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海损纠纷案件(论文文献综述)
孙伊凡[1](2020)在《海运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存废研究》文中提出海运承运人有众多免责条款,其中最为重要、最受争议的当属航海过失免责。曾经,这项制度备受欢迎,如今,这项制度饱受质疑,海运界对这项免责制度态度逆转的背后,暗含着国际海运各方力量对比的变化。在历经数次失败后,货方始终没有放弃变革航海过失免责的愿望,新一轮的存废博弈再度登场。有关航海过失免责的存废问题,在过往的角逐中,海运界尚未形成一致意见,理论界与实务界热议纷纷,各自为阵;四大国际海运公约在此问题上的看法与观点亦不完全相同,未生效的《鹿特丹规则》也没能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纵观世界上的主要国家,关于航海过失免责的规定亦是各具特色。鉴于航海过失免责存废立场混乱,存废争议尚无定论的现状,文章详细、全面地梳理了过往立场,剖析每种立场背后的论证理由,思考相关立场可能对海运利益各方产生的利弊影响。同时,文章不仅立足于传统四大国际海运公约,更加关注各国国内的实际立法举措,以欧美、东亚、北欧等典型国家为代表,结合各国航运与贸易实践,探寻这些国家的海事立法规定,总结各国的存废立场及其立场的转变过程。针对我国《海商法》的现行规定,文章提出现阶段我国在修改《海商法》时,宜采纳区分废除的立场建议,即保留驾驶过失免责,废除管船过失免责。随着我国航运与贸易实践的飞速发展,当前《海商法》中有关航海过失免责的规定存在缺陷与不足,应该在修法时予以完善。我国立足于海运发展的历史新起点,既要看到我国作为航运大国的优势与进步,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国际货物运输服务的不足与短板,明确我国与航运强国的差距,同时,我国作为全球货物贸易大国,也要兼顾货方利益。总而言之,文章聚焦我国海运与贸易实践,重点论述我国保留驾驶过失免责的必要性,及废除管船过失免责的可行性。
宋辉[2](2019)在《海盗赎金保险责任问题研究》文中指出近几年世界各地发生的海盗袭击事件,尤其是发生在亚丁湾及其附近的海盗袭击事件,引发了国际社会,尤其是航运界和海上保险业界的密切关注。海盗袭击事件的持续增加以及引发的巨额损失使得人们开始探讨现代海上保险合同对于海盗风险的承保情况。在海上保险业历史上,海盗风险的定性反复发生变化,有时被列为海上风险,从而由海上保险单承保,有时则被列为战争性质的风险,从而由战争险保单承保。对于海盗风险性质的不同认定也使得不同的海上保险市场在承保海盗风险时采取不同的方式,这也使得针对海盗性质的正确认定不断处于海上保险业界的讨论范围中。2005年之前,伦敦海上保险业界承保船舶时,通常将海盗风险列入船壳险保单承保,但是,持续发生的海盗袭击事件促使一部分保险人开始将海盗风险移出海上保险单,转而放入战争险保单承保。美国保险市场则与伦敦保险市场的做法不同,海盗风险被认定为战争性质的风险从而由战争险保单承保,特别是考虑到近年来海盗袭击事件的居高不下,美国保险市场的做法将会继续保持原样。当前,索马里海盗袭击事件与传统的海盗袭击产生了明显的区别,因为索马里海盗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劫持船舶、货物以及船上人员来向船舶所有人索要赎金,并以此作为释放劫持对象的条件,甚至单独以释放船员为条件索要赎金。为应对海盗袭击事件给航运业带来的威胁,海盗保险业必须针对赎金问题作出回应。当前,对于支付给海盗的赎金应当由船壳险来承保还是战争险承保依然存在争议,同时,由于亚丁湾和红海为通过苏伊士运河的船舶的必经之路,为满足船东对于通过该危险地区的特殊需求,保险市场引入了新的绑架赎金险保单(K&R policy),承保海盗赎金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费用。另外,由于索马里海盗的暴力行为可能导致船员的受伤或者死亡,船东互保协会对于海盗行为的应对也显得非常重要,而海盗赎金能否由船东互保协会承保或者分摊也引起了航运界的讨论。对于货物保险而言,伦敦海上保险市场依然将海盗风险纳入协会货物条款来承保,美国的做法则与伦敦相反,货物保险人同船舶保险人一样,将海盗风险放在战争险保单中承保。考虑到当前海盗袭击事件数量的不断增长以及海盗风险给保险市场带来的越来越多的挑战,伦敦货物保险市场很大概率会将海盗风险纳入战争险保单承保。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在维护世界和平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了应对非洲之角地区猖獗的海盗问题,安理会先后通过两个决议来授权有能力的国家派遣军事力量来打击海盗,维护附近海域的稳定,从而保障航运秩序的有序进行。多个国家的海军部队在红海、亚丁湾以及印度洋上巡航,可以说,亚丁湾已经存在一条国际认可的通行走廊,该通行走廊所涵盖的水域,由于多国海军力量的存在,国际航线的船舶可以选择从该区域通过,免遭海盗的袭击。虽然主权国家的介入使得该地区的安全形势大为改观,但印度洋庞大的水域使得海军巡航不可能覆盖所有水域,虽然很多国家的海军同时也提供护航服务,但是船舶所有人同海军之间签订的护航协议往往产生严重失衡,且仍可能满足不了保赔协会对于穿越高危地区船舶提出的某些特殊要求,故国家力量的介入扔不足以消除海盗的影响。对于船舶所有人来说,保护船舶及船上货物最好的方式依然是投保特定承保海盗风险的船壳险保单。海盗通过绑架索取的赎金最终涉及到海上保险人的保险责任问题,需要解决海盗行为的定性、保险人责任的成立与否、不同保险人之间责任的分摊等一系列问题。作为海盗多发区域的印度洋以及东南亚地区,几乎是我国国际海上运输的必经之路,从已报道的新闻来看,中国籍船舶以及中资背景的船舶深受海盗袭击困扰,未来依然大概率会发生针对中国籍船舶以及中资背景船舶的海盗袭击事件。因此,探究海盗赎金的保险责任问题,不论是对于海上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还是海事司法实践,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拟用四章来探究船东支付的海盗赎金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从而获得保险人的赔偿。第一章,对海盗与海盗赎金进行初步介绍赎金出现的背景及原因很有必要,同时应当探究海盗赎金对海上保险造成的新的挑战。第二章,对当前海上保险市场适用范围比较广的标准格式合同中海盗赎金的承保情况进行分析。首先就不同保险市场的船壳险条款中的海盗风险进行对比分析;然后分析不同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标准合同中海盗风险的承保状况进行分析;最后涉及对保赔保险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分析。由于篇幅所限,仅针对伦敦保险人协会和美国保险人协会的标准格式合同以及中国海上保险市场常见的标准格式合同中的海盗风险进行分析。第三章,对涉海盗赎金保险责任争议进行分析。分析海盗赎金类保险的保险责任成立条件,保险人的抗辩权研究以及对相关司法观点的评价。主要以英美两国司法判例作为对比研究,分析其差异,希望能够为中国法院处理同类争议提供有益的借鉴。