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的构建(论文文献综述)
何松龄[1](2020)在《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研究》文中提出相比于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历史实践而言,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改革是明显滞后而又存在诸多问题的。在七十年的制度变迁过程中,政府通过一系列以“暂行规定”、“指导意见”为载体的制度供给行为初步建立起了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制度体系,但这一体系并没能真正为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塑造出一套行之有效的产权安排。受此影响,农村金融机构“脱农离小”的现象依然突出,农村金融机构组织治理长期混乱,农村金融机构支农功能无法得到有效发挥。究其根源,是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严重制度供给抑制问题。一方面,健全农村金融支农体系迫切需要有效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作为支撑;而另一方面,当下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制度供给在实践中又难以真正地对这一迫切需求做出有效的回应。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制度供给与健全农村支农金融组织的产权制度需求之间仍然存在着严重的制度供需失衡。有鉴于此,本研究从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异化出发,以“理论框架—实证分析—对策研究”三层结构为研究框架,系统解读“什么是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存在何种问题,症结何在?”以及“如何推动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改革与创新?”的三重问题。全文除绪论外共有七章,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理论基础”。沿着“产权——金融产权——金融机构产权——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进路,本章对现有研究成果进行了回顾和总结,并在此基础之上结合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的现实情况引入企业产权理论与制度金融理论作为理论支撑,为研究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提供跨学科的分析框架。本章认为现有研究将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机械地解读为“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的产权”,缺乏对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本质的把握,存在一定的误区。受制于此,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改革并没能取得预期的效果,到底什么是农村金融机构产权,还有待研究的重新解答。第二章“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概念框架”。遵循“功能——结构”的范式,本章重新界定了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概念与特征,并在此基础之上从宏观与微观的双重层面对农村金融机构产权进行解构。本章认为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是在优化农村金融资源配置,满足农业、农村发展的金融需求的功能约束下,由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主体基于一定农村金融资源而享有的权利的总称。较之于一般的企业或金融机构产权,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在功能、主体、客体以及模式上有着明显的特征。在宏观维度上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指向农村金融机构的所有制形式,是农村金融机构生存与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法律形态;微观维度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则是农村金融机构运行的具体规则,反映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二者共同塑造了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整体结构,决定了农村金融机构的支农效率。第三章“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的历程、逻辑与经验”。本章从分析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演化语境入手,系统梳理了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七十年的演化历程,并在此基础之上深刻阐释其内在的深层逻辑与改革经验。本章认为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演化形成了以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以所有权改革为主导的演进模式以及顶层设计缺位下的试错性改革思维的三重逻辑。三者共同构成了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的历史逻辑根源。在演化的过程中,我国形成了坚持推进市场化改革、坚持渐进性的改革方式、坚持存量改革与增量改革的协同推进以及坚持以实际问题为到导向的改革经验。第四章“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异化”。本章从对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制度安排现状的梳理和总结入手,系统分析了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在宏观与微观层面上的异化表现。本章认为在宏观层面上,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呈现出结构性的国有资本垄断与产权目标营利化的异化现象;在微观层面上,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异化主要表现为产权主体虚置、内部人控制、外部人控制、产权关系倒挂、产权约束机制失效。当下的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严重偏离了既定的制度供给目标,直接制约了我国农村金融机构支农功能的实现。第五章“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的归因”。在前文的基础上,本章主要从制度供给的层面对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的成因进行分析和论证。本章认为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是农村金融产权改革过程中制度供给缺位、错位、越位的共同结果。其根源在于缺乏法律制度的保障、缺乏对农村金融需求的准确把握、缺乏统一的制度供给目标三者共同导致的制度供给抑制的长期积累。第六章“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历史经验借鉴”。以历史为视角,本章对域外国家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实践的历史经验进行了系统梳理和总结。本章认为推动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改革与创新需要在总结自身经验教训的基础之上,充分借鉴域外国家实践的历史经验,重视法律制度在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发展过程中的根本性作用,在制度设计中坚持合作制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主导地位,明确国家作为产权主体在农村金融机构发展过程中的扶持性作用,强调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中的产权联结。第七章“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制度创新”。在前文的基础之上,本章就如何推动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改革与创新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本章认为破解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的关键在于从供给侧层面推动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结构性改革与制度创新。推动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应当以我国农村金融的现实需求为指引,明确改革的核心目标,树立优化配置、支农本位、独立自主的基本原则,明确法制化的基本路径,坚持合作制的改革方向。在此基础之上,以制度创新完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是农村金融机构支农功能实现的必然要求,应当从构建以农业经营主体为主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主体制度、建立有序的农村金融机构国有股权退出制度、完善农村金融机构组织治理制度、推动省联社管理体制改革以及推动合作制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法律重构五个方面予以落实。
孙维霄[2](2020)在《论我国渔业保险法律制度的研究 ——基于渔业保险组织经营模式的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渔业作为农业当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其中危险性最高的一个行业,也是被我国列为五大高危行业之一。渔业保险作为渔业风险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承担着风险转移、损失分摊等重要的职能,能够保障渔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是我国渔业持续健康、稳定、高效发展的一个重要保障因素,是保护渔业的一种政策性工具。本文以渔业保险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采用了调研法、文献法等手段,一是对我国渔业保险的概念、分类、职能作用进行概述:我国渔业保险按照保险对象可分为渔业养殖保险、渔船保险和渔业从业人员人身平安保险,按照组织经营模式可以分为政策性渔业保险、互助性渔业保险和商业性渔业保险,其中商业性渔业保险目前已基本消失,渔业保险具有经济补偿和分散风险职能,具有稳定渔业生产、合理配置渔业资源、提高国际竞争力、促进农村的金融产业发展作用;二是阐述了我国渔业保险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现阶段国缺少渔业保险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甚至对渔业保险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政策性渔业保险现在已在我国多个地区开展,并都取得了不错的成效,互助性渔业保险主要由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开展,个别地区也有本省范围内的由渔民个人和渔业组织资源组成的互助共济的社会团体组织。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缺少足够的财政补贴法律制度支持,渔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工作仍处在探索阶段,补贴政策的法制化是解决诸多问题的必要前提;渔业再保险法律制度不够完善,我国再保险市场属于刚起步阶段,管理的体系、模式、制度需要进一步提高;缺少必要的渔业保险法律监管制度,以捕获论、公共选择理论和公共利益理论进行理论基础的分析;三是分析了国外渔业保险法律制度的现状,进行了一定的比较借鉴,通过分析日本、韩国、法国、美国等国外渔业保险法律制度的现状得出,我国渔业保险法律制度要想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扶持、需要进一步完善渔业保险法律制度体系并制定与渔业保险相关的特别法;四是对我国渔业保险法律制度完善的几点思考,制度的完善离不开立法的保障,首先要完善渔业保险财政补贴法律制度,通过明确政府相关部门、渔业保险经营组织、投保渔民和渔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法律责任,给补贴的主体、受体、方式、责任进行规定。其次要完善渔业再保险合同法律制度,确定合同的主体、合同种类的选择、再保险的保险利益和保险标的,政策扶持。最后要完善渔业保险监管法律制度,确定法律监管的主体,主要是政府和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明确监管的对象,分析政府、渔业保险经营组织、渔民和渔业生产经营组织等监管对象;细化监管的内容,分为偿付能力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和公司治理监管等三方面。
刘刚[3](2019)在《行业法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当前,我国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思想。到2035年,我国还要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目标。如何判断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迫切的实践问题。社会是由行业组成的,法治社会的建成可以走一条行业法治之路。法治社会是社会领域实现法治化的治理状态,而行业法治可以理解为是指行业领域的法治化的治理过程。先有法而后才有法治,先有行业法而后才有行业法治。因此,要研究行业法治,需要先研究行业法;而要研究行业法,则需要先研究“行业”。改革开放后,我国立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行业”入法现象,汇聚成“法律中的行业”这个独特命题。对“行业”入法现象的实证分析表明,“行业”已经从一个古老的经济概念变成一个新生的法律概念。“行业”入法现象在所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总体上占到了三成,席卷了除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之外的所有部门法,甚至现行宪法也对“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宣示了“行业”的宪法地位。“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包括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自律、行业诚信、行业垄断、行业主体、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等。“行业”入法现象有力的支撑了行业法的存在,宣告了行业法治的潜在可能。“行业”入法现象是对行业在社会结构中的变迁的法律响应,行业法是法律社会化发展的最新表现。系统梳理行业法的历史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虽然学界还存在分歧,但也形成了一些理论共识,即行业法是兼顾“硬法”和“软法”在内的体系。新兴的行业法有助于一并解决传统部门法体系的学科壁垒问题、稳定性不足的问题以及部门法的局限性问题。行业法应该继部门法之后,成为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中的新成员。行业法与部门法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是交叉与重叠关系,二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建基于法治概念的宽泛性和灵活性。