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着作权:世纪之交的话题(论文文献综述)
张春芝[1](2020)在《网络着作权间接侵权责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王伟[2](2020)在《网络着作权犯罪的刑法规制》文中研究说明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让网络着作权成为时代课题。当前,网络空间中着作权保护问题不仅是知识产权领域的焦点问题,而且也是刑法讨论的一个重要方面。在网信技术的发展过程中,侵犯着作权的行为出现网络异化,呈现出新形态、新特征。当前《着作权法》已经根据网络发展情况相应调整了规制内容和规制范围,但是刑法对网络着作权侵权行为的规制并未随着网信技术的发展而做出调整,尤其是无法将一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侵权行为纳入到刑法规制领域。针对当前刑法领域在着作权犯罪规制方面存在的种种问题,笔者在本文中采取了对比分析、文献检索等途径,重点分析了当前网络着作权犯罪的新趋势、新特点,追溯网络着作权犯罪异化根源,结合新技术的发展分析了当前刑法规制存在的困境,探究未来完善我国着作权犯罪刑法规制体系的新路径。本文从四个方面来探求网信技术下着作权犯罪的刑法规制。在前言中,笔者结合选题背景和意义重点罗列了当前一些学者关于网络着作权犯罪的有关论断,明晰当前研究现状以及研究存在的不足,并以此为基础开展论述。本文第一部分对网络着作权犯罪做了一般考察。首先探究了与网络着作权犯罪相关的一些基本概念,以助于区分与传统着作权概念的差别。然后结合有关部门出具的官方数据以及司法实践数据分析了当前网络着作权犯罪的新特征,并对网络着作权犯罪的趋势做了详细研究,为刑法规制的修订提供了预期性参考。文章第二部分,考察域外对网络着作权犯罪的规定。笔者重点对比分析了规制网络着作权犯罪的国际条约,并研究了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在网络着作权主客观方面的规定。通过对比分析的方法,反思当前中国网络着作权犯罪刑法规制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第三部分,笔者系统分析了当前我国着作权犯罪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对当前着作权罪在主观归责要件、客观归责要件及标准认定、刑事保护范围、刑民保护冲突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首先从5G技术出发,论述新时代网络着作权犯罪主客观方面存在的困境,尤其是在着作权刑事保护范围的演变中,结合人工智能技术分析对人工智能生成物规制的可能性与必要性。其次着重探讨了网络运营服务商归责问题以及区块链对着作权犯罪的影响。最后对刑民关于着作权规则的冲突做了探究。文章第四部分中,提出完善网络着作权犯罪刑法规制的对策。探索网信技术下着作权犯罪的主客观要件的调整思路,分析新时代网络着作权犯罪刑法规制范围的扩展形式。通过完善制度来应对区块链技术所引发着作权犯罪问题,强化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与民事和行政制度的衔接。
陈妙妙[3](2020)在《自媒体“洗稿”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作为新时代国家重大战略。随着5G时代互联网移动终端的井喷式发展,一方面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新兴技术与网络版权产业深度融合,另一方面以自媒体“洗稿”行为为代表的网络盗版侵权泛滥更是成为全媒体版权保护的痛点,网络版权治理日益成为全球共同关注的重要议题。本文从学界业界存在的争议的自媒体“洗稿”行为是否侵权着手,基于自媒体“洗稿”的网络出版传播行为并未纳入我国现行的《着作权法》规制范畴。因此,本文拟尝试从版权保护和网络传播权的法理层面以及媒体运营的传播学视角,对自媒体“洗稿”现状及成因进行梳理,通过案例对自媒体“洗稿”行为的法律规制困境展开法理分析,并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对自媒体“洗稿”行为的立法、司法、行政执法以及行业规制方面提出了相关建议和思考。以期对国家进一步规范网络内容生产与传播,更好地维护网络版权秩序和生态提供参考和帮助。
黄鑫[4](2020)在《短视频着作权保护问题研究》文中提出进入移动互联网信息碎片化时代,顺应4G的普及、5G的运用,移动智能终端无处不在,万物皆互联,随时制作、快速分享、直观表达便自然成为了短视频社交传播最有力的“武器”,其“短”的特点颠覆了这个时代的社交模式,带来了巨大的流量和商业价值,加快了移动互联网经济的发展。短视频行业蓬勃发展的同时,也面临诸如短视频可版权性、短视频着作权归属、短视频平台的侵权责任等一系列着作权保护问题。因此,对短视频着作权保护问题的探讨,就具有了深刻的着作权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其研究价值无可非议。论文围绕短视频着作权保护问题进行研究,并由绪论、正文和结语组成,其中正文分为四章。第一章研究的主要内容为短视频着作权保护的概述。本章对短视频的界定、行业以及案例进行分析,提出短视频着作权保护的相关问题。第二章研究的主要内容为短视频着作权保护问题的分析。本章对短视频可版权性、短视频着作权归属以及短视频平台的侵权责任问题进行分析,找到短视频着作权保护相关问题的难点。第三章研究的主要内容为国外着作权保护的考察与启示。本章对版权体系国家和作者权体系国家的着作权保护进行考察,从而总结出对我国短视频着作权保护的启示。第四章研究的主要内容为完善短视频着作权保护建议。本章从完善短视频着作权保护的相关立法、重视短视频着作权的行政执法、加强短视频着作权的的司法保护、提高短视频着作权相关主体的法律意识,提出适合我国短视频着作权保护的完善建议。
王含露[5](2020)在《欧盟网络内容分享平台的版权内容过滤义务研究》文中认为本文试图对欧盟《单一数字市场版权指令》第17条关于网络内容分享服务商的平台内容使用新规定进行分析,从法经济学和法社会学的角度论证:该条款是各方利益针对当前网络版权产业进一步发展下谋求建立授权、合作与争议解决机制的产物,但实际效果上则加重了平台的注意义务,并隐含内容服务提供者应对其平台上的用户上传内容进行事前版权过滤的要求。文章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角度着手,进一步分析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不同于一般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比传统“通知-删除”规则更高的注意义务,而引进版权过滤系统是目前各方面条件下的最优解。在该机制的建立过程中应当进一步探索和细化识别的技术标准,保障用户的网络言论自由,以及保护个人信息数据。本文整体从我国立法、司法和社会治理的角度对该观点加以论证。