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青海省退耕还林(草)工作中有关技术问题探讨(论文文献综述)
黄晨璐[1](2021)在《近40年黄土高原土壤侵蚀时空变化及其主控因子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黄土高原曾是我国乃至世界上水土流失最为严重的地区之一。过去数十年来,我国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黄土高原土壤侵蚀进行了长期和系统的治理,先后实施了小流域综合治理和退耕还林(草)等重大生态建设工程,使黄土高原水土流失得到初步遏制,入黄泥沙明显减少。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学者们在黄土高原的土壤侵蚀、水土保持、黄河输沙、土地利用和植被变化等方面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但是,对长时间序列下土壤侵蚀速率制图方法、土壤侵蚀时空变化规律和土壤侵蚀主控因子等,仍有待进一步的探索和研究。本文基于土壤侵蚀高分辨率抽样调查和区域土壤侵因子数据、CSLE模型、机器学习方法、地图代数与空间预测等方法完成土壤侵蚀制图,系统分析了黄土高原近40年来土壤侵蚀速率的时空变化规律及退耕还林(草)前后土壤侵蚀主控因子的变化,阐明了土地利用与覆被变化对土壤侵蚀的影响,为新时期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提供科学支撑。研究取得以下主要结论:(1)黄土高原侵蚀环境以土壤可蚀性强、地表坡度较陡为黄土高原土壤侵蚀环境的基本特征,2000年前坡耕地多、植被覆盖率较低是土壤侵蚀的主要诱发因素。2000年以来,随着退耕还林(草)工程措施的大规模实施,陡坡耕地退耕、林草植被逐渐恢复、工程措施不断生效,是土壤侵蚀减弱的主要因素。(2)地图代数法和空间预测法均可完成对黄土高原土壤侵蚀的制图,两种制图结果均能反映黄土高原土壤侵蚀的宏观格局,土壤侵蚀速率>500 t/(km2?a)的均集中于黄土丘陵沟壑区;地图代数与基于抽样调查的空间预测法所计算的土壤侵蚀速率均值分别为640.0 t/(km2?a)和522.41 t/(km2?a),空间预测制图结果与泥沙观测数据更为接近,并且能够更好的反映抽样点以外的局部差异,可作为区域土壤侵蚀制图的首选方法。(3)黄土高原1980、1990、2000、2010、2017年土壤侵蚀速率依次为2207.57、1725.13、981.18、727.79、640.00 t/(km2?a),近40年来持续递减,2000年后出现快速递减趋势。作为黄土高原土壤侵蚀最严重的区域,黄土丘陵沟壑区与黄土塬区土壤侵蚀速率虽呈显着减弱趋势,但其五期平均土壤侵蚀速率仍约达到全区平均值的两倍到三倍以上,黄土丘陵沟壑区土壤侵蚀速率依次为4015.15、3182.71、1828.95、1256.62、1031.89 t/(km2?a),黄土塬区土壤侵蚀速率依次为6013.25、4695.13、2106.06、1454.59、1547.67 t/(km2?a)。退耕还林(草)前,降雨侵蚀力(R)为土壤侵蚀主控因子,各项水保措施大规模实施后,生物措施(B)对土壤侵蚀速率的影响程度增加。以低覆盖草地为主的黄土高原风沙区,其土壤侵蚀受降雨侵蚀力(R)影响显着。黄土丘陵沟壑区土壤侵蚀主控因子在2000年前后发生了明显转变,从地形(LS)与植被(B)共同影响转变为降雨侵蚀力(R)、沟蚀因子(g)以及植被(B)共同影响。(4)2000年前,黄土高原以耕地和草地为主,两者面积占比达69.7%。2000年后,黄土高原林地面积增加,呈现耕地、林地、草地复合的土地利用结构特征;不同土地利用类型下的平均土壤侵蚀速率呈耕地>草地>林地的特征。1980~2017年,耕地转为林地的土壤侵蚀速率减少幅度最大,变化坡度为-74.84(t/(km2?a))/a,其次为耕地转草地、草地转林地,两者土壤侵蚀变化坡度分别为-51.88(t/(km2?a))/a、-49.05(t/(km2?a))/a;近40年来,黄土高原植被覆盖度呈不断上升趋势,从1980年的28.56%增加到2017年的61.85%,随着植被覆盖度的增大,土壤侵蚀逐渐减少。由低覆盖、中低覆盖转向更高覆盖等级的土壤侵蚀减少速率较大,变化坡度在-46.44~-18.24(t/(km2?a))/a之间。土地利用正向转移以及低覆盖植被向更高级别转移的情况均发生于黄土丘陵沟壑区与黄土塬区。
马国红[2](2020)在《固原市退耕还林的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退耕还林”是我国为积极应对生态环境恶化而于本世纪初推行的一套生态治理制度。本文作者曾实地参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的退耕还林工作。作为西部干旱地区,固原市的生态治理工作有着典型的标本意义,其具有积极的体系化治沙探索经验,但亦有诸多尚不完善之处。具体到法律层面,该市的法律规制与退耕还林实践有着明显的脱节现象。而这种制定法与社会实践的不协调并非仅在固原一地存在,国内外其他地区的相关治理实践中也或多或少存在着相似问题。对退耕还林工作中存在的实践与法律规制不协调的现象进行研究,有助于找寻到更为有效的法律管理方式。本文以作者在固原市实地调查取得的真实数据为依托,以思索法律规制与社会实践之间的关系为逻辑进路,通过比照分析国内外其他地区的相关制度设计与实践,在理论上分析讨论生态治理中法律规制与治理实践的互动作用;再结合固原市生态治理实践中的本地特色及在退耕还林过程中所存在的各种具体问题为具体对象加以分析讨论。在此基础之上,探讨固原市退耕还林的立法现状,肯定其本地化的立法特色,并评析其立法的不足之处,主要是从退耕还林的立法体系和配套制度两方面进行讨论分析。通过分析讨论,学习国内外相关领域的经验教训以为借鉴,以期得出有助于固原市退耕还林工作中完善退耕还林的法律制度及当地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理化建议,并最终提出对退耕还林制度的立法建议。希望能对固原市退耕还林法律制度的完善有所帮助。
崔乃心[3](2020)在《人文因素对于青海省土地利用/覆盖变化的空间效应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青海省地处青藏高原,属于典型的高原大陆性气候,地形地势复杂,特殊的高原高寒自然环境条件下,孕育了丰富的植物、动物、矿产等资源,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区,同时也是生态环境极其敏感和脆弱的区域。青海省南部的三江源地区因其是我国长江、黄河、澜沧江三大水系的源头区域,被称为“中华水塔”,对于维持我国生态环境的稳定性至关重要。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为改善青海省的总体生态环境状况,青海省政府以及国家相继出台一系列政策,如:退耕还林(草)工程、天然林保护工程、三北防护林工程、国家公园建设、生态移民政策措施等。对于改善青海省的自然环境状况起到了重要作用。其中退耕还林(草)工程是青海省众多生态保护工程中较早实施的、面积最大、影响最大的。且青海省的民族文化非常多样,其中以藏传佛教文化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最具有代表性。因此,本论文从退耕工程和宗教文化影响的角度探讨了人文因素对青海省土地利用的变化的影响,以期从人文因素的不同维度和多元化的视角来分析我国民族地区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对策。本文以1990-2015年6期土地利用遥感数据、NDVI植被盖度栅格数据、土壤栅格数据、寺庙和村落的矢量数据为基础地理数据,结合数字高程图(DEM)、地形图以及相关统计资料和野外调查的数据,通过NDVI、RUSLE土壤侵蚀模型分析了退耕还林(草)工程的成效,以及其空间效应;并通过建立修正的空间关系模型研究宗教文化对于土地利用/覆盖变化的空间效应,进一步解释人文因素(政策和文化)对于土地利用/覆盖变化的空间影响规律和机制。