行业法治是一种“混合”法治,其内涵表现为“硬法”之治和“软法”之治的结合、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横向体系(各行各业的法治)和纵向体系(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在内)的结合。行业法治是一种“复杂”法治,其特性包括法治主体的多元性、法律规范的复合性、行业治理的差异性、运行机制的共治性和调整范围的全面性。行业法治是一种真法治,而不是假法治,其理念包括权利保护理念、公平正义理念、科学发展理念和自治理念。行业法治是一种有意义的法治。从法治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也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还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从行业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也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还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行业法治体现了行业与法治的互动关系,促进了法治发展和行业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法律基础四个方面。其中,经济基础是指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政治基础是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步建立;社会基础是指行业组织的大量出现;法律基础是指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与法治社会一样,行业法治也包括主体要素、制度要素与实践要素。这三种要素共同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与“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主要形式样态基本一致,行业标准、行业协会和行业自治构成了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是广义的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一种“软法”,可以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柔性化和可操作性。行业协会是行业法治的重要主体,行业协会通过参与行业立法、行业纠纷化解、行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来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既是权利,也是权力。行业自治首先通过行业自治规范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但是,在行业法治的运行中,行业监管与行业自治始终需要处于动态平衡的态势中,只有这样,行业自治才能最大限度的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理想的行业法治是完美的,但是行业法治的现实运行,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等,还存在若干缺陷,因而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其中,行业立法存在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行业法律滞后、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等缺陷。对此,一是可建立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草案的体制,取代现有的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立法的立法体制,并建立第三方如行业协会等接受立法机关委托起草行业立法的立法体制;二是应将行业标准的制定权赋予行业协会,取代现有的行政机关制定行业标准的体制,并建立跨行业的标准协调制度,加大推广综合标准制度;三是应及时修订行业立法。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重审批轻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等。对此,一是需要将监管理念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是政府应建立包括企业、非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内的全国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监管中的作用;三是应当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和监管过程等四个方面完善综合监管体制;四是对新兴行业应遵循政府适度监管的原则。行业纠纷化解存在行业调解制度公信力有待加强、认同度和成功率都不高、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等问题。对此,一是应进一步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提升行业调解的公信力;二是应积极推动行业协会设立专业性调解组织,提高行业调解人员的准入资格条件,以提升行业调解制度的利用率和成功率;三是应当建立专门的行业调解程序;四是健全行业仲裁制度,可考虑由行业协会组建行业仲裁委员会,并修订《仲裁法》,赋予行业仲裁应有的法律地位;五是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尽可能减少行业纠纷的产生。行业自治方面,存在着立法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消除等不足。对此,一是应该突出“行业自治”的理念,将法律条文中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二是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不再干预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三是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只要不违反法律,行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皆由行业协会自行解决。同时,国家需保留对行业协会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综上,通过对“行业”入法现象进行实证分析,对行业法和行业法治的研究成果进行历史分析,对行业法治的内涵、特性、理念、实践意义等问题进行概念分析、对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和基本要素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行业法治的理论框架体系得以初步建立。只要有效解决行业法治在现实运行中的不足,作为法治社会的建设途径,行业法治一定会拥有美好的未来。期待有朝一日,行业法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行业法治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舒凯彤[4](2019)在《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的模式与路径选择》文中研究说明农村金融是农村经济的核心,完善合理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是保障农村经济稳定发展、持续增长的基本保障,是国家整体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经济战略制定的重要基础。如何构建起适应我国国情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就必须找到与之相匹配的发展模式与路径。农村金融发展模式是指在不同的经济社会环境、不同的发展条件和背景下,农村金融的供给方、需求方以及国家层面以制度的形式做出相应的安排和调整,依据不同的金融发展方法配置信贷资金,以形成功能完备的农村金融市场和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最终形成推动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的相对稳定的模式。在不断的摸索与探究中,我国的农村金融已经走过了40年的发展历程,取得了显着的成果。但是,无论是在农村金融自身的发展模式还是在改革的过程中仍存在着许多问题。这里边有历史的也有现实的原因,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找到符合我国农村实际的发展道路,是农村金融改革的当务之急。通过对中国现行农村金融发展状况的调查和分析,发现目前的农村金融发展模式已经无法满足经济变化的需要,不仅没有更好的解决“三农”问题,反而束缚了农村现代化的进程。主要表现为:农村金融市场体系仍不够健全,农村金融需求结构变迁导致供需结构出现的新的失衡,金融抑制现象长期并且目前仍然存在;从需求角度而言,农户自身的天然特性使其缺少高质量的资产和抵押品大大降低了其农村信贷资源的可获得性,农村金融市场容量扩张与金融基础支撑体系薄弱的矛盾仍然突出;而从供给角度讲,农村金融市场中信贷的供给主要依靠政府政策指导及行政手段进行推动,同时也缺少相应的农业保险体系和风险分担机制为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保驾护航。因此其承担缓解农村借贷资金紧张状况的能力受到相当程度的限制,同时自身在风险管理等方面集聚了不少问题;完整的风险防控体系并未建立,不论是从普及范围还是普及质量上来看都是不达标的,作为农业生产不可或缺的环节,理应肩负起更重要的责任。为了厘清这些问题,有必要对我国农村发展的历程进行系统的梳理。从宏观的角度来看,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政府主导模式(1978-1996年)、“三位一体”模式(1997-2004年)、商业化主导模式(2005-现在)。区别不同模式的关键在于满足金融需求的供给结构和资源配置方式所采取的主要手段,即如何平衡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从微观的角度来看,农村金融发展模式可以分为信用主体模式、资产抵押模式和合作金融模式。将研究视角聚焦在金融交易层面,探讨何种金融模式能在最大程度上满足资金供需双方的需要。金融的最核心功能是资金的融通,引导资金流动到价值最大化的领域,价值不应仅仅包含经济价值,还应充分考虑到社会价值、环境价值等方面。而且因为我国的现实情况,农村金融还被赋予了更多重要的责任。不仅仅要促进农业发展、农村进步、农民致富,还要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注重环境保护和社会公平,使农民生活的更有尊严。现阶段,农户和资金供给方就好比站在河的两岸远远相望,金融则是将二者连接起来的桥梁,实现农村信贷资金供需的平衡。可以看到,我国农村金融市场机制尚未建立,供给结构不适应需求的变化,市场功能还不健全。究其产生的深层原因,可以归结为农村金融模式变迁的目标设定不明晰、农村金融模式创新的主体动力不足、农村金融模式演进的路径偏差。这些问题的最直接表现就是,农村金融信贷供需主体的失衡,形成了事实上的金融抑制。通过对我国农村信贷影响因素进行实证分析,发现农村居民消费水平、农业生产总值和农村居民纯收入与农村信贷差额之间呈正相关关系,即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农民纯收入越高、农村居民消费水平越高,农村资金流出现象越严重;而国家财政支农力度和农村固定投入对优化农村信贷配给起到显着的正向作用,对信贷流出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从资金供给上促进农村信贷配给效率的提高,即对农村金融市场的投入不断强化了农村金融体系的建设和农村金融市场功能的完善,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信贷抑制问题。以上结论为我国农村金融模式的选择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政府力量的干预能够促进信贷配置的优化,在一定程度上健全和完善了农村金融市场。但仅仅依靠政府的强制性行政手段从根本上扭曲了金融市场运行的一般规律,弱化了市场机制在农村地区资金配置的作用,加剧了农村信贷市场的调节失灵。因此,将“看得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结合起来,以市场自发的力量对农村资金的流动进行调节,将是农村金融发展模式的必然选择。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为了更好地推进我国农村金融的发展,可以借鉴国外已经成功的有益经验,美国波特切斯特乡村银行模式、孟加拉“格莱珉”模式和印度地区农村银行模式都有值得学习取经的地方。此外,互联网金融、农业供应链金融和新型合作金融模式等新兴金融理论也为我国农村金融体制的改革提供了新的可能,互联网金融与生俱来的高效便利,农业供应链金融所特有的风险把控作用,新型合作金融模式得天独厚的信息优势和较低的监督成本,都是我国农村金融行业未来的发展方向。诚然,改革不会是一蹴而就的,必将经历一个漫长而艰难的过程,农村金融模式的路径选择应主要从以下三个大方面着手:一是健全完备的农村金融体系,二是优化提升农村金融市场功能,三是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的基础支撑。例如大力发展土地未来收益权抵押贷、对低息和贴息涉农贷款进行财政补助、加快农村信用体系的建设等;农村金融机构应充分利用现有的政策优势,立足自身优势领域积极拓展农村市场。商业银行农村分行应当构建适应农村市场的运营体系,农村信用社则应致力于建立商业化的现代金融模式,村镇银行的未来是走出差别化的“社区银行”道路,新型规模经营主体将作为三者的有益补充;保险公司应该将眼光放的长远些,看到农业保险的巨大潜力和增长空间,寻求在政府的支持下稳步推进农业保险业务。农村联保互助小组、商业保险公司、农业再保险公司和保监会将共同构成我国的立体化农业保险体系,把政府和市场的力量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推动农业保险发展的合力。不可否认,目前我国的农村金融体制存在诸多的问题和不合理的地方,但正是因为有不足才有进步的可能。在深入推进农村金融市场化的基础上,以政策完善为改革铺平道路,以农村金融机构为改革主力军,以农业保险体系为改革保驾护航,“三农”问题必将迎刃而解,实现农村发展、农业繁荣、农民富足的愿景,早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徐婷婷[5](2019)在《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机理及功效研究》文中指出贫困问题古而有之,它是复杂的社会建构,发仓廪以救贫穷,使黎民不饥不寒,是历朝历代统治者的目标;摆脱贫困,实现伟大中国梦,是中国人民、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共同的奋斗目标。新中国的大规模减贫工作始于1978年,四十年来成效显着,尽管如此,“十三五”期间中国的扶贫形势依然严峻,在减少贫困人口总量、降低贫困程度和缓解贫困集中度等方面仍然任重道远,考验着中国政府的智慧与决心。随着对贫困问题的深入研究和贫困度量标准的不断更新,贫困脆弱性(简称“脆弱性”)逐渐走入研究视野:贫困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物质贫困,还包括风险和面临风险时的贫困脆弱性。无论什么时候只要减少、缓解和应付风险的机制能为穷人所用,他们的贫困脆弱性就会降低。据统计,我国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有25.2%来源于第一产业净收入,而贫困地区农村这一数字更是达到30.1%1。因此,减少、缓解和应对农业风险,稳定农村居民第一产业收入,是缓解贫困脆弱性的重要途径之一。目前中国的扶贫开发步入攻坚克难和巩固成果的阶段,面临新背景、新挑战,有限的支付能力与较高的风险保障需求之间的矛盾、针对弱势群体的普惠性实践与精准对接脆弱性人群的特惠性需求之间的矛盾凸显,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新时代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因而,满足贫困脆弱性农户的风险保障需要将成为新时代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战略、建立反贫困长效机制的现实要求。