式 |
7.4.5 创新综合服务体系和机制 |
7.5 本章小结 |
8 结论与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不足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 中国消费者信心指数、满意指数、预期指数 |
附录2 中国轻工业经济指数统计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攻读学位期间参与导师课题、主持课题与获奖 |
(8)中国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社会形态从农业社会演变到信息社会 |
二、数字经济成为经济增长新动能 |
三、数字经济发展挑战社会治理能力 |
四、数字经济治理研究具有理论基础和现实需要 |
第二节 文献研究综述 |
一、互联网治理的发展演变 |
二、协同治理的研究综述 |
三、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相关研究 |
四、研究评述 |
第三节 研究价值 |
一、理论价值 |
二、应用价值 |
第四节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思路 |
三、研究方法 |
第五节 可能的创新与不足之处 |
一、可能的创新 |
二、不足之处 |
第二章 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的内涵及逻辑基础 |
第一节 数字经济治理相关概念界定 |
一、数字经济 |
二、数字经济治理 |
第二节 协同治理理论内涵 |
一、协同的内涵 |
二、治理理论 |
三、协同治理的内涵 |
第三节 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的逻辑基础 |
一、逻辑起点:防范和化解数字经济风险 |
二、现实困境:传统政府监管已不适应数字经济特征 |
三、动力引擎:数字经济治理需要多元主体参与 |
四、路径选择: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的内在逻辑 |
第四节 本章小节 |
第三章 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的现状与分析框架 |
第一节 国外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的现状分析 |
一、政府主体协同治理方面 |
二、非政府主体协同治理方面 |
三、系统协同治理方面 |
第二节 中国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的现状分析 |
一、数字经济协同治理注重战略制定 |
二、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的格局尚未形成 |
三、数字经济治理主体的协同性亟待提高 |
第三节 中国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的分析框架 |
一、中国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的必然性 |
二、数字经济协同治理模式理论分析框架 |
第四节 本章小节 |
第四章 数字经济治理的关系协同研究 |
第一节 数字经济治理目标的协同 |
一、直接目标: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
二、根本目标:提升国家治理能力 |
三、最终目标:增进人的福祉 |
第二节 数字经济治理理念的协同 |
一、坚持人民性的价值立场 |
二、遵循法治的治理理念 |
三、注重科学性的治理导向 |
第三节 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的原则 |
一、国际互联网治理原则 |
二、中国数字经济协同治理原则 |
第四节 数字经济治理议题的协同 |
一、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的正当性 |
二、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的边界性 |
三、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的权力主体 |
四、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的国别特色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数字经济治理的主体协同研究 |
第一节 数字经济协同治理主体分析 |
一、政府主体分析 |
二、企业主体分析 |
三、社会主体分析 |
第二节 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模式分析 |
一、构建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模式 |
二、发挥政府主体的主导作用 |
三、加强企业主体的自我规制 |
四、发挥行业组织和公民的共治作用 |
第三节 数字经济治理主体的内部协同 |
一、政府主体的内部协同 |
二、企业主体的内部协同 |
三、社会主体参与协同治理 |
第四节 数字经济治理主体之间的协同 |
一、多元主体之间的协同保障分析 |
二、多元主体之间的协同要素分析 |
第五节 本章小节 |
第六章 数字经济治理的机制协同研究 |
第一节 数字经济协同治理机制分析 |
一、协同治理机制分析 |
二、数字经济协同治理机制的要素分析 |
第二节 中国数字经济协同治理机制建设 |
一、共同行动保障:数字经济法律和规则体系协同机制 |
二、共享动机保障:多元主体信息公开与信息共享机制 |
三、实质参与保障:多元主体协调与利益平衡机制 |
四、高效协同保障:大数据技术手段应用机制 |
第三节 中国参与数字经济国际治理的机制建设 |
一、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 |
二、注重中国规则与国际规则的协同 |
三、发挥新型国际组织的治理作用 |
第四节 本章小节 |
结论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政策建议 |
第三节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与经济法:理论与因应 |
第一节 技术创新的基本理论及其中国家干预的变迁 |
一、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概述 |
二、技术创新的基本理论 |
三、技术创新理论中国家干预的变迁 |
第二节 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主要理论 |
一、市场失灵理论与市场创造理论 |
二、风险社会理论与负责任创新理论 |
三、经济法语境下的国家干预理论 |
第三节 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因应 |
一、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之间的影响及协同 |
二、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呼应 |
第二章 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现状 |
第一节 我国科技创新体制及发展现状 |
一、我国科技创新的体制演变 |
二、我国技术创新取得的主要成就 |
三、我国技术创新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
第二节 我国促进技术创新相关国家干预的现状 |
一、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 |
二、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相关政策及具体举措 |
三、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相关经济立法 |
第三节 我国防范技术风险相关国家干预的现状 |
一、防范技术风险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分析 |
二、防范技术风险国家干预的相关政策及经济立法 |
第三章 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困境 |
