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市场经济下的宏观调控及其法律规制(论文文献综述)
卢岩[1](2020)在《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认为早在2002年《政府采购法》颁布之时,立法者就以禁止性规范的方式对于限制外地经营者进入本地市场、在采购活动中设置歧视性条件等限制竞争行为予以了否定。随后出台的《反垄断法》也将此类行为纳入其中。2015年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更是以列举的方式将众多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逐一明确。近年来,随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构建以及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的实施,政府采购领域,尤其是地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再次受到关注。2019年颁布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以及2020年推出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都把这一问题作为规制重点,对其重视程度由此可见。并可以据此认为,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是理论研究及其执法实践活动中的重点问题。政府采购是以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代表的国家机关以及直接、间接接受政府控制的特定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为实现政府职能或公共服务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和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在市场上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依据主体范围的不同,政府采购可以分为中央政府采购与地方政府采购。二者的主要差异在于使用资金的来源不同,即中央政府采购使用的中央财政资金,所统筹的是全国性事务,地方政府采购使用的是地方财政资金,所针对的是地方性事务。由此导致二者在限制竞争时的表现存在较大不同,地方政府在采购时表现出强烈的本地采购倾向。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在地方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人等凭借行政权力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它因采购主体的行政性、采购资金的公共性等特征而满足一般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又因破坏了采购市场中特有的竞争秩序而成为行政垄断行为。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呈现出制度性地方保护主义倾向,有时具有歧视性抽象采购政策的指引,或表现对于采购程序规则的违反,或表现为对于采购实质规范的破坏,在本质上一种行政权力的异化。这种异化既可能源自行政权力的对于采购活动的不当介入,也可能是由采购人与供应商的恶意串通所致。其具体限制问题的表象在于规避公开招标、设立歧视性条款、构筑信息壁垒、倾向性评标、指定交易等个案中的限制竞争,而表象的背后则是地方利益集团、财政分权等深层的制度缺陷问题。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也是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直接破坏,割裂采购市场的统一性,背离财政资金的使用要求,导致提高采购效率、实现物有所值等经济性目标的落空,造成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保护环境等政策性价值目标的扭曲,更使得宏观经济调控、维护社会和谐发展等重大采购目标难以实现。此外,它还损害了包括外地经营者和本地居民在内的多方主体利益,并加剧了采购中的腐败问题。由此,需要以规制的手段对于其施以某种控制、约束和指引。而法律作为一种既定、统一、普适且具有强制力的社会行为准则无疑是最好的选择。法律规制是基于法律规范对行为实施的控制、约束和引导。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作为一种规范性规制,是以正义、国家干预、公平竞争、政府采购市场规制、激励性规制等法学与经济学理论为基础,根据《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等法律制度以及公平竞争审查、优化营商环境等政策中的相关规定为制度、政策基础,对于政府采购活动整个过程进行的规范和控制,而法律规制的重点在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为了实现更好的规制效果,法律规制自身也在不断演进之中,并已从立法之初的笼统、模糊与概括到如今的系统、准确与规范,相对完整的规制体系业已初步建立并日臻完善,逐步形成了抽象采购政策与具体实施行为的规制、具体实施行为中的控权规制与执法规制等事前、事中、事后的规制,以及以《政府采购法》为主导,兼有《反垄断法》《预算法》《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的规制模式。并具体表现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消除含有抽象采购政策中的反竞争因素;以采购程序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专家评审制度等从事前规制的角度防止具体采购活动之中行政权力的异化,以质疑、投诉与后续执法制度等从事中与事后规制的角度对于个案中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救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严重性由此可见。然而,现行制度设计下的法律规制仍存在一些问题:法律竞合依然存在,《反垄断法》对于管辖权的让渡存在立法疏漏,导致其与《政府采购法》仍存冲突,且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实践中亦偶有越界之嫌;界定标准有待完善,程序规范对于实质违法的界定存在干扰,以“滥用行政权力”为构成的行为要件有时难以界定;责任设置有所失衡,财产责任只及于单位而不涉及个人,致使行为与责任缺乏对等,个人违法单位担责等现象时有发生;规制模式尚显不足,始终无法走出自纠式规制的困境;竞争模式存在局限,强调市场的开放性而忽略了对地方利益的合理保护,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地位不平等的问题有待深入解决,集中采购机构代理市场也亟待开放。因此,应对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予以完善。对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应以公平正义、秩序与调控的价值理念为指引,并融合国际法律的规制理念,构建国际与国内的双层法律规制制度体系,协调国内法律的适用冲突。在此基础上,采取控制式规制与激励式规制二元并立的规制模式。控制式规制是最传统的法律规制模式,也是现行法律制度在对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时所采取的主要手段,对其适用需要首先对相关制度予以完善。这种完善应沿着“主体——行为——结果”的基本逻辑进路展开,并表现为:就规制的主体而言,应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介入权,使其能够在财政部门拒绝依法履行职权时实现补充救济;就规制的行为而言,应实施结果导向型的行为界定标准,避免程序对于行为界定的干扰,并在必要时对于行为结果进行竞争分析;就规制的结果而言,应强化法律责任,以增加政治问责和实行“双罚制”的方式加强对采购人员的追责,同时,增设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及内控制度的相关责任,以提高违法成本的方式对相关人员形成威慑和有效制裁。而激励式规制乃是控制式规制的重要补充,其侧重于通过奖励、扶持等刺激与鼓励手段,调动被规制者实施某些行为的积极性。对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而言,激励式规制是一条全新进路,其制度的构建应包括:增加地方政府采购绩效激励制度,改变过去唯“GDP”论的官员政绩考核标准,将竞争秩序的影响因素纳入法治建设成效参考因子,以此削弱其与采购中的本地利益的联系;利用赋予特殊保护性采购合法性的方式抑制政府采购中的地方保护问题;建立集中采购竞争机制,削弱集中采购竞争机构与地方利益之间的联系;完善社会监督机制,调动舆论监督和第三方机构监督的积极性。对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研究既有理论价值,又充满现实意义。在理论上,弥补了当前理论研究中的空白,且对于公平竞争审查、政府采购、行政垄断等相关理论的研究亦有裨益。在实践中,除了可以更好地实现规制外,还能为《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等法律的修订提供思路。
吴小静[2](2020)在《我国C2C模式在线短租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共享经济发展以来迅速在各个行业渗透,产生了一些新业态,其中就包括在线短租。起初在线短租的发展是为了满足旅游需求,随着人们生活消费方式的转变,在线短租需求日渐上升,也出现了多种经营模式,但往往行业在短期内发展越快,所暴露的问题越多。尽管短租平台也在不断提高完善自身管理水平和能力,但在社会关系中仅仅依靠一己之力的效果微乎其微,还需要政府权利干预和社会协同发力。从政府规制来看,在市场失灵的乱象中,政府有必要及时介入,其合理性已不容置疑,但需注意的是政府介入的手段和依据。对在线短租尤其是以个人房主经营为主的C2C模式短租一直都没有明确地监管依据,国家在大的政策方针上予以支持,但对在线短租中三方主体的权益如何保障不明确,监管模式缺乏联动性,监管手段落后以及监管内容单一,社会监管力度不足。本文对我国C2C模式在线短租的监管研究分为绪论、正文及结语三部分,正文又分别从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对有关在线短租监管法律的理论概述。主要包括对在线短租和监管两部分,对在线短租的理论介绍主要从概念的界定和厘清内外部法律关系为主,对在线短租监管的理论主要是其概念和监管内容、方式及其特殊性。第二部分是对我国C2C模式在线短租监管的现状以及存在风险的阐述。在介绍现阶段我国关于在线短租以及其监管方面立法的基础上分析了在线短租监管存在的法律制度层面、监管体系、监管信用以及税收征收等方面的风险。第三部分是国内外关于在线短租的监管及对我国的有益借鉴。此部分首先介绍了美国、英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有关在线短租的立法及监管方面的规定措施,其次通过总结国际上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监管经验得出,在线短租的监管需要完备且操作性较强的法律规定,需要建立多层次监管、在政府监管之外引入第三方监管主体。第四部分是通过对文章的梳理认识到我国在线短租监管存在相关监管体系不完善的基础上,试图结合国内外的具体情况提出部分解决的建议。主要包括:第一,完善在线短租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第二,从法律制度上降低其准入门槛,增强事中、事后监管;第三,重视在线短租平台自律监管;第四,转变监管方式,重信用监管;第五,完善在线短租税收监管制度。
