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挥江苏民间投资优势的若干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鄂义强[1](2020)在《中国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研究》文中指出自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实施扩招政策以来,中国高等教育由培育“精英”逐渐走向大众化,大学毕业生人数从扩招后第一届(2003年)的212万人次上升到2019年的834万人次,在就业市场化的今天,大学生就业难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之一。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就业是最大的民生,要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随着大学生就业问题日益凸显,中国政府对大学生就业的重视程度不断加大,已将大学生就业问题上升到一个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加以重视,同时国家层面不断出台系列的就业政策引导和促进大学生就业。在此背景下,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的问题研究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本文选择了中国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进行研究,也就是把大学生就业与政府责任这两个带有根本性的问题结合起来进行研究,将大学生就业置于整体政府责任的建构逻辑中去考察,从而有助于厘清政府在大学生就业中要承担的有关责任,在此基础上展开问题研究,就可以明晰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构建的重点。厘清中国大学生就业中的政府责任,是开展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研究的逻辑起点。通过对大学生就业与政府责任之间关系的省思,依据责任政府理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民本观、市场失灵理论、新公共服务理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理论,依据现实中政府维护公民基本生存和发展权的政府基本职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国家政府职责,阐释政府对大学生就业履行责任的必要性,厘定中国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为政府调控责任、政府服务责任、政府监督责任。一般而言,研究社会现象和相关问题,都不能割裂历史的纵向联系,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在不同就业制度时期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政府责任履行状况进行考察,也就是于历史演进中去考察大学生就业政府责任的履行,阐释大学生就业中政府履行责任的合理性及存在的问题,凸显20世纪末大学生自主择业时期政府责任履行上存在的问题,确保当代大学生就业政府责任研究的历史承续性,为进行深层次的问题研究打下基础。呈现当代中国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调控责任、政府服务责任、政府监督责任履行的总体现状,在此基础上开展中国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的问题研究。为提高研究的可信度与客观性,以网络问卷调查和个案访谈进行实证研究。编制《毕业年级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情况调查问卷》,调查对象涵盖全国52所高校、20 197名大学毕业生,通过社会学统计软件SPSS对问卷数据进行分析,主要采用频率分析法和交叉分析法,分别得出频率分析结果和交叉分析结果。同时对部分用人单位负责人和政府官员进行个案访谈。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调控责任、政府服务责任、政府监督责任三个向度的问题研究。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调控责任履行上的问题为:就业政策对大学生个人需求关注不够,就业政策的规划性与协同性亟待提升。大学生就业中政府服务责任履行上的问题为:高校以就业服务促进大学生就业主体意识不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促进大学生就业作用不明显。大学生就业中政府监督责任履行上的问题为:回应大学生就业状况的高等教育质量有效监督不足,大学生平等就业法治环境建设滞后,大学生就业政策监督机制不健全。深入研究英国、美国、日本、瑞典等发达国家,俄罗斯等经济转型国家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状况,从中得到有益启示。在此基础上,立足中国国情,提出中国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的重要性与特殊性,以及中国大学生就业政府责任构建必须坚持的中国道路。最后在现实的逻辑上回应理论逻辑中所厘定的大学生就业中的政府责任。探索立足中国国情的大学生就业政府责任履行的建构性策略:在政府调控责任上的策略建议为,树立以人为本的就业政策理念,提升就业政策的规划性与协同性;在政府服务责任上的策略建议为,强化高校就业服务促进大学生就业的主体意识,增强公共就业服务的大学生就业服务供给能力;在政府监督责任上的策略建议为,以政府监督优化高校人才培养机制,以法律制度保障大学生平等就业,以主体问责制提升就业政策执行实效性。从而在现实的逻辑上,形成中国大学生就业中的政府责任促进机制,力求逐步破解中国的大学生就业问题。
吕慧娜[2](2020)在《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文中提出“二战”后,各国都处于国内经济恢复与发展、国际上经济赶超竞赛的时代背景,面对国内区域发展不平衡的景象,各国普遍开展了以对特殊落后区域的重点开发以及对国土资源的综合性开发为主要形式的国家区域援助,在国际上形成了由国家(政府)对区域市场“失灵”进行干预的援助浪潮。国内,伴随着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实施和推进,欠发达地区的发展成为缩小区域差距的关键环节,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在改变欠发达地区贫穷落后面貌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但是,随着援助实践的逐步开展,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有效性、甚至存在的必要性都饱受质疑。在此背景下,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制度价值和当代品性值得我们重新反思。一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制度作为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权益倾斜性配置的主要路径,在缩小区域差距方面仍具有现实意义;另一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本身存在诸多局限,主要表现在:援助对象识别缺乏明确的标准、援助方式的有效性因制度缺陷而大打折扣、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不完善等方面。为此,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行制度上的完善,成为当下该制度突破发展困境的有力举措。域外主要国家在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援助时,多采用“立法先行”的调控模式,通过法律制度的规定性和强制性,保证了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化、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的强制性,且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实践证明,通过法律制度保障国家区域援助的长效供给是正确的选择,这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完善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启迪。当前学界提出对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加强法制保障的着述并不鲜见,但令人遗憾的是,当前关于国家区域援助法制建设的研究,要么仅停留在观点提出层面,要么止于国家区域援助法制理念、文化和伦理等高度,呈现出模糊化的研究态势。至今尚未有从经济法独有的研究视角,将国家区域援助法制理念或观念,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搭建起国家区域援助法律制度框架,为国家区域协调发展的法治化提供制度理论支撑。本选题之创作初衷即源于经济学提出国家区域援助急需法制保障,而法学研究却并未跟进的现状。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进一步揭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通过法学视角为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援助方式选择和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提供些许制度理论上的参考与借鉴,并期望成果能够引起国家区域援助相关部门的关注与重视。本文除了引言与结语之外,共包括七章,内容分别为:第一章——“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研究的理论准备”。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相关的核心概念和制度要素。首先,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相关的核心概念“区域”、“援助”、“区域援助”、“国家区域援助”等进行界定。关于“区域”,区域经济学、区域地理学、区域政治学、区域社会学等学科都进行了大量的先期研究,但并未对区域的概念形成共识。法学学科中法理学、行政法和经济法等部门法对区域的界定,也是各家之言,范畴不一。为此,笔者对不同学科关于“区域”的界定进行了梳理,在借鉴各学科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将“区域”界定为“一国国内跨越行政区划界限限制的、具有共同利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欠发达”的地域共同体”。关于“援助”,笔者对脱胎于国际层面发达国家或地区对欠发达国家或地区提供发展援助的援助理念进行了追溯,在此基础上,将“援助”界定为资源从一个国家或地区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自愿转移,且这里的“资源”泛指一切能转化为生产利益的资料、资金、能源、服务、工作人员、知识或其他资产。关于“区域援助”,范围涉及到国际、国内两个视角和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而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涉及的“区域援助”主要是中观层面,即一国范围内中央政府或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的援助,分别称为“国家直接投入的区域援助”和“国家政策推动的区域援助”。综上,可以将“国家区域援助”界定为一国中央政府通过直接投入或政策推动的方式对其国内跨越行政区划界限限制的、具有共同利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欠发达”的地域共同体进行的资源转移。为了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一步展开研究,笔者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制度要素进行了解构,并将援助前期需要明确的援助对象、援助过程中需要选择的援助方式和援助结束后需要进行的绩效评估和结果应用作为重要的制度要素,为后文研究奠定基础。第二章——“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本章主要讨论国家职能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义务、发展权利理论与区域发展权、实质正义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首先,明确国家区域援助义务的产生主要源于国家职能的演进。国家从最初的安全保障职能到后来的经济调节职能的演进,使其从以往的“守夜人”角色转变为国家宏观经济的管理者和微观经济的调节者。而随着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的加剧,使国家又肩负起“中观经济的协调者”的重任,国家区域援助义务即是这一职责的内容之一。一般而言,国家区域援助义务是指将国家所负有的援助欠发达区域的职责进行义务化规定的一种强制性规范。从逻辑根源上看,国家所负有的对各区域进行平等保护的职责要求,正是国家对先天资源禀赋条件恶劣的欠发达区域具有区域援助义务的内在根源;对历史上作出过“特殊牺牲”的区域进行成本的延期支付或补偿,是国家区域援助义务产生的历史根源。其次,将发展权引入区域领域,使欠发达地区获得与发达地区同样的区域发展权利。区域能否作为发展权的主体,建立在区域是否具有法律主体地位的基础之上。本文认为,区域具有法律主体地位,能够成为发展权的主体,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传统的主体制度无法有效应对区域问题;法律主体发展史表明,赋予“区域”以法律主体地位具有很大的可能性和制度空间;从法律主体意志要素、能力要素和道德要素方面分析,“区域”与法律主体要素相契合;“区域”作为区域政策等制度供给的概念主体已经普遍化,且区域合作协议显示了“区域”作为契约主体全面符合法律主体资格标准,同时,区域环保公益诉讼反向肯定了区域的法律主体地位,可见,区域主体性得到实践佐证,也是实践所需;从价值分析角度来看,赋予区域主体地位是为了区域市场秩序,实现区域正义;等等。综上,区域利益作为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时代的产物,区域主体也是对法律主体扩张理论和“非法人团体或其他组织”等当代社会崭新的第三类主体类型出现的有力佐证,区域作为法律主体具有正当性法律基础。由此,发展权主体由“人”向“区域”的扩展,使得发展权的内涵发生了重大变革。从内容上来看,区域发展权应包含一系列权利,包括获得信息权、参与权、融资权、获得援助权、获得法律救济权等;同时,区域发展权应以培育和提升欠发达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为主要内容。从权利实现上看,区域发展权需要宪法保障,笔者建议在第四条之前增加一条针对“区域”的宪法保护规定,明确提出保护区域发展权,并将保护的对象区域进行列举;区域发展权实现须进行结构性分配,对于具有经济发展基础的区域,“造血式”援助能帮助其实现自我发展,对于其他不具有经济发展基础的区域,“输血式”援助仍具有现实意义。再次,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有利于实质正义的实现。