第四章,完善我国海盗赎金保险制度的若干思考,分别分析了船舶保险、货物保险以及保赔保险中的相关条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可能的解决路径,比如,相关保险条款的完善应当借鉴伦敦保险市场相关条款。同时也应当考虑修改海上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综上,研究海盗赎金的保险责任问题,首先应确定海盗行为的定义,而传统国际公法上的海盗定义过于狭窄,并不适合在私法语境中完全照搬,具体解决方式是,在海上保险法语境中,海盗行为的定义除了包含《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2条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当纳入IMO作出的有关武装抢劫船舶(Armed robbery against ships)的定义。关于海盗赎金的承保方式,由于海盗索取赎金的数目巨大,承保海盗风险的商业保险费率普遍定的很高,此时更为合适的选择是船东互保协会承保海盗风险。法院在认定涉及海盗赎金的保险责任是否成立时,应当考虑到支付赎金在保护人命安全和促进航运业健康发展方面起的作用,肯定赎金支付的合法性,使遭受海盗袭击的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高姚[3](2019)在《共同海损视角下海盗赎金分摊问题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的深入发展,对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等业务的理论提出了新的挑战和新的实际操作要求。然而,随着海上航运发展的同时,海盗劫持船舶,索取大量赎金等事件也引起了全世界人民的共同关注。而作为法律界,海盗事件的不断增多引起了许多公法和私法上有争议的问题,最主要的就是海盗赎金是否应该纳入共同海损的问题。理论上,很多观点主张将其纳入到共同海损之中;在实践中,很多国家主张将海盗赎金纳入共同海损,但是,将海盗赎金纳入共同海损以后存在着一系列的分摊问题,在实践中无法得到解决。本文先将海盗赎金定性为共同海损,再从共同海损的视角下分析海盗赎金分摊面临的一系列问题,找到解决分摊问题的方法,以期能够使相关的理论更具有系统性和完整性,为实践中相关案件的解决提供一些思路。本文由四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首先从海盗行为的定义出发,从英美两国的相关立法和判例入手,总结分析了以后,将海盗行为定性总结为以下几个因素:首先,发生在一国领海内的行为也可以定义为海盗行为,对海盗行为的认定不再局限在公海上。其次,以非法手段并用武力方式实施行为。最后,行为仅仅因为私人获利,不包括政治目的。然后分析了赎金的相关一系列问题,分析了赎金的构成和相关法律规定,使其充分了解海盗赎金的相关理论。第二部分是“海盗赎金为共同海损的定性分析”,首先,得出海盗赎金具有合法性的结论,因为如果海盗赎金不具有合法性,那么其共同海损的定性也无从谈起。分析了合法性问题以后,就是对海盗赎金的共同海损定性分析,从共同海损的概念界定、特点角度入手,以及在实践中海盗索要赎金的相关案例,分析其定性为共同海损的合理性。第三部分是共同海损视角下海盗赎金分摊的相关问题的探析,总结如下:在分摊中存在着某些情况下分摊方复杂导致难以确定,很多国家的专业海损理算机构的缺乏,分摊程序十分繁复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都将是赎金分摊中存在的巨大阻碍。第四部分则在第三部分对这些问题的分析基础之上,找到了解决这些难题的突破口。从制定统一的分摊体系,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应支付海盗赎金以及中国关于海盗赎金的各项保险条款的完善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措施,希望能够为这些理论争议和实践难题的解决提供一些参考。
吴勇奇[4](2017)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修订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规划建议》文中提出《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颁布实施已有17年,17年的海事诉讼实践证明:《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是一部基本满足我国海事审判需要,能够保证我国《海商法》实施,既符合海事诉讼规律,又体现中国法律特点,还与国际接轨的程序法。但不可否认:经海事审判实践检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个别规定存在一定的问题;随着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一些规定也显得跟不上时代的步伐;近年来我国相关法律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还需要与之协调。
曹兴国[5](2017)在《海商法自体性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基于海商法特殊的历史沿革、实践基础以及制度特性,海商法一贯以来具有独立发展、自成体系的特征,亦即海商法的自体性。研究海商法的自体性不仅有助于我们在理论层面更深入地了解海商法的渊源流变,而且有助于我们在实践层面抓住当代海商法发展的基本趋势和面临的核心挑战。有鉴于此,本文围绕海商法自体性的概念内涵、具体表现、形成原因、发展历程以及我国应用等问题展开,以求对海商法自体性进行系统、客观的阐述。具体而言,论文包括引言、5章正文以及结论三个部分。引言部分阐述了本文的选题背景、研究现状、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与现实意义,以及采用的研究方法。第一章是海商法自体性相关概念的界定。在本文语境下,海商法是从广义上加以界定的,指围绕海上运输关系而产生的,具有海上特殊性的法律制度的总和;而自体性则是指海商法所具有的自主生成、独立发展和自成体系的性质,并进一步表现为海商法的外部独立性以及内部综合性。其中,外部独立性是指海商法与其他法律的可区分性,以及在可区分性基础上的独特性和不可代替性;内部综合性则指海商法是围绕海上运输发展而来的,由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构成的一整套法律制度,自成体系。第二章是对海商法自体性在历史演进中的具体表现的论述。本章首先考察了海商法自体性形成的历史时期,认为从现有的历史资料来看,海商法的自体性萌芽于中世纪前的罗得海法,形成于中世纪时期。在中世纪,海商法作为一个特殊、独立、自足的法律领域得到了充分而全面的体现。其次,本章从中世纪海商法文本的独立性、规范的特殊性、司法的独立性以及内容的综合性这几方面论述了海商法自体性在中世纪的历史形态。最后,对照中世纪海商法自体性的具体表现,本章论述了海商法自体性在中世纪后的延续,回答了海商法自体性的当前形态如何这个问题。第三章是对海商法自体性成因的阐述。其中,海上运输环境的特殊性、海上运输的国际性及海商实践的历史传统是海商法自体性形成的实践因素。