王帅[3](2020)在《竞争中性视角下国有企业适用反垄断法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正式施行以来,国有企业适用反垄断法的相关研究一直是学界历久弥新的讨论话题。从学理上讲,国有企业与其它所有制企业应同等适用反垄断法。然而现实情况是,我国国有企业在涉及经营者集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协议及行政垄断等垄断行为时,备受期待的反垄断法却因规范供给明显不足而出现规制“真空”,此状态既不利于市场主体开展公平竞争,促进经济高质量运行,亦无助于消费者福利的提升。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化市场体系亟需依赖市场竞争机制的充分发挥,从微观维度出发,确保市场有效竞争就要重点解决国有企业适用反垄断法的问题。竞争中性原则要求政府不因市场主体所有制之原因而予区别对待,在此原则下各市场主体应平等获取生产要素、公平开展市场竞争、同等受到国家保护。反映于反垄断法层面,即为国有企业与其它所有制企业应当同等适用反垄断法,前者并不当然享有豁免权。随着国有企业改革进入深水区,反垄断法在提升国有企业效率、盘活市场活力和释放市场潜力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是垄断行为而非垄断结构,并不存在因我国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而使得国企获得垄断豁免的理论基础。当前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是在我国基本国情视阈下如何提升国有企业效率和激发市场竞争活力,而此与反垄断法之追求不谋而合,应当结合即将开展的反垄断法修订工作进行相应的完善研究。论文的整体框架分为绪论、主体和结语三部分,主体部分为论证过程,具体安排如下: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交代在竞争中性原则要求下,国有企业适用反垄断法的背景和意义、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呈现国内外反垄断法对之加以规制的学术思想、梳理文章研究的重难点并表明在写作过程中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和阐述文章存在的创新点及不足等问题。第二部分为文章的主体,以“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为逻辑主线,共包含四章内容:第一章,基本概念释义。通过对垄断、国有企业、竞争中性等经济法学内常见的概念进行特定的解析与释义,呈现作者欲想表达的态度进而为全文划定写作的理论范围和内容基调。第二章,我国国有企业反垄断的历史及现状(提出当前国有企业在适用反垄断法中所存在的问题)。通过建国以来我国国有企业的发展脉络,梳理出提升国有企业竞争力、盘活市场活力是我国政府孜孜不倦的追求,但在此过程中存在着国有企业垄断规制不力、规范供给不足等问题。第三章,国有企业垄断现状的理论解析(对适用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及规制必要性及可行性进行理论解析)。首先,从经济学、法学和政治学视角出发探讨问题背后存在的原因,即当前我国国有企业具有垄断结构上的正当性;其次,从反垄断法秩序、效率与公平的价值目标与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出发阐释规制的必要性;最后,从经济学理论、法律文本和所有制结构的纬度表明适用反垄断法的规制可行性。第四章,国有企业适用反垄断法的完善路径(探讨完善国有企业适用反垄断法的具体措施)。在竞争中性视角下,结合深化经济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围绕国有企业如何具体适用反垄断法这一问题从确立立法体例、修改并增设国有企业适用反垄断法的内容、完善行政垄断控制制度、健全规制国有企业垄断的责任制度和救济制度、制定国有企业反垄断指南、规章条例等配套文件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第三部分为结语。通过国有企业与反垄断法适用的逻辑分析,归纳出虽然当前国有企业适用反垄断法存在着一些问题,但并不可因此而忽视反垄断法在未来国有企业改革中所应发挥的重要作用,需要在竞争中性原则下对反垄断法加以完善以提升国有企业的适用性进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结论。
毛倩芸[4](2020)在《商品房限购令的行政法思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住房问题关系国计民生,而当前房价过高一直是亟待解决的社会难题,随着政府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手段的不断升级,商品房限购令自发布以来便引发了社会各界的争议,有支持也有反对的声音,支持者认为它确实起到了遏制房价和抑制投资性购房的作用,反对者则认为其与法律相悖,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商品房限购令主要包括对购房资格和数量的限定、对商品房交易过程的限制等,在一定程度上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不能完全否认限购令的作用与存在价值。商品房限购令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针对商品房限购所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也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作为行政机关做出的抽象行政行为,限购令必然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合法性上的审视。但是随着现代政府职能的转变以及行政管理方式的变革,传统行政法学面临着新的挑战,仅仅依靠传统的合法性理论已经难以充分回应复杂的公共行政问题,尤其针对住房领域的行政活动,商品房限购令是政府为了实现宏观调控的目的而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干预的一项行政调控政策,故笔者以近年来兴起的新行政法理论为基础,借鉴朱新力教授的“合法性”与“最佳性”二维框架,尝试将行政法学与其他学科,如公共行政学、行政决策学等,结合起来对商品房限购令进行较为全面的分析。行政“合法性”从限购令的主体权限、内容和制定程序三个方面探讨限购令存在主体越权,内容与上位法抵触以及制定程序存在瑕疵等问题;行政“最佳性”主要从行政裁量与比例原则,决策的民主性与科学性两个方面进行探讨,结论为虽然政府能够行使自由裁量权对商品房进行限购,但要在合理的限度内行使,即适用一定的比例原则;在限购令的决策过程中显然缺乏民主参与和专家论证,故需要在程序上注重增强民主性和科学性。为弥补商品房限购令的不足,将商品房限购令纳入法治轨道,笔者建议从三个方面进行完善,即明确限购令作为临时性配套措施的定位;完善限购令的制定程序;拓宽限购令的监督救济途径。除此之外,笔者还尝试从其他角度对完善住房调控提出初步建议,即强化分类调控思路;健全房地产税收机制;完善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设。
孙梓贤[5](2020)在《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文中指出创新是人类社会发展永恒的主题,创新也位列于我国五大发展理念之首。在人类迈着创新的步伐前进的同时,我们推开了知识经济时代的大门。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和新能源技术等高新科技是当代人类研究的热门领域,我国也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提出了“大众创新、万众创新”的口号,这些创新成果给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融入经济全球化作出了巨大贡献。随着知识与经济之间的联系日益密切,商品经济的发展给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提供了丰富的土壤,并且世界各国也在不断加大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但是,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人们在享受智力成果发展带来的红利的同时,也应当看到现实中知识产权制度运行的另一面,即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已经不容忽视。本文第一章节是知识产权滥用的概念和具体表现形式,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只有先对基本概念和具体表现形式有一个准确的把握,才能为后续了解知识产权滥用与反垄断规制之间的关系做好准备。首先通过简述国内国外对于知识产权滥用的概念的界定进而提出本文的概念界定。最后介绍知识产权滥用的危害后果和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理论基础。第二章节介绍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首先分别阐述我国目前的立法的现状和执法现状,在立法中介绍反垄断法以及配套的相应规章等,在执法中主要介绍2018年机构改革带来的好处以及本人对于本次改革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担忧,发现立法和执法中存在的不足,为后续完善提出建议作好铺垫。第三章节介绍欧美日对于规制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的相关立法和采取的措施。各部分的框架都是在先介绍相关的立法之后分别介绍典型的案例,纵观各国和地区的整个立法进程和不同案件上的处理,从中看出态度上的变化,在此基础之上,分析各国立法上的共同点和不同之处,以便我国进行借鉴和学习。最后一部分介绍本文完善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的相关建议和意见。基于第二部分中我国存在的不足之处,借鉴第三部分欧美日的相关优秀经验并结合本次反垄断法修改的亮点提出自己的几点建议。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随着知识经济正在逐渐取代工业经济,必然引起法律制度这一上层建筑的巨大变化。作为保护人类智力劳动创造成果的知识产权制度,所受到的影响和变化应该是最大的。为了激励人们的创造性法律赋予了知识产权具有天然的独占性。知识产权是私权,但是对于知识产权这一种私权的保护不能只停留在强调其排他性的行使上。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说道:“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随着对知识产权人的权利的保护不断发展和深入,也必然会带来人们对于权力滥用问题的担忧。作为“舶来品”的知识产权制度更多的因素仍然局限在保护这一层面,殊不知权利一旦滥用将可能导致对竞争的限制,从而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作为“舶来品”知识产权,我国的研究起步较晚,法律固有的滞后性难以应对日新月异的社会发展,纷繁复杂的纠纷。如何能够找到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平衡点”,在鼓励创新的同时维护好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准确界定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运用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更好规制,需要我们放眼世界,积极的学习借鉴,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完善相应的制度建设。
段传龙[6](2019)在《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文中指出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治理实践中的重要主体力量,是完善与保障我国社会领域建设的重要组织基础,因此提升我国社会组织的治理水平与能力将成为构建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关键突破口。但社会组织的类型纷繁复杂,各类组织的功能、性质与地位存在差异,对其很难在统一、概括的普遍性层面上开展细致性与深入性的研究。为了突出研究重点,本文选择行业协会这一社会组织的典型代表作为研究对象,力图对其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法治困境予以全面阐述,并尝试给出相应的制度解决对策。从整体来看,目前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环境仍然不够完善,行业协会治理的立法、执法与司法的实践监管水平仍待提高。行业协会在治理实践的过程当中不仅要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其同时也享有制定行业自治规范、开展行业管理以及惩治行业违法行为等多项公共管理权力,因而在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角色切换当中也随之产生了权力的不规范与权利的无保障等多种法律问题。当下我国针对行业协会的研究仍较多局限于政治学、历史学以及公共管理学等领域,缺乏从法学尤其是行政法学的研究视角对其在成立、运行以及注销等各个实践治理环节所面临的法治困境进行一次全面地实证分析与总结,从而梳理出当下我国行业治理中所存在的真实法治问题。因此本文从规范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公法视角出发,以行业协会作为贯穿全文的研究对象,立足于考察和分析其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与挑战,并在充分总结国内外行业协会治理的历史经验基础上尝试提出行业治理制度改革的本土性回答,以期从法学层面为打造新时代社会治理格局做出应有的学术贡献。本文共计五章内容。第一章探讨了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第一节从历史发展与演进的视角,对清末社会团体的产生以及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变迁两大方面进行了概括性的回顾,简要分析和总结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发展历史及其功能定位,为后文展开奠定基础。第二节归纳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法律性质,指出其“公”“私”兼具的法律属性。从“私”属性来讲,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的民事主体,是指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会员共同利益而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而从“公”属性来讲,行业协会行使或参与行使着越来越多原本由行政机关享有的“公共行政事务”的管理权,并且此类权力与通常意义上的行政职权难以做出区分,其在行使上述法定管理权限之时明显具有“公”属性。第三节指出我国行业协会具有“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而“准行政主体”的定位主要是指行业协会在社会治理的实践过程中既有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的一面,又有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被治理者的一面,其并非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主体。