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析动物产品安全卫生的主要问题与对策(论文文献综述)
曹爱玲,余招锋,万嘉群,吴淑英,鲍赟[1](2017)在《我国非食用动物产品标准体系现状分析》文中研究指明我国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标准体系已初步建立,但现行标准还不够完善。针对现行标准混乱、覆盖不全面且与国际标准存在差距等问题,提出了开展现有标准的修订更新工作、拓展标准覆盖范围、开展国际交流等改进建议,以期对我国非食用动物产品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借鉴。
余招锋,张晓勇,吴淑英,郑冲,王素华,陈胜,万嘉群[2](2017)在《我国主要贸易伙伴动物产品检疫法规体系》文中指出随着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我国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进境贸易量迅猛增长,而由此引起动物疫病传播的风险越来越大。纵观世界各国,尤其欧美、加拿大和澳大利亚都非常重视动物及动物产品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并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检疫法规体系。论文对我国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包括欧盟、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日本等国的动物产品检疫法规管理体系进行简要介绍,希望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的进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法律法规体系有所借鉴。
郭上时[3](2016)在《SPS视野下完善中国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体系的思考》文中研究指明文章首先介绍了SPS视野下完善中国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体系的研究进展和研究课题的来源和内容,理论和实践意义;其次,说明了《SPS协定》产生的背景、主要内容和主要特点;总结了其他国家和区域组织SPS视野下进出境动物检疫立法的主要特点,如透明度极高的检疫立法传统,等效应用,风险分析的基础性作用和适当动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ALOP)的确定,预防机制的有效运用,充分接轨国际的的检疫安全标准体系,动物疫病控制的区域化策略等。再者,通过介绍中国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体系的历史,分析中国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制度的现状,指出在SPS视野下,中国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体系构建原则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如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顶层设计缺陷,预防机制的适用范围偏窄,与国际标准的衔接协调不够,检疫监管体系等效应用不足,风险分析活动的基础作用不突出,立法活动透明度不足等。基于上述问题,相关进出境动物检疫制度有待完善和创建。最后,建议将《SPS协定》相关要求渗透到中国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之中,提出了完善中国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体系的总体原则、基本思路和具体构想。即保障国门生物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着重关注完善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顶层设计,扩大预防机制的适用范围,加大与国际标准的衔接协调,探索检疫监管体系等效性问题,确保风险分析的基础性作用,提升立法活动透明度。努力推动检疫准入体系制度,风险分析制度、风险预警制度、境外动物检疫措施评议制度,标准化制度、区域化管理制度、注册企业管理制度、检疫处理制度和处罚制度等建设。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为基础,开展对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性文件和双边协议的废改立工作,创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体系。
王薇[4](2015)在《动物疫情公共危机政府防控能力建设研究》文中指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畜牧业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已经成为世界上畜牧养殖数量最大的国家,畜牧业也成为中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目前我国动物疫情防控形势越来越严峻复杂。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关系国家食物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是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是农村农业工作的重要内容。2012年5月2日,《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发布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指导全国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综合性规划,是我国动物疫病防治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进入了规划引领、科学防治的新阶段。本论文在此背景下,从政府管理的角度出发,依据《规划》的基本理念,研究影响我国动物疫情政府防控能力的基本要素,对于我国制定合理的防控政策、创新防控组织体系建设、防控技术推广以及促进、社会防控资源整合有着很强的迫切性和现实性。本文在公共管理学、危机管理学、农业推广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多学科视角下,综合运用公共危机管理理论、风险理论、脆弱性分析、动物卫生经济学理论以及系统管理理论对动物疫情公共危机政府防控能力建设进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依据《规划》提出的四个能力建设的基本保障,提出我国动物疫情公共危机政府防控能力建设的四大基础要素:法制规范、组织体制、科技支撑和条件保障。分章对此四大基本要素在我国建设的基本概况、存在的基本问题、问题引发的原因、国外的基本经验及做法以及可能的改进方向和做法进行了综合分析,旨在提升我国政府提高动物疫情公共危机防控能力。本文通过理论分析、文献探讨和实证昀方法对动物疫情防控能力建设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具体分析,得出了一系列重要的观点与结论。首先,改变观念,建立系统化的动物疫情防控法律体系。其中需要改变观念,从动物卫生安全的高度看待动物疫情公共危机防控立法;健全动物防疫组织立法,防止动物疫情防控立法碎片化;树立动物疫情风险意识,健全动物卫生风险评估机制。其次,突破限制,建立开放型的动物疫情防控体制框架。需要从专业性出发设立常规性指挥机构;以任务为中心建立复合式组织结构;以政府为中心的多元主体参与共治。再次,创新科技,构建有机性的动物疫情防控科技支撑。需要做到接轨国际标准,加强科技支撑基础条件建设;抓住核心技术,做好科技支撑沟通平台建设;注重社会需求,完善科技支撑能力评价机制;重视技术应用,科学研究与防控实践相结合。最后重视投入,建立稳定性的动物疫情防控条件保障。需要在条件保障上重心前移,加大和稳定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建立多元化的动物疫病防控资金分摊机制;对动物疫病防控重点领域进行合理分派;合理安排重大动物疫情应急资金和物资储备。本文借鉴相关研究成果及通过案例的实地调查和大量的统计数据来进行我国动物疫情公共危机政府防控能力建设研究,可能在两方面具有创新:一是基本研究思路的创新性。文章突破单纯的从畜牧兽医学的角度来探讨动物疫情防控问题,而是从人类社会公共管理的角度来考察人类社会的管理行为如何削弱或消减动物疫情公共危机的发生的风险。二是计量研究方法具有创新性。本项目采用回归分析对现阶段我国动物疫情防控的基本情况进行实证分析,找出目前影响防控能力的关键性要素,对我国短期内的防控政策的制定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李鹏[5](2014)在《重大动物疫病状况评估指标体系建设及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研究在全球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问题倍受关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不断强化,以及风险评估正逐步成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风险管理的重要环节之背景下开展的。在前期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重大动物疫病状况评估体系的研究,旨在为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风险管理工作,降低重大动物疫病发生水平提供全新的、科学的、可靠的、可行途径和理论依据。本研究的核心内容分为理论基础、影响因素分析、评估指标体系与评估模型构建、实证分析、战略对策等五个部分:1、理论基础在对涉及的相关概念进行研究、总结后,本研究认为:重大动物疫病状况评估,是基于风险评估理念,着眼于动物及动物源性产品的饲养、生产、运输消费的监管、检疫以及动物疫病控制等环节,以重大动物疫病状况为因变量,设定特定区域和特定时期内的动物疫病状况影响因素为变量,从而对相应时期和相应区域的重大动物疫病状况水平进行的的宏观评判。2、影响因素分析综合分析了国际组织、欧美发达国家和我国现阶段的代表性研究成果、典型重大动物疫病风险管理体系以及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法律法规体系,把重大动物疫病状况的影响因素归结为区域特征、疫病状况、兽医基础、实验能力、疫病预防、疫病监测、检疫监管、应急响应等八个大类。3、评估指标体系与评估模型构建首先通过对影响因素的分析,最终归纳、总结出重大动物疫病状况评估框架和评估指标的理想指标体系,然后,根据前期制定的动物疫病状况评估框架内容以及我国现阶段动物疫病管理的实际情况设计调查问卷,就重大动物疫病状况评估框架和各指标内容的适用性和可行性进行调查。最终,通过德尔菲法综合专家组意见得到评估指标权重,构建起重大动物疫病状况评估指标体系。建立重大动物疫病状况评估指标体系中的评估模型,是着眼于动物及动物源性产品的各个生产环节,以某一重大动物疫病状况为因变量(Y),以所有可以影响该疫病状况的因素为自变量(X)的函数。4、实证分析对我国内蒙古自治区某市及其下辖的甲区、乙区和丙区等三个行政区域的布鲁菌病疫病状况进行评估,对评估结果进行布鲁菌病疫病状况评等级划分,并就评估结果进行差距分析,提出相应的重大动物疫病状况防控投入建议和区域间布鲁菌易感动物及其动物产品的移动控制策略等内容,同时表明评估指标体系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为提升我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宏观管理水平和拓展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研究的新领域做出贡献。5、战略对策结合我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风险管理现状和国外重大动物疫病风险管理的先进经验,提出加大研究力度、成立权威评估机构、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增加专项投入、推行新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机制等宏观战略对策,对于推进我国区域重大动物疫病风险管理科学化、规范化进程具有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
