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论我国法律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建立(论文文献综述)
蔡虹,王瑞祺[1](2022)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之否定与替代方案》文中提出我国司法实践对能否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做法不一。在实体方面,由于惩罚性赔偿是替代公法措施发挥惩罚功能的手段,因此其实体功能与刑罚存在重复;又因惩罚金专用或上交,且检察机关是基于职能提起诉讼的,导致其鼓励起诉的程序功能无法有效发挥。在程序方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以实际物质损失为限,不包含惩罚性赔偿;而惩罚性赔偿严苛的损害结果要件会阻碍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高效解决纠纷之程序效能的实现,故不宜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可通过强化诉前行政罚款的适用频度,增强罚金刑的制裁力度等方案替代惩罚性赔偿。
汤维建[2](2022)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逐渐成为司法保护公益的常态性诉讼形式,是同时实现刑法目的和公益诉讼制度目的的最佳诉讼形式。但是迄今为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规范尚属空白,司法实践和理论探讨中对此也缺乏重视。因此,应当修改《刑事诉讼法》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上升到立法高度进行规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无需规定诉前公告程序、被告主体不必保持绝对的一致性、案件管辖应当根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判组织不是非要采用7人合议庭制不可、审判顺序应当是刑事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并行交错而不是"先刑后民"等。
陈攀[3](2021)在《刑事附带民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
王杏飞,陈娟[4](2021)在《司法解释附带审查制度论》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民法典》的颁行,司法解释的重要性更为凸显。司法解释因逾越解释界线进行造法、违反法律规定、缺乏严谨程序而遭遇理论上的诘难和实务中的困境。现有司法解释监督制度不尽完善:立法机关对司法解释的备案审查"姗姗来迟"、审查能力难以满足精细化审查要求、缺乏具体案例情境而难以发现问题、审查客体难免存在"漏网之鱼";司法解释自我清理常态机制缺失且动力不足;司法解释社会监督欠缺透明度和反馈机制。司法解释附带审查具有易于发现问题、审查建议具有相对客观性、申请主体具有"强劲动力"、审查对象宽泛、维护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权威、可以中止案件审理而避免事后救济等独特优势。我国亟需从司法解释附带审查的主体、对象、内容与程序规则等方面建立完备的审查规则体系。
邵俊[5](2021)在《个人信息的检察公益诉讼保护路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大数据时代,社会发展对于个人信息保护提出更高质量的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检察公益诉讼工作重点。民法典时代的个人信息具有独特权利属性,带有公共利益性质,对保护手段也提出特殊要求,检察公益诉讼非常契合当下个人信息保护的需求。目前检察公益诉讼主要有三种类型,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三者各具特点。针对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保护路径的优化可以从几个方面入手:加强公益诉讼法律供给,考虑制定《公益诉讼法》;统一规范管辖问题,着力解决跨区域管辖难题;理顺三类公益诉讼的并立和衔接关系;强化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
石贤平[6](2021)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研究》文中认为目前司法部虽然制定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但评估标准未能涵盖刑事侦查、审查起诉、刑事审判、死刑复核等全部环节,且相应的评估配套机制和法律保障措施尚未建立,因而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尚未构建完成。探讨如何构建以及构建一套什么样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来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事前”、“事中”和“事后”评估是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面临的首要问题。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不但能够配合刑事诉讼机制改革实现司法程序正义,也能够提升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实质正义。与此同时,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具有正当性与可行性。正当性的主要体现是评估指标体系既是刑事法律援助治理体系现代化与国家履行义务的客观需要,也是法治评估的拓展与评估标准进一步完善的必然趋势。评估指标体系还能够促使政府履行好刑事法律援助义务、增加政府决策的可信度、合法性以及增强政府对决策的调控能力。可行性主要体现在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具有包括宪法、国际公约、政策法律等法源依据,尤其是《法律援助法》的颁布实施,同时还具有评估试点工作的实践基础,在国家评估标准、评估组织和评估人员保障、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等方面已经具备了构建条件。考察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现状后发现,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经历了起步、探索、发展等几个阶段,2019年司法部出台《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及其评估说明是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里程碑事件,从此中国有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国家标准。尽管这一标准离评估指标体系尚有距离,但至少已经迈出了一大步。这一标准的出台也使得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运行模式增加为两种:一种是司法行政部门主导的行政管理评估的运行模式;另外一种是以最高人民法院主导的司法裁判评估的的运行模式。两种模式下的指标体系构建理论既有相同点也有较大区别。此外,从H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试点工作的运行现状看,其自行制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在评估试点运行中仍有较大的改善空间。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仍存在诸多障碍,其中理念障碍是首要的,是矛盾的主要方面。