第四节在对行业协会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章程以及北京、上海、南京等多个地区的行业协会开展实证研究的基础之上,归纳出我国行业协会在实践中主要履行自律、服务、协调以及代表四大基本职能,并对其具体职能的运行状况作了详尽论述。第二章详尽梳理了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权利保障层面所面临的问题与困境。第一节从立法层面切入,详尽分析了行业协会治理所涉及的包括基本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地方行业协会专门立法等在内的现有法规政策中存在的不足与缺陷。第二节从党的领导和政府执法的层面切入,以实践中行业协会的党建工作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执法个案为考察对象,全面分析了我国行业协会的实践监管不足。第三节则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行业协会同主管部门之间发生的行政诉讼判例为考察文本,详尽归纳了两主体之间诉讼纠纷的主要争议内容及相关规范困境。通过上述三个层面的详尽论述,本文力图全面呈现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外部治理领域的整体制度环境。第三章探讨了行业协会作为治理者在权力规范层面所存在的内部治理困境。延续第二章节的探讨思路,第一节同样先从“法规则”层面切入,归纳出包括行业专门立法、行业规章以及行业内部管理规则等内部治理依据中所存在的规则缺陷。而在第二、第三、第四节中,本文分别对行业内部治理中的主体、组织、行为、程序以及资产管理共五大方面存在的治理困境进行了详尽阐述,具体指出了行业协会存在内部机构设置不足、行业共谋行为、限制会员自由、破坏公平交易、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经营、监督程序缺失以及财政税收制度不健全等多个方面的治理实践困境。第五节则同样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我国行业协会同其会员或利害关系人之间所发生的诉讼纠纷案例为文本材料,梳理归纳了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纠纷中的实践争议内容及其存在的多种救济困境。第四章总结与反思了中外社会治理中的制度经验,以期对当下我国行业协会治理改革提供理论与经验支撑。第一节以我国古代的“公”“私”概念为载体,对春秋战国、宋、明以及清末民初等各个时期的公理思想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第二节则对民国时期社会部颁行的《社会法规汇编》三辑进行了全面梳理,归纳了民国初期、广州国民革命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以及抗日战争时期有关公民结社的立法和管理规定,并具体梳理了民国社会团体的法规范规定、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以及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三大问题。第三节总结了美国与欧洲在社会治理中所采用的第三部门理论,具体阐述了两地在第三部门理论领域的特征与差异,并对两地的第三部门理论在我国是否具有借鉴意义展开了相关反思,进而提出美国式的国家与社会平行、对立、冲突的组织机构设置与治理模式并不适宜我国本土治理,而欧洲模式则具有可借鉴之处。第四节讨论了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治理经验与改革创新实践,总结了我国国家治理的历史模式、逻辑和经验,并梳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社会管理体制领域所作出的多项制度改革尝试与创新成果。第五章在对我国行业协会治理进行问题归纳与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了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第一节论述了新时代我国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的再定位问题。实践中,行业协会不论作为治理者还是被治理者,其前提都是自治权力(利)能被充分保障。此节再次回顾了我国国家公权强大而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背景,并对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功能及其同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进行了再认知与再划分。第二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内外治理的整体完善路径,具体从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行为、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以及完善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共六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具体建议。第三节从整体上梳理了行业协会、政府以及法院等多个行业治理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清晰呈现了上述主体在权力责任、权利义务之间协调、冲突与对立的不同面貌。第四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完善要准确规范和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具体可从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以及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共五大方面具体着手。第五节重新界定了我国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责任边界,具体提出了落实行业自治的审核许可权、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以及全面推进行业领域信息公开义务共四大方面的建议对策。第六节提出了要健全行业争议纠纷的救济规则体系,并具体从理清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健全行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以及完善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共三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建议。
郑露[7](2019)在《宁波市共享单车协同治理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共享经济是一种新型的商业结构,它是互联网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是一种资源的二次利用,有效解决了行业内产能过剩的问题。共享单车,被人们戏称为中国新四大发明之一,是共享经济在交通出行领域实践后的产物,有效解决困扰人们已久的出行最后一公里的难题,成功衔接公交站点、地铁站点,是公共出行交通网络的毛细血管。截止2017年底,共享单车用户规模达2.2亿人,单2017年共享单车领域融资金额就达258亿元。2016年至2017年,在资本市场的推波助澜下共享单车迅猛发展,因为共享单车企业重投放轻管理以及政府部门对单车的监管不到位等原因,单车乱象频发:乱停乱放、损毁严重、单车事故、押金监管难题等。为应对共享单车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2017年从中共中央到地方政府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令条例、规章制度,旨在规范共享单车企业运营管理,引导单车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2018年度,随着资本市场的冷静以及监管力度的加强,大批量单车平台倒闭,随之而来的押金难退还、单车坟场等问题,单车巨头依靠投入阿里、腾讯的商业圈而获得喘息,关于共享单车行业的负面声音此起彼伏。宁波市作为共享单车投放较早的城市,截止2017年8月底,仅Hellobike、Mobike、ofo和Ubike四家企业投放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已超过20万辆,共享单车的大量投放以及后期的无序发展给城市治理带来了难题。2018年,经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多部门联合整治,单车乱停乱放的现象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也为后续单车治理提供了一个新的方向。2018年下半年,随着资本市场的冷静、监管政策的从严、助力单车的全面上线,传统共享单车额弊端及问题不断暴露,产品同质化严重、重投放轻管理的运营模式、挪用押金等问题,导致大批量的单车平台倒闭、用户押金无法追回,如何处理已投放单车从而减少企业及社会的损失、帮助单车平台完成行业转型,成为现阶段治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归纳总结宁波市共享单车的发展历程和治理经验:共享单车作为新兴的准公共物品,在发展的各个阶段存在不同的问题,有不同的治理需求和治理难题,传统的治理模式已经无法满足共享单车的治理需要,必须要引进长效的协同治理机制。共享单车是共享经济在中国市场的先行者,做好共享单车的治理研究可以为后续共享经济在中国的发展以及治理提供参考。本文第一部分为绪论,介绍选题的背景,对国内外研究成果进行归纳总结,并对文章的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进行阐述。本文第二部分,对共享经济、共享单车、协同治理理论的基本概念进行阐述。本文第三部分,通过相关资料、报道的收集研究,结合问卷调查和实地走访等方式,阐述宁波市共享单车的发展历程,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罗列。本文第四部分,分析宁波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治理宁波市共享单车发展问题时存在的不足,并深刻分析存在治理缺陷的原因。本文第五部分,以协同治理理论为基础,提出宁波市共享单车的治理办法。
鲍颖焱[8](2019)在《中国证券监管权配置、运行及监督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证券市场是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也是顺应历史需要而产生的。各国政府以及国际证券监管组织都已经阐明了证券监管的基本价值理念。实践中,关于证券监管本身的正当性分析更多被现实发展经验所取代。尽管各国法律制度具有可复制性,但没有因此减少证券监管法学研究的必要性。因为证券市场的发达程度并没有随着相关证券法律制度的移植而一同转移。即使在全球监管趋同的情况下,证券监管制度的运行效果仍取决于本国的国情。在证券监管研究领域,金融学研究起步较早,主要对金融监管制度的体系、内容、方法等进行研究。但金融监管制度本身却属于法律规则体系。通过研究法律制度的运行实效来探讨法治变革的具体方向,是法学研究的重要方法。在证券监管制度中,国家作为最终的责任主体,拥有监督、管理证券市场中经济活动的权力,也对此负有义务。被监管对象享有合法参与证券市场活动的权利。证券监管者拥有的权力该如何行使,是否存在限制或者剥夺被监管对象权利的情形,是证券市场法治化、市场化进程中必须解决的根本问题。证券市场作为国家重要的金融市场之一,关系到国家整体经济的健康和稳定。证券市场的治理也必须符合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方向和要求。第一章是关于证券监管权的一般理论。第一节介绍了证券监管的定义和历史。我国法制和实践语境中的证券监管,既包括政府行为,也包括自律管理组织的行为。国外对于监管的解释更广义。现代意义上的证券监管制度出现在证券市场发达的美国,美国国会在罗斯福新政中通过立法建立了SEC,以期加强对证券市场的规范。证券监管制度随着市场发展在数次经济危机中进一步体系化。围绕证券监管有众多的理论假说和研究,这些争议代表着或放松或加强监管的立场。无论是放松监管,还是加强监管,都涉及国家权力的行使,最终表现有关证券监管权的法律问题,因为权力才是证券监管体制的核心。第二节介绍了本文研究对象——证券监管权。证券监管权是在有关证券的经济活动中来源于国家的具有强制作用的影响力,具有权力主体与权力内容上的综合性。阐明证券监管权设定的因由以及权力制约与权力保障的内在关系,作为研究证券监管权的基础。第三节探讨了证券监管权的性质及特征,证券监管权是一个包括多权能的综合性权力。围绕证券监管权形成了证券监管体制,从属于金融监管体制,自身也存在诸多的权力主体。制度安排中,需要具有深化普遍联系的系统思维,形成统筹协调的意识,也要求证券监管权的配置、运行、监督的各个环节体现政府、市场、社会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理念,从而实现更好的监管。第二章是关于证券监管权的配置问题。第一节是阐述证券监管权配置的理论。证券监管权的配置始终要从两个维度考虑:一是权力如何在政府、社会与市场关系中确定边界,即表现为政府证券监管权与自律管理权之间的分配;二是权力如何在政府主体之间排布,即政府证券监管权在国家金融监管体制内的安排,包括与其他行业金融监管权之间或统或分的横向配置关系,也包括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金融事权上的纵向配置关系。第二节是借鉴国外经验。金融监管体制主要分为统一化监管体制和多元化监管体制,世界各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分为机构型、功能型以及目标型三类,不同程度适应了社会分工。