孙江,王利军,李军波[6](2012)在《中国动物保护法制建设白皮书 第一编 中国动物保护法制建设立法进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一个国家对待动物的态度可以显现其文明程度。我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年文明的古老国家,源远流长的历史长河积淀了中华民族博大而精深的传统文化,其中蕴含的动物保护思想让我国早在黄帝时期就已有了明确的保护野生动物和森林资源的思想,同时也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古代动物保护法的制定与实施。新中国成立之后,中国人民开始为争取民主、自由、平等,建设法治国家而奋斗,我国的法制建设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经过60余年的不懈努力,已建立了一套具有中国特
郗宏斌[7](2010)在《动物产品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我国畜牧业20多年持续增长与发展,畜产品得到了极大发展,供不应求时代一去不复返,饥不择食的历史已经结束,人们对安全、卫生、营养、健康越来越关心,对动物产品质量要求越来越严。另一方面,我国
靳延平[8](2009)在《中国原料乳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研究 ——以呼和浩特市为例》文中研究表明随着人类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人们对于食品安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乳品作为我国人均消费量增长最快的食品之一,安全问题不容忽视。我国奶业在高速发展,但连接发生的乳品安全事件充分暴露了生鲜乳生产环节的“短板”,奶源已成为乳业发展的瓶颈。原料乳(即生鲜乳,以下同)的质量安全攸关消费者的健康、生命,攸关公众对经济和社会安全的预期,攸关奶农及相关产业农民的收入。“三聚氰胺”事件的爆发,给我国奶业带来了巨大冲击。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奶业正逐渐恢复。但长期以来积累的许多深层次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性解决。因此,对生鲜乳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研究,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在实践上可以为我国生鲜乳乃至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提供指导。目前,国内外学者对食品及乳品安全问题进行了不少研究,取得了不少成果。但是,还缺乏对生鲜乳质量安全及其管理体系进行深入、系统的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为了从源头上探索消除生鲜乳质量不安全因素的对策和措施,本文在对生鲜乳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进行理论分析和借鉴国外生鲜乳质量安全保障实践的基础上,以我国生鲜乳需求行为的分析为切入点,探讨安全生鲜乳的供给问题,进而探讨我国生鲜乳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建设。由于内蒙古是我国乳品生产、加工、消费的主要省区之一,呼和浩特市已被命名为“中国乳都”,因此,以呼和浩特市的消费者、奶户(场)、乳品加工企业为例,在分析内蒙古及呼和浩特市奶业现状、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基本思路和对策,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典型性。本文基于对微观经济主体——消费者的需求、奶牛养殖户的质量安全管理行为、奶站的行为——的分析来把握生鲜乳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设这一宏观命题,分别对消费者的需求行为和生产者的质量安全管理行为进行实证研究,从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管理体制、检验检测体系、认证和质量追朔体系、信息体系、预警机制、利益分配机制、竞争机制、技术支撑体系和服务体系的角度,提出了我国生鲜乳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的基本思路和政策措施。通过研究,得出的主要结论和建议:经过分析,揭示出生鲜乳质量安全管理,需要政府干预和市场手段的有机结合;在今后一定时期内,我国奶牛养殖方式的基本国情还将是以散养为主,我国生鲜乳重量安全政策的制定要此为基础;提高奶农组织化程度不可急于求成;我国对生鲜乳质量安全的管理以政府部门为主,已基本构建了生鲜乳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三聚氰胺”事件的发生,为奶业通过整顿向更高层次迈进提供了难得的契机。建议全社会都要把生鲜乳生产作为一项战略资源来抓,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奶农安全生鲜乳发展基金”,分散与规模化要辩证统一,大力发展有计划、分层次、多元化的的养殖组织,发展无公害奶业和有机奶业,提升政府监管生鲜乳重量安全的执行力。
李春风[9](2009)在《中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建设研究》文中提出我国的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始建于1999年,经过近10年的发展,已获得长足进步,监控的动物种类、药物种类、地区和取样数量逐年增长,并多次通过来自欧盟、美国、日本和加拿大等发达国家专家组的考察。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不够完善,监控计划与日常抽检、进出口检验严重脱节,监控计划在国家动物源性食品残留控制体系中并未起到主导作用,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也难以成为控制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支持性和基础性体系。随着国际食品安全门槛的不断提高,我国动物源性食品整体安全形势更趋严峻,国内外对动物源性食品中农兽药残留、环境污染物等有害物质残留检测要求多达数百项之多,依靠批批检测或抽样检测已难以保证动物源性食品的安全。因此迫切需要建设和完善我国的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和监控计划,以监控代替检测,彻底转变我国的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模式。论文根据中国近10年来的残留监控计划和总结报告,历年来欧盟、美国等对我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考察报告,欧盟、美国、日本等相互间的考察报告,我国相关专家对典型欧盟成员国、美国、日本等的实地考察报告,质检总局与各国谈判和交流中获得的资料和信息以及各国官方网站上的公开资料等,从法规法规体系、组织实施机构、技术支撑体系、残留监控计划实施等方面对中国、欧盟、美国、日本的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深入探讨和比较研究,归纳出我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与欧美日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的差距和不足,并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的发展思路。论文旨在为完善我国的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提供科学依据和决策支持,以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现实国情的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实现“从农场到餐桌”全过程安全控制,将动物源性食品中有害物质残留的危害降低到最低限度,并为其它种类食品的安全控制提供示范和借鉴。主要研究内容及结果如下:1.对中国、欧盟、美国、日本的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研究表明:(1)中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计划经过10年来的不断改进和完善,残留监控物质种类和抽样地区逐年增加,残留监控体系已渐入完善和成熟,残留监控计划的科学性、时效性、合理性不断提高,为促进我国动物源性食品的出口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法律地位的缺失,中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在诸多方面存在不足;(2)欧盟是国际上最早提出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计划的地区,已建立起一整套完善的法规和指令,涵盖了残留监控的所有要点,为残留监控计划的有效运行提供了组织和法规上的保证,但由于欧盟成员国众多,而且发展不平衡,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不能完全按照法规的要求实施的情况,另外欧盟成员国之间宽松的食品安全监测制度可能造成一个成员国发生食品安全问题而波及整个欧盟的风险;(3)美国的食品安全体系是一个不断改进、不断完善的动态体系,现已形成了一个运行高效、合作默契的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能够真正做到“从农场到餐桌”的全过程管理,但美国的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也存在监控计划的覆盖面不广、部门之间的沟通较少、检测设备投入滞后、监控计划针对性不强、检测质量控制不严等待改善之处;(4)日本是是世界上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最完善、监管措施最严厉的国家之一,其充分运用风险分析的原理,并按风险级别对进口动物源性食品进行监控检查、强化监控检查和命令检查,但由于其监控计划仅针对进口食品,加之日本厚生劳动省在制定和实施残留监控计划时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导致其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计划实际上已成为调控动物源性食品进口贸易的技术壁垒手段,而不是控制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工具。2.对欧盟、美国、日本和中国的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的比较研究表明,我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在法律法规体系、组织实施机构、技术支撑体系、残留监控计划实施等方面均存在不足,而法律地位的缺失是制约我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进一步发展的最根本问题。3.