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独资企业法若干问题刍议(论文文献综述)
万润发[1](2020)在《论职务代理的行为人 ——《民法总则》第170条第1款的解释论》文中指出《民法总则》第170条第1款从归属规范的角度规定了职务代理的一般规定,规定职务代理的行为人为“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在被代理人为商事组织的前提下,对这一术语进行文义解释,可以依照行为人与商事组织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标准,区分为商事组织的“工作人员”及“其他职务代理人”,以是否为商事组织的代表人为标准,可以将前者进一步区分为“其他工作人员”及“代表人”。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通过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商业使用人制度进行类型化,进一步区分为经理人、代办人以及店员。代表人依照商事组织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可以分为法人的代表人及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法人的代表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意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主要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聘用的人员、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人员,以及法人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其他职务代理人依照是否为商事组织的成员为标准,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商事组织的成员及其他行为人。商事组织的成员中公司股东不属于职务代理的行为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及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属于职务代理的行为人。其他行为人中董事属于职务代理的行为人,个人管理人可以解释为职务代理的行为人,个人独资企业的受托人在投资人授予其一定符合商业习惯的职务时,可以解释为职务代理的行为人。
施雯灏[2](2020)在《个人独资企业的刑法地位研究 ——基于112份判决的实证分析》文中认为我国刑法规定了自然人与单位两类犯罪主体,学界因解释方法不同,对于单位犯罪主体的具体所指一直存在争议,个人独资企业的刑法地位亦是其一。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并未明确将之排除在单位主体之外,但个人独资企业并不符合传统裁判经验所总结的单位主体的各项特质。个人独资企业的主体定位,是司法机关在审判之前就应当解决的问题,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追诉的效果,这关系到个人独资企业能否参加诉讼,其应当以什么样的身份参加诉讼的问题。若个人独资企业本身不可能有自己的意志和行为,不能够作为犯罪主体,那么就不能归于刑事诉讼案件被告人的角色,犯罪行为所导致的犯罪结果应当由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来承担,个人独资企业也不承担刑事责难。本文以理论界各学说为出发点,结合实务案例裁判进行数据分析,对各学说和实务做法提出了自己的批判,主要从以下四部分展开论述。第一章,追溯了个人独资企业的起源、发展和相关法律变迁,由此提出对刑法带来的冲击和挑战。第二章,整理了学界所持有的三种学说,肯定说的立足点在于条文未明确予以排斥、以所有制形式划分违反平等原则、单位的概念需要扩大、个人独资企业法有独立于个人的法律意义、大规模的个人独资企业按单位来处理更加客观;否定说的理由在于企业行为等同于投资人行为、利益实际归属于投资人、无法人资格、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单位犯罪刑罚较自然人犯罪更轻有轻纵嫌疑;区别说提出应分情况对待,投资人自己经营时应以自然人犯罪论,否则以单位论。文章还总结了不同学说的分歧之处。第三章,阐述了实证研究的样本情况,结合裁判文书举例,从中归纳了实务裁判的两种观点和理由,对不同层级法院、不同地区导致的裁判差异进行了叙述,并提到了政策对裁判的影响,提炼了由案例中发现的实务的困局。第四章,讲述了作者支持将个人独资企业归为单位犯罪主体的立场,从不宜拘泥文义解释、所有者意志不等于企业意志、利益归属不能否认单位犯罪主体地位、不宜因刑罚不合理性而缩窄单位犯罪主体范围、不宜以法人人格否认个人独资企业单位犯罪主体地位等五个角度阐述了自己的理由。