正义理论经历了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转变,在区域层面表现为“区域正义”。针对区域市场出现的“非正义”现象,对区域结构中的弱质主体进行法律制度上的区别对待,进而使弱质主体获取与强质主体对等的发展权利,此种实质正义的实现就是“区域正义”。要实现“区域正义”就必须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权利倾斜”,而国家区域援助就是“权利倾斜”配置的有效路径。总之,国家区域援助义务与区域发展权构成了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权义架构”,为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行法律视域的研究和架构提供了合理性依据,同时,国家区域援助对“区域正义”的追求,充分体现了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治意义和实践价值。第三章——“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历史、现状与问题”。本章主要讨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演进过程、立法现状、政策规范及存在的法律问题。首先,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经历了从萌芽到正式形成,再到推动立法的发展过程。自建国伊始,我国区域发展层面就存在“援助”萌芽;直到改革开放初期,“对口支援”政策的提出,标志着我国以国家直接投入的区域援助和国家政策推动的区域援助为主要内容的国家区域援助制度体系正式形成;世纪之交以来,我国陆续实施战略性扶贫、“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地区崛起”等战略,极大地扩张了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内容,同时,由国家层面推动的区域援助立法工作也使得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逐渐走向制度化、法律化。其次,我国目前并没有对国家区域援助进行专门立法,援助理念大多散落在各部门法法律的个别条款之中。通过对我国成文法和政策法规的梳理,笔者发现,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存在较多问题:国家区域援助前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不明确;国家区域援助过程中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国家区域援助后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性的强制性缺失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有效性、存在的必要性、时代意义和当代品性深受诟病。本文主要针对这三个方面,从法学视角进行制度分析,以期重塑国家区域援助的制度价值。第四章——“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本章主要讨论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立法规定、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背景、目标和原则,以及实现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的建议。首先,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区域援助立法中都明确了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达到标准的才有权接受援助。其次,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是国土规划中的区域规划层面。在国土空间规划方面,我国现行的主要法规政策包括《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等,根据这些政策要求,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进行科学识别必须建立在“多规合一”、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要求基础之上,对现行有效的国土空间规划内容进行整合,与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相衔接。再次,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作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重要内容,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专项规划,具体内容包括援助对象的识别及对应的识别标准。笔者在综合分析区域经济发展历程和早期学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过去存在且延续至今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边境地区、贫穷地区和实际发展中出现困难的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产业衰退的老工业城市地区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划定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并拟构了各援助对象识别的地域单元标准和识别标准,建议通过“基本法+单行法”的形式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进行立法规定。在与现行立法的衔接方面,区域规划相关的现行立法被统一囊括进国土空间规划中,与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相关的立法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专项规划,并作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的组成部分。第五章——“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主要类型、各类型援助对象区域适用的援助方式组合、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和区域金融支持制度。首先,国家区域援助方式体系。根据域外国家区域援助方式分类以及我国针对不同区域在不同历史发展时期所采用的援助方式,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由直接援助和间接援助构成的援助方式体系,本文主要研究以财政援助、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为主构成的直接援助方式。在此基础上,笔者尝试性地构建了我国未来国家区域援助援助方式组合适用体系,以期发挥各项援助方式及相关制度的“合力”。其次,区域财政援助制度。根据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存在的立法质量不高、制度安排与制度目标自相矛盾、转移支付结构在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有限、缺乏细化的用途限制、缺乏统筹安排和项目衔接调整等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完善建议:加强对国家区域财政援助的立法规定,并对现存的转移支付项目进行整合和清理,同时重视转移支付程序的立法工作;税收返还应放弃“基数法”,改采特定税种税收返还法;结构上应提高专项转移支付的比重;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的细化规定,包括资金所占项目的比例、援助资金与区域发展所需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的关系、资金的拨付时间、使用限制等方面;转移支付项目设置注重统筹协调安排,增设“转移支付调整费”用于转移支付项目的衔接和协调成本支出;等等。再次,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区域税收优惠制度与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相辅相成,部分财政援助需要依靠区域税收优惠措施来实现,二者在进行国家区域援助中联系紧密,组合适用,不可分割。在借鉴美国、日本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经验的基础上,笔者对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存在的问题,诸如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多集中于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变相减免税、税制结构不合理、跨区域税收分成规定不明确等,提出了以下完善建议:通过立法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税收优惠制度的规范,进一步清理、整合混乱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赋予欠发达地区一定的税收优惠调节权;逐步增加直接税在税收体系中的比重;进一步明确跨区域税收分成规则等。最后,区域金融支持制度。我国在区域金融支持方面,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为区域金融支持法律制度供给不足;银行金融机构本身制度性原因诱发“资金外流”;统一的货币政策工具引致不同的地域意义;政策性金融“政策性”功能缺位等。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完善建议:通过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法》、在区域援助基本法或单行法中规定倾斜性区域金融支持条款,加强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法律供给;通过对“总行——大区分行——中心支行——支行”一元四级的央行组织制度在职权与职责方面进行改良,在金融机构设置与职能安排上实现区域金融支持;实施区域差异化金融,对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再贷款、利率等进行差异化安排;通过设置政策性和市场性双目标、设立区域政策性银行等路径,对政策性银行的“政策性”功能进行补强。第六章——“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主体内容及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首先,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从法制思维角度而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法律制度是对国家区域援助行为“监管的监管”;从理论依据角度而言,公共产品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新公共管理理论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同时,区域财政援助绩效评估作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核心构成,存在很多问题,进而引发了对国家区域援助进行绩效评估的制度思考。其次,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主体内容构成。在对国家区域援助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生命周期”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对评估主体、评估周期、评估指标、评估结果等“结构性构成”进行细化,搭建起以时间维度和内容维度为框架的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制度,保障了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有效性及结果的合理性。再次,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对于绩效评估结果为无效的国家区域援助,要进行援助无效责任追究,并通过“资格减等”对援助主体能否获得国家在援助制度中设置的各项优惠资格及优惠的级别进行降级减等,通过“回转”实现援助力量的保存,从而把积极的鼓励促进和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通过奖励和惩罚实现对区域援助行为的指引和调控;对于绩效评估结果为有效的国家区域援助,要通过动力机制、补偿机制、风险防范机制、激励与约束机制等,有序推进相关援助对象区域退出国家区域援助,以减轻国家财政压力。第七章——“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的域外考察及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首先,域外各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考察。各国区域援助普遍“立法先行”,法律体系呈现出以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为核心、以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为实施细则的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特点,对我国进行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其次,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立法应是由多层级、多位阶立法和政策等不同法律形式构成的一套法律体系,具体包括:以法律形式为内容的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以政策、规划等形式为内容的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和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第一,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制定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应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同时要重视地方参与和社会参与,满足对现行国家区域援助政策进行宏观梳理和指导的立法要求。内容方面,统筹国家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对欠发达地区的援助,涉及到援助理念、援助原则、援助对象、援助方式和绩效评估及应用的一般性规定。第二,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在单行法体系方面,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主要包括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和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根据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结果,我国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主要包括老少边穷地区援助单行法和困难地区援助单行法,具体包括革命老区援助单行法、少数民族地区援助单行法、边境地区援助单行法、穷困地区援助单行法、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援助单行法、产业衰退的老工业城市地区援助单行法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援助单行法。根据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主要方式,我国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主要包括区域财政援助单行法、区域税收优惠单行法和区域金融支持单行法。在单行法形式方面,鉴于我国当下的法制环境和区域法治实践,笔者认为以法规政策为主要形式具有正当性和可行性。在单行法层级和制定主体方面,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所涉及的援助对象区域与我国行政管理层级相对应,存在国家、省、市、县、镇(乡)5个层级,因此,国土空间规划、区域规划等也应在层级上分为5个层级,针对不同层级空间区域规划进行援助的单行法也相应分为5个层级,而不同层级单行法的制定主体也分别由国土资源部法规司(跨省级)、国土资源部在省级的派出机构与省级立法部门(省级且国土资源部在该省设立派出机构)、国土资源部指定人员与援助对象区域所在行政层级立法部门(省级及以下各层级且国土资源部未在该行政层级设立派出机构)承担;如果涉及到区域援助的特定援助方式,则由该援助方式所涉主管部门参与到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的起草工作中来。在单行法内容方面,要进一步细化对象识别的标准,明确特定区域援助中适用的援助方式,并对区域财政援助、区域税收优惠、区域金融支持等主要援助方式进行特殊规定。在单行法的实施与监管方面,要加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应用,进一步编制详细规划,充分利用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并维持稳定性。