由于法律依据的缺失和法律地位不明确是我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不能成为控制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支持性和基础性体系的根本原因,因此应重点从完善我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法律法规支持体系、明确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的法律地位、规范兽药管理、加强源头控制、落实企业自检自控责任、规范残留监控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建立风险预警电子信息系统、改革实验室体系和检测方法体系、加强检测质量控制等方面完善我国的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并大幅提高残留监控计划的取样量和覆盖范围,发挥残留监控计划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控制体系中的主导地位。论文首次对中国、欧盟、美国和日本的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进行了深入系统的总结和评估研究;首次对中国、欧盟、美国和日本的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法律法规体系和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进行了系统比较研究;首次提出了建立既符合我国现实国情,又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监控体系等效和接轨的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论文的研究目标在于建立既符合我国现实国情,又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监控体系等效和接轨的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从根本上解决制约我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进一步发展的瓶颈问题,为我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的科学发展和监管模式的科学转变提供决策支持,最终形成以源头监控为基础、过程控制为保证、随机抽检为验证的三位一体的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新模式。完善科学的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和新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不仅将提高我国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而且将大幅降低食品安全的管理成本。因此,论文研究成果的实施必将提高我国动物源性食品的整体安全水平,并为其它种类食品的安全控制提供示范效应,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
秦占国[10](2009)在《国内外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研究》文中认为食品安全问题是全球关注的焦点,受到各国政府和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兽药残留同农药残留、人畜共患病病原、环境污染物、加工和贮藏过程污染一道,组成了动物源食品质量和安全的主要影响因素。兽药残留对人和动物造成极大的危害,解决兽药残留问题是提高动物源食品质量,保障其安全的关键环节。兽药残留监控工作是解决兽药残留问题的重要手段,对于提高养殖业产品质量、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促进农产品国际贸易、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乃至维护社会稳定均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加强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动物源食品的安全在我国显得尤其重要和迫切。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的成功经验是加快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的捷径之一。本文对国内外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进行系统研究,目的在于了解主要发达国家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的现状,进行比较分析,明确异同,进而提出我国完善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建设的理论性建议,推动我国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和现代化。本文通过文献研究法、描述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从兽药残留限量及其制订方法、兽药休药期标准及其制订方法、残留检测技术现状及其有关规定、残留检测机构及其管理、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方面对美国、欧盟、加拿大和我国的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进行系统研究以及对国际组织(WHO、FAO、CAC、OIE和JECFA)对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的安全管理作用和日本肯定列表制度的研究。在此基础上进行比较分析,得出了我国完善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的理论性建议。研究发现:美国、欧盟和加拿大国家兽药残留限量标准涉及的动物种类多,组织多,限量规定得较细,对每种药物的残留标示物都有明确的规定,修订及时;制订的标准涉及药物数量越来越多,涉及品种越来越全面;标准中指标更苛刻、分类更细致,并且残留限量总体上严格于其他国家,对靶动物、靶组织的分类也更具体、更细致。兽药休药期标准制订具有规范性,科学性。欧盟(以英国为代表)制订的休药期涉及药物数量最多,药物涉及品种最全面,且多数药物休药期长于其他国家,这有利于保障药物在动物体内的消除,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其次是美国休药期药物数量、品种较我国全面。残留检测技术呈现出速度化、系列化、精确化等特点。美国、欧盟和加拿大国家通行的做法是,按一定的规范对受检产品在非实验室条件下在现场进行筛检,进行快速检验,如果检验结果为阳性,受检食品就不允许上市。对兽药残留检测技术向多组分方向发展。目前最具代表性的多残留分析方法主要有美国FDA的多残留方法、加拿大多残留检测方法,这就对残留限量要求越来越低,对检测方法的精确性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残留检测机构设置及其管理更具有科学性。美国参与残留监控捡测任务的机构主要是FSIS官方实验室和各州具备资格的实验室进行检测,大部分日常检验工作由指定的州一级实验室完成。FSIS官方实验室对肉、禽及蛋产品的化学、微生物学和病原生物开展食品安全性检测。欧盟的残留检测机构主要是残留检测实验室,欧盟的残留检测实验室分为三级,即欧共体基准实验室(CRLs)、成员国国家基准实验室(NRLs)和常规实验室(RFLs),它们共同形成了欧盟残留监控的实验室检测系统。加拿大残留检测机构主要设在加拿大食品检验署下面的实验室。食品检验署的主要工作包括食品安全、动物健康和植物保护。美国、欧盟和加拿大国家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强大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并且法律法规的制定以科学的风险分析为基础,预防原则为核心,修订及时,公众参与,透明度高;政府监管部门机构庞大、执行力强,手段先进,保障有力。国际组织在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中作用也各有特点。WHO在食品安全中的作用是通过建议和协助成员国减少食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及有害化学物质(包括兽药残留)的污染,减轻食源性疾病的负担。1948年的WHO宪章中规定了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特别职责中特别强调制订食品国际标准和协助在大众中宣传食品安全。FAO和WHO兽药残留安全性评价、残留限量的确立等技术工作由其兽药专门代理机关JECFA和CAC负责。FAO和WHO仍保留和行使相关决议权,并由二者联合颁布其职能机关制定的国际公认的兽药安全相关标准,推行兽药合理使用规范。CAC主要职责是在FAO/WHO食品标准计划下制定食品标准、指南和相关文件。OIE工作范围涉及动物产品安全,开展了系列工作包括预防和控制由动物源风险所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JECFA处理FAO/WHO成员国委托的食品污染物安全评价及风险分析任务,为FAO和WHO的食品标准计划服务。其工作宗旨是评估那些有意或无意地成为食品成分的化学物质的安全性,其中包括兽药残留;其任务是分析人类食用的食品中污染物及兽药残留的化学、毒理学及其它方面的性质。相比而言,我国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管理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及其休药期的制订需要以科学的风险分析作为指导;残留检测方法标准制订需要进一步加速。残留检测机构管理需要进一步加大力度;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管理制度也需要进一部完善。本研究提出完善我国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建设的理论建议:加强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建设;加强休药期标准建设;制定及完善兽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加强国家级、部级、省级兽药残留检测机构的管理;完善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着力构建更加完善有力的兽药管理法律法规体系,提升管理力度,建立政府各监管机构间分工明确、协调一致的食品安全体制,完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和公开、及时与畅通的信息发布制度,建立风险分析机制,完善动物源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等;建立避免兽药残留的数据库,提高兽药残留监控效率;加强兽药残留的舆论监督与宣传教育。从现有资料来看,本课题对国内外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进行系统研究尚属首次。通过对美国、欧盟、加拿大、中国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研究以及国际组织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作用以及日本肯定列表制度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分析,首次系统地对各国最高残留限量标准、兽药休药期标准、残留检测技术现状及其有关规定、残留检测机构及其管理以及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系统全面的研究,比较它们之间的异同,发现了我们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中的不足,这是本研究的特点和创新点所在。本文资料系统、详实,为合理制订我国兽药使用规范,指导养殖者临床实践中合理使用兽药提供重要参考;对管理人员合理制订进出口贸易政策具有重要参考作用;同时也为政府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动物安全管理制度提供依据和参考。
