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区域经济一体化与多边贸易体制的相互关系(论文文献综述)
王宇鹏[1](2020)在《欧日经济伙伴协定的综合效应研究》文中提出新世纪初以来,区域经济一体化迎来发展增速期。以世贸组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谈判进展缓慢,世界主要经济体纷纷转向寻求区域贸易安排的解决方案。全球经济和金融危机后,各国纷纷加快了对外商谈自贸区的步伐。欧美日等主要经济体主导新一轮国际经贸规则的制定,开始商谈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协定(TTIP)等一些超大型区域贸易协定。欧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EPA)在此背景下于2013年启动谈判,于2019年2月生效。欧日EPA是目前全球发达经济体之间、也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高水平区域贸易协定,自由化程度高,内容丰富。作为全球第二大和第四大经济体,欧日达成EPA对于全球经济、贸易、投资、社会福利和气候环境等都将产生重要深远的影响,同时将对其他自贸协定起到示范作用,决定未来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进而引领国际经贸规则的制定和全球治理模式的调整。中国是欧日最重要的经贸合作伙伴之一,欧日EPA的实施将对中国的经济发展、贸易投资、社会环境等方面产生重要影响。同时,中国正在进一步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全球自贸区战略,当前面临着多边贸易体制深刻调整、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抬头、中美经贸摩擦尚未完全平息等诸多风险挑战。欧日EPA将对中国的自贸区战略和开放进程产生深远影响。因此,本文将欧日EPA协定的效应作为研究主题,主要研究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欧日EPA的经济、社会、环境和规则治理效应,二是欧日EPA对中国在宏观经济、对外贸易、吸引投资、劳工环保、规则治理等方面的影响。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包括:一是将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运用传统和新兴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对欧日自贸区的贸易投资效应进行理论分析,并运用引力模型、GTAP模型和LMDI模型进行实证分析;二是运用历史与现实对照分析的方法,理清近二十年来欧日贸易投资的发展历程,来解释当下欧日的比较优势和竞争态势问题;三是将微观的产业研究与宏观的经济贸易研究统一起来,不但从经济总量、贸易和投资格局等角度探究贸易投资发展潜力,又从微观层面的具体产业和产品入手,探究竞争性和互补性问题;四是综合运用横向与纵向对比方法,既对欧日经贸合作的历史、现实和未来进行阐述,也对中国和欧日的贸易投资规模、结构和竞争力水平进行横向比较。本文的主要研究思路和内容如下:首先是引言和文献综述理论探索。接下来主要探讨了欧日签署EPA的背景和基础,对欧日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双向投资情况进行梳理,通过贸易结合度指数、互补性指数、出口相似度指数分析欧日贸易的竞争性和互补性,运用显性比较优势指数、贸易竞争力指数和GI指数对欧日的比较优势、竞争优势和产业内贸易情况展开研究。其次分析了欧日EPA的主要内容和特点。主要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非关税壁垒、投资自由化四方面介绍了协定的框架内容,从公司治理、政府采购、知识产权、竞争补贴和国企、贸易救济等九个方面阐述了欧日协定在规则上与以往自贸协定相比的主要特点。再次阐述欧日EPA的经济效应,从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两方面着手。理论分析方面,从贸易自由化视角和比较优势视角分析了贸易效应,从投资转移效应和投资创造效应两方面探讨投资效应,同时阐述了竞争效应和轮轴-辐条效应。实证分析方面,基于引力模型,对欧日EPA的投资效应进行了实证分析;基于GTAP模型,研究了EPA协定对欧日GDP、贸易条件、要素回报、福利水平、各部门产出以及贸易流向等方面的影响。然后对欧日EPA的社会、环境和规则治理效应展开分析。一是社会效应,理论层面,从就业创造、保障劳工权利和公民社会参与劳工政策磋商角度探讨;实证层面,运用GTAP模型分析对就业和工资的影响。二是环境效应,理论层面,从环境产品和服务便利化、资源利用效率、废弃物产生量、监管能力和实施多边环境协定角度探讨,实证层面,运用LMDI模型将对碳排放量的影响分解为规模效应、结构效应和技术效应三方面进行分析。三是规则治理效应,主要分为补贴和国企、公司治理、可持续发展、政府采购等方面,分析对规则的引领作用。接下来是对中国发展的影响。在梳理中国与欧日的双边贸易和双向投资基础上,对中国与欧日竞争性和互补性、比较优势、竞争优势和产业内贸易展开详细分析,然后重点是对中国的贸易、投资等经济影响以及国企补贴、可持续发展等规则治理影响进行理论分析,基于GTAP模型对中国的GDP、出口、要素回报、贸易条件、福利水平、环境等影响进行实证分析。最后是结论和政策建议。本文的结论如下:一方面是欧日EPA的效应。第一,双方的经济效应均是正向而明显的,日本在GDP、贸易、福利等方面获益程度高于欧盟。欧盟收益最大的是纺织服装皮革业,受损最大的是汽车制造业;日本产出获益最大的是汽车业,产出降幅最大的是乳制品产业。其他经济体的经济效应均为负面,但降幅较小。第二,贸易促进效应明显,日本的进出口增幅均高于欧盟。其他经济体都遭受负面影响,但程度有限。日本的贸易条件改善,而欧盟和其他经济体的贸易条件出现恶化。第三,双向投资的促进效应比较显着,欧日在投资领域放宽市场准入产生投资创造效应,资源配置的优化和生产布局的调整引起投资转移效应。区外经济体对区内也产生投资转移和创造。第四,社会和环境效应明显。社会效应方面,改善双方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提升双方就业水平,实现对劳工权利的更好保护。环境效应方面,促进环境贸易便利化,对碳排放和气候变化产生影响,加大了欧日对应对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承诺。第五,对国际经贸规则和治理方式影响深远,加严了补贴和国有企业规则纪律,对未来自贸协定的公司治理内容起到示范作用,引领全球政府采购规则主导权,为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改革预做铺垫。另一方面是对中国的影响。第一,对中国宏观经济产生负面影响。无论是GDP、福利水平、产出都是全球经济体中下降幅度较大的。但是负面效应总体可控。第二,对中国对外贸易产生冲击,贸易转移效应比较明显,恶化中国的贸易条件。但是,中国出口竞争优势明显,与欧日的出口产品结构存在差异化,影响有限。受损最大的是对欧电子设备出口和对日纺织服装皮革出口。第三,对中国吸引投资造成较大压力,可能使部分对华投资转移至欧日。第四,对中国劳工和环保领域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方面劳工和环境高标准对中国造成相当压力,挑战中国政策底线。另一方便有助于促使中国更加重视劳工权利和环境保护,提升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第五,对中国的规则制定和治理模式兼具机遇和挑战。既企图削弱中国的竞争优势,又可倒逼我深化改革。为此,本文提出五点政策建议:一是以大型自贸伙伴为重点,推动尽快结束或实施中欧投资协定谈判、RCEP谈判和中日韩自贸协定。二是抓住一大批中小型经济体,加快构建面向全球的自贸区网络。三是显着提高自贸协定的自由化水平,扩大服务业开放,改善营商环境,争取在新规则议题上有实质性突破。四是加强与自贸区相适应和配套的国内政策调整,实现中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五是处理好区域经济一体化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平衡关系,以实际行动为开放型经济发展做出贡献,旗帜鲜明地反对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本文的创新点在于不仅分析欧日EPA的经济影响,还创新性地使用了LMDI模型,从规模效应、结构效应和技术效应三个维度,分析了欧日自贸区的环境效应。此外,本文还阐述了协定对于全球规则制定和治理体系的影响,特别是在国有企业、补贴、公司治理、可持续发展等领域,对于中国在学习借鉴全球领先的自贸区模式和规则、推动更高水平开放有启示作用。
钱芳[2](2020)在《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研究 ——以欧盟和北美为例》文中研究表明数字贸易、金融科技的迅速发展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迭代发展提出了新的需求。目前,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多边规则发展滞缓,区域规则发展不均衡,各国金融监管体制差异大、协调难以及现有规则难以应对诸多新问题的困境。欧盟和北美是世界上最大的金融服务市场,欧盟和北美区域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各自为阵,差异较大。前者是单一市场立法特征下的规则模式,而后者是自由贸易区模式下对服务贸易总协定相关规则影响较深的规则模式。这两种模式在近几十年中一直发挥着对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形成和发展的引领作用。近几年,通过不断发展成熟,欧盟和北美区域规则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塑发挥着重要的牵引力。除欧盟和北美外,南方共同市场和东盟等其他地区也试图在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领域形成区域经验。然而,从目前来看,这些区域尚未形成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与欧盟和北美地区发展相比发展较为缓慢且尚未成熟,故本文主要聚焦于欧盟和北美作为两大最具代表性的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本文将研究目标定位为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试图从一个全新的视角分析经济联盟和自由贸易区不同类型的区域规则在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中的价值,尤其是对于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裨益。同时,聚焦于欧盟和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及其发展趋势对中国对外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条款及清单的谈判、对内地与港澳的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升级以及国内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标的借鉴价值。本文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相关定义作了界定,同时梳理了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明确界定了本文的研究范围。金融服务是各类贸易和投资必不可少的经济活动,其独特的基础设施特性以及金融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战略地位决定了金融服务的特殊作用和重要价值。随着国际投资和国际贸易的深入发展,金融服务贸易呈现自由化的发展趋势。金融服务贸易壁垒以各国国内法为主。内容各异的金融服务贸易壁垒滋生了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碎片化。无规制的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对金融安全造成了挑战,也为国际金融监管与合作创造了需求,催化了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产生。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包含双边、区域、诸边、多边规则。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面临困境,难以及时满足不断发展的数字贸易和金融科技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需求。基于以上现状,本文将研究范围界定为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出现了多边规则发展滞缓的现状,且多边规则对于涉及国家经济主权以及金融安全的金融服务贸易壁垒常常束手无策。实现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良法善治,需要通过规则的及时和有效供给解决金融服务贸易出现的新问题和新趋势。进而梳理提出了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发展滞缓下的进路、两大引领模式欧盟与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之间的冲突和发展,以及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未来趋势究竟朝着什么方向发展。厘清这些问题对于中国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和法治建设具有指引作用。从区域规则对多边规则供给的一般性论证出发,论述区域规则的合法性和必要性以及区域规则的需求与供给,然后从理论的角度、历史的角度以及规则冲突与协调的现实视角三个层面分析了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供给侧效应,以及与其他规则之间的关系。