常玉栋[3](2020)在《信贷减贫及对农户收入的影响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贫困和农村低收入人群在我国受到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城乡收入差距大,东西部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依然严峻。在制约广大农村地区发展和农户收入增长的因素中,信贷资金投入是一项重要的资源因素。我国农村地区普遍存在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农户金融需求被满足程度较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关注金融扶贫,信贷减贫的发展经验值得进行总结,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不断地调整和完善。信贷资源对农户收入是否带来影响,影响程度为多大,主要的影响因素有哪些,在地域、环境等有较大差别的不同农村地区,其信贷资源的投入差别和发展趋势如何,是需要进一步分析和讨论的问题。本文以农村金融发展理论、贫困与反贫困理论、要素分配理论、区域非均衡发展理论、信贷配给理论等作为理论基础,对国内外农村金融供给与需求、农户信用、农村金融与农户收入的关系、农村金融支持产业扶贫等进行了文献回顾。通过分析美国、韩国、孟加拉等国家的农村金融发展及促进农户增收方面的经验,发现发达国家更多关注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与合作社、农户的紧密联系,强调政策性金融作用和农村合作金融体系,推进合作社专业化并带动区域产业发展;发展中国家更多关注的是贫困群体,以提高贫困农户的自身发展能力为目标,从而提升金融支持农户的自我“造血”能力。这些经验给我国农村金融发展带来的启示是,农村金融发展既要推动农村产业化发展水平,也需要关注贫困农户的各种金融需求,注重农村金融体系建设。本文从宏观和微观层面对于信贷支持农户减贫的减贫效应进行详细的分析。在宏观层面,以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为基础,对正规金融、非正规金融对农户收入差异的影响进行了比较分析。在微观层面,基于中国社会科学院2016年百村调查数据,实证分析了农户成为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主要影响因素,并对于影响农户收入的影响因素和影响程度进行了量化的分析。在宏微观分析做出了分析判断后,结合地区发展实际案例,对分析结果进行验证和评价,从而更加准确的剖析信贷影响农户收入增长问题。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得出了以下的主要结论:第一,在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信贷的减贫上,扶贫贴息贷款的商业化运作方式难以使贫困农户获得贴息贷款的支持,小额信贷的广泛普及扩大了信贷在贫困农户中的覆盖范围,非正规金融在农村仍发挥。信贷资金的使用有偏向于工业和服务业发展的特点,信贷资金在农村的供给和需求存在规模、结构上的双重不均衡,农村仍存在资金外流的现象。信贷资金不能在农村地区找到有效的投向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正规金融在农村地区仍存在功能缺位。非正规金融是正规金融的重要补充,但对极度贫困农户的金融支持仍有许多不足。第二,信贷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关联程度低。信贷本身对农村地区特别是贫困地区无法单独发挥作用,需要在与农户特征、地区资源禀赋和产业发展相结合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提升农村地区教育水平和保障农户身体健康是实现农户脱贫的重要因素。信贷对农业产业链条优化升级与创新的支持不足。第三,在信贷对农户收入的影响上,农户借款选择正规金融还是非正规金融并不关键,非贫困农户易于从正规金融获得贷款支持,贫困农户更易于从非正规金融获得贷款。贷款金额大小与农户能否脱贫关联度不高,而贷款用途和借款经历对于农户增收影响显着。农户借款用途用于生产的,对于农户增收的正向效应显着。农户对于贷款便利性的要求不高。农村地区工资性收入对于非农业经营收入有一定的替代效应,但工资性收入的增加可以有效抵消非农业经营收入的减少。这对信贷支持产业发展带动区域经济增长提供实证支撑。第四,信贷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合作的减贫的效果显着。信贷支持农业产业化扶贫成功实践在于由地方政府主导、依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结合本地资源优势,按照市场经济逻辑发展农业产业。细化产业链条分工,让专业人干专业事,做好基层干部的激励引导,用好用活支持三农发展的金融政策。在分析结论的基础上,提出以下政策建议:第一,厘清信贷与政府的边界。加大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扩大农村正规金融规模,规范发展农村非正规金融。通过政府信用和银行信贷资金的支持和背书,撬动更多的社会资本,与农户形成有效的利益联合体,形成发展合力共同推动农村特色产业发展,从而弥补信贷资金单独发挥作用支持农村发展的诸多不足。政府政策的制定应关注改善产业发展相关的经济和制度环境,给市场稳定的预期,减少政府意志的补贴激励。第二,加强信贷对农业产业的支持深度。强化金融对农业产业的理解程度,重视对产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信息流、资金流的收集和数字化,建设基于完整产业链数字信息的供应链系统。建立和完善农村信用评价系统,通过互联网技术赋能农业产业链,为金融在农业产业中的应用建立完善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加强科技创新对特色农业产业发展的支持。第三,加强农村组织与配套设施对信贷的支持。政府进行积极引导,强化农村合作社的功能与作用,逐步拓展以农村合作社为基础的产业发展闭环。金融机构要加强金融知识普及,与农户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渠道,提高农户对金融机构的信任度。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相关制度与配套措施,保障金融机构处置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权益。第四,以市场化为基础强化信贷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支持。大力扶持贴合市场发展规律的农业龙头企业,推动特色农业产业发展。创新政府、农户、农业企业、合作社、金融机构的利益联结机制,强化农户贷款与龙头企业的利益绑定,使信贷与农业生产经营周期匹配,提升贷款的支农效率。注重农产品的品牌打造,优化产品体验,加强龙头企业在农产品品牌打造中发挥的作用,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和信贷倾斜。
穆君[4](2019)在《河北省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当今时代是经济全球化的时代,任何国家和地区都不能不面对它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只有充分利用好“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才能在国际舞台站稳脚跟,实现经济稳步发展。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一带一路”倡议,既给沿线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带来深远影响,也为国有企业境外投资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国际平台,对整个国内市场产业升级和传统优势产能转移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河北省是我国传统产业大省,特别是国有企业在钢铁、水泥、化工原料等基础性建设领域技术成熟、产能富裕,具备对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产品需求和产能缺口的条件。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批示:“国有企业是壮大国家综合实力、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必须理直气壮做强做优做大”。境外投资是促进国有企业发展的有效路径,河北省政府积极出台政策,引导和支持国有企业利用自身装备和技术优势,以更高起点重视“走出去”战略。在此背景下,河北省国有企业抢抓机遇,精准投资,“走出去”步伐明显加快,根据河北省国资委决算统计报表显示,截止2018年上半年,省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已在全球15个国家或地区,设立了45家境外企业,累计境外资产高达690亿元人民币,取得了不菲的成绩。但是,河北省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起步晚,整体实力不足,在境外国有资产监管、跨国经营、技术创新,以及组织管理等方面还存在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因此,本文选择以河北省国有企业境外投资为研究对象,既对拓展完善区域经济具有理论意义,也对河北省国有企业在“一带一路”倡议下实现境外投资飞跃发展具有实践意义。本文在梳理总结境外投资基本理论的基础上,通过对河北省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现状进行分析论述,指出河北省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宏观上仍面临国际、国内双重挑战;在微观上也存在着尽职调查不足、投资方式单一、企业管理层风险意识薄弱以及国际化管理经验不足等问题,并从境外投资区位选择、进入模式选择和风险防控三个方面着手进行详细论证,同时,借鉴发达国家国有企业和我国大型央企境外投资实践和经验,提出河北省国有企业要把握好“一带一路”建设和京津冀协同发展机遇,加快加大境外投资步伐和力度,充分做好尽职调查,深入掌握东道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情况,选择适合的投资区位和投资进入模式,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提前作出预案,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走出一条符合河北省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发展之路。通过对影响境外投资区位选择因素的分析,得出结论:河北省传统产业,如钢铁、建材、装备制造、医药、纺织等具有优势地位的国有企业,宜选择在周边国家,非洲和拉美等地建立境外生产制造基地;资源型企业适宜到澳洲、非洲、拉美、中亚等资源富集地区投资开发铁矿和有色金属等资源,以缓解资源紧缺限制;促进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非洲地区建立经贸合作区;支持大型国有企业,如进入世界500强的河北钢铁集团、冀中能源集团,在欧美发达国家开展跨国并购。通过对影响河北省国有企业投资进入模式选择因素的分析,得出结论:河北省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进入模式应选择渐进式模式。从企业自身考虑,以技术优势开展境外投资宜选择新建投资,处于技术劣势则适宜跨国并购,国际化经验不足时,宜选择跨国并购,待经验积累到一定程度可选择新建投资。同时,根据企业资源禀赋,股权结构从低控制、低投入、低风险逐渐转向高投入、高控制与战略性强的股权结构。从东道国方面考虑,投资资本市场发展较差的国家宜优先考虑新建投资,对资本市场发达、市场经济体系成熟、风险相对较低的国家,可考虑跨国并购。当东道国的外资、外汇等政策的非连续性或不可预见性比较大的情形下,企业应集中控制权。从目标企业看,对价值确定,能够产生速度经济的目标企业,宜采用跨国并购,反之则倾向于新建投资。通过对河北省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进程中遇到的风险进行分析,提出建立省级政府、国资监管部门、国有企业母公司和境外子公司(分支机构、投资项目等,以下简称境外子公司)四级风险评价系统,并将风险评价体系功能延伸,分别与风险预警、业绩考核进行对接,形成有效的风险防控体系。与风险预警对接形成四级联动机制,提高风险的预警范围和排查深度;与业绩考核对接,将境外投资风险纳入企业考核范畴,形成对国有企业母公司及境外子公司管理层更为适合的综合考评系统,实行风险奖惩制度。最后提出促进河北省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配套措施建议,从宏观制度层面提出:政府应加强境外投资金融支持力度、提高境外投资管理水平、完善境外投资服务保障机制;从微观层面提出:国有企业应审慎作出境外投资决策、加强尽职调查提高风险意识、加快技术管理创新提高国际化水平。
