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金融法治 防范金融风险(论文文献综述)
岁正阳[1](2021)在《化险有“信”——我国深化信用体系建设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扫描》文中研究表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是党的十九大确定的三大攻坚战之一。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金融安全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一件带有战略性、根本性的大事。近年来,我国金融领域的突出风险通过集中整治等方式得到有序处置,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但面对纷繁复杂的国内外形势,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任务仍然十分繁重,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强调,深化信用体系建设,
陈放[2](2021)在《我国金融安全面临的挑战及其政府治理创新策略》文中研究说明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维护金融安全,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带有战略性、根本性的大事。从国际来看,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加速演进,尤其是新冠肺炎疫情对国际经济发展的深刻影响,加大了全球的金融安全风险。从国内来看,金融安全面临的系统性风险、高杠杆风险、互联网金融风险和外部风险不容忽视。在此背景下,我国金融安全呈现出新问题与新特点,对政府加强金融治理提出了新挑战。为此,在统筹"两个大局"中需要深刻认识政府保障金融安全面临的现实困境与价值选择,尽快实现政府在金融安全的治理理念、治理机制、治理政策和治理方式等的创新,以健全完善金融安全政府治理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国家金融安全。
李卓[3](2021)在《我国区域性金融风险的计量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08年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是近年所发生的一次重大跨区域金融风险事件,它使得世界经济陷入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历经时间最长、波及范围最广、影响程度最深的一次下行调整。危机产生的严重后果以及此后持续数年的风险处置与应对,促使人们大幅提升对金融风险问题的关注,并拥有更多的历史样本与经验证据去探索金融风险生成演化相关机制,也发展出了更为多元的研究视角。就我国而言,长期的政策刺激以及地方政府具有独特影响力的经济发展模式,在带来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也不断累积金融脆弱、加重环境扭曲,导致各地金融风险防控形势依旧严峻。中国已有的重大金融风险都是发生在某些特定区域范围之内,特别是近年来浙江温州、内蒙鄂尔多斯、陕西神木等地区相继出现的风险事件,使我们意识到,对于一个经济地理空间十分巨大、地区之间存在明显异质性的国家,金融风险会更多地表现出区域性的特征与后果。正是基于上述对于整体环境及历史样本的认知,本文选取区域性金融风险的视角开展相关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首先,结合我国现实状况,认识区域性金融风险。第2章,详细界定区域性金融风险内涵,归纳其特征,并结合当前实际,对区域性金融风险生成的内外部因素进行理论分析。论述中将关注视角重点放在我国特有的地方经济发展模式、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及其所面对的区域环境。在金融风险动态演化方面,重点围绕金融体系内部各机构之间,金融体系与政府、企业、家户等部门之间,以及不同区域与区域之间的多种关联互动渠道,探讨金融风险区域内外的传染机制,并就区域性金融风险演化发展给予理论描述与说明。其次,构造区域性金融风险测度指标,识别我国区域风险状态及其引致因素。第3章,利用熵权法合成风险测度指标,测算我国各省份区域性金融风险时变特征。结果表明,2009至2017年中国区域性金融风险呈现震荡上升趋势,多数省份2017年金融风险水平已明显高于2009年后全球金融危机期间的风险水平。在风险贡献方面,地方政府债务负担为首要风险因素,而信贷相关问题以及房地产泡沫也是明显高于其他因素的重要风险动因。该部分还采用KMV违约模型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进行测算,描述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严峻状态,进一步佐证风险测度结论,也为后续研究做好铺垫。第三,聚焦政府公共部门,刻画地方政府债务对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影响。政府公共部门是区域性金融风险的首要来源。第4章,采用空间杜宾模型对我国省际区域性金融风险以及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进行分析,实证检验二者的空间关联机制。研究发现,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对区域性金融风险具有较强的空间溢出效应,二者存在共振效应;区域性金融风险具有较强的空间溢出效应,而改善经济基础、金融环境、法治环境以及经济参与主体,对于缓释金融风险和地方债务违约风险具有积极作用。第四,关注实体企业部门,实证产业结构变化与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关系。企业部门也是区域性金融风险的重要来源。第5章,立足三次产业结构以及部分重要行业发展的视角,分析产业结构差异对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影响效应。采用固定效应面板模型,考察产业结构调整结果与区域性金融风险关系。研究发现,第二产业占比增加总体上可以降低区域性金融风险,而第三产业占比对风险测度的总体影响则为正值。第二产业中,工业占比对区域性金融风险影响表现为负,而建筑业占比的影响表现为正;第三产业中,金融保险业以及房地产行业对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影响表现为正,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以及批发和零售业的影响总体表现为负,住宿和餐饮业未见显着影响。采用面板向量自回归模型以及相应的脉冲响应函数分析产业结构对区域性金融风险影响的动态路径。实证结果除基于动态角度进一步验证了第二、第三产业对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影响方向外,还进一步揭示了工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等重要行业与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动态关系。最后,站在房地产泡沫传染视角,分析区域性金融风险的空间关联效应。外溢传染是区域性金融风险的重要危害特征。第6章,围绕房地产泡沫这一区域性金融风险的重要引致因素,采用动态DY连通测度方法,实证考察区域性金融风险空间关联问题。研究显示,我国各类别城市群体间的总体连通度测算结果较好地捕捉了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状态,其中,2016至2018年高位运行以及近期连通度明显抬升,提示金融风险引致因素在相应时点的跨区域联动现象。此外,就各类城市群体之间房地产市场关联关系看,一线城市同新一线城市、二线城市、三线城市群体之间存在持续的较高正向关联,同时,一线城市对二线以及三线城市群体的净溢出效应近期有所减弱,而二线城市对新一线城市与三线城市的净溢出效应近期却显着加强。上述实证结果,不仅描述了地产泡沫传播的方向与力度,也为控制房地产泡沫这一重要风险引致因素提供了区域关联视角下的治理依据。整体而言,本文按照认识区域性金融风险,测度区域性金融风险,识别风险重要引致因素,刻画风险因素作用机理,分析风险空间关联机制的基本逻辑和顺序,围绕中国区域性金融风险的现实问题,给出了多元视角的计量刻画,对于我国金融风险防范工作具有积极理论意义。