金融服务贸易的各类区域规则载体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被定义为区域经济一体化、优惠贸易协定以及区域贸易协定三种概念。对区域规则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合法性和必要性的研究,首先需要厘清优惠贸易协定、区域贸易协定与经济一体化之间的关系。本文使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概念论述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存在基础、载体形式、多边框架下的合法性及区域法律制度供给侧效应等问题。《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经济一体化协议涵盖众多的服务部门。限制经济一体化协定进行歧视性的行业安排。不得提高与外部成员间的综合贸易壁垒,不得牺牲外部成员的准入程度和机会。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审查经济一体化协定是否符合多边服务贸易体制。世界贸易组织对于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在多边框架内做了清晰的规定并安排了审核机制。萨伊定律的核心思想是以结构的视角论述供给创造需求。国际法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萨伊定律。国际社会对于国际法的需求催生了国际法,国际法的自身发展又创造了国际社会对国际法的制度需求。区域经济一体化所形成的区域集团化实际上反映的是国际贸易规则对适应新发展的多边机制重塑的一种迫切需求,也是国际贸易规则在多边供给不足下的一种现实选择。区域规则拥有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合法存在的空间,同时兼具其自身的灵活性。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纪律的区域经济一体化规则对多边规则具有弥补、引领和推进的作用。两大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即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是全球最大的金融市场。两大区域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更是代表了全球最具影响力的区域规则模式。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和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曾对《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产生过重要的影响,尤其是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更是直接影响了《服务贸易总协定》相关规则的谈判。站在多边规则滞缓的现实视角,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对于推动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向前发展具有正向的作用。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是多边、诸边、双边规则的有效中间站,起着输送并引领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发展的关键作用。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从发展伊始就存在两大派系,即欧盟和北美模式。欧盟和北美都是世界上最大的、最具代表性的金融市场,且各自皆有其金融监管的特色、原则和风格。两大派系的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各成一个体系,在沿着各自特色发展的过程中为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贡献了智慧和经验。《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等跨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源于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实际上,北美区域向来是美国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试验区”,北美区域引领着各类美国参与的自贸协定中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同时又将该“试验区”的北美区域规则不断通过双边、跨区域、诸边机制进行规则的输出。区域一体化机制和世界贸易组织均将实现贸易壁垒的实质性削减作为主要目标。回顾世界贸易组织的发展历史,不难发现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发展对于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演进提供了路径、共识和先验。除对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作用,区域规则还影响了各国国内法关于金融行业开放及监管的规制。此外,多边规则具有强大的融解功能,区域规则与多边规则是动态发展的。欧盟与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虽然特性差异大,前者属于内部市场法下的规则体系,后者属于自由贸易协定下的范式,但是两者在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领域一直发生着诸多的互动和协调,影响着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塑。总体来看,回应了区域规则的供给侧效应,即结构调整提升法律制度发展的质量,改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良法善治,解决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痛点。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是区域规则的典型代表。受欧盟单一市场立法的影响,其规则架构、基本原则、指令的内国化、争端解决机制等方面具有其独特的国际法供给侧示范价值和学术研究价值。除此之外,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同样深受国际金融机构的影响,在规则内容与国际金融法的结合方面更为紧密。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现了国际金融法、国际投资法与国际贸易法的结合、硬法与软法的结合、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结合、立法与司法的结合、规则与配套机制的结合。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生命力和研究价值在于其内部市场立法特征,在于其类似内国法的修订机制的有效运行使其克服法律滞后性尤其是在数字贸易及金融科技等方面,在于其克服国际法的局限性有效推动国际法的内国化,在于其融合区域各国法律、协调区域各国监管协作的能力。在欧盟法律体系中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包含各层级的相关法律文件。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法律渊源主要包含:欧盟条约、欧盟条例、诸多的欧盟指令等。其中,最大的特色就是欧盟金融服务指令。欧盟在70年代开始陆续制定了诸多金融服务指令。可以说,数量众多的金融服务指令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主要法律渊源。同时,也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主要组成部分和特色载体,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最重要的立法工具。金融服务指令的内容涵盖银行、保险、证券和投资、监管等各领域。欧盟对转化成员国法的程序等施加了具体的规则要求。欧盟金融服务指令在国际法和国内法联结方面提供了区域经验。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是由其单一市场的立法特征所决定的。有学者将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概括为两个层次四项原则:即第一层次的设立和服务自由原则;第二层次的最低限度协调原则、相互承认原则、母国控制原则。第一层级的原则旨在取消跨境金融服务的法律壁垒;而第二层级的三个原则旨在发挥市场机制,构建金融服务单一市场。基于欧盟单一市场的立法特征,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既涉及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又涉及监管合作和协调;而世界贸易组织、《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将主要功能定位为推进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本文认为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主要分为两种,第一种是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的基本原则,即设立、人员和服务自由原则,其中包括了欧盟基本法所赋予的人员、资本、服务、商业存在等的自由;第二种是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分为两个层面:第一层是相互承认原则,它是监管原则第二层的基本原则和母原则,第二层是母国控制原则、最低限度协调原则、一次性原则。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显着特性主要包括:规则框架的系统化;保障机制的强势性;数字贸易和信息数据规则的前瞻性;所涉刑事法律的统一性;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便利性。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主要特征就是其单一市场立法。单一市场立法特征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区别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模式下的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差异所在。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呈现出内容齐全、结构严谨的特征,规则框架内部协调、调整有序。近年来,欧盟致力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数字贸易及信息数据转移方面的立法和成员国间的协调机制。欧盟通过制定《市场滥用条例》等具有直接适用法律效力的条例,在欧盟所有国家统一其有关市场滥用等刑事犯罪的法律。金融服务领域刑事法律规则的协调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独有特征。一直以来,欧盟通过贯彻落实其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统一和协调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并通过诸多保障机制以及数据一体化实现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便利化。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已基本形成了欧盟金融服务贸易的法治体系,其中包括法律体系、实施体系、保障体系和监督体系。近年来,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朝着高质量发展的方向运行,更加关注金融服务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关注数字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发展,关注英国退出欧盟后对欧盟规则及其基础设施、金融公司和金融服务的重要影响,如金融机构的“统一护照”问题。对于解决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止步不前问题,欧盟的金融服务法治建设对于重塑新时代的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具有重要的路径和经验价值。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点是“开放”,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早已基本完成设立和服务自由化目标,进阶为协调和法治运行阶段。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立法活跃度高于北美区域规则,组织机制保障了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立法活动。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是另一极具代表性的区域规则。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起步较早,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之外的第二大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同时与欧盟规则形成了鲜明的差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曾直接影响并作用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相关规则。