在这一系列背景下,具备政策性、保障性和公平性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保险领域缓解贫困脆弱性最行之有效的工具之一,其研究就具有重要意义:既有利于学术界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功效进行系统和深入的研究;又有助于明确政策性农业保险在脱贫攻坚中的定位,使其更好地参与脱贫攻坚。立足于贫困脆弱性,不仅应关注当前的贫困,更应关注未来可能发生的贫困。本文正是从农业风险冲击下的贫困脆弱性出发,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机理和功效进行研究的。具体而言,本文由9个章节构成。第1章,导论。以问题为导向,分析其产生的政策背景、现实背景和理论背景,阐述对其研究的目的和意义;梳理和评述国内外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对研究的核心概念进行界定;根据研究问题的特性,阐述本文研究的边界,设计研究思路和框架内容,并对研究中使用的方法进行说明;最后提出研究的创新点和不足。第2章,相关理论及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机理。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本文研究的主题之一,普遍存在的农业风险及其导致的贫困脆弱性是可持续脱贫的制约因素之一,需要有效的农业风险管理。由此,农业风险与农业风险管理理论是本文研究的基础之一。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外部效应和准公共物品属性使其成为参与脱贫攻坚的重要环节,需要对外部效应与准公共物品理论进行了梳理阐述。贫困脆弱性是研究的另一个主题,因而本章从概念演进、与贫困的关系、生成机制、识别框架以及测度方法等方面阐述贫困脆弱性理论;并对效用理论与预期效用理论进行了阐述。本文实证研究采用了马尔可夫过程的思路进行模型求解,因此本章也对马尔可夫过程进行了阐述。最后,在理论阐述的基础之上论述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机理。研究表明:基于“风险-脆弱性”分析框架,在农业风险冲击下,脆弱性农户的内部和外部风险共同作用,生成了贫困脆弱性;随后,脆弱性农户的风险暴露性、敏感性和适应性递次演化,使贫困脆弱性不断加剧,并恶性循环;最后,若要预防和应对脆弱性,需要有效的风险管理,然而不充分的风险管理措施可能使脆弱性加剧,因而相较于商业性农业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更为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之一。第3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制度演进及缓解贫困脆弱性的实践启示。本章梳理和总结了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演进历程及制度演进中的经验。随着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演进,其职能从风险保障拓展至防灾防损和资金融通,作用领域也逐步扩大至服务“三农”。进一步地,从多层面分析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现状:(1)在农业风险冲击下,我国的贫困脆弱性呈现出规模大、区域集中和收入来源单一的特征。(2)生态系统层面、经济层面和人文层面的原因交织,是导致贫困脆弱性的主要原因。(3)梳理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在供给与需求、农村居民收入与消费、风险管理等三个层面缓解贫困脆弱性的现状,可为后文分析提供数据支撑。以印度、巴西等国以及我国河北省阜平县、甘肃省农业保险扶贫为典型案例,对比分析得出启示借鉴,有助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效应的发挥。第4章,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功效及因素。本章主要探讨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功效、影响因素和制约因素。政策性农业保险在缓解贫困脆弱性中具有风险保障、提供增信担保、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和促进农业技术发展等功效,这些功效的发挥有助于贫困的缓解。供给端:宏观层面——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战略、农业保险相关立法和条例、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等,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提供了政策环境、机制体制的必要配套;微观层面——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保障范围、保险险种和技术创新等,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提供了操作方式。需求端:普遍存在的农业灾害性风险和农业灾害损失导致农户产生了农业保险需求意愿;农业收入的不断增加,使得农户基本具有购买农业保险的能力,进而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产生有效需求,以达到缓解贫困脆弱性的目的。然而,政策性农业保险在缓解贫困脆弱性中仍存在制约因素:政府层面,配套措施不明确、保障水平低且补贴项目单一、大灾补偿和再保险机制缺乏等;保险机构层面,基层服务水平不足、区域风险与费率不匹配、特色保险产品供给不足、保险教育宣讲力度不足等;贫困农户层面,风险感知能力和保险意识薄弱、有效需求不足等,制约因素的存在使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效应无法充分发挥。第5章,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效用、临界点及传导机制。本章从农户行为出发,探讨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边际效用、收入弹性、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以及不确定条件下的期望效用。研究表明:当收入弹性为负时,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商品属性发生变化,即对收入水平较低的农户,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总效应为负,这也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存在障碍的原因之一。在期望效用中,公平保费条件下投保与否对农户收入没有影响,但实际上,不确定条件下的效用低于确定条件下的效用,即政策性农业保险所带来的净福利将更大,缓解贫困脆弱性效果将更好。基于效用分析,本文认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在缓解贫困脆弱性中存在着临界点,即门槛效应。在临界点之上,政策性农业保险对贫困脆弱性的缓解产生了直接和间接传导。其直接传导机制是:(1)农户参与农业保险后,若发生风险损失,保险公司给予经济赔偿,能够减少收入波动,缓解脆弱性;(2)政策性农业保险能够平滑消费并减少农户的不确定性预期,增强农户的消费信心,实现消费者剩余最大化,进而实现脆弱性的缓解。其间接传导机制是:(1)通过“降低农业投资者风险预期→农业投资增加→农业产业化程度提高→农业产出率提高→农业收入增加→农业经济增长”这一路径推动经济增长,伴随着农业经济增长,涓滴效应带来了农户收入的增加和其它福利状况的改善,进而缓解贫困脆弱性;(2)通过保费收入可以实现财富的再分配,与此同时,保费补贴的实质是政府转移支付,能够促进收入分配公平化。进一步地,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有利于缓解贫困脆弱性。但是需要引起重视的是:从农村缓解贫困的政策角度来看,初始收入分配差距越大的国家,采取收入再分配政策以推动贫困减缓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第6章,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效应的实证分析:理论模型及数值模拟。本章从实证的角度探讨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脆弱性的效用。在对比相关模型的基础上,将MIU效用函数、贝尔曼方程和马尔可夫过程相结合,构架理论模型;以农户在未来陷入贫困的概率度量贫困脆弱性。参考前人研究,对相关参数进行校准,模拟不同情况下农户陷入贫困的概率,采用图形的方法直观显示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脆弱性的效用。研究表明:(1)当农户初始资产高于临界值时,投保农业保险后陷入贫困的概率低于未投保的概率;(2)当农户初始资产高于临界值时,赔偿比例越大,陷入贫困的概率越低,反之亦然;(3)相较于足额保险,投保不足额保险时,贫困概率下降的速度较慢(斜率较小);(4)农业保险财政保费补贴的增加,有助于降低贫困家庭陷入贫困的概率。本章从实证的角度初步证明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存在着临界点。第7章,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效应的实证分析:基于典型村庄的调研数据。本章基于典型村庄的微观调研数据,采用FGLS法、Probit模型进行实证分析。数据来源于笔者亲身参与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农村普惠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机制、效应及政策研究”课题组在四川、甘肃、青海和河南等四省典型村庄的调研数据。在对样本贫困脆弱性进行测度及Probit回归后,结果显示:(1)在1天1美元标准下(即年收入2600元),被调查的622户农户中,有65.59%的农户为贫困脆弱性家庭,其中建档立卡农户占比25.24%,非建档立卡农户占比40.35%。(2)整体样本中,参与农业保险、获得保费补贴和保险赔偿能够降低贫困脆弱性,但是保费支出不利于贫困脆弱性的缓解。对比建档立卡农户和整体样本农户发现:对于建档立卡农户而言,若要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效应,减轻保费负担是十分重要的,同时,适当提高对建档立卡农户的保费补贴,能够有效降低其贫困脆弱性。非建档立卡农户中,农业保险参与对贫困脆弱性的影响系数低于建档立卡农户,表明对建档立卡农户而言,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具有更大的边际效用。保费支出变量的系数低于整体样本和建档立卡农户样本,表明当农户实现摘帽之后,保费支出的压力在逐步降低,对贫困脆弱性的负向影响在不断减弱。第8章,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效应的实证分析:基于省级面板数据。本章基于我国2010年—2017年省级面板数据,采用门槛面板数据回归模型进行实证分析。在对整体样本和分组样本分别进行门槛回归后,结果显示:(1)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较低时,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规模的扩张,给农户带来一定的支付压力,在一定程度上会加重农户负担,并不利于贫困脆弱性的缓解。随着可支配收入的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脆弱性的效果逐步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规模的扩大,尽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农户的保费支付压力,但对可支配收入的影响并不明显,即缓解脆弱性的效果并不明显。政策性农业保险赔偿对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有正向的促进作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贫困脆弱性。(2)分组后再次进行回归发现,低收入组中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对可支配收入的影响存在双门槛效应,呈现出“由负到正”的趋势;保费补贴和保险赔偿不存在门槛效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可支配收入的增加,但并不显着。中等收入组中,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和保费补贴存在单门槛效应,且影响系数为正;保险赔偿存在单门槛效应,影响系数“先负后正”。高收入组中,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保费补贴和保险赔偿均存在单门槛效应,系数均为正,但显着性较低。第9章,研究结论、建议及展望。如何充分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功效,是本文研究的实践意义,也是本章价值所在。研究表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功能是客观存在且不断演化的,其风险保障、提供增信担保、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和促进农业技术发展等方面功效的发挥,能够打破贫困脆弱性的恶性循环,缓解贫困脆弱性。但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功效的发挥,仍存在一定的制约因素,也使得其在缓解贫困脆弱性中存在着临界点(门槛效应)。进一步的,本文从理论模型和数值模拟、微观数据分析、宏观数据分析等角度,均证实了政策性农业保险能够降低贫困脆弱性,也证明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存在着临界点。基于对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结论的总结,本文建议:应遵循政策性农业保险功能的客观规律,肯定其在缓解贫困脆弱性中的重要作用;认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微观效用机制,明确其在缓解贫困脆弱性中的功能定位;构建多层次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结构,扩大其在缓解贫困脆弱性中的保障范围;探索差异化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制度,提高其在缓解贫困脆弱性中的保障水平等四个方面提出政策建议。最后,研究认为未来可以从探讨多层次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路径、机制与效应;在行为经济学框架下讨论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效用等两个方面入手,开展进一步的研究。本文对该领域的边际贡献和创新之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探索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在缓解贫困脆弱性中的定位。国内现有针对保险或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的研究主要将其视为一种工具或路径,研究对象主要集中于目前处于贫困线下的扶贫对象,而对处于贫困线之上,但是具有高脆弱性,随时可能因灾致贫、因灾返贫的农户关注甚少。本文从脆弱性的视角出发,不仅仅关注当前的贫困,更关注未来可能发生的贫困和造成贫困的农业风险因素,以前瞻性的视角进行研究,为建立防范返贫和持续脱贫长效机制提供思路。脆弱性视角下的贫困,研究对象范围更大,研究内容包含风险这一因素,在此视角下的研究有助于厘清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深层次原因,也能够明确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定位,即其缓解贫困脆弱性的效应发挥是存在临界点的,只有在临界点之上,才能够达到贫困脆弱性缓解的目的。由此,本文在肯定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重要作用的同时,也提出如果在不恰当的时候、不恰当的对象采用了这一工具,就有可能使贫困加剧。第二,基于“风险-脆弱性”框架探讨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机理。