这些因素是海商法不同于其他法律的实践基础,正是基于这些实践基础,海商法才得以拥有自己的发展规律和发展动力,建立起一套自成体系的法律制度,成为一个自成一脉的法律领域。而从法学理论的视角出发,法社会学领域的"自发秩序"理论、法律功能主义思想可为海商法自体性的形成提供理论支撑:海商法的自体性是海商自发秩序以及海商法所承担的特定社会功能的外化体现。同时,基于领域法学理论,海商法的自体性与海商法的内部关联性密切相关,是海上运输法律领域内在整体性的必然结果。第四章是对当代海商法自体性面临的挑战的论述和分析。在当代,海商法自体性面临的挑战体现在多个方面,不仅海商法的外部独立性因微观层面特殊海商法规则和制度的变动以及宏观层面海商法特殊地位面临的冲击而遭受挑战,而且海商法的内部综合性也伴随着海商法概念的狭义化更替以及海商法表现形式的分散化而饱受冲击,尤其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部门划分对海商法的肢解使得海商法存在碎片化、死法化的危机。对于这些挑战,一方面,它们是海上运输风险对海商法特殊制度需求的相对弱化以及法律构建方式的变化而带来的必然结果,体现了海商法自体性的非绝对性;另一方面,它们的存在并不代表海商法的自体性将就此消亡,其仍有存在和强调的必要——海商法自体性在当代仍具有避免海商法发展的边缘化,厘清海商法的属性以及引导海商法再体系化的价值。第五章是海商法自体性的应用论,即基于前文对海商法自体性的分析总结,探讨我国海商法的完善方向。在自体性视角下,虽然海商法在我国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特殊、专业的法律领域得到普遍认同,但海商法的自体性无论在我国的海商立法还是海事司法层面都未能得到充分的实现:在立法层面,海商法的内部整体性、综合性未能得到重视,存在宏观顶层规划不足,体系化缺失的问题;在司法层面,不仅海事法院未能实现对所有海事案件的一体化管辖,而且将海商法作为一个独立、自足的法律体系加以重视的海事司法理念也未能得到充分贯彻。所以,我国海商立法和海事司法需要在自体性的指引下改革完善。其中,我国海商法体系化缺失的现状可通过法典化模式下综合化修订《海商法》的路径加以完善。而自体性理念在我国海事司法中的运用则应从海事管辖制度的一体化建设(海事刑事案件的管辖改革)和"用尽海商法"理念的贯彻这两方面着手。
佟尧,王国华[6](2016)在《中国海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完善之研究——《海商法》第十四章修改的必要性及具体建议》文中提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将海事冲突规范纳入到调整范围,重新审视《海商法》的修改,不仅要肯定第十四章存在的必要,更应重视完善海事冲突规范对于中国法院公平、合理处理涉外海事纠纷的指引作用以及丰富海事国际私法相关制度进而构建起全方位、多层次、和谐统一的国际私法立法体系的现实价值。建议增强法律规范之间的协调性、增加船舶留置权与海难救助等方面的法律适用规定以弥补立法空白、科学设计符合连结点"软化处理"发展潮流的海事冲突规范,规范立法措辞、调整条文结构,推动中国海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完善与发展。
司玉琢,李天生[7](2015)在《中国海法典编纂论纲》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通过和实施以来,社会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海商法》与国际国内的立法发展不相适应,存在着内容服从形式的缺陷。为了顺应海洋战略新形势,遵循海法的内在性规律,契合海法的现代化特征,中国应当尽快编纂中国海法典。编纂中国海法典应坚持开放性、前瞻性、协同性原则。海法典编纂的第一步是修改《海商法》相关条款,整合司法解释;第二步是扩大其适用范围,增加航运贸易发展与海洋时代所需要的规范内容,将涉海相关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规范及相应程序统一纳入海法典。
司玉琢,李天生[8](2015)在《中国海法典编纂论纲》文中认为《中国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通过和实施以来,社会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海商法》与国际国内的立法发展不相适应,存在着内容服从形式的缺陷。为了顺应海洋战略新形势,遵循海法的内在性规律,契合海法的现代化特征,我国应当尽快编纂中国海法典。编纂中国海法典应坚持开放性、前瞻性、协同性原则。海法典编纂的第一步是修改《海商法》相关条款,整合司法解释;第二步是扩大其适用范围,增加航运贸易发展与海洋时代所需要的规范内容,将涉海相关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规范及相应程序统一纳入海法典。
董水清[9](2014)在《共同海损法律适用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作为一项国际性的海事制度,共同海损纠纷因其本身的国际性、复杂性、特殊性而不时地面临着法律适用的难题,这一方面与各国的不同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有关,另一方面也与相关理论和方法的缺位有关。本文从共同海损法律冲突的原因出发、内容入手,结合冲突法中法律适用的相关规则及相关国家有关该论题的理论和实践,运用理论介绍和实证分析的方法,以我国共同海损法律适用的立法和司法现状为基础,试图构建解决共同海损法律冲突的统一的方法论体系,以期对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笔者采用演绎和归纳两大方法,重点研究了如下几个问题:一、共同海损法律冲突的原因及内容;二、共同海损法律适用的特点;三、共同海损法律冲突的理论解决方法;四、共同海损法律冲突实践中的问题及解决;五、参照当代国际社会共同海损法律适用的理论和实践完善我国的海商立法。作为一项特殊而复杂的海事制度,共同海损法律冲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国际私法角度而言,集中体现在国内立法和国际统一立法两个维度。不同国家对共同海损制度的不同法律规定是其法律冲突产生的根本原因,这是由各国的主权利益需求所决定的,这一现象在现阶段具有必然性。海事国际私法的趋同化发展趋势体现在国际海事公约数量的增多和国际海事惯例的广泛适用两个方面,但由于公约适用范围的差异及允许保留等原因,加之公约缔结的艰难性,现阶段无法通过国际海事公约来彻底消除共同海损法律冲突;国际海事惯例——《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以下简称《约安规则》)在消除共同海损法律冲突方面确实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其本身的任意性属性及有限的适用范围,仍然无法避免共同海损法律冲突的产生。共同海损冲突法的研究离不开对实体内容的剖析,对法律适用的研究必须结合相关领域的实体法律冲突。共同海损法律冲突多种多样,笔者仅以共同海损定义或范围的冲突、共同海损过失与分摊关系的冲突这两种比较典型的法律冲突为例,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及在实践中的具体体现,进一步比较不同国家规定的差异,为探寻解决方法做铺垫。