文章第一章梳理了欧盟版权法体系下有关网络平台责任的系列规定。在《单一数字市场版权指令》出台之前,欧盟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的规定见诸于《电子商务指令》等新千年初出台的指令中,认为其在尽到一定程度注意义务的前提下通过互联网提供信息传播服务的行为并不属于向公众传播行为,在满足法定“通知-删除”义务后可以豁免其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新指令第17条区分了信息存储服务商和内容服务提供商,通过规定“四步责任限制”机制为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确立了更为严格的豁免条件,目的是为了促使该类平台及其用户使用作品内容前尽力与作者达成授权协议,该条款其他特殊规定的设计实际上也暗含鼓励和促使平台主动引入版权过滤系统的期望。文章第二章分析了内容分享服务平台建立版权过滤系统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传统避风港原则规定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仅需事后采取必要措施阻止侵权内容的获得即可免责,事实上纵容了很多传播者的网络盗版侵权行为使版权人遭受巨大损失。然而内容分享平台不同于技术服务提供者,其不仅依靠平台上传播的大量内容从中获取了极大利益,与侵权用户相比更有能力赔偿损失,由于其事实上控制管理其平台也比版权人更易发现和阻止侵权行为。因此在现有技术水平条件能够获得满足的前提下,对其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得出应当加重平台的事前审查义务,但须作出平衡,而与权利人共同构建版权过滤系统为最佳出路。文章第三章主要从社会福利的角度分析了网络内容平台引入版权过滤系统的争议。引入版权过滤系统对于网络内容平台和版权人而言或属利大于弊的措施,但技术和算法的固有弊端也可能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带来侵犯公民言论表达自由、威胁个人隐私和阻碍文化传播等消极影响。但依本文观点,该措施不影响甚至长远而言有益于促进社会总体福利的增加,并且可采取其他方面的配套措施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甚至消除这些不利影响。文章最后一章主要站在中国网络内容平台的角度分析了加强平台过滤义务对其产生的正反两方面影响及建议采取的法律及行业方面的应对措施。对于平台而言,引入版权过滤系统虽然短时期内增加了商业成本但是长期看来却可以提高处理侵权内容效率、减少侵权内容引发的纠纷,并且在与版权人共建正版作品库的过程中更可以有效规范网络版权行业,运用算法治理力为国家建立知识产权强国贡献力量。作为对产业自身发展的回应,国家亦应当出台和细化相关规则来鼓励和规范此种良性现象,使企业能够更好地承担社会责任,公众亦能够提高其正版意识,推动国家按照规划基本实现版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牛娜[6](2020)在《新时代公民网络素养培育研究》文中指出公民、公民素养、新时代公民网络素养是研究新时代公民网络素养培育问题的逻辑起点。网络素养是公民在网络时代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要求,是公民更好适应网络空间环境、更深入进行网络交往活动的前提条件,对公民自由全面发展和新时代我国网络强国建设起着基础性作用。培育公民网络素养是基于网络化的时代要求,基于建设网络强国和培育时代新人的目标,在思想政治教育学科领域内对公民个体网络交往行为进行的教育,有助于提高公民网络素养,实现个体在网络时代自由全面发展,对于公民在网络空间保持独立人格、提高理性判断能力具有推动作用。网络素养通过公民的网络交往行为显现出来。研究公民网络交往行为可以发现,公民在网络交往中具有语言暴力、道德失范、价值观缺失、权利侵犯、主体异化的素养问题。深入剖析这些问题可以发现,现实社会环境的负面因素、网络空间的规范缺失和价值观引导不力、网络话语权主体分散化是其素养问题的客观原因;对网络交往虚拟性、规范性和安全性的不科学认知,从众心理、宣泄心理和娱乐心理的非理性网络交往心理是其素养问题的主观因素。随着网络交往方式在整体层面的扩大和个体层面的深入,公民网络素养问题有可能对公民正常的网络生活和网络空间环境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培育公民网络素养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培育公民网络素养的路径具有客观和主观相结合的特征。在客观上,以建立网络行为道德规范、健全网络空间法律体系、培养网络空间管理人才、正确处理公民网下矛盾的方法来营造清朗的网络生态空间;以发展积极向上的网络文化、加强网络热点话题的正确引导、创建规范的网络社区、构建和谐的网络秩序来加强系统的网络内容建设。在主观上,以塑造公民的网络道德意识、增强公民的网络法律意识、增进公民的网络认同意识、引导公民的网络价值意识、提升公民的网络自主意识来培育公民正确的网络交往意识;以明确网络空间主权、感知网络安全态势、把握网络安全风险、遵守网络安全标准来培养公民正确的网络安全观。
徐小婷[7](2020)在《网络着作权的法律保护》文中研究指明如今的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现代化进程的脚步不断加快,人们各方面需求都与网络休戚相关。互联网平台作为现今最重要的信息传播媒介,它肩负着许多作品在不同地域之间传播的重任,与此同时也给着作权的保护带来了很大的冲击。近年来,有关网络着作权的侵权事件不断发生并且逐步增加,大量着作权人的合法权利遭受损害,因此如何有效的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保护着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已经成为一个急需探讨的问题。我国虽然在借鉴国际和国外经验的前提下对法律法规进行了一系列调整,在传统着作权法的法律框架之下新增设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也设置了相应的行政执法部门,但跟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很大差距,相关的法律规定还不够具体细化,诉讼过程中的取证困难问题尚未解决,因此应该完善网络着作权的法律保护体系,对证据进行固定和保存,保障着作权人的合法权利,推动我国网络文化的繁荣发展。