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推行政务公开的公告(论文文献综述)
周劭励[1](2020)在《省级政府权力清单实证研究 ——以法治政府为视角》文中研究表明2004年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首次提出要用十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描述了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即建设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因此,机构和职能法定是法治政府的第一要求。行政机关的所有权力都来源于法律,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法律没有赋予行政机关的权力,行政机关就不得行使,这是依法行政的最基本要求,也是法治政府的逻辑起点。与此同时,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政府行政权力范围的日益扩张已成为全球性的问题,结果就是行政权力涉及到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如果不加控制的话,权力的扩张就意味着权利的被侵蚀。而这种局面是与法治政府的建设要求相背离的,因此亟需一种制度来保障法治政府的顺利建设,这种制度能够起到划定政府职责边界、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证行政职权透明、公开、高效地运行。正是基于这样的要求,权力清单制度应运而生,可以说它是在我国建设法治政府大的时代背景下,结合我国实际现状和现实需求而产生的一个产物,是我国在控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利方面的一次大胆尝试,其带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色彩。权力清单在被全面推行的四年多时间里表现可圈可点,通过权力清单的编制,梳理掉大批不符合依法行政要求、不符合市场发展规律、不符合人民切身利益要求的职权;职权运行流程通过流程图的制作得以精简、规范;通过对应的责任事项的确定明确了政府工作部门应承担的责任,改变了推诿扯皮的不良政治风气。尤其是到了现阶段,随着电子政务、智慧政府的建立,权力清单的实践又到达了一个新的局面。新局面就有新问题,例如权力清单发布平台不规范统一、权力清单内容结构存在差异、审核机制缺失等。发现问题就要解决问题,为适应新阶段的新要求,除《指导意见》外需要效力较高的顶层文件对权力清单的内容结构作出细致标准的规划要求,提高编制人员的专业能力,强调权力清单发布前的审核机制和发布后的监督问责机制,确保权力清单规范、动态、良性发展。
李娇[2](2020)在《《河北月刊》研究(1933-1937)》文中指出《河北月刊》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河北省政府河北月刊社发行的政治综合性期刊。由河北省政府主席于学忠创办,瞿宣颖担任总编辑。1933年1月创刊于天津,是具有国民党背景的河北省期刊之一。1935年6月,受日本发动“河北事件”的影响,河北月刊社跟随省政府由天津迁至保定,迁址后继续编辑出版刊物,中途未曾停刊,1937年5月终刊,共出版53期。论文以《河北月刊》期刊资料为主,对该刊的创办、内容和发展进行梳理与分析。第一部分介绍《河北月刊》创办前后国内外社会动荡的历史背景;第二部分围绕该刊的编辑与作者、受众对象、版面编排以及广告进行概括,由此可知《河北月刊》作为政府刊物,其编辑与作者、受众对象大多以官员、学者为主,刊登的广告既有商业类又有文化类;第三部分挑选《河北月刊》上登载的地方自治、社会救济和禁烟禁毒三方面的政令为研究对象,分析国民党执政下的河北省政府在地方民生建设事业上所作出的努力与存在的不足;第四部分通过梳理编修方志的互动、地方色彩故事和地方碑刻的题词,得出《河北月刊》促进了河北地方区域文化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最后一部分总结全文,探讨《河北月刊》的社会影响与历史作用。论文基于这样的框架,依托原始文本,并与历史环境相结合,对期刊的内容作详细的论述,揭示了国民政府统治时期,《河北月刊》在地方建设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通过《河北月刊》可以看出国民党对河北地区的施政所做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果,但设想的政令与最终的成效仍然存在巨大的差距,人民的生活因此更加艰难。同时对《河北月刊》的整理可为河北省民国时期的新闻史、地方史研究提供参考。
李雪婷[3](2020)在《“互联网+”背景下我国省级政府门户网站信息服务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当今世界,“互联网+”技术掀起了一场影响全球政治、经济以及文化的大变革,传统的服务理念和服务方式受到了强烈的冲击,同时,云计算技术、物联网技术、人工智能技术、大数据技术等一系列新兴的信息技术,开始融入政府治理。政府门户网站作为各级政府公开信息、提供服务的官方网站,服务于全体公民以及各类企事业单位,与此同时,政府门户网站也是政府与公众进行沟通互动的渠道之一。如何借助“互联网+”技术进一步推动政府门户网站信息服务的建设,成为近年来学术界共同探讨的话题。本文的研究对象是我国31个省级政府门户网站(香港、澳门、台湾除外),笔者结合网站信息服务的相关理论和研究成果,以及国务院相关政策和中国政府网在线服务实例,从调研对象、时间和方法等几个方面进行了省级政府门户网站信息服务调研的设计,确定了我国省级政府门户网站信息服务调研的内容,对各省级政府门户网站开展信息服务的情况进行网络调研。结合我国各省的实际发展情况,在整理分析统计结果的基础上,分析我国省级政府门户网站信息服务的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结合以上分析结果,笔者从政府网站内容建设、政府网站服务意识、政府网站服务载体和用户角度等方面提出建议:(1)树立以人为本的信息服务理念(2)提高我国省级政府门户网站信息服务的内容和质量(3)完善我国省级政府门户网站信息服务的载体建设(4)开展以用户为中心的个性化信息服务,目的是为了改善现阶段我国省级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服务,满足全体公民及社会对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需求,提高我国省级政府门户网站的服务水平。
李元勋[4](2019)在《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研究》文中认为脱胎于“政社合一”人民公社体制的村民自治,是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推进国家民主化进程的时代背景下萌发起来的,是一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国家力量介入高位推动的中国特色的基层直接民主形式,是乡村治理的主体框架和核心内容及有效方式,是基层群众自治在农村的民主实践和伟大创举。改革开放之初,这种发韧于农村的由村民创造的民主改革实践,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得以推广。国家逐步通过立法形式对这种民主形式进行了制度化设计,形成了一套科学、完备的村民自治法律体系,使之上升为制度化的基层民主形式和在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上运行。同时又从法律层面上保障了亿万农民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了村民当家作主。村民自治作为一种治理方式不可能一成不变,它是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现实状况的变迁作出与时俱进的调整,因此在不同历史时期,村民自治的实现形式甚至文字表述都会发生某些变化。20世纪末至本世纪初实现了从村民自治向乡村治理话语体系的转变。进入21世纪后,随着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社区建设的推进,十八大后要求探索基层协商民主的实践形式,特别是中共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健全“自治、德治、法治”合一的乡村治理体系便成为重要的政策话语,实现了从自治到共治的转变。通过对改革开放40年来农村基层民主发展与具体实践的梳理和研究,总结概括出了农村基层民主发展的成效与基本经验。本论文共包括六个部分,由绪论和正文五章组成。绪论部分主要介绍了本论文的研究缘起及意义,核心概念的界定,相关文献综述,研究方法、重点、难点和可能创新之处,并梳理了本论文的理论渊源。第一章是村民自治的萌生。本章对村民自治产生前的乡村治理作了梳理与分析;对其产生的背景作了深度剖析,这些背景主要包括宽松的政治环境、包产到户的推行、社会结构和文化基础的变化等因素。梳理了村民自治兴起的过程,从建立第一个村委会到在全国的普及,村民自治组织在广大农村得以全面建立。第二章是村民自治的发展。本章对村民自治活动的发动和村民自治的发展作了论述,这一时期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颁布为起点的,主要是开始建章立制,推进村民自治达标示范活动,与村民自治相关的一些规章制度得以完善、村务公开的广泛开展和选举模式的创新。第三章是村民自治的深化。