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历经《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和《美墨加协定》两代。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起源于双边,融合于多边规则,成熟于区域规则,运用于诸边规则。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在与欧盟规则的冲突中相互影响,在诸边谈判中,不断相遇、冲突、协调、整合,逐步形成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共识。可以说,北美区域是美国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要根基和规则前沿。研究北美区域贸易规则和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离不开对美国贸易政策以及美国国内贸易政策决策机制层面的研究。贸易保护主义政策依然深深根植于美国贸易政策之中,尤其是近年来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重燃热情。其中的原因,正是来自于贸易保护政策在历史上对美国经济振兴尤其是工业化及高新技术发展中产生的重要推动作用的“美好回忆”。在1994年《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之前,美国的一些贸易协定都涉及金融服务。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起源于双边自贸协定《美加自由贸易协定》,成熟于区域自贸协定《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发展于《美墨加贸易协定》。同时,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由于其属于自由贸易协定的特征,不断在美国的双边以及其主导的大型贸易协定中输出。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与世界贸易组织法相类似。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方面,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类似情况”标准,到《美墨加协定》标准的主要核心国民待遇对象的非歧视性原则,后者在“类似情况”的界定方面更加清晰。市场准入原则方面,《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章节没有专列市场准入条款,而是在第1403条金融机构的设立和第1404条跨境贸易中加以纪律约束。《美墨加协定》第17.5条专门设定了市场准入条款,原则上规定了数量限制的纪律。透明度原则方面,《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第1411条规定了提前向所有利害方通过官方出版物、其他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公布拟采取的任何普遍适用的措施等具体规定,《美墨加协定》第17.13条规定了相关措施的透明度和行政管理纪律,在利害关系人的程序和实体权利方面比前者更加具体和细致。审慎例外原则方面,《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允许“合理”的审慎目的的措施,《美墨加协定》通过明确列举扩展了“审慎原因”的范围并做了限制性条件,采纳了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附件》第2条国内法规(a)款关于审慎例外的规定。此外,值得关注的是,最新的《美墨加协定》金融服务章节的附件三突显出互惠和对等原则的趋势,呈现北美区域规则向双边规则收缩的现象。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显着特性主要包括:自由贸易协定的立法模式;创新负面清单模式的特色;关注投资者权利的特征;东道国和母国管理权的平衡。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经过20多年的发展,在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领域已经形成了除欧盟模式外的另一种最主要的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源自于其自由贸易协定的立法模式。在数据转移、高级管理人员、市场准入、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等规则方面处处体现了对金融服务贸易开放和自由化的价值取向。《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创新了不符措施清单的立法技术,对于降低金融服务贸易壁垒、提升缔约方的措施管理及透明度水平具有重要的制度创新价值。关注金融服务投资者的权利是历代北美金融服务规则的特色,符合美国金融服务贸易强国的政策需求。尤其是在《美墨加协定》对申请和审批措施管理的程序性规定的强化后,这一特色更为凸显。此外,东道国和母国的管理权是一个矛盾体,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逐步形成了两者相平衡的特色。《美墨加协定》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改为21世纪高标准的新协定以支持互惠贸易。这一协定还将成为特朗普政府美国贸易协议的模板,影响美国的双边、区域、诸边及多边贸易协定。最新的《美墨加协定》被评价为引领了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进入新的规则标准阶段。尤其是在数据本地化限制、审慎例外的明确性、跨境服务规则的改变、措施管理的透明度,特别是负面清单的制定技术等方面。相比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美墨加协定》对数量众多的自由贸易协定的影响更广。欧盟模式有其高标准,但由于经济联盟和政治联盟的起点较高,对于其规则的整体性移植具有土壤适应性的问题。而《美墨加协定》所代表的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更具有制度的灵活性。然而,《美墨加协定》中毒丸条款等设置,对域外国家产生了负面影响,与世界贸易组织经济一体化机制纪律中对于不得牺牲外部成员准入程度和机会的原则发生了背离,值得警惕。本文的立足点是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中国的启示。欧盟和北美区域是世界最大金融市场,其规则体系引领着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风向标。欧盟和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引领着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塑。长期以来,这两大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各成一体、发展迥异,又能够以差异化模式共存于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之下。同时,也一直在各自的影响范围内掌握规则的话语权,在双边、诸边经贸协定中不断输出其所代表的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这些趋势集中在数据存储和传输、个人信息保护、监管合作、措施管理透明度、审慎例外明确化、投资者和消费者保护等方面,以及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和金融安全的平衡、东道国和母国管理权的平衡。欧盟和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在中国对外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条款及其保留措施的谈判,对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升级,以及国内自贸试验区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及监管能力的提升等方面都具有启发意义。截止目前,商务部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公布中国已签署自贸协定17个,涉及国家和地区25个。作为目前中国签订的开放水平最高的自贸协定,《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首次设立了金融服务专章,为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谈判高标准的自贸协定提供了参考和经验。此外,韩国与美国和欧盟分别都已签订了自贸协定,因此《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对于中国迈进高标准的自贸区网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条款设置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相似。在支付和清算系统、透明度条款、数量限制规则方面标准高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标准。但是跨境金融服务、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新金融服务、自律组织等条款的缺失,使得《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仍低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标准。对于第二代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美墨加协定》标准而言,《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条款在数据存储和移动、透明度和措施的管理、跨境服务等方面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区域规则对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升级具有借鉴价值。对内与香港、澳门单独关税区之间签署的自由贸易协议,属于国内不同关税区间的自由贸易协议。一是并未单独专设章节,二是条款规则参照《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范式,总体上看,较为落后和粗糙。此外,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与《美墨加协定》等负面清单范式差别较大。对于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展望,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议加强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体系化;二是金融服务涉及措施的管理模式上,加强措施清单的制定技术和国际对标;三是借鉴欧盟经验在原有侧重内地对港澳开放的范式下,转变为内地和港澳单一市场的建设。因其系国内不同关税区的自由贸易协定这一特殊属性,朝着单一市场发展值得期待。对于国内关税区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欧盟模式对于促进内地与港澳之间的经济一体化以及金融监管的合作和协调具有一定的启示。通过国内自贸试验区对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发展趋势进行压力测试。提升国内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措施的管理和透明度,逐步改善营商环境,形成具有推广作用的金融服务措施管理标准和最佳实践。《美墨加协定》加强了对金融服务措施的管理和透明度的程序以及实体要求,对于利益相关者的程序和实体权利的保护趋势明显,体现了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于金融服务市场主体的关注。国内自贸试验区在金融服务相关申请、材料补充、通知、流程管理、反馈机制等方面除了现有阶段的一站式服务这类便利化措施外,还应当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提升措施管理的标准和透明度,制定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管理最佳实践并积极加以推广。完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一是在形式上应参考《美墨加协定》附件等趋势,以行业及各项不符措施为分类标准。二是在条目上对接国际标准。在制定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时运用国际投资者熟悉的体例和话语体系,主动融入国际规则标准。三是建议单独制定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的负面清单,与国际规则高度对接。欧盟在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中的诸多保障机制在国内自贸试验区的土壤中更具适应性,同样值得借鉴。