本文对于我国网络着作权的法律保护问题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从网络着作权的概述入手,区分其与传统着作权的特性,详细介绍网络着作权的无形性和虚拟性的特点,以及各类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第二部分借鉴域外经验,主要介绍国外网络着作权法律保护的先进做法,以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包括国际法颁布的条约以及美国、日本、欧盟等比较先进的国家,在立法上以及理论观点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第三部分进行实证分析,概括我国网络着作权法律保护的现状,包括立法保护、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主要介绍我国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及互联网法院的设立。第四部分提出了我国目前网络着作权法律保护的主要问题,涉及了合理使用制度需完善、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还需调整、网络着作权的司法管辖权不确定、取证和保存证据困难等问题。第五部分主要针对我国网络着作权法律保护中的问题,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之上,基于我国国情提出了对我国网络着作权法律保护制度进行完善的建议。即完善我国配套的法律体系、补充合理使用制度的及临时复制的规定、具体规定管辖权的原则以及更好的发挥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作用。
刘梦瑶[8](2020)在《漫威电影对中国IP电影产业链建构的优化启示》文中研究指明近几年我国影视圈兴起了由各种IP改编而来的影视剧,但由于利益的吸引,资本下场争夺IP资源导致电影市场一度混乱。经过几年的泥沙俱下,我国IP电影的发展状况由混乱正逐渐步入正轨,目前国内IP电影开发环境大好,国家政策支持,以BAT[1]为首的“泛娱乐”布局逐渐完成,国内优质IP电影也都开始展露头角。如何将IP电影延续成优质IP系列电影并且在走出国门的同时成为国际性的IP电影,在世界范围内造成巨大影响的漫威模式可以提供一些借鉴意见。“漫威宇宙电影”系列第三阶段于2019年正式完结,《复仇者联盟4》将超级英雄的热潮推到了巅峰,在其余韵还未消散之际,第四阶段的宣传就已启动。从其定义、概念和特征来看,漫威系列电影正属于由漫画改编而来的IP电影。从其票房、影响力、粉丝量以及其完备的产业链等方面来看,漫威电影明显成为各IP电影的成功模范。本文以产业链中五大内涵链之一的价值链视角下,分析漫威电影的产业链模式,针对我国IP电影和漫威电影的共性,为我国IP电影产业链的提出优化策略。本文第一部分界定了关于IP电影和产业链的相关理论以及中国IP电影产业链的发展现状,当前我国的优质IP电影逐渐浮现,所以借鉴其他成功的IP电影模式对我国IP电影市场有益无害。第二部分介绍了漫威电影的发展历程和背景,漫威电影全产业链的建构相比国内较为完善,不同的背景环境也是造成电影产业链的建构情况不同的原因。美国较长的电影发展历史和宽松的市场环境是好莱坞电影蓬勃发展的历史条件之一,健全的版权政策和国际保护手段是美国电影在开辟国际市场的保障。相对于我国复杂的政治历史背景,虽然电影也经历过辉煌时期,在国际市场中独占一席,但由于政治历史原因,电影的成长过程跌宕起伏。而且起步晚、成长不良的版权政策和严格的市场手段都搅动着电影市场的良性发展。除了背景环境以外,本文将漫威电影与国内IP电影产业链的主要环节进行对比,从而取长补短,推动国产IP电影全产业链的建构。第三部分叙述了漫威电影产业链各个环节的可取之处和对于我国IP电影产业链建构的优化启示,在电影产业链的上游,漫威的略长之处在于漫威漫画在20世纪就已收获了大量的粉丝观众,英雄角色众多,有固定的、丰富的IP资源。而我国电影IP资源的储备虽然量多,但质量良莠不齐,由于抄袭、融梗现象混乱,IP开发前期的工作量增大。即使是优秀的传统文化也需要深耕,如何筛选或原创一个优秀IP是电影成功与否的关键,现在仍有大量IP电影忽视这一问题,导致其成为快产快销的劣质电影。在产业链中游漫威的发行、营销和品牌经营都有值得借鉴之处,扩窗发行以及因地制宜的发行策略也影响着电影的最终票房,有策略的宣传、营销吸引着粉丝的好奇心,加之注重自身品牌的打造,使漫威名利双收。在这一环节,我国需要弥补的是改善恶习炒作、虚假营销的宣传操作,以及违规的票房造假行为、版权的随意售出等损坏品牌声誉的行为。漫威公司全产业链的建构重点是产业链的下游,也是我国最薄弱的一节。根据漫威公司衍生品的开发策略,我国应当开拓衍生品种类、注重研发质量以及结合线上线下活动、宣传加强产业链下游,将支柱性收益逐渐从票房分摊到产业链的中下游。总的来说,IP电影的成功开发主要是依靠硬性内容,加上有效的运营方法和后续产品,漫威模式的成功便可以复制。
陈炫伯[9](2019)在《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全民移动互联网时代,为了应对日益严峻的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加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成为解决这个问题的必由之路。就民事领域而言,从2017年颁布的《民法总则》到2019年提起审议的《民法典人格编草案》,立法机关无不通过改善我国的法律环境来加强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作为涉及着作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网络用户三方利益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披露制度,其中的核心——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披露的行为并不是一种损害公民信息权的行为,而是属于个人信息规则下的一种积极的处理行为。虽然从整体来看,在缺乏系统的《着作权法》与单行的个人信息法的规制下,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并不完善,但是这个问题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高度重视,并将其写入新的一轮立法规划之中。本文从揭示信息披露制度的产生、发展以及特点出发,围绕国内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现状与改进展开研究,试图通过对国内外相关立法活动,司法实践以及学术研究成果进行分析总结,来为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首先,文章介绍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是一种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要求下向着作权人或者国家机关提供涉嫌侵犯着作权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的制度。又揭示了信息披露制度是作为“避风港”原则的补充,在着作权利益平衡原则指导下而诞生的。同时归纳了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三个显着特点。