郑岩[4](2021)在《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互联网、云计算、区块链、物联网、人工智能已渗透到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世界已进入“数字经济时代”。金融业正加速迈入互联、共享的数字化时代,金融生态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金融机构的个人数据成为数字金融时代金融业数量最为庞大的基础生产资料,传统依赖货币融通的金融业开始转型为依靠数据的信用融通。以海量的、多维度的个人数据为基础,金融机构能够准确分析客户的消费习惯、行为习惯、浏览习惯、购物习惯、信用状况等,从而为各种营销服务和风控模型成熟奠定基础。由此,金融机构个人数据的有序流动,是实现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控制金融风险的关键。但是,随着金融机构个人数据价值的提升,因数据衍生的风险也与日俱增,传统个人数据保护理论以及金融机构个人数据保护的法律体系都受到了极大的挑战。因此,规范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行为,构建金融机构个人数据流动秩序,是数字金融时代金融市场法治化的迫切需求。金融机构个人数据是个人数据在金融领域的延伸,对其特殊规制有其必要性。一方面,个人数据处理的合理性判断与场景密切有关,脱离场景抽象出来的个人数据处理法律规范原则性强,操作性差。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的法律规制应将一般个人数据保护理论与金融场景相结合,统合一般规则和特别规则,提高法律规制的精准性;另一方面,从金融机构个人数据生产要素角度看,个人数据在重塑金融市场的同时,对金融秩序和金融法治也带来冲击。金融机构个人数据的流动秩序会直接影响金融市场秩序甚至整个金融体系,因此,规制金融机构个人数据流通秩序是金融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金融机构个人数据价值的提升和信息技术的演进与发展,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的风险也呈现多样性,包括金融消费者层面的权益侵害风险,金融机构层面的数据合规风险,金融系统层面的数据安全风险。个人数据处理风险背后的生成逻辑主要是金融机构个人数据上的多元利益格局,利益主体间的力量不均衡,以及金融数据处理自身的瞬时性、隐蔽性和系统性。我国传统的个人数据赋权保护模式在应对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风险时,在规范逻辑、制度功能、规制效果等方面都存在局限性。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风险已超出私人风险的范畴,演变成公共风险,因此应采用场景风险规制模式,以政府监管为主导,将场景理论与规制理论相结合,对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实现场景化、类型化、差异化的规制。场景风险规制模式的总体思路是以金融数据流通秩序为首要目标,以多重利益平衡为价值取向和以风险多元治理为核心。具体的路径设计从数据类型、数据处理行为规范,数据治理法律制度三个维度入手。首先,金融机构个人数据类型化构建是实现差异化规制的基础。明确金融机构个人数据的“识别性”法律标准和“匿名化”法律标准,为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划定合理的边界。从静态和动态两个维度对金融机构个人数据进行类型化构建,静态维度的类型化,以个人数据的敏感度和识别度为标准划分风险等级,动态维度的类型化,以个人数据流转的不同阶段,进行数据权益的划分,为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中的风险控制和权益分配提供参照标准。其次,基于场景的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行为法律规制,建构有序的金融机构个人数据流转规范。结合金融场景的特殊性,在一般个人数据处理原则的基础上提出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的基本原则。然后针对具体的个人数据处理场景,分别对金融机构个人数据不同的处理行为,如收集行为、共享行为、跨境传输行为进行法律规制。最后,构建金融机构个人数据治理法律制度,为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法律规制提供制度保障。对于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应实现从监管到治理的理念转变。在外部,通过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协同式监管体系,打造科技驱动型监管模式,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采取审慎包容性的规制措施等治理机制,对金融机构个人数据治理实现约束、监督和促进的作用。在内部,采取金融数据保护官制度,对金融机构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引入“通过设计保护隐私”的理念,依托合规科技实现个人数据数据处理全流程控制等措施,培育金融机构保护个人数据的内在动力,进行自我规制。通过外部治理机制与内部治理机制的有机融合,更好的实现金融机构个人数据治理的多元目标,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数据权益的基础上,更大程度的释放个人数据价值。
王妮[5](2021)在《区块链金融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提出区块链技术于2009年兴起,因其势如破竹的发展之势引起了世界各国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的关注。2015年,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有了更加深入地发展和应用,从理念到产品发生了质的变化,促进了金融创新与发展。区块链技术与金融的融合衍生出新的金融模式,即区块链金融。区块链金融既可以促进金融创新,也会对金融业的发展产生极大的影响。因此,如何对区块链金融的发展进行法律规制值得监管机构思考。当前我国金融监管体制还不完善,发展相对滞后,如不进行行之有效的监管,则会对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区块链金融作为技术与金融的融合,许多专家学者对其重视程度也显着提高,研究区块链金融的论文数量逐年增多。本文主要运用文献研究方法、比较分析方法和历史分析方法,在钻研阅读现有文献资料的基础上,总结区块链金融的发展历程,考察域外典型国家区块链金融监管的先进经验,分析我国区块链金融监管的问题与不足,对区块链金融的法律规制提出可行的意见和建议。本文除去绪论之外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区块链金融发展引发的法律问题做了详细阐述。首先,介绍了区块链技术和区块链金融的概念及发展历程;其次,分析了区块链金融引发的风险及对其监管的必要性。第二部分考察了域外发达国家区块链金融监管的实践。主要从监管模式、监管政策、监管方式三个角度对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经济体进行差异分析,从中得出对我国区块链金融监管的借鉴意义。第三部分介绍我国区块链金融监管的现状,分析其不足。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监管理念滞后、监管体制亟需优化、监管方式缺乏创新、监管法律规范欠缺。第四部分提出完善我国区块链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主要通过转变监管理念、健全监管体制、创新监管方式和完善监管法律规范来推动区块链金融健康发展。
冯果[6](2021)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有关金融法治论述的精髓和要义》文中研究说明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离不开法治的保障促进。在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金融工作系列论述基础上提炼的金融法治论述,是习近平法治思想重要的有机组成,其有五个层层递进又相互补充的维度阐释:认识论上,金融是国家的核心竞争力之一,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体现,金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制度;原则论上,要有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底线;方法论上,可从优化结构、强化监管、市场导向方面落实;发展论上,应以创新引领、协调连结、绿色促进、开放互通和共享普惠为纲;保障论上,应当坚持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地位。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有关金融法治的论述高瞻远瞩,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丰富了新时代金融发展的理论基础,提供了国内金融改革的路径指引,贡献了深度参与国际金融治理的中国智慧。