共同海损法律适用的特殊性是与该制度本身的特点密切相关的。一、共同海损的惯例性特点决定了国际海事惯例在共同海损法律冲突的解决过程中具有突出的地位。共同海损的习惯性起源使得共同海损法律制度大量吸收了习惯法的相关内容;国际海事惯例《约安规则》在适用过程中根据实践的发展需要不断地修订完善,具有与时俱进的实践性品格,从而能够更好地实现规则的调整功能。二、共同海损是海商法中的特殊制度,共同海损法律冲突的解决必须借助特殊的冲突规则,即其他一般涉外民商事领域所没有的冲突规则,如理算地法、航次终止地法、船旗国法,这些冲突规则可以更好地解决共同海损法律冲突。三、共同海损与海上货物运输制度及海上保险制度法律适用的牵连性。共同海损制度是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或基于侵权或由于违约或因为意外事故而导致适用的一种后续法律制度,海上货物运输制度是共同海损制度产生的前提;共同的航程和共同的风险是海商法恒久的主题,共同海损的分摊原则,是海上保险的萌芽,二者都与特殊的海上风险有着密切的联系。上述不同法律制度的牵连性反映在法律适用上,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对共同海损具有直接或间接的约束,海上保险制度中涉及的担保函件——海损协议书、不分离协议、共同海损担保函中当事人适用的准据法亦会对共同海损纠纷的法律适用带来一定困惑。因此,研究共同海损法律适用问题,必须重视这些特点,注重在一般规则的基础上研究其法律适用的特性,以便更好地解决共同海损纠纷。从共同海损产生、发展的历史过程分析,这是一项以合意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共同海损的契约性质决定了其法律冲突的解决需要遵循合同冲突法规则。当今合同冲突法领域,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认可以“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为本体的“自体法”是解决合同法律冲突的重要方法,同时“分割法”与“统一法”相结合的原则也已经成为合同冲突法理论和立法的基本模式。虽然冲突法方法是解决共同海损法律冲突的重要方法,但无法从根本上消除各国之间在这一问题上的冲突。要更加彻底地解决该问题,最根本的办法是实现立法的国际统一,不同法系、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的趋同化也表明这是海事法发展的必然趋势。实现统一国际立法的途径包括制订国际公约和采用国际惯例两种方式,到目前为止,共同海损领域尚不存在统一的国际公约,但是具有惯例性质的《约安规则》却有效地弥补了这一不足,其不仅在解决共同海损法律冲突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且被不同国家的共同海损立法吸收和借鉴,在客观上推动了共同海损国际立法的统一。实践中,要确定共同海损纠纷应适用的法律,微观方面要确定提单内部诸多法律选择条款之间的关系,比较不同法律适用条款之间的效力关系,明确共同海损案件中应适用的法律;宏观方面,要解决提单与其他合同之间的冲突问题,以明确应适用哪个合同的准据法。提单内部的法律选择条款主要包括首要条款、地区条款、一般法律选择条款和共同海损条款。通过对上述条款定义、作用、适用条件等的分析,确定共同海损案件中应适用的准据法。法律适用问题与管辖权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无论上述哪种形式的法律选择都必须受制于管辖法院强制性法律的约束,即管辖地的选择间接制约着法律选择条款的效力。因此,要适用提单中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必须确保这些法律选择条款不违背管辖地的强行法规定。提单与其他合同之间的法律适用问题主要是指提单与租船合同、保险人代位求偿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提单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其与租船合同之间的密切联系使得租船合同的法律适用条款对于提单的法律适用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约束;代位求偿行为的法律适用要厘清的是保险人代位求偿行为与原因行为法律适用的关系,以及是否应受保险合同准据法的约束问题。要解决共同海损的法律适用问题,必须理顺不同法律关系之间法律适用的关系,笔者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指出在不同合同之间以及提单内部不同条款之间法律适用的分析思路,明确了解决共同海损法律冲突的思考模式和方法。理论探讨的客观结果有利于完善我国的立法规定。我国是航海大国,但距离航海强国还有一定的距离,其中法律不完善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关于共同海损制度的法律适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只是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做了比较明确、具体的规定,但其中仍有诸多待完善之处,比如条款及规则间的规定不协调、法律规定的不全面等,所以修改完善《海商法》是解决我国共同海损法律冲突的重要途径。《法律适用法》吸收了国际私法先进的立法方法,是我国具有较高立法水平的一部法律。《海商法》的修改完善需要借鉴《法律适用法》的方法和技巧,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对该法中有关共同海损法律适用的立法规定的不足之处进行完善。综上,本文以共同海损制度法律适用的理论研究为出发点,以国内外的司法实践案例为基础,最终落实到立法层面,从而期待对我国的共同海损法律适用研究有所裨益。或许文中某些观点有失偏颇,但笔者认为必要的学术争鸣、认真的思想交锋和正直的学术批评总是有好处的。不敢企望本文的观点能为我国海商法学术界、立法界和航运界全部接受,但希望本文能引起有关各界对共同海损法律适用问题的关注和进行更深入的探讨,这对于解决因我国海事立法不足而出现的一些实际难题具有直接现实的意义。