其次,文章通过对于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披露制度发展历程的梳理,总结出“网络着作权司法解释”、《互联网着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这三部法律中的信息披露条款推动了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笔者通过对于法律条文的分析发现我国着作权领域存在着两种不同的信息披露模式:“着作权人—ISP”模式与行政执法模式。文章结合司法判例“魔女幼熙案”与学术研究成果重点分析了这两种信息披露模式的差异,并归纳出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特点与不足。再次,笔者通过对于以德国为代表的信息权模式,以法国为代表的行政执法模式以及以美国为代表的民事程序救济模式,尤其美国的“确定侵权人传票”与匿名诉讼模式进行系统研究归纳出现阶段西方主要国家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状况。揭示了西方各国信息披露制度与民事程序或者行政程序的紧密联系。最后,文章揭示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所要解决的核心矛盾是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权与着作权人的财产权之间冲突,因此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离不开利益平衡理论与证明妨碍理论的支持。同时我们也需要从对域外相关制度的研究中汲取精华,结合我国人身权领域的信息披露制度,“魔女幼熙案”中北京法院的判决意见,国内外学者的最新研究成果以及国外的典型判例对于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孙奕莞凝[10](2019)在《网络着作权的行政保护》文中研究表明改革开放初期,版权意识尚未在我国扎下根系,盗版横行,人们对此也司空见惯。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以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的加快,着作权保护制度亟需完善。国际通行的着作权保护制度建立在着作权的私权属性基础上,通过赋予着作权人民事诉权予以救济。但在版权意识淡薄、无讼文化观念强烈的中国,面对经济发展需求和国际压力,中国政府开始对着作权提供行政保护。1991年实施的我国首部《着作权法》规定了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着作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罚。随着版权意识的普及和盗版现象的治理,有关着作权行政保护之正当性的讨论出现了“去留之争”。“去留之争”尚未解决,传统着作权又耦合网络空间,催生出网络着作权这一新型着作权形式。网络着作权侵权开始引起广泛关注,着作权的行政保护不但没有消失,而且在网络时代得到了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着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范先后确立了网络着作权的行政保护制度。伴随网络数字技术的发展和升级,深度链接、网络公共平台等技术促成了新型网络着作权侵权,原本建立在互联网萌芽时期的网络着作权行政保护制度在回应新问题上已经渐显无力和混乱。因此,应当对网络着作权的行政保护制度进行全面观察和分析,以期提出立法建议和完善对策。本文正是向这个方向作出的一种努力与尝试。本文导言部分提出了发端于网络萌芽时期的网络着作权行政保护制度已经无力回应新一轮的网络着作侵权现象这一问题,并交代了研究方法和分析路径。本文第一章在厘清了有关概念(如网络作品、网络着作权、网络着作权侵权等)的基础上,介绍了由民法、行政法和刑法共同组建的网络着作权保护制度,并对网络着作权行政保护的现实意义进行了分析。本文第二章介绍了网络着作权行政保护的规范依据和实施主体,并以行政方式的目的为标准,将网络着作权的行政保护方式划分为服务型保护方式、管理型保护方式、查处型保护方式和救济型保护方式,全面呈现了网络着作权的行政保护制度。本文第三章从规范依据领域供给、网络着作权特殊领域、行政法与民法保护的衔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义务四个方面分析和归纳了网络着作权行政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本文第四章在第三章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具体对策和完善思路:通过健全实体法律规范和行政程序规定,完善行政保护的法律规范体系,采用单行立法的方式为网络着作权特殊领域的行政保护提供支撑。明确公共利益要件内涵,建立行政调解的司法确认程序,完善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衔接问题。建立区分责任,增加“反通知—恢复”义务的违法后果,改进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义务。本文结论部分在肯定网络着作权保护双轨制的基础上,认为应当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政法义务,并将网络平台的公法义务作为未竟的问题,呼吁学界予以关注。
二、网络着作权:世纪之交的话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网络着作权:世纪之交的话题(论文提纲范文)
(2)网络着作权犯罪的刑法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网络着作权犯罪的一般考察 |
(一) 网络着作权犯罪的相关概念 |
(二) 网络着作权犯罪的特征 |
(三) 网络着作权犯罪的发展趋势 |
二、网络着作权犯罪刑法规制的域外考察 |
(一) 国际公约 |
(二) 英美法系国家 |
(三) 大陆法系国家 |
三、网络着作权犯罪刑法规制的困境 |
(一) 主观目的设置不当 |
(二) 客观方面问题 |
(三) 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归罪问题 |
(四) 区块链技术下的网络着作权犯罪问题 |
(五) 着作权民事惩罚性赔偿与刑法的冲突 |
四、网络着作权犯罪刑法规制的完善 |
(一) 完善主观目的设置 |
(二) 健全客观认定标准和规制范围 |
(三) 完善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监管 |
(四) 加强对区块链技术产生问题的刑法保护 |
(五) 完善网络着作权民事惩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3)自媒体“洗稿”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状况 |