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如下:(1)在1990-2015年间,草地、未利用土地的面积整体上呈现减少趋势,而林地、水域、耕地和建筑用地面积所有增加,在2015年依次比退耕还林(草)工程实施之前依次增长了 0.23%、0.53%、0.03%和0.15%。虽然草地整体减少了 0.79%,但高、中密度草地的面积实际上是增多的,草地总面积减少主要是由于面积占比最大的低密度草地的减少幅度大于高、中密度草地的增长幅度。总体来说,退耕还林(草)工程对于生态环境的改善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面对低密度草地面积减少的现状,说明退耕还林(草)工程虽然改善了林地和中、高密度草地的退化状况、促进了未利用土地向可用土地的转变,但是并没有有效阻止低密度草地的减少。青海省在实施退耕还林(草)工程的时候,毁林开荒、林草复垦的现象始终存在,同时对于天然林和草场的保护力度还不够。(2)从植被覆盖角度来看,NDVI最大值和年均值在2000年退耕工程实施后有所增长,2015年NDVI平均值同比于1995年增长了 14.30%,且61.92%的区域植被覆盖度增长。从土壤侵蚀角度来看,青海省土壤侵蚀总量在2015年达到最低25年来最低,同比于1990年下降了 14.13%;“中度”以上侵蚀程度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自2005年以后逐年减少,在2015年降低到7.31%,低于还未实施退耕工程的1990年和1995年。虽然侵蚀程度相对较低的土壤面积达到青海省总面积的80%、土壤侵蚀总量也在逐年减少,但是青海省仍有约23.42%的土地为“强度”、“极强”以及“剧烈”侵蚀土地,并且这三类侵蚀土地的侵蚀总量占比达到84.78%。在青海省土壤侵蚀状况整体得到改善的情况下,着重关注三类较强侵蚀土地对应的区域是改善侵蚀状况的重中之重。(3)从退耕还林(草)工程实施的空间效应来说,针对土壤侵蚀的GWR局部回归模型并没有优于OLS的全局回归模型;同时两种模型的矫正R2均值不超过0.3644。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退耕工程的实施对于土壤侵蚀的空间效应不具有显着差异性;其次,采用OLS和GWR模型去解释不同土地利用对于土壤侵蚀产生的空间影响的有效性是比较有限的。而对于植被覆盖度来说,采用GWR模型的拟合优度高于OLS模型。在实施退耕工程之后,2015年各项解释因子的影响程度依次是:建筑用地>林地>水域>耕地>未利用土地>草地。比起未实施政策的1995年,主要有两个变化。其一:水域因子的系数大于耕地因子,排在耕地的前面。其二,2015年各类解释因子的系数的空间差异性大幅度下降,说明每种土地利用类型对于青海省各区域的植被覆盖度的影响的空间异质性降低,空间平稳性升高。就各项因子来说,负向作用最大的建筑用地对于植被盖度的抑制作用降低;林地对于植被盖度改善的促进作用增强;水域的抑制作用也有所降低,东西差异明显降低;耕地对于植被盖度的抑制作用增强变为继建筑用地之后第二大抑制因子。草地因子的系数一直是最低的,对于植被盖度的改善作用从模型上来看较小。(4)利用Ripley’s K函数所计算的寺庙和村落的空间分布格局结果表明:三江源地区17个县的寺庙和村落呈现出不同的空间分布特征。对于村落来说,除了治多县和格尔木县的村落表现出的显着聚集分布,其他15个县的村落在研究区域内呈现出空间随机分布格局。而寺庙的空间分布格局相对复杂,其中:达日县、治多县、玛多县、玛沁县、河南蒙古县和格尔木县6个县的寺庙数目少于10,导致空间格局无法计算。剩余11个县的寺庙呈现出两种空间格局:显着性聚集(玉树县、杂多县、称多县)和随机分布。(5)通过采用两个修正模型来研究寺庙和村落文化对于周边土地利用/覆被变化的空间效应。第一个P(rq)指标衡量寺庙和村落周边所有土地利用变化在不同空间范围内的空间关系,以及这种空间关系随时间的变化。第二个Pc(rq)指标则更加关注在时空尺度上特定类型的土地利用变化在寺庙周围的空间关系,而不再关注平均的空间关系。结果表明:首先,寺庙文化对于周边的土地利用/覆被变化具有显着作用,且这种作用主要表现为显着聚集,而村落文化与周边土地利用/覆被的变化没有显着的影响作用。其次,寺庙的空间分布格局对于寺庙对周围的土地利用变化的影响具有重要作用,而在村落的空间分布格局研究中没有发现这种相关性。具体来说,对于显着性聚集的寺庙来说,寺庙文化对周围土地利用变化的影响通过称为“聚集效应”的积累而得到加强。而对于在某些地区少于10座的寺庙来说,则该效果不会发挥促进作用。另外,在30类土地利用变化类型中,寺庙文化对于林地和草地的变化的影响最大。
王南英[4](2018)在《乐都县退耕还林工程实施情况及建议》文中研究表明本文阐述了乐都县退耕还林(草)工程的实施情况,介绍了其采取的主要措施,总结了其取得的成效,分析了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相应建议,以期为该县退耕还林(草)工程的实施提供参考。
胡振通[5](2016)在《中国草原生态补偿机制 ——基于内蒙甘肃两省(区)的实证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草原占到中国国土总面积的40%以上,是中国面积最大的陆地生态系统。草原具备生产生态双重属性,如何实现草原生态保护和促进牧民增收相结合是草原牧区可持续发展的重点和难点。为了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发展,中国确立了牧区发展实行“生产生态有机结合、生态优先”的基本方针,从2011年开始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是目前中国最重要的草原生态补偿机制。在世界范围内,生态补偿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森林和流域,关于草原生态补偿的研究文献非常少,而中国的草原生态补偿机制研究在2011年之后才有了一定的发展,但研究还很不完善,既没有形成成熟的分析框架,也缺少对核心问题的深入分析。本研究基于内蒙甘肃两省(区)四个纯牧业旗县的三次实地调研,累计调查牧户795户,对中国的草原生态补偿机制进行系统研究,以期完善中国的草原生态补偿制度。本研究首先系统地梳理了生态补偿机制的分析框架,在综述草原生态补偿现有研究基础上,提出草原生态补偿机制的分析框架,然后以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为基础,以草畜平衡、禁牧两种活动类型为研究对象,深入研究草原生态补偿的基线、标准的估算、标准的差别化、条件性、后评估等核心问题。通过草畜平衡奖励的基线、标准的估算、标准的差别化研究发现:草场面积是影响牧户是否超载和超载程度的重要因素,中小牧户是草原超载的主体;草畜平衡奖励存在严重的减畜和补偿的不对等关系,预期能够实现的减畜比例仅为8.3%;草畜平衡奖励标准需要差别化,核心在于瞄准草原超载的主体,将超载程度纳入考虑因素。通过禁牧补助标准的估算、标准的差别化等研究发现:基于机会成本法估算的禁牧补助标准的平均值为8.21元/亩,比实际标准的平均值(5.92元/亩)高2.29元/亩;禁牧补助标准需要差别化,应该综合考虑机会成本、生态重要性等因素,其中草地生产力是核心考虑因素;禁牧草场的选择需要综合考虑草场的生态属性和牧户的自愿性;在全禁牧类型中,有必要制定差别化的禁牧规定;禁牧政策需要谨慎处理,放缓禁牧速度。通过草原生态补偿的条件性研究发现:草原生态补偿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没有满足条件性,呈现出弱监管的特性,造成弱监管的根源在于草原生态补偿标准偏低、违约成本太低和实际监管概率偏低。草原生态补偿监督管理权的分配,以村级草管员为主体,以大学生村官草管员为补充是相对合理的选择。通过草原生态补偿的后评估研究发现:草原生态补偿实施以后,草原生态环境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但超载过牧的现状没有得到根本的转变,样本调研旗县2011-2014年减畜任务达成比例为42%,减畜任务达成情况一般。平均每户理论收入影响为-8607元,草原生态补偿标准存在偏低,需要在原有基础上提高约35%,平均每户的实际收入影响为16686元,牧民没有严格按照政策要求进行完全的减畜。牧民对草原生态补偿的政策满意度为57%,不同旗县之间存在差异。牧民对草原生态补偿的政策满意度越高,并不意味着草原生态补偿的政策设计和执行就越好,政策满意度越高,实际收入影响正向越大,生态效果可能不佳。