周新[10](2014)在《中国内河沿海海事法律冲突及协调问题研究 ——以货物运输为中心》文中指出中国,水系纵横,海域辽阔,水运昌隆。以长江、珠江、黑龙江为代表的内河水运网,由1.8万公里海岸线上150余个沿海港口串联而成的沿海运输线,加上与内地沿海港口“竞争与融合”中的台湾诸港、香港港、澳门港等港口群,汇聚而成一个“中国”主权项下内河、沿海海上(含内河等通海水域)运输体系。与这个体系相伴生的,除了日益繁忙、广受关注的国际海上运输线,还有衔接中国内河运输、亟待关注的黑龙江-阿穆尔河、澜沧江-湄公河等界河与多国河流国际水路运输线。本文“中国内河沿海海事法律冲突与协调问题研究”,即基于上述背景而展开。全文共分五章。第一章,“涉中国内河沿海的货物运输往来”。本章梳理中国主权项下内地、香港、澳门、台湾四地依托内河沿海开展海上货物运输的实践,以及以黑龙江-阿穆尔河、澜沧江-湄公河为代表的中国周边界河、多国河流开展内河运输、江海联运、国际运输的实践。第二章,“中国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事法律冲突与协调(—):法律趋同与差异”。本章分析比较内地港澳台四地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合同法实体规则,归纳提炼四地法律规定的趋同与殊异之处。第三章,“中国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事法律冲突与协调(二):法律冲突与协调”。本章综述四地在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领域存在的法律冲突,探讨区际法律冲突的协调路径,分析提出四地区际海事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法路径与统一冲突法路径,并以“海上货物运输领域”为例研究拟定四地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统一规则和四地统一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法律适用法供参考。第四章,“中国内地内河沿海海事法律在‘分轨制’下的人际法律冲突及协调”。本章以货物运输为中心,梳理了内地内河沿海海事法律所涉及的“分轨制”;围绕业界讨论的“分轨制”存废问题,考察了“分轨制”与人际法律冲突的关系,发现“分轨制”衍生出人际法律冲突。根据人际冲突法的理论与实践,本章提出,当“并轨”实属必要时,可以建立起一套相关的统一规则;当“分轨”需维持的,则应利用人际冲突法规则以帮助法律选择,在此基础上,本章就“沿海捎带”等若干问题所涉及的海事人际法律冲突提出了海事人际冲突规范建议稿。本章并综合考察中国这样的存在多元法域且具体法域(如内地)又存在下位法律冲突(如人际冲突)的国家,在发生区际海事法律冲突时,如何处理区际法律冲突与法域内部下位法律冲突相交织的问题,提出可借鉴国际法律冲突层面通常采用的“直接指定”与“间接指定”方法,落实区际准据法的选择。第五章,“涉中国内河之界河及多国河流海事法律冲突与协调”。本章以黑龙江-阿穆尔河和澜沧江-湄公河为例,探讨与中国内河邻接的界河、多国河流开展水路货物运输可能伴生的海事法律冲突问题。黑龙江-阿穆尔河,涉及中国黑龙江内河港口与沿海港口间经由俄罗斯阿穆尔河出海口所进行的国内江海联运、国际江海联运以及中俄界河运输与联合运输;澜沧江-湄公河涉及澜沧江内河运输、中老缅泰四国国际水路运输以及全线恢复通航情况下的沿岸六国国际水路运输。本章在比较黑龙江-阿穆尔河、澜沧江-湄公河所涉各国水路货物运输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提出协调海事法律冲突的建议。综合上述各章,全文以货物运输为中心,大体勾勒出中国内河沿海(包括邻接中国内河的界河与多国河流)所涉海事法律冲突的主要类型,并在海商法、冲突法理论与实践基础上试着提出了协调法律冲突的建议,以助力中国内地海事立法,助益中国区际法律制度之建立健全,并促进中国在界河与多国河流航运领域的国际合作。
二、共同海损纠纷案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共同海损纠纷案件(论文提纲范文)
(1)海运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存废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
1.3.1 国内相关研究的学术梳理 |
1.3.2 国外相关研究的学术梳理 |
1.4 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2章 海运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基本问题 |
2.1 海运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的释义与种类 |
2.1.1 航海过失免责的释义 |
2.1.2 航海过失免责的种类 |
2.2 海运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的历史沿革 |
2.2.1 首创航海过失免责 |
2.2.2 坚持航海过失免责 |
2.2.3 首废航海过失免责 |
2.2.4 再废航海过失免责 |
第3章 海运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存废争议 |
3.1 理论界存废立场及理由 |
3.1.1 维持派 |
3.1.2 废除派 |
3.1.3 区分派 |
3.1.4 明废暗保派 |
3.1.5 小结 |
3.2 实务界存废立场及理由 |
3.2.1 船方利益集团 |
3.2.2 货方利益集团 |
3.2.3 小结 |
3.3 世界主要国家存废立场及理由 |
3.3.1 维持型 |
3.3.2 废除型 |
3.3.3 区分型 |
3.3.4 明废暗保型 |
3.3.5 小结 |
第4章 海运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存废影响 |
4.1 保留航海过失免责的影响 |
4.1.1 对承运人的影响 |
4.1.2 对托运人的影响 |
4.1.3 小结 |
4.2 废除驾驶过失免责的影响 |
4.2.1 对承运人的影响 |
4.2.2 对托运人的影响 |
4.2.3 对海运相关法律制度的影响 |
4.2.4 小结 |
4.3 废除管船过失免责的影响 |
4.3.1 对承运人的影响 |
4.3.2 对托运人的影响 |
4.3.3 小结 |
4.4 明废暗保航海过失免责的影响 |
4.4.1 对承运人的影响 |
4.4.2 对托运人的影响 |
4.4.3 小结 |
第5章 我国海运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的修改建议 |
5.1 当前我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 |
5.1.1 当前我国属于维持型 |
5.1.2 当前我国立场需改变 |
5.2 当前我国修改海商法的立场建议 |
5.2.1 我国应保留驾驶过失免责 |
5.2.2 我国应废除管船过失免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2)海盗赎金保险责任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目标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海盗风险对于海上保险的影响 |
第一节 海盗行为的起源和发展 |
一、早期海盗行为 |
二、现代海盗行为 |
第二节 海盗赎金的出现及其对海上保险的影响 |
一、海盗赎金概述 |
二、海盗赎金对海上保险的影响 |
第二章 涉海盗赎金保险条款的分析与评价 |
第一节 船舶保险制度下的海盗风险 |
一、英国协会条款中的相关规定 |
二、美国保险人协会船舶保险条款 |
第二节 货物保险制度下的海盗风险 |
一、英国协会货物保险下的海盗风险 |
二、美国保险人协会货物保险下的海盗风险 |
第三节 船东互保协会承保的海盗风险 |
一、船东互保协会关于海盗赎金险的相关规定 |
二、船东互保协会相关规定的评价 |
第三章 海盗赎金保险责任争议研究 |
第一节 海盗及海盗行为的定义之争 |
一、国际公法中海盗的定义 |
二、国内法中有关海盗定义的规定 |
三、海上保险法中海盗的定义 |