理念的障碍主要表现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尚未对评估指标体系在推进刑事法律援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重要性引起足够重视,导致评估标准制定时民事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指标设置不仅合理,指标体系运用上也较为随意,对评估结果基本不用等。机制障碍主要表现在尚未建立独立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遴选机制、缺少具有可操作性的评估方法、尚未建立评估异议审查制度和评估结果运用制度,评估经费未纳入专门经费序列等。究其原因主要是评估指标体系的价值不凸显与刑事法律援助高要求之间的矛盾突出,案件受理标准不合理与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司法改革矛盾突出,律师参与刑事法律援助的积极性不高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需求量大的矛盾突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普遍不高与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的追求矛盾突出等。通过中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的比较研究,不难发现中外评估指标既具有相似性,也有差异性。两者均有较为明确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评估对象均主要体现在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服务质量上,同行评估制度被很多国家广泛采用,多数国家建立了大案要案的特别管理制度等。中外评估指标差异性主要体现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各有不同,评估的事前与事后质量监控不同,评估反馈机制与投诉机制完善程度不同等。因此,中国在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要注意借鉴吸收域外经验,探索建立和完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的多元化机制,设置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动态评估指标体系,建立中国特色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模式和设置专门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和监督机构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要在以人民为中心和平等保护原则的指引下,坚持合法合理原则和技术构造性原则,满足全部评估指标构建要素的前提下,解决由谁来评估、什么时候评估、评估哪些阶段、在哪里评估等评估适用问题,构建出一套能够有效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服务质量,保证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的评估指标体系。指标体系构建完成后需要确保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有效运行。这需要在推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现代化理念转型的前提下,首先对指标体系提供运行机制保障,多措并举地推进评估指标体系现代化,不断完善运行配套制度。此外,要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运行提供法律保障,要在中国法律援助立法中正确定位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将保障评估指标体系有效运行作为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庄玮[7](2021)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生诉讼制度类型,涵盖了"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公益诉讼"三重维度的结构,已在当今的公益诉讼制度领域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在公益诉讼实务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占比较大,是司法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重要抓手,然而在理论研究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理论上的不足导致实践运行中出现困境。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实施过程中,要做好理论研究,为实践提供正确导向。同时应设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全诉讼过程规则,保障从诉前到诉中再到诉后的制度衔接顺畅。发挥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协同机制,规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起诉和审判主体、证明模式等问题。
蒿臣阳[8](2021)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叶舒婷[9](2020)在《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界定 ——基于《行政诉讼法》第61条的分析》文中提出自20世纪以后,随着行政理念的转变,行政权力不断地扩张,行政权开始逐渐渗透到私法领域。两种法律关系交织现象与日俱增,建立行之有效的运行机制变得迫在眉睫,“一并审理”制度也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2015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确立了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制度,该制度的施行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提高诉讼效率,减轻当事人负担与节约司法资源的效果,但是此法条在司法实践运用的初始阶段仍存在不少待改进的地方。例如,一并审理争议范围过于局限,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审判组织专业性问题,裁判方式不明确等问题。因此完善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制度,妥善解决在实际运用中的问题,以便更好推进行民交叉案件解决机制进一步的发展显得尤为重要与迫切。笔者主要在明晰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制度的概念及制度价值的基础上,从适用条件、范围、审理模式、审理程序等方面开展研究,并针对性提出可行性建议。首先,本文运用了经典案例引出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制度,以及提出现阶段该制度在实践运用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其次结合学界的不同学说及相关制度的辨析进行概述,包含了阐述该制度的界定、立法的衍变及分析制度价值,从而更加肯定新制度实施的必然性,为下文该制度存在的问题埋下伏笔。再者,本人在结合司法实践基础上分析了一并审理制度的适用条件及适用范围,并在具体适用范围上结合立法进行讨论,给出相关完善建议。例如,有条件扩大一并审理范围。同时借鉴了域外国家类似制度的司法解决方式与途径,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和理论成果,提出一并审理模式下先决问题的处理。最后基于案例的观察,对案例数据进行图表化,从制度的运行程序入手,提出完善我国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程序的可行性建议,如满足当事人一并审理的诉求、建立法官释明制度、组织专业的审判队伍与统一裁判方式,进而完善审理制度,以期有益于审判实践。