曹书[5](2019)在《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研究》文中认为随着我国现代经济体系改革的日益深化,在为国民经济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过程中,资源型城市国家能源、资源安全保障义务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权利间的矛盾冲突愈演愈烈,通过利益补偿机制化解该项“非对称性矛盾”已然成为区域协调发展紧迫的现实需求。为此,国家通过资源税改革及中央财政专项拨付等方式为资源型城市提供了纵向补偿,形成了补偿机制“纵多横少”的格局。但是财税体系的纵向补偿因周期性与有限性无法独力扭转资源型城市颓势,还须为资源型城市脱困振兴提供长效性横向补偿机制。2018年11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的意见》,在“健全区际利益补偿机制”当中将“健全资源输出地与输入地之间利益补偿机制”予以重点强调,指出“围绕煤炭、石油及其他矿产等重要资源,坚持市场导向和政府调控相结合,加快完善资源开采、生态治理等外部成本内部化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鼓励资源输入地通过共建园区、产业合作、飞地经济等形式支持输出地发展接续产业和替代产业,加快建立支持资源型地区经济转型长效机制。”可见,作为资源输出地的资源型城市获得作为资源输入地的非资源型城市横向利益补偿之正当性已经得到国家认可,资源型城市要避免矿竭城衰的悲剧,必须构建切实可行的横向补偿机制,引导非资源型城市利益回流,让资源红利反哺当地。但在当前,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问题仍停留在战略与指导思想层面,其具体机制的构建问题亟待学界破题。横向补偿研究的滞后主要表现于补偿主体、补偿客体、补偿权利义务关系、补偿原则、补偿标准、具体补偿方式等要素尚未制度化、权利化与法律化,一套科学合理的横向补偿法律机制能够为资源型城市的横向补偿提供理论基础与权利依据,以权利结构为指引设计横向补偿技术性措施,并在确权入法中引导和鼓励作为资源输出地的资源型城市与作为资源输入地的非资源型城市间建立约束性横向补偿关系,落实横向补偿效应,从而推动资源型城市利益横向补偿向权利化、法律化及常态化的补偿路径倾斜。截至目前,法学界对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理论研究还很少,无法为操作层面提供有效支撑。本文对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的法律机制展开研究,其目的即是为了从经济法学角度填补这个法律机制短板。因此,该项研究具备一定的理论价值、现实迫切性与实践指导意义。本文主文部分共分为六章,形成递进与总分的逻辑结构。首先以资源型城市补偿机制的演变为开端,指出横向补偿机制对资源型城市的重要意义;随后分析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核心构成;紧接着探讨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补偿技术;在前三章所述内容的基础上,对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具体方式展开论证,包括横向补偿基金的规则设计、横向补偿PPP项目的引导与规制及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路径三种类型。具体要点如下:第一章——“资源型城市补偿机制的演变”。本章主要讨论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损益间的因果律、资源型城市纵向补偿的不足、横向补偿机制的价值与缺陷,以及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作用。首先,界定资源型城市的基本内涵与外延。尽管人们对“资源型城市”一词早已熟知,但其具体内涵与外延却在随情势变更而不断变动,对其作出限定实有必要。同时,经济发展停滞、社会保障落后及生态环境恶化构成了我国资源型城市的发展障碍。因此,本文在深入探讨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之前,有必要将资源型城市的基本范畴与所面临的主要问题阐述清楚;其次,明确横向补偿机制的应有之义。补偿机制在各学科及同一学科不同领域均有广泛且深入的研究与应用,并衍生出众多的研究范畴。究竟是哪一学科最早将补偿机制作为一种专业术语加以使用,现已无从考证,但近些年在法学领域对补偿机制的研究持续升温却是不争的事实。法学的初期研究领域主要在于国家合法行为对公民损失的行政补偿机制,而后开始转向生态补偿机制的各要素研究。随着研究的深入,补偿机制开始分化为政府补偿与市场补偿、纵向补偿与横向补偿等机制类型,各自的内涵与外延也在不断丰富、发展与演进。故此,在本文深入研究横向补偿法律机制之前,对横向补偿机制的限定也十分必要;再次,提出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损益间的因果律,找准现有横向补偿机制的症结,为法律机制研究提供价值依据。从现实国情角度看,对资源的大量开发与过度开采,导致资源型城市的迅速崛起,为国民经济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因资源的有限性与不可再生性,长期开发后的资源型城市也必将面临资源储备量递减甚至枯竭,资源型城市也随之衰落,并引发了产业升级转型、下岗就业与再就业、社会保障不足、生态环境修复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仅靠资源型城市自身是无法承受的,也不该让其独立承担,亟待外部大量的资金、资本及其他带有活力的生产要素投入。相较而言,非资源型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程度要远高于资源型城市,这些城市在资金、资本及优质生产要素方面具有显着的比较优势,是改革发展成果的实际享有者。因此,本章揭示出资源型城市发展滞后与非资源型城市“受益板块”的高速发展之间存在显着关联性,提出“两类城市的损益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观点,并在梳理我国资源型城市的补偿机制之后,发现横向补偿机制的症结所在,为后续法律机制的构建指明了方向。第二章——“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构成”。本章主要讨论横向补偿机制的权利化意义、横向补偿权存在的必要性、生成的可行性,以及横向补偿权的基本内涵、生成逻辑与权利结构等问题。首先,明确由横向补偿机制向法律机制蜕变的路径。法律机制是有关权利与义务的规范工具,法学领域业已关注法律机制在资源型城市补偿实践中的重要作用。然而,对法律机制的含义、机制向法律机制转化的路径以及权利作为法律机制核心的认识等方面仍未深入,只谈法律机制之形,不谈法律机制之魂,造成机制与法律机制混为一谈。因此,在探讨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具体措施之前,应率先对机制向法律机制转化路径予以界定,并对横向补偿权的内容进行深入研究,以描述出该法律机制权利化的具体形态;其次,证明横向补偿权存在的必要性与生成的可行性。资源型城市的补偿权最早出现于因资源开采引发生态环境问题所进行的补偿实践,但资源型城市能源资源安全、生态安全等多重保障义务对传统补偿权提出了挑战。考察横向补偿权存在的必要性与生成的可行性,有助于更准确的理顺新型补偿权的内在法律逻辑,指导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具体举措的设计;再次,揭示横向补偿权的内涵、生成逻辑与权利结构。由于资源型城市的横向补偿属于现有行政区域关系的横向化,主要以横向补偿权为核心的法律机制来完成,故而将横向补偿权称为该法律机制的核心构成。此外,与传统生态补偿权不同,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权涉及的利益相关者众多且错综复杂,因此在阐述横向补偿权基本内涵与权利结构的基础上,应在不同类型利益关系中界定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第三章——“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补偿技术”。本章主要讨论横向补偿的原则、横向补偿方式的总体设计及横向补偿标准的设定三方面。首先,在进行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时,具体的横向补偿措施与补偿标准应当依据一定的原则设定。资源型城市的横向补偿须遵循区域利益协调、社会福利增加、多元主体参与及比较优势互补四大原则。其中,区域利益协调原则为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机制设计的基本原则,社会福利增加原则为横向补偿措施的评价原则,多元主体参与及比较优势互补则为横向补偿行为的适用原则;其次,总体设计横向补偿方式。基于前述分析,资源型城市确实存在“资金、公共事业与生产要素跨区域补偿”之客观需要,且该横向补偿客观需要具有显着的层次性。⑴资源型城市公共事业横向补偿因主要围绕民生改善,可被界定为满足生存需要的补偿,即生存性补偿方式,其在横向补偿方式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⑵对资源型城市资源价值、生态保护、公共事业及经济可持续的资金横向补偿虽可对资源型城市系统生存与发展各方面予以全面补偿,但无法做到按需补偿,是在保障资源型城市基本生存条件的基础上为其提供发展机会的适当补偿,即兼具生存性与发展性的适当补偿方式;⑶资源型城市经济可持续需要新兴产业的培育和接续产业的选择,关键在于劳动力、土地、资本、信息、科技及企业家才能等优质生产要素的引入,非资源型城市在良性资产充裕度和优质生产要素活跃度等方面均具有显着的比较优势,这些优质生产要素的跨区域补偿属于发展性补偿方式。本文认为,基金、公私合作PPP模式及对口合作三种制度的功能性与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的客观需要具有一致性。三种制度与具体补偿领域相结合,能够形成横向补偿基金、横向补偿PPP项目和短缺生产要素的对口合作三大横向补偿方式。三大横向补偿方式只有紧急结合,形成合力,方能全方位保障资源型城市的资源有效输出、经济可持续发展、民生改善及生态保护等多元任务的落实;再次,设定横向补偿标准。在将经济学外部性理论确定为横向补偿标准的理论依据后,本文深入探讨了横向补偿标准的量化方法、量化障碍与创新路径。第四章——“横向补偿基金的规则设计”。本章主要讨论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中的资金不足问题、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应对思路与缺陷,以及横向补偿基金的修正路径。首先,指出补偿资金不足与补偿需求充裕的矛盾。“资金不足”是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进程中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资源型城市的资源价格与价值剪刀差、生态环境的恢复与建设、产业升级与转型及民生福祉的提升均需要大量资金的注入,但资源型城市现有的地方财政收入及中央财政纵向补偿规模与上述事权并不匹配,资金缺口很大,亟需另觅补偿资金来源;其次,归纳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应对思路与缺陷。如前所述,资金缺乏是资源城市面临的共同问题,绝非某类资源型城市所独有。就此而言,中央财政专项划拨对资源枯竭型城市的补偿实质上是一种应急措施。早在首批资源枯竭型城市评选之前(2007年),国家就着手设计能够全覆盖各类资源型城市的基础性、长效性的资金补偿筹措机制——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并由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管理试行办法》,希望在2015年中央财力性转移支付结束之季由准备金制度接力,继续对资源型城市转型提供资金保障。但时至今日,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仍未出台,中央财政对资源枯竭型城市的补偿也已疲态尽显。那么,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在理论上如何设计的?是否在实践中已有试点?相关指引迟迟无法出台的原因为何?存在哪些缺陷?上述疑问均须作出准确解答;再次,总结横向补偿基金的修正路径。横向补偿基金具有多元的资金来源、分散的资金用途与多变的资金管理三大典型特征,将有效弥补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缺陷。横向补偿基金与可持续发展准备金既有相同点,又存在显着的差异。二者的相同点体现于资金用途的分散性,即所提取的资金均被用于资源型产业的升级、接续与转型、战略新兴产业的培育、生态环境治理、民生福祉的改善等资源型城市系统问题的解决,而非专门用于某方面问题的风险处置,这是横向补偿基金与可持续发展准备金之间形成合作关系的基础。二者的不同点在于:⑴资金来源方面。可持续发展准备金源于当地资源型企业,准备金的多寡与企业的资源开采数量正相关;横向补偿基金则由原始资金与积累资金组成。其中,原始资金来源于非资源型城市政府横向财政转移支付、非资源型地区资源使用权市场交易额的提成及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积累资金为原始资金的投资收益,原始资金与积累资金所形成的基金由中央政府集中用于资源型城市系统建设。⑵资金使用方面。总体而言,可持续发展准备金所负担的任务过重,有些任务并非仅凭资金支持即可解决,还须其他方式配套进行。同时,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对政府与市场在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中的分工作出了明确划分,但分配给资源型企业的负担过重,政府应承担的责任过轻;横向补偿基金在使用上须明确补偿基金的专用性与适当性,并须强调“哪些问题应该由政府承担、哪些方面要由市场实现”,充分考量政府与市场能力范围的前提下实现其责权利的平衡。⑶资金管理方面。可持续发展准备金不具备增值功能,横向补偿基金则应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投融资市场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与增值。总之,正是基于可持续发展准备金与横向补偿基金的异同关系,二者方能相互补充,形成合力,共同保障资源型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资金的充裕。第五章——“横向补偿PPP项目的引导与规制”。本章主要讨论PPP模式的横向补偿品质、横向补偿PPP项目的评审对象及横向补偿PPP项目的锁定期制度。首先,挖掘PPP模式的横向补偿品质。在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中,不仅可以通过设立横向补偿基金实现对资源型城市的资金补偿,还可以由非资源型城市优质社会资本方与资源型城市政府间通过PPP项目实现资本补偿,以大幅度提升资源型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质量与公共服务的效率。“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是PPP模式的精髓,这一精髓决定PPP模式具有横向补偿的品质;其次,设计横向补偿PPP项目的评审对象。资源型城市能够运用PPP模式在与非资源型城市公私合作中实现资本的跨区域补偿,横向补偿PPP项目可以成为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的主要方式。与一般PPP项目相比较,横向补偿PPP项目更加强调公私合作对资源型城市的补偿效果,这种补偿效果的落实须依赖横向补偿PPP项目评审对象的合理设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及相应合作类型、实施主体、采购方式、特定融资方式及评估方式五个方面;再次,规范与重构横向补偿PPP项目的锁定期制度。作为横向补偿PPP项目的先行者,国有资本应起到样板作用。但是,横向补偿PPP行业有效市场的形成更须充分激发民营资本的参与热情,PPP制度优势才能得以发挥。同时,也应清醒的意识到,由于资源型城市营商环境的恶化、机制体系的陈旧及支付与消费观念的落后,致使非资源型城市民营资本对该区域的PPP项目必将保持更加谨慎的态度。民企的谨慎态度主要源于因股权变更限制所导致的横向补偿PPP项目投资回报周期长和资本运营效率偏低问题。作为平衡政府与民企对股权变更限制与自由的重要工具,我国PPP模式锁定期制度应发挥消除民企参与横向补偿PPP项目的顾虑,确保横向补偿PPP行业形成有效的市场环境。