1998年《村组法》正式颁布实施,村民自治实践全面推行,进行了世纪之交“真枪实弹”的选举;在新农村建设战略提出背景下,村民自治面临新挑战,农村社区建设不断开展与推进,村民自治制度建设逐步规范和选举方式方法不断创新。第四章是村民自治的提升。在这一时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提出,以村民自治为主体框架和核心内容的乡村治理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石和实践场域,开启了对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开始了对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的探索。中共十八大首次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要求广大基层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民主协商,各地在这一精神的指导下开始了对基层民主协商的探索与实践。在进入新时代和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背景下,针对“三农”问题,党中央提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开启了对“三治合一”的乡村治理模式的探索和实践。第五章是村民自治的成效和历史经验。从总体上来看,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经过40年的发展,成效显着,制度化、规范化不断加强,各项民主机制体制逐步完善,农民的各项民主权利基本得以实现。通过考察村民自治40年的进程得出了最基本的经验:就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理有机结合,始终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尊重农民首创精神,与时俱进、不断探索,坚持问题导向,循序渐进推动制度革新,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基层民主发展道路。
段传龙[5](2019)在《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治理实践中的重要主体力量,是完善与保障我国社会领域建设的重要组织基础,因此提升我国社会组织的治理水平与能力将成为构建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关键突破口。但社会组织的类型纷繁复杂,各类组织的功能、性质与地位存在差异,对其很难在统一、概括的普遍性层面上开展细致性与深入性的研究。为了突出研究重点,本文选择行业协会这一社会组织的典型代表作为研究对象,力图对其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法治困境予以全面阐述,并尝试给出相应的制度解决对策。从整体来看,目前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环境仍然不够完善,行业协会治理的立法、执法与司法的实践监管水平仍待提高。行业协会在治理实践的过程当中不仅要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其同时也享有制定行业自治规范、开展行业管理以及惩治行业违法行为等多项公共管理权力,因而在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角色切换当中也随之产生了权力的不规范与权利的无保障等多种法律问题。当下我国针对行业协会的研究仍较多局限于政治学、历史学以及公共管理学等领域,缺乏从法学尤其是行政法学的研究视角对其在成立、运行以及注销等各个实践治理环节所面临的法治困境进行一次全面地实证分析与总结,从而梳理出当下我国行业治理中所存在的真实法治问题。因此本文从规范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公法视角出发,以行业协会作为贯穿全文的研究对象,立足于考察和分析其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与挑战,并在充分总结国内外行业协会治理的历史经验基础上尝试提出行业治理制度改革的本土性回答,以期从法学层面为打造新时代社会治理格局做出应有的学术贡献。本文共计五章内容。第一章探讨了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第一节从历史发展与演进的视角,对清末社会团体的产生以及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变迁两大方面进行了概括性的回顾,简要分析和总结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发展历史及其功能定位,为后文展开奠定基础。第二节归纳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法律性质,指出其“公”“私”兼具的法律属性。从“私”属性来讲,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的民事主体,是指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会员共同利益而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而从“公”属性来讲,行业协会行使或参与行使着越来越多原本由行政机关享有的“公共行政事务”的管理权,并且此类权力与通常意义上的行政职权难以做出区分,其在行使上述法定管理权限之时明显具有“公”属性。第三节指出我国行业协会具有“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而“准行政主体”的定位主要是指行业协会在社会治理的实践过程中既有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的一面,又有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被治理者的一面,其并非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主体。第四节在对行业协会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章程以及北京、上海、南京等多个地区的行业协会开展实证研究的基础之上,归纳出我国行业协会在实践中主要履行自律、服务、协调以及代表四大基本职能,并对其具体职能的运行状况作了详尽论述。第二章详尽梳理了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权利保障层面所面临的问题与困境。第一节从立法层面切入,详尽分析了行业协会治理所涉及的包括基本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地方行业协会专门立法等在内的现有法规政策中存在的不足与缺陷。第二节从党的领导和政府执法的层面切入,以实践中行业协会的党建工作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执法个案为考察对象,全面分析了我国行业协会的实践监管不足。第三节则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行业协会同主管部门之间发生的行政诉讼判例为考察文本,详尽归纳了两主体之间诉讼纠纷的主要争议内容及相关规范困境。通过上述三个层面的详尽论述,本文力图全面呈现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外部治理领域的整体制度环境。第三章探讨了行业协会作为治理者在权力规范层面所存在的内部治理困境。延续第二章节的探讨思路,第一节同样先从“法规则”层面切入,归纳出包括行业专门立法、行业规章以及行业内部管理规则等内部治理依据中所存在的规则缺陷。而在第二、第三、第四节中,本文分别对行业内部治理中的主体、组织、行为、程序以及资产管理共五大方面存在的治理困境进行了详尽阐述,具体指出了行业协会存在内部机构设置不足、行业共谋行为、限制会员自由、破坏公平交易、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经营、监督程序缺失以及财政税收制度不健全等多个方面的治理实践困境。第五节则同样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我国行业协会同其会员或利害关系人之间所发生的诉讼纠纷案例为文本材料,梳理归纳了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纠纷中的实践争议内容及其存在的多种救济困境。第四章总结与反思了中外社会治理中的制度经验,以期对当下我国行业协会治理改革提供理论与经验支撑。第一节以我国古代的“公”“私”概念为载体,对春秋战国、宋、明以及清末民初等各个时期的公理思想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第二节则对民国时期社会部颁行的《社会法规汇编》三辑进行了全面梳理,归纳了民国初期、广州国民革命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以及抗日战争时期有关公民结社的立法和管理规定,并具体梳理了民国社会团体的法规范规定、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以及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三大问题。