早期社会功能分化体现为具体产品形式的差异,分业监管体制因此曾占据主流;当社会分工深入体现为产品的功能差异时,功能监管体制更适应现实需要,目标监管则更加反映了证券监管者的主观价值追求。功能型和目标型都比分业型更强调加深现有机构之间的协作,金融监管体制呈现由分业向统一发展的趋势。不同国家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决定了政府监管与市场主体自治之间的基本关系,各国因此形成了不同的分配策略。第三节是以中国证监会系统为中心展开分析我国证券监管权力配置的现状,总结了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1)政府与市场关系处理不当。(2)政府证券监管权横向配置不当。(3)政府证券监管权的纵向配置不当。对此提出针对性的建议:(1)科学处理政府、社会与市场的关系。(2)统筹政府证券监管权的横向配置。(3)协调政府证券监管权的纵向配置。第三章是关于证券监管权的运行问题。第一节是对证券监管权运行的介绍。确定证券监管权运行指的是证券监管者行使权力对市场主体等被监管对象产生的作用。政府证券监管权分为准立法、行政、准司法权,每一种权力都有自己运行的原则。第二节是结合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的域外经验进行中外比较。我国证券监管权的主要运行机制有:(1)检查机制,(2)稽查机制;(3)行政处罚及复议机制;(4)自律管理机制(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例)。通过比较中外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发现政府证券监管权和自律管理权监管功能上逐步统一,发生了形式上和实质上的融合。各国证券监管权所受的制约是不同的;证券监管权行使的公开程度不同,所受制约不同;各国对公民权利的保障程度也不同。第三节是整理我国证券监管权运行的现状、总结问题,并提出建议。我国证券监管权的现状包括,规则制定权的内容时常越位;行政许可权收缩集中;监管措施实施权繁杂、与行政处罚效果作用重复、行政复议作用不明显等等现象。除此之外,政府证券监管者还采用其他经济行政管理手段,实际上扩大了自己的权力。自律管理权运用较少,但在相关新规出台后,可能会改变这一情况。政府证券监管权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运动式、选择性监管;以及工作机制不合理,无法发挥作用。自律管理权存在的问题则是权力运行的法律责任不明确,与之有关的争议未被纳入行政诉讼,导致自律管理权运行内部化,难以直接观察,也缺乏制约。第四章是关于对证券监管权的监督问题。第一节是对证券监管权的监督的一般理论。监督证券监管权的意义在于肯定和保护证券监管权的运行,防止证券监管权的滥用。我国现行的监督体系分为三大类:政府内部监督、国家机关外部监督以及社会监督。本文主要研究具有强制力的国家机关监督,即权力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司法机关的监督活动。第二节是具体介绍权力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提出相关建议。权力机关重点对政府证券监管权中的规则制定权发挥作用,而纪检监察机关则发挥全面专门监督的作用,对政府证券监管权以及自律管理权都进行监督。第三节是重点分析了司法机关监督。针对证券监管权的监督只有狭义的司法监督,也是狭义的司法审查,即通过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监督。司法机关在个案审查中发现了证券监管权运行不公开、不合理、不合法的种种情形,但大多数情况下都没有及时通过判决将其纠正,目前司法监督功能实际上较弱。这种情况也体现在与证券活动有关的其他司法领域。但是,以苏嘉鸿案件为示范,显示出对于个案的深入审理往往能够真正指出证券监管权运行的问题原因,并树立正确运行的规则,是较好的能够普遍促进证券市场法治化的方式。应当全面加强司法者的能力建设,构建金融法院,并以司法审查为主导建立“三审合一”审判机制,逐步强化司法监督的作用。最后,从证券监管的法治化方向看来,权力配置的合理化问题、权利义务平衡问题、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问题都是要继续深入研究的问题。只要权力、权利主体都能积极参与多元治理,就能促进证券市场法治化、市场化发展的实现。
王瑞军[9](2019)在《政府治理视域下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必须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政府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政府治理能力的提升已成为当前政府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抓手。行政审批设定不规范、审批范围过大,多头审批、重复审批现象依然存在,行政审批程序不规范、不透明,部分被取消或调整的审批事项缺乏有效的衔接主体,重审批、轻监管等问题,造成了损害政府公信力、增加行政成本、偏离服务型政府宗旨等负面影响。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现实所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究都具有紧迫性和重要性。基于此,本文从政府治理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结合的角度,研究政府治理视域下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本路径。文章通过系统梳理政府治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内涵及理论依据,探讨了政府治理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内在逻辑关系,认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政府治理变革的重要工具,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助于政府治理能力的提升,政府治理现代化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目标和方向,政府治理理论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供了理论框架。两者的价值取向和理论依据是相互融合的,均强调服务和政府公信力、追求高效政府、突出政府责任、提倡政府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正是两者这种契合的关系,从政府治理视域下研究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必要的和可行的。文章围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功能定位、价值取向、目标设定以及改革基本原则等四个维度,构建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治理理念的“GC模型”(Governance concept model),有效阐释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核心价值。该模型认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政府治理能力创新是一个内在紧密联系的有机整体,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个滚动更新、持续完善的探索过程,是一个理念导向与治理手段相互促进的概念、制度、方法、实践的动态集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目标设定、功能定位、基本原则均是围绕其改革的核心价值在动态演进的多维概念集合,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核心价值导向下,该集合包含的维度、概念、举措均有所变化。文章对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发展历史进程、取得的成效、现状和问题作了总结归纳,剖析了制约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因,认为当前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现实背景和迫切需求包括:“公开+精简”行政体制改革中阳光政务与审批服务良性互动,“公平+效率”市场经济框架下效能政务与审批服务有机结合、“互联网+政务”社会背景下智慧型政务与审批服务有机结合。并选取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3个有代表性的域外国家和浙江、江苏、天津滨海新区等3个有典型示范意义的国内地区,对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法进行深度探究,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应该围绕政府治理现代化的核心价值:以法律为基础,放松经济性管制、加强社会性管制,以渐进式的方式来推进改革。文章基于上述理论构造和实证研究,提出了政府治理视域下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四个方面具体对策,即:科学设定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加快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推进“互联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绩效评估。其中,实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绩效评估是文章的重点也是难点之一。在“GC模型”的分析框架下,运用扎根理论方法构建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绩效评估体系,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绩效评估主体机制、评估指标设计原则、评估指标设计、绩效管理动态流程和绩效结果使用与管理体系五个方面进行研究,较为系统的提出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绩效管理方面的完善对策,通过大量的收集、占有、分析有关政策文件、网络和出版资料、访谈资料,进行初始编码、聚焦编码和轴心编码,确立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绩效评价体系包括效率、效益、公平、服务、制度保障5个一级指标、23个二级指标、88个三级指标,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这一抽象行为运用扎根理论进行质性分析和指标量化。文章研究创新点主要体现在:在方法上合理的应用了文献计量法、扎根理论、案例比较等研究方法;在研究视角上,将政府治理作为研究导向和理论框架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核心价值深入探究;在研究过程中,注重调研与实证研究,将国际经验做法与国内案例实证相结合。理论贡献主要有:在政府治理理念下,重新定义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个持续的动态过程集合;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持续、可控的研究构建了一个治理概念模型,为进一步研究提供了一个分析框架;在新的模型分析框架下,有效的应用扎根理论研究方法,在今后改革导向、改革需求等外部环境发生动态变化的情况下,提出了一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究的路径。论文的研究对当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践具有理论和方法层面的指导意义,在研究路径和研究视野方面对将来其他学者研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具有一定的理论借鉴价值。