第六章——“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路径”。本章主要讨论对口合作的源流与横向补偿效应、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思路与缺陷,以及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法制化路径。首先,梳理对口合作的源流,抽象其横向补偿效应。在横向补偿中,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不仅可以通过资金、PPP项目方式对横向补偿权予以具体化,还可以结成对口关系,以对口合作机制促成二者间的横向补偿关系。对口合作源于对口支援,但并非仅限于对口支援的适用范畴,将对口合作机制引入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的结对关系中,能够起到横向补偿资源型城市的效应。其次,指出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思路及缺陷。对口合作横向补偿应然效果以“飞地经济”为理论基础,但其应然状态转化为实然状态还须配备可行性路径。当前,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间对口合作主要以中央积极参与和地方主动对接为主要推动力,但存在“领导力与执行力”不足的风险;再次,设计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法制化路径。法制化能够为资源型省市与非资源型省市政府间对口合作提供稳定的领导力与执行力。法制建设的内在逻辑品质是从实践经验出发,发现规范对象的内在规律性、存在使命与本来面目,不仅要回答“是什么”,还须回答“为什么”的问题,只有实然与应然的结合才能够理解法制建设对于资源型省市与非资源型省市协调发展战略不可替代的现实意义。对口合作横向补偿效应的法制化是其“领导力与执行力”的长效来源,但地方立法对“对口关系”方互补共赢的规范力度不足,无法胜任该法制化要求,唯有跨区域经济法制建设才能满足对口合作横向补偿效应法制化的客观需要。为此,须在地方协同立法的基础上,加强国家层面的综合性立法与专门性立法,以便真正落实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间的对口合作横向补偿的实效性。
齐鲁[6](2019)在《新时代农村有效治理实证研究 ——以鲁西J镇为例》文中研究说明本论文主要分为绪论、主体、结语三大部分。绪论部分分为三节,第一节阐明研究农村有效治理的重大现实和理论意义及其学术价值;第二节是就当前国内外特别是国外研究农村有效治理的现状作一一评析,了解目前不同学者对农村有效治理的不同观点和深度,多角度了解农村有效治理研究的现状及发展趋势;第三节是撰写本篇论文的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文章主体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对有效治理的内涵进行了分析,指出合作----公私协力及地方间的交流与合作、人民持续参与和经营本地资本是有效治理的核心内容和工具;继而对有效治理出现的历史背景进行了分析,指出传统治理模式不再适合新时代下新情况、新问题的处理与解决,新时代下人们渴望找出一条新路来应对农村日益复杂的现实问题是有效治理出现的历史背景。第二章对鲁西J镇的治理实践进行了实证研究,以详实的数据和案例分析了该乡治理取得良好效果的系列做法,包括:政府与个人、企业、社会组织合作以及地区合作;农民持续参与: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的桥梁作用。进而对该乡治理取得良好效果的经验进行了总结,指出当地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以及个人通力合作是取得善治的关键,鼓励农民特别是青年农民积极参与政治是取得善治的保证,理性经营好当地资本是取得善治的基础。第三章对当前我国农村治理不足之处进行了分析,指出当前我国农村治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青年农民缺乏参与素质,农村领导能力有待提高,决策专断很少有新的声音出现,投资盲目,公私以及地区间的合作不够,管理缺少面对面的交流,中介组织的参与度不高,农村自身发展能力不够。第四章针对我国农村治理的问题,提出了促进我国农村有效治理的政策建议。具体建议如下:其一,营造青年农民政治参与氛围,培育青年农民参与意识;其二,培养农村干部民主素养,提高农村干部领导能力;其三,改善农村投资环境,提升农村自身发展能力;其四,加强公私及基层政府间的合作,提高中介组织参与程度。最后一部分是结语,对本研究的创新之处进行了概括,并提出了本研究的不足之处以及进一步研究本课题的建议。
徐锦熹[7](2018)在《当代中西方艺术金融发展比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以当代中西方艺术金融发展为研究对象,通过比较研究这一综合性研究方法,对中国与美、英等西方国家在艺术金融发展进程中的相似性和差异性特征加以分析,以求为中国艺术金融的创新发展,以及全球艺术金融的融合交流提供更多值得借鉴的经验成果。综上,本文的研究首先在绪论部分对论文的研究背景与缘起、研究目的与意义、研究架构与创新点进行了阐述。对当代中西方艺术金融相关概念进行了明确,同时对艺术金融与艺术产业、金融产业的关系,以及产业金融视角下的中国艺术金融特征分析等研究范围及相关问题进行了说明,并对比较研究方法的特征要素以及中西方相关研究成果进行了述评。本文的正文部分首先通过对中西方艺术金融视角下的艺术品市场发展现状,中西方艺术金融的发展主体构成,以及中国艺术金融发展主体的历史路径研究,分析了中西方艺术金融历史路径下的发展体系特征。其次,本文通过对中西方艺术金融发展支撑体系的差异化研究,分别对艺术基金、艺术银行、艺术保险、艺术证券,以及“平台+互联网”下的艺术金融模式等中西方艺术金融发展主体的创新动力进行了比较分析。此后,本文基于发展动力分析所得出的研究成果,结合对艺术金融不同主体的案例比较研究,以运营机制为基础,以图表对比为依据,分析了中西方艺术金融发展主体的差异化运营特征。最后,有关中西方艺术金融的管理体制比较研究部分,本文通过对中西方艺术金融的财政、税收支持等外部政策性比较研究,对比分析了现阶段中国艺术金融管理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结合对西方以往艺术金融管理体制发展进程中的差异性总结,以求从经验差异中寻求未来发展启示。
沈载宽[8](2017)在《外资在国内医疗产业的投资与发展》文中研究表明随着中国医疗产业政策不断推出及更新,同时拥有13亿人口的巨大市场,外资企业想要进入这块市场大饼,试图抢得一片商机。本论文主要研究外资在国内医疗产业的投资与发展情况,以分析中国医疗市场是否真的值得投资?前往国内会是一本万利?还是血本无归?究竟外资投入国内医疗市场是身处优势呢?抑或是屈居劣势?论文的研究内容为针对国内外资医疗之投资及发展进行探讨,希望了解外资于国内投资之相关医疗产业之发展现况,分析外资在国内医疗产业的经营优势和劣势后,针对外资企业的劣势上应该如何应对,及在进入国内医疗产业后会遇到的困扰进行整合并,理解外资医疗产业在发展中所面临之问题,希望能经由本研究厘清外资医疗产业所面临之问题,并加以提出建议,希望对于想或已经进入国内医疗市场之外资企业及研究相关领域之学术单位供为参考。
陈俊楠[9](2016)在《我国区域矿业投资环境竞争力评价研究》文中提出矿业投资环境是矿业投资经营活动所面临的外部条件的集合,矿业投资环境竞争力及其区域差异决定着矿业投资的规模和流向。我国矿业发展具有区域多样性的特点,各地区矿业投资条件和竞争环境具有明显差异。在当前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全面深化改革等背景下,开展我国区域矿业投资环境竞争力评价研究,对于优化区域矿业投资环境、促进区域矿业协调发展具有现实意义。本研究以我国区域矿业投资环境竞争力评价为研究对象,在文献综述、理论研究、数据分析、模型测算、专家研讨、问卷调查、调研座谈等大量研究和实物工作的基础上,系统开展了我国区域矿业投资环境竞争力影响因素、评价指标、评价模型、实证分析等研究工作,形成了我国区域矿业投资环境竞争力评价的方法模型、竞争力定量化评价、地区排序及优化区域矿业投资环境的思路建议。本研究在国内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了探索创新。一是研究构建了我国区域矿业投资环境竞争力评价模型。针对我国区域矿业发展规律和投资环境特点,对现有矿业投资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进行了总结分析和修正完善,在区域矿业投资环境竞争力影响因素识别、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等工作的基础上,探索建立了由7项影响因素和10项评价指标构成、运用多层次加权综合评价方法的区域矿业投资环境竞争力评价模型。二是探索开展了我国31个省(区、市)矿业投资环境竞争力实证评价。通过数据采集、问卷调查、统计分析等工作,对我国31个省(区、市)的资源禀赋、矿业发展程度、矿业市场化程度、矿业开放程度、矿业管理效能、地质资料服务、基础设施条件等方面现状进行了定量评估,在此基础上,运用我国区域矿业投资环境竞争力评价模型,对31个省(区、市)矿业投资环境竞争力情况进行了定量化测算和评价。评价结果显示,矿业投资环境竞争力得分排名居前15位的省(区、市)依次是内蒙古、新疆、广东、山西、湖南、宁夏、黑龙江、甘肃、青海、陕西、云南、辽宁、浙江、贵州和四川。这些省份在东部、中部、西部等区域都有分布,其中东部地区省份占20%,中部地区省份占20%,西部地区省份占60%。总的来看,矿产资源丰富的省份矿业投资环境综合竞争力得分总体靠前。
马嵩[10](2016)在《东北地区经济增长动力转换背景下民营经济发展动力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13年以来,东北地区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引起理论界与实践层的高度关注。国家提出的振兴东北“药方”是要靠改革激发东北的内生动力,尤其是切实消除民营经济发展障碍、形成民营经济发展新动力,是东北经济振兴的必然选择。本研究以我国经济新常态为背景,以东北经济下行为切入点,以区域经济增长动力结构理论为指导,概述东北民营经济演进发展,从推动地区经济增长、增加财政收入、扩大劳动就业等方面,与国内典型发达地区和全国整体水平进行比较,分析东北民营经济发展动力作用的差异或差距;在此基础上,基于新常态对经济增长动力转换的要求,明确民营经济在东北经济增长动力转换中的目标定位,尝试构建民营经济发展动力结构模型,探讨民营经济发展的动力要素和动力机制,提出东北民营经济发展动力转换的路径与对策。本研究包括七章。第一章,导论。在概述问题的提出及意义、研究内容及方法、主要创新与不足的基础上,重点从经济增长动力、民营经济作用、民营经济发展动力、制度约束及变迁等方面对国内外研究文献进行梳理,以期对民营经济发展动力理论及其实践具有参考和借鉴意义。第二章,相关理论分析。通过对经济增长动力结构、区域经济增长动力、民营经济发展作用、民营经济发展动力、制度变迁以及系统论和耗散结构理论等梳理分析,总结民营经济发展的动力结构。即民营经济是区域经济增长动力结构中的重要动力要素;同时,经济发展基础、市场发育程度、制度变迁等又是民营经济自身发展的动力要素。第三章,东北地区经济增长的动力结构分析。本章以东北振兴战略实施为时间划分基点,分析了东北地区经济增长动力结构演变的阶段性特征及趋势,论述了新常态背景下东北对经济增长动力转换的方向,即制度和技术的创新驱动、需求结构协调拉动、产业结构升级带动、民营经济发展推动,进而提出了东北经济增长动力转换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动力要求。第四章,东北地区民营经济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及动力分析。从东北民营经济发展的历史与现状分析入手,采用民营经济增加值占GDP比重、民营经济增长贡献、就业拉动贡献以及税收增加贡献等指标,比较分析东北地区与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等发达地区以及全国范围下民营经济发展贡献率的差异或差距,揭示民营经济在东北地区经济增长动力结构转换中的发展潜力及动力提升空间。第五章,区域经济增长动力转换下东北民营经济发展动力选择。概述民营经济发展的动力形成要素,探讨东北经济增长动力转换中民营经济发展的动力要素及其组合形成的动力机制。基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动力结构模型,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动力机制,需要制度、政策、金融、技术、人力等动力系统相互作用。笛六音.东北地区民营经济大战动力转换的障碍与对策探讨。在东北地区民营经济发展动力转换的制度约束和非制度约束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东北地区民营经济发展的现实,探讨东北地区民营经济发展动力转换、形成新动力机制的路径与对策。研究发现,“黑土地”文化、“铁饭碗”意识、“关系寻租”、市场化程度、资源环境状况、民营企业自身问题等,是障碍东北地区民营经济发展动力转换的重要因素,需要通过健全现代产权制度、推动产业结构优化、改善民营企业融资机制等途径,拓展民营经济发展空间,提升民营经济发展动力。第七章,研究结论。本研究的主要创新表现在:一是理论层面,尝试构建民营经济增长动力结构模型。民营经济发展动力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基于系统论和耗散结构理论,需要制度源动力系统、政府外生推动力系统、创新驱动力系统与资源要素承载力系统的相互作用,形成“负熵流”,进而形成民营经济发展动力机制;以此为基础,从理论上提出新常态下东北民营经济发展的动力结构,即以产权制度、金融配置、技术创新、人力资本为动力要素的东北民营经济发展动力结构。二是实践层面,对区域经济增长与民营经济发展相关性进行了初步探讨。东北民营经济的经济增长贡献远不及发达地区显着且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拉动就业的相关系数最低,税收相关系数显示其并没有成为区域税收增长中的倚重力量,揭示出民营经济制度源动力系统滞后、政府外生推动力系统动力不足、创新驱动力系统作用有限、低端生产要素提供的“负熵流”能级降低,引发系统走向无序,无法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充足的动力。三是对策层面,提出民营经济发展动力转换的目标及路径选择。在比较分析东北地区、环渤海地区、长三角地区和珠三角地区民营经济贡献率的基础上,对四大区域民营经济发展的动力因素及其结构进行比较,揭示了民营经济发展动力结构以及动力结构转换的条件和规律;基于此,提出东北民营经济发展动力转换的路径选择及对策建议,即通过规范政府行为、完善产权制度、鼓励技术创新、优化金融资源和人力资源配置,从实践层面构建民营企业发展的动力机制。同时,本研究的不足表现在:对于民营经济发展历史数据的整理和运用有待于进一步强化,经验实证研究方法特别是定量研究的方法运用不足,民营经济发展动力机制的构建和设计还有待于验证。
二、发挥江苏民间投资优势的若干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发挥江苏民间投资优势的若干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一)国外研究现状述评 |
(二)国内研究现状述评 |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内容 |
五、研究方法 |
(一)文献分析法 |
(二)实证研究法 |
(三)比较研究法 |
六、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大学生就业与政府责任关系的理论概述 |
一、大学生就业与政府责任的概念界定 |
(一)大学生就业的概念界定 |
(二)政府责任的概念界定 |
二、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的理论基础 |
(一)责任政府理论 |
(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民本观 |
(三)市场失灵理论 |
(四)新公共服务理论 |