田静静[3](2020)在《21世纪区域一体化发展新趋势》文中研究指明区域一体化的发展促进世界政治、社会、经济发展的整体性变化。墨西哥加入北美自由贸易区后,区域一体化呈现出了南北合作化特征。进入21世纪后,欧盟分别在2004和2007年的扩大会议上加入了东欧发展中国家,区域合作的南北合作化特征得到加强。尤为突出的是发达国家之间为了提升自身实力和促进区域内部的经济活力,彼此间合作进一步深化和提升。东亚地区伴随着中国的崛起,中日关系的相对缓和,一体化发展也有巨大进展。欧洲、北美、东亚为世界经济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俄罗斯的国力也在不断地恢复,欧亚经济联盟有了新的发展。世界主要大国凭借自身地缘优势,联合所在地区的周围国家开展了区域一体化合作。区域一体化组织在将来可能会促进多极格局的形成并为之奠定基础,成为除主权国家为单位的力量极之外又一衡量的力量极单位,这将改变现行的国际规则。因此,中国要先期做出预判,从区域一体化发展新趋势的过程中,找到区域合作的突破口,不断完善我国发展策略。
董洪梅[4](2019)在《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建设及其成效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经济全球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是世界经济发展的两大并行趋势,在当前全球多边体制发展受阻、新一轮贸易保护主义浪潮兴起的背景下,以自由贸易区为主要形式的区域贸易协定备受世界各国所青睐。截至2018年年底,向GATT/WTO通报并仍然有效的实际区域贸易协定(RTA)共计292项。在区域贸易协定数量急剧增加的同时,其规模越发扩大,内容更加广泛。例如,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涵盖了11个国家,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包括东盟和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在内的16个国家(印度于2019年11月4日宣布退出RCEP)。无论是美国和欧洲发达国家还是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都将开展区域经济一体化提上战略日程。中国自2001年年底成功加入WTO以来,在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下国际多边合作的同时,也充分认识到参与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对实施对外开放政策的重要性,并在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将自由贸易区建设提升为国家战略,推进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已经成为新时代中国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内容。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的建设起步较晚,但是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下,发展非常迅速。根据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数据,截至2018年年末中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共有14个,涉及23个国家和地区,以周边为基础、涵盖四大洲的全球自由贸易区网络已初具雏形。但是,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签署的时间主要集中在最近的十余年,关于自由贸易区建设对中国经济的影响仍有许多问题有待厘清。因此,本文从中国的视角分析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建设的整体水平,构建计量经济模型检验自由贸易区整体的贸易效应和投资效应以及经济视角下的其他影响,并针对当前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建设存在的不足以及从实证检验中得出的启示,提出具体的对策建议。具体研究内容及主要结论如下:第一章,绪论。阐述本文研究的国内外背景,研究的意义与目的,采用的研究方法,以及本文主要的创新之处和不足。第二章,自由贸易区基础理论与研究综述。明确界定本文研究的自由贸易区(FTA)和国内上海等自由贸易试验区(FTZ)的区别;梳理有关自由贸易区的传统理论和非传统理论,同时从自由贸易区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关系、国外的自由贸易区与中国的自由贸易区发展实践三个方面梳理国内外研究现状,为本文的研究奠定理论基础。第三章,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建设现状与发展阻碍。梳理中国建设双边自由贸易区的动因、进程、特点、不足以及未来发展的阻碍。中国的自由贸易区建设自2001年起步,历经三个阶段的努力,整体上在广度和深度两个层面共同推进,具有国家高度重视、数量与质量同步推进、建设模式多元化、指导思想与战略布局清晰等鲜明特征。目前,中国与自由贸易区伙伴在世界经济中的整体影响力显着提升,中国与自由贸易区伙伴之间经贸联系紧密。但是,依然存在经济体量偏弱、发展格局有待优化、议题深度与广度有待提升等不足,未来自由贸易区建设面临国内产业升级压力增加、内部协调难度上升、谈判机制需要完善等内部阻碍,而CPTPP等区域贸易协定带来的不利影响以及发展中国家因竞争而导致的担忧,成为未来中国自由贸易区建设的外部阻碍。第四章,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的贸易效应分析。从中国与自由贸易区伙伴货物贸易的角度,首先分析中国已经签署并生效的自由贸易协定关于货物贸易自由化的内容,随后从总量、比例和增速三个层面分析自由贸易协定对中国与自由贸易区伙伴货物进出口的促进作用,最后构建扩展的引力模型对自由贸易区的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效应进行实证检验。中国已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中货物贸易自由化程度相对较高,中国与自由贸易区伙伴货物进出口规模不断提升,占中国货物贸易的比例不断增加,而且与伙伴国(地区)贸易增速明显高于中国对外贸易平均增速。扩展的引力模型的实证检验表明,自由贸易区会产生贸易创造效应,提升了中国与伙伴国(地区)双边贸易流量。但是,随着时间的累积,自由贸易区对贸易的促进作用出现减弱趋势,而贸易转移效应并不明显。第五章,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的投资与其他经济效应分析。首先分析中国与自由贸易区伙伴双向投资的发展趋势,随后构建计量模型实证检验自由贸易协定以及相关因素对中国向自由贸易区伙伴投资的影响,最后阐述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在贸易和投资领域之外的经济效应。经验分析和计量模型检验的结果表明,自由贸易区的建设显着提升了中国与伙伴国(地区)之间的双向投资规模,尤其是自由贸易区已经成为中国“走出去”战略的重要平台。自由贸易区建设促进了国内地方经济发展,提升了相关产业的发展水平,扩展了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并为世界自由贸易区的发展注入了新的理念、内涵和动力。第六章,研究结论和对策建议。总结本文的主要研究结论,针对当前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建设存在的不足,结合实证研究得到的启示,从妥善处理对外开放与风险防范、多边主义与区域主义、自由贸易区(FTA)与自由贸易试验区(FTZ)发展的关系,落实自由贸易区建设布局规划,提高自由贸易区建设质量和标准,完善自由贸易区建设的保障机制等方面提出对策建议。
梁江艳[5](2019)在《“中巴经济走廊”建设背景下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FTA)经济效应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多边贸易体制和区域贸易安排是驱动全球经济发展的“两个轮子”。进入新世纪以来,多边贸易体制发展缓慢;相较而言,自由贸易区(FTA,以下简称自贸区)因更具开放和灵活性优势而蓬勃发展,成为驱动经济全球化的主引擎。2006年11月签署2007年7月1日生效实施的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是我国对外签署的第三个自贸协定,也是中国在南亚地区签署的第一个自贸协定。目前,在经济全球化及中国“一带一路”倡议持续升温的过程中,巴基斯坦在贸易领域持续性表现不佳,贸易逆差等经济痼疾长期得不到缓解以致巴基斯坦官方搁置了中巴自贸区第二阶段的谈判,要求重新修订已签协议的相关内容。对此,本文首先以区域经济一体化、关税同盟和自贸区等理论为基础,借鉴以上理论对经济效应多维度分析和解释,构建自贸区经济效应理论分析框架。其次,通过梳理中巴自贸区发展阶段和现状和影响因素,同时运用局部均衡模型和一般均衡模型对中巴自贸区经济效应进行实证分析。最后,针对中巴自贸区存在的困境,提出自贸区升级策略选择。具体而言,本文主要得出如下五个结论:第一,构建涵盖经济规模、工业化水平、贸易壁垒和要素禀赋四个理论分析假设的非对称型自贸区经济效应理论分析框架。中巴这类非对称型自贸区能否从自贸区建立中获得收益,不能简单地由标准型自贸区所获收益来衡量。第二,通过比较优势指数RCA和竞争优势指数TC对中国和巴基斯坦的产业竞争力进行分析发现中国和巴基斯坦的农产品和劳动密集型产品综合竞争力较强。中国的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力较强,巴基斯坦较弱。第三,运用随机前沿引力模型对中巴自贸区发展的影响因素分析发现对于中巴自贸区要更关注双方的贸易便利化水平和共同边界两个因素的影响。中巴进出口贸易效率值略高于出口贸易效率值,巴基斯坦对中国出口还有较大提升空间。第四,根据局部均衡模型和一般均衡模型,分别使用WITS-SMART模型和GTAP模型对中巴自贸区经济效应进行实证分析得出中巴自贸区经济效应是不确定和非均衡的。贸易便利化水平和技术性贸易壁垒(非关税壁垒)是比关税削减(关税壁垒)更重要的因素。第五,中巴自贸区的建立对中巴双边自由贸易影响需视不同产业而论,尤其是关系到本国国计民生及国家未来经济发展的产业。根据理论和实证分析,对中巴自贸区发展困境及原因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提升中巴自贸区经济效应的对策建议:第一,要建立合理的自贸协议执行和协商机制,加快协议实施的步伐。第二,巴基斯坦要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第三,要以中巴经济走廊建设为契机,推动巴基斯坦工业化发展。第四,要改善两国贸易环境,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同时,提出促进中巴自贸区第二阶段谈判的对策如下:要在国际竞争力相对较强的部门和对中巴自贸区服务贸易中市场准入不对称的部门进一步开放,具有贸易潜力但未在关税减免清单中的商品应纳入自贸区减税框架,关注点应从关税壁垒转向非关税壁垒。提升路径由易到难主要包括3个,可分别依托中国在南亚自贸区的布局(C+2模式和C+6模式)、依托中国-东盟自贸区(C+A模式)和依托南亚自贸区(C+S模式)提升中巴自贸区的经济效应。
谷川[6](2017)在《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研究》文中认为全球化时代背景下,经贸交往的紧密性,推动了中国两岸四地法律制度间交流与合作的发展。以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达成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Mainland and Hong Kong Closer Economic and Partnership Arrangement,CEPA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Mainland and Macau Closer Economic and Partnership Arrangement,CEPA内地与澳门)以及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达成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ECFA)为代表的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合作规则,提高了调整四地经贸交往法律制度间的协同配合能力,并在不同程度上满足了各方经贸往来的发展需求。按照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的“存在”、“效果”以及“发展”这一线索,论文分为三大部分,共8章。其中第一部分“存在”论,涵括了论文的第2、3章,着重论述了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在文本规范与运行实践上的存在及其法学理论意义;第二部分“效果”论,涵括了论文的第4、5、6章,该部分将作为“法律个体”意义上的合作规则,放到了调整与影响四地经贸交往的既有制度(主要是四地的各方法律制度与WTO规则)这一“法律群体”环境中,描述与分析了合作规则的“外在效果”——对于既有法律制度的影响,以及其“内在效果”——合作规则自身在既有法律制度“群体”影响下的功能表现与它所具有的多重法律属性,进而分析指出了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与既有法律制度相互接触、交往过程中,在事实与制度层面上的效果表现;第三部分“发展”论,则为论文的第7章,主要分析与预测了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在未来可能的走势,并阐释了四地各方通过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实践,在价值与目标层面上的发展追求。除此之外,另有第1章“导论”与第8章“结论”作为论文的首尾部分。第1章是论文的导论,阐述了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现实需求、含义界定、研究意义、文献述评以及研究方法与文章结构安排等方面的内容,并为以下各章节的研究进行了铺垫。第2章研究了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制度模式、文本内容、规则结构以及体系表征等方面在分析法学上的意义,进而指出了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法律协调机制——合作规则,是一种相对独立于四地法律制度的规则体系。