李秦[7](2020)在《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法律治理》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新中国建立后的几十年中历经了试点部分地区发债、禁止地方政府发债、默许地方政府以融资平台发债、财政部代发代还发债、地方政府自发财政部代还和地方政府独立发债的复杂过程。地方政府的举债形式多样,有地方融资平台债务、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投资基金、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中形成的地方政府债务等多种类别。2014年《预算法》后,由于受到法律举债限额的约束,地方政府仍然在以“明股实债”、变相担保等隐性举债方式扩展法定限额外债务规模,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问题越来越突出。近十余年来,我国虽然针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治理发布了各类规范文件数十种,但是并没有解决现阶段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突出的问题。地方政府债务一度失序爆发式增长,成为威胁我国经济和金融安全急速迫近的“灰犀牛”。为了应对和治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中央各部门出台了一系列防控和化解风险的制度举措。通过2014年《预算法》的债务限额制度严格控制地方政府债务总体规模,禁止以地方政府债券外的形式举债;在国务院2014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中,明确中央对地方债务不兜底不救助,债务风险由地方政府自负,以此增强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意识;通过国务院的相关规范文件明确对过度举债、违规举债等行为追究责任;发布《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应急处置的工作原则、适用范围、机构和组织体系、处置的程序和方式等。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文件已经成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治理的基本依据。自2014年《预算法》以来,我国一直在探索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治理纳入法治化的轨道。2014年《预算法》不但直接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治理划定了法律边界,还以法律的形式授权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授权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有关对地方债务风险治理的国务院和财政部等部门就地方政府债务问题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达数十种。除此之外,其他关于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的规范性文件更是数量繁多。但是在各类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治理的关键制度尚未纳入法治的范畴,依然主要由上级政府延续了行政控制的管理模式。2014年《预算法》中对地方政府举债的规模限额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标准,对地方政府举债的用途只规定“必需的建设投资部分资金”,规范模糊,法定范围仍难以确定,这些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治理中的关键要素还是要由中央政府进行行政审批或者直接进行债务资金额度的配置。法律将地方政府的举债权主体限定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层级政府,而对于财政收入少且更具有强烈举债需求的大量的市、县级政府,并没有明确法定的举债权。由此,也造成市、县级政府的举债缺乏法律依据,主要仍然受到行政控制模式的治理。《预算法》和财政部、国务院等部门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所规定的违规举债行为的责任追究也主要是责令改正、撤职等行政处分,完善的法律责任制度仍然缺位。行政控制模式在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治理中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行政控制模式的路径依赖是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法律治理路径转换中的制度障碍。正是由于法律刚性约束机制的不足,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治理的实践效果差强人意。债务规模的增长没有得到有效约束,地方政府的存量债务、新增政府债券和各类隐性债务使得地方政府债务的规模持续飙升,政府债务的财政风险与金融风险密切交织,债务风险愈加隐蔽、复杂和突出。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法律治理是对现阶段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治理的深化。地方政府作为公法人的独特法律地位是地方政府债务不同于一般市场主体间债务的独特特点。地方政府债务是以地方政府作为债务人的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地方政府作为公法人,具有不同于一般市场主体的特殊身份,既承担社会管理职能,又享有超越市场主体的特殊权力。因此地方政府债务是既涉及国家权力的行使与监督问题,也关涉政府公共服务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治理纳入法治化轨道,是有效控制政府权力过度扩张,防控债务风险扩散传导,确保代际公平,促进社会整体效益,保障国家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现阶段推进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虽然近年来我国一直在努力探寻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治理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但是囿于长期对行政控制模式的依赖,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法律治理中还存在着法律概念界定不清、规范文件效力层级底,且分散不统一、缺少司法干预机制、法律刚性约束不足、缺乏细化法律依据以及配套法律制度基础的制约等多方面的问题,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法律治理尚需要从多方面进行变革和完善。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法律治理,既要治标也要治本。不但要针对当前法律治理中表现出的法律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兼顾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与金融风险交织的实践特征,更要探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所赖以生成的制度原因,配套改革和完善地方政府债务生成的前提性制度问题才能从根本上达到治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实际效果。“釜底抽薪”才能真正控制债务风险的来源和进行债务风险的有效治理。因此,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法律治理需要从不同路径展开。一是要完善现有制度规范,提升立法层级,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法律治理提供法律制度的供给;二是要结合地方政府债务财政风险与金融风险交织的现实背景,以宏观审慎的监管理念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法律监管,完善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有关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的法律制度,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金融产品的债权人保护机制,赋予地方政府监管和处置地方政府债务金融风险的职责等方面,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的金融法律约束;三是基于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系统性特征,从系统性风险防控的角度完善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处置制度;四是探寻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生成的制度因素的变革,以财政体制、政府投融资制度、转移支付制度、政绩考核制度等配套法律制度的变革共同推进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法律治理。