曹译文[10](2019)在《我国综合运输立法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借鉴国内外文献对于综合运输(integrated transport,comprehensive transport)和综合交通运输概念的阐述,本文将综合运输定义为包含水路、公路、铁路、航空和管道等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并与土地和其他资源的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和城市总体规划等因素有机协调的运输体系。综合运输已成为我国当代经济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国家完善的综合运输不但最大程度地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高效、安全的客货运输服务,同时与土地和其他资源的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相衔接,推动和保障国家整体经济与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亦是促进和保障我国综合运输发展的有力手段。本文研究的综合运输法律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综合运输活动中产生的纵向抑或具有公法性质的特定社会关系,即综合运输经营者、综合运输服务消费者、政府综合运输管理部门之间在综合运输活动中产生的纵向抑或具有公法性质的的特定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各种必要的制度,促进和保障综合运输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高效和安全的运输服务,以及综合运输经济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服务于国家整体经济和社会发展。目前我国综合运输发展和调整综合运输关系的法律尚处于初级阶段,综合运输法律主要表现为调整政府代表国家管理各种单一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法律和少量设及综合运输的法律规定。现行法律调整模式和调整程度难以满足现阶段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综合运输综合性、系统性和整体性发展的需要,不能为我国综合运输建设、运行和发展提供完善的法律依据,不利于综合运输乃至我国整体经济和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本文从我国综合运输的实际情况出发,综合考虑综合运输中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布局合理、有机结合和协调发展的内在要求,以及综合运输与土地和其他资源的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的外部关系,在深入剖析我国调整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得出我国现阶段综合运输法律不能满足综合运输发展需要的结论。同时,运用法理学、立法学、经济法学和系统学的理论,以现行我国调整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法律为基础,科学地借鉴国外先进的综合运输立法经验,论述综合运输立法的基础理论,包括综合运输法律的调整对象、目的、价值、基本原则和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并论证我国将来制定《综合运输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制度体系和各项制度的主要内容,以及我国将来制定《综合运输法》应采用的立法模式和主要内容的建议,为进一步开展综合运输法的理论研究和我国将来制定《综合运输法》提供理论参考。除引言与结论外,本文包括五章。引言部分阐述选题背景、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主要研究内容、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研究方法。第一章“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其中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必要性体现在:我国综合运输发展迅速,但我国现行综合运输法律存在缺失,在法律体系、制度体系和制度内容上均存在很大不足,不能反映综合运输的综合性、系统性和整体性的特点,不能满足综合运输快速发展的要求,因而有必要制定《综合运输法》,构建我国综合运输法律制度体系;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可行性体现在:现行调整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公法关系的法律已初步奠定了制定《综合运输法》的基础,国家重视完善综合运输法律、构建制度体系的政策导向,国外综合运输立法经验可供借鉴,以及立法部门对综合运输立法的关注度。第二章“我国综合运输立法基础理论”,运用经济法基础理论,论述综合运输法律的定义和调整对象;运用法理学、经济法和法哲学的理论,论述综合运输法律的价值;从建立和维护综合运输经济秩序,构建满足国家整体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需要的综合运输体系,实现政府对综合运输经济的宏观调控,以及保障综合运输业可持续发展角度,论述综合运输立法的目的;运用立法学和经济法的理论,考察综合运输立法的特殊性,论述综合运输立法的一般原则和特殊原则;从综合运输法律的核心制度和保障性制度两个层面,论述我国综合运输法律制度架构;结合立法模式的理论,论述我国将来制定的《综合运输法》应采用纲领性立法模式,并与调整单一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法律相衔接。第三章“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核心制度”,提出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核心制度包括综合运输管理制度、综合运输规划制度和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并对每一制度加以分析和论证。对于综合运输管理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管理体制的含义,从加强政府对综合运输行政管理、保障政府对综合运输依法和科学管理、满足综合运输对政府管理高要求的需要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管理制度的意义;二是运用管理学、系统学和比较学的研究方法,从综合运输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职能的角度,提出完善我国综合运输管理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规划制度,一是结合规划与综合运输规划的含义,从综合运输经济发展、综合运输规划制度完善的需要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规划制度的意义;二是运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从综合运输规划的编制与审批、规划实施评估、公众参与等角度,提出完善我国综合运输规划制度之具体构想。对于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的含义,从综合运输市场准入规则、市场秩序规制、市场宏观调控规则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的意义;二是从运用经济学和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从综合运输市场主体、市场秩序和市场宏观调控的法律规制的角度,提出完善我国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之要点构想。第四章“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保障性制度”,提出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保障性制度包括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和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并对每一制度加以分析和论证。对于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一是结合资金和综合运输资金的含义,从综合运输建设与发展之需要,综合运输资金保障和合理配置之需要,法律规范与保障资金的供给、分配和使用之需要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的意义;二是从资金提供主体、融资渠道和融资鼓励政策等角度,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的含义,从惠及社会公众利益之需要、法律保障之需要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的意义;二是运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从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实施主体、监管主体和监管内容等角度,提出建立我国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的含义,从综合运输服务供给的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的意义;二是从综合运输服务供给稳定和使用安全等角度,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的含义,从综合运输经济发展的作用、保障综合运输经营主体和消费者权益以及政府部门管理要求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的意义;二是从综合运输信息共享的原则、方式、具体要求和救济机制等角度,提出建立和完善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的含义,从保障绿色交通发展的需要、安全普惠原则的要求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的意义;二是运用环境法和绿色发展理论,从合理利用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等角度,提出建立和完善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之要点构想。第五章“制定我国《综合运输法》的建议”,论述我国将来制定的《综合运输法》应采用纲领化模式,提出《综合运输法》主要内容的具体建议,并从立法位阶、立法内容和文本结构角度,论述《综合运输法》与现行调整单一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等立法的衔接。其中,《综合运输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总则、综合运输行政管理体制、综合运输规划、综合运输市场管理、综合运输资金支持、综合运输普遍服务、综合运输安全保障、综合运输信息共享、综合运输绿色环保、法律责任和附则。结论部分归纳本文的主要结论性观点。
二、我国市场经济下的宏观调控及其法律规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国市场经济下的宏观调控及其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1)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3.1 比较分析法 |
1.3.2 价值分析法 |
1.3.3 实证研究法 |
1.4 国内外相关研究的文献综述 |
1.4.1 国内研究的文献综述 |
1.4.2 国外研究的文献综述 |
1.5 本文结构安排 |
1.6 创新与不足 |
1.6.1 创新 |
1.6.2 不足 |
第2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一般界定 |
2.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相关概念界定 |
2.1.1 政府采购概念理论解析 |
2.1.2 地方政府采购概念厘定 |
2.1.3 限制竞争行为概念辨析 |
2.1.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概念界定 |
2.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垄断性分析 |
2.2.1 地方政府采购两类相关限制竞争行为分析 |
2.2.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市场表现 |
2.2.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垄断特征 |
2.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具体判断 |
2.3.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要件 |
2.3.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行为要件 |
2.3.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结果要件 |
2.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考量 |
2.4.1 规制与法律规制内涵 |
2.4.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意义 |
第3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实证研究 |
3.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案例研究 |
3.1.1 案件概览 |
3.1.2 案例评析 |
3.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问题归纳 |
3.2.1 制度缺陷问题 |
3.2.2 具体限制问题 |
3.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危害分析 |
3.3.1 采购目标虚置 |
3.3.2 采购市场失衡 |
3.3.3 多方主体利益受损 |
3.3.4 腐败问题突显 |
3.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问题成因 |
3.4.1 行政权力的不当介入 |
3.4.2 不正当竞争现象的存在 |
3.5 实证小结 |
第4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依据 |
4.1 理论依据 |
4.1.1 法学理论依据 |
4.1.2 经济学理论依据 |
4.2 制度依据 |
4.2.1 《招标投标法》对市场的规范 |
4.2.2 《政府采购法》对公平竞争的维护 |
4.2.3 《反垄断法》的反行政垄断理念 |