袁泉[3](2020)在《家庭农场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家庭农场”这一家庭承包经营的高级形态,乃是包括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内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四大形态之一,此“新型”乃相对于“传统”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言,而且亦可称为并无本质差异但实际外延更为狭窄的“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并较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更具典型性。当下,在近年来中央“一号文件”等的高度重视与大力推进之下,亟待进行家庭农场等的规范化与制度化的建设。事实上,当前家庭农场所呈现出的“政策性非法形态”已然成为阻碍其市场化、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发展的重要因素,特别是立法上的缺失导致其主体地位不明。因而,我国家庭农场法律规制问题应坚持宏观上的商事主体地位之肯定,并在微观上针对其具体形态进行对应选择。与此同时,基于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法治要求,诸如《公司法》《土地承包法》等,也为家庭农场立法提供了借鉴。所以,积极推动诸如《家庭农场法》抑或《家庭农场条例》等的制定,则势在必然,亦当然可行。本文共分为七个部分,主要基于家庭农场的商事主体定位并针对现实中的法律困境,重点展开法律规制上的制度构建。第一部分为绪论。本部分明确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开展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对主要创新进行阐述。第二部分为家庭农场的基本认识。本部分通过对家庭农场的基本概念、现实形态等的多维分析,以及与各临近的农业经营主体进行横向比较,从而奠定家庭农场的认识基础。第三部分为家庭农场的主体地位分析。本部分概述了家庭农场现有民事主体理论,同时对商事主体构成要件进行梳理,并契合公司法改革之精神,为家庭农场的主体定位奠定法理基础。第四部分为家庭农场的域内外模式与重要启示。本部分分别梳理域外家庭农场的几种典型模式,并通过与我国几大典型模式横向比较,以理性借鉴可“为我所用”之有益经验。第五部分为家庭农场面临的法律困境。本部分在分析家庭农场主体地位不明的基础上,对其认定标准、监管及退出机制等法律关系进行分析,揭示其所面临的突出法律困境。第六部分为家庭农场的法律规制。本部分重点提出确立主体地位、修正认定标准、完善登记规则、强化监管及退出机制等法律规制措施。第七部分为结论。我国家庭农场法律规制应着力于四大方面:一是商事主体形态下的“精准定位”,二是既有认定标准的“重新修订”,三是内部法律关系间的“区分对比”,四是全程性的“有效进入、多元监管、有序退出”。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4](2019)在《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SDPR-2019-0330009鲁市监法规字[2019]8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已经2019年11月17日省局局务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鲁市监法规字[2019]1号),认真遵照执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自2019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19日。本基准生效前制定的有关市场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除外)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同时废止。
周寒梅[5](2019)在《商事主体登记的效力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商事登记制度集中反映了商事主体的法定地位。目前,我国商事登记2的改革正逐步推广深化,需对商事登记制度的核心3问题———商事主体登记的效力问题展开透彻地研究。本文所研究的商事登记主要包括对商主体事项登记的实体4效力研究,而不包括财产抵押登记、一般交易事项登记、商事行为登记。作为商法的重要构成内容,有关商事主体登记的效力仍存在不少问题。首先,在理论层面,国内外学者观点却五花八门,至今未形成统一的认识,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关于商事主体登记效力的演进也各有差别。在门派林立的观点中,笔者综合归纳了较具代表性的学说观点:公法效力、私法效力;设权的效力和公示的效力;一般与特殊效力5;确认力、公信力以及对抗力等不同学说。该问题背后不仅体现了关于商事主体登记性质的判断,也蕴藏了效率、公平与安全、外观主义与公示主义等价值理念取舍,凸显了立法和实践背后各方利益博弈;其次,在立法层面,由于商法的内在特性,其调整商主体及其所实施经营行为的商事规范与民事行为规范存在较大差异,例如信赖保护程度、商主体的注意义务、意思自治的自由程度等。在民商一体的模式下,虽然有商事单行法,但个别规范不能掩盖商事主体登记效力规范欠缺的事实,商法规范和商行为规范体系匮乏;最后,在实践层面,边界模糊、裁判不一的问题频发,对商事主体登记效力存在误区,例如不少裁判文书中认为,商事登记分为设权性登记及证权性登记,并将商事主体登记的确认力直接等同于创设力等。总之,商事主体登记效力的理论研究不透、立法体系匮乏以及实践裁判模糊的问题亟待重视。本文在立足以上理论、立法及实践现状,以商事登记理论学说中的三效力说作为全文的纲领,对商事主体登记效力存在的争议、不足进行检讨,试图探寻商事主体登记效力的一般适用规则。本文在结语部分对整个商事登记立法体系等做了延伸性思考。在效力层面,以商事主体登记的确认力、公信力及对抗力分列成章进行探讨。文章结构主要分为五章,大致内容如下:第一章从有关理论学说入手,对目前有关效力的主要理论学说,即外部效力与内部效力的两效力说,确认力、公信力及对抗力的三效力说等学说进行讲解。本章旨在总结学术理论观点,并对商事主体登记效力提出自己的见解,为后文提供纲领性的写作思路。第二章分别总结国外及国内商事主体登记效力的立法现状,从确认力、公信力、对抗力三个角度展开,并对国内商事主体登记的效力之立法现状评析。在国内商事主体登记效力的立法中,着重介绍走在改革前列的广东等地的商事主体登记立法改革的现状及成果。