刘青芳[6](2014)在《青海省退耕还林工程经验和问题思考》文中研究指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退耕还林工(草)工程是西部大开发的一项重大的工程。青海省地处长江、黄河、澜沧江源头,生态建设任务十分繁重,实施好退耕还林工程具有重大意义。按照国务院"退耕还林(草)、封山育林、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总体要求,2000年,青海省开展了退耕还林工程以来,已历时15 a,对比政策的落实情况,造林种草、封山育林效果,反思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和存在的不足,为下一阶段退耕还林工程的深入开展意义重大。
马丽琼[7](2014)在《我国西北地区退耕还林(草)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退耕还林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一直是经济法所研究的对象之一。目前我国退耕还林相关规范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只是《退耕还林条例》,它仅属于行政法规,法律位阶较低;而退耕还林工程作为一项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巨大工程,它具有长期性和持久性,仅仅以行政法规来加以管理是明显不够的。当前退耕还林尚存在诸多法律制度问题亟待解决,由于退耕还林是一个实践性的工程,实施工程的地理环境之间差异巨大,单纯从理论上论证远远不足,因此要结合实证研究的方法,通过对西北五省份的统计数据进行分析,从更具可操作性上来完善西北地区退耕还林的法律制度。《退耕还林条例》的规定与其他的法律规定存在一些冲突,在监督管理方面,退耕还林管护检查制度不合理,补助与管护挂钩不合理,有可能加重退耕户的义务。在实践中,根据现有的规定,使退耕户采伐林木存在一定的困难性,对其所有的林木不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退耕户养护、管理的积极性。在补偿补贴方面,补偿标准未能体现地区差别、植被差异;生态林的补贴时间过短、经济林的补偿期限太短;补偿发放混乱,发放政策不稳定。以上冲突与混乱问题,需要从法律上加以完善,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由于制度约束的不完善而导致的环境问题。陡坡耕地、荒山荒地和沙化耕地是退耕还林草工程开展的主要对象,可以说西北各省区是我国今后退耕还林的重点地区,保证西北各省区退耕还林的健康持续推进,是对西北各省区及全国的生态环境改善都有重大的意义。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西北地区退耕还林(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首先,制定《退耕还林法》。其次,明确土地经营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增加退耕农户对林产品的处置权;加强法律制裁力度,建立有效的执法监督机制尤其重要,这是切实规范环境执法行为的必要条件。最后,有针对性地放宽林粮间作,补助比照粮价实行;生态补偿机制,问责机制的建立,加强对行政部门的监督。陡坡耕地、荒山荒地和沙化耕地是退耕还林草工程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只有从制度上把《退耕还林法》规定出来,荒漠化的问题才能从根本上得到遏制,结合西北地区不同土地类型的特点,建立适合我国西北地区退耕还林的法律规制体系,有利于我国环境问题的整体治理,是当今我国法制建设进程中环境法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立生态文明的法制要求。
陈芳淼[8](2013)在《区域荒漠化演变机制的六元法研究 ——以我国西部地区荒漠化问题为例》文中研究表明从历史演变状况看,荒漠化问题区域特征明显,整体可归属于地理系统问题。因此,用地理系统方法衡量与评价荒漠化问题具有科学性。地理学是实践科学。使用地理系统方法在认识荒漠化演化机制的同时,可以为防治工作提供重要理论指导。依据地理学特征,可将区域荒漠化问题划分到耕地、草地、林地、湿地-水系、沙地、社区六元结构板块,进行基本状况、发展趋势、主要原因及演化机制认识(简称六元法)。我国西部地区地域辽阔、政治地位重要、文化结构多元,其可持续发展对我国乃至整个亚太地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近半个多世纪以来,该区域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但与此同时出现了区域荒漠化问题加重、生态环境恶化、地理系统变化剧烈等问题,严重影响区域协调发展。本研究用六元法,从村庄、县域、省域、区域尺度,对西部地区荒漠化问题进行逐级研究验证,分析认识区域荒漠化演化机制,探索防治对策,同时检验六元法的有效性。研究得出如下结论:1、我国西部地区荒漠化演化基本机制通过六元法多层次、多点、长历史时段考察,得出我国西部地区荒漠化演化机制为:耕地扩张,耕地质量下降;天然草地缩减、人工草场扩大,草地整体退化严重;天然林遭到严重破坏,近期人工林地面积稳步扩大,林地生态经济功能较弱;湿地-水系萎缩,地表水面积减少,河流径流不稳定性增加,地下水位下降,冰川融化加剧;沙地系统局部得到控制,整体扩张:社区扩张明显,城镇居民区和工矿区建设步伐快,大量占用郊区优质耕地。上述发展趋势反映出耕地、社区、人工林地扩张,草地、湿地-水系显着退化,沙地整体形势严峻,西部地区荒漠化形势不容乐观。进一步分析表明,导致西部荒漠化问题严峻化的基本因素为人为因素与自然因素。其中,人为因素占主导方面。2、我国西部地区防治荒漠化对策建议研究对未来西部地区防治荒漠化工作提出如下建议:1)加强区域防治荒漠化管理机构与机制建设;2)彻查全区资源环境状况,为防治工作提供依据;3)严格控制耕地、社区发展,其中包括工矿业经济发展,建立严格的草地、湿地-水系保护体系;4)将防治荒漠化措施落实到每一个村庄或嘎查;5)尊重民族区域防治荒漠化的传统经验,制定少数民族地区生态经济综合发展政策;6)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暖在西部地区产生的荒漠化效应;7)全面加强防治荒漠化的科学技术体系建设,为防治工作提供理论指导与技术支撑。3、六元法应用认识对“六元法”的实际应用得出如下认识:1)利用“六元法”进行区域荒漠化研究可覆盖全地理区域,研究方法简洁,研究结果条理清晰,问题定位准确,容易得出明确结论;2)“六元法”适用于多尺度地理系统(从村庄到全球系统)研究,上下尺度间研究结果互为印证,利于原因诊断;3)可分别六单元进行纵向历史发展趋势演变研究,借以从历史角度清晰地判明各自的发展轨迹与彼此演替机制;4)可分别区域地理特征,判断单元荒漠化轻重关系与主次矛盾:5)县域及以下尺度的研究中,注意从主体地理单元把握荒漠化现状及其演化过程的细节,寻求针对性防治对策;县域以上尺度的研究中,注意对各地理单元变化趋势进行归纳总结,理清演变机制。