(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理论 |
三、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的现实依据 |
(一)维护公民基本生存和发展权是政府的基本职责 |
(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国家政府职责的内在要求 |
四、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厘定 |
(一)政府须对大学生就业履行调控责任 |
(二)政府须对大学生就业履行服务责任 |
(三)政府须对大学生就业履行监督责任 |
第二章 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的实践历程 |
一、“统包统分”就业制度时期:政府包办、计划配置 |
(一)“统包统分”就业制度下政府责任履行概况 |
(二)历史合理性与问题分析 |
二、“供需见面”就业制度时期:计划配置为主、调节为辅 |
(一)“供需见面”就业制度下政府责任履行概况 |
(二)历史合理性与问题分析 |
三、“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就业制度时期:市场配置与政府调控相结合 |
(一)“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就业制度下政府责任履行概况 |
(二)历史合理性与问题分析 |
第三章 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的现状与问题 |
一、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的总体现状 |
(一)政府调控责任履行现状 |
(二)政府服务责任履行现状 |
(三)政府监督责任履行现状 |
二、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的实证研究 |
(一)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调查设计 |
(二)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调查概况 |
(三)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频率分析结果 |
(四)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交叉分析结果 |
三、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存在的问题与成因 |
(一)政府调控责任履行存在的问题与成因 |
(二)政府服务责任履行存在的问题与成因 |
(三)政府监督责任履行存在的问题与成因 |
第四章 国外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状况与启示 |
一、发达国家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状况与启示 |
(一)发达国家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状况 |
(二)发达国家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状况的启示 |
二、经济转型国家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状况与启示 |
(一)经济转型国家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状况 |
(二)经济转型国家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状况的启示 |
第五章 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的策略建议 |
一、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调控责任履行策略建议 |
(一)树立以人为本的就业政策理念 |
(二)提升就业政策的规划性与协同性 |
二、大学生就业中政府服务责任履行策略建议 |
(一)强化高校就业服务促进大学生就业的主体意识 |
(二)增强公共就业服务的大学生就业服务供给能力 |
三、大学生就业中政府监督责任履行策略建议 |
(一)以政府监督优化高校人才培养机制 |
(二)以法律制度保障大学生平等就业 |
(三)以主体问责制提升就业政策执行实效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 A 毕业年级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情况调查问卷 |
附录 B 用人单位对大学生人才要求访谈提纲 |
附录 C 大学生就业政府责任履行访谈提纲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情况 |
(2)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与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研究的理论准备 |
第一节 区域的范畴界定 |
一、区域的语义分析 |
二、不同学科中区域的内涵剖析 |
三、本文语境下区域的涵义与边界 |
第二节 国家区域援助的内涵与限定 |
一、援助的内涵 |
二、区域援助的界定与体系 |
三、国家区域援助的概念与体系 |
第三节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要素 |
一、援助对象 |
二、援助方式 |
三、援助绩效评估 |
第二章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 |
第一节 国家职能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义务 |
一、国家职能的演进 |
二、国家区域援助义务的逻辑根源 |
第二节 发展权利理论与区域发展权 |
一、发展权的变革 |
二、区域作为发展权的权利主体 |
三、区域发展权的内容与实现 |
第三节 实质正义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 |
一、实质正义的内容 |
二、实质正义在区域层面的实现 |
第三章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历史、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演进过程 |
一、萌芽阶段:国家区域援助的模糊概念及实践 |
二、正式形成:以“对口支援”政策的提出为标志 |
三、推动立法:以《西部开发促进法》为例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立法现状与政策梳理 |
一、成文法层面 |
二、国家区域援助政策层面 |
第三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 |
一、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不明确 |
二、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 |
三、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强制性缺失 |
第四章 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 |
第一节 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及相关制度概况 |
一、美国 |
二、日本 |
三、欧盟 |
四、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特点及经验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基石 |
一、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背景 |
二、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目标 |
三、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原则 |
第三节 实现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的建议 |
一、国家区域援助对象的识别 |
二、明确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 |
三、以法律形式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进行明确规定 |
第五章 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方式体系 |
一、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主要类型 |
二、国家区域援助对象适用的援助方式组合设计 |
第二节 区域财政援助制度 |
一、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的域外考察 |
二、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的建议 |
第三节 区域税收优惠制度 |
一、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的域外规定 |
二、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的建议 |
第四节 区域金融支持制度 |
一、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域外考察 |
二、我国区域金融支持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我国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完善 |
第六章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与应用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 |
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法制思维 |
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理论依据 |
三、核心:国家区域援助财政支出绩效评估 |
第二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主体内容构建 |
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全生命周期” |
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结构性构成” |
第三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应用 |
一、国家区域援助无效责任法律制度 |
二、国家区域援助退出法律制度 |
第七章 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的域外考察 |
一、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的概况介绍 |
二、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的内容与特点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 |
一、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的构建 |
二、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的创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信贷减贫及对农户收入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三节 研究目标与研究思路 |
一、研究目标 |
二、研究思路 |
第四节 研究方法、结构与数据来源 |
一、研究方法 |
二、逻辑与结构 |
三、数据来源 |
第五节 创新与不足之处 |
一、研究创新 |
二、研究不足 |
第二章 文献综述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简要评述 |
三、国外研究现状 |
四、国外研究简要评述 |
第二节 相关概念界定 |
一、贫困 |
二、反贫困 |
三、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 |
四、金融扶贫与信贷减贫 |
五、龙头企业 |
六、兼业农户 |
第三节 理论基础 |
一、农村金融发展理论 |
二、贫困与反贫困理论 |
三、要素分配理论 |
四、区域非均衡发展理论 |
五、信贷配给理论 |
第三章 信贷减贫的国际经验与启示 |
第一节 发达国家信贷减贫经验 |
一、美国的减贫方式 |
二、韩国的减贫方式 |
第二节 发展中国家的信贷减贫经验 |
一、孟加拉的减贫经验 |
二、小额信贷2.0模式 |
第三节 其他国家信贷减贫经验 |
一、其他主要发达国家减贫经验 |
二、其他主要发展中国家减贫经验 |
第四节 经验总结与评价 |
第四章 我国信贷减贫的历史进程、成效及问题 |
第一节 我国信贷减贫的基础环境 |
一、信贷减贫的外部环境变迁 |
二、信贷减贫的政策环境变迁 |
第二节 我国信贷减贫的历史实践 |
一、扶贫贴息贷款的实施 |
二、扶贫小额贷款的实施 |
第三节 当前我国的信贷减贫实践 |
一、信贷减贫的政策体系 |
二、信贷减贫的资金支持体系 |
三、多样化的金融支持形式 |
第四节 当前信贷在农村地区的投入情况 |
一、涉农信贷资金分布 |
二、从农村存贷款余额分析资金流出 |
三、信贷资金在扶贫中的作用 |
第五节 新金融形式的补充 |
一、互联网金融在农村的布局 |
二、农村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必要性 |
三、金融科技的作用 |
四、农业供应链金融顺势发展 |
第六节 我国信贷减贫效应的总结与评价 |
第五章 信贷对农户收入的影响机制及弹性分析 |
第一节 信贷对农户收入的间接作用机制 |
一、模型构建 |
二、模型分析 |
三、农村经济增长与农户收入关系 |
第二节 信贷对农户收入的直接作用机制 |
一、正规金融直接作用分析 |
二、非正规金融直接作用分析 |
三、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作用机制的关系分析 |
四、信贷发挥作用的配合机制分析 |
第三节 信贷对农户收入的弹性分析 |
一、思路和方法 |
二、模型、变量和数据 |
三、实证结果分析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信贷对农户收入影响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数据基本情况 |
一、数据来源与概况 |
二、所使用的调查问卷说明 |
三、数据描述性分析 |
第二节 农户贫困的影响因素及信贷减贫方式分析 |
一、理论分析 |
二、变量选取 |
三、模型选择 |
四、模型估计结果与分析 |
第三节 农户收入与信贷的关联分析 |
一、概述 |
二、变量统计特征 |
三、模型选择 |
四、模型估计结果 |
第四节 主要结论 |
第七章 信贷支持产业化扶贫的典型案例 |
第一节 菏泽牡丹产业发展案例 |
一、菏泽牡丹产业介绍 |
二、信贷对菏泽牡丹产业的作用分析 |
三、信贷支持牡丹产业对农户收入的影响 |
第二节 龙头企业与贫困县携手并进的“镇平模式” |
一、合作背景 |
二、关于“产业+资本”项目运作模式 |
三、以信贷为纽带的收益模式 |
四、正在实施的“想念农场”模式 |
第三节 信贷支持产业化扶贫的评价 |
一、信贷支持产业化扶贫的不足 |