与以往关于贫困的研究不同,贫困脆弱性具有前瞻性,且将风险融入贫困研究之中,重点关注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对农户贫困的影响。本文在“风险-脆弱性”这一分析框架内,探讨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机理。在外部风险(普遍存在的农业风险)和内部风险(农户自身风险管理能力较弱)的共同作用下,贫困脆弱性逐步生成;暴露性、敏感性和适应性递次演化推动了贫困脆弱性的不断演化;为预防和应对贫困脆弱性,需要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毫无疑问,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保险领域最有效的手段之一,也是农业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贫困脆弱性的生成、演化与预防机理,环环相扣构成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机理。第三,从微观和宏观层面尝试分析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作用机制。尽管在实践中可以观察到政策性农业保险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贫困脆弱性,在这些现象的背后是影响因素和传导机制。本文从政府、保险机构和农户三个层面分析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宏观和微观影响因素以及制约因素,并从直接和间接两个方面分析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传导机制:政策性农业保险通过稳定农户收入和平滑消费的直接传导机制达到缓解脆弱性的目的;通过促进经济增长和收入分配公平的间接传导机制达到缓解贫困脆弱性的目的。第四,尝试用理论模型量化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效用。效用是人的主观感受,但却可以通过总效用、边际效用等数理公式来表达。现有的研究中,理论模型可分为两大类,一是仅研究农业保险的消费效用;二是构建家庭资产增长模型,研究陷入贫困的概率。结合研究的重点和主题,本文将两类模型结合,构建包含农业风险冲击的效用函数,引入农业保险、保险免赔率、保费补贴比例等变量,并根据农业保险的特点,引入不足额保险,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模型构建的创新。将效用函数、贝尔曼方程和马尔可夫过程相结合并进行数值模拟,从理论层面论证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作用。第五,用典型村庄的微观调研数据评估了农户的贫困脆弱性并分析政策性农业保险对其脆弱性的影响。政策性农业保险对贫困脆弱性的影响究竟有多大?能使得农户贫困脆弱性降低多少?是各界关注的重点,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内容。然而,已有的数据库无法满足本文实证所需:大多数微观调研数据没有针对农业保险的数据。因此,本文研究中,采用了笔者亲身参与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019年在西部地区典型村庄的微观调研数据,一方面评估了农户的贫困脆弱性,另一方面探究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对贫困脆弱性的影响以及主要影响因素。尽管样本量有622份,但涵盖了四川、甘肃、青海等贫困大省,因而仍具有说明意义。进一步的,本文还将受访农户区分为建档立卡农户和非建档立卡农户,对比分析政策性农业保险对其贫困脆弱性的影响。
石文婧[6](2019)在《论我国海洋巨灾保险制度的构建》文中研究指明我国是典型的海洋大国,海洋经济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我国也是一个海洋灾害高发的国家。海洋在为人类带来巨大收益的同时,海洋巨灾风险也威胁着人类的生产生活。保险具有有效的社会管理功能,海洋巨灾保险的设立,可以对沿海地区居民与企业因海洋巨灾风险带来的财产损失进行补偿,助力沿海区域灾后的经济恢复与城市建设。但我国目前针对于海洋巨灾风险分散方面的机制尚为空白。当前我国大多数学者的研究,集中于针对涵盖所有巨灾风险的巨灾保险设计,仅有少数学者研究单项巨灾保险,关于海洋巨灾保险的专项研究更为单薄。本文希望通过对国内已有的巨灾保险试点与国外典型巨灾保险承保案例方面的研究,为我国海洋巨灾保险的制度的设立提供一种可参考方案。本文以海洋巨灾风险的种类与特点为出发点,介绍了海洋巨灾保险的基本理论,其中重点论述了其的基本保障性、国家干预性与正外部性的特点和经济政策性、准公共物品的属性,从而引出建立海洋巨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接着选取了深圳、宁波、大理三个城市,对我国国内与海洋巨灾风险有关的巨灾保险试点现状进行了介绍,并归纳出我国试点建设过程中收获的成果以及暴露的问题。接着论述了海洋巨灾保险的国际建设经验。在此部分作者选取以美国“国家洪水保险计划”、英国“君子协议”以及土耳其地震保险分别作为福利化、自由化与组合承保模式的代表,对巨灾保险的承保模式进行了详细的研究,最后得出组合承保模式是最为适合我国国情的海洋巨灾保险模式的结论。文末提出了对我国海洋巨灾保险制度主体的设想,包括立法体例的选择、承保模式的选择、险种的设计以及再保险和免赔额等方面的内容。最后从完善立法、统筹区域承保、建立多层级风险共担机制、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等多个角度,对我国的海洋巨灾保险制度建设提出建议。
陈曦[7](2019)在《农业保险规制评估 ——以《农业保险条例》为例》文中研究指明作为政府强力投放的农业保险,其运营绩效与其规制息息相关。我国农业保险的变迁是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变迁,囿于规制投放者的有限理性、意识形态刚性等,导致了农业保险规制供给的不足和错位,继而使得制度陷于无效率或失败的困境。因此,有必要对农业保险规制进行评估,以检验规制效果、弥补规制缺陷,促进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基于此,本文按照“为什么需要对农业保险规制进行评估——如何构建农业保险规制评估体系——如何以《农业保险条例》为例展开实证评估——如何针对评估结论进行法治反思及完善”的思路展开,从规制供给层面,通过审视我国农业保险规制供给以及运行的现状,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静态评估与动态评估相结合的三维规制评估体系,以期分析并解决农业保险当前所面临的现实困境,矫正规制供给错位、缺位所带来的运行低效等问题。本文共分为四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章论述农业保险规制评估的学理基础与现实基点,以及针对其开展评估的必要性予以分析。目前,农业保险有效需求与有效供给之间双向失灵,再保险、巨灾风险机制不健全以及监管漏洞等因素综合作用导致农业保险市场低效与无序,致使农业保险的支农目标较难实现。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根本原因是制度供给匮乏,为矫正当前市场失灵难题,应当构建合理的农业保险规制体系,完善规制供给。为此,要检验农业保险是否为良性运行、规制实施效果是否显着,针对农业保险规制进行全面评估十分必要。第二章构建农业保险规制评估体系,从评估的主体、对象、方法入手,结合农业保险的特质,运用规制内容、规制效率、规制效果全方位的三维评估体系开展评估,此外,根据农业保险的实际情况,细化选取适宜可操作的评估指标。其中,规制内容的评估主要为文本质量的定性评估,主要选取合法性、规范性、稳定性、可操作性和协调性五个指标,而规制效率及规制效果的评估实则强调实施效果的评价,在借鉴国外规制评估,改良传统的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通过选取合适的投入与产出指标,以“效率”作为核心的评估标准,力图弥补当前我国规制评估缺乏客观价值尺度的缺陷,此外通过风险保障程度、农户需求满足程度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三个指标进一步检验规制效果。第三章在确立农业保险规制评估体系及指标的框架下,以《农业保险条例》为例进行规制评估的实证展开,得出评估结论。作为当前农业保险规制体系中效力层级最高的规制,《农业保险条例》之下的规制理论上也是由其授权和指导制定的,考虑到其他规制的效力层级不高、规范性不强且地区适用差异明显,本文主要是针对《农业保险条例》的内容进行全面的评估。针对农业保险规制效率的评估,主要通过农业保险运行效率来体现,笔者客观收集了我国31个省份的农业保险数据,运用DEA数据包络分析法,通过DEAP2.1软件的测算,分析农业保险投入产出的有效性。针对农业保险规制效果的评估,则根据上述已确定的指标通过收集到的数据进一步展开评估与论述,进而得出评估结论。第四章针对农业保险规制评估结论进行反思并提出完善的对策建议。根据评估结论引发的法学反思,笔者提出了《农业保险条例》的优化对策,包括优化具体目标的设定、明确农业保险的定位、明晰部门的职责分配、落实具体的配套制度以及强化主体的法律责任等方面;此外,进一步提出农业保险规制体系的完善方向,应当提升规制的科学性、合理平衡各方利益博弈、强化目标激励性制度以及完善监督约束机制。
武丽娟[8](2017)在《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农业生产在自然灾害面前具有天然的弱质性,需要国家的扶持与保护。为弥补农业保险市场失灵,保障农业经济健康发展,国家利用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制度调整手段,对农业生产进行风险管理与社会管理,保障农业保险市场可持续发展。但是,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发展现状不容乐观,由于商业保险具有盈利性特征,并不能有效促进农业经济发展,在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存在农业保险出现农户投保不积极,农业保险经营者供给能力有限的现状。另外,我国仍存在农业保险专门立法缺失,国家实施财税等扶持政策法律制度不全面等问题。为了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的体系化、制度化,本文尝试以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制度构建为研究核心,从立法、监管、财税和再保险四个方面的法律制度建设进行论证,阐述基本法律问题,为完善我国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建设尽自己的绵薄之力,不包括引言与结论在内,本文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建设从四个方面进行论证,概括如下:第一部分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进行阐述,就政策性农业保险所涉及的基本问题,包括界定相关概念,从经济法角度对法律关系进行分析。对农业保险所涉及的相关概念进行阐述,先从理论问题进行研究,在把握基本概念和主要特征的基础上,再开展对具体制度的研究。在明确界定基本概念的基础上,介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根据农业经济的发展现状,商业保险对农业进行承保的积极性不高,为了弥补保险市场失灵,进一步论证我国构建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现实需求。第二部分研究了国外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法律制度,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于农业保险经营模式进行比较研究,借鉴他国构建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成功经验。农业保险的发展具有一定的规律性,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农业保险制度发展进行研究,借鉴学习农业保险制度发展成功的国家,总结具有普遍适用性的结论,再结合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制度建设在立法、监管、财税和再保险方面的建议。第三部分是国内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践研究,立足于国内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地区发展情况,提出发展国内政策性农业保险,所需要构建的具体法律制度,作为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制度保障,进而为解决“三农”问题尽绵薄之力。国内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选择,因省份的不同而不同,具体是以省份为单位进行划分,各地区根据当地发展的需求,选择不同的发展模式。由于各个发展模式都具有各自的优点,在模式的选择上,应该博采众长让不同模式协同发展,实现效益最大化,进而促进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保障农业经济的稳定增长。第四部分提出了我国构建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建议,在总结国内外农业保险发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制度建设建议。明确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建设的指导性原则,确定其法律地位。立法原则应该具有概括性与宏观性,并且成为农业保险发展的核心精神,具体表现为主导性由政府把控、自愿和强制相结合、协调各主体利益和保障多种机制协同发展等原则,通过明确立法原则,对具体立法建设能够起到指引的作用;另外,从监管制度、财税优惠制度和再保险制度三个方面提出具体建议。
刘小红[9](2016)在《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作为一种农业风险管理工具,农业保险理应成为我国农业发展和保护必不可少的制度。农业保险的准公共物品属性决定了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必然要通过政府的“有形之手”进行适当干预,而给予财政补贴则是政府干预的有效方式。文章遵循“问题提出-本质探寻-价值分析-困境检视-制度构建”的逻辑主线,对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内涵、历史发展、理论基础、核心价值以及我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现实困境等问题进行了探讨。通过系统论证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分析梳理国内外农业保险财政补贴问题的立法和实践现状,力求找到一条我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合理路径和运行规则。最后,通过对当前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的分析与反思,回归到中国语境下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法律制度的具体构建问题上来。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总共分为七章。第一章首先对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基本范畴及制度历史进行了研究和考察。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概念是本文首先要回答的问题。第一部分对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及相关概念如农业保险、农业补贴的内涵进行了分析,对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种类进行归纳,总结出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具有政策性、强制性和普适性的特征,以及具有公共产品属性、行政属性和市场矫正属性;第二部分对我国古代及近代、现代的农业保险及财政制度进行了梳理。指出早在我国奴隶社会时期,就已经有了农业保险及进行风险防御的意识萌芽。到了封建社会及近代社会时期,农业保险及财政补贴制度有了进一步发展。新中国时期,政府主导了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法律制度的变迁。力图挖掘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历史依据。