通过立法现状的对比介绍,提出在商事主体登记效力的立法上存在的问题,例如,我国有关商事主体登记的立法内容过于分散,且交叉重叠留有空白,在商事登记的主体资格、登记的生效与对抗效力界定等均存在混同。以上二章,从法理学说、立法出发,结合实践,厘清商事主体登记效力在规则制定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将这些问题加以清晰简单的概括,以此作为论文写作的逻辑起点。下面三章论述则围绕商事主体登记的确认效力、公信效力,以及对抗效力具体展开。第三章从商事主体登记的确认力角度,分析确认力体现出的公法与私法复合属性、介绍我国学术观点有公法6行为说7、私法8行为说、公法私法9兼备说10。探讨确认效力和创设效力的选择、阐述营业资格和主体资格,究问小商人主体的登记豁免制度的合理性等问题;第四章从商事主体登记的公信力角度出发,分析公信力根基与来源,公信力影响因素即商事登记机关及商事登记审查方式,并结合实务案例探讨公信力相关的司法适用与制度构建等;第五章从商事主体登记的对抗力角度,辨析对抗力的种类及对抗模式、对商事主体登记对抗力案例剖析、提出对抗力适用的困惑和质疑,明晰商事主体登记对抗力的适用要件及多元赔偿支撑制度构建。结语部分总结全文并延伸思考,探寻商事登记效力体系完善的对策。
徐会元[6](2019)在《有限合伙企业形态转换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随着有限合伙这一企业形态在中小企业的蓬勃发展和在私募基金方面的广泛应用,有限合伙企业越来越被人们重视。在实践研究中我们发现,法律对于有限合伙企业形态转换方面规定甚少:只有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转换之间的规定,而向独资企业和公司转换方面处于空白阶段,而国外在这一方面则法律制度比较完善。面对实践中的需要,笔者旨在借鉴国外相关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的实践,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形态转换提出可行性建议。首先对转换的理论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接下来研究有限合伙企业在转换组织形态过程中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这两方面。在转变为普通合伙企业时,因我国法律对其有一定规定,侧重研究在程序上转换时流程,对是否应先退伙再入伙,何时转换对外生效这些问题进行探讨。在转变为独资企业的时候,实质要件是要求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程序上研究直接转换的可行性。在转变为公司制的时候,实质要件指的是在变更的时候注重注册资本和企业的规模,程序性要件指的是在这一过程中制定计划说明书、财产报告,建立合伙人表决制度和登记公告制度。最后关注的重点是在有限合伙企业形态转换的过程中应注重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赋予债权人异议权,并且在一定条件下享有提前清偿的能力,股东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建立替代性赔偿制度等举措。
席晓娟[7](2014)在《“处置不动产”的税法规制:以四类典型主体为中心》文中研究说明[目次]一、税法处置不动产的一般理论二、个人处置不动产的所得税三、个人独资企业处置不动产的纳税问题四、合伙企业处置不动产:纳税主体、义务与所得税五、公司处置不动产:以不动产投资和权益性收益所得税为中心一、税法处置不动产的一般理论(一)不动产范围的税法界定民法关于不动产范围的规定:一是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1]二是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税法关于不动产范围的规定: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筑
林苑嘉[8](2013)在《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若干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个人独资企业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为了更好地发展我国市场经济,必须完善地建立起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2000年1月,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实施给个人独资企业的发展确立了法律依据,使其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之一。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于规范个人独资企业行为,保护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推动个人独资企业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出台的时间比较短,又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现有规定的法律制度未能完全解决我国个人独资企业的诸多实际问题,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不便于操作的环节,这就说明其仍然存在一些值得完善的地方。本文概括了个人独资企业的产生与发展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历史演进,阐述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基本内容;对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包括设立条件、无限责任、经营范围、代理关系、转让和继承、清算法律制度等;同时,对域外个人独资企业法加以考察、比较研究,具体介绍美国、法国、德国和日本等四个有代表性国家独资企业法的情况;并针对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建议。