二、信贷支持产业化扶贫的成功经验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结论与政策建议 |
第一节 结论 |
一、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信贷的减贫作用 |
二、信贷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关联程度低 |
三、信贷对农户收入的影响 |
四、信贷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合作的减贫效果 |
第二节 政策建议 |
一、厘清信贷与政府的边界 |
二、加强信贷对农业产业的支持深度 |
三、加强农村组织与配套设施对信贷的支持 |
四、以市场化为基础强化信贷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支持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学术成果情况 |
(4)河北省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2.3 国内外研究评述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和主要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创新 第二章 境外投资基本理论 |
2.1 境外投资宏观理论 |
2.1.1 比较优势理论 |
2.1.2 境外投资发展阶段理论 |
2.1.3 对外投资诱发要素组合理论 |
2.2 境外投资微观理论 |
2.2.1 垄断优势理论 |
2.2.2 内部化优势理论 |
2.2.3 国际生产折中理论 |
2.2.4 技术地方化和创新理论 第三章 河北省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现状与问题 |
3.1 我国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现状 |
3.1.1 我国国有企业境外投资主体 |
3.1.2 我国国有企业境外投资产业分布 |
3.1.3 我国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区位分布 |
3.1.4 我国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进入模式 |
3.2 河北省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现状 |
3.2.1 河北省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发展阶段 |
3.2.2 河北省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区位分布 |
3.2.3 河北省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进入模式 |
3.2.4 河北省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经营情况 |
3.3 河北省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存在问题 |
3.3.1 宏观问题分析 |
3.3.2 微观问题分析 第四章 河北省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区位分析与选择 |
4.1 企业外部因素与境外投资区位选择分析 |
4.2 企业自身因素与境外投资区位选择分析 |
4.3 河北省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区位决策技术路线 |
4.4 经验借鉴 |
4.4.1 法国电信境外投资区位选择 |
4.4.2 中国石油境外投资区位选择 |
4.5 河北省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区位选择 第五章 河北省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进入模式分析与选择 |
5.1 境外投资进入模式的内涵和类别 |
5.2 河北省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进入模式的影响因素 |
5.2.1 投资方式选择影响因素 |
5.2.2 股权结构选择影响因素 |
5.3 河北省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进入模式的选择分析 |
5.3.1 投资方式选择分析框架 |
5.3.2 股权结构选择分析框架 |
5.4 基于云模型的境外投资进入模式决策 |
5.4.1 云模型 |
5.4.2 应用云模型的科学性和适用性 |
5.4.3境外投资方式决策模拟实验 |
5.4.4境外投资股权结构决策模拟实验 |
5.5 境外投资进入模式经验借鉴 |
5.5.1 日本烟草公司境外投资进入模式 |
5.5.2 中国化工集团境外投资进入模式 |
5.6 河北省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进入模式选择 第六章 河北省国有企业境外投资风险分析与防控 |
6.1 河北省国有企业境外投资风险分析 |
6.1.1 东道国风险分析 |
6.1.2 国资监管部门风险分析 |
6.1.3 国有企业母公司风险分析 |
6.1.4 境外子公司风险分析 |
6.2 河北省国有企业境外投资风险评价指标设置 |
6.2.1 东道国风险评价指标 |
6.2.2 国资监管部门风险评价指标 |
6.2.3 国有企业母公司风险评价指标 |
6.2.4 境外子公司风险评价指标 |
6.3 河北省国有企业境外投资风险防控 |
6.3.1 建立河北省国有企业境外投资风险评价系统 |
6.3.2 建立河北省国有企业境外投资风险预警系统 |
6.3.3 建立河北省国有企业境外投资风险考核系统 |
6.4 境外投资风险防范经验借鉴 |
6.4.1 美国境外投资风险防控措施 |
6.4.2 日本境外投资风险防控措施 |
6.5 建立河北省国有企业境外投资风险防控体系 |
6.5.1 风险防控主体系 |
6.5.2 风险防控辅助体系 |
6.5.3 风险防控问责制度 第七章 河北省国有企业境外投资配套措施建议 |
7.1 宏观配套措施建议 |
7.1.1 加强境外投资金融支持力度 |
7.1.2 提高境外投资管理水平 |
7.1.3 完善境外投资服务保障机制 |
7.2 微观配套措施建议 |
7.2.1 提高思想认识审慎投资决策 |
7.2.2 深入尽职调查强化风险意识 |
7.2.3 加快技术创新提升国际化水平 第八章 结论和展望 |
8.1 主要研究结论 |
8.2 研究展望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5)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 |
第一章 资源型城市补偿机制的演变 |
第一节 资源型城市的范畴与问题 |
一、资源型城市的内涵 |
二、我国资源型城市的分布与类型 |
三、我国资源型城市的经济发展困境与成因分析 |
第二节 补偿机制的分析 |
一、补偿机制的语义分析 |
二、纵向补偿机制与横向补偿机制的区分 |
三、本文语境下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机制的涵义与特征 |
第三节 我国资源型城市补偿机制辩考 |
一、纵向补偿机制的实效与资源型城市的补偿预期不契合 |
二、仅靠市场亦或自愿协商无法驱动横向补偿 |
三、横向补偿法律机制:对市场与自愿协商“不健全”的法律回应 |
第二章 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核心构成 |
第一节 由机制到法律机制的蜕变 |
一、机制与法律机制的法理界分 |
二、权利化: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生成的核心步骤 |
第二节 横向补偿权的证成 |
一、横向补偿权存在的必要性 |
二、横向补偿权生成的可行性 |
第三节 横向补偿权的内涵、生成逻辑与权利结构 |
一、横向补偿权的含义与特征 |
二、横向补偿权生成的宪法逻辑 |
三、横向补偿权的权利结构与类型 |
第三章 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补偿技术 |
第一节 横向补偿的原则 |
一、区域利益协调原则 |
二、发展成果共享原则 |
三、多元主体参与原则 |
四、比较优势互补原则 |
第二节 横向补偿方式的总体设计 |
一、横向补偿基金先行 |
二、横向补偿PPP项目筑巢引凤 |
三、生产要素的对口合作催动经济振兴 |
第三节 横向补偿标准的设定 |
一、确定横向补偿标准的理论依据 |
二、横向补偿标准的量化方法 |
三、横向补偿标准的量化障碍与创新路径 |
第四章 横向补偿基金的规则体系 |
第一节 补偿资金不足与补偿需求充裕的矛盾 |
第二节 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应对思路与缺陷 |
一、国内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理论与实践 |
二、我国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缺陷 |
第三节 横向补偿基金的修正路径 |
一、与横向补偿基金相关的立法规范及缺陷 |
二、横向补偿基金中原始资金的来源 |
三、横向补偿基金的用途 |
四、横向补偿基金的运营模式 |
第五章 横向补偿PPP项目的引导与规制 |
第一节 PPP模式的横向补偿品质 |
第二节 横向补偿PPP项目的评审对象 |
一、横向补偿PPP的项目范围、合作类型及具体方案 |
二、横向补偿PPP项目的实施主体 |
三、横向补偿PPP项目的采购方式 |
四、横向补偿PPP项目的评估方式 |
第三节 锁定期制度在横向补偿PPP项目中的重构 |
一、我国PPP锁定期制度的现实缺陷 |
二、锁定期制度在横向补偿PPP项目中的修正 |
第六章 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路径 |
第一节 对口合作的源流及其横向补偿效应 |
一、由对口支援到对口合作的演进 |
二、资源型地区与非资源型地区间的对口合作 |
三、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效应 |
第二节 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思路及缺陷 |
一、对口合作横向补偿的理论基础 |
二、对口合作横向补偿的现实障碍与应对思路 |
三、基本思路的缺陷 |
第三节 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法制化 |
一、省内经济法制的自足与对口区域间协同立法的空白 |
二、区域间协同立法的经验借鉴 |
三、国家层面立法的应有形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新时代农村有效治理实证研究 ——以鲁西J镇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节 研究目的及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对农村有效治理研究的现状及趋势 |
第三节 研究方法与创新 |
第一章 有效治理的时代背景及其内涵 |
第一节 有效治理的时代背景 |
第二节 有效治理的内涵 |
第二章 鲁西J镇的治理实践及其经验启示 |
第一节 鲁西J镇的基本情况及研究步骤 |
第二节 鲁西J镇的治理实践 |
第三节 鲁西J镇治理的经验启示 |
第三章 制约农村有效治理的主要因素 |
第一节 青年农民政治参与不足 |
第二节 农村干部领导能力有待提高 |
第三节 农村自身发展能力不够 |
第四节 公私以及基层政府间的合作不够 |
第四章 促进乡村有效治理的政策建议 |
第一节 培育青年农民参与意识,营造农村政治参与氛围 |
第二节 培养农村干部民主素养,提高农村干部治理能力 |
第三节 优化农村投资环境,提升农村自我发展能力 |
第四节 加强公私及基层政府间的合作,提高中介组织参与程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7)当代中西方艺术金融发展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缘起 |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 |
三、研究架构与创新点 |
四、关于研究方法的阐释 |
五、研究范围及相关问题说明 |
六、国内外相关研究述评 |
第一章 中西方艺术金融历史路径下的发展体系研究 |
第一节 艺术金融视角下的当代艺术品市场发展现状 |
一、中国艺术品市场发展带动艺术金融领域创新 |
二、西方艺术品市场繁荣促使艺术品财富管理备受关注 |
第二节 中西方艺术金融发展体系下的发展主体构成 |
一、中国艺术金融发展体系的构建 |
二、主要发达国家(地区)艺术金融发展体系的演变 |
第三节 中国艺术金融发展主体的历史路径研究 |
一、以私募基金为代表的中国艺术基金发展的基本路径 |
二、以民间艺术租赁业务为依托的中国艺术银行发展历史 |
三、以私人银行业务为基础的中国银行机构艺术金融业务发展脉络 |
四、以传统财险公司为核心的中国艺术保险业发展的历史进程 |
五、以文交所为主要载体的中国艺术产业证券化发展探索 |
六、国内“平台+互联网”模式下的艺术金融发展创新路径 |
第四节 西方艺术金融发展路径的差异化分析 |
一、欧美主要国家艺术基金发展的历史轨迹 |
二、西方艺术银行以及银行机构艺术金融发展历史 |
三、以安盛为代表的西方艺术保险服务的发展进程 |
四、欧美主要国家艺术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溯源 |
五、美国“平台+互联网”模式下的艺术金融创新轨迹 |
第五节 不同历史路径下的中西方艺术金融发展体系 |
一、中西方艺术金融发展体系构成的相似性特征 |
二、中西方艺术金融发展体系构成的差异化表现 |
三、中西方艺术金融发展主体运营模式之间的差异性比较 |
第二章 中西方艺术金融发展的支撑体系研究 |
第一节 中国艺术金融发展的多元化支撑体系分析 |
一、政府财政支持体系是中国艺术金融发展的主要支撑 |
二、艺术品融资担保是中国艺术金融发展的次要支撑 |
三、企业资本上市为中国艺术金融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
四、艺术品市场指数为中国艺术金融发展指明未来趋势 |
五、艺术金融复合型人才培养为中国艺术金融发展提供创新动力 |
第二节 西方艺术金融支撑体系的差异化分析 |
一、以市场化导向为主的美国艺术金融发展现状 |
二、以财政和税收扶持为主的英国艺术金融发展导向 |
三、以“文化例外”原则为基础的法国艺术金融管理模式 |
四、UCC、SBA为美国艺术金融抵押贷款筑牢制度保障 |
五、市场指数分析为西方艺术金融价值评估提供数据参考 |
第三节 中西方艺术金融发展支撑体系比较 |
一、中西方艺术金融发展支撑体系的相似特征 |
二、中西方艺术金融支撑体系发展进程中的差异性表现 |
第三章 中西方艺术金融发展动力的差异化研究 |
第一节 中西方艺术基金发展的动力机制区别 |
一、中西方艺术类基金的组成类别异同 |
二、中西方艺术品投资基金的管理架构与运作流程 |
三、中西方艺术品投资基金的运营机制 |
第二节 中西方艺术银行发展动力的比较 |
一、西方艺术银行的运营主体、业务类别与运营模式规范 |
二、中国艺术银行运营主体对于西方模式的借鉴吸收 |
第三节 中西方银行机构艺术金融业务的不同探索 |
一、中西方银行艺术金融业务运营模式之间的差别 |
二、中西方银行机构开展的艺术赞助活动的运营模式区别 |
第四节 中西方艺术保险发展动力的差异化走向 |
一、以财险公司为依托的中国艺术保险评估方式与类别划分 |
二、中国艺术保险的保价机制、风险管控与运营手段 |
三、西方艺术保险针对不同投保人的评估特点与理赔原则 |
四、西方艺术保险发展动力不同于中国的差异性分析 |
第五节 中西方艺术证券发展的差别性机制 |
一、西方艺术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创新动力 |
二、中国艺术品证券化交易模式的独特性 |
三、中国文化产权类证券交易模式的原创性 |
第六节 中西方“平台+互联网”模式下的艺术金融创新发展 |
一、中国“平台+互联网”下艺术众筹的发展体系构成 |
二、中国艺术众筹发展现有运营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三、基于P2P网贷模式的中国艺术网贷运营现状 |