第二章从经济学、伦理学、社会学、法学角度等多维视角为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寻找理论依据。本章是对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理论依据进行分析和阐述,回答对农业保险进行财政补贴的正当性和合理性问题。第一部分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合理性,指出农业保险市场存在逆向选择、道德风险、系统性风险等市场失灵现象,而对农业保险实施财政补贴是克服农业保险市场失灵、加强农业产业保护、保障农民福利的必要措施。第二部分从伦理学角度思考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提出农业保险具有利他性,对农业保险进行补贴是保护弱势群体和追求实质正义;第三部分从社会学角度分析由于现代社会是风险社会,农民等农业生产经营者面对风险更是无所适从,而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则是风险社会下,政府为保障农业稳定和金融稳定采取的干预措施之一;第四部分分别从“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法视角、公共财政理论的财政法视角和新国际贸易理论的国际经济法视角分析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理论基础,系统论证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第三章就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法律制度的核心价值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剖析。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核心价值在于对农业保险人投保人的权利保障和农业经济安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保障和产业安全保障。第一部分认为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法律制度具有对农业保险投保人的权利保障价值,具体包括生存权保障、发展权保障以及财产权保障价值。本文认为,首先,农业保险投保人生存权保障不仅是强调人性尊严的宪法的价值追求,也源于福利国家思想。文章指出政府不仅负有保障公民生存权的职责,也具有保障弱者生存权的义务和能力。其次,从农业保险投保人发展权角度分析,指出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是保障农民人格利益的需要,也是促进农村社会法治建设的需要。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是为保障和实现农民发展权——经济发展权而生。是政府正视农民的经济需求而做出的制度回应。再次,本文认为财政补贴体现了从国家财产权到农民财产权的让渡,是履行国家职能的需要,也是实现实质正义的需要;第二部分对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法律制度另一核心价值即农业经济安全保障价值进行了较为详尽的分析,指出农业是基础性产业,但同时也是弱质性产业。农业生产不仅容易被自然条件所左右,还易受到一国政治体制、经济政策、法律制度等的影响;不仅会受到国内其他产业的冲击,也会受到国际相关产业冲击。农业保险正视了农业生产面临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将这种风险发生带给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损失予以分散化,而财政补贴是一项积极的经济政策,它正视了农业保险市场失灵,促使农业保险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最终会促使农业生产向着好的方向发展;第三部分论证了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具有国家粮食安全保障价值,本文认为我国粮食安全受到人口变化和城市化进程、资源环境和气候变化、经济全球化的影响,农业保险属于“绿箱”政策,以促进农业保险健康发展为目的的财政补贴手段,有利于保障和推动我国农业生产的发展;第四部分对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产业安全保障价值进行了阐述,指出我国产业安全面临国内和国际多重挑战,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实施,无论是宏观还是微观,都为其他产业运行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后盾和安全保障。第四章就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现实困境作了剖析。文章指出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存在资金保障困境、效率困境、公平困境、监管困境。并分别对各种困境的表现和原因作了较为深入的剖析。第一部分从资金保障角度对面临的困境进行了分析。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供给和需求存在不对应情况,既有预算等制度参与社会分配缺失的客观因素,也有相关政府怠于行为的主观因素;第二部分对效率困境及原因进行了分析。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存在财政转移支付效率低下、程序复杂、监管低效率问题,其源于制度因素、部门利益因素和监管机构、监管方式的因素。财政转移支付造成的资金流动低效根源于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不完善和不健全。农业保险牵扯到政府、保险机构以及农业生产经营者三方面的利益,部门利益追求、复杂的运作和高昂的成本容易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率。监管机构不独立,监管方式不配套也易导致效率低下;第三部分对农业保险财政补贴面临的公平困境进行了剖析,本文认为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在补贴标准、补贴范围、补贴程序设计上存在不足;第四部分主要论述了农业保险财政补贴面临的监管困境,文章分析了监管的内容、监管困境具体表现及导致产生监管困境的原因。监管立法缺失、监管体系混乱、监管机构的“经济人”属性等都是监管困境产生的因素。第五章就当代各国农业保险补贴法律规制的主要模式进行了归纳和分析。本章对目前开展农业保险及财政补贴的国家的模式进行了归纳。开展农业保险的国家财政补贴主要有从自由发展到政府主导模式、提供全方位支持模式、差别化管理模式和国家重点扶持模式。分析比较各国的主要模式,对我国的启示有二:其一,对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进行政策、道德约束的效果不佳,法治化才是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规制的有效路径。我国应立法规制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其二,各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法律规制模式的选择都是该国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社会状况决定的。现行各国规制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模式不能说孰优孰劣,只有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基于我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现状,应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财政补贴之路。第六章就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困境突破的路径选择进行了探讨。这是建构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法律制度的前提问题。第一部分对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基本理念进行了探讨,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基本理念是一种贯穿于农业保险补贴始终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判断,体现了农业保险补贴立法者、管理者的价值取向。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应当坚持弱者保护理念和公共服务理念。两种理念贯穿于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始终;第二部分对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基本原则进行了阐释,指出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应当遵循收入保障原则、补贴公平原则、补贴效率原则;第三部分论证分析了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制度的模式。借鉴国外财政支持农业保险的成功模式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我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总体模式应采“农业生产经营者+农业互助保险组织+保险公司+国家农业再保险集团”四位一体组织架构模式,着力构建覆盖农业生产经营者、农业互助保险组织、保险公司、国家农业再保险集团的全方位的农业保险财政支持体系。补贴方式应采取保费补贴、经营管理费用补贴、税收优惠、再保险、农业风险基金等,补贴标准不能一概而定,而是因地制宜,视不同方式、不同区域和不同阶段而定。第七章就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具体制度构建和完善进行了分析和论证。第一部分对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适用范围做了阐述。农业保险财政补贴作为国家支持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举措,其补贴适用主体范围应具备合理性、正当性。扩大或缩小主体范围都是不适宜和不可取的。能够作为农业保险补贴的适用主体,其前提必须是参与农业保险活动的市场主体,依法开展了农业保险业务,保险标的属于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范围等,并且提出鉴于现代农业生产风险的特殊性,将市场风险纳入农业保险承保的风险范畴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第二部分就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资金保障法律制度的构建进行了探讨,指出应从预算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和农业风险基金制度入手,保障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的来源。吸收农业保险双方主体参与有关农业保险财政预算,构建参与式预算法律机制。通过实现预算决策的公平、准确,最终保障补贴资金来源的稳定。其次,建立预算执行管理制度、法律责任制度也是保障财政预算能及时、足额拨付的必要措施。在税收法律制度方面,从税收形式公平向实质公平转化,扩大农业保险的税收优惠范围、扩大农业保险人的税收优惠范围和实行区域差别税率,在农业风险基金制度方面,以“国家农业风险基金”作为全国性的农业风险基金名称。设立理事会,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负责基金的管理和营运。理事会成员由农业保险相关部门组成,包括农业、财政、发展改革、保监会、省区、保险业代表、农民代表及保险与风险管理专家;第三部分就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效率保障法律制度问题进行了论证。本文认为,为有效保障补贴资金安全,提高资金流转效率,可以通过优化补贴资金拨付流程,规范补贴资金管理实现。鉴于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对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效率的作用,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对此应该有所作为。绩效预算是西方发达国家在新公共管理理念和财政民主化背景下,追求政府资金效率的一种预算管理方式。从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效率保障来看,应出台专门性绩效预算立法,主体制度——绩效预算评价制度,配套制度如:会计制度、绩效审计制度、绩效预算改革激励机制等也必不可少;第四部分就公平保障法律制度进行了阐释。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所追求的“公平”是一种实质公平,是起点不公平下的结果公平。并且,这种“公平追求”已经转变为对“弱者”的保护。本文认为,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法律法规中的“弱者保护”不仅是保护“农业生产者”这个弱者,更是保护农业这个“弱者”。农业保险活动中的弱者具有相对性,这里要考虑地区差异、民族差异、经济实力差异等,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最终目的本就是为了保障农民收入稳定、农业发展稳定和农村社会稳定,因此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职权职责法定化、分别赋予农业投保人和保险人农业风险保障权、农业保险经营风险保障权及相关配套制度,构建差异型补贴机制是解决补贴公平困境的有力保障;第五部分就监管法律制度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和探讨。安全、公平、平等是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监管制度的目标,建立具有独立性、专业性、权威性、稳定性的监管机构——中国保监会下的农业保险监管部,制定合理的监管规则和具体的监管制度,市场准入制度、审计制度、法律责任制度是破解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监管困局的必由之路。
刘少军,毛快,汪健松,郭佑宁,马英博,排则莱提,肖强,刘震,盛利,曲嘉琦,张超然,李军南,陈岚,蹇梦婷[10](2014)在《2014~2015年金融法研究综述》文中研究表明20142015年度,在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努力之下,我国金融法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为了使这些成果能够得到更为广泛地传播和了解,我们试图对这一年来具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进行系统性的整理和综述,希望能够让大家了解本年度金融法研究的总体概况。根据我们的不完全统计,20142015年度共出版教材、着作九十余部,在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重要论文二百余篇,囿于我们
二、论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的构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1)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产权:一个比较视角的认知 |
二、金融产权:产权理论在金融领域的延伸 |
三、金融机构产权:金融机构发展的制度基础 |
四、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亟待深入的关键领域 |
第二节 理论借鉴 |
一、企业产权理论 |
二、制度金融理论 |
第二章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概念框架 |
第一节 农村金融机构的演进与本相 |
一、农村金融机构的演进 |
二、农村金融机构的本相 |
第二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概念与特征 |
一、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概念 |