何江[10](2019)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论》文中研究表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相继入法,辅之以传统的环境刑事公诉和新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使环境公益的司法保护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国方案。由于同一环境侵害行为往往具备多重违法属性,而环境规制路径之间亦存在功能交叉或重叠,由此导致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着艰巨的程序协调难题。具体表现在:其一,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协调好环境行政规制与环境司法规制的关系;其二,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协调好各环境公益司法保护手段之间的关系;其三,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协调好与传统的环境私益诉讼之间的关系。既有的环境公益诉讼研究多及于特定类型诉讼程序的构建与完善,而未顾及环境公益司法保护之整体性构造,亟待从“整体主义环境哲学”的角度探讨环境公益诉讼与关联诉讼的协同配合机制。由于对“环境公益”这一基石性概念的研究阙如,直接造成环境公益诉讼受案范围不清、模式选择混乱等现实难题。在解释论视角下,环境公益应当作“环境实体公益”和“环境制度公益”的二元界分,前者旨在恢复实体层面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并构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核心诉求;后者旨在救济因侵害行为而对环境秩序造成的冲击,并构成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基石诉求。加之环境刑事公诉在形式上和实质上均满足公益诉讼的基本构成要件,所以亦可纳入广义的公益诉讼范畴。鉴此,本文将环境刑事公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间的程序协调问题概括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内部程序整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实际上赋予了行政机关一个公法性质上、私法操作上的请求权,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界定为民事性质诉讼的观点有违其公法内核,犯了“手段凌驾于目的”的归因错误,将其界定为在环境行政规制的基础上形成的以法院为中心的行政执法程序更为妥当。因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一类独立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特殊诉讼类型。加上传统的环境民事/行政私益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有别,但程序上有所勾连。所以本文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环境民事私益诉讼、环境行政私益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协调问题概括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外部程序衔接”。同类型的环境公益诉讼内部程序整合与异质型的环境公益诉讼外部程序衔接的手段主要表现为“附带审理”与“合并审理”,二者在本质上均属于“诉的合并”的范畴,因此“诉的合并”理论就构成环境公益诉讼内部程序整合与外部程序衔接的基础理论。本文以“3.0版本”的“相对的诉讼标的理论”为基础,构造出一种广义的诉的合并理论,认为应当通过赋予法院以诉的合并自由裁量权保障诉的合并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中的应用,并通过对举证规则、管辖规则和既判力规则等的改造,使环境公益诉讼与关联诉讼的程序协调能够在契合诉讼法理的前提下实现对环境法益的整全性保障。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构造出一种“法院——责任人”的直接规制路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则构造出一种“法院——政府——责任人”的间接规制路径,二者在维护环境公益这一核心取向上是殊途同归的,由此引发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竞合。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协调可以通过设计不同情形下的诉讼模式选择方案、完善环境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来具体展开。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协调面临着与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功能重叠、过罪化倾向和检察机关“双重代位”引发的主体不适格质疑,可以通过构建以“先民后刑”模式为原则,以“刑民分离”模式为补充的审理策略,并同时通过附带诉讼时的公告豁免、管辖级别冲突时的“就低”策略等手段来应对程序整合面临的问题。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程序协调面临着“紧密式衔接”和“松散式衔接”两条路径,鉴于前者在我国目前的制度语境下面临着较大的“转轨成本”,“松散式衔接”模式则具有成本低廉而成效显着的优势,因此选择“松散式衔接”模式破解“双轨制环境诉讼”附带的弊端更具可行性。具体而言,可以通过争点分隔和中间裁判的方式实现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程序衔接的效率提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程序衔接也面临两条路径,即基于解释论的视角通过受案范围、诉前程序、起诉顺位、诉讼请求和证据融通等方面的制度改造实现程序衔接,以及基于建构论的视角赋予行政机关以责令修复、赔偿生态环境损害的行政权力,以契合行政和司法相协同的“环境共治”理念。
二、试论我国法律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建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试论我国法律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建立(论文提纲范文)
(1)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之否定与替代方案(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缘起:实践中的做法及引发的思考 |
二、实体否定:惩罚性赔偿功能的重复与阙如 |
(一)实体功能的重复 |
(二)程序功能的阙如 |
三、程序否定:赔偿范围的填平性及诉讼效能的受阻 |
(一)填平性赔偿范围对惩罚性赔偿的排除 |
1.规范及实践层面对惩罚性赔偿的排除 |
2.赔偿范围质辨后对惩罚性赔偿的排除 |