申天恩[9](2011)在《十年《个人独资企业法》论析》文中研究表明个人独资企业法实施十年来出现了立法与社会经济脱节的情况。在个人独资企业法律主体认知论上应当摒弃自然人主体资格延伸说;在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上应当作出与时俱进的立法修正;对个人独资企业营业转让应借鉴《德国商法典》、《韩国商法典》等,在债权转移和债务承担方面作出明确细致规定;在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清偿方面应引入英美法系的双重优先原则。
李友根[10](2010)在《论个体工商户制度的存与废——兼及中国特色制度的理论解读》文中研究说明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富有中国特色的个体工商户制度,其性质与法律地位问题,无论是实体法上还是程序法上,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践,均存在争议、混乱甚至矛盾。通过相关案例,法律及法律解释为切入点,系统地对我国个体工商户制度进行了考察,总结得出在当前的法律、理论与经济背景下,再修订《个体工商户条例》,并且续存着诸多传统制度不仅显得多余,而且相反是在开历史的倒车。
二、个人独资企业法若干问题刍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个人独资企业法若干问题刍议(论文提纲范文)
(1)论职务代理的行为人 ——《民法总则》第170条第1款的解释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一)对“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的理解 |
(二)引发的思考 |
1.“其他工作人员”之思考 |
2.代表人之困惑 |
3.其他执行工作任务的人员之困惑 |
(三)本文观点 |
二、其他工作人员——从商业使用人的角度展开 |
(一)经理人 |
1.经理人的界定 |
2.经理权及其权能范围 |
3.对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相关条文的梳理 |
4.小结:现行法律体系中经理人制度之不足 |
(二)代办人 |
1.代办人的界定及代办权的范围 |
2.代办人在我国的适用现状 |
(三)店员 |
1.店员的界定及范围 |
2.店员代理权的性质及范围 |
小结 |
三、代表人——代表权还是代理权? |
(一)法人的代表人 |
1.法定代表人 |
2.法人的意定代表人 |
(二)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 |
1.个人独资企业聘用的人员 |
2.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
3.法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
小结 |
四、其他职务代理人 |
(一)商事组织的成员 |
1.公司的股东 |
2.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
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
(二)其他行为人 |
1.非职工代表董事 |
2.基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执行工作任务的人员 |
3.其他基于商事组织委托执行工作任务的人员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2)个人独资企业的刑法地位研究 ——基于112份判决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来 |
1.2 个人独资企业给刑法带来的挑战 |
第2章 个人独资企业刑法地位之理论分歧 |
2.1 肯定说之观点 |
2.2 否定说之观点 |
2.3 区别说之观点 |
2.4 不同学说的分歧点 |
第3章 个人独资企业刑法地位之实践考察 |
3.1 样本的罪名选择 |
3.2 数据的基本情况 |
3.2.1 实务中的两种观点 |
3.2.2 不同层级法院导致的裁判差异 |
3.2.3 不同地区导致的裁判差异 |
3.3 政策对单位裁判的实质影响 |
3.4 实务裁判的困局 |
第4章 个人独资企业为单位犯罪主体之提倡 |
4.1 单位犯罪主体范围不宜拘泥于文义解释 |
4.2 所有者意志不等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意志 |
4.3 利益归属不能否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单位犯罪主体地位 |
4.4 不宜因刑罚设置的不合理性而缩窄单位犯罪主体范围 |
4.5 不宜以法人人格否认个人独资企业的单位犯罪主体地位 |
致谢 |
参考文献 |
(3)家庭农场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内研究总要 |
2.国外基本面貌 |
3.主要创新体现 |
二、家庭农场的基本认识 |
(一)基本概念 |
(二)现实形态 |
(三)形态变迁 |
1.起步阶段的高度集中模式:国营农场 |
2.市场过渡下的强制性选择:职工家庭农场 |
3.高度自由下的市场化选择:家庭农场 |
(四)临近概念的横向比较 |