第三节总结了美国与欧洲在社会治理中所采用的第三部门理论,具体阐述了两地在第三部门理论领域的特征与差异,并对两地的第三部门理论在我国是否具有借鉴意义展开了相关反思,进而提出美国式的国家与社会平行、对立、冲突的组织机构设置与治理模式并不适宜我国本土治理,而欧洲模式则具有可借鉴之处。第四节讨论了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治理经验与改革创新实践,总结了我国国家治理的历史模式、逻辑和经验,并梳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社会管理体制领域所作出的多项制度改革尝试与创新成果。第五章在对我国行业协会治理进行问题归纳与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了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第一节论述了新时代我国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的再定位问题。实践中,行业协会不论作为治理者还是被治理者,其前提都是自治权力(利)能被充分保障。此节再次回顾了我国国家公权强大而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背景,并对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功能及其同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进行了再认知与再划分。第二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内外治理的整体完善路径,具体从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行为、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以及完善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共六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具体建议。第三节从整体上梳理了行业协会、政府以及法院等多个行业治理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清晰呈现了上述主体在权力责任、权利义务之间协调、冲突与对立的不同面貌。第四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完善要准确规范和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具体可从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以及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共五大方面具体着手。第五节重新界定了我国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责任边界,具体提出了落实行业自治的审核许可权、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以及全面推进行业领域信息公开义务共四大方面的建议对策。第六节提出了要健全行业争议纠纷的救济规则体系,并具体从理清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健全行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以及完善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共三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建议。
曾心良[6](2019)在《民国时期行政诉愿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民国时期,人民因官署之违法或不当行政处分,致损害其权利或利益,得依法向特定官署提起诉愿以请求救济。综观既有研究,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相关文献整体数量十分匮乏,呈现出明显的研究断层;另一方面,民国时期的专门研究也是残缺的,主要集中于1930年国民政府诉愿法出台至1935年诉愿法第一次修正的时间段内,没有完整地展示出前段的形成过程及后续十几年的诸多变化。并且,从研究范式上看,重实用、轻理论,深度和精度明显不足。关于民国时期诉愿制度运行的实际效果,也欠缺具备足够数据支持的宏观判断。正是基于这些事实,本文确定了涵盖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统治时期在内的较为全面的研究范围,以及以法解释学和实证分析为主的研究方法。为了全方位呈现民国时期行政诉愿制度的理论与实践,除引言部分外,正文部分一共分为六章,采用总分结构,先探寻诉愿之由来、阐释诉愿之涵义、梳理诉愿之法律依据及主要特点,再依序详细分析诉愿制度过程的各个环节。具体如下:第一章,何谓诉愿。经考证,“诉愿”一词并非渊源于古代汉语,而是日本明治维新后为构建行政救济制度专门创造的制度名称,于清末修律过程中译校得来。梳理和总结日本早期诉愿学说和民国时期学者们的主要观点可知,作为一个法律术语,诉愿之性质为公民的行政申诉权,行使诉愿权必须坚持依法诉愿原则;诉愿之功能为救济人民受行政处分损害的权利或利益;诉愿之对象为一般为原处分官署之上级官署;诉愿之内容,为要求特定官署依行政程序对原处分的合理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民国时期,诉愿不仅有明确的宪法层面的依据,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更相继出台专门的诉愿法予以规范和保障。相比于同时期功能相近的其他救济制度或程序,诉愿具有门槛低、成本低、效率高、有程序保障的优势,也更符合人民于历史中养成的申诉习惯,因而为民国时期最有效、最简捷之行政救济方法。第二章,诉愿事项。不同于日本行政诉愿法对诉愿事项的列举规定,民国时期两部诉愿法都旗帜鲜明地确立了概括主义的规范模式,这有利于最大限度地敞开诉愿渠道以吸纳行政争议。与此同时,诉愿法中的管辖条款又对处分官署加以限缩,这种复合规范模式体现出了一定的立法技术。依诉愿法之正面规定,判断诉愿事项之抽象标准可厘定为违法或不当、且损害人民权利或利益的行政处分。实践中,诉愿事项范围又通过司法院解释、“行政法院”判例以及各级行政官署公文加以反向廓清,将行政规章、内部行政行为、自治机关之处分、行政不作为、行政事实行为、司法裁判、劳资争议仲裁、官吏个人违法以及国家与公民间私权争执等九类事项的排除在外。为了直观呈现当时诉愿事项的实际分布情况,基于1288份诉愿、再诉愿决定书,依现在的分类标准,对诉愿案件涉及的领域和诉愿案件涉及的事项进行了统计。第三章,人民呈诉。诉愿人为权利或利益受违法或不当行政处分直接损害之人民,不限于行政处分之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亦可。公民个人、外国人可以单独提起诉愿;公民多人可以基于同一处分提起共同诉愿,但须选出三人以下之代表人,并提出代表委任书;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如个体工商户、工商会等提起诉愿的,实践中也屡见不鲜。诉愿人依法享有呈诉权、知情权、委托代理权和撤销诉愿等权利。诉愿法对人民呈诉的程序要求,仅限于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诉愿书。呈诉期限方面,北洋政府时期诉愿法规定为六十日,国民政府时期诉愿法缩短为三十日,诉愿期限应自官署处分书或决定书到达之次日起算,并得扣除诉愿人在途期间,期限末日为休息日时毋庸算入,其他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诉愿人因事变或故障致逾期限的,只要向受理诉愿官署声明理由并获准许可即可。值得注意的是,司法院解释还确定了广泛的变通规则,人民误向非主管官署呈诉,或者向原处分官署呈诉,甚至仅仅声明异议,只要在法定期限内有不服之表示,呈诉都被认为合法有效。这表明诉愿制度在初创期具备宽容的精神,而诉愿的行政救济属性为这些变通规则提供了的可能性和法理基础。诉愿书是人民呈诉的核心要件,作为要式文书,诉愿书之程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对于不合法定程式的诉愿书,受理诉愿官署有权发还并要求改正。人民呈诉会产生三重法律效果,一是行政处分可以突破实质确定力,恢复或赋予特定官署的取消或变更权;二是对受理诉愿官署施加必为审查决定之拘束力;三是受理诉愿官署得因必要情形停止原处分之执行。第四章,诉愿管辖。民国时期,诉愿等级奉行二级制,即人民不服处分得提起诉愿,不服诉愿决定得提起再诉愿,经再诉愿决定,则诉愿程序宣告终止。诉愿管辖以隶属管辖为原则,即依循上级官署对下级官署的指挥监督权来确定诉愿管辖官署。人民对于诉愿法列举之外的中央或地方官署提起诉愿时,应按其管辖等级比照隶属关系为之。依特别法规成立,专门掌管一类行政事件或仅于特殊时期存在之特种官署,如征收审查委员会、西南政务委员会、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烟酒事务局、田赋管理处、卫生署、地政署等,依司法院解释及行政命令,可适用比照管辖规则受理诉愿案件。对于诉愿法列举之外的其他官署所为处分之诉愿以及对于特种官署受理诉愿所适用之比照管辖规则仍未脱逸隶属管辖原则,但比照管辖虽以行政系统之隶属关系为标准,然究以事务有无主管性质为前提。诉愿起因于官署之行政处分,一般由直接上级官署管辖,行政组织系统条块分明、职责法定,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很难发生诉愿管辖争议的情况。