孙智君,陆铖[8](2020)在《习近平新时代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观研究》文中认为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是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因素。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新时代中国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三项根本任务,即服务实体经济、深化金融改革与防控金融风险,并结合金融业本质与职能,系统规划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路径,即构建现代金融业市场体系、打造规范有序的金融业市场行为和科学制定现代金融业公共政策体系以及构建现代金融业开放体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观包含系统的产业组织理论逻辑与范式,以全面提升中国金融业的市场化、普惠化、数字化、绿色化、国际化和法治化水平为重要的实践导向,为新时代中国金融体制改革、金融业运行规则和政策制定提供了创新性的指南和根本遵循。
胡川[9](2020)在《綦江区地方金融监管的问题与对策研究》文中提出“十三五”以来,伴随着金融业不断开放,以及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应用,一些新型的金融企业和业态也在应运而生,这些新兴的金融主体,给金融市场带来了新的活力,同时也给金融监管带来了巨大的挑战,金融的安全涉及到百姓民生切身利益,更涉及到国家经济安全、稳定。十九大提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打好三大攻坚战”重要举措,金融风险作为最突出的重大风险点之一,被看作是“首要战役”。习近平总书记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高度重视,多次强调坚决遏制非法集资蔓延势头,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监管部门责任,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当前金融工作的根本任务。而地方金融监管承担着地方金融机构发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两大重要职能,与中央金融监管构成了我国双层金融监管体系,有效弥补了金融监管的不足之处,尤其是在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方面,发挥着桥头堡、主力军的作用,有力维护了经济、金融的稳定发展。本文通过大量阅读国内外相关文献资料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公共管理学、公共利益、信息经济学、功能性金融监管等理论,采用文献综述、比较分析、案例分析等研究方法对区县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介绍了地方金融监管的概念和相关基础理论,重点阐述了綦江区地方金融监管现状、方式和成效,总结出地方金融监管力量不足、稳定协调机制不畅、乱办金融问题依旧存在、金融风险防范压力明显等方面的问题。随着金融监管体制机制形势变化,地方金融监管进入了改革实质性阶段,部分省市已经出现尝试和探索,并且出台了相应地方金融监管条例,但定位和方向还未完全统一明确,为了进一步防范金融风险和弥补监管空白,提出了针对性建议,即:建议加快推进地方金融监管相关法律制度完善;探索区县地方金融监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区县地方金融稳定协调机制;疏堵结合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等,从而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体系,加强地方金融监管。这对完善中央与地方双层金融监管体制最后一环节,促进区域性金融发展、遏制非法金融活动,维护国家实现金融稳定、安全都有重要的意义。
程雪军[10](2020)在《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指出互联网消费金融由于科技突破、经济深化、社会发展以及法律支持而获得创新发展,但是这种小额、分散、无抵押的互联网信用贷款,主要面对中低净值的“长尾”用户,类似于中国版“次贷”,倘若缺乏有效的互联网消费金融法律规制与风险防范,则有可能诱发中国版“次贷风险”。目前对于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问题,引发了学术界以及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与讨论,但是由于该问题横跨法律、金融与互联网三大学科,所以众学科讨论者甚多,但是深入研究者甚少。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其逻辑起点在于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内涵与法律结构。通过对“消费金融”关键词共现网络分析,有效明晰消费金融的概念与主要模式。然后通过对消费金融服务的质量与效率分析,厘定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内涵。并进一步对互联网消费金融、互联网金融、消费金融、网络借贷进行比较研究,明确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边界。对比传统金融理论,作为新型金融科技业态的互联网消费金融,虽起源于域外但却在中国迅猛发展,这有其发展的应然性也有其必然性。本文采用Citespace对互联网消费金融进行关键词共现网络分析,并结合1000余份《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与风险调研问卷(2019)》,基于传统金融基础理论框架,本文认为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理论支柱主要包括发展动因、发展模式、风险规制以及法律规制等,并具有逻辑推进关系。关于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动因与模式,参照互联网技术成熟度曲线,可以将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演进分为萌芽发展、新兴成长、快速成长以及主流市场阶段。并基于数据分析测算出我国当前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规模为23062.10亿元左右。此后,本文进一步分析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特征,以及法律、经济、社会、科技视角下的发展动因。而在这些快速发展背后,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相较于域外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发展模式,形成一种两分法发展模式:消费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化、互联网机构的消费金融化,然后对其进行运作机理与法律关系分析。在互联网消费金融快速发展的背后,我国也存在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的问题与风险。本文通过分析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以及司法裁判现状,分别选择“两分法”发展模式下消费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化(捷信消费金融公司案)与互联网机构的消费金融化(分期乐公司案、腾讯公司案)三起典型案件,对其进行案例剖析与法律问题探究。并基于这些微观法律现象问题,将其上升到宏观法律风险层面。然而,传统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的非法学分类方法,更多的是构建于行业内部特点之上,而非基于法学视野。通过借鉴“主客体关系”分析方法,本文将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解构为主体风险(经营者主体风险与消费者主体风险)以及行为风险(经营者行为风险与消费者行为风险)。从法学视野对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重构之后,本文进一步对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风险与域外经验考察。通过对国内外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经营者适格性风险与消费者适格性风险比较研究,深度剖析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主体风险;在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为风险方面,本文对综合利率上限、经营者不正当竞争、经营者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的违约信用以及消费者权益侵害风险方面比较研究,并且充分借鉴域外风险规制经验。通过对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动因、模式以及风险研究,构建与完善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则具有重要意义。其一,需要明晰互联网消费金融法律规制的逻辑以及目标,其主要目标在于促进行业稳健发展、避免系统性金融风险爆发以及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其二,通过分析我国当前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体系,构建一种“多位一体”的法律规制体系。其三,从互联网消费金融主体风险与行为风险两方面加强法律规制,前者包括加强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经营者与消费者适格性规制;后者包括积极推进互联网消费金融法律规范体系的建设,引入“监管沙盒”以加强对金融创新与风险的动态平衡,加快信用体系等互联网消费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市场规制以构建公平化、法治化的市场竞争环境,构建金融科技监管以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加强金融法治 防范金融风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加强金融法治 防范金融风险(论文提纲范文)