第二节 海盗赎金的法律定性 |
一、共同海损说 |
三、海难救助说 |
四、施救费用说 |
第三节 海盗赎金的合法性分析 |
一、海盗赎金的支付是否违反法律 |
二、海盗赎金是否违反公共政策 |
第四章 完善我国海盗赎金保险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相关保险条款的完善 |
一、船舶保险 |
二、货物保险 |
三、海盗赎金相关保险条款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缺陷 |
第二节 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立法解释 |
二、海上保险条款的完善 |
三、《海商法》相关条款的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及译着类 |
二、期刊论文类 |
三、学位论文类 |
四、中文网站类 |
五、外文案例类 |
六、外文论文类 |
七、外文着作类 |
八、外文网站类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共同海损视角下海盗赎金分摊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共同海损下海盗赎金相关问题概述 |
(一)各国关于海盗行为的定义 |
1.英国《海上保险法》关于海盗行为的规定 |
2.美国判例法对于海盗行为的认定 |
3.不同国家对海盗行为界定的比较总结 |
(二)海盗赎金相关问题概述 |
1.海盗赎金的分类:船舶赎金,货物赎金和人命赎金 |
2.关于海盗赎金的相关法律规定 |
二、海盗赎金为共同海损的定性分析 |
(一)海盗赎金的支付具有合法性 |
1.英国法下支付海盗赎金的合法性问题 |
2.美国法下支付海盗赎金的效力性问题 |
3.中国法下对于海盗赎金的属性问题界定 |
(二)海盗赎金定性为共同海损具有合理性 |
1.从《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看共同海损的定义 |
2.从共同海损特点的角度分析海盗赎金定性为共同海损的合理性 |
(三)海盗赎金定性为共同海损解决的相关案例 |
三、共同海损视角下海盗赎金分摊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实践中赎金分摊方的确定存在诸多问题 |
1.不同合同项下分摊方难以确定 |
2.船货同一人时共同海损的分摊方确定存在的问题 |
(二)很多国家缺乏专业性的海损理算机构 |
(三)将海盗赎金作为共同海损进行分摊理算的过程过于繁复 |
(四)中国保险条款在对海盗赎金进行分摊的适用过程中存在的缺陷 |
1.中国现行的关于海盗风险的海上保险条款 |
2.船货各方应当进行共同海损分摊的具体金额难以确定 |
3.船东互保协会的分摊义务不明确 |
四、解决共同海损视角下海盗赎金分摊问题的路径分析 |
(一)制定统一的海盗赎金定性为共同海损后的分摊体系 |
1.关于不同情形下分摊方的确定标准 |
2.船舶赎金,货物赎金和人命赎金分摊金额的确定 |
3.制定一套完备简洁的海盗赎金分摊程序 |
(二)建立一个专业的共同海损理算机构 |
(三)特殊情况下国家应支付海盗赎金 |
(四)中国关于海盗赎金的各项保险条款的完善 |
1.保险人应及时地赔付或者弥补船方和货方的损失 |
2.明确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特别权利及义务 |
3.明确船东互保协会的分摊义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海商法自体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本文的选题 |
二、本文选题及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概述 |
三、本论文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及现实意义 |
四、本论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海商法自体性概念的界定 |
第一节 本文关于海商法概念的界定 |
一、海商法的广义与狭义之分 |
二、海商法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关系说明 |
第二节 本文关于自体性含义的界定 |
一、自体性含义的基本阐述 |
二、海商法自体性内涵的两个具体层面 |
第二章 海商法自体性在历史演进中的具体表现 |
第一节 海商法自体性形成时期的历史考察 |
一、海商法自体性的早期萌芽 |
二、海商法自体性在中世纪的形成 |
第二节 海商法自体性的中世纪表现 |
一、海商法外部独立性在中世纪的表现 |
二、海商法内部综合性在中世纪的表现 |
第三节 海商法自体性在中世纪后的延续 |
一、海商法外部独立性在中世纪后的延续 |
二、海商法内部综合性在中世纪后的延续 |
第三章 海商法自体性的成因 |
第一节 海商法自体性成因的实践基础 |
一、海上运输环境的特殊性 |
二、海上运输的国际性 |
三、海商实践的历史传统 |
第二节 海商法自体性成因的理论解释 |
一、自发秩序理论的解释 |
二、功能主义思想的解释 |
三、领域法学理论的解释 |
第四章 当代海商法自体性面临的挑战 |
第一节 海商法外部独立性面临的挑战 |
一、微观层面:一些特殊海商法规则与制度的尴尬处境 |
二、宏观层面:海商法独立地位面临的冲击 |
第二节 海商法内部综合性面临的挑战 |
一、海商法概念的狭义化更替 |
二、海商法表现形式的分散化 |
第三节 对海商法自体性挑战的客观理解 |
一、海商法自体性的非绝对性 |
二、海商法自体性的当代价值 |
第五章 海商法自体性的中国视角 |
第一节 我国海商法自体性的不足 |
一、海商立法层面的自体性不足 |
二、海事司法层面的自体性不足 |
第二节 自体性视角下我国海商法的体系化完善 |
一、我国海商法体系化完善的指导原则 |
二、我国海商法体系化完善的模式选择 |
三、海商法法典化的路径选择 |
四、《海商法》综合化修订的制度构建 |
五、《海洋基本法》与海商法的体系化 |
第三节 自体性视角下我国海事司法的完善 |
一、海事案件管辖制度的一体化改革 |
二、"用尽海商法"理念的贯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7)中国海法典编纂论纲(论文提纲范文)
一、中国海法典编纂的必要性 |
(一)现行《海商法》与国内外立法发展不相适应 |
(二)现行《海商法》存在内容服从形式的缺陷 |
(三)现行《海商法》不能顺应海洋战略新形势 |
二、中国海法典编纂的动因 |
(一)遵循海法内在性规律 |
1.海法的独立起源性 |
2.海法规范的特殊性 |
3.海法规范的关联性 |
4.海法规范的自成一体性 |
(二)契合海法现代化特征 |
三、中国海法典编纂的原则 |
(一)开放性原则 |
(二)前瞻性原则 |
(三)协同性原则 |
四、中国海法典编纂的体系 |
(一)修改《海商法》原有条文 |
(二)整合司法解释 |
(三)增加新的规范内容 |
1.海洋污染与海上人身伤亡法律问题 |
2.新兴科学技术带来的法律问题 |
3.船员劳动合同法律问题 |
4.造船合同法律问题 |
5.船舶、海洋工程装备(简称海工)融资租赁法律问题 |
6.新类型海上保险法律问题 |
7.强制打捞法律问题 |
(四)统一实体法与程序法 |