唯独一般地方官署与中央直辖之特种官署间,可能为处理某一类特别行政事务而出现权限重叠,此时并非以权限争议提交国民政府裁决,而是基于诉愿法之管辖规定,将其转化为法律适用问题,通过司法院解释的方式予以解决。第五章,案件处理。中央及地方官署中具体负责处理诉愿案件之部门,尽数协助长官日常处理行政事务之一部,与下级官署及其对口部门业务往来频繁、联系密切,为维系关系,其在裁判诉愿案件时,难免因顾及情面而影响公正判断。为了从根本上谋求改变,工商部率先公布《诉愿审理委员会规则》,成立诉审会,专司处理诉愿案件。诉审会之独立性和专业化,对于提升诉愿案件审理之规范化和公正性,加快官署办理诉愿案件效率,提高诉愿决定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因而得于全国范围推广。官署对诉愿案件所涉实体问题进行审查以前,应先移付具体处理之部门或机构进行管辖权调查,继而决定是否受理。同时,原处分或决定官署收到诉愿人缮具的诉愿书副本后,也应积极履行答辩、送卷义务。诉愿案件以书面审理为原则,成立诉审会的官署,一般由诉审会召开会议讨论决定。受理诉愿官署应奉行全面审查原则,坚持事实审与法律审相结合,实体审查与程序审查相结合,得依一切材料而为判断,诉愿决定之范围不受诉愿人之要求所拘束,但应以救济为宗旨,不得为不利益变更。第六章,诉愿决定。诉愿决定是受理诉愿官署对诉愿人声请有无理由,以及原处分或决定是否违法或不当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判断。诉愿决定具有必为性,除原处分官署自动撤销原处分或诉愿人撤回诉愿外,受理诉愿官署必须作出决定。若官署认为诉愿不应受理,则决定驳回诉愿;若受理诉愿官署审查后,认为诉愿或再诉愿为无理由,原处分或决定合法且适当,则决定维持;若受理诉愿官署审查后,认为诉愿或再诉愿有理由,则决定撤销原处分或决定;若受理诉愿官署审查后,认为诉愿或再诉愿部分有理由、部分无理由,原处分或决定部分违法或不当,则决定予以变更。经实证分析,诉愿纠错率一般为二成,经济部再诉愿纠错率更是高达近四成,这表明民国时期诉愿制度能够事实上发挥救济作用。诉愿决定为要式行为,依法应制作决定书并作成正本送达诉愿人及原处分官署。非当然无效之诉愿决定,原处分及原决定官署不得依职权改变或撤销;诉愿决定官署也不得擅自改变或撤销自己已作出的诉愿决定;决定官署之上级官署,除依法受理再诉愿外,亦不得本其监督权作用令决定官署更为决定;其他官署、普通法院,非有法规依据,亦莫能违反。例外的情形有二,一是原处分、原决定或再诉愿官署于诉愿、再诉愿之决定确定后发现错误,或因有他种情形而撤销原处分另为新处分,倘于诉愿人、再诉愿人之权利或利益并不因之而受任何损害,自可本其行政权或监督之作用另为处置;二是若另发生新事实,即再诉愿决定确定后另行发生与原处分原因不同之事实,与原决定之效力并无干系,当然得由该管官署另为处分。诉愿决定在性质上仍为行政处分,诉愿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服诉愿决定,可以提起再诉愿;不服不当处分者,再诉愿决定为最终之决定;不服违法处分之再诉愿决定,或受理再诉愿官署久拖不决,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得附带请求损害赔偿。
冯兴涛[7](2019)在《依法行政视域下审批权行政自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审批权行政自制是立足行政法治理论,探索实现审批合法性与有效性相互平衡的重要途径。行政机关的权力自我规制,凭借其内发性、专业性、同步性优势,弥合了立法、司法和社会公众等外部主体对审批权控制的缺陷,成为强化审批权制约监督的必然选择;立足中国行政控权实际,综合运用国内外行政权制约监督理论与思想资源,合理控制审批自由裁量权,确保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审批权行政自制的重要出发点与落脚点。为此,在法律框架内,行政机关依据法律的授权构建起了审批权行政自制的规范体系,形成了相应的实践体制与机制;在深化审批制度改革中,行政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审批权自我规制理念,探索出了以“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互联网+行政审批”“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为基本内容的审批权行政自制实现路径;行政机关主导下的权力依法自我规制,使得审批权运行法治化水平得到提升。本文以审批权的行政机关自我规制为主题,通过对审批权行政自制理论基础、发展脉络、体制机制、法律规范依据、制度构成、主要对象、及其改革中实现路径的系统考察与分析,试图全面展现审批权行政自制的理论与实践面貌,以揭示其制度演进的内在逻辑与核心优势,归纳总结其制度运行的一般经验与挑战,从而为审批权行政自制的优化提出展望。研究内容主要分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审批权行政自制的研究背景、意义、分析框架等;第二部分主要分析审批权行政自制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考察审批权行政自制的发展脉络,并分析其制度优势;第四部分主要分析审批权行政自制的体制机制、法律规范体系构建及规制的对象;第五部分系统考察改革背景下的审批权行政自制相关实践,以提炼制度的实现路径及经验,分析实践中面临的问题与挑战;第六部分对审批权行政自制的优化提出展望。研究发现,审批权行政自制是对传统行政权制约监督模式的拓展与创新;在审批权运行法治化进程中,审批权行政自制是必然选择,也是制度建设的重要方向;尊重行政机关在审批权制约监督中的能动性,构建审批权行政自制的法律规范体系,理顺审批权行政自制的体制机制,是合理控制审批自由裁量权实现权力自制的关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互联网+行政审批”“行政审批标准体系”建设是实现审批权行政自制的重要途径;提升审批权力结构的合理性、克服改革中的“法治悖论”、建立与“他制”的有效衔接机制,是优化审批权行政自制的重点。当然,与相关实践的迅速推进及伴随而来的众多挑战而言,本研究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对现实的反映上都存在着诸多不足。至于如何在依法行政的要求下进一步实现及优化审批权行政自制,则需要在实践中渐进的给出答案,本研究也需要结合实践持续深化。
栾家庚[8](2019)在《浙江省地方行政干部训练团研究(1940-1949)》文中研究指明本文利用浙江省相关地方档案以及当时干部训练团相关的报刊杂志等,试图梳理1940-1949年间浙江省地方行政干部训练团的成立原因、建设及施训情形等基本史实,在此基础上尝试分析围绕干部训练团所展开的派系权力斗争,进而透视当时的政治生态,以及国民党在大陆失败的原因。浙省干训团是在中央要求下所开展施行的,目的在于提高浙省行政人员素质、加强基层统治与建立人事制度,其沿革与浙省的派系政治生态息息相关。在训练团存续的九年间,其组织机构虽整体上变动不大,但为适应战时需要,它的核心部门则不断调整、以细化其职能。省训团虽受战争的影响,团址及人员编制皆不甚稳定,但仍建立了素质较高的教职员班子,共举办了 28期训练,训练了 7000余名合格的干部。受训学员以在职行政人员为主,以调训与招训两大模式招收。但地方长官不配合调训、学员规避训练情况严重,对训练效果产生了不利影响。施训者以课程教学、军事训练及训育实施三位一体训练。训练结束前后,训练团还会对学员进行考核与甄选,但因其标准不甚科学,致使许多学员训后即失业。虽然训练团开展了一系列训后服务,试图解决学员失业和就业问题,但多数未能落实。浙江省干训团的施训工作改变了学员的生活习惯、提振了学员的抗战信心,并且提升了学员的实际行政能力。但另一方面,训练团采取严密的思想控制,且始终对共产党抱有敌视态度,干扰了正常的训练进程。与此同时,由于国民党威权统治的衰弱及浙江省激烈的派系斗争,省政府通过训练团建立人事制度的努力最终也宣告失败。
苏荣泽[9](2019)在《“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优化研究 ——以山西政务服务平台为例》文中提出互联网技术的突飞猛进,给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带来深刻而重大的影响。它不断冲击着政府部门原有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近几年,互联网的发展日新月异,对政务服务及其流程的影响越来越明显,从沿海省份、发达城市到内陆地区、偏远县乡,它的影响不断扩散和壮大。当前,山西省、市政务服务平台制度确立、纳入规划并积极推进,网上政务平台的入驻单位和线上业务明显增加,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和便利度均有所提高,优良网络条件保障政务服务平台良性发展。省级政务服务平台助力全省“互联网+政务服务”迈向纵深发展阶段。省级政务服务平台助力“互联网+政务服务”方兴未艾,发展迅速。但山西政务服务平台仍存在不足:相比先进地区山西发展水平低且差距大;网上可办率、便利度和精细化程度较低;信息规范和流程标准不一致。究其原因,主要是思想和制度不能完全适应平台优化的要求;信息集约化和共享化存在短板;要素规范化和流程标准化有待强化。因此,本文对省级政务服务平台的优化提出以下建议:一、通过思想和制度建设增强平台优化的动力。向先进地区学习经验和不断看齐,强化考核制度激发工作人员的主动性。二、通过技术手段促进省市两级平台整合为一。确保省市两级政务服务平台整合和对接,促进线上平台线下大厅协调平衡发展。三、通过流程优化促进政务服务平台优化。规范单一事项的基本服务要素,促进更多网上业务一体化办理。