(1)化险有“信”——我国深化信用体系建设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扫描(论文提纲范文)
“光明前的迷茫”金融风险如影随形考验监管 |
“牵一发而动全身”“穿透式监管”筑牢风险防范藩篱 |
“围剿毒瘤‘零容忍’”信用债“大一统”防金融风险 |
“无原则不成方圆”用法治筑牢金融安全底线 |
“四两拨千金”风险防控为小微企业增“信”助“利” |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数据化“大脑”精准监测金融风险 |
“好风凭借力”构建金融素养教育长效机制 |
(2)我国金融安全面临的挑战及其政府治理创新策略(论文提纲范文)
1 金融安全的本质与我国金融安全面临的挑战 |
1.1 金融安全的内涵和本质 |
1.2 当前我国金融安全面临的挑战 |
2 我国金融安全政府治理的价值选择与现实困境 |
2.1 政府加强金融安全治理的价值选择 |
2.2 政府加强金融安全治理面临的现实困境 |
3 加强我国金融安全政府治理的创新策略 |
3.1 在治理理念上推进金融安全政府治理工作创新 |
3.2 在治理体系上推进金融安全政府治理机制创新 |
3.3 在治理规则上推进金融安全政府治理政策创新 |
3.4 在治理手段上推进金融安全政府治理方式创新 |
4 结论与讨论 |
第一,立足“两个大局”是谋划金融安全政府治理的基本出发点。 |
第二,树立系统思维是创新金融安全政府治理的重要方法。 |
第三,遵循市场化法治化是推进金融安全政府治理的基本原则。 |
第四,坚持党的领导是实现金融安全政府治理的根本保障。 |
(3)我国区域性金融风险的计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选题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框架及研究创新 |
第2章 区域性金融风险特征与生成因素及其动态演化 |
2.1 区域性金融风险的概念与特征 |
2.2 区域性金融风险的生成因素 |
2.3 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动态演化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区域性金融风险测算 |
3.1 数据选取与熵权法介绍 |
3.2 我国省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测算 |
3.3 地方政府债务违约风险的测算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对区域性金融风险的空间溢出效应 |
4.1 变量选取与模型设计 |
4.2 空间溢出效应实证分析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产业结构差异对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影响效应 |
5.1 变量选取与模型设计 |
5.2 产业结构差异对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影响效应 |
5.3 产业结构差异性影响效应的动态实现路径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区域性金融风险的空间关联效应分析 |
6.1 数据选取与模型介绍 |
6.2 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空间关联实证分析 |
6.3 本章小结 |
第7章 结论建议与研究展望 |
7.1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7.2 研究不足与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其他科研成果 |
致谢 |
(4)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标与意义 |
1.2.1 研究目标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3.1 规范分析法 |
1.3.2 历史研究法 |
1.3.3 实证分析法 |
1.3.4 比较分析法 |
1.4 文献综述 |
1.4.1 个人数据权属问题 |
1.4.2 金融隐私权保护问题 |
1.4.3 金融机构的个人数据保护问题 |
1.5 研究逻辑思路与内容 |
1.6 难点与贡献 |
1.6.1 难点 |
1.6.2 拟创新之处 |
第2章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的基本理论 |
2.1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的基本界定 |
2.1.1 “数据”与“信息” |
2.1.2 个人数据的界定 |
2.1.3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的概念 |
2.2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的内涵 |
2.2.1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的概念 |
2.2.2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的特点 |
2.2.3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与金融机构个人数据交易的界分 |
2.3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特殊规制的法理分析 |
2.3.1 场景维度下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的特殊性 |
2.3.2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
第3章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的风险及法律规制模式 |
3.1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中的风险类型 |
3.1.1 金融消费者层面——数据权益侵害风险 |
3.1.2 金融机构层面——数据合规风险 |
3.1.3 金融系统层面——数据安全风险 |
3.2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风险的生成逻辑 |
3.2.1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中的多元利益格局 |
3.2.2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利益主体之间的力量不均衡 |
3.2.3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数据处理风险的扩散性 |
3.3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风险的法律规制模式 |
3.3.1 个人数据处理法律规制的场景理论 |
3.3.2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风险的公共性及规制逻辑 |
3.3.3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场景风险规制模式 |
第4章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的识别标准及类型化构建 |
4.1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的识别标准 |
4.1.1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识别性”的法律标准 |
4.1.2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匿名化”的法律标准 |
4.2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的类型化构建 |
4.2.1 个人数据类型化的法律意义 |
4.2.2 国内外关于个人数据类型化标准的分析与借鉴 |