(二)国外研究状况 |
四、相关概念界定 |
五、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六、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一章 自媒体“洗稿”行为概述 |
一、自媒体“洗稿”行为概念 |
二、自媒体“洗稿”表现方式 |
(一)改变作品关键词 |
(二)改变作品符号组合 |
(三)故意混淆作品来源 |
(四)现代科技的智能洗稿 |
三、自媒体“洗稿”行为影响 |
(一)呈现跨平台发展趋势 |
(二)扰乱市场正当竞争规则 |
(三)打破网络内容生态平衡 |
第二章 自媒体“洗稿”行为法理分析 |
一、自媒体“洗稿”行为法律性质 |
(一)自媒体“洗稿”案件及事件分析 |
(二)自媒体“洗稿”的法理界定分析 |
二、涉及的主要侵权行为类型 |
(一)侵犯着作人身权 |
(二)侵犯着作财产权 |
三、自媒体“洗稿”侵权例外情形 |
(一)合理使用制度 |
(二)法定许可制度 |
(三)“避风港”原则 |
第三章 自媒体“洗稿”行为法律规制困境分析 |
一、自媒体“洗稿”行为规制现状 |
(一)现有的法律法规 |
(二)政府的专项整治 |
(三)行业的监督管理 |
(四)平台的举报措施 |
二、我国现行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
(一)网络版权法律体系不健全 |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监管不到位 |
(三)侵权责任认定依据不清晰 |
(四)司法实践中惩治力度不够 |
三、自媒体“洗稿”行为法律规制难的原因 |
(一)判定自媒体“洗稿”侵权具有不确定性 |
(二)司法救济途径难以满足原创作者的需求 |
(三)原创作者首选第三方平台作为维权路径 |
第四章 自媒体“洗稿”行为法律规制的国外经验与借鉴 |
一、关于作品“独创性”相关规定及借鉴 |
(一)美国关于作品“独创性”判断标准 |
(二)英国关于作品“独创性”判断标准 |
(三)欧盟关于作品“独创性”判断标准 |
(四)日本关于作品“独创性”判断标准 |
二、关于侵权责任承担的相关规定及借鉴 |
(一)美国关于侵权损害赔偿分析 |
(二)英国关于侵权损害赔偿分析 |
(三)欧盟关于侵权损害赔偿分析 |
(四)日本关于侵权损害赔偿分析 |
三、关于免责情形的相关规定及借鉴 |
(一)美国关于合理使用范围分析 |
(二)英国关于合理使用范围分析 |
(三)欧盟关于合理使用范围分析 |
(四)日本关于合理使用范围分析 |
第五章 完善对自媒体“洗稿”行为法律规制的建议 |
一、加快推进网络版权法律体系的完善 |
(一)明确自媒体“洗稿”行为的法律界定 |
(二)广泛利用现有法律法规进行补充规制 |
(三)借鉴国外有效经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 |
二、多举措强化网络服务者的监管责任 |
(一)提高技术手段进行监管审查 |
(二)完善平台投诉渠道健全机制 |
(三)利用行政执法手段加强监管 |
三、统一“洗稿”行为的侵权认定标准 |
(一)明确作品“独创性”认定标准 |
(二)综合确立司法裁定的应用原则 |
(三)依托第三方机构判定侵权事实 |
四、加大行政与司法协同综合惩治力度 |
(一)强化行政规制措施的有效运用 |
(二)采取惩罚性赔偿降低重复侵权 |
(三)加大损害赔偿力度及预防效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校期间科研成果 |
(4)短视频着作权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1.国外研究现状 |
2.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及创新 |
1.研究方法 |
2.创新之处 |
一、我国短视频着作权保护的概述 |
(一)短视频“短”的界定 |
1.短视频的定义 |
2.短视频的分类 |
(二)短视频行业的商业价值 |
1.短视频行业发展现状 |
2.短视频行业盈利模式 |
(三)“《PPAP》案”引发思考 |
1.案件介绍 |
2.案件引起的问题 |
二、我国短视频着作权保护的问题分析 |
(一)短视频可版权性问题 |
1.短视频作品的认定 |
2.短视频独创性的判断 |
(二)短视频着作权归属问题 |
1.短视频着作权保护的相关主体 |
2.短视频着作权的获取证明 |
(三)短视频平台的侵权责任问题 |
1.短视频平台侵权责任的判定 |
2.短视频平台的“通知与移除”规则 |
三、国外着作权保护的考察与启示 |
(一)版权体系国家相关考察 |
1.英国《版权法》 |
2.美国《版权法》 |
(二)作者权体系国家相关考察 |
1.法国《知识产权法典》 |
2.德国《着作权法》 |
(三)国外对我国短视频着作权保护的启示 |
四、完善我国短视频着作权保护的建议 |
(一)完善短视频着作权保护的相关立法 |
1.改造“视听作品”的保护模式 |
2.突出“权利管理信息”的重要性 |
3.细化短视频平台“明知或应知”责任条款 |
(二)重视短视频着作权的行政执法 |
1.大力合作第三方区块链数字版权服务机构 |
2.强化开展短视频着作权的专项整治 |
(三)加强短视频着作权的司法保护 |
1.注重司法实践中独创性的判断 |
2.注重延伸司法实践的安全保障义务 |
3.发布关于短视频的指导性案例 |
(四)提高短视频着作权相关主体的法律意识 |
1.短视频平台用户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 |
2.提高短视频平台自身的法律意识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5)欧盟网络内容分享平台的版权内容过滤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欧盟版权法体系下网络内容平台条款梳理 |
1.1 旧版权法网络服务提供者法律义务分析 |
1.1.1 信息存储服务提供者有限制的侵权责任 |
1.1.2 网络服务提供者向公众传播行为的界定 |
1.1.3 法律规定的侵权救济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 |
1.2 新指令引入网络平台版权内容过滤义务 |
1.2.1 “上传过滤器”条款实质仍为豁免责任条款 |
1.2.2 网络内容分享服务提供者的主体界定 |
1.2.3 未经许可内容下的四步责任限制机制 |
1.3 版权过滤义务对内容分享平台特殊责任的适用探讨 |
1.3.1 “尽最大努力”判定标准要求适用过滤机制 |
1.3.2 对初次创业者的宽容规定隐含适用过滤机制 |
1.3.3 用户合法权利保留人工审查与算法识别相结合 |
1.3.4 完全自动化决策控制的衔接适用 |
第2章 新版权指令内容过滤义务适用的条件 |
2.1 避风港原则仅提供事后救济 |
2.1.1 “通知-删除”规则未区分网络技术服务者与网络内容平台 |
2.1.2 红旗规则下网络服务商主观故意证明难度大 |