(二)惩罚性赔偿损害结果要件阻碍诉讼效能的实现 |
四、替代方案:加强行政罚款与刑事罚金的适用 |
(一)强化诉前行政罚款的适用频度 |
(二)增强刑事罚金刑的制裁力度 |
五、余论 |
(2)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辨析 |
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诉前公告程序的存与废 |
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管辖 |
四、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审判组织 |
五、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诉讼主体的甄别和确定 |
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 |
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的证据转化 |
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和解与调解 |
九、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审判顺序 |
结语 |
(4)司法解释附带审查制度论(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现有司法解释监督机制的成效与问题 |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姗姗来迟”并遭遇运行困境 |
1.备案审查可谓是“姗姗来迟”。 |
2.备案审查制度在实践运行中亦存在如下问题: |
第一,审查能力难以满足精细化审查要求。 |
第二,抽象规范审查难以发现问题。 |
第三,审查客体存在“漏网之鱼”。 |
(二)司法解释制定机关自我清理:成效与局限 |
(三)司法解释的社会监督:虚置与乏力 |
三、司法解释附带审查:独特优势和可行性 |
(一)还原具体案例情境,易于发现问题 |
(二)审查建议具有相对客观性 |
(三)对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也可提出审查请求 |
(四)维护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权威 |
(五)申请主体具有“强劲动力” |
(六)能够实现与司法机关自我清理的联动 |
(七)可以中止案件审理,避免事后救济 |
四、司法解释附带审查:实践基础和规则设置 |
(一)司法解释附带审查具有实践基础 |
(二)司法解释附带审查的规则设计 |
第一,附带审查请求的提出主体和客体。 |
第二,管辖法院和提出时间。 |
第三,提出附带审查请求的前提条件。 |
第四,具体审查内容。 |
第五,审查程序和处理方式。 |
五、结语 |
(5)个人信息的检察公益诉讼保护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个人信息的检察公益诉讼保护现实必要性 |
(一)民法典时代个人信息的独特权利属性 |
(二)个人信息的公共利益性质 |
(三)个人信息保护的特殊要求 |
三、公益诉讼保护个人信息的三种路径 |
(一)行政公益诉讼 |
(二)民事公益诉讼 |
(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
四、检察公益诉讼保护路径的优化 |
(一)加强公益诉讼法律供给 |
(二)统一规范管辖问题 |
(三)理顺三类公益诉讼的并立和衔接关系 |
(四)强化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 |
(6)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 |
(一)研究问题 |
(二)研究背景 |
(三)研究价值 |
二、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论文框架 |
(一)研究思路 |
(二)论文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一)规范分析法 |
(二)实证检验法 |
(三)比较分析方法 |
五、主要创新点和研究不足 |
(一)主要创新点 |
(二)研究不足 |
第一章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内涵评析 |
一、概念解读 |
二、相关概念界分 |
第二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理论基石 |
一、法治指数理论 |
二、有效辩护理论 |
三、控辩平衡理论 |
四、指定辩护理论 |
第三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司法正义价值分析 |
一、配合刑事诉讼机制改革实现司法程序正义 |
二、提升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实质正义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正当性与可行性分析 |
第一节 正当性分析 |
一、刑事法律援助治理体系现代化与国家履行义务的客观需要 |
二、法治评估的拓展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进一步完善的必然趋势 |
三、行政管理模式下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功能分析 |
第二节 可行性分析 |
一、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法源依据 |
二、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实践基础 |
三、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条件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现状考察 |
第一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发展沿革 |
一、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发展阶段 |
二、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评述 |
三、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评述 |
第二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运行模式 |
一、行政管理评估的运行模式 |
二、司法裁判评估的运行模式 |
三、两种模式下评估指标体系构建理论的异同 |
第三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运行现状:以H省试点工作为例 |
一、H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基本概况及其评估指标 |
二、H省500 个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基本数据样态及主要指标评估得分情况 |
三、对H省500 个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结果的评析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障碍及其成因 |
第一节 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主要障碍 |
一、理念障碍 |
二、机制障碍 |
第二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构建障碍成因分析 |
一、评估指标体系的价值目标不凸显与刑事法律援助高要求之间的矛盾突出 |
二、案件受理标准不合理与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司法改革矛盾突出 |