王玉[10](2019)在《地政学派土地思想研究(1933-1949)》文中研究说明民国时期的地政学派成立于1933年,是中国近代史上集当时最高水平的土地改革学术团体和国家经济建设智囊团功能于一身的重要学术流派。地政学派的土地学术和思想居于当时社会中的主流和中心地位,对民国土地经济学的发展、国民党政府土地政策的制定等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目前学界关于地政学派的研究成果不多,这与该学派当时的学术地位与社会影响尚有距离。本文在广泛收集有关地政学派的各类原始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对地政学派的活动和思想等内容进行了系统性的考察,以期拓宽近代土地思想史的研究,同时厘清国民政府关于土地制度的政策演变逻辑。民国以来,局势不稳、军阀混战、外敌入侵等诸多因素导致政局动荡,但同时也激发社会各阶层探讨国家发展之路的热情,形成了一股思想开放、学术自由的活跃的文化氛围,近代也就成了经济思想发展转折的关键时期。这一时期的土地问题,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中心内容,更是封建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换的关键所在,因此各类土地思想也开始涌现。在蒋介石的授意下,1933年由萧铮组织发起了中国地政学会,将当时研究土地问题的专家学者以及实际从事地政工作的领导分子的力量聚集起来,是地政学派早期的正式组织,由此也标志着民国时期地政学派的正式形成。1947年为吸收更广泛的社会人士以及农民群体,萧铮又组建了中国土地改革协会,该协会性质为社会团体,以便深入民众,以此推动土地改革的发展。自此至1949年,地政学派步入了地政学会与土地改革协会两会并行的阶段。地政学派以孙中山“平均地权”思想为指导,以亨利·乔治”单一税”理论、达马熙克土地改革学说为参照,在“研究土地问题,促进土地改革”宗旨引领下,为国民政府实行土地制度改革进行具体的理论阐述和政策设计。地政学派主要的学术活动包括发行《地政月刊》、《人与地》等地政刊物,出版地政论着,译介国外土地学说。地政学派的历届年会也会密切结合时政形势,围绕最为迫切的土地问题展开讨论并形成决议,以此影响政府当局的政策,并推动民众土地观念之改变。同时,地政学派积极兴办地政教育,先后依托地政学院、地政研究所、私立建国法商学院等机构,为国民政府推行土地改革培养了大批地政人才。本文通过对地政学派相关资料发掘,系统梳理了地政学派的基本内容,提炼出地政学派土地改革主张的基础理论为平均地权、政策支柱为土地金融、配套设计为现代土地治理。以这三个层面作为土地思想主线,地政学派对民国时期土地制度进行了整体谋划。地政学派土地思想演化的脉络具有鲜明的以诱致性土地制度变迁为基础的强制性土地制度变迁特征,是顺应统制经济思潮以政府为主导解决农民对土地制度非均衡的诉求问题,但是在国民政府的土地改革实践中,强制性土地制度变迁逐渐脱离了诱致性土地变迁基础,地政学派的土地思想及制度主张不得不以妥协的形式实现,严重制约了土地改革的价值发挥。本文对地政学派同时期的中外土地学说进行研究对比。相较于中国共产党的为了推翻既有的社会制度和生产关系的土地革命论,地政学派为国民政府设计的土地改革方案则是在既有政治和经济制度框架内寻求农业发展的路径,这是由两者政治党派背景、经济学分析范式、适应经济阶段以及经济目标的不同所决定的。而相较于世界各国的土地改革事业,地政学派的土地改革主张也顺应了资本主义建立和发展以来土地改革的总体趋势,一是对土地私有制的行使范围大加限制,二是扶植农民收购土地,以推行耕者有其田政策。地政学派作为民国土地学界的重要组织,其土地思想和学术活动繁荣了民国的土地研究事业。尽管地政学派的土地思想在向土地制度转化的过程中,受到了诸多现实问题的影响而并未取得预期的效果,但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也在一定程度上付诸了实践。尤其是在抗战胜利后,地政学派的土地金融思想在推动台湾省政当局土地改革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说明地政学派的土地思想在特定历史时期及条件下是能够转化为具有现实张力的政策实践的,其思想内涵对当下中国的土地制度改革也具有一定的参考和借鉴意义。
二、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推行政务公开的公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推行政务公开的公告(论文提纲范文)
(1)省级政府权力清单实证研究 ——以法治政府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我国权力清单制度的法理依据 |
(一)法治的真谛在于控制权力 |
(二)控权的不同制度表达方式:一个比较的分析 |
(三)权力清单制度设计与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要求 |
二、省级政府权力清单的实践现状 |
(一)省级权力清单的形式构成要件现状 |
(二)省级权力清单的实质构成要件现状 |
(三)省级政府权力清单取得的主要成就 |
三、省级政府权力清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各省级政府权力清单的发布运行不统一 |
(二)各省级政府权力清单实质内容设置不规范 |
(三)省级政府权力清单不足的成因分析 |
四、完善政府权力清单的若干建议 |
(一)政府权力清单的完善需统一规范的出台 |
(二)加快专业人才队伍培养提高公众参与程度 |
(三)健全审核监督机制把好事前事后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2)《河北月刊》研究(1933-1937)(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主要研究内容和主要观点 |
(四)研究方法与创新 |
一、《河北月刊》的创刊情况 |
(一)创办背景 |
(二)创刊与特色 |
二、《河北月刊》的编辑、运营与出版发行 |
(一)编辑与作者的基本情况分析 |
(二)发行对象、受众对象及反馈 |
(三)版面编排与设计 |
(四)广告 |
三、《河北月刊》与河北地方民生建设 |
(一)地方自治 |
(二)社会救济 |
(三)禁烟禁毒 |
四、《河北月刊》与河北地方文化建设 |
(一)有关编修方志的往来互动 |
(二)有关地方色彩故事的转载 |
(三)有关地方碑刻的题词 |
五、《河北月刊》的社会影响与历史作用 |
(一)加快了政令的布置与传达 |
(二)促进了河北地方区域文化的研究 |
(三)有助于推动地方建设的发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3)“互联网+”背景下我国省级政府门户网站信息服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研究的重点难点创新点 |
1.5.1 研究的重点难点 |
1.5.2 研究的创新点 |
第二章 相关基础理论 |
2.1 “互联网+”简介 |
2.1.1 “互联网+”的概念 |
2.1.2 “互联网+”的特点 |
2.1.3 “互联网+”的应用 |
2.2 我国省级政府门户网站简介 |
2.2.1 我国省级政府门户网站的概念 |
2.2.2 我国省级政府门户网站的特点 |
2.2.3 我国省级政府门户网站的功能 |
2.3 信息服务简介 |
2.3.1 信息服务的概念 |
2.3.2 信息服务的方式 |
2.4 “互联网+政务服务”简介 |
2.4.1 “互联网+政务服务”的提出 |
2.4.2 “互联网+政务服务”的相关政策文件 |
2.5 “互联网+政务服务”与信息服务 |
第三章 我国省级政府门户网站信息服务的调研设计 |
3.1 调研取样 |
3.1.1 调研对象 |
3.1.2 调研内容 |
3.2 调研指标设计 |
3.2.1 国务院相关政策 |
3.2.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简介 |
3.2.3 调研指标 |
3.3 调研准度控制 |
3.3.1 调研时间 |
3.3.2 调研方式说明 |
第四章 我国省级政府门户网站信息服务调研的实施与结果分析 |
4.1 我国省级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现状 |
4.1.1 我国省级政府门户网站运行的相关机构 |
4.1.2 我国省级政府门户网站的服务内容 |
4.1.3 我国省级政府门户网站信息服务调研 |
4.2 我国省级政府门户网站信息服务项目开展情况统计 |
4.2.1 信息公开情况 |
4.2.2 政务服务开展情况 |
4.2.3 政民互动情况 |
4.2.4 个性化服务开展情况 |
4.2.5 政府数据公开情况 |
4.3 我国省级政府门户网站信息服务调研结果的分析 |
4.3.1 我国省级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取得的成绩 |
4.3.2 我国省级政府门户网站信息服务建设存在的问题 |
第五章 我国省级政府门户网站信息服务的改进建议 |
5.1 我国省级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存在问题分析 |
5.2 我国省级政府门户网站信息服务的改进建议 |
5.2.1 树立以人为本的信息服务理念 |
5.2.2 提高我国省级政府门户网站信息服务的内容和质量 |
5.2.3 完善我国省级政府门户网站信息服务的载体建设 |
5.2.4 开展以用户为中心的个性化信息服务 |
第六章 研究结论及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不足 |
6.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发表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说明 |
附录 |
致谢 |