4.2.4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及优化营商环境政策中的相关规定 |
第5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判 |
5.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方案 |
5.1.1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
5.1.2 采购程序制度 |
5.1.3 信息披露制度 |
5.1.4 内部控制制度 |
5.1.5 专家评审制度 |
5.1.6 质疑、投诉与后续执法制度 |
5.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难点 |
5.2.1 法律适用竞合 |
5.2.2 界定标准掣肘 |
5.2.3 自纠式规制不足 |
5.2.4 责任设置失衡 |
5.2.5 竞争模式局限 |
第6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 |
6.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价值取向 |
6.1.1 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 |
6.1.2 秩序与调控的工具取向 |
6.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制度选择 |
6.2.1 国际法层面:以非歧视原则为导向 |
6.2.2 国内法层面:明确法律适用的优先规则 |
6.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控制式规制模式的改善 |
6.3.1 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介入权 |
6.3.2 实施结果导向型法律标准 |
6.3.3 强化法律责任 |
6.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激励式规制模式的构筑 |
6.4.1 增加地方政府采购绩效激励制度 |
6.4.2 给予特殊保护性采购合法性 |
6.4.3 建立集中采购机构竞争机制 |
6.4.4 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
研究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2)我国C2C模式在线短租监管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综述 |
1.3.2 国内研究综述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文献研究法 |
1.4.2 实证研究法 |
1.4.3 比较分析法 |
1.5 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 |
2 在线短租监管法律制度的理论概述 |
2.1 在线短租概述 |
2.1.1 在线短租的内涵 |
2.1.2 在线短租的性质 |
2.1.3 在线短租的法律关系 |
2.2 在线短租监管理论概述 |
2.2.1 监管的内涵 |
2.2.2 在线短租监管的含义 |
2.2.3 在线短租监管的内容和方式 |
2.2.4 我国C2C在线短租监管的特殊性 |
3 我国在线短租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
3.1 我国在线短租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 |
3.1.1 我国在线短租发展现状 |
3.1.2 我国在线短租的法律立法现状 |
3.2 我国在线短租监管法律制定存在的问题 |
3.2.1 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善 |
3.2.2 监管主体和内容单一 |
3.2.3 监管方式滞后,信用监管不足 |
3.2.4 税收监管滞后 |
4 国外及台湾地区在线短租监管法律制度现状及经验总结 |
4.1 国外在线短租监管法律制度 |
4.1.1 美国在线短租监管法律制度概况 |
4.1.2 英国在线短租监管法律制度概况 |
4.1.3 日本在线短租监管法律制度概况 |
4.1.4 我国台湾地区在线短租监管法律制度概况 |
4.2 经验借鉴 |
4.2.1 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
4.2.2 明确在线短租的性质 |
4.2.3 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 |
4.2.4 建立完善的税收监管制度 |
5 我国在线短租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
5.1 完善在线短租法律法规体系 |
5.1.1 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 |
5.1.2 制定在线短租管理办法 |
5.1.3 完善地方立法 |
5.2 完善在线短租法律制度 |
5.2.1 降低在线短租经营者准入门槛 |
5.2.2 明确交易平台的法律责任 |
5.3 强化短租平台自律监管 |
5.4 转变在线短租监管方式,重信用监管 |
5.4.1 转变在线短租监管方式 |
5.4.2 加强对在线短租的信用监管 |
5.4.3 反馈机制监管 |
5.5 完善税收监管制度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附录 |
(3)竞争中性视角下国有企业适用反垄断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重点和方法 |
四、创新点及不足 |
第一章 基本概念释义 |
第一节 垄断 |
一、竞争与垄断 |
二、不同语境下的垄断类型 |
三、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 |
第二节 国有企业 |
一、国有企业的概念 |
二、国有企业设立的目的指向 |
第三节 竞争中性的由来与本土化 |
一、竞争中性的起源及演进 |
二、竞争中性的本土化法制要求 |
第二章 我国国有企业反垄断的历史及现状 |
第一节 国有企业反垄断的历史演进 |
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空白期 |
二、反垄断制度的酝酿期 |
三、多法并存的共生期 |
四、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规制期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基于垄断的不正当优势 |
一、经济性垄断问题突出 |
二、行政性垄断偏向保护 |
第三节 国有企业反垄断规制的制度样貌 |
一、高效统一的宏观反垄断体系尚未建立 |
二、反垄断法微观规范供给明显不足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有企业垄断现状的理论解析 |
第一节 基于垄断结构视角的正当性理论 |
一、经济学视角的市场失灵理论 |
二、法学视角的社会公共利益理论 |
三、政治学视角的生产资料公有制理论 |
第二节 基于价值追求视角的规制必要性 |
一、垄断有损市场竞争秩序 |
二、垄断降低市场运行效率 |
三、垄断侵犯竞争弱者和消费者权益 |
第三节 基于垄断行为视角的规制可行性 |
一、与经济学理论相契合 |
二、同法律文本相吻合 |
三、和所有制结构不冲突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有企业适用反垄断法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规制国企垄断行为的体例选择 |
一、以反垄断法为主的规制体例 |
二、以反垄断法为辅的规制体例 |
三、我国当前的立法体例及应然选择 |
第二节 修改并增设国有企业适用反垄断法的内容 |
一、明确规定适用原则及豁免范围 |
二、重新制定行业垄断标准 |
第三节 完善行政垄断控制制度 |
一、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 |
二、妥善处理反垄断法与行业监管法的关系 |
三、强化“三合一”后的反垄断执法 |
第四节 健全规制国有企业垄断的责任制度及救济制度 |
一、健全规制国有企业垄断的责任制度 |
二、健全规制国有企业垄断的救济制度 |
第五节 制定国有企业反垄断的配套文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4)商品房限购令的行政法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商品房限购令界说 |
第一节 商品房限购令的概念 |
第二节 商品房限购令的形成和发展 |
第三节 商品房限购令的调控效果 |
第二章 商品房限购令的法律性质 |
第一节 限购令的法律性质争议 |
一、临时性行政许可说 |
二、行政立法说 |
三、行政命令说 |
四、行政强制措施说 |
第二节 限购令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
一、限购令属于自主性抽象行政行为 |
二、限购令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
第三章 商品房限购令“合法性”与“最佳性”的二维分析 |
第一节 限购令的合法性分析 |
一、制定主体存在越权之嫌 |
二、内容与上位法有所抵触 |
三、制定程序存在瑕疵 |
第二节 限购令的最佳性考量 |
一、过度裁量违反比例原则 |
二、决策过程缺少民主性与科学性 |
第四章 住房调控政策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限购令自身的完善方式 |
一、明确限购令作为临时性配套措施的定位 |
二、完善限购令的制定程序 |
三、拓宽限购令的监督救济途径 |
第二节 其他住房调控措施建议 |
一、强化分类调控思路 |
二、健全房地产税收机制 |
三、完善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一) 选题背景 |
(二) 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一) 国内研究现状 |
(二) 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一) 案例分析法 |
(二) 比较分析法 |
(三) 文献分析法 |
第一章 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滥用的界定 |
一、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简介 |
二、知识产权滥用的概念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滥用的表现形式 |
一、拒绝许可 |
二、搭售行为 |
三、差别待遇 |
四、利用专利池进行反竞争 |
第三节 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
一、知识产权的权利属性 |
二、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冲突性 |
三、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一致性 |
第四节 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
一、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必要性 |
二、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合理性 |
第二章 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现状 |
第一节 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立法和执法现状 |
一、反垄断法中的具体规定 |
二、配套规章的具体规定 |
三、配套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 |
四、执法现状 |
第二节 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存在的不足 |
一、立法上存在的不足 |
二、执法上存在的不足 |
第三章 发达国家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法规制的经验与借鉴 |
第一节 美国反垄断法对于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 |
一、美国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起源 |
二、美国的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具体规定 |
第二节 欧盟竞争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 |
一、欧盟竞争法关于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概述 |
二、欧盟竞争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具体规定 |
第三节 日本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 |
一、日本的禁止垄断法概述 |
二、日本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规制的具体规定 |
第四节 欧美日相关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
一、国外竞争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规定的共性 |
二、国外竞争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规定的不同 |