王楠[9](2011)在《我国西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1999年,中央政府正式提出西部大开发战略,在政策、资金、项目等方面给予西部地区大力支持,将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广西、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内蒙古等十二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纳入西部大开发范围。在西部大开发提出之初,我国领导人就指出应该将西部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放在重要位置,不能走“先破坏,后治理”的老路子,不仅如此,西部地区生态环境整体脆弱,有些地区一旦破坏就很难恢复甚至永久性无法恢复。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以来,西部地区的经济取得了显着的进步。但是,我们同时也应看到,随着西部大开发的不断深入,西部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也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压力,各种生态环境问题不断出现。如何在经济发展与当地生态环境保护之间取得适度的平衡,成为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在导论部分,笔者在对“生态”、“环境”、“生态环境”等概念的内涵进行梳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对当前学界有关“生态法”、“环境法”等概念的使用问题进行了分析。笔者认为,从我国目前现行的生态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法》中的界定来看,没有必要以“生态法”、“生态环境法”等概念来代替现在广泛使用的“环境法”、“环境保护法”等类似概念。之后,笔者对国内有关西部大开发法治环境建设、生态环境问题的资料做了一个大致的梳理。本文主要采用文献分析法、规范分析法、价值分析法、实地调查法为主要研究方法,对近些年来西部地区出现的主要生态环境问题进行分析,并试图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第一章主要介绍西部地区生态环境现状。我国西部地区生态环境的基本状况有这样几个特点:一是生态环境重要,二是生态环境脆弱,三是生态环境保护压力大。如何既实现经济社会全而发展,提高当地群众的生活水平,又较好的保护当地的生态环境,为全国的生态环境改善做出应有的贡献,是一个很有挑战性的问题。近些年来,我国主要领导人先后在不同场合都不断强调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特别是西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事实上,近些年来,随着各级政府重视程度的不断增强、投入的不断增加、技术的进步、重大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的实施,西部地区在生态环境方面也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绩。但是,即便如此,包括西部地区在内的全国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仍然处于“局部好转、整体恶化”的趋势之下。西部地区的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生物多样性减少、森林资源减少、冰川消融迅速等问题仍然形势严峻。第二章在前一章梳理西部地区生态环境现状的基础上,对西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法制现状做了一个简要的介绍。这种安排是基于这样的思路:我国西部地区生态环境现状大致如何?这种现状是在何种制度环境下形成的?因此,本章第一节对我国整体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做了一个简要的介绍。本章第二节重点对西部民族自治地方有关生生态环境保护的自治立法,包括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变通立法和变通规定,做了一个大致的梳理。西部地区作为我国少数民族人口最为集中的地方,也是我国民族自治地方最为集中的地方,有着大量的自治立法,这些自治立法中有许多足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对它们进行个初步梳理分析,对了解西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法制现状是十分必要的。经过分析,笔者基本认为,我国广大西部民族自治地方并没有充分发挥自治立法的优势,做好当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第三章的主要研究内容是我国生态环境执法问题。第一节对生态环境执法体制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的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当前环境执法面临着这样一些困难:地方政府注重经济增长,忽视环境问题;企业违法成本低;违法处罚手段少,力度弱;政府部门上下配合、部门联动难等问题。在此基础上,作者提出了相应的建议。第二节对《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发展历程以及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认为该法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完善该法的建议。第四章对国外欠发达地区开发情况进行了梳理。第一节对美国西进运动、苏联的西伯利亚开发和其它国家的欠发达地区开发背景、基本过程进行了梳理,认为这些欠发达地区的开发有一些共同的成功经验,包括中央政府高度重视;建立权威性的开发组织机构;制定科学的开发政策和法规,并以其为导向;中央政府积极扶持,进行大规模投资等。但是,其中也存在一些教训值得吸取,如开发过程中忽视了生态环境的保护;忽视对开发地传统文化的保护;忽视轻重工业均衡发展;忽视开发地区的内部发展动力等。这些经验教训可以为我国西部大开发提供有益的借鉴,避免重蹈覆辙。第五章主要论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建设问题。当前学界所说的生态效益补偿,不是强调生态学意义上的态系统的自我恢复,而主要是强调为了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的生态功能或生态价值,针对生态环境进行的补偿、恢复、综合治理等行为,以及基于环境保护和利用自然资源而对可能因此丧失发展机会的区域内的居民承担的给予资金、技术、实物上的补偿、政策上的优惠等行为。笔者认为,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建设将对森林资源、水资源、草场资源等环境要素的保护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本章首先从现实需要、经济学原理、生态正义等角度分析了对西部地区实施生态效益补偿的必要性。在对我国当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如何促进我国整体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建设提出了一些建议。文章的最后一部分是全文结语。对于如何切实加强西部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有学者提出了建设西部生态经济特区,也有许多学者提出了应该实行“绿色GDP”制度。目前,已经有个别重要生态保护区开始实行“绿色GDP”制度,这是一个良好的实践开端。此外,笔者认为,加强西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最主要的一点是加强现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实施。目前,在应对传统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方面,我国已经建立起了基本的法律体系,应该将着重点放到法律的执行上来。在应对不断出现的新型生态环境问题方面,我们当然还需要不断加强立法工作。此外,我们应该认识到,生态环境保护应该逐步走出单环境要素保护的思维模式,在制度设计、生态环境执法、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监督等各方而都应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整体观。西部地区的生态环境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本文的研究还远远不能囊括西部地区所面临的生态环境问题。对于一些论文尚未涉及的问题,只能留待今后的学习中进一步关注、研究。