4.2.3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的静态分类与动态分类 |
第5章 基于场景的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行为的法律规制 |
5.1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的基本原则 |
5.1.1 一般个人数据处理原则的比较分析 |
5.1.2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原则的确定 |
5.2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收集行为的法律规制 |
5.2.1 大数据时代金融机构个人数据收集行为的转变 |
5.2.2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收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
5.2.3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收集环节法律规制的完善 |
5.3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共享行为的法律规制 |
5.3.1 金融数据共享的背景和模式 |
5.3.2 金融控股公司框架下个人数据共享的法律规制 |
5.3.3 开放银行模式下个人数据共享的法律规制 |
5.4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跨境传输行为的法律规制 |
5.4.1 金融数据跨境的模式及风险 |
5.4.2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跨境法律规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5.4.3 我国金融机构个人数据跨境法律规制的完善 |
第6章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治理法律制度的构建 |
6.1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法律规制理念的重塑 |
6.1.1 理念的转变:从政府规制到协同治理 |
6.1.2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协同治理的总体框架 |
6.2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的外部治理机制 |
6.2.2 打造科技驱动型监管模式 |
6.2.3 加强金融数据基础设施建设 |
6.2.4 采取审慎包容性的规制措施 |
6.3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的内部治理机制 |
6.3.1 金融机构的数据保护官制度 |
6.3.2 金融机构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 |
6.3.3 金融机构的自我规制中引入“通过设计保护隐私”的理念 |
6.3.4 依托合规科技实现个人数据数据处理全流程控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5)区块链金融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四、本文的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区块链金融发展引发的法律问题 |
第一节 区块链金融概念与发展 |
一、区块链金融的基本界定 |
二、区块链金融的发展应用 |
第二节 区块链金融发展引发的法律风险 |
一、科技发展对法律管控的挑战 |
二、区块链金融引发的安全风险 |
三、区块链金融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分析 |
第二章 域外区块链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考察 |
第一节 典型国家的区块链金融监管模式 |
一、美国:伞形监管模式 |
二、英国:双峰监管模式 |
三、澳大利亚:双峰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
第二节 监管政策的差异分析 |
一、美国的监管政策 |
二、英国的监管政策 |
三、澳大利亚的监管政策 |
第三节 监管方式的差异分析 |
一、监管沙箱的国外实践 |
二、国际监管科技的代表性实践 |
第四节 域外区块链金融监管实践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一、各国区块链金融监管的路径选择 |
二、监管沙箱制度评析与本土化思考 |
三、监管科技的借鉴与展望 |
第三章 我国区块链金融法律规制现状与不足 |
第一节 我国区块链金融法律规制现状 |
一、我国金融监管机制 |
二、我国区块链金融监管现状 |
第二节 我国区块链金融法律规制的不足 |
一、监管理念滞后 |
二、监管体制亟需优化 |
三、监管方式缺乏创新 |
四、监管法律规范欠缺 |
第四章 完善我国区块链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思考 |
第一节 转变监管理念 |
一、包容性监管与审慎监管并重 |
二、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协调 |
三、穿透式监管和适应性监管相适配 |
四、原则监管与规则监管相结合 |
第二节 健全监管体制 |
一、明确监管主体的监管权限 |
二、建立多元共治的合作治理体系 |
第三节 创新监管方式 |
一、推动实验性监管——监管沙箱 |
二、推动监管科技法治化 |
三、区块链+监管:法链(RegChain) |
第四节 完善监管法律规范 |
一、完善区块链金融一般法律规范 |
二、构建区块链金融具体法律规范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有关金融法治论述的精髓和要义(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有关金融法治论述的基本特色 |
(一)金融基色:以人民为中心 |
(二)法治本色:依宪治理、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体系 |
(三)中国特色:党的领导、特色法治道路、关键少数 |
(四)世界角色: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有关金融法治论述的五大维度 |
(一)认识论 |
(二)原则论 |
(三)方法论 |
(四)发展论 |
(五)保障论 |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有关金融法治论述的指导意义 |
(一)理论价值:丰富新时代金融理论 |
(二)实践价值:促进国内金融发展 |
(三)世界价值:推动全球金融治理 |
结语 |
(7)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法律治理(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 文献综述 |
三、 研究的主要内容与结构 |
四、 研究方法 |
五、 研究的主要创新点和不足 |
第一章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治理的实践与趋向 |
第一节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涵义 |
一、 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概念的理论认识 |
二、 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事件的文件表述 |
三、 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概念的实践探源 |
四、 对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涵义的界定 |
第二节 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主要类型 |
一、 债务的规模风险 |
二、 流动性风险 |
三、 债务偿付的违约风险 |
第三节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治理的主要模式与法治趋向 |
一、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治理的主要模式 |
二、 不同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治理模式的评析 |
三、 域外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治理模式的逻辑路径与法治趋向 |
第二章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法律治理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法律治理的理论根源 |
一、 对地方政府债务认识的理论演化 |
二、 对政府的权力控制理论 |
三、 代际公平理论 |
四、 经济法的社会整体效益理论 |
第二节 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治理的法治化 |