三、欧美日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规制对我国的启示 |
第四章 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法律体系 |
一、制定专门的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指南 |
二、协调反垄断执法机构与司法机关的合作 |
第二节 完善相关诉讼制度 |
一、完善集体诉讼制度 |
二、平衡举证责任 |
第三节 完善法律责任体系 |
一、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
二、纳入刑事处罚范围 |
第四节 完善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的建议 |
一、加强内部协调和交流 |
二、保证相对独立性 |
三、保障执法机构的高位阶性 |
四、确保反垄断执法的灵活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 |
第一节 行业协会的历史发展及演变 |
一、清末时期社会团体的产生 |
二、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发展 |
第二节 “公”与“私”兼具的法律属性 |
第三节 “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
一、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 |
二、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行业被治理者 |
第四节 自律、服务、协调与代表的四大基本职能 |
第二章 作为被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外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外部治理的法规政策领域 |
一、党对行业协会的领导与管理 |
二、行政业务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核 |
三、行政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审批 |
四、社会团体的资金财税规定 |
五、社会团体的处罚罚则 |
第二节 党和政府的实践管理领域 |
一、行业协会党建工作的困境与挑战 |
二、政府部门执法领域的规范性考察 |
第三节 行业协会与主管部门间的诉讼纠纷考察 |
一、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困境与反思 |
第三章 作为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内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内部治理的整体规范环境 |
一、外部法律法规的不当限制 |
二、内部治理规范的内容缺失 |
第二节 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的主体与组织缺陷 |
一、人员的引进与管理缺失 |
二、组织机构设置不够健全 |
第三节 内部治理的不正当行为 |
一、行业共谋的不当行为 |
二、利用先发优势限制会员自由 |
三、破坏公平交易的信息与机会行为 |
四、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正常经营行为 |
第四节 内部治理的程序运行及资产管理缺陷 |
第五节 内部治理的纠纷解决机制不全 |
一、内部治理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内部治理纠纷救济的困境与反思 |
第四章 中外社会治理经验与当前行业协会治理改革 |
第一节 古代公理思想的梳理与归纳 |
一、春秋战国的“公”“私”之源 |
二、宋、明两代的“公”与“私” |
三、清末民初的“公”“私”裂变 |
四、中西“公”“私”理念的特征与差异 |
第二节 民国时期公民结社的制度经验与借鉴 |
一、社会团体管理的规范性考察 |
二、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 |
三、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 |
第三节 欧美社会治理中的国家、社会与第三部门 |
一、美国第三部门理论的特征 |
二、欧洲第三部门理论的特点 |
三、欧美第三部门理论的反思与启示 |
第四节 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经验与改革创新 |
一、国家治理的逻辑与经验 |
二、社会管理体制的实践改革 |
第五章 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 |
第一节 新时代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再定位 |
一、国家公权强大、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再审视 |
二、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与功能再认知 |
三、我国社会自治权与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再划分 |
第二节 共治前提下的行业协会内外治理完善 |
一、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 |
二、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 |
三、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 |
四、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行为 |
五、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 |
六、完善行业协会的资产管理 |
第三节 政府、法院与行业协会等多主体间的法律关系辨析 |
一、行业主管部门同行业协会的法律关系 |
二、行业主管部门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三、行业协会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四、行业协会同非行业会员间的法律关系 |
第四节 准确规范与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 |
一、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 |
二、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 |
三、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 |
四、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 |
五、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体系 |
第五节 理清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权责边界 |
一、落实行业资质的审核许可权 |
二、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 |
三、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 |
四、全面推进行业领域的信息公开 |
第六节 健全行业协会侵权的救济规则体系 |
一、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定位 |
二、健全行业协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 |
三、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7)宁波市共享单车协同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的背景 |
1.1.2 研究的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对比的启示 |
1.3 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2 基本概念界定及理论阐述 |
2.1 基本概念界定 |
2.1.1 共享经济 |
2.1.2 共享单车 |
2.2 协同治理的基本内涵 |
2.2.1 协同治理的概念 |
2.2.2 协同治理的构成 |
2.2.3 协同治理的特征 |
3 宁波市共享单车的发展历程 |
3.1 第一阶段:急速扩张阶段(2016年至2017年上半年) |
3.2 第二阶段:乱象横生阶段(2017年) |
3.3 第三阶段:综合治理阶段(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上半年) |
3.4 第四阶段:多元化发展阶段(2018年下半年至未来) |
4 宁波市共享单车治理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
4.1 宁波市共享单车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4.1.1 针对共享单车社会问题的治理缺陷 |
4.1.2 针对共享单车企业问题的治理缺陷 |
4.1.3 针对共享单车立法问题的治理缺陷 |
4.1.4 针对共享单车第三方监督问题的治理缺陷 |
4.2 治理成效不明显的成因 |
4.2.1 权责不明晰 |
4.2.2 沟通不充分 |
4.2.3 过度依赖政府管理且不作为 |
4.2.4 互动性和动态调整性不足 |
5 宁波市共享单车协同治理对策 |
5.1 提高治理主体的主观能动性 |
5.1.1 政府部门 |
5.1.2 单车企业 |
5.1.3 公众层面 |
5.1.4 社会组织 |
5.2 增进治理主体间的信任感 |
5.2.1 多途径增加信任基础 |
5.2.2 促进权力资源的对等性 |
5.2.3 推动权力资源共享 |
5.3 加强参与者之间的沟通互动 |
5.3.1 积极听取共享单车企业及用户的建议 |
5.3.2 寻求与共享单车企业的共同利益 |
5.3.3 适时调整协同方式应对新生问题 |
5.4 建立共享单车协同治理机制 |
5.4.1 建立事前预防机制 |
5.4.2 建立事中协调机制 |
5.4.3 建立事后奖惩机制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中国证券监管权配置、运行及监督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思路及框架 |
五、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证券监管权的一般理论 |
第一节 证券监管的意义 |
一、证券监管的由来 |
二、证券监管的正当性 |
第二节 证券监管权的界定 |
一、证券监管权的解释 |
二、证券监管权的本原 |
第三节 证券监管权与证券监管体制 |
一、证券监管权的内容 |
二、证券监管体制的系统 |
小结 |
第二章 证券监管权的配置问题 |
第一节 证券监管权配置的一般理论 |
一、证券监管权配置的界定 |
二、证券监管权配置的相关理论 |
三、证券监管权配置的具体原则 |
第二节 境外证券监管权配置的经验 |
一、金融监管体制分类比较 |
二、政府证券监管权的配置 |
三、证券监管权的分配 |
第三节 我国证券监管权配置的问题及对策 |
一、我国证券监管权配置的内容 |
二、我国证券监管权配置存在的问题 |
三、关于我国证券监管权配置的建议 |
小结 |
第三章 证券监管权的运行问题 |
第一节 证券监管权运行的一般理论 |
一、证券监管权运行的界定 |
二、证券监管权运行的分类以及原则 |
第二节 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的比较 |
一、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的国外经验 |
二、我国证券监管权的运行机制 |
三、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之比较 |
第三节 我国证券监管权运行的现状、问题及建议 |
一、我国证券监管权运行现状 |
二、证券监管权运行的问题及建议 |
小结 |
第四章 对证券监管权的监督问题 |
第一节 对证券监管权监督的一般理论 |
一、对证券监管权监督的界定 |
二、对证券监管权监督的体系 |
三、对证券监管权监督的原则 |
第二节 权力机关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 |
一、权力机关监督 |
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 |
第三节 司法机关监督 |
一、司法机关监督的界定 |
二、司法机关关注个案监督 |
三、证券司法的总体表现及对策 |
小结 |
余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政府治理视域下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选题的意义 |
一、选题的现实意义 |
二、选题的理论意义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基于CiteSpace文献计量的研究热点与前沿分析 |
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究现状 |
三、文献述评 |
第四节 论文的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第五节 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一、选题的特色与创新之处 |
二、研究的不足之处 |
第二章 政府治理视域下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政府治理与行政审批概述 |