吴江红,王登亚[10](2009)在《青海省退耕还林工程实施效果及后续产业发展探讨》文中研究说明自2000年开始实施退耕还林工程以来青海省生态环境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也使退耕农民得到了实惠,然而特殊的自然地理环境限制和阻碍了退耕还林工程后续产业的发展。对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在实践中的实施情况、取得的成效和面临的困难与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论述,提出了对策。
二、青海省退耕还林(草)工作中有关技术问题探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青海省退耕还林(草)工作中有关技术问题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1)近40年黄土高原土壤侵蚀时空变化及其主控因子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区域土壤侵蚀因子研究 |
1.2.2 土壤侵蚀模型研究 |
1.2.3 区域土壤侵蚀主控因子研究 |
1.2.4 区域土壤侵蚀制图研究 |
1.2.5 区域土壤侵蚀产沙与输沙关系研究 |
1.2.6 存在的问题 |
1.3 研究目标与内容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内容 |
1.4 拟解决的科学问题 |
1.5 总体技术路线 |
第二章 基础数据及研究方法 |
2.1 研究区概况 |
2.1.1 自然地理特征 |
2.1.2 土壤侵蚀与治理成效 |
2.2 基础数据 |
2.2.1 土壤侵蚀抽样调查单元数据 |
2.2.2 用于计算并验证区域土壤侵蚀速率的相关数据 |
2.3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2.3.1 基于地图代数法制图 |
2.3.2 土壤侵蚀因子的重要性评估与敏感性分析 |
2.3.3 基于机器学习的土壤侵蚀空间预测及其评价指标 |
2.3.4 泥沙输移比模型 |
2.3.5 相关统计分析方法 |
第三章 黄土高原区域土壤侵蚀因子研究 |
3.1 自然因子分析 |
3.1.1 年降雨量时空变化分析 |
3.1.2 降雨侵蚀力时空变化分析 |
3.1.3 土壤可蚀性分析 |
3.1.4 地形因子分析 |
3.1.5 沟蚀因子分析 |
3.2 水土保持措施因子分析 |
3.2.1 生物措施因子分析 |
3.2.2 工程措施因子分析 |
3.2.3 耕作措施因子分析 |
3.3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黄土高原土壤侵蚀制图与分析 |
4.1 土壤侵蚀制图 |
4.1.1 地图代数制图 |
4.1.2 空间预测制图 |
4.2 两种制图方法结果对比分析 |
4.2.1 空间分布特征对比分析 |
4.2.2 统计特征对比分析 |
4.3 侵蚀产沙与输沙关系分析 |
4.3.1 泥沙输移比变化分析 |
4.3.2 两种制图结果合理性分析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黄土高原土壤侵蚀速率时空变化及其主控因子分析 |
5.1 土壤侵蚀速率分析 |
5.1.1 土壤侵蚀速率空间分布特征分析 |
5.1.2 土壤侵蚀速率动态变化分析 |
5.2 土壤侵蚀主控因子分析 |
5.2.1 土壤侵蚀主控因子分析 |
5.2.2 土壤侵蚀因子敏感性分析 |
5.3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黄土高原土地利用/覆被变化对土壤侵蚀影响分析 |
6.1 土地利用结构特征及其对土壤侵蚀影响分析 |
6.1.1 土地利用结构特征分析 |
6.1.2 不同土地利用下土壤侵蚀分布特征 |
6.1.3 土地利用变化对土壤侵蚀的影响 |
6.2 植被覆盖度变化特征及其与土壤侵蚀关系 |
6.2.1 植被覆盖度时空变化分析 |
6.2.2 不同植被覆盖度下土壤侵蚀分布特征 |
6.2.3 植被覆盖度变化对土壤侵蚀的影响 |
6.3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结论和讨论 |
7.1 结论 |
7.2 创新点 |
7.3 讨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的科研成果 |
参与项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2)固原市退耕还林的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退耕还林实施现状及其法律规范概述 |
第一节 退耕还林历史演变及其发展现状 |
一、退耕还林政策演变 |
二、我国退耕还林发展现状概述 |
第二节 域外退耕还林相关法律制度 |
一、各国退耕还林立法体系 |
二、域外退耕还林的相关制度 |
第三节 我国全国性退耕还林的法律规范 |
一、退耕还林的立法体系 |
二、退耕还林的技术规定 |
三、退耕还林的管理规定 |
第四节 我国地方性的退耕还林规范及其评价 |
一、退耕还林的管理规范 |
二、退耕还林的成果巩固及其他规范 |
第二章 固原市退耕还林实施现状调查与分析 |
第一节 农户参与退耕还林的基本情况 |
一、调查农户基本情况 |
二、对退耕还林的认知程度和参与自主权 |
三、参与退耕土地的质量与面积变化 |
第二节 退耕还林的管理情况 |
一、退耕还林的作业技术与成活率 |
二、退耕还林的管护与林权问题 |
三、退耕还林的补助情况 |
第三节 退耕前后效益变化及农户的期望 |
一、退耕前后效益情况 |
二、农户对退耕还林的评价及期待 |
第四节 固原市退耕还林实践存在的问题 |
第三章 固原市退耕还林法律制度评析 |
第一节 固原市退耕还林管理规范的优势 |
一、较为科学的补植补造与检查验收规范 |
二、管护等管理规范比较健全 |
三、新一轮退耕还林实施管理规范具针对性 |
第二节 固原市退耕还林法律与管理规范存在不足 |
一、退耕还林法律规范不健全 |
二、退耕还林管理规范不完善 |
第三节 退耕还林相关配套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生态补偿制度尚不健全 |
二、管护制度不完善 |
三、公众参与制度不完善 |
第四章 固原市退耕还林法律制度的合理化建议 |
第一节 退耕还林法律与管理规范的完善 |
一、出台《固原市退耕还林保护条例》 |
二、补充管理规范的具体内容 |
第二节 退耕还林重点配套制度的完善 |
一、健全和落实退耕还林生态补偿制度 |
二、完善退耕还林管护制度 |
三、公众参与制度的改进 |
第三节 借鉴域外及我国地方性法律制度的先进经验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录一 关于固原市退耕还林情况调查问卷 |
附录二 访谈提纲:对农户和村委干部的访谈 |
(3)人文因素对于青海省土地利用/覆盖变化的空间效应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以及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相关研究进展 |
一. 人文因素对土地利用/覆被变化影响的研究进展 |
二. 退耕还林(草)工程基本状况及研究进展 |
第三节 文化因素对土地利用/履被变化影响的研究进展 |
第二章 研究区域与研究方法 |