二、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特征 |
第三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结构 |
一、宏观维度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二、微观维度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第三章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的历程、逻辑与经验 |
第一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的语境 |
一、从亲缘信用向契约信用的农村信用转型 |
二、工业化、城市化背景下的“三农”落后 |
三、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的现实要求 |
第二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的历程 |
一、计划经济时期的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 |
二、改革开放时期的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 |
第三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的历史逻辑 |
一、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 |
二、以所有权改革为主的演进模式 |
三、顶层设计缺位下的试错性改革思维 |
第四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的历史经验 |
一、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的基本成效 |
二、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的经验总结 |
第四章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异化 |
第一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现状分析 |
一、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的产权安排 |
二、商业性农村金融机构的产权安排 |
三、合作性农村金融机构的产权安排 |
第二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的表现 |
一、宏观维度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 |
二、微观维度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 |
第五章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的归因 |
第一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的制度成因 |
一、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供给缺位 |
二、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供给错位 |
三、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供给越位 |
第二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异化的深层机理 |
一、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中的法制缺失 |
二、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中的供需失衡 |
三、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中的目标冲突 |
第六章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历史经验借鉴 |
第一节 发达国家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历史演进 |
一、美国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二、法国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三、日本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四、韩国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第二节 发展中国家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历史演进 |
一、巴西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二、印度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三、孟加拉国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第三节 域外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历史经验借鉴 |
一、重视法律制度的根本性作用 |
二、坚持合作制的基础性地位 |
三、重视国家的扶持性作用 |
四、优化机构间的产权联结 |
第七章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制度创新 |
第一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框架 |
一、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需求指引 |
二、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核心目标 |
三、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基本原则 |
四、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基本路径 |
五、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基本方向 |
第二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制度创新 |
一、构建以农业经营主体为主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主体制度 |
二、建立有序的农村金融机构国有股权退出制度 |
三、完善农村金融机构组织治理制度 |
四、深化省联社管理体制改革 |
五、推动合作制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法律重构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2)论我国渔业保险法律制度的研究 ——基于渔业保险组织经营模式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我国渔业保险概述 |
(一)我国渔业保险概念及其分类 |
(二)渔业保险的作用 |
二、我国渔业保险法律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渔业保险法律制度现状 |
(二)我国渔业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三、国外渔业保险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借鉴 |
(一)国外渔业保险法律制度的现状 |
(二)国外渔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借鉴 |
四、我国渔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完善渔业保险财政补贴法律制度 |
(二)完善渔业再保险法律制度 |
(三)完善渔业保险监管法律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3)行业法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法律中的“行业”与行业法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比较 |
一、行业与事业 |
二、行业与产业 |
第二节 “行业”入法的实证分析 |
一、法律文本的选择 |
二、“行业”的检索结果 |
三、“行业”入法的主要领域 |
四、部门法中的“行业” |
(一)宪法中的“行业” |
(二)经济法中的“行业” |
(三)行政法中的“行业” |
(四)社会法中的“行业” |
(五)民商法中的“行业” |
(六)刑法中的“行业” |
五、“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 |
(一)行业规划 |
(二)行业标准 |
(三)行业主体 |
(四)行业协会 |
(五)行业垄断 |
(六)行业自律 |
(七)行业诚信 |
(八)从业人员 |
第三节 行业法的提出 |
一、行业法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一)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理解行业法 |
(二)从非正式制度的角度理解行业法 |
(三)对行业法的深入研究 |
(四)行业法与领域法的比较研究 |
二、行业法研究的理论共识 |
三、行业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
(一)交叉与重叠关系 |
(二)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
第二章 行业法治的概念分析 |
第一节 行业法治的提出 |
一、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 |
二、行业法治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三、行业法治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行业法治的内涵 |
一、“硬法”之治与“软法”之治的结合 |
二、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 |
三、横向体系和纵向体系的结合 |
第三节 行业法治的特性 |
一、法治主体的多元性 |
二、法律规范的复合性 |
三、行业治理的差异性 |
四、运行机制的共治性 |
五、调整范围的全面性 |
第四节 行业法治的理念 |
一、权利保护理念 |
(一)通过公众参与实行权利保护 |
(二)通过救济实现权利保护 |
(三)通过行业监管实行权利保护 |
二、公平正义理念 |
(一)行业准入公平 |
(二)行业运行公平 |
(三)行业结果公平 |
三、科学发展理念 |
(一)创新理念 |
(二)协调理念 |
(三)绿色理念 |
(四)开放理念 |
(五)共享理念 |
四、自治理念 |
第五节 行业法治的实践意义 |
一、法治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 |
(二)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 |
(三)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 |
二、行业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 |
(二)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 |
(三)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 |
第三章 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 |
第一节 经济基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 |
第二节 政治基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渐确立 |
一、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检索结果 |
二、各行业推进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情况举例 |
三、对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检索结果的分析 |
第三节 社会基础:行业组织的大量涌现 |
一、政策和法律对行业组织的扶持 |
二、行业组织数量显着增长 |
第四节 法律基础: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
一、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后到九十年代中期 |
二、第二阶段:九十年代后期至今 |
第四章 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 |
第一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 |
一、行业标准的广义界定 |
二、标准化对国家治理的作用 |
三、行业标准的法律性质 |
四、行业标准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标准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 |
(二)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柔性化 |
(三)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具有可操作性 |
第二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协会 |
一、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 |
二、行业协会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立法 |
(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纠纷化解 |
(三)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监管 |
(四)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管理 |
第三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 |
一、行业自治的法律性质 |
二、行业自治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第五章 行业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完善行业立法机制 |
一、行业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 |
(二)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 |
(三)行业法律的滞后性 |
(四)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 |
(五)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 |
二、行业立法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立法体制 |
(二)完善行业标准立法 |
(三)及时修订行业立法 |
第二节 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
一、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仍然存在,事中事后监管不健全 |
(二)传统监管不适应新的形势,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 |
(三)传统监管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 |
二、行业监管问题的完善 |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监管和综合监管 |
(二)贯彻政府适度监管原则 |
第三节 完善行业纠纷化解机制 |