一、治理的兴起及政府治理内涵 |
二、政府治理的本质及价值取向 |
三、行政审批的内涵 |
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
第二节 政府治理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关系辨析 |
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政府治理变革的重要工具 |
二、政府治理现代化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目标与方向 |
三、政府治理理论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供理论框架 |
第三节 政府治理视域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GC模型”构建 |
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功能定位 |
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 |
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目标设定 |
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历史沿革和改革现状 |
第一节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历史沿革 |
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历史进程 |
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的成果 |
第二节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
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 |
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问题的原因分析 |
第三节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现实背景 |
一、“公开+精简”行政体制改革中阳光政务与审批服务良性互动 |
二、“公平+效率”市场经济框架下效能政务与审批服务有机结合 |
三、“互联网+政务”社会背景下智慧型政务与审批服务有机结合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国际经验借鉴和启示 |
第一节 美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究 |
一、改革背景 |
二、改革路径 |
第二节 澳大利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究 |
一、改革背景 |
二、改革路径 |
第三节 日本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究 |
一、改革背景 |
二、改革路径 |
第四节 借鉴和启示 |
一、美澳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共性 |
二、美澳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个性 |
三、美澳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内部分地方政府改革实证调研与案例比较分析 |
第一节 浙江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做法、成效及问题 |
一、改革背景 |
二、面临的问题 |
三、改革策略 |
第二节 江苏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做法、成效及问题 |
一、改革背景 |
二、面临的问题 |
三、改革策略 |
第三节 天津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做法、成效及问题 |
一、改革背景 |
二、面临的问题 |
三、改革策略 |
第四节 浙苏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综合比较分析与评述 |
一、浙苏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共性 |
二、浙苏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个性化探索 |
三、浙苏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启示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政府治理视域下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策 |
第一节 科学设定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 |
一、行政审批设定和调整原则 |
二、行政审批事项设定及调整程序 |
第二节 加快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 |
一、行政审批标准化的内涵及重要意义 |
二、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的局限性 |
三、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的路径选择 |
第三节 推进“互联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
一、大数据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的作用 |
二、大数据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的困境 |
三、“互联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完善措施 |
第四节 实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绩效评估 |
一、构建合理多元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绩效评估主体机制 |
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绩效评估指标体系设计原则 |
三、基于扎根理论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绩效评估指标设计 |
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绩效管理动态流程 |
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绩效结果使用与管理体系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校期间学术成果情况 |
(10)我国综合运输立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第一节 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必要性 |
一、综合运输迅速发展需要法律的规范和保障 |
二、我国现行综合运输法律完善之需要 |
第二节 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可行性 |
一、国家重视综合运输发展的有利政策导向 |
二、现行综合运输法律的基础支持 |
三、国外综合运输立法经验可供借鉴 |
四、国家对综合运输立法的关注度提升 |
第二章 我国综合运输立法基础理论 |
第一节 综合运输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 |
一、综合运输法的定义 |
二、综合运输法的调整对象 |
第二节 综合运输法律的价值 |
一、法的价值与经济法的价值 |
二、综合运输法律的社会公平正义价值 |
三、综合运输法律的秩序价值 |
四、综合运输法律的效率价值 |
五、综合运输法律价值冲突的解决 |
第三节 综合运输立法的目的 |
一、确立综合运输立法目的的依据 |
二、综合运输立法的具体目的 |
第四节 综合运输立法的基本原则 |
一、基本原则确立的依据 |
二、制定《综合运输法》应遵循的一般原则 |
三、《综合运输法》应遵循的特殊原则 |
第五节 综合运输法律制度架构 |
一、综合运输法律制度确立的依据 |
二、综合运输法律制度体系 |
第三章 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核心制度 |
第一节 综合运输管理制度 |
一、综合运输管理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管理制度的要点构想 |
第二节 综合运输规划制度 |
一、综合运输规划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规划制度的要点构想 |
第三节 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 |
一、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的要点构想 |
第四章 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保障性制度 |
第一节 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 |
一、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要点构想 |
第二节 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 |
一、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的要点构想 |
第三节 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 |
一、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的要点构想 |
第四节 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 |
一、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要点构想 |
第五节 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 |
一、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要点构想 |
第五章 制定我国《综合运输法》的建议 |
第一节 《综合运输法》的立法模式和与现行立法的衔接 |
一、《综合运输法》的立法模式 |
二、《综合运输法》与现行立法的衔接 |
第二节 《综合运输法》的主要内容建议 |
一、总则 |
二、综合运输行政管理体制 |
三、综合运输规划 |
四、综合运输市场管理 |
五、综合运输资金支持 |
六、综合运输普遍服务 |
七、综合运输安全保障 |
八、综合运输信息共享 |
九、综合运输绿色环保 |
十、法律责任 |
十一、附则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表1-1 1978-2018年全国交通运输指标对比情况 |
表1-2 全社会客货运量和周转量变化 |
表1-3 各运输方式客货运量和周转量变化 |
表1-4 世界集装箱吞吐量排名前10位港口 |
表1-5 2018年全国铁路运输量与其他交通运输业比较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四、我国市场经济下的宏观调控及其法律规制(论文参考文献)
- [1]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D]. 卢岩. 辽宁大学, 2020(07)
- [2]我国C2C模式在线短租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 吴小静. 兰州财经大学, 2020(02)
- [3]竞争中性视角下国有企业适用反垄断法研究[D]. 王帅. 兰州大学, 2020(01)
- [4]商品房限购令的行政法思考[D]. 毛倩芸.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4)
- [5]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D]. 孙梓贤. 中央民族大学, 2020(01)
- [6]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D]. 段传龙.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
- [7]宁波市共享单车协同治理研究[D]. 郑露. 宁波大学, 2019(06)
- [8]中国证券监管权配置、运行及监督问题研究[D]. 鲍颖焱.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9]政府治理视域下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究[D]. 王瑞军.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10]我国综合运输立法问题研究[D]. 曹译文.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
标签:法律论文; 政府采购法论文; 反垄断法论文;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论文; 市场经济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