第一节 研究区概况 |
第二节 数据来源及预处理 |
一、数据来源 |
二、数据预处理 |
第三节 研究内容以及目的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目的 |
三、技术路线图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一、土地利用履被转移矩阵 |
二、RUSLE的模型计算 |
三、土壤侵蚀量的评价标准 |
四、地理加权回归模型(GWR) |
五、点格局分析-Ripley's K函数 |
六、寺庙、村落和周边所有土地利用履被变化的空间关系函数 |
第三章 青海省退耕还林(草)政策的影响 |
第一节 青海省1990-2015土地利用变化 |
一、整体变化 |
二、耕地变化 |
三、林地变化 |
四、草地变化 |
五、未利用土地变化 |
第二节 退耕还林(草)政策成效评估 |
一、退耕还林(草)前后的NDI变化 |
二、退耕还林前后土壤侵蚀量RUSLE变化 |
三、土壤侵蚀时空变化特征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青海省退耕还林(草)政策的空间效应分析 |
第一节 退耕还林(草)政策成效的OLS传统回归分析 |
一、基于NDVI的OLS最小二乘回归 |
二、基于RUSLE的OLS最小二乘回归 |
三、本章小结 |
第二节 退耕还林(草)政策空间差异性分析(空间地理加权回归GWR) |
一、基于NDVI的空间地理加权回归分析 |
二、基于RUSLE的空间地理加权回归分析 |
三、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文化对于土地利用/覆被变化的空间效应 |
第一节 寺庙、村落的空间格局特征 |
第二节 寺庙、村落对周边所有土地利用变化的空间效应 |
一、寺庙对周边土地利用变化的空间效应 |
二、村落对周边土地利用变化的空间效应 |
三、寺庙和村落对周边土地利用变化的对比分析 |
第三节 寺庙对于周边特定土地利用变化的空间效应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结论 |
一、青海省土地利用变化 |
二、退耕还林(草)政策对于土地利用变化的空间效应 |
三、寺庙文化对于土地利用变化的空间效应 |
第二节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ⅰ |
附录ⅱ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4)乐都县退耕还林工程实施情况及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1 退耕还林 (草) 工程实施情况 |
1.1 任务完成情况 |
1.2 退耕还林补助款拨付及粮食发放情况 |
2 主要措施 |
2.1 强化领导, 切实落实责任 |
2.2 注重质量, 严格工程管理和资金管理 |
2.3 广泛宣传, 突出实用技术服务指导 |
2.4 严格兑现, 公开办事程序 |
2.5 狠抓管护, 注重工程建设效益 |
3 主要成效 |
3.1 解决干旱山区群众的温饱问题, 增加群众收入 |
3.2 增强森林资源储备, 改善生态环境 |
3.3 带动多产业的开发, 形成多业发展的良好态势 |
3.4 深化产权制度改革, 带动非公有制林业经济快速发展 |
3.5 初步培植了后续产业 |
4 存在的问题 |
5 建议 |
(5)中国草原生态补偿机制 ——基于内蒙甘肃两省(区)的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研究目标与研究内容 |
1.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区域和数据来源 |
1.5 本文的主要创新点 |
第二章 国内外研究进展 |
2.1 生态补偿和环境服务付费(PES) |
2.1.1 环境服务付费(PES)的概念 |
2.1.2 生态补偿的概念 |
2.1.3 生态补偿与PES的比较 |
2.1.4 生态补偿:近十年的快速发展 |
2.2 生态补偿机制的分析框架:国内外研究综述 |
2.2.1 生态补偿的主体:卖方、买方 |
2.2.2 生态补偿的客体:活动类型、环境服务 |
2.2.3 生态补偿的标准:核算方法、差别化 |
2.2.4 生态补偿的条件性 |
2.2.5 生态补偿的效率:基线、额外性、瞄准 |
2.2.6 生态补偿和缓减贫困 |
2.2.7 评述小结 |
2.3 草原生态补偿相关研究综述 |
2.3.1 草原生态补偿机制 |
2.3.2 超载过牧和草畜平衡 |
2.3.3 禁牧 |
2.3.4 草原生态补偿的标准 |
2.3.5 草原生态补偿的条件性 |
2.3.6 草原生态补偿的后评估 |
2.3.7 评述小结 |
第三章 草原生态补偿机制的分析框架 |
3.1 中国草原生态补偿项目和实施概述 |
3.1.1 退牧还草工程 |
3.1.2 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
3.2 草原生态补偿机制的分析框架 |
3.2.1 草原生态补偿的主体 |
3.2.2 草原生态补偿的客体 |
3.2.3 草原生态补偿的基线 |
3.2.4 草原生态补偿标准的估算 |
3.2.5 草原生态补偿标准的差别化 |
3.2.6 草原生态补偿的条件性 |
3.2.7 草原生态补偿的后评估 |
3.2.8 小结 |
第四章 草原生态补偿:超载过牧和草畜平衡奖励 |
4.1 草畜平衡奖励的基线:草原超载过牧的牧户异质性研究 |
4.1.1 理论分析和研究假设 |
4.1.2 数据来源和描述性统计 |
4.1.3 模型选择和估计结果 |
4.1.4 小结 |
4.2 草畜平衡奖励标准的估算:基于机会成本法的减畜和补偿的对等关系研究 |
4.2.1 理论分析框架 |
4.2.2 数据来源 |
4.2.3 实证分析结果 |
4.2.4 进一步地探讨 |
4.2.5 小结 |
4.3 草畜平衡奖励标准的差别化:基于机会成本的异质性 |
4.3.1 内涵辨析 |
4.3.2 差别化实施现状 |
4.3.3 差别化和依据 |
4.3.4 小结 |
第五章 草原生态补偿:禁牧和禁牧补助 |
5.1 禁牧补助标准的估算:基于机会成本法 |
5.1.1 估算方法 |
5.1.2 数据来源 |
5.1.3 估算结果 |
5.1.4 小结 |
5.2 禁牧补助标准的差别化:基于机会成本和环境服务的异质性 |
5.2.1 内涵辨析 |
5.2.2 差别化实施现状 |
5.2.3 差别化和依据 |
5.2.4 小结 |
5.3 禁牧政策实施中的一些关键问题 |
5.3.1 研究区域 |
5.3.2 禁牧的瞄准:禁牧草场的选择 |
5.3.3 禁牧活动类型的创新:禁牧规定的差别化 |
5.3.4 禁牧补助的条件性和禁牧监管成本的降低 |
5.3.5 禁牧不禁养的适用性 |
5.3.6 牧户转产和进城的可行性 |
5.3.7 小结 |
第六章 草原生态补偿的条件性:监督管理 |
6.1 监督管理制度体系 |
6.1.1 禁牧和草畜平衡责任书制度 |
6.1.2 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制度 |
6.1.3 草原管护员制度 |
6.1.4 社会监督制度 |
6.1.5 绩效评价考核制度 |
6.2 弱监管下的博弈分析 |
6.2.1 草原生态补偿的监督博弈 |
6.2.2 弱监管的提出 |
6.2.3 弱监管的表现 |
6.2.4 弱监管的根源 |
6.2.5 草原生态补偿的动态博弈 |
6.2.6 小结 |
第七章 草原生态补偿的后评估:生态绩效、收入影响和政策满意度 |
7.1 评估思路 |
7.2 数据来源 |
7.3 生态绩效 |
7.3.1 草原生态恢复状况 |
7.3.2 减畜任务达成情况 |
7.4 收入影响 |
7.5 政策满意度 |
7.6 政策满意度和收入影响的相关关系 |
7.6.1 研究假设 |
7.6.2 模型建立 |
7.6.3 模型变量说明及描述性统计 |
7.6.4 估计结果 |
7.7 辨析三者之间的内在联系 |
7.8 小结 |
第八章 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
8.1 研究结论 |
8.2 政策建议 |