一、 法治化是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治理的必然选择 |
二、 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治理从行政控制到法律治理的转向 |
第三章 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制度成因 |
第一节 中央与地方事责与财权失衡的财政体制 |
一、 1994年分税制改革财权向中央上移 |
二、 分税制改革事责向地方下放 |
三、 财权上移事责下放地方政府财政收支失衡 |
第二节 政府与市场关系错位的政府投资制度 |
一、 政府投资失序推动地方政府债务规模不断扩张 |
二、 政府投资规范缺失难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
第三节 弥补地方财政缺口转移支付制度的欠缺 |
一、 分税制改革后转移支付制度没有达到预期目标 |
二、 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欠缺助推地方政府债务规模 |
第四节 诱发举债道德风险的政绩考核制度 |
一、 政府及其官员具有追求自身利益的倾向 |
二、 我国地方政府及其官员政绩考核制度主要指标 |
三、 政绩考核制度诱发地方政府官员举债的道德风险 |
四、 结语 |
第四章 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法律治理的检思 |
第一节 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法律治理的主要制度 |
一、 对债务规模的控制 |
二、 切断兜底,风险自负 |
三、 责任追究制度 |
四、 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
第二节 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法律治理的现状 |
一、 债务规模的增长没有得到有效约束 |
二、 债务违约风险凸显 |
三、 追责制度缺乏法律基础 |
四、 债务风险的传导扩散 |
五、 债务风险更加隐蔽 |
第三节 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法律治理中的问题 |
一、 概念范围界定不清 |
二、 法律治理的体系化不够 |
三、 法律约束机制弱化 |
四、 司法制约欠缺 |
第四节 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法律治理中问题的成因 |
一、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多元性认识不够 |
二、 金融约束弱化是地方政府债务持续增长的重要原因 |
三、 行政控制模式的路径依赖 |
第五章 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法律治理的路径 |
第一节 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法律治理的立法完善 |
一、 地方政府债务范围的法律界定 |
二、 立法层级的提升 |
三、 《政府公债法》的制定 |
四、 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治理立法的系统化 |
五、 司法制度的完善 |
第二节 加强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法律监管 |
一、 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纳入宏观审慎监管视野 |
二、 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监管主体的重构 |
三、 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监管法律依据的完善 |
第三节 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金融法约束 |
一、 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金融法律规制的不足 |
二、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金融约束法律制度的完善 |
第四节 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处置制度 |
一、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处置制度的必要性 |
二、 美国次级贷款债务违约系统性风险处置的反思 |
三、 我国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系统性风险处置中的问题 |
四、 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处置法律制度的启示和完善 |
第五节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治理配套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 深化中央和地方间财政体制改革 |
二、 改革政绩考核评价制度 |
三、 规范政府过度投资行为 |
四、 健全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 专着类 |
二、 编着类 |
三、 杂志类 |
四、 外文资料类 |
在读期间发表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8)习近平新时代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习近平新时代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观的整体脉络 |
三、习近平新时代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观的内容诠释与贯彻重点 |
(一)关于金融业的本质与职能 |
1.金融业的首要职能是提供高质量金融服务。 |
2.金融业的关键职能是管理金融风险。 |
(二)构建服务于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现代金融业市场体系 |
(三)打造规范有序的金融业市场行为 |
1.各金融市场主体在竞争中实现创新与发展。 |
2.金融市场各主体在合作中实现优势互补。 |
(四)科学制定现代金融业公共政策体系 |
1.构建现代化金融调控体系。 |
2.构建现代金融监管体系。 |
3.构建现代金融法治体系。 |
(五)构建现代金融业开放体系 |
四、习近平新时代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观的总体特征 |
1.系统性。 |
2.问题导向性。 |
3.创新性。 |
(9)綦江区地方金融监管的问题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创新之处 |
1.3.3 研究方法 |
第2章 基本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基本概念 |
2.1.1 地方金融机构 |
2.1.2 地方金融监管 |
2.1.3 地方金融监管机构 |
2.2 理论基础 |
2.2.1 信息化金融监管理论 |
2.2.2 公共利益理论 |
2.2.3 功能观金融监管理论 |
第3章 綦江区地方金融监管的现状 |
3.1 綦江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简介 |
3.2 綦江区金融监管组织框架 |
3.2.1 金融监管组织机构设置情况 |
3.2.2 金融监管组织的职能职责 |
3.3 綦江区地方金融监管方式 |
3.3.1 分离地方金融监管与发展职能 |
3.3.2 注重地方金融功能与行为监管 |
3.3.3 建立地方金融监管与稳定协同 |
3.4 綦江区地方金融监管成效 |
3.4.1 促进地方金融机构及组织稳健发展 |
3.4.2 形成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体系 |
3.4.3 维护了地方金融稳定发展环境 |
第4章 綦江区地方金融监管面临的具体问题 |
4.1 地方金融监管力量薄弱 |
4.2 稳定协调机制畅通不足 |
4.3 乱办金融问题仍旧存在 |
4.4 金融风险防范压力明显 |
第5章 綦江区地方金融监管问题的原因分析 |
5.1 非法金融活动频发趋势严峻基于多种因素 |
5.2 地方金融监管公共职能不一影响监管效能 |
5.3 地方金融功能监管缺失助长风险以小聚大 |
5.4 地方金融监管资源配置有限形成监管盲区 |
第6章 完善綦江区地方金融监管的对策与建议 |
6.1 建议加快地方金融监管相关法律制度完善 |
6.2 推进地方金融监管体系完善 |
6.3 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稳定协调机制 |
6.4 疏堵结合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的缘起与意义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综述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内涵与边界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与规制的理论分析 |