二、浅析动物产品安全卫生的主要问题与对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析动物产品安全卫生的主要问题与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非食用动物产品标准体系现状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 我国非食用动物产品产业现状 |
2 我国非食用动物产品标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2.1 现行标准混乱 |
2.2 现行标准与国际标准存在差距 |
2.3 现行标准覆盖不全面 |
3对策与建议 |
3.1 开展现有标准的修订更新工作 |
3.2 拓展标准覆盖范围 |
3.3开展国际交流接轨国际标准 |
(2)我国主要贸易伙伴动物产品检疫法规体系(论文提纲范文)
1 欧盟 |
1.1 兽医管理体系 |
1.2 法律法规 |
1.2.1 非人类食用动物副产品及其制品的卫生规则及其实施条例(Regulation(EC)№1069/2009) |
1.2.2 实施非人类食用动物副产品及其制品的卫生规则的法规(Regulation(EU)№142/2011) |
2 美国 |
2.1 兽医管理体系 |
2.2 法律法规 |
3 加拿大 |
3.1 兽医管理体系 |
3.2 法律法规体系 |
4 澳大利亚 |
4.1 兽医管理体系 |
4.2 法律法规体系 |
4.2.1 联邦法律法规 |
4.2.2 各州/领地可根据联邦法规制定相应的州/领地法规 |
4.2.3 有关动物产品及食品的标准 |
5 日本 |
5.1 兽医管理体系 |
5.2 法律法规体系 |
6 结语 |
(3)SPS视野下完善中国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体系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本研究课题的学术背景及理论与实际意义 |
1.2 SPS视野下完善中国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体系的研究进展 |
1.3 本研究课题的来源和内容 |
第2章 《SPS协定》产生背景和具体内容 |
2.1 《SPS协定》产生背景 |
2.2 《SPS协定》的主要内容 |
2.2.1 总则 |
2.2.2 基本权利和义务 |
2.2.3 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调一致 |
2.2.4 动植物检疫措施等同对待(等效) |
2.2.5 风险分析和适当动植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的确定 |
2.2.6 病虫害非疫区和低度流行区的适用条件 |
2.2.7 动植物卫生检疫法规的透明度 |
2.2.8 控制检验和批准程序 |
2.2.9 技术援助 |
2.2.10 特殊和差别待遇 |
2.2.11 磋商和争端解决 |
2.2.12 管理和实施 |
2.2.13 最后条款(发展中国家延期执行条款) |
2.3 对《SPS协定》的解析 |
2.3.1 对《 SPS协定》的总体评价 |
2.3.2 《SPS协定》主要特点 |
第3章 SPS视野下其他国家和区域组织进出境动物检疫立法的主要特点 |
3.1 SPS视野下澳大利亚/新西兰进出境动物检疫立法的主要特点 |
3.1.1 风险分析是进境动物检疫立法的基础 |
3.1.2 适当动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界定较高 |
3.1.3 动物检疫措施的等效应用 |
3.1.4 动物疫病区域化控制法规行之有效 |
3.1.5 协调一致的检疫安全标准体系 |
3.2 SPS视野下美国进出境动物检疫立法的主要特点 |
3.2.1 检疫立法中科学性的基础作用 |
3.2.2 风险分析在检疫立法活动中不可或缺 |
3.2.3 经由协调“美国理念”全面渗透国际标准 |
3.2.4 完善的境外SPS措施国内审议评价机制 |
3.2.5 检疫立法的两面性 |
3.3 SPS视野下欧盟进出境动物检疫立法的主要特点 |
3.3.1 风险分析的实用性和独立性 |
3.3.2 等效应用——完善的出口国检疫监管体系评估考察机制 |
3.3.3 预防机制的立法体现——预警原则的建立 |
3.4 SPS视野下哥伦比亚进出境动物检疫立法的主要特点 |
3.5 小结 |
第4章 中国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体系的历史和现状 |
4.1 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体系的历史和现状 |
4.1.1 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体系历史 |
4.1.2 现行的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体系 |
4.2 SPS视野下中国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体系需完善之处 |
4.2.1 构建原则存在的问题 |
4.2.2 检疫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5章 SPS视野下完善中国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体系的对策 |
5.1 完善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体系的总体原则 |
5.2 完善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体系的基本思路 |
5.3 完善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体系的具体构想 |
5.3.1 建议保留的法律法规规章 |
5.3.2 建议废止的规章 |
5.3.3 建议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 |
5.3.4 建议制定的规章 |
5.3.5 标准的制修订 |
5.3.6 规范性文件的梳理 |
5.3.7 双边协议(包括检疫证书)的重新评估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动物疫情公共危机政府防控能力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危机防控能力研究 |
1.2.2 动物疫情公共危机的研究 |
1.2.3 动物疫情公共危机防控研究 |
1.2.4 对已有研究的评述 |
1.3 研究问题与内容 |
1.4 本文研究框架与方法 |
第2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公共危机 |
2.1.2 动物疫情公共危机 |
2.1.3 危机防控能力 |
2.1.4 能力建设及其基础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2.2.1 公共危机管理理论 |
2.2.2 风险管理与脆弱性研究 |
2.2.3 动物卫生经济学 |
2.2.4 系统管理理论 |
第3章 我国动物疫情公共危机能力建设基础及其形成 |
3.1 能力基础之一:法制体系建设情况 |
3.2 能力基础之二:管理体制建设情况 |
3.3 能力基础之三:科技研发支持情况 |
3.4 能力基础之四:条件保障建设情况 |
3.5 综合能力形成:应急响应实施情况 |
第4章 动物疫情公共危机防控法制体系建设 |
4.1 我国动物疫情公共危机防控法制体系建设 |
4.1.1 我国动物卫生法律体系建设概况 |
4.1.2 我国动物疫情公共危机应急管理法规建设情况 |
4.2 我国动物疫情应急法制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
4.2.1 立法文本及内容自身存在的问题 |
4.2.2 法律文本与实践工作存在脱节 |
4.2.3 应急法律体系的操作性存在欠缺 |
4.3 其他国家动物疫情防疫法律体系建设经验借鉴 |
4.3.1 美国:1+N系统化动物卫生法律体系 |
4.3.2 澳大利亚:风险监控为主的动物疫情防控立法 |
4.3.3 加拿大:体系健全覆盖面广的疫情防控立法 |
4.3.4 欧盟:规范化、人性化的动物卫生立法体系 |
4.4 我国动物疫情防控立法的改进方向 |
4.4.1 健全动物防疫组织立法,防止立法碎片零散 |
4.4.2 树立动物疫情风险意识,健全风险评估机制 |
4.4.3 改变动物疫病防控观念,做好系统规范立法 |
第5章 动物疫情公共危机防控管理体制建设 |
5.1 构建应急管理组织体系的理论基础 |
5.1.1 应急管理组织结构设计的原则 |
5.1.2 公共危机组织结构的特点 |
5.2 我国动物疫情公共危机管理体制建设现状 |
5.3 我国动物疫情公共危机管理体制建设的问题及原因 |
5.3.1 动物疫情常态应急机构尚未建立 |
5.3.2 危机管理指挥联动系统尚且缺乏 |
5.3.3 官方组织缺乏与社会力量的整合 |
5.3.4 重大动物疫情区域合作机制缺乏 |
5.4 动物疫情公共危机防控管理体系的改进 |
5.4.1 专业性、常规性指挥机构的设立 |
5.4.2 以任务为中心建立复式组织结构 |
5.4.3 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相协调 |
第6章 动物疫情公共危机防控科技支撑体系建设 |
6.1 动物疫病公共危机防控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现状 |
6.1.1 我国动物疫病防控科研机构发展现状 |
6.1.2 我国动物疫情防控科技成果研发情况 |
6.1.3 我国动物疫情防控科技成果运用情况 |
6.2 我国动物疫情防控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的问题 |
6.2.1 防控科技人力资本待遇较低、队伍不稳 |
6.2.2 防控技术研究投资不足、应用水平偏低 |
6.2.3 防控科研项目立项及管理处于无序状态 |
6.2.4 科技成果鉴定评价机制忽视了实践需求 |
6.2.5 科研成果推广缓慢,不能满足社会需求 |
6.3 制约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的主要因素分析 |
6.3.1 缺乏与时俱进的科学劳动价值评价机制 |
6.3.2 缺乏全面、完整、连续的经费资助机制 |
6.3.3 缺乏国家层面统一的科技管理服务平台 |
6.3.4 缺乏科技需求方主导的制度化评价机制 |
6.3.5 缺乏与社会转型相适应的成果转化机制 |
6.4 我国动物疫情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的途径 |
6.4.1 优化薪酬结构,尊重科技人才价值 |
6.4.2 改善投资机制,加强基础条件建设 |
6.4.3 抓住核心技术,做好管理平台建设 |
6.4.4 注重社会需求,完善鉴定评价机制 |
6.4.5 重视技术应用,科研与防控相结合 |
第7章 动物疫情公共危机防控条件保障建设 |
7.1 我国动物疫病财政支持政策概述 |
7.1.1 我国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的历史演变 |
7.1.2 我国动物疫病防控条件保障基本理念的形成 |
7.2 我国动物疫病财政支持存在的问题 |
7.2.1 财政支持总量尚显不足 |
7.2.2 财政支出结构不够合理 |
7.2.3 财政支持的持续性不够 |
7.3 我国动物疫病财政支持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7.3.1 财政投入理念存在差距 |
7.3.2 财政分摊机制并未健全 |
7.3.3 财政支出方式过于单一 |
7.4 美国和澳大利亚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的基本经验 |
7.4.1 财政支持总量充足力度较大 |
7.4.2 财政支出结构动态均衡变化 |
7.4.3 多元主体共同平衡分摊费用 |
7.4.4 疫病消灭计划占据较大比重 |
7.5 改进我国动物疫病防控条件保障的建议 |
7.5.1 加大和稳定动物疫病危机防控财政支持 |
7.5.2 建立多元化动物疫病防控资金分摊机制 |
7.5.3 对动物疫病防控重点领域进行合理分派 |
7.5.4 合理安排动物疫情应急资金和物资储备 |
第8章 政府动物疫情公共危机防控的应急响应 |
8.1 动物疫情公共危机防控应急响应的理论框架 |
8.2 Matlab回归分析理论模型 |
8.3 我国动物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的实证研究 |
8.4 提升动物疫情公共危机防控的应急响应的路径选择 |
第9章 基本结论与政策建议 |
9.1 改变观念,建立系统化的动物疫情防控法律体系 |