第3章主要分析了合作规则的创制、适用以及执行监督等具体机制及其运作实践。对合作规则的创制分析,指出了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生成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来源;对合作规则适用与执行监督的分析,则反映出四地的各方在履行合作规则过程中的具体表现及相互间的影响。合作规则的创制与合作规则的适用及执行监督实践,分别形成了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在“规则确立”与“规则实践”上的两个不同层面,二者间的互动与平衡成为了推动合作规则发展变化的重要原因。第4章关注了合作规则对于既有法律制度的影响:一方面,它推动了四地法律制度在经贸交往调整上的“一体化”进程,另一方面,合作规则形成了在两岸四地间以WTO规则为平台的“区域化”经贸法律规则体系。这种影响的效果,不同程度上使调整四地经贸往来的既有法律制度呈现出了目标趋同化、规则公平化以及交往紧密化的特点。第5章分析了合作规则的功能表现:在调整对象上,它既涵括了对四地经贸交往秩序的进一步确认与维护,又对四地法律制度进行了资源整合与优化配置;在法律模式上,合作规则呈现出了对四地经贸交往法律调整的创新、沟通功能;在法律发展上,合作规则实现了调整四地经贸交往的法律制度由先前的单边化、全球化朝着一体化、区域化的模式转变,进一步满足了四地经贸交往的发展需求。第6章讨论了合作规则的多重法律性质:它既是国内法上的经贸行政协议,又涉及到了WTO规则下成员间区域贸易协定的范畴,同时,合作规则还是两岸四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制度安排,且一定程度上在四地间经贸合作中具有了代表经济共同体利益的基础性规范属性。合作规则的多重法律性质,进一步表明了法律全球化对于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及其机制的深刻影响。第7章通过对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运作实践的关注,从影响法律发展的因素这一视角,提出了合作规则未来发展的目标规划,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合作规则有关的制度性安排及组织化建设问题。论文的结论(第8章)认为,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的“存在”,体现了合作规则由“制度安排”到“规则体系”的完善过程;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的“效果”,反映了调整四地经贸交往的法律制度从“法律共存”到“法律合作”的状态转变;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的“发展”,则是通过进一步促进四地法律制度、WTO规则以及既有合作规则间经贸管理制度资源的优化配置,体现了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法律协调机制正逐步朝着“利益共同体”的规则导向发展变化。
佟欣秋[7](2015)在《区域贸易协定演进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区域贸易协定是国际社会区域范围内经贸合作有序推进的基础性法律文件,是区域经济-体化的法律载体,直接决定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与质量。当前,随着多边贸易体制陷入发展困境,国际贸易新格局出现,加强区域经贸合作、参与实施区域贸易协定成为绝大多数国家破解发展难题的不二选择。一方面,以TPP为代表的新区域贸易协定层出不穷,不断突破多边贸易体制对之的规范与限制。协定之间彼此或者重叠、或者冲突,不论是成员方,抑或发挥作用的空间、时间与调整对象,都有大量的交叉,缺乏统一有效的国际监管。另一方面,多边贸易体制自身存在的问题导致对区域贸易协定处于监管无力的“失控”状态,新的国际贸易规则体系尚未形成。法律无法适应经济发展的步伐,必然阻碍经济的发展。国际社会对于区域经济合作与区域贸易协定的规范体系的“制度不足”导致区域合作发展的“无序化”与“混乱化”,最终阻碍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文章以区域贸易协定及其演进为研究对象,采用历史分析法、实证分析法和比较研究法,以GATT1947的生效和WTO的成立为主要时间节点,分述了萌芽时期、初步发展时期和全面发展时期的区域贸易协定的演进及特征,结合同时期国际法的发展,分析同期区域性贸易协定(区域优惠性贸易安排等)的典型样本及其演进特征,在此基础上,结合国际法与多边贸易体制的新发展,针对区域贸易协定的“意大利面碗”困境,提出了区域贸易协定与多边贸易体制协调发展的建议。最后,在全面分析我国参与实施区域贸易协定的历史与现状的基础上,就我国进一步加快推进“自由贸易区战略”和“一带一路”战略,充分利用多边贸易体制,积极争取多边贸易领域的话语权,整合现有机制,扩大合作层次和范围,构筑中国区域贸易协定全球合作网络提出建议。主要包括如下八个部分:第1章绪论部分,主要介绍论文选题背景、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文章采用的研究方法等,旨在说明论文的成文基础和研究价值。第2章区域贸易协定基础理论,主要是在国际法基础上,对区域贸易协定的概念、性质、特征、相关概念进行研究,为全文做好基础理论铺垫。本章的创新点在于基于国际法作出“区域贸易协定”的概念,致力于解决现存相关概念的模糊与不确定性,为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提供基本法律依据,是本文的理论基础部分。第3章萌芽时期的区域贸易协定演进及特征,主要分析了1948年GATT生效之前的国际社会的区域贸易优惠安排的演进与特征。罗马法中的万民法对于区域经贸合作、区域贸易协定的形成、模式选择与内容都发挥了重要影响;传统国际法具有明确的区域性特征,在这一时期缔结的双边条约中出现的有关自由贸易的内容对于区域贸易协定具有重要的意义。第4章GATT时期区域贸易协定演进与特征,本部分以现代国际法为背景,以GATT的第1条、第24条、第四部分“贸易与发展”、1979年“授权条款”等对于区域贸易协定的法律规范为理论基础,对包括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等典型区域贸易协定的演进及特征分析,得出了本阶段区域贸易协定的主体开放性与内容发展性紧密结合,合作形成不断升级,合作机制日渐完善的演进特征。第5章WTO时期区域贸易协定演进与特征,这部分以国际法在本阶段的新发展为背景,分析了多边贸易体制对区域贸易协定的新的规范:GATT第24条的谅解、GATS第5条、监督审议机制的建立、透明度机制等。对该阶段出现的典型区域贸易协定,如TPP、RCEP、TIPP进行研究分析,概况总结出区域贸易协定在本阶段演进及特征:本阶段区域贸易协定的主体全面化、内容全面化、模式多样化、机制竞争化等,并指出区域贸易协定的发展对多边贸易体制的挑战。第6章区域贸易协定的困境与协调发展。本章以多边贸易体制的困境与国际贸易新格局为背景,以现代国际法回应“重建国际经济新秩序需求”的新发展为理论基础,对区域贸易协定的发展困境进行分析,提出只有坚持以多边贸易体制为主导,多边贸易体制与区域贸易协定互相竞争、互为补充的协调发展的建议,为区域贸易协定的“意大利面碗”困境破解探寻出路。第7章中国参与实施区域贸易协定的建议,全面回顾中国的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与特征的基础上,对中国参与实施区域贸易协定提出建议:从战略层面进一步加快推进自由贸易区战略和“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探索“一带一路”与现有机制的对接;从制度建设角度继续利用好多边贸易体制,构建中国特色区域贸易协定体系:从操作性的角度提出扩大协定覆盖范围,提升广度和深度;从国内改革的角度,提出建立区域贸易协定框架下的市场开放补偿机制等内容。结论,区域贸易协定从萌芽到规范的建立与完善,经历了长期演进过程,体现出不同演进特征,成为国际社会经贸合作领域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区域贸易协定与多边贸易体制“并行发展”已成为客观历史事实,并且会继续发展下去。不能舍弃多边贸易体制,需要不断推进多边贸易体制的向着目标继续发展;同时需要加强对区域贸易协定的国际法引领、加强多边贸易体制对之的规范与协调,以保障区域经济合作与经济一体化的目标一致。
车路遥[8](2013)在《论区域经济一体化对多边贸易体制的碎片化作用》文中指出区域经济一体化对多边贸易体制作为整体的作用可以被归结为"碎片化"。多边贸易体制碎片化最重要的体现是大量贸易规则的不一致和矛盾,其主要成因是各国经济状况和交往情况的不统一和不均衡。多边贸易规则的碎片化给多边体制带来了负面影响,但这些负面影响可以通过一定的途径得以缓解。同时,碎片化也对建构多边贸易体制起到积极作用,并且这些积极影响有被逐渐深化的趋势。因此,碎片化应当被理解为建构多边贸易体制的一个必要环节。
于莹[9](2012)在《多边贸易体制与区域贸易协定的冲突与协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区域贸易协定的快速发展引起了全球主要经济体的广泛关注,各种区域贸易协定与以WTO为代表的多边贸易体制并行存在于世界经济体系中成为现在全球经济运行的一个显着特征。一方面,区域贸易协定作为多边贸易体制的补充,多边贸易体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条文规定区域贸易协定的签订与运作,两者之间具有相容性,另一方面,区域贸易协定存在的歧视性特点又冲击着多边贸易体制非歧视原则的根基,许多学者致力于研究两者之间的冲突,认为两者之间只能取其一,但是,现在区域贸易协定的发展已经不可逆,制定相关措施管理区域贸易协定在多边贸易体制的规范下合规、协调发展才是现实选择。本文以“多边贸易体制与区域贸易协定的冲突与协调研究”为研究对象,论文阐述以WTO为代表的多边贸易体制与区域贸易协定的矛盾和冲突,分析区域贸易协定大发展的原因及其与多边贸易体制偏离的原因和表现,寻求两者协调发展的必要性、可能性及具体的协调运作机制。使两个半相交的圈,通过多边贸易体制的有效管理,逐步协调和相容,并逐步纳入经济全球化的“大圈”中,推进全球贸易自由化的发展,为全球经济增长提供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也为各个国家的发展提供一个更加宽松的国际环境。通过对该选题的研究,本人认为区域贸易协定与多边贸易体制之间存在着既互补又相互竞争的关系。冲突首先表现在法律条文方面的冲突,区域贸易协定对多边贸易体制的根基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冲突是法律条文方面冲突的主要方面,也是许多学者致力研究的核心;然后,区域贸易协定中的原产地规则与多边贸易体制致力于生产要素全球自由流动的冲突;其次,区域贸易协定产生的贸易转移效应阻碍着社会福利最大化,削弱了多边贸易体制的“多边性”;再次,区域贸易协定与多边贸易体制对第三国待遇及发展中国家待遇方面也存在着冲突,最后,区域贸易协定成员国亦是WTO成员国,当经济交往中出现争端时是诉诸区域贸易协定还是WTO存在着矛盾,即管辖权的冲突。冲突的主要原因是多方面的,最根本的是区域贸易协定与多边贸易体制自由化范围的不同。促进两者之间协调发展的主要对策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区贸易协定与WTO在涉及的领域大小及具体做法上存在很大差别,许多在WTO中难以达成协议的问题和做法,在区域贸易协定中做到了,所以,从这个层面上看,区域贸易协定是WTO的重要补充,在一些WTO还没有涉及的领域和做法上,区域贸易协定可以先行先试,积累经验教训,条件成熟时将其变成为WTO的多边贸易体制,这一点WTO必须承认;第二,多边谈判受阻,停滞不前从侧面推动了区域贸易协定的大发展,多边规则在规范世界经济运行的方面处于权威的地位,但是WTO的“协商一致原则”使得许多在WTO的多边谈判中一时难以达成一致,逼迫很多国家不得不向区域贸易协定寻求出路,从这个层面上来讲,WTO必须加快多边谈判进程,扩大涉及的经济贸易领域范围,提出更加有效的能够为多边所接受的新的国际经济贸易规则,否则的话,长期下去WTO就有被架空的风险。第三,区域贸易组织的自身建设应积极在自由贸易、公平贸易的原则指导下进行,WTO已有的规范区域贸易协定建立与运作的法律条文规范,区域贸易组织必须遵守,WTO未曾涉及的领域,区域贸易协定可以发挥其机制灵活性的优点,先行尝试可行性方案,然后将成功经验在多边贸易体制层面推广。这样也有助于减少与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冲突;第四,WTO应进一步促成多边谈判达成一致性决议,完善多边贸易体制法律体系,强化自身的监管职能。对WTO已经达成共识的原则和领域和做法,必须得到贯彻执行,加强对区域贸易协定的监管,防止区域贸易组织钻空子,防止区域贸易组织抛弃WTO多边贸易体制另起炉灶。
毛燕琼[10](2011)在《论当前多边贸易体制面临的外部挑战及“破局”之策》文中研究说明多边贸易体制如今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信用危机。谋求当前多边贸易体制发展的破局之策,其前提是肯定多边贸易体制依然具有存在的意义。现今,多边贸易体制面临着诸多内生及外部挑战,反多边贸易体制的言论已初露倪端。然而,多边贸易体制依然是维护世界经济稳定和发展的重要工具,其不仅不应当退出历史舞台,反而应当尽量修补因危机而暴露出来的众多缺陷,化威胁为补充,完善管理体制,以重塑并巩固其在世界经济管理事务上的核心地位。
二、论区域经济一体化与多边贸易体制的相互关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区域经济一体化与多边贸易体制的相互关系(论文提纲范文)
(1)欧日经济伙伴协定的综合效应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1.1 全球区域一体化的发展特点 |
1.1.2 欧盟和日本的自贸区战略 |
1.1.3 中国的自贸区战略 |
1.1.4 选题和研究目的 |
1.2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2.1 研究思路 |
1.2.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内容和创新点 |
1.3.1 研究内容和逻辑框架 |
1.3.2 创新点和存在不足 |
第2章 文献综述与理论探索 |
2.1 文献综述 |