一、行业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调解组织主要靠公权力推动,公信力有待加强 |
(二)行业调解制度的认同度不高,导致利用率过低 |
(三)行业调解的成功率不高,没有实质性发挥作用 |
(四)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
二、行业纠纷化解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调解制度 |
(二)健全行业仲裁制度 |
(三)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预防行业纠纷的产生 |
第四节 完善行业自治机制 |
一、行业自治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和政策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 |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 |
(三)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根除 |
二、行业自治问题的完善 |
(一)将立法上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 |
(二)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 |
(三)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主要行业法律的梳理 |
附录 B 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政策性文件清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4)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的模式与路径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核心概念的界定 |
1.3 主要内容 |
1.4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 |
1.5 创新和不足 |
第2章 农村金融发展模式演进的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2.1 农村金融发展模式演进的理论基础 |
2.1.1 农业信贷补贴理论 |
2.1.2 农村金融市场理论 |
2.1.3 不完全竞争市场理论 |
2.1.4 制度变迁理论 |
2.2 关于农村金融发展模式的文献综述 |
2.2.1 农村金融改革历程研究 |
2.2.2 农村金融发展模式的现状及问题研究 |
2.2.3 农村金融对策研究 |
第3章 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现状及问题分析 |
3.1 中国农村金融发展模式的宏观政策体系 |
3.2 中国农村金融市场总体情况 |
3.2.1 农村信贷供需状况 |
3.2.2 农村金融机构体系发展情况 |
3.2.3 农业保险发展情况 |
3.2.4 农村金融产品创新情况 |
3.2.5 农村基础服务覆盖情况 |
3.2.6 融资渠道与融资模式情况 |
3.3 中国农村金融模式存在的问题 |
3.3.1 农村金融市场机制不健全 |
3.3.2 农村金融供需失衡 |
3.3.3 农村金融市场功能不完备 |
3.4 农村金融发展模式困境的原因探析 |
3.4.1 农村金融改革目标设定不明晰 |
3.4.2 农村金融改革主体动力不足 |
3.4.3 农村金融改革路径偏差 |
第4章 中国农村金融宏观发展模式及演变路径 |
4.1 中国农村金融宏观发展模式的演进 |
4.1.1 政府主导模式(1978-1996 年) |
4.1.2 “三位一体”模式(1997—2004 年) |
4.1.3 市场化主导模式(2005—现在) |
4.2 中国农村金融宏观发展模式演进的主要特征 |
4.2.1 农村金融发展模式演进受农村经济改革驱动 |
4.2.2 农村金融发展模式演进驱动机制的强制性 |
4.2.3 农村金融发展模式变迁具有路径依赖特征 |
4.3 中国农村金融宏观发展模式演进环境与趋势 |
4.3.1 农村金融宏观发展模式演进面临的经济社会环境 |
4.3.2 农村金融宏观发展模式变迁的思路变化 |
4.3.3 农村金融宏观发展模式发展方向与路径 |
第5章 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的微观模式及路径 |
5.1 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的微观模式 |
5.1.1 信用主体模式 |
5.1.2 资产抵押模式 |
5.1.3 合作金融模式 |
5.2 中国农村金融微观模式的未来发展路径 |
5.2.1 供应链金融 |
5.2.2 互联网+农村金融 |
5.2.3 新型合作金融 |
第6章 中国农村金融发展模式与信贷配给的实证分析 |
6.1 农村信贷资金配给的理论分析 |
6.1.1 农村信贷资金配给的描述性统计分析 |
6.1.2 农村信贷资金配给的影响因素分析 |
6.2 农村金融发展模式对信贷资金配给影响的实证分析 |
6.2.1 变量选取、理论假设和模型构建 |
6.2.2 实证分析过程 |
6.3 农村金融发展模式对信贷资金配给影响的实证结论 |
第7章 农村金融发展模式的国际比较借鉴 |
7.1 美国波特切斯特乡村银行模式 |
7.2 孟加拉“格莱珉”模式 |
7.3 印度地区农村银行模式 |
第8章 完善农村金融发展模式的路径选择 |
8.1 健全完备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 |
8.1.1 优化商业性农村金融机构的供给能力 |
8.1.2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 |
8.1.3 促进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健康良性发展 |
8.1.4 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 |
8.2 优化提升农村金融市场功能 |
8.2.1 围绕土地等抵押物创新 |
8.2.2 加快土地经营权等农村资产市场建设 |
8.2.3 持续加大涉农贷款的政策扶持力度 |
8.3 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的基础支撑 |
8.3.1 建立健全完备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 |
8.3.2 探索有效的农村金融风险分担机制 |
8.3.3 加快农村信用体系的建设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在学期间所取得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5)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机理及功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政策背景 |
1.1.2 现实背景 |
1.1.3 理论背景 |
1.2 研究意义与目的 |
1.2.1 研究意义 |
1.2.2 研究目的 |
1.3 文献综述 |
1.3.1 贫困脆弱性的相关文献 |
1.3.2 农业风险与贫困脆弱性的相关文献 |
1.3.3 政策性农业保险与贫困脆弱性的相关文献 |
1.3.4 文献评述 |
1.4 核心概念界定 |
1.4.1 贫困及贫困脆弱性 |
1.4.2 缓解贫困脆弱性:与脱贫、扶贫的比较 |
1.4.3 政策性农业保险 |
1.4.4 机理 |
1.4.5 功效:功能+效应 |
1.5 研究问题、思路及内容 |
1.5.1 研究问题及研究边界限定 |
1.5.2 研究思路 |
1.5.3 研究框架及内容 |
1.6 研究方法 |
1.7 创新与不足 |
1.7.1 创新之处 |
1.7.2 不足之处 |
2.相关理论及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机理 |
2.1 政策性农业保险及贫困脆弱性的相关理论 |
2.1.1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相关理论 |
2.1.2 贫困脆弱性的相关理论 |
2.2 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功效的相关理论 |
2.2.1 效用理论与预期效用理论 |
2.2.2 模型的求解工具:马尔可夫过程 |
2.3 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机理 |
2.3.1 农业风险冲击下贫困脆弱性的生成机理 |
2.3.2 农业风险冲击下贫困脆弱性的演化机理 |
2.3.3 农业风险冲击下贫困脆弱性的缓解机理 |
2.4 本章小结 |
3.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制度演进及缓解贫困脆弱性的实践启示 |
3.1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制度演进 |
3.1.1 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农业保险的制度变迁:1982-1992年 |
3.1.2 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初期农业保险的制度变迁:1992-2003年 |
3.1.3 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确立与变迁:2004年至今 |
3.1.4 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演进中的主要成就和基本经验 |
3.2 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现状:多层面分析 |
3.2.1 农业风险冲击下的贫困脆弱性及其成因 |
3.2.2 政策性农业保险及其缓解贫困脆弱性的现状:供给和需求层面 |
3.2.3 政策性农业保险及其缓解贫困脆弱性的现状:收入和消费层面 |
3.2.4 政策性农业保险及其缓解贫困脆弱性的现状:风险保障层面 |
3.3 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的典型案例:中国实践 |
3.3.1 “金融扶贫,保险先行”的河北省“阜平模式” |
3.3.2 “精准滴灌”的甘肃省农业保险扶贫模式 |
3.4 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的典型案例:国际实践 |
3.4.1 基于减贫目标的印度农业保险政策 |
3.4.2 巴西农业保险制度及其经验 |
3.5 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中外实践的启示借鉴 |
3.5.1 制度体系和政策支持较为健全 |
3.5.2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通力协作 |
3.5.3 保险产品供给和配套措施完备 |
3.6 本章小结 |
4.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功效及因素 |
4.1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职能及其缓解贫困脆弱性的功效 |
4.1.1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职能 |
4.1.2 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风险保障功效 |
4.1.3 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其他功效 |
4.2 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功效的影响因素:供给层面 |
4.2.1 宏观供给层面的影响因素 |
4.2.2 微观供给层面的影响因素 |
4.3 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功效的影响因素:需求层面 |
4.3.1 农业风险损失产生农业保险需求意愿 |
4.3.2 农业收入增加提高农业保险购买能力 |
4.4 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功效的制约因素 |
4.4.1 政府层面的制约因素 |
4.4.2 保险机构层面的制约因素 |
4.4.3 贫困农户层面的制约因素 |
4.5 本章小结 |
5.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效用、临界点及传导机制 |
5.1 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效用 |
5.1.1 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边际效用 |
5.1.2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需求收入弹性 |
5.1.3 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 |
5.1.4 不确定条件下的期望效用 |
5.2 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临界点:门槛效应 |
5.3 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直接传导机制 |
5.3.1 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直接传导机制:收入效应 |
5.3.2 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直接传导机制:消费效应 |
5.4 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间接传导机制 |
5.4.1 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间接传导机制:经济增长 |
5.4.2 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间接传导机制:收入分配 |
5.5 本章小结 |
6.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效应的实证分析:理论模型及数值模拟 |
6.1 相关模型比较及选择 |
6.1.1 模型比较 |
6.1.2 模型选择 |
6.2 理论模型构建 |
6.2.1 基本模型 |
6.2.2 引入农业风险冲击 |
6.2.3 引入农业保险 |
6.2.4 引入不足额保险 |
6.2.5 引入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
6.2.6 陷入贫困的概率 |
6.3 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效用的数值模拟 |
6.3.1 相关参数校准及函数假定 |
6.3.2 农业保险对贫困脆弱性的影响 |
6.3.3 赔偿比例对贫困脆弱性的影响 |
6.3.4 不足额保险对贫困脆弱性的影响 |
6.3.5 保费补贴对贫困脆弱性的影响 |
6.4 本章小结 |
7.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效应的实证分析:基于典型村庄的调研数据 |
7.1 模型设定与数据说明 |
7.1.1 基于农户资产的贫困脆弱性测度模型 |
7.1.2 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效果评估模型 |
7.1.3 数据来源与描述性统计 |
7.2 农户贫困脆弱性测度 |
7.2.1 收入期望和方差的FGLS估计 |
7.2.2 贫困线的确定 |
7.2.3 农户贫困脆弱性的估计结果 |
7.3 政策性农业保险对贫困脆弱性的影响 |
7.3.1 变量的相关关系 |
7.3.2 政策性农业保险对贫困脆弱性的影响 |
7.3.3 政策性农业保险对贫困脆弱性的作用渠道 |
7.4 本章小结 |
8.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效应的实证分析:基于省级面板数据 |
8.1 门槛效应的经济学解释 |
8.2 门槛回归模型的基本理论及选择依据 |
8.2.1 门槛回归模型的基本理论 |
8.2.2 门槛模型选择依据 |
8.3 解释变量、数据说明与模型设定 |
8.3.1 变量选择与数据说明 |
8.3.2 模型设定 |
8.4 门槛效应存在性检验 |
8.5 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效果的实证分析:整体样本回归 |
8.5.1 保费收入缓解贫困脆弱性的效果分析 |
8.5.2 保费补贴缓解贫困脆弱性的效果分析 |
8.5.3 保险赔偿缓解贫困脆弱性的效果分析 |