9.2 突破限制,建立开放型的动物疫情防控体制框架 |
9.3 创新科技,构建有机性的动物疫情防控科技支撑 |
9.4 重视投入,建立稳定性的动物疫情防控条件保障 |
第10章 研究不足与展望 |
10.1 防控能力建设基础的综合性研究 |
10.2 防控能力基础条件的精细化研究 |
10.3 防控能力建设效果的全面性评估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历 |
读博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5)重大动物疫病状况评估指标体系建设及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插图和附表清单 |
缩略语表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我国重大动物疫病状况严峻 |
1.1.2 我国动物出口遭遇贸易壁垒 |
1.1.3 我国立法明确建立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制度 |
1.1.4 我国重大动物疫病中长期规划的需要 |
1.1.5 畜牧业发达国家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成功实践 |
1.1.6 风险评估是重大动物疫病控制的有效手段 |
1.1.7 重大动物疫病状况评估亟待研究 |
1.2 研究内容、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内容 |
1.2.2 研究目的 |
1.2.3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1.3.1 研究方法 |
1.3.2 技术路线 |
1.4 相关定义 |
第二章 重大动物疫病状况评估理论基础 |
2.1 重大动物疫病 |
2.2 风险评估理论 |
2.2.1 风险评估基础理论 |
2.2.2 OIE有关进口风险分析的相关内容 |
2.3 区域 |
第三章 国内外动物疫病状况评估研究成果 |
3.1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动物疫病状况评估研究进展 |
3.1.1 OIE自我声明及OIE官方认证程序 |
3.1.2 OIE-PCP-FMD手册对疫病状况的评级 |
3.2 美国动物疫病状况评估研究进展 |
3.2.1 美国动物疫病风险评估、预防及控制法案 |
3.2.2 美国动物卫生检疫局(APHIS)区域认可 |
3.2.3 美国《联邦纪事》就区域区划中的风险级别进行了定性说明 |
3.3 我国动物疫病状况评估研究进展 |
3.3.1 《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 |
3.3.2 《进出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程序和技术要求》 |
3.4 讨论 |
3.4.1 研究概述 |
3.4.2 启示 |
第四章 我国动物疫病防控现状及动物疫病风险分析 |
4.1 区域特征情况 |
4.2 我国动物疫病流行现状 |
4.3 兽医基础问题——兽医体系存在的问题 |
4.4 技术体系 |
4.4.1 兽医技术研发体系 |
4.4.2 兽医体系实验室能力建设参差不齐 |
4.5 疫病预防——强制免疫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4.6 疫病监测存在的问题 |
4.6.1 法律制度不健全 |
4.6.2 监测体系不科学 |
4.6.3 监测工作保障力度不足 |
4.7 检疫监管 |
4.7.1 尚未建立科学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
4.7.2 尚未建立科学合理的检疫监督管理体系 |
4.7.3 尚未建立完善的检疫监督工作机制 |
4.7.4 尚未建立检疫监督工作、建设、发展的保障措施 |
4.8 应急响应——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存在的问题 |
4.9 小结 |
第五章 我国重大动物疫病状况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 |
5.1 重大动物疫病状况评估 |
5.1.1 重大动物疫病状况评估本质 |
5.1.2 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状况评估的意义 |
5.1.3 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状况评估的目标 |
5.1.4 重大动物疫病状况评估过程 |
5.2 重大动物疫病状况评估指标体系的建立 |
5.2.1 重大动物疫病状况评估指标的选取 |
5.2.2 重大动物疫病状况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 |
5.2.3 重大动物疫病状况评估指标体系的建立 |
5.2.4 重大动物疫病状况评估指标值的计算 |
5.3 重大动物疫病状况分级制度 |
5.3.1 重大动物疫病状况分级制度基础 |
5.3.2 我国重大动物疫病状况分级 |
第六章 重大动物疫病状况评估实例 |
6.1 评估疫病的选择 |
6.1.1 病原学 |
6.1.2 流行病学特点 |
6.2 内蒙古某市动物间布鲁菌病疫病状况评估 |
6.2.1 评估材料来源 |
6.2.2 某市重大动物疫病状况指数特征分析 |
6.2.3 评估结果及其应用 |
6.3 总结 |
第七章 我国实施重大动物疫病状况评估的现实目的与突破口 |
7.1 重大动物疫病状况评估的现实目的 |
7.1.1 防控动物疫病,提高动物卫生及公众健康水平 |
7.1.2 保证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减少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
7.1.3 减少养殖业对环境的污染 |
7.1.4 保护本国产业,促进国际贸易 |
7.1.5 为制定动物卫生法规和标准体系提供科学依据 |
7.2 我国实施重大动物疫病状况评估体系的突破口 |
7.2.1 加大研究力度 |
7.2.2 成立权威评估机构 |
7.2.3 加大人才培养力度 |
7.2.4 增加专项投入 |
7.2.5 推行新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机制 |
第八章 结论与讨论 |
8.1 讨论 |
8.2 研究成果 |
8.2.1 研究创新点 |
8.2.2 主要结论 |
8.3 建议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简介 |
(6)中国动物保护法制建设白皮书 第一编 中国动物保护法制建设立法进程(论文提纲范文)
第一部分中国大陆动物保护法制建设立法进程 |
第一章野生动物保护立法进程 |
第一节起步发展期(1949~1977) |
第二节全面建设期(1978~1999) |
一、有关非法狩猎、走私的规定 |
二、《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条例中的规定 |
三、有关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的规定 |
第三节繁荣创新期(2000~至今) |
一、打击非法捕猎、走私野生动物力度增加 |
二、野生动物保护地方立法繁荣发展 |
三、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全面建设 |
(一)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的重要通知 |
(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
(三)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有关规定 |
四、其他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规定 |
(一)关于肇事野生动物补偿工作 |
(二)关于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及网络救助 |
(三)关于自然灾害中的野生动物保护 |
(四)关于禁食野生动物的规定 |
第二章农场动物保护立法进程 |
第一节起步恢复期(1949~1965) |
一、农场动物保育的有关规定 |
二、发展农场动物养殖的有关规定 |
三、农场动物屠宰、防疫的有关规定 |
四、关于农场动物的其他规定 |
第二节曲折停滞期(1966~1976) |
第三节全面建设期(1978~1989) |
一、农场动物养殖发展的有关规定 |
二、农场动物生存发展基本问题的有关规定 |
三、农场动物防疫的有关规定 |
四、农场动物用药管理的有关规定 |
第四节迅猛发展期(1990~1999) |
一、农场动物种畜禽管理的有关规定 |
二、农场动物防疫检疫的有关规定 |
三、农场动物屠宰管理的有关规定 |
第五节繁荣创新期(2000~至今) |
一、农场动物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的有关规定 |
(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
(二)《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
二、农场动物用药管理的有关规定 |
三、农场动物防疫免疫管理的有关规定 |
四、《畜牧法》的有关规定 |
(一)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有关规定 |
(二)种畜禽品种选育与生产经营的有关规定 |
(三)畜禽养殖的有关规定 |
(四)畜禽运输的有关规定 |
(五)质量安全保障的有关规定 |
五、其他涉及农场动物福利的有关规定 |
第三章实验动物保护立法进程 |
第一节起步发展期(1979~1982) |
第二节全面建设期(1983~2005) |
一、实验动物立法体系全面建设 |
(一)专门规范实验动物管理的立法出台 |
(二)实验动物管理地方立法全面建设 |
(五)其他立法中的对于实验动物管理的相关规定 |
二、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建立 |
(一)七部委共同制定的部门规章——《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出台 |
(二)地方性立法中关于实验动物许可证的有关规定 |
(三)其他地方性立法中的实验动物相关规定 |
四、《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GB 14925-2001)》的发布 |
第四节繁荣创新期(2006~至今) |
一、有关实验动物福利立法的提出 |
二、实验动物的地方性立法繁荣发展 |
第四章伴侣动物保护立法进程 |
第一节快速发展期(1980~1999) |
一、伴侣动物传染病防治的有关规定 |
二、伴侣动物的出入境检疫的有关规定 |
三、伴侣动物的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 |
四、伴侣动物限制管理的有关规定 |
第二节全面繁荣期(2000~至今) |
一、伴侣动物的饲料管理的有关规定 |
(一)国务院各部委相关公告中的有关规定 |
(二)对伴侣动物饲料质量安全情况进行监管和通报 |
二、伴侣动物的诊疗、用药管理的相关规定 |
(一)《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
(二)地方性立法中动物诊疗的有关规定 |
(三)伴侣动物用药管理的有关规定 |
三、伴侣动物防疫检疫的有关规定 |
(一)狂犬病防治的有关规定 |
(二)伴侣动物进出口检疫的有关规定 |
四、地方立法中关于伴侣动物管理的有关规定 |
第五章工作动物保护立法进程 |
第一节起步发展期(1949~1977) |
第二节全面建设期(1978~1999) |
一、工作动物的饲料方面 |
二、工作动物防疫、检疫的相关规定 |
三、工作动物管理的相关规定 |
四、工作动物运输的相关规定 |
第三节繁荣创新期(2000~至今) |
一、导盲犬的相关规定 |
二、检疫犬的相关规定 |
三、搜救犬的相关规定 |
第六章娱乐动物保护立法进程 |
第一节观赏动物保护的立法简述 |
第二节演艺动物保护的立法进程 |
第二部分中国港澳台地区动物保护法制建设立法进程20 |
第一章中国香港地区动物保护法制建设立法进程 |
第一节中国香港地区动物保护法制建设进程概述 |
一、香港动物保护法制建设进程概述 |
二、动物保护立法中最核心的一部法律——《防止残忍对待动物条例》的相关规定 |
(一)防止残忍对待动物的一般性规定 |