1.家庭农场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
2.家庭农场与专业大户 |
3.家庭农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 |
4.家庭农场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
三、家庭农场的主体地位分析 |
(一)民事主体理论的“局限性”探讨 |
(二)商事主体理论的可行性分析 |
1.商事主体理论之一般 |
2.基本构成要件的符合 |
3.公司法立法精神之契合 |
四、家庭农场的域内外模式与重要启示 |
(一)域内典型模式 |
1.松江模式 |
2.宁波模式 |
3.四川模式 |
(二)域外典型模式 |
1.美国:大型农场 |
2.法国:中型农场 |
3.日本:小型农场 |
(三)比较与启示 |
1.提供主体形态的多样选择 |
2.加强土地流转的制度供给 |
3.完善家庭农场的登记制度 |
五、家庭农场面临的法律困境 |
(一)主体地位不明 |
1.理论界的主体地位之争 |
2.实践中主体形态的多样 |
(二)法律关系混乱 |
(三)认定标准不合理 |
1.“农村户籍”限制过大 |
2.“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不符合现实需求 |
3.“农业收入”为主限制了家庭农场的多元化发展 |
(四)登记与认证制度混乱 |
1.登记依据不明 |
2.登记内容笼统 |
3.登记与认证的混同 |
(五)监管与退出机制缺乏 |
(六)家庭农场基本立法缺失 |
六、家庭农场的规制建议 |
(一)商事主体地位确立 |
1.家庭农场的适宜商事主体形态 |
2.家庭农场不适宜的商事主体形态 |
(二)厘清法律关系 |
1.明晰成员权的取得 |
2.区分雇工权与成员权 |
3.明确财产范围 |
4.明确责任承担 |
(三)修正既有认定标准 |
1.取消农村户籍限制 |
2.制定收入构成分级制度 |
3.完善劳动力构成制度 |
(四)区分登记与认证制度 |
1.厘清登记性质 |
2.登记与认证双重标准并存 |
(五)明确监管与退出机制 |
1.坚持多元化监管原则 |
2.完善退出机制 |
(六)加快制定家庭农场基本立法 |
七、研究的四点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在校期间主要研究 |
(5)商事主体登记的效力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与论文结构 |
五、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商事登记制度发展及其效力的理论观点 |
第一节 商事登记制度的溯源 |
第二节 商事主体登记的厘清 |
第三节 登记效力的理论学说 |
一、二效力说与三效力说之论争 |
二、三效力说选择及其理论重塑 |
第二章 商事主体登记效力的立法检视 |
第一节 国外商事主体登记效力的立法规定 |
一、登记要件主义及登记对抗主义模式选择 |
二、登记对抗主义与公示对抗主义立法纷争 |
三、商事主体登记公信力立法强弱关系不一 |
四、商事主体登记强调私法保护与营业自由 |
第二节 国内商事主体登记效力的立法检讨 |
一、全国性商事主体登记效力立法分散与失衡 |
二、地方商事主体登记效力的立法改革与探索 |
第三章 商事主体登记的确认力 |
第一节 确认力与创设力之争议 |
一、行政权与营业自由之紧张关系 |
二、公法行为说与私法行为说博弈 |
三、主体登记之复合行为性质补强 |
第二节 登记模式的制度设计 |
第三节 商事主体登记确认范围 |
一、不予登记之痼疾与原因诊断 |
二、小商人登记豁免合理性分析 |
三、小商人登记豁免之制度型构 |
第四节 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内容 |
一、商事主体资格与营业资格的确认 |
二、证照分离对登记确认的内容影响 |
第四章 商事主体登记的公信力 |
第一节 公信力正当性根基及其内涵 |
第二节 公信力影响因素检视 |
一、比较法上各国(地区)商事登记机关差异 |
二、登记形式与实质审查之理论争鸣 |
三、相对真实性折中审查制度之搭建 |
第三节 司法实践审查单一标准的矫正 |
一、司法实践的形式审查指向 |
二、形式审查标准倾向的矫正 |
三、登记外观与实质内容冲突 |
第五章 商事主体登记的对抗力 |
第一节 对抗力溯源及对抗模式辨析 |
一、对抗力正当性来源及内涵追问 |
二、对抗力种类及模式辨析 |
第二节 商事主体登记对抗力的适用方式 |
第三节 商事主体登记对抗力之重构 |
一、错误登记效力机制形成 |
二、登记对抗力的适用要件 |
三、构建赔偿多元支撑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有限合伙企业形态转换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文献综述 |
一、有限合伙企业形态转换的基本理论 |
(一)转换的理论依据 |
(二)有限合伙企业形态转换的必要性分析 |
(三)有限合伙企业形态转换的可行性分析 |
二、有限合伙企业向普通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的转换 |
(一)有限合伙企业向普通合伙企业的转换 |
(二)有限合伙企业向独资企业的转换 |
三、有限合伙企业向公司的形态转换 |
(一)案例 |
(二)转换的实质要件 |
1.企业形态转换需对企业注册资本有一定要求 |
2.企业形态转换变更需对企业规模有一定的要求 |
(三)转换的程序要件 |
1.制作形态转换的计划说明书 |
2.制作财产报告 |
3.合伙人表决制度 |
4.登记公告制度 |
四、完善转换中债权人的保护制度 |
(一)对债权人保护的必要性分析 |
(二)对债权人的保护措施 |
1.建立健全异议权制度 |
2.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信托 |
3.确立股东连带责任 |