(4)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及研究价值 |
二、概念界定 |
三、相关研究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的重点、难点和可能创新之处 |
六、本研究的理论基础 |
第一章 村民自治的萌生 |
一、1949-1978 年乡村治理的简要回顾 |
(一)农民协会和乡—村政权组织 |
(二)合作化时期的乡村治理 |
(三)人民公社体制下的乡村治理 |
二、村民自治产生的背景 |
(一)宽松的政治环境 |
(二)包产到户的推行 |
(三)农村管理出现组织真空与公共权力缺位 |
(四)社会结构和文化基础的变化 |
三、村民自治组织的逐步建立 |
(一)人民公社体制改革与第一个村委会的成立 |
(二)由点到面建立村民委员会 |
(三)民主选举的初步探索:“海选” |
第二章 村民自治的发展 |
一、村民自治制度化的初步探索 |
(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颁布 |
(二)“莱西会议”促进村级组织的健全 |
(三)初步建章立制 |
(四)民主选举的进一步探索 |
二、开展村民自治达标示范活动 |
(一)推进达标示范活动的急迫性 |
(二)开展达标示范活动的进程 |
(三)村民自治达标示范活动的成效 |
三、村民自治制度化的推进 |
(一)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的完善 |
(二)村务公开的广泛开展 |
(三)选举模式的创新 |
第三章 村民自治的深化 |
一、村民自治的全面实践 |
(一)《村组法》正式颁布实施 |
(二)世纪之交“真枪实弹”的选举 |
(三)依法罢免民选村官 |
(四)民主选举中暴露的问题 |
二、制度化建设的逐步完善 |
(一)从国家到地方对制度的逐步规范 |
(二)民主选举的进一步规范与超越 |
(三)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推进与创新 |
三、新农村建设战略下的村民自治实践 |
(一)新农村建设背景下村民自治的挑战 |
(二)农村社区建设的开展 |
(三)农村社区建设的实践成效 |
第四章 村民自治的提升 |
一、基层协商民主的探索 |
(一)乡村治理现代化对协商民主的诉求 |
(二)基层协商民主理论的提出 |
(三)基层协商民主的实践 |
二、探索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 |
(一)探索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的背景 |
(二)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的实践 |
(三)探索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的成效 |
三、“自治、德治、法治”合一的乡村治理探索 |
(一)治理有效提出的背景 |
(二)打造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格局 |
(三)“三治合一”治理模式的实践 |
第五章 村民自治的成效与历史经验 |
一、村民自治的成效 |
(一)丰富了社会主义民主形式、推动着中国政治发展 |
(二)村民自治的法制保障不断完善 |
(三)民主实践不断规范 |
(四)村民民主参与意识、法制观念增强 |
二、村民自治的历史经验 |
(一)党的领导是村民自治发展最根本的政治保障 |
(二)依法治理是村民自治发展的法理基础 |
(三)充分尊重农民首创精神和主体地位 |
(四)顺应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是村民自治发展的动力 |
(五)推进村民自治始终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博士期间学术成果 |
(5)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 |
第一节 行业协会的历史发展及演变 |
一、清末时期社会团体的产生 |
二、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发展 |
第二节 “公”与“私”兼具的法律属性 |
第三节 “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
一、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 |
二、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行业被治理者 |
第四节 自律、服务、协调与代表的四大基本职能 |
第二章 作为被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外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外部治理的法规政策领域 |
一、党对行业协会的领导与管理 |
二、行政业务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核 |
三、行政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审批 |
四、社会团体的资金财税规定 |
五、社会团体的处罚罚则 |
第二节 党和政府的实践管理领域 |
一、行业协会党建工作的困境与挑战 |
二、政府部门执法领域的规范性考察 |
第三节 行业协会与主管部门间的诉讼纠纷考察 |
一、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困境与反思 |
第三章 作为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内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内部治理的整体规范环境 |
一、外部法律法规的不当限制 |
二、内部治理规范的内容缺失 |
第二节 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的主体与组织缺陷 |
一、人员的引进与管理缺失 |
二、组织机构设置不够健全 |
第三节 内部治理的不正当行为 |
一、行业共谋的不当行为 |
二、利用先发优势限制会员自由 |
三、破坏公平交易的信息与机会行为 |
四、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正常经营行为 |
第四节 内部治理的程序运行及资产管理缺陷 |
第五节 内部治理的纠纷解决机制不全 |
一、内部治理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内部治理纠纷救济的困境与反思 |
第四章 中外社会治理经验与当前行业协会治理改革 |
第一节 古代公理思想的梳理与归纳 |
一、春秋战国的“公”“私”之源 |
二、宋、明两代的“公”与“私” |
三、清末民初的“公”“私”裂变 |
四、中西“公”“私”理念的特征与差异 |
第二节 民国时期公民结社的制度经验与借鉴 |
一、社会团体管理的规范性考察 |
二、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 |
三、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 |
第三节 欧美社会治理中的国家、社会与第三部门 |
一、美国第三部门理论的特征 |
二、欧洲第三部门理论的特点 |
三、欧美第三部门理论的反思与启示 |
第四节 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经验与改革创新 |
一、国家治理的逻辑与经验 |
二、社会管理体制的实践改革 |
第五章 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 |
第一节 新时代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再定位 |
一、国家公权强大、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再审视 |
二、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与功能再认知 |
三、我国社会自治权与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再划分 |
第二节 共治前提下的行业协会内外治理完善 |
一、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 |
二、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 |
三、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 |
四、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行为 |
五、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 |
六、完善行业协会的资产管理 |
第三节 政府、法院与行业协会等多主体间的法律关系辨析 |
一、行业主管部门同行业协会的法律关系 |
二、行业主管部门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三、行业协会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四、行业协会同非行业会员间的法律关系 |
第四节 准确规范与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 |