三、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动因与模式 |
四、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风险与规制逻辑 |
五、域外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与法律规制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研究的创新之处与不足 |
一、研究的创新之处 |
二、研究的存在不足 |
第一章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内涵与法律结构 |
第一节 消费金融概述 |
一、消费金融的界定 |
二、消费金融的主要模式 |
第二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内涵与特征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内涵厘定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边界 |
三、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主要特征 |
第三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结构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基本业务模式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结构 |
第二章 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与规制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与规制的理论建构 |
第二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与规制的基础理论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动因理论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模式理论 |
三、互联网消费金融的风险规制理论 |
四、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理论 |
第三章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动因与模式 |
第一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演进与动因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演进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特征 |
三、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具体发展动因 |
第二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模式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模式概述 |
二、域外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主要发展模式 |
三、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具体发展模式 |
第三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运作机理与法律关系 |
一、电子商务平台类消费金融的运作机理与法律关系 |
二、分期购物平台类消费金融的运作机理与法律关系 |
三、网络借贷平台类消费金融的运作机理与法律关系 |
第四章 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与风险重构 |
第一节 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现状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依据与规制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司法层面的规制现状 |
第二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案例与问题剖析 |
一、捷信消费金融公司与陈建民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
二、崔华与分期乐网络科技公司等培训借款合同纠纷案 |
三、腾讯公司与力天无限网络技术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第三节 法学视野下的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重构 |
一、传统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划分与反思 |
二、法学视野下的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划分 |
第五章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风险与域外考察 |
第一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主体风险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经营者适格性风险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消费者适格性风险 |
第二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行为风险 |
一、综合利率上限风险 |
二、经营者不正当竞争风险 |
三、经营者的信息不对称风险 |
四、消费者的违约信用风险 |
五、消费者权益侵害风险 |
第六章 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逻辑及路径建构 |
第一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逻辑与目标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逻辑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目标 |
第二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体系重构 |
一、当前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体系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多位一体”的法律规制体系重构 |
第三节 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路径建构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主体风险的法律规制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为风险的法律规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文中图示清单 |
附录二 文中表格清单 |
附录三 互联网消费金融法律规制的立法情况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四、加强金融法治 防范金融风险(论文参考文献)
- [1]化险有“信”——我国深化信用体系建设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扫描[J]. 岁正阳. 中国信用, 2021(09)
- [2]我国金融安全面临的挑战及其政府治理创新策略[J]. 陈放. 探索, 2021(05)
- [3]我国区域性金融风险的计量研究[D]. 李卓. 吉林大学, 2021(01)
- [4]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法律规制研究[D]. 郑岩. 辽宁大学, 2021(02)
- [5]区块链金融的法律规制研究[D]. 王妮. 兰州大学, 2021(12)
- [6]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有关金融法治论述的精髓和要义[J]. 冯果. 荆楚法学, 2021(01)
- [7]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法律治理[D]. 李秦. 华东政法大学, 2020
- [8]习近平新时代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观研究[J]. 孙智君,陆铖. 金融经济学研究, 2020(06)
- [9]綦江区地方金融监管的问题与对策研究[D]. 胡川. 西南大学, 2020(05)
- [10]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研究[D]. 程雪军. 上海交通大学, 2020(01)