2.1.1 区域经济一体化效应的文献综述 |
2.1.2 欧日自贸区效应的文献综述 |
2.1.3 文献评述 |
2.2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有关理论 |
2.2.1 传统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 |
2.2.2 自贸区相关理论 |
2.2.3 理论评述 |
第3章 欧日签署EPA的背景与基础 |
3.1 货物贸易情况 |
3.1.1 总体货物贸易情况 |
3.1.2 双边贸易情况 |
3.1.3 贸易竞争性和互补性分析 |
3.2 服务贸易发展 |
3.3 双向投资发展 |
3.4 比较优势分析 |
3.5 竞争优势分析 |
3.6 产业内贸易分析 |
第4章 欧日EPA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
4.1 主要内容 |
4.1.1 货物贸易 |
4.1.2 服务贸易 |
4.1.3 非关税壁垒 |
4.1.4 投资自由化 |
4.2 主要特点 |
第5章 欧日EPA的经济效应 |
5.1 经济效应的理论分析 |
5.1.1 贸易效应 |
5.1.2 投资效应 |
5.1.3 竞争效应 |
5.1.4 轮轴-辐条效应 |
5.2 基于引力模型的实证分析 |
5.2.1 模型简述 |
5.2.2 数据与方法 |
5.2.3 结果分析 |
5.3 基于GTAP模型的实证分析 |
5.3.1 关税削减程度 |
5.3.2 模型和模拟方案 |
5.3.3 结果分析 |
第6章 欧日EPA的社会、环境和规则治理效应 |
6.1 社会效应 |
6.1.1 理论分析 |
6.1.2 基于GTAP模型的实证分析 |
6.2 环境效应 |
6.2.1 理论分析 |
6.2.2 基于LMDI模型的实证分析 |
6.3 规则治理效应 |
6.3.1 补贴和国有企业 |
6.3.2 公司治理和市场导向 |
6.3.3 可持续发展 |
6.3.4 政府采购 |
6.3.5 投资保护 |
第7章 对中国发展的影响 |
7.1 中国与欧日双边合作情况 |
7.1.1 双边贸易 |
7.1.2 双向投资 |
7.2 中国与欧日贸易分析 |
7.2.1 竞争性和互补性 |
7.2.2 比较优势 |
7.2.3 竞争优势 |
7.2.4 产业内贸易 |
7.3 欧日EPA对中国的影响 |
7.3.1 理论分析 |
7.3.2 实证分析 |
第8章 结论和政策建议 |
8.1 结论 |
8.1.1 欧日EPA的综合效应 |
8.1.2 欧日EPA对中国的影响 |
8.2 政策建议 |
8.2.1 加快实施中国自贸区战略的重要意义 |
8.2.2 加快实施中国自贸区战略的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2)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研究 ——以欧盟和北美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相关概念与理论的梳理 |
一、金融服务的相关定义与功能定位 |
二、金融服务贸易壁垒的特征与评估 |
三、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效应与风险 |
第二节 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现状与问题 |
一、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发展进程 |
二、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法律架构 |
三、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的问题 |
四、对本文研究范围的界定与阐释 |
第二章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供给侧效应 |
第一节 世界贸易组织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纪律约束 |
一、区域经济一体化三种机制的厘清 |
二、区域经济一体化纪律的文本表述 |
第二节 区域规则的需求与供给 |
一、萨伊定律对区域规则的借鉴与启示 |
二、区域规则需求的回应和供给的裨益 |
三、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的溯源与流变 |
四、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的功能与局限 |
第三节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价值考量 |
一、优化与升级其他金融服务贸易规则 |
二、因应贸易壁垒与规则碎片化的问题 |
三、放大区域金融服务贸易的整体效应 |
第四节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与其他规则的互动 |
一、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区域规则的融解 |
二、欧盟与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冲突协调 |
第三章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 |
第一节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概述 |
一、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立法特征 |
二、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法律渊源 |
三、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运行发展 |
第二节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 |
一、设立和提供服务自由原则 |
二、相互承认原则 |
三、母国控制原则 |
四、最低限度协调原则 |
五、一次性原则 |
第三节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显着特性 |
一、规则框架的系统化 |
二、保障机制的强势性 |
三、数据规则的前瞻性 |
四、刑事法律的统一性 |
五、跨境规则的便利性 |
第四节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新发展及评述 |
一、聚焦于消费者与投资者保护的趋势 |
二、数字贸易与信息数据一体化的趋势 |
三、国际金融机构软法标准的引入趋势 |
四、英国脱欧后的影响及欧盟规则评述 |
第四章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 |
第一节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概述 |
一、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政策背景 |
二、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脉络梳理 |
三、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架构体例 |
第二节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 |
一、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原则 |
二、市场准入原则 |
三、透明度原则 |
四、审慎例外原则 |
第三节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显着特性 |
一、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立法模式 |
二、负面清单创新模式的立法技术特色 |
三、对金融服务投资者的权利保护倾向 |
四、东道国和母国管理权相平衡的导向 |
第四节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新发展及评述 |
一、保险规则的政策差异趋势 |
二、审慎监管及透明度的发展 |
三、数字贸易规则的变化趋势 |
第五章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中国的启示 |
第一节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总体趋势的评述 |
一、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溢出趋势 |
二、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价值多元趋势 |
三、审慎例外和国际软法标准的融合化 |
四、国际法义务和国内法措施有效联结 |
五、普遍关注投资者与消费者权利保护 |
第二节 对外自贸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建议 |
一、对外自贸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现状评析 |
二、对外自贸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谈判的关注焦点 |
第三节 内地与港澳CEPA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升级 |
一、CEPA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现状与发展 |
二、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CEPA的借鉴 |
第四节 国内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对标 |
一、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新标准的压力测试 |
二、国内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21世纪区域一体化发展新趋势(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课题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一)选题的目的 |
(二)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一)研究思路及方法 |
(二)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基本理论与概念 |
第一节 一体化理论 |
一、一体化概念的界定 |
二、一体化发展阶段 |
第二节 区域一体化与区域合作 |
一、区域一体化的概念 |
二、区域合作的概念 |
三、区域一体化与区域合作的关系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区域一体化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变化 |
第一节 21世纪区域一体化发展的新趋势 |
一、南北型的区域合作形式得到拓展 |
二、区域贸易中发达国家间区域合作加强 |
三、东亚地区的一体化发展 |
四、欧亚地区的一体化新进展 |
第二节 21世纪区域一体化发展新趋势带来的问题 |
一、南北合作当中利益协调出现分歧 |
二、新兴经济体的发展速度受到阻碍 |
三、东亚区域一体化主体不明确,整合程度不高 |
四、欧亚经济联盟面临的挑战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21世纪区域一体化发展新趋势成因及影响 |
第一节 区域一体化新趋势成因 |
一、世界经济格局发生改变 |
二、全球贸易话语权的争夺 |
第二节 区域一体化新趋势的影响 |
一、对经济全球化的影响 |
二、推动世界政治格局进一步走向多极化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21世纪区域一体化新趋势下中国的对策 |
第一节 增强自身实力 |
一、大力发展经济,提升综合国力 |
二、加大科技投入,抢占高科技的制高点 |
三、强化文化自信,凝聚东亚共识 |
第二节 强化中国在东亚一体化中的主导地位 |
一、发挥中国在东亚的地缘优势 |
二、发挥经济优势、努力推动东亚一体化进程 |
第三节 积极应对世界多极化趋势 |
一、正确的认识多极化趋势 |
二、构建平衡的大国关系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4)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建设及其成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 研究背景 |
(一) 国际背景 |
(二) 国内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三、 研究方法 |
四、 创新与不足之处 |
(一) 创新之处 |
(二) 不足之处 |
第二章 自由贸易区理论基础及研究综述 |
第一节 自由贸易区相关概念界定 |
一、 自由贸易区(FTA) |
二、 自由贸易园区(FTZ)及其与自由贸易区(FTA)的异同 |
第二节 自由贸易区相关的基础理论 |
一、 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 |
二、 非经济视角下自由贸易区相关理论 |
第三节 自由贸易区发展实践的研究综述 |
一、 自由贸易区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关系 |
二、 对世界主要自由贸易区发展实践的研究 |
三、 对中国自由贸易区发展实践的研究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建设现状与发展阻碍 |
第一节 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建设的动因、历程与特点 |
一、 自由贸易区建设的动因 |
二、 自由贸易区建设的历程 |
三、 自由贸易区建设的特点 |
第二节 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建设整体水平及不足 |