(二)残忍对待动物的法律责任 |
第二节中国香港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制建设进程 |
一、《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 |
二、《动植物(濒危物种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
三、《渔业保护条例》的主要内容 |
四、《捕鲸业(规管)条例》的相关规定 |
五、其他法律中有关保护野生动物的规定 |
第三节中国香港地区驯养动物的法制建设进程 |
一、香港地区农场动物福利的法律规定 |
二、香港动物运输保护的法律规定 |
三、香港动物屠宰保护的法律规定 |
四、香港实验动物保护的法律规定 |
第二章中国台湾地区动物保护法制建设立法进程 |
第一节中国台湾地区动物保护法制建设进程概述 |
第二节中国台湾地区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制建设进程 |
第三节中国台湾地区驯养动物保护的法制建设进程 |
一、中国台湾地区动物福利保护法制概述 |
二、中国台湾地区农场动物保护的法律规定 |
三、中国台湾地区实验动物保护的法律规定 |
四、中国台湾地区动物运输保护的法律规定 |
五、中国台湾地区动物屠宰的法律规定 |
(7)动物产品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1. 安全卫生的动物产品和动物性食品。 |
2. 动物产品中常见的污染源。动物产品中常见的污染有兽药、农药、工业废物和病原微生物及寄生虫等。 |
3. 动物产品中药物残留的危害。 |
4. 导致动物产品有害物质残留的原因。 |
5. 对策。 |
(8)中国原料乳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研究 ——以呼和浩特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的背景 |
1.1.2 研究的意义 |
1.2 研究的对象、目的和拟解决的基本问题 |
1.2.1 研究对象 |
1.2.2 研究目的 |
1.2.3 拟解决的基本问题 |
1.3 研究思路、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内容 |
1.3.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的特色和创新 |
1.4.1 研究特色 |
1.4.2 研究的创新 |
2 国内外的相关研究和动态 |
2.1 有关乳制品安全的研究进展 |
2.1.1 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因素 |
2.1.2 食品质量安全特性与质量控制 |
2.1.3 有关食品质量安全的消费者行为研究 |
2.1.4 有关食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者行为研究 |
2.1.5 有关食品质量安全的政府管理研究 |
2.2 有关饲料营养与乳制品质量安全的研究 |
2.2.1 生鲜乳质量与饲料营养的关系 |
2.2.2 提高生鲜乳质量的营养调控技术进展 |
2.2.3 影响生鲜乳质量安全的营养因素 |
2.3 有关农户行为的研究 |
2.3.1 集中在农户是否理性的争论上 |
2.3.2 对农户的某一具体行为及其影晌因素进行实证研究 |
2.4 有关乳及乳制品市场的研究 |
2.4.1 国外相关研究现状及评述 |
2.4.2 国内相关研究现状及评述 |
2.5 有关博弈论及其应用的研究 |
2.6 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化管理的研究 |
2.6.1 国外的研究 |
2.6.2 国内的研究 |
2.7 小结 |
3 生鲜乳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理论依据 |
3.1 基本概念 |
3.1.1 食品安全 |
3.1.2 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与安全食品 |
3.1.3 有关牛奶的几个概念 |
3.1.4 行为主体 |
3.2 乳及乳制品质量安全市场的经济学分析及政府管制 |
3.2.1 政府行为的经济学依据 |
3.2.2 关于市场失灵及如何矫正的理论分析 |
3.2.3 生鲜乳质量安全市场的经济学分析 |
3.2.4 生鲜乳质量安全市场失灵的政府干预与市场手段 |
4 国外生鲜乳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
4.1 有关国家生鲜乳质量保障体系 |
4.1.1 美国乳制品食品安全保障体系 |
4.1.2 加拿大乳制品食品安全保障体系 |
4.1.3 欧盟乳制品食品安全保障体系 |
4.1.4 法国乳品食品安全保障体系 |
4.1.5 荷兰乳品食品安全保障体系 |
4.1.6 英国乳品食品安全保障体系 |
4.1.7 日本生鲜乳及乳制品食品安全保障体系 |
4.1.8 印度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
4.2 OIE 的官方兽医制度与欧盟、美国等的兽医管理体制 |
4.2.1 OIE 的官方兽医制度 |
4.2.2 美国的兽医管理体制 |
4.2.3 欧盟的兽医防疫体制 |
4.2.4 澳大利亚的政府兽医管理制度 |
4.3 中外原奶质量安全管理比较 |
4.3.1 中外原奶质量安全管理的共同特征 |
4.3.2 中外乳制品质量安全管理的不同之处 |
4.3.3 我国乳制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的主要差距 |
5 消费者对生鲜乳质量安全及有关事项的需求行为分析 |
5.1 调查设计 |
5.2 样本特征描述 |
5.3 对政府的评价情况 |
5.4 消费者对企业乳制品质量安全管理的评价 |
6 奶户对生鲜乳质量安全的控制行为分析 |
6.1 数据来源 |
6.1.1 样本点的选择 |
6.1.2 调查问卷的设计与调查 |
6.1.3 样本特征描述 |
6.2 奶牛养殖基本情况 |
6.2.1 养殖户奶牛购买情况 |
6.2.2 奶户奶牛养殖规模情况 |
6.2.3 奶户奶牛饲养管理情况 |
6.2.4 饲料使用情况 |
6.3 对奶牛养殖技术的掌握运用情况 |
6.4 对兽药的认知及使用状况 |
6.4.1 奶户对兽药效果的认知情况 |
6.4.2 兽药的来源及使用状况 |
6.5 对政府及社会服务的要求情况 |
6.6 对奶业风险的认知情况 |
7 我国生鲜乳及乳制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现状与问题 |
7.1 我国生鲜乳及乳制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现状 |
7.1.1 生鲜乳及乳制品质量安全的管理机构及职能划分 |
7.1.2 生鲜乳及乳制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现状 |
7.1.3 生鲜乳及乳制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现状 |
7.1.4 生鲜乳及乳制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现状 |
7.1.5 生鲜乳及乳制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现状 |
7.1.6 生鲜乳及乳制品质量安全管理技术支撑体系 |
7.1.7 生鲜乳及乳制品质量安全信息服务体系的现状 |
7.1.8 生鲜乳及乳制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的现状 |
7.2 我国生鲜乳及乳制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
7.2.1 生鲜乳及乳制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
7.2.2 生鲜乳质量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存在的问题 |
7.2.3 生鲜乳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存在的问题 |
7.2.4 生鲜乳质量安全管理认证体系存在的问题 |
7.2.5 生鲜乳质量安全信息体系存在的问题 |
8 完善我国生鲜乳质量安全管理的政策措施 |
8.1 生鲜乳质量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
8.1.1 加强配套法律建设工作及食品安全保障体制建设 |
8.1.2 加强生鲜乳及乳制品质量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的建设 |
8.2 生鲜乳质量安全管理标准体系建设 |
8.3 生鲜乳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
8.4 生鲜乳质量安全管理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
8.4.1 建立全国性有效实时监控监测网络体系 |
8.4.2 检测资源、检测结果共享 |
8.4.3 建立第三方中立检验机构和完善牛奶质量一价格体系 |
8.5 生鲜乳质量安全管理认证和质量追溯体系建设 |
8.6 生鲜乳质量安全管理信息体系建设 |
8.6.1 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建立检验检测信息共享机制 |
8.6.2 加大生鲜乳质量安全的宣传力度 |
8.7 生鲜乳质量安全预警机制建设 |
8.8 生鲜乳质量安全利益分配机制建设 |
8.9 建立确保生鲜乳质量安全的理性竞争机制 |
8.10 生鲜乳质量安全管理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
8.10.1 加快良种繁育,增加数量提高质量 |
8.10.2 加紧奶源基地建设,提高奶产品质量 |
8.10.3 大力支持乳品企业的技术更新改造和科技创新 |
8.10.4 大力发展优质饲料饲草生产,建立奶牛饲料生产基地 |
8.10.5 加强奶牛的科学饲养管理 |
8.11 生鲜乳质量安全管理服务体系建设 |
8.11.1 制定奶业保护政策 |
8.11.2 制定相关的政策,优化投资环境 |
8.11.3 完善奶牛疫病防治体制建设 |
8.11.4 建立有效的市场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 |
8.11.5 加强奶业行业协会的作用,确保生鲜乳及乳制品质量安全 |
9 结论和建议 |
9.1 结论 |
9.2 建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附录1 消费者对牛奶质量安全及有关信息的需求行为调查 |
附录2 奶户(场)的质量安全管理行为调查 |
附录3 我国乳品加工相关安全标准目录(征求意见稿) |
参考文献 |
(9)中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前言 |
1.1 立题依据 |
1.2 国内外同类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目标及创新点 |
1.3.1 研究内容 |
1.3.1.1 中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研究 |
1.3.1.2 欧盟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研究 |
1.3.1.3 美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研究 |
1.3.1.4 日本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研究 |
1.3.1.5 中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建设对策研究 |
1.3.2 研究目标 |
1.3.3 技术难点 |
1.3.4 创新点 |
1.4 技术路线与实施方案 |
2 中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及其实施情况评估研究 |
2.1 法律法规体系 |
2.1.1 与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有关的法规 |