一、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 |
二、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 |
三、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 |
四、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 |
五、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体系 |
第五节 理清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权责边界 |
一、落实行业资质的审核许可权 |
二、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 |
三、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 |
四、全面推进行业领域的信息公开 |
第六节 健全行业协会侵权的救济规则体系 |
一、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定位 |
二、健全行业协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 |
三、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6)民国时期行政诉愿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目的及研究意义 |
二、研究对象与范围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 |
第一章 何谓诉愿 |
第一节 “诉愿”一词的由来 |
一、古代汉语中的“诉”和“愿” |
二、词源:日本行政诉愿法 |
三、传入:清末修律过程中引进 |
第二节 诉愿的涵义 |
一、早期日本行政诉愿学说之奠基 |
二、民国时期行政诉愿学说的发展 |
三、小结 |
第三节 诉愿的法律依据 |
一、诉愿权的宪法表达 |
二、《诉愿法》之递嬗 |
第四节 诉愿之辨析 |
一、诉愿与行政诉讼 |
二、诉愿与请愿 |
三、诉愿与声明异议、呈请再审查 |
第二章 诉愿事项 |
第一节 诉愿事项之规定 |
一、概括主义的规范模式 |
二、管辖规定的限制 |
第二节 法定构成要件 |
一、行政处分 |
二、违法或不当 |
三、损害人民权利或利益 |
第三节 非诉愿事项之排除 |
一、行政规章 |
二、内部行政行为 |
三、自治机关之处分 |
四、行政不作为 |
五、行政事实行为 |
六、司法裁判 |
七、劳资争议仲裁 |
八、官吏个人违法 |
九、国家与公民之私权争执 |
第四节 实际诉愿事项分布情况 |
一、诉愿案件涉及的领域 |
二、诉愿案件涉及的事项 |
第三章 人民呈诉 |
第一节 诉愿人 |
一、诉愿人资格 |
二、诉愿人类型 |
三、诉愿人权利 |
第二节 提起诉愿之期限 |
一、期限之日数 |
二、期限之起算 |
三、在途期间之扣除 |
四、期限末日为休息日毋庸算入 |
五、逾期限之救济 |
第三节 诉愿书 |
一、诉愿书之程式 |
二、诉愿书之呈递 |
三、附送及分报 |
第四节 提起诉愿之效力 |
一、恢复或赋予特定官署取消或变更权 |
二、受理诉愿官署必为决定 |
三、原处分得依场合停止执行 |
第四章 诉愿管辖 |
第一节 管辖要素 |
一、诉愿等级 |
二、原处分官署 |
三、受理诉愿官署 |
第二节 一般管辖规则及其变迁 |
一、规范模式:由概括主义到列举主义 |
二、隶属管辖原则的确立 |
三、选择管辖改革 |
四、余论:隶属管辖与诉愿公正 |
第三节 比照管辖规则 |
一、其他官署诉愿管辖之比照 |
二、特种官署受理诉愿之比照 |
第四节 管辖争议及其处理 |
第五章 案件处理 |
第一节 承办机构 |
一、主管部门 |
二、诉愿审理委员会 |
第二节 审前程序 |
一、移付 |
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
三、原官署答辩、送卷 |
第三节 案件审理方式及范围 |
一、以书面审理为原则 |
二、以言辞辩论为例外 |
三、坚持全面审查 |
第四节 审理程序 |
一、事实调查 |
二、适用依据 |
三、审理期限 |
第五节 其他程序 |
一、停止执行原处分 |
二、中止审理 |
第六章 诉愿决定 |
第一节 诉愿决定类型 |
一、驳回 |
二、维持原处分或决定 |
三、撤销原处分或决定 |
四、变更原处分或决定 |
五、诉愿实际纠错率 |
第二节 诉愿决定书 |
一、决定书之程式 |
二、决定书之送达 |
第三节 诉愿决定之结果 |
一、诉愿决定之拘束力 |
二、不法官吏之处置 |
第四节 诉愿决定之救济 |
一、提起再诉愿 |
二、提起行政诉讼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7)依法行政视域下审批权行政自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审批权行政自制研究的意义 |
1.1.1 研究的理论意义 |
1.1.2 研究的现实意义 |
1.2 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及评述 |
1.2.1 审批制度改革中审批权规制综合研究 |
1.2.2 以审批自由裁量权控制为重点的研究 |
1.2.3 以行政审批权程序控制为重点的研究 |
1.2.4 简要评述 |
1.3 “审批权行政自制”概念之解析 |
1.3.1 依法行政 |
1.3.2 行政自制 |
1.3.3 行政审批权 |
1.4 本文的分析框架及研究方法与思路 |
1.4.1 分析框架 |
1.4.2 研究方法 |
1.4.3 研究思路 |
第2章 审批权行政自制的理论基础 |
2.1 习近平关于行政权制约监督的重要论述 |
2.2 依法行政原理和行政自制理论 |
2.2.1 依法行政原理与审批权行政自制 |
2.2.2 行政自制理论与审批权行政自制 |
第3章 行政审批制度演化中行政权自我规制的发展脉络 |
3.1 行政审批权规制的历史脉络及逻辑演进 |
3.1.1 行政审批取代行政命令阶段:审批权规制的“制度化” |
3.1.2 审批逐步改造为行政许可阶段:审批权规制“法制化” |
3.1.3 审批权力结构合理化探索阶段:审批权规制“法治化” |
3.2 行政自制——行政审批权有效规制的发展趋势 |
3.2.1 主体、主导、主责:审批权行政自制的现实必然性 |
3.2.2 内发、专业、同步:审批权行政自制的维度及优势 |
第4章 审批权行政自制的实践机制与法律规范体系 |
4.1 审批权行政自制的体制机制 |
4.1.1 审批权行政自制的体制 |
4.1.2 审批权行政自制的实践机制 |
4.2 审批权行政自制的法律规范体系分析 |
4.2.1 审批权行政自制的法律依据分析 |
4.2.2 审批权行政自制的司法解释依据 |
4.2.3 审批权行政自制的规范体系构建 |
4.3 行政自由裁量权——审批权行政自制的主要内容 |
4.3.1 行政审批设定中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行政自制 |
4.3.2 行政审批实施中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行政自制 |
4.3.3 行政审批后续监管和撤销中的自由裁量权及其行政自制 |
4.4 小结 |
第5章 深化审批制度改革中审批权行政自制的实现路径——基于浙江的考察 |
5.1 “最多跑一次”改革中审批权行政自制的实现路径与经验 |
5.1.1 “以人民为中心”:动力机制、价值导向、评判体系重构 |
5.1.2 相对集中许可权:形式“相对集中”与实质“强化制约” |
5.1.3 互联网+行政审批:全程监控,压缩各层级自由裁量空间 |
5.1.4 审批标准化建设:重塑“明规则”,增强责任可追溯性 |
5.2 深化审批制度改革中审批权行政自制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
5.2.1 审批权的有限性与行政自制的合理性 |
5.2.2 审批权行政自我规制存在合法性风险 |
5.2.3 审批权行政自制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 |
第6章 依法行政视域下优化审批权行政自制的展望 |
6.1 依法提升行政审批权力结构的合理性 |
6.2 克服深化审批制度改革中的“法治悖论” |
6.3 构建行政自制与“他制”的有效衔接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浙江省地方行政干部训练团研究(1940-1949)(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先行研究 |
三、本文内容及思路 |
第一章 浙江省地方行政干部训练团的成立 |
一、国民党干部训练概况 |
二、浙江省干部训练活动的开展 |
第二章 浙江省干部训练沿革与派系政治生态 |
一、黄绍竑与战时工作人员训练团 |
二、阮毅成与浙江省地方行政干部讲习所 |
三、浙江省地方行政干部训练团与浙江省训练团 |
第三章 训练团的课程教学及军事训练实施情况 |
一、课程教学 |
二、军事训练 |
第四章 训练团的训育实施情况 |
一、小组讨论会及工作讨论会 |
二、党团务活动 |
三、其他 |
第五章 训练团历期训练概况 |
一、团址选址、建设及变迁相关情形 |
二、抗战胜利前后训练统计及其影响因素 |
第六章 训练团的组织机构及人事执掌 |
一、组织机构概况 |
二、训练团的资金及人事编制相关情形 |
三、教职员分析 |
第七章 受训人员分析 |
一、受训人员招收情形 |
二、受训人员的考核、甄选与服务 |
结语 |
一、浙省干训团之得 |