2.2 平台事前审查义务应当提高 |
2.2.1 网络内容平台担责之主观状态认定 |
2.2.2 社会发展要求内容平台履行事前审查义务 |
2.2.3 设置网络内容平台安全保障义务 |
2.2.4 内容过滤义务的性质:特殊审查义务 |
2.3 现有过滤技术的发展水平要求 |
2.3.1 技术条件适应网络内容平台事前审查 |
2.3.2 引入过滤技术的成本效益分析 |
2.3.3 过滤初步标准的设置比例宜高不宜低 |
第3章 网络内容平台过滤条款适用争议分析 |
3.1 消费者福利减损 |
3.1.1 侵犯言论自由 |
3.1.2 威胁个人隐私 |
3.1.3 危害文化多样性 |
3.2 阻碍互联网内容传播 |
3.2.1 机器识别误差影响合法作品传播 |
3.2.2 事前审查过严影响信息传播效率 |
3.2.3 压缩字幕视频翻译等存在空间 |
3.3 适用存在法律争议 |
3.3.1 新规定适用仍不周延 |
3.3.2 算法治理与法律治理矛盾 |
第4章 对我国网络内容平台发展的影响 |
4.1 积极影响:促进我国网络内容平台进一步规范发展 |
4.1.1 提高平台发现侵权内容效率 |
4.1.2 平衡社会各方利益 |
4.1.3 促进互联网内容产业良性发展 |
4.2 消极影响:打破现有网络内容产业发展模式 |
4.2.1 增加大型平台商业成本 |
4.2.2 中小平台成为新风险源 |
4.2.3 总体打击数字内容传播效率 |
4.3 应对之道一:法律及行业规则的选择和确立 |
4.3.1 构建完整网络着作权侵权归责体系 |
4.3.2 行业规定建立统一版权数据库 |
4.3.3 立法司法建立投诉救济机制 |
4.4 应对之道二:企业及公众理性承担社会责任 |
4.4.1 合理分担过滤技术成本 |
4.4.2 深化公众正版化理念 |
结语 |
参考文献 |
(6)新时代公民网络素养培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与价值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价值 |
二、研究现状与评析 |
(一)关于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研究 |
(二)关于网络素养的研究 |
(三)关于公民素养的研究 |
(四)关于媒介素养的研究 |
(五)目前研究存在的缺陷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与不足 |
(一)研究创新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新时代公民网络素养的学理剖析 |
一、新时代公民网络素养的主要概念 |
(一)公民的含义 |
(二)公民素养的界定 |
(三)新时代公民网络素养的内涵 |
二、新时代公民网络素养的基本内容 |
(一)公民网络素养的内部构成 |
(二)公民网络素养的外部构成 |
三、新时代公民网络素养培育的理论借鉴 |
(一)马克思的人的发展理论 |
(二)尤尔根·哈贝马斯的公民交往行为理论 |
(三)曼纽尔·卡斯特的网络社会理论 |
(四)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相关理论 |
(五)其他学科相关理论 |
第二章 新时代公民网络素养的生成发展 |
一、新时代公民网络素养的前提准备 |
(一)技术基础:互联网 |
(二)作用方式:网络交往行为 |
(三)存在场域:网络公共空间 |
(四)重要标志:网络话语权力 |
二、公民网络素养的发展阶段 |
(一)公民网络素养的萌芽期 |
(二)公民网络素养的发展期 |
(三)公民网络素养的深化期 |
三、新时代公民网络素养的发展趋势 |
(一)立于培育时代新人的要求 |
(二)基于应对意识形态的挑战 |
(三)趋于建设网络强国的目标 |
(四)成于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构建 |
第三章 新时代公民网络素养的现状分析 |
一、新时代公民网络素养的现状 |
(一)网络交往内容聚焦:网络公共事件 |
(二)网络交往方式变革:网络公益 |
(三)网络交往价值观体现:多元化的网络价值观 |
(四)网络交往话语空间状况:网络话语权失衡 |
二、新时代公民网络素养的现实问题 |
(一)网络交往中的语言暴力 |
(二)网络交往中的道德失范 |
(三)网络交往中的价值观缺失 |
(四)网络交往中的权利侵犯 |
(五)网络交往中的主体异化 |
三、新时代公民网络素养的问题归因 |
(一)现实社会环境的负面因素 |
(二)网络空间的规范缺失 |
(三)网络空间价值观引导不力 |
(四)网络话语权主体分散化 |
(五)不科学的网络交往认知 |
(六)非理性的网络交往心理 |
第四章 新时代培育公民网络素养的重要价值 |
一、有利于实现社会发展的整体性要求 |
(一)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必然要求 |
(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关键一环 |
(三)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的必要历程 |
(四)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时代诉求 |
(五)建设美丽中国的主体需求 |
二、有利于彰显个体成长的价值性要旨 |
(一)提高个体网络品德修养 |
(二)增长个体网络知识见识 |
(三)塑造个体健全网络人格 |
(四)规约个体网络行为 |
(五)实现个体层面的现代化 |
第五章 新时代培育公民网络素养的路径建构 |
一、营造清朗的网络生态空间 |
(一)建立网络行为道德规范 |
(二)健全网络空间法律体系 |
(三)培养网络空间管理人才 |
(四)正确处理公民网下矛盾 |
二、加强系统的网络内容建设 |
(一)发展积极向上的网络文化 |
(二)加强网络热点话题的正确引导 |
(三)创建规范网络社区 |
(四)构建和谐网络秩序 |
三、培育公民的网络交往意识 |
(一)塑造公民网络道德意识 |
(二)增强公民网络法律意识 |
(三)增进公民网络认同意识 |
(四)引导公民网络价值意识 |
(五)提升公民网络自主意识 |
四、培养公民正确的网络安全观 |
(一)明确网络空间主权 |
(二)感知网络安全态势 |
(三)把握网络安全风险 |
(四)遵守网络安全标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7)网络着作权的法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网络着作权的概述 |
(一) 网络着作权的概念 |
1. 传统着作权 |
2. 网络着作权 |
3. 网络着作权与传统着作权的区别 |
(二) 网络着作权的特点 |
1. 网络着作权专有性特质减弱 |
2. 网络着作权地域性特质退化 |
3. 网络着作权的无形性和多样化突出 |
4. 网络着作权的保护期限受到挑战 |
(三) 网络着作权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 |
1. 网络着作权侵权的常见类型 |