2.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2.1.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2.1.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2.1.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
2.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
2.1.2 关于食品安全的法规标准 |
2.1.3 关于食品安全的部门规章 |
2.1.3.1 动物卫生控制 |
2.1.3.2 出口肉类、水产品及蜂蜜生产加工卫生安全控制 |
2.1.3.3 出口食品企业注册管理 |
2.1.4 农药管理 |
2.1.5 关于兽药管理的法规和标准 |
2.1.5.1 兽药管理条例 |
2.1.5.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 |
2.1.5.3 发布的其他有关兽药管理规章 |
2.1.5.4 兽药残留限量标准 |
2.1.5.5 兽药休药期标准 |
2.1.6 关于兽药的管理 |
2.1.6.1 兽药质量工业监督抽样管理 |
2.1.6.2 兽药的使用管理 |
2.1.6.3 兽药名称的管理 |
2.1.6.4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 |
2.1.6.5 人用药品转为兽用药品的管理 |
2.1.6.6 关于饲料药物添加剂的管理 |
2.1.6.7 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粘贴用标签管理制度 |
2.1.6.8 有关渔药管理的规定 |
2.1.7 关于出口食品加工储运卫生控制的规定 |
2.1.8 关于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要求 |
2.1.9 关于《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
2.2 组织实施机构 |
2.2.1 管理机构 |
2.2.1.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检总局) |
2.2.1.2 农业部 |
2.2.1.3 残留监控体系运行的保障机构 |
2.2.2 执行机构 |
2.2.3 兽药管理体系 |
2.2.4 出口定向(EOS)系统 |
2.2.5 国家残留监控中各级单位之间的关系 |
2.2.6 国家残留监控计划的制定 |
2.2.6.1 国家残留监控计划制定的原则 |
2.2.6.2 国家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包括的要素 |
2.2.6.3 有关年度监控计划的制订 |
2.3 技术支撑体系 |
2.3.1 残留监控基准实验室 |
2.3.2 残留监控批准实验室 |
2.4 执行和实施情况 |
2.4.1 质检系统有关残留监控计划实施要求 |
2.4.1.1 直属局制定实施方案 |
2.4.1.2 年度监控计划的总结 |
2.4.1.3 监控计划的实施流程 |
2.4.2 农业系统有关残留监控计划实施要求 |
2.4.2.1 实施流程 |
2.4.2.2 实施要求 |
2.4.2.3 阳性结果处理程序 |
2.4.2.4 有关残留监控各机构的实施过程中相互关系 |
2.4.3 残留监控计划的实施情况 |
2.4.3.1 有关监控对象 |
2.4.3.2 残留监控物质的种类与名录 |
2.4.3.3 残留监控取样数量、结果数与项目情况 |
2.4.3.4 取样程序、送样程序的建立与完善 |
2.4.3.5 监控地区和抽样检测任务 |
2.4.3.6 农业部实施残留监控计划情况 |
2.4.4 近几年残留监控总超标率统计情况 |
2.4.5 残留监控相关工作 |
2.5 小结 |
2.5.1 应提高我国残留监控计划的法律地位 |
2.5.2 应建立制定和实施残留监控计划的基本规定和操作规程 |
2.5.3 应加强农业系统和质检系统的信息沟通、交流和共享 |
2.5.4 应规范分析方法标准操作程序的转化和验证 |
2.5.5 应建立阳性样品处理的操作规范 |
2.5.6 应进一步提高残留监控计划的针对性 |
2.5.7 应实施官方兽医与执业兽医师管理制度 |
2.5.8 应建立兽医证制度,规范兽药的管理 |
2.5.9 应建立结果反馈及数据传递的电子系统 |
2.5.10 应扩大中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计划中水产类的监控项目范围 |
2.5.11 应建立不合格结果的快速预警系统 |
2.5.12 支撑残留监控的实验室体系和检测方法体系有待改革 |
3 欧盟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及其实施情况评估研究 |
3.1 法律法规体系 |
3.1.1 概述 |
3.1.2 欧盟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
3.1.2.1 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 |
3.1.2.2 欧盟178/2002号法令 |
3.1.2.3 其他欧盟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
3.1.3 欧盟有关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的法规 |
3.1.3.1 欧盟的兽药残留管理法规进程 |
3.1.3.2 动物源性食品监控法律体系 |
3.1.3.3 有关欧盟96/23/EC指令 |
3.1.4 欧盟的兽药残留检测方法验证的规定 |
3.2 组织实施机构 |
3.2.1 欧盟残留监控的组织机构 |
3.2.1.1 欧盟食品安全局 |
3.2.1.2 欧盟公众健康、消费者保护总司 |
3.2.1.3 欧盟食品与兽医办公室 |
3.2.2 欧盟的兽药残留监控的实施 |
3.2.2.1 欧盟兽药管理体系 |
3.2.2.2 欧盟的食品进口管理体系 |
3.2.2.3 快速预警系统 |
3.2.2.4 欧盟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
3.2.2.5 对非欧盟成员国的规定 |
3.2.2.6 针对第三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
3.3 技术支撑体系 |
3.3.1 欧盟基准实验室 |
3.3.2 成员国基准实验室 |
3.3.3 成员国检测实验室 |
3.4 执行和实施情况 |
3.4.1 概述 |
3.4.2 欧盟各国残留监控计划实施情况 |
3.4.2.1 欧盟法规的具体落实和转化问题 |
3.4.2.2 组织机构的职能分工问题 |
3.4.2.3 残留监控计划的执行 |
3.5 小结 |
3.5.1 欧盟残留监控体系的特点 |
3.5.2 存在的问题 |
4 美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及其实施情况评估研究 |
4.1 法律法规体系 |
4.1.1 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ederal Food,Drug and Cosmetic Act) |
4.1.1.1 框架结构 |
4.1.1.2 职责范围 |
4.1.1.3 对食品中残留物质的要求 |
4.1.1.4 进出口管理 |
4.1.2 联邦肉类检查法(Federal Meat Inspection Act) |
4.1.2.1 框架结构 |
4.1.2.2 职责范围 |
4.1.2.3 对残留的要求 |
4.1.3 联邦禽肉产品检查法(Poultry Products Inspection Act) |
4.1.3.1 框架结构 |
4.1.3.2 职责范围 |
4.1.3.3 对残留物质的主要要求 |
4.1.3.4 进出口管理 |
4.2 组织实施机构 |
4.3 技术支撑体系 |
4.3.1 兽药残留标准和检测方法 |
4.3.1.1 兽药残留限量标准 |
4.3.1.2 兽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 |
4.3.2 残留物监控实验室的分工 |
4.4 执行和实施情况 |
4.4.1 监控计划种类 |
4.4.2 监控目的和对象 |
4.5 小结 |
4.5.1 美国残留监控体系的特点 |
4.5.1.1 职责清晰 协同监管 |
4.5.1.2 科学决策 广泛参与 |
4.5.1.3 人员充足 确保安全 |
4.5.1.4 预防为主 系统完善 |
4.5.1.5 合理用药 标准严格 |
4.5.1.6 计划明确 结果有效 |
4.5.2 存在问题 |
4.5.2.1 监控计划制订的覆盖面不足 |
4.5.2.2 部门之间的沟通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
4.5.2.3 检测设备的投入不够大 |
4.5.2.4 监测的目标物质未能全面反映实际情况 |
4.5.2.5 实验室检测质量控制有待进一步提升 |
5 日本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及其实施情况评估研究 |
5.1 法律法规体系 |
5.1.1 概述 |
5.1.2 法律法规体系的组成 |
5.1.3 有关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的法律法规体系 |
5.1.3.1 法律法规 |
5.1.3.2 日本的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制度 |
5.1.3.3 日本兽药的生产、销售、使用规定 |
5.2 组织实施机构 |
5.2.1 中央政府执行机构 |
5.2.1.1 农林水产省 |
5.2.1.2 厚生劳动省 |
5.2.1.3 食品安全委员会 |
5.2.2 地方政府执行机构 |
5.2.3 进口食品的查验 |
5.2.3.1 进口食品的查验形式 |
5.2.3.2 对违规的处罚措施 |
5.2.3.3 命令检查的解除条件 |
5.2.4 日本有关残留监测工作方面 |
5.2.5 残留检测的机构 |
5.3 技术支撑体系 |
5.3.1 标准体系概述 |
5.3.2 药物残留的最高限量标准 |
5.3.3 日本官方检测方法标准体系 |
5.3.4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督体系 |
5.4 执行和实施情况 |
5.4.1 有关日本食品残留监控计划概述 |
5.4.1.1 实施2006年度进口食品监视指导的基本构想 |
5.4.1.2 从产地及其他方面来看应重点实施监视指导项目的相关事项 |
5.4.1.3 出口国卫生对策的推进 |
5.4.1.4 指导进口方实施自主卫生管理的相关事项 |
5.4.1.5 违反法律时的处理 |
5.4.1.6 其他监视指导实施的必要事项 |
5.4.2 进口食品等残留计划实施要项(公共事项)要点 |
5.4.3 2006年度残留监控计划有关动物源性食品部分 |
5.4.3.1 畜、水产品的残留监控检查实施要项 |
5.4.3.2 在2006年度动物产品监控项目数 |
5.4.4 有关年度进口食品监视指导计划的监视指导结果 |
5.4.4.1 日本2006年度进口食品监视指导计划的监视指导结果 |
5.4.4.2 2006年度动物产品监控结果 |
5.4.5 实施情况评估 |
5.4.5.1 有法律和法规作为监控计划的依据 |
5.4.5.2 充分应用风险评估原理 |
5.4.5.3 进口食品监控指导计划覆盖面广 |
5.4.5.4 检验检疫经费有保障 |
5.5 小结 |
5.5.1 日本残留监控体系的特点 |
5.5.2 存在问题 |
6 中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的建设对策 |
6.1 欧盟、美国、日本与中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比较 |
6.1.1 法律法规体系比较 |
6.1.1.1 食品安全基本法律法规比较 |
6.1.1.2 残留监控相关法律法规比较 |
6.1.2 组织和实施机构比较 |
6.1.3 技术支撑体系比较 |
6.1.3.1 限量标准体系比较 |
6.1.3.2 实验室体系比较 |
6.1.3.3 检测方法体系比较 |
6.1.4 残留监控计划实施情况比较 |
6.1.4.1 欧盟 |
6.1.4.2 美国 |
6.1.4.3 日本 |
6.1.4.4 中国 |
6.1.4.5 比较 |
6.2 中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建设对策 |
6.2.1 中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法规支持体系建设对策 |