二、浙省干训团之失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9)“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优化研究 ——以山西政务服务平台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动态 |
1.2.1 国外研究动态 |
1.2.2 国内研究动态 |
1.3 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思路 |
1.4 研究创新点和不足 |
1.4.1 研究创新点 |
1.4.2 研究不足 |
第二章 “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优化的相关概念和理论 |
2.1 “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优化的相关概念 |
2.1.1 电子政务与“互联网+政务服务” |
2.1.2 政务服务平台 |
2.1.3 政务服务平台优化 |
2.2 “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优化的相关理论 |
2.2.1 新公共管理理论 |
2.2.2 新公共服务理论 |
2.2.3 业务流程再造理论 |
第三章 山西政务服务平台的发展现状 |
3.1 山西政务服务平台助力全省“互联网+政务服务”纵深发展 |
3.1.1 省级制度确立并全面积极推进 |
3.1.2 网络技术条件保障平台良性发展 |
3.1.3 平台入驻单位和线上业务明显增加 |
3.1.4 网上可办率和便利度均有所提高 |
3.2 政务服务实体大厅的相关实地调查 |
3.2.1 省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基本情况 |
3.2.2 关于省级政务服务平台的调查问卷 |
3.2.3 关于省级政务服务平台的内部访谈 |
第四章 山西政务服务平台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
4.1 山西政务服务平台存在的问题 |
4.1.1 相比先进地区发展水平低差距大 |
4.1.2 网上可办率、便利度和精细化程度较低 |
4.1.3 信息规范和流程标准不一致 |
4.2 山西政务服务平台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2.1 思想动力和制度激励不够充分 |
4.2.2 信息集约化和共享化存在短板 |
4.2.3 要素规范化和流程标准化有待强化 |
第五章 山西政务服务平台优化的几点建议 |
5.1 通过思想和制度建设增强平台优化的动力 |
5.1.1 向先进地区学习经验和不断看齐 |
5.1.2 强化考核制度激发工作主动性 |
5.2 通过技术手段促进省市两级平台整合为一 |
5.2.1 确保省市两级政务服务平台整合和对接 |
5.2.2 促进线上平台线下大厅协调平衡发展 |
5.3 通过流程优化促进政务服务平台优化 |
5.3.1 规范单一事项的基本服务要素 |
5.3.2 促进更多网上业务一体化办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10)地政学派土地思想研究(1933-1949)(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述评 |
一、关于民国时期土地思想的研究 |
二、关于地政学派及其土地思想的研究 |
三、关于地政学派思想来源的研究 |
第三节 主要研究任务与内容 |
一、研究目标 |
二、研究内容 |
三、拟解决的问题 |
第四节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地政学派的创立和发展 |
第一节 地政学派的创立背景 |
一、国外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掠夺 |
二、国内政治经济形势的严峻挑战 |
第二节 地政学派的创立概况 |
一、地政学派的初期发轫 |
二、地政学派的正式成立 |
三、地政学派的组织发展 |
四、地政学派的成员群体 |
第三节 地政学派的学术活动和教育事业 |
一、举办年会 |
二、发行刊物 |
三、出版书籍 |
四、兴办地政教育 |
第二章 地政学派土地思想渊源与制度经济学架构 |
第一节 地政学派的理论指导 |
一、孙中山的“平均地权”理论 |
二、亨利·乔治的“单一税”理论 |
三、达马熙克的土地改革理论 |
第二节 地政学派土地思想的制度经济学架构 |
一、制度变迁及土地制度经济学理论 |
二、地政学派的土地制度变迁分析 |
第三章 平均地权:地政学派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民国时期的土地问题剖析 |
一、土地问题的界定 |
二、土地政策的内涵 |
第二节 对土地改革纲领的研究 |
一、“平均地权”诠释 |
二、“耕者有其田”诠释 |
第三节 土地改革的政策主张 |
一、设置地政机关作为推行主体 |
二、推广土地整理作为基础前提 |
三、落实地价税制作为核心举措 |
四、改革租佃制度作为耕者保障 |
五、规划市地利用作为城建支撑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土地金融:地政学派的政策支柱 |
第一节 民国时期的土地金融问题剖析 |
一、土地金融的界定 |
二、土地金融发展瓶颈的成因 |
第二节 对融通土地资金必要性的研究 |
一、对土地金融与“平均地权”关系的探讨 |
二、对土地金融与“地尽其利”关系的探讨 |
三、对土地金融与工业化关系的探讨 |
四、对土地金融与城市改造关系的探讨 |
第三节 土地金融体系的构建主张 |
一、设立土地银行作为专营机关 |
二、发行土地债券作为资金来源 |
三、完善农业保险作为风险补偿 |
四、发展合作信用作为有益补充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现代治理:地政学派的配套设计 |
第一节 对土地法制现代化的思考 |
一、修改《土地法》的探讨 |
二、推动土地纲领入宪的倡议 |
第二节 对人地关系现代化的探讨 |
一、土地人权保障论 |
二、内地殖民政策论 |
第三节 对土地利用现代化的分析 |
一、土地生产技术应用观 |
二、土地经营方式改良观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地政学派对同时代中外土地思想的研究 |
第一节 中国共产党土地政策的研究 |
一、对原中共红色区域的土地政策研究 |
二、地政学派受到的中国农村派辩驳 |
第二节 国外土地政策的研究 |
一、世界土地制度发展的趋势 |
二、部分国家土地改革运动的特点 |
第七章 地政学派的学术贡献和应用价值 |
第一节 地政学派与民国土地研究发展 |
一、对中国传统土地思想的传承与创新 |
二、对孙中山土地思想的阐述与发展 |
三、对民国土地思想研究的引领与繁荣 |
第二节 地政学派与民国土地政策实践 |
一、以推进土地改革事业为政治追求 |
二、参与国民政府土地理论阐述和政策设计 |
第三节 为台湾土地改革积累经验 |
一、夯实台湾农地改革的基础准备 |
二、完善土地金融与土地行政体系 |
第八章 地政学派土地思想对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启示 |
第一节 新中国成立以来以来土地制度变迁 |
一、新中国建立初期的土地制度演变 |
二、20世纪50年代中期到1978年间的土地制度演变 |
三、改革开放以来的土地制度演变 |
第二节 我国土地制度改革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
一、土地产权制度性缺失 |
二、土地金融供给不足 |
三、土地规模化经营受限 |
第三节 地政学派土地思想的现实启示 |
一、完善土地产权制度 |
二、发展土地金融市场 |
三、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 |
附录 |
地政学派主要成员简介 |
地政月刊目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推行政务公开的公告(论文参考文献)
- [1]省级政府权力清单实证研究 ——以法治政府为视角[D]. 周劭励. 吉林大学, 2020(08)
- [2]《河北月刊》研究(1933-1937)[D]. 李娇. 河北师范大学, 2020(07)
- [3]“互联网+”背景下我国省级政府门户网站信息服务研究[D]. 李雪婷. 天津工业大学, 2020(01)
- [4]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研究[D]. 李元勋.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4)
- [5]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D]. 段传龙.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
- [6]民国时期行政诉愿制度研究[D]. 曾心良.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
- [7]依法行政视域下审批权行政自制研究[D]. 冯兴涛. 中共浙江省委党校, 2019(12)
- [8]浙江省地方行政干部训练团研究(1940-1949)[D]. 栾家庚. 浙江大学, 2019(01)
- [9]“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优化研究 ——以山西政务服务平台为例[D]. 苏荣泽. 山西大学, 2019(01)
- [10]地政学派土地思想研究(1933-1949)[D]. 王玉.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1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