2. 网络着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
二、国外网络着作权法律保护的立法现状 |
(一) 网络着作权的国际法保护 |
1.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 |
2.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条约》 |
3.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tips协议) |
(二) 美国网络着作权的法律保护 |
(三) 欧洲及欧盟网络着作权的法律保护 |
(四) 日本网络着作权的法律保护 |
三、我国网络着作权法律保护的现状 |
(一) 立法方面的保护 |
1. 《着作权法》以及《着作权法实施条例》 |
2.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
3. 《互联网着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
4.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解释 |
(二) 司法方面的保护 |
四、我国网络着作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
(一) 网络着作权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
1. 管辖权基本原则受到挑战 |
2. 网络着作权侵权地确定困难 |
3. 司法管辖区域不确定 |
(二) 网络着作权案件的取证问题 |
1. 网络着作权侵权证据的特殊之处 |
2. 网络着作权的取证极其困难 |
(三) 合理使用制度遭受困境 |
1. 立法模式无法适应社会发展 |
2. 法律规定的适用困难 |
3. 临时复制的规定空缺 |
(四) 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
五、对我国网络着作权法律保护的完善 |
(一) 进一步完善网络着作权法律保护体系 |
1. 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立法模式 |
2. 完善配套的制度体系 |
(二) 网络着作权侵权案件管辖权的完善 |
1. “被告就原告”原则 |
2. 侵权行为地作为补充原则 |
3. 完善协议管辖原则 |
(三) 对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 |
1. 完善合理使用的立法模式 |
2. 临时复制的规定 |
(四) 完善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
1. 加大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力度 |
2. 设置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争端解决机构 |
3. 调动当事人参与集体管理的积极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漫威电影对中国IP电影产业链建构的优化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论文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重点、难点以及创新点 |
第一章 IP电影产业链的界定 |
第一节 IP电影的一般定义和产业链相关理论 |
一、IP电影的一般定义 |
二、电影产业链的基本概念 |
第二节 IP电影产业链的相关理论和主要环节 |
一、电影价值链相关理论 |
二、电影产业链的主要环节 |
第二章 漫威电影的发展背景及历程 |
第一节 漫威电影的发展历程 |
第二节 漫威电影发展的产业背景 |
一、版权环境 |
二、市场环境 |
第三章 漫威电影产业链上游:优质IP开发 |
第一节 优质IP开发 |
一、筛选IP |
二、IP改编 |
第二节 电影制作 |
一、IP孵化 |
二、跨媒介叙事 |
第四章 漫威电影产业的中游拓展:IP的品牌运营 |
第一节 营销方式多样化 |
一、线下活动 |
二、新媒体营销 |
三、品牌运营 |
第二节 扩窗发行 |
第五章 漫威电影产业链的下游延伸:IP价值的再开发 |
第一节 衍生品开发 |
一、产品矩阵 |
二、跨界联名 |
三、情感体验品 |
第二节 思维融合 |
一、从传统到创新潮流思维 |
二、从传统实体到全平台开发 |
第六章 漫威对中国IP电影产业链的优化启示 |
第一节 中国IP电影发展概况及背景 |
一、中国IP电影发展历程 |
二、版权环境 |
三、电影市场 |
第二节 中国IP电影产业链的存在问题 |
一、产业链上游:版权意识弱,片面追求利益 |
二、产业链中游:营销手法低级,虚假票房破坏市场 |
三、产业链下游:思维固定,产品生命力弱 |
第三节 中国IP电影产业链优化策略 |
一、优质IP的开发制作 |
二、营销模式的创新优化 |
三、衍生产品的全面开发及保护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着 |
(9)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研究创新点 |
2 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内涵、产生背景与特点 |
2.1 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内涵 |
2.1.1 信息披露的内涵 |
2.1.2 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内涵 |
2.2 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产生背景 |
2.2.1 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与“避风港”原则的诞生 |
2.2.2 信息披露制度的产生——作为“避风港”原则的补充 |
2.3 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特点 |
2.3.1 信息披露制度是一种个人信息处理与保护制度 |
2.3.2 信息披露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是多种利益的冲突与协调的结果 |
2.3.3 国家机关在信息披露制度中发挥重要作用 |
3 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发展、类型、特点与不足 |
3.1 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历程 |
3.2 “网络着作权司法解释”下的“着作权人—ISP”模式 |
3.2.1 “网络着作权司法解释”的历史贡献与废止原因 |
3.2.2 “着作权人—ISP”模式的理论探究 |