第一节 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现行干预体制之困 |
一、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含义及意义 |
二、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干预主体协调之困 |
三、技术创新国家干预政策联动之困 |
第二节 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边界厘定之困 |
一、促进技术创新中的干预适度之困 |
二、防范技术风险中的监管平衡之困 |
三、对干预失败预警不足之困——以部分产业政策为例 |
第三节 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不足之困 |
一、促进技术创新的经济法律制度尚需完善 |
二、防范技术风险的经济法律制度明显不足 |
第四章 美国、日本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借鉴 |
第一节 美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介评 |
一、美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概况 |
二、美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小结 |
第二节 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介评 |
一、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概况 |
二、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小结 |
第三节 美、日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及立法的启示 |
一、技术创新与发展得益于良好的体制保障 |
二、技术创新中的政府与市场灵活互动、并行不悖 |
三、充分重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中的立法保障 |
第五章 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完善 |
第一节 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的体制优化 |
一、探索科技、经济管理的大部制改革 |
二、实现不同干预主体间的有效互动与协调 |
三、加强现有体制下相关干预政策的协调与联动 |
第二节 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边界的正确厘定 |
一、客观审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之边界 |
二、正确把握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限度 |
三、预警及矫治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失灵 |
第三节 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 |
一、强化经济法律制度完善的必要性 |
二、促进技术创新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 |
三、防范技术风险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基于旅游IP视角的红河州哈尼族民族文化旅游产品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民族文化旅游研究综述 |
二、旅游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
三、旅游IP研究综述 |
四、红河哈尼族文化研究 |
第三节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路线 |
第二章 研究基础理论与概念解析 |
第一节 基础理论分析 |
一、文化与旅游产业融合理论 |
二、旅游品牌竞争力理论 |
三、民族文化传播理论 |
四、知识产权基础理论 |
五、情感依恋理论 |
第二节 相关概念界定与辨析 |
一、民族文化相关概念 |
二、民族文化旅游产品 |
第三章 旅游IP概念及形成机制 |
第一节 旅游IP概念与属性 |
一、旅游IP概念 |
二、旅游IP属性 |
第二节 旅游IP特征与功能 |
一、旅游IP特征 |
二、旅游IP功能 |
第三节 旅游IP形态与分类 |
一、旅游IP发展形态 |
二、旅游IP分类 |
第四节 旅游IP形成机制 |
一、旅游IP内容整合 |
二、旅游IP形成机制 |
第四章 案例分析 |
第一节 经典旅游IP目的地案例分析 |
一、案例介绍 |
二、案例分析 |
三、经验借鉴 |
第二节 民族文化旅游目的地案例分析 |
一、案例介绍 |
二、案例分析 |
三、经验借鉴 |
第五章 哈尼文化资源和IP元素分析 |
第一节 红河州旅游发展基础条件 |
一、区位与交通 |
二、经济基础 |
三、红河州国民经济与社会现况 |
四、相关政策与现状 |
五、哈尼族历史与文化 |
第二节 红河哈尼族文化旅游资源分析 |
一、村寨建筑 |
二、梯田文化 |
三、生产活动 |
四、原始宗教 |
五、生活习俗 |
六、语言文学 |
七、节事活动 |
八、影视作品 |
第三节 红河哈尼族旅游IP元素提取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 |
二、世界文化遗产 |
三、文学作品 |
四、热门影视 |
五、旅游演艺 |
六、节事活动 |
七、知名企业 |
八、游戏竞技 |
第六章 哈尼文化旅游IP产品构建 |
第一节 哈尼文化旅游IP产品呈现形态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IP |
二、世界文化遗产 |
三、旅游演艺 |
四、节事活动 |
五、文学作品 |
六、热门影视 |
第二节 哈尼文化旅游IP产品设计 |
一、哈尼梯田景观IP产品设计 |
二、“十月年”节事旅游IP产品设计 |
三、千人梯田实景表演IP产品设计 |
四、“诺玛阿美”演艺IP产品设计 |
五、哈尼博物馆文创IP产品设计 |
六、《婼玛的十七岁》影视主题公园IP产品设计 |
七、《哈尼阿培聪坡坡》迁徙之路IP产品设计 |
第七章 结束与展望 |
第一节 研究结论与成果 |
一、研究结论 |
二、研究成果 |
第二节 研究特点与创新 |
第三节 研究不足与展望 |
一、研究不足 |
二、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A 哈尼族宗教相关神灵简介 |
附录B 哈尼族饮食风格简介 |
附录C 哈尼族文学艺术简介 |
致谢 |
作者在读期间完成的科研成果 |
四、构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新思路(论文参考文献)
- [1]全球数字贸易规则谈判:核心议题与伙伴关系[D]. 王今非. 浙江大学, 2021
- [2]当代西方经济帝国主义理论研究[D]. 程睿. 吉林大学, 2021(01)
- [3]四川省白酒质量安全监管回应能力提升对策研究[D]. 马静. 电子科技大学, 2020(04)
- [4]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研究[D]. 程雪军. 上海交通大学, 2020(01)
- [5]植物品种权证券化研究[D]. 张璐. 山东科技大学, 2020(06)
- [6]名医工作室双元知识管理能力对其隐性绩效的影响研究[D]. 丁佳丽. 南京中医药大学, 2020(11)
- [7]中国轻工业转型升级的知识产权驱动力研究[D]. 邢战雷. 陕西科技大学, 2019(01)
- [8]中国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研究[D]. 杜庆昊.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9]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研究[D]. 张金艳.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10]基于旅游IP视角的红河州哈尼族民族文化旅游产品构建研究[D]. 何少琪. 云南财经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