4.建立替代性赔偿相关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若干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1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 |
1.1 个人独资企业的产生与发展 |
1.2 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历史演变 |
1.3 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制定过程 |
1.4.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基本特征 |
第2章 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存在的问题 |
2.1 设立条件不够周全 |
2.2 无限责任规定的弊端 |
2.3 经营范围过于狭窄 |
2.4 代理关系存在风险 |
2.5 转让和继承制度不清晰 |
2.6 清算程序不便于实际操作 |
第3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域外考察 |
3.1 美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
3.2 法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
3.3 德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
3.4 日本个人独资企业法 |
第4章 完善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建议 |
4.1 明确设立条件 |
4.2 准确界定无限责任 |
4.3 放宽对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行业的限制 |
4.4 强化受托人法律规范 |
4.5 细化转让和继承的各项规定 |
4.6 完善清算中的法律责任 |
结束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和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主要学术成果 |
后记 |
(9)十年《个人独资企业法》论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律主体地位的界定 |
二、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与设立程序的思考 |
三、个人独资企业营业转让纠纷问题分析 |
四、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清偿之双重优先原则的确立 |
(10)论个体工商户制度的存与废——兼及中国特色制度的理论解读(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案例、法条与问题的提出 |
(一) 个体工商户构成单位, 独立于业主自然人 |
(二) 个体工商户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只是自然人的一种特殊经营形式 |
一、内部变迁:个体工商户的制度实践 |
(一) 变迁的依据 |
(二) 个体户经营主体的扩大 |
(三) 帮手、学徒名称的变迁 |
(四) 帮手学徒数量的变迁 |
1.变迁的动因 |
2.变迁的途径 |
3.变迁的正当化 |
(1) 剥削的不存在 |
(2) 剥削的容忍 |
(3) 剥削的控制 |
(4) 马克思标准的重新解读 |
4.变迁的决定性因素 |
(五) 小结 |
二、外部变迁:个体工商户的分化 |
(一)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
(二) 《个人独资企业法》 |
(三) 真正的个体工商户 |
三、制度重生:个体工商户的归宿 |
(一) 学说概览 |
1.个体商人说 |
2.商自然人说 |
3.经营行为说 |
4.其他观点 |
(二) 本文观点:理论视角 |
1.取消其个体工商户的概念 |
2.确立个人经营者的概念 |
3.个人经营者的资格 |
(三) 本文观点:现实视角 |
四、个人独资企业法若干问题刍议(论文参考文献)
- [1]论职务代理的行为人 ——《民法总则》第170条第1款的解释论[D]. 万润发. 苏州大学, 2020(03)
- [2]个人独资企业的刑法地位研究 ——基于112份判决的实证分析[D]. 施雯灏. 南昌大学, 2020(04)
- [3]家庭农场法律规制研究[D]. 袁泉. 四川师范大学, 2020(08)
- [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J].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33)
- [5]商事主体登记的效力问题研究[D]. 周寒梅.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6]有限合伙企业形态转换法律问题研究[D]. 徐会元. 黑龙江大学, 2019(03)
- [7]“处置不动产”的税法规制:以四类典型主体为中心[J]. 席晓娟. 税法解释与判例评注, 2014(00)
- [8]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若干问题研究[D]. 林苑嘉. 中共广东省委党校, 2013(10)
- [9]十年《个人独资企业法》论析[J]. 申天恩. 唯实, 2011(10)
- [10]论个体工商户制度的存与废——兼及中国特色制度的理论解读[J]. 李友根.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