8.3 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问题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 草原畜牧业术语和统计口径 |
附录二 甘肃省天祝县草原生态补偿调查问卷 |
附录三 内蒙古草原生态补偿调查问卷 |
致谢 |
个人简历 |
(6)青海省退耕还林工程经验和问题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 回顾 |
2 经验 |
2.1 落实政府责任制 |
2.2 把握退耕地范围 |
2.3 推广科学造林 |
2.4 对现补助钱粮 |
2.5 做好种苗保障工作 |
2.6 加强后期管理 |
2.7 运用规范化管理手段 |
3 有待提高和解决的问题 |
3.1 稳定、提高退耕还林 (草) 工程成效 |
3.2 退耕农民增收的问题 |
(7)我国西北地区退耕还林(草)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来源、背景和意义 |
1. 选题来源 |
2. 选题背景 |
3. 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1. 国内研究现状 |
2. 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和创新之处 |
1. 研究内容 |
2. 创新之处 |
(四)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 研究思路 |
2. 研究方法 |
一、西北各省区退耕还林(草)实施状况 |
(一)甘肃省退耕还林(草)工程的实施状况 |
1. 退耕还林成效显着 |
2. 还需增加还林任务 |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耕还林(草)工程的实施状况 |
1. 退耕还林成效显着 |
2. 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三)陕西省退耕还林(草)工程的实施状况 |
1. 退耕还林成效显着 |
2. 生态系统逐步实现良性循环 |
3. 村民生存权利充分行使 |
(四)宁夏回族自治区退耕还林(草)工程的实施状况 |
1. 退耕还林成效显着 |
2. 土地现状不容乐观 |
3. 值得借鉴的地方 |
(五)青海省退耕还林(草)工程的实施状况 |
1. 退耕还林成效显着 |
2. 生态改善拉动经济发展 |
二、退耕还林(草)工程现有法律制度及其缺陷 |
(一)与现行法律存在冲突和矛盾 |
1. 与《宪法》的冲突 |
2. 与《土地承包法》的冲突 |
3. 与《土地管理法》的冲突 |
4. 与《物权法》的冲突 |
5. 与《森林法》的冲突 |
(二)监管制度不完善 |
1. 退耕还林管护检查制度不合理 |
2. 有可能加重退耕户的义务 |
3. 补助与管护挂钩不合理 |
(三)林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
1. 退耕户实现林权困难 |
2. 林权流转制度不健全 |
3. 林权主体混乱 |
4. 林权证发放混乱 |
(四)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
1. 补偿标准不合理 |
2. 补偿期限太短 |
3. 补偿发放不合理 |
三、我国西北地区退耕还林(草)法律规制的完善 |
(一)制定《退耕还林法》 |
(二)对西北地区退耕还林(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
1. 明确土地经营合同中的权利义务 |
2. 增加退耕农户对林产品的处置权 |
3. 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机制 |
4. 加强法律制裁力度 |
(三)修改完善相关法律规范 |
1. 有针对性地放宽林粮间作 |
2. 补助比照粮价实行 |
(四)加强相关机制的法律保障 |
1. 生态补偿机制 |
2. 问责机制的建立 |
3. 加强对行政部门的监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8)区域荒漠化演变机制的六元法研究 ——以我国西部地区荒漠化问题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目的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与目的 |
1.2 研究综述与理论发展 |
1.2.1 荒漠化研究进展 |
1.2.2 研究理论的发展与建立 |
1.3 研究方法与内容 |
1.3.1 研究范围划分 |
1.3.2 研究材料与方法 |
1.3.3 研究技术路线 |
1.3.4 研究内容 |
第二章 村庄尺度地理系统演变研究 |
2.1 耕地系统演变 |
2.2 草地系统演变 |
2.3 林地系统演变 |
2.4 湿地-水系演变 |
2.5 沙地系统演变 |
2.6 社区系统演变 |
2.7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县域尺度地理系统演变研究 |
3.1 舟曲县、九寨沟县地理系统演变对比研究 |
3.1.1 基本背景 |
3.1.2 地理系统演变过程对比 |
3.1.3 生态环境结果 |
3.2 生态工程作用下安塞县地理系统演变研究 |
3.2.1 基本背景 |
3.2.2 地理系统演变过程 |
3.2.3 生态环境结果 |
3.3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省(区)尺度地理系统演变研究 |
4.1 内蒙古自治区地理系统演变研究 |
4.1.1 耕地系统演变 |
4.1.2 草地系统演变 |
4.1.3 林地系统演变 |
4.1.4 湿地-水系演变 |
4.1.5 沙地系统演变 |
4.1.6 社区系统演变 |
4.1.7 基本认识 |
4.2 新疆维吾尔自治地理系统演变研究 |
4.2.1 耕地系统演变 |
4.2.2 草地系统演变 |
4.2.3 林地系统演变 |
4.2.4 湿地-水系资演变 |
4.2.5 沙地系统演变 |
4.2.6 社区系统演变 |
4.2.7 基本认识 |
4.3 云南省地理系统演变研究 |
4.3.1 耕地系统演变 |
4.3.2 草地系统演变 |
4.3.3 林地系统演变 |
4.3.4 湿地-水系演变 |
4.3.5 沙地(喀斯特地貌)系统演变 |
4.3.6 社区系统演变 |
4.3.7 基本认识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大区域尺度--黄土高原地理系统演变研究 |
5.1 耕地系统演变 |
5.2 草地系统演变 |
5.3 林地系统演变 |
5.4 湿地-水系演变 |
5.5 沙地系统演变 |
5.6 社区系统演变 |
5.7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西部地区荒漠化问题综合研究 |
6.1 西部地区地理系统演变 |
6.1.1 耕地系统演变 |
6.1.2 草地系统演变 |
6.1.3 林地系统演变 |
6.1.4 湿地-水系演变 |
6.1.5 沙地系统演变 |
6.1.6 社区系统演变 |
6.2 综合评价 |
6.3 西部地区荒漠化演变机制特征 |
6.3.1 耕地、社区扩大是地理系统变化的起点,在西北地区表现为系统间争水、在西南地区表现为系统间争地 |
6.3.2 湿地-水系萎缩带来全局性影响,水资源争夺更是西北地区荒漠化的源头 |
6.3.3 草地、林地是地理系统发展趋向优劣化的重要风向标 |
6.3.4 自然灾害频发,是不可抗拒的自然发展趋势 |
6.4 西部荒漠化演变机制根因分析 |
6.4.1 自然原因 |
6.4.2 根本原因 |
6.4.3 直接因素 |
6.4.4 综合分析 |
6.5 西部地区地理系统未来发展建设对策建议 |
6.5.1 加强区域防治荒漠化管理机构与体制建设 |
6.5.2 彻查整个区域资源环境情况,为管理建设提供依据 |
6.5.3 严格控制耕地、社区(包括工矿业经济)发展,建立完善的草地、湿地-水系保护体系 |
6.5.4 将防治荒漠化措施落实到每一个村庄或嘎查 |