3.2.3 “着作权人—ISP”模式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
3.3 着作权行政执法程序中的信息披露制度 |
3.4 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特点 |
3.4.1 两种披露模式并存 |
3.4.2 行政执法模式在信息披露制度中扮演重要角色 |
3.4.3 “着作权人—ISP”模式是最重要的信息披露模式 |
3.5 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3.5.1 现行规范的法律位阶层级较低 |
3.5.2 法律术语表述不规范,前后规范缺乏衔接 |
3.5.3 民事程序中的信息披露制度先存后废 |
3.5.4 没有得到立法者应有的重视 |
3.5.5 忽视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 |
3.5.6 行政处罚缺乏合理性 |
4 域外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评述 |
4.1 域外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类型 |
4.1.1 德国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况 |
4.1.2 法国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况 |
4.1.3 民事程序救济模式的概况 |
4.2 美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评述 |
4.2.1 美国信息披露制度概况 |
4.2.2 美国采用司法途径救济着作权的原因 |
4.2.3 匿名诉讼合理性探究 |
4.2.4 匿名诉讼规则在美国的适用情况 |
4.2.5 “十分充足的理由”标准的评析 |
4.2.6 平衡测试法评述 |
4.2.7 提出匿名诉讼异议的理由 |
4.2.8 匿名诉讼规则在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案件中的适用 |
4.3 研究小结 |
5 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
5.1 我国信息披露制度完善的理论依据 |
5.1.1 利益平衡理论 |
5.1.2 证明妨碍理论 |
5.2 建议与举措 |
5.2.1 借鉴人身权领域的信息披露制度 |
5.2.2 减少行政执法模式的使用 |
5.2.3 加强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披露制度与网络着作权执法体系的联系 |
5.2.4 贯彻《民法总则》的个人信息权 |
5.2.5 “接入商”应当承担信息披露义务 |
5.2.6 严格界定信息披露的条件与范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致谢 |
(10)网络着作权的行政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网络着作权及其保护制度 |
第一节 网络着作权的概念、含义及内容 |
一、网络作品 |
二、网络着作权内涵和外延 |
第二节 网络着作权侵权 |
一、网络着作权侵权的表现形式 |
二、网络着作权侵权的特点 |
第三节 网络着作权保护制度 |
一、民法保护制度 |
二、刑法保护制度 |
三、行政法保护制度 |
第四节 网络着作权行政法保护的作用和价值 |
一、民刑保护路径在实践中遭遇的诸多困境 |
二、网络着作权的公共利益价值要求行政保护 |
三、网络着作权行政保护的优越性以及必要性 |
第二章 我国网络着作权行政保护的制度现状 |
第一节 网络着作权行政保护的规范依据 |
一、宪法 |
二、法律 |
三、行政法规 |
四、部门规章 |
第二节 网络着作权行政保护的实施主体 |
一、规范层面上的行政保护实施主体 |
二、主管+辅助模式的缺陷 |
第三节 行政保护方式 |
一、服务型保护方式 |
二、管理型保护方式 |
三、查处型保护方式 |
四、救济型保护方式 |
第三章 网络着作权行政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规范依据领域供给不足 |
一、现有实体法不充分 |
二、程序法缺位,取证难问题突出 |
第二节 网络着作权中特殊领域之行政保护 |
一、我国保护现状 |
二、存在问题分析 |
第三节 网络着作权行政法保护与民法保护的边界问题 |
一、公共利益的内涵模糊 |
二、行政调解效力未明,与民事诉讼缺少衔接机制 |
第四节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着作权行政保护义务 |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着作权行政保护义务现状 |
二、存在的问题 |
第四章 实施网络着作权行政保护的立法建议 |
第一节 完善相关领域法律制度 |
一、完善相关实体法律规范 |
二、建立健全行政程序制度 |
第二节 完善网络着作权中特殊领域之行政保护 |
一、采用单行立法模式 |
二、采用统一立法模式 |
第三节 网络着作权视野下行政法保护与民法保护的界分 |
一、公共利益条款的再检讨 |
二、建立网络着作权行政调解机构,建立行政调解的司法确认 |
第四节 完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制度 |
一、根据网络服务类型,分别建立责任制度 |
二、明确“反通知—恢复”义务的违法后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网络着作权:世纪之交的话题(论文参考文献)
- [1]网络着作权间接侵权责任研究[D]. 张春芝. 吉林财经大学, 2020
- [2]网络着作权犯罪的刑法规制[D]. 王伟. 山东大学, 2020(02)
- [3]自媒体“洗稿”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D]. 陈妙妙. 贵州民族大学, 2020(07)
- [4]短视频着作权保护问题研究[D]. 黄鑫. 昆明理工大学, 2020(05)
- [5]欧盟网络内容分享平台的版权内容过滤义务研究[D]. 王含露. 北京外国语大学, 2020(02)
- [6]新时代公民网络素养培育研究[D]. 牛娜. 兰州大学, 2020(01)
- [7]网络着作权的法律保护[D]. 徐小婷. 山东政法学院, 2020(12)
- [8]漫威电影对中国IP电影产业链建构的优化启示[D]. 刘梦瑶. 山东师范大学, 2020(09)
- [9]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研究[D]. 陈炫伯. 武汉大学, 2019(01)
- [10]网络着作权的行政保护[D]. 孙奕莞凝.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