8.6 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效果的实证分析:分组样本回归 |
8.6.1 样本分组依据 |
8.6.2 低收入组回归结果分析 |
8.6.3 中收入组回归结果分析 |
8.6.4 高收入组回归结果分析 |
8.7 本章小结 |
9.研究结论、建议及展望 |
9.1 研究结论 |
9.2 研究建议 |
9.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情况 |
(6)论我国海洋巨灾保险制度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对现有文献的评述 |
1.3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1.3.1 研究方法 |
1.3.2 技术路线 |
1.4 研究内容 |
1.5 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1.5.1 本文的创新之处 |
1.5.2 本文的不足之处 |
第二章 海洋巨灾保险的相关理论 |
2.1 海洋巨灾风险的定义与分类 |
2.1.1 巨灾与巨灾风险 |
2.1.2 海洋巨灾风险 |
2.2 海洋巨灾保险概述 |
2.2.1 海洋巨灾风险的概念 |
2.2.2 海洋巨灾保险的特征 |
2.2.3 海洋巨灾保险属性 |
2.3 建立海洋巨灾保险的必要性 |
2.3.1 我国海洋灾害发生频率高,造成损失大 |
2.3.2 沿海地区人口密集,财产集中,需要保障 |
2.3.3 有利于减轻财政压力,转变政府职能 |
2.3.4 “蓝色经济”健康发展,需要海洋巨灾保险 |
第三章 我国与海洋巨灾风相关的巨灾保险试点 |
3.1 巨灾保险试点现状 |
3.1.1 深圳市巨灾救助保险 |
3.1.2 宁波市公共巨灾保险 |
3.1.3 云南农房地震保险 |
3.2 我国巨灾保险试点评析 |
3.2.1 我国巨灾保险试点的成效 |
3.2.2 我国巨灾保险试点暴露的问题 |
第四章 海洋巨灾保险国际经验借鉴 |
4.1 国际上主要海洋巨灾保险承保模式 |
4.1.1 以美国洪水保险计划为代表的福利化承保模式 |
4.1.2 以英国“君子协议”为代表的自由承保制度 |
4.1.3 以土耳其巨灾保险为代表的组合承保制度 |
4.2 对三种承保模式简要评析 |
4.2.1 对福利化承保模式的评析 |
4.2.2 对自由化承保模式的评析 |
4.2.3 对组合承保模式的评析 |
4.3 我国海洋巨灾保险承保模式的选择 |
第五章 我国海洋巨灾保险制度的设计与建议 |
5.1 我国海洋巨灾保险制度的主体设计 |
5.1.1 承保模式的选择 |
5.1.2 立法体例的选择 |
5.1.3 险种设计 |
5.1.4 免赔额与再保险设置 |
5.2 构建我国海洋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议 |
5.2.1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
5.2.2 区域投保,中央与地方共担机制 |
5.2.3 组建专职海洋巨灾保险管理机构 |
5.2.4 建立多层级的风险共担机制 |
5.2.5 逐步发展海洋巨灾保险的金融衍生机制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农业保险规制评估 ——以《农业保险条例》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问题的提出 |
一、评估基础:规制评估学理阐释与现实基点 |
(一)规制评估之学理阐释 |
(二)农业保险规制评估之现实基点 |
二、框架设计:农业保险规制评估体系的构建 |
(一)农业保险规制评估的主体与对象 |
(二)农业保险规制评估的方法 |
(三)农业保险规制评估的体系 |
(四)农业保险规制评估的具体指标 |
三、实证展开:以《农业保险条例》为例 |
(一)农业保险规制内容评估 |
(二)农业保险规制效率评估 |
(三)农业保险规制效果评估 |
(四)农业保险规制评估结论 |
四、反思与完善:农业保险的法治思考 |
(一)农业保险规制评估结论的法学反思 |
(二)《农业保险条例》的优化对策 |
(三)农业保险规制体系的完善方向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思路 |
1.3.3 创新点 |
2 政策性农业保险概述 |
2.1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界定 |
2.1.1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概念及特征 |
2.1.2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法律关系 |
2.2 建立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
3 政策性农业保险国际比较与借鉴 |
3.1 国外政策性农业保险概述 |
3.1.1 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制度 |
3.1.2 政府监管制度考察 |
3.1.3 政府扶持制度考察 |
3.2 国外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验借鉴 |
3.2.1 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建设 |
3.2.2 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管制度具体内容 |
3.2.3 政府补贴制度的多样化 |
4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实践及启示 |
4.1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实践 |
4.1.1 上海模式——政府扶持下的半商业化模式 |
4.1.2 黑龙江垦区模式——政府辅助下的互助合作化模式 |
4.1.3 北京模式——政府扶持下的商业化模式 |
4.1.4 浙江模式模式——政府支持下的国有化、商业化混合模式 |
4.1.5 商业保险公司代办模式——政府主办下的国有化模式 |
4.2 我国试点地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实践启示 |
4.2.1 立法规范不完善 |
4.2.2 法律监管不完善 |
4.2.3 财税优惠制度不充足 |
4.2.4 农业再保险制度不全面 |
5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制度构建 |
5.1 确立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的基本原则 |
5.1.1 确立国家主导原则 |
5.1.2 建立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 |
5.1.3 协调各主体利益原则 |
5.1.4 确定多种保险机制共同发展原则 |
5.2 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督管理制度 |
5.2.1 明确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督管理部门 |
5.2.2 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的监管 |
5.3 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财税优惠制度 |
5.3.1 完善财政法律制度 |
5.3.2 完善税收法律制度 |
5.4 完善农业再保险制度 |
5.4.1 政策性农业再保险的发展模式 |
5.4.2 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险具体制度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 |
(9)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目的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基本问题:农业保险财政补贴阐释及制度考证 |
第一节 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范畴解析 |
一、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相关概念 |
二、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种类划分 |
三、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特征描述 |
四、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属性解读 |
第二节 我国农业保险及财政补贴制度的历史考察 |
一、农业保险的发展历程 |
二、财政制度的演变经历 |
第二章 多维审视: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经济学分析 |
一、农业保险的市场失灵 |
二、农业保险的社会福利理论 |
三、农业保护理论 |
第二节 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伦理学研判 |
一、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利他思想体现 |
二、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实质正义追求 |
第三节 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社会学考量 |
一、风险社会与农业风险 |
二、农业保险及财政补贴 |
第四节 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法学思考 |
一、“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法视角 |
二、公共财政理论的财政法视角 |
三、新国际贸易理论的国际经济法视角 |
第三章 建构引领: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法律制度的核心价值 |
第一节 农业保险财政补贴与投保人的权利保障 |
一、农业保险投保人生存权保障 |
二、农业保险投保人发展权保障 |
三、农业保险投保人财产权保障 |
第二节 农业保险财政补贴与农业经济安全保障 |
一、农业经济安全理论及面临的挑战 |
二、财政补贴与农业经济安全的关系 |
第三节 农业保险财政补贴与国家粮食安全保障 |
一、粮食安全理论及面临的挑战 |
二、财政补贴与国家粮食安全的关系 |
第四节 农业保险财政补贴与产业安全保障 |
一、产业安全理论及面临的挑战 |
二、农业保险财政补贴与产业安全保障 |
第四章 检讨反思: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现实困境 |
第一节 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资金保障困境 |
一、农业保险资金需求和供给状况 |
二、补贴资金保障困境的原因分析 |
第二节 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效率困境 |
一、财政效率及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效率理论 |
二、效率困境具体表现及原因分析 |
第三节 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公平困境 |
一、公平观念与社会规范 |
二、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公平批判 |
第四节 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监管困境 |
一、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监管内容 |
二、监管困境具体表现及原因分析 |
第五章 当代发展:国外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法律规制的主要模式 |
第一节 国外农业保险补贴法律规制的模式梳理 |
一、从自由发展到政府主导模式 |
二、提供全方位支持模式 |
三、差别化管理模式 |
四、国家重点选择性扶持模式 |
第二节 国外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法律规制对我国的启示 |
一、法治化: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规制的有效路径 |
二、制度模式:制约因素与中国选择 |
第六章 路径选择: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基本前提 |
第一节 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基本理念 |
一、弱者保护理念 |
二、公共服务理念 |
第二节 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基本原则 |
一、收入保障原则 |
二、补贴公平原则 |
三、补贴效率原则 |
第三节 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模式选择 |
一、总体模式设计 |
二、补贴方式 |
三、补贴标准 |
第七章 制度构建: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困境突破的核心问题 |
第一节 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适用范围 |
一、主体范围 |
二、农业生产范围 |
三、风险范围 |
第二节 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保障法律制度 |
一、预算法律制度 |
二、税收法律制度 |
三、农业风险基金制度 |
第三节 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效率保障法律制度 |
一、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
二、绩效预算制度 |
第四节 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公平保障法律制度 |
一、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公平保障的法制现状及评价 |
二、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公平保障的法律制度设计 |
第五节 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监管法律制度 |
一、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监管目标 |
二、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监管路径 |
三、建立系统的监管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四、论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的构建(论文参考文献)
- [1]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研究[D]. 何松龄. 西南政法大学, 2020(07)
- [2]论我国渔业保险法律制度的研究 ——基于渔业保险组织经营模式的分析[D]. 孙维霄. 吉林大学, 2020(01)
- [3]行业法治研究[D]. 刘刚. 吉林大学, 2019(02)
- [4]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的模式与路径选择[D]. 舒凯彤. 吉林大学, 2019(02)
- [5]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机理及功效研究[D]. 徐婷婷. 西南财经大学, 2019(12)
- [6]论我国海洋巨灾保险制度的构建[D]. 石文婧. 广西大学, 2019(01)
- [7]农业保险规制评估 ——以《农业保险条例》为例[D]. 陈曦.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8]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研究[D]. 武丽娟. 河北经贸大学, 2017(02)
- [9]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法律制度研究[D]. 刘小红. 西南政法大学, 20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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