四、以美国为主导的西方艺术众筹的运营模式差异 |
五、美国艺术众筹在运营机制与监管模式方面的优势所在 |
第四章 中西方艺术金融发展主体的案例对比分析 |
第一节 中西方艺术基金发展的案例比较 |
一、中国营利性艺术基金的案例研究——“盛世宝藏1号”保利艺术品基金 |
二、西方营利性艺术基金案例研究——英国铁路养老基金(BRPF) |
三、中西方营利性艺术基金管理架构与投资模式分析 |
四、中国非营利性艺术基金案例研究——中国国家艺术基金 |
五、西方非营利性艺术基金案例研究——美国国家艺术捐赠基金(NEA) |
六、中、美非营利性艺术基金之间的异同之处 |
第二节 中西方艺术银行发展案例的同异性 |
一、西方艺术银行案例研究——加拿大与澳大利亚艺术银行 |
二、中国艺术银行案例研究——台湾艺术银行 |
三、中西方艺术银行典型性案例的主体差别性 |
第三节 中西方银行机构艺术金融业务的实例分析 |
一、西方银行艺术金融业务案例研究——美国花旗银行艺术金融业务 |
二、中国银行艺术金融业务案例研究——潍坊银行艺术品质押融资 |
三、基于个案对比下的中西方银行机构艺术金融业务异同 |
第四节 中西方艺术保险发展的个案研究 |
一、中国艺术保险案例研究—国泰产险、平安财险 |
二、西方艺术保险案例研究——法国安盛公司(AXA) |
三、中西方艺术保险业务发展的关联性案例分析 |
第五节 中西方艺术证券发展的案例对比分析 |
一、中国艺术品证券化案例研究——天津文交所“艺术品份额化”交易 |
二、西方艺术资产证券化案例研究——美国电影版权证券化融资 |
三、中西方艺术资产证券化个案发展模式之间的主要区别 |
第六节 中西方“平台+互联网”模式下的艺术金融创新案例 |
一、中国艺术众筹案例研究——众筹网 |
二、西方艺术众筹的案例研究——美国Kickstarter网站 |
三、中西方艺术众筹个案研究下的差异性创新比对 |
四、中国艺术网贷发展的案例研究——艺金所、艺融网 |
五、西方艺术网贷运营的案例研究——英国Borro公司 |
六、基于国内外艺术网贷案例对比基础上的特征分析 |
第五章 中西方艺术金融管理体制发展的比较研究 |
第一节 中西方艺术金融的政策支持比较 |
一、中国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回顾 |
二、西方主要国家金融支持艺术产业发展的历史阶段与产业特征 |
三、中国艺术金融政策支持的共性与差异性比较分析 |
第二节 中国艺术金融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文化体制结构性矛盾和体制性障碍依然突出 |
二、以行政管理手段为主,产业准入制度受到限制 |
三、经济支持政策不完善,产业投融资体系不健全 |
四、产业法制保障体系不完善,法律效力层次偏低 |
第三节 西方艺术金融管理体制的创新性经验总结 |
一、通过间接与直接财税优惠政策,促进艺术金融发展 |
二、通过FCPA限制艺术品犯罪行为 |
三、依靠BATG的交易信息公开制度促进市场利益各方和谐发展 |
四、欧盟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对艺术家追续权的维护 |
第四节 西方艺术金融管理体制创新对于中国的启示意义 |
一、加大公共财政支出力度,优化艺术金融投融资环境 |
二、完善艺术金融税收体系,增强税收政策的针对性 |
三、为中国艺术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提供扶持 |
四、建立面向艺术产业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构建多元化投资主体 |
五、改革现有教学体制,健全复合型艺术金融人才培养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图目录 |
表目录 |
附录:花旗银行全球艺术银行业务访谈整理 |
致谢 |
(8)外资在国内医疗产业的投资与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文献综述 |
1.2.1 医疗产业 |
1.2.2 医疗产业投资 |
1.2.3 国内医疗产业现状 |
1.2.4 外资在国内医疗产业投资现状 |
1.3 研究目的 |
1.4 研究创新点 |
1.5 研究设计 |
1.6 论文结构 |
第2章 外资在国内医疗产业投资需求分析 |
2.1 投资背景分析 |
2.1.1 中国医疗改革 |
2.1.2 政府政策分析 |
2.1.3 市场空间分析 |
2.2 国内医疗需求面分析 |
2.3 外资医疗供给面分析 |
2.4 小结 |
第3章 外资在国内医疗产业投资的相关问题 |
3.1 调研分析 |
3.1.1 产业进入中国大陆经营与发展的现况如何? |
3.1.2 进入中国投资是否具有优势? |
3.1.3 投资以来所面临的最大问题为何? |
3.1.4 有什么特别的因应措施或策略吗? |
3.1.5 与地方的竞合关系为何? |
3.2 外资医疗企业面临的问题 |
3.2.1 制度不同 |
3.2.2 重新认证 |
3.2.3 申请批文 |
3.3.4 通路不足 |
3.4 外资医疗体系于国内投资优势分析 |
3.4.1 母企业优势 |
3.4.2 优质服务 |
3.5 外资医疗体系于国内投资风险分析 |
3.5.1 政策风险 |
3.5.2 管理风险 |
3.5.3 市场风险 |
3.6 小结 |
第4章 外资医疗市场的投资途径建议 |
4.1 独资设立新医院 |
4.1.1 概述 |
4.1.2 案例分析 |
4.2 合资合作设立医院 |
4.2.1 概述 |
4.2.2 案例分析 |
4.3 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途径 |
4.3.1 概述 |
4.3.2 案例分析 |
4.4 联合国内民营资本和三甲医院 |
4.4.1 概述 |
4.4.2 案例分析 |
第5章 总结与展望 |
5.1 总结 |
5.2 结论 |
5.3 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我国区域矿业投资环境竞争力评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目的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2 研究现状 |
1.2.1 关于矿业投资环境影响因素的研究 |
1.2.2 关于矿业投资环境评价方法的研究 |
1.2.3 关于矿业投资环境评价对象的研究 |
1.3 研究内容、方法及技术路线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技术路线 |
1.4 完成的主要工作量 |
1.5 研究创新点 |
2 区域矿业投资环境竞争力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基本概念 |
2.1.1 投资环境 |
2.1.2 区域竞争力 |
2.1.3 投资环境竞争力 |
2.1.4 矿业投资环境 |
2.2 理论基础 |
2.2.1 区域分工理论 |
2.2.2 区位优势理论 |
2.2.3 国际直接投资理论 |
2.2.4 复杂系统理论 |
3 我国区域矿业投资环境竞争力影响因素识别 |
3.1 投资环境影响因素识别方法 |
3.1.1 定性分析方法 |
3.1.2 统计分析方法 |
3.2 矿业投资环境竞争力的一般影响因素 |
3.2.1 政治环境因素 |
3.2.2 法规环境因素 |
3.2.3 经济环境因素 |
3.2.4 经营环境因素 |
3.2.5 服务环境因素 |
3.2.6 社会环境因素 |
3.2.7 自然环境因素 |
3.3 我国区域矿业投资环境竞争力影响因素调查 |
3.3.1 调查工作情况 |
3.3.2 调查结果分析 |
3.3.3 我国区域矿业投资环境竞争力主导影响因素 |
4 我国矿业投资环境竞争力评价模型构建 |
4.1 指标框架 |
4.1.1 指标选取的原则 |
4.1.2 指标的确定 |
4.2 指标权重 |
4.2.1 专家打分赋值 |
4.2.2 定义判断尺度 |
4.2.3 建立判断矩阵 |
4.2.4 确定指标权重 |
4.3 评价模型 |
4.3.1 层次结构模型 |
4.3.2 评价方法步骤 |
5 我国区域矿业投资环境竞争力评价实证分析 |
5.1 我国矿业发展形势 |
5.1.1 我国矿产资源概况 |
5.1.2 我国矿业经济形势 |
5.1.3 我国矿业投资形势 |
5.2 我国区域矿业投资环境竞争力测度 |
5.2.1 我国31个省(区、市)矿业投资环境单因素竞争力测度 |
5.2.2 我国31个省(区、市)矿业投资环境竞争力测度 |
5.3 我国重点地区矿业投资环境竞争力评述 |
5.3.1 内蒙古 |
5.3.2 新疆 |
5.3.3 广东 |
5.3.4 山西 |
5.3.5 湖南 |
5.3.6 宁夏 |
5.3.7 黑龙江 |
5.3.8 甘肃 |
5.3.9 青海 |
5.3.10 陕西 |
5.3.11 云南 |
5.3.12 辽宁 |
5.3.13 浙江 |
5.3.14 贵州 |
5.3.15 四川 |
6 我国区域矿业投资竞争力评价结果探讨与建议 |
6.1 关于区域矿业协调发展 |
6.1.1 矿业低迷形势下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协调问题突出 |
6.1.2 充分利用区域发展战略,加大对资源开发的鼓励支持 |
6.2 关于区域矿业投资布局 |
6.2.1 区域矿业投资布局不合理带来产能过剩等系列问题 |
6.2.2 注重发挥区域比较优势,促进区域矿业投资优化布局 |
6.3 关于矿业投资准入 |
6.3.1 各地区推进矿业市场化和矿业开放进度不平衡 |
6.3.2 完善市场与政策环境,打造竞争开放的矿业投资准入机制 |
6.4 关于矿业投资管理服务 |
6.4.1 部分地区矿业权管理审批改革创新取得了积极成效 |
6.4.2 优化管理与服务环境,促进矿业投资经营便利化和高效化 |
6.5 关于矿业领域基础设施 |
6.5.1 多数资源丰富地区基础设施条件相对落后 |
6.5.2 加强互联互通建设,提升基础设施对矿业开发的支撑能力 |
7 结论与展望 |
7.1 主要结论 |
7.2 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10)东北地区经济增长动力转换背景下民营经济发展动力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第一章 导论 |
一、问题提出与研究意义 |
(一) 问题提出 |
(二) 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文献研究述评 |
(一) 国外文献研究述评 |
(二) 国内文献研究述评 |
三、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一) 研究内容 |
(二) 研究方法 |
四、主要创新和不足之处 |
(一) 主要创新点 |
(二) 存在的不足 |
第二章 理论基础 |
一、区域经济增长理论 |
(一) 经济增长理论 |
(二) 经济增长动力结构理论 |
(三) 区域经济增长动力理论 |
二、民营经济发展理论 |
(一) 民营经济的内涵与特征 |
(二) 民营经济发展的作用论 |
(三) 民营经济发展的动力论 |
三、制度变迁理论 |
(一) 强制性制度变迁 |
(二) 诱致性制度变迁 |
四、系统论与耗散结构论 |
(一) 系统理论 |
(二) 耗散结构理论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东北地区经济增长的动力结构分析 |
一、东北地区经济增长动力结构的历史与现状 |
(一) 东北地区经济增长动力结构的历史 |
(二) 东北地区经济增长动力结构的现状 |
二、新常态下东北地区经济增长动力结构的变动趋势 |
(一) 新常态下区域经济增长动力转换的要求 |
(二) 新常态下东北地区经济增长动力的转换 |
(三) 东北地区经济增长动力转换对民营经济的动力要求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东北地区民营经济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及其动力分析 |
一、东北地区民营经济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
(一) 东北地区民营经济发展的历史 |
(二) 东北地区民营经济发展的现状 |
二、东北地区民营经济发展的贡献比较分析 |
(一) 东北地区民营经济发展的贡献分析 |
(二) 全国范围民营经济发展的贡献分析 |
(三) 发达地区民营经济发展的贡献分析 |
(四) 东北地区与发达地区民营经济贡献比较 |
三、东北地区民营经济发展的动力比较分析 |
(一) 全国范围民营经济发展的动力分析 |
(二) 发达地区民营经济发展的动力分析 |
(三) 东北地区民营经济发展的动力分析 |
(四) 东北地区与发达地区民营经济发展动力比较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区域经济增长动力转换下东北民营经济发展动力选择 |
一、民营经济在东北经济增长动力转换中的目标定位 |
二、民营经济在东北经济增长动力转换中的动力作用 |
(一) 新的经济增长点 |
(二) 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
(三) 区域创新驱动力量 |
(四) 优化人力资源配置 |
三、东北经济增长动力转换中民营经济发展的动力系统模型 |
(一) 民营经济发展动力模型的理论借鉴 |
(二) 民营经济发展动力模型的构建 |
四、东北经济增长动力转换中民营经济发展的动力机制 |
(一) 完善制度源动力保障系统 |
(二) 优化政府外生推动力系统 |
(三) 整合资源要素承载力系统 |
(四) 提升创新驱动力作用系统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东北地区民营经济发展动力转换的障碍及对策探讨 |
一、东北民营经济发展动力转换的主要障碍 |
(一) 制度约束 |
(二) 非制度约束 |
二、东北民营经济发展动力转换的路径选择 |
(一) 健全现代产权制度 |
(二) 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
(三) 扩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 |
三、东北民营经济发展动力转换的主要对策 |
(一) 加大政府扶植力度 |
(二) 规划产业发展战略 |
(三) 融入“一带一路”战略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研究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情况 |
四、发挥江苏民间投资优势的若干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研究[D]. 鄂义强.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6)
- [2]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D]. 吕慧娜.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3]信贷减贫及对农户收入的影响研究[D]. 常玉栋.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12)
- [4]河北省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研究[D]. 穆君. 河北大学, 2019(08)
- [5]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研究[D]. 曹书.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6]新时代农村有效治理实证研究 ——以鲁西J镇为例[D]. 齐鲁. 聊城大学, 2019(01)
- [7]当代中西方艺术金融发展比较研究[D]. 徐锦熹. 上海大学, 2018(03)
- [8]外资在国内医疗产业的投资与发展[D]. 沈载宽. 上海交通大学, 2017(08)
- [9]我国区域矿业投资环境竞争力评价研究[D]. 陈俊楠.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16(08)
- [10]东北地区经济增长动力转换背景下民营经济发展动力问题研究[D]. 马嵩. 东北师范大学, 201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