三、律师参与刑事法律援助的积极性不高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需求量大的矛盾突出 |
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普遍不高与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的追求矛盾突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比较与借鉴 |
第一节 中外评估指标相似性分析 |
一、均有较为明确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 |
二、评估对象均主要体现在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服务质量上 |
三、同行评估制度被很多国家广泛采用 |
四、多数国家建立了大案要案的特别管理制度 |
第二节 中外评估指标差异性分析 |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各有不同 |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事前与事后质量监控不同 |
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反馈机制与投诉机制完善程度不同 |
第三节 域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经验借鉴 |
一、建立和完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的多元化机制 |
二、探索设置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动态评估指标体系 |
三、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模式 |
四、设置专门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和监督机构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构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对策与建议 |
第一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机理 |
一、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 |
二、评估指标体系的建构要素 |
三、评估指标体系的适用范畴 |
第二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内容 |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一级指标设置 |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设置:以一审审判阶段为研究对象 |
第三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运行保障 |
一、推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现代化和运行能力现代化的理念转型 |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运行机制保障 |
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运行的法律保障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文献 |
(一)中文专着(含外文译着) |
(二)中文论文类(含案例,报刊,文件) |
二、外文文献 |
(一)英文专着 |
(二)英文文献 |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建议稿)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
一、作者简介 |
二、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后记 |
(7)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功能价值 |
(一)惩罚犯罪,保障国家的追诉权 |
(二)保护公益,维护社会公共权益 |
(三)提高效率,节约有限司法资源 |
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探索 |
(一)涉案类型的“等外”探索 |
(二)起诉主体的“机关”主导 |
(三)证明标准的“刑民”之争 |
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及理论检视 |
(一)立法检视 |
(二)理论探索 |
1. 公共利益标准再认定 |
2. 检察机关职能再分析 |
3. 诉前公告程序正当性 |
四、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进路 |
结语 |
(9)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界定 ——基于《行政诉讼法》第61条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一)案例简介 |
(二)提出问题 |
二、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制度框架 |
(一)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界定 |
(二)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制度的立法衍变 |
1.1990 年《行政诉讼法》颁行之前:缺位 |
2.1990 年《行政诉讼法》时代:初步建立 |
3.2015 年《行政诉讼法》:以实质性解决纠纷为导向下正式“入法” |
(三)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制度价值 |
1.体现诉讼效益原则 |
2.确保法院裁判结果权威性和统一性 |
3.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原则 |
4.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 |
三、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制度的条件和范围 |
(一)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条件 |
1.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同时成立 |
2.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之间“相关” |
3.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由同一法院管辖 |
4.一方当事人提出一并审理民事争议 |
5.提出时间在一审行政诉讼程序中 |
(二)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范围 |
1.学界观点 |
2.法律明示的受案范围 |
3.判例实践样态分析 |
4.有条件地扩大受案范围 |
四、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案件的审理模式 |
(一)域外审理模式 |
1.英美法系的一元裁判模式 |
2.大陆法系的二元裁判模式 |
3.日本的混合裁判模式 |
4.域外民行关联案件审理模式的启示 |
(二)我国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审理模式 |
1.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方式 |
2.一并审理模式的类型化 |