1.规定相应行政、刑事问题的实体与程序 |
2.规定船舶征收、船货捕获的实体与程序 |
(8)中国海法典编纂论纲(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中国海法典编纂的必要性 |
(一)现行《海商法》与国内外立法发展不相适应 |
(二)现行《海商法》存在内容服从形式的缺陷 |
(三)现行《海商法》不能顺应海洋战略新形势 |
二中国海法典编纂的动因 |
(一)遵循海法内在性规律 |
1. 海法的独立起源性 |
2. 海法规范的特殊性 |
3. 海法规范的关联性 |
4. 海法规范的自成一体性 |
(二)契合海法现代化特征 |
三中国海法典编纂的原则 |
(一)开放性原则 |
(二)前瞻性原则 |
(三)协同性原则 |
四中国海法典编纂的体系 |
(一)修改《海商法》原有条文 |
(二)整合司法解释 |
(三)增加新的规范内容 |
1. 海洋污染与海上人身伤亡法律问题 |
2. 新兴科学技术带来的法律问题 |
3. 船员劳动合同法律问题 |
4. 造船合同法律问题 |
5. 船舶、海洋工程装备(简称“海工”)融资租赁法律问题 |
6. 新类型海上保险法律问题 |
7. 强制打捞法律问题 |
(四)统一实体法与程序法 |
1. 规定相应行政、刑事问题的实体与程序 |
2. 规定船舶征收、船货捕获的实体与程序 |
(9)共同海损法律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思路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共同海损法律冲突 |
第一节 共同海损法律冲突的原因 |
一、国内立法差异导致共同海损法律冲突 |
二、国际条约差异导致共同海损法律冲突 |
三、国际海事惯例的差异导致共同海损法律冲突 |
第二节 共同海损法律冲突的内容 |
一、共同海损的范围或定义的法律冲突 |
二、共同海损过失与分摊关系的法律冲突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共同海损法律适用的特性探析 |
第一节 国际海事惯例在共同海损冲突法中地位突出 |
一、共同海损的习惯性起源 |
二、《约安规则》与时俱进的实践性品格 |
第二节 共同海损法律冲突规则具有特殊性 |
一、船旗国法 |
二、航次终止地法 |
三、理算地法 |
第三节 共同海损与相关海事制度法律适用的牵连性 |
一、共同海损与海上货物运输法律适用的牵连性 |
二、共同海损与海上保险法律适用的牵连性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共同海损法律适用的理论辨析 |
第一节 共同海损的法律性质 |
一、衡平说 |
二、合同说 |
第二节 共同海损法律冲突之冲突法解决方法 |
一、主客观相结合的“自体法”理论 |
二、统一论与分割论互补原则 |
第三节 共同海损法律冲突之统一实体法解决方法 |
一、共同海损领域的统一实体法 |
二、统一法对共同海损法律冲突的解决 |
三、共同海损领域统一法的发展趋势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共同海损法律适用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提单中法律适用条款的种类和效力比较分析 |
一、提单中法律选择条款的种类 |
二、提单中法律选择条款的效力比较分析 |
第二节 租约与提单之间的法律适用分析 |
一、租约的准据法能否确定提单准据法 |
二、并入提单的租约条款能否确定提单准据法 |
第三节 共同海损保险人代位求偿行为法律适用分析 |
一、代位求偿行为与保险合同法律适用的关系 |
二、代位求偿行为与原因行为法律适用的关系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共同海损法律适用的立法构想 |
第一节 中国共同海损法律适用的立法现状 |
一、共同海损法律适用的原则性立法规定 |
二、共同海损法律适用的具体性立法规定 |
第二节 中国共同海损法律适用的立法不足 |
一、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 |
二、法律规定不全面 |
第三节 中国共同海损法律适用的立法完善建议 |
一、重视对共同海损法律适用原则性规定的完善 |
二、注重法律体系之间的协调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中国内河沿海海事法律冲突及协调问题研究 ——以货物运输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
一、国内外相关学术研究概述 |
二、本论题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 |
三、研究目标与主要创新点 |
四、本文的研究方法与写作思路 |
五、基本概念界定 |
六、几点说明 |
注释 第一章 涉中国内河沿海的货物运输往来 |
第一节 中国内河沿海货物运输 |
一、中国内河沿海运输体系概况 |
二、内地内河水路货物运输及通往港澳台的货运航线 |
三、内地沿海港口之间及通往港澳台的货运航线 |
四、港澳台间海上货物运输往来 |
第二节 涉中国内河之界河与多国河流货物运输:以黑龙江-阿穆尔河、澜沧江-湄公河为例 |
一、中国周边界河与多国河流通航情况概述 |
二、黑龙江-阿穆尔河货物运输 |
三、澜沧江-湄公河货物运输 |
注释 第二章 中国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事法律冲突与协调(一):法律趋同与差异 |
第一节 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
一、海运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与四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制度 |
二、四地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合同法律制度 |
第二节 海运国际公约视角下的四地区际提单运输法律制度趋同与差异 |
一、承运人之界定 |
二、承运人的责任基础 |
三、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
四、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
五、承运人法定责任减免之禁止 |
六、承运人的免责条款 |
七、承运人的单位责任限制 |
八、诉讼时效 |
九、承运人“履行辅助人”之法律地位 |
十、迟延交付 |
十一、托运人制度 |
十二、提单 |
第三节 四地区际租船运输合同法律制度的趋同与差异 |
一、内地 |
二、香港 |
三、澳门 |
四、台湾 |
五、四地区际租船运输合同法律制度的趋同与差异 |
第四节 四地区际多式联运合同法律制度的趋同与差异 |
一、内地多式联运制度 |
二、香港法下多式联运制度 |
三、澳门多式联运制度 |
四、台湾复合运送制度 |
五、四地区际多式联运合同法律制度的趋同与差异 |
注释 第三章 中国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事法律冲突与协调(二):法律冲突与协调 |
第一节 内地港澳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冲突 |