6.5.5 尊重民族区域防治荒漠化的传统经验,制定少数民族地区生态经济综合发展政策 |
6.5.6 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暖在西部地区产生的荒漠化效应 |
6.5.7 全面加强防治荒漠化的科学技术体系建设,为防治工作提供理论指导与技术支撑 |
6.6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六元法”应用认识 |
7.1 “六元法”应用方法讨论 |
7.2 基于“六元法”西部荒漠化演变机制研究成果归纳 |
第八章 结论与讨论 |
8.1 结论 |
8.2 创新点 |
8.3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附录 |
附录一 问卷 |
附录二 附表 |
(9)我国西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相关概念界定 |
(一) 环境、生态、生态环境 |
(二) 环境法、生态法 |
(三)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的概念使用 |
(四) 几个意义上的"西部" |
三、相关研究动态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本文主要观点 |
六、本文的创新之处 |
七、本文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我国西部地区生态环境现状 |
第一节 西部地区生态环境特点 |
一、西部地区生态环境的总体特点 |
二、西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困难 |
第二节 西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政府规划 |
一、中央政府规划 |
二、地方政府规划 |
第三节 西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 |
一、森林覆盖率提高较快 |
二、防沙治沙工作取得重大突破 |
三、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区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
第四节 西部地区主要生态环境问题 |
一、水土流失严重 |
二、土地沙化和荒漠化形势严峻 |
三、生物多样性受到威胁 |
四、森林资源破坏严重 |
五、湖泊萎缩 |
六、全球气候变暖背景下的冰川加速消融 |
七、三江源地区的生态意义及其生态问题的产生 |
本章结语 |
第二章 西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法制现状 |
第一节 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法制现状 |
一、宪法 |
二、法律和行政法规 |
三、部门规章 |
四、地方法规 |
五、国际条约 |
第二节 西部民族地区生态环境保护自治立法现状 |
一、西部民族地区生态环境立法现状 |
(一) 自治条例 |
(二) 单行条例 |
(三) 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 |
二、西部民族自治地方生态环境立法存在问题 |
(一) 内容重复、结构相似 |
(二) 立法价值观念错位 |
(三) 立法内容不全面 |
(四) 立法内容政策化,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
三、完善西部民族自治地方生态环境立法的途径 |
(一) 完善民族自治地方环境立法体系 |
(二) 突出地方特色、加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
(三) 积极吸收优秀的少数民族习惯法内容 |
第三章 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问题研究 |
第一节 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状 |
一、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体制现状 |
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的主要问题 |
三、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的建议 |
第二节《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实施现状分析 |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
二、《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存在的问题 |
三、云南怒江开发中的环境影响评价问题 |
四、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建议 |
本章结语 |
第四章 国外欠发达地区开发经验借鉴 |
第一节 国外欠发达地区开发主要措施 |
一、美国的西进运动 |
二、苏联的西伯利亚开发 |
三、其它国家的欠发达地区开发项目 |
第二节 国外欠发达地区开发中的经验教训 |
一、经验总结 |
二、教训总结 |
三、外国欠发达地区开发经验借鉴 |
本章结语 |
第五章 西部地区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建设 |
第一节 对西部地区实行生态效益补偿的依据 |
一、生态效益补偿的现实需要 |
二、生态效益补偿的法律依据 |
三、生态效益补偿的理论依据 |
(一) 经济外部性理论 |
(二) 机会成本 |
(三) 其他理论依据 |
第二节 我国当前的生态效益补偿实践 |
一、各类文件中的相关阐述 |
二、我国的生态效益补偿实践 |
(一) 我国早期生态效益补偿实践 |
(二) 当前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践 |
第三节 现有生态效益补偿实践中的问题及制度完善 |
一、现有生态效益补偿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二、完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建议 |
本文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成果统计表 |
四、青海省退耕还林(草)工作中有关技术问题探讨(论文参考文献)
- [1]近40年黄土高原土壤侵蚀时空变化及其主控因子研究[D]. 黄晨璐. 西北大学, 2021(10)
- [2]固原市退耕还林的法律制度研究[D]. 马国红. 兰州大学, 2020(01)
- [3]人文因素对于青海省土地利用/覆盖变化的空间效应研究[D]. 崔乃心. 中央民族大学, 2020(01)
- [4]乐都县退耕还林工程实施情况及建议[J]. 王南英. 现代农业科技, 2018(10)
- [5]中国草原生态补偿机制 ——基于内蒙甘肃两省(区)的实证研究[D]. 胡振通. 中国农业大学, 2016(08)
- [6]青海省退耕还林工程经验和问题思考[J]. 刘青芳. 南方农业, 2014(21)
- [7]我国西北地区退耕还林(草)法律规制研究[D]. 马丽琼. 长安大学, 2014(02)
- [8]区域荒漠化演变机制的六元法研究 ——以我国西部地区荒漠化问题为例[D]. 陈芳淼. 中国农业大学, 2013(04)
- [9]我国西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 王楠. 中央民族大学, 2011(10)
- [10]青海省退耕还林工程实施效果及后续产业发展探讨[J]. 吴江红,王登亚. 贵州农业科学, 20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