五、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诉争议的若干程序问题 |
(一)关于“当事人申请”:不告不理 |
1.当事人的界定 |
2.当事人双方是否需要达成一致 |
3.申请时效 |
(二)关于“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
1.“是否一并审理”选择决定权在于人民法院 |
2.人民法院决定时应该考虑的因素 |
3.法院的释明和引导问题 |
(三)关于审判程序 |
1.组建专业合议庭 |
2.同一审判组织下的裁判方式 |
3.调解原则的适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导论 |
1.1 问题缘起 |
1.1.1 从程序竞合到模式选择 |
1.1.2 从模式选择到程序协调 |
1.2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2.1 环境公益诉讼模式选择的研究述评 |
1.2.2 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研究述评 |
1.3 研究旨趣与意义 |
1.3.1 构建环境公益诉讼与关联诉讼的协同配合机制 |
1.3.2 探讨诉的合并在公益诉讼中的适用范围与限度 |
1.4 方法与可能的创新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可能的创新 |
2 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基本概念厘定 |
2.1 环境公益的学理解释 |
2.1.1 环境公益与环境公益诉讼之关系 |
2.1.2 环境公益的内涵与外延辨析 |
2.1.3 环境制度公益与环境实体公益的界分 |
2.2 环境公益诉讼的路径选择 |
2.2.1 环境公益侵害行为的类型界分 |
2.2.2 环境公益司法保护的实践样态 |
2.2.3 小结 |
2.3 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基本框架 |
2.3.1 内部程序与外部程序的识别 |
2.3.2 内部程序整合与外部程序衔接的建构 |
2.4 小结 |
3 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理论澄清 |
3.1 何以可能:环境公益司法保护的理论证成 |
3.1.1 法院在环境规制中的角色演进 |
3.1.2 “代理彩票理论”下的法院职能新解 |
3.1.3 环境行政规制与环境司法规制比较分析 |
3.1.4 小结:环境治理的第三条道路 |
3.2 为何协调: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制度根源 |
3.2.1 制度供给:环境公益诉讼单一模式选择的弊端 |
3.2.2 制度需求:环境司法专门化中的程序协调需求 |
3.2.3 如何调适:通过程序协调释放环境司法效能 |
3.3 如何协调:诉的合并在程序协调中的应用及其限度 |
3.3.1 诉的合并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中的应用基础 |
3.3.2 诉的合并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中的应用形态 |
3.3.3 诉的合并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中的应用策略 |
4 环境公益诉讼的内部程序整合 |
4.1 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整合 |
4.1.1 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模式比较 |
4.1.2 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模式选择 |
4.1.3 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整合路径 |
4.2 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整合 |
4.2.1 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整合的现实镜像 |
4.2.2 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整合的理论证成 |
4.2.3 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整合的制度完善 |
5 环境公益诉讼的外部程序衔接 |
5.1 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程序衔接 |
5.1.1 双轨制环境诉讼模式的现实镜像与问题梳理 |
5.1.2 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程序衔接的理论基础 |
5.1.3 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程序衔接的制度构造 |
5.2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程序衔接 |
5.2.1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辩证关系 |
5.2.2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问题 |
5.2.3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机制 |
6 结语: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限度及其规制 |
参考文献 |
附录 |
A 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B 学位论文数据集 |
致谢 |
四、试论我国法律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建立(论文参考文献)
- [1]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之否定与替代方案[J]. 蔡虹,王瑞祺. 山东社会科学, 2022(01)
- [2]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研究[J]. 汤维建.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2(01)
- [3]刑事附带民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D]. 陈攀. 中国政法大学, 2021
- [4]司法解释附带审查制度论[J]. 王杏飞,陈娟.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1(05)
- [5]个人信息的检察公益诉讼保护路径研究[J]. 邵俊. 法治研究, 2021(05)
- [6]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研究[D]. 石贤平. 吉林大学, 2021(01)
- [7]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J]. 庄玮. 中国应用法学, 2021(04)
- [8]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研究[D]. 蒿臣阳. 燕山大学, 2021
- [9]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界定 ——基于《行政诉讼法》第61条的分析[D]. 叶舒婷. 浙江工商大学, 2020(05)
- [10]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论[D]. 何江. 重庆大学, 2019(05)
标签:法律论文; 行政诉讼法论文; 环境公益诉讼论文; 法律援助的范围论文;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