6.2.1.1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对策 |
6.2.1.2 残留监控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对策 |
6.2.2 中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的建设对策 |
6.3 小结 |
7 结论与展望 |
7.1 结论 |
7.2 创新点 |
7.3 展望 |
8. 文献综述 |
8.1 欧盟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现状 |
8.1.1 欧盟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
8.1.1.1 欧洲食品安全局 |
8.1.1.2 欧盟公众健康、消费者保护部 |
8.1.1.3 欧盟食品与兽医办公室 |
8.1.2 欧盟主要成员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
8.1.2.1 英国 |
8.1.2.2 德国 |
8.1.2.3 法国 |
8.1.2.4 荷兰 |
8.1.3 欧盟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 |
8.1.4 欧盟的食品进口管理体系 |
8.2 美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现状 |
8.2.1 美国食品安全管理的基本机构 |
8.2.2 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 |
8.2.3 农产品生产规范 |
8.3 日本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现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10)国内外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1 前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与目标 |
1.4 研究目的与意义 |
2 材料与方法 |
2.1 研究方法 |
2.2 资料来源 |
3 美国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研究 |
3.1 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及其形成 |
3.1.1 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
3.1.2 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的形成 |
3.2 兽药休药期及形成 |
3.2.1 兽药休药期 |
3.2.2 兽药休药期的形成 |
3.3 残留检测技术现状及其相关规定 |
3.4 残留检测机构及其管理 |
3.4.1 残留检测机构 |
3.4.2 管理 |
3.5 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3.5.1 法律法规 |
3.5.2 管理机构 |
3.5.3 相关政策 |
3.5.4 安全标准 |
4 欧盟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研究 |
4.1 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及其形成 |
4.1.1 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
4.1.2 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的形成 |
4.2 兽药休药期及其形成 |
4.2.1 兽药休药期 |
4.2.2 兽药休药期的形成 |
4.3 残留检测技术现状及有关规定 |
4.3.1 残留检测技术现状 |
4.3.2 有关规定 |
4.4 残留检测机构及其管理 |
4.4.1 欧盟残留检测机构 |
4.4.2 管理 |
4.5 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4.5.1 法律法规 |
4.5.2 管理机构 |
4.5.3 相关政策 |
4.5.4 安全标准 |
5 加拿大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研究 |
5.1 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及其形成 |
5.1.1 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
5.1.2 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的形成 |
5.2 残留检测技术现状及其有关规定 |
5.2.1 残留检测技术现状 |
5.2.2 有关规定 |
5.3 残留检测机构及其管理 |
5.3.1 残留检测机构 |
5.3.2 管理 |
5.4 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5.4.1 法律法规 |
5.4.2 管理机构 |
5.4.3 相关政策 |
5.4.5 安全标准 |
6 我国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研究 |
6.1 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及其形成 |
6.1.1 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
6.1.2 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的形成 |
6.2 兽药休药期及其形成 |
6.2.1 兽药休药期 |
6.2.2 兽药休药期的形成 |
6.3 残留检测技术现状及相关规定 |
6.3.1 残留检测技术现状 |
6.3.2 相关规定 |
6.4 残留检测机构及其管理 |
6.4.1 残留检测机构 |
6.4.2 管理 |
6.5 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6.5.1 法律法规 |
6.5.2 管理机构 |
6.5.3 相关政策 |
6.5.4 安全标准 |
7 日本肯定列表制度 |
7.1 日本肯定列表制度简介 |
7.1.1 肯定列表制度的背景 |
7.1.2 肯定列表制度的法律依据 |
7.1.3 肯定列表制度的措施内容 |
8 国际组织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作用 |
8.1 世界卫生组织(WHO) |
8.1.1 简介 |
8.1.2 WHO在食品安全中的作用 |
8.1.3 WHO全球食品安全战略 |
8.2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 |
8.2.1 简介 |
8.2.2 组织机构 |
8.2.3 粮农组织的工作重点 |
8.2.4 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安全相关管理 |
8.3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
8.3.1 CAC的历史、机构与职责 |
8.3.2 CAC章程 |
8.3.3 有关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标准和准则 |
8.4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 |
8.4.1 OIE简介 |
8.4.2 主要目标 |
8.4.3 动物源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
8.5 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联合食品添加剂专家委员会(JECFA) |
8.5.1 简介 |
8.5.2 JECFA安全性评价概况 |
8.5.3 兽药残留风险评估 |
9 讨论 |
9.1 国内外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比较分析 |
9.1.1 关于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及其形成 |
9.1.2 关于兽药休药期及其形成 |
9.1.3 关于残留检测技术现状及其规定 |
9.1.4 关于残留检测机构及其管理 |
9.1.5 关于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9.2 关于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及其限量标准 |
9.2.1 对检测结果判断方法问题 |
9.2.2 平均值问题 |
9.2.3 残留限量标准 |
9.3 关于国际组织的作用 |
9.4 完善我国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的建议 |
9.4.1 加强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建设 |
9.4.2 加强休药期标准建设 |
9.4.3 制订及完善兽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 |
9.4.5 加强国家级部级省级兽药残留检测机构的管理 |
9.4.6 完善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9.4.7 建立避免兽药残留的数据库提高兽药残留监控效率 |
9.4.8 兽药残留的舆论监督与宣传教育 |
10 结语 |
文献综述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1 美国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
附录2 美国兽药休药期 |
附录3 欧盟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
附录4 英国兽药休药期 |
附录5 加拿大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
附录6 我国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
附录7 我国兽药休药期 |
附录8 个人简介 |
附录9 答辩主要问题的回答与论文修改 |
四、浅析动物产品安全卫生的主要问题与对策(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非食用动物产品标准体系现状分析[J]. 曹爱玲,余招锋,万嘉群,吴淑英,鲍赟. 中国动物检疫, 2017(04)
- [2]我国主要贸易伙伴动物产品检疫法规体系[J]. 余招锋,张晓勇,吴淑英,郑冲,王素华,陈胜,万嘉群. 动物医学进展, 2017(01)
- [3]SPS视野下完善中国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体系的思考[D]. 郭上时. 湖南大学, 2016(06)
- [4]动物疫情公共危机政府防控能力建设研究[D]. 王薇. 湖南农业大学, 2015(08)
- [5]重大动物疫病状况评估指标体系建设及研究[D]. 李鹏. 内蒙古农业大学, 2014(01)
- [6]中国动物保护法制建设白皮书 第一编 中国动物保护法制建设立法进程[A]. 孙江,王利军,李军波. 中国动物保护法制建设白皮书, 2012
- [7]动物产品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J]. 郗宏斌. 兽医导刊, 2010(01)
- [8]中国原料乳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研究 ——以呼和浩特市为例[D]. 靳延平. 内蒙古农业大学, 2009(11)
- [9]中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建设研究[D]. 李春风. 华中农业大学, 2009(09)
- [10]国内外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研究[D]. 秦占国. 华中农业大学, 2009(S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