一、 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的整体影响力 |
二、 中国与自由贸易区伙伴的经贸紧密度 |
三、 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建设存在的不足 |
第三节 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未来发展面临的阻碍 |
一、 内部阻碍 |
二、 外部阻碍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的贸易效应分析 |
第一节 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货物贸易自由化分析 |
一、 货物贸易自由化整体水平 |
二、 敏感产品贸易自由化的灵活处理 |
三、 货物原产地规则约定 |
第二节 中国与自由贸易区伙伴贸易的发展趋势 |
一、 货物贸易规模分析 |
二、 货物贸易比例分析 |
三、 货物贸易增速分析 |
第三节基于扩展引力模型的贸易效应实证检验 |
一、 扩展的引力模型构建 |
二、 研究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
三、 实证检验结果及解释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的投资与其他经济效应分析 |
第一节 中国与自由贸易区伙伴双向投资效应分析 |
一、 中国自由贸易协定有关投资的议题 |
二、 自由贸易区伙伴对中国投资的效应 |
三、 中国对自由贸易区伙伴投资的效应 |
第二节 投资效应及影响因素的计量模型检验 |
一、 模型设计 |
二、 样本选取与数据说明 |
三、 模型估计结果及解释 |
第三节 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的其他经济效应分析 |
一、 促进国内地方经济发展 |
二、 促进国内相关产业发展 |
三、 为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拓展空间 |
四、 对世界经济发展产生深刻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研究结论和对策建议 |
一、 研究结论 |
(一) 自由贸易区建设整体水平显着提升 |
(二) 自由贸易区建设存在一定的不足和发展阻力 |
(三) 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具有明显的贸易创造效应 |
(四) 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投资促进效应显着 |
(五) 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对我国地方经济、相关产业发展等具有多重影响 |
二、 对策建议 |
(一) 自由贸易区建设应妥善处理几个关系 |
(二) 灵活推进自由贸易区网络建设 |
(三) 提高自由贸易区建设质量和标准 |
(四) 完善自由贸易区建设的保障机制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5)“中巴经济走廊”建设背景下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FTA)经济效应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与选题意义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选题背景 |
三、选题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自由贸易区与经济增长研究 |
二、自由贸易区影响因素研究 |
三、自贸区下产业发展研究 |
四、中巴自贸区经济效应研究 |
五、共识、分歧和有待解决的问题 |
第三节 研究内容和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内容 |
三、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创新之处与研究局限 |
一、创新之处 |
二、研究局限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自由贸易区经济效应:理论解释和作用机制 |
第一节 概念界定 |
一、自由贸易区 |
二、非对称型自贸区和标准型自贸区 |
三、自贸区经济效应及其度量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组织形式 |
二、关税同盟的经济效应 |
三、自贸区的经济效应 |
四、自贸区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
第三节 理论借鉴与分析框架 |
一、前述理论借鉴 |
二、分析框架 |
三、分析框架的系统阐释和作用机制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巴自由贸易区发展历程、现状与影响因素 |
第一节 中巴自由贸易区发展历程 |
一、两国自贸区整体布局 |
二、中巴自贸区的发展阶段 |
三、中巴两国降税模式 |
第二节 中巴经济走廊建设下的中巴自由贸易区发展现状 |
一、货物贸易规模 |
二、主要贸易方向 |
三、进出口商品结构 |
四、贸易便利化情况 |
第三节 中国和巴基斯坦产业竞争性分析 |
一、产业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的整体分析 |
二、纺织产业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的个案分析 |
第四节 中巴自贸区发展的影响因素 |
一、随机前沿引力模型 |
二、变量及数据来源 |
三、实证分析 |
四、影响因素和贸易效率分析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基于局部均衡模型的中巴自由贸易区经济效应 |
第一节 中国和巴基斯坦非对称性特征描述 |
一、经济规模 |
二、工业化水平 |
三、贸易壁垒 |
四、要素禀赋 |
第二节 局部均衡理论与SMART模型 |
一、假设条件 |
二、参数校准和模拟情景设置 |
第三节 中巴自贸区经济效应的短期效应 |
一、基准情景下的模拟结果 |
二、其他情景下的模拟 |
第四节 中巴自贸区经济效应的长期效应 |
一、贸易创造效应和贸易转移效应 |
二、税收收入 |
三、福利效应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基于一般均衡模型的中巴自由贸易区经济效应 |
第一节 一般均衡理论与GTAP模型 |
一、一般均衡理论 |
二、GTAP模型 |
第二节 模型设定和情景设置 |
一、区域设定和行业设定 |
二、技术路线与情景设置 |
第三节 中巴自由贸易区经济效应的实证结果 |
一、经济增长效应 |
二、福利效应 |
三、贸易效应 |
四、产业产出效应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中巴自贸区发展困境与原因分析 |
第一节 发展困境 |
一、自贸协定实施缓慢 |
二、商品贸易结构集中单一 |
三、贸易逆差的经济痼疾 |
四、贸易环境等壁垒因素 |
第二节 原因分析 |
一、自贸协定缺乏有效执行机制 |
二、巴基斯坦商品国际竞争力较弱 |
三、巴基斯坦工业发展“未强先衰” |
四、基础设施薄弱、便利化水平较低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研究结论与提升策略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提升策略与路径 |
一、提升策略 |
二、提升路径 |
三、促进中巴自贸区第二阶段谈判的对策 |
第三节 研究展望 |
一、未来研究方向 |
二、经验借鉴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6)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导论 |
1.1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法律协调概述 |
1.1.1 两岸四地经贸交往的法律调整与协调实践 |
1.1.2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含义界定 |
1.2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研究意义 |
1.2.1 研究的理论意义 |
1.2.2 研究的实践意义 |
1.3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研究文献述评 |
1.3.1 内地研究文献述评 |
1.3.2 港澳台及海外研究文献述评 |
1.3.3 研究文献综合评价 |
1.4 研究方法与文章的结构安排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文章的结构安排 第2章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制度安排 |
2.1 两岸四地法律协调的现状及其模式分析 |
2.1.1 区际私法的协调模式 |
2.1.2 各方自身调整的协调模式 |
2.1.3“项目”合作的协调模式 |
2.1.4 通过参与国际规则的协调模式 |
2.1.5 两岸四地“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协调模式 |
2.1.6 不同法律协调模式对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影响 |
2.2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制度化表现 |
2.2.1 作为法律协调机制的两岸四地经济合作规则 |
2.2.2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基础性规则 |
2.2.3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派生性规则 |
2.3 体系性视角下合作规则的法律表征分析 |
2.3.1 实在法的体系性及其理论释评 |
2.3.2 合作规则体系性中的规则结构分析 |
2.3.3 合作规则体系性中的效力层次分析 |
2.3.4 合作规则体系性中的内容调整分析 |
2.4 合作规则的分析法学意义:一种新的法律规则体系 第3章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机制运作 |
3.1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规则的创制分析 |
3.1.1 合作规则的缔结主体分析 |
3.1.2 合作规则的创制依据分析 |
3.1.3 合作规则的变动机制分析 |
3.1.4 合作规则的解释机制分析 |
3.1.5 小结 |
3.2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规则的适用分析 |
3.2.1 合作规则的适用机制:“规则”导向还是“权力”导向? |
3.2.2“权力”导向适用机制的功能表现 |
3.2.3 合作规则适用机制与既有法律制度适用机制的关系 |
3.3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规则的执行监督分析 |
3.3.1 组织视角下合作规则执行监督机制的表现 |
3.3.2 执行监督机制对创制机制与适用机制的协调 |
3.3.3 四地经贸主管部门在合作规则执行监督机制中的作用 |
3.4 合作规则的创制与运行:在“规则确立”与“规则实践”之间 |
3.4.1 合作规则的创制:法律协调的“规则确立” |
3.4.2 合作规则的运行:法律协调的“规则实践” |
3.4.3 法律协调“规则确立”与“规则实践”关系的互动与平衡 第4章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对既有法律制度的影响 |
4.1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对四地法律制度的影响 |
4.1.1 跨越两岸四地的开放性经贸规则体系 |
4.1.2 合作规则与四地法律制度间的竞争性分析 |
4.1.3 两岸四地法律制度对合作规则的转化 |
4.1.4 法律资源供给的一体化调配:由“分散”到“整合” |
4.2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对WTO规则的影响 |
4.2.1 作为客观连结纽带的WTO规则 |
4.2.2 WTO规则对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影响及不足 |
4.2.3 合作规则在WTO规则下的协调创新表现 |
4.2.4 全球化背景下的区域性法律机制:法制创新与发展的动力 |
4.3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对既有法律制度影响的效果分析 |
4.3.1 法律目标的趋同化 |
4.3.2 法律规则的公平化 |
4.3.3 法律交往的紧密化 第5章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功能分析 |
5.1 经贸秩序的确认维护功能 |
5.1.1 对四地经贸交往秩序的确认 |
5.1.2 对四地经贸交往秩序的维护 |
5.2 制度资源的优化配置功能 |
5.2.1 作为制度资源的“法律市场” |
5.2.2 制度资源优化的现实需求 |
5.3 法律规则的创新沟通功能 |
5.3.1 法律演进与规则创新 |
5.3.2 合作规则的创新沟通功能 |
5.4 全球化背景下的法律协同功能 |
5.4.1 四地各方对经贸交往法律调整的协同局限 |
5.4.2 合作规则对四地经贸交往法律规制的协调 |
5.5 区域性环境中的法律发展功能 |
5.5.1 合作规则发展的区域性基础 |
5.5.2 合作规则发展的区域性主导功能 |
5.6 小结 第6章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的多重属性 |
6.1 国内法上四地政府间的经贸行政协议 |
6.1.1“一国两制”、“一个中国”的国内法符号 |
6.1.2 国内法上行政协议的考察与分析 |
6.1.3 作为经贸行政协议的合作规则 |
6.2 WTO规则下成员间区域贸易协议 |
6.2.1 缔结主体在WTO规则下的法律地位 |
6.2.2 合作规则法律效力的国际法约束力 |
6.3 作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规则 |