一、法律冲突的前提 |
二、内地港澳台四地“区际(海事)法律冲突”命题考辩 |
三、四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冲突综述 |
第二节 区际法律冲突的调整方式 |
一、应对区际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法方式 |
二、应对区际法律冲突的冲突法方式 |
第三节 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事法律冲突协调路径概述 |
一、统一实体法应对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事法律冲突的基础与挑战 |
二、内地港澳台可用于解决区际海事法律冲突的冲突法现状 |
第四节 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冲突法制度 |
一、内地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冲突法规定 |
二、香港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冲突规范 |
三、澳门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冲突规范 |
四、台湾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冲突规范 |
第五节 内地港澳台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冲突法制度的趋同与差异 |
一、内地港澳台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冲突规范的趋同 |
二、内地港澳台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冲突规范的区别 |
第六节 内地港澳台统一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构建 |
一、合同准据法与合同自体法 |
二、四地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领域冲突法制度的回顾 |
三、四地统一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构建 |
第七节 内地港澳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统一实体法的路径选择 |
一、内地港澳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统一实体法的路径模式 |
二、内地港澳台海上货物运输统一实体法路径选择 |
三、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统一规则建议稿 |
注释 第四章 中国内地内河沿海海事法律在“分轨制”下的人际法律冲突及协调 |
第一节 内地内河沿海海事法律所涉“分轨制”:以货物运输为中心 |
一、内地海事法律“分轨制”概述 |
二、内地内河沿海水路运输与国际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制度的“分轨” |
三、内地内河沿海水运货代与国际区际海运货代法律制度“分轨” |
四、内地内河海事法律与沿海海事法律之间的“分轨” |
五、内地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法律制度“分轨”及其演进 |
第二节 “分轨制”衍生人际法律冲突 |
一、“分轨制”带来人际法律冲突:问题的提出 |
二、“分轨制”下的人际法律冲突 |
第三节 内地内河沿海海事法律“分轨制”下的海事人际法律冲突 |
一、内河沿海货物运输领域的海事人际法律冲突 |
二、内河沿海货物运输其他相关领域海事人际法律冲突 |
三、法律歧异与海事人际法律冲突 |
第四节 “分轨制”应对与海事人际法律冲突的协调 |
一、海事法律“分轨制”的存与废 |
二、海事人际法律冲突协调:一个应对“分轨制”的不同视角 |
三、海事人际冲突法的构建 |
四、海事人际冲突规范构建的若干建议 |
第五节 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事法律冲突下的人际海事法律冲突等下位法律冲突问题 |
一、四地区际冲突法制的初步构建与下位法律冲突 |
二、四地应对区际法律冲突下之下位法律冲突的规定 |
三、四地相关规定评述 |
注释 第五章 涉中国内河之界河及多国河流海事法律冲突与协调 |
第一节 黑龙江-阿穆尔河货物运输海事法律冲突与协调 |
一、黑龙江-阿穆尔河货物运输法律冲突 |
二、黑龙江-阿穆尔河货物运输相关法律实践 |
三、黑龙江-阿穆尔河货物运输所涉海事法律冲突的应对 |
第二节 澜沧江-湄公河货物运输海事法律冲突与协调 |
一、中老缅泰澜沧江-湄公河通航的法律基础 |
二、柬越通航的法律基础 |
三、中国涉澜沧江-湄公河货运海事司法实践 |
四、澜沧江-湄公河货物运输所涉各国海事法律冲突 |
五、澜沧江-湄公河全流域通航与海事法律冲突的协调 |
六、全流域通航与海事法律冲突的协调:中国的立场 |
注释 结论 附件 |
注释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后记 |
四、共同海损纠纷案件(论文参考文献)
- [1]海运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存废研究[D]. 孙伊凡. 天津财经大学, 2020(07)
- [2]海盗赎金保险责任问题研究[D]. 宋辉.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3]共同海损视角下海盗赎金分摊问题研究[D]. 高姚. 辽宁大学, 2019(01)
- [4]《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修订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规划建议[J]. 吴勇奇. 海大法律评论, 2017(00)
- [5]海商法自体性研究[D]. 曹兴国. 大连海事大学, 2017(09)
- [6]中国海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完善之研究——《海商法》第十四章修改的必要性及具体建议[J]. 佟尧,王国华.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6(04)
- [7]中国海法典编纂论纲[J]. 司玉琢,李天生.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5(03)
- [8]中国海法典编纂论纲[J]. 司玉琢,李天生. 国际法研究, 2015(04)
- [9]共同海损法律适用研究[D]. 董水清. 华东政法大学, 2014(12)
- [10]中国内河沿海海事法律冲突及协调问题研究 ——以货物运输为中心[D]. 周新. 复旦大学, 201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