6.3.1 区域经济一体化及其制度表现 |
6.3.2 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律协调的目标 |
6.3.3 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律协调的落实机制 |
6.4 作为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基础性规范 |
6.4.1 不同视角下基础性规范的理论表现 |
6.4.2 合作规则在四地经济合作中的基础性规范属性 |
6.5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规则多重属性的原因分析 |
6.5.1 全球化对合作规则法律性质的影响 |
6.5.2 对合作规则国际法性质的进一步反思 第7章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未来发展:反思与建设 |
7.1 影响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未来发展的因素 |
7.1.1 经贸交往需求的因素 |
7.1.2 社会保障基础的因素 |
7.1.3 政治关系环境的因素 |
7.2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未来发展的目标定位 |
7.3 两岸四地整体性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制度性安排 |
7.3.1 整体性经济合作的法律协调 |
7.3.2 整体性与经济相关方面合作的法律协调 |
7.4 两岸四地整体性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组织化建设 |
7.4.1 法律协调的组织化建设与效率 |
7.4.2 法律协调的组织化建设与正当性 第8章 结论 |
8.1 法律协调机制的存在:由“制度安排”到“规则体系”的完善 |
8.2 法律协调机制的效果:由“法律共存”到“法律合作”的转变 |
8.3 法律协调机制的发展:迈向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共同体规则”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7)区域贸易协定演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思路、内容与方法 |
1.5 本章小结 |
第2章 区域贸易协定的基础理论 |
2.1 区域贸易协定及相关概念的厘清 |
2.1.1 多边贸易体制对区域贸易协定的界定 |
2.1.2 区域贸易协定的概念 |
2.1.3 相关概念的厘清 |
2.2 区域贸易协定的性质与法律特征 |
2.2.1 区域贸易协定的性质 |
2.2.2 区域贸易协定的法律特征 |
2.3 国际法与区域贸易协定的关系 |
2.3.1 国际法对区域贸易协定的赋权、约束与保障 |
2.3.2 区域贸易协定是国际法的“试验田”之一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萌芽时期的区域贸易协定及其演进特征 |
3.1 万民法与区域贸易协定 |
3.1.1 万民法的出现与发展 |
3.1.2 万民法对区域贸易协定的影响 |
3.2 近代国际法与区域贸易协定 |
3.2.1 近代国际法的产生与发展 |
3.2.2 萌芽时期的区域贸易协定 |
3.3 本阶段的典型区域经贸合作协定及其演进特征 |
3.3.1 1707年英格兰与苏格兰联合法案 |
3.3.2 1834年德意志关税同盟 |
3.3.3 1854年美加互惠条约 |
3.3.4 1860年英法商约 |
3.4 萌芽时期的区域贸易协定的演进特征 |
3.4.1 以双边混合协定为主要模式 |
3.4.2 最惠国待遇条款出现并得到推广 |
3.4.3 缺乏有效监督与约束机制,整体处于无序状态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GATT时期的区域贸易协定及其演进特征 |
4.1 现代国际法的特征 |
4.1.1 主体呈现发展性,内容具有普遍性 |
4.1.2 立法体制不断健全,法律效力逐渐增强 |
4.2 最惠国待遇原则与例外 |
4.2.1 历史背景 |
4.2.2 最惠国待遇的内涵 |
4.2.3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法律性质 |
4.2.4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 |
4.3 GATT对于区域贸易协定的规范与约束 |
4.3.1 历史背景 |
4.3.2 GATT第24条 |
4.3.3 GATT第4部分“贸易与发展” |
4.3.4 1979年东京回合“授权条款” |
4.4 本阶段典型区域贸易协定的演进及其特征 |
4.4.1 欧盟 |
4.4.2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
4.4.3 南方共同市场 |
4.4.4 东盟 |
4.5 本阶段区域贸易协定演进特征 |
4.5.1 对历史性区域优惠贸易制度的认可 |
4.5.2 协定主体的开放性与内容的发展性紧密结合 |
4.5.3 合作形式不断升级,合作机制日渐完善 |
4.6 本章小结 |
第5章 WTO时期的区域贸易协定及其演进特征 |
5.1 现代国际法的新发展 |
5.1.1 主体结构与调整范围的多样化 |
5.1.2 法律效力层次的多元化 |
5.1.3 区域性立法渐趋活跃 |
5.2 WTO对区域贸易协定的立法完善 |
5.2.1 WTO的成立与运行 |
5.2.2 第24条的谅解 |
5.2.3 GATS第5条 |
5.2.4 监督审议机制 |
5.2.5 透明度机制 |
5.3 本阶段区域贸易协定的典型文本及特征 |
5.3.1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 |
5.3.2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
5.3.3 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定 |
5.4 本阶段区域贸易协定的演进特征 |
5.4.1 协定主体涵盖到几乎全部国家和部分地区 |
5.4.2 协定内容全面化,规则导向性突出 |
5.4.3 协定发展模式多样化、机制灵活 |
5.4.4 协定内容竞合化,管辖权冲突现象突出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区域贸易协定的困境与协调发展 |
6.1 时代背景与法律基础 |
6.1.1 国际经济旧秩序与国际经贸新格局并存 |
6.1.2 国际法与多边贸易体制的新发展 |
6.2 多边贸易体制下区域贸易协定的发展困境 |
6.2.1 授权条款模糊引发的适用困境 |
6.2.2 制度缺失引发的依据困境 |
6.2.3 争端解决强制性规定缺失引发的实施困境 |
6.2.4 运行机制不健全引发的发展困境 |
6.3 破解困境之路——区域贸易协定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协调发展 |
6.3.1 重新认识区域贸易协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关系 |
6.3.2 区域贸易协定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协调发展之路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中国参与、实施区域贸易协定的建议 |
7.1 中国的区域贸易协定演进及特征分析 |
7.1.1 中国参与区域一体化的历程回顾 |
7.1.2 演进特征 |
7.2 中国区域贸易协定发展建议 |
7.2.1 充分利用多边贸易体制,争取贸易公平的真正实现 |
7.2.2 全面推进自贸区战略与“一带一路”国家战略 |
7.2.3 构筑中国区域贸易协定全球合作网络 |
7.2.4 扩大合作内容与层次,建立开放补偿机制 |
7.3 本章小结 |
结论 |
一、区域资易协定概念应明确体现国际条约性质 |
二、区域贸易协定是国际法新领域的试验田之一 |
三、区域资易协定必然走向与多边贸易体制长期并行发展、互为补充、互相竞争的协调发展之路 |
四、中国必须坚持多边贸易体制的主导地位,积极参与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整合现有合作机制,构筑中国区域资易协定的全球网络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8)论区域经济一体化对多边贸易体制的碎片化作用(论文提纲范文)
目次 |
一、区域经济一体化究竟带来了什么 |
二、区域经济一体化何以造成多边贸易体制的碎片化 |
(一)区域经济一体化对多边贸易体制的碎片化作用的含义 |
第一,旨在规制同样贸易活动或解决相同的贸易问题的规则被同时规定在多个不同的区域贸易协定之中。 |
第二,各个区域贸易协定中的具体规则间存在矛盾和冲突。 |
(二)区域经济一体化对多边贸易体制的碎片化作用的成因 |
三、碎片化的消极影响及其缓解 |
(一)碎片化对多边贸易体制的消极影响 |
(二)碎片化对多边贸易体制的消极影响的缓解 |
四、碎片化在建构多边贸易体制中的积极作用 |
(一)碎片化在建构多边贸易体制中的积极作用的体现 |
第一,以“碎片”的形式,区域经济体可以比多边贸易体制领先一步削弱贸易壁垒、建立促进贸易自由的机制,并针对跨国贸易中的新问题建立新的贸易规则,从而使多边贸易体制借鉴和吸取这些新的规则和制度。② |
第二,区域经济一体化这种“碎片”促进和保护了多方面、各个社会群体的利益,其为此建立的规则和制度可以帮助多边贸易体制在这一问题上的完善。③ |
第三,区域经济一体化为多边贸易谈判提供了基础。 |
(二)碎片化在建构多边贸易体制中的积极作用加强的趋势 |
第一,多数国家在缔结了区域贸易协定后,仍不断追求多边贸易安排的达成。 |
第二,成功的区域贸易协定时常成为其他条约谈判和起草时所借鉴的对象,致使各区域贸易协定之间的差异不断缩小。 |
第三,成功的区域贸易协定也会吸引更多的国家加入到其中,成为协定的参加国。 |
结论 |
(9)多边贸易体制与区域贸易协定的冲突与协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1.2 国内外的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
1.4 论文的内容和框架 |
1.5 研究的创新和不足 |
2 多边贸易体制与区域贸易协定发展的现状及特点 |
2.1 多边贸易体制的内涵及宗旨 |
2.1.1 多边贸易体制内涵的界定 |
2.1.2 多边贸易体制宗旨和原则 |
2.2 多边贸易体制的现状及特点 |
2.3 多边贸易体制正面临的挑战 |
2.4 区域贸易协定的内涵与外延 |
2.4.1 区域贸易协定的内涵 |
2.4.2 区域贸易协定的外延 |
2.5 区域贸易协定的现状及特点 |
2.5.1 区域贸易协定的现状 |
2.5.2 区域贸易协定的特点 |
2.6 区域贸易协定大发展的动因 |
3 多边贸易体制与区域贸易协定冲突的表现及原因分析 |
3.1 多边贸易体制与区域贸易协定法律条文上冲突的具体表现和成因 |
3.1.1 多边贸易体制中关于区域贸易协定的法律规定 |
3.1.2 多边贸易体制中关于区域贸易协定的法律规定的局限性 |
3.2 多边贸易体制与区域贸易协定政策实践中冲突的具体表现和成因 |
4 多边贸易体制与区域贸易协定协调发展的思路及对策 |
4.1 多边贸易体制与区域贸易协定协调发展的必要性 |
4.2 多边贸易体制与区域贸易协定协调发展的可行性 |
4.3 多边贸易体制与区域贸易协定协调发展的思路和对策 |
4.4 多边贸易体制与区域贸易协定协调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
5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10)论当前多边贸易体制面临的外部挑战及“破局”之策(论文提纲范文)
一、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阶段 |
二、多边贸易体制面临的发展困境 |
(一) 多边谈判受挫致使贸易自由化受阻 |
(二) 区域合作及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蓬勃发展 |
(三) 全球公共问题凸显 |
三、多边贸易体制发展的“破局”之策 |
(一) 通过改革内部机制强化功能实现公平 |
(二) 寻找新的贸易自由化的推动途径 |
四、结论 |
四、论区域经济一体化与多边贸易体制的相互关系(论文参考文献)
- [1]欧日经济伙伴协定的综合效应研究[D]. 王宇鹏.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20(01)
- [2]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研究 ——以欧盟和北美为例[D]. 钱芳.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3]21世纪区域一体化发展新趋势[D]. 田静静. 黑龙江大学, 2020(04)
- [4]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建设及其成效研究[D]. 董洪梅. 东北师范大学, 2019(06)
- [5]“中巴经济走廊”建设背景下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FTA)经济效应研究[D]. 梁江艳. 新疆财经大学, 2019(02)
- [6]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研究[D]. 谷川.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7(10)
- [7]区域贸易协定演进研究[D]. 佟欣秋. 大连海事大学, 2015(10)
- [8]论区域经济一体化对多边贸易体制的碎片化作用[J]. 车路遥. 武大国际法评论, 2013(02)
- [9]多边贸易体制与区域贸易协定的冲突与协调研究[D]. 于莹. 郑州大学, 2012(10)
- [10]论当前多边贸易体制面临的外部挑战及“破局”之策[J]. 毛燕琼. 天府新论, 2011(02)
标签:自由贸易区论文; 